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施工承包合同

2024-12-24

土建施工承包合同(精选13篇)

1.土建施工承包合同 篇一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河北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武邑鸿鼎蓝湾一期工程

二、工程地点:武邑106国道西侧

三、工程范围:定位放线、桩总布置、桩基施工、桩基养护、验桩

四、工 程

第二条工程质量及工期

一、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二、施工工期:工程日历工期25天,自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之日算起。

第三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总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工程量实际结算时,如工程量有所增加,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

工程结算时,总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单价为暂定价格,结算

时按水泥品牌的实际市场价格对暂定单价进行调整,主材暂定价格:衡湖水泥32.5,水泥每吨400元,为到场价格,包含税金,有采用其它水泥价格时,主材价格按实际价格调整。(水泥价格每10天进行一次按市场价格据实调整)

二、付款方式:

① 所承包范围内桩基施工完毕付总价款的20%

③ 剩余工程款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结算完毕

第四条工程材料

所有施工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所用材料必须满足施

工规范和设计之要求。

第五条合同内容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条款、工程洽商及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等。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开工前办妥征地和一切基建许可手续及质量监督手续,清除施工场

地内原有地上及地下障碍物,完成施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电通、水通、路通、场地平整),帮助乙方协调与当地关系。

2、甲方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订其他必须的签证。

3、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乙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款。

4、甲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电源及水源。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在施工前组织人员、设备、施工材料进驻现场。

2、乙方在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进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进度,平整施工场地,储备材料,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同时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并做好施工记录。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误或严重不合理之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单位确定修改意见或设计变更,乙方依照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乙方应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及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甲方施工代表的监督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并执行其提出的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理化建议。

6、乙方施工应保质保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7、工程竣工前3天,乙方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竣工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以便存档)。

8、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竣工检测

1、工程检测费用由负责。

2、工程检测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移交,由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由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衡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议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后失效。

3、本合同一式份。

建设单位名称(章):承包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代表(签字):年月日

2.土建施工承包合同 篇二

关键词:索赔,合同,费用,项目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必须善于及时识别正在形成的索赔机会,尽早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在国际工程施工过程中,加速施工索赔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索赔。文章结合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并根据笔者在海外的工作实践,就国际工程中的加速施工索赔情况进行分析及研究。

1 加速施工索赔的定义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出现进度拖后,从而影响整个工程未能按合同日期建成并发挥效益。如果拖期不是承包商的原因或责任,而是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或由于客观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就是可原谅的拖期。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的应对决策可能有两种:一种是给承包商工期延长,允许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日期相应拖后;一种是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宁可增加工程成本,也要按计划工期完成预期目标。加速施工索赔就是在第二种情况下,由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赶上工期,引起承包商人、财、物的额外付出而提出的索赔。

2 加速施工的英文表达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Expedite和Accelerate都可以翻译成中文“加速”,但是在国际工程领域,两个词汇的内涵是不同的,两个单词通常不能混淆使用。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拖期是由承包商造成的,通常会引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6款(工程进度)并使用加快进度(Expedite Progress)的说法指示承包商赶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业主拒绝接受对项目赶工给予承包商的额外经济补偿,并且如果因为赶工给业主带来了附加费用,承包商还可能遭受业主的索赔。而Accelerate则是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进行“加速施工”[1]。因此,Expedite和Accelerate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意味着拖期的责任在承包商,承包商有合同义务自费采取补救措施,赶回工期[2],后者则意味着承包商遇到了可原谅的延误,拖期不是承包商的责任,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赶回工期,应该给予承包商经济补偿[3]。

因此,在与工程师的往来信函中,承包商应坚持要求工程师使用Accelerate一词。

3 加速施工索赔分析

3.1 加速施工索赔原因

进行加速施工索赔原因分析、明确工程拖期责任是合同双方处理加速施工索赔问题不可缺少的内容。在发生工期延误后,合同双方应及时研究拖期原因,具体分析拖期责任,确定该延误是“可原谅的”或是“不可原谅的”。

在不少国际工程施工中,当出现工期拖延时,业主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维持原合同工期,这样工程师往往不区分拖期的责任,而笼统的要求承包商进行赶工,有时甚至发出警告,以拖期损失赔偿费甚至解除合同来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加速施工索赔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承包商可以原谅的工期延误的条件下,承包商应要求在工程师的主持下,一起分析工期拖后的原因,明确责任。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属于承包商可原谅的工期延误情况有[4]:

1)变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2)异常不利的天气条件;

3)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的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

4)由业主、业主人员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所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此外,在国际工程中,在工期没有拖延的情况下,如果因为市场等原因,业主希望工程提前交付,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也会发生加速施工。这种情况下发生加速施工的原因比较明确,索赔事件处理相对容易一些。

3.2 加速施工处理方法

发生了可原谅的工期拖后,即使在有些情况下承包商知道业主因为某些原因不会给予工期延长,也应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向业主要求延长竣工时间,以避免承包商“自愿”进行施工或默认加速施工。在国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不可预见,即使承包商认为不需要工期延长就能赶回工期,也应该及时按合同规定向业主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在承包商致函工程师要求延长竣工时间时,应该说明如果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长,承包商将不得已进行加速施工来满足工期要求。在信函中,承包商也可以陈述,如果没有收到回复,承包商将会认为工程师的意愿是承包商采取必须的行动来满足工期要求。如果承包商这样做,加速施工的理由将会更加充分。同时,承包商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使工程师发出明确的加速施工指令从而帮助承包商避免加速施工索赔过程中出现问题。

承包商应注意业主决定采取加速施工时,应由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书面的加速施工指令(Acceleration Order),尽量避免口头或隐含指令加速施工。书面的加速施工指令是一种合同变更,并且书面的指令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使承包商在加速施工完成后的索赔中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而如果工程师给出的是口头或隐含指令加速施工,将会极大增加后期索赔的难度,若承包商处理不当,将会承受加速施工费用损失或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当承包商遇到口头或隐含指令加速施工时,应据理力争,向工程师提供造成加速施工的证据,并明确要求工程师对加速施工进行书面确认。

