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职工保护条例

2024-08-05

山东女职工保护条例(共12篇)

1.山东女职工保护条例 篇一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女职工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这里主要讲以下四方面:

(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由于女职工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种种原因,使女职工产生了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需要我们去维护,这就是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我们专门设立女职工工作部门的原因。

1、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和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妇女在政治上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妇女法》第二章政治权利中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首先企业和女职工工作部门要为女职工参政议政提供条件,如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占一定比例,对企业关于生产、生活和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请女职工参加讨论。在使用、提拔干部上坚持男女平等,注意培养女干部。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等等。使企业,在管理工作上能真正体现女职工的意愿。

2、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妇女法》第三章文化教育权利中特别强调了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各级人民政有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职业教育培训。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首先,企业和女工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要从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和企业发展的前提出发,给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并针对女职工学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创办多种形式的生活福利设施,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3、强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法律和规定中作了详细规定。这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进行专门介绍。

4、强调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法》第五章财产权利中强调: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5、强调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在《妇女法》第七章和《婚姻法》等法律和法规中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6、强调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妇女法》第六章人身权利中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污辱、损害妇女人格,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各级工会及女工组织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于侵害女职工人身权利的案件,要及时配合、督促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尽快合理解决,尽量满足女职工的合法要求。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妇女受污辱的,或者害怕犯罪分子的威胁、权势,为保全面子而吃“哑巴亏”。这样做,不仅受害者的冤屈得不到审诉,还会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妇女的人身权利不仅会受到男性的侵犯,有时也会受到来自女性的侵犯。如,在女性之间以辱骂、诬陷、诽谤为主要形式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

1、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简单地说,保护女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即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2、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首先,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和依靠对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女职工的阶级地位决定的。其次是,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别,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解剖生理学认为,男女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明显差异:(1)男性生长期较长,平均身高、胸围、体重都比女性高、宽、重。(2)男性肌肉发达。承重力大。(3)男性血液循环机能强,总血量、红、血细胞较女性数量多。(4)男性呼吸机能较女性强,肺活量大。第三,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四期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第四,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职业因素,对母体、胎儿及乳儿均可产生不良影响,有毒物质或放射线等物理因素可导致女性不孕、流产、早产或胎儿畸形。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也是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3、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从宏观上讲有两部分内容。一是保护女性的劳动权利。二是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国际劳工组织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母亲,即保护女性的母性机能(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2)工作时间方面的保护,即孕妇、乳母不允许加班加点及做夜班;

(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4)男女同工同酬,有同等就业机会。

(三)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很关心的。从建国初期制定的《宪法》、1956年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同年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特别是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9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贯彻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1990年国家劳动部又以劳安[1990]2号文的形式,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同时还颁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4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建国40年多年来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全面地、综合性地保护妇女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对女性的保护步入法制化轨道。 1994年7月5日,我国颁布了《劳动法》,成为我国自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颁布,不仅使工会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还为工会工作确定了新的机制和格局。

2.山东女职工保护条例 篇二

我电力行业的职工队伍中, 女职工占近40%, 她们显现出巾帼不让须眉的风采, 在电网安全、电网建设、电力供应、优质服务、党风廉正建设、企业文化等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成为电力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在调查中我们强烈感受到,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10余年来,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逐步得到改善, 但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难度比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 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不佳。由于企业改革, 许多电力企业职工下岗, 部分岗位人员不足, 女职工休假时间得不到充分保证;在女职工医疗检查方面, 一些已经形成制度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指标, 也随着企业改制被部分撤消;部分企业设备及配套设施更新较慢, 禁忌危险劳动保护滞后, 女职工应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足, 导致女职工发病率较高。

(2) 女职工“五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 , 特别是“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 的特殊权益得不到保障, 不少企业的女职工在经期依然在从事应该禁忌的工作。一些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仍旧坚持工作, 或者未等产假结束就匆忙提前上班, 对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

(3) 企业改革, 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及特殊权益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计划经济时代, 国有企业女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是个别的, 不突出。企业改制后, 许多职工下岗, 女职工更是首当其冲, 如何在新形势下解决好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问题, 保障下岗女职工劳动权益, 是一件很值得探讨的事。

