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再退运的问题

2024-11-01

出口再退运的问题(共4篇)

1.出口再退运的问题 篇一

退运货物报关,退运货物代理,退运货物出口流程,退运货物保税区,天津港货物退运 退运货物涉及到的单证资料 1.原进出口报关单

2.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盖公章)3.发票 4.装箱单 5.报关委托书 6提单 7.换单委托书

8.报检委托书退港原因是什么?

9企业退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运及不合格原因)

10与外商之间的退运协议(如果全外文,请备外文译汉一份)11外商的质量不合格说明 要翻译成中文加盖公章+原件英文加盖公章

12.外管局出具的相关未结汇证明

13退税局出具的相关未退税或退税已补税证明 天津港口退运货物

2.出口再退运的问题 篇二

一、出口货物退运的基本情况

当前进出口形势严峻, 出口货物频遭退运, 出口退运产品种类逐渐增多, 退运原因千差万别。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一方面, 严重损害了我国出口产品形象, 容易由此引发贸易摩擦;另一方面, 既使出口企业蒙受较大经济损失, 也增加了口岸通关和交通运输的压力, 同时还虚增了出口贸易值的统计数据。另外部分企业以退运货物为由, 将已使用过的产品或“洋垃圾”运到国内, 由此带来了安全、卫生、环保方面多种问题和隐患。

退运货物基本情况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是退运货物的种类:机电、轻工、纺织等我国主流产品。

二是退运的国家或地区:退运国家或地区中以东南亚国家和美国为主, 包括韩国、日本台湾、香港、等。另外, 欧洲国家也占较大比例, 如德国、加拿大、英国等。在产品退运国家或地区中又以美国、日本、韩国、台湾、香港退运的货物居多。

三是导致退运的原因:退运的产品大部分是因为质量存在问题, 如接触不良、电源电压不稳定等;还有部分退运产品是由于与客户的要求不符, 通常是软件版本不兼容、型号规格不符;另外部分产品是由于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霉、漏油、生锈等问题导致的退运。还有一些退运是因为产品表面刮伤、掉漆、线路断裂等。

二、造成退运的主要原因

1. 企业生产管理不善引发的产品质量问题

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进程, 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贸易竞争归根结底是产品质量的竞争, 是技术标准的竞争。同行之间还要互相压价, 利润更加微薄, 生产企业选用了价廉质次的原料, 造成了不少质量问题。另外部分企业急功近利, 缺乏自律, 不按产品要求和程序进行生产, 致使出口产品质量低, 造成退运。

2. 出口企业对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缺乏了解和认知

近年来, 出口企业由于没有掌握进口国产品最新的技术标准, 不少发达国家在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方面不断设置各种技术壁垒, 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的货物因无法通过进口国苛刻的要求而遭遇退货。

3. 货物存放、运输、包装过程中碰撞磨损发霉等现象时有发生

此类现象易导致产品外观损坏, 货物底盘损坏, 零件脱落等问题。有的生产企业对货物存放场所疏忽大意, 存放场所或者阴暗潮湿, 或者存放仓库温度、湿度、气压等不符合产品存放要求, 导致产品发生老化腐蚀。

4. 由于原材料、资金等原因国外客户取消订单

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下跌也有可能造成国外客户不愿接受原有定价, 为减少贸易损失, 也会有部分国外客户故意“找茬”退货。上述两个原因都导致了中国的出口企业受损, 出口企业不得不面对货物退运或低价转售的境地。也有国外部分企业资金链紧张, 支付能力减弱, 企业不得不改变策略, 压缩开支, 这导致了出口货物退运频发。

三、避免退运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1. 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培育自主品牌

