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共10篇)
1.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篇一
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
湘爱卫„2009‟6号
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镇标准》及《湖南省卫生镇考核
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爱卫会:
为了在我省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促进卫生防病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省爱卫办在充分征求省爱卫会主要委员部门和各市州爱卫办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印发的《湖南省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和《湖南省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试行)》(湘爱卫[1999]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卫生镇标准》、《湖南省卫生镇考核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开展卫生镇创建活动使用。
附件:
1、湖南省卫生镇标准
2、湖南省卫生镇考核命名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抄送:全国爱卫办,省爱卫会正、副主任及主要委员单位。
附件1:
湖南省卫生镇标准
一、爱卫组织管理(10分)
(一)镇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建立了爱卫会组织,并由镇长担任负责人,记1.5分。
(二)镇政府配有1名爱卫专干,社区和各村委会确定了兼职负责爱卫工作的人员,记1.5分。
(三)爱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近两年爱卫工作经费每年不少于2万元,记2.0分。
(四)认真贯彻《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记1.0分。
(五)组织开展了单位或各村之间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记2.0分。
(六)配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卫生村创建活动,且已有20%以上的村获得省或市级卫生村称号,记2.0分。
二、健康教育(10分)
(一)镇医院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以下简称健教)工作,有健教档案资料,每年印制健教宣传资料2种以上发至各村和社区单位,记3.0分。
(二)镇辖区学校健教开课率100%,做到有教材,有教案,有教师,有课时,有测试,记1.0分。
(三)随机抽查中、小学生各1个班,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5%,健康行为形成率达75%,记2.0分。
(四)主要街道设置固定的“创建”或卫生宣传标牌,记1.0分。
(五)社区和有独立院落的单位设有固定的卫生知识宣传栏,并每季更换内容一次,记2.0分。
(六)开展了控烟宣传活动,镇区内无烟草广告,医院门诊及病房、机关单位会议室及学校有禁烟标志,记1.0分。
三、镇政府驻地村卫生(10分)
(一)自来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其中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40%(血吸虫疫区50%)以上,且有资料数据可查,记4.0分。
(二)村庄道路基本硬化、平坦整洁,有垃圾收集设施且定期清运,无乱倒垃圾现象,记2.0分。
(三)村内有专(兼)职卫生管理和清扫保洁人员,环境整洁,沟渠通畅无污物积存,集中居住区进行了绿化和美化,记2.0分。
(四)农家庭院物品摆放整齐,室内外环境清洁,村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记1.0分。
(五)牲畜家禽实行圈养,圈舍内外清洁,与人居用房分开,记1.0分。
四、镇容环境卫生(24分)
(一)按镇区常住人口千分之三配足环卫专业人员,主次干道每天清扫保洁时间不少于14小时,背街小巷不少于10小时,记3.0分。
(二)配备了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环卫清运工具和车辆,垃圾日产日清,记2.0分。
(三)路面硬化率和人行道板铺装率均达90%以上,无坑洼积水,无暴露垃圾,记2.0分。
(四)主要街道两侧每50m—80m设一个果皮箱,行道树无缺株现象,记2.0分。
(五)垃圾收集点整洁且相对密闭,服务半径不超过100m,记2.0分。
(六)有较规范且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填埋场,记3.0分。
(七)按每万人3座比例设置公共厕所,记2.0分。
(八)公厕有专(兼)职人员管理,地面和墙壁整洁,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粪便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记2.0分。
(九)建筑施工场地围档作业,档外无建筑材料堆放,档内无生活垃圾,记1.0分。
(十)镇容整洁,街道门店落实了“门前三包”制度,无占道
经营和乱摆摊担现象,记3.0分。
(十一)交通要道无马路市场,镇区设有专门赶集场所,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划行归市,分摊经营,清洁卫生,秩序良好,记2.0分。
五、环境保护(6分)
(一)有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镇政府有环保专(兼)职人员,记1.0分。
(二)乡镇企业及驻镇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审批“三同时”制度,废水、废气、废渣达标排放,汽车鸣笛、建筑工地和商业噪声等得到有效控制,并有环保部门的监测资料,记2.0分。
(三)镇政府制订了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在水源地两侧设置警示牌,保护区域内无排污、挖沙、打草、放鸭、游泳、摆渡等违反国家饮用水水源区保护规定的现象,记2.0分。
(四)镇区河道、湖泊等水体水面清洁,岸坡无成堆垃圾和杂物,记1.0分。
六、单位及居民区卫生(8分)
(一)各机关单位和社区爱卫组织健全,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卫工作,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记1.0分。
(二)环境整洁、有绿化美化,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堆乱摆、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拉乱挂等“六乱”现象,记2.0分。
(三)单位食堂符合卫生要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餐具消毒措施落实,记2.0分。
(四)单位院落有相对密闭的垃圾收集设施,公厕均为水冲式且符合卫生要求,记1.0分。
(五)镇区居民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无乱堆杂物现象,居民户厕全部进行了无害化改造,改厕工作有数据资料可查,记2.0分。
七、公共场所与食品卫生(12分)
(一)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
证,有卫生管理制度,内部环境整洁,记3.0分。
(二)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经培训上岗,并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五病”患者调离率为100%,记2.0分。
(三)各经营单位有餐、茶具消毒措施或使用集中消毒餐、茶具,记3.0分。
(四)旅店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一换,无卫生间的客房所用脸盆、脚盆标志明显,一客一消毒,记1.0分。
(五)食品生产及经营单位做到食品储存生熟分开,工具售货,有“三防”设施;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并建立台帐,定型包装食品标识符合要求,记2.0分。
(六)不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两年内无群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记1.0分。
八、除害防病工作(16分)
(一)除“四害”经费落实(按镇区人口每万人0.8万元计),记2.0分。
(二)每年统一组织开展了两次以上除“四害”活动,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记2.0分。
(三)在专家指导下科学灭鼠,有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各项技术措施合理,辖区内不使用和销售违禁鼠药,记2.0分。
(四)鼠密度达标(现场抽查重点行业房间50间、一般单位和居民户各25间、外环境1000延长米),防鼠设施基本达到要求,记5.0分。
(五)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疫情得到及时处理,无二代病例发生,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记2.0分。
(六)镇医院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实行了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报告漏报率低于2%,记1.0分。
(七)规划免疫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达90%以上,记2.0分。
九、民意测验(4分)
随机访问当地居民和外来人员30人,满意率达80%以上,记4.0分。
附件2:
湖南省卫生镇考核命名管理办法
为做好湖南省卫生镇的申报、考核、命名及管理工作,提高卫生镇创建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必须是县(市、区)政府驻地以外的其他建制镇。
(二)镇爱卫会组织健全,镇爱卫办有专职人员和适应工作的经费。
(三)镇区灭鼠工作基本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并通过市州除“四害”专家委员会的验收。
