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小贷公司合作协议(精选15篇)
1.金融小贷公司合作协议 篇一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德阳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战略合作意向协议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德阳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瓶颈问题,推进德阳新农村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商议就双方战略合作特制定本意向协议。
一、合作目的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发挥各方优势,积极稳妥地推进融资合作,促进乙方规范健康发展,实现小企业、小贷公司、银行的三方共赢。
二、合作内容
甲方同意作为乙方的战略合作伙伴,甲方全力支持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乙方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优惠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与资金支持。
(一)授信和融资安排
乙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甲方可从事授信和融资安排:合规经营,运营良好,有融资原望;成立半年以上,已实现盈利;有切实的资金需求,自有资金基本使用完毕;④无暴力收贷,违规跨区域经营,超利率范围放贷,向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放贷,无违法违纪行为;⑤通过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及本行规章制度规定进行独立的项目评审、贷款审查及授信审批,审批通过后及时向乙方办理融资相关手续。
(二)规章制度建立和业务支持
为支持乙方各项业务的开展,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完善-1-
业务管理办法,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提供公司内部结构设计建议,帮助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三)政策交流和技术支持
为加强交流,促进合作,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各种政策及信息动态;协助乙方做好现代化管理,提供技术和人员培训支持。
三、双方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在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坚持“自主决策、相互自愿、自负盈亏、自担责任”的原则基础上,及时为乙方筛选推荐的符合融资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根据小贷公司的运营情况和业务需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IT技术服务。
3、如发现小贷公司在经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背离小贷公司经营宗旨的行为,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公司的业务合作,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馈情况。
4、如乙方出现逾期30天以上的贷款比例超过5%时(包括自营贷款和利用乙方转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中止与其合作。
(二)乙方职责
1、定期对小贷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甲方能够更好地开展合作业务给予必要的统计数据支持。
2、及时向甲方提供小贷公司重大事项(如重大损失、股东和高管变更等)信息。
3、协助甲方落实转贷款的专户管理,协调小贷公司在甲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账户,用于小贷公司使用乙方转贷款向最终用款人发放贷款和回收本息。
四、风险控制方式
(一)甲方可向乙方筛选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资金投放合理、有融资意愿的优质小微企业。
(二)乙方对甲方推荐的小微企业进行独立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审批,对小微企业的股东信用、资金实力、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团队、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盈利性等进行重点考察。
(三)乙方对申请贷款,采用应收帐款质押、股东担保、股权质押和第三方保证等风险缓解措施,具体担保方式根据小贷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其他
(一)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依法需要报批和公开的事项,各方应对合作事项及涉及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或附属协议,补充协议和附属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四)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德阳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2.金融小贷公司合作协议 篇二
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补充,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为解决农户及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截至2014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94家,贷款余额8811亿元,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618亿元,从业人数超过10.2万。
但是在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面临诸多风险,极大阻碍了小额信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拟从分析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入手,厘清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如何有效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以推动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小贷”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利率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均规定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是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提出贷款利率的上限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波动区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4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水平的变化,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及收益状况,利率的波动和变化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风险。同时,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的情况下,未来利率的市场化波动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状况。
二、信用风险。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及生产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农业生产面临着很大的自然条件的束缚和市场行情的左右,尤其是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很大,再加之我国农村基础配套设施还不完善,农村种植养殖业面临较大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者是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户,农业生产效益是农户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所以,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只能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允许跨行政区域经营。这一规定也使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集中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一旦遭受天灾,农民收入减少,而农民又属于弱势群体,承受风险损失的能力有限,这会削弱其还贷能力,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经营风险。
除了农户经营风险导致的信用风险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面临着单纯由农户道德风险而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农村的信用环境较差,有些农民信用观念比较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重,道德风险难以抵制。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人员因素中的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和流程因素中的流程执行不严格。
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人员构成上来看,普遍存在着人员少、专业技能弱的局面,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人员均没有从事过金融业务,业务知识欠缺,极容易产生操作风险,并且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还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人员,风险处置业务操作也只是停留在文字上的规章制度。
