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精选5篇)
1.建筑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篇一
《路灯灯型方案设计与路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范本》 《路灯灯型方案设计与路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范本》 作 者:编委会
出版社:建筑科学出版社 2009年6月 出版
开 本:16开
册 数:全三卷 +1张光盘
定 价:798 元 优惠价:350 元 详细目录
第一篇 路灯设施与管理概述
第二篇 路灯常用技术
第一章 道路照明用电光源
第二章 镇流器
第三章 灯具的选择
第四章 基本光度参数
第五章 路灯的技术标准
第六章 路灯设计
第七章 路灯照明计算
第八章 测量
第九章 控制
《路灯灯型方案设计与路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范本》 第十章 道路照明低压线路导线截面的选择
第三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照明标准
第三章 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第四章 照明设计
第五章 照明供电和控制
第六章 节能措施
第四篇 路灯灯型方案设计
第五篇 铁艺灯饰
第六篇 不同场合下灯具的选型
第七篇 方案设计典型示例
第一章 城市规划中的照明设计
第二章 道路桥粱照明设计
第三章 城市广场照明设计
第四章 园林景观照明设计
第五章 建筑景观照明设计
第八篇 路灯灯型计算机绘制表现图实用技巧
第一章 3ds max5灯光应用详解
《路灯灯型方案设计与路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范本》 第二章 AutoCAD2004
第三章 Mays 5
第四章 FLash MX 2004
第九篇 路灯工程预案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章 变配电设备工程定额
第二章 架空线路工程定额
第三章 电费工程定额
第四章 配适宜于配线工程定额
第五章 照明器具安装工程定额
第六章 防雷接地装置工程定额
第七章 路灯灯架制作安装工程定额
第八章 刷油防腐工程定额
第九章 路灯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划
第十章 定额预算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实例及对照应用实例
第十篇 路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
第一章 工程承包活动的基本知识
第二章 工程项目招标
第三章 工程项目投标
第四章 工程招标文件
《路灯灯型方案设计与路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范本》 第五章 工程投标文件
第六章 工程评标
第十一篇 路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一章 合同法律基础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与审查
第三章 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
第五章 工程施工合同的经济条款
第六章 工程施工合同的进度条款
第七章 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八章 施工合同的履约处理
第九章 施工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十章 工程承包风险管理与施工索赔
第十二篇 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 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章 工程监理合同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四章 工程总包与分包合同
第五章 其他相关合同
《路灯灯型方案设计与路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范本》 第十三篇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架空线路
第三章 低压电缆线路
第四章 变压器
第五章 配电装置与控制
第六章 安全保护
第七章 路灯安装
第十四篇 相关技术标准
2.建筑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篇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7.2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六)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应当予以否决”。[3]
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规定具体而明确。一个严格按照规范及程序完成的招投标活动, 其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发生某些不一致的情况, 是不合逻辑的, 但现实中却偏偏会发出这种情况。其原因或是招标文件某些实质性内容不清, 或是投标文件无意失误碰巧评审的疏漏。再纠其原因是在于人, 因为没有人能保证做事绝对不会失误和疏漏。因此, 非要在杜绝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某些不一致情况上下功夫, 显然是徒劳的。不如面对已经出现的“不一致情况”, 积极寻找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 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条文从一个侧面承认, 招标投标文件内容的疏漏、失误是难免的, 评标阶段可以给投标人一定的、有条件的纠正机会。
解决“不一致情况”的途径
1.合同组成添加招标文件
将招标文件列入合同文件的构成,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中, 将其优先顺序排在投标函及其附录之前, 合同履行期间随时发现及时纠正, 即可解决技术标和商务标中“不一致情况”。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比较常见, 但饱受专家学者们的非议, 双方的观点也是各执一词, 其深层次的原因与目前对招标 (投标) 文件的某些法律性质的观点不一致有关。
2.设置响应承诺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7.1条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中, 允许投标人的“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因此, 从公平、公正、诚信及职业道德要求考虑, 应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补充须投标人更全面完整的响应承诺条款, 即凡属投标人有能力响应的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若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描述为对其不予以响应时, 且项 (处) 数少于一定的数量, 招标人可认为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描述是一种无意失误, 投标人同意招标人在评标时或中标后及合同履行期间, 将其修正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并且不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 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对投标文件中出现“有限的”“失误 (错误) ”可以认为是偶然的、无意的和难免的, 可称之为:有限容纠失误。为了保证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对失误数量应设置一个限度, 比如:评标时可容忍的失误数≤3项 (处) , 评标打分设计为:无失误得3分, 失误1项 (处) 扣1分, ……失误4项 (处) 及以上的, 认为投标文件编制质量极差, 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合同履行期间才发现有4处及以上失误的, 除按承诺进行修正外, 还可约定一定的经济赔偿。
该承诺是基于“响应推定”而提出的, 至少在形式上表明投标人是带着诚信参与招投标, 显然不承诺的诚信、动机、企图都将受到质疑, 其投标将被拒绝。对于一个合格的投标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参与一个招投标活动, 目的就是希望中标, 对于招标文件中的合法合理的要求条件无疑是接受的, 为了避免一处“无辜”的失误导致投标失败, 这样的承诺投标人也一定乐意接受。有了此承诺, 面对几十万字的投标文件, 评标人员不必把大量的时间精力无谓地消耗在找出几个“错别字”上, 乃至轻易就把一个投标文件否决了。
解决“不一致情况”的方法
技术标中的不一致情况解决方法较简单, 只需将不一致的文字或描述进行修改即可。解决商务标的不一致情况, 主要是对于一个具体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而言, 投标总报价与待修正数值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对应关系, 投标总报价就是合同价, 是投标文件中最重要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总报价组成中的某个数据或算术错误的修正, 会导致一系列的数据的变动, 加之数据量大, 评标时没有充足时间进行核对, 往往到竣工结算时问题才会暴露。因此, 探究合理的对这类不一致情况的修正方法, 是本文着重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
1.修正对象和修正原则
(1) 修正对象。工程量、单价及合价等。
(2) 修正原则。第一, 投标总报价不得修正;第二, 未填写单价和合价 (以下简称“漏价”) 项目的单价采用招标控制价中的相应单价 (或其余投标人该项单价的平均值) 替代;第三, 纠正算术错误, 合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合价;第四,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等按招标文件纠正。
2.修正方法
其中, Qi为工程量 (规定计取的费率从计算形式上可看做广义的工程量) ;Pi为单价 (与费率相乘的部分其本质就是价值。因此, 从计算形式上也可看做广义的单价) ;α为修正系数。
公式 (1) 必须消除了原投标总报价组成所有的算术和形式上的缺陷, 并且确定为结算调整的依据。以下通过一个简化的报价数据对比加以说明 (见表1、表2) 。
在表1、表2中有意设置以下几处错误:杯子的合价计算结果错误, 如110×15≠1485;托盘为漏报单价, 替代值20;合计错误, 如1485+500≠1886。
对表1、表2的对比分析是:表1的合价经调整后完全消除了算术错误, 而表2合价调整值的列合计没有错误, 但其中1485这个数值本身的错误并未消除, 必然导致修正系数的不同 (表1:α=80.24%;表2:α=86.30%) 。
同一结算如果分别按照表1、表2计算结果显然不同, 1978=80.24%×2465, 2127=86.30%×2465。对两个简化表的数据很容易找出原因, 但是真实投标总报价组成的计算表的子目有几百甚至上千项, 不同的计算结果和差异是不易被察觉的。这就是为什么要求计算修正系数时, 一定要消除了原投标总报价组成的所有算术和形式上的错误的原因。
结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7条规定:“……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 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 此项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4]第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 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 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 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如果“漏价”项目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 显然“漏价”项目增减部分的工程量应当调整, 这是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摘要:笔者通过“合同组成添加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两个途径, 探索建设工程在发包、实施阶段出现的招标与投标文件不一致问题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问题,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标准文件》编制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年版) [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Z].2011-12-2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Z].2013.
