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工作思路

2024-06-25

办案工作思路(共10篇)(共10篇)

1.办案工作思路 篇一

明确思路 突出重点创新办案机制 突破大案要案

明确思路 突出重点创新办案机制 突破大案要案

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是纪委的重要职能之一。富阳市纪委始终围绕经济发展这个目标,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大案要案,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认清形势、明确思路

1、适应新形势,明确办案重点。当前腐败现象仍处于高发易发阶段,腐败现象呈现出新的情况、新的特点,市纪委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本着“执政为民”的宗旨,研究新问题,适应新形势,根据省、市纪委案件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富阳实际,要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今年要重点查办阻碍改革发展、影响我市投资环境的案件,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恶劣的案件,查办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形象的案件,查办严重影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的案件。

2、开拓新思路,创新办案方法。案件检查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必须开拓新思路,创新办案机制和方法,始终掌握办案的主动权。要继承完善行之有效的办法,不断拓宽案源渠道,从依赖信访为主,拓展为全方位挖掘线索;要大胆突破原有模式,积极采用异地办案、上下联动办案等方法,对不同领域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方法,从侧重强攻为主,拓展为谋略取胜;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从原先的单兵作战为主,拓展为合力办案;要继续大胆而又慎重地、安全地用好“两规”“两指”措施,降低办案成本,提高“两规”“两指”的使用效率和办案效率;要有创新的精神,务实的态度,健全办案制度。今年初已制定出台了《案件检查相关工作细则》、《案件查办主办人制度》、《“两规”“两指”期间调查组及办案人员工作职责》、《“两规”“两指”期间陪同人员工作职责》等制度,完善了对查办案件有功集体和个人实行表彰奖励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办案的主观性、能动性、积极性。

3、掌握新技能,提高办案水平。一要加强学习。在全委营造出学习新知识、了解新事物、掌握新本领的良好氛围,尤其要利用学习两个《条例》的契机,认真系统地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中央、省、市纪委全委会精神,研究新时期下案件检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办案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全局把握办案方向的能力。二要利用培训、研讨、讲座、考察等形式,学习他人的好做法好经验,开阔眼界,拓宽办案思路,掌握新技能,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并要善于总结办案得失,不断提升办案经验和办案能力。三要加强队伍管理,严格办案纪律,培养“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工作作风。对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一线办案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律性,让我们的干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抵御腐败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办案队伍。

二、突出重点、惩防并举

1、抓自办案件,确保案件质量。首先要拓宽案源线索渠道,不局限于信访反映,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更多的获取案件线索。其次是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分析各种信息,进一步明确办案重点和具体线索。今年根据线索排查,重点要在领导干部、司法执法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市政园林绿化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企业专制中侵吞资产及典型农村村官的腐败行为等问题上开展案件检查工作。第三是落实责任制,确定案件主办人,理清办案思路,找准案件突破口,开展案件初核工作。既要明确办案责任,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又要加强团结和相互协作,提高整体战斗力。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办案方法,充分运用异地办案等方法,综合使用多种办案手段和技巧,提高突破大要案的能力。

2、抓乡镇办案,稳定案件数量。市纪委纪检监察室继续采用分人分片负责联系的办法,从立案、调查、取证到结案等环节对乡镇办案实行一条龙指导,保证基层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一方面从市公安局拉出2003治安处罚名单,与党员名单比照后下发到各乡镇,为乡镇提供案件线索。另一方面要深入基层帮助乡镇分析、排查各种信访反映和当地的热点现象,挖掘在村级财务、违法建房、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案件线索。同时,还要加大案件督办和指导的力度,尤其是情况复杂的乡镇或新任纪委书记的乡镇,要重点指导。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采用协办或上下联动办案。

3、抓案件防范,注重惩防并举。案件预防是案件检查工作的职责之一,也是开展全委抓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纪检监察室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源头治腐中的作用,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对已查办的案件作深入细致的剖析,找出机制、体制、管理上的漏洞和问题,及时开展案件通报、教育和整改工作,真正做到杭州市纪委提出的“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整改”,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

2.办案工作思路 篇二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职务犯罪,执法理念,人性化

目前, 司法实践中虽然典型的刑讯逼供现象已鲜有发生, 但是通过“疲劳战”、“车轮战”等变相或打擦边球的方式强行获取口供的现象却还一定程度的存在。近年被法学界称为“国内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宁波鄞州章国锡受贿案等案件的曝光, (1) 使公众对反贪部门执法办案方式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这将影响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而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 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仅要做到文明规范执法, 更应实行人性化办案, 通过刚柔并济, 实现所办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人性化办案的概述

(一) 人性化办案的概念

所谓“人性化办案”, 就是要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改变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 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落到实处,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情感化操作, 消除因人为因素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平等”, 通过在办案过程中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保障人权实现侦破提速的良性循环。对于反贪部门而言, 人性化办案就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有效的人性化细节处理, 缓解当事人, 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 建立信任关系进行有效交流, 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顺利打开案件的突破口, 快速侦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二) 自侦案件实行人性化办案的意义

1. 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 促进有效交流, 提高办案效率。

反贪部门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见多识广、位高权重, 一旦接受讯问他们往往会因为心理落差大、畏罪心理强而产生抵触情绪, 以激烈或消极的态度进行对抗, 处理不当容易使审讯陷入僵局。办案人员如能在对犯罪嫌疑人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的基础上, 注重人性化办案的细节体现, 就有可能让犯罪嫌疑人逐步打消顾虑, 从对抗转为合作、配合甚至依赖, 在信任的基础上进行有效交流, 从而积极主动地交代问题。因此, 人性化办案作为一种润滑剂, 有利于办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攻心策略, 在侦查审讯工作中占据主导地位, 从而降低办案成本, 提高办案效率。

2. 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现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执法理念。

刑事诉讼法向来有“小宪法”之称, 刑事诉讼活动多与个人权利密切相关。新《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不仅与宪法的内容相衔接, 同时也统领整个刑事诉讼规范, 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 多年来检察机关的反贪执法办案工作一定程度地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片面价值取向, 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然而, 司法文明的表现之一就是对人权的尊重, 反贪部门及其办案人员以人性化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有利于推动司法进步。

3. 有利于塑造规范文明的办案形象,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反贪人性化办案体现法律温情的一面, 不仅让犯罪嫌疑人深切体会到反贪部门的公正执法与保障人权, 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灵受到感化。同时, 反贪办案人员将人性化办案理念融入到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 让所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感受到人文关怀, 这必将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反贪部门执法办案赢得社会支持。这种正面的舆论支持不仅能反作用于办案, 形成良性循环, 而且能有效防止恶意攻击、诬陷办案人员现象的发生。

二、人性化办案的法理支撑

(一) 法理分析

在西方思想史上, 古希腊智者学派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观点, 这是人本主义精神的最初体现。 (2) 这个思想后来在西方社会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壮大而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人本主义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 恰如以人为本法制化是我国现代法治的必然选择。但是“权力总是趋向于无限的扩张, 而权力扩张的最大受害者是人权”。 (3) 要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制, 必须让权力源于权利的同时服务于权利。因此, 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要通过对权利的保护来实现和衡量, 公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人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虽然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公权力, 反贪部门行使侦查权, 但是权力的行使不能漠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否则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就丧失了其正当性基础。为了实现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平衡, 反贪部门侦查权的行使必须依法定程序, 不仅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 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人性化办案方式就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改变传统的强攻硬取型的纠问式审讯模式, 通过人性感化和攻心策略达到以智取胜。

(二) 实证分析

1. 宪法。

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也是司法活动应当体现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早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写入了宪法。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已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既然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要求尊重与保障人权, 那么反贪部门的执法办案也必须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人性化办案就是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在反贪部门的具体实践。

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诉法多处体现了以人文本的人文关怀精神: (1)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2) 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3) 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4) 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排除在强制到庭的证人范围之外, 体现了基本的人伦情感。因此, 新刑诉法背景下, 反贪部门的执法办案更应准确理解其人性化的立法精神。在办案中做到以人权为核心, 在尊重法的精神和法定权利、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 充分关心人、尊重人, 在事关人本性的事务中不作苛责, 兼顾人的正常情感、理性和需要, 尽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执法。 (4)

