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2024-10-14

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10篇)

1.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篇一

政府令第13号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文新

2013年12月4日

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森林等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民政、交通运输、体育、城市管理、督办督查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与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城市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按照本市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庄消防供水设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突出火灾隐患进行专项整治,对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重点整治,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列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挂牌督办之日起15日内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资金及组织保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逾期不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督办督查部门及时督促整改。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消防许可手续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后,由有关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对消防车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乡消防规划在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七类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城市客运场(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负责筹措资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又不整改的,应当依法注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在注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其管辖或者服务区域内居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社区、居民住宅区、村寨内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重点对本区域内的老、弱、病、残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帮助,并对这类人员建立相应档案。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或者商住楼内设置液化石油气、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点、储存点。

第三章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消防安全检查等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高层建筑的业主是该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层建筑,由建设单位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擅自将未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高层建筑交付使用的;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高层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三)未交付使用的。

第十六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对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备案。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业主和使用人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在其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专职技术人员;

(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实行标识化管理,建立并落实对其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归档等各项工作制度;

(三)在办公或者住宅区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提示、警示标志;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五)利用办公或者住宅区域内的道路施划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六)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七)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劝阻、制止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八)制定并落实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九)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十)利用广播、电视、视频、公告栏、网站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其专人配合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存放以下消防安全资料:

(一)建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和安全出口布置图、建筑消防系统图、重点部位和水泵接合器位置图及室外消火栓位置图;

(二)消防系统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系统操作规程和系统及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信息等;

(三)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志愿或者专职消防人员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等;

(五)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六)值班及设施、设备运行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等情况记录;

(七)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所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前款规定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配备缓降器、软梯、防毒面具、防烟面罩等避难救生设施。高层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第二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拆、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这些区域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六)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七)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及时报告火警,依法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八)发现违规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报告管理单位;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在出租房屋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仓库、生产车间等的监督检查。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贵阳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高层建筑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定期组织灭火救援预案演练,熟悉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的内外环境,不断完善预案。

灭火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固定消防设施设备状况、外部消防水源分布和使用方案、重点部位消防力量部署、灭火救援战术措施、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及演练提供便利。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因防火、灭火救援需要,到辖区单位进行现场查看或者模拟训练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铺招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章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小场所”)内装修、放置物品、安装设施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装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场所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线的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空气开关等保护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三)场所内疏散楼梯的数量、宽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木质等可燃、易燃材质的楼梯,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内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四)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的,可设置消防卷盘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五)按照75㎡/每具的标准配置4kg以上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面积小于150㎡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小型旅馆每层楼配置不少于2具4kg的ABC干粉灭火器;

(六)无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小型旅馆,在每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安装消防卷盘,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网或者屋顶水箱供给,屋顶水箱容积不小于1m3。

第二十七条小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夹层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板采用钢筋混凝土或者经过防火处理的钢板;

(二)用于居住的夹层,建筑面积应当小于15㎡,设置与室外连通的安全出口或者有不小于0.5m×0.8m的逃生、救援出口,并配置有效的逃生设施,居住人员不得多于2人;

(三)用于经营或者储存物品的夹层,不得用于居住,并设置不少于2 个与场所内其它部位或者室外连通的疏散出口。

禁止在临时夹层内设置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和公共娱乐营业用房。

第二十八条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和提供住宿的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每层楼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疏散引导员,在工作期间佩戴专用标识,负责防火巡查和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救助、灭火等工作。

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包房区每5个包房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疏散引导员。

第二十九条商业服务网点和营业性餐饮服务、公共娱乐、生产加工等小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量使用,不得将燃气软管大面积串联或者并联使用;使用其他燃料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厨房烟道、燃油管道应当每季度检查、清洗一次,并做好检查、清洗记录;

(三)除需留宿1至2名值班人员外,不得留宿他人;

(四)小型商业服务网点不得以店代库、超储经营。

第三十条洗浴、足疗、健身房、美容美发等小场所,除单独分隔的值班用房外,不得擅自设置留宿包房或者区域。

第三十一条小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练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防止火灾、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适时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三)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并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

(四)指导、督促场所内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将小场所消防安全纳入行业自律范围,督促和指导本行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高层建筑共有部分未进行统一管理,或者未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备案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高层建筑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未配备缓降器、软梯、防毒面具、防烟面罩等避难救生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消防控制室存放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质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的;

(二)无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小型旅馆未按照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安装消防卷盘和设置屋顶水箱的;

(三)小场所依法设置、使用临时夹层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临时夹层内设置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和公共娱乐营业用房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七类行业,是指校园、医院、宾馆(饭店)及A级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建筑工地和商场、市场、饭店、洗浴场所。

(二)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或者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三)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四)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依据本省地方标准DB 52/T 800—2013《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场所:

1.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商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网点;

2.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小型饭店、酒店等小型营业性餐饮场所; 3.客房数在 30 间或者床位数在30 张以下的小型旅馆;

4.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200 ㎡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5.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乡(镇)、社区卫生院及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6.学生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学生人数在3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在1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7.总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的小型生产加工场所;

(五)临时夹层,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内依法设置的单个自然层中临时搭建的楼层。

(六)消防卷盘,即消防软管卷盘,是指由阀门、输入管路、软管、喷枪等组成,并能在迅速展开软管的过程中喷射灭火剂的灭火器具。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7日印发

2.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篇二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在城市中矗立起来,在给城市带来高效、便捷、繁华的同时,也带来了消防安全问题。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现有高层建筑超过15万栋,其中超高层建筑近2 000栋。从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到经济蓄势待发的中西部地区,到处可见正在加紧施工的高层建筑。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多年实践,以及发生高层建筑火灾的惨痛经验教训,人们对防范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已有足够认识和较成熟的措施。但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未能给予足够重视,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2005年4月,河南发展大厦工地因电焊焊渣引燃防护网,导致120 m高楼层顶部突发火灾,处置难度非常大,消防队经2个多小时才将火扑灭。2005年11月,山西省太原市正在施工的财富大厦13层发生火灾,消防官兵战斗到天亮才控制住大火,该大厦13、14层被烧毁。2007年10月,广西南宁市埌东汽车站旁一栋正在施工的某高层建筑在电焊安装外墙铝塑板钢龙骨时,引燃外墙铝塑板及安全网,发生火灾,由于事发于几十米高的外墙上,风势很大,火很快蔓延整个外墙,已安装的外墙铝塑板及安全网全部被烧毁。2009年2月,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发生火灾,16个消防中队54辆消防车用了将近6小时才将大火扑灭。大量的高层建筑工地火灾事故让人触目惊心,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加强对高层建筑工地火灾特性及防火对策的分析研究显得十分重要。笔者结合自己在高层建筑施工管理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特性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2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特性