3.建筑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篇三
(招标文件封面格式)
招标编号:(招标代理机构编)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设备名称招标文件
第一卷投标须知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出版日期
1.定义
1.1 项目法人招标设备工程项目法人名称。
1.2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称为招标人。即(招标设备工程项目法人名
称)
1.3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相应的电力设备成套和招标资质,受项目法人委托,在招
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即(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I.4 潜在投标人;指有意参加投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I.5 投标人:经过审查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潜在
投标人。
1.6 预中标人:经过评标而选定的进行合同谈判的投标人。
1.7 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8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而组建的机构,负责领导招标工作。
1.9 评标小组:在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聘请专家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评标工作。
1.10 需方:招标设备工程项目法人名称。即项目法人,在招标阶段称
为招标人,在签定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需方。为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经济合
同,在招标文件第二、三卷中称招标人为需方。
1.11 供方;在招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中标以后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供方。为
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经济合同,在招标文件第二、三卷中称投标人为供方。
1.12 程设计单位。负责本招标设备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即(工作设计单位名称)
2.工程概况
2.1 工程依据
(填写主要批准文件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
2.2 资金来源
(填写本工程投资构成、比例、币种等)
2.3 工程规模
(填写本工程规模情况和本期工程装机容量、台数等)
2.4 工作地址
(填写本工程的地理位置)
2.5 系统概况
(填写本工程各主要系统和/或相关系统概况,附图见附件15)
2.6 相关设备概况
(填写与本招标设备相关的设备位置,附图见附件15)
2.7(总)平面布置图
(简要说明厂/场区布置和本招标设备的位置,附图见附件匕)
2.8(主)厂房布置
(简要说明(主)厂房布置特点和本招标设备布置,附图尼附件15)
2.9 交通运输
(简要说明本工程所在地的交通运输情况,包括水、陆、空)
2.10 工程计划(形象)进度
(给出水工程计划、形象进度图表)
3.招标范围
(招标设备名称)和相应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以及有关的技术
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二、三卷。
4.投标人资质
4.1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4.1.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4.1.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
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4.1)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1.4 业绩
4.1.4.1 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l~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
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1.4.2 或主机设备有4.1.4.1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4.1.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
破产状态。
4.1.6 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
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电大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
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
颁发入网许可证的厂商。
4.2 对4.1.6款所推荐的厂商,可以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厂商;4.1.6款中未包含 的辅机设备种类应按4.1.1至4.1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5.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1 标文件由第一卷《投标须知》、第二卷《合同条款》和第三卷《附件》组
成。
5.1.2 招标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
分割的部分。
5.2 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
5.2.1 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可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
5.2.2 如采用书面形式,则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完成。
5.2.3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则可采用标前会的形式。标前会一般在投标截
止日期_天前完成。标前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天之
内提出。
5.2.4 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有授权人签字/盖章和日期。
5.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作出并通
知所有投标人。
6.投标文件
6.1 投标文件的组成
6.1.1 投标文件由三卷组成。格式见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1卷
1、投标人承诺函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投标入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Ⅰ.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
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Ⅲ.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Ⅳ.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Ⅴ.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征明;
Ⅵ.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Ⅶ.银行资信证明;
Ⅷ.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
施);
Ⅸ.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Ⅹ.其它文件和资料。
4.投标保函第2卷合同条款 定义 合同标的 供货范围 合同价格 付款 交货与运输 包装与标记 技术服务与联络 质量监适与检验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保证与索赔 保险 税费 分包与外购 台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不可抗力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的生效 其它
附件
第3卷 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
4.建筑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篇四
(试行)
卫生部
二00一年十一月
前 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为了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卫生部等部门在总结河南省、海南省、辽宁省、厦门市等试点地区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卫生部以《工作规范》为依据,组织编写了这套《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以下简称《文件范本》),供各地在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使用。
《文件范本》是保证《工作规范》贯彻落实的技术操作性文件。从2001年12月起,各地组织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都必须把《文件范本》中的相关内容作为招标和议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评标和议价时,也必须采用《文件范本》中的评标、议价标准和方法。在使用《文件范本》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文件范本》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所有合格的药品供应商提供了公平竞争机会。贯彻《文件范本》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转换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模式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药品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集中招标采购是一种法定采购方式,其投标报价过程是保密的,固定的;集中议价不是法定采购方式,其报价过程是公开的、动态的。二者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都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集中议价采购是集中招标采购的必要补充。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都可以通过集中议价采购成交。两种采购方式可以同时在一次采购活动中应用。先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然后将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纳入集中议价采购目录,进行集中议价采购。两种采购方式在一次活动应用时,必须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在议价采购公告发布前,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投标品种进行价格谈判。
