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考核制度(精选12篇)
1.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考核制度 篇一
廊田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对全镇各单位、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全镇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镇行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办事结果、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服务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对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10、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11、镇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满分为100分。
优秀:积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全面具体地公开本单位的信息,措施得力,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
良好: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比较全面具体地公开本单位的信息,措施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
合格:自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基本能按要求公开本单位的信息,群众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
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彻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的要求不认真落实,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敷衍塞责,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制度“廊田镇政府信 息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报镇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平时考核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验收小组,负责对全镇各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
第十四条 各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内出现违反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其考核直接评为不合格等次。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 格的单位,通报全市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镇参照市的做法,制定本单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各工作部门对属下单位的考核结果,要报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2.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考核制度 篇二
一、美国信息公开主要法律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 尽管它没有直接规定政府信息公开, 但它对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重要补充是法律明确禁止政府援引版权法律保护政府信息, 1976年的版权法明确规定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美国政府的任何文件 (这一规定的历史传统则更长) , 政府的任何文件都属于公有领域, 任何人都可以加以复制并以各种方式利用。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版权法尽管可以防止政府机关封锁信息或借信息牟利, 但它们并没有直接规定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1966年以前, 政府是否公开其文件完全取决于自由裁量, 除了对政府机关有利以外, 政府机关实际上很少公开其信息, 公众对此也没有救济方式。1966年, 美国制定信息自由法, 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标准, 共有9类材料作为法定的例外不予公开。如果政府机关拒绝公众的公开信息的请求, 必须说明理由, 并可以被提起复议和司法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法律制度比较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理念
从制度设计理念看,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的办事制度, 许多政府机关都是围绕着办事制度的改革启动政府信息公开。从办事制度层面进行改革, 意味着需要改变原来不公开的办事制度, 从一定的意义上看, 办事制度的改革实际上只是政府自己的事情, 是政府机关的一种“社会承诺”。如何公开、怎样公开、公开什么、都由政府机关决定, 公众只是办事制度改革的被动受益者。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应该公开的制度或文件, 公众并没有任何渠道可以加以救济。[1]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我国的最大区别在于将政府信息公开视为民众的一项权利, 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使民众获得了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政府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如果民众与政府在信息的公开问题上产生任何分歧, 民众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 可以简单地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归纳为办事制度型的公开,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归纳为权利型的公开。
(二) 政府信息的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著作权保护不适用于“法律、法规, 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从这一条规定看, 几乎所有的政府文件都属于公有领域, 民众可以自由使用。美国只规定政府不得在国内适用版权法保护政府信息, 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机关, 并且没有国内与国外的区分。这样, 我国的著作权法似乎更有利于公众使用政府信息。但是, 从其他法律、法规的一些具体规定看, 著作权法鼓励自由使用政府信息的精神并末得到完全一贯的支持。例如, 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法规汇编只能由政府进行, 民间只能汇编内部使用的法规汇编, 这一规定使政府实际上成为法规汇编的惟一提供者。
从现实生活来看, 由于我国的行政法治仍不健全, 政府机关往往可以通过罚款、收费、许可等形式谋取部门利益。随着行政法治的逐步健全, 以权力交换利益的空间会越来越小, 而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要求和使用会越来越多。因此, 可以预见, 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 以政府信息谋取利益会成为一种新的部门利益表现形式。实际上, 这种现象在一些部门早已经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出现, 高昂的收费也阻碍着信息的自由流通。在一些由政府机关提供信息的网络服务中, 甚至新法律、法规的使用也需要缴纳“服务费”。也许有一天我们会非常尴尬地发现, 中国人可以通过网络免费获得国外的最新立法及其他政府信息, 而无法承受获得本国政府信息的高昂成本, 出现信息社会的信息垄断与信息封锁。未雨绸缪, 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众可以自由地使用政府信息, 政府机关不得垄断信息市场, 才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同时也促进信息业的迅速发展。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范围
美国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是统一的, 信息自由法列举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九类例外, 除此之外的都应公开。在我国, 信息公开的标准及范围目前仍由各地方、各部门自己确定, 基本上限于办事制度与办事结果公开, 即通常所说的“两公开”。
由统一的标准与分散的标准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各有优缺点。统一的标准有利于法制统一和民众掌握相关的规定, 缺点是不能照顾不同领域的具体特点。分散的标准充分体现了不同地方与部门的特点, 可以循序渐进, 逐步提高, 缺点是各地方或部门相差太大, 不利于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民众的权利保护。因此, 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 逐步由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 将会是政府信息公开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同时,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上, 除村务公开以外, 我国目前的做法基本上仍只是限于办事制度的公开。对于政府机关而言, 除了办事制度以外, 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信息或材料, 如公安、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某地区犯罪率、案件侦破情况;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对外资政策的调整;环境保护部门掌握的企业排污和整个社会的污染情况;城市规划部门的城市规划变更调整;工商管理部门所掌握的年审资料及企业经营状况统计;技术监督部门对市场伪劣、假冒产品的分析;有关机关掌握的个人档案资料;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等等。就政府机关的办事制度与非办事制度信息 (后者可以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政府信息) 而言, 办事制度公开是法制的基本要求, 是任何一个政府机关都应达到的基本法治目标。而办事制度以外的政府信息对公众公开才真正体现信息公开的精神, 才是透明政府的集中表现。
