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案例题

2024-06-25

行政法学案例题(精选10篇)

1.行政法学案例题 篇一

1.甲与乙因琐事吵架后动手,甲将乙杀死,由于当时无人发觉,甲未去自首,此案一直在侦查之中,一年后,甲与丙由于生活纠纷打架,将丙打死,被抓后在审讯过程中,甲又交待了曾杀死乙一事,请问甲两次杀人在法理上属于何种犯?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答:两个独立的故意杀人罪。同种数罪的处理,既可以数罪并罚,也可以按一罪从重处罚。取决于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故意杀人罪,一般按照一罪处理就可以了(都是死刑)。

2.某人爱好收集各种匕首(管制刀具),某天,此人从另一个喜欢收集的朋友那里得到一把,带回家的路上,看见一个富婆走在路上,顿生财意,上去抢夺了她的包。在此期间,那把作为收集爱好的匕首(管制刀具)一直在他的口袋里没动过。问:此人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答:如果行为人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并进而实施抢夺的,定抢劫罪。考试中如果碰到这种案例题,假如所给信息较少的话,答抢劫比较保险一些。但如果明确说明携带凶器和犯罪无关,行为人不过是突然起意,没有现场使用凶器的意识,则必须是抢夺罪。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具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确实有两层含义,但这是对“凶器”的解释:所谓凶器者,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具”属于性质上的凶器,而菜刀、砖头、木棍、U型锁等只有在把它们当作行凶工具时才是凶器——即用法上的凶器——“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

3.李某是一瓜农,眼看又是西瓜成熟的日子,时常有人到李某的瓜地偷瓜,李某非常愤恨,于是携带猎枪躲在远处伺候偷瓜贼,某日,一贼光顾李某的瓜地,李某悄悄的用枪非常精确的瞄准了偷瓜贼的后脑,偷瓜贼应声倒地……请问,1.李某的故意杀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2.李某是防卫过当吗3.如果李某不是亲自用枪击毙偷瓜贼,而是在瓜地里秘密的安装了一个自动射击装置,该装置在他人一旦进入瓜地偷瓜时就能自动有效的击毙偷瓜贼的情况下,李某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直接故意杀人?

答:①根据中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否认防卫过当有直接故意。因为行为人意图为善——防卫。

②李某为泄愤而杀人,并不是为了防卫自己的利益,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定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③如果李某知道必有人偷瓜,自动装置必能杀人,也应该是直接故意。

4.①一辆载货汽车路过收费站的时候,路政管理人员将其阻拦,经检查发现超重,就对该车予以罚款(车主予以交纳),并要求车主出示营运证,车主不交,路政人员遂掰车牌,车主甲上前踢路政人员,其他路政人员也上前帮忙,车主甲与司机乙与路政人员发生斗殴,欧斗中,甲乙二人见不敌,就一起跑到后备箱中取来两根铁管,分别打向丙丁。甲致使丙颅脑损伤死亡,乙致使丁轻微伤。问:甲与丁如何定罪?理由如何? ② 甲与乙共同盗窃,盗窃得手后,甲欲放火焚烧房屋并将煤气管道打开,乙见之未与阻拦,问甲乙如何定罪?理由如何?第一题中甲应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乙应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甲乙本身均为妨害公务行为,但是甲之行为了丙死亡,已经超出了妨害公务的限度,应以故意伤害定罪。而乙自然构成妨害公务罪。问题是:实践中,是否可能对甲乙以共同伤害罪定罪处罚。请老师解答。第二题中,甲乙一同去盗窃,甲欲防火并实施了 行为,那么乙如果不阻拦,是否就是放火罪的 共犯?如:甲乙共同伤害丙,乙打了丙 两下就退出了,甲拔出尖刀乙未与阻拦,甲遂刺扎丙要害部位多次,致使丙死亡,那么甲乙二人是否共同杀人犯罪。