三、《文件范本》是针对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制定的。执行《文件范本》对于纠正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纠风、药监、经贸、价格、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健康开展。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文件范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范本》报卫生部备案。各地对《文件范本》进行修改时,涉及对《工作规范》相关内容的调整,必须报卫生部审查批准。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对《文件范本》不能随意修改。有关当事人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文件范本》提供的格式编写《集中招标采购须知》、《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前附表和《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编制《药品需求一览表》和其它附表。根据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对《集中招标采须知》、《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和《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修改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招标人在将招标、议价文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集中招标采购须知》、《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和《通用合同条款》不须提交。目 录 前 言……………………………………………………………………………i 名词
术
语
对
照表…………………………………………………………………iii 药品集中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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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招
标
采
购
须
知
及
前表………………………………………1 1.1 药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须
知
前表…………………………………… 1 1.2则………………………………………………………………… 4 1.3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当人……………………………………………… 5 1.4
招
标件…………………………………………………………… 6 1.5
投
标
文
件的制…………………………………………………… 8 1.6
投
标
文
件的交…………………………………………………… 11 1.7
开
标
与标………………………………………………………… 12
意
附
附
总
事
文
编
递
评1.8 标………………………………………………………………… 15 第二章 集
中
议
价
采
购
须
知
及
前
定
附表………………………………………18 2.1 集
中
议
价
采
购
须
知
前
附表………………………………………… 18 2.2
总则………………………………………………………………… 21 2.3 集
中
议
价
采
购
主体………………………………………………… 22 2.4
议
价
文件…………………………………………………………… 24 2.5 报
价
文
件的编制…………………………………………………… 25 2.6 报
价
文
件的递交…………………………………………………… 28 2.7 集中
议
价的程
序
和
办法…………………………………………… 29 2.8 药
品
购
销
合同……………………………………………………… 32 第三章
评
标
标
准
和
方法…………………………………………………… 36 3.1 则………………………………………………………………… 36 3.2 定
量
评
价
指
标
总
体系………………………………………………… 37 3.3
评
标
方法…………………………………………………………… 40 3.4 则………………………………………………………………… 43 第四章
通
用
合同
条
款
及
前
附附表…………………………………………… 45 4.1 通用
合同
条
款
前
附表…………………………………………………45 4.2 通
用
合同
条款…………………………………………………………46 第六章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格式………………………………………………… 53 5.1 书
面
评
标
报
告的编制………………………………………………… 53 5.2 书
面
评
标
报
告的内容………………………………………………… 53 5.3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格式…………………………………………………… 54 5.3.1 书面评标报告封面………………………………………………… 54 5.3.2
基
本
情(一)…………………………………………………… 54 5.3.3
基
本
情(二)…………………………………………………… 55 5.3.4
基
本
情(三)…………………………………………………… 56 5.3.5 评标
委
员
会
组
成人单………………………………………… 57 5.3.6
开
标
记(一)…………………………………………………… 58 5.3.7
开
标
记(二)…………………………………………………… 59 5.3.8 招
标
药
品
一表…………………………………………………… 60 5.3.9 废
标
情
况
说表…………………………………………………… 61 5.3.10 评
标
标
准
和法 ………………………………………………… 62 5.3.11 评
标
积
分
一表 ………………………………………………… 63
况
况
况
名
录
录
览
明
方
览
员 5.3.12 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 …………………………………………… 64 5.3.13 推荐的替
补
中
标
后
选
品种 ……………………………………… 65 5.3.14 需
要
澄
清、说
明的事项 ………………………………………… 66 第七章
应
用
文
件
参
考
格式 ……………………………………………… 67 6.1 医疗机
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公告………………………………… 67 6.2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投标邀请函……………………………… 69 6.3 医疗机
构
药
品
集
中
议
价
采
购
公告………………………………… 71 6.4 药
品
需
求
一
览表…………………………………………………… 73 6.5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74 6.6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函……………………………… 77 6.7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报价表格式…………………… 78 6.8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药品供应商报价函……………………79 6.9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报表…………………………………81 6.10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质证明件…………………………… 82 6.10.1
申
请
人知…………………………………………………………82 6.10.2 药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
(复件)…………………………………83 6.10.3 营
业
执
照
(复件)…………………………………………………83 6.10.4 GMP(GSP)
证
书
(复件)……………………………………………83 6.10.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书…………………………………………………84 6.10.6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授书………………………………………………85 6.10.7 药品
生
产
企
业
资
格明……………………………………………86 6.10.8 药品
批
发
企
业
资
格明……………………………………………88
价文须
印
印
印
权
权
证
证6.11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90 6.12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成交通知书……………………………92 6.13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未成交品种通知书…………………………93 6.14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格式……………………94 6.15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格式……………………95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示意图
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
择优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确定招标采购药品目录
提交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编定评标准和方法
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 召开信息发布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截止
开标 编制议价文件
发布议价公告
召开信息发布会
议价文件的澄清
报价截止
价格谈判
分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定量评价确定入围品种 定性评价确定中标候选品种
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
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本规范名词术语对照表
集中招标采购 集中议价采购 招标人 采购人 投标人 供应商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 评标文件 议价文件 评标标准 议价标准 评标方法 议价方法 投标 报价 投标函 报价函 投标报价表 报价表 投标有效期 报价有效期 中标 成交
中标候选品种 成交候选品种 中标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中标人 成交供应商 书面评标报告 书面议价报告
第一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及前附表1.1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经办机构名称及地址 名称: 址: 邮编: 话: 传真: 件: 招标人 名称地址
1、名称: 地电地
电子邮址:
2、名称: 地址:
3、名称: 地址: 3 投 标有效期 开标后 日 4 副 本 份数: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资质证明文件;
4、产品证明文件;
5、样品;
6、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文件;6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评标标准
1、质量(分):(1);(2);……
2、价格(分):
3、服务(分):(1);(2);……
