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规划局领导班子(精选7篇)
1.济南市规划局领导班子 篇一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983年国务院批复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78年~2000年)》,对济南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为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2日发布《关于做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工作的通知》(济政发[1995]6号),决定对原总体规划进行修订。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
第二条 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济南统计年鉴(1995)》《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994年~2010年)》
第三条 总体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市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市域为济南市全部行政辖区。面积8227平方公里。规划主要内容是城镇体系规划。市区为市辖行政五区,面积2119平方公里。规划主要内容是土地利用和卫星镇建设规划。中心城区以古城区及商埠区为核心,东至机场路,西至玉符河,南至分水岭及崔马庄,北至黄河及济青高速公路,面积526平方公里,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规划范围。
第四条 总体规划期限为1996年~2010年,重大问题考虑到21世纪中叶。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Z000年。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市辖行政五区和市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等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总面积约2570平方公里。
第二章 城市性质
第六条 济南是山东省省会,著名的泉城和历史文化名城,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开放区重要的中心城市。第七条 济南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和旅游中心。济南的规划与建设要突出省会城市的中心功能,保证省级管理职能实施的需要,建成全省领先的现代化城市。济南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文物古迹众多,泉水驰名中外,古城格局独特,是融山、泉、湖、河、城为一体的山水城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济南的规划与建设要继承和发扬历史文化的优良传统和泉城的基本特色。济南是副省级城市,是我国东都沿海开放向内陆延伸的枢纽城市,是起跨省区作用的经济中心和重要的交通枢纽。济南的规划与建设要为其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远景目标奠定基础。
第三章 城市发展目标
第八条 城市发展总目标:ZOlO年把济南市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社会文明,布局合理,交通便捷,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泉城特色突出的现代化省会城市。
第九条 经济目标: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85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2%以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000元,三次产业的结构比例谓整为11:48:41。20lO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2000亿元,年均增长10%,三次产业的结构比例调整为5:45:50。到20lO年基本建成生产力发达,辐射带动能力强。物质财富充裕的经济强市。
第十条 社会事业目标:200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总人口不突破570万人,城镇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的乡镇基本普及高中教育;完善医疗卫生设施,农村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广播电视覆盖面达到90%以上。201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以内,全市人口规模不超过620万人;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全市基本普及高中教育;建立市、区、社区三级文化、医疗、体育设施网络,健全卫生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环境目标:20lO年环境质量要有较大改善,基本实现城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自然风景和历史文化环境得到妥善保护,成为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良好的城市。
第四章 城市规模
第十二条 未来济南市人口仍呈持续增长的趋势,必须对全市人口实行有控制、有引导的发展政策。据此预测全市常住人口2030年前后将出现690万人的高峰。按照“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合理分布城镇人口。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要与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第十三条 市域常住人口2000年从1995年的542.1万人增至570万人,2010年增至620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2000年从1995年的238万人增至300万人,2010年增至400万人。市区常住人口2000年从1995年的247.6万人增至265万人,2010年增至295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2000年从1995年的173万人增至200万人,2010年增至Z35万人。中心城区的人口规模控制为:2000年城市人口从1995年的160万人增至180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从1995军的144万人增至158万人,农业人口从1995年的6万人增至7万人。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从1995年的10万人增至15万人,2005年城市人口增至198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71万人,农业人口8万人,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19万人;2010年城市人口增至220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85万人,农业人口10万人,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25万人。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2000年从1995年的152.6平方公里控制在170平方公里以内,2005年控制在]86平方公里以内,2010年控制在205平方公里以内。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为2000年95平方米,2005年94平方米,2010年93平方米。
第五章 市域城镇体系
第十五条 市域城镇发展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区域推进、整体协调的发展战略,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城经济,有利于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生态平衡,等级规模结构有序,职能分工协调,空间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城镇化水平2000年从1995年的44%提高到50%以上,2010年提高到60%以上。
第十六条 区域生产力和产业布局本着发挥区位优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提高整体效益的原则,按照“一四三”总体框架布局,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以主要交通干线为依托的四条产业聚集带和南部山区、中部城郊、北部平原三个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农业经济区。第十七条 市域用地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综合
部署。2010年市域各类用地控制为:耕地3836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46.6%,园地、林地、牧草用地
1411平方公里,占17.2%;居民点、工矿、交通用地1350平方公里,占16.4%;水域用地650平方公里,占
7.9%;未利用土地980平方公里,占11.9%。
第十八条 城镇等级结构由中心城市、次中心城市、重点镇、一般镇构成。中心城市为主城区与其外围的王舍人、贤文、大金和党家四个组团组成的中心城区。次中心城市为章丘市区和长清、平阴、济阳,商河
等县城。重点镇为仲宫、董家(含郭店)、孙村、唐王、大桥、彩石、绣惠、枣园、埠村、刁镇、普集、龙山、白云湖、平安店、万德、崮山、张夏、归德、孝里、东阿、孔村、刁山坡、孝直、孙耿、仁凤、垛石、回河、殷巷、玉皇庙、龙桑寺、郑路、曲堤等32个建制镇驻地。一般镇为其它43个建制镇驻地。
第十九条 城镇规模结构由六级构成。(见下表)城镇规模结构规划表
级别 人口规模(万人)城镇数(个)城镇常住人口(万人)城镇名称
一 >100 1 195 中心城市
二 20~50 1 21 章丘市区
三 10~20 4 50 长清、平阴、济阳、商河县城
四 5~10 4 22 董家(含郭店)、孙村、绣惠、普集 五 2~5 24 62 大桥、靳家、遥墙、唐王、彩石、港沟、仲宫、柳埠、桑梓店、埠村、枣园、刁镇、白云湖、龙山、相公庄、归德、万德、东阿、孝直、刁山坡、孙耿、仁凤、殷巷、玉皇庙
六 <2 47 50 西营、高而、文祖、水寨、垛庄、高官寨、圣井、曹范、辛寨、黄河、党家、官庄、平安店、崮山、孝里、张夏、五峰山、双泉、马山、武家庄、玫瑰、孔村、洪范池、栾湾、李沟、店子、曲堤、垛石、新市、稍门、崔寨、回河、二太平、庙廊、唐庙、三教、龙桑寺、怀仁、郑路、孙集、燕家、杨庄铺、沙河、胡集、贾庄、钱铺、白桥
合计 81 400 第二十条 中心城市职能为全省和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和旅游中心,以机械、汽车、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工业为基础,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次中心城市职能为其所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同时分担中心城市部分功能。章丘以高新技术和外向型工业为主,适宜发展旅游业;长清以发展建材、运输机械工业为主,适宜发展科研教育、旅游业;平阴以医药化工、建材及食品工业为主;济阳以轻工、纺织、农副产品加工工业为主;商河以纺织、能源、农副产品加工工业为主。重点镇和一般镇依其主要特征划分为工矿型、农副产品加工型、集市贸易型、交通枢纽型、旅游型等职能类型。
第二十一条 市域城慎空间布局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主要交通干线为发展轴的点轴放射型城镇布局。沿胶济铁路、济郑公路形成东西向城镇发展主轴,由章丘、长请、平阴3个次中心城市和普集、绣惠、枣园、董孙村、归德、孝里、刁山坡、东阿等城镇组成。沿104国道,济盐公路、京沪铁路形成南北向城镇发展副轴,由商河、济阳2个次中心城市和殷巷、玉皇庙、仁凤、孙耿、大桥、仲宫、崮山、万德等城镇组成。两条发展轴构成“X”型空间结构。
第六章 市区土地利用与卫星镇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区总体布局的原则为: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土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持续发展,中心城区的建设以主城区调整改造。组团有序发展为主,加快建设卫星镇,实现人口、产业的合理布局。第二十三条 全面保护和合理利用市区土地。市区土地利用功能划分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控制为250平方公里,占11.8%;农村居民点、工矿、交通用地196平方公里,占9.3%;基本农田保护用地605平方公里,占28.6%,主要分布在市区黄河两侧平原地带;莱田保护用地102平方公里,占4,8%,主要分布在唐王、遥、王舍人北、吴家堡地区;林果畜牧用地395平方公里,占18.65,主要分布在南部山区;风景旅游用地210平方公里,占9.9%,主要有龙洞、蟠龙洞、兴隆山、柳埠等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重点绿化用地361平方公里,占17.0%,分布在中心城区及其外围。
第二十四条 市区城镇总体布局以中心城区为主体,卫星镇相围舍,以快速交通体系相联系,绿色空间相隔离,形成“众星拱月,四面展开,城乡一体,持续发展”的布局结构。市区 13个建制镇为中心城区的卫星镇,主要沿对外交通干线分布,对于开拓城市发展空间,沟通城乡经济,吸引农业剩余劳力,减缓中心城区压力具有重要作用。13个卫星镇驻地常住人口2010年为40万人,建设用地控制为45平方公里。
第二十五条 董家(含郭店)、孙村、仲官、大桥4镇为重点卫星镇。董家(含郭店)在郭店东、十里堡北,依托空港发展外向型出口加工业,人口控制为6.5万人,建设用地8平方公里;孙村以发展加工业为主,人口控制为5万人,建设用地6平方公里,仲宫以发展林果、蔬莱等农副产品加工和集散为主,适当发展旅游业,人口控制为4万人,建设用地4平方公里;大桥以发展集市贸易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人口控制为3.5万人,建设用地4平方公里。
第二十六条 柳埠、西营、高而、港沟、彩石、唐王、遥墙、桑梓店、靳家9镇为一般卫星镇。南部山区的柳埠、西营、高而3镇以发展果品集散、加工业为主,柳埠人口控制为2.0万人,西营、高而各控制为1.5万人,3镇建设用地均为2平方公里。东部港沟、彩石2镇以发展建材、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人口分别控制为2.5和3.0万人,建设用地均为3平方公里;唐王、遥墙2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集市贸易业为主,人口分别控制为3.0和2.5万人,建设用地均为3平方公里。北部桑梓店、靳家2镇以发晨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集散为主,桑柠店还适宜发展化工和仓储业,人口各控制为2.5万人,建设用地均为2.5平方公里。
第七章 中心城区总体布局与调整改造 第二十七条 中心城区为“东西带状组团式”布局,由主城区和王舍人、贤文、大金、党家四个外围组团组成,主城区与组团之间以绿色空间相隔离。2010年城市人口规模为220万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205平方公里。
第二十八条 主城区范围东至大辛河,西至二环西路,北至黄河,南至分水岭,总面积255平方公里。2010年城市人口为180万人,规划建设用地160平方公里。主城区是全市的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教、居住中心,划分为核心区和11个功能各有侧重的片区。核心区为历山路、经十路、铁路围台的地区。白马山、泺口、黄台、七里河是以工业为主的片区;无影山、工人新村、北园;洪楼、七里山是以居住为主的片区;文东为科研文教片区;千佛山为风景旅游片区。
第二十九条 王舍人组团位于中心城区最东部,是原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业区。2010年城市人口为15万人,规划建设用地18平方公里。重点发展冶金、石化、轻工工业。严格控制该组团与贤文组团之间小汉峪沟以东宽度不小于1000米的绿色隔离地带。贤文组团位于主城区与王舍人组团之间,以济南开发区新区为主体构。2010年城市人口为lO万人,规划建设用地10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光机电一体化等产业。严格控制该组团与主城区之间大辛河两侧宽度不小于1000米的绿色隔离地带,北部建设用地控制在花园路延长线以南。大金组团位于中心城区西部,规划为新兴产业园区,2OlO年城市人口为10万人,规划建设用地11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材料科学等新兴产业和仓储业。严格控制腊山河与张庄机场之间宽度约2000米的绿色隔离地带。党家组团位于中心城区西南部,是原总体规划确定的以汽车制造工业为主的独立工业区。2010年城市人口5万人,规划建设用地6平方公里,重点发展汽车制造工业。该组团位于玉符河中游和地下水补给区内,严禁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有污染的工业生产和建设项目。严格控制该组团与主城区之间宽度不小于2000米的绿色隔离地带。
第三十条 中心城区的建设以主城区的调整改造和以“先东后西”的时序发展建设外围组团为重点。加快主城区调整改造,控制外延,重点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强化省会城市的中心功能,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环境,突出泉城特色,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优先建设东部贤文、王舍人组团,适时开发西部大金组团,结合大型汽车工业项目的安排加快党家组团发展。第三十一条 公共设施布局
