残疾人就业建议(共11篇)
1.残疾人就业建议 篇一
延吉市残疾人就业现状及问题浅论
---以延吉市延春社区残疾人就业为例
摘要:残疾人社会特殊弱势群体,其和普通人一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的劳动权利,残疾人就业是其改善生活状况、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人生价值的最重要的途径,残疾人就业问题也是关系到人权、人道的重要问题。其就业现状存在层次低、收入水平低和发展不平等问题,这更需要更多的关注和解决措施,促进其充分就业。
关键词:残疾人;残疾人联合会;就业;问题及措施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延吉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延吉市目前有延吉市现有残疾人数31500,占总人口的6.3%, 更涉及到残疾人家庭和亲属这些数据表明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是社会生活中无法避免和不同忽视的问题。就业可以说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人生价值的最重要的途径。
一、延吉市残疾人就业状况
延吉市残疾人联合会地址位于延吉市解放路附近,其实延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989年正式成立。多年来,其在残疾人社会工作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就,根据其负责人提供的资料,市残联安置了残疾人1100名,培训残疾人1350名。残疾人联合会分四大科室,有办公室、康复科、组宣科和教育就业科,此次访谈对象主要是教育就业科主任崔主任,据介绍,教育就业科职责有: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促进和开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负责特殊文字、授予的学习推广工作;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指导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和残疾人组织兴办福利企业和经济实体;掌握残疾人就就业供需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和其他形式就业,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组织实施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让你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盲人按摩培训和 盲人按摩等。
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市残联主要采取三种模式。
一、集中安置,这种方式主要是在残疾人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目前延吉市共有残疾人福利企业22个,截止到2011年,这些福利企业共安排了476名残疾人工作岗位;
二、分散安置,这种方式是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第八条明文规定,为促进残疾人实质性就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目前在吉林省范围内,残疾人就业比例按在职职工人数的1.6%来算。
三、个体户就业,在延吉市延春社区残疾人联合会建设了简易房,大约7~8平方米,被称为“残疾人一条街”,这条街上共安置了将近十所所这样的简易房供残疾人无偿使用,其中有2家配钥匙店,2家缝补工,2家服装店,2家餐饮店,还有一家中医按摩。据崔主任介绍,由于受天气影响,在五月份之前他们一般只有几家营业。还有是农村养殖业加工业,残联对其进行资金援助,并且政策上优惠,免税免租金,目前工投入了约40万元。
为了更好地了解其就业现状,我们对其中一家缝补店进行了访谈,M是肢体残
疾,在简易房已从事缝补约三年,M家有妻子儿女,目前居住在延吉市廉租房,但由于其不愿意透漏工资收入,我们不能准确评价其生活状况。
由于此次社会调查数据收集并不周全,成为一大缺憾,但在对延吉市残疾人联合会的调查中也局部窥探到其就业现状。
二、残疾人就业依然任重道远
虽然延吉市残疾人就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很显然,这一工作依旧任重道远。在整个就业形势非常紧张的大背景下,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的矛盾就更为突出。其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就业中存在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二是残疾人就业层次低,从上述有限资料可以看出,残疾人劳动者多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他们从事较多的是简单的工作;三是工资收入低,多为低保户,由于残疾人自身缺陷其工作为多低收入工作。
这次调查发现的问题也是很有限,譬如还有我国存在的残疾人就业中女性占比例低,2008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451.29万人,其中女性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18.93万人,女性所占比例不到1/3;同样农村女性就业残疾人数量也是远低于男性,2008年底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717.07万人,其中女性残疾人数为680.06万人,女性所占比例不到四成另外还有残疾人就业受歧视,残疾人教育程度低等问题。
三、解决问题措施建议
(一)提高残疾人技术素质和身体素质。就业能力与受教育水平成正比.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低这一现实状况将严重地影响残疾人就业的数量和质量。改进穷人的福利之关键因素不是空问、能源和耕地,而是提高人口质量,提高知识水平。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宰在己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达到或接近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尚未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充分发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完善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广泛开展残疾人
1。在身体素质上,仍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1.国家和社会采取康职业教育与培训○
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在开展康复工作中.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二)巩固现有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创多样化的就业方式。(1)调整现有集中就业和分散按比例就业政策模式,推进福利企业改制,放宽或取消对福利企业的行业限制,鼓励福利企业进入第三产业,调整就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解除福利企业投资主体所有制限制条件,鼓励更多类型的企业、自然人兴办福利企业,福利企业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只要是按照政策规定,安置了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并给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就可以“一视同仁”地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对福利企业的投资,进行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提高福利企业市场竞争力,政府要制定更加规范和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发展。建议各地人大出台《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就业安置比例;全面推进分散按比例就业,要向乡镇延伸,逐步覆盖城乡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各类用人单位应一
视同仁,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特别是有学历的残疾人就业,为提高残疾人就业层次、平等参与竞争创造条件;建议提高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增加违规企业成本,促使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对就业保障金要合理运营确
2。保增值保值,保障金的使用要规范合理○
四、总结
残疾人就业问题纷繁复杂,需要更多的努力和关注。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战略期,随着改革深化,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许多深层次矛盾都凸现出来,残疾人就业问题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各团体、个人协同行动起来,以社会保障理论为指导,建立完善的残疾人就业法律体系,给予残疾人在教育、培训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扶持,开拓多样的就业渠道,经过长期不懈的优化完善,确保残疾人真正地受惠于就业中。