三、人性化办案的路径选择

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反贪工作的办案人员, 笔者深刻体会到在办案实践中贯彻人性化办案理念的重要性。结合反贪部门的办案实践, 归纳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供探讨。

(一) 人权保障

在案件初查、立案阶段就充分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况, 有针对性地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 在第一次讯问时及时安排法医详细询问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病史病历和服药情况, 并进行量血压等常规检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病确需治疗, 应及时送往医院开通绿色医疗通道就诊, 并联系家属通知配备常用药物。此外, 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 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合理要求, 尽量给予满足。与看守所形成联动机制, 通过狱医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和情绪波动, 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审讯期间,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情况适当调整谈话时间, 谈话一般不超过晚上十二时, 保证犯罪嫌疑人每天至少有八个小时休息时间。不但保证提供必要的饮食和饮水, 还可根据谈话需要提供水果、香烟等, 使犯罪嫌疑人在细节处体会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正、公平。如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原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科副科长王某受贿案, 初查期间获知王某正处于癌症术后恢复期, 办案组全体人员专门邀请医院肿瘤科专家讲解相关病理症状及应对等, 随后有针对性地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预案, 审讯期间对其饮食作息等方面充分照顾。鉴于王某在羁押场所无法获得较好的治疗环境, 检察院果断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王某被检察机关种种人性化举措感动, 很快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并当庭认罪。

(二) 柔性执法

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 不仅是为了照顾他们的颜面, 更重要的是让其感受到办案人员对他们的尊重, 进而缓解他们的抵触情绪。在依法传唤当事人时, 尽量避免使用警车带人。如家中有人需要当事人照料的或有急事需要处理的, 可在不影响办案的前提下, 待其安排妥当后再接受讯问。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等进行搜查时, 应尽可能避开或要求当事人家中的未成年人、老人回避, 并做好家属的情绪安抚工作, 减少因搜查活动对其家人产生的心理刺激和负面影响。同时要求无关人员离场, 避免邻居的围观、议论, 减少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如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传唤一名行贿人前了解到其正陪护父亲在外住院治疗, 办案人员没有急于求成, 而是待其数日后回家安顿好家人后再将其传唤到案。该行贿人获知这一情况后不住向办案人员表示感谢, 不但放弃了原来攻守同盟约定后死扛到底的心态, 而且很快交代了其向多人行贿的犯罪事实。

(三) 人性感化

长期以来, 受“口供为王”的证据意识影响, 反贪部门办理自侦案件往往十分注重口供的获取。但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不仅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 而且还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单一的依靠强攻硬取型的高压态势获取口供往往容易让犯罪嫌疑人以消极态度对抗, 此时如果办案人员能转变办案思路, 通过真诚、尊重、关怀的方式感化, 用真情、真心和真意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最后一道心理防线, 那么必将达到以柔克刚的良好效果。如适逢犯罪嫌疑人生日, 办案人员为其购买生日蛋糕庆生;谈话至用餐时间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一起用餐;通过微小的细节打动他们。审讯过程中, 给予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同样的伙食待遇, 甚至根据其饮食口味进行点餐, 以生活细节的平等和关怀换取有效地沟通和交流, 促使其尽快瓦解心理防线, 转入交代问题的正轨。如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原温岭市东海塘管理局局长助理江某受贿案, 侦查羁押期间恰逢其母病危想见其最后一面, 该院获悉后及时安排江某出所探母, 促使其彻底认罪伏法, 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江某家属也对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心存感激, 使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很好统一。

四、结语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和理智的体现”。 (5) 人性化办案是“人性化”与“执法”的有机统一, 正是法律“神和理智”的表现。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使法律不仅有力度, 更有温度。在新刑诉法背景下, 反贪人性化办案与当事人产生良性互动, 是执法技巧的提升与完善;与社会舆论形成良性循环, 是反腐正能量的积聚和推进。它在让习惯于敬畏法律威严的民众感受到法律温情一面的同时, 也最大限度地彰显了司法文明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张品泽.人本精神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一种探索[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2]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法律出版社, 1999.

[3][英]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一卷) [M].邓正来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4]张德淼, 陈柏峰.法律人性化——一个概念的澄清[J].法商研究, 2005, (1) .

[5]成启峰.章国锡受贿案——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OL].http://www.66law.cn/goodcase/14979.aspx, 2013-3-17.

①成启峰:《章国锡受贿案——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http://www.66law.cn/goodcase/14979.aspx, 2013-3-17。

②张品泽:《人本精神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一种探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51页。

③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203页。

④张德淼、陈柏峰:《法律人性化——一个概念的澄清》, 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3.办案工作思路 篇三

切实把反贪办案工作抓上去

常德市检察院积极履行办案主体责任,坚持抓领导、领导抓,既带头办案,又加强指导和督导,始终把推动全市反贪办案工作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坚持抓早、早抓的工作思路,精心谋划全市反贪工作,科学部署办案任务,明确提出了“全市反贪案件立案数、起诉数、判决数同比上升20%,全市反贪工作在全省综合考评中争创优秀等次”的工作目标。市县两级院党组围绕工作目标,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反贪工作实行政策倾斜,并将反贪办案目标任务进行再细化再量化,促进全市反贪工作形成负重加压、协力协同、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二是实行包片督导。将全市10个基层院划分为三个责任区,由市院反贪局一名副局长和一名侦查室主任或综合室主任分别负责联系一个责任区,对各自分片联系指导的基层院提出的各项请示和事项,给予及时答复和派员指导;跟踪了解全面工作开展情况和掌握具体案件查办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基层院正在办理的大要案、疑难案件,明确专人同步介入、跟案督导,做到包片到室、分案到人。三是市院带头办案。通过线索梳理、深入摸排、周密运作,市院今年已立案查办该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处原工委书记余某某(正处级)受贿案等要案8人,有效发挥了查办案件的引领作用。四是加强工作调度。市院通过召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调度会、反贪工作形势分析会,对全市反贪工作进行专门调度,梳理分析全市反贪工作的薄弱环节,针对相关困难、问题和差距,研究制定有效对策。对基层院反贪办案情况月通报、季调度,促其及时查漏补缺、调整部署、急步快赶。五是抓两头促中间。一手抓反贪办案工作“老先进”鼎城区院的先进带动,交任务、压担子,督促多办案、办好案,继续发挥好先进院的带动作用。一手抓反贪工作相对被动的武陵区院的后进帮扶,由市院反贪局指派一名副局长蹲点指导,在分析现状、剖析原因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打好反贪工作翻身仗的具体对策,促其精准发力,走出困境。

努力把全市反贪办案规模提上来

紧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接本土腐败案件的多发领域,进一步细化硬化工作措施,提高加大办案力度推进反贪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坚持守土有责。盯紧辖区内的腐败问题,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深入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又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贪”案件,以反贪办案的实际成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反腐关切,切实做到抓大不放小,守好反贪办案的“责任田”。二是深挖窝案串案。针对当前贪污贿赂犯罪趋向群体化、系统性和“塌方式”等新情况,积极运用“系统办案”思维,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以全程打击犯罪链为目标,深入查办窝案、串案、案中案,增强集约、整体、规模办案效果。三是强化专项办案。深入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开展追逃追赃专项活动,以专项办案带动整体办案工作开展。全市共查办行贿犯罪24人,同比上升85%;成功追捕职务犯罪潜逃人员4人;依法追回涉案赃款2145万元。

筑牢反贪案件质量“防火墙”