答:①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甲乙具有使用致伤暴力的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的行为。

②第二个问题分情况来看:如果乙对于甲的点火行为采取支持或者放任的态度——共犯。如果乙是反对的态度,但是没有能力也不敢阻止——不构成放火的共犯。如果乙以为是帮助甲轻微伤害丙,却不知甲要故意杀害丙,属于帮助犯的错误,不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5.对象错误中,甲把乙当作丙杀掉,对于杀乙,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那么对于丙,甲能构成杀人未遂么?请老师指点。

答:对于丙,不能认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因为这里乙和丙代表相同的客体,只要其一受到侵害,就符合一个既遂的犯罪构成。就如同甲想砸烂一只特定的花瓶,却打击错误导致花瓶旁边的电视机损毁,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足够的情况下),没有未遂砸花瓶的问题。因为未遂也是某一个具体罪名的未遂,在对象错误不影响客体的情况下,只触犯了一个罪名,这个罪名处于既遂状态。

6.甲想杀害乙,一日在路边甲给乙喝了装有毒药的饮料,(毒药五分钟后可以致人死亡)。乙喝后甲跑开了,四分钟后乙受毒药影响迷糊中爬到公路上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死。问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应该以什么罪论处。汽车撞死乙算不算是介入因素?

答:①乙死亡的结果是由于两个条件的作用:

一、毒药的药性;

二、汽车的碾压。根据条件说,二者都是死亡的原因。?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③汽车属于介入因素,但正常行驶的汽车之所以会压死人是由于乙药性发作,无法正常行走和躲避汽车,所以不是独立于先在下毒行为的因素,不能隔断下毒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④司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承担的责任是否主要。从本案现有条件看,司机的责任没有达到主要责任的地步,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7.陆某系公交车司机,01年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与陆某发生争吵,陆某为还击张某的殴打,而离开驾驶座位,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公交车因无人控制,撞死一人,撞毁他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问:陆某和张某各具体构成何罪?

答:司机在汽车行驶中离座与人相殴,是应当履行驾驶义务而不履行——不作为,对汽车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司机有充分的认识可能性,司机对于这种法益侵害持一种放任的冷漠态度,结果造成了危害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应定故意杀人罪。(司机完全可以一脚刹车以后再行还击)。乘客乘车期间殴打司机,如属于轻微殴击,从而直接引起交通事故的,定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中的后果本人以为是由于司机主动放弃驾驶引起的,切断了乘客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8.陆某系公交车司机,01年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与陆某发生争吵,陆某为还击张某的殴打,而离开驾驶座位,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公交车因无人控制,撞死一人,撞毁他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问:陆某和张某各具体构成何罪?

答:司机在汽车行驶中离座与人相殴,是应当履行驾驶义务而不履行——不作为,对汽车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司机有充分的认识可能性,司机对于这种法益侵害持一种放任的冷漠态度,结果造成了危害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应定故意杀人罪。(司机完全可以一脚刹车以后再行还击)。乘客乘车期间殴打司机,如属于轻微殴击,从而直接引起交通事故的,定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中的后果本人以为是由于司机主动放弃驾驶引起的,切断了乘客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9.甲下毒意图杀害乙,却因毒药药量不够不能毒死乙,乙倒地打滚挣扎,甲这时心生怜悯,于是将乙送往医院救治,救治过程中因医疗事故乙死亡,问甲如何定罪?

