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解读论文

2024-08-24

民商法解读论文(精选9篇)

1.民商法解读论文 篇一

民商法论文选题

1、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2、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3、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4、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5、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6、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101、诚信原则在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解决中的司法适用

10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103、夫妻赠与房产法律适用研究

10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立法完善

105、消费者网络购物反悔权适用研究

106、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研究

107、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法律研究

108、论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的私法效力

109、以税收奖励为主的著作权体系研究

110、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111、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研究

112、宅基地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113、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

114、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115、过度医疗侵权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16、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探究

117、论我国自助行为的界定

118、论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119、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场域研究

120、中国与俄罗斯土地制度比较研究

121、民国时期婚姻法制变迁研究

122、国家对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义务研究

12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研究

12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25、我国以房养老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126、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研究

127、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极利保护问题研究

128、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129、保证期间的实务问题研究

130、众筹服务合同的合法性研究

131、避险过当民刑责任比较研究

132、专利权权利性质研究

133、私权自治中的政策介入研究

134、论网络隐私权的救济方式

135、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研究

136、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研究

137、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38、基于互联网的方法专利引诱侵权制度研究

139、计算机程序盗版行为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140、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及判例研究

141、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与法律保护

142、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143、论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构建

144、我国专利保险制度构建研究

145、低碳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研究

146、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147、美术作品的抄袭认定研究

148、判例视野下的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研究

149、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150、动漫二次创作与在先作品的权利冲突研究

151、我国失独家庭法律救助研究

152、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研究

153、美国住宅租金管制法律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154、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55、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156、论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157、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研究

158、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159、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160、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61、论反垄断法视角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162、论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

163、论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164、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165、失独老人养老政府责任的保障措施研究

166、论遗产管理人制度之构建

167、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研究

168、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169、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完善研究

170、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171、大规模侵权行政主导型救济模式研究

17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研究

173、两大法系民法诚信原则研究

174、高校人员流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175、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研究

176、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

177、论隐性采访中的隐私权保护

178、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179、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180、论医疗纠纷中的损害赔偿

181、论我国堕胎权的法律保障与限制

182、论无偿乘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183、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护

184、内蒙古地区采矿权权属强制变更研究

185、论网络时代的被遗忘权

186、侵权、工伤和交强险的赔偿竞合处理

187、湖南省四村宅基地流转问题调研报告

188、海域使用权征收补偿中的问题探究

189、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研究

190、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

191、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

192、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改造

193、我国高校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

194、我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195、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196、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197、企业字号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司法认定

198、雇佣及承揽关系的司法认定

199、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200、合同解除法律问题研究

201、论建筑公司对实际施工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202、中日图书馆读者隐私权保护比较研究

203、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04、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05、论我国精神病人监护制度

206、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探析

207、论网络摘编行为中的著作权问题

208、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

209、体育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

210、关键词推广中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审查义务研究

211、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中的分摊因素研究

21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自愿许可模式研究

213、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以及解决

214、中国反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215、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16、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217、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研究

218、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219、中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越南的启示

220、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实证分析

221、假冒“专营、专卖”伪劣商品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22、不动产公证制度的引入与适用

223、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224、兰州鑫盛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研究

225、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研究

226、中韩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比较研究

227、论美国法上的民事制度及启示

228、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专利诉讼高发原因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研究

229、论房屋买卖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

230、反家庭暴力民事立法研究

231、生育缺陷者生育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32、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研究

233、后位继承制度研究

234、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抗辩权研究

235、人类胚胎干细胞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236、消费者后悔权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解释与检讨

237、我国旅游线路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38、试论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

239、论最高额抵押中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240、福建省版权保护影响因素研究

241、论美国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及对我国侵权法的启示

242、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障碍与冲突的解决

243、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研究

244、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问题研究

245、浅析我国法律项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

246、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研究

247、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问题

248、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249、上海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和法律问题研究

250、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51、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研究

252、商事审判的相对独特性研究

253、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完善

254、我国夫妻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255、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256、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57、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

258、共同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之研究

259、美国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及对中国的启示

260、德国法中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61、“小产权房”成因及其合法化途径探究

262、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

263、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若干问题思考

264、酒后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研究

265、保障性住房物权变动研究

26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研究

267、“借名买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68、关于“小产权房”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269、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70、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271、论我国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制度的体系化重构

272、论侵权责任中的受害人同意

273、对赌协议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74、论我国融资租赁合同转让时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275、论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执行

276、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277、论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278、债券契约条款的限制力研究

279、以业主自治为视角探索业主大会法人化构建研究

280、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81、未成年人监护的比较研究

282、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研究

283、动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84、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285、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学研究

28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287、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288、寄送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研究

289、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290、论医疗产品侵权责任

291、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292、论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

293、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

294、论原作者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295、动漫品牌授权模式的法律分析

296、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297、我国商品包装装潢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98、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研究

299、民事推定规范研究

301、论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附随义务

302、国家所有权治理法律程序论

30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研究

304、基于合同备案作品权利转移链构建方法研究

305、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306、法律移植问题研究

307、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研究

308、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309、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司法适用的案例研究

310、通谋虚伪表示研究

311、论环境共同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312、论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313、大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314、论戏仿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315、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

316、著作权视野下的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法律问题研究

317、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31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319、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32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321、摩塞理论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研究

322、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323、医保契约法律制度研究

324、互联网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325、著作权和所有权权利冲突研究

326、从知识产权角度浅析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327、我国数字电子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28、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329、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330、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制度研究

331、网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332、论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333、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334、我国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335、计算机字体及字库的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336、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

337、传统武术的商标权保护研究

338、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保护研究

339、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40、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研究

341、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

342、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应对

343、快递民事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344、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当代女性参政权研究

345、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研究

346、我国矿业用地法律问题研究

347、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的赔偿问题研究

348、西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49、陕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350、我国社会转型期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思考

351、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研究

352、采矿权准用益物权属性及其限制研究

353、人格标识商品化问题研究

35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355、无权占有保护问题研究

356、中小企业互助性信用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357、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58、我国林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359、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侵权人预付问题研究