在收到工程师发出加速施工指令后,承包商应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做出加速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设备、人力配备以及施工方法等,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后,双方应对加速施工费用的计算和支付原则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这样就可以使加速施工顺利进行,有利保障承包商的利益。

最后,在加速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做好现场施工记录等同期纪录,及时取得工程师的签证,并按照合同规定整理上报工程师。

3.3 加速施工费用分析

3.3.1 费用分析

加速施工过程中劳动力投入的增加、劳动效率降低(由于加班、频繁调动、工作岗位变化、工作面减小等)、加班费补贴;材料(特别是周转材料)的增加、运输方式的变化、使用量的增加;设备数量的增加、使用效率的降低;管理人员数量的增加;分包商索赔、供应商提前交货的索赔等。通常加速施工的费用分析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加速施工将会导致工程多个方面成本的增加,因此承包商在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以前一定要取得业主和工程师的正式认可,否则不宜正式开始加速施工。

3.3.2 计算方法

在加速施工过程中由于整个合同报价的条件和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索赔数额计算是比较复杂和困难的。鉴于对应加速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增加数据如何计算尚无统一明确的计算标准[5],承包商在计算索赔数额时应符合合理、有利的原则,计算方法应符合大家所公认的基本原则,能够为业主和工程师所接受。如果计算方法不合理,明显人为增加索赔数额,会增加业主和工程师的反感,有可能造成整个索赔报告和索赔要求被否定。索赔计算方法通常有:

1)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的基本思路成本加酬金合同,即以承包商加速施工的额外成本为基数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附加费用作为索赔数额。

该方法比较简单,但使用起来有几个限制条件,如总施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报价的合理性、承包商是否也有一定的加速施工责任及在加速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等。在笔者经历过的一项非洲国际工程中,因为工程师在合同谈判阶段就怀疑承包商存在不平衡报价,某项工程报价明显过低,结果该项工程后来发生加速施工,工程师就认为使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数额不合理。

2)分项法。

分项法指按每个(或每类)造成工期拖延的事件所影响的各个费用项目分别计算索赔数额的方法。这些费用项目通常与合同中BOQ的费用项目一致,计算方法是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影响后的实际成本,并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值做比较,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数额。

该方法的特点是能反映索赔事件的实际情况,比较科学、合理,各方在逻辑上更容易接受,这样更方便于问题的最终解决,但比总费用法处理起来更复杂,在进行索赔数额计算时,要避免费用的漏项。

3)加速施工奖励法。

在有些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采取“加速施工奖金”的办法,由业主支付一次性的奖金办法解决。

同时,承包商在计算索赔数额时应考虑到加速施工的实际损失、业主可能提出的反索赔以及最终确定索赔额时必须做出的让步,所以提交的索赔数额应留有余地,这样最终的解决才会有利于承包商。

4 案例分析

在非洲某国的一项灌溉渠道改造工程中,业主要求一段10 km长渠道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灌溉季节之前完工。该工程开工时间为2012年2月,因此该渠段的节点工期仅5个月。但在工程开工后,发生了以下问题,导致进度拖后,给实现节点工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渠段土方开挖和填筑工程量增加。原合同开挖和填筑工程量为120 000 m3,实际工程量为开挖207 000 m3和填筑168 000 m3,工程量增加分别约为72.5%和40%。工程量的增加已构成合同变更,并导致施工强度大幅上升。

2)在施工图制作过程中,工程师3次修改渠道中心线设计并拖延图纸批复,直到4月17日施工图才最终获得工程师批准。

因为该工程是该国总统向选民承诺的民心工程,业主和工程师也在不同场合口头表示承包商必须完成节点工期;同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按时完成节点工期对承包商也是最有利的。因此我方致函工程师:渠道工程量的增加已经构成合同变更,鉴于业主和工程师多次口头要求承包商按照原工期完工,请工程师尽快给出承包商加速施工指令,承包商将会尽最大努力按照原定计划完工。

考虑到索赔过程中与工程师保持良好关系的重要性。工程师多次更改设计和图纸批复拖延的责任,我方保持了书面的证据,但只在口头的场合给予工程师压力。虽然在沟通过程中,业主和工程师也以承包商前期施工准备工作滞后、施工图编制错误较多、施工管理问题多等不足,但顾及我公司顾全大局,克服各种困难完成了节点工期,我方的索赔要求得到了业主和工程师的理解,最终获得了超过80万美元的加速施工补偿。

5 建议

加速施工往往会伴随大量额外的费用支出,涉及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会成为重大争议的根源。为尽可能的避免施工争议,在合同谈判时应对加速施工条款谨慎对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研读合同文件,对加速施工的概念准确把握,避免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加速施工索赔;当出现加速施工索赔争议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条件和各方面的因素,积极收集基础资料,用系统的观点去分析影响因素,才能达到理想的索赔效果。同时,在索赔过程中还有以下几点建议:

1)建好工程项目。

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的实施工程,建好项目,是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也能为索赔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果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克服各种困难努力的建好了项目,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一般都能得到适当的满足。有时,即使在索赔程序上有所疏忽,或者索赔的理由不是很充分,也都能得到业主和工程师的谅解(发生国际工程中的“道义索赔Ex-Gratia Claim”),取得较好的索赔结果。与此相反,如果没有把工程项目建好,施工质量低劣,工期不断拖后,工程施工过程中问题很多,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一般是不能实现的,即使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索赔事项也可能被业主刁难或拒绝。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讲,一旦业主向承包商给出加速施工指令,承包商应不惜代价的完成目标。

2)做好同期书面记录。

索赔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记录,记录,再记录”,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特别重视施工日志的重要性,并确保工程师对日志的签证。日志中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天气、工作内容、投入的人员、材料和设备、完成的工程量、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发现现场掩盖的现场条件、图纸差异、重要的现场图片或视频等其他重要事宜。