紧盯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善于从完善机制、整合资源、考核引导、科技保障等方面聚神发力,严守办案安全和规范司法的底线,确保所立反贪案件查得下、诉得出、判得了。一是完善和落实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诉衔接机制。为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市院制定了《关于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诉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侦监、公诉部门在案件初查时提前介入,通过立案前沟通、侦查中引导、终结时会审,共同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及时引导补全证据,提高办案效率。二是构建全方位整体联动办案格局。加强上下联动,通过市院靠前指挥、一体办案,帮助基层院排除办案阻力,分析办案形势,理清办案思路。加强左右联动,建立以反贪部门为主体,侦监、公诉、技术、监所等部门支持配合的大侦查工作格局。加强内外联动,反贪部门主动加强与纪检、组织、审计、金融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案情会诊等形式,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力协同推进反贪办案。三是加强促审促判工作。与市中级法院建立自侦案件协商、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等制度,就犯罪事实、证据采信、定性、自首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增强促审促判工作效果。四是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把反贪案件立案规模、结案率、起诉率、判决率、大要案比例和办案效果、办案安全、规范執法以及追赃挽损、个案预防等项目纳入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和检验办案质量的主要标准,并建立执法办案工作档案,将考评结果与干警晋职晋级挂钩,对分管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实施捆绑考核,推动反贪办案由粗放型司法向精细化司法转变。五是以侦查信息化手段助力反贪办案提质增效。完善侦查信息查询通道,建设侦查情报库,开展户籍、身份、通讯、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查询1197批次,利用侦查指挥车以及手机定位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37人,开展话单分析271批次,手机、电脑、U盘信息恢复30台次,为反贪侦查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注重价值功能彰显,延伸办案服务

以“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为指引,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彰显反贪办案的治本功能,延伸办案服务,努力让反贪办案的实际成果更多惠及群众。一是注重彰显反贪办案在净化政治生态方面的价值功能。结合查办案件,联合案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用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警示全系统干部职工,促使国家公职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服务政治生态建设。二是注重彰显反贪办案在保障民生民利方面的价值功能。市院通过组织查处家电领域、农业领域等民生民利领域案件,使国家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各项惠民补贴真正发放到老百姓手中,让老百姓有更多的获得感。三是注重彰显反贪办案在促进法治建设方面的价值功能。针对个案所反映的问题,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助推发案单位规范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有权不任性”。注重对所查办的重点领域、行业的相关案件的专题综合分析,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决策建言,为推进法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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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反贪高压态势不放松定基调

着眼于保持加大反贪办案力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市县两级院组织反贪干警全面总结反贪办案经验,深刻反思办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刷新对抓好反貪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理性认识,并在思路、方向、原则等方面形成反贪工作常抓常新的五点共识,确保反贪工作永远在路上。一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必须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要顺应法治反腐的更高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更多期待,在惩治腐败工作中担当起应有的政治责任,坚持有贪必反、有案必查,主动作为,积极履职,敢抓敢管,始终保持办案力度不减、办案规模不降,防止反贪工作出现非正常波动,甚至出现“冷热病”。二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必须紧紧咬住目标不动摇。对照上级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照反贪办案的主要业务指标,对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清单,对照反贪办案的价值功能指引,在任务细化、措施实化、责任强化、奖惩硬化上下工夫、求实效,紧紧咬住反贪办案目标不动摇,时刻自我加压,保持战略定力。三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必须切实发挥市院带动作用。市院不能把工作停留在抓部署、提要求、压任务、抓指导上,必须进一步明确自身办案责任,身体力行,带头办案,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为基层检察院做好表率,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四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必须抓两头、促中间。鼓励和支持反贪工作先进院当好“领跑者”,保持办案优势,拓展办案成果,发挥好先进院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加大对反贪工作后进院的重点帮促力度,找准工作被动的问题症结,提出负重加压、奋起直追的针对性措施,帮助走出低谷、扭转局面。通过抓两头,激发基层院发挥办案主体作用,带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整体平衡发展。五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必须更加重视要素整合、资源优化。善于将反贪工作置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格局和检察工作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克服狭隘的部门主义和功利倾向,有效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形成反贪工作合力。充分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为反贪工作营造良好的履职环境。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作用,健全完善侦捕诉衔接、整体联动机制,强化内部协作。积极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进一步转变办案模式,提升侦查办案的科技水平。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善于与法院、公安等其他政法机关加强协调,尊重和保障律师意见,夯实法治反腐基础。

4.办案工作体会和建议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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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办案工作体会和建议范文

**区第六纪工委、监察分局自组建以来,在区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加强与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不断增强协调配合,注重整合资源,大力开展办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目前,受理行政投诉件4件;初核信访件的9件;立案查处案件5件(其中大案要案2件),结案5件;处理党员干部的5人。现结合近年来的办案实践,就如何履行查办案件职能,确保查办案件质量,谈几点思考、体会和建议。

一、查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综合素质有所欠缺。一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从其他单位交流过来的,以前少有或基本没有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的经验,导致人员工作能力及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二是“传帮带”活动开展较少,使纪工委、监察分局新进人员转变角色较慢。三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缺少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而纪检监察工作法规性、业务性和原则性又很强,造成少数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在掌握纪检监察业务时主动性不够,缺乏独当一面的业务骨干。

2.工作机制需要完善。一是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都要面对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多个内设科室,因职能、任务、联系单位性质及分工等原因,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机关内设科室的工作难免有时会出现重叠、交叉、脱节、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导致工作难以沟通和协调,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二是虽然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科室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纪工委、监察分局规格却高于机关内设科室,各科室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指导或跟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三是由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下的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管理和运作经验,而原有的管理模式或传统固有的管理机制,又限制了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挂点联系各单位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能的发挥。

3.办案阻力有待克服。因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大都是本地人,在现行体制中无法实现异地任职和异地办案,且身处一个复杂的社会和无法避免的人情环境中,难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遭受外界的各种白眼和不理解,承受种种外界压力,导致家人、朋友因为自己的职业性质得罪人而遭到种种排挤和打压。在这种压力下,少数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思想认识不深,党性觉悟不高,一遇到办案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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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出现种种畏难情绪,办案时抱守“多栽花、少栽刺”中庸之道,不敢坚持原则,不敢较真碰硬,导致办案效率低。

4.线索分析不够全面。一是不善于发现和挖掘办案线索。来信来访、效能监察以及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及清理,都是发现违纪违规线索的重要渠道。但在实际工作中,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因缺乏办案经验,不善于发现问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缺乏案件破解的方略、技巧与敏锐性,或就事论事、坐失良机,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只停留在面上,不善于挖掘一些深层次、实质性的问题,造成信访件成案率不高,导致案源流失。二是缺少必要的沟通交流。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查办案件方面,由于线索来源单一和匮乏,加之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缺少部门彼此间的沟通,一定程度上堵塞了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渠道。

二、有效开展查办案件工作的建议

1.争取各级支持,推进办案环境优化。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查办案件工作能否取得成效,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基础。一是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对查办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不搞“禁区、特例”。二是争取区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把纪工委、监察分局当成查办案件新的主力军,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办案工作做到“三倾斜”(领导重视倾斜、力量调配倾斜、后勤保障倾斜)。精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到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区纪委、监察局内部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也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分工协调、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案件从线索发现或提供到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整个过程高效运转。三是争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纪工委职能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相关科室沟通,互通有无,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发现并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与公检法部门相互移送案件线索和已结案件跟踪制度、查办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复杂案件会审制度、整合办案信息、人力资源、措施手段,形成强有力的横向协作机制。

2.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办案人员素质。一是开展跟班业务培训。分期分批安排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到省、市、区纪委、监察局跟班学习业务,掌握案件办理流程,熟悉从案件线索收集到案件审理、处理处分执行的各个程序,增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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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的意识。二是开展“传帮带”实践培训。在查办案件时,采取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办案骨干“传帮带”作用,实现“办案一线”实践培训。三是开展

专门的办案工作培训。制定培训方案,编制专业培训教材,聘请高校老师或刑侦、预审专家讲授办案方法、办案技巧,交流办案心得,提高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思想认识、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增强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四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加强与上级机关业务部门和培训中心的联系与沟通,争取业务培训指标,有针对性选派干部参加培训;有条件的,也可选派干部参加党校、大专院校的脱产学习,系统学习法律、金融、经济、管理、资本市场等现代科学知识和办案业务知识。