高层建筑施工具有施工工期长、高空作业多、承包单位多、交叉施工多、用火用电多、可燃材料多、临时建筑设施搭建多等特征,而高层建设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相应具有以下特点。

2.1 现场使用明火多

在对高层建筑实施现场钢筋、金属架构、金属管道的分割与连接,通风、取暖、给排水等设备安装,工程内、外部装修等环节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大量的电焊、气割、气焊等明火作业。这些明火作业是引发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的“罪魁祸首”,作业产生的火花、灼热熔珠四处飞溅散落,能轻易引起可燃物燃烧,酿成火灾事故。笔者查阅了大量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案例资料发现,由明火作业引起的火灾占90%以上。另外,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较多,且配电设备、电气线路较杂乱,如果管理不善,就会引起电气火灾事故。

2.2 工地存放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存放有大量的木材、胶合板、泡沫板、油漆、黏合胶、防护网、保温材料、乙炔气体,以及各种包装物、木花木屑、下脚料组成的可燃垃圾等易燃、可燃物品,为火灾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这些易燃、可燃物品只要接触明火等火源,就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2.3 高层建筑工地通透性强

在建高层建筑的垂直方向的楼梯间、电梯井、变形缝、各类管道井、楼板预留孔洞和水平方向的门窗洞、隔墙预留孔洞因施工进度和设备安装等原因一般不会封闭,造成空气水平、垂直流通迅速,一旦发生火灾,烟囱效应明显,火势发展快,上下左右蔓延快,在短时间内就可能发展成立体大面积火灾。

2.4 灭火救援施展空间受限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现场四周存在深基坑的开挖、施工设备作业场地布置及建筑材料堆放等情况,影响了消防车的畅通行驶,使消防车难以靠近火场,阻碍了消防员的灭火行动。建筑内部因内走道和楼梯等进入通道上往往设置有脚手架,摆放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存在各种预留孔洞,而且没有消防电梯、应急照明设备、防排烟设施等,这使得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消防营救人员,在火场进行疏散和搜救工作的难度非常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2.5 室内外消防供水不足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外部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的建设和安装往往滞后于工程建设,而当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未建成开通时,消防用水匮乏,消防员采取外攻、内攻扑火时水压、水量无法满足灭火需要,导致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扑救难度大,尤其是在施工后期装修阶段发生火灾,因可燃物多、内部结构复杂,灭火难度更大,会造成望火兴叹的局面。

3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消防工程要求,为保证高层建筑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高层建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高层建筑施工各个阶段、各个部位进行相应的消防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建设。重点从施工工地总平面布局、消防设施、临时用房等几个方面来考虑,切实把好工地消防安全源头关。

3.1 施工总平面布局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总平面布局应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明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区、易燃废品集中区,应设置有连接各区宽度不小于4 m的消防通道,各区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在设备安装和装修、装饰阶段一般应有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在一侧长边设置可供消防车扑救、作业的空地,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宽度、净高和路面承载力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3.2 施工消防给水设施

消防给水设施是保证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主要消防设施,包括临时室外消防用水、临时室内消防用水。临时室外消防用水可由市政消火栓、天然水源、临时消防水池供给,供水时间可设定为1h,用水量可设定为30 L/s。临时室内消防用水系统由水源、供水干管、接口、临时水泵接合器组成,要求供水管径不应小于100mm,栓口直径应为65 mm,每层栓口不应少于2个,并保证一支水枪有充实水柱到达建筑施工场地的任何一点;栓口应在每层均匀布置,每层栓口处应设置水带和水枪;临时室内消防用水系统应与工程同步施工,与楼层施工进度差距不超过3层。临时室内消防用水系统设计一般可与建筑室内消防设计相结合,充分利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及时安装完善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并连通消防水源,使其在施工阶段即能发挥消防功能。

3.3 固定放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在施工现场相关楼层,按消防要求固定放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特别是在明火作业地点的旁边,以及易燃物品集中堆放点的旁边,一定要放一定数量、可随着明火施工点的转移而随时转移放置的干粉灭火器。以备这些易发生火灾的危险点一旦发生火灾时,相关人员能用干粉灭火器及时扑灭火苗,将火灾消灭在起始阶段。

3.4 编制消防预案

在高层建筑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现场消防预案。编制消防预案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施工总平面图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明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区、易燃废品集中区,施工通道的宽度等应符合相关消防的要求。②施工临时用水管网的设计布置应通过科学的计算验算,在满足施工用水要求的同时,满足基本的消防要求。③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的布设应该经过科学的计算验算,并应安装相应的自动跳闸断电保护装置,使施工临时用地的线路在施工过程中不至于因过载、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④施工项目部成立一个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小组领导由项目部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将工程消防责任按区块进行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区块的消防责任。消防责任区块的消防责任负责人,应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负责的消防责任区进行巡逻检查,对一些重点火灾易发点、明火作业点、易燃物品的堆放点,以及一些负荷大的线路或电箱部位要重点巡视检查,必要时派专人蹲守。⑤施工项目部要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施工作业的,必须向项目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消防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分析明火作业的周围环境、发生火灾的可能性等情况后,由项目消防小组对明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消防技术交底,使明火操作人员清楚明火作业有可能引发的火灾情况,了解作业点周围的消防设施放置点及使用这些设施的要点,并做好相关的人员及消防设施(干粉灭火器或用水管将水临时接到明火作业地点旁边)的准备工作,由项目消防领导小组签发动火令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明火作业施工阶段。同时,项目消防小组派专人监视明火作业,监督明火作业人员按消防要求进行施工作业,随时及时纠正、制止明火作业人员的不安全明火作业行为。⑥由于工程施工人员的数量多,流动性大,经常更换,消防意识淡薄,因此,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尤为重要,有条件的可邀请消防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指导,提高施工人员对消防安全的认识,提高他们基本的消防操作技能及火灾现场抢救、逃生等技能。⑦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特点,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火灾消防演练,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及现场处置火灾的能力,让他们面对火灾时能够正确处置,从容将火灾扑灭在发生初期。据不完全统计,大部分火灾的恶果形成原因是,刚发生火灾时操作人员惊慌失措,处置不当,使大火继续蔓延,从而错失扑灭火灾的最佳时机。因此,火灾的消防演练必不可少。⑧与消防部门结成帮扶对象,施工过程中,邀请消防部门到现场协助指导完善消防安全措施,使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更专业、更有针对性、更能行之有效地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消防安全。

