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南

2024-07-31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南(共8篇)(共8篇)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南 篇一

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

审批登记试行办法》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探索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新方式,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更好的帮助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度过国际金融危机难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由于《办法》中所称的债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债,是在企业设立后形成的,因此,债权转股权只适用于企业变更,而不适用于企业设立。

(二)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象。

考虑到企业外方股东对企业的债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其真实性、合法性较易确定,因此,本次债权转股权政策先将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象限定为企业的外方股东,有利于具体操作的执行。根据《办法》实施后的情况,再适时逐步扩大实施对象的范围。

(三)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方式。

债权转股权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二是企业已经办理增加注册资本手续,但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外方股东视情将原有的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

(四)关于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范围的界定。

由于企业外方股东对企业的债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其价值相对明确,因此,政策将可转为股权的债权限于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外债。

目前,外债主要分两种:一是现汇;二是非货币(设备、原材料等)。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办法》只将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范围明确为: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现汇外债。

(五)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出资时间。

首先,由于《办法》所指债权是企业外方股东与企业间已经形成的债权,外方股东实际已完成资金注入的行为,并不存在分期缴付的情形,企业应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手续。其次,按照现行规定和企业登记的实际操作,企业股东的出资时间是以验资报告载明的股东出资时间为准,因此,对于债权转股权的,也应以验资报告载明的股东外债转为资本金的时间为准。

2.上海市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指南 篇二

发布机关: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5-08-06 17:13:17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 23111111-转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项目,从正式受理起7个工作日答复办理意见。

申办对象资格: 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是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有关申请表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备案条件:

1、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办理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意见,并将备案意见抄送相关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主管机构应当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办理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

6、《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发〔2014〕81号); 备注:

1、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2、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项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3、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备案相关规定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核准相关规定办理。

4、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项目主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为1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原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5、备案的变更、延期程序,比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南 篇三

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

商办资函[2010]1542号

颁布时间:2010-11-2

2发文单位: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确保房地产调控政策取得实效,现就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备案及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及外汇流入类房地产项目的审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对备案材料时,重点应就土地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复核,包括:项目单位提交的开发商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成交证明材料。法律规定无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要提供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商务部将在原有基础上对上述材料加大抽查力度。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以及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防范,抑制投机性投资。对境外资本在境内设立房地产企业,不得通过购买、出售境内已建/在建房地产物业进行套利。商务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对此类项目备案材料严格审查。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各项规定开展审批工作,不得审批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投资性公司。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甄别、严格审核返程投资类房地产企业,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设立境内房地产企业。

五、进一步加强对并购、股权出资等方式新设/增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监管和数据审核。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该类方式实际使用外资数据适时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与指导,积极发展绿色节能环保建筑,认真做好今后外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商务部 办公厅

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南 篇四

2007-06-21 09:09:48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7]50号

【发布日期】2007-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意见》)。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二、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五、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

六、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七、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附件:

商 务 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5.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南 篇五

2009-12-18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名称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名称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投资方名称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投资方名称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投资方名称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投资方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境外投资方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名称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境内投资方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投资方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地址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册地址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册地址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企业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材料。

2、如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跨审批机关的,企业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征询迁出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迁出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意见征询函5个工作日回复意见,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回复意见和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9、公司新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股权转让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股权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需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资信证明;股权受让方为境内投资者的需提供境内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1、股权转让协议;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减资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减资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应有合理理由。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减资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批复,企业凭初步批复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公告45天后将公告证明和债权债务清偿和担保情况的说明报商务主管部门;

3、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减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董事会关于减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提前终止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提前终止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应有合理理由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提前终止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3、企业收到批复文件后组织清算,凭批复文件到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企业在清算完成并办理完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后向商务主管部门缴销批准证书。

四、申请材料清单

(一)企业申请提前终止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章程协议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

10、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缴销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提前终止的批复复印件;

2、企业清算报告;

3、清算委员会名单;

4、企业清算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的意见;

6、海关部门的意见;

7、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用途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

3、增资资金应有明确的用途。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增资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6.上海外资企业注册需要的审批材料 篇六

上海外资企业注册需要的材料

●设立申请书(签字);

●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字);

●投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投资者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 ●外资公司章程(签字)(3份);

●董事会成员名单(每名董事亲笔签字)(要求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任期,签字);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要求带中文翻译);*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要求房产地质与租赁协议地质一致);* ●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附:

1、由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书的复印件,外国个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由投资者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一定要注明公司的账户开立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提供原件);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法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我司”代拟);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我司”代拟);

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总公司背景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6、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由投资者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7、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复印件;

8、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租期至少一年(复印件);

时间:工商核名1-2个工作日;

商务局审批法定90日,一般7-15个工作日;

代码赋码1-2个工作日;

报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8个工作日;

临时工商执照5个工作日;

组织机构代码证5个工作日;

外汇登记以及开户1个工作日;

税务1-5个工作日;

正式执照5个工作日.上海新企业注册要求及要准备多少注册资金

答:在上海新企业注册请您参考下面的内容吧: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 咨询服务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零售30万元;

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批零50万元;

工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

实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2005年新规定也可50万); 企业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科技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 ; 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元(必须5个股东以上)。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集团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5000万人民币。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求

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比如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二级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为2000万人民币。

可以咨询一下上海复宝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是复旦软件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运营商,做的很不错,一年时间就招了500多家企业入驻,主要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写字楼出租、专项资金申请等相关服务,非常专业和周到。地址:上海市长逸路15号A幢1208室复旦软件园电话:021-56469699

7.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南 篇七

19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贸委(厅):

近年来,外商来华投资迅速增加,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对缓解我国建设资金紧张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有的地方在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时。重视数量而忽视质量,有的地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随意对外商承诺优惠条件;有的地方对国有资产估价偏低,占外商合资或以股权的形式出售给外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合营中方或外方不认真执行合同,登记注册后,迟迟不投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正确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查,出资检查,违章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认真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对使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举办企业或以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形式与外商合资合作的,除应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同时并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的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对出售全部国有资产给外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对合资、合作外方及外资企业以设备或其他实物投资的,审批机关应依法严格审查设备或其他实物出资清单。外商投资企业在出具验资报告时,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如发现价格不真实,有权要求企业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提交价格鉴定文件。

四、对一些地方以全行业或跨行业整体性国有企业的资产与外商合资的项目,应暂停审批和登记;已举办的,应由审批机关会同登记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整顿工作。

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提交的章程和合同,应严格遵守中外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有违反规定由中方为外方的出资提供担保,及中方比照贷款、债券的方式保证外方投资回报率等内容的,审批机关应要求合营各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不作修改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六、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监督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严格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按期缴清注册资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外资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作以下规定:

1.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对未按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即: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发放有效期与出资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待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后,再发放有效期与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八、为规范投资各方按期缴资行为,登记机关可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即: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发放有效期与出资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待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后,再发放有效期与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九、对合营各方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和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机关可以作出吊销该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原审批机关。

十、对合营各方或单方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或单方违反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应共同或协商单独发出限期缴清注册资本通知书;逾期不缴清的,除守约方决定撤消或选择新的合营方外,审批机关有权撤消对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原审批机关。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十二、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发现中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利用各种形式搞假合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其限期加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原审批机关和原登记机关有权收缴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罚决定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所需材料 篇八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

(三)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五)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八)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独资企业章程(原件);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合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合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被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八)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十一)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三)若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

(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原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十)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十二)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被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十四)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五)对所转让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若股权并购系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对境内公司总资产的评估结果。(原件)(十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一、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至审批机关报批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内,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二)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审批;

(三)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全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外经委审批。

(四)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由商务部审批。

三、凭审批机关批复至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组织代码证

四、至审批机关打印批准证书

五、至工商登记部门登记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外经贸部,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外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9018561、89019537

审批所需材料

(一)新设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所需材料:(材料提交一式两套)

1、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中外双方法人代表联合签署并加盖公司鲜章。内容包括:中外双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到位期限、出资方式、中外双方投资比例等); 2、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核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意见(原件); 4、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 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6、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8、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9、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10、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注册地场地证明;

12、土地利用、节能环保相关资料;

13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涉及行业专项规定等,还需按照特别规定提交材料和办理,外文文件需附翻译件)

(二)新设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审批所需材料:(材料提交一式两套)1、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鲜章。内容包括:投资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到位期限、出资方式、投资比例等);

2、项目核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意见(原件); 3、独资企业章程(原件);(合资企业还需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5、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懂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公证文件。

7、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8、注册地场地证明;

9、土地利用、节能环保相关资料;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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