四、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这种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确,由此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原则是“只贷不存”,但是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尴尬的境地,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贷款公司。
其次,从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业务来看,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收取商业利润并采取商业化的经营方式以实现资金利用,又不同于以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银行,不能接受相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调控,但是又在很大程度上接受政府的监管。这种现象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行为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
“小贷”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信贷主体信用意识淡薄,农业生产经营水平不高。
一方面,目前大部分农户仍以单个家庭为生产单位,收入低,资金使用性质难以准确划分,还款能力相对较弱,并且普遍文化程度较低,金融知识缺乏,加之农户大多主要以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偿还中拖欠与拒付现象经常出现,风险和信用意识相对淡薄。而部分企业或贷款户逃废金融债务形成不良风气,使得农村信用环境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农业是弱质产业,对自然条件依赖性较强,利润低,生产周期长,盈利性普遍不被看好。而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水平与国外相比还较低,靠天吃饭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近些年来,农业生态环境更是不断恶化,再加上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村基础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善,农村种植养殖业所面临的风险依然较大。一旦市场价格变动或遭遇较大自然灾害,农业投资就有可能血本无归,对于那些将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甚至是唯一收入的农户来说,拖欠贷款成了不得已的选择。
二、征信系统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抵押机制。
目前,由于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然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与农户和农村企业相关的信用信息尚没有完全纳入征信系统,借贷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前者处于信息上的劣势。而小额贷款公司受区域、规模的限制,缺少专门的信用评估人员和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资信评定和授信额度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后的道德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降低,使其客观上增添了信用风险。
倘若小额贷款公司试图通过提高利率水平以期达到避险的目的,那么实际上不仅无助于降低信用风险,而且其自身的有效贷款规模会受到影响,甚至大幅缩减。
同时,由于相对滞后的农村担保物权制度,农村小额贷款缺乏有效的财产抵押担保机制,农民缺乏能充当抵押品的资产,在农村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型贷款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三、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内部控制管理薄弱。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队伍存在着人员少、金融业务知识欠缺、专业技能弱等问题,尤其缺乏贷款风险评估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之前也大多从事与金融无关的其他行业,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总体不强。加之小额贷款公司普遍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人才激励与约束机制,信用风险控制不力也在所难免。
同时,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为片面追求收益率和贷款规模,存在“重业务扩张、轻内部管理”的现象。除了简单的贷款操作流程、信贷人员规程之外,没有详细、规范的管理制度,甚至没有建立有关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部门间缺乏制约机制,甚至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决策上,都由负责人一人拍板,其信用风险防范能力的强弱、贷款质量的高低基本取决于个人经验与风险偏好,并没有形成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缺乏与这个行业特点紧密结合的有效内控运营机制。
四、经营业务品种单一,风险分担补偿能力弱。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规模小,经营业务品种比较单一,不仅使得风险对冲能力较差,而且由于其身份不确定,不能享受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融资成本高,使其缺少足够的利润增长空间。目前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率在5%左右,风险损失补偿能力较弱。
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域性较强,农户在种植养殖业品种结构上的高度趋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集中,结构单一。而大部分农户普遍经营能力较低,信息不灵,对市场把握不准,导致生产具有较大的盲从性和跟风问题,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将导致整个区域的农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在农业保险等外部配套系统相对滞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够理想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客户的高度集中则更易引发信用风险。
而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并未严格执行风险拨备管理制度,缺乏自我补偿风险的能力。如此一旦贷款风险暴露,势必将危及自身的正常经营。
五、后续资金严重不足,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且受限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致使其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所发放的贷款几乎全部为自有资金。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贷放的速度要快于资金回收速度,后续贷款资金严重不足。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呆账,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而严重的流动性风险会触发更严重的信用风险,因为当原贷款人得知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严重不足时,贷款人会预测小额贷款公司即将面临破产的危险,从而大大增加其违约的概率,因而发生连锁反应,从而威胁整个小额贷款公司的安全。
另外,信用风险的发生,客观上也是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而导致的。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不需接受中国银监会的审慎监管,没有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和责任分解,其经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完全依赖自我约束,风险隐患剧增。比如,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违背“小额、分散”的指导原则,出现贷款额度“大额化”、贷款客户“集中化”的现象,大大增加了信用风险。
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市场准入、服务对象以及监管等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发挥税收等调节手段,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在涉农或地方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领域提供优惠条件,适当放开贷款利率的上限管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充分的盈利空间,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
同时,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增加其资金来源的渠道,除允许股东增资扩股和引进委托资金外,应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对那些经营业绩佳、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开展票据贴现、相互资金拆借、吸收转贷款、资产转让等业务试点工作,允许通过吸收一定比率的存款等多种方式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还可尝试建立小额信贷基金,利用来自国际组织或国家政策银行的批发性贷款,有效开辟融资渠道。当然还可考虑从财政或专项扶贫资金中拨出一部分资金,或向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注入扶贫资金、支农资金等专项资金,以提高其专业服务“三农”的热情和抗风险能力。