只有过硬的质量才能使企业在出口产品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出口企业应全面加强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输入国标准组织生产, 以质量过硬的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企业应对自身的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不合格品控制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 确保产品符合输入国标准要求。出口企业要积极学习、跟踪发达国家新兴技术标准、法规、合格评定、认证的技术准入要求。建立与企业出口相关的国外同行技术标准数据库, 取其先进与合理的标准精华, 补企业准入技术标准的不足, 实现与进口国技术准入要求相一致的出口标准。与此同时, 企业应加强创新能力培养, 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从而使自己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 应对技术性壁垒,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 出口企业急于开拓国际市场, 对客户未进行必要的了解, 忽视对客户诚信度的掌握和调查, 易发生国际商业欺诈, 导致不确定因素的产生。我国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国际贸易知识以及WTO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 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 在国际竞争中不断壮大自己的实力。

3. 加快实验室建设, 为企业提供检测保障

本地实验室的匮乏会影响企业正常的检测需求, 导致部分企业出口产品要在其他地区检测或者检验, 加重了企业的生产流通成本。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这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苏州局先后建立纺织品实验室、化妆品实验室以及信息产品检测中心, 对企业出口产品的检测提供了有利的帮助和支持。苏州信息产品检测中心自成立以来, 依托检验检疫系统的技术优势在帮助企业打破国际技术贸易壁垒方面, 为企业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

4. 从源头控制质量

通过对生产企业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检测、生产加工及储藏过程的监管, 把检验检疫工作前移, 缩短检验检疫周期, 降低企业生产流通成本, 促进企业顺利出口。与此同时, 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定期对企业进行国家相关技术法规的培训, 使广大进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最新的国际贸易形势。

5. 做好退运信息登记、备案与分析, 抓好预防

所有企业都要建立出口产品退运登记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退运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同类产品连续出现退运现象要进行重点分析, 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研究退运原因及应对策略。对于某些行业具有普遍性的共性问题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应对方法, 找出退运的确切原因。

四、结论

3.出口再退运的问题 篇三

企业临时工工资费用涉税问题浅析—会计税收答疑—

出口货物退运业务的涉税程序和账务处理 :36:31| 分类: 会计知识 | 标签: |字号大

2011-09-14 23:16:59| 分类: 财税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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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业务的涉税程序和账务处理

2010-09-20 10:36:31| 分类: 会计知识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涉税程序

出口退运”,就是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的退货,简称“退运”,是针对出口销售的货物因为质量或规格等原因发生的退货,出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范围。

纳税人发生“出口退运”,与内销业务发生退货,因其涉税流程有特殊性,所以有不同。出口货物是涉及退税或免抵退的税收政策,有较多企业咨询,现根据相关政策,对税收方面涉及“退运”的程序,综合整理介绍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运的涉税处理总政策:

发生退运的,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

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发生退运的,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缴税款。

退运退关的出口货物再出口,出口企业可凭《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为进货凭证,与其他出口凭证一起,申报办理退税。退运退关的出口货物转为内销的,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对出口货物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发生退运后再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退运证明按规定期限核销。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办理的手续: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后,据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自填《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申报免抵退税时提供);

(四)发生退运关单对应的原《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免抵退税时提供);

(五)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记载有退运证明信息的磁盘。

税源管理二科(原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接收正确、无误的资料,且企业将已退税款返纳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三、外贸企业发生退运办理的手续:

外贸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自填《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退税时提供);

(四)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运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红字《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红字《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时的《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4.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时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5.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的《退税汇总申报表》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税,发生退运办理的手续

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税,但会计业务已作出口,现发生退运,该如何处理?

答:外贸企业已作出口免税申报,而未作退税申报的出口销售收入发生退运,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退运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企业自填《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当外贸企业办理未退税的出口货物退运时,不用补税;若办理已办退税的出口货物退运则要先补税。

五、“进料加工”出口的货物的退运复出口办理的手续

公司“进料加工”出口的货物的退运,原出口报关单黄单被海关收取,返工后复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打黄白单,直到出完退运数量时,才返还原出口报关单,请问:当货物退运以及返工后复出口时,免抵退申报当如何处理?