2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们国家一直重视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工作, 我电力行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能, 突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职责, 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法律, 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策略纳入工会工作领域, 作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重要手段, 在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仍面对诸多困难,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宣传及发展还不到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颁布10余年了, 但由于缺乏对法律的宣传, 在行业内尤其是企业领导中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些企业领导对法律中规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一无所知, 所以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滞后, 《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 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 缺乏可操作性, 特别是在违法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2) 女职工自身素质相对偏低, 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目前, 我行业内部分女职工文化层次比较低, 缺乏对社会生活以及法律知识的了解, 在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 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她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了解“劳动者权益保护”, 又缺乏生产安全常识, 出了事更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国家就业形势严峻, 是妇女就业遇到更大困难的客观原因;“男主外, 女主内”的传统性别意识是内在原因。这些原因导致女职工下岗再就业困难加大, 生活质量降低, 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4) 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导致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颁布10余年, 在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 行业内各级工会组织和妇联组织在宣传和呼吁社会各界来维护妇女权益、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缺乏力度。在检查中发现问题, 有些通过工会和妇联组织协调解决, 而有些问题工会和妇联组织也无能为力, 这在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不健全的情况下比较突出。同时, 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 一些下岗、失业女职工劳动权益问题无人问津。

3 针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我公司针对自身实际情况, 结合其他成功经验, 有以下几点建议。

(1) 正确认识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维护妇女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而决不能错误地认为是国家或社会的一种负担。否则保障基本人权只是一句人人都会高呼而落实不了的口号。

(2) 完善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具体化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以便有针对性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健全生育保险法律, 将女职工“五期”的特殊保护成本分散到企业, 逐步实现生育负担的社会化, 提高女职工竞争力。推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切实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3) 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宣传, 在公司内部形成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氛围。首先,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宣传栏、职工大会等形式, 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 营造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良好环境, 让全公司上下都来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作。其次, 各部门和所、站、班组, 尤其是工会, 要根据承担的职责, 认真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义务, 并注重协调各部门和所、站、班组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 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4) 加强对女职工的教育培训,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的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根本在于提高女职工的自身素质。工会结合实际, 搞好女职工教育培训规划, 加快发展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 提高女工的整体素质。大力推进下岗女职工的实用技能培训, 不断提高女职工的工作能力和岗位技能, 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5) 建立健全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作机制。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需要制度保证, 应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的职能作用, 监督检查女职工劳动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督促企业将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中;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组织, 委员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3.浅谈女职工身心健康的保护 篇三

摘 要:本文从女职工心理健康和工作中劳动保护方面,简要阐述女职工身心健康对于企业和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提出解决问题的粗浅的看法,呼吁全社会重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问题。

关键词:企业;女职工;身心健康

女性是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女性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民素质的整体水平。在我国经济建设和文明发展中,女职工是一支不可缺少的生力军;因而女职工的作用和积极性的发挥,关系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能否维护好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如何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切实发挥好“半边天”的聪明才智,促进企业效益提升与社会和谐发展,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更是新时期女职工组织认真调查研究和切实抓实抓好的問题。

一、影响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因素

当前,随着社会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市场竞争的激烈,职业女性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心理负荷极为沉重。工作岗位的竞争和人际关系的压力,婚姻和情感的困惑,年龄和生理的变化,子女教育和服侍老人的难题等等,无一不使职业女性产生剧烈的心理震撼。这些问题如果平衡不好,会使人出现浮躁、焦虑、抑郁、偏执等不良情绪和失衡心态,严重影响企业效益的提升与社会稳定和谐。

二、女职工身心健康的重要意义

现代社会的进步赋予了人类健康以全新的含义,心理健康是身体健康的一半。心理健康与否已成为影响现代职业女性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更成为决定职业女性事业成败的关键。每一个追求成功发展的职业女性都必须正视自身面临的心理问题,注意调节和维护自身心理健康以迎接社会与时代的挑战。一些调查结果表明,提高女性人口心理健康水平不仅有利于改善她们的性别生存与发展,而且还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心理健康的女性对行动目标有清楚的认识,并能有意识地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行动,以及不断调节自己的行为去适应环境。她们做事果断,不畏惧困难,具有挑战困难和挫折的勇气和毅力。心理不健康的女性做事畏首畏尾,犹豫不决,常常因为患得患失、优柔寡断而丧失成功的机遇,也常因为缺少克服困难的勇气和毅力,最终与成功失之交臂。