360、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价值衡平

361、论我国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362、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363、我国生物技术专利池的构建

364、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比较分析

365、论不作为侵权之补充责任

366、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限制保护研究

367、论我国虚拟财产的继承

368、论预约合同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369、二维码商业应用下的商标权保护研究

37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371、论商标俗称保护的公众使用规则

372、论侵犯环境相邻权的赔偿责任

373、互联网时代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374、深度链接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375、专利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

376、论3D打印对版权法的影响及其应对

377、山寨游戏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研究

378、我国商标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379、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380、我国民事补偿一般规则的立法研究

2.民商法解读论文 篇二

一、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一)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与立法准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我国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商法部门。我国自1979年进行改革开放起,我国的经济制度已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市场经济有了极大的进步。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始进行完善与管理。商法仅仅是针对一些商品关系、市场平等主体之间进行调整。针对这个关系,部分人认为商法是附属于民法的一个法律,是我国民法的一部分。因为民法几乎覆盖了我国商品经济活动,但是民法只是各个经济活动进行抽象化后的法律表现。而相比较而言,我国商法只是在某些具体的领域对商品经济的`关系进行调整,所以说商法只是民法的一种具体的表现。也就是说,我国商法是民法的一种具体补充。我国的民法与商法均涉及了经济交易的一些内容,这也就导致了一旦经济交易出现了问题,就可能去寻找到一个确定的界限,来明确它是属于民法范畴还是商法范畴。所以说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与立法准则。

(二)民法与商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有这种观点的人是将民法分为了一般法与特别法,而我国的商法就是一种特别法。在那些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单行法相对于民法典来说,便是一种特别法。而在那些民商分开的国家,商法相对于民法典来说,便是一种特别法。对于这种区别来说,我国属于民商法合一的国家,民法通则对于民法典来说便是一种普通法,而破产法、公司法、保险法等商法便是一种特别法[1]。通俗来说,如果某一个法律事件在普通法以及特别法中均可以找到,那么执行法律便以特别法为准。虽然说我国对于民法与商法的争议仍然在继续,但是商法也是我国重要法律,得到了很多专家的认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说民法与商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三)商法与民法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商法是民事法律法规的一种特别法。”但是这种观点是不开放的、有局限性的、落后的。他们认为,商法早在清代戊戌变法时期便有据可查,即《大清商律草案》。直到民国时期,民商合一的模式也开始实施,但是那时期的经济活动较为单纯,交易的关系也较为简单,所以这种模式还是可以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的。但是这种模式用在经济发展的当今社会就显得格格不入了。因此,这种观点也就站不住脚了。

二、民商法立法模式

(一)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

将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从观点上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便是民法向商法发展,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商法在我国法律法规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不可以替代的。且商法中所包括的商品经济活动的法律基本囊括了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因此可以将民法放入商法之中,制定出民法依附商法的法规。其二,便是商法向民法发展,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商法只是民法的一种特别法,可以依附民法,不需要单独立法。这种观点的依据为商法可以解决的法律问题的范围十分小,且在民法中基本全都包括了,所有使用商法解决的问题,使用民法也可以解决,因此不需要单独设立商法。

(二)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民法有民法的法则,商法有商法的法则,不应该将二者混在一起[2]。这种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在资本主义国家受到推崇,例如西班牙、巴西以及墨西哥等国家,均有独立的商法。基于这些成功的例子,我国不少法律专家认为,我国应该借鉴这些经验,采取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但是放眼全球,并没有一个能够让所有国家均信服的权威体系,因此这种认可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除此之外,我国商法的设立,并没有既成的传统,也没有理论的依据,所以想要建设一个完善的商法并不容易,也不现实。因此本人认为这种立法模式不适合我国的社会性质,也不适合我国进一步发展。

三、小结

总的来说,无论我国以后采取哪种立法模式,均要立足于服务社会与服务群众。个人认为采取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法律面临的一些问题,同时还符合我国的国情,能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结合。

[参考文献]

[1]严宗杰.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法制博览,2017(4).

3.苏州大学民商法考研真题 篇三

1.试述民事责任的本质和特征。(15分)

2.试比较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15分)

3.试评述《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15分)

4.试结合我国《合同法》和传统民法理论,比较“合同解除”“合同消灭”和“合同终止”三者的不同含义。(15分)5.论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和类型。(30分)6.试评述物权行为理论以及我国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30分)7.案例分析(30分)

甲在2000年6月购买一套商品房,与妻子周某和小女儿乙共同居住,8月7日,甲与该小区的物业签订“物业公约”: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甲承担上缴物业费的义务。由于物业公司只安排保安负责巡视保护安全,其监控设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检测而未能正常使用,小区业主要哦秋安装防护窗,物业予以拒绝,造成安全防范漏洞。2001年3月5日凌晨1时许,良民罪犯通过小区垃圾场的小铁门没有上锁,一直敞开着的机会,闯入甲的家中,将乙奸淫后杀害。其中一名嫌犯被抓捕归案,判处刑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甲索赔,判决刑事被告人赔偿12346元,其余无能力赔偿,甲依据“物业公约”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违约损害赔偿4万元,对甲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

结合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对上述案件进行评析。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07年民商卷)

一.简答题

1.简述民事权利的含义。2.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3.简述战友的分类。

简述《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规制的相关内容。二.论述题

1.评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制度。2.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3.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08年民商卷)一.简答题

1.试辨析“权利”“权能”二者的含义。2.简述代理关系中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

3.简述用益物权的特点,并结合我国《物权法》谈谈用以物权客体的新发展。4.简述情事变更的原则。二.论述题

1.论抵押权客体的发展和变化。(结合传统民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先关规定和变化予以论述)2.论提存。3.评述下列法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0年民商卷)

1.试比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2.试比较要约和要约邀请。3.论述违约金责任。

4.结合主债务和保证债务主从关系,试评述下列法条: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73条第2款:“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一款:“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5.结合侵权责任法3次审议稿相关条文评述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3次审议稿86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6.结合《物权法》论述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7.结合民法中免责条款相关理论评述下列案件: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1年民商卷)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2年民商卷)