1.在顺河街、经一路、纬六路、经七路围合地区内建设中心商务区,控制面积约2.6平方公里。在此范围内控制新建项目的使用性质,促进现有建筑功能的合理置换,对具备条件的街坊进行整片改造,重点建设魏家庄地区。
2.规划形成市、地区、社区三个等级的商业服务设施网络布局;积极发展具有区域性辐射能力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在泉城路、经四路东段、西市场商业集中地区形成市级商业中心。在主城区的泺口、八里桥、无影山、七里山、清河、黄台、洪楼、解放路、文东、英雄山、舜玉、王官庄、段店和王舍人、贤文、大金、党家组团,布置17个地区级商业服务中心。结合居住用地规划,建设社区级商业服务中心。在段店、八里桥、金牛、泺口、大桥、七里堡,窑头,七贤、英雄山南路等地建设大型专业批发市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完善农副产品集贸市插。
3.省级行政办公用地的建设相对集中在经八纬一地区,同时完善古城区和历山路两侧的省级行政办公设施。市级行政办公用地利用纬二路两侧现有行政办公设施予 以完善.在十六里河地区欲留行政办公发展用地。历城、天桥2区行政办公中心在现有基础上配套完善;市中、槐荫、历下3区行政办公中心分别在八里洼,段店,姓家新建;在王舍人、贤文、大金和党家组团 建设办公管理中心。
4.规划金融设施分为区域、市级、地区、社区四个等级。在中心商务区内集中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市级、地区级金融中心结合相应的商业服务中心建设;结合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社区级金融网点。
5.规划文化娱乐设施分为省级、市级、地区、社区四个等级。在南门、经三纬
三、普利门、经八纬一等地区建设省、市级文化活动设施;在古城区的府文庙、芙蓉街和少年路地区,分别建设地方传统活动中心、历史文化中心和群众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完善地区级文化艺术设施;结合居住用地配套建设文化娱乐场所。建设省、市图书馆新馆,完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设施,在省、市广播电视台附近形成广播电视中心,新建市新闻出版发行中心。6.体育设施规划分为省级、市级、地区、社区四个等级。完善省级体育中心,在腊山湖北新建市级体育中心;各区和外围组团配套建设地区级体育设施;结合居住用地建设社区级体育活动场所。
7.调整完善医疗卫生设施。在白马山、贤文、大金和党家建设医疗卫生院所;新建市急救中心;健全专业医院;配套建设基层医疗卫生设施。
8.完善文东科研文教区建设,在南部十六里河地区建设济南科技活动场所,在东部鳌角山地区预留高教科研用地。
9.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服务网络,重点加强社会福利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住宅建设按照旧区改造与新区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居住需要。2000年中心城区居住用地达到43.44平方公里,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5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增至2800万平方米;2010年居住用地达到51平方公里,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2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增至4560万平方米。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将联系紧密、布局集中的居住用地组合成片,形成29个居住生活区。其中主城区 22个,王舍人、贤文、大金组团各2个,党家组团1个。每个生活区由2至3个居住区组成,规模5万人至8万人。旧区以涝洼地区和危旧房改造为重点,注意保护历史传统风貌,保留部分地段作为城市持续发展用地;新区以外围组团居住用地开发建设为重点,并与旧村改造相结合。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居住区。
第三十三条 工业布局的调整与产业结构及工业结构的调整相结合。重点发展机、车、电、化主导工业,改造提高纺织、轻工等传统工业,稳定发展电力、冶金、建材等基础工业,积极培植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先导工业。生产方式向技术密集型、集约化转变。工业用地由王舍人、贤文、大金、党家、白马山、泺口、黄台、七里河8个工业区和美里湖、济齐路、药山、无影山、营市街、黄屯、建设路、七贤、东工商河、郎茂山、清河11个工业街区以及若干分散的工业点组成。工业区和工业街区结合现状和工业结构调整分别确定其主导发展工业。2010年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由1995年的26%降为18%。工业用地发展分严格限制区、限制区、适度发展区和重点发展区四个层次。核心区、千佛山风景旅游区和文东科研文教区为严格限制区,区内工业原则上逐步外迁、转产,改变用地性质;无影山、工人新村、北园、洪楼、七里山5片区为限制区,区内不再增加工业用地,鼓励工业外迁和走内涵发展的道路,保留部分非扰民工业,组成工业街区或工业点;党家、白马山、泺口、黄台、七里河5个工业区为适度发展区,贯彻工业集中发展原则,突出工业区的主导性质,加强环境治理,加快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形成完善的工业区,王舍人、贤文、大金3组团为重点发展 区,以主导产业为主体,逐步形成独立的现代化工业区。
第三十四条 仓储用地根据工业生产和生活供应的需要,结合对外交通设施规划布置。在八里桥附近布置供应仓库,在白马山、黄台车站附近布置转运仓库,在工业区和外围组团配置一定数量的仓储用地。主城区内的部分储备仓库迁建到枣园,危险品仓库迁至桑梓店附近建设。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土地等级划分为六级,以核心区为一级,逐级向外圈层式延伸分级。充分发挥土地的级差地租效益,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八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风貌
第三十六条 济南是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于1989年编制了《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修改、调整,纳入本总体规划。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从保持城市特色,保存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出发,点、线、片相结合,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性街区、传统风貌地区的保护,形成名城保护的完整体系。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使济南的发展和建设既符合现代生活和工作的需求,又保持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古城区及其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性街区、泉水、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风貌基本特色。古城区为护城河围合的地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古城区的保护要从整体出发,既要保护古城区,还要保护与古城区特色密切相关的外部自然地理环境。要继承古城区的传统格局,保护古城轴线、路网、水系。严格控制古城区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及空间尺度。建筑容量控制在150万平方米以内;建筑高度要低于自大明湖至千佛山1.5度仰角的控制线,满足风景视廊的通视要求;建筑风格及空间尺度要符合古城区的风貌环境要求。芙蓉街、曲水亭街等地区为传统历史性街区,是济南历史文化、传统民俗、泉池园林等泉城特色的精华所在,应严格进行保护。将荚蓉街、府文庙、百花洲、后宰门,珍珠泉、王府池子、曲水亭等街区,统一规划,保护其真实的历史遗存和传统风貌,逐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体现“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地方特色。泉水是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特色,应重点加以保护。划定以南部山区和玉符河地区为重点的泉水补给保护区,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水源涵养与补给能力,保持泉水喷涌。加强以趵突泉、黑虎泉、五龙潭、珍珠泉等四大泉群为重点的名泉保护,划定名泉保护区,严禁对泉水喷涌和泉池环境有破坏性影响的建设活动。对文物古迹应严格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规进行科学保护,划定116处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完善保护措施。加强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千佛山、灵岩寺、柳埠、五峰山、龙洞、黄河、城子崖、大峰山、翠屏山、齐长城、洪范池、赵八洞等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划定保护及控制范围,保护风景名胜和其地域的生态环境,坚持适度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形 成和谐的人文与自然相依存的整体。
第三十九条 城市风貌的基本特色和总体格局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之一。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是济南城市风貌的基本特色。南北以自然山水城市为特怔,东西以城市发展时代延续为特征,构成济南城市风貌的总体格局。
1.从宏观自然环境出发,保护和继承以千佛山、四大泉群、大明湖、东泺河、西泺河、黄河与古城区为主体的体现城市风貌基本特色的风貌带。风貌带范围大致南起千佛山一带山体,北至黄河(鹊、华二山),东起历山 路,西至顺河街和生产路。风貌带内的建设要特别注重突出自然景观和地方传统特色,体现“齐烟九点”、“青山进城”、“一城山色半城湖”和“泉水串流于小巷民居之间”的风貌特征。风貌带内的建筑高度和体量,以体现自然山水与古城的有机结合及空间尺度的和谐为准则进行控制,按风景视廊的通视要求重点控制自大明湖至千佛山之间的建筑高度。
2.从城市发展时代延续出发,继承和发展城市风貌分区特色,重点突出古城区、商埠区、东部科教区以及贤文、大金现代产业园区等各具时代特征的风貌分区。各风貌分区内的建筑,应体现和延续自身内在的特征。高层建筑应避开古城区和风貌带,在东西部地区建设。
3.从塑造城市局部和个体形象出发,加强城市中心区、重点地区、重要路段、城市广场、城市标志建设,突出和强化城市风貌特色。中心商务区、商业中心区、公园风景区、文化设施集中区、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和城市对外主要出入口等标志性地段的规划建设,要在保持城市风貌基本特色和总体格局的基础上,体现现代城市形象和地方特点。在南门地区、经八纬
一、共青团路、省府前街、济南火车站北、十六里河等地和外围组团中心开辟广场。要加强城市标志及小品的建设,丰富城市风貌特色。
第四十条 济南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区的建设,按照“山水圣人旅游区”总体框架的要求,形成以古城旅游区为中心、四面扩展的格局。古城旅游区主要包括大明湖、四大泉群、环城公园、芙蓉街等传统街区及千佛山、佛慧山等景区。向北扩展建成黄河旋游区,主要包括黄河公园和华山、鹊山、白云湖风景区及鸭旺口温泉旅游度假区等。向东扩展建成龙山文化旅游区,主要包括龙山文化遗址、齐长城、百脉泉群等名胜古迹。向南扩展建成山川古迹旅游区,主要包括灵岩寺、五峰山、柳埠、龙洞、蟠龙洞、莲台山等风景旅游区。向西扩展建成千阴民俗风情旅游区,主要包括洪范池、翠屏山等风景旅游区。
第四十一条 以国家、区域交通干线为骨架,完善交通网络和客、货站场,形成铁路、公路、民航等多方式,集约化运输为主体,经济合理、协调发展的对外交通体系。强化济南作为全国重要交通枢纽的功能。
第四十二条 济南铁路枢纽,由目前津浦、胶济两条干线三个方向的环形枢纽,逐步建成津浦、胶济、京沪高速、邯济、济龙烟五条干线七个方向的大型环形枢纽。2010年年货运总量2亿吨,旅客列车150对。
1.规划建设京沪高速铁路济南段(今黄河高速铁路桥),建设邯济线、济龙烟线并引入济南枢纽,恢复泺口老桥和晏城至泺口老津浦线,建设晏城站南端、北园站北端疏解区和中速客车上、下京沪高速客线相关的联络线,建设桑梓店至平陵城站的东北环线和新开店黄河大桥。预留济青高速铁路、晏城至党家庄站的西郊战备迂回线、郭店至张夏的东南环线和自石横经平阴至聊城的泰聊线。
2.济南站为高、中速兼备的主客站。济南东站,济南南站为辅助客站,结合现状预留发展条件。建设济南高速动车整备检修基地、济南东机车车辆整备检修设施。完善党家庄、历城站。随新线建设商河、尹家店、梁王、孔村、平阴新站。3.完善利用济南西二级六场编组站,新建晏城北二级四场辅助编组站。预留十里堡辅助编组站。
4.济南站纬六路货场近期维持现状,新建东沙王站综合性货场,将泺口、黄台危险品货场迁至规划的桑梓店货场。
5.严格控制规划的铁路线路和站场用地。铁路正线两侧各30米、专用线和站场外包线两侧各lO米设置绿化防护带。
第四十三条 济南公路网由高速绕城公路环和京沪、济青、济滨、济聊、济荷5条高速公路,104、105、220、308、309等5条国道,106、002、003、009、012、037、038、047、067、071等10条省道及若干县乡公路组成,形成布局均衡、覆盖全市的公路网。2010年建成济南客货运主枢纽。
1.近期建设大杨庄黄河公路二桥,京沪高速公路济德、济泰段,高速绕城公路环的东南段,京沪与济青高速公路的联接线,济菏高速公路济南段;将国道220线济南至长清段、309线石河岭以东济南段,省道002线济南至仲宫段、106线济南段改造为一级公路,将国道104线济南段,105线平阴段,省道003线长清段,009线商河段改造为二级公路。新建县乡公路700公里。2000年全市公路通车里程达418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70公里,一级公路200公里,二级公路870公里,公路网密度达50.8公里/百平方公里。远期将国道220线济南至滨州段改造为高速公路,省道038线济南段改造为一级公路,增加县乡级公路,公路通车里程达570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30公里,一级公路370公里,二级公路1540公里。公路网密度达70公里/百平方公里。实现“高速直达,快速绕城,干支连网,村村通路”的现代化公路网。
2.济南公路主枢纽由管理服务中心和客、货运输站场系统组成。2010年全市公路年客运量达8650万人次,年货运量达14770万吨。济南公路主枢纽管理服务中心设在北园路。客运系统由联运,济泺路、段店、甸柳庄、英雄山、青龙山等6个客运站组成。货运系统由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开发区、腊山、邢村、开山、东沙、大桥路等7个货运站组成。
3.对外公路干线设绿化防护带。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一、二级公路两侧各20米,一般公路两侧各10米。第四十四条 济南遥墙机场现飞行区等级为4D,是国内干线机场和省会机场。规划济南遥墙机场建设发展为省内民用航空运输网络中心机场之一,飞行区等级4E,新建一条长3600米的跑道,原跑道改建为平行滑行道,新建航站楼,并配套增建航管、通讯导航及供油等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并管理机场周围的净空和土地使用,保证安全运行并为机场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五条 小清河随河道治理适当发展航运交通。将黄台港迁至下游坝子码头新建。
第十章 城市交通
第四十六条 城市交通建设的目标:到2010年或更长的时期,形成城市道路网和快速路系统。建立以公共运输为主体,以快速交通为骨干,多种交通方式相协调,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管理先进的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道路交通建设投资不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
第四十七条 预计2010年中心城区乘车客运量达20.35亿人次,其中公共客运系统占33%,汽车货运量达到1.03亿吨;机动车总量控制在35万辆,其中出租车控制在1.5万辆,摩托车控制在15万辆。自行车控制在145万辆。
第四十八条 中心城区的道路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1.道路网布局由3个环路,9条放射路、9条南北向和9条东西向主干路(简称“三环九射,九纵九横”)构成总体框架,配以若干条次干路和支路形成完整的道路网系统。“三环”指由经十路、历山路、北园路、无影山中路、济齐路、营市街等组成的快速路环,由二环东、南、西、北路组成的主干路环,由京沪、京沪与济青的联接线和东、南绕城公路组成的高速绕城公路环。“九射”指主干路环向外放射的济王、济青(青州)、济青(青岛)、济滨、济德、济齐、济兖、济微、济临等9条高等级公路。“九纵”指二环西路、营市街(快速)、纬十二路、纬六路、纬二路、顺河街、湖山路、历山路(快速)、二环东路等9条南北向主干路或快速路。“九横”指二环南路、刘长山路、经十路(快速)、经七路、经四路、经一路、北园路(快速)、清河北路、二环北路等9条东西向主干路或快速路。快速路系统由一个环路和济齐、济兖、济微、济王和机场专用路5条联络干线组成,并与高速绕城公路和对外高等级公路相连接。2.道路网密度为5.7公里/平方公里,道路用地率为15.7%。二环路以内道路网密度为6.2公里/平方公里,道路用地率为17.3%。内环路(快速环)以内道路网密度为8.2公里/平方公里,道路用地率为24.3%。人均道路用地16平方米。
3.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快速路50米至60米,主干路40米至50米,次干路25米至35米,支路15米至25米。部分主干路适当加大道路红线宽度,为远景发展地面轨道交通留有余地。道路横断面的布置,要合理组织车流与人流,要为街道绿化、市政管线以及其它各种道路附属设施留下合适的空间,严禁在道路红线内设置与道路交通无关的设施。道路两侧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