(四)镇政府驻地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其中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40%(血吸虫疫区50%)以上。
(五)镇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时间≥14 小时,背街小巷≥10小时。
(六)近两年辖区内无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重大违禁鼠药中毒事件发生。
(七)取得市、州卫生镇荣誉称号一年以上。
二、申报程序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建制镇,由镇政府向所在县(市)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县(市)爱卫会确认达到《湖南省卫生镇标准》后,由市州爱卫会组织预考核。
(二)预考核合格后,由市州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推荐,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镇政府的书面申请报告;
2、镇政府制定的创建省级卫生镇规划(决定)、实施方案以及有关创卫工作汇报;
3、镇辖村获得省或市州级卫生村荣誉称号的命名文件;
4、镇爱国卫生组织机构情况、灭鼠达标文件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5、市州爱卫会的预考核材料(记分表及综合评价意见)。
三、暗访调研与考核
(一)省爱卫会接到市州推荐材料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暗访调研,如发现问题较多,则将情况反映到市州爱卫办,由市州爱卫办督促整改。
(二)对基本符合省级卫生镇标准要求的,适时组织专家考核验收。
(三)对照《湖南省卫生镇标准》,考核验收总分达到85分的即为考核合格。
四、命名与管理
(一)对考核验收合格的,实行两个月观察期制度,并在网上公示。在观察和公示期内,若无重大问题举报或举报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省爱卫办将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市州爱卫办进行一次暗访,创建成果得到保持和巩固的,由省爱卫会命名为“湖南省卫生镇”称号。
(二)为加强社会监督,已命名的省级卫生镇必须在镇区醒目位置设立“湖南省卫生镇”标牌,并将所在市州爱卫办电话作为举报电话公示其上。
(三)省级卫生镇不是终身制荣誉,每年由县(市)爱卫会进行监督检查,每两年由市州爱卫会组织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除不定期暗访外,每四年组织专家进行一次省级复查,复查结果将在全省爱卫系统予以通报;对复查时发现问题较多的省级卫生镇,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半年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湖南省卫生镇”命名。
2.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篇二
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是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省市要求每村要建设一所标准化卫生室,我县对此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进行研究部署,召开乡镇长调度会督促工作,县卫生局也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中心工作,倾斜人力、物力,积极协调督促,加快建设步伐。我县有281个村,应建279所卫生室,计划新建255所,现已开工242所,其中已主体完工159所,购买改造24所已全部开工,全县整体开工率95.3%,预计10月底前全部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凝聚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是省、市关注的工作,更是我县必须抓紧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投入了大量人力、精力,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部署,切实发挥主导作用。7月15日,县政府常务会专题听取了卫生局关于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情况的汇报,对卫生室建设工作进行了再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确定了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将建设资金及时分期拨付施工队。7月20日,县长张军卫、副县长何素娟、政协副主席、财政局长李春科等带领卫生、发改等有关部门一把手,深入到赵州镇、南柏舍、王西章等乡镇视察,调研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实地解决问题,有力促进了村卫生室建设工作。7月27日,县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听取了村卫生室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要求加快建设步伐。会后常务副县长张敏周立即召开乡镇长专题会议,明确责任、规定时限,确保完工。8月19日,政府常务副县长张敏周、主管副县长何素娟同志召开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参加的村卫生室建设调度会,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县委换届班子调整后,主管副县长臧晓娜及时听取专题汇报,并于9月22日召开了乡镇长、办事处主任调度会,要求不讲客观条件,克服一切困难,按时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二是卫生部门主动作为,切实发挥主角作用。县卫生局切实把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作为造福于民的百年大计来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设计要求、工程进度、质量保障、资金协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8月10日,组织召开了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院长工作会议,通报了各乡镇、办事处所辖村卫生室建设工作进度,进行了认真点评,进度缓慢的村逐一说明原因,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强调为保证卫生院的产权更加明晰,各村土地转让必须签订正式协议,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避免今后发生争议与纠纷。8月11日,组织召开了村卫生室建设施工队负责人会议,通报了各施工队建设进度,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县域东边的部分乡镇、办事处所辖村卫生室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提出了批评,督促加快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8月18日,召开全县乡镇卫生院长会,要求各乡镇卫生院要将村卫生室建设作为百年大计来抓,摆正自身位置,以主人翁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当前建设工作,确保建设质量。会议还聘请了规划局专家对建设要求进行专题培训,下发了建设施工要点及要求等,讲解了施工中应重点把握的关键环节,要求工程监理部门全程跟踪,保证质量,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巡回检查,督促进度,监督施工质量。三是乡村真抓实干,切实发挥主体作用。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由于涉及全县每个村,面广、量大,村情不一,建设中涉及到占地、水电、运输等诸多问题,需要做大量工作。各乡镇、办事处把村卫生室建设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内容,由乡镇干部分包负责,与乡镇卫生院一起,加大协调力度,切实做好综合协调和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建设中具体问题,促进了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开展。
二、严把质量,多措并举,加快村卫生室建设进度
村卫生室建设任务量大,涉及面广,稍有不慎可能延误施工进度,为此我们坚持把“保质量、保进度”贯彻始终。
一是筛选有资质队伍建设,聘请专业监理公司监理。村卫生室建设中,我们一直把保证质量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从图纸设计、建筑队伍招用、工程质量监理等各个环节,都始终强调质量从严、标准从高。按照市关于标准化村卫生室总体规划要求,聘请有多年设计经验的XX市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科学设计图纸,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建设标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让有建设资质的建筑队伍报名参与村卫生室建设,经过发放图纸明确标准要求、报名、资质审查、签订合同等程序,聘用了有资质、业绩好、口碑强的10家建筑队伍,在全县范围同时开展建设。为把好建设质量最后一道关,经过筛选、甄别,我们聘用了河北联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提出了监理等具体要求。
二是因村施策,新建、改建结合推工作建设。我县村数较多,现有村卫生室情况不一,部分村现有卫生室建设时间较短,房屋质量较高、结构较好,交通较为便利,通过改造装修可以达到省、市标准要求,能够满足村民卫生就医要求。为此,根据我县实际,以新建为主,本着“满足需求、减少浪费”的原则,对全县24所村卫生室通过购买改造的方式进行建设。购买改造的村卫生室按每平方米800元标准核算资金,以乡镇为单位,改造验收合格后统一拨付建设资金。