4、信誉(分):(1);(2);…… 评标方法
1、用综合评价方法;
2、通过定量评价,得分最多的 个品种为入围品种;
3、通过定性评价,得票最多的品种为中标候选品种; 定标方法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候选品种范围内确认中标品种。经办机构招标服务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1、收费标准:
2、收费办法:中标人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缴纳,以合同采购数量、价款为准计算 13 药品
购
销
合同
签
订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采购周期 _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评标定标结果公示地点日期 时间: 年 月 地点: 中标品种首次供货日期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人开始对所有招标人供货
日 时 分日之前,中标
1.1.1本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文件范本》的修改内容 序号 条款号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修改内容
1.2 总 则 1.2.1 定义
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指多家医疗机构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药品和伴随服务的行为。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3)“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
(4)“经办机构”,是指招标人联合组建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事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1.2.2适用范围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等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制定本须知。(2)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须知。
(3)上述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人,必须把本须知作为招标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组成部分。1.2.3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3)利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
(4)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1.3 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13.1招标人及其资金来源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全部登录在本须知前附表中。
(2)招标人将履行《工作规范》明确的各项职责,杜绝《工作规范》禁止的各种不规范行为。(3)资金来源是招标人的药品周转金或其他自有资金。招标人对中标药品将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明确的办法与中标人结算货款。1.3.2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2)商业信誉良好;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法记录; 6)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人接受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投标。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投标人,可提交能够证明其投标药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4)投标人在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因严重违法被行政主管门部依法查处的,招标人可拒绝接受其投标。(5)投标人不得与本采购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产权关系。1.3.3 中标药品的配送
(1)投标人应当具备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满足所有招标人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能力。
(2)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其中标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生产企委托批发企业或者其他物流企业代理配送。(3)招标人通过评审和比较,确认投标人不具备对所有招标人进行及时配送的能力,可宣布投标人为不合格。1.3.4 合格的药品
(1)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代理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2)招标人将通用名相同的投标药品按专利保期内的专利药品和做优质优价中成药(以下简称专利药品)、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以下简称GMP药品)、未通过GMPY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简称非GMP药品)分类,按类别进行评审和比较,分别确定中标候选品种。投标人应按照上述分类要求分别进行投标。(3)失去专利保护的专利药品按GMP药品投标。
(4)专利药品的投标人须提交专利证明文件。在专利保护期内被仿制的药品,仍按专利药品投标。
(5)对招标人按剂型评标的药品,投标药品规格应当齐全。规格不齐全的一般为不合格。1.4 招标文件 1.4.1 招标文件构成(1)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函;
2)招标采购须知及前附表; 3)药品需求一览表; 4)通用合同条款; 5)投标函 6)投标报价表; 7)资质证明文件; 8)产品证明文件;
9)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责任。
1.4.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下同)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予以答复。对澄清要求的答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经办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收受人。对书面答复之外的其他答复不应成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1.4.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人可通过经办机构主动地或在解答
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可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提出澄清要求。
(3)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研究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经办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5 投标文件的编制 1.5.1 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文件)以及投标人与经办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它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译成中文。1.5.2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2)资质证明文件;(3)产品证明文件;(4)样品;
(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1.5.3 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表
(1)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药
(2)投标报价表标明的单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实际供应价。无论同一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中的招标人的采购批量、配送费用存在何种差别,每种药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投标人所报出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4)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1.5.4 资质证明文件
(1)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自己有资格参加投标,并说明中标后的合同履行能力:
1)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财务、技术、生产和服务能力; 2)投标人是药品生产企业,但其按照合同提供的药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则投标人应提供委托加工的批准文件和委托加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3)投标人是药品生产企业,需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或配送企业代理配送和伴随服务,投标人应提供代理配送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4)投标人是药品生产企业,要求直接对招标人提供配送和伴随服务,投标人应提供证明自己具备配送和伴随服务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
5)对政府定价药品,投标人应提交中央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文。
(2)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通过审核后,将成为评标的重要依据。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不齐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3)招标人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仅负审查的责任。即使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通过了审查,在评标过程中乃至定标后,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招标人仍可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1.5.5 产品证明文件
(1)投标人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自己提交的产品是合格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药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其中进口药品须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其它药品须提供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2)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药品的原料药质量证明文件。其中进口原料须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国产原料须提供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料不是自己生产的,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