4.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以平面交叉为主,快速路与其它道路相交,应建设互通式或分离式立交。个别主干路交叉口根据需要采取立体交叉。立交形式力求标准、简捷,并考虑非机动车与人行的需要。对主要平面交叉口,积极采用渠化交通措施,加强控制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设必须安排足够的停车设施。居住区、机关事业单位,旅游设施和其它大型公共建筑,均要按规定配置停车场。在城市主要交通集散点,辟建相应规模的公共停车场(库)。在城市对外交通出入口和大型批发交易市场附近,设置外来公共停车场。2010年公共停车场达到1.9万个车位。
第五十条 坚持以发展公共客运为主的方针。规划期内初步形成以大公共交通为骨干、多种客运方式相结合的综合客运体系。尽早立项研究济南轨道交通的建设问题。
1.充分发挥公共电、汽车的优势,扩大公交线网覆盖面,调整车辆构成,努力提高公共客运服务水平。优化线网结构,满足干线交通走廊快速大容量客流要 求和地区支线客流的需要。同时结合道路条件,发展地面准快速客运交通系统。
2.按大修厂(含高级保养场)、运营场、枢纽站(含首末站)三个层次安排场站用地。2010年新建和改建大修厂4处,运营场12处,换乘枢纽站8处。新区开发按规划同步实施各类场站的建设,尤其是首末站。
3.统筹规划小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场站,加强运营管理,使之成为公共客运的辅助方式。4.在客流较集中的交通走廊干路上,预留轨道交通条件,近期作为公交专用道使用。
第五十一条 根据城市土地使用和交通布局,在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衔接点以及大型交通换乘地点,设置各类交通枢纽,以便各交通系统、交通方式的衔接。
第五十二条 大力发展城市社会化、专业化货物运输。逐步建立以专业运输公司为骨干,小规模分散经营为辅的多层次综合运营体系。建立货物配送服务组织。对货运车辆购置和使用实行宏观控制,大力减少货运空驶比例。
第五十三条 调整现有交通结构,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变个体交通为主的客运方式。
1.压缩自行车交通出行比率,辟建自行车专用路系统和停车场,减少对机动车行驶的干扰。
2.增设禁行摩托车的干路和地区,限制摩托车的大量使用,控制摩托车在城市的保有量。
3.有计划、有步骤地适当发展私人小汽车。
第五十四条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完善交通指挥、控制与实时监视系统。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以及安全诱导和保障设施。优化城市道路行车方案,合理使用道路空间,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十一章 环境绿化与城市绿地
第五十五条 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出发,加强市域环境绿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利用山、泉、湖、河等自然环境的要素,结合三大农业经济区的分布,大力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营造具有泉城特色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体系。20lO年宜林荒山基本实现绿化,平原实现高标准农田林网化。森林、果园、苗圃、防护林地等面积之和占市域面积的20%,绿化覆盖率达35%。
1.南部山区重点加强小流域治理,绿化荒山,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经济林、风景林等。2010年绿化覆盖率达65%,有林地面积占宜林地面积的90%。2.沿黄及平原地区重点加强防风固沙林带和农田林网建设。2010年高标准建成黄河防护林体系,农田林网化率达99%。
3.加强城镇及乡村的环境绿化,提高绿化质量。2010年城镇绿化覆盖率达40%,人均公共绿地达8.0平方米以上。
4.按规划宽度实施公路、铁路、河道等两侧绿带建设。
第五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境绿化形成“一环三带九楔”的布局结构。“一环”是指环绕中心城区外围的生态绿化环。由玉符河、黄河、韩仓河地带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防护林带和南部山林及风景名胜区组成。“三带”是指主城区与贤文组团,贤文与王舍人组团,主城区与大金、党家组团之间三条南北向绿色空间隔离带。由农田、菜田、苗圃、果园、山林及河道、铁路、道路、高压线走廊等防护林带构成。“九楔”是指中心城区外围生态绿化环向规划建成区插入的9条绿化带。分别为新徐—洋涓滞洪区,黄河公园—北园滞洪区,华山滞洪区—农科院实验田,石房峪—刘长山,万灵山—英雄山,兴隆山—燕子山,黑峪顶—五顶茂岭山,城墙岭—大王山,莲花山—鲍山,要保持每条楔形绿化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五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形成“环式扩展,楔形插入,点式分布,网状连结,立体绿化”的格局。通过辟建公园、街头绿地、绿化广场,加强庭院和专用绿地建设,搞好道路、河道、铁路及工业防护林带建设,增加苗木生产绿地和园林科研用地,形成泉城特色突出,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绿化质量良好的园林绿地系统,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2010年城市绿地增至2300公顷,绿化覆盖率达40%。公共绿地增至1800公顷,人均公共绿地8.5平方米。
1.加强公共绿地建设,以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绿化广场为主,与游园和街头绿地等相结合,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共绿地体系。公园、游园总数达139处。市级公园:扩建大明湖、五龙潭、趵突泉等公园,完善环城、千佛山、金牛、百花等公园;新建西郊、郎茂山、丁字山、白马山、匡山、药山、柳云、燕翅山、牛旺、新宇、鲍山、赵仙庄、兴福寺、党家等公园。区级公园:建设工业南路、段南、魏华、无影潭、黄岗、南全福、祝甸、义和、繁荣、王舍人、大金等公园。将植物园改为开放式公共绿地,在龙洞风景区新建植物园。整治改造中山、青年公园为开放式公共绿化广场,开辟湖山路(南门)、济南火车站北、济南火车东站、英雄山、工业南路等公共绿化广场,配套建设居住区级公园,加强街头绿地,小游园等建设。
2.加强党家、白马山、泺口、黄台、七里河等工业区及山东水泥厂、山东化工厂、济南钢铁厂、济南炼油厂、黄台电厂、山东酒精总厂、济南化纤总厂等的防护绿地建设,减少环境污染。
3.加强苗木生产绿地建设,按国家规定使生产绿地占城市建成区面积比率不低于2%,总面积达615公顷。
4.加强城市道路、铁路、防洪河道等两侧绿化带建设。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用地面积比率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铁路、防洪河道等绿化带按规划建设。
5.庭院绿化及专有绿地,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建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目标:2000年济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状况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基本实现城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1.环境空气目标:2000年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接近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2010年达到二级标准。根据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一、二、三类区各执行相应的一、二、三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水环境目标:重点治理小清河、大明湖和卧虎山水库等水体污染。2000年小清河济南段出境水质达到地面水五类标准,争取实现具有排洪、灌溉、航运等功能,大明湖水质基本达到四类标准,满足旅游、观赏要求,卧虎山、锦绣川水库及其流域水质达到三类标准,建成水源保护区,引黄河水和地下水水源地饮用水合格率达100%,并建立相应的水源保护区。2010年以前小清河济南段出境水质,力求达到国家地面水四类标准,实现具有排洪、灌溉、航运、旅游等功能,大明湖水质达到四类水体标准,引黄、卧虎山、锦绣川水库和地下水等水源均符合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要求。3.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目标:2000年中心城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达到9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3%,危险固体废物处置率达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2010年分别达到100%、90%、100%、100%、80%。
4.噪声环境目标:2000年中心城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65%,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不大于70分贝。2010年达80%以上和低于70分贝。
第五十九条 环境功能区划
1.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中心城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为三类。大明湖地区,千佛山风景旅游区为一类区,居住、商业、金融、行政办公、科技、文教等区及贤文组团为二类区,黄台、七里河、泺口、白马山工业区和王舍人、大金、党家组团的集中工业区为三类区。
2.水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地表水保护区,根据城市水源地规划布局划定一级、二级、准保护区,相应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并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卫生防护要求。饮用水地下水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及其附近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划定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相应执行各级保护区的防护规定。非饮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小清河济南段划分为三个功能区。睦里庄至槐荫氯碱厂为源头区,执行国家三类标准,氯碱厂至大码头为混合区,大码头以下的河段为农灌区,执行国家四类标准。大明湖水体执行国家四类标准。
3.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风景区、疗养区和别墅区等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0类标准;居住生活、科技文教、行政办公集中区执行1类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执行2类标准;工业集中区执行3类标准;城市干路与铁路两侧区域执行4类标准。
第六十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措施:加强城市燃气、供热工程和烟尘控制区建设,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解决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建立水源保护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增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大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大力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环境噪声综合整治,加强对交通、工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治理;严控玻璃幕墙导致光污染的危害;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结合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的调整,对污染扰民严重的单位实行关、停、并、转、迁,严禁建设污染重、耗能高、运量大的项目。第六十一条 环卫设施建设总目标:控制垃圾、粪便对环境的污染。2010年中心城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到100%,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道路洒水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80%。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规范标准设置。中心城区设置公共厕所760座,垃圾收集站140座,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12处,新建道路保洁管理房16处,保留原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各1处,新建建筑垃圾填埋场1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周围建设4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第十三章 城市水源与给排水
第六十二条 节约用水,引进客水,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达到供需平衡。2000年济南市总需水量19.90亿立方米,市区7.27亿立方米;2010年总需水量24.26亿立方米,市区9.88亿立方米。济南市当地综合水资源量,平水年20.13亿立方米,枯水年14.65亿立方米。其中可利用量平水年15.20亿立方米,枯水年12.69亿立方米。济南市区的可利用量平水年5.35亿立方米,枯水年4.47亿立方米。供需对比,济南是缺水城市,必须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实现枯水年供需平衡。
1.采取有效措施,建设节水型城市。优化产业结构,降低产品用水单耗,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实现污水资源化,2010年济南市污水回用量2.3亿立方米,市区污水回用量1.2亿立方米,积极发展喷灌、满灌技术,降低灌溉定额,灌溉高效农业,加强自备井管理,杜绝用水浪费现象。
2.积极开源、引进客水。2010年全市年引用客水11.6亿立方米。其中市区4.3亿立方米,章丘1.6亿立方米,长清0.5亿立方米,平阴0.4亿立方米,济阳2.1亿立方米,商河2.7亿立方米。
3.加强水源地、水源直接补
第六十三条 加强城市水源工程建设,合理布置水厂,提高城市供水能力。2000年中心城区最高日需水量为138万吨,人均生活用水标准为250升/日,工业万元产值耗水量为50立方米,2010年最高日需水量为196万吨,人均生活用水标准为300升/日,工业万元产值耗水量为35立方米。结合山东省西水东调工程同步建设田山引水工程,陆续利用城西洼、栾湾洼、贵平洼、孝里洼沉沙,在许寺洼建设6400万立方米的调蓄水库,相应建设大杨水厂,规模60万吨/日。扩建黄河二水厂,规模达40万吨/日。黄河一水厂新建净水设施,规模10万吨/日。建设泉水先观后用工程3.0万吨/日,卧虎山、锦绣川两水库联合向城市供水达到10万吨/日,地下水开采量73万吨/日。总供水规模达到196万吨/日。规划预留5000万立方米的鹅山调蓄水库。
第六十四条 完善中心城区供水系统,建设输配水管网。2000年新建千佛山加压站5.0万吨/日,无影山加压站2.0万吨/日,北园路加压站10万吨/日,纬十二路加压站10万吨/日,贤文加压站2.0万吨/日,七里河加压站由3万吨/日扩至4万吨/日,普利门加压站由13万吨/日扩至18万吨/日。新建输水管线20公里,配水管线25公里,改造管线10公里。2010年新建七贤镇加压站15万吨/日,党家加压站4.0万吨/日;千佛山加压站扩至15万吨/日,北园路加压站扩至20万吨/日,纬十二路加压站扩至20万吨/日,改造宿家张马加压站,规模15万吨/日。主城区新增输配水管线53公里,王舍人、贤文、大金、党家组团新增输配水管线50公里。
第六十五条 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完善雨、污排水系统,逐步形成雨污分流制,扩大集中污水处理能力。生活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80%计算,工业污水量按工业用水量75%计算。雨水量采用济南市暴雨强度公式,重现期一般地区采用1至2年,重点地区采用5年。
1.2000年中心城区最高日污水总量94万吨,污水管道普及率达到80%,雨水管道服务面积率达到6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5%。2010年中心城区最高日污水总量134万吨,污水管道普及率达到90%以上,雨水管道服务面积率达到8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
2.结合地形特点,中心城区划分大金、济齐路、济泺路、大明湖、柳行头、黄台(七里河)、王舍人、党家8大排污系统。新建王炉污水处理厂30万吨/日,滩头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党家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扩建盖家沟污水处理厂规模达60万吨/日。
3.完善城市雨水排水系统。主城区雨、污合流管道结合城市建设改造为雨、污分流管道。中心城区分32个雨水分区,分区的雨水就近排入河道水体。重点解决低洼地区严重积水问题,更新改造排水能力低的雨水管道,疏通排水河道。第十四章 城市能源
第六十六条 城市能源供应坚持大力发展电力,广泛利用燃气、积极增加集中供热的原则。2000年济南市能源消费量达到1275万吨标准煤,2010年达到1870万吨标准煤。
第六十七条 加快城市电源建设,合理布局,提高综合供电能力,确保供电安全、可靠,并适度超前。
1.2000年全市用电量98亿千瓦时,最大负荷186万千瓦,其中中心城区用电量59.8亿千瓦时,最大负荷113.5万千瓦。2010年全市用电量208亿千瓦时,最大负荷408万千瓦,其中中心城区用电量116.5亿千瓦时,最大负荷232万千瓦。2010年中心城区平均负荷密度为0.94万千瓦/平方公里,人均年生活用电量1200千瓦时。