三是落实奖惩激励机制,加快建设进度。省市要求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在9月底全部竣工,10月份投入使用。为加快我县建设进度,如期完成建设任务,按照县长办公会精神,本着“以奖促建”的原则,对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实行奖励机制。对按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承担建设任务的建筑公司,按承担工程总量资金的1%进行奖励,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从10月1日开始,每推迟10天,按承担工程总量资金的1%进行惩罚。
三、强化督导,严格考核,确保高标准完成建设任务
一是实行日报告制度。为加快建设步伐,我们采取建设工作日报告制度,每天早上8点前,将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便于领导及时掌握建设情况,及时进行督导调度。二是加大督查力度。为加快建设进度,县政府加强督导调度力度,适时召开乡镇、办事处调度会,督促加快建设步伐。以政府督查室为主,县卫生局配合,先后就土地协调、施工进展等问题进行专门督导。今年以来,县政府先后调度乡镇长、办事处主任5次,开展专项督查9次,有力促进了全县建设步伐。
3.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篇三
ⅹ政„20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ⅹⅹ县关于0-7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ⅹⅹ县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 日
ⅹⅹ县0-7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补助办法
第一条 宗旨依据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ⅹ委„2010‟ⅹ号)文件精神,根据《ⅹ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实施意见》《ⅹⅹ市0-7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补助办法》(ⅹ政综„2011‟ⅹ号)的要求,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救助对象
属于ⅹⅹ县户籍、有第二代残疾证的0-7周岁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可免证),在经省、市残联认定的定点公办、民办康复机构接受半年以上康复训练,并与康复机构签订协议的残疾儿童可接受补助。
第三条经费保障
0-7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每年在县财政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第五条 补助程序:
1.申请。凡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儿童,须提交下列材料:
⑴《漳州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审批表》(见附件);
⑵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残疾人证》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所在康复机构提供的《康复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⑸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费用发票;(6)监护人农行账户复印件。
2、申报与审批。由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在每年11月10日-15日,向县残联提出下一康复训练补助申请,并填写《ⅹⅹ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审批表》。县残联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3.结算。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于每年2月10日—15日到县残联领取上一的补助经费。县残联将补助金转入补助对象监护人指定的农行帐户。
第六条 工作要求:
1.各镇残联要加大宣传力度,并及时摸清辖区内在训(治)残疾儿童情况,同时要动员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走出家庭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2.康复训练经费是开展0-7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落实到人,确保康复经费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3.补助对象确定后,将在县残联网站公示,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这项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严肃性。
4.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篇四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薛楼板材加工园,县政府有关部门:
《砀山县城乡低保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砀山县城乡低保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立即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审计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的紧急通知》(省民政厅、财政厅皖民电〔2009〕206号)、《关于迅速整改我省城市低保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皖民电〔2010〕12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维护困难群众的利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操作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结果公平化为目标,坚决清查纠正城乡低保工作中违反政策、扩大低保范围、挤占低保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强化政策观念,完善工作程序,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维护群众权益,促进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二、清理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清理内容
清查低保工作,重点围绕2010年上半年低保工作的九个方面开展:
一是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情况。重点清查各镇(区)、村(居)干部本人、亲属是否享受低保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情况。
二是不符合条件而享受低保的情况。重点检查离退休人员及家属享受低保的;国家公务人员家属及未成年子女享受低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低保的等情况。
三是重复享受低保情况。重点检查五保对象是否同时享受五保待遇和低保的情况;同一低保家庭同时享受城乡低保的情况。
四是拆户、合户办理低保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对保障家庭成员进行拆户、合户或平均分配实行一户一人保的现象。
五是低保证、低保存折发放情况。重点检查低保证、低保存折是否滞留在镇(区)、村(居)干部手中未发放到户,以及村(居)干部随意克扣低保金的情况。
六是低保对象公示情况。检查全县所有村(居)委会是否都设置有固定公示栏,是否将低保对象进行常年公示,公示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七是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检查各镇(区)是否按照规定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是否存在假借动态管理、审核等理由向低保户收取财物的情况。
八是低保档案管理情况。检查各镇(区)低保档案、村级民主评议记录是否完整、清楚;低保档案管理是否符合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要求。
九是其它不符合规定享受低保的情况。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清查采取分级负责,以及单位自查与县工作小组普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查工作从2010年6月20日至2010年10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6月20日—6月30日)
1.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清查城乡低保工作动员大会,并与各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追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清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规定,明确清查政策,增强工作透明度,营造城乡低保联合专项治理行动良好氛围。2.加强领导,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县委、县政府成立城乡低保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3.各镇(区)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结合本镇(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分阶段,分步骤,狠抓落实。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7月1日—7月31日)