3)非GMP企业委托GMP企业加工的药品,应提供药临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委托加工企业的资格证明文件。
(2)投标人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将成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如投标人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样品,作为招标人评价包装及制剂外观和实用性的依据。如投标人要求退还样品,经办机构应保持样品质量的完好并在药品购销合同签定后予以退还。1.5.6 投标有效期
(1)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报价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
1.5.7 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和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正本的内容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投标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件外,投标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除投标人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人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
(4)如招标文件附有资质及产品证明文件粘贴册,投标人应按照规定格式对各种证明文件进行整理粘贴。1.5.9 投标货币
无论药品的来源如何,投标人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6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这些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外层信封应标明招标经办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邮编,并标明开标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和邮编,以便其投标不被接受时能够原封退回。
(2)如果外层信封密封不严,则招标经办机构对投标文件非人为因素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招标经办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6.2 投标截止时间
(1)经办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招标人因修改招标文件,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经办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3)经办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6.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经办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1.7 开标与评标 1.7.1 开标
(1)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了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开标时应邀请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参加,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确认也可以由应邀出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关负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
(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并宣读。在开标时没有当众拆封、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拆封。(4)经办机构应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包括在开标时宣读或公布的全部内容,并存档备查。1.7.2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从公开开标到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定标意见相关的事项,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1.7.3 投标文件的澄清
(1)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的答复可以书面形式提交。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如需要澄清的问题较多,招标人可以召开会议邀请投标人到会予以澄清。
1.7.4 投标文件的初审
(1)开标后,经办机构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明显的计算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文件的编排是否有序。
(2)在评标开始前,经办机构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7.5 评标委员会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2。
(2)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部门或者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省或市(地)卫生行政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专家库中,按照采购活动的特点和需要分层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时,除了考虑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构成外,还应考虑采购量大、有特殊用药需求的招标人有一定数量的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
从抽取评标专家到开始评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评标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
(3)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将予以更换。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4)评标委员会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
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评价和比较、入围品种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1.7.6 评标原则
(1)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药品质量第一,兼顾药品价格,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3)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以综合评价为主。
(4)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1.7.7 评标标准和方法
(1)评标委员会采用《工作规范》明确的办法对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要素质量、价格、配送服务和商业信誉等。在确定定量评价要素时,将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1)药品质量和产品包装的实用性;
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管理经验、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知3)配送企业的经营规模、质量保证和及时配送能力、仓储设施情况和涉及货架交换货的服务水平;
4)投标人在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与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2)采用要素加权法对投标药品进行百分制定量评价,在同一质量层次上将按照分数选择入围品种。如果中标品种出现不能履约的情况,入围品种中得票数排在第二位依序递补,替代中标品种。余类推。
(3)对入围品种的定性评价采用记名表决的办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入围品种进行记名表决,确定中标候选品种。
(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将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将中标候选品种推荐给招标人1.8 定标
1.8.1 确认中标品种
(1)招标人将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品种,结合本单位的临录和采购计划,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数量。
(2)中标候选品种在招标人确认采购品种前应严格保密,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前,任何外泄露。
1.8.2 确定药品采购数量
(1)招标人在定标时,对购销合同中的药品(不含新产品,包括新药、首次进入本地等)将明确采购数量。上述采购数量将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浮动。(2)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如果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剩余数量将顺延至下一个采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对中标的新产品,招标人将根据实际配送的数量结算货款。
(4)招标人对同一类别的品种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已不可能被其他药标时的药品采购数量为上一招标人的实际采购数量。招标人将按照中标人实际量结算货款。1.8.3 中标通知书
(1)招标人定标后,经办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2)中标通知书是药品购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1.8.4药品购销合同
(1)招标人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规定日期为准),同中标面合同。
(2)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与招标人和中标人直接订立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5 合同的履行
(1)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招标人有理由取消该投标人的所有中此情况下招标人可确定其它入围品种中评分最高的投标人替代中标。
(2)中标人必须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人。如果中标人在履行中标项目的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终止采购其所种。1.8.6评标定标结果的公示
(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7日内,经办机构将向投标人公示评标、公示内容包括定量评价分数、定性评价票数、中标品种等。