二、完善信用法制体系,增强农户信用观念。
政府一方面应尽快制定与完善保障农村金融信用稳定,规范农村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使人们的信用意识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从主观上和源头上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同时,政府应积极开展信用村、信用户、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加强信用文化教育,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增强农户信用观念。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失信者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使其失信成本大于收益,最终达到防范信用风险的效果。
三、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内控制度。
人员素质的优劣是小额贷款公司提高信用风险控制力的基础,也是其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应选配具有较高金融管理水平的人员担任公司的高管,加强现有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强化小额信贷的理念和风险教育,从而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同时,制定和完善对员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力求公开、透明,通过直接的量化考核,将绩效薪酬与清收不良贷款规模等直接挂钩,在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营造一种“自觉维护信贷质量安全”的氛围。
另一方面,应从加强内部控制着手,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强调严格遵循合理分工、权力制衡的原则,在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建立起合理的授权制度、科学的业务制约和监督制度等。尤其在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方面,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决策程序和内审机制。在内部管理架构中,设置监事长或风险管理岗位,直接对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者负责。倘若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到位,则信用风险将大大降低。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的防控能力。
四、构建农户征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农户信用特有的等级评估体系。在资信等级评定过程中,评估小组除了信贷员之外,还要有村委会成员和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参加,对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张榜公布,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自动接受监督,倾听群众意见,杜绝信用评估的暗箱操作,增强评估工作的透明度。
在信用等级评估后,要将资信等级评定结果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间实现资源共享,以共同约束和激励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和小微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通过建立反映农户和微型企业的基本情况档案,真实反映农户和微型企业的信用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放得出、收得回,降低不良贷款风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要适当加强合作,积极搭建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客户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跟踪贷款资金流向,避免过度放贷和重复贷款等,并可实现共同约束和激励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防止和降低信用风险。而且信息共享平台还能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之间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与交流,形成有序竞争的行业氛围。
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内部风险补偿。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严格规范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不断强化贷前评价、贷款发放考核以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首先,可以参考小额贷款会员制准入管理或是团体联保机制等办法降低风险;其次,公司信贷员要严把审批关;最后,贷款发放后还应通过定期贷款项目的检查、贷款资金使用状况的调查等方式及时跟踪了解贷款的去向,对贷款质量发生劣变要及时反馈,通过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的分析,来加强对该客户的贷款管理,从而及时控制与防范信用风险。
另外,在客户整体资质不高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比银行更高的信用风险。较低的风险拨备难以覆盖较高的信用风险。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补偿机制,不仅要严格执行国家风险拨备管理制度,还应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风险程度的增加,从其利润留成中多提取一些风险补偿金,从而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自我覆盖风险的能力。
六、完善农村信贷产权抵押,建立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一方面,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多种抵押担保形式,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公司及担保机构的合作。同时,尽快完善农村信贷产权抵押机制,赋予农村财产一定的担保物权。
另一方面,尽快成立专门服务于“三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三农”提供互助性的保险以及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保险业务;尽快实施组建以县、乡等地方政府财政出资为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筹资为辅的专门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或者设立担保基金,通过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规模,从而为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提供更好的服务。
3.金融小贷公司合作协议 篇三
联交易公告
2010年03月25日 21:11中国证券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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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0-临-006号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执行金融合作协议暨确定2010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额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节约金融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公司于2009年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该事项已经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9年,财务公司按照《金融合作协议》相关条款,为公司提供了优惠、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因此公司拟于2010 年继续执行该协议。
考虑到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确定2010内向财务公司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1.5亿元,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由于财务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此金融服务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名称: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2、住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B座12层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
4、注册地: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B座12层
5、主要办公地点: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B座12层
6、法定代表人:刘跃珍;
7、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
8、税务登记号码:京税证字***号
9、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
10、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 19 家成员单位投资成立的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二)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由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 19家成员单位投资成立的一家非银行金融