参考文献:
[1]叶银娣.残疾人就业状况及其社会保障分析[Z]经济论坛.2008
[2]陈方正.王玮.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对策思考[J] 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1):78-81
2.残疾人就业建议 篇二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困境
当前残疾人事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地震灾区的残疾人由于受到良好的灾后救助与帮扶, 不仅在身体康复方面得到有效锻炼和改善, 而且在生活水准上也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大力支持与协助。但是, 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和受灾害的长期性影响, 使得地震灾区残疾人的就业依旧面临着较大难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大方面:
在残疾人教育方面, 残疾人由于其先天性或后天的导致各类残疾, 必然会使得其在接受社会教育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均衡性, 也必然会使得残疾人在接受义务教育、技能教育和社会教育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落后性。再加上不同区域、不同城镇中教育资源的优劣不同, 使得原先处于西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教育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在医疗康复方面, 由于在特大地震中身体部位受到创伤的残疾人, 需要在一定疗程内接受专业的、持续的医疗和护理, 经过已经时隔三年, 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问题在以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康复治疗中得到很好的改善, 但是也依然存在着后续的肢体康复、假肢的更换以及在地震中心灵受到创伤的诸多残疾人。尤其是残疾人的心理康复问题, 如何运用专业化的心理康复手法和介入手法, 则是当前灾区社会心理重建的困境之一。
在残疾人的贫困问题方面, 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 贫困家庭由于各种因素, 使得自身在社会教育、就业、住房等领域内都属于弱势群体;另一方面, 由于特大地震带来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使得原本贫瘠的家庭雪上加霜。面对这种情况, 残疾人贫困家庭需要政府救济和社会帮扶, 残联工作者也需要加大对其的支持和扶持力度。
而在社会保障方面,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依然是当前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也是最为关键的制度性保障之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巨大投资与重视, 同时由于其处于社会边缘地带和作为弱势群体, 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不均衡性。由此就会出现, 在地震后大量的残疾人需要政府对其进行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加大了当地政府和第三方组织在残疾人工作上的难度。从宏观层面看, 有待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是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在残疾人就业方面, 则主要面临三大方面的困境:首先是残疾人就业与就业总体水平的差距。残疾人就业与我国就业总体水平还有明显差距, 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普及、稳定、合理就业的需要。不同类别残疾人之间就业也存在不平衡, 智力缺陷者、精神残疾人士、盲人就业困难, 这部分特别需要帮助的人缺乏特殊保护。此外, 残疾人就业的整体质量不高, 主要表现在:第一, 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较差。第二, 残疾职工的收入水平偏低。第三, 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存在歧视、偏见和善意的差别对待。
其次是残疾人就业的规则制度与体系架构有待完善。我国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 与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不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表现在法律政策缺乏约束性规定、落实不力, 政策之间缺乏协调、造成矛盾, 并还存在一些法律、政策的空白。一是接纳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缺乏保护作用。二是按比例就业缺乏强制性规定。实施按比例就业对于增加残疾人就业容量、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已成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由于规定缺乏强制性措施, 全面推行仍阻力重重, 安排人数远未达到法定比例。另外, 按比例就业尚未在乡镇推行, 城乡二元体制已经阻碍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纵深发展。
最后则是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亟须改善。残疾人处于就业竞争的弱势地位, 不仅需要公正的对待, 更需要社会环境的特别保护。现实情况是残疾人常常处于不利的社会环境中, 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 形成了严重的障碍性环境, 限制残疾人平等参与就业竞争, 阻碍有关法律、政策的落实, 束缚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对残疾人就业常见的不正确态度包括:对残疾人的歧视, 不愿意同残疾人一道工作, 甚至认为单位有残疾人有损形象;对残疾人就业能力和需要的偏见;对残疾人就业困难和社会应负责任的漠视;对残疾人“一视同仁”无差别对待;处于照顾的善意把残疾人长期安排在简单岗位的差别对待等。不正确的态度源于没有形成对残疾人就业的科学认识。有的对残疾人就业的需要不够理解和尊重, 认为残疾人就业不就业无所谓, 缺乏人权保障的意识;有的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能力估计不足, 认为给残疾人一个简单工作就行了, 不必考虑工作适宜性和职业发展, 缺乏人力资源开发和人的全面发展观念;有的对残疾人就业特殊保护的意义认识不充分, 认为残疾人参与就业竞争优胜劣汰属正常现象, 缺乏人道主义情感;有的对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认识不明确, 认为残疾人就业困难是个人的事, 与政府和社会无关, 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观念。产生这些片面认识的深层原因, 一方面是人道主义思想和人权观念的淡漠, 另一方面是对市场竞争的片面理解和效率至上的价值观。
因此, 如何改善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保障机制, 则依然需要个人、国家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 积极制定出一条适合残疾人需求、最大限度改善其生产生活状况的制度保障, 从而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式, 为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实现其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相结合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包学雄.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探析[J].改革与战略, 2003 (11)
[2]、张琪.中国残疾人就业与保障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
3.残疾人就业情况分析 篇三
以笔者所在社区为例,社区共有残疾人110人,其中重度、中度的和轻度的都有。这110名残疾人中只有极少数的人参加了社会工作,其他的都是靠国家的残疾补助或者父母及亲戚的供养。其实他们中有些人完全符合一些简单工作的条件,但是社会上很少有这样的岗位,加上许多人对他们的偏见,导致他们既没有合适的岗位也没有勇气参与到社会工作中。
通过对这些残疾人的认识和了解,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残疾人就业方面的问题。
一、从思想上认识到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