1.各镇(区)要对照清查城乡低保工作九项内容,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时间推进表。2.各镇(区)、村(居)干部通过自查,认真填写《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全县农村低保对象登记表》、《全县城市低保对象登记表》,将本辖区内清查对象汇总后,7月15日上报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发现应保而未保的要及时纳入;对自查中主动清退登记的“人情保、关系保”不追究责任;对隐瞒不报的村(居)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的,一经发现一律清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3.落实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制度。村(居)委会要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人员对已享受低保对象进行评议,填写《低保对象评议结果汇总表》。评议人员包括村(居)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当地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组成,不少于20人,其中村(居)民代表必须在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落实低保对象公示制度。从7月20日开始,各镇(区)统一格式制作城乡低保对象公示栏,在村(居)委会、自然村把本辖区内所有低保对象名单、保障类别、保障金额进行公示。
第三阶段:重点排查。(8月1日—9月20日)
县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从县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信访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对各镇(区)清查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检查采取听汇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工作组听取镇(区)专项清查工作情况汇报,查看镇(区)有关文件、资料和各村(居)委会低保评议、测算记录;持民政部门提供低保名册,逐户走访低保家庭,了解低保政策落实情况。
第四阶段:落实整改。(9月21日—10月底)
各镇(区)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督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措施,10月底前整改到位。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整改不力的镇(区),将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职责。低保工作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民生工程之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县的社会稳定。对低保进行审核清理,是县委、县政府从本县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我县社会稳定大局。全县在城乡低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镇(区)、村(居)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督促指导。
2.严肃工作纪律。各镇(区)、村(居)在清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回避矛盾,掩盖问题。要边查边改,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杜绝简单、粗暴,确保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核查过程中凡违反纪律的,坚决予以处理。对违背政策规定搞“人情保”、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加强群众监督。清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各镇(区)、村(居)自查结果要及时公示。县清查小组、民政部门要公布监督电话,以便群众举报和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核实。
5.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篇五
卫医管发〔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医院评审办法或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医院评审工作。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陈虎、刘勇
联系电话:010-68792731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ygspjc@moh.gov.cn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评审组织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 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订。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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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
(二)本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评审周期内各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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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条 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 书面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的评价结果;
(四)接受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质量评价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各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
(二)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
(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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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九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及社会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评审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医院的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应当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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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前评审:
(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存在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未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前申请评审的;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评审的医院名单、评价结论、5 / 6
评审工作总结及本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21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卫医发〔1995〕第30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6.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篇六
洛政办[200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条 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在实施整村改造时,确因改造需要,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交叉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安置开发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城中村现有土地应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不再审批与城中村开发改造无关的项目。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 拟改造城中村的全部土地不能满足改造需要,或经文物部门认定在安置开发比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依法不允许作为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调剂辖区内其它地块供改造使用。超出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拆迁。