3.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办案力量增强。为促进纪工委、监察分局规范有序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建立一支查办案件的生力军,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必不可少。一是建立查办案件目标管理考核机制。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办案具体任务,落实办案责任,增强办案的使命感和主动性。二是建立查办案件联动机制。将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与纪委机关若干个科室捆绑重组,合理整合成几个查办案件的大组,实现优势互补,壮大查办案件力量。三是建立案件查处机制。严格办案制度,完善办案规章,规范办案流程,促进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办案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四是建立查办案件激励机制。对成功查办大案要案的办案组及办案人员给予嘉奖或予以记功,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还可以开展优质案件、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对办案质量差的科室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从而充分调动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办案的积极性。

4.把握重点环节,致力办案程序规范。从办案重点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和集体排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纪工委、监察分局案件查办工作。一是把握案件线索处理环节。明确案件线索收集范围和处理程序,规定案件线索在限期内办理信访登记手续,经领导交办后方可进行信访初查。二是把握初步核实环节,是成案的基础,对初核的问题和现象加以认真仔细分析解剖,注意从的蛛丝马迹中发现案件线索,寻找问题的根源和症结。三是把握立案调查环节,是成案的关键。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立案调查的工作要求和调查权限,准备充分的立案前预审材料。四是把握案件移送审理环节。明确案件移送审理工作程序和案件装卷规范,加强对案件移送审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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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 篇五

长期以来,土地案件的查处工作始终存在“三难”,至今没有解决

一是分清是非难。案件查处,就调查而言,要有手段、有条件。如果没有强硬的手段,缺乏必要的条件,调查有困难是必然的。但不管怎么的,多花些时间,多动点脑筋,多想点办法,总是可以把事实调查清楚。但在查清事实以后,在“谁是谁非”的问题上,就难以分清了。你说他错,他不但说没错,还反过来说你查他是不对的。

我考虑,这里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实中发生的一些明明禁止的行为,一对照法律责任,找不到该怎么处罚。花了功夫,查了半天,不能处罚,到底谁对谁错、谁是谁非,难说清楚了。这是立法上的问题。

二是,现实中发生的一些行为,违规违纪不违法。如,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要求控制征地规模,但一些地方仍大规模征地作储备;一些项目被列入禁止供地目录,但一些地方仍在为其供地。征地和供地都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指标,手续也完备、合法。这属于违纪违规行为。违规违纪问题,不是我们所能处理的。因此,你查他,他认为我没有违法。谁是谁非,你难说清楚。

三是,现实中发生的一些行为,属于人们常说的“因公违法”,没有发现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问题。因此,不仅违法当事人“不在乎”,而且还有人出来为其说话,受到保护,甚至连老百姓也拥护他的做法。领导保护、群众拥护,你却要依法查他,谁是谁非,说不清楚。现实生活就是这样复杂。所以,分清是非难,是目前查案的一大难题。

二、执行到位难。

包括处理事、处理人,都执行到位难。我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因公违法”的,一般属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如果违反了规划,也难以依法提出拆除建筑物等处理意见;即使属于其他项目,领导也要你考虑损失问题,能保留的要保留。对处理人来说,领导干预、有人说情,使你难以依法依纪提出处分建议;另外,你提出的处分建议要靠相关部门落实,如果认识不一致,就难执行到位了。

二是,一些涉及到农民眼前利益的用地,虽然违法,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农民生产生活有出路,你也难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这样的事,在现实中不少。

三是,现行法律法规与当前实际不相适应。最明显的是对农民建住宅违法用地,法律规定一律拆除。这不仅在立法上是不公平的,而且难以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与实际不相适应,法就难以执行到位。上述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们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依法执行到位难。

三、“内部因素”下手难。

6.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思考 篇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已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乡镇纪委的工作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加快和改进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也愈为迫切,因此,研究和探讨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推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是当前摆在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突出课题。

一、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对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有力措施,乡镇纪委办案工作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我们必须看到,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离市场经济的发展,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发展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一些乡镇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有上升蔓延的趋势,而与此不相适的是乡镇纪委自办案件不多,有的乡镇甚至多年来没有办案,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威信,挫伤了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不到位。几年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案件查办的要求越来越高,目标越来越明确,而一些乡镇党政机关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查案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在配备和使用纪检干部上不能适应新时期纪检工作的要求。有的出于照顾,为解决职级待遇而安排在纪检岗位上,有的纪检干部素质不理想,性格内向,为人处事太憨实,能力差,工作上打不开局面。不少乡镇纪委办案人员配备普遍不足,而在实际工作中,每人也身兼多职,因而变为了人数多力量不够,兼职多有备无实,纪检工作难开展,把查办案件丢一边的状况。同时有些乡镇纪检干部本身认识也较片面,认为纪检工作干的如何无所谓,做好其他工作才是实的,有的对纪检工作缺乏应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导致工作被动应付,毫无生气,有些干部甚至还存在着查办案件会影响经济发展的顾虑,认为经济要上纪律要让,对查办案件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影响了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积极性。由于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存在种种模糊的思想,受到这些错误消极思想的影响和支配,不时出现有案不查、查案不力、查案不果的观念。

2、工作作风不过硬。有些乡镇纪检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怕人家说他是“整人”的,于是宁做“老好人”不做“黑包公”,缺乏严格执纪的态度,不敢坚持原则。诚然自己能严以律已,以身作则,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但乡镇范围小,有各种关系和工作对象,甚至每天都会见面,存在着开展查案工作必定要得罪人甚至是一批人的思想顾虑,造成对违法违纪现象不敢抓,不愿管,直等上级督办,可以把责任推到上级。对群众反映情况不能重视,没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排查案件线索,从而出现案源少无案源,难办案,无案办的被动局面。有个别乡镇党政领导不愿查处自己管辖范围的违纪案件,怕有了案件会影响本单位争先创优工作,担心自己管辖的部门违法违纪案件暴光后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影响政绩,耽误仕途升迁,因而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报,搞内部消化。

3、办案业务不熟悉。随着新的违法违纪形式和手段的不断出现,一些腐败分子为了实现其罪恶目的,在违法违纪过程中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断变换作案形式和手法,在作案之初就考虑到以后问题暴露了怎么办。这些违纪形式和手段极具隐蔽性、欺骗性和破坏性,再加上一些乡镇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比较严重,社会关系比较复杂,有的甚至身居要职,这些都为案件的查办带来了深度和难度。然而就目前一些乡镇纪检干部素质状况而言,在新时期反腐败斗争中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由于我们乡镇纪检干部平时查办的案件比较少,缺乏实践锻炼,业务不精,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信心不足,办法不多,对违纪违法出现的新形式和手段把握不住,影响了乡镇案件的查办。又由于部分乡镇纪检干部是新上岗,上岗前没有系统的业务培训,上岗后未能抓紧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在遇到案件时,他们虽有查案决心,但因业务不熟悉,办案程序不清,对成案线索不敏感,抓不住要害,以至于大案查成小案,小案查成无案,最后不了了之的局面。

二、强化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是乡镇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体现。通过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能够遏件腐败现象发展蔓延的势头,并且能有效地促进党员干部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开展。

2、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是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在基层的有效手段。切实抓好信访举报,查办案件工作,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可以解决乡镇基层中大量的实际问题,减少越级访、集体访,对维护一方平安,促进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3、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是乡镇基层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严肃查处乡镇基层的违法违纪案件,惩处违法违纪分子,消除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才能为乡镇基层的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从而有利于促进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4、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工作是搞好“鱼水工程”,提高基层党委、政府威信的有效途径。通过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使群众直接、真实的了解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决心,使群众亲眼目睹。同时,通过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使党委、政府的威信不断提高。