(2)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的集体决策,定标是招标保对中标候选品种的自主选择公示的评标、定标结果有质疑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出要向人民法院1.8.7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他腐败欺诈行为
1)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4)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务;
7)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报价行为或者是其他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招标人确认中标人在本招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行为,有权宣布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在任何时候确认投标人在投标和履约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提请行政查处,并对情节不顾重者在2年内拒绝接受其投标。
第二章 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及前附表
2.1 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经办机构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编: 电话: 传真: 子邮件: 采购人名称、地址
1、名称: 地址:
称: 地址:
3、名称: 址:
4、…………… 3 报 价有效时间 报价截止后 日 4 副 本 份数: 报价文件的组成
1、报价函;
2、报价表;3资质证明文件;4产品证明文件;6 报价文件的递交 时间: 年 月 日 址: 最终报价截止时间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议价标准
1、质量(分):(1);(2);………
2、价格(分):(1);(2)
3、服务(分):(1);(2);………
4、信誉(分):(1);(2);……9 议价方法
1、参照评标标准进行品牌筛选;
2、在必要时邀请报价人进行价格谈过定性评价确定候选品种;或在必要时进行综合评价,选择 个品种为入围品种。定性评价,从入围品种中选择中标候选品种;
4、采购人确认成交品种。确定成交方法 采购人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品种范围内确认中标品种 经办机构中介服务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1、收费标准:
2、成交药品供应商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缴纳,以合,采购数量、价款为准计算。12 药品购销合同签订 时间: 年 月 日地点: 13 采购周期 _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集中议价结果公示地点时间 地点: 间: 年 月 日 成交品种首次供货日期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之前,成交供应商开始对所有货
2.1.1本集中议价采购活动对《文件范本》的修改 序号 条款号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修改内容
2.2 总 则 2.2.1 定义
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是指多家医疗机构采用议价采购方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随服务的行为。
议价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医疗机构以议价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供应商并邀请报价的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通过评审和比较确定成交品种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医疗机构以议价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提供报价和比较直接确定成交品种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直接邀请经营垄断性产品的药品供应商参加价格谈判品种的采购方式。
(2)“采购方”,是指参与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
(4)“经办机构”,是指采购人联合组建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办事机构,或者是指采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2.2.2适用范围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等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以作规范》,制定本须知。
(2)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价采购知动,适用本须知。
(3)上述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人,必须把本须知作为议价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组成部分2.2.3应遵循的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示法》,引进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化、求。通过供应商进行公开竞争性报价、采购人进行集中议价的方式,体现公开性、公正性。
(4)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价采购。
2.2.4 同集中招标采购的关系
(1)集中议价采购可以同集中招标采购交叉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在集中议价采购标采购交叉进行时,如果供应商事先已声明不参与集中议价,则应允许其退出。(2)除非本须知另有规定,集中招标采购须知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履约能力、药品质药品需求一览表等同样适用于集中议价采购。2.3 集中议价采购主体 2.3.1采购及其资金来源
(1)本项目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全部登录在本须知前附表中。
(2)采购人将履行《工作规范》明确的各项职责,杜绝《工作规范》禁止的各种不(3)本项目的资金来源是采购人的药品周转金或其他自有资金。采购人对成交药品将合同条款前附表明确的办法与成交供应商结算货款。2.3.2合格的供应商
(1)供应商参加集中采购招标活动应具务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2)商业信誉良好;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务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集中议价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人接受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报价。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可提交能够证药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应按照议价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报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出实质性响应 2.3.3 成交药品的配送
(1)供应商应当具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满足所有采购人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2)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供应商,其成交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由生产批发企业或者其他物流企业代理配送。
(3)采购人如通过评审和比较,认为供应商不具备对所有采购人进行及时配送的能供应商为不合格。2.3.4 合格的药品
(1)供应商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代理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
(2)采购人将通用名相同的报价药品按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以下简称专利药品)、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GMP药品)、未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简称非GMP药品)分类,按类别进比较,分别确定成交候品种。供应商应按照上述分类要求分别报价。(3)失去专利保护专利药品按GMP药品报价。(4)专利药品的供应商须提交专利证明文件。在专利保护期内被仿制的药品,仍按专标。
(5)对采购人按剂型评审和比较的药品,报价药品的规格应当齐全。规格不齐全的一格。
2.4 议价采购文件 2.4.1 议价采购文件构成(1)议价采购文件包括: 1)报价邀请函;
2)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及前附表; 3)药品需求一览表; 4)通用合同条款; 5)报价函; 6)报价表; 7)资质证明文件; 8)产品证明文件;
9)采购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议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照议价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报价文件没有对议价文件作出实质性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2.4.2 议价文件的澄清
(1)供应商对议价文件的澄清要求,应在报价截止期7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电子邮件等,下同)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予以答复。对澄清要求的答复是议组成部分。
(2)经办机构对供应商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通知所有购买议价文件夹收面答复之外的任何其他答复均不应成为供应商编制报价文件的依据。2.4.3 议价采购文件的修改
(1)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前的任何候,采购方可通过经办机构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要求时,对议价文件进行修改。
(2)议价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议价文件收受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照本须知的规定对议价文件的修改内容提出澄清要求。
(3)为保证供应商编写报价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研究议价文件的修改内容,经办机情延长报价截止时间。2.5 报价文件的编制 2.5.1 报价文件的语言
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包括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经办机构就有关报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它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段落成中文。
2.5.2 报价文件构成 报价文件包括:(1)报价函和报价表;(2)资质证明文件;(3)产品证明文件;(4)样品;
(5)议价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2.5.3报价函及报价表
(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议价文件所提供的报价函格式和报价表。