心理健康的女性既能与自己观点相同的人相处,也能与自己观点不同的人交往。既能容纳别人的优点,也能包容别人的不足,不过分苛求他人,与别人建立和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心理不健康的女性往往抱着猜疑、嫉妒、畏惧、敌视等不良态度与人交往,难以与人沟通,不能融入周围的人际环境中,人际适应能力较差。

心理健康的女性热爱生活,乐于工作,勇于进取,心中有目标,她们在生活中不断享受人生的乐趣,又在工作中感受成功的满足,生活丰富而充实。心理不健康的女性不能感受到生活的乐趣,视工作为负担,她们时常抱怨对生活的不满意,对工作的厌倦。

三、为何要关注职场女性心理健康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于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都承担着各种社会、工作、家庭的责任,由此带来的压力、情绪困扰也不断增多。女性,虽然仍在一些领域被归为弱势群体、受照顾的对象,但当女性进入职场,成为职业女性,被工作贴上各种标签之后,所有的要求都被提高了。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走进职场,并不意味着抛弃家庭。从另一层面来看,这不仅要求女性成为职业女性,还要求她做好家庭主妇。常言道“上得厅堂,下得厨房”,这对女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女性从内在和外在提高素质,既要满足社会,又要满足家庭需要。在社会的舆论下,进入职场的女性,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反多于男性。能够平衡好各种关系和压力的,可以事业家庭双丰收;悟性差的,也许就无法平衡两者间的关系,以致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较男人而言,职场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较低。

一般来说,出现或存在一点心理问题都能通过心理的自我调整及时解决,但如果任其发展,就会由一般的心理问题发展为心理障碍,严重者会影响个体的身体健康,也会阻碍个体的成功发展。然而紧张的工作与生活节奏,让人们的观念、心理、行为发生一连串共性与个性的变化。许多人在追求个人的社会价值和认同感的同时,经受着工作带给她们身心的各种压力。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竞争的日趋激烈,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心理负担也越来越重,越来越容易出现心理健康问题。在当今经济危机还没有过去的时期,面对企业不断改革和改制以及裁员的企业员工出现心理健康问题则更为严重。因此,企业员工的心理健康问题不容忽视,它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为何要重视女职工身体健康,加强劳动保护

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视劳动保护,不但损害女职工的身体健康,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持久的立位兼负重作业,使腹压增高,骨盆肌肉、韧带松驰,引起子宫脱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业或步行,并伴有重体力劳动时,将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发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经障碍,妨碍胎儿的正常发育引起流产、早产、死胎等;处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进入体内后,可随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婴儿发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下一代人口素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

女职工和男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

五、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办法

那么,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心理健康呢?本文简单总结以下几点:

(1)优化工作环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2)强化应激能力培养,提升员工心理素质。

(3)重视心理疏导,加强人际沟通。

(4)设立员工心理辅导机构。

(5)加强职工之家建设,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

(6)关爱员工,培养良好的爱好。

(7)加强自我维护,提高员工的心理健康水平。

(8)女职工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尽管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履行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却并不是一件易事。近年来,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突出问题有:

(1)女职工“四期”得不到有效保护。

(2)女职工产假待遇不能完全落实。

(3)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六、如何落实女职工工作中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资金、设施、管理等方方面面,其贯彻落实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共同关心和努力。

(1)要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机构,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做到有章可循,伸冤有门。

(2)建立专门的咨询监督部门,督查女职工劳动保护情

況,使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人和企业没有生存之地。

(3)建立仲裁机构和妇女“维权法庭”,专门受理裁决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案件,将这类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

与此同时广大女职工应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以自己无可挑剔的业绩,赢得自信,赢得他人的尊敬。要加强学习,特别是认真学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大胆挣脱束缚自己的封建枷锁,拿起法律利器捍卫自己。

总之,女职工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法律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负担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保护,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以及国家的兴旺发达。

参考文献:

[1]范志华.美国创新的员工医疗福利实践和健康管理方案[J].职业,2008,(34)

[2]来跃文.计算机软件在我国健康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分析[J].科技资讯,2008,(34)