3)谨慎对待工程师的责任。

注意在索赔过程中尽量找客观原因造成的索赔理由,工程师有责任也尽量少反映在索赔报告中,否则这会让工程师很反感。笔者参与的一个项目中,经过承包商的努力,工期按期完成,也获得了业主的加速施工补偿,但是因为业主额外向承包商支付了加速施工补偿,业主方承受了投资方很大的压力,最终将责任推到工程师方,工程师方后来不得不撤换工程师代表。之前工程师代表与我方的工作已经比较默契,新工程师代表到位后,我方不得不与其重新建立关系,也造成了承包商后期工作的被动。并且,如果承包商一味挑工程师的责任,工程师也将会把承包商的过错一一挑出,非常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4)力争友好解决索赔。

索赔处理原则为:力争友好协商解决,争取调停解决,最后才靠法律裁决。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索赔争端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渠道圆满解决的。正如国际工程承包届的一个著名格言所说的“好的诉讼不如坏的友好解决”(A poor settlement is better than a good lawsuit)。因此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业主和工程师建立融洽的关系,在索赔过程中与业主的工程师有良好的沟通,力争友好解决争端。

参考文献

[1]邱闯.国际工程合同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李太成.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加速与可推定加速[J].中国工程咨询,2004(3):35-36.

[3]王志来.国际施工合同中工期索赔相关概念的辨析[J].沈阳大学学报,2004(6):48-50.

[4]FIDIC委员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M].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3.土建施工承包合同 篇三

摘 要:首先在对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的功能进行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然后再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目的,从工程项目施工全周期的角度出发,简要地阐述了基于跟踪管理理念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方法。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的规范化是当前建筑行业迅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既对当事双方有着制约的作用,同时又是对当事双方的负责任,尤其是在当下市场经济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做好这项工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筑管理;合同管理;合同信息

建筑企业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是企业对市场作出的承诺,是遵守契约精神的基础,因此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信息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企业能够适应市场规则需要、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并最终获得市场认可的基本保障。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的高效和可持续的发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获得足够的份额和更大的优势,就必须加强企业的合同信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得到维护,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因此而得到更大地提升。

一、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的功能

(一)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是构建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作为一种构建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有效方式,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当前以平等主体为主要构成形式的建筑市场中,不能够依靠单一的行政命令设置法律关系,需要建设方与施工方在法律范围内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并以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的形式形成法律文书,之后由各方履行合同信息规定的义务,通过相互配合,最终完成工程施工。

(二)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是明确当事人双方行为规范的有效补充。当事人双方在施工活动当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依据的是国家的建设法规,这也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之一。但是,因为建筑施工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使得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够将其中所有的施工活动囊括进来,而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内容才能够满足工程项目承包管理的不同要求。因此,合同约定也就成为了确定建筑施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另外一种方式,并以之作为除强制性法律之外的施工规范的有效补充。

(三)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是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合同中包含的内容与信息是当事人所约定的,但是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则是由国家承认和保护的。一旦建筑施工双方出现合同纠纷,国家司法机关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督促义务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承担对应的责任。同时,合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具体内容一部分包括国家法律规定,另一部分则来自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二、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不规范。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中的信息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对象,但是随着近些年来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由于精力的分散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地降低,没有制定并形成专业的合同管理规范规则,导致合同中的信息存在着欠准确、欠细化、不法分子利用合同的便利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出现。从施工合同的制定角度来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专业范围较多,加之合同管理还关系到项目管理系统正常开展的顺利程度,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规范的施工合同尤为必要。这要求合同信息的制定人员不但要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出色的管理能力,同时还要求他们能够遵守造价管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当前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信息主要是由发包方制定,因此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多考虑发包方的利益,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这对后续合同的执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意识薄弱。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结构复杂,人员素质高低不同,且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没有专业的合同管理意识,不能够认识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其一,施工合同中信息和义务的规定不统一,存在着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其二,大多数的承包人资质不达标,违反了合同中的相关信息规定,且以借助虚假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其三,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承包商的情况较多,而承包商又分包给下线多个更小的承包商,这样层层转包的方式给合同信息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三)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缺乏一个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建筑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建筑市场的相关体制和规范正在持续的完善。可是相比较而言,对于施工合同的信息管理工作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就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诸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因为没有重视合同管理的信息体制建设,更没有设置专门的合同监督和管理机构,没有对合同管理的程序予以明确,因而导致了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职责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不断发生。同时,合同管理与监督工作不到位,企业没有一个完善、可执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不能对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这也是当前建筑承包企业合同信息管理存在的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这些因素都会使得合同信息管理水平低下,增加企业施工项目的管理风险。

三、基于跟踪管理理念的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方法

(一)对各项书面文件进行审查和控制。当工程项目施工开始之后,对合同中的信息进行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向合同管理人员上报。传达至分包商的所有指令及其与业主间的书面交流都必须由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将具体情况记录在案。在施工现场,往往因为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随机性,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偏离预定目标的情况,若不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将会因为积少成多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总体目标与设定目标相偏离。这时,就需要基于跟踪管理理念,分析现场的实际情况,找到导致偏差的主要原因,对其中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纠正,调整执行流程和具体的执行方法。

(二)对标志性的合同及事件进行跟踪。对施工中标志性的具体合同信息及事件进行跟踪是一项极为细致的工作,该项工作需要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数量、时间和费用等进行跟踪分析,通过这种对每个阶段标志性的事件进行跟踪管理的方式,能够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执行力度,使得各项管理项目都能够得到贯彻与落实。比如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就可以及时的对它们进行深入分析,以避免由于长期的细微偏差而导致的工程建设目标偏离问题的发生。

(三)对合同跟踪管理的次序予以明确。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数量多,且各种施工日常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容易出现管理混乱的问题。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就必须对管理工作的次序予以明确,从而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协调进行。例如,对于其中高频率的管理工作,在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要有明确的管理程序,且程序的设定要依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规律,并与具体的工程建设方案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保证合同得到贯彻执行;而对于其中的低频率工作,则应该设置对应的应变程序以防患未然。

(四)构建档案管理系统对文件进行管理。在合同信息的跟踪管理工作中,随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会产生大量的文件资料,这时设置合同管理文件管理系统就尤为必要。通过设置管理系统,能够对产生的所有合同文件进行科学、系统的收集,并对这些文件进行统一的整理和保存,从而提高合同信息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李正义. 论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与风险控制[J]. 房地产导刊, 2014(31.