(2)报价表标明的单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既供应商对采购人的价。无论同一集中议价采购组织中的采购人采购批量、配送费用存在何种差别,每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予接受。
(3)采购人与供应商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成交药品价格优惠比率的,在合同中不得变更。
(4)供应商的报价是动态的,在报价截止前随时可以调整。报价截止后,只有在与采价格谈判时供应商才能调整报价。如果采购不进行价格谈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将人确认成交的依据。2.5.4 资质证明文件
(1)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自己有资格参加报价,并证明成交后有履能力:
1)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财务、技术、生产和服务能力;
2)供应商是药品生产企业,但其合同的药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供应商应提供委托准文件和委托加工企业的资格证明文件;
3)供应商是药品生产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或配送企业代理配送和伴随服务,供供代理配送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4)供应商是药品生产企业,要求直接对采购人提供配送和伴随服务,供应商应提供证具备配送和伴随服务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
5)对政府定价药品,供应商应提交中央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2)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通过审核后,将成为议价采购的重要依据。供应商提证明文件不齐全,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3)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仅负审查的责任。即使供应商提交的资质通过了审查,在议价过程中乃至成交后,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上述资质证明文不真实,采购人仍可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2.5.5 产品证明文件
(1)供应商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其报价产品是合格的,符合议价文件的1)供应商应提供报价药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其中进口药品须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其它药品须提供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药检报告书盖单位印章)。
2)供应商应提供报价药品的原料药质量证明文件。其中进口原料须提供口岸药品检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料不是自己生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
3)非GMP企业委托GMP企业加工的药品,应提供药监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委托加工质证明文件。
(2)供应商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将成为集中议价的重要依据。如供应商品证明文件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3)供应商应按照议价文件的要求提供样品,作为采购人评价包装及制剂外观和实据。供应商要求退还样品,经办机构应保持样品完好并在药品购销合同签定后予2.5.6 报价有效期
(1)报价文件应从报价截时间起,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报价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在征得供应商同意后适当延效期。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2.5.7 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供应商应准备一份报价文件和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报价文件清“正本”或“副本”。如正本的内容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报价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供应商或经供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报价文件中。改过的印刷文件外,报价文件的每一页均应由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除供应商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供应商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必须由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
(4)如议价文件附有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粘贴册,供应商应按照规定格式对各种证明整理粘贴。2.5.8报价货币
无论药品的来源如何,供应商均应以人民币报价。2.6 报价文件的递交 2.6.1 议价文件的封装
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分装,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字样,然后再将这些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外层信封应标明经办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邮编。
内层信封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邮编,以便其报价不被接受时能够原封退2.6.2 报价截止日期
(1)经办机构收到报价文件及供应商最终报价的时间不得迟于议价文件中规定的报间。
(2)经办机构因修改议价文件,可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经办机构和报价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报价截止时间。(3)经办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和报价。2.6.3 供应商报价的公布
(1)在报价截止前,经办机构至少应将收到的供应商报价对所有议价文件收受人公(2)如供应商的报价被公布的次数少于2次,将失去进入报价截止后下一步程序的(3)供应商的第一份报价表随报价文件送达经办机构。只有报价文件中的产品证明文初审,供应商才能进行第二次报价。没有通过初审的品种,供应商不得进行第二2.6.4 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后、报价截止前,可以根据采购人公布的报价情况随时修初审的品种的报价。供应商可以撤回其报价文件,但经办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前收到供应商发出的撤回报价文件的书面通知。
(2)在报价截止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从报价截止时间至报价有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2.7 集中议价的程序和办法
2.7.1 应遵循的原则和优先考虑的因素(1)集中议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2)坚持药品质量第一,兼顾药品价格,不保证最低报价成交; 3)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以综合评为主。
4)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2)专家委员会采用《工作规范》明确的办法对报价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
在确定评价素是,将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1)药品质量和产品包装的实用性;
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管理经验、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知3)药品配送企业的商业信誉、经营规模、质量保证和及时配送能力、仓储设施情况架交货、退货、换货的服务水平;
4)供应商在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与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2.7.2 报价文件的初审
(1)报价截止后,经办机构将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明显的计算错误,文件签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报价文件的大体编排是否有序。
(2)在评审开始前,经办机构要审查每份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议价文件的要求。2.7.3 评审委员会
(1)评审和比较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组成。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2/3(2)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采购人在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省或部门确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中,按照采购药品的特点和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时,除了考虑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构成外,还应考虑采购量大、临床用药有特殊需人有一定数量的专家进入评委员会。
从抽取专家到开始评审和比较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专家时,还应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
(3)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者不能进入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将予以更换的名单在议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评审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评审专家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审委员会价采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入围品种情况以及与集关的其他情况。
(5)评审委员会只对符合议价文件要求的报价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2.7.4品牌筛选
(1)目的是初步确认品牌满意、价格合理的品种,淘汰明显偏离议价文件要求的品谈判做准备。
(2)品牌筛选在初审的基础上,通过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个质量层次上筛选出3~5种品牌进入价格谈判程序。
(3)通过筛选的同一品牌的有多个供应商时,所有供应商均进入价格谈判程序。2.7.5 价格谈判
(1)目的是对照采购人提供的合理的最低购入价,评审委员会同供应商进行面对面商,最后达成采购人和供应商都能接受的合理的成交价。
(2)通知所有需要进行价格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到场,逐一进行价格谈判。
(3)价格谈判结束后,供应商代表在价格谈判记录上签字,作为供应商确认的最终2.7.6 成交候选品种的确定
(1)评审委员会采用定性评价、定量评价或综合评价的方法确定成交候选品种。