答:若公司该笔出口销售已作申报的,应在发生退运的当月冲减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企业在复出口时,若海关无重新出具新报关单的,应凭原《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的报关日期之日起9O日内申报免抵退税。

六、出口退运,应退运货物的数量,比申请办理退运数量的多的处理近期公司发生了出口退运业务,已到国税办理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但是到海关办理退运货物进口时,发现实际应退运货物的数量比申请办理退运数量的多,因此海关不予办理退运手续。请问:我能否重新到国税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答:出口企业出具退运证明后,发现实际退运与退运明数量不同,应到退税部门先作废原来退运证明,再重新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七、“退换”的处理。(即退运返修。)

我司是外资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去年出口货物一批,但由于质量问题于今年退运返修。

按海关规定在办理退运时已在进出口退税分局进行备案,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并于货物进口后到进出口退税分局核销该批货物,同时在上报“免抵退税报表”时作冲减单证齐全销售处理。

现请问:如果我这批货物再复出口的话,是否要有“出口收汇核销单”,才能作为单证齐全,该销售是真正具备“免抵退”销售条件呢?

答:货物退运后复出口的,需按正常出口的手续办理免抵退税;

对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复出口的货物,外汇管理部门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实际情况,出口企业可凭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1、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3、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4、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5、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

八、发生出口退运的,如何开发票?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如发生退运的,应按规定开具负数的《出口商品销售发票》,出口企业可凭《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九、《退运证明》出具后,一个月内,进行“证明”的核销.生产企业在“退运证明”出具后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向税源管理二科受理股单证办理岗,办理《退运证明》的核销。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海关已加具退运意见,并盖章)原件及复印件;

(2)《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红字)(税务机关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

(3)该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企业联原件及复印件;(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账务处理

1、本年出口货物本年发生退运退(免)税冲减的账务处理。a、冲减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者银行存款等(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红字)b、冲减原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库存商品(红字)

调账当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红冲单证作同步收齐处理。

2、上年出口货物本年发生退运补税的账务处理。(1)货物退回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收帐款或者银行存款(2)结转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损益调整(3)追回退税

a、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口退税)贷:银行存款

b、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口退税)

c、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以前损益调整

进项税额转出=(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退税率之差

4.出口再退运的问题 篇四

一、生产企业退运货物所涉及的出口报关单未做单证齐全申报,其退运和复出口时的处理办法

(一)退运时的处理办法。

1、企业提出申请。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要发生退运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退运手续的申请。

2、征收分局退税部门审核退运货物涉及的出口报关单是否未做单证收齐,出口货物涉及的出口报关单未做单证齐全申报的,分局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加具“该份出口报关单未作单证齐全申报”的意见,然后交由企业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3、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签发《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受理企业的申请,当即审核签发《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对生产企业退运货物不论是当年度的出口货物还是上一年度的出口货物都不计算应补税额。

4、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证明后需要作废的,请带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及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作废手续。如退货数量有变动需要更改的,还需要重新填表申请。

5、生产企业根据退运货物不同的复出口时间相应作出如下处理。

(1)当月发生退运,当月就能复出口的退运货物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不需要做任何处理。(2)当月发生退运,当月不能够复出口的退运货物,生产企业凭《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和货物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等退运相关资料,于退运当月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具体操作如下:

生产企业在货物退运的当月进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窗口,选中退运货物原所属的出口报关单,然后单击“冲减出口”按钮(冲减时应将“是否先收齐单证再做冲减”处的“∨”删除),则在系统内生成了一条序号以 “Z”开头的出口报关单负数记录。然后进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对该条负数的出口报关单记录如下内容进行调整: 所属期:申报退货当月; 序号:通过序号重排调整; 记销售日期:不能修改;

所属期标识:与“所属期”的年度一致; 出口报关单号码:不能修改;

单证不齐标志:必须与原出口记录一致; 出口数量:按退货数量以负数录入;