4.房屋施工承包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遵照《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规范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城北廉租房价5.7#楼共贰栋房屋的施工承包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本房屋建筑工程地处城北安居小区,属廉租房工程,6层砖混结构,建筑总面积按单层8层计算。

二、承包范围

按工程图纸确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包括泥土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和一切的工具及设备。其他装饰工程和一切材料由甲方自理。

三、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甲方负责提供该项目工程所需要的原材料,乙方负责完成泥土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的劳务工程施工和全部设备(扎丝、钉子、铁丝、步步紧、电机、水管、茶水等一切维修和损件。包括塔吊基础的人工搭拆,工棚搭建和拆除的人工由乙方承担。塔吊师傅工资每月付3000元。只要是属于泥土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的工程一概由乙方负责。)

四、合同期限

2011年10 月 25日至2012年4 月25日。共180天)特殊情况和雨雪天除外。

五、工程质量

达成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六、合同价款

合计总价款计人民币叁拾贰万(32000.00)元整。

七、甲方责任

1、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2、协调业主、监理和设计单位的关系,协调乙方搞好施工环境的协调。

3、按施工进度提供原材料和支付施工所需要水电费。

4、负责项目的报建,材料送检、交工、竣工验收、施工资料的汇编。

八、乙方责任

1、按合同文件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实施。

2、自行承担伙食费用。

3、完成缺陷修复义务,承担缺陷修复的全部责任。

八、履约保证、施工费的支付和质量保证

九、付款方式

施工费按施工进度付款,每完成下列一项:基础完成后支付肆万元(40000.00)整,逐层完成后支付肆万元(4000.00)整,工程竣工后乙方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后全部付清。

十、工程与竣工与决算

工程竣工经业主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款价结算,如工程变更,其变更工程所涉及的施工费用的增减,甲方按业主同意的变更工程款,除材料款和%20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支付给乙方。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添置安全文明生产设施,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民工工资

甲乙双方应按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发放民工工资和和完善相关劳动用工手续及工资支付凭证。

十三、违约责任

1、申方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的,由甲方承担乙方误工损失。

2、乙方不满足业主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民工的3、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组织其它施工队进场施工,并没收乙方未付完的工程款。

3、乙方承担因质量问题和施工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返工,重建和误工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乙方自行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切责任。

5若发现乙方没有按约定支付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民工工资部分,向民工支付工资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若有遗漏,或需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定补充协议。

附:《甲方提供步步紧壹千个整》。

甲方 :乙方:

5.河道施工承包合同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河道清理。

(二)工程地点:陈山河彭坊段(具体由甲方指定为准)。

(三)工程范围:河道清理及沙石归集。第二条 工程期限及工作时间

根据双方协商工程第一期工程期限自2012年 月 日起至2013年 月 日止,春节期间休工一个月(即节前15天,节后15天)。第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拨付办法:

工程价款按小时计算,每小时元,并按月在每一个月周期工作结束时进行结算,工程结算价款经保证人见证支付。

(二)其他说明:

1.工程承包期间挖机所需燃油由乙方负责;每月初由甲方预支3万元燃油费,并于当月结账时予以扣除,若当月工程式款不够抵扣所预支费用,则下一个月燃油预支款相应减少。2.乙方提供作业的挖机应为斗山牌(型号dh220以上),其挖斗装载容量不少于1立方米(含1立方米)。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派代表在工地进行质量监督,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非雨雪霜雾工作日工作时间低于8个小时,则当日按8小时计量工价,对于包空时间按每小时扣除110元燃油费支付工程款;若当月周期累计工作时间达到240小时,则本款无效。

3. 不按合同规定结算工程款,除支付合同规定的结算工程款外,超过一个星期仍未能结清上月价款,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2万元。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编制的施工方案严格组织施工,并经甲方同意后施工。

2.乙方应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保证安全施工,杜绝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对其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3.乙方应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统一指挥,在合理的条件下,不服从甲方指挥,则甲方权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对于甲方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

4.在机器无故障且非雨雪霜雾天工作日,乙方应保证其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若低于8个小时,则在当月周期结算工程款时按应扣天数每天倒扣8个小时的工价款。若因机器故障致修超过60小时,乙方应及时更换同型号(220及以上,斗容时不低于1立方米)机器,若不能,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三)其他责任

1.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非对方原因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解除或中止合同,否则支付违约金两万元。2.双方当事人对本方机器设备及材料损耗责任自负。第五条 关于保证

为保证价款能的支付,现由 为价款支付提供保证。第六条 合同纠纷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从以下两种方式种选择其中一种(在所选项下打√,如选择仲裁方式,请注明具体仲裁委员会)。

1、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无效。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议定附加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三)本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保证人: 年月 日篇二:河道施工合同 河道改造工程 合 同 编 号: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承建单位:

二○ 年 月日

河道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方同意将本公司河道改造工程等分项工程发包给乙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施工承包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具体条款约定如下:

一、工称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2、工程承包范围:

3、工程承包内容为: 河道改造工程的材料供

应和施工以及该项目涉及的临电、临水、临时设施和工程决算资料整理、递交等相关施工内容。

三、工程计价及计量方式

1、工程量计算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乙方提交的竣工图、工 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和工程施工中相关文件等作为计量依据。

2、本工程按《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中的相应项目按实计取执行结算,(含临时工程费)。

四、工程工期

1、本工程施工工期为:20 年 月 日一20 年 月 日,共天。乙方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成。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1)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工;(2)甲方未能提供施工条件或施工配合的;(3)甲方要求停工;

(4)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更的;(5)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五、工程质量标准