三、强化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几点思考。

1、加强政治思想建设,解决办案认识问题。乡镇党政领导对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有高度认识,要清楚地理解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到农村政权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成败。同时乡镇纪委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的重要性,要在乡镇领导干部中形成“有案不查是失职,查不了案件不称职”的共识。要解决“不敢查”的问题。要正确认识查办案件在整个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只有狠抓案件的查处,才能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实处,凡是需要乡镇纪委去查的案件,就决不能推诿和懈怠。要树立敢查案的观念,要有牺牲精神,刚正不阿、恪尽职守、秉公执纪。变“不想查”为“积极主动地去查”,真正把查办乡镇基层办案工作作为政治上的“亮点工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鱼水工程”,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形象工程”。

2、加强组织建设,解决办案力量问题。配备好专职乡镇纪委书记,同时应配备一名专职纪检干事,负责纪委的日常工作,并且还要建立健全乡镇纪委案件检查小组和案件审理小组,并针对目前有的乡镇纪委力量比较薄弱的问题,应重点抓好对乡镇纪委书记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由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共同把关,对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交流应征求纪委的意见,把不适应纪检工作的同志或多年从事纪检工作的老同志逐步交流出去,安排好,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充实进来,对办案出色的同志及时予以提拔任用。同时要求乡镇纪委书记把主要精力用于纪检监察工作。及时选拔政治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并且有法律、财经、计算机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要形成系统的纪检工作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责任,为进一步做好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办案规范问题。一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把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要实行有案不查追究制,明确各乡镇党委书记为查办案件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对违法违纪案件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形成分片负责督查制度。由上级纪委与各乡镇建立查办案件分片负责制,书记抓总,常委包片,纪检监察室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及时查办案件。三是实行目标考评制度。对乡镇纪委落实办案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将全年案件查办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责任人,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当年查办案件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乡镇纪委不能评为先进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单位的领导应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不称职或不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四是建立案件通报例会制度。上级纪委对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逐月通报,定期召开乡镇办案工作会议,分析办案形势,交流办案经验,对不办案或办案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4、加强业务建设,解决办案能力问题。针对乡镇纪检业务水平不高,办案力量薄弱的问题,应在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上下工夫。一是抓好业务培训。由上级纪检部门举办培训班,或以案代训的办法,组织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干部系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受理、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地区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的、细致的剖析,从中吸取成功经验。二是搞好分类指导。对无案件的着重指导他们排查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较多的帮助他们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对新上岗的同志帮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把握办案的基本要求;对业务素质一般的同志,帮助其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突破案件的水平;对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则帮助其提高查处大要案的能力。要建立乡镇办案会商制度。凡是重要线索的初核和重要案件的调查,都要由上级纪委相关业务室与乡镇纪委共同商讨对策。上级纪委办案时,有计划地安排乡镇纪委的同志参加,在办案过程中增加感性认识,不断提高查案工作水平。

5、注重研究,解决办案方法方式问题。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应首先解决“无案可查”的问题。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有关检举、控告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主动出击,对村组、镇属单位执行政策、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从中发现案件线索;要深入实际,深入一线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善于从中发现案源。其次要解决“如何查”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包抓案件责任。要把握时机,一旦时机成熟就要立即动手。调查取证应做到真实可靠。再次是解决“处理到位”的问题。当前,乡镇办案中对一些非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缺乏必要的处理依据,造成了办案难、定性难、处理更难或以罚代处、处理不到位的问题。纠正这一问题,就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对严重违纪违法而又拒不悔改的,必须从重处理;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够主动讲清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一般性错误的,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对既不是党员、又不是行政监察对象的村组干部的违法问题,查清后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督促落实。要善于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所查的案件达到“件件落实、处理到位”。

加强乡镇纪委办案的思考

乡镇纪委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支生力军,承担着全县查办案件半数以上的任务,是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其工作十分重要。如何加大乡镇纪委办案力度,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是当前摆在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突出课题。

目前,乡镇纪委在查处案件问题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五怕”,一怕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不支持。有个别乡镇党政领导存在不愿查处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纪案件心理,担心给本乡镇抹黑,影响政绩。二怕情面上过不去。在同一乡镇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受处理后轻则给一个党纪处分,重则开除党籍,丢掉工作,甚至负刑事责任,弄得妻离子散。从情理上过不去。三怕遭到打击报复。现在一些镇、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比较严重,作案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社会关系也比较复杂。有的勾结黑道上的人,有的身居要职,这些给查办案件增加了难度。四怕查处案件得罪人。查办案件的纪委干部怕人家说他是“整人”的,有的怕说以前有过矛盾,现在利用职权来“治人”,于是宁作“老好人”,不做“黑包公”!或者是抹稀泥的方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五怕办错案,担风险。上级对办案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乡镇纪委人员变动频繁,不同程度存在办案经验不足、业务不熟练的问题,有人怕出错案,就宁可少办案或不办案,也不担风险。因为“五怕”,乡镇办案数量不断下降,个别乡镇甚至几年无查办案件,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受到影响,个别违纪人员没有受到处理,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如何进一步加强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解决在基层,对维护一方平安,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根据这几年工作实际,认为要解决乡镇纪委在办案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要作到以下几点:

(一)、强化办案意识,积极寻找案源,解决乡镇纪委无案件情况。克服乡镇领导认为只抓好经济工作就可以“一俊遮百丑”和“经济要上、纪律要让”的错误意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目标责任,把办案情况作为考核、工作述职主要内容。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时,要把案件查处情况和党政负责同志对反腐败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评。使乡镇主要领导肩上有担子,思想有压力,为乡镇纪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乡镇纪委要积极寻找案源,解决“无案可查”的问题,一是重视举报工作,对有关检举控告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二是主动出击,对村组、镇属单位执行政策、效能建设、为民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专项清理,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三是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善于从中发现案源。

(二)、提高认识,加强督查和指导,使乡镇纪委敢于查案。乡镇纪委要正确认识查办案件在整个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只有狠抓案件的查处,才能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到实处,认识到该查的案件不查或不认真查,该查好的案件没有查好都是一种失职行为,要树立敢查案观点,要有牺牲精神,刚正不阿、恪尽职守、秉公执纪。变“不想查”为“积极主动地去查”,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政治上的“亮点工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鱼水工程”,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形象工程”。同时要加强对乡镇办案的督查和指导,由于乡镇办案受地方保护和裙带关系等因素影响较大,应层层加大案件督查、督办的力度,帮助排除对办案工作的干扰。

(三)、讲究方法,依纪依法办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包(抓)案责任,对重点案件要明确查办案件的主管领导、人员和查结时限;二是把握时机,一旦时机成熟就立即动手,力量不够可以提请上级纪委配合;三是调查取证应做到真实可靠,取证前要充分准备,尊重客观事实,证据收集要全面,不能轻意放过任何细节,询问当事人不逼供、不诱供,保证证据客观、公正、真实。四是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加强县纪委对乡镇纪委所办案件的协审工作,努力做到每个环节不少,每个步骤不丢,每项工作到位,每项要求落实。五是由于乡镇纪委办案力量较薄弱,对于复杂或疑难案件难以独立完成,因此,要建立案件协查制度,由上级纪委直接派人下乡指导,协助调查或是组织邻边乡镇纪检干部到案发单位帮助调查。