(四)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长期以来一直有一种不甚正确的认识, 认为凡不属保密范围的政府文件就都应该公开。而从美国的经验来看, 保密文件只是信息自由法九项例外之一, 除保密文件之外的其他一些特定政府信息仍不能对民众公开。在其他国家, 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在我国, 对于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或统一的规定, 除了制度上的原因和工作作风以外, 认识上不能正确划分非保密文件的性质并进行合理的分类乃是造成大量政府信息不能公开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对非保密文件进行合理的分类, 并明确哪些可以公开, 哪些不应该公开, 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否则, 如果将所有的非保密文件完全公开, 只会对国家行政管理造成各种不必要的冲击, 影响社会稳定。
在确定公开的范围上, 另一个重要领域是政府信息与档案的相互关系。在美国, 档案属于信息自由法的调整范围, 只要有关档案不在例外的范围内, 则应与其他政府文件一样对公众公开。在我国, 政府信息实际上可分为档案文件与非档案文件。目前各地方与部门的政府的信息公开举措, 实际上都集中在非档案文件上。《档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 可以少于三十年,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 可以多于三十年, 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也就是说, 档案法实际上限制了档案类政府信息的公开, 同一个政府信息, 一旦归入档案, 则要受三十年期限的限制, 如果不归档, 反有公开的可能。可见, 档案法的规定不但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 反而限制了公开, 如不能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那么, 政府机关可以非常简单地将不想公开的文件以“档案”归档, 以档案法作为最合法的“保护伞”。
(五)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形式有政府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和民众申请政府机关公开相关信息两种。在美国, 相当于我国办事制度范畴的信息公开主要由政府机关在联邦登记簿上作主动的公开, 其他政府信息则主要经申请人申请以后公开。由于我国实践中的政府公开仍局限于办事制度公开, 因此, 其公开形式基本上是主动形式的政府公开, 如在政府机关办公室中张贴办事制度与程序, 印发办事手册, 通过媒体宣传等等。从实际效果看, 这些做法对老百姓了解政府工作,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 由于没有固定的公开形式, 使办事制度公开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府推动力度的下降, 老百姓了解办事制度公开的渠道不畅可能会逐步明显。从规范化与制度化的角度考虑, 建议在国家一级对政府公报进行充实或出版专门的部门公报, 对各个部门的办事制度进行发布。在各个地方, 也应以一定的方式公开政府机关的办事制度。考虑到网络的发展, 应大力推进政府上网工程, 将有关的办事制度在网上发布, 以简便的方式为公众所用。
在办事制度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对公众开放以前, 在公开的形式上不会有太多的社会压力或需求。然而, 赋予申请人一定的程序权利, 使之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 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公开渠道的不足, 为以后全面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创造条件。这样, 就需要研究相关的成本负担、收费与减免、机构设置与工作方式改革等一系列问题。只有解决这些实际问题, 才有可能在信息公开的形式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而且, 这些方面的改革和尝试可以为实现从办事制度公开向政府信息公开的飞跃创造非常有利的条件。
三、中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
(一) 树立正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理念
美国在制定信息自由法时强调该法的两个目的, 一是强化民主政治, 它通过公开政府活动, 使人民得到全部的信息, 使民主政治得到最好的运行。二是防止行政腐败, 美国人认为公开可以作为限制行政的手段。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一切见不得人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而活动, 光明磊落, 欢迎公众监督。[2]我们必须要从办事制度公开的理念中解放出来, 认识到信息公开的民主价值和反腐败的价值功效, 完成从办事制度公开的理念向权利公开理念的转换。
(二) 积极探索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
仅仅依靠一部行政法规去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显然是很不现实的, 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在公开范围、公开方法、公开方式、救济途径等方面都应该有一套完整的制度。
在我国信息公开实践中, 各地、各部门的改革尝试都有一定的限度, 当各地方或部门的改革探索走到一定的阶段以后, 国家应该抓住机会, 在信息条例的规范下, 使政府公开制度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进行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如果国家不能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并加以提升, 现有的经验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而且有可能会随时间推移而失去其示范效应。
当然, 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 不仅要有理论上的准备, 还要有大量的实践积累, 在信息条例的引领下, 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一定会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3.健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
【中图分类号】 D631.12【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10-027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2008年5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这表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正式确立, 阳光政府、透明行政已有法可依。政府信息公开实质上就是通过政府管理表现形式的公开性,将国家政治权力通过制度正义和程序正义,促使“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相结合,实现现代国家政府管理应当具有的社会正义价值并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一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 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 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 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直接,政府信息公开已经逐步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在这种形势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重要意义自然不言而喻。
1.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人民要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其前提条件是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只有知情以后才能真正谈得上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而只有公开政府信息,才能满足公众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和参与信息权的需要。通过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让人民共同参与政府事务,将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政群关系,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落实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
2.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构建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的基本目标, 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政府管理方式由传统单纯的政治统治转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 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的程度日益提高, 政府不再依赖单纯的行政命令, 更多的是依靠政府机关与公众之间信息沟通、交流互动来实现社会治理。政府信息公开为公民与政府之间提供了双向信息沟通与交流的平台, 促进了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参与, 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赖, 有助于实现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成效。
自从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存在三个层面: 乡镇政务公开规范发展; 市地级机关全面推行; 省部级机关政务公开逐步开展。目前, 政府信息公开逐渐被各级政府所重视,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及时公布政府的立法和决策信息; 二是定期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 三是定期公开重要的数据信息; 四是司法公开, 并进行相应的司法警务监督; 五是任前公示; 六是全面实施“电子政务”。