许多的残疾人因为无法就业导致家庭生活贫困,这与我们十八大报告里注重民生,解决贫困人群的总方针相违背。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解决好弱势群体的问题既是继承和发扬我国的优良传统文化,也是现阶段我国社区建设弘扬的基本思想。
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也是为建设和谐社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不解决,则他们的基本生活就得不到基本的保障,这样势必会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从而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 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原因
一是残疾人本身存在着包括身体等许多方面的问题,这使他们参加社会上的工作受到了很多的限制,能够自己选择的就业范围变得很小。
二是残疾人群整体的文化水平和素养都偏低。然而目前中国整体的经济结构都在改变,正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许多劳动密集型产业都已经倒闭,从而导致残疾人的就业岗位越来越少。而能够对他们有专业培训的机构很少,要不然就付费很贵,残疾人承受不了。
三是社会上的有些人群对残疾人有歧视的看法。他们把残疾人视为无用的人,认为他们是整个社会的包袱,是家庭的累赘,从而不愿意接纳他们。
四是一些重度残疾人由于身体或者智力的严重缺陷,导致他们根本没有办法参与到社会的工作中,他们这些人只能靠政府的补助和家人的帮助生活。
五是信息的不对等。笔者在街道残联曾经有几次遇到一些小型企业的老板来残联咨询有没有合适的残疾人到他们的企业工作,他们通过了解国家的一些政策希望能够招聘到这样的员工,但是很多企业都不知道从什么渠道来招聘这样的残疾人。
六是社会上缺少专业的残疾人培训机构,对一些没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进行专项的培训。这使得许多残疾人想出去工作但是没有社会工作方面的能力。
三、 如何解决残疾人就业
第一, 一定要依靠政府。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方面一定要倾向这些弱势群体,对那些要求必须录用残疾人的企业要严格监察,同时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法律制定。对录用残疾人企业的各种奖励政策,政府部门也要严格执行,保护好企业的利益,表彰社会助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事迹。这样可以从根源上保护好残疾人。
第二,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资金的投入。相关部门要安排好政府部门对残疾人事业资金的管理,比如残疾人的就业保障金。同时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生活,需要配合政府部门提高对一些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同时也大力争取社会企业的捐赠。并将这些资金管理好,做好社会的第二次分配。
第三, 扩大对残疾人群宣传,动员社会的各种力量,为残疾人在就业方面和脱贫方面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要彻底解决社会上残疾人的就业光靠政府是不行的,要在社会上大力宣传残疾人的典型事迹,生动感人的残疾人典型事迹来展现残疾人的才华和能力,让公众对他们有不一样的认识。
第四,普及义务教育,加大对残障学校的投资。在学校重点开发一些残疾人进入社会后实用性比较强的职业教育,让每一位接受教育的残疾人都有立足社会的资本。同时进行技能培训时要考虑到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培训时要因地制宜地进行。也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五,要为残疾人树立自信心,挖掘他们的潜能,为就业打好基础。
第六,在社区安排一些合适的岗位帮助残疾人就业。由于残疾人的身体不方便,因而比较适合在社区内给他们安排工作,设置一些比较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比如清扫卫生、回收废物、维护公共设施、在小卖部卖东西等等,这样既满足了社区居民的一些需要,同时也就近安排了一些残疾人的工作。
第七,鼓励残疾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从事一些适合自己的个体经营。这样残疾人的就业时间也比较自由,做起事情也会比较有积极性。但是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许多部门的大力支持。首先工商和税务部门要大力支持,在残疾人申请营业执照时要给予照顾,尽快给残疾人办理;税务部门要落实好给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在税收等方面需要按照国家的明文规定来执行;同时街道或者乡政府的一些部门要对残疾人个体经营给予大力支持,做好咨询、协调等方面的服务,帮助残疾人的个体经营顺利进行。
促进残疾人的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光靠一方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通过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股力量的相互配合,全方位地动员社会力量,才能够为残障人士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使他们能够像正常人一样,过上一个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创造财富的有价值的生活。当然这项工作任重道远,让我们一起齐心协力,为残疾人更好的生活贡献自己的力量。
4.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分析 篇四
一、导言
(一)研究我国残疾人就业困难的目的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
(一)残疾人就业的意义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
1.城镇残疾人就业现状
2.农村残疾人就业现状
(三)我国残疾人就业困难的成因
1.家庭及个人方面
1.1身体方面(身体缺陷)
1.2心理方面(残疾人的心理观、人生欢、就业意识等)
1.3受教育水平(个人素质、掌握职业技能水平、维权意识等)
2.国家方面
2.1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残疾人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
2.2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就业权益保障法治手段不够完善等)
2.3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不适应问题(就业渠道的变化、制度的不适应等)
2.4残疾人服务体系的不完善
3.社会方面
3.1就业环境(整个就业前景,整体的就业情况)
3.2社会歧视、社会排斥
3.3就业信息不畅通、就业渠道不完善
3.4社会氛围(缺乏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公共文化氛围)
三、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对策
针对上面分析的阻碍残疾人就业的因素找出对策(在个人、国家、社会这三个方面进行细化)
(一)在家庭及个人层面上的对策
(二)在国家层面上的对策
(三)在社会层面上的对策
四、总结与展望
(一)总结
(二)展望
5.残疾人就业劳动合同 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性 别: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残疾人证号码: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
2、甲方根据生产特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3、甲方根据生产特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工资按双方约定,实行(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_________工资,_______元/月(件、时),其中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__元/月,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依法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二、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三、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保障残疾职工的劳动权利,不得歧视,应按规定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生活上为残疾职工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至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六、七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除法定情况外;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约定,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其他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或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下达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乙方已领取本合同一份(签字):