1.简述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15分)2.简述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法律后果。(15分)3.试比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5分)

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有何区别?(15分)5.论述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30分)6.评述下列法条中包含的法律制度。(30分)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案例分析:

甲和A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19万元出卖给A,A交付了房款后,家没有将房屋交给A,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后,甲又和B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15万卖给B,B交付了房款后,甲交付了房屋,但是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B正在装修房屋,A自行将自己的物品搬入该房屋,并在其中居住。

请从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角度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3年民商卷)

1.论除斥期间。(15分)2.论暴利行为。(15分)

3.论述主物和从物的区分和物的成分。(15分)4.论述《物权法》上动产物权的设立规则。

5.试比较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责任。(30分)6.试评析下列法条: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案例分析:

甲打伤乙,在甲伤害乙的过程中,乙母正好看见,看见儿子被打,以及倒在血泊中的惨状,突发心脏病。后来乙母住院花费3万元,并且心情十分悲伤。现在乙母就自己的损失要求甲赔偿。

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法学理论,试评述本案。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4年民商卷)

1.试比较自然人行为能力和自然人责任能力。(15分)2.简述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的原则。(结合3个具体的合同法上的制度)(15分)

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共有物的范围。(15分)4.简述债权物权化。(15分)5.法条评析: 6.论述新闻报道,社会舆论和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30分)7.案例分析: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5年民商卷)

苏州大学

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4.法德民商法制度的对比与评价 篇四

谢怀栻先生的《外国民商法精要》一书自2002年首次出版至今已逾十余年之久。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这本经典著作经过不断增订,与时俱进,历久弥新,惠泽了无数民商法学界的有识之士和莘莘学子。该书作为近代以来国际民商法治进程的缩影,结构清晰,内容全面,理论与实例相结合,使人读之倍觉阐述深刻而又避免晦涩,涉及面广而又有的放矢,详略得当,令人手不释卷,视若珍宝。

纵观全书,可以发现,在500余页的书目中,作者安排了近十分之一的篇幅来介绍法国与德国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如此不惜笔墨,可以看出法、德两国的民商法制度作为精要之首推,对当时其他国家乃至后世产生的巨大影响。

笔者仔细研读了书中关于法、德民法制度的起源、基础、理念、制定经过、编制特点、内容、立法精神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介绍,感慨不已,遐想万千。下面,就由我来同大家分享一下法、德近代民法制度的比较与评价。

一、法国民法典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近代民法典。作为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法国民法典》处处体现以自由和人权为主要内容的革命思想。所以谢老认为,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应该着重于它的思想内容。例如,法典中所规定的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的四个基本原则——法律统一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立法与司法相分离原则、公法与私法相独立原则,是封建社会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学术理论,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又如,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也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完成。当然,绝对的所有权并不是激进的,立法者在大革命胜利的喜悦中仍然保持着原则性治国理智---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这容易使大家联想到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说,当代社会主义国家中仍存在的敏感的、易受争议的社会现象,在200年前就被欧洲立法者作出规定,这是多么强大的预见性和勇气之所在!又如,财产法中所渗透的意思自治原则,成为近代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其规定的债务债权、优先受偿权利的相关内容,依然成为我国民法学生所研究的重要知识构成。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缓和、限制了大革命后的一些激进的法律,但是与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来,它仍旧对“旧制度”做了极大的变革:例如废除宗教对婚姻家庭的绝对管辖权,完成了婚姻的世俗化过程,在此不一一举例。

在《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与语言方面,教科书式的体例在其当时的社会环境背景下有独到之处。另外,《民法典》的语言一直受到后人的称赞,浅显易懂,生动明朗,被比喻为“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这也是立法亲民主义的一大进步。

总而言之,《法国民法典》是影响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不仅法国人民对这部法典充满着爱好和感情,世界人民也把它作为一部有高度学识价值的著作。其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来说,都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堪称西方近代民商法的典范。

二、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迅速风靡于当时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在长达100年的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状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以改变。《德国民法典》产生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的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相反,它可以说是一部保守、甚至守旧的法典。但是,《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迟出100年,在这段时期内,法典编纂与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为其奠定了新的基础,使之在民法发展史上的地位与《法国民法典》各有千秋。以下,我将对《德国民法典》的相关情况作以阐述,并将之与《法国民法典》稍加比较。

在法典编纂基础方面,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制度不断出现,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还没有出现或者还未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例如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潘德克顿学派学说等,都成为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基础。

在制定过程方面,《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酝酿和讨论的阶段,例如历史上有名的“法典论争”,为法典的制定完成了思想上的准备。另外,法典的制作工作本身也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统治者要求起草者尽量细致地进行工作,成立起草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两次把草案公布向公众征询意见,从不同的角度批评完善,总共花费了23年的光阴,并完整地保存了立法资料,这也是立法学界少有的精益求精的做法。

《德国民法典》在形式方面的一大特色就是它的五编结构,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与《法国民法典》比起来,五编的结构特点在于:总则编的设臵、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继承编的独立。例如,总则编的设立使民法中的身份法与财产法成为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也避免或减少了许多重复之处,表现出来的是系统化精神与抽象的倾向。在债法与物权法的划分中,《法国民法典》中已有债的概念,但债法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债的关系作为了财产法的附庸。而《德国民法典》从法律关系与权利的性质出发认为,债权和物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利,应该各自为编,从而形成了一套特有的理论与立法方法。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亲属与继承,因此又设臵了一个独立的继承编,突出了身份法的重要意义,使编制更加合理化和规范化。

关于《德国民法典》的内容方面,其中有些规定是《法国民法典》中完全没有的,例如,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概念等,这些几乎都是社会经济发展与潘德克顿法学发展的结果。《德国民法典》实行表示主义,规定所有权在交付或登记时转移,这与《法国民法典》的意思主义(即规定所有权在合意成立时转移)是有很大不同的,这种规定也更加贴近现代社会对于契约规定的要求,是进步的体现。此外,《德国民法典》对合同自由原则做出了一些限制,扩大了契约及于第三人的效力,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相比,德国对于身份法上的干预更为强烈,比如限制离婚自由,形成了“困难条款”,从侧面体现了民法的道德化。

