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一会一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2024-07-11

《三行一会一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共2篇)

1.《三行一会一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五、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六、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执行,同时抄送银保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2.《三行一会一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篇二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序建设。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村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参与规范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房。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

(四)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严格土地管理,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严禁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引导、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合理规划集中居住区布局。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倡导节约集约用地。

(五)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公寓式建房。

(六)统一风格,彰显特色。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求且易于为农村村民接受的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村民建房选择和使用。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二、基本要求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要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检查验收、有奖惩措施”的“六有”基本要求,保障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

(一)完成规划覆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的总体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的指导,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违规建房,要落实对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措施。编制村庄规划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力求简单、实用、易懂。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严格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扩权强镇的改革要求,除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外,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村民建房的县级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建房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实行集中公示、集体讨论、集中审核报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逐宗落实到户。

(三)编制标准图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区域发展实际,尽快完成农村住宅建筑标准图集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工作。编制标准图集要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既要经济适用,又要继承和弘扬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建筑文化,体现地方特色。

(四)加强绿化美化。以农村环境整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大对违章建筑和废弃建筑的拆除力度。以打造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带、示范镇、示范村为重点,全面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引导村民在房前屋后栽植花卉苗木,建设绿色生态家园。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五)建立验收制度。建立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村民必须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资料报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六)落实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移民安置补助资金、避险安置补助资金、沉陷区安置补助资金等各类农村建房资金,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对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续、按照标准图集建设的农村建房户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有条件的可以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引导、支持村民依法有序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直至依法拆除违规建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村民建房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力度。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订《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要推进简政放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在整合调整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配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有条件的乡镇可聘请乡村规划师;各村要明确 1 名村干部兼任本村建房协管员,接受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村民参与。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参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鼓励村委会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对本村村民建房行为进行约束。村规民约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三)提供政策支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试点工作,为农村村民建房适度集中创造条件。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盘活的农村宅基地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农村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大力推进空心村改造,探索试行“城中村”改造政策。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产业园区建设,为村民建房适度集中提供产业支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范村民建房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严禁加重群众负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开展连片示范。各县市区要选择群众基础好、区位条件优、村民积极性高的村庄,采取旧址规划重建、异地规划新建等形式,开展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工作。要整合涉农资金扶持空心村改造和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各村村委会是村民建房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村委会要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坚决予以制止。对农村村民建房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列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调度和考核评比,将考核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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