[3]陈敏敏,陈清,冀亚琦.企业化健康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发展策略[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08)

4.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女职工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升女职工素质,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团结动员公司全体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三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按照女职工的意愿和特点开展工作,并对公司各分(子)公司、分厂和部处室的女职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基层单位中有女职工10名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与分工会委员

会同时筹备、同时产生(换届)、同时报批;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女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12人组成。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公司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公司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九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是企业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

新一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立后,应当由工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单位性质、女职工状况、女职工委员会筹建情况、新一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情况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联组织的团体会员,接受驻地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

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

第三章 女职工劳动竞赛

第十二条

围绕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团结、带领广大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公司的改革发展,广泛女职工“巾帼建功”竞赛活动,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开展符合女职工特点的竞赛活动,为促进企业发展建功立业。

第十三条

重视发挥女职工的聪明才智,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安全、质量、科研等工作,组织开展女职工技术创新活动和女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动员女职工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四条 充分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生产竞赛、技术攻关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发挥女职工中能工巧匠作用,奋力攻克产品零件加工中的生产技术难题。

第十五条 引导女职工自觉适应现代化企业管理要求,在企业精益化生产和精细化管理中展示作为、贡献力量。

第四章 女职工权益维护

第十六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人身权

利,参与、监督、协助职能部门制定与落实涉及女职工权益方面的规章制度,推动男女平等,反对家庭暴力,开展女职工法律援助,向一切歧视、侮辱、残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确保维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落实,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提高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程度和能力。

第十八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保障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积极协调女职工因劳动和分配引发的劳动争议事项,倾听女职工呼声,反映女职工诉求,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努力消除女职工群体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水平,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全面开展以女职工为特定人群的健康知识普及和体检工作,不断提高女职工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十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监督企业落实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依照规定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关心女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状况,努力帮助她们排忧解难,特别要关注单亲女职工的家庭生活状况,尽心竭力消除她们的后顾之忧,当好替女职工说话办事的“娘家人”。

第二十二条

积极创造有利于女职工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女职工创

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满足她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五章 女职工文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引导女职工认清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努力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十四条 开办培训班适时举办女职工适应性培训,鼓励女职工学文化、学科学、学法律、学技能,及时组织开展女职工技能大赛,支持女职工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技能大赛,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受教育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高女职工的知识技能、择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不断满足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组织开展广大女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寓教育于娱乐之中,用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生活,活跃女职工生活,陶冶女职工情操。

第二十六条 大力宣传女职工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做好优秀女职工培养、选拔、评比、表彰、管理、推荐等工作,为女职工的自我发展、自我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

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女职工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由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定期向公司工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定期安排检查、定期召开全委会议,指导基层女工委的工作。

第三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不断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努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反映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落实委员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5.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篇五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支持专利运用和产业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公众的专利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支持发明创造形成专利;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自主研发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专利运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促进专利运用、专利资助奖励、专利人才培养、专利行政保护等相关工作。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个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股权收益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支付。

第十二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对具有发展潜力、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实施专利技术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担保业务。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专利,股东依法以专利权等非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七十。

企业在专利实施以及产业化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享受有关扶持新产品开发的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促进专利运用与标准制定相结合。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6.女职工权益保护调研 篇六

一、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1.是否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2.《特别规定》内容是否纳入专项集体合同

3.女职工组织是否参与集体合同签订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执行情况

1.女职工定期体检情况

2.是否书面告知有毒有害工作岗位

3.孕期女职工是否调离有毒有害或禁忌从事工种

4.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能否不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5.女职工能否享受98天产假

6.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7.哺乳女职工能否按规定享受哺乳时间

8.企业是否有因为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企业有无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哺乳室

10.企业是否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三、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情况

1.企业是否缴纳生育保险

2.未参加生育保险能否按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

3.未参加生育保险能否按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费

7.山东女职工保护条例 篇七

一、搞好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重要性

1.女职工的进步与发展是党和政府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实现男女平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国家早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政治权益、文化权益、财产权益、劳动权益等作了特别规定, 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当下女职工在劳动大军中的比例逐渐攀升, 女职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保护好她们的合法权益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高校女教师为例, 据相关数据显示, 20世纪90年代以来, 高校女教师迅速增多, 女教师在高校教师队伍中所占的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 任教科目范围也在扩大, 女教师日益成为高等教育建设的一支不可忽视的主力军。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今天, 中国妇女的劳动权利及其保护正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主要表现为女性就业难、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权益保障难等。这一局面为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提供了现实依据。