第二十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进行选择。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对二层以下(含第二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对二层以下(含第二层)的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积,等面积予以安置。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时,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时,户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非城中村村民或在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购买村集体或个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集体用房进行拆迁,应等面积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一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于解决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以等额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安置房建设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按人工成本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一律免缴。
3.安置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一律免缴;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原则上按标准的30%缴纳。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规定的安置开发比以内配套开发商品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土地出让金扣除上解省3%部分、10%廉租住房保障金、农业发展资金、2%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等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以等额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弥补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不足部分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执行;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按人工成本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缴纳。
3.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按标准的30%缴纳;属于经营服务性费用,要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城中村开发改造中形成的财政收入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除提取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外,余额全部拨付城中村改造所在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保障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第六章 村民利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群众在拆迁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困难群众的生活等相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城中村改制后,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中村村民就业、创业扶持基金,资金可从上级拨付给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收益和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形成的财政收入中提取。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城中村村民要逐步纳入城市医疗、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未改制的城中村中的困难群众,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参照城市居民标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
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以及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城中村,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由区人民政府向市旧改办呈报,经市旧改办组织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工作,实行“一站式“办公,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其“一站式“办公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区人民政府按照权限,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十三条 实行城中村改造安置保证金制度。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在改造拆迁前,开发建设企业应向所在区人民政府交纳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5-10%的安置保证金,待被拆迁村民安置到位后,安置保证金退回。
第四十四条 实行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对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建设企业所需投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要实行全额监管,其管理办法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前期已介入城中村改造但未竞得前期参与的城中村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在城中村开发改造过程中非正常退出的企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企业在介入城中村改造前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并以协议形式约定。
第四十六条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开辟专栏、专题、专访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城中村改造宣传力度,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以取得全市上下更加广泛的支持。
第四十七条 建立城中村改造激励约束机制。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列入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市旧改办要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确定分改造的城中村名录,实行城中村改造名录登记备案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奖励。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快、效果好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未取得合法手续在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擅自开工建设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发建设企业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市城郊村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7.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篇七
关于印发《望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机制,积极规范和创新项目管理和服务模式,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望江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望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办法要求认真制定本级督导考核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抄送:省卫生厅疾控局,省疾控中心,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望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考核办法
为促进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实施,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实施效果,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评估考核机制,打造望江特色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模式,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望江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望江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办法》。
一、常规督导
1、目的 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督促其改正存在的问题,帮助和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保障项目工作循序推进。