乙方(签字):
6.残疾人就业工作总结 篇六
为使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按上级残联要求,区残联会同教育、民政部门深入做好残儿入学情况统计。多次入残疾儿童家庭,劝导残儿入学,今年我区有多人在省特教学校、xx盲校等地就学。做好残疾人体育事业。
1、为了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我区做到广宣传,通过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2、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技能。积极依托省、市、区职训机构力量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今年我区计划培训234人,其中:电脑实用技术培训34人,120学时;美容美发培训50人,120学时;厨师面点培训50人,60学时;家禽养殖和农业种植实用技术培训100人,24学时。目前已有100多人参加培训。
3、促进残疾人就业,20xx年我区开展了视力残疾人推拿按摩培训,通过去年推拿培训的带动,我区现有多名盲人想参加推拿培训,但无培训场所。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带动更多的盲人就业,现成立康健盲人推拿按摩中心,边经营边免费培训学员。现中心已安排11名残疾人就业。
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状是“起步不晚”,“差距很大”。我区积极争创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示范县,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更优质服务。
5、加强残疾人保障服务。积极与人社、医保等部门联系,落实城乡社会养老、参合、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做好各项服务,我区残疾人参保率超过本地平均水平,参保档案完备,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工作有序开展。我们与民政部门联系,把残疾人优先纳入低保救助。
6、抓好残疾人维权和信访工作。区残联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残疾人维权和信访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成立领导小组,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每月定期报送残疾人信访维权数据,上半年共接来访87人次,提供法律服务1次,信访办结率98%。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环节繁杂,征收成本高,建议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办法。
7.残疾人就业难问题成因及对策浅析 篇七
根据学者王嘉瑛《当前残疾人就业的几点思考》中:我国现有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有2400万人, 截至2003年底, 城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已安排就业403万人, 按照就业形势分类统计, 集中就业 (主要指在社会福利企业中就业, 也包括少量的工疗机构) 109万人, 分散按比例就业124万人, 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就业170万人, 未就业残疾人上万人。反映出我国残疾人存在就业难问题, 由此引发笔者对残疾人就业难的成因的思考。
2 残疾人就业难问题的成因分析
2.1 残疾人自身残疾人就业能力较弱
残疾人的家庭教育决定他们的心理、技能、性格, 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在残疾人家庭一般不重视对残疾子女的教育, 有的父母对孩子过多的保护, 没有挖掘他们自身的特长和天赋, 从内心上认为孩子是残缺的, 导致残疾人自身看不起自己。残疾人机构一般自身没有专门的培训基地, 大多数没有专业师资力量, 对残疾人就业培训通常采用“快餐式”培训方式, 因此残疾人难以受到专业的、系统的技能培训。特别是在农村, 大部分残疾人由于受自身条件和家庭环境的制约, 生存与就业问题令人堪忧。笔者的一位邻居, 是男生, 患小儿麻痹症, 在小学成绩特别好, 年年拿奖状。但是中学就因为家里人认为他多读书也没用, 又没有足够的钱支付学费, 因此辍学在家。至今没有结婚, 很少出门, 每日看电视为乐, 看着他的父母日渐年老, 只有一个哥哥可以依赖的他今后的生存问题让人堪忧。
2.2 社会对残疾人就业存在偏见
一是社会上部分人对残疾人存有偏见和歧视, 认为他们是残缺不全的。对他们的残缺肢体指指点点。歧视让残疾人没有勇气走出家门, 去面对众人好奇的目光。
二是一些单位在用人的时候, 对残疾人拒之门外。他们觉得残疾人会影响到自身企业的形象, 而且工作能力不强, 工作效率低。由于检查覆盖面和执法强制力度不够, 不少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 不愿意或有意规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有些单位宁可交纳保障金也不肯录用残疾职工, 怕招惹不必要的麻烦。这一方面反映出一部分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强, 而且社会责任感不强, 导致残疾人就业面临门槛的难题。在现代社会, 一个企业, 一个大家口中口碑良好的企业, 必然是一方面在为社会创造财富, 另一方面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帮助他们走上自立自强的道路。因此, 不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都负有伦理道德义务, 可以并且应该帮助社会上的特殊群体。
2.3 现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不合理
我国现行残疾人就业政策有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两种, 这两种政策不适应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 待调整和完善。
一是集中就业政策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行政策规定, 只有民政、乡镇、街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才可享受税收减免, 其他企业安排再多的残疾人就业也不能享受退税优惠。这样的不鼓励不支持的政策, 无法激励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更不用说社会责任。
二是按比例就业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 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目前, 除《残疾人保障法》原则性规定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外, 具体的落实办法没有统一的规定, 因此按比例就业难以落实到实处。
三是个体就业扶持范围较窄。现行扶持政策大多限定在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等。
实际上, 我国国家机关在按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方面并没有做出榜样, 甚至会有人认为在国家机关安置残疾人就业会损害政府形象。实际上恰恰相反, 国家机关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才会真正提升政府形象。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虽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但至今仍未出台, 造成地方立法各行其是的现象。
2.4 残疾人就业信息不畅
由于经费、能力限制, 残疾人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开展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技术培训、就业指导工作难以到位。由于残疾人劳动力市场不统一, 就业信息不充分, 导致残疾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一方, 就业机会少之又少。
现行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仍然通过简单的资料收集, 信息整理的方法, 不仅费时, 而且掌握用工信息不多。互联网上有10多家残疾人就业信息网, 除了天津市就业信息网、残疾人资讯创业网外, 很难看到残疾人招聘方面的信息。而且各地市的用工信息缺乏联系, 因此残疾人的发展仅局限在一个地方, 对于残疾人的发展是不利的。除了残联系统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外, 劳动力招聘市场上很少有残疾人招工信息, 没有统一的残疾人劳动力市场, 企业与残疾人之间没有沟通渠道。政府部门掌握的信息比一般的企业要多, 所以政府要在建立信息推广站服务上采取一系列措施。
