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精选6篇)
1.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篇一
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县信用村创建试点工作,通过设立和平县信用村试点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建立信用村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信用村试点发放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解决农民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帮助农民创业致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基金通过金融扶持方式,以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为手段,以协助信用村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促进农户创业致富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政府出资、集中信用村对口帮扶单位扶持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抽取自然村高新区补贴进行补充等方式,成立信用村试点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专户,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担保基金专户资金仅为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除扣划应承担担保债项或贴息外不得挪为他用。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是运作担保基金的专门机构。县财政局要加强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贷款需求和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额度内发放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须在所在信用村农村信用社设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成立担保基金的前期工作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信
— 1 — 用村信用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当地镇政府农办进行复审,再推荐给当地镇级农村信用社进行贷前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经县扶贫办审核确认担保手续后由镇农村信用社授信发放贷款证及贷款,然后报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七条 申请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农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信用村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被评为较好以上等级的信用农户。
(二)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生产发展项目;
(三)农户家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四)符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予信用村整体授信额度内,较好等级的信用户,其最高贷款额度为1万元;优秀Ⅱ级的信用户,其最高贷款额度为3万元;优秀Ⅰ级的信用户,其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个别发展项目效益好,资金需求大的可适当放宽额度,具体由农村信用社掌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和贴息。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年利率执行农村信用社相应档次的优惠利率,实行按季清息。对信用村持有县扶贫办核发的《帮扶记录卡》的贫困户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含延期),由帮扶单位或个人给予50%至90%贴息,剩余利息由贫困户负责,且不低于贷款利息 — 2 — 的10%,贷款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在贷款发放前按1年、半年或季度到达贫困户在贷款信用社开立的账户,由县扶贫办监督落实。贫困户授权农村信用社在账户中扣划贷款利息(包括一对一帮扶责任人存入的贴息资金,不足部分由贫困户存入),贷款逾期后的利息由贫困户承担。
第十条 申请办理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信用户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由所在村委会核实后加盖印章。
(二)镇政府农办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信用户及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初审,并在《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信用村所在镇级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镇农村信用社收到贷款申请报告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县扶贫办收到经农村信用社同意贷款的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担保的结论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镇级农村信用社从收到县扶贫办已承诺担保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授信发放贷款证,视扶持项目开展情况予以使用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后3日内将贷款情况报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填报统计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月汇总填写《和平县信用村试点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清单》,送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农村信用社应当将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信用户发展种养、购买生产工具、加工储运、贸易流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县扶贫办
— 3 — 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加强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 放款计划与贷款覆盖面。从信用村评定挂牌之日起,在3个月内对提交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信用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满足率达到90%。
第十三条 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贷款风险控制管理。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对本金未批准延期且逾期超过30天或欠息超过90天无法收回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履行担保责任,直接代还贷款本金80%,农村信用社可在担保基金专户中直接扣划,剩余20%由农村信用社继续追偿,并承担最终损失风险。
(二)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1、如遇市场原因,造成借款人生产项目失败而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经县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核实批准,可延期偿还。如是借款人是贫困户,延期期间的50%至90%的贴息继续由帮扶单位或个人帮助解决。
2、如遇天灾人祸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借款人生产项目失败的,由担保基金履行八成担保责任。如是借款人是贫困户,则通过社会求助或由一对一帮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救济帮扶,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给予部分或全额偿还,剩余不足部分再由担保基金承担。
3、经批准两次延期未能偿还也未获得救济帮扶的不良贷款,— 4 — 由担保基金履行八成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职责。
1、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等有关资料,按农村信用社、县扶贫办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承诺勤劳致富、诚信致富和共同致富。
3、按规定办理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手续。
4、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5、贷款使用及还款情况接受县扶贫办、镇政府、农村信用社、村委会监督管理。
(二)村委会职责。
1、核实申请贷款信用户的个人、家庭基本信息和发展生产项目是否属实,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定期向镇政府、县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汇报本辖区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3、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4、当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发生不良贷款时,担保基金按规定承担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不良贷款80%的担保责任后,扣除该村每年的高新区分红补贴或村集体的其他收入以弥补损失的担保基金,直至全部弥补担保基金的损失。
(三)镇政府农办职责。