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时间较短,当前信息公开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公众的信息获取来源有限,即所谓的信息不对称;并且信息公开也大多限于政策层面,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二是信息公开的随意性较大,缺乏连续性;三是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适用信息不多,沟通渠道不畅;四是信息公开数量不足,往往存在失真现象;五是信息公开部门各自为政,政府各部门间缺少一个主管和协调的机构;六是获取信息代价较高,甚至出现行政信息商业化等不正常现象。
三 建立健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措施
在当前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必须紧紧抓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的契机,围绕基础性工作,把握重点,以点带面,合力推进。
1.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促进政府观念的转变。
政府应牢固树立“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坚决摒弃传统的有悖于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首先, 应敢于公开。摒弃封建官本位意识, 克服封建思想, 杜绝“暗箱操作”, 变不主动公开为主动公开, 切实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其次, 应及时公开。保证媒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 保证政府信息得到准确、及时的公开, 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为了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 即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2.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关键在于领导,领导的重视程度决定了工作开展的效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制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部门,建立领导负责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各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总之,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仍存在着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力较大、公开的内容有限、公开的渠道较窄、缺乏制度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健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应采取上述的树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加大政府机构的整合力度,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等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参考文献
[1] 姜洁.规范权力的正确行使[N].人民日报,2007-09-29
[2] 赵士林.突发事件与媒体报道[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6
4.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镇级机关站所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6、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7、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0、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1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9、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镇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信息发布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8、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条 镇属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部门的信息查阅指南和信息发布目录,报镇党政办审核后备案,报镇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镇政府及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镇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镇党政办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考核制度 篇五
一、政务公开当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开始实施,但纵观当前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在充分肯定取得进展的同时,也必须正视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障碍大。官本位思想、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遗毒未清,部分公务员热衷于“暗箱操作”,不愿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流于形式。表现在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主动参与的少。
二、政务公开难原因
1.部分单位和领导对信息公开重视不够。
2.特权思想严重,不愿公开。
3.存在腐败行为,不能公开。
4.信息公开监督缺乏力度。
5.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不完善。
三、完善政务公开的对策建议
1.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促进政府观念的转变。
要敢于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真实公开。坚决摒弃封建官本位意识,克服封建思想,杜绝“暗箱操作”,树立服务理念。保证媒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坚决杜绝以往政府官员因害怕而隐瞒事件真相的做法,客观真实地公开相关事件真相。
2.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互动。
打破过去的时间和空间界限,打破过去政府信息公开的自上而下的逐级下传模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化模式,提高政府内外沟通的效率。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全过程信息,特别是行政决策信息需要及时予以公开,同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
3.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更多地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
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更多地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积极建设电子政府,加快政府网站建设,建立政府与公众有关政府信息的互动回应机制,提高政府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
德的缺失,恰恰相反,它体现了公民的责任和对参与权利的维护。
4.建立完整的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完整的社会监督机制将是加速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强大力量支持。首先要赋予第三方机构更大的权力,加强第三方机构对政府信息处理的监督力度。其次要鼓励政府在处理政府信息时采取听证、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等增加政府信息透明度。
5.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
政府带头践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社会舆论要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依法行使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监督权和参与权。此外,应通过有关监督法律规范的制定,提高新闻监督的法律效力,保证新闻媒介对政府信息的报道权以及公众对政府公开信息的评论权。
6.加强政府公务人员的道德素质培养,转变政府职能。
公务人员的素质、政府部门的形象也直接决定着政府公信力的强弱。为此,首先要转变执政理念,树立正确的政府信息公开观念,实现由“官本位”思想、“权本位”思想向“民本位”思想转变。其次要推行电子政务,加强政府公务人员民主施政、阳光行政的执政理念。
四、经典论述
“以人为本”是服务型政府构建的核心理念。
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
要加强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2012申论考试热点范文:政务公开
发表日期:2011-08-03 15:23 实施政务公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干部行为的一项有效措施。近年来,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在自治区地税局和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狠抓了政务公开工作。并始终坚持把深化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打造透明机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行业作风转变的主抓手,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的载体,丰富政务公开的内容,抓好内外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为税收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是,就政务公开工作的力度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所产生的作用还是远远不够的。当前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公开的深度不够。有的单位只公开一些不痛不痒的问题,对于群众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却遮遮掩掩,不按规定进行全面公开。二是公开的广度不够。有的单位只对外公开有关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法规,而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内容公开不全面。三是没有形成制度化。凡上级部门要求公开的内容就公开,没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就不公开,缺乏监督渠道,没有起到公开的效果。