4 结语

3.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篇三

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

(一)火势蔓延快。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等竖向井道多,如果防火分隔处理不好,发生火灾时就好像一座座高耸的烟囱,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途径,尤其是高级宾馆、综合楼和图书馆、办公楼等高层建筑,一般室内可燃物较多,一旦起火,燃烧猛烈,蔓延迅速。据测定,在火灾初期阶段,因空气对流,在水平方向烟气扩散速度为0.3米每秒,在火灾燃烧猛烈阶段,各管井烟气扩散速度则可达3~4米每秒。假如一座高度为100。米的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半分钟左右,烟气就能顺竖向管井扩散到顶层,其扩散速度是水平方向的十倍以上。

(二)疏散困难。高层建筑的特点:一是层数多,垂直距离长。疏散到地面或其它安全场所的时间长;二是人员集中;三是发生灾时由于各竖井空气流动畅通,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难度,我国有些经济较发达城市的消防部门赃詈了少量的登高消防车,但大多数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而且其高度也不能满足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需要。普通电梯在火灾时因不防烟火或停电等原因而无法使用。因此,多数高层建筑安全疏散主要是靠楼梯。而楼梯间内一旦窜入烟气,就会严重影响疏散。这些,都是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进行疏散的不利条件。

(三)扑救难度大。高层建筑高达数十米。甚至达数百米,发生火灾时从室外进行扑救相当困难。一般要立足于自救,即主要靠室内消防设施。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条件所限,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还不可能很完善,尤其是二类高层建筑仍以消火栓系统扑救为主。因此,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往往遇到较大困难。例如:热辐射强、火势蔓延速度、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不足等。

美国年均发生高层建筑火灾7000多起。平均每天近20起。但美国城市高层建筑一流的消防管理水平大大减少了损失。

2月9日晚,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发生火灾。据北京市消防局发布的消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在工地附近违规燃放礼花。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处于施工阶段的央视配楼尚未开启防火系统,工地缺乏自救措施。

由于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多,发生火灾时,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国内外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有严格规定。

法律监管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在各国高层建筑防火的立法方面,无论是法规的数量还是完善程度,高层建筑数量最多的美国都走在世界前列。美国高层建筑防火法规的权威性,建立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早在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资助下,哈佛大学现火灾科学研究之父霍华德·艾蒙斯教授,经过大量实验,建立了被广泛认可的哈佛火灾模型。在这种模型的基础上,美国高层建筑防火法规更加完善,成为许多国家的样板。

我国现行的高层建筑防火规范是1995年颁行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该规范的条文严谨细致,在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防(排)烟和电气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兼顾防火安全性和投资合理性。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有时达不到规范要求,这就留下了安全隐患。近年来。建筑工地火灾频发,这与大量保温防水易燃材料的堆积和暴露在外有关,同时也由于高楼自身消防设施还没有完善。有专家称,有必要通过尽快制订、修订有关建筑工地的防火管理规范,填补在建建筑防火薄弱的空白,从根本上减少建筑工地火灾多发现象。

防火设计是保护伞

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国内外在防火设计上达成了共识。—般说来,要做好以下4方面的防火设计。

第一。保证主体结构有足够的耐火稳定性。目前国内外高楼多依赖钢结构,虽然它的整体性和稳定性都很好,但耐火性能很差。钢材的抗拉和承重等性能均会因温度的升高而急剧下降,通常在450~650摄氏度就会失去承载能力,发生变形,钢柱、钢梁弯曲,不能继续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加保护的钢结构耐火极限只有15分钟。“9·11”事件中美国纽约世贸中心的倒塌,就是因钢结构遭大火高温炙烤。上部结构不稳定向下塌落,结果一塌到底。人们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钢结构保护方法,如用耐火材料包覆,喷涂石棉或防火材料等。已被证明在应对大火时效果不佳,建筑界和消防界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仍任重道远。

第二,强化自救设施。高层建筑不同于一般的低矮建筑,火灾发生时,高层建筑主要依靠自身的消防措施来保障安全。消防部门云梯车所能达到的高度一般不超过100米;如果几百米高的高楼出现火灾,很难靠外部力量救援。目前,高层建筑的自救措施主要分为主动性和被动性两大类。主动性措施指直接限制火灾发生和发展的技术,如火灾探测报警技术、喷水灭火等灭火技术、烟气控制技术等;被动性措施指提高或增强建筑构件或材料承受火灾破坏能力的技术,如提高建筑构件耐火性能的技术等。这些完善的自救措施,比大量消防队员更能应付突发火灾。 第三,做好防火分隔。由于建筑使用功能、规模形状不同,地理位置及室内火灾荷载、装饰和陈设等不同,建筑防火规范不可能把各式各样的高层建筑防火都详细地规定下来。这就要求设计人员针对所设计建筑物的具体条件。灵活运用,加强防火隔断,增加灭火手段,加强防排烟措施,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达到防火目的。

从国内外火灾现场统计来看,近六成火灾死亡是烟熏致死,或者被烟熏晕后烧死的。科学的防火分隔设计可以有效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例如,一旦发生火灾,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如果能保持较高的气压。逃生者开门进入后,风就会从里面往外吹,将烟雾拒之门外。