《德国民法典》的另一大特点是规定了一些 “一般条款”。所谓一般条款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如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缔约过失、情事变更、法律行为基础丧失等等。法官可以把一般条款运用到各种具体案件去以解决他要解决的问题,起到一个在成文法之下的润滑作用。所以有人说:“如果没有它们,《德国民法典》中的一些僵硬的、严谨的条文可能已经在社会变化的压力之下爆炸了。”此处“它们”,便指上述所谓“一般条款”。

在立法精神方面,保守的《德国民法典》与破旧立新的《法国民法典》截然不同。具体表现为,后者完全排除了教会对于婚姻的势力,而前者保留了婚姻对宗教的义务;后者较为彻底地消灭了封建制度,而前者直接保留了日耳曼固有法,保存了封建制度,这点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言,仍是落后的。当然,《德国民法典》也有一些适应时代需要的规定,例如对民法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的限制、对承租人的照顾(如进一步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这些规定也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资本家经济的发展。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高超成就,一直是脍炙人口的。表现为:整体体系合理,逻辑性强,避免重复;适度概括,避免出现漏洞;概念用语精确等。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批评的声音,如法典的严格性使法律的硬性规定过多,法典的精确性使法律艰深难懂等。但实际上,这种过分偏激的意见,并未能动摇《德国民法典》的地位,总之,在立法技术方面,《德国民法典》是“可与任何一部重要的法典相匹敌的”。

就我们中国人而言,《德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远较《法国民法典》密切,发展我国民法学的研究、建立我国的民法学体系,必须着重去研究《德国民法典》。

5.民商法解读论文 篇五

内容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

考过研的人总是会多愁善感。看着论坛里新一批即将踏上沉重而充实的人大法学考研之路的师弟师妹,我很自然地想到了去年此刻的自己。也就是几乎同一时期,在这个怡人却短暂的北京的春天,我和我的同学,两个大三的学生,选择了考人大,我选择了民商,他选择了国际法。

看到录取名单上我们俩的名字,回想过往的一年,有说不完的感动和惆怅,汗水和眼泪,这里我暂且收住着怀旧的笔,用尽量简约的文字,将我们过去一年成功考研的经历讲给大家,希望能对各位追梦人有所帮助。

先介绍我自己,2012年应届毕业生,考上人大民商法,初试成绩390+,专业课两门均125+(此处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恕我没有给出确切的分数,希望大家能够理解)

我用关键词的形式,把我的考研一次成功经验和大家分享。

人大法学考研关键词之一: 背

作为一名高中时期的理科生,我在很长时间内反感“背”这个词,在我看来,理解才是学习的王道,“背”意味着死记,意味着盲目的重复。但是过去一年考研的经历,让我改变了之前对“背”的偏见,也让我产生了对文科生的敬佩。

考人大——找准方向,背背背!

选择人大,而不是北大抑或清华,也就意味着你选择了一条严谨的“概念”之路,人大的题目重视基础是不争的事实:初试题以名词解释和简答为主,两门专业课,除去科目三的3道论述题所占的60分,剩余的240分都是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是对法学基本概念的考察,简答题也是由核心概念的名词解释和相关性质的展开组成,因此,“概念”是人大考研的灵魂。

攻克“概念”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把它背下来。

有一点大家应该会同意,一个概念“你把它记住了,你也就理解了”。无论你对一个概念的外延有多么充分的感知和理解,如果你不能用法言法语将其内涵直接“陈述”出来,具体到考试上,如果你不能用标准化的、精炼而周密的语言将 “名词” 解释出来,你很难向阅卷老师证明你真正理解了它,你就不能拿到足够换来一张录取通知书的分数。

在准备人大考研的过程中,很多人,包括我自己,在初期很长时间内都是以一种很缓慢的节奏“细细”地看书,看的也很认真,看的遍数也不少,但是随便拿一道简单的真题来检验自己,就会发现要么是“知其一不知其二”,要么是似曾相识却无法言传——这都是不行的,这样在考试时要么漏掉重要得分点,要么写成毫无逻辑一团糟招致评分老师的不良印象。同时,这种“看过很多遍却还是记不住”的难受经历也会消磨备考过程中本就脆弱的信心和耐心。

名词解释和简答不是看出来的,而是背出来的。

因此,我的建议,“背”吧少年!放低姿态,放平心态,放下“靠理解不用死记硬背”的身段,静下心来耐心地背,一遍又一遍地背,每背一遍都会有新收获,每背一遍都会发现之前在理解上的偏差,五遍十遍二十遍,随着越来越多的概念对你而言都如数家珍,你的信心会膨胀,你的继续背下去的动力和热情会增加,你的成功几率也在悄然增长。

所以,我的第一个建议:在认真看过每一门教材1-2遍,掌握了学科的知识框架并且对每一个概念都有比较到位的理解 之后,就开始记忆——“背”,而不是继续轻松地看书,最好是能够到合适的地方大声的朗读然后再大声地背出来!朗读之后再背诵,是一个信息输入和输出的双向过程,这个综合过程远比看书的效率高(你们会懂的)。对于一般考生而言,看书很轻松很愉快,但是背书相对很累,这也导致很多人长期停留在只看不背的阶段,浪费了提升水平的时机和时间。

6.互联网时代民商法的演进性 篇六

例如陆续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规。

不过随着时代的进步,民商法也在不断演进,因此研究时代是如何造成民商法的演进是很有必要的。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变化,互联网时代向人们展示了一个高质量的发展前景,为经济发展打开了新局面,对民商法的要求更高。

因此,要适应时代发展,能够以开放的心态与求实的精神去处理各种问题,避免由于与时代不符而显得格格不入。

西方经济理论认为,社会秩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演进(内生)秩序及其规则;一种是建构(外生)秩序及其规则,而民商法则属于演进的经济秩序规则,相对于外生的秩序及其规则,民商法可以看作是历史的演进与社会经济秩序的互相博博弈得到的结果。