要使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解决好观念问题
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特别是“一把手”要绷紧政务公开这根弦。由于实行政务公开排除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必然侵犯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特别是领导阶层的利益,从地税系统内发生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可以看出,有的单位“一把手”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是个人说了算,害怕受到监督,不愿、不想、也不敢公开,因此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不过是应付了事、做做形式而已。这是政务公开工作长期得不到落实的根本原因。要搞好政务公开,首先要解决观念问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转变思想观念,牢牢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将政务公开作为主线贯穿于队伍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始终,才能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真正落实。
二、把握好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哪些内容应当公开,哪些内容不必要公开,把握好这个尺度,是搞好政务公开的基础。该公开的不公开,不必要公开的公开,眉毛胡子一把抓,必然收不到实效,达不到预期目的。把握好政务公开的内容,一是要把握重点。推行政务公开,要抓住重点,紧紧围绕重点部门、关键环节、热点问题来展开。二是要创新载体。政务公开要结合业务实际,突出部门特点,不断充实政务公开的内容,创新公开的形式,着眼于增强透明度,使政务公开围绕公示、承诺、监督、追究,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般来说,在行政管理权方面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重大决策要公开,如涉及编制调整、重大人事变动、重大开支、基建工程,以及与部门内部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二是人事管理公开,包括干部职工调动、任免,晋级提职,评先评优等重要事项;三是财务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四是物品管理公开,包括固定资产配置管理,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以及各种重要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等;五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等进行公开。
在行政执法权方面公开的内容应是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工作规程,评定税、减免税、稽查案件处罚、违章违法处罚标准、受理投诉部门和举报电话、执法人员违规责任追究等。在把握好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还应把握好公开的范围。一般来说,除规定的保密事项外,行政管理权方面的内容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执法权方面的内容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或社会公开。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运行机制
解决好机制问题是搞好政务公开的治本措施,机制建好了,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没有健全的机制,政务公开就不能得到真正落实。所以,抓好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机制是关键。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运行机制,应重点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领导环节。政务公开是一项涉及到全单位的重要工作,必须纳入本单位重要的议事日程。任何部门、单位要切实搞好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关,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一把手”要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和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在此基础上,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主动提供有关政务公开的资料,并按公开的内容、时限落实公开事项。
二是制约环节。要制订必要的制度来规范政务公开的运行,统一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并逐步完善相关保障制度,使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是监督环节。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政务公开制度落实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落实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尤其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重大事项或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监督。广大干部职工要发挥监督主体作用,提出监督建议。除了强化内部监督外,重点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广泛从社会各界聘请社会监督员,开展行风评议活动,把公开的事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四是检查环节。检查是发现问题、矫正过失的必要手段。检查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本单位组织的自查,二是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检查,三是群众的检查。要使检查工作产生威慑效果,关键是严格落实奖惩的方法和整改的力度,对检查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不力、内容不全面、或政务公开制度不落实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从而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的运行机制,使政务公开成为部门的自觉行为。
6.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篇六
阳江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督促本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市民政局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四、本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
七、本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必须描述清楚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本局工作人员查询。
7.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考核制度 篇七
发布时间:2012-08-14 11:37:21 政府信息公开,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被确定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将这一政策性的制度上升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公民的法定权利,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至今,条例实施三年多,我们欣喜的看到它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北京、河南郑州、安徽阜阳、湖南汝城等地政府信息公开案实践的展开,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存在较大的反差。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到许多冷遇与尴尬,一些地方政府以“信息不存在”、“影响公共利益”、“不属于公开范围”等理由把申请人拒之门外。司法机关也以“无先例可循”、“不属于受案范围”等借口慎吃第一支螃蟹。事实证明,我国以《条例》为主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亟需完善。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和民主施政,充分实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学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行政约束性。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约束,充分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约束性;
二是权利性。政府信息公开尽管具有行政性,但是,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效权利;
三是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四是载体多样性。政府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阅览、复制。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系制度的完善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趋势,而且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建设阳关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确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如下。