第四,室内装修选用阻燃材料。在建筑中消除火源是不可能的,但是采用阻燃装饰是可能的,是避免和减少火灾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严格消防管理不可缺少

如果说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侧重从硬件方面应对火灾隐患,那么,严格的消防管理则是从软件方面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遗憾的是,高楼盖成后,人们往往忽视这种管理工作的作用。

美国年均发生高层建筑火灾7000多起,平均每天近20起,但美国城市高层建筑一流的消防管理水平大大减少了损失。“9·11,”后,美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强化,管理工作细化到对室内烟灰垃圾桶的设计,同时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在清理烟灰垃圾桶之前要确保桶内绝无火种。

另外,美国还全面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如让城市居民组成义务消防队等。现在,纽约等大城市均设立了自动消防安全电子访问台,通过电话、电脑、移动电话等与城市高层建筑义务消防队保持联系。一旦发生险情,由城市居民组成的、经过专业训练的义务消防队可以在几分钟内被召集起来,配合消防员进行灭火和救援。

4.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四

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的规定,现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

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政编码:400015);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63850161@163.com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军事设施、核电厂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外。

第三条【方针原则】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领导与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市公安机关对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规划、房地产管理、建设、市政、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政府职责】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将属于直管公房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对高层建筑中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五)为辖区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置适应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需要的举高消防车等消防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职责】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并对开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整改火灾隐患及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组织现役消防队员进行针对性训练,建立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前款相关职责。

第七条【政府部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避难场所规划与危旧房改造、广场绿地建设相结合,将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面、扑救场地、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作为重点审查的要素,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方案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消防审核或备案文书作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要件;将消防验收文书或备案文书作为进行初次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审核要件;应当将消防安全服务水平作为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要素,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合当地政府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和无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建筑的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资金筹措渠道,引导高层建筑业主委员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整改火灾隐患。建设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和给予施工许可,不得予以竣工备案;对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按规定对其资质、项目管理实施控。

市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供水单位建设、维护高层建筑室外市政给水设施,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对占用城市消防车道及影响城市公共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文化、工商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工商部门对生产、经营场地设在高层居住建筑内的企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第八条【鼓励发展消防科研】政府鼓励、支持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和科学管理方式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第九条【设计、施工要求】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及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高层建筑设计时应当设置消防扑救场地。其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米,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米。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消防扑救场地上空,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第十一条【施工期间安全义务】施工单位负责新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设备等完好有效。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竣工自检义务】高层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安全质量进行自检验收,并进行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各方在确认工程自检验收合格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其提交的文件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存在提供虚假报验资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视其情节可责令建设单位在1至12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建设项目再次申报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未交付使用和违法交付使用的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一)已竣工尚未验收、未出售或未交付使用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不属于消防验收范围且消防备案后未被抽查,但设计或施工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第十四条【业主安全义务】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除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及本规定另有规定外,业主应当负责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共有部分和其他业主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因扑救火灾、整改火灾隐患或维护共用消防设施需要进入业主专有部分时,该专有部分业主或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使用人义务】高层建筑业主对专有部分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提供的物业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租赁人或委托经营、管理人负责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要求】高层建筑业主依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时,应当查验消防安全状况;没有查验或虽查验但存在火灾隐患而承接的,应当对承接前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第十七条【统一管理要求】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并实施统一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多产权高层建筑的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的维保】高层建筑有关责任人对存在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护,保持其完好有效。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高层建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检测维护单位检测维护共用消防设施或电气设施的,检测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测试和维护。

第十九条【维修费用的来源】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维护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与其他使用人、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物业服务费用或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没有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在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的为共有部分及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为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收支有关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第二十条【政府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列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整改及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共用消防设施可以依法予以资金补助,并协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一)三峡库区移民高层建筑;

(二)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被注销的高层建筑。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计的维持义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防火间距、使用性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固定消防设施、防排烟等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

高层建筑业主、管理人、使用人应当确保疏散走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的通畅。在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明显标志,并不得擅自改建为其他用途或设置固定铁栅栏等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扑救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火灾荷载】高层建筑内应减少可燃物的储存量,降低火灾荷载。建筑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阻燃制品或作阻燃处理。

第二十三条【住改非的限制】高层建筑业主或使用人将住宅改建为办公、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库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确因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

高层建筑内不得存放或使用瓶(罐)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五条【用火用电管理】高层建筑内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电、气焊或其他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后方可动火作业;

(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施工应将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

(三)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五)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七)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九)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和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第二十六条【特殊要求】高层建筑内不宜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内不宜设置可燃物品仓库。高层建筑内的商店等确须设置小型中转库房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三小时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两小时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高层建筑中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部分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控制室的要求】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确保每天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做好值班记录,存档备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并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十九条【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系统的应用】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三十条【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鼓励、引导高层建筑有关单位或个人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第三十一条【维护消防安全的原则规定】高层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知道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知道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线,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

第三十二条【消防宣传教育】高层建筑内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以及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设置消防宣传栏、组织志愿消防队伍演练,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业楼、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公共展览馆、教学楼、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候机楼等场所对公众应当重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或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网络等设施传播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四条【火场自救准备】高层建筑内的业主或居住人员应当自备有救生绳、毛巾、口哨、手电筒等工具的消防自救箱,以备火灾发生后自救逃生时使用。

第三十五条【发生火灾后的应急处置】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并告知火灾发生地点、楼层、燃烧物质、燃烧面积、有无人员被困、联系电话等情况。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打开应急疏散广播,启动固定消防设施,组织人员疏散,并利用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扑救,协助到场的公安消防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秩序维护等工作。公安消防队到场后,要始终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利用固定消防设施为主,移动消防设施为辅的扑救原则,采用积极有效的战术措施营救人员及控制火势蔓延,集中优势兵力迅速扑灭火灾。第三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本规定降低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行为之一的;

(二)对共有部分和共用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不予保修的。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或约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

(二)未在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共有部分及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的;

(二)设置的外墙设施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的;

(三)住宅擅自改建为办公、宾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和库房等,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第四十条 共用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检测维护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检测、维护工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