机构。公司于 2001 年11 月成立,注册资本金由成立时的3亿元,2006年增加至5亿元,2007年增加至12亿元,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加强。公司坚持“提升价值,非凡助推”的经营理念,不断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强公司基础管理,优化人员和资产配置,各项工作得到稳步推进。财务公司作为连接金融经济与集团产业的纽带和桥梁,充分发挥出专家理财优势,致力于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全方位、深层次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财务公司作为科工集团内部的金融服务平台,与200多家成员单位建立了存、贷款关系,随着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存贷款规模的不断增加,财务公司存款规模连续三年达到百亿元,贷款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为股东单位创造了良好收益。
3、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总资产为2290819万元,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为152097万元,最近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为40932万元,最近一个会计的净利润为18777万元。
(三)构成关联关系的说明
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与公司
构成了关联关系。
四、金融服务交易的额度
本意向性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五、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督,并按上述监管机构的规则及运营要求提供金融服务,签署金融合作合作协议可以有利于公司发挥资金规模效应,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防范资金风险,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向财务公司的借款余额为1500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赵慧侠、李志民、宁向东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此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发挥资金规模效应,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防范资金风险,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和2009年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金融业务合作协议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资本运作发挥各自的优势,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优势互补、立求双赢的原则,为保护双方各自的利益、维护双方信誉、明确各自履行的责任,经友好协商,就结成长期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建立综合金融业务合作关系。甲方将乙方会员列为重点服务的优质客户,并在公司金融业务及个人金融业务方面提供综合服务。甲、乙双方应充分利用双方所搭建的平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
1、乙方将甲方作为公司金融和个人金融业务的唯一主办单位;
2、甲、乙双方平等合作,在合作过程中,维护对方的名誉及权利;
3、甲、乙双方严格保守双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利用其专业免费为乙方会员提供贷款业务咨询及量身订做各种贷款方案,甲方在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还款来源充足可靠的前提下,为乙方会员办理贷款业务;
2、甲方综合考虑乙方提供的会员公司及个人具体情况,并根据甲方有关业务办
法规定来确定乙方会员贷款利率及相关业务的手续费率;
3、甲方为乙方会员提供相应贷款业务的同时,协助乙方做好乙方会员维护服务工作,乙方予以相应成本补助,具体以附件为准;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乙方会员的基本信息,并保证会员来源的合法、合规;
2、乙方组织宣传与甲方单位合作的唯一性、合法性及合作的具体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如工作证、名片、介绍信等; 第三条 其他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
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长期合作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
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认可之时起生效,有效期壹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指定授权人:
或指定授权人: 日期:
5.金融物流园三方合作协议书 篇五
三方合作协议书
甲方:平湖市独山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 丙方: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商务港华东总部(平湖中商港投资有限公司)
BAB | 中国商务港华东总部/ 6
地址:平湖市东湖大道888号 电话:0573-85623333
BAB | 中国商务港华东总部/ 6 地址:平湖市东湖大道888号 电话:0573-85623333
BAB | 中国商务港华东总部/ 6 地址:平湖市东湖大道888号 电话:0573-85623333
BAB | 中国商务港华东总部/ 6 地址:平湖市东湖大道888号 电话:0573-85623333
BAB | 中国商务港华东总部
6.金融小贷公司合作协议 篇六
近日,昆船公司旗下专业从事机场行李处理系统设备研发、系统集成的昆船逻根公司与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在昆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北京博维公司是国内以维修维保机场设备、承接机场专业工程和空港设备开发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中外合资公司,具有丰富的机场机电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经验,拥有一支由1700名管理经验丰富,技术力量、运营维护经验扎实的员工组成的专业化队伍,长期致力于机场行李处理系统集成能力的提升和市场开拓。昆明昆船逻根机场物流系统有限公司是英国LoganT eleflex(UK)Ltd.与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组建的,专注于机场行李处理系统方案设计、产品制造和系统集成的中外合资企业,通过丰富的全球行李处理系统集成经验与本地高质量的制造和服务的完美结合,为客户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有竞争力的和可持续服务的行李处理系统综合解决方案的专业公司。本着“长期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在机场行李处理系统的系统集成、设备供货、改选升级、备件研制、运行保障、技术应用、技术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C
7.金融小贷公司合作协议 篇七
本报讯昨日,在金砖国家领导人下,金砖国家银行合作机制行在三亚市共同签署《金砖国家银行合作机制金融合作框架协议》。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陈元在吹风会上表示,此份协议是峰会的重要之一。
根据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巴西开发银行、俄罗斯开发与对外经济活动银行、印度进出口银行、南非南部非洲开发银行等五家银行将从多个方面推动合作:稳步扩大本币结算和贷款业务规模,服务金砖国家间贸易投资的变化;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加强金砖国家在资源、高新技术、低碳、环保等领域的投融资合作;积极开展资本市场的合作,包括发行债券,企业上市;进一步促进行在经济金融形势、项目融资方面的信息交流。该框架协议对深化金融合作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建立更的金融合作体系。
金砖五国签金融合作框架协议—dsc碳金融新闻发布会,陈元透露,金砖国家一直是国开行国际合作业务的重要区域,截至去年底,在国开行的1400多亿美元的对外贷款中,金砖国家的贷款占到380多亿美元,这为服务金砖国家经贸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释疑
为何首推本币结算?
可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五国发展银行的行长签署《金砖国家银行合作机制金融合作框架协议》,其中提出五国银行间合作的一些想法,其中包括本币结算。这些有助于各行间的金融合作,包括多边本币的融资合作,也是五国合作积极有益的尝试。吴海龙强调,金砖国家开展贸易本币结算,对于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是有益的,有利于进一步密切金砖国家间的经贸往来合作。(责任编辑:admin)
货币体系如何?
讨论特别提款权的作用
国际货币体系是此次会议重要议题之一。
五国认为,国际金融危机了现行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的缺陷与不足,支持和完善国际货币体系,建立稳定可靠基础广泛的国际货币储备体系,同意就特别提款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进行讨论,包括特别提款权(SDR)一篮子货币的组成问题。领导人也呼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和,促进全球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健康发展。
■议题聚焦
从目前来看,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不宜迅速扩大。究其原因,一是加入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标准没有确定,二是盲目扩大会带来组织协调方面的问题,不利于开展合作。
——南非国际问题专家伊丽莎白·西迪鲁保洛斯