1、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进行
— 5 — 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报县扶贫办。
3、指导和帮助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4、建立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台账。
5、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四)县扶贫办职责。
1、规划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监测项目进展情况。
2、监督担保基金使用情况,确保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与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余额相匹配。
3、审查信用户发展生产项目的可行性,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
4、按规定为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在专户留足担保资金。
5、参与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不良贷款的确认工作。
6、按规定承担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不良贷款80%的担保责任。
(五)农村信用社职责
1、对经镇政府农办调查初审的审查报告进行可行性审查,并根据农村信用社规定,对借款对象申请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查、审批,对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2、对经县扶贫办审核同意担保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授信发放贷款证及贷款。
3、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县扶贫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当不良贷款率达20%时,应及时停止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对超过该控制指标继续发放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对担保基金不良贷款损失和处臵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积极采取措施对到期及逾期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6、建立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台账。
7、按规定承担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不良贷款20%的追收及损失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和审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部门每半年要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贷款对象、村委会、镇政府落实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列入诚信记录,造册建档,作为下一步工作推进的依据。定期召开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篇二
1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数额居高不下
近年来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现象较为严重, 虽然在催缴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 但因部分企业经营效益不好, 对养老保险基金无力交纳, 同时还有部分有能力缴纳的企业因领导缺乏缴费的意识, 再加之有关部分追缴的力度欠缺, 所以拖欠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
1.2 基金征管部门滞留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地税部分征收, 地税部分采用“基数加增长率”的模式来进行征收, 所以其在每年度的征收完毕后, 都会为下年度征收留有余地, 所以会致使部分基金不能按时上缴, 同时在地税征收过程中又没有相关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 致使征收的整个过程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 从而使基金的全额缴纳形成影响, 并严重阻碍了基金的及时发放。
1.3 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一直存在着非法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 如把基金出借、办企业、补偿不足的经费支出等情况, 长期以来这种问题的存在无法因管理体制的原因, 无法从根本上进行解决, 对于以前违规挪用的资金长期以来也无法归还, 有的以成为坏帐。
1.4 参保企业缴费基数不实, 漏缴养老保险费
通过对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审计调查发现, 参保企业普遍存在缴费基数不实, 漏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由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分别计算出单位和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 因此, 企业缴费基数是否真实准确, 直接影响到企业缴纳数额是否正确。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限定范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而实际工作中, 往往是由企业每年向养老保险经办部门申报, 由养老保险经办部门书面核定。企业每年申报的缴费基数, 往往小于国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 加之养老保险经办部门由于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审核不严, 因此造成部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不实, 漏缴养老保险费。
1.5 冒领养老金
冒领养老金分为二种情况, 虚报冒领和不报冒领, 不管哪种情况, 冒领养老金都是违法的行为, 养老金不属于某个人的个人财产, 是国家集体财产的一部分, 冒领养老金已构成违法行业, 在刑法上属于诈骗罪的一种。
2 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有效途径
2.1 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力度
养老保险征管部门应密切配合, 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 积极催收企业欠费, 建立欠费跟踪、欠费信息披露制度, 监督企业履行缴纳义务;逐步形成基金征缴社会监督机制, 要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对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而长期拖欠的企业, 可向社会公开曝光, 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2.2 加强监督, 严禁滞留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经办部门之间要及时传递票据和结算, 确保基金按时上缴;撤消各级地税部门设立的基金过渡户, 将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归集财政专户;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综合监督,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明确责任, 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及时发现和解决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基金运行各个环节的安全高效;加快基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统一的基金管理系统, 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健全基金征缴监督制约机制, 准确反映基金征收情况, 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和管理水平。
2.3 采取有效措施, 限期归还被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严禁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对已挪用的基金应按规定限期归还。严格实行问责制, 对不按期归还的单位,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建议对已形成呆账, 确已无法收回的基金, 应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研究具体解决方案依法进行处理, 以彻底解决被挪用的基金长期挂账, 虚增基金余额的问题, 确保基金的真实完整。
2.4 严格审核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确保企业养老保险费足额征缴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贯彻《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 加强养老保险缴费稽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 审查企业的有关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和劳资报表等, 核实企业缴费基数。
2.5 防冒领养老金要有专项措施
针对虚报冒领:
一是严格档案审查。建立审查制度, 落实审查责任, 审核职工档案应由养老保险业务部门和稽核审计部门共同完成, 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坚决不开口子。
二是建立公示制度。公示制度是为了群众更好的监督, 所以对于退休人员要在其在职单位及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要具体全面, 这样更有利于群众的监督功能的发挥。
针对不报冒领:
一是与民政部门合作, 每月严格核对《火化人员统计表》中的人员与指纹数据库信息核对, 发现有已故人员后及时的停发养老金。
二是设立举报奖励机制, 保护举报人的并对其进行经济物质奖励。