3.工会组织是推动实现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捍卫者, 能否切实加强工会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充分调动女职工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和法律体系支撑, 保障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与男性公平竞争, 享有平等的工作福利, 既是广大女职工的呼吁, 也是工会组织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及保障关系到妇女经济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也是有效维护妇女财产权利的重要手段。一旦女职工的劳动权利遭到侵犯, 其经济地位要想真正独立就愈加困难。我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平等的享有各项基本劳动权利。就现实而言, 我国对劳动权的保护也确实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但是应当承认, 现有法律对劳动权的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 特别是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亟待改进。

据某项调查显示, 女职工对权益保护的规章条款模糊不清, 对自身维权意识淡薄的现象普遍存在。不明确自己到底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合法权益受侵犯时无法及时识别;不信任工会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诸如此类的原因导致的女职工权利受侵现象不计其数。具体说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性别歧视严重

由于生理、体力等方面的劣势及根深蒂固的传统性别观, 妇女总被看做男人的附属品, 在职场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男尊女卑”等落后的性别文化形成一股强大的惯性力量, 阻挠着男女平等实现的进程, 以性别决定工作机会及薪资报酬的情况严重削弱了广大女同胞的职场竞争力。还是以高校为例, 男女教师在就业门槛上就存在极大的不公, 为了就业女教师有时候不得不接受一些苛刻的就业条件。某地教育局就曾在年度教师评聘工作的相关通知中明确规定, 女教师在哺乳期并未履行教师专业职责因此不能计入任职资历;女教师因怀孕被学生以影响成绩为由联名要求调换;女教师穿衣新潮招不满被解聘;学生殴打女教师等。这些案例都有力的说明了现实生活中女教师在应聘和任职期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不公平待遇。女教师就业压力大, 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二) 女职工维权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作为人们对法律规范的一种主观认识, 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一个人的法律意识不强, 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自然不能期待。女职工劳动权自我保护的意识薄弱, 对劳动过程中的不公平待遇逆来顺受, 对有悖男女职工平等发展权利的现象及职务晋升中的性别歧视虽心有不甘却仍忍气吞声, 纵容了社会及工作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三) 劳动法律法规的欠缺

我国对男女劳动权平等性的保护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但缺陷和不足仍不可避免。我国的劳动保护法在传统上偏重于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忽略了平等权方面的明文规定, 使某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此外, 我国还缺乏辨别妇女劳动权是否受到歧视的具体标准, 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重罚不重赔, 且惩处规章散乱, 惩处力度不够, 使男女劳动权的平等性难以真正实现。

(四) 组织不健全

用人单位在组建工会时没有注意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以致工会维权意识低下, 维权能力缺失, 所以女职工对工会并不信任, 在合法权利及特殊利益受到侵犯时没有及时向工会求救, 问题得不到反应, 自然也就不能很好解决, 一拖再拖终于让侵权问题更加严重化。

三、扎实推进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途径

(一)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在社会上广泛开展劳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群众的法

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本理念”初探

刘莉

(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甘肃·兰州620100)

摘要:人力资源是企业重要的资产和最有活力、最有创造力的资本, 强化人力资源管理, 是企业生存、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本文对我国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并提出了相应措施。

关键词: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本理念;考评体系

一、我国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供电企业长期以来一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 市场化程度较低, 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相对陈旧。因人设岗的现象较多, 人才资源难于盘活。虽然电力行业的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 但由于电力工种的特殊性, 从管理的内容到方式、方法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上, 管理中还处处体现以事为中心、以物为中心, 主要采取制度控制和物质刺激手段来管理, 在职务升迁、职称评聘等方面, 不是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而是存在

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的法律素养。有关部门应该尽最大努力, 充分动员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加入到普法宣传工作中去, 让《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规章条款被广大职工熟知。其中, 女教师作为高级知识分子, 更应该成为女职工维权的领军人物, 面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不能忍气吞声, 息事宁人, 而应该掌握伸张正义的工具,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二) 推动维权法治化进程, 实现依法维权