扩张会是一个非常缓慢而谨慎的过程,新加盟的不仅要在上和经济上具备充分实力,而且还需要得到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所有的认同。如果扩容速度太快,反而影响“成色”。
——阿根廷国际问题专家马里亚诺·图尔兹
扩容引关注多国愿添“砖”加瓦
中国金砖国家事务协调人透露,此次会晤已讨论过扩容问题
本报讯昨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部长助理、中国金砖国家事务协调人吴海龙表示,当天的会晤中,领导人就当前国际形势,国际经济金融问题,发展问题以及金砖国家合作深入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发表了三亚宣言。此次会晤凝聚共识,加强协调,深化合作,也促进金砖国家关系发展。(责任编辑:admin)
五国讨论北非局势
吴海龙介绍说,归纳起来此次会议主要在三个方面取得重要:首先,金砖国家领导人就当前国际形势的发展达成重要共识。金砖国家将致力于推动国际关系化,加强全球经济治理,提高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金砖国家愿为保持世界的稳定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金砖国家领导人还就利比亚问题,西亚北非局
势等地区热点问题交换了意见,强调应尊重每个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避免使用武力,通过和平手段和对话解决分歧。
其次,加强金砖国家在国际经济金融重大领域的对话、协调与合作,在大商品价格波动问题上,金砖国家支持国际社会稳定实体和金融市场,防止市场的行为。金砖国家还呼吁各方积极落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目标,支持和完善国际货币体系。
各领导人承诺就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加强合作,推动有关国际会议取得积极。
第三,此次峰会深化和扩展了金砖国家在各领域的务实合作,《三亚宣言》对金砖国家未来的合作进行了详细规划,决定深化金融、智库、工商界、科技、农业等领域的合作。提出一系列的合作,探讨了经贸,卫生,等其他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行性。这些合作将进一步尝试金砖国家合作的基础,并拓展和扩大合作的领域。(责任编辑:admin)dsc碳金融新闻发布会专家称不宜急于扩容
对于金砖国家未来是否还有扩容计划时,吴海龙表示,金砖国家扩容确实是各方关心的问题,不少国家愿意加入金砖,说明这个机制有一定的生命力和吸引力,关于是否扩员的问题此次也进行了讨论,认为金砖国家的扩员要通过金砖国家之间协商一致决定。
对此,外交学院副院长秦亚青认为,当前世界新兴经济体范围正在扩大,随着时间发展,一些国家会觉得自身的很多问题、利益和金砖国家有共同之处,可能也会寻求合作。从长远来看,金砖国家这一的合作机制肯定会有更多新加入。他同时表示,对金砖国家来说,下一步最重要的是深化务实合作,而不是急于扩员。“在一段时间内,还是要考虑如何在全球层面和金砖国家间进行务实合作。”
整场视频和中文演讲稿
8.公司酒水合作协议 篇八
瑛杰酒类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瑛杰酒类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电话:
住 所:长沙市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2508B座
乙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
住 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酒水饮料合同,就乙方使用甲方的各类酒水、饮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酒水的资质。(详见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宣传资料和技术支持,并承诺可随时向乙方提供酒水在使用过程中,所需的产品的所有证明文件及相关标准、质检报告等。
3、甲方提供经营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价格等(详见报价单),保证供应的所有酒类的质量及标识,保证所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要求标准。甲方拒绝提供假冒、伪劣、水货等产品,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3、乙方使用酒水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协助乙方
与生产厂家联络沟通共同解决。
第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同意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以及销售甲方经营的酒水饮料产品。
2、乙方承诺:如因乙方自身服务方面(非产品内在质量)的问题造成客户投诉,乙方自行解决。
3、乙方不得将由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保质期或质量不完整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乙方不得仿制或销售仿制的甲方产品,以保证双方合法利益,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使用甲方产品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形象、信誉、标识等行为。乙方只在自己经营的区域内,使用以及销售甲方的产品,不得转售市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销售产品的意向
乙方在双方合作期间约定使用以及销售甲方提供如下产品:
红酒类: 等洋酒系列品牌;
白酒类: 等系列产品;
饮料类: 等。
第四条 产品价格
长沙地区按照公司规定货价(详见报价单)。如产品调整价格,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连动调整价格,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此行为不构成违约。凡不执行统一价格,低于标准价格的产品,厂家和甲方不提供销售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 定货、送货与退货
1、甲方在正常业务情况下,每天分 3个时间段 向外发货,甲方接到乙方电话或传真定货通知后,保证24小时内将乙方所定货及时送到乙方店中。如未按时送达而影响乙方使用或则经营,乙方有权要求赔偿,以发货单上日期为准。
2、如临时增订或非约定范围内的产品,乙方应向甲方说明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面立即验收并签收,发现问题当即处理,否则应视为收货无误。保质期应在进货时验证,如要调换新产品应在保质期临界一个月前提出,否则不得退还,甲方将不承担责任。
4、乙方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封完好样品,做为凭证以利于同厂家交涉解决。
5、双方确认:乙方工作人员 为乙方收到货物的签收人。如果乙方收货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
6、乙方退货时,须和甲方的业务员沟通。乙方向甲方所退的货,须保存有甲方完整的标识,并保存有完整的包装,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退货。
第六条 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原则为现结,货款数额以发货单为准,即货款当面兑付。
2、结算方式为批结的,即第二次送货时结清第一次的货款,货款数额以发货单为准,结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双方同意月结的,每月 日为对帐日,每月 日为兑款日,结款数
额为对帐单的全部金额。乙方不能按时兑现货款,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兑现的,甲方有权暂时停止供货,待货款结清后继续供货。
4、双方确认:甲方工作人员 向乙方收取货款。
第七条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甲方不能按照合同及时供货影响了乙方的正常经营。
b.甲方提供假冒、伪劣的产品被顾客投诉,确认属实。
2、如果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乙方不能按双方约定按时支付货款连续超过两个月的。
b.乙方经营的主要财产或经营业务转移、转让及资产或信用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丧失经营能力的。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甲方
10% 的违约金(金额以对帐单/发货单为准)。
4、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本合同将自动失效,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任何一方如因单方因素,要求停止履行合同,应提前 一个月 通知对方。否则应视为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与解决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本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合作,视为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瑛杰酒类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斌杰公司代表人:
住 所:长沙市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2508B座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年月日
9.金融小贷公司合作协议 篇九
中国五矿是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主要从事金属矿产品的勘探开发、冶炼加工、贸易以及金融、房地产、矿冶科技等业务。近年来, 中国五矿通过富有成效的并购重组和业务整合, 已发展成为以资源为依托、上下游一体化的金属矿产集团。中国五矿凭借强大的金属冶炼及加工增值服务能力, 依托覆盖全球的流通网络, 在国际金属行业中享有崇高的地位。
双方商定, 本着“相互信任、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 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五矿将中国安科院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持单位和检测检验支撑单位;中国安科院积极协助中国五矿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模式, 为中国五矿及其下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检测检验、灾害预防、风险评估与监测、隐患排查与治理等技术支撑和服务。