采用定性评价方法的,评审委员会以记名表决方式确认成交候选品种。将入围品种少排列,得票最多的为成交品种。如成交品种因种种原因不能最终成交,则由得票的品种递补。余类推。
采用定量评价或综合评价办法的,依照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办法进行。
(2)评审委员会在确认成交候选品种后,应提出书面议价报告。所有评审专家均应在名。2.8药品购销合同 2.8.1成交品种确认
(1)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提交的成交候选品种,结合本单位的目录和采购计划,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数量。
(2)成交候选品种在采购人确认采购品种前应严格保密,在成交通知书发布出前,任对外泄露。2.8.2 确定采购数量
(1)采购人在确认成交时,对购销合同中的药品(不含新产品,包括新药、首次进入药品等)将明确采购数量。上述采购数量将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2)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的,剩余数量将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对成交的新产品,采购人将根据实际配送的数量结算货款。
(4)采购人对同一类别的药品全部实行集中议价采购,成交药品不可能被其他药品品采购数量为上一采购人的实际采购数量。采购人将按照成交供应商实际配送算货款。2.8.3 成交通知书
(1)在采购方确认成交品种后,经办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交的供应商。
(2)成交通知书是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2.8.4 议价过程的保密性
5.有关招标文件条款约定的思考 篇五
1常遇问题列举
1) 土方工程的计价; 2) 钢筋接头、铁马衬铁、拉结筋在招标文件中的约定; 3) 防水工程由于嵌缝搭接、附加层等工程量的计取; 4) 措施费的计价; 5) 工程结算方式的约定。
2剖析问题,设计招标条款
2. 1土方工程条款设计
土方工程在挖基础土方清单子目的套用上,注意分清挖土方与挖基础土方的区别。两者的计算规则分别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很明显这两个清单的计算规则是不同的,在某展示馆的结算审计就曾遇到此问题,由于招标编制清单时,把挖基础的清单子目套成了挖土方的子目,在最后审计过程中,承包人坚持挖土方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最终到造价管理部门解决的结果是由于编标失误,只能按招标的清单子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导致多结算费用50万元。
2. 2钢筋工程的条款设计
钢筋工程量结算过程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关于钢筋接头、铁马支撑、拉结钢筋问题,如能在招标文件中对上述问题约定清楚,则在结算过程中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1) 关于钢筋接头。在以往的结算过程中,钢筋最大的争议就是梁、柱、板是否按搭接和绑扎考虑,隐蔽的资料又不充足,有时承包人考虑施工进度等原因钢筋全部要求按绑扎计算工程量,导致钢筋用量分歧很大。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于钢筋接头的条款约定为: 所有钢筋的设计搭接量和施工搭接量( 含钢筋搭接导致的箍筋加密工程量) 及接头费用不计入在工程量中,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自行将钢筋搭接量( 含钢筋搭接导致的箍筋加密工程量) 、 接头的费用考虑在钢筋分项的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考虑上述工程量。钢筋的连接方式必须满足图纸及规范要求,不论采用绑扎搭接、焊接、机械连接等何种方式,其发生的费用计入钢筋分项的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钢材的损耗率、搭接用量、接头费用,在投标报价时将上述费用综合考虑在钢筋分项所报综合单价内,中标后不作调整; 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也必须充分考虑上述费用。
2) 清单将现浇构件中固定钢筋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凳、衬铁、预埋构件的吊钩等措施钢筋工程发生的费用建议列入工程措施清单中,投标人投标时按施工图和所采用的措施进行措施钢筋工程报价,中标后无论实际施工采用的措施是否相同( 实际采用措施应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案) ,其措施钢筋工程费用均不调整。若建筑面积变化超过相关规定时,可按面积变化的比例进行调整此项费用。
3) 清单砌体加固钢筋( 拉结钢筋) 在实际结算时繁琐,且在结算过程常由于植筋是否计价争议很大。结合以往做法,拉结筋的结算数量与建筑面积的定额含量即0. 6 kg/m2相差不大。建议清单编制说明中按如下约定: 拉结筋的工程量按2001《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中的建筑面积的定额含量即0. 6 kg/m2的计算规则计算。投标人根据施工图和施工方案认为加固钢筋用量与2001《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中的建筑面积的定额含量有出入时,可在综合单价报价中进行考虑,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结算时加固钢筋用量按此方法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 如建筑面积有出入,可按比例调整拉结筋的数量。
2. 3防水工程量的条款设计
所有卷材防水、涂膜防水的底油、嵌缝、接缝搭接、附加层工程量不另行计算,清单中的工程量按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投标报价时自行将其增加的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中的附加工程量考虑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增加该工程量,综合单价不再调整。无论投标报价是否增加该部分费用, 施工质量均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 4措施费的条款设计
措施费在结算过程中常遇到如下问题: 地下室柱梁墙板清水混凝土计费问题; 建渣堆放; 未经考评是否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问题; 由总承包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如何计取措施费的问题; 除安全文明施工、模板、脚手架以外的按项计取的措施费问题。
1)某地下室工程混凝土柱梁墙板设计要求粉刷,但施工方混凝土的清水质量达到要求,如何计取相关费用,在以前的结算办理过程中经常遇到此类问题。承包人认为地下室混凝土柱梁墙板在施工过程达到清水要求,模板投入的费用很高,且拆模以后所发生的打磨费用较多,要求按粉刷的费用补贴模板的投入。清水混凝土的质量当然比抹灰要求高,且能反映出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如果能做到清水的要求,业主可以给施工方予以奖励,奖励的标准可参考在混凝土墙面上刮一遍腻子的费用5元/m2~6元/m2计取。
2)建渣外运的堆放及发生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的文明施工条款中仅含外运的费用,在多家承包人结算过程中,承包人提出要求结算相关部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堆运费等。故招标文件条款建议如下:投标人应按当地的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相关缴纳的费用及办理手续可能产生的费用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后填报入投标报价中,该项费用不单列,中标后招标人不另支付。
3)由总承包统一管理,分包单位怎样计取措施费的问题,建议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土建单位为总承包管理单位,工程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包统一管理,总包方可收取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20%,并在各总、分包单位中约定清楚。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其在总包进场之前已施工完毕)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20%直接拨付总包方,请投标人报价时考虑此因素。
4)除安全文明施工、模板、脚手架以外的按项计取的措施费项目,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中标后在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包干使用不作调整,若由于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调整。招标人给出了一些通用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应根据本次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情况,企业自身的情况等进行自主报价,若投标人未列或招标人给出但投标人未报价的项目,招标人视为该项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得调整。
2. 5结算方式的设计
1)明确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进行竣工结算;2)对于大多体量大且建设周期长的工程项目建议采用固定单价结算。往往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结算内容。但固定总价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结算约定。而事实上固定总价结算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本人曾遇到某商业街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2 300 m2,因为清单编制出现漏项和漏量问题,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无法结算该部分费用而拒绝施工的情况。当然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降低、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工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有利于承包人,承包人也不会主动提出。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结算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结算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需作出明确的约定。
3结语
由于各类工程具有自身特殊性,项目特征不尽相同,所以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不能照搬通用文本,如果能将相关结算问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清楚,且在招标控制价编制中充分考虑相关费用,定能避免许多矛盾,保证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
摘要:结合工作经验,对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和结算审计等方面遇到的结算纠纷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做好招标文件条款约定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确保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招标文件,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措施费
参考文献
[1]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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