(一)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应有之义。政府统治是经由人民民意及授权而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是人民的让渡与授予。在我国,现在人民有权要求政府公开其运作过程,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以便公众了解行政权力的行使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基本信息支持,让公众能充分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直接影响政府决策,保证政府忠实执行民意。政府迈向“信息公开时代”,向民主、法治迈出扎实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民主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有利于促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消除“民怨”,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控制者、使用者和发布者,政府掌握着主要信息传播渠道并基本垄断信息来源,公民很大程度上只能获得经过过滤和处理的信息。由于信息公开必然触及一些人的利益,所以会遭到一些人的反对或抵制,包括公开地反对和消极怠工式的反对。正是由于信息公开不够,公民不知情就会埋怨政府损坏他们的利益,在对政府不信任,只有让民众知情才能消除他们的“怨气”。
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还处于政策层面,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信息公开的随意性大,缺乏连续性,走形式主义问题比较严重。信息公开多以行政权力为主导,而不是以信息权利需求为主导,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想啥时候公开就啥时公开,行政部门掌握信息公开主动权,广大人民群众只是政务信息公开的被动接受者。对于一些深度信息,或群众关心的信息公开,这也有利于促进公民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加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的滥用,尤其反腐倡廉。如果把政府权力的行使由个别人、少数人知情变为多数人知情,就能规范行政行为,把腐败案件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唯此才能真正做到胡锦涛总书记所强调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改善人民和政府的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稳定的内部环境。在信息时代,信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公信力的保障,关系到人们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比如,“5.12”汶川大地震中,政府信息的及时发布,缓解了人们的恐惧,消除了各种谣言,引导着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得大灾没有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凝聚社会力量团结一致,共度难关。从这一意义上来讲,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正在向开放的政府转变,但不可否认的是,从总体上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如下:
(一)效力等级较低,无法成为信息公开的基准法律规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体系,是以条例为专门立法,以《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为补充的体系。从立法效力角度分析,作为专门规制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的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与配套的法律所规定内容相矛盾时,不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基准法律规范的作用。再者,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可以保证国务院有效地约束下级部门和政府,规制主体范围仅涉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未能包括在内,无法对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等加以限制。因此,条例不能规制所有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制作用大打折扣,只能作为过渡性的法规。
(二)《保密法》等配套法律规定,限制了政府信息的公开
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但是1988年制定的《保密法》为核心的我国保密制度体系,为国家秘密的确定过于广泛,若按照其审查政府信息可能导致无事不秘密。当然,除了条例提到的《保密法》外,还有《档案法》、《国家安全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均是涉及到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保密有余,公开不够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和保密原则之间关系不够协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与世界各国政务公开理念是一致的,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照的是,我国现行保密法和档案法规定的原则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民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得。
(三)豁免公开信息规范缺失,无法精准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政府豁免公开的信息除了国家秘密之外,还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有《保密法》专门加以界定,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目前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以界定,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仅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我国也没有指定一部统一的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明确界定个人隐私的具体内涵,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实践中往往难以判断个人隐私的范围,申请人的知情权或者第三人的隐私权由此而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行政机关亦有可能以涉及他人个人隐私而作为借口而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使得个人隐私这个未能明确的法律概念成为行政机关堂而皇之规避义务的借口,对此政府的可操作性过大,从而造成有些政府部门常常以此项规定为由拒绝公开某项本应被公众所知的政府信息,同时这也阻碍了精准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四)信息公开程序不具体,阻碍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切实获得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在现代法治国家,民主需要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因此,法律对公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以规范是必要的,特别是相应而具体的法律程序制度是非常有必要建立的。否则,公众参与就难以有序、有效地进行。至少应在下述方面加强对公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和保障:1.凡是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的事务具有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都应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范围、参与的途径和参与方式。2.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方法,以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而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缺位,也为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一些缺憾,只有零星的行政程序散见于行政法律法规中。国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较为严密,主要有公民申请公开的程序、行政会议公开的程序,同时明确规定公众在其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的途径来获得救济。在我国,即便是在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零散规定的法律中也鲜有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并且《条例》中行政程序过于粗犷,容易流于形式,同时在公民无法正常获取信息时也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途径,程序上的保障极其匮乏,而阻碍公众政府信息的获取。
(五)救济规则不完善,限制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有权利就有救济。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救济作最终保障,个别行政机关肆意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行为就得不到纠正和遏制,公民也不能真正享受知情权。要使政府信息公开从纸面走向地面,从自律走向他律,必须依靠外部监督,特别是依靠行政诉讼来实现。