2.5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大量残疾人福利问题得不到解决, 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从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虽然我国为残疾人制定了一些法律条款, 但我国关于残疾人立法的缺陷在于法律内容过于笼统, 过于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例, 在涉及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条款中, 很多地方以“要”、“应当”、“可以”等字眼表述, 而少有“必须”、“务必”等决断性词语, 柔情有余而刚性不足。如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机关团体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这些缺乏强制性的条款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对违反残疾人保障法, 侵犯残疾人利益的人和事情无法进行实质性惩罚, 不能够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面对大量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实际问题及特殊需要, 往往只给予人道主义的同情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却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导致残疾人在就业权益和保障方面处于更加不利地位。
3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途径和措施
3.1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立法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最有效的手段。在我国, 实行的是集中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方针, 在主体上, 包括机关在内的用人单位都有法定义务。同时, 法律还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保护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突出了政府的干预责任, 但解雇保护尚不充分, 需要制定明确而严格的程序, 以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只是做出了一个笼统的规定, 如果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 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很难希望所有的企业都会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法制建设是一个大框架的保障, 一方面必须制订出相关法律法规, 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比如:为残疾人开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 残疾人因为身体不便, 加上掌握的信息少, 在面对侵权行为时, 往往求助无门, 因此, 要在相关机构开通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让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另一方面赋予所有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责任。比如说对于违法规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违法费用, 并及时表扬和奖励接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进行相关的评比, 让企业产生积极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3.2 加强政府在残疾人就业中的主导作用
在国际上, 《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要在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公共机关吸收残疾人就业是一种普遍做法, 部分国家甚至对公共机构规定了更大责任。如日本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 国家和地方公共机关须达2%;印度规定政府机关和公立机构必须按3%的比例雇用残疾人, 而我国只要求不低于1.5%的比例。由于残疾人就业困难, 需要政府加强干预, 主要是采取特殊就业政策、鼓励雇主承担社会责任、防止雇主随意解雇残疾人。如美国在2001年的财政年度预算中, 批准劳动部新设残疾人政策就业办公室, 在2007年还颁布了总统令, 将9月作为残疾人就业意识月。在德国、荷兰等国家, 残疾人的劳动合同受到法律的自动保护, 除非国家机构同意, 否则不允许解雇。
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 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层次、多渠道的发展就业方针。
另一方面应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 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加强对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研究和开发, 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新渠道。
3.3 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 实施对企业安残工作的优惠政策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 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 特别是雇员的利益, 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首先, 要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 其次要把安置残疾人当做企业的责任。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尽到自己的责任。同时实行保护性集中就业, 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采用的主要方式。如日本规定在一般单位就业确有困难的重残人, 由庇护性工场予以安置。我国福利企业集中了大量残疾人就业,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原有很多优惠政策不再存在, 部分福利企业难以为继, 尤其是随着2007年税收政策的调整, 福利企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 政府应该继续鼓励福利企业的发展, 提高对企业安残工作的优惠力度。
3.4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设
我们的社会要大力宣传普及以人道主义、人权保障为核心的新残疾人观, 提高全社会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把对残疾人的广泛同情和慈善意识, 上升到认识和维护残疾人不可剥夺平等权利的人权保障的高度以及全面正确看待残疾人、将残疾人作为人力资源来看待的意识。具体做法可以是:一是政府要积极宣传身残志坚的例子, 转变对残疾人的歧视观念, 为残疾人创造一个无歧视的和谐环境。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残疾人因为疾病或者意外身体残缺, 但是残疾人一样可以有作为。和普通人一样, 有人的尊严和权利, 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作为公民, 有宪法赋予的合法就业权。残疾人热爱生活, 乐观进取, 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精神都可以激励身边处于困境的人。二是要为残疾人创造一个出行无障碍环境, 比如为盲人提供公交车语音提示器, 设置盲道和坡道, 让残疾人上下班方便。三是促进公益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使其成为残疾人就业新的渠道。
3.5 加强残疾人自身的就业能力, 转变就业观念
残疾人要身残自坚, 加快学习新技术能力, 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 转变就业观念, 多尝试多种工作, 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在当今时代下, 有条件的残疾人要树立自主创业意识, 因为国家制定了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实施小额信贷扶持到户、结对帮扶、减免税费, 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应树立创业意识, 走个体就业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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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钱鹏江, 残疾人就业之现状[J].中国残疾人, 2004年第07期.