本河道改造工程的质量验收按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执行,如因乙方的材料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不能顺利验收,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处理至合格要求为止。

六、合同总价款:

金额(大写、约人民币),最终合同价款,根据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设计图纸外增加工程量及现场签证工程量结算。¥:约 元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责任

(1)全面履行合同,确保乙方正常施工。(2)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资料。(3)及时协助乙方做好有关签证工作,对乙方提交的签证报告在7天内签复,7日内未签复视为甲方认可该签证。(4)负责办好施工手续,需乙方协助的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5)督促乙方做好安全管理,文明施工。

(6)免费向乙方提供堆料场、道路、设备作业等场地。(7)甲方应为乙方免费提供布置临时设施的场地和临水、临电,乙方的员工住宿由乙方自理,施工用电线电缆、开关箱、照明灯具和机具、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8)积极为乙方排除一切施工干扰,社会干扰及负责周边关系的协调。

2、乙方责任(1)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严格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及合同要求,确保正常施工。

(2)负责其施工机具、设备和人员调配,乙方保证进场的机具设备能满足施工需要,人员调配投入计划必须合理,现场管理力量必须满足正常施工管理要求。(3)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査和监督管理等。(4)工种之间必须友好相处,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5)乙方在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即刻上报。

(6)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及时签订各级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乙方应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章指挥,准确把握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的关系,保证人员安全,施工顺利进行。

(8)乙方必须确保各种配备到位,并严格履行职责。

八、材料供应

本工程甲乙双方约定的河道施工所用的材料由乙方按设计和有关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自行采购,各种材料进场时经甲方现场人员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字同意方可使用,甲方检验认为不合格的应在材料进场2日内向乙方及时出具书面意见,若甲方逾期出具书面意见或不及时进行验收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九、质量验收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申请后3日内会同乙方进行质量验收。

十、工程款支付 甲方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的方式向乙方拨付工程价款:每月15号按当月完成工程量计价款的80%支付进度款。

工程完工后,甲方于一周内同乙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审计并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97%,并按工程决算的3%扣取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发包人于10日内一次性付给承包人。

甲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汇到乙方指定账户上,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变更。

十一、合同生效篇三:河道整治承包合同 河道整治承包合同

甲 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阜康市时代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甲方研究,同意将甘河子河道整治项目承包给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甘河子河道整治 工程地点:甘河子镇 工程内容:河道整治 总投资(估算投资):伍佰万元(全部由乙方自筹)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质量标准:合格

四、甲方有权对承包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主导工程验收工作对乙方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承包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甲方必须及时将项目首期审批手续及相关文件交付乙方,以便乙方顺利开展承包工作。

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对承包工程全权负责,应按批准的河道整治规模,整治内和整治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2、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整治资金,并接受甲方监督.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4、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承包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5、乙方根据承包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

6、乙方有权取得承包报酬,井有权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部分奖酬金.

7、乙方处理承包业务时,因甲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应由甲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施工资料承包合同 篇六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方将工程资料整理工作发包给乙方,本工程建筑总面积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元,总价元。

二、质量要求:各项资料应以甲方工程质量为标准,与甲方工程质量相符。

三、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

1、甲方承担各项检测费、资料存档费、取备安证、评优费及在评优过程中出现的招待及礼见费。

2、乙方承担工程资料所用的电脑、软件费、所有的办公用品、文具。

3、甲方承担各相关管理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工作内容是一名资料员应做的范围内的所有事情,各种资料必须与工程同步,并配合甲方进行保证资料的收集,如因甲方进场的材料不合格,现场做的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强度达不到,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必须积极配合。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施工、工程验收、检查等工作,并出示相关资料以备检查及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提供送检的各种试块及送检的材料、各种材料的原始证明(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由甲方派专人送检。

4、乙方工作完毕是以房屋取得备案证和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城建档案馆),并出示相关工程竣工证明书为依据。

五、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开工时付乙方起动资金5000元,基础验

收付总承包额的20%,主体验收付40%,装修完工付20%,竣工备案付清余款。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延误甲方工程验收,工程资料必须齐全,如有关部门检查资料不合格,是因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责任造成资料不合格,由由甲方承担。

2、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将资料验收备案,如不能备案,甲方可拒付余款。

3、甲方按约定支付乙方资金,如甲方资金不到位出现的误工现象由甲方负责。

4、如因建设方或甲方的原因迟迟不能备案,时间顺延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或建设方承担。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7.承包经营合同订立研究 篇七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

(一) 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采取由发包方将特定的财产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承包方、承包方上交利润或承包金给发包方的形式, 由此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 发包方指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对方经营管理的一方, 承包方指占有对方财产及由此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一方。

发包方将财产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静态分离;承包方利用承包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完成各项承包任务并获得盈利,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又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动态分离;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有权享有承包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在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第三个方面, 三者的结合, 便形成了承包经营合同。

(二) 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例如, 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 一方面, 国家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因此,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如何, 不论其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1]作为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同企业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关系。在签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国家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 双方同样要坚持自愿原则, 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 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 两种职能应适当分开, [2]在研究承包经营合同主体时, 应着重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

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 是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理由是: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营业, 是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统一体。作为组织的营业是集合多数的物和权利的一定的有机组织体, 其中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3]承包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 是以发包方的营业财产 (总体财产) 为基础的。

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承包经营责任制, 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 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 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又称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承包经营合同因条款繁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为了能够通过文字凭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也为了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责任,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22条规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依照《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 应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一)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即要约人须对成立合同所必需的各主要条款都提出自己的意思, 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 而且还能知道未来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如果要约人发出的条款不足以成立, 则不构成要约。同时要约的意思表示还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 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 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其要约。

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送达须到达受要约人才生效。由于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 其到达的方式也不同:采用直接方式发出要约的, 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方式送达的, 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的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指定的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到达的时间。如果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 则要约不生效。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失去其效力: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后, 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后, 若要约人还想与承诺人订立合同, 只能重新发出新的要约。