首先,条例将信息公开的主体扩大到行政主体之外的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然而公共企事业单位若不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时,公民选择何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就面临两难处境:若提起行政诉讼,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若提起民事诉讼,公众就要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对公众十分不利。其次,何种诉讼救济方式确定之后,仍然面临着审判能否公开的问题。最后,涉及行政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而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公开案件,公众能否提起公益诉讼,我国相关诉讼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一)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淡薄
姜明安教授曾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至少要突破两个壁垒,一个是观念,一个是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思想观念的障碍是最难突破,但有必须突破。”目前,官本位、特权思想依旧根深蒂固,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公务人员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漠视公众的知情权,甚至把老百姓看成时政府的对立面。也有一些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利用自身的特权地位对掌握的信息进行寻租,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难以真正步入正轨。理念是行为的先导,观念是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可以说,建立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应是一种观念上的改革。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措施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办事制度,被看做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而不是一项义务,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没有对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进行明确规定,至今没有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也没有形成并实行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这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信息公开难以落到实处。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程。但是,公开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我们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活动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仅仅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应该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三)制度构造不够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缺乏缜密的制度设计,导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如何公开、公开的措施是否到位等完全依靠行政机关的内部自觉和自我约束来实施,缺少外部的监督和审查机制的制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更是极为匮乏,特别是政府机关如果拒绝提供信息,信息申请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救济手段和救济途径。就举报这条救济途径来说,受理救济的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办”但它同时享有组织信息公开的“执行”之权,集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求助于既是当事人,又是法官的信息公开办,其救济价值可想而知。
(四)缺少具体的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一般公众来说,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较为陌生,时间经济成本可能都难以接受,所以这一规定相对来说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作用,但对普通公众来说操作性略微欠缺。
对行政机关的应当受到处分或者追究责任的情形缺少对“政府公布的信息不属实”的约束和制裁,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追究过于粗疏。
四、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对策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条例》的实施无疑是此项工程的良好开端,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绩效尚不尽人意,依法促进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尚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实践中的困境,在考虑制度方面的因素,同时充分发挥《条例》的“倒逼”作用,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成为一个有效协调的体系。
(一)提高立法位阶,逐步拓展信息公开主体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类主体,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获取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也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
按照立法权限,行政法规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以及社区、村镇、企业等都在进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甚至于校务公开和医务公开,这表明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然条例作为一个法规不能对这些方面的公开加以限制,而且在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无法自动解决。着眼国家民主化进程的长远目标,经过逐步积累经验,在条件具备时,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实时制定国家机关信息公开法,不仅国家行政机关,基层行政机关应受到该法调整,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其信息公开行为也应受到该法的调整。
(二)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信息公开的例外范围
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是针对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以及依照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做了列举性规定。并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此处以“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限制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审查标准,存在着致使政府信息免除公开的范围无限扩大的危险。而且,政府信息及其繁多并处于不断变化当中。仅以正面列举的方式确定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极其有限性。
因此,建议借鉴国外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中的例外规则,即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并将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性规范。根据该原则,细化《条例》第八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一一分项列出,规定所列例外情形之外的政府信息,均属于被公众所知的信息范围。对例外情形的详尽论述,有助于《条例》的实际操作,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改变以往只以公开的信息是否对自己有利为考量标准来任意扩大免除公开的范围。
(三)理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的关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进行审查,是否可以公开,应当经相关部门确定。而我国现行保密法和档案法规定的原则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
因此针对《保密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对国家秘密的规定存在分类标准模糊,范围过于宽泛等问题,建议明确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对保密事项进行科学分类,以具体而明确的列举式立法加以规范。同时,对工作秘密的范围也以明确的列举式立法加以规定。对不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秘密,可以明确规定其范围:例如,与公众无关的机关内部人事规则或事务;行政机关决策过程中,机关之间或者机关内部在研、建议、讨论或者审议,一旦公开会影响决策过程或造成公众混乱的信息: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告人公平受审判权利的信息;在特定情况下为执法目的而收集的信息等。
(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与协调