一是要努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建议立法部门进一步表明规范妇女保护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利及特殊利益的决心, 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就业歧视行为, 并针对性的提出评定标准及惩罚措施, 对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主体严肃处理。二是要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根据经济社会实际发展情况, 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弥补法律漏洞。如在充分考虑女职工意愿的前提下实现男女同龄退休。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 防范和惩处性别歧视行为等男女职工不平等待遇。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和检查机制, 及时发现、处理与女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问题。

(三) 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

女职工要争得平等发展空间及更多的机遇和利益, 最重要的是靠自己。首先, 女职工要爱岗敬业。勤于思考、善于学习、勇于创新, 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 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来才是实力最关键的佐证。其次, 女职工要把握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 优化知识结构, 提高专业技能, 拓展发展空间, 把自己打造成知识型人才, 增强业务本领和竞争能力。三是要积极着资历和关系的要求, 没有经历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思想转变。

(一) 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落后

很多电力系统某些领导“重安全生产, 轻企业管理”的意识仍然存在, 忽视人力资源建设, 对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行动上缺乏动力。认识上的不足必然导致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 出现一些消极的行为。有的企业领导虽然意识到人力资源信息化的重要性,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一些误解, 如

参加各项有意义的文体娱乐活动, 培养团队意识, 增强身体素质。就女教师的发展而言, 女教师要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一方面提高自我知识水平和内在涵养, 正确地调剂心情, 提升自我;另一方面, 学法、懂法、用法, 勇于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女教师还应给自己设计长短期目标, 做好职业规划, 提高自己的独立性。

(四)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应该建立专门的女职工组织来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首先, 女职工组织要明确自己的基本职责, 积极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强化责任意识。二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女职工关心的问题, 了解她们的维权需求。三是要争取得到领导的支持, 并切实加强与不同部门的协作沟通, 借助公共力量和资源, 为女职工维权铺路。此外, 还要设置专门的岗位负责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工作, 帮助女职工在特殊时期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使特殊利益保护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吴亚平.女职工劳动权益维护[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0.

[2]苏玮.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及对策[J].学术纵横, 2011, (8) .

[3]王泽香.如何扎实推进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J].经济与法, 2012, (7) .

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篇八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

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2.按原规定休五十六天产假的女职工,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九十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二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十个月的,也有十八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16.如何理解劳动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权力?

答:各级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有监督检查权。当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部门应受理女职工的申诉。

17.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9.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篇九

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摘 要] “妇女解放”这个口号提出已经近百年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妇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妇女的各项地位得到了提高,在各行各业里都有女性职工的存在。而女性职工作为劳动者,由于所特有的生理特点,所以在我国的《劳动法》中特别提出了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而除了依法能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一般劳动者所能享受的一切权利以外,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法规规定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能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了。

[关键词]女职工 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不断变化、各种新型职业的诞生,女职工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个行业中。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如果忽视对女职工的法律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还会引起社会不安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有些法律、法规过于陈旧,因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一、女职工法律保护的意义

女性承担着孕育下一代的重任,所以对女职工进行法律保护,是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利于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由于女性自身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与男性存在着差异,例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等。所以这就决定了在法律上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女性在一生中所遇到的经期、孕期、产期、哺育期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是需要在劳动中给予特殊保护,有一些作业环境是有害的,例如铅、苯、汞、磷、尼古丁等有毒物质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也可通过乳汁进入婴儿体内,对婴儿的健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对女职工进行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在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中就提出“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在之后的几部宪法中也提到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工同酬。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布过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近年来,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受

到重视。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的保护规定。1995年1月1日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务院于1998年7月21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规定,陆续制定了一些条例和办法,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护制度。

二、女职工法律保护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的“身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有企业原有的管理体制、思维观念、生存方式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企业里领导、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也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在这个多元化的国家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出现了多元化,存在着积极保护、消极保护和不予保护等多种局面。