2、形式 县级督导由各专业机构负责制定督导方案并分头实施,乡级督导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3、重点 上次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改进情况,体检随访就诊人员信息录入情况,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分工,责任追究制和奖惩制度,项目运转机制和督导考核机制,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计划分解情况,人员培训和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展和月报情况,项目资金下拨和(或)使用情况,抽查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和管理的真实性,重点人群服务的规范性。
4、频次 县级督导每年四次,分别在3月、5月、9月和11月上旬开展(根据需求也可进行适时调整和增加);乡级督导每年四次,分别在2月、4月、8月和10月下旬开展。
5、结果及应用 常规督导工作要建立专项档案,要制作现场督导意见书,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单位要在规定期限上报改进情况报告;同一问题连续2次督导未整改的,年终考核验收(绩效考核)扣5分。
二、阶段性评估
1、目的 及时评估全县(乡镇)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进度与质量,防止出现突击完成项目任务指标情况发生,督促各单位规范实施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2、形式 县级阶段性评估由卫生局牵头制定阶段性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邀请人社局、财政局参与,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开展项目资金下拨(使用)规范性审核和实施效果评价,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进度及质量考核;乡级阶段性评估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邀请县级专业机构人员参与。
3、重点 上半年常规督导工作改进情况,抽查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和管理的真实性,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率和更新率、重点人群服务的规范性,服务对象的数量及服务质量,项目资金下拨和(或)使用情况。
4、频次 县级阶段性评估每年一次,7月上旬开展;乡镇阶段性评估每年一次,6月下旬完成。
5、结果及应用 县级阶段性评估结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单位上半年绩效考核依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半年结算的依据,并形成文件进行全县通报;乡级阶段性评估作为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半年结算的依据。
三、年终考核
1、目的 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全年工作质量,督促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运转和考核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得到不断提升、项目服务可及性和实用性不断拓展。
2、形式 县级年终考核验收由卫生局牵头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邀请县人大、政协、人社、财政、新闻媒体等部门人员参与,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开展项目资金审核和实施效果评价,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进度及质量考核,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抽人参与交叉验收;乡级督导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实施,邀请卫生局、县级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和乡政府、财政人员参与,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抽人参与交叉验收。
3、原则 一是真实性原则。抽查单位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和管理真实率必须达到100%,发现弄虚作假的档案,任何形式的考核一律以零分处理,并进行全县(全乡镇)通报。二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统一的考核方案和抽样原则进行考核,考核人员从考核成员库中抽取,邀请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参与。三是信息平台数据为主的原则。凡是有信息平台数据的一律通过信息平台进行考核,同时核实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四是结果合用原则。常规督导和专业考核结果作为阶段性评估和年终考核验收参照依据。如每年先期进行的免疫规划工作考核、预防接种门诊校验、传染病漏报率调查、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制工作督导等。五是随机抽选的原则。考核所抽取个案从电子平台和(或)登记表格随机抽取,所有单位抽选方法和数量一致。六是奖惩原则。代表望江县接受国家、省、市开展的项目或单项工作督导考核,获优异成绩的单位年终考核验收时加10分,被点名批评的单位年终考核验收扣10分;常规督导和(或)阶段性评估中需要在年终考核中扣分的,在年终考核验收中予以扣除。
4、内容 阶段性评估和11月份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改进情况,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和管理的真实性,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率和更新率、重点人群服务的规范性,服务对象的数量及服务质量,项目资金下拨和(或)使用情况。
5、频次 县级年终考核每年一次,项目结束下一年1月上旬开展(遇节假日顺延);乡级年终考核每年一次,项目12月下旬开展(遇节假日顺延)。
8.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篇八
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9-09-10 18:19 浏览次数:353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现将“宝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宝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是依据陕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并将原文一并转发,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告知市卫生局卫监科。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宝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及《陕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宝鸡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在我市境内总投资在20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放射性同位素、加速器、放射治疗、辐照加工装置的建设项目;
(四)跨地区和省卫生厅委托的建设项目;
(五)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复的项目。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
第八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须报宝鸡市卫生局备案。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由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和控制效果报告表,报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经有关专家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设计、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需要试生产的,在试运行的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凭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等资料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审查专家可在省级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抽取,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待审查的报告提前2日送达参加审查的专家;涉及保密的技术资料可以不送达,但审查时至少应给专家留有半天报告书浏览时间。
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和负责内部审核的人员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审查专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陕西省《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宝鸡市《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属于卫生部、省卫生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二十条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申报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二)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受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受理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注明日期和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凭“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机构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七章 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专家审查结论分为:建议同意(建议通过)、建议修改后同意(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不予同意(建议不予通过)。