它不是由人们费尽心思凭空设计的,也不受立法者控制,它的制定必须符合历史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每个人都能影响制度的生成,但同时每个人都受制度的约束,这是社会的自发秩序,在这个秩序中,人们的态度不一定是理性的,只是按照日常的惯例行事。

这种惯例对人们的生活影响非常大,例如国际贸易惯例,在经济活动中起着最基本、最普遍的作用,维持着经济社会的运转。

而一些法律也只是在惯例出现问题或惯例不生效时才起作用的。

一、经济的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经济的发展对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影响

传统民商法中,信息的安全并不是很重要,例如在传统的交易中,安全包括信息安全、付款付货方式安全以及信用安全,而传统的付款方式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信息安全对交易的影响不大,第三方得到交易信息后并不能做出有损交易双方的事情,因此在传统的交易中交易安全问题影响不大,甚至根本不会出现安全问题。

[1]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交易渠道变得更多,交易空间更广阔,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地域限制,交易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按照自身的交易要求寻找交易者,而这个交易者可以使来自世界各地的任何一个人。

这就使得市场更加统一化,人们发布或搜索信息更简单、有效,交易主体变得更自由。

(二)互联网时代要求对民商法的价值体系进行重构

新时代下,民商法价值体系主要有:自由、平等、公平、安全、效益,这几个中,(1)自由是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基础,也保证了其他价值得以体现;(2)平等的内涵已经不同于传统交易了,它更具工具性和目标性;(3)公平是民商法的最终追求;(4)安全是互联网时代中民商法的主要追求目标;(5)效益处在最重要的价值地位上。

这其中,安全与效益互为矛盾,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民商法需要考虑的。

二、互联网时代民商法的演进性

(一)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1.平等中立原则

互联网时代的民商法的平等中立就是指,民商法对参与交易双方或多方需要达到的条件,具备的技术水平,选择交易平台等不做过多干预,保持中立,不能出现偏袒一方的情况等。

平等中立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个全球性的特点。

以民商法中的电子商务法为例,关于平等中立需要做到以下几点:①技术平等。

电子商务中的各种技术例如秘钥等加密方法应该一视同仁,不可区别对待或有任何歧视;②交易媒介平等。

交易媒介主要有通讯、有线、无线、广播等,都应平等对待;③实施平等。

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有关的法律态度要品等,不能厚此薄彼,另外对于国内的与国际的电子商务也应平等对待;④保护平等。

对所有参与到交易中的人员,包括国内的商家、当事人与国外的当事人都应提供同样的保护。

2.安全原则

安全在互联网时代变得更加重要,定义也更加丰富,而安全原则就是指在进行民商活动时,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作为活动的`基础与前提,其对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该体现出对安全的重视。

以电子商务的安全为例,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

互联网时代使交易更高效,更快捷,而高效与快捷的前提则是安全。

网络由于具有一定的虚拟因素,存在着许多变数,因此安全就显得格外重要。

网络安全主要有以下两种问题:一是由于网络环境问题,导致存储额信息外泄;二是受到人为恶意破坏,修改了用户传播或存储的信息。

目前的防治手段主要从数字认证、签名、网络安全设置、支付这几个方面展开。

这也体现出了民商法的演进。

3.效益原则

法律是公正的代名词,法律的出台就是为了维护公正,但同时法律又属于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之上的。

因此要在这两层内涵的基础上对法律的原则进行定义。

而法律的原则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民商法的效益原则就是要加快效益目标建设,发挥出民商法的效益与价值,展现出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自由。

(二)民商法基本制度的演进

1.时代的变化拓宽了民商事权利体系

民商事法律体系要包括这一时期内民商事的活动内容与法律实施应具备的条件,因此所谓的成熟其实是受时代限制的。

而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民商事权力体系也应有所拓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信息库的专用权。

互联网时代,信息成为了民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开发信息是民商事活动成功的关键。

因此在法律中应给与这种劳动者(挖掘开发信息和投资的人们)民商事权利,用来保护其劳动成果,使其工作积极性不受打击。

(2)域名的专用权。

域名是一台计算机在网络上的专用地址,利用域名计算机才可以入网,并访问网络中的信息,网络联系等,目前民商法对域名的专用权还没有准确的定义。

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域名的需求与使用在与日俱增,域名已经具备了同传统知识经济时代中企业的商标同等的价值,意义也变得不一般。

民商法应该对域名进行规划与整合。

(3)网络信息版权。

版权所有者具备控制其作品(录音、录像、图片等)在网络上的权利。

而网络上信息的传播途径很多,且都是交互式传播,并不容易加以控制。

民商法就要将信息的版权纳入到法律保护范畴中,是版权所有者对其作品在网络中够的传播具有民商事权利。

2.经济的发展拓展了民商法调整对象

网络具有很强的开放性,人们获取新的渠道更丰富,同时也为信息的传递、交流提供了便利,而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与完善,对信息的传递与变现都在发生着变化,信息的价值也越来越被人看中。

因为有些信息本身就具有经济性、利益性,还有个人隐私的人格性,因此民商法应对其加以重视与保护,包括民商事主体间的信息、信息库版权、控制权等。

(三)民商法理性主义的演进

大陆的民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是法国与德国,民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立法、发电等;英美法系则是与以往实际案例的判定作对比,在此基础上得到的。

但是,大陆法系的民商法所依照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凭空建立的,也是在商品经济不断地发展中,根据每个国家不同的风俗习惯、约定俗成的规定等建立的。

例如德国的民法典最早起源于日耳曼民族制定的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应用到不同的国家又有不同的内容,这都是为了顺应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

这也表明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处。

从民商法内容而言,民商法是演进理性主义的产物,其中的内容有很多来自于当地人们的风俗习惯、社会惯例等。

而商品交易规则也是经济自然演进的产物,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民商法,那么在约定俗成的惯例下,民商事活动依然能够进行。