(一)国有企业的保护是积极的,同时也有着消极的一面

国有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都是由工会组织实施的。目前,我国的基层工会组织还都比较健全。所以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制度的健全,能够促进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在贯彻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方面都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仅是一般性保护甚至是消极性的保护,这些企业由于一味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主张经济效益第一,而忽视了劳动安全保护,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劳动安全事故。有的企业领导甚至不知道《劳动法》,他们只管企业的效益、报表、数字、自己的政绩,只知道自己赚钱,而不管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这无疑是不能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

(二)其他企业经常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大力鼓励发展私有经济,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存在,涌现出一批不同于国有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例如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一方面由于这些企业不同于国有企

业,在管理制度、利益分配方面等都与国有企业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正处于转轨阶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还处于摸索实践阶段,这些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还有些地方政府一味追求政绩,对一些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及时、彻底,监督管理不够扎实,从而导致了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的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业主、法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的目的是赚取最大的利润,而不考虑工人的死活。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制度,他们是置若罔闻,我行名素。在这些企业工作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屡见不鲜,女职工们经常加班加点,劳动与工资不能挂钩,同工不能同酬,生病、怀孕、生孩子就有可能被辞退,职工培训、社会保险仅是形式上的,甚至就没有。更有甚者,有的企业让女职工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仍让其加班加点和安排夜班劳动,有的企业虽然规定了女职工有产假,但规定的产假少于90天,对请假(包括产假)的妇女停发工资、扣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甚至加倍扣工资、奖金。对经期、哺乳期的妇女更是谈不上什么保护。

案例1:某企业劳动合同制女工赵某和李某于今年1月起休产假,产假期满后,二人要求厂方补发她们3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厂方解释说,厂里实行的是日工资,不上班不发工资,从而拒绝了赵某和李某的要求。赵、李二人认为这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于是上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依法秉公处理。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女职工得不到法律保护

尽管我国《劳动法》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此前,国务院、劳动部也分别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但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近年来,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性别歧视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有些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男士已成为默认的规则。这种性别歧视首先侵犯的是女性的平等权,并进而侵犯到女性赖以实现经济独立的就业权。女性连基本的就业问题都得不到保障,怎么来保障她今后的生活呢。虽然我国已经在各种就业

政策中对这一做法予以禁止,但由于没有一定的法律做保障,收效甚微。另一方面,性骚扰也在成了日益突出的问题。据人民网2002年报道,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相当多的职业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最为深受其害。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性骚扰的危害结果往往表现为被害人情绪波动,心理加压,名誉受损,家庭出现矛盾,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及由于离职等因素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意义上的性骚扰规定,性骚扰在我国的立法上还是空白点。在对性骚扰处理方面,我国司法界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受理投诉后举证困难,没有专门的受理投诉机构等问题。

(四)宣传不彻底、执法不严,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在很多企业,女职工对《劳动法》不够了解,有些企业里甚至都不知道《劳动法》,女职工对自己应该享有哪些合法权利,都不清楚,劳动保护又何从谈起。如果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那么一旦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只有听天由命,自认倒霉。尽管各地都设有妇联会,但能够到此投诉伸冤、请求法律援助和保护的毕竟是少数,而且由于妇联会的职能限制,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时也是束手无策。尽管《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迫于地方经济的保护主义对这类案件受理和裁决一般都有从企业利益着想,有些案件甚至受到非法干预,即使诉讼到法院,处理结果往往也有不尽人意。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在女职工诉诸法律时,采取的措施是处分、开除甚至诋毁名誉,进行人身攻击,这些都严重地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女职工法律保护的未来

让人感到可喜的是,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有关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应该说目前为止还是很好的。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加强可操作性。相信女职工的明天会越来越好的。

[参考文献]

[1] 刘术林:用立法和制度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保护》2001年第2 期。

[2] 朱安平:不应忽略的空白——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透视.《劳动保护》2000年第3期。

1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篇十

一、必答题和抢答题(共5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何时开始实施? 答:2012年4月28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用人单位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多少条(不含附录)。答:16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 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何种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答:劳动关系

6、工会是否能够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答:可以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哪方面的工作条件。

答:劳动安全卫生

8、用人单位以什么形式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答:书面

9、哺乳期属于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阶段吗 答:是

10、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答:不可以

1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什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答:女职工身体状况

12、对怀孕几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答:7个月

1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吗?