根据前述的分析,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颁布实施,《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尽快修改完善。对《保密法》的修改,除对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范围作出明确、科学的界定以外,还应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保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出发,明确树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指导思想。其次,重新界定定密主体,规范定密程序。把国家秘密的定密主体界定为各级保密部门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定密责任制,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另外,可以考虑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保密委员会,由保密委员会依法裁决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再次,建立强制解密制度,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单位在确定密级的同时,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保密期限和解密日期,强制性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强制解密。审查后认为不需要在保密的即予解密。对有长于一般保密期限的特殊保密期限,限定最高年限,届时解密。另外,针对只定密不解密的情况,法律应明确规定解密的权限和程序。允许对定密解密有异议的个人和组织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同时,对不按时解密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必要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救济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救济,是指当申请人认为其知情权或第三人认为其隐私权或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体现的是没有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思想,使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和其他权利。
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要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便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目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支持。由于信息发布的主体是政府,一般情况下公众会自然地对其产生信任感,但是一旦出现政府公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对公众的信赖利益必定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会破坏社会的稳定性。只有采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当公民因政府公开的信息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则允许政府随意变更或收回撤销该文件,而应当对受到伤害且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给与相应的补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运用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更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遏制信息发布中的随意性,实现公众对政府信息形成的稳定期,形成建立公信政府的良好氛围。
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来落实,要拓宽群众参与渠道。扩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健全在言论、新闻、出版、监督等方面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反腐倡廉作用的法律法规,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形成有力的社会性监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要尽快启动全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能够为尽可能多的民众所利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监督与权利救济机制。我们应结合我国行政实践,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展开,最终实现阳光政府的宏伟目标。
(六)以电子政务为重点强化网络信息服务制度
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可以将政府所有拥的信息资源实现高度共享,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价值利用;减少公众的信息查询申请和相应的成本负担:为政府和公众的沟通开辟了新的和更方便的渠道。政府网站被定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一方面信息上网后,防止人为的干预,从而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的程序都是可观的,有利于行政监督,降低了不确定性。此外,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可以减少公众信息申请的费用,极大地降低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因此,除了使用传统渠道公开信息外,政府还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优势,全方位、多途径的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除此之外,我们应继续建臵网络工程设施,为政府上网提供基础环境;建立统一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便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便于提高行政公文的处理效率;建立便民网点服务站,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特别是为了尽量减少信息服务的不平衡,保障公众随时随地可以获取到政府信息。
结语
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既可以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有效发展,也可以促进政府于公民之间的互动沟通,使政府得到公众广泛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公民可以随时随地地参与政府的管理,对国家权力起到最有效的监督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事关整个政府的运作模式的根本转变,牵一发而动全身,各方博弈,过程殊为艰巨。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地探索与发展,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完善整个法律制度体系;需要政府工作人员尽快转变思想;还需要公众广泛,积极的参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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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A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篇八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刊政府信息的,丌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亍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原则上只公开自身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或者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经原政府信息制作机关审查同意。但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对下级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认为可以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与人实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定密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负责,按照保密审查标准及本制度第八条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机关保密审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对本级行政机关和行政区域内或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对经检查发现的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泄密事件。
3.对拟公开尚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4.对拟公开的历史信息向制作或保存单位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二)行政机关承担以下职责:
1.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丌能确定是否属亍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审查确定。
3.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同级行政机关的向同级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要求。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4.会同本级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丌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制作部门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随公文运转程序和信息发布程序逐级进行审批。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受理申请公开的工作机构向原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3.公开上级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公开同级行政机关或不同级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拟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