《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不具备条件的, 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从以上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公开招标是我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的主要方式。

实行公开招标, 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第一, 组织招标委员会。《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 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 公开答辩, 择优选定。”第二,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成立后, 应对发包方的企业财产进行测算、评估, 根据发包方要达到的经济目的,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第三, 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 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确定投标方案, 填写投标书进行投标竞选。第四, 开标。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在公证人员的主持或监督下, 开启投标书, 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报出的承包指标。第五, 初评和公开答辩。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所有的投标人及其方案进行初评, 筛选掉不符合投标要求和投标方案相差悬殊的投标人, 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组织中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 回答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及职工的提问, 展开公平竞争。第六, 评标和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和在公开答辩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择优确定中标人。最后, 主管部门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一些重要的企业, 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 还要报经主管部门及上级党组织考核后通过的, 才是最后的中标人, 成为企业经营者。

(二)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如承包标的、数量和质量、承包金及其交纳期限和方式等作出实质性变更, 则为新要约, 不构成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以招标投标的方式缔约,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学术界存在着二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活动中, 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4]第二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签订的书面合同, 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笔者认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 应当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我国对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而《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此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和有关文件只是发出要约邀请, 而投标人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中对要约性质的认定, 一旦投标人将其投标书送达招标人处, 该项要约便已实际生效。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其要约, 否则, 对因其过失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 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一方在投标以后, 另一方接受其投标, 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 在中标以后, 双方还应当继续协商, 签订正式的合同条款。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经常会改变投标书的内容, 在此情况下, 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由正式的合同来确定。

参考文献

[1]郭明瑞, 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8.

[2]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23.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61.

8.由“承包”合同引发的税收争议 篇八

关键词:企业承包 应税收入 纳税主体

一、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承包”合同

某市税务稽查局在查处一家印染企业时碰到这样一个问题,该印染企业把所有车间或者分厂(含生产排污许可)分别承包给个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企业每月向承包人收取固定金额的承包金,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并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发包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由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自主经营印染业务,原材料的采购一般都是承包者自行采购但发票统一进企业的财务账,支付资金时承包人通过企业为其专设的银行账户划转,该银行账户资金由承包人控制;承包人取得销售收入时统一到企业财务开具发票提供给客户,客户资金划到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里。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处理以后,到申报期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并未就其已收取的近1千万元承包金(2011年至2012年期间)进行申报纳税。企业每月收取承包金时的账户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银行A支行 400 000

贷:银行存款——*银行B支行 400 000

其中,某银行A支行为企业自己控制并收取承包金的银行账户,某银行B支行为企业为承包人专设并由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金不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已进企业的账务,并统一申报纳税;

2.承包人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金只不过是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3.如果把承包金看成是企业取得的外部收入,那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开具的发票就都变成虚开或代开发票。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一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只能将承包人看成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核算单位,这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才会统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金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根据承包合同内容来看,承包金其实是承包人使用企业的厂房、场地的租金和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因为印染企业营业执照很难审批通过,必须要有排污权并经环保局审批同意)、排污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合计,而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企业的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2.虽然从账面来看,表现形式是企业内部的资金划拨,但实质是承包人向企业支付了承包金,企业取得了收入;

3.从经营常规做合理推断的话,承包人承包车间获取的经营收入减去发生的经营成本再减去支付的承包金应该还有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是承包人的真实承包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和成本都应该体现在企业统一的财务账簿内。本案例中虽然形式上各承包人的经营都已纳入企业账簿统一核算,但通过检查发现企业账面上根本体现不出利润或应税所得,稽查人员怀疑各承包人都按照实际收入额来列支同等金额的成本费用,承包人可能通过账外隐藏收入或账面虚增支出来实现自己的真实利润,从而使企业账面形成大额亏损。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二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应该将企业收取的承包金作为应税收入征税,否则会导致国家税款产生流失。

二、由“承包”合同引发的个人思考

(一)该企业的“承包”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关键是判断企业和所谓的承包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首先,二者之间并未构成租赁关系,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双方应是各自独立的平等法律关系,分别核算各自的经营损益,分别依法纳税,本案例中双方仍以原有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不符合租赁的法律事实。其次,二者之间也未构成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前提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是雇用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依据承包合同以发包人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承包损益。作者认为本案例中真实的情况是实际经营者借用了该印染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发票和排污资格,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挂靠关系。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相似的条款,即任何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如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对企业法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环保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企业不得出借经当地环保局登记许可的排污资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当然,现实生活中此种挂靠行为在各行各业大量存在,同时此类违法行为属于工商局和环保局的职权管辖范畴,税务局无权予以处罚,但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则属于无效约定。作者认为,从创造合法经营和公平纳税环境的角度出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合作,从各自的职权范围加强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挂靠行为加以治理和整肃。

(二)本案例的焦点应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而非资金的收入判定

作者认为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争议的承包金是否是应税收入并不是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应该是在本案例中到底谁是纳税义务人。

简要分析思路如下:

1.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未改变工商执照的“承包”业务确认出两个纳税义务人?结论是税务机关无权确认,纳税义务人就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印染企业。因此,不能将印染企业和“承包”者的损益分别计算各自纳税。

2.如纳税义务人唯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同一纳税人,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综合计算(包括“承包”者获取的收入),包括亏损的弥补,此时所谓的“承包金”就属于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因此,作者认为由于“承包人”并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仍然是以原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该印染企业是唯一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承包金”不能作为该企业的一项应税收入单独计税。当然,由于企业现实账簿中体现出的是巨额亏损,因此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的前提下,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方面,如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的涉税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还应一并检查“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违法问题。

(三)挂靠行为导致企业潜在法律风险增大

作者认为此类挂靠行为的大量存在有很多主客观原因,此处不一一展开讨论,但一个客观事实是企业的股东或合法经营者们缺乏法律常识或法律意识淡漠。表面上看,通过允许他人挂靠企业获得了稳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收入,但实际上却放大了企业未来的法律风险.因为“承包者”们是在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出现一切问题都将由企业承担法律后果,例如侵吞企业资产卷款逃逸或出现严重生产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后逃逸,更有可能出现虚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嫌触犯刑法的严重法律问题等等,企业的这些潜在损失又岂是一点点的挂靠费收入所能弥补的。