(四)、根据情况,讲究策略,使所查案件处理到位。当前,乡镇纪委处分的一般乡村党员干部居多,且大多数为党纪处分,往往是处分决定下达后,就好象完成任务了,把处分的送达、宣布等工作做得不够到位。而对一些非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缺乏必要的处理依据,造成了办案难、定性难、处理更难或以罚代处、处理不到位的问题。纠正这些问题,就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所查的案件达到“件件落实、处理到位”。处分的送达、宣布等,是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惩戒违纪人员和教育警示其他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对党纪国法的一种宣传,必须按规定认真完成。对既不是党员、又不是行政监察对象的村组干部的违法问题,查清后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督促落实。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已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乡镇纪委工作越显重要,加强乡镇案件查处工作对于促进反腐败斗争的全面深入,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总的来说,近几年来我区各乡镇纪委在党委和区纪委、监察局的指导下,在查处乡镇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严肃认真地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有效地促进了我区反腐败斗争的开展,但是,我们也发现乡镇案件查办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全区2000年以来乡镇自办案件共只有24件,多数乡镇纪委查案工作多年来一直在低水平上徘徊,2002年三分之一乡镇全年没有案件,个别的是二三年没有办案,一些基层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影响了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安定团结,导致了近年来农村重复举报、越级信访、群体上访量明显上升,影响了市、区两级正常工作的开展。认清乡镇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乡镇案件查办工作滞后的原因,探讨如何强化基层执纪办案力度的措施,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在基层,对维护一方平安,促进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一、当前乡镇纪委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认识上有差距,力量上不适应。近几年,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基层案件查办的要求越来越高,目标越来越明确,而基层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查案工作仍认识不到位,在配备和使用纪检干部上不能适应新时期纪检工作的要求。乡镇纪委干部存在缺额多、兼职多、调动多的“三多现象”。有的出于照顾,为解决职级待遇而安排在纪检监察岗位上;有的纪检干部素质不理想,工作上打不开局面;有的兼职过多,未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缺乏职责意识;有的新手政治上不成熟,担当不起纪检工作这个位臵等。同时有些街镇纪检干部本身认识也较片面,认为纪检工作干的如何无所谓,做好其他工作才是实的、硬的、有用的。有的同志甚至还存在着查案会影响经济发展的顾虑,认为“经济要上,纪律要让”,对案件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影响了乡镇纪委查案积极性。

2、怕得罪人,思想作风不过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字当头,不愿叫真,缺乏严格执纪的态度,不敢坚持原则。虽然自己能严以律己,以身作则,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但乡镇范围小,有各种关系和工作对象,甚至每天都要见面,存在着开展查案工作必定要得罪人甚至是一批人的思想顾虑,造成对违法违纪现象不敢抓,不愿管,直等到上级督办,可以把责任推到上级,出现“专抓死老鼠”的现象,工作上很被动。一些基层单位的负责人怕有了案件会影响本单位争先创优和考核工作,担心自己管辖的部门违法违纪案件曝光后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影响政绩,耽误仕途升迁,因而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报,用组织处理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搞“内部消化”。

3、业务不熟悉,办案程序不清。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可以说面临着三多:一是新任务多,二是新问题多,三是新知识多。随着新的犯罪形式和手段的不断出现,一些腐败分子为了实现其罪恶目的,在犯罪过程中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断变换作案形式和手法,呈现智能型犯罪,在作案之初就考虑到日后问题暴露了怎么办,这些犯罪形式和手段极具隐蔽性,欺骗性和破坏性,为案件的查办带来了深度和难度。然而,就目前乡镇纪检干部素质状况而言,在新时期反腐败斗争中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我们基层纪检干部平时查办的案件比较少,缺乏实践锻炼,业务不精,对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信心不足,办法不多,对违法违纪出现的新形式和手段把握不住,影响了基层案件的查处。另一方面,现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新同志多,尽管他们工作很努力,但由于业务不够熟悉,缺少查案的基本功造成办案程序不清,对案件线索不敏感,抓不住要害,以至于大案查成小案,小案查成无案,最后不了了之。

4、主动性不足,深究不够。来信来访、效能监察以及开展专项清理,这些工作都是发现违纪线索的重要渠道,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些纪检干部立案意识不强,深究不够,跑掉了一些案子。一是守株待兔,坐等群众举报,很少深入到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其他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开展调查研究,查找违纪线索,不注意透过管理混乱的现象,看到违法违纪的实质。二是纪检监察工作处于“自我循环”的工作状态,与有关业务部门缺少彼此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缺少大纪检观念。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我们认为,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所致:一是机构改革后,编制体制和工作机制发生了变化,有些关系还不够顺,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二是乡镇党政领导包括纪委书记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跟不上飞速发展的形势,适应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有的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干部不注意学习,思想业务素质不高。

二、强化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基层执纪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加强基层执纪办案的力度,提升乡镇自办案件的数量、质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尝试、加强。

1、加强队伍建设,解决办案力量问题。针对目前有的乡镇纪委力量比较薄弱的问题,应重点抓好对乡镇纪委书记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由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共同把关,对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交流应征求纪委的意见,把不适应纪检工作的同志或多年从事纪检工作的老同志逐步交流出去,安排好,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充实进来,对办案出色的同志及时予以提拔任用,同时要求乡镇纪委书记把主要精力用于纪检监察工作。在配强乡镇纪委书记的同时,还要配备好专职纪检干部,及时选拔政治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并且有法律、财经、计算机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在全区形成系统的纪检工作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责任,为进一步做好乡镇查办案件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办案规范问题。一是实行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每年由区纪委制订要制定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进行考核,明确乡镇纪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纪委书记向区纪委、监察局立下“军令状”。办案较差者要向区纪委说明原因;有案不办而出现空白者,区纪委建议组织部门和区委对责任人给予就地免职。二是实行目标考评制度。将全年案件查办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责任人,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当年查办案件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纪委不能评为先进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单位的领导应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不称职或不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三是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上级纪委对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逐月通报,定期召开乡镇办案工作会议,分析办案形势,交流办案经验,对不办案或办案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四是创优环境,做好服务。针对乡镇纪委在办案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区纪委领导及时与乡镇党委沟通、协调,争取党委的支持和配合。

3、加强业务建设,解决办案能力问题。针对街镇纪检业务水平不高,办案力量薄弱的问题,应在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上下工夫。一是抓好业务培训。由上级纪检部门举办培训班,或采取“以案代训”、“跟班培训”的办法,抽调乡镇纪检干部参与区纪委的办案工作或到区纪委的案件检查和审理等岗位进行跟踪培训,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地区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的、细致的剖析,从中吸取成功经验。二是搞好分类指导。对无案件的着重指导他们排查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较多的帮助他们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对新上岗的同志帮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把握办案的基本要求;对业务素质一般的同志,帮助其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突破案件的水平;对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则帮助其提高查处大要案的能力。三是建立乡镇办案会商制度。凡是重要线索的初核和重要案件的调查,都要由上级纪委相关业务室与乡镇纪委共同商讨对策。

三、乡镇纪委查办案件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回顾近些年的办案实际,从加强乡镇纪委组织协调的运作方式入手,我认为乡镇纪委在办案工作中应注意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宣传教育与执纪办案的关系,优化舆论环境。要注意通过三种途径加大执纪办案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等多种舆论工具,及时反映面上反腐败斗争的进展情况,宣传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弘扬勤政廉政正面典型,鞭挞腐败现象,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二是要利用每年的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训及党校教育学习等机会,宣传反腐败斗争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反腐败工作与执纪办案工作的关系等,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端正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增强重视和支持执纪办案工作的自觉性;三是利用墙报、专栏、自办节目等宣传形式进行典型教育,通过通报典型违纪案件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教育。

二是正确处理不搞群众运动与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的关系,争取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乡镇纪委要注意立足实际,通过查处一些有影响的大案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执纪办案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能进一步激发了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纪问题的积极性。群众举报积极性的提高,反过来又能对推动了执纪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形成了一个全民参与反腐败斗争的良好氛围。

7.明确办案程序 提高办案效率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以来, 各地农经管理部门迅速掀起了学法、用法的热潮。河南省内乡县农经管理部门经过近三年的探索与实践, 针对实际工作中影响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办案效率的困惑, 我们归纳总结了四个图示, 以明确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所面临的困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后, 部分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对仲裁法不熟悉, 特别是对受理、审理流程、工作时效、法律文书使用不熟练, 工作中无所适从, 直接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理解不深、不透;二是对纠纷的和解、调解与仲裁的办理运行程序层级不清;三是对案件的审理流程不熟练;四是对众多的法律时效记不清、记不牢, 甚至延误了工作时效;五是对法律文书使用混淆, 操作不规范。

2 提高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案效率的途径

在工作实践中, 我们探索制作了四张图示, 并把图示张贴在仲裁庭显眼的位置, 时刻提示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按法律程序履行职责, 从而减少盲目性, 提高自觉性, 提高办案效率, 这四个图示是:

2.1《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办理运行图》

本图提示仲裁机构工作人员, 必须按和解、调解、仲裁三个程序的层级办案, 以解决办案中的无序盲目行为而带来的诸多问题, 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能和则和、能调则调, 矛盾就地化解, 减少办案压力。

2.2《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审理流程示意图》

本图提示仲裁机构工作人员, 必须依法履行受理、调解、举证、开庭、再调解和裁决程序义务, 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达到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目的。

2.3《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时效图》

本图将众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易混、不易记的法律时效, 用图一一列示, 提示办案人员按时办案、按时结案, 不贻误办案时效。

2.4《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文书使用图示》

本图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所需使用的法律文书用排列的形式, 按案件受理、调解、举证、开庭、再调解、裁决、履行的程序列示, 以便办案人员查找使用, 规范操作, 提高办事效率。

摘要:针对部分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因对仲裁法不熟悉, 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的困惑, 我们归纳总结了四个图示, 以明确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8.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篇八

一、明确责任,完善领导机制

为进一步增强办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着力健全完善三项制度,狠抓责任落实。

(一)完善办案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各村支部书记是本乡党风廉政建设和查处违纪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各村联络员为直接责任人。并把查案工作列入年终对各村考核的重要一项,经常召开个别无案村支部书记、纪委联络员座谈会,帮助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寻找对策,使其真正树立不查案就是失职、查不好案就是渎职的思想,真正形成不查案对人民群众就没有说服力,纪检监察机关就没有生机和活力的共识。

(二)建立有案不报追究制。明确规定对各村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线索隐瞒不报,致使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所在村村支书和纪委联络员的责任。这项制度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各村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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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乡纪委成员分包村查案工作责任制。乡纪委3名成员每人分包9—10个村,负责所包村案件工作的初查、立案、调查取证和结案处理等全程服务;年终考评时,将各村查案工作和纪检员的年终实绩考评挂钩,完不成任务的村,纪检员将取消评先资格,从而大大增强了纪委办案工作的压力和动力,出现了纪委成员积极找案源、主动查案件的良好局面,有力地促进了乡纪委办案工作。

二、夯实基础,完善保障机制

实践中,我们感到,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工作环境是做好查案工作的基础。我们在抓好制度建设的同时,从三个方面完善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抓人员配备。在加强办案工作中,我们始终注意把文化水平高、责任心强且有一定农村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充实到乡纪委。结合党委换届,配备纪检干部3名,平均年龄31.5岁,均是大专毕业生。

(二)抓素质提高。为提高纪委人员的业务素质,定期对查案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案例剖析、办案方法、文字材料书写等培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定期进行调研,编印了《纪检监察法规手册》和案卷模式,发放到每个纪检干部手中,提高办案能力。

(三)抓环境改善。坚持正确的干部导向,把查办案件作为评价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对查案一线的同志,生活上关心、政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查案中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绩效突出的纪检监察干部,予以保护和重用。

三、落实制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一)落实违纪线索日常排查和集中排查制度。对各种监督力量进一步整合,每月6日召开纪委会和财务、审计、公安、信访、林业、土地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通报情况,互通信息,整合案件线索资源,延伸办案空间。

(二)落实联络员例会制。各村纪检联络员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本村情况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防止案件线索遗漏,瞒案不报情况的发生。

(三)落实纪委人员“联点包片”制度,纪委成员定期深入多种经营、工程建筑、物资采购、资金管理等重点部位和掌管人、财、物的重要岗位,通过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等途径,多渠道发现线索。对于重要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主动出击,及时取证,努力提高成案率。

(四)在乡政府门口设立举报投诉箱,专人负责、定时开启;建立专门来信来访来话登记薄,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登记,及时汇报,限期反馈;依托各党支部,在广大党员中建立反腐倡廉的信息反馈渠道。2006年3月,乡党委政府接到山湾村村民关于山湾村原村委主任孟爱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群众摊派土地延包证工本费每本3元的举报后,乡纪委立马成立专案调查小组,全方位对孟爱民展开调查,经过近半个月的调查取证,证实孟爱民确实将15户45元据为己有,经乡党委教育后全数退还群众,孟爱民虽然贪污款数不多,但违背了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多次强调的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受到了应有的处分,营造新农村建设良好氛围。

(五)主动下访排查线索,纪委成员每月至少入村一次了解情况,防止案件线索遗漏,瞒案不报情况的发生。在掌握线索的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情况,根据情况的轻重,实行分类处理,一般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进行诫免谈话;问题严重的,进行严肃查处,做到不使一条线索遗漏,不让一项处理落空。

四、查教结合,深化办案效果

我们坚持查教结合原则,继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深化办案效果。

(一)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根据身份、受处分轻重分级回访。公职党员、村干部,有纪委成员会同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包村部门负责人进行回访;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党员,由乡领导会同纪委成员重点回访,及时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帮助其彻底放下包袱,积极改正错误。

(二)落实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净化党员干部队伍。对于某个比较典型的经济案件,我们将由审理组审理转为公开审理,全年公开审理不少于2期,在审理过程中,将邀请村干部、机关干部、群众代表等参加旁听,纪委调查人员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违纪当事人可当场答辩,党委领导根据事实公开审理,现场宣布处理结果。有效提高了查办案件的影响力。

9.办案秘书的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篇九

一、本职工作总结:

作为审理二部的一名办案秘书,本年度新收案共计77件,共计结案53件,未结24件。已结案件中,裁决结案33件,调解结案17件,撤案2件;未结案件中,超审限案件0件。公告案件4件,鉴定案件2件,无法送达案件1件,其余均处于正常程序。总结本年度工作问题如下:

1、案件送达难,很多被申请人电话无法联系到,邮寄也无法送达,需要本委派人前往送达,不配合情况较多;

2、案件排庭难,在机关单位的仲裁员,因下社区,下南疆,很多情况下无法参加开庭,导致庭审程序延后;

3、案件保全难,我委受理的多起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的,法院无法立案,导致后续仲裁庭工作无法开展。

10.办案工作思路 篇十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根据我市纪检监察系统“队伍建设年”活动安排,今天由我给讲第一讲,我讲的题目是《如何理解办案“二十四字”,做好案件工作》,目的是希望大家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依纪依法办案。下面,我与大家一起再次对这二十四字进行学习。

1983年7月中纪委召开了第一次案件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办案要求,并在1987年颁的《案件审理工件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2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在二十字办案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合法”的要求。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成铁案。

第一个问题,事实清楚

什么是事实清楚。事实就是事件的真实性质。事实的内容具体讲有下面七个方面:

(1)人物。人物即违纪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它一方面包含违纪错误的主体,另一方面还包含某些违纪错误所侵害的对象及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查清涉案人员的姓名(名字必须准确)、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特别是党内职务)、身份、职称等。这里边错了哪一项都可能造成影响。如个人身份,如果说当事人的身份是事业干部,你给他行政降级处分是不合适的,因为事业干部的工资只有档次,没有级别,所以我们就不能给他行政降级处分

(2)时间、地点。时间、地点虽不是构成违纪错误的要件,但是违纪行为发生的时空要素。缺少时间、地点这个要素,或时间、地点搞错了,违纪事实有时就不能认定。

(3)违纪手段。违纪手段是违纪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手段是违纪事实的核心内容,手段是判断违纪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有时也是量纪时考虑的重要情节。如索取贿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4)情节。情节是违纪行为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实情况及后果、影响、违纪人员的态度等。它包括违纪构成必要条件的基本事实和量纪情节。

(5)动机和目的。动机是促使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目的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所希望得到的某种结果。二者都是以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为基础,并满足于这种需要。(6)后果。后果是违纪行为对其所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危害。违纪后果是决定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因素,有时还是确定是否构成违纪的标准。

(7)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人员的责任是违纪案件中所有对违纪行为的发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负有责任的人员2 各自应负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

针对事实清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7月某乡纪委移送审理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樊某,2004年2月在配合乡政府搞林业清查工作过程中,将收取的6644元林业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直到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才将此款归还原资金渠道。2004年2月—2006年3月这么长时间这笔款的用途、去向问题只有违纪者本人最清楚,我们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关于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一次,当时人只有一句话“钱在我这擱着”,就这么简单一句话,这个案件就被定性为“挪用公款”了。经初步审理后审理人员发现此错误事实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补查。当时办案人员很不理解!