8.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 篇八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特点;问题;对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问题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生产力的解放。残疾人拥有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既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目标。近期,我们对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情况作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残疾人数量及各类残疾人数量情况
西安市残疾人总数为57.8万人,其中城镇残疾人17.8万人,占30.80%;农村残疾人40万人,占69.20%。在残疾人中,视力残疾8.59万人,占14.84%;听力言语残疾14.84万人,占25.69%;肢体残疾16.8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3.86万人,占6. 68%;精神残疾4.28万人,占7.40%;多重残疾9.42万人,占16.30%。在各类残疾人中,中、重度残疾人28.8万人,占49.8%。
(二)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数量及就业情况
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约有20.34万人,约占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83.6%。目前己就业残疾人18.23万人,约占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89.6%。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情况
1997年,“西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经市编委批准成立,处级建制,财政全额拨款,编制13名,现有12人。2008年,“西安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经市编委批准成立,牌子挂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挂牌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经费形式等维持不变。西安市13个区县都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沣东新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尚在组建之中。
二、主要特点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为加快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西安市于2000年以市政府9号令形式发布了《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残联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市级财政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市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形成了多部门联手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格局。2001年到2011年,年审单位由1万余家增加到6万余家,残保金征收由1700万元提高到2.4亿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由6000余人提高到2.3万人。2002年到2011年,每年新增就业1000余人。实现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和残保金征收额的双增长。
(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以安置残疾人和规范用工制度为重点,扩大社会福利企业规模,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在全市115户社会福利企业中,集中安排残疾人职工2918人,残疾人职工占到职工总数7682人的38%。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2003年安置23名残疾人,到2011年底安置残疾人总数达到了104人,残疾职工年平均收入在2.6万元以上。
(三)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2005年,西安市启动了“残疾人创业行动”,引导和扶持残疾人开办小商店、小摊位、小餐馆、盲人按摩店,开展修理自行车、配钥匙、补衣服等便民服务,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增加残疾人收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对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每名残疾人1000到2000元的资助,7年来共投入扶持资金197.4万元,扶持1787名残疾人自主创业。
(四)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
2000年,西安市开始引导和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庭院绿色行动”、“自强绿色行动”、“退耕还林绿色行动”和“千人万树绿色行动”,发展种植、养殖业和多种经营。2009年,西安市开始对农村残疾人种养殖户连续三年扶持,户年扶持资金1000元,2011年提高到1200元。10年来,全市共投入扶持资金708.83多万元,扶持7640多名残疾人开展种植和养殖业。2009年以来,西安市投放资金171万元创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17、区县级40个,为残疾人提供项目咨询、技术培训、病虫害防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
灞桥区洪庆街道办吴肖亚村三组胡虎子,二级肢体残疾。2006年,在区残联的帮助下,带领村里5名残疾人养鸡。2009年,被列为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市残联、财政局社保处深入现场确定给予资金扶持。目前,已建成3个温室大棚,4个养鸡场,存栏近10000只,安置残疾人10余名。周至县周一村猕猴桃种植基地是帮扶残疾人发展猕猴桃的基地。基地现扶持残疾人213人种植猕猴桃560亩,其它杂果100余亩,2008年被国家农业部确定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基地扶持七组肢体残疾人李争民2200元购买生产资料,其2亩猕猴桃成品果园连续两年大丰收,还建起了冷库,收入达六七万元,现已脱贫。临潼区相桥残疾人奶牛养殖基地根据残疾人实际情况,为残疾人送岗位、送技术、送资金、送奶牛的多种帮扶模式。共帮扶残疾人185人,残疾人平均年增收1800元。为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创造了一个“公司+基地+残疾人户”的扶贫模式。
(五)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
以就业需求为导向,以实现就业为目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元化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结合市场和残疾人需求,适时开设和及时调整培训专业,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残疾人就业竞争力和培训后的就业率。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有电脑操作、手机维修、家电维修、电脑维修、液晶显示器维修、插花、茶艺、盲人保健按摩、会计、兵马俑仿制技术、串珠、手工艺制作等二十余项。十年来,西安市共培训城镇残疾人17000余人,培训农村残疾人16000余人,培训盲人5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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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举办残疾人就业洽谈会
2003年起,西安市己连续举办了10届残疾人就业洽谈会和洽谈周活动,为残疾人实现就业的搭建了广阔平台。“十一五”期间,仅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接待各类就业咨询4万余人次,单位用工登记1200余家,残疾人求职登记4000余人次,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8000余人次,有2500余人通过推荐上岗就业。
三、存在问题
(一)观念性问题
传统的残疾人就业观制约了残疾人就业。政府一些部门把残疾人就业局限于物质保障,对残疾人就业以“扶残助残”为主,忽视了残疾人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自强、自立的愿望;救济色彩严重,对残疾人重物质救济,轻社会参与;重同情恩赐,轻权利尊严,不能满足残疾人全面发展的需要。一些部门把残疾人就业看作是政府的事情,是残疾人工作部门的事情,认为“与己无关”,工作中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和冲动性,难以形成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保障性问题
在社会保险方面,残疾人就业后,部分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即使缴纳也不是全部险种。这种情况在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尤为突出。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现行的低保政策规定家庭成员一旦就业其不再享受低保补贴,如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人均标准其家庭将不再享受低保补贴。残疾人作为特殊困难的群体,就业难,稳定就业更难。残疾人临时性、不稳定性地就业直接导致家庭原先享受的低保补贴减少甚至取消。残疾人即便就业,工资水平也不高,甚至会出现就业拿到的工资低于原家庭享受的低保补贴。各级残联费劲周折为残疾人找到了工作岗位,但是残疾人不是不愿意去,就是干了没几天就不干了,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原先享受低保补贴的残疾人就业后其个人、甚至家庭将不再享受低保补贴,较之就业前家庭收入增加不多、甚至减少,与低保关联的如住房、教育、救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也不再享受。这极大地影响了部分残疾人的就业积极性。
(三)投入性问题
重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用于残疾人就业的经费投入不足。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金额逐年大幅增长,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并未同步增长;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资金未实现同步增长。2011年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2.4亿,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和培训的资金仅600万,占征收比例2.5%。
四、几点建议