2.充分利用现有黄台电厂92.5万千瓦发电能力,将500千伏济南变电站由1×50万千伏安扩至2×50万千伏安,供电能力80万千瓦。新建、扩建城市热电厂,综合供电能力达到30万千瓦,新建章丘电厂145万千瓦,利用聊城电厂的电源,在市区西南部建设500千伏变电站2×75万千伏安,供电能力120万千瓦。基本做到电源容量与最大负荷相平衡。开展长清电厂前期准备工作。
3.根据电源点分布和分层分区供电原则,济南电网采用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0.38千伏六级电压。2010年中心城区形成220千伏双回路环形电网和相应的变电站。中心城区以东至章丘电厂间建设220千伏小环网;110千伏高压线路结合道路、绿化带、河道伸入主城区,相应设置双电源变电站降压至10千伏后向周围供电。中心城区设置220千伏变电站12座,110千伏变电站29座。市属各县(市)根据用电负荷建设1至2个220千伏变电站,降压至110千伏或35千伏后向各乡、镇供电。
4.按照规范保护高压线走廊。220千伏和110千伏高压线走廊宽度一般控制为35米和25米,农村应适当加宽。高中压线路通过城市重要地区、主要道路时,采用地下电缆。减少高压电力设施对通信等的干扰和危害。
第六十八条 根据“因地制宜,多种气源互补”的原则,大力发展管道燃气,提高燃气化率。1.2000年济南市年需燃气折合天然气1.9亿立方米,其中中心城区1.35亿立方米,2010年为9.6亿立方米,其中中心城区7.7亿立方米。
2.2000年前以焦炉煤气、管道液化石油气为主,瓶装液化石油气为辅,燃气化率达85%。挖潜改造济钢焦炉煤气,规模达到6000万立方米/年,保留马山坡、药山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郎茂山、匡山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形成液化石油气供应总量为8.6万吨/年。2010年前争取引进俄罗斯天然气或中原油田等其它燃气源,使天然气供气量达到7.27亿立方米/年,实现以天然气为主,其它气源为辅的燃气供应结构,燃气化率达到100%。
3.焦炉煤气主要供应历下区,管网采用中、低压两级系统。天然气管网(含近期的管道液化石油气)主给区和间接补给区的保要供应其它地区,采用中压一级楼栋调压系统。
第六十九条 坚持以热电厂为主、区域供热锅炉房为辅的方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1.2000年中心城区工业热负荷为1758吨/时,采暖热负荷为13110吉焦/时;2010年分别为2797吨/时、19304吉焦/时。
2.2000年前扩建北郊、南郊、开发区热电厂和黄台电厂供热二期工程,新建燕翅山、金鸡岭热源厂,建设若干区域供热锅炉房,供热面积达到2070万平方米,热化率达到30%。2010年前扩建燕翅山、金鸡岭热源厂,新建魏华热源厂和大金热电厂,结合工业企业自备锅炉房建设中小型热电厂,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中供热,供热面积达到5080万平方米,热化率达到50%以上。
3.中心城区按北郊、南郊、明湖、黄台、东南郊、西南郊、王舍人、贤文、大金、党家10个供热区,建设供热管网和换热站。蒸汽管网尽量采用地沟敷设,热水管网采用直埋敷设。
第十五章 城市邮电
第七十条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高起点、高标准、加快通信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通信能力,实现长话与市话、传统业务与新业务协调发展。1.2000年市区新建贤文、药山、唐王和省电信技术中心4个电信分局,扩建现有17个电信分局,交换机总容量达到85万门,市区电话普及率为30部/百人,中心城区电话普及率为45部/百人;2010年市区新增8个电信分局,扩建21个分局,交换机总容量达到158万门,市区电话普及率为53部/百人。中心城区电话普及率为79部/百人。
2.建设济南第二长途通信枢纽。2000年长途电话交换机总容量达到9万路端,长途业务电路达到7.5万条,2010年长途电话交换机总容量达到12万路端,长途业务电路达到10.5万条。
3.中心城区大力发展公用电信管网,满足公用网需要并为专用网服务,建设光缆线路,完善网络系统,形成大容量、高速率、安全可靠、城乡一体、适应各种通信业务需要的全市通信网。
4.推广应用电信新技术,开展数据通信、图像信息、智能业务等,满足社会和各个专用通信网的需要。
第七十一条 建设济南至成都微波干线济南段,近期适当保护济南向西、西北、东和东北4个方向微波走廊,建设济南通信卫星地面站;大力发展移动通信和无线寻呼业务。主城区边缘设发信区和通信保护区4处,合理布置各台、站,建立良好的电磁空域秩序,按国家规定保护无线通信空域,并防止电磁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第七十二条 发展广播电视事业。2010年全市广播有效覆盖率达到100%,电视有效覆盖率达到98%以上,广播节目达到12套以上,有线电视节目达到40套以上。
第七十三条 建设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优质高效、四通八达、方便群众的邮政通信网络。2000年市区邮政支局、所达到83处。建成山东汽车邮运中心,航空邮件转运站,新建历城、市中区邮政局,新建邮政支局、所25处,扩建邮政支局、所5处,新增邮路5000公里,新增邮运车辆40部。2010年市区邮政支局、所达到98处。新建济南邮政第二枢纽,新建历下、槐荫区邮政局,新建邮政支局、所15处,改、扩建邮政支局、所10处,新增邮路10000公里,新增邮运车辆100部。
第十六章 城市防灾 第七十四条 济南市是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时有发生的地区,为重点设防城市。必须按照“平战结合,平灾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城市总体防灾系统,确保城市安全。
1.健全城市灾害预测和应急报警系统,建立城市防灾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处理重大和突发灾害。
2.加强信息系统,防灾骨干工程建设,重视城市重点工程的防灾设施建设。
3.疏散旧城区过密人口,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地下空间和疏散通道防灾避灾。
4.加强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品的生产、储存和输送设施的管理,逐步迁出城市内易燃易爆厂点和仓库,新建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安全地区。
5.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应地上与地下结合,环状连通,多路输送,增强灾时的应变能力。
6.加强对军事设施和城市要害部位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城市防洪贯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与流域规划相协调,因地制宜确定防洪标准。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提高城市防洪能力。
1.黄河防洪任务以防花园口站22000立方米/秒为目标,控制艾山站下泄流量10000立方米/秒,防洪工程按泺口站11000立方米/秒设防,小清河近期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远期结合流域治理力求达到百年一遇,中心城区各排洪沟道近期采用50年至100年一遇,远期达到百年一遇,低洼地区排涝采用5年一遇,市属各县(市)城区防洪标准为20年至50年一遇。
2.市区上游以缓蓄为主。充分利用现有塘坝、水库等水利设施,并适当增加缓蓄工程,以阻截山洪雨水径流,削减洪峰流量。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中游以分流和疏导为主。兴济河、大洞沟部分山洪经腊山分洪截流入玉符河,九曲沟截流入大涧沟,丁家庄沟截流入大辛河,义和庄沟截流人龙脊河。下游以疏泄为主,滞蓄为辅。疏浚、拓宽河道,改造阻水桥梁,提高防洪能力。小清河济南段设4个滞洪区,滞洪面积约17平方公里。滞洪区内严禁有碍滞洪功能的建设。
3.市区主要河道绿化带宽度每侧控制20米至30米,一般河道每侧控制10米至20米。第七十六条 从济南战略地位出发,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高整体防护能力。
1.按照“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平时和战护,重点保护好南部山区24处地下水强渗漏带(点)和卧虎山、锦绣川两水库水源地。时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人防工程建设。2010年中心城区完成××万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形成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系统。各类建筑按规定建设人防设施。新建居住区按建筑面积的2%建设掩蔽工程,宜结合公共建筑和绿地建设。
2.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2010年中心城区完成××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形成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系统。结合城市建设,在城市重要设施和繁华地区及大型公建地段修建地下交通和地下公共设施。
第七十七条 城市抗震防灾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防御”的方针,提高城市抗震防灾能力。城市综合防御目标,要达到抗御6级地震的能力。
1.中心城区新建建(构)筑物按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的抗震要求设防,重要建(构)筑物及生命线工程按7度设防。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工程,要进行抗震加固。
2.对要害部门和交通、能源、通讯等生命线工程,有次生灾害源的工程,高层建筑等工程的建设,应避开断裂带等危险区域。
3.设置市抗震防灾技术中心和5处地震监测台。结合城市道路设置疏散通道。结合公园、广场、运动场等空旷场地,设置避难场地。
4.编制济南城市地震区划。
第七十八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提高城市抗御火灾能力。
1.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防火规范,确定防火等级,健全消防设施,设置消防通道。
2.健全城市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间距不超过120米,并充分利用河湖水塘、企业自备水源,水池做为消防水源。3.按照从报警起5分钟到达火灾现场的要求,设置消防站。中心城区建设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由10个增至20个,其中4个特级消防站,11个一级消防站,5个二级消防站。
第七十九条 做好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建设济南市气象台。建设济南市重大灾害天气实施预警系统,中小尺度天气监测系统工程,设置自动气压气象站组成的雨情天气监测站网30个,其中中心城区15个。建设和完善全市人工防雹增雨基地和气象卫星遥感系统。
第十七章近期建设
第八十条近期建设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为依据,坚持整体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到2000年,省会城市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增强,主城区的调整改造和外围组团及卫星镇的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城市水源、能源供应紧张和交通拥挤的状况得到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防灾能力有较大提高,为建成现代化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第八十一条近期建设的重点:加快主城区的调整改造,优化用地结构,积极开发建设贤文等新区和重点卫星镇,加快住宅和大型文化设施的建设;加强城市道路交通、水源、能源和邮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和发展历史文化名城。
第八十二条 主城区内的部分污染企业和危险品仓库逐步外迁,用地置换为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居住和绿化用地。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启动建设中心商务区,完善商业服务设施布局,注重社区及居民小区商业网点的发展,加强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设施建设,强化省金融中心地位。配合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建设齐鲁文化艺术中心,山东音乐厅,省、市图书馆新馆等大型文化设施。加快住宅建设,提高居住水平,整治改善居住环境。新建城市住宅800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5平方米,住宅成套率达到80%,基本达到住房小康水平。在调整改造主城区的同时,加快发展外围组团和重点卫星镇的建设,贤文组团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配合主城区工业“腾笼换业”工程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建设大金和党家组团,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王舍人组团,加强孙村、董家(含郭店)、大桥、仲宫等4个重点卫星镇的建设。
第八十三条 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放在城市建设的首位,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速度,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水平和环境质量。1.对外交通。铁路建设重点是配合国家和省搞好邯济铁路、济龙烟铁路、济南铁路枢纽改造、京沪线电气化济南段等工程。公路建设重点是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含第二黄河公路大桥),济青与京沪高速公路联接线,高速绕城公路东、南环线,220国道济南至长清段和002省道济南至仲宫段升级改造工程。建设济南机场二期工程,新建一条3600米跑道和1800米联络道以及5万平方米候机楼,配套增建航管、通讯导航及供油等设施。结合小清河干流治理筹建新港。
2.城市道路。按照“改造内环、完善二环、打通主干、理顺次干、整治支路”的原则,逐步形成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的道路交通网络。重点打通经一路、纬六路与无影山路联接线、标山南路东段和经六路西段,拓宽改造营市街、经四路、六里山路;建设顺河高架路,建设历山北路、窑头、甸柳、五院等6座立交桥和泉城路、西市场等5处大型公共停车场(库)。
3.城市给排水。结合省西水东调工程同步建设田山引水工程,陆续利用城西洼、栾湾洼、贵平洼、孝里洼沉沙,在许寺洼建设6400万立方米的调蓄水库,扩建黄河二水厂达40万吨/日规模。新建姜家庄,科技城、分水岭水厂和泉水先观后用工程。共计增加供水能力35.5万吨/日,配套建设给水管网和加压泵站,供水普
及率达到100%。扩建盖家沟污水处理厂,新增规模22.5万吨/日,新建滩头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规模12.5万吨/日,并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和污水泵站。建设黄台、白马山地区和贤文组团的雨水干管系统和长途汽车站雨水泵站。
4.城市能源。建设章丘电厂一期工程25万千瓦。扩建500千伏济南变电站,增加容量50万千伏安。新建、扩建美里湖、东门、姚家、南郊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和经七路、南门、舜玉、官扎营(天桥)、西门、王舍人110千伏送变电工程。扩建北郊、南郊、开发区3个热电厂,新建金鸡岭、燕翅山2个热源厂,扩建黄台电厂供热二期工程并配套建设供热管网,使集中供热面积达到Z070万平方米,热化率30%。重点建设郎茂山、匡山两个大型液化气温气站,并配套建没供气管网,新增供气11万户,燃气化率达到85%。
5.城市邮电。建设山东汽车郎运中心,济南机场航空邮件转运站,新建市中、历城区邮政局,新增邮路5000公里,以满足邮件交换量每年递增15%的需要。新建贤文、药山、唐王、省电信技术中心4个电信分局,扩建原有17个电信分局,新增交换机容量38万门,相应配套建设电信管网,中心城区电话普及率达到45部/百人,新建长途第二通信枢纽,长话交换机总容量达到9万路端,相应建设长话光缆,长话线路达到7.5万条;建设济南卫星通信地面站和济南至成都微波通信干路挤南段,大力发展移动通信网络。
6.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建设黄台电厂脱硫装置。关、停、并、转1万吨/年以下的造纸厂,加强城市污水综合治理,使小清河济南段出境水质达到五类标准,大明湖水质基本达到四类标准。加强交通噪声和环境噪声治理,建设噪声达标区,噪声达标覆整率达6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达到90%以上。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相应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等环卫设施。
7.城市防灾。重点综合整治小清河,城区段拓宽到40米至50米,两侧分别修建18米宽的滨河道路,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加固黄河大堤,确保黄河安全行洪。按照平故结合的原则,重点建设经四路,历山东路和英雄山地下人防设施。改建市和历下区人防指挥所。建设贤文、王官庄、黄台3个消防站,迁建消防一中队。建立市抗震防灾技术中心,加强抗震防灾队伍建设。建设济南气象台,完善预报系统。
第八十四条 城市绿化。南部山区绿化宜林荒山,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沿黄建造防风固沙林带。主城区东西两侧与外围组团之间建设绿化隔离带。大力植树造林,建设小清河两岸滨河绿带,新建匡山,药山等24处市、区级公园和24处街头绿地,新增公共绿地679公顷,人均达6.5平方米,植物园改为开放式公园,青年、中山公园改为公共绿化广场,搞好居住区绿地和垂直绿化建设。构筑具有泉城特色的园林化城市。