今天我们不妨再来重温一下此错误条款——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 本条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根据此错误这三种类型,从现有的材料来看,事实没有查清,不能反映樊某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因此,更不用说定性处理了。

第二个问题,证据确凿

这里边我讲四项内容:

1、什么叫证据

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3、使用证据的原则

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

1、什么叫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常见的证据有: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被侵害人的陈述⑥受审查人的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

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第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

第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深入细致。如:2009年9月审理室受理了“某村支部书记马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案件。在案卷材料,调查组没有调取该村上报林地面积的相关表册,证实马某虚报水源涵养林面积;也没有调查林业部门关于该村上报林地情况和验收林地情况及拨付款项情况;同时在证据方面,咱来看三份证据:(1)2009年6月12日马某笔录显示,另外的8.5亩是林业局多拨付的林地面积,暂记入我户头,但我没有得到8.5亩补助款,此款由村代管。(2)调查组2009年6月16日取到的村会计张某暂收款4692元的复印件;(3)2009年6月16日村会计张某谈的话笔录,问马某林地实际的亩数是否相同,答不一样,名册上的亩数比实际亩数多8.5亩。情况是当时我们给林业局上报的林地是90亩,林业局给我村核了98.5亩,多出8.5亩就扎在马某的户头上。问这8.5亩涵养林补助款时谁领了,答2009年年初,村统一发放涵养林补助款时,我从马某所在组涵养林补助款中扣除8.5亩林地款4692元,当时马某说你扣下这部分钱,得给我打手续,我就给他打了手续。这8.5亩补助款4692元,4692元村将统一调配使用,等2009年涵养林补助款回来后统一发放。问你村上报了90亩,林业局为什么给你们核了98.5亩,答我也不知道。这个案件,马某对调查组认定的错误事实提出了异议,调查组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马某有虚报冒领的事实。这个案件的证据就不充分,就不客观,没有深入细致,结论也不是唯一的,审理没有对马某虚报冒领水源涵养林工程补助款问题进行认定。

3、使用证据的原则

(1)疑证不能定案;(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4)证据充分,结论唯一;(5)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原则。

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

一是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二是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三是证据的真实性。针对证据的真实性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2010年6月,某乡纪委提请审理某村村委委员兼村民小组长陈某贪污案件,案件中证据表明:2010年2月3日,陈某将乡民政所拨付给该村民组刘某某的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20箱方便面)领回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证据中陈某的交待说明及相关证据都非常吻合。但,大家可以客观的分析一下,想一想,给一户发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是啥概念,陈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他自己家4个月能吃得了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吗。我们认为该案事实、证据存在问题,对此案直接进行了审理,发现是调查组给当事人施加压力造成的。

四是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因此,在办案中必须及时发现证据中的矛盾,通过分析,鉴别证据或者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矛盾。如何审查证据间是否有矛盾,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①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6 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也就是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前后是否一致。如某一行贿人,第一次承认送给受贿人5000元钱,第二次证据又推翻了,所以要具体分析,包括开始反映问题的目的,或者在组织调查中行贿人由于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而推翻证据等。②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分析这些交待、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笔录之间有无矛盾。③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如果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便不是必然的结论。

五是孤证不能定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认定的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22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

如,2006年8月某镇纪委移送的某村报账员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1000元的问题,证据材料只有当事人的证言一份(在何年何月开假发票1000元,于何时在村财务帐中予以报销),再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仅凭这份证据材料,如何能证明“虚开发票的行为”?办案人员可能想,本人都承认了,还有啥不真实的,肯定违纪没错,但这不符合定案的原则,即“只 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针对这个案件关键要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证人证言——如:入村帐的发票复制件、发票出处的证人证言等。

第三个问题,定性准确

1、什么叫定性准确

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

3、定性准确应注意的问题

4、定性的步骤

1、什么叫定性准确,是指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处分条规,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判断违纪错误性质的过程,所认定的违纪错误性质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问题的关键。

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3、违纪错误构成的四个要件

①违纪错误的客体

违纪错误的客体,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党纪处分条例根据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的共性,将所有的违纪错误分为十大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十大违纪行为:

②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简单理解为:违纪客体是说明违纪侵害了什么,而违纪客观方面则说明是在什么样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手段)使违纪客体受到侵害的。如“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等等,都是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③违纪错误的主体

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的组织。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纪错误的主体分为两类: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④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

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错误的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违纪过失和违纪故意。

比如:违反政治纪律类的违纪错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的违纪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的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故意构成。失职类的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过失构成。

现在就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种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为例,看一下这两种错误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贪污和挪用公款错误的违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贪污 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客观方面,贪污 公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主体是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中的共产党员。

主观方面,贪污 公款是直接故意,而且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即永久性占有的行为;挪用公款也是直接故意,明知公款不能挪用而非法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并不打算永久占有的行为。

4、定性的步骤

①筛选案件事实。

②找出使用的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45条——第174条都是实体性条款,筛选出来的案件事实,到底属于哪一种违纪行为,使用哪一个实体性条款,要加以认真地分析研究。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61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三种错误——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有行为能力的共产党员;客体,侵犯的都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只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盗窃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诈骗使用欺骗的方法,敲诈勒索是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③确定具体违纪犯错误名称。第四个问题,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证据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 10 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这里边需要讲六点内容。

1、处理恰当包的内容:一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2、定性与量纪的关系

定性和量纪是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案件活动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也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

定性是量纪的前提,量纪是定性的归宿。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定性准确,而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因此,正确处理案件,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纪恰当。

3、量纪的原则

(1)量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2)量纪必须以党纪处分条例为准绳。

4、量纪情节的使用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了量纪情节有五种,即加重处分情节、从重处分情节、减轻处分情节、从轻处分情节、免予处分情节。

5、量纪制度

(1)重复违纪从重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重复量纪,是指 犯故意违纪错误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错误。

(2)数错合并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主动交代从宽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6、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了对犯罪党员的处理,第31条规定了对依法劳动教养党员的处理,第33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党员的处理,第35条规定了对违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第36条规定了对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的处理,第37条规定了对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只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下第三、第四章也就是 12 第三十条至四十四条的内容)

第五个问题,手续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的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相关手续。这里边我讲两点内容:

1、手续完备包括两层意思: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条例》、《审理工作程序规定》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案件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受理、登记、分工、审理、补充、审议、谈话、汇报、办理手续、归档等程序)。

2、做到手续完备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1)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不论是违反党纪还是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案件审理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集体审议、批准以及处分执行等程序。

第六个问题,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保证。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确保案件质量的具体体现。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把保证案件的质量。

我主要讲讲做到程序合法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

①关于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立案手续要齐全,立案要有依据;二是立案的权限要清楚;三是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四是立案文书要规范。

②关于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调查人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调查中无论是证言还是笔录,都必须写清楚证明人的身份,也就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必须问清、记清;三是调查中必须是一人一证,不能将多名被调查人写在同一份笔录上;四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并核查,不能因为没举报或者领导没批示避而不查;五是在调查中获得的原始证据或者是摘抄、复制证据,必须由原保管单位、人签字、盖章;六是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来搜集证据;七是在取证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要允许被调查人说明、申辩;八是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事先列好谈话提纲,必须明确今天谈话的目的,是要证明什么问题,采取循序渐进法一步一步地引导。九是形成调查报告,要以调查组的名义署名。

③关于错误事实材料及与本人见面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表述含糊、不准确;二是违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三是违纪人员对错误应负的责任没表述;四是错误事实材料应以“××调查组” 14 的名义落款。五是对本人看了错误事实材料后的申辩不能做出有针对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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