美国学者庞德认为:过去的法理学告诉我们,法律所取得的成就以及人们制定法律都有时代的局限性,而有些法律则需要则实践中检验其适用性。

法律不能随意更改或替换,它已经成为了人类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网络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限制,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也使得全球民商事活动逐渐具有共同性与普遍性,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理念、价值观、执行标准等势必会逐渐走向统一,这也是民商法演进的必然趋势。

[ 参 考 文 献 ]

7.民商法解读论文 篇七

一、民商法及其价值取向

(一)民商法

民商法事实上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民法与商法之间都属于商品经济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民商法在调整对象上比较重视自治性,作为司法中的一种,要求市场中的经济活动根据自己的个人意愿来进行决定其内容和行为,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性管理。主要的表现形式如下:首先,在市场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思想来排除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一定要当事人主动进行诉求才能实现,是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反应,与资产阶级的%管的少就是好政府的思想之间相同。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市场逐渐发生变化,民商法当中的平等性和自愿原则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民商法中民法和商法都是用来进行规定市场主体中活动的形式。同时其实质表现主要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权益。其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之前是紧密相连的,同时也以法律的为言行和公正性来维护这种经济体制。民商法当中看重社会的公平性对一些交易当中的非合理性进行了否定。但对于非特定交易,当前阶段民商法中也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体系建设方案。

(二)价值取向

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这个社会中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民商法的存在也是如此。通常来说在民商法当中对不同的市场主体中的强弱关系是不予考虑的,给市场中的不同主体以相同的保护,对每个人都赋予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民商法当中最重要的价值体现。民商法有着任意性规范的特点,强调市场当中的机制内部化,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将得到切实的发挥,并引导市场逐渐的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提升市场的竞争力,并提升经济效益。民商法的基础性调整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来说,不仅有效的发挥了基础的经济调整作用,同时在商品的经济关系当中也起到了协调的作用。民商法体现出的对社会财富的调节功能,主要在于对社会的整体利益进行保障。在现代化的社会中很多的市场秩序单靠自我调控已经很难起到作用,而民商法的存在恰好为其提供了基础上的保障,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市场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的概念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性质,即高于协调和稳定同时也需要将二者合二为一。当前社会中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国的发展中所探讨的重要课题。构建起一个和谐的社会是当前人们所期盼的最高生活质量。在和谐社会当中包含着: 民主性法制性、公平正义以及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相处等内容。法制建设是当中的基础部分,只有加强的了法制上的建设和管理才能进一步的保证社会其他方面正常运行,社会的秩序才不会混乱,人民的生活也才能正常的进行。同时在和谐社会当中也要求在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和谐性以及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法制社会的构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同性,二者之间需要相互协调、共同进步。因此一定要坚持依法治国的根本观念,只有在法律维护的基础上来展开其他的社会活动才能真正的起到促进国家发展的目标,这在当前也是我国的和谐社会中构建的重要内容。

和谐社会中所包含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既要求在物质文明等方面做到协调发展,同时也要求在精神方面和自然方面的协调发展。虽然和谐社会只是一个概念,但其当中所包含的内容真实含义确实不容忽视的。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所在。依法治国的理念并不只是一种在观念上的体现,更加需要将其纳入到实践当中去,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首先在建立法制国家中应当先建立起正确的思想观念,只有在正确的思想观念引导下才能进一步的进行发展和推行。其次,依法治国是保障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体现出的是中更高层次的政治文明,与当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建设之间相辅相成。在依法治国的方针实施中一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到其中,用法律的方式来保障国家社会能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并得到更加持久的发展。

二、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相关立法

法律是促使一项工作高效准确进行的有力工具,因此,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相关立法可以有效解决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首先,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是必不可少。我国当前针对刑罚执行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过于疏散,而且太过笼统,难以达到法律本身应具有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通过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可以使刑罚的执行规范化、高效化,增加法律的公正度。此外,统一刑罚执行机构极为重要,分散而各自为政的刑罚执行机构使得本身准确明晰的刑罚执行变得复杂,多元化的职责分配导致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性大大降低,造成刑罚执行的混乱现象。另外,建议人民法院拥有执行变更的唯一权利,这种权利的唯一确定性使得人民法院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免除了因监狱机关、公安机关等机关单位施行监外执行所造成的违法现象。

(二)完善刑罚执行监督体制

刑罚执行的监督体制是保障刑罚执行正确性的关键因素,因此,晚上刑罚执行监督体制无可厚非。在完善刑罚执行监督体制方面,设置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是重中之重。只有确立专门且专业的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才能确保刑罚执行的统一性、规范性,与此同时,提高了刑罚执行工作的效率。除此以外,建立专业制度以规定派驻检察与上级巡回检查同步也极为重要。只有不断完善刑罚执行的监督体制,才能保障刑罚执行人员的高素质、高水准,从而提升刑罚执行的水平,稳定社会发展。

三、总结

8.民商法解读论文 篇八

1.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代孕母亲的探望权

5.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买卖不破租赁

7.《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14.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51.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

52.集体肖像中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问题探析 53.悬赏广告中的报酬请求权分析

54.婚外同居遗赠和赠与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分析 55.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责任 56.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57.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的性质——从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出发 58.合同形式瑕疵的法律后果 59.论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60.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 61.违反合同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2.侵权归责原则的经济分析范式——以机制设计理论为研究进路 63.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侵权行为之关系

6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122条的理解与适用 65.股权如何善意取得——《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适用 66.擅自转租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

67.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68.合同形式欠缺之法律效果及履行治愈 69.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研究

70.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纠纷解决 71.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72.动物受害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3.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74.公司董事越权代表公司适用表见代表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 75.胎儿民事主体问题试述 76.转租合同效力的认定 77.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分析

78.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判定——以《合同法》第52条第5款为中心 79.论保证人的责任

80.房屋中介买卖中的“跳单”问题研究 81.安全保障责任范围梳理 82.论企业资金借贷合同的利息认定问题 83.欠缺审批要件的合同的效力及其补正 84.论商誉权法律保护模式之选择 85.抵押物转让制度研究