原币离岸价、美元离岸价和人民币离岸价:按退货金额以负数录入; 征退税差额和应退税额:按退货金额自动运算生成; 外币汇率:应与原出口记录的外币汇率一致; 备注:必须录入“退运”字样; 其他内容基本不变。

(二)复出口时的处理办法。

1、当月退运的货物当月就能够复出口的,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不需要对复出口货物做任何处理。

2、当月退运的货物跨月才能复出口时,企业应于复出口的当月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复出口货物的申报操作(原退运当月已经冲减,复出口即应补回申报),具体操作分两种情况:(1)海关对复出口货物重新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有海关验讫章、签发人、签发日期),并且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

企业应将海关重新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作为复出口当月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录入申报即可。

(2)海关对复出口货物不重新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只在原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具复出口意见,或虽没有加具复出口意见,但企业能提供复出口报关单的蓝色联和复印件,且复出口报关单蓝色联的备注栏注明对应原退运进口报关单号码的。

企业应在退运货物复出口的当月,进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窗口,选中原退运冲减的出口报关单负数记录,然后单击“冲减出口”按钮(冲减时应将“是否先收齐单证再做冲减”处的“∨”删除),则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内生成了一条序号为“Z”开头的出口报关单正数记录。然后进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对该条正数的出口报关单记录如下内容进行调整: 所属期:申报复出口当月; 序号:通过序号重排调整; 记销售日期:不能修改; 所属期标识:与“所属期”的年度一致; 出口报关单号码:不能修改;

单证不齐标志:必须与原退运冲减记录一致;

出口数量:按复出口的数量录入(一般应与原退货数量相等);

原币离岸价、美元离岸价和人民币离岸价:按复出口的金额录入(一般应与原退运金额相等); 征退税差额和应退税额:按复出口金额自动运算生成; 外币汇率:应与原出口记录的外币汇率一致; 备注:必须录入“退运复出”字样; 其他内容基本不变。

二、生产企业退运货物所涉及的出口报关单已做单证齐全申报,其退运和复出口时的处理办法

(一)退运时的处理办法。

1、企业提出申请。与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相同。

2、征收分局退税部门审核退运货物涉及的出口报关单是否已做单证收齐,出口货物涉及的出口报关单已做单证齐全申报的,分局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加具“该份出口报关单已作单证齐全申报”的意见,然后交由企业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对出口货物退运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已经做单证收齐处理的,由于海关须凭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办理退运手续,企业应事先向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借单登记”手续。企业借单登记手续如下:

(1)企业填写借单申请表(借单申请表的格式如附表一)。(2)企业经办人的办税员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企业经办人持上述资料到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借单登记”手续。分局退税部门经办人接到企业申请后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可借给企业退运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分局退税部门应设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借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登记簿》(登记簿所登记的内容格式如附表二)登记企业的借单情况,并按如下要求进行跟踪:

①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复出口后,将退运货物涉及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归还”主管分局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核对企业“归还”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核对企业退运的货物是否已经复出口(可以检查企业归还的出口退税联是否有海关加具复出口的意见,若无复出口意见,企业应提供退运货物复出口的出口报关单),核对企业退运的货物已经复出口后,退税部门经办人应将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资料装订回原出口退税联的存放位置,并及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借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登记簿》做比销处理。

②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不能复出口,导致无法取回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A)如果是整份出口报关单全部退货的,分局退税部门应核对退货时企业是否已经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全额冲减原免抵退税出口额和单证齐全出口额,若已经冲减,分局退税部门应将出口货物全额退货的相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和退运的进口报关单)装订回原出口退税联的存放位置,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借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登记簿》登记“全额退货,已全额冲减原免抵退税额”字样;