9.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篇九

发包方:(以下简称为甲方):黑龙江千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劳务承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有关具体事宜如下:

一、工程名称:黑龙江宝山矿业厂区内道路及挡墙工程

二、工程地点:黑龙江宝山矿业厂区内

三、工程工期: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10月15日

四、工程内容:浆砌石挡土墙,浆砌石护坡,浆砌石水沟及部分

零星工程。

五、承包范围:甲方与工程建设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有土建范围。含土方工程(机械在外)、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脚手架工程(含钢管架材)、砌体工程、所有工作内容实行工程大包干,工地无任何杂工。(除分包工程外所以工程在内)

六、承包方式:包工

七、价款及拨付方式:

1、价款:按每立方米80元计算。

2、拨款方式:每月月底按工程量拨款,施工期间保证乙方生活

开支。

八、现场管理:接受甲方、监理对工程和安全的检查和监督。

九、工程质量:保证质量。按甲方的要求达到使用标准。

十、甲方负责:负责对乙方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提出整改意见及最

后的验收。

十一、乙方负责:

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安全,出现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自行提供搅拌机和铲车等工具。

3、乙方须保证工期,应在2018年10月15日前按要求交付完工。如因天气变化,工期顺延。双方协议延长期限。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期生效。

甲方:

乙方:

10.钻井承包合同及管理模式计划探讨 篇十

【关键词】钻井管理模式日费合同进尺合同总包合同钻完井EPC

国际石油行业在七十年代只有日费制承包和进尺制承包两种基本承包方式;进入八十年代,总包制承包方式在钻井工程承包中得到应用。国际钻井承包商协会IADC将钻井合同分为三种:日费合同(Daywork Drilling Contract)、进尺合同(Footage Drilling Contract)、总包合同(Turnkey Drilling Contract)。

一、国际主流钻井承包合同模式

所谓鼓励性承包是指根据钻井承包商在指定工作范围内承担风险的程度,石油公司按作业性能给钻井承包商支付报酬的一种承包方式。根据钻井承包商承担责任的大小,鼓励性承包方式可分为四种:鼓励性日费制承包、功效鼓励承包、分担风险承包和鼓励性综合承包。

1.鼓励性日费制承包

鼓励性日费制承包是在传统日费制基础上,增加一些鼓励性措施和相应条款,以激励承包商的积极性,改善作业性能。合同双方根据以往的作业经验和邻井资料,并结合所要钻井的设计,共同制定目标参数。在实施过程中,若实际作业性能优于目标参数,钻井承包商除了按日费率获得报酬外,还将得到按事先确定的方法计算的报酬;石油公司则因作业性能改善而降低成本、提前發现或生产。

目标性能一般根据钻井时效、钻头成本、钻井液成本等来设定,双方获益比例则以不同目标参数的具体情况而定。

2.功效鼓励性承包

这是一种以进尺为依据的鼓励性承包方式。在这种“鼓励性改进型进尺制承包”方式中,按照双方同意的比例从日费制中分隔出一部分改为以进尺为依据的支付办法,其余部分仍按日费制实行。鼓励性系数(0~1)趋于l时为改进型进尺制,若在钻井过程中发生问题,钻井承包商承担主要风险;而鼓励性系数趋于0时为日费制,油公司承担主要风险。

3.分担风险承包

在综合日费制、进尺制和总包制三种承包方式的基础上。美国Western Oceanic公司于1986年前后推出了“分担风险”的承包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使油公司既能以最少的费用获得钻井预期的最终结果,又能有办法刺激承包商提高作业性能。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合同双方分担各自最有利对付的风险。石油公司承担地质、气候与井有关的风险;而钻井承包商承担钻机不能正常运行和井队作业不当等工程风险。

4.鼓励性综合承包

鼓励性综合承包是指,除承担钻井作业外,石油公司希望承钻井包商承担更多与钻井有关的服务,并根据作业性能予以奖励。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石油公司可降低单位进尺成本,分散风险,改善作业性能,降低管理费,避免重复性工作,通过提高积极性和降低固定成本,优化批准预算,加快技术开发的进程,缩短积累经验的过程,减少人力投入等等。

二、国内外石油公司钻井承包合同情况

1.国际石油公司钻井承包合同情况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各种传统的承包方式基本上开始转变。国际石油公司如壳牌率先对传统的钻井承包方法进行了改革,提出了“九十年代钻井承包战略”,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油公司的监督作用和合同合作导向发生了根本变化,以利益和友谊来诱导承包商投入更大资源,进而提高作业效率,使投资方获取最大的效益,又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战略”。目的是以较高的成本效益交付合格的油井,这种承包模式要求承包商管理自己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充分发挥其技术、管理资源的作用,油公司的的责任将从对作业的生硬监督变为对承包商的管理。

综合承包,把一合同格式相似的相关服务,通过合同中的特殊章节联系在一起,将一系列相关服务合并到一份合同中,组成综合服务合同。

分包,油公司在与钻井承包商签订钻井合同的同时,由钻井承包商与提供其他服务的承包商签订合同,并由钻井承包商管理。

2.中国海洋石油公司钻井承包合同情况

针对海上石油勘探与生产工程风险高、投资大的特点,中国海洋石油钻井作业一般采用日费制的合同承包方式,这种做法与国际承包管理方式一致。同时,为了激励服务方主动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也采用了进尺合同、总包合同。并将作业进度、质量和HSE因素加进承包合同中,作为最后鼓励措施的评估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日费合同:由于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所属的钻井平台对内实行内部指导日费价,所以油公司和服务公司一般按集团公司确定的钻机日费率执行;