三是加强联系与退休人员的联系, 对于退休人员死亡后有死亡待遇的情况要在当场发放。
四是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基础档案, 掌握其遗属情况, 防止出现冒名顶替现象。
五是对于各个辖区内的高龄多病的退休人员要进行重点跟踪, 按月的进行查防。
3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列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日程安排上来, 这是职工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 是国家稳定和团结的物质基础, 所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已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随着全社会养老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完善, 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势在必行,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在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下, 一个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会逐步的形成。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突出, 国家高度重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为了使老年人老有所养, 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成形, 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近几年随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断增加, 对养老基金的管理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监管下已逐渐完善起来, 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方面的违规情况已越来越少, 管理已实现了规范化。面对越来越规范化的养老基金管理, 却在一些方面还存着不和谐的音符, 如在征缴方面和管理的具体细节上还有些问题急需解决, 这些问题需要有关管理机构的高度重视, 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完善和提高。本文针对当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 并就如何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有效途径做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企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体制
参考文献
[1]周青笛.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J].理论界, 2006, (03) .[1]周青笛.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J].理论界, 2006, (03) .
[2]吴碧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职工教育, 2006, (03) .[2]吴碧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职工教育, 2006, (03) .
3.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篇三
26岁的小董从城南一所高校毕业三年了,这几年他换过两个工作,一年前,他跟两个要好的朋友回老家蓝田注册了一家农产品公司开始创业,“我对传统农业一直很感兴趣,一直想帮助村民把樱桃、核桃这些农产品卖得更远,让大家都多挣点钱,公司目前运营得还不错,就想再扩大规模,但资金一直让我比较头疼。”
像小董这样有创业梦想但苦于资金来源的高校毕业生还有不少。华商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想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这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由省人才中心负责管理,以委托贷款形式向创业大学生发放的免息贷款。
创业贷款的对象是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年限不超过5年,在省内依法注册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大学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普通高校在校硕士及博士生。
此外,还可享受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经营的
可申请50万元以下贷款
目前,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分为两种:一种是担保贷款,另外一种是免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分为小额担保贷款和合伙经营性贷款两种。若借款人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选择《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规定的担保方式,提供有效担保,就可申请10万元以下的贷款;申请合伙经营性贷款,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借款人数不超过5人,经委托方审核合格,选择《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规定的担保方式,提供有效担保,可申请50万元以下的贷款。
对于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免担保项目评选办法》的项目,经专家论证、评审等级为优秀的,可申请10万元以下的免担保贷款。
贷款申请及办理流程是什么?
申请:申请人登录陕西人才公共服务网(www.snhr.gov.cn)大学生创业版块“在线申请”栏目进行自主创业登记并填写贷款相关表格。
受理:申请人向企业(机构)所在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等待受理。
审核: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后,在网上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核查。
考察:申请人纸质材料准备完成后,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其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担保:申请人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担保材料。
审批:省人才中心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及所在企业(机构)的考察评估意见进行贷款审批。条件符合的,确定其贷款金额和周期。
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担保函 篇四
金担保函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担保函
担保人(法人):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担保人(自然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
住址:
被担保人(法人):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被担保人(自然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
住址:
应被担保人的要求,本担保人同意为其“”轮于年月日发生的事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法院()海法限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基金数额(写明货币种类及金额)及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担保人保证在贵院分配该笔基金时,按贵院通知,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
此致海事法院
5.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篇五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园区信用环境,促进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引导和鼓励担保公司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增信力度,丰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两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担保融资试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应当由与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试点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流动资金担保、票据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担保融资事项统一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担保融资试点工作的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
第二章试点企业、银行及担保机构
第五条在北部新区内注册、纳税,产业类型符合北部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企业技术含量高或者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可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1— 第六条试点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本金在25亿元以上,经营满五年。试点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
第七条试点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0%。