B)如果出口报关单是部分退货的,分局退税部门应核对退货时企业是否已经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退货的出口额和单证齐全出口额,若已经冲减,对该份出口报关单原出口金额与退货金额的差额,由于单证不齐而要视同内销征税处理,按出口货物适用的征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该份出口报关单原出口金额与退货金额的差额。分局退税部门还应将出口货物部分退货的相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和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和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等)装订回原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存放位置。最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借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登记簿》登记“无法退回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已对该份出口报关单的原出口金额与退货金额的差额视同内销征税”字样。

③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海关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具退运货物不复出口意见后归还企业,证明退运货物不再复出口的,企业应将该出口退税联归还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核对退货时企业是否已经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退货的出口额和单证齐全出口额,若已经冲减,将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以及退运的相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和退运的进口报关单)装订回原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存放位置,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借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登记簿》做比销处理即可。

3、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签发《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受理企业的申请,当即审核签发《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对生产企业退运货物不论是当年度的出口货物还是上一年度的出口货物都不计算应补税额。

4、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证明后需要作废的,请带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及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作废手续。如退货数量有变动需要更改的,还需要重新填表申请。

5、生产企业根据退运货物不同的复出口时间相应作出如下处理。

(1)当月发生退运,当月就能复出口的退运货物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不需要做任何处理。(2)当月发生退运,当月不能够复出口的退运货物,生产企业凭《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和货物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等退运相关资料,于退运当月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具体操作如下:

生产企业在货物退运的当月进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窗口,选中退运货物原所属的出口报关单,然后单击“冲减出口”按钮,则在系统内生成了一条序号以 “Z”开头的出口报关单负数记录。再进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对该条负数的出口报关单记录如下内容进行调整: 所属期:申报退货当月; 序号:通过序号重排调整; 记销售日期:不能修改;

所属期标识:与“所属期”的年度一致; 出口报关单号码:不能修改;

单证不齐标志:必须与原出口记录一致; 出口数量:按退货数量的负数录入;

原币离岸价、美元离岸价和人民币离岸价:按退货金额的负数录入; 征退税差额和应退税额:按退货金额自动运算生成; 外币汇率:应与原出口记录的外币汇率一致; 备注:必须录入“退运”字样; 其他内容基本不变。

(二)复出口时的处理办法。

1、当月退运的货物当月就能够复出口的,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不需要对复出口货物做任何处理。

2、当月退运的货物跨月才能复出口时,企业应于复出口的当月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复出口货物的申报操作(原退运当月已经冲减,复出口即应补回申报),具体操作分两种情况:(1)海关对复出口货物重新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有海关验讫章、签发人、签发日期),并且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

企业应将海关重新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作为复出口当月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录入申报即可。(2)海关对复出口货物不重新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只在原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具复出口意见,或虽没有加具复出口意见,但企业能提供复出口报关单的蓝色联和复印件,且复出口报关单蓝色联的备注栏注明对应原退运进口报关单号码的。

企业应在退运货物复出口的当月,进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窗口,选中原退运冲减的出口报关单负数记录,然后单击“冲减出口”按钮,则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内生成了一条序号为“Z”开头的出口报关单正数记录。再进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对该条正数的出口报关单记录如下内容进行调整: 所属期:申报复出口当月; 序号:通过序号重排调整; 记销售日期:不能修改;

所属期标识:与“所属期”的年度一致; 出口报关单号码:不能修改;

单证不齐标志:必须与原退运冲减记录一致;

出口数量:按复出口的数量录入(一般应与原退货数量相等);

原币离岸价、美元离岸价和人民币离岸价:按复出口的金额录入(一般应与原退运金额相等); 征退税差额和应退税额:按复出口金额自动运算生成; 外币汇率:应与原出口记录的外币汇率一致; 备注:必须录入“退运复出”字样; 其他内容基本不变。

三、退运货物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的单证齐全申报

(一)若原出口记录尚未做单证齐全申报,企业在退运、复出口相关手续齐全后,凭原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货物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和复出口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以及《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单证齐全申报,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窗口对原出口记录、退运负数记录、复出口正数记录一并做单证收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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