86.快递服务合同之消费者权益保护 87.试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88.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困境及解决 89.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诉讼路径研究 90.合同法中可得利益损害赔偿之界定 91.违反公序良俗合同的法律处置 92.注册商标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93.预约合同研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理解与使用94.关于合同法五十一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思考 95.委托代理中的告知义务

96.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之程序问题研究 97.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法律效力 98.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99.冒名顶替及其侵权责任 100.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研究 10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以旅游合同为例

102.一房二卖情形中的房屋归属及惩罚性赔偿问题 10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与救济路径

104.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105.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分析 106.论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07.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探析 —— 以我国《合同法》第64条为依据

108.论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索赔权——简评我国《合同法》第240条

109.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效果的探析 110.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问题 111.擅自转租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

112.好意同乘行为的定性及损害结果归责研究 113.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研究

114.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强制缔约效力研究 115.银行卡非授权使用的民事责任分担 116.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责任

117.论冒名处分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118.门面转让费之司法适用问题的研究

119.欠缺形式合同效果与履行治愈规则适用问题研究 120.政府货物采购合同之性质与司法救济的研究 121.论有限公司分配制度中保底条款效力研究 12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研究 123.在建工程抵押权问题研究 124.非公益捐赠的法律问题 125.收养身份占有法律制度研究 126.遗失物之拾得人的责任承担 127.论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效力

128.义务帮工关系的认定及其责任形态分析 129.一股两卖善意取得中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问题

130.“加害人不明”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

131.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范围界定——兼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132.背俗委托合同效力判定及类型化整理——以“请托送礼入学”合同为例

133.试乘试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研究 134.论快递服务的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135.法律行为缘起之思考

136.清偿抵充规则之探析——以民间借贷案件为视角 137.情势变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认定 138.体外胚胎法律地位研究

139.论旅游乐趣丧失的救济途径——旅游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140.论违法侵权的规范功能及保护性法律的认定 141.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42.恶意诉讼之侵权责任

143.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抗辩事由

144.论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再平衡——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定为视角

145.古玩交易误购赝品时重大误解的认定 146.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赔偿

147.情势变更原则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的适用——如何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148.论抵押权之非诉执行实现 149.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探究

150.论第三人介入侵权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151.论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 152.借名购房合同的效力及房屋物权归属 153.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154.承租人进行商铺转让行为中的利益平衡 155.婚约接触后彩礼返还问题研究

156.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责任之承担 157.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158.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的撤销问题探究

159.浅析《物权法》中业主撤销权——兼评《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160.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定金纠纷 161.死者肖像经济利益的保护 162.货运挂靠车辆被挂靠方的责任承担 16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包经营研究

164.医疗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的解释适用为基础

165.流浪动物的侵权责任主体分析——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2条

166.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 167.论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之过错认定 168.论为特定受赠人的募捐余款归属

169.打车软件中的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问题研究 170.尸体的法律属性及所有权归属 171.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172.合同形式欠缺之履行治愈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173.“以贷还贷”中保证人责任的认定——兼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

174.视频分享网站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

175.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权处分之法律完善——以融资租赁等级制度为例

176.担保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以“打架”的最高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177.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的私法效力——以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重心 178.根本违约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179.新《环境保护法》视野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分析 180.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探讨 181.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实质性要件

182.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保险金给付问题研究——兼评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第18条 18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售后回租合同之效力

184.论破产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以未到期租赁合同为例 185.建设工程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的认定

186.分期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探讨——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

187.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质量瑕疵承租人权利保护研究 188.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以《合同法》第230条为中心

189.履行期届满达成的但未转移物权的以物抵债协议之效力认定 190.论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91.论对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保护——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192.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审查义务的认定 193.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以及胚胎立法的构建

194.二手房买卖中“跳单”违约的认定及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确定——以“指导性案例1号”为主线 195.公司担保的效力认定——兼议《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 196.流质契约在实务中的认定 197.擅自转租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

198.无权占有人费用偿还请求权——兼评《物权法》第243条 199.汽车买卖合同欺诈之认定及法律适用 20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研究 20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分析

202.借名购房合同效力认定及房屋物权归属——基于利益衡量视角

203.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竞合情况下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从法人人格否认的角度

204.对“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理解和适用

205.金钱质押设立条件之认定——以《担保法解释》第85条为中心

206.监护人责任的性质、构成及分配——从《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入手

207.对赌协议的效力分析

208.对网站提供搜索链接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

209.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以《商标法》第13、14条为中心

210.抵押财产出租时抵押权人与租赁权人利益之衡平问题研究——基于《物权法》第190条之理解 211.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分析——以《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3条为视角

212.优先承租权的运作困境与制度设计——以我国租赁合同实证考察为主线

213.论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及其合理期间的确定

214.论特殊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变动——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

9.民商法解读论文 篇九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评价法律价值的两个重要因素, 其影响着整个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文章认为, 民商法和经济法, 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并不相同, 但也有着一定的联系, 处理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方面的关系, 将对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有积极作用, 也能更好地保护个人利益, 尊重私权利的伸张与实现。

关键词:公平; 民商法; 经济法; 价值取向;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的理论分类中并不相同, 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也没有统一的界定。由此可见, 法律价值并不是整齐划一的, 更不是按照统一的原则来进行价值位阶的优先顺序考量。法律价值位阶的原则就是当几个或者两个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了冲突的时候, 排在前面的价值优于排在后面的价值。虽然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有自己的法律价值位阶排序, 并论证丰富, 但是这些理论存在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表现法律价值在法治过程的优先顺序。然而, 尽管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在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 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 但是到了不同的部门法里, 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取向。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