第八条担保机构、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自主确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水平。
第九条银行、担保公司二方按季及时将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向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北部新区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反馈。
第十条参与企业担保融资的试点企业、试点银行和担保机构,由管委会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管委会积极支持北部新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开展为期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2年以内(含2年)的担保融资试点工作:
(一)担保融资出现风险,担保机构经全力催收,仍无法收回的,管委会承担融资损失本金部分的30%;担保机构承担70%,试点银行无须承担风险。
—2—
(二)辖区内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凡通过试点担保公司在试点银行获得贷款均可申报补贴,管委会按2%的担保费率给予入围企业担保费补贴,贷款企业须在还完贷款后方可申请。
(三)试点担保机构年度担保融资贷款累计担保户数超过100户,年度累计发生额超过3亿元整,管委会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为:累计发生额在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累计发生额总额比例的1%给予试点担保机构奖励;累计发生额超过5亿元(含)的,按累计发生额总额比例1.5%给予试点担保机构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在申请担保融资及补贴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在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对其追偿的基础上,北部新区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四章担保融资申办及代偿流程
第十三条试点企业担保融资应按照试点担保机构的要求向担保机构提交担保融资申请材料。
试点担保机构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担保融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及审批工作。
试点企业担保融资贷款应向试点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试点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意向函; 2.试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试点银行在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的基础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
—3— 完成融资审批及放款手续。
第十四条试点担保机构在担保融资贷款出现风险时,按照下列方式承担风险。
担保融资出现逾期后,试点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机制:
(一)试点企业未按约定归还贷款,试点银行应书面通知试点担保机构代偿(将代偿通知同时抄送管委会),管委会在接到《代偿通知书》后按通知要求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30%的代偿金额划转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70%的代偿金额,向试点银行全额代偿。
试点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担保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2.试点银行《代偿通知书》复印件;
3.试点担保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担保融资贷款项目接受甲方风险补偿后,如后续追回该项目全部或部分损失,应按比例返还已拨付的贷款损失补偿资金。
4.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管委会在试点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对试点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创新中心将担保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拨付给试点担保机构。
(二)担保机构代偿后,立即启动追偿机制,向试点企业及反担保人追偿。担保机构追偿所得款项,扣除必要追偿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后,按照3:7
—4— 的比例在管委会和担保机构之间分配。
试点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严重恶化的,担保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启动代偿和追偿机制。
第五章专项资金补贴申办流程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企业担保费支出补贴;
(二)试点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
(三)对试点担保机构奖励;
(四)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用途。
第十六条担保融资补贴费由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试点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管委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试点企业担保融资保费补贴申请报告;
(二)试点企业担保融资证明材料;
(三)试点企业担保融资按期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担保融资担保费单据复印件;
(五)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管委会审核试点企业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由创新中心将担保融资贷款补贴资金拨付给试点企业。
第十七条担保融资贷款奖励由符合奖励标准的试点担保机构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试点担保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管委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5—
(一)试点担保机构担保融资贷款奖励申请报告;
(二)担保融资贷款累计发生户数及发生额明细;
(三)试点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如担保合同);
(四)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管委会审核试点担保机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由创新中心将担保融资贷款奖励资金拨付给试点担保机构。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管委会成立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贷款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管委会分管委领导任组长,北部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牵头,区财政局、监察室、审计局、产业发展局、现代服务业局、投资促进局、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创新中心等部门组成。同时,管委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评定机构。工作组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流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推进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担保融资试点工作。工作组各部门工作职责为:
科技创新局对试点企业以及试点银行提交的担保融资贷款各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其他各部门对企业以及银行提交的材料进行汇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6— 区财政局、审计局不定期对担保融资贷款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创新中心统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励或补贴申请,经工作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第三方评定,并报请管委会全体会审定后,由创新中心根据管委会审定意见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试点企业、试点银行、试点担保机构在企业担保融资贷款试点业务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资金和奖励,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北部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6.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篇六
据了解,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小额信贷项目是针对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不足、贫困农户缺乏创业支持服务而设立的创新型扶贫项目。多年来累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68.5万多笔、55.7亿多元, 覆盖全国15个省的92个县, 近200万贫困人口从中获益。仅去年一年, 就发放了18.77亿元贷款。
何道峰补充说基金会也提供财会、养殖等实用技术培训, 让受益人更有效率地使用贷款, 目的在于激发受益人的内在冲动和能力, 改变他们的思想观念, 使他们彻底摆脱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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