(二)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首层、二、三层之外或无单独出入口的;

(三)高层建筑内的商店小型中转库房、食品加工区设置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四)无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的;

(五)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以及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第四十二条 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不依照本规定履行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整改及维护共用消防设施出资义务的,受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函告相关单位并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建筑,是指高层民用建筑(含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公共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两层及两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工业建筑)。

(二)共用消防设施,是指消防车通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三)多产权高层建筑,是指有两个以上业主的高层建筑。

5.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篇五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64号)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多业主建筑(以下简称建筑)是指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业主的下列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对归口行业以及直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筑消防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 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业主是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业主可以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七条 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实施统一管理。

建筑交付前,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建筑交付后,业主可自行统一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统一管理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统一管理单位)。

第八条 业主委托他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公用部位和消防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受委托管理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或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设备验收移交手续。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提供的建筑物(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签订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承担。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业主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建筑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缴纳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有关单位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四)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消防机构;

(五)建立完善建筑消防档案,妥善保管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资料、消防设备设施等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可对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及消除情况,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报告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十六条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当按规定与辖区内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 影剧院、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标准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十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十九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妨碍消防共用部位的正常使用,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堵塞、锁闭消防安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三)擅自分隔、占有2家以上单位共用的疏散设施,或者其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行为;

(四)在建筑物的消防登高场地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停车场、绿化、架空管线等;

(五)占用、堵塞消防车道;

(六)在建筑内储存罐(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改变建筑防火分区、影响建筑防烟排烟;

(八)其他妨碍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部门监管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活动和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预防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筑消防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服务外包、接受业务咨询、开展业务指导等方式,提高建筑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统一管理单位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的应急救援演练。统一管理单位每半年至少应当组织1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四条 建筑内有公众聚集场所的,该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通知业主、使用人和统一管理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业主、使用人和统一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对确实无力整改的,当地政府可以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该建筑及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抄告当地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在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公布。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并检查合格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通知建设部门撤销原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建筑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修、检测、更新或改造等所需经费,按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统一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有罚款或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者影响建筑消防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消防共用部位,包括: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疏散走道、楼梯、消防前室等。

本规定所称消防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公共设施及其配套使用房屋。

第三十五条 其他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6.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篇六

(一) 高层建筑结构特点

a.主体建筑高、层数多, 使用功能复杂。如位于昆明市北京路的佳华大酒店, 建筑高度147米, 共38层, 集酒店、商场等功能的城市综合体, 是昆明市的“第一高楼”。

b.高层建筑主体周围设置有裙房。高层建筑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均设置了不同高度的裙房, 裙房内设有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间、厨房、餐厅、仓库等使用功能, 增加了高层建筑结构的复杂性及扑救难度。

c.形式与结构多样。形式有四方形、塔型、阶梯形、凹形、人形等。结构体系有框架、剪力墙、钢结构等。

d.竖井、管道多。有电梯井、电缆井、楼梯井、管理井等。竖井、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

e.用电设备多、管线长。高层建筑内设置有数十种电器设备, 如各种照明灯具、电冰箱、电视机、电梯、自动空调、自动窗帘等, 每栋高层建筑内电缆长度均达到数万米。

f.使用功能多。高层建筑因其层数高、空间大, 且多数是以写字楼、高档酒店、商场、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大楼, 人员密集度高, 一旦发生火灾, 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二) 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a.蔓延途径多, 易形成立体火灾。一是高层建筑火势可以通过门、窗、吊顶、走道、可燃隔墙等途径水平蔓延, 也能通过横向的孔洞、管道、电缆桥架等较隐蔽的途径蔓延。二是竖向管井和孔洞、共享空间、玻璃幕墙缝隙等常常是高层建筑火势垂直发展蔓延的主要途径, 这些部位易产生烟囱效应, 加剧火势垂直蔓延速度。三是火势突破外墙门窗时, 能向上升腾、卷曲, 甚至呈跳跃式向上蔓延, 同时在外部风力的作用下, 还会引起邻近建筑物燃烧。

b.人员疏散困难, 灭火救援难度大。一是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 会产生大量烟雾, 这些烟雾不仅浓度大, 能见度低, 而且流动扩散快, 还会造成人员的窒息和中毒, 给安全疏散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二是由于高层建筑楼层高、内部结构复杂, 致使高层建筑的疏散距离和疏散时间较长, 在发生火灾时, 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将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 加之人员众多, 心理紧张, 疏散时难免因相互拥挤堵塞而发生踩踏、摔死、摔伤、跳楼等惨剧。三是消防人员到场后, 若消防电梯失效而利用封闭楼梯登高时, 由于方向相反, 必然与疏散人群发生碰撞, 也容易造成拥挤, 影响疏散速度。

c.玻璃幕墙在高温或火焰的作用下, 易碎裂形成“玻璃雨”, 造成大面积人员伤亡和消防装备损毁, 严重影响灭火战斗行动。

(三)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难点

a.登高进攻途径少。高层建筑较高部位发生火灾时, 除少数消防人员可利用消防直升飞机和举高消防车登高外, 大多数只能依赖内部楼梯和电梯登高。如果火势较大或燃烧时间较长, 使用电梯也不安全时, 消防员只能沿疏散楼梯登高, 造成体力的大量消耗, 既延缓了战斗展开时间, 也影响了后续作战能力。

b.装备技术要求高。举高消防车和消防直升飞机是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先进装备, 但由于受施展空间和技术的局限, 举高消防车一般只能救助相应伸展高度内的被困人员, 或输送消防人员到达这一高度的窗口;有射水功能的举高消防车也只能向这一高度的喷火窗口射水, 超过一定高度, 举高消防车就望尘莫及。

c.火场供水难度大。我国高层建筑在设计消防给水能力时, 由于受诸多因素的限制, 难以考虑较大火灾的灭火用水需求, 发生火灾后, 一旦固定消防设施供水不足、失效或者火场燃烧面积较大时, 消防人员只能依靠垂直铺设水带的方法实施直接供水灭火, 但高层建筑垂直铺设水带难度比较大, 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 容易贻误战机, 使火势扩大。