(一)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比较

民商法和经济法本身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需要在比较法律价值之前先比较两个部门法存在的不同之处。首先, 从调整对象来讲, 民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则是以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不存在人身关系的调整。其次, 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存在不同的分类。民商法的所谓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民商法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不存在管理关系或者调控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表现在其主体主要是集体类的企业或者组织, 甚至还包括国家机关, 当然也存在部分主体是个体的身份, 比如公民或者个体户。再次是两者不同的调整方式, 作为民商法的大民法归类, 民法属于私法, 强调自由平等, 而民法的调整方式更注重意思自治原则, 常说的社会契约论, 拥有权利的一方也必定具有对等的义务。商法尽管被囊括在大民法的部门之内, 但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不免会存在国家调控的现象, 也就是说不免会兼顾公法属性。与民商法不同, 经济法兼顾公法与私法属性, 存在国家调控, 也遵循市场规律。所以, 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却也不乏意思自治的因素。最后, 是正在研究的价值取向的不同。本文重点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语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比较。

(二) 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

公平与效率是法律价值的两个方面, 可谓互相促进, 互相制约。公平价值是正义的衍生, 效率这一价值原本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 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 追求效率成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目标。首先, 二者存在明显的价值冲突。公平重点强调的是平均、一致, 效率则更加注重强调发展、快速, 因此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从法理学角度来讲, 公平价值位阶应当优先于效率成为法律的首要原则, 为了追求效率而损害公平是不被允许的。尤其是在经济法中, 二者之间的关系很明确地被定义为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由此可见, 在经济法价值中二者之间的.位阶是效率高于公平。其次, 效率与公平价值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尽管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但是这种冲突不是绝对无法克服的, 二者可以达致统一, 可以协调发展。

(三) 民商法与经济法公平的法律价值

每个学者对公平价值都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正义即公平”, 有学者认为“公平的含义就是平等”, 有学者认为“公平的正解应该是合理的分配正义”。关于公平的最终定义, 众说纷纭, 不一而足。马克思说:“古罗马人与希腊人的公平就是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存在”。由此可见, 公平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理解。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 世界两大法系, 各国不同的法律中, 公平依然有不同的解读, 目前我国的公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在全部的法律价值中, 公平价值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描述出来的, 更不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就可以直接演绎出它的真实模样, 而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变迁进行不同的定义和规范, 让社会的各方面利益都达到平衡的状态。

(四) 民商法与经济法效率的法律价值

法律关系本身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综合体现。法律之所以可以调整人们之间的矛盾, 就是因为法律可以平衡社会关系和冲突, 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因此, 法律与其说是一种调整, 不如说是一种平衡和协调。通过将人和人或者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平衡, 最终实现法律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言:“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的都是利益。”因此, 法律就是在人和人之间, 人和社会之间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 然后将人和人以及人和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由此可见, 利益其实就是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总和。而法律的最基本作用就是把个人利益合理化、社会化, 并且将这些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通过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民商法之所以是私法的代表, 就是其尊重个人追求效率的本质, 而经济法具有公法属性, 也是因为它可以将个人的行为不断的转化, 让个体效率迅速地靠近社会整体效率。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关于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

(一) 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同的价值取向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部门法, 不同的是, 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而民商法实际是大民法体系下, 将民法和商法相结合的一个统称。就此而言, 商法部分的价值位阶就更靠近民法。民商法作为一个整体, 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二者是市场经济下调整经济关系不可或缺的两大部门法, 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保障, 更是市场交易公平进行的最佳后盾。在民商法体系中, 公平价值的位阶要高于效率, 更是民商法体系的精髓所在。这一切都是由民商法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 民商法的任务即追求目标就是公平原则, 公平可谓是民商法的灵魂。同样的, 无论在民商法还是在经济法中, 效益价值都很重要, 但从制度设计上而言, 二者都是以实现社会利益和实现经济利益为间接或直接目标的, 即最终目的完全一致, 从而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进而推动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民商法从平等角度入手, 通过利用个体财产的公平交易原则获得终极利益, 在商事法律中, 更加强调效益价值, 经济法则是通过利用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和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相结合, 提高社会或者公共利益。因此, 无论是经济中的个体调整即商法, 还是经济中的集体保障和管理即经济法, 都是经济体中的一部分, 更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民商法与经济法公平价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与经济法从调整方式上的比较就可以看出两者价值取向不同的根本原因。民商法注重个人角度出发, 而经济法的大部分出发点都是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再细分到其他方面的价值, 二者之间的不同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利保护不同

这主要取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价值产生的基础不同。民商法比较注重的公平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这就注定了民商法更加注重对私权的保护。经济法的公平理念是当商品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失衡的时候, 国家从“守护人”的角色转变为主体之一加入市场经济中, 这种产生的基础决定了二者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不同, 法律价值取向自然有所区别。

2. 侧重点不同

在公平价值的追求上, 民商法的公平更加追求平等的身份环境以及相同的经济地位等, 由于这种追求得出的结果相对而言更加公正, 那么保护个人私权的目标就更容易达到。经济法则不同, 它更加追求社会整体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就难免会牺牲个人私权的一部分利益。

3. 实现方法不同

民商法通过对平等原则的应用, 就对所有权的相应制度和私权保护乃至社会契约论等私法制度进行了认同。导致最后的结果就是因为追求公平交易而对市场规则进行了限制, 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价值的实现。经济法则不同,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一只大手, 通过制定相关的准入制度和建立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利益实现公平的宏观调控手段。

4. 内容不同

民商法的公平价值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在内容上是不同的, 这也是从产生基础就决定了的, 因此民商法的公平趋于形式上的公平, 个人之间的公平, 而经济法则强调结果是实质的公平和社会整体的公平。

(三)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效率价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效率价值的取向主要体现在不同的方面, 包括两点:一是在利益的强调上不同, 二是效益和效率关系上的不同。首先, 关于利益的强调, 民商法以强调个体的经济利益为重点, 从而利用个体推动整体。而经济法则强调的是整体社会利益。其次, 关于效益和效率的不同, 效益并不是效率的低层次概念, 而是整体和个体的概念。民商法保障的私权具有趋利性, 是个体的效率, 因此无法与整体效率发生直接的联系。即使个体效率有所提高, 也不会带来整体的效率提高。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则是直接追求整体的效益与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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