第八十五条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突出泉城特色。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宏观环境和总体风貌格局出发,保护好千佛山、大明湖和四大泉群;按照“循序渐进、保护整治”的原则,逐步保护与整治芙蓉街、曲水亭街历史街区,保护历史遗存,继承文化传统,体现泉城特色,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城市广场和重点地段的建设。在南门地区建设济南中心广场,各区相应建设区级或地区性广场。
第十八章 远景规划设想 第八十六条 济南远景发展目标为,经济高度发达,社会高度文明,省会功能高度完善,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世界闻名的泉城。
第八十七条 城市远景坚持以中心城区为主体、卫星镇相围合的“众星拱月,四面展开,城乡一体,持续发展”的总体布局结构。中心城区坚持“东西带状组团”式布局,严格控制主城区的用地扩展和人口膨胀,适当发展外围组团。严格控制主城区、组田之间的绿色隔离空间。城市发展重点为卫星镇建设。仲宫、孙村、董家(含郭店)、大桥4个重点卫星镇达到规划规模后,继续发展东部的董家、孙村和黄河北的大桥、桑梓店等卫星镇,使中心城区外围形成3—5个规模达到10万人的卫星镇。
第八十八条 规划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远景发展相衔接,为远景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对外交通重点是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航空港建设。城市交通建立和完善城市快速道路系统,建设大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城市通讯重点建设大容量、高速率的信息高速公路系统。城市水源以引调客水为主,建设跨区域引水工程,保护地下水资源,达到泉群全年喷涌,从根本上解决济南缺水问题。城市能源建设跨区域引进天然气工程,建设核电厂或增加从大电网受电量。环境污染从根本上得到治理,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第十九章 实施措施
第八十九条 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规定性和宏观调控能力,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管理。《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适应实施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予以修改、补充,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技术规定,完善依法行政的根据。
第九十条 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强化政府对城市规划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山东省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十一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深化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完成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尽快完成中心城区分区规划的修订工作。适时编制地区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九十二条 主城区的建设以调整改造为主,控制外延。根据发展需要,坚持集中紧凑、尽量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的原则,安排外围组团建设时序,加快卫星镇,特别是重点卫星镇的建设。建设计划的安排,要向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倾斜,逐步增加外围组团建设占整个城市建设总量的比例。制定促进高新技术先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外围组团,卫星镇建设的引导政策。
第九十三条 建设用地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控制。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文本中有明确要求的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其它用地可有一定的兼容性,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编制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时,进行合理的安排。建设项目的安排,要坚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遏制超强度开发,避免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转和环境恶化。
第九十四条 深化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制定相关政策,吸引多方资金,增加投资渠道。加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健全土地市场,规范房地产开发,合理利用土地,优化用地布局和用地结构。
第九十五条 从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城市合理布局出发。本总体规划建议适时、适当地调整行政区划。
第九十六条 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有关法规的宣传,增强法人和市民的城市规划意识,自觉执行城市规划和有关法规,监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法律有效组成文件是文本、图则,说明书是文本和图则的具体解释。参考性文件是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济南市行政辖区范围。其执行机关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如有重大变更或修订,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九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一2010年)》自国务院批准后生效。在经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至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期间,可依照本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国务院批准本总体规划之日,《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78年一2000年)》停止执行。
2.济南市规划局领导班子 篇二
2009年国务院颁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规划中把济南市列为21个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之一, 这对于促进济南市物流业的发展将起到极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济南市以完善城市物流服务功能为核心, 紧密结合省会城市经济圈和城市发展及产业发展布局优势, 大力加快城市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 以促进区域物流经济的快速发展, 使现代物流业发展成为重要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
2012年1月~4月, 笔者通过实地走访济南市佳怡物流、北部、西部、东部三大物流园区, 对园区的规划建设和实际运作进行了充分调研, 以北部盖家沟物流区为例, 该园区位于济青高速公路零点立交周边地区, 总体面积约190公顷。该园区以商业配送功能为主, 以大型商业、连锁超市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为服务对象, 形成集仓储、配送、商贸、展示、信息、交易、加工于一体的综合性物流园区。
1 调研方法
1.1 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对象为济南市佳怡物流, 北部、西部、东部三大物流园区, 济南顺鑫快运中心职员100名。
1.2 资料搜集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问卷法和访谈法搜集资料, 共发放问卷200份, 回收有效问卷190份, 回收率95.00%。
1.3 资料的整理与分析
本次调查问卷由小组成员收回并核实后进行编码, 然后输入计算机利用EXCEL以及SPSS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统计对象包括济南市物流需求量, 货运周转量, 物流园区的规模, 物流需求预测等。
2 济南市物流园区规划建设实证分析
近年来, 济南市依托于便捷的交通区位优势和雄厚的经济基础优势, 物流业发展速速, 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 济南市国民生产总值为3910.8亿元, 物流货物总额达10063亿元, 货运总量达到27416万吨, 货运周转量为1728亿吨公里。[1]
2011年12月, 济南市出台《济南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加快物流园区 (中心) 规划建设, 依托物流园区 (中心) , 特别是济南国际机场和出口加工区等物流节点, 大力发展国际物流、保税物流和中转、分拨物流, 努力构筑以济南为中心的省会都市圈物流一体化网络和以济南、青岛为主骨架的山东区域物流网络系统, 推动区域物流和区域经济发展。”
济南市综合考虑货物流向、产业布局、经济区域、物流需求和现状物流分布状况,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重点建设三大物流园区 (盖家沟、担山屯、郭店) , 六个特色专业物流中心, 若干物流站和县域物流节点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 构筑形成物流园区。
济南市北部盖家沟物流园区实证分析。该园区的规划设计分南、北、西三区, 建设面积约190公顷。园区规划建设依托于北部盖家沟物流基地、济南市铁路局泺口物流中心和济南市零点物流港, 整合周边物流资源, 发挥优势, 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全力打造具有产业集聚功能和强大的辐射带动作用的综合型现代物流园区。[1]
3 城市物流园区的概念、特征和形成机理
在2006年修订的国家标准《物流术语》 (GB/T18354) 中, 将物流园区定义为:“为了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 或者出于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的目的而在城市周边等各区域, 集中建设的物流设施群与众多物流业者在地域上的物理集结地”。我国第一个物流园区是始建于1998年12月的深圳平湖物流基地, 第一次提出“建设物流事业基础的一个特定区域”的概念, 其特征是具有综合集约性、独立专业性、公共公益性。
城市物流园区, 是服务于城市商务贸易与城市经济运作的物流园区。主要特征表现为:⑴多模式运输手段的集合。⑵多角度城市需求的选择。⑶多状态作业方式的集约。⑷多体系服务手段的配套。⑸多方面运行系统的协调, 指挥、管理和信息中心功能。作为城市物流功能区, 园区包括仓储中心、流通加工中心、配送中心、管理控制中心以及与城市物流生产运作相适应的物流基础设施。作为经济功能区, 其主要作用是进行满足城市居民消费、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就近生产、区域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企业生产经营和物流运作活动。园区在提供诸如物流系统规划设计, 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管理, 为各物流企业服务的基本服务的同时, 增加包装、加工、代理等服务以及宏观层面上物流园区整体所提供的相应服务功能, 站在供应链协调的角度, 充分的进行资源整合, 从而发挥增值服务功能。
在流通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 物流企业的激烈市场竞争引致的物流节点集聚使物流园区的形成成为必要, 以产业集聚为特征的经济贸易集中化趋势使物流园区的形成成为可能, 政府通过有关政策规划等手段对物流节点系统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与引导加速了物流园区的形成过程。
4 物流需求预测
在进行城市物流园区规划建设之前, 合理预测物流需求是非常必要的。物流需求包括直接需求量和潜在需求量。直接物流需求量包括一般消费者的物流服务需求量、工业企业、连锁商业以及区域间货物中转运输的需求量的需求量;物流潜在需求量是从动态的角度来分析物流需求量的变化趋势, 主要指经济社会以及物流服务环境的发展对物流需求的拉动量。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园区规划物流需求分析预测, 地区物流总量=吸纳的物流量+本地物流生成量+物流输出量。[2]
指数平滑法在同类预测中被认为是最精确的, 可用于园区物流需求预测分析, 规划面积分析等, 当预测根据发生根本性变化时还可以进行自我调整。
参数定义:t, 本期的时间;At, 第t期的需求值;Ft, 第t期的预测值;Ft+1, 对第t+1期的预测值。一般指数平滑法的表达式:Ft+1=αAt+ (1-α) Ft (其中, α是指数平滑系数, 0<α<1) 。
物流园区的物流量由商品储运周转量计算得出, 同时受到区域人口密度的直接影响, 还与该城市区域的商贸业发达程度相关。物流园区的规模面积也是通过预测城市物流需求进行换算, 通常采用的方法为参数法。计算公式如下:S=αβQε/365。[2]
式中, S表示所求物流园区的面积 (万平方米) ;α表示适站系数, (α一般为60%~80%) ;β为分配系数, 表示单个物流园所处理的物流量占城市所有物流园处理物流量的比例, (一个城市所有物流园区的分配系数之和等于1) ;Q为城市物流需求量 (通常用社会货运总量代替, 单位:万吨) ;ε为单位生产能力用地参数 (平方米/吨) 。
5 基于供应链的物流信息平台设计
物流信息作为物流的七大功能要素之一, 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作业效率、改善用户服务质量、促进物流系统的整体化运作方面起着关键作用。物流信息平台的规划设计要紧密结合经济发展现状和园区未来的发展战略。基于供应链的物流园区信息平台设计的基本思想是将园区内各物流企业、分销商、客户、物流平台、物流作业信息等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的信息服务看作一个整体, 链上所有节点企业相互协调合作, 对整个供应链各节点的信息流进行整合管理,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利用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手段, 真正实现商流、信息流、物流与资金流的统一结合。
供应链信息平台设计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园区内各物流企业和储运站、仓库等物流设施, 发挥物流及相关产业数据交换的枢纽作用, 通过合理规划, 将物流作业管理子系统、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系统、物流园区管理控制系统、数据管理系统紧密结合起来, 实现快速反应和有效客户反应, 利用信息技术园区内部业务流程充分整合, 从而使城市物流园区向着规模经济经营、网络化运作的方向发展, 大大提高园区物流运作效率, 发挥区域流通经济的带动作用。
6 园区内各方基于供应链协调的利益分配问题分析
21世纪的竞争不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 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供应链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供应链将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客户有机联系起来, 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使之成为一个包含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在内的闭合的有机功能网络。将供应链的思想运用到城市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中, 以园区平台为载体, 以信息管理系统为纽带, 构建物流企业、分销商、客户为主导的多级利益分配模式, 在最优的利益共享机制下, 实现园区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城市物流园区可以通过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和完善的物流基础设施, 将园区内各物流企业、分销商、客户集合到一起, 共同形成一条利益相关的供应链。可以将整个物流园区的运作当做一个整体看待, 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和考虑供应链各方各自的利益问题, 这样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加强物流范围的分工合作, 为园区发展带来长远的战略利益, 实现全局优化。
摘要:城市物流园区的合理规划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意义重大。城市物流园区通过完善的物流基础服务设施, 吸引众多物流企业入驻, 形成规模效益, 降低了物流成本。本文以济南市物流园区规划建设为例, 从城市物流园区形成机理, 物流需求的预测, 基于供应链的物流信息平台设计以及园区内各方基于供应链协调的利益分配问题几个方面作出分析, 为我国城市物流园区的建设发展提出借鉴意义。
关键词:城市物流园区,规划设计,物流需求预测
参考文献
[1]济南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知文件, 2011 (12) .