二、预防和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对策和措施

(一) 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 督促职能部门转变观念, 树立消防责任主体意识, 狠抓各级政府、各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层层分解, 推进业主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消防机关的执法责任“三落实”。

(二) 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规划建设, 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大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 扩大城乡消防力量覆盖面。积极督促社会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三) 强化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广泛组织社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 (村) 委会、工青妇、少工委、医院、学校等社会单位和群众组织参与教育培训, 推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灭火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 促进全社会自觉遵守消防法规。

(四) 强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严把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及验收关,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高层建筑消防设计, 建设工程一律不予开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高层建筑一律不予投入使用, 杜绝高层建筑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限期消除隐患。针对久拖不改和动态性的火灾隐患, 定期开展消防大检查, 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五) 积极推进地方消防立法工作

充分借鉴全国先进地区的做法, 完善各地的立法, 进一步明确规划、住建、工商、消防等职能管理部门对高层建筑管理的职责;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服务作为物业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指导高层建筑的业主利用维修基金对高层建筑内损坏的消防系统进行改造、修复及更新;对多业主、多产权的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着力为消防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法规政策支撑。

(六) 推动消防安全社会管理创新

鼓励和引导中介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服务, 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建筑消防咨询、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职业培训、消防产品检验等中介服务。推动开展政策性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对农村村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予以扶持, 推动社会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 科技强警, 技防措施, 需联网支队的各类系统

以公安“金盾网”为基础、消防信息网为平台, 完善或建设灭火救援指挥系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和部队管理系统等消防业务系统, 形成专业处置、快速反应、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科学决策的调度指挥体系, 推动消防政务工作网络化和消防政务信息公开化, 加强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提高消防监督执法透明度。

三、加强和改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建议

(一)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

按照消防规划进行供水管网改造, 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 各级政府在城乡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 必须保证消防取水设施建设同步到位, 实现市政消火栓建设“零欠账”。

(二) 加强消防站点建设和消防车辆装备建设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结合高层火灾事故特点, 应加大消防站点的建设, 并加快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更新换代和结构调整, 配齐消防车辆器材装备, 增加配置80米以上举高类消防车、空气泡沫车、排烟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和载水量在15~20吨以上的大功率、大吨位水罐消防车, 购置大功率移动供水设备, 配齐灭火救援攻坚组人员装备, 建立全市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库, 储存用于灭火救援的各类泡沫、干粉和装备器材。

(三) 加快消防科技教育训练基地建设

按照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要求, 要加快建成集消防培训、防灾教育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地震救援、突发灾害事故处置等模拟训练设施为一体的消防科技教育训练基地。

(四) 加强消防业务经费保障

按照有关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基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并在年初一次性全额拨付到位, 确保经费保障到位。

(五) 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

7.建筑工程消防测量安全管理分析 篇七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测量;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建筑工程质量的保障,而消防管理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保证工程的安全性。测量的过程它不仅仅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而是贯穿于整个建筑工程的始终,通常在实践中,对具体的施工进行检测,这种检测既是一种检查也是一种核对,以便为之后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数据,测量工作可以说连接建筑工程图纸和实际施工的桥梁,同时它对于之后建筑工程的品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实即使投产,也应该适时检测,这种检测更像是一种监测行为,保证建筑过程的安全可靠,测量工作贯穿于整个建筑工作当中,要提高认识,认识到测量的重要性,规划好测量工作,只有将这些问题都解决了才能够保证测量的有效性。

1 建筑工程消防、测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存在的问题

消防管理安全意识不高,不够重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比较重视工程的资金管理、选购建筑材料、施工质量等环节。然而对消防管理的关注和投入不够,甚至出现偷工减料不按规程制度办事的情况。工程施工人员一般素质较低,受教育程度不高,大多数为农民工或者临时工。这部分工人很少会受到消防知识的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进行施工作业,这就不可避免的给建筑工程留下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往往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在选择消防器材上节约成本,会选择质量不过关的产品,甚至选择那些已经不能正常使用的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没有严格的消防管理机制。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对消防管理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防管理机制缺乏创新性,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工程管理发展的需要。

1.2 建筑工程测量中存在的问题

1.2.1 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且人员缺乏

现在测量工作存在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当前的从业人员素养不高,并且测量人员比较少。这从根本上造成了测量工作的一些问题。实践中有很多的建筑工程都出于成本及其其他方面的考虑,任用一些其他岗位的没有丝毫经验的来进行测量。由于这些人员本身不专业并且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那么测量结果可想而知。

1.2.2 测量设备陈旧且数量不足

现在很多的建筑公司没有具备相应的测量设备,大部分通过临时租赁来应付了事。而有的企业测量设备没有及时更新,非常的陈旧,这都对测量的准确性造成了隐患。如果不具备相应设备的企业设备有一些不足,那么就得寻找更加精密的设备,这影响了测量的进度。

1.2.3 测量仪器操作与保养不当

测量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其设备的是高精密仪器并且操作人都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如果在测量的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具备操作知识操作失误,哪怕只是一点小小的失误,测量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有的精密仪器在使用完后要进行规范的保养和存放,否则会影响测量效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忽略了这一点,操作人员并未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导致精密度受到影响。当然在使用过程中也必须注重保养事宜,确保测量数据的精确。

1.2.4 测量的质量控制被忽视

现阶段,大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都并未着重的对测量质量进行检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忽略了这一点。这导致了建设企业对于建筑工程测量的质量控制也不太重视,从而当前的测量标准都经不起检验,大部分都没有达到测量标准和要求,严重的阻碍了建筑工程测量工作的进步。

2 建筑工程消防、测量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2.1 健全法规建设,加强行政监管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详细的规章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违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惩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部门要加强安全意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对建筑工程消防管理的重视程度。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工作,对施工人员严格要求,保障生产工作安全顺利进行。还要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细化消防管理的工作,将每个部分的工作责任到个人,一旦出现问题追究相关负责人员。

2.2 消防器材采购必须严格要求

施工单位选择消防器材,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选择合格的消防器材进行安装,严格按照建筑消防系统设计进行施工,不能擅自进行修改,偷工减料,严禁安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消防设计施工图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消防器材的检查力度,对劣质的消防器材要进行及时清理销毁,对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或做出相应处罚。