关向同级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5.公开历史信息由档案管理部门向原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保密审查的受理。
1.行政机关在接到下级行政机关保密审查申请或同级、上级行政机关保密审查要求的,应按照一经提出必须受理的原则,及时组织本行政机关,按照保密审查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保保密审查工作质量。严格实行信息制作部门(单位)、定密责任人、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逐级依程序审查制度。
2.在保密期限内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之后再受理保密审查。
3.行政机关对已受理进行审查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亍国家秘密或属亍何种密级丌明确的事项,属亍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相应定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不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4.因工作需要需公开的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后再公开。
5.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亍国家秘密丏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丌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能公开电报内容,丌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6.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答复。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随公文呈批实施定密并确定是否公开。
2.行政机关受理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定密提出质疑的,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重新审查,审查期限另行计算。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定密或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直接答复。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而未公开的相关信息存在质疑,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丌予公开依据和理由。行政机关答复申请公开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由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对申请公开的答复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三)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丌同意公开的,丌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丌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行政机关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发生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做好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丌力的,由保密机关、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刈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刉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不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时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9.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考核制度 篇九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
握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处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工作
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三个月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本局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上报工作报告。
第六条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0.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考核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设在总公司供水业务部,负责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公司申请公开尚未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总公司的政府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公司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六条 本公司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的格式文本。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公司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获取的途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申请人应填写《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内容要真实有效,表意明确,否则不予受理。申请表可向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通过宁波自来水总公司外网和中国宁波政府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宁波自来水总公司外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申请表后提交。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第十条 工作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即时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受理单及相关资料转送有关处室承办,并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决定公开的,承办处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直到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本公司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公司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日常销售考核制度 篇十一
一、考核目的
1、为有效的提高销售人员工作技能及基础业务知识、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顺利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为销售部销售人员的薪资调整、职务晋升、业务提成奖的发放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绩效考核的基本准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和激励、进步。
3、公司成立考试小组开展考核,考核组由行政部和计调中心、出境中心共同组成。
二、职责划分: 1.计调中心、出境中心
(1)划定考核范围,下达到各部门经理(2)负责对部门内销售人员考核的具体实施。
(3)依据考核最终结果,作为对出境中心成员奖惩主要依据。(4)对考核制度与考核指标提出修改建议。2.行政部
(1)考核制度的制定与修订。(2)对月度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3)对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考核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指导与处罚。
(4)协调、处理各级人员关于考核申诉的具体工作。
三、考核流程
1、月初1-5号,由考核组进行线路及销售知识点划范围,下达到这部门经理,2、10号前考核组拟定试卷内容及分数并下发至行政部,行政部负责拟制考卷,15号前结束所有考试准备工作。
3、所有线路及销售知识有部门经理进行部门内部培训,时间部门自拟。
4、月20号左右由行政部通知考试时间,考核日由考核组进行考核,行政部监督。
5、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进行阅卷,考核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后通知行政部。
6、行政部月底前公布考试成绩至公告栏。
四、奖惩方式
1、根据考核组的要求,每次考试分数线80分为及格线,低于80分的部门,部门处罚200元现金,交至行政部留存。
2、对于被处罚部门,下次考核时分数超过80分,则退还上次处罚的罚款,以此类推。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行政部
12.廊田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制度 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及时总结本镇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镇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执行。
第四条次年1月30日前,完成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并将开展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情况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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