答:计入

14、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C、98

15、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多少天。

答: 15

16、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多少天产假。答:42

1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谁支付。

答:用人单位

1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哪项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19、对哺乳婴儿未满几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答:1周岁

2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多久的哺乳时间。

答:1小时

21、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几小时哺乳时间。

答:1小时

22、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

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6个月

23、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几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答:1至 2

24、为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哪些设施?

答: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25、有哺乳婴儿几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答: 5

26、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是否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答:可以

27、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C)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答:预防和制止

28、哪些组织对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答:工会、妇女组织

29、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其劳动

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按照多少金额处以罚款?

答: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0、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相关禁忌劳动的,应当处多少元罚款?

答: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1、为切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应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哪项监测?

答:职业卫生监测

32、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向哪些部门申请维权?

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或法院

3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如何维权?

答:投诉、举报、申诉

34、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尤其是保护女性哪个时期的健康?

答:孕产

35、女职工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答:第四级

36、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几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答: 6

37、女职工禁忌从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多少公斤的作业。

C、25

38、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冷水作业。

答:二、三、四

39、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低温作业。

答:二、三、四

40、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答:

三、四

41、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高处作业。

答:

三、四

4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几天的休假。

答:1至2天

4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的作业。

答:

三、四

44、冷水作业是指操作人员接触多少度以下冷水(属于身体如手脚等局部受冷作业)的作业。

答:等于或小于 12℃

45、低温作业是指工作环境平均气温低于多少度的作业。

答:等于或低于 5℃

46、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基准面几米以上的作业。答: 2米

47、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几天。

答:280

48、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怎么办?

答:调离原工作岗位

49、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的作业。

答:

三、四

50、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哪方面的查治。答: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

51、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名称是?

答: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52、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通过什么方式,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答:平等协商

53、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吗。答: 是

54、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以及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家庭的生活 风险题(共15题)

56、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10分)

答: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和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

57、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合法的维权途径有哪些。(10分)

答: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58、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10分)

答: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

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5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指?(10分)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60、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10分)

答:《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1、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10分)《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2、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10分)

答: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

63、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10分)根据《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

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

6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其工资如何支付?(10分)《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5、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10分)《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66、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10分)《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7、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10分)《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8、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哪些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投诉?(10分)

《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同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0分)

答: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70、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0分)

答: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11.女职工劳动保护调查问卷 篇十一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参与本次问卷调查。这是一份关于我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的调研问卷,参与者的信息完全保密,不会涉及到您和您单位的任何利益。感谢您的合作与支持,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1、您所在单位:

A、行政事业单位

B、国有企业

C、私营企业

D、外资/港澳台企业

E、个体工商户

2、您单位共有职工

人,其中女职工

人。

3、您对《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规定了解吗?

A、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

B、知道规定但不了解内容 C、知道规定也了解相关内容

4、您单位

(有/没有)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5、您单位

(有/没有)对女职工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培训人数占全部女职工的比例为。

6、您单位

(有/没有)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如没有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没有)签订《集体合同》,并在集体合同中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7、您单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

(有/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条款?

(有/没有)就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事项履行了告知义务?

8、您单位

(有/没有)每月会发放女职工经期护理费,如有发放,标准是多少。

9、您单位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有/没有)存在降低基本工资,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的情况?

10、女职工生育产假后重返工作情况:

A、原来岗位

B、重新安排岗位

C、辞退

11、您单位

(有/没有)“哺育假”(产假期满后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如有请“哺育假”的,请填写哺育假期间福利待遇情况

12、您单位如何安排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病、宫颈癌普查?

A、没有

B、一年一次

C、两年一次

D、一年两次

13、您单位

(有/没有)提供或与相邻单位共建共享怀孕、哺乳女职工休息、哺乳用房?

14、您单位对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有/没有)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合理调整工作岗位?

15、您单位

12.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十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学校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学校考核目标。

第二条 学校支持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学校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参加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条 学校女职工委员会要围绕学校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学校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学校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学校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挂职锻炼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学校培养(进修、培训)的女职工须与学校签定培训相关协议,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一)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对怀孕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80%。

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已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学校积极宣传贯彻《甘肃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5元,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三)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80%。

第十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一条“三八”妇女节,学校结合实际,条件允许时可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审核或者经审核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7日内,双方应当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本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应当将生效的本合同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学校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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