2.3 加强管理杜绝隐患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合理地规划各个施工作业区域。还要预留消防通道,严禁烟火。电气焊割场所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进行电焊工作前应该清除易燃物品,检查用电线路是否安全,还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等。

2.4 培养管理型人才,加强学习和创新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管理者不仅要懂消防和管理方面的知识,还要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工程各个领域的知识有所了解。所以国家应该加大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扶持力度,培养其整合协调能力。消防管理人员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将科学合理并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方法应用到实际工作之中。

2.5 强化对建筑施工测量工作的认识

测量工作必须在思想上力求科学,正确的认识。我们要让相关工作者摒弃错误的思想观念,让人们意识到测量工作的重要性和重要的价值。只有这样,他们才会从根本上转变其思想,扭转当前测量的窘境。

2.6 加强仪器保养、提高人员素质

现阶段,技术在我们生活中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它也给测量工作带来了福音。技术的提高,对测量工作的精确度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加大对测量设备仪器的投入。以适应仪器设备快速发展以及建筑工程测量准确性的要求,保证了测量准确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

3 结语

提高消防管理水平是建筑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加强消防管理,有效地消除建筑工程中的各种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质量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的与时俱进,改进测量方式和测量技术,是时代的要求,我们应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

内乡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河南省内乡县 474350

8.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全文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

机构对辖区内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人事、劳动保障、交通、建设、规划、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消防组织及其成员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经济比较发达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单位以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大型集贸市场,

重要的车站、码头,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前款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核电厂除外),由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除城市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职工、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高速公路、长大隧道(1000米以上)、住宅区物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建设应当把消防建设列入重点内容,并把消防安全作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工作,建设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管理和服务网络,组建义务消防队,切实做好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四)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

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确定人员,定期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社会消防组织纳入火灾防救网络,充分发挥社会消防组织的作用,增强各种消防力量区域协同防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章社会消防组织职责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四)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七)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八)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九)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督促他人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开展防火巡检,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六)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社会消防组织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和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第十七条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制作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社会消防组织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社会消防组织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四章社会消防组织的保障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人员聘用(招用)计划。

其他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人员,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培训、出勤补贴等所需经费,由建队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消防队员的年龄、身体等情况实行岗位轮换。

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第二十二条社会消防组织应当配置完备的安全防护器材,保护消防组织人员人身安全,减少灭火救援中的人身伤亡。

第二十三条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组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组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应当按照特种车辆(船艇)上牌,安装示警灯,设置专用标志。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免缴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正常必要的消防费用支出,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社会消防组织的营房建设、车辆购置等附加税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社会消防组织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或者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9.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篇九

(1) 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建筑工程中, 施工现场临时招募的人员较多, 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工程管理人员往往只注重赶进度, 将消防安全置于脑后, 随意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 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 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 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如前些年合肥市新华书店违章电焊引发火灾即是如此。

(2)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由于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对工程实行承包后, 施工安全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 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 疏于督促; 监理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质量, 忽视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 只求施工进度, 消防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层层分包, 但消防安全责任制却没有逐级落实, 且有的分包单位甚至无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往往把办公室、施工人员宿舍设在建筑施工现场, 存在严重的“三合一”火灾隐患。许多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 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施工人员甚至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 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报警, 不能有效组织人员进行自救。

(3) 工地违章用火、用电导致火灾发生施工现场一般都离不开电焊、气割等, 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消防基本常识的掌握, 导致火灾隐患较多, 表现在: 一是违章用电, 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 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极易引起电线短路; 二是不根据用电设备功率大小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和任意增加用电设备, 形成电线负荷过载而发热起火; 三是在焊割作业中, 炽热的金属火星飞溅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焊割作业时的热传导, 也会引起火灾, 施工人员焊割前不对焊割作业的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清理, 也极易引起火灾。

(4) 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由于施工隊伍大多只重经济效益、求速度, 而忽视安全,一般施工现场均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 大都是个摆设, 灭火器材也大都失效、过期, 根本无法使用。许多建筑工地都没有落实临时水源, 最多就是利用周围道路的市政消火栓, 但往往有些市政消火栓离建筑工地距离有几百米远, 一旦发生火灾, 不能及时取水扑救。此外, 消防水源、消防车道被占用或堵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对策

(1) 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明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与此同时建设单位应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 应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主动牵头, 及时协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要牢记“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宗旨,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 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二是施工单位要按照公安部第61 号令的规定, 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确定专(兼) 职消防人员, 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制定不同防范措施, 并要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人。三是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 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消防演练, 增强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1, 2 ]。

(2) 强化施工队伍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 从事建筑施工、装修施工的单位, 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 一律不得从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要制定消防培训计划, 对临时招募人员要开展经常性培训活动, 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工种人员的培训; 电工、焊工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3 ]。

(3) 加强现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可燃材料管理施工现场往往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如木龙骨、胶合板、宝丽板、塑料板、刨花板、麻袋、聚氯乙烯材料等, 这些材料随意堆放现象十分严重。在施工现场电焊、气割溅出的高温火花及灼热物体以及其它明火(如烟头) 掉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极易引起火灾。施工现场还经常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如油漆、汽油、香蕉水等, 这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存放常常无专用仓库, 随用随放, 且不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施工作业中不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操作规定, 极易引发爆炸等伤亡事故。

针对上述情况, 应加强对施工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可燃材料的管理。所用的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登记造册, 专人管理, 专库存放; 施工时应随用随领, 定量取用, 并保证存放地点通风良好; 对可燃材料应集中存放, 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或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油漆工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不得使用明火加温或在密闭状态下溶解油漆涂料, 油漆溶剂应即用即领, 剩料要及时加盖, 送回储存仓库, 不得乱倒剩料,作业场地通风要良好, 并注意清除工作场地的油漆沉积物。木工要在操作各种木工机械前, 认真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完好, 并在作业完毕和下班时, 清理场地, 将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点, 并切断电源。在木工作业场地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加强对员工的生活用火管理, 严禁在员工宿舍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电炉等。电气线路应由专职电工负责, 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电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 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掌握排除一般电气故障的方法。同时要加强对临时用电管理, 严禁乱接乱拉电线, 避免电气火灾。从事焊割作业,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 必须事先向现场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必要的动火手续。要经现场负责人同意, 在熟悉焊割现场环境的情况下,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焊割等明火操作。