(一)坚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充分发挥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主导作用,真正形成政府主导、残联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特别是人社、财政、税务、工商、城管执法、宣传、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扎实工作,坚持把残疾人就业需求放在首位,急残疾人所急,想残疾人所想,为残疾人就业办实事、做好事、提供一切周到便捷的服务,使残疾人通过就业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对已就业的残疾人要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充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逐步健全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法律援助等领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强残疾人扶贫和指导贫困残疾人就业。对于享受低保补贴的临时性就业残疾人要给予其一定的就业适应期,待其完全适应工作岗位,稳定就业后,逐步减少、取消其低保补贴。
(三)坚持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实现逐年增长。加大残疾人多种就业形式的扶持力度,逐步扩大扶持面。要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就业经费及时划拨到位,为加快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财力保障。
(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公共服务意识,坚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融入公共就业全局之中。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质量,完善职业指导、职业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能力评估等服务环节。加强对残疾人用人单位的服务意识,积极协调解决用人单位的残疾人相关事宜,提高各单位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
(五)机关带头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为残疾人预留岗位,并定向招录残疾人。此前有公益组织的调查报告显示,全国30个大中城市中,国家机关招录残疾人比例最高的仅为0.39%,远低于1.5%的法定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企业行动固然重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更要带头示范。北京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
【作者简介】
高奇峰,供职于西安市委政研室。
9.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篇九
第137号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陈敏尔
2013年1月5日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个体经营、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就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工商、税务、—1—
金融、农业、扶贫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其经费收支纳入同级财政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实际差额人数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 公务员招考、录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应聘的条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残疾人,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性工厂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其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盲人按摩机构从事按摩的职工中盲人应占50%以上。
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其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认定,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保障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生活福利等方面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或者改造。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免费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裁减残疾人职工,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说明理由,征求其意见。
用人单位裁减残疾人职工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残疾人职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残疾人职工。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残疾人联合会每进行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检查。
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对残疾人进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老院等相关社区服务机构在招聘保
健和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业资格的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内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负责对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进行核定,并组织征收。
机关和财政拨款的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推行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二十三条 依法征收的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金的使用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报预算,并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经营、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以及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它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障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资金、技术、物资、场地等方面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启动资金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地照顾、社会保险补贴及水、电、气收费优惠等方面给予扶持;对残
疾人创办微型企业的,优先给予扶持。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定期组织盲人医疗、保健按摩人员,进行保健按摩职业技能鉴定和医疗按摩职称评定,并对盲人按摩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保障盲人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
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作为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组织和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个人创建农村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吸纳和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培训计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和教育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场所、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其工作条件。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帮助、指导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协商机制,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涉及侵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提供维权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接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接受检查;逾期仍未接受检查的,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征收保障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保障金欠缴数额。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以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方式,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10.浅析残疾人就业对策与思路 篇十
知,使全社会了解、支持、发展残疾人事业,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和谐的社会环境。
俗话说“劳动创造财富”,这句话不仅适合健全人,对于有着自身缺陷的残疾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劳动不仅能给他们带来物质财富,更能为社会带来宝贵的精神文明财富。因而,劳动就业才是残疾人奔小康的最佳途径。
1、残疾人就业形式
凤鸣街道残疾人就业实行的是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法,这是依据国家现阶段就业政策,针对本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现状形成的。所谓集中就业就是指由国家和社会开办的福利性企业或者事业单位,集中招用、聘用适龄的残疾人就业。所谓分散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私营股份制企业按比例就业招收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开业或者参加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劳动。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实现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的基础,是实现其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关键环节。帮助残疾人发挥潜能,参加劳动,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又能改善残疾人生活,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体现社会进步和文明。
2、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对策思路