总包合同: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在一定情况下也采用总包合同,此情况一般是总包国外石油公司在国内海洋的钻完井工程,或总包油公司在国外的钻完井工程。另外,为更好地控制项目勘探开发的费用和质量,在国内海上钻井专业技术服务领域也应用总包合同模式,如定向井、钻井液服务等。

进尺合同:为更好地控制项目勘探开发的费用和质量,中国海洋石油在海上钻井专业技术服务领域也应用进尺合同模式,如在涠12-1油田群定向井、钻井液服务等曾成功应用进尺合同,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3.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钻井承包合同模式

为实现集团公司项目控投资和控成本的“双控”管理目标,中石油不同地区和油田,根据对地质认识程度和风险大小等因素,钻井承包合同模式有日费、总包、区块总承包、单井总承包和钻完井EPC,并实行相应的管理。灵活、新的合同管理模式实现了甲乙双方技术优势互补,为加快勘探开发进程翻开了新的一页。

钻井日费制承包:根据钻机在井上的工作日数,按一定的日费率向承包商支付报酬。

钻井总包:将一口井或一个区块两口及两口以上井的钻井工程(材料)一次发包给钻井施工单位。

11.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规范化 篇十一

1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当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1.1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

在我国部分农村当中, 并没有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在很多情况下, 都只是口头协议, 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书面合同, 导致很多的纠纷。

1.2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时经常出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

在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的过程中, 有时签订的权利和义务都得不到履行。有时出现合同的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现象, 甚至出现无期限合同。

1.3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时手续不齐全, 表达不清楚

农业承包合同手续不全主要表现在公章不齐全或盖错公章。表达不清楚主要表现在字迹马马虎虎, 模糊不清, 缺字及语句有歧义, 存在代签现象。

1.4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素质较差

许多业务人员未经相关的正规业务培训, 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明白, 理解较为片面。

2 农业承包合同规范化管理建议

2.1健全落实各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对于如何一个村来说, 任何经营项目的发包, 是一件直接关系全村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 应该设立专门的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防止在承包过程中出现意外。有些地方, 政府部门虽然没有落实专门的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但是村委会应该负起责任来, 可以自己组织村委会相关人员, 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

2.2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签订承包合同时, 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 合同双方都都应该遵循自愿然则, 合同双方都不能违背对方的意愿或是强迫对方签订对方不愿意的合同。同时也应该明确双方的义务与权力。在我国, 通过家庭承包责任制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进行承包土地流转时, 承包方必须得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当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时, 承包方必须经得发包方备案[1]。

2.3合同文本必须规范统一、签订合同的手续必须齐全

农业承包合同周期都较长,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 手续必须齐全, 以防止后期出现意外时有据可依。项目发包时双方应提供的材料如下:合同双方相关法人的身份证明, 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双方的经营资质及授权委托书, 场地及经营能力证明[1]。项目登记管理应该注明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大小及经营期限等。此外, 在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时, 双方代表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的, 还应加盖公章[2]。

在合同的书写上面, 不能字迹潦草, 要字迹工整, 使合同双方都能看清, 同时相关的语句要通顺, 不能有歧义。合同中不能漏字或出现错别字, 以防止出现意外时合同里面的内容不是当初签订合同时想要表达的意思。在最后的签字上面, 合同双方一定要按照双方身份证上面的名字就行签字。

2.4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素质, 培养综合型人才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应该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素质。作为领导管理者, 要定期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不仅要进行制定合同的相关理论培训, 更要进行承包合同案列的分析, 既要有正面案例的分析, 也要有反面案例的分析。要高度重视培训, 培训不是走过程, 更不是形式主义。同时, 单位领导管理者要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道德素质教育及法律教育, 提高业务人员的道德水平及法律水平。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在人才建设上面, 要以目前单位内部业务人员为基础, 大力培养综合型人才, 使之在面对突发状况时, 可以合理及时的应对。另外,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淘汰制度。单位领导管理者要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 对优秀的业务人员要进行重点的培养, 对专业技能及思想道德素养低下的要果断的进行淘汰。同时, 部门要规范选拔制度, 积极引进优秀的大学生人才。

3 结论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加快, 农业项目承包将会越来越多。规范化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可以促进我国新农村的建设, 加快形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提高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 促进我国农业及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毅.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哨冲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J].经营管理者.2015 (7) .

12.道路施工承包合同 篇十二

乙方: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农村建设,xx村实施村道公路硬化作业,乙方经申请和相关程序,成为本项目的施工方,甲、乙双方经多次、反复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信守。

一、工程名称及地址:xx县xx乡xx村村道公路硬化工程,地址在xx县xx乡xx村境内。具体施工范围:

二、施工方式:本次施工由乙方采取全承包(即包工、包料、包安全)的方式进行作业。

三、工程价款及支付办法:

工程施工单价万元/公里,按工程实际施工里程计算工程款。具体支付办法:路基完成后,拨付工程万元;第二层完成后,拨付万元;浇灌混凝土成型米后,拨付万元。其余工程款于整个工程完工后全部拨付。

四、工程施工质量及技术要求:工程须按标准进行施工作业。

五、工程施工期限:

六、安全责任:

1、乙方须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险,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2、施工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负,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七、其他约定:

1、路基经甲方验收并同意乙方进行混凝土浇注时,由甲方向乙方出据混凝土浇注通知,乙方方可进行混凝土浇注。

2、乙方混凝土浇注完成后,由乙方进行监管维护,直至甲方检查验收合格。

3、施工的一切原辅材料、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乙方所使用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4、施工过程中甲方安排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5、全部工程结束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并经乡主管部门审查后,方视为完工。

八、违约责任:双方应信守合同,不得违约。单方违约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六份,甲方存二份、乙方存四份。

甲方:

乙方:

13.承包施工合同 篇十三

乙方:

甲方在稀桥斜对面有一外墙项目工程,建筑总面积约5800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外墙涂料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等一确外墙涂料项目的施工。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十拾六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付款方式

竣工前三天甲方必须付给乙方百分之九十的施工费用及材料费,剩下百分之十在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七、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二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 月 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10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两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迅速筹备。

九、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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