10.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篇十
甲方:XXXXX
乙方:YYYYYY
鉴于甲方是以设计、采购、外销各式服装为主的外向型服饰公司,并且拥有完善的销售体系和较强的销售推广能力;乙方拥有对各式童装较强的生产能力,能够为甲方提供较为雄厚的产品和技术支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共同发展、诚信合作的宗旨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宗旨
1、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
3、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 开拓。
4、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
二、战略合作关系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在广东省广州市共同组建成立一家服饰公司(公司名XXXXX),甲方占股49%,乙方占股51%,法人:XXX;乙方股份为名义股份,无需出资,只需提供成立新公司所需的资料文件即可。
2、甲方以XXXXX有限公司入驻阿里巴巴国际站(以下称阿里平台),成功入驻阿里平台后甲乙双方进行股权变更,由甲方全资控股XXXXX有限公司。
3、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可采用的合作方式和操作方式 :
(1)甲方通过阿里平台宣传推广,开发客户资源,根据不同客户实际情况,进行报价。为顺利获得订单,根据竞争对手以及订单实际情况,乙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报出合理的价格和交货期,支持甲方获得订单。乙方在报价有效期内确定的价格不得随意更改。甲方获得订单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产品买卖或定作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付款方式以及其他条款应根据(不优于)甲方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确定,给予甲方足够的支持。
(2)甲方通过阿里平台获得的询价、订单必须优先提供给乙方进行报价,若乙方不具备完成订单的能力,在乙方给出明确答复的前提下,甲方可向其他供货方进行询价进货。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每年可以对乙方公司进行拜访、考察,以了解乙方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技术工艺水平,并有权监造其定制产品的生产。
2、甲方可以根据其对乙方产品的使用情况向乙方做出反馈,乙方应对甲方的反馈和建议做出积极的回应。
3、如甲方的产品售往国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产品的售后服务,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甲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或国内分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向甲方交付产品。
2、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接待甲方客户的相关考察,乙方承认并尊重甲方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自行接触和泄露上述信息。
4、乙方应积极回应甲方的询价。
5、乙方有责任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支持。
五、保密
1、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六、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17 年6 月 8日起至2018 年6 月7 日止。如果双方对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感到满意,经双方同意则本协议将自动续延一年。
七、对于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 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XX
法人:
日期:
YYYYYYY 法人: 日期:
11.农业银行银医金融业务合作协议书 篇十一
()农银医合字()第 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承办行咨询。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支行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支持和全面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进一步密切和深化合作,谋求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将乙方作为重点合作客户,利用自身的金融资源为乙方优先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甲方作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以协助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并防控风险。
第三条
本协议是指导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文件,甲乙双方办理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所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均应遵照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并以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四条 甲方授权 支行为乙方金融业务承办行,为乙方及其下属单位提供业务合作服务,业务合作服务的日常事务由承办行具体负责与乙方联系处理。
第二章 业务合作内容
第五条
银行账户
乙方将甲方作为主要合作银行,承诺本公司和下属公司或单位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现金收付和转账结算业务。
第六条
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
甲方利用自身全面的资金结算网络和业务服务平台,为乙方提供“快捷、方便、安全、多渠道”的结算服务,协助乙方进行资金流动性和效益性管理。
甲方利用先进的现金管理平台,为乙方提供资金流动性管理、投融资服务、分院资金归集和下拨、风险管理等一揽子服务,乙方承诺将现金管理业务交予甲方办理。双方就具体产品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代理业务
甲方为乙方优先提供代发工资、代理保险、代理保管等多种代理服务,乙方所有人员的代发工资业务由甲方办理。双方代发工资业务另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
第八条 信贷业务
甲方在国家信贷政策范围内,为乙方提供贷款授信、用信和银票承兑服务,乙方承诺将融资业务全部交予甲方办理。
第九条 银医通收单管理信息系统(POS—MIS)服务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POS终端机具;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在天津市的MIS交易收单行。双方POS—MIS业务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
银医一卡通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医院综合服务功能,彻底改变患者就医时排队挂号、缴费、取药现状,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医院自助综合服务系统”,银行与医院HIS系统对接,实现病人自助建卡、自助挂号、自助缴费功能。
第十一条 自助银行服务
在乙方院内,甲方提供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各一部,全天候24小时提供查询余额、存取现金、转账、自助交费、修改密码等金融自助服务,方便乙方员工、就医人员和客户自助办理金融业务。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助银行所需房屋建设并协助甲方做好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工作。双方另行签订自助银行合作和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理财服务
根据乙方账户资金使用和具体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理财服务,为乙方制定理财方案,及时向乙方推介各类产品信息,协助乙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
第十四条
银行卡服务
甲方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乙方及下属单位员工、与乙方发生业务的客户及乙方提供服务的患者发行贷记卡、准贷记卡、国际信用卡、借记卡、芯片卡,为其提供包括存取款、转账以及异地汇款、消费信用等银行卡服务;乙方相关人员应优先推荐其客户使用甲方银行卡产品。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服务
乙方承诺将企业年金委托甲方管理,甲方作为托管人,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乙方企业年金稳健高效运作。
第十六条
其他业务
随着甲乙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双方可以探索开拓新的业务合作项目。
第十七条 甲方具有所提供产品和服务内容的解释权。
第三章 双方承诺
第十八条
甲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义务:
1、按照约定的业务合作内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个性化、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在符合甲方信贷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受理乙方的融资申请,并可视业务情况启用重要客户“绿色通道”,以方便乙方快捷使用授信额度。在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给予乙方优惠的贷款利率或费率。
3、关心乙方的长远发展,为乙方的经营和服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国家政策、行业指导以及金融信息,并对乙方的管理提出建议。
4、高度重视乙方就所提供服务提出的质询、批评和投诉并迅速妥善处理。采纳乙方对产品和服务提出的合理建议并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义务:
1、积极与甲方在金融产品服务、资金融通、开发新项目等方面开展合作,优先在甲方办理各项金融业务。
2、积极协助甲方在乙方和关联客户推广和开办各项金融业务。
3、与甲方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定期通报客户、投资、项目和财务发展战略等有关信息,以便于甲方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4、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对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支付各项利息和费用。
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财务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一款均被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予以改正。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失和可以预见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如:洪水、火灾、地震、战争等)导致一方不能依约履行本协议的,该方无需就此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在有关机关出具证明后三天内以最快方式向对方提供一切相关材料。
第五章 协议的效力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五 年。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无书面异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 五 年。
第二十四条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各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本协议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本协议目的实现的不利情形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乙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乙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约人: 签约人:
12.金融小贷公司合作协议 篇十二
2011年7月26日,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与新兴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正式签订《科学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在北京财富中心新兴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举行。北京市科委重大专项办公室的徐峥主任、丰台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吴神赋主任和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原副理事长张群生、中援应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常枋等有关领导,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刘明忠董事长、姜国均书记, 新兴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春林总经理、赵柱副书记等领导,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吴宗之院长、陈江副书记、张兴凯总工程师等领导, 共同出席并见证了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新兴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春林总经理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吴宗之院长代表双方在合作框架协议上签字。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共同组建“应急救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推进应急救援科技创新园的建设。“战略联盟”是根据北京市科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的精神而筹备建立, 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共同成立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拟联合开展应急救援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科技攻关、技术服务、品牌建设等工作。此外, 双方还一致同意, 在互惠、互助、互利的基础上, 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 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信息、产品研发、技术咨询等方面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共同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应急救援产业基地。
13.动漫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篇十三
合同编号:【CP】XXX 20141201
战略合作协议
甲
方:
乙
方: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地
址:
鉴于甲方是以文化公关、活动庆典、展览展示、私家定制为一体的专业化的活动策划与执行机构;乙方为从事原创动画制作的重点动漫企业,目前经营项目涉及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制作,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玩具造型设计开发、电子游戏开发、动画展会、游戏会场、图书、印刷品、教育培训等领域。现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秉着共同发展、诚信合作的宗旨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1、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
3、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开拓。
4、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
二、合作领域
为了打造国内最具原创价值的主题策划活动联盟,甲乙双方各取所长、优势互补,将甲方优秀的策划执行能力,与乙方领先的原创技术优势相结合,在文化公关、活动庆典、展览展示、广告营销、综艺活动、动漫展览、游戏竞技、影视推广等方面展开鼎力合作,力争开创国内定制主题策划市场的先河。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属于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2、甲乙双方均有权独立开发项目,不影响彼此之间的后续合作。
3、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接待甲方客户的相关考察,乙方承认并尊重甲方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自行接触和泄露上述信息。如乙方要求,则甲方应接待乙方客户的相关考察,甲方承认并尊重乙方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自行接触和泄露上述信息。
4、双方均应积极回应另一方的询价和招标邀请,并且双方约定,给其对方的报价均低于市场价格。
5、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企业内部管理。
6、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和业务合作,以便互相促进。
合同编号:【CP】XXX 20141201
四、保密条款
1、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否则视为违反合作协议,应承担相应责任。
2、除本协议规定合作内容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否则视为违反合作协议,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2015 年01月0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如果双方未提出终止该协议,则视为彼此对合作感到满意,本协议将自动续延两年,续延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
1、对于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仍未解决可向甲乙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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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签字或单位盖章)
(签字或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14.金融小贷公司合作协议 篇十四
终端提供人(以下简称甲方):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终端使用人(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向广大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助农金融服务终端布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有关法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项下的“助农金融服务终端”是甲方为方便广大客户办理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自助缴费、口头挂失、存折补登、密码修改、便民卡、社保、电子现金、信用卡等金融业务以及兑付各种惠农补贴而布放的自助设备,以下简称“助农终端”。
一、合作模式
1.甲方在乙方经营场所以自身名义布放助农终端供甲方客户自助使用;乙方承诺确保甲方设备安全,并在甲方客户向其咨询时给予适当指导;甲方按一定标准支付乙方合作费用。甲乙双方商务合作模式,不存在任何劳务合同和人身雇佣关系。