[2]彭志忠, 井颖著.物流园区规划理论与实践[M].山东大学出版社, 2011.
[3]韩增林, 李亚军, 王利.城市物流园区及配送中心布局规划研究——以大连市物流园区建设规划为例[J].地理科学, 2003 (05) .
[4]尹清忠.济南市物流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研究[D].山东大学, 2008.
3.强势领导人的游戏规划 篇三
“这时候才能看出水平”
《英才》:你接连并购杭州发动机、湘火炬,整合是你现在的主要任务吗?
谭旭光:对。
《英才》:资本市场现在有很多传言,你是出于怎样一个考虑?
谭旭光:资本市场的传言只是传言,我从来没有出来发表过意见,我从来不会受影响,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思路。
《英才》:你当时的思路是什么呢?
谭旭光:我当时的思路就是干成的这个结果。
《英才》:你以后的想法是什么?
谭旭光:就是在产业链上尽可能地形成一个闭环的整合,最重要我们还是要把发动机做强做大。
《英才》:核心还是在发动机?
谭旭光:对。现在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在中国市场谁也无法和潍柴比。
《英才》:发动机占有率很高是不是也有风险?
谭旭光:因为如果单一市场占有率过高,一旦这个市场发生变化的时候,就会给我们带来风险。
《英才》:你怎么防范这个风险?
谭旭光:我已经防范了,多元化经营,多元化市场,我们工程机械达到76%,在客车方面达到20%,多元化的配套。
《英才》:宏观调控对你们影响大吗?
谭旭光:我觉得宏观调控应该进一步加大,只有整合中才能显示出实力来。
《英才》:这也是一个机会?
谭旭光:这个时候才能看出水平,好的时候看不出水平。
“搞不成就是没能力”
《英才》:有传言说你停止向中国重汽供应发动机,这会影响你的市场占有率吗?
谭旭光:不知道这个信息从哪来的,我不知道。
《英才》:其实我们不是想炒这个小信息,就是想通过这个知道你的战略思路。
谭旭光:在中国目前来讲,任何一个重型卡车的企业集团都养活不了一个发动机厂,如果谁走这个路,谁就会走向灭亡,因为发动机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去实现它的技术提升。
《英才》:为什么呢?
谭旭光:一汽重卡下降,他的发动机公司带来了严重的亏损。但是中国重汽一年只卖1500台的时候,我仍然卖得很好,为什么?我还有其他企业,工程机械、客车、发电设备,这就是我们的战略。但是,如果中国重汽现在想养发动机,他是养不活的,只能增加它的困难。
《英才》:并购湘火炬之后,整合有没有难度呢?
谭旭光:所有事情都有难度,都有风险,搞成了就是有能力,搞不成就是没能力。
“现在很多事情要和董事会沟通”
《英才》:在你平时这么繁忙的工作中,有多少是静下来思考的时候?
谭旭光:企业大了,不像一个小船随时可以调整,企业越大,在战略上越困难。一旦发生战略上错误的时候,调转方向是非常艰难的。
《英才》:你怎么保证你的战略正确?
谭旭光:通过治理结构实现自己战略决策的正确性,特别是上市以后规范运作,不像过去当厂长,一句话就决策,现在很多事情要和董事会沟通,通过战略委员会决策。
《英才》:你怎么处理和董事会的关系呢?
谭旭光:我觉得这个事情不难,首先应该是和公司大多数股东建立起一致性的目标,第二,对于经营者和“一把手”重要的是:建立股东和管理层之间有效的沟通机制。第三,就是在整个决策形成以后,建立起有效的执行文化,没有一个执行的文化是不可能实现你的目标。
《英才》:比如和重汽的沟通方面能说吗?
谭旭光:任何沟通都是单一的,我觉得其实这些大国有企业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认识市场,如何按照市场游戏规则做事,这个是比较重要的。
“我从来没有被别人主宰过”
《英才》:现在在你的战略抱负里,是不是有束手束脚的感觉?
谭旭光:我没有,我从来没有被别人主宰过,走到今天都是我想这样走,就这样走下来,当然在干的过程中也会跟大家发生一些冲突,这个很正常。
《英才》:从刚才谈话中,我觉得你可能属于一个比较强势的领导。
谭旭光:应该是这样,但是强势的领导也要讲法律,也要讲游戏规则。
《英才》:有没有对下属拍案?
谭旭光:极端的时候也会有一些,特别是企业发展速度非常快的时候,自己感觉有很多压力,包括团队的整体都不会完全按照你的意志做事。你要允许自己的部下能够犯错误,而且在犯这种错误中,他能够纠正,他才有进步的机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换。同时,不犯错误的员工永远不会有进步。
《英才》:如果在高层里面和你很近的人误会你,你怎么解决?
谭旭光:凭我的人格,凭我的性格,或者是做事的方式,都不会产生很大的误会。
《英才》:能具体一些吗?
谭旭光:过去是国家派我来干,目标可能对,但具体实践过程中不一定正确。但是,进入资本市场以后,多元化混合性的股东结构,代表了不同利益成分的股东,我们在沟通上要更加完善一些。
《英才》:在并购湘火炬这件事情上,和他们沟通中怎么样?
谭旭光:这次并购没做很大的沟通,所有的股东都表示赞同,而且是我上市以后惟一的高度一致,就是包括中国重汽,他们派出的董事也没有反对,他们当时主要是希望重汽去拿。
《英才》:你怎么和地方政府沟通呢?
谭旭光:我和各个地区的厂商都是市场行为,不存在和当地政府沟通,没有什么沟通的,只是一些产权关系的时候需要和当地政府沟通。
《英才》:你觉得在各种各样的关系沟通里面,哪种沟通最难?
4.济南市规划局领导班子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促进经济、社
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术语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市辖区的行政区域。县(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县(市)和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总体规划中确定。
本条例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四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开发地下空间,引导城镇建设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济南市规划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指导。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并可向建制镇、街道办事处派驻规划行政管理人员。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与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委员
会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应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查的各类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众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实施情况 的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规划制定的基本要求
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依据。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其他形式的城市规划。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类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市、县(市)、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市、县(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济南中心城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规划范围东至东巨野河,西至南大沙河以东(归德镇界),南至南部双尖山、兴隆山一带山体及规划的济莱高速公路,北至黄河及济青高速公路。
第十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
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以外的村庄建设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期满前一年应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资质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基础资料要求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经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形图。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应当经过草案公示、征求意见、审议、审批和公布程序方能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要时,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应当就城市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举行专家评审或听证会。
第十六条 规划方案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草案公示之前,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告城市规划草案名称、编制机构名称、公示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意见反馈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规划的公布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的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因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导致规划范围内用地功能和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布局、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等重要因素发生变化,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成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实际动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引导性成果,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用地原则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规模。
进行各项建设,不得改变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规划用地性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 选址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选址用地意见申报表、现状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申请审批宅基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
济南中心城以内、县(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已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庄,不再批准村民住宅选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审查
建设工程涉及国防、人防、防洪、防震、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名泉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城市绿化、工程管线、矿产资源、勘察测绘等有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审查意见。
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等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的效力和有效期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计划立项的依据之一。
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依据之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确需延期的,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城市规划区内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一)征用土地的;
(二)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涉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的;
(四)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条件或土地使用权类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或用地协议等材料。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收储
收储国有土地涉及拆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划定拆迁范围、确定规划用地性质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效力和有效期
自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又未在期满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
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事项和规划条件的,应当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向原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原核发机关应当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进行各项建设、生产或科学研究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用地不得出租、交换、转让、抵押和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期满,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清场退地。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改变地形地貌、影响地质结构活动的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土、围填天然水面、设置生产和生活废弃物堆放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或进行开采矿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等影响地质结构的活动,其位置、范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一般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项目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前,建设单位持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勘测定界图、地形图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其中不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结合建筑单体一并进行总平面设计。
可规划用地面积三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属工业类项目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省设计规范、标准。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建筑日照遮挡情形的,设计成果中还应附具日照分析报告和相关分析材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意见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应设计成果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意见。
对重要建筑或重要区域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意见前,应当组织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设计方案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意见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等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建房管理
在济南中心城、县(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居民私房及其附属设施。在该范围内,确属危房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原址按照原规模翻建:
(一)书面申请;(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四)简易施工图;
(五)异产毗邻的,应当取得毗邻房产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农房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以内、济南中心城以外未实施旧村改造的农村的村民在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在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后,持下列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三)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四)简易施工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施工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简易建设工程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单独建设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土地使用证、地形图、施工图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简易施工图等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无偿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整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效力及其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组织施工。
确需变更建设单位名称或建设项目名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核发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变更。
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功能、规模及施工图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日起一年内办理施工许可并通过规划验线,逾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建筑间距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之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原有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的遮挡建筑与北侧被遮挡的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该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定。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遮挡建筑与北侧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且与正向被遮挡住宅建筑最近点的间距不小于30米。
(三)在非住宅建筑南侧新建、扩建住宅建筑,或者在住宅建筑北侧新建、扩建非住宅建筑,相邻建筑为多层或多层以上的,其建筑间距不应低于16米。
(四)其他类建筑间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确定。
城镇居(村)民住宅相邻南北向的间距,不适用日照间距系数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退地界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满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建筑分担建筑间距:
(一)建设用地南侧有规划建设用地的,建筑高度24米(含24米)以下的住宅建筑退南侧地界的距离应当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75倍;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住宅建筑退南侧地界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8米。
(二)建设用地北侧有规划居住用地的,建筑高度24米(含24米)以下的建筑,退北侧地界的距离应当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75倍;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退北侧地界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8米。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退东西向地界应当不小于9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退东西向地界应当不小于5米。
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中小学校教室和托儿所、幼园所的生活用房退南侧地界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8米。
第四十三条 地上建筑退道路红线
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一)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
(二)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三)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
(四)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
(五)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
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第一款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第四十四条 地下建筑退控制线要求
地上建筑附属的地下建(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退让各类城市建设控制线,其中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
第四十五条 退其他控制线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毗邻其他城市建设控制线的,退让城市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并同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建筑需同时退让各类城市建设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退让。
沿公路、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城市建设控制线的距离,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特殊场合要求
毗邻机场、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第四十七条 配套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建设周期内,完成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建设单位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批后公示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竖立载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要内容的公示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前保持公示牌的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 验线
建设工程放线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技术成果等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其中规划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在基础垫层完成后,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对验线或复验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重新申请验线。
第五十条 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并依据基础验线和竣工测量成果做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的决定。
未同期建设配套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其竣工验收予以备案。
第五十一条 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及立面造型变更等
任何单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变更已经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或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建筑外立面造型,不得擅自开门设窗、加建附属建(构)筑物。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执法体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十三条 工作协调机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重大违法建设工程可以采取联合执法形式进行查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和违法建设工程查处情况。
第五十四条 执法配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查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程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十五条 监督检查权
城市规划执法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接受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城市规划执法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强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在建建设工程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工程是否经规划许可;(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
(三)建设工程批后公示、验线及复验情况;
(四)建设工程主体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
(五)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情况;
(六)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
城市规划执法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
城市规划执法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所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九条未经许可建设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基本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虽影响城市规划但可以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补办审批手续,并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并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千元罚款。
第六十条不按许可建设的法律责任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无法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整改但未构成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应规划手续,并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千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公示义务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验线规定的法律责任
验线或复验不合格又不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工、整改,擅自继续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城镇居民违法建设住房责任
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居民私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翻建居民私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原址原规模要求翻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农房建设违法责任
农村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及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简易建设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建设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临时建设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超期使用临时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和外立面造型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建筑外立面造型、加建附属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妨碍公务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执法措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送达停止施工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程序、越权审批的法律责任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施工许可文件、房屋权属证件的,其批准文件、权属证件无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职权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或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其审批行为和处理行为无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行政复议和诉讼权
建设单位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七十二条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是指:
(一)破坏城市规划的用地结构及空间布局;
(二)妨碍重点工程的规划实施;
(三)侵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
(四)占压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地下管线或高压供电走廊;
(五)侵占防洪河道或沟渠、危及城市安全;
(六)影响机场净空和经批准的微波通道;
(七)严重污染环境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