修改、整改后的报告需要经过专家组组长认可并签名。
第三十四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单位。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批复文件。受理机构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应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已备案或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或审核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发布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
第三十九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报告书的质量由评价机构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不单独组织对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才能批复,建设单位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不得批复。
第四十条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必须由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报务机构承担。其他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报务机构均可承担。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要求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补做项目预评价报告和防护设施设计;要严格把好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时抄送批复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相关术语。“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系指获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系指取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市级职业卫生审查的受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宝鸡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9.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篇九
为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日常财务行为,加强卫生室财务管理,提高卫生室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室事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各村卫生室要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财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要厉行节俭,严禁铺张浪费,要合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 加强票据管理:
卫生室的门诊及门诊统筹收费,必须日清月结,并规范执行新农合各项制度。三.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卫生室是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台账,并对固定资产进行保养维护,同时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医疗设备台账,每季度对卫生室的医疗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发现问题时及时上报。
四. 加强药品库存管理
卫生室的药房药品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及时处理近期药品,减少卫生室的损失,每年应至少盘点一次,将盘点结果及时上报并作账务处理。五. 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审批制度
1.金额在500元{含}及以下的支出项目由卫生室负责人签字付款,金额在500元以上及1000元{含}以下的支出项目经卫生院主管院长审核后签字付款。
2.大额支出书面报批后方可实施,卫生室1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的购置、基建、修缮支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报主管院长审核审批。
3.购置药品、卫生材料及工作等业务性支出,要有计划并应考虑到必要的支出{如设备购置、修缮、冬季取暖等}坚决杜绝产生新的债务,然后按照卫生室内审批程序审批,附验收单或工资表,直接交卫生室负责人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办理。
4.对于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原始凭证予以扣留,查明原因后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 加强财务管理制度
卫生院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卫生室进行财务督导,发现问题就地进行批评和指正,对数额较大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单位{卫生室}上报到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0.关于印发砀山县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篇十
核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行政村:
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现将《太湖镇社区、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太湖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根据市、县纪委全会精神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和完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责任内容
1、社区、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进社区、进农村情况;
3、社区、村干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4、村级工程建设、村级财务、村集体资产发包等重要事项管理情况;
5、遵守党章、法律、法规情况。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定性评价、定量评价、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镇党委检查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奖优惩劣的原则。
四、结果运用
1、镇在组织考核后,在一周内向社区、村组织进行反馈考核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考核结果与社区、村两委干部,分工社区、村干部考核奖金、评优评先相挂勾。对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表彰,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8 0分以下),不得评为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
3、考核不合格的,镇党委对社区及村书记、主任实行廉政谈话,召开会议,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镇党委将对支部班子进行调整。
五、组织领导
社区、村两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中负总责,书记、主任要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村民监督小组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2、联系社区、村干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督促所在社区、村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既要起到指导工作,又要发挥桥梁作用。
3、镇纪委负责对基层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等行为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扣除相应分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社区、村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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