2.乙方可自主、自愿地利用助农终端,通过自身与客户之间的账户互转及现金支付来实现小额资金调剂,乙方自行提供所需资金,并承诺自行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3.丙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并对助农终端布放期间非甲方原因造成所有损失,与乙方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设备布放数量、地点及服务时间
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布放助农终端 壹 台。该终端仅限于在双方约定的地点布放和使用,具体地址为: 津市市白衣镇石板滩街道 ;未经甲方允许及公示,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助农终端布放和使用地点。乙方承诺确保助农终端在 8:00 时至 18:00 时对外提供服务,其余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定时服务。
三、业务限额及手续费
1、客户单笔取款限额2000元、单日累计取款限额1万元。
2、客户单日跨行转账限额5万元,行内转账单笔限额5万元、日累计无限额。
3、服务点单日累计存款限额30万元。
4、只支持我省农信卡交易(存取款、行内转账、缴费)手续费全免。跨行转账参考银联跨行转账手续费标准。
四、合作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1.甲方按季支付合作费用给乙方。支付标准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基础费用(门面租金、电费):300元/月;
(2)乙方利用助农终端与客户开展资金调剂金额的0.1%;(3)现金及转账类业务(存取款、转账汇款、缴费通、社保、便民卡、电子现金):0.5元/笔;(4)其他业务类(查询、口头挂失、密码修改、补登折):0.1元/笔;
(5)上述几项合计,即为每月支付合作费用,最高每月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除上述合作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形式的税费。2.甲方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的时间为每季末 5 日内(节假日顺延),采取直接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在甲方网点开立的银行卡结算账户:
乙方账户名: 雷景 乙方账户号: 623090***26 乙方账户开户行: 津市农商银行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贰 年,自 2015年 12 月 25 日起,到 2017年 12 月 25 日止。合同期满,乙方有意续签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协商一致后续签合同。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拥有助农终端的所有权,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助农终端的外观、功能及相关辅助设施进行设置和更新,有权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收回助农终端。
(2)有权根据助农终端运行需要,要求乙方执行一定的管理、操作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3)有权对助农终端运行情况以及乙方安全保障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2.甲方的义务
(1)提供性能良好的助农终端,完成安装调试,并负责后续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2)负责提供助农终端运行所需打印色带、凭条等相关消耗品。(3)负责对乙方进行助农终端管理、操作等方面的培训。(4)及时处理助农终端运行中发生的系统故障、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交易差错和其他纠纷。
(5)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甲方要求管理、使用安装在自身营业场所的助农终端。
(2)有权按约定向甲方收取合作费用。2.乙方的义务
(1)在甲方网点开立银行卡结算账户,并确保3万元以上的资金流量及存量;
(2)严格执行甲方提出的助农终端管理、操作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3)对使用助农终端的客户给予操作指导,保持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4)及时处理交易差错和其他纠纷,并在发生系统故障、差错、纠纷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5)按照甲方要求购买现金综合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且在协议存续期间不得断保。其中现金综合险(应包括防盗抢及在途资金险)投保额度应不低于5万元,人身意外险投保额度应不低于 20万元。
(6)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以虚假资料或冒用他人资料向甲方申请开办助农终端业务; ②擅自移机、装转接器、擅自套装、自行维修;利用助农终端不正当牟利,套取账户信息;
③违规使用、存储、传输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④故意使用假币;
⑤强制办理业务,向客户收取费用; ⑥由于自身过错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 ⑦实施非法集资、放贷等违法行为。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接受甲方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评价。
①因服务质量被投诉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每次20--100元罚款,从合作费用中扣取。
一个月累计超过三次及以上投诉的,予以撤机处理。
②为了骗取合作费用,故意发生异常交易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如下处理: A、警告和通报批评 B、扣回给付的合作费用; C、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机。
③连续三个月低于平均业务量且排名最末位的,予以撤机。
七、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的权利
有权了解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助农终端管理、操作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并对乙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发现乙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行为。
2.丙方的义务
(1)对于协议存续期间,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助农终端软件及硬件损坏、甲方声誉及资金损失、第三方人身损害及资金损失、乙方自身人身损害及资金损失)与乙方一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自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丙方同意,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届满,如甲方与乙方达成延长合作协议的,丙方仍在原担保范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自延长后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八、协议的解除
1.除法定或约定情形外,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和书面确认,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应书面告知丙方。
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未支付合作费用,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应书面告知丙方。3.乙方通过向甲方提交虚假、冒用资料申请开展该项合作,或未按约定购买保险,或不对客户进行助农终端操作指导,或不处理差错、故障和纠纷,或对于甲方提出的助农终端管理、操作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未执行到位,或有其他违法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书面告知丙方。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除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协议。
2.甲乙双方按第九条第1项约定协商解除本协议的,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按第九条2、3项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提出解约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4.乙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或第三方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丙方应对乙方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甲 方(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章):签约日期:
丙 方(签章):签约日期: 年 月
15.金融小贷公司合作协议 篇十五
2011年8月30日, 天津市电力公司与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举行电力光纤到户合作协议签订仪式, 进一步推进电力光纤到户与公共服务基础平台的建设运营, 支撑智能电网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电力公司与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光纤到户战略合作协议, 是天津市电力公司与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网发展战略, 推进天津电网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对于提高智能用电服务水平, 推动“三网”融合战略实施, 丰富和拓展电网功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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