(八)破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风景名胜、名泉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和古树名木;
(九)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防护林带;
(十)其他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行为。第七十四条实施日期和废止冲突规范的规定
本条例自年月日 起施行。
5.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篇五
(1995年8月25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和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淮河以南田家庵、大通、谢家集、八公山区的全部区域,淮河以北的潘集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亲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区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下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参与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
(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
(三)参与或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四)承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委托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村镇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检查各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评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分级审批。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项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应听取和采纳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包括车站、港口、居住区、综合开发区、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医疗中心、主要街道、风景区、停车场、大型园林绿地等。
第九条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审批建设工程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密度和技术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的建筑类型,规定建筑物后退红线的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工程管线的走向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近期建设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后,必须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提出和审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新建或改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相关建设应同步进行。
企事业单位自建独立生活区,必须负责生活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设施的建设,还必须承担与城市公共设施相衔接的配套建设。
第十四条 按规划建成的地段和住宅区内,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插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含加层和屋顶搭建)。对需增设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后从严控制审批。
要在重要地段和居住小区的明显处设置详细规划平面图和《规划管理守则》,为公众监督提供依据和标志。
第十五条 城市旧区改建前必须制定改建区域的详细规划,并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无详细规划的情况下批准零星改建、插建、扩建。
城市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户区,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的街区和地段。
文化、体育、教育、商贸、医疗保健区、居民住宅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的建设的项目;已经建成要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加,在报批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保、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文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城市地形图,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地点。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地形图上标绘出用地位置、界限、道路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核总平面规划设计后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建设用地有权属争议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在其使用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农村居民点,建设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并符合经过批准的村镇规划。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地建设,不得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确须改变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保留的建设用地。
在城乡结合部的近期建设地段,以及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边沟外延距离。擅自建设的必须拆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拟建范围的地形图,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报送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合格者,发给方案审定通知单进行施工图设计,经放验灰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通知所在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承担投计任务,越级设计无效。
第二十三条 拟建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必须按照有关专业的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沿街道、公路、铁路、河流的建筑后退距离;
(二)满足环境保护、城市防洪排涝和消防的要求;
(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有碍市容景观;
(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园林绿地、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等工程设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时应有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有关部门参加,分别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相邻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条式住宅楼南北向的纵墙面间距,旧城改造区不得小于南面位置建筑物高度的1.15倍,新建区不小于南面位置建筑物高度的1.3倍。
点式楼与条式楼建筑纵墙面相互间距按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二)条式楼山墙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三)两栋房屋山墙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必须符合消防、交通、排水和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要求。
(四)中小学教室、幼托室、医院病房南北方向日照间距不小于南面位置建筑物高度的1.5倍。
(五)相邻单位进行房屋建筑时,相互必须以共同地界为准后退,其后退距离不得少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间距的一半。相邻一方后退红线小于上述间距,应按公平负担的原则,给另一方补偿。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厂区、仓库区、教学区、医疗区、体育活动区内插建住宅及其他影响规划实施的建筑物。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的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平面位置、走向及竖向标高架(埋)设。
第二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必须后退红线,后退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及临街道路的宽度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经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将该项目的竣工档案送交市城建档案馆存贮。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交纳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作为拆除保证金。按期拆除的发还保证金,逾期不拆的,保证金没收,作为强行拆除费用。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的结构应该简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纠正或补办手续,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所建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占压道路红线、地下管道、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城市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经通知仍继续施工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强行拆除。
所建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建设以及周围环境有一定妨碍,但可采取部分拆除或改建措施补救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的处理决定必须在停止建设通知书下达后十五日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施工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地上工程竣工资料、图纸与实际不符,导致其他工程利用该资料造成损失的,由报送单位承担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报送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相邻居民造成采光、通风妨害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排除妨害。拒不排除妨害的,受妨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进行查处。赔偿金额自受到妨害之日开始,按每人每天3元以上15元以下标准计算,直至排除妨害。当事人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跟或责任方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在居民住宅区内非法占用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小区道路或毁坏其他公用设施插建房屋等建筑物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居民造成妨害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采矿、采石、挖砂等活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已确定为违法建筑物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所有权证,不得办理交易、租赁手续。非法出售、出租和转让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建筑物,并由责任人承担他人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工程,造成公共事业产权损失或其他损害的,由批准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赔偿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签发“一书两证”,或其他部门擅自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插建、扩建、新建建筑物的,或改变土地及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一律无效,并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无效证书进行建设的,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罚款收入应一律上交同级财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或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凤台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说明
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略)
二、《条例》的内容结构(略)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管理体制
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大中城市要建立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一书两证”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市里,不能下放。区里主要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查处违法建设,为了便于执行,《条例》规定区里有四项具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村镇和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这就形成了三级管理网络。关于区的管理职责中有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问题,有的部门提出,市里有城建监察大队专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职责与区的职责交叉如何执法?我们认为,我市城市特点是点多面广、城乡交错,在近11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单靠市监察大队是难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的,把这一职责同时写入区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中有利于协同工作,而且《条例》规定是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具体执行时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具体划分它们各自查处的范围,有利于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过去曾 有某些优惠政策,并一度履行签发“一书两证”工作,后来研究将审批权收到市里,但没有形成文件,造成职责不清。我们认为,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市区的一个组成 部分,应该执行统一的法定审批程序,有利于集中统一管理,但开发区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建设部最近颁发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条例》第四条规 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2、关于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是实施城市规划的主体。也是《条例》规定比较集中的部分,因此,《条例》以大量的条款规范,协调各业务管理部门的关系,以 明确职权和办事程序。《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申请建设用地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十六条又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保、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就可避免建设单位进行违法建设的漏洞,也有利于一些交叉部门在管理工作上 的协调与配合。
《条例》还针对规划管理中 突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规定:一是规定要实行规划先行的原则。《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审批建设工程的依 据;第十五条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无详细规划的情况下批准进行零星改建、插建、扩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审批的随意性。二是严格制止任意插建住宅的规 定,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作了规定,禁止在厂区、库区、教学区、医疗区、体育活动区和已建成的地段与住宅区内插建住宅。三是规定了对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引起诉讼而规定的。
3、关于城市规划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区界定的原则,在《条例》中将我市城市规划区界定为淮河以南四个区的全部区域、淮河以北的潘集区政府所在 地、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这个规定与市政府过去的规定是大体一致的,也符合淮南的实际,不仅有利于规划的制订 和实施,也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我市所辖五个区都是市区,淮河以南人口密集,相对集中,近几年
发展较快,有的基本连接起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区还将继续扩大,潘集区建成区面积较小,农村面积大,目前还没有必要全部划为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划定后,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尤其是城乡结合部、近期建设地段和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这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作了专门规定,是为了避免在管理上偏重建成区、疏于“近郊”和城乡结合部的管理,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和实施。
4、关于住宅的日照间距
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建设中日照间距显得越来越重要。我们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和多年实践,兼顾有关方面的利益,保障特殊单位日照空间的需要,在《条例》第二十四条中作了具体规定。
《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我省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定为1.2—1.4范围内,南部地区取下限,北部取上限,《条例》将我市住宅日照系数定为1.15—1.3范围内,即旧区改建地区不得小于1.15倍,新区不得小于1.3倍,对于特殊用房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按照有关规定精神,其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倍。
这个间距系数规定是最低标 准,在实际执行时应严格控制。为了保证这个规定能够认真执行,以保证相邻建筑居民的通风、采光要求,在法律责任中同时规定对居民造成妨害的,应承担民事责 任,并负责赔偿。对于本《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应按照实际情况通过逐步改建加以解决。
此外,为了保护居住环境,本《条例》还针对一些工程项目选址不当,规定了在文化、体育、教育、商贸、医疗保健、居民住宅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或搬迁(第十五条)。
5、关于规划管理和执法监督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和执法监督,《条例》作了多方面规定,一是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如第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二是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规定“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三是加强公众 监督,如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第七条规定各项规划在制定过程 中应听取和采纳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规定“要在重要地段和居住小区的明显处设置详细规划平面图和《规划管理守则》,为公众监督提供依据和标 志”,第十五条规定“城市旧区改建前必须制定改建区域的详细规划,并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四是加强法律程序上的监督,如第十一条规定“经 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提出和审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分别对越权审批,玩忽 职守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以加强监督的力度。
6、关于违法建设的处罚
处罚是保证城市规划得以实施的重要措施,是制止违法建设的主要手段。我们在《条例》中对处罚的对象、执法单位、处罚批准权,以及处罚对象的权利都作了具 体规定,体现了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并用的原则。处罚的种类有:责令“补办手续”、“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强行拆除”、“罚款”、“没收”、“赔 偿损失”、“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体现了严管重罚,又体现了区别情况分别处罚的原则。处罚数额,法律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根据 法律法规精神作出规定。对本《条例》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同时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不能单纯依据本《条例》。
6.渭南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篇六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陕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渭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渭南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一、全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纲要执行情况及残疾人事业面临的新形势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成效显著的五年。市委、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狠抓落实,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都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市、县两级政府签订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责任书,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发展规划,形成了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坚持每年为残疾人办十件实事,共计投入资金6000余万元,使近8万余名残疾人受益,残疾人的生活得到了进一步改善。重点实施了一批康复工程,共使2.4万余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资助500人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资助108名大中专残疾学生入学深造。创造性的开展残疾人“四带法”培训,共有1.5万余名残疾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扎实开展“一人一策”滚动扶贫,共使3.6万余名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全市共有8368名残疾人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26497名残疾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70482名残疾人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91869名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了稳定保障。
(三)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大幅提高。“十一五”期间,9个县市区均建成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市143个乡镇、183个社区、3221个行政村均成立了残疾人组织。坚持每年组织“建鹊桥”活动,共使258对残疾人喜结良缘。全市注册聋儿语训、特教机构5所。全市5所公共图书馆开辟了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5家电视台开通了电视手语节目。全市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15家,残疾人各类协会63个,助残志愿协会8家,助残志愿者队伍11000人。
(四)残疾人参与社会更加活跃。“十一五”期间,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共夺得金牌23枚,银牌76枚。在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中,我市残疾人选手共获得摄影、木雕、刺绣等项目比赛一等奖两个,二等奖三个。全市有26人成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有16人成为乡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残疾人事业“十一五”纲要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切实改善了广大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条件,为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是,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稳定的制度性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总体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一定差距。
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为我市打造陕西“东大门”贡献力量的重要时期。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小康社会迈进。
二、“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残疾人事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以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要求,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统筹安排,强化措施,加快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向更高水平迈进。
(二)总体目标
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努力使残疾人达到“五享有”即: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人人享有安全住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评估考核体系。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2.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发展。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基本满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公共服务需求,确保残疾人享受普惠特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3.坚持缩小差距、加快发展。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为主线,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立足市情,讲求实效,加大投入。不断缩小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与残疾人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差距,加快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实现城乡、区域之间均衡全面发展。
4.坚持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5.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优先、优惠、优质政策,统筹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政策、资金、项目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着力构建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社会保障
任务目标: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障政策中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残疾人及时得到救助。
--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主要措施: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全面落实针对残疾人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
2.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孤残、老残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落实残疾人分类施保,重度残疾人实行单独施保。
3.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做好贫困残疾人摸底调查工作,全面落实残疾人参保的各项优惠政策。
4.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逐步提高残疾人康复项目报销比例,规范和增加职业康复项目,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5.健全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对象与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二)康复