(1)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加强领导是关键,首先要对私营企业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私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使国家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能够在私营企业中得到贯彻落实。其次,要对私营企业进行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如安置残疾人。根据劳动方式制度的要求必须签订由劳动局签证的劳动合同、办理养老保险、为残疾人安排适当工作岗位等,对不能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则缴纳政府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再次,对残疾人比较集中的福利企业,应成立残疾人协会,提高在岗残疾人自我管理、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要加大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社会义务。对社会各单位的一些疑问,如企业用人自主权与按比例就业的关系,录用残疾人的原则和保障金的使用等,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宣传。
(3)切实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切实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扶持盲人个体就业。按比例就业工作能否真正落实,要看我们能否提供合格的劳动者。搞好就业服务,要在培训上下功夫,充分开发残疾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4)要用活小额信贷款,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
要用活小额信贷款,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并结合当地实际,为残疾人发展生产创造条件。
11.残疾人就业建议 篇十一
一、残疾人就业难的原因
众所周知,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而困难的群体,总体上看,他们在文化程度、劳动能力等方面都略逊于健全人,这就决定了他们在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竞争处于弱势。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残疾人自身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由于身体的缺陷或障碍,使得他们在生产劳动中与健全人相比存在着诸多的不便,这就决定了他们在就业竞争中往往会优势不突出,劣势反倒明显,这必然会导致残疾人缺乏自信心,时间久了自然就会产生自卑的心理,认为自己什么也干不了,什么也不行,于是,在生活中就会有一种依赖感,把希望都寄托在别人身上,实现就业自然就会障碍多多。
(二)部分残疾人家庭对残疾人的过度保护
目前,我国拥有8296万残疾人,这些残疾人分布到具体的家庭,平均每5户家庭当中就有一户拥有残疾人。我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受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强调家庭的自我保护功能,很多家庭都愿意承担对残疾人的照料和护理,这些家庭对残疾人都没有过高的要求,也不指望他们能有多高的发展,只是寄希望于把他们照顾好,将来能有口饭吃就可以了,正是出于这种心理和想法,残疾人家庭一开始就对残疾人处于一种放弃或一种保护照顾状态,没有意识到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不忍心培养他们的独立性,这样的家庭往往很少让残疾人自己去做什么事情,而是由家人代替他们去做,长此以往,他们就缺少了锻炼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自然就会很差,甚至他们原本存在的生存意志力也会随着这种家人的过度保护而渐渐的丧失掉,使得原本可以通过锻炼而获得的劳动能力也无法获得了。因此,我们认为,残疾人家庭成员的过度保护也是造成残疾人就业难的原因之一。
(三)无障碍环境设施的不完善
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建设以及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建设两方面。物质环境的无障碍主要是指: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公共交通设施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人通行;公共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卫生间、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指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语言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盲文、大字印刷、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网络,电子信息和辅助设备、技术等等。
我国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起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近三十年来,虽说我国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一些公共场所设有许多台阶,却没有坡道,有的即便是有坡道也是建的陡峭,不合乎无障碍的要求,这就为肢残人的出行造成了不便,一些道路没有盲道,或者有盲道,但是却被停放车辆或是摆放着其他的物品,这极大程度的影响了盲人朋友的出行;在公共信息交流方面也存在着障碍,比如,有些电视新闻、节目中没有配备相应的文字说明,使得聋人朋友不知所云,还有,现在市场上基本上看不到盲人的有声读物和盲人的读写工具等等。所有上述这些无障碍设施的不完善都阻碍了残疾人参与社会、融入社会的脚步,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从而也影响了他们了解社会、认知社会的能力,甚至会使部分残疾人对社会产生恐惧感,直接影响到残疾人走出家门、走向社会、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健全人一样走上就业之路,实现自强自立的能力。
(四)残疾人在社会上还受到一定的歧视
残疾人和健全人不同,由于身体的残疾,他们必然存在着许多的不便。如肢残人在腿或手的功能上存在障碍,盲人在视力、聋人在听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在思维上存在障碍等。在平时的生活中,他们常常会因为残障遭到个别人的嘲笑,在残疾人就业上,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也相对有一定的局限。同时,个别用工单位不愿意安置残疾人,有的怕残疾人胜任不了,有的认为安排残疾人会增添许多的麻烦,更有甚者则认为安排残疾人会影响到单位的形象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明确规定:“残疾人同样享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但是,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常常一些单位的法人、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垄断性国企,不能够从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角度出发,甚至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残疾人也推诿,甚至说出了健全人现在都不好找工作,更何况残疾人这样的话。由此可见,这种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也是严重阻碍和影响残疾人就业的原因之一。
二、树立新残疾人观的意义和作用
新残疾人观又叫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就是用现代文明社会的文明、进步、科学的观念,正确认识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从而建立一整套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的价值观念和根本观点,其核心是“平等·参与·共享”。新残疾人观的内容主要包括:“自有人类以来就有残疾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社会代价;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残疾本身,而是外界的障碍;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残疾人事业是高尚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残疾人事业的一面旗帜;残疾人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应尽的义务;残疾人这个社会困难群体的解放,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通过新残疾人观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拥有同等的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他们同样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无论是残疾人还是健全人都应认真学习和领会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的精神实质,这对正确的指导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意义重大。
首先,作为残疾人本身应该提高自身的认识,应认识到他们是新时代的残疾人,应积极主动的行动起来,通过各种渠道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不断的完善自我,并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以适应社会和时代的需要,再不能像过去那样坐等国家的救济,相反,作为国家的一分子应尽自己所能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来回馈党、国家和社会所给予我们的关爱和帮助。
其次,作为社会的用工部门,如果树立了新的残疾人观,对残疾人有了一个客观、公正的理解和认识,那么,他们就会有一种责任感,他们就不会视残疾人为累赘、为负担,对残疾人也将不再歧视,在对待残疾人就业方面就不会像过去那样找各种借口和托辞予以拒绝,他们的观点和行为将会发生变化,由过去的过多注意他们不能干什么而转变为他们能做什么,并且会针对他们的各自特点,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去。
第三、树立新的残疾人观能帮助健全人与残疾人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形成一种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社会风尚是人们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的综合表现,通过对新残疾人观的宣传和教育,就会使健全人和残疾人彼此间建立起一个平等、团结、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新观念、新风尚,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残疾人的事业是文明、进步、高尚的事业。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回归社会主流。我们生活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我们坚信,只要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残疾人,正确的认识残疾人,给残疾人提供一个展示自己、实现梦想的舞台,那么,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将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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