(4) 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建筑施工现场的各个楼层和重点防火部位, 要设立临时消火栓, 要配备齐全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灭火器材。各种消防器材一定要放在明显和方便提取的位置, 并作“消防用品, 不得挪用”的明显标志。要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水源供给, 在设备安装施工阶段, 宜最先安装消防水管及其相关设备, 提前供水。建筑工地内要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 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 特别是那些可燃、易燃的物品更要坚持每天清理, 确保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和消防人员下行、上行畅通快捷。

(5) 加大对建筑工地、内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建设单位报审时对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适时监督。要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在日常工作中对建筑工地、内装修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着重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格和基本安全技术素质,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手续是否完备, 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是否明确落实;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严格,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现场是否有火灾隐患和违章用火、用电等现象。对发现的问题, 要采取果断措施, 及时督促整改。特别是要对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聚集场所的维修工地进行检查, 严禁在其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结束语

10.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篇十

现代社会, 受土地资源紧张和环境保护压力的影响, 民用建筑呈现出向高空延伸争取空间的发展趋势。这个情况在居民住宅和办公用楼方面体现的尤为突出。高层建筑已经成为现代化城市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征。房地产开发是我国重要的支柱性产业。当前各地开工建设的居民住宅中, 高层商品楼的占据着很大一个比例。高层建筑具有高度高、层数多、结构复杂以及人员、物资密度大等特点, 虽然提高了容积率, 减少了用地成本, 但对于意外灾害, 特别是发生火灾时的抵御能力较弱。逃生通道线路长, 提高了居民疏散难度。相对于其他种类住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尤为显得重要。目前, 我国高层住宅消防安全采用的是政府主导, 公安消防部门指导、监督, 小区物业单位负责具体管理的传统运作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 传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合当前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复杂、繁琐的实际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和效果有所下降。近年来, 各地高层住宅建筑发生重大火灾的消息是由耳闻, 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更危害到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加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保证人民生活安全, 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和公安消防机关的重要任务和课题。现实生活中, 我国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 降低了住宅的防火能力和安全水平。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详细探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形成机理, 是有效开展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依据。

1 开展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现实意义

高层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是以保证建筑消防安全, 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 通过一系列科学措施和方法, 减少、消除高层住宅消防安全隐患, 提高建筑防火救灾能力的重要工作。高层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与住宅业主、住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城市发展规模的提高, 高层建筑人员、物资越来越集中, 一旦发生火灾, 造成的损失也就更大。现代社会, 人们对于消防安全的认识程度愈加深刻。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文件, 对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开展高层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不仅仅是保证住宅消防安全, 更是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健康平稳的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条件, 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已经逐步成为现代城市建设安全管理体系中的有机组成, 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2 当前我国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执行层面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认识和观念上的影响, 住宅物业安全管理更加重视防盗工作, 而对于消防安全有所忽视。这直接导致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力度松懈、体制机制不健全、资源投入不足、消防设施、设备陈旧、难以满足火灾时消防灭火的实际需要。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业务量大、专业知识、技能水平要求高, 应由专人专岗负责。实际工作中, 高层住宅的消防管理人员往往由其它岗位的人员兼任。这些人同时负责多项工作, 投入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精力有限, 同时, 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兼职消防人员实际发挥的效能十分有限。此外, 由于缺乏重视, 住宅建筑配有的消防设施、设备长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维修, 破损、缺漏、遗失、老化等现象非常普遍。一旦发生火灾, 这些设备往往不能发挥应有效用, 甚至会因为状态不良而造成二次安全事故, 进一步扩大消防事故的损失。当前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一般有小区物业负责。相对于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展缓慢。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 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不明确, 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模糊不清, 物业公司人为因素对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影响很大。而物业公司处于经济效益考虑, 往往不会再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投入大量资源。这些都限制了我国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质量的提升。

2.2 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2011年制定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 , 对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予以了明确规定, 进一步细化了工作和分工。但从实际运行情况上看, 我国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监督和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一是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不到位。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在投入使用前, 必须经过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验收。在实际工作中, 很多高层住宅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就交付给业主使用, 建筑本身存在着很多消防缺陷, 给后续使用过程中火灾的发生埋下隐患。二是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我国公安消防机关负有对辖区内物业企业消防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职责, 是督促物业企业改正不足、规范行为的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国土面积辽阔, 人口众多, 而消防机关人力有限, 日常工作繁多, 再加上高层建筑自身的复杂特性, 使得消防机关对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很难做到位。

3 提高高层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的建议

一要高度重视高层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的管理人员, 要深刻认识到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的重要意义, 下大力气全面推进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二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公安消防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作用,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严格依照消防法履行监管职能。三是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 真正使消防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建立全社会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4 结束语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 高层住宅建筑在建筑总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 其消防安全状况对于城市建设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抓好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 是保护人民安全, 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措施, 是各级政府、消防机关和相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及所属人员, 要充分认识到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恪尽职守, 认真履职, 做好本职工作, 彼此间加强协调、合作, 为切实保障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的繁荣, 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度都实现了飞速发展。社会进步显著, 人们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与此同时, 一些不和谐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0年上海市胶州教师公寓“11.15”事故和2015年海南郑州市西关虎屯“6.25”事故等高层火灾的发生, 使得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问题进入大众的视野。高层建筑是我国当前城市住宅的主要类型, 在住宅总量中占据着很大比例。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 直接反映出城市消防安全的总体情况。由于高层建筑自身的设计特点和消防安全管理模式上的缺陷, 使得高层住宅存在着较多的消防安全隐患, 威胁着高层建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文章围绕着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内容进行探讨, 阐述了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 分析了当前我国高层民用住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对如何提高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高层,居民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张真瑜.城市消防监督体制的创新探微[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 14:290.

[2]揣显昌.浅析当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工业技术, 2015, 11:20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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