任务目标: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基本达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障政策和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惠及残疾人康复领域的法规和政策,从政策上保障特困残疾人得到特殊救助。
--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着力推动精神病防治、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等重点项目的实施。
--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主要措施:
1.建立和完善以各级各类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和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整合资源,发挥医疗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和人员的作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建立社区康复员持证上岗制度,配备适宜的社区康复设施,将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工作体系。加强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2.加大康复经费投入,建立各种康复项目和各类康复机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康复项目顺利开展,确保各类康复机构工作正常运转。
3.完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全面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重点保障贫困精神病患者得到住院和服药救助;积极推动精神病康复托养机构建设,通过家庭、社区、康复机构的共同努力提高康复效果。
4.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针对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特点,重点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5.加大宣传摸排力度,提高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的知晓度,采取设立定点医院的方式,科学有效地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完善低视力康复服务网络,为患者提供适用的助视器,对贫困低视力患者实施救助;推广和普及盲人定向行走和生活技能训练服务活动。
6.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7.发挥社区和家庭的作用,以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工疗养护机构为依托,开展智力残疾康复综合服务;调动智力残疾人亲友的积极性,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与语言交流等训练,对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集教育、康复、娱乐、劳动为一体的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的养护机构,提供系统、终身康复服务;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开展早期干预,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智力残疾发生。
8.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治麻风病日”等宣传服务活动;针对遗传、疾病、中毒、意外伤害、有害环境等主要致残因素,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干预措施;加大产前、产后健康知识宣传,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制度,对疑似或确诊的残疾儿童倡导早期干预、早期康复训练,有效杜绝残疾的发生、发展。
(三)教育
任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改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主要措施:
1.将残疾儿童少年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在政策上给予特别优惠。
2.建立健全助学制度,切实落实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家庭贫困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落实贫困残疾学生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大专、本科阶段的资助政策。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捐资助学活动,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入学深造。
3.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适时出台有关扶助政策。
4.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班,优先安排残疾人,并减免相关费用。
(四)就业
任务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建设。
--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4000人以上,使城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趋于稳定;对农村在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积极扶持他们参加生产劳动。
--做好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残疾人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与实用技术培训,全市累计培训残疾人不低于13000余人次。
--结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将已就业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自谋职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制度。
主要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实施细则,依法全面促进残疾人就业。对已就业的残疾职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2.进一步完善我市《实施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巩固深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成果,确立各级残联的执法主体地位。依法完善和规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程序和模式,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探索、拓展“四带法”培训模式,调研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全面提升“四带法”培训效果。
4.制定优惠政策及扶助措施,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并给予政策和经费扶持。引进社会力量开展扶持项目,兴办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便于残疾人开展经营的项目,引导残疾人就业。
5.按照中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要求,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统计及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6.加强残疾人职业介绍工作,开展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招聘洽谈会等系列服务。及时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每年定期举办各类残疾人就业洽谈会。
(五)扶贫
任务目标:
--结合包村帮扶活动,开展扶贫慰问送温暖活动,扶助慰问残疾人3000名。
--改造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2500户。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分配优先考虑残疾人。
--扶持4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
--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规范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带领残疾人走上致富道路。
主要措施:
1.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扶贫开发规划,优先予以帮扶。多渠道筹措扶贫资金,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积极开展扶贫慰问送温暖活动。
2.将城乡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实物配租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分按一定比例解决城市困难残疾人家庭的住房问题,并优先落实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援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户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同时享受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补助政策。城乡因基本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上要优先方便残疾人生活,并适当提高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费。
3.继续推进“一人一策”滚动扶贫工作,实现“一人一策”滚动扶贫模式在农村全覆盖,全面有效解决4万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在全市推广 “爱心小银行”新的农村残疾人扶贫模式,解决残疾人创业资金不足问题,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
4.积极争取省福利基金会等慈善机构对我市扶贫工作的支持与扶助,结合扶贫基地建设工作,争取一批项目落户我市,做大做强扶贫工作。建成市级扶贫示范基地一所,县级扶贫基地12所,切实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
(六)托养
任务目标:
--逐步建立以居家托养为基础、日间照料为主体、机构托养为骨干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框架,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渠道的托养服务,基本满足残疾人的托养需求。
--完善市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每个县(市、区)建立至少一所残疾人托养中心,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
--开展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以家庭为依托,落实托养补助,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全市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居家托养服务范围。
主要措施:
1.以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形式,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庭护理、集中托养等服务。
2.依托现有福利、卫生、社区敬老服务设施,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居家托养和集中托养服务。
3.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出资修建综合性、专业化的托养服务机构,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全日制托养或康复护理服务。
(七)文化
任务目标:
--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需求,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在建设文化强市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和组织体系中加快推进残疾人文化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残疾人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激发残疾人的文化创造潜能。
主要措施:
1.全市群众艺术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青少年宫、植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2.组织实施“残疾人文化周”、“文化进社区”“农家书屋”等文化助残项目,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3.全市各级电视台要开办手语节目,广播电台要开办残疾人专题专栏节目;广电部门对残疾人家庭每年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鼓励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减免相关费用。
4.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每年增加盲文图书、有声资料的品种、数量及阅读设备,满足盲人阅读需求。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中设立残疾人阅览室。
5.组织参加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残疾人文学艺术精品展、残疾人文艺汇演等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艺术人才,提高残疾人文化艺术水平。
6.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知名品牌,促进对外交流,支持残疾人参与文化创业。
(八)体育
任务目标:
--加强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提高残疾人社会参与能力。
--科学开展残疾人竞技体育工作,不断完善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输送、管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
主要措施:
1.制定出台《渭南市残疾人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办法》,加强体育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保证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残疾人体育项目顺利实施。
2.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提供便利。培养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讲师,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项目,广泛开展群众性残疾人体育活动。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引导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健身活动。
3.建立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发挥我市残疾人体育后备人才优势,培养选拔一批残疾人体育苗子。组织、鼓励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各项体育赛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有入学、就业需求的优秀运动员要在学费、岗位等方面给予照顾。
4.加大残疾人体育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普及残疾人体育知识,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精神,提高公众对残疾人体育的认知程度,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
(九)宣传
任务目标: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
主要措施:
1.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2.全面发挥助残志愿者队伍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
3.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要节日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4.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对残疾人中的优秀分子、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并及时表彰奖励。教育和引导广大残疾人树立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扶弱助残传统美德。
(十)法制建设和维权
任务目标:
--健全完善我市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和援助工作,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和援助工作机制。
--做好残疾人信访和稳定工作,着力解决残疾人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求,确保社会和残疾人队伍的稳定。
主要措施:
1.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规的检查、视察和调研,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全市普法规划,利用全国助残日和残疾人重大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提高残疾人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残疾人维权干部的业务培训。
3.深入开展法律救助和法律援助活动,简化手续、放宽条件,努力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妥善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4.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不断强化服务质量,及时做好残疾人信访劝解、政策解释工作。及时掌握动态、化解矛盾,确保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十一)无障碍环境
任务目标:
--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健全,切实方便残疾人出行。
--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实现无障碍。
--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补助。
主要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规范。已经建成但不符合规范的,要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符合无障碍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和设施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2.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落实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政务信息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车站、商场、酒店、旅游景点、金融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3.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程,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城市公共交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区优先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停车位。残疾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要在师资、设备上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4.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
(十二)组织建设
任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工作,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建设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
--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
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履行职能;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着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好其待遇问题,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3.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内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
4.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切实发挥其“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加强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联系、指导和支持。
5.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立完善残疾人人才库,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深入开展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市、县两级残联干部培训力度。
6.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全市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十二五”末期,全市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25000人。
四、组织实施与绩效评估
《渭南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和开展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配套实施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统筹安排、逐步实施,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
7.济南城中村规划改造研究 篇七
一、我国其他城市“城中村”规划改造的模式
“城中村”规划改造是城市土地高效利用、加快城市化进程、城市社区建设发展和城中村自身发展的需要, 因此, “城中村”的规划改造必须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工作。目前我国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有很多:
1. 土地产权确认的征地补偿方式
根据“城中村”在改造建设中出现的违法搭建、扩建等复杂问题, 对于房屋产权确认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 由政府牵头, 采取明确的产权确认标准, 消除改造障碍, 将应补地价款与征地补偿费相抵的方式, 重新确认产权, 规定房屋补偿标准限额, 使“城中村”土地成为可进入商品房市场的国有土地, 确保“城中村”改造能够在合理的市场机制下运作。
2. 完全市场化运作模式
这种开发模式是以开发商为主导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政府不需进行投资, 但需要进行合理监管与引导, 例如珠海的“拆一免二至三”引导政策, 即在城中村改造时根据旧村的区位、拆迁量, 规定每拆1平方米的房屋, 可免交2~3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 并免减相应的报建等费用, 确保开发商的合理利润。可以通过招投标市场运作进行开发商的引进, 提升“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标准。
3. 政府买单的独立运作模式
由政府承担政策制定、土地规划、居民安置和资金投入的所有程序, 这包括政府与村集体以股份合作机制进行改造的模式, 是通过将集体土地直接转化为国有土地, 对居民进行原地安置和旧村改造的一种规划方式。
4.“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模式
按照政府统一规划, 村民就地转为城市居民, 纳入居委会管理, 原集体土地划拨一定比例作为社区, 其余归为国有, 村民获得一次性补贴和社会养老保险等福利, 土地利用包括居民返回安置居住和开发商商品房开发, 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行使居委会职权, 管理村集体资产和经营管理权。这种模式是一种“城中村”自行改造模式, “城中村”对于改造规划的自主性空间大, 有利于资金筹集, 但是不一定有利于长期收益。
5. 由政府主导的土地储备模式改造
以土地储备模式开展城中村改造, 是由政府主导和强力推动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一般是实行的拆建分离的模式在一定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 将城中村整体迁移安置, 将原有土地作为收购储备, 有计划地公开出让开发。
上述模式的规划改造各有利弊, 济南市在过去的城中村改造中也采取过不同方式, 但有些项目存在在实际运作中没有很好地贯彻“以区为主”的政策精神, 以村为主体进行单村改造, 无法解决布点零散、不成规模、融资困难等问题, 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有效落实城市规划, 导致改造基本无法顺利进行。
二、济南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创新模式
1. 济南市“城中村”现状
济南“城中村”改造自2009年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意见》以来, 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 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 积极进行整体拆迁、整合改造。据不完全统计, 自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以来, 济南共释放出城市建设用地20多万亩, 促进了老城区“腾笼换鸟”。济南市现有城中村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村庄) 309个, 人口约54.9万、村居住宅占地7660公顷、人均约140平方米, 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位于建成区内或边缘, 多数已没有农村户口和农业用地, 人员构成和就业状况复杂, 违法违章建设普遍, 尚未完全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体制, 整体环境滞后于城市发展。另一类是分布在建成区外, 处于城市远期发展潜在区域, 预计十年左右土地将被城市建设征占。土地产权多属农村集体所有, 土地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2.“城中村”改造的目标
城中村改造是特殊意义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与外围村住房建设有很大区别。根据“城中村”改造计划,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打造现代产业体系”的总体要求, 推动城中村改造科学有序进行。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办法统筹推进, 整体拆迁, 整合改造, 完善区域配套, 集中建设现代化新型居住社区;实施“征地统一补偿、农民集中安置、土地集约利用、区域持续发展”的综合补偿安置机制, 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充分发挥各投融资平台的统筹协调作用, 结合城中村改造, 促进商务办公、商业服务、文化休闲和配套居住等产业发展, 扩大聚集效应, 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能力。
3. 济南市城中村改造的原则
根据济南市城市发展和“城中村”的实际情况, “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的原则是:
(1) 政府进行宏观指导的原则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公益工程, 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办法统筹推进。
(2) 实践操作的原则
在推进改造规划工作中, 提出了“政府统筹、市场运作, 政策扶持、循序渐进, 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和“摸清底数、制定计划, 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的工作方法, 保障规划改造的顺利进行。
4.“城中村”规划改造模式创新
(1) 确立“实现四个转变, 突出三个带动, 落实五个统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开展济南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四个转变是:由“单纯改造城中村”向“推动城市化进程”的转变、由“单纯村 (居) 分散改造”向“推动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转变、由“单纯的安置村民”向“推动综合性社区建设”的转变、由“单纯房地产开发”向“推动城市功能产业统筹发展”的转变;三个带动是指:突出重点区域和重要功能片区的带动作用, 突出城市综合体和重点工程的带动作用, 突出铁路、轨道交通、主要道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带动作用;五个统一是指:统一思想, 政府主导、统一组织, 明确主体、统一规划, 成片改造、统一政策, 保障民生、统一标准, 整体配套。
(2) 规划管理政策上, 调整政策思路, 明确责任主体, 实行市、区及乡镇、村分级管理, 规划设计统一管理, 加强土地审批和改造策划, 应充分考虑与环境的协调, 遵循宜改则改、宜迁则迁、宜并则并的原则确定社区规划, 对于达不到规模要求的, 可采取“迁村并点”集中新建, 实行连片开发, 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确保城市形态和城市景观的一致性, 强化审批手续。
(3) 土地产权管理政策上, 要以土地国有为原则, 合理土地流转和审批手续, 结合具体情况, 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土地资源分三类统筹策划:居住用地、生活保障用地和政府统征储备用地。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和居民安置以及生活保障等社会问题, 进一步调动原村民申请土地改变性质办理确权登记的积极性。
(4) 土地征用与拆迁安置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集体组织成员区别对待, 做好政策宣传和制度实施, 消除村民思想顾虑和土地制度障碍, 采取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 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5) “城中村”改造的设施配套与维护管养政策, 根据城市建设维护政策, 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的管理, 以完善区域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 同步组织实施, 才能够真正保障“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
(6) 对于符合拆迁安置标准的安置房和保障用地的建筑, 进行税费减免和改造激励政策, 并给出低息贷款和政府贴息贷款的优惠政策, 对于基础设施中的供水、供气、热源管网建设费之外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减半征收, 促进“城中村”的改造实施。
三、结语
【济南市规划局领导班子】推荐阅读:
2023济南市中考物理09-30
济南市中公安分局10-19
济南市中考数学18年06-10
济南市教育局电话07-20
济南市学籍管理制度11-07
济南市2013年推荐生政策07-13
济南市65普法考试 多选 答案10-07
初中济南的作文:《济南的冬天》读后感12-29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