答:如果甲当时认为自己投毒的行为能够杀死乙,但在乙痛苦时予以挽救的,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成立条件“能打而不欲”是否“能”属于主观标准,根据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来确定。

10.某乙上街看见了某甲曾经在3个月前盗窃自己的摩托车,于是上前准备要回,但无奈某甲身强力壮,于是只好作罢。当天夜,某乙秘密跟着某甲到家后,正准备偷偷偷回车,但某甲上前阻拦,某乙抽出准备好的一三角刀威胁某甲随后骑车离去。问怎样分析某乙的行为? 答:这种情形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对自己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财物采取措施取回,因此,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其携带凶器的行为如果严重,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1.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7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歌提出离婚后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1)法院可判决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2)女儿应由母亲抚养为宜,因为离婚的原因由刘歌而起,从照顾无过错方出发;而且在闹离婚期间,刘歌不顾两母女生活,所以小孩判归母亲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3)女方所负债务为抚养女儿维持家庭生活所致,故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男方所借债为其弟弟出国,故定性为其个人债务,应由男方以个人财产清偿.2.朱甲夫妇有一子朱乙,朱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朱丙。朱乙的妻子早年父母双亡,只有一弟某丁。1997年夏天,朱乙一家三口去外地旅游,不幸因车祸同时丧生。朱甲夫妇悲痛万分,在清理朱乙一家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折合人民币6万余员。这时朱乙妻子的弟弟某丁赶来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朱甲认为,丁为自己儿媳的弟弟是外人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发生纠纷。

问:(1)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1)我国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其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朱乙一家在车祸中同时丧生,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且各有继承人:朱乙的继承人是朱甲夫妇和朱丙;朱乙妻子的继承人是朱丙,朱丙的继承人是朱甲夫妇,由此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是:朱乙和妻子同时死亡,朱丙后于他们二人死亡。

(2)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2)某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无继承权。根据死亡顺序推定:朱乙死亡后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朱甲夫妇和朱丙继承,朱乙妻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朱丙继承,朱丙从父母遗产中继承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只有第二顺序继承祖父母,所以全部遗产应由朱甲夫妇继承。所以丁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朱丙存在时,无权继承其姐姐的遗产。

1.(1)法院可判决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2)女儿应由母亲抚养为宜,因为离婚的原因由刘歌而起,从照顾无过错方出发;而且在闹离婚期间,刘歌不顾两母女生活,所以小孩判归母亲抚养为宜

(3)女方所负债务为抚养女儿维持家庭生活所致,故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男方所借债为其弟弟出国,故定性为其个人债务,应由男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2.(1)我国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其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朱乙一家在车祸中同时丧生,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且各有继承人:朱乙的继承人是朱甲夫妇和朱丙;朱乙妻子的继承人是朱丙,朱丙的继承人是朱甲夫妇,由此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是:朱乙和妻子同时死亡,朱丙后于他们二人死亡。(2)某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无继承权。根据死亡顺序推定:朱乙死亡后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朱甲夫妇和朱丙继承,朱乙妻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朱丙继承,朱丙从父母遗产中继承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只有第二顺序继承祖父母,所以全部遗产应由朱甲夫妇继承。所以丁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朱丙存在时,无权继承其姐姐的遗产。[案例]1。王兰与徐勇1984年结婚,次年徐勇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1986年冬,徐勇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王兰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7年元旦生下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兰也因破伤风于1987年元月21日死亡。徐勇的哥哥徐建与王兰的母亲安葬了王兰。徐建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三间楼房系徐勇遗产,应该归他所有:王兰的母亲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的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建。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该楼房三间是否是徐勇的遗产,徐建有没有继承权?王兰的母亲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 [答案及注释]1.楼房三间,应当由王兰的母亲全部继承。

①楼房三间,系徐勇与王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他们夫妻共有财产②徐勇死后,三间楼房的一半作为徐勇的遗产,由王兰继承,并给胎儿保留一定份额,徐建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他无权继承③胎儿生下后第二天死亡,新生儿的财产由他母亲王兰继承,徐建为新生儿的伯父没有继承的权利,此时,这三间楼房全部属于王兰所有④王兰死后,她母亲是她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王兰所有的三间楼房只能由王兰的母亲全部继承⑤徐建安葬了弟弟,弟妹,但不符合继承法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他也无权请求适当分配其遗产

[案例]2。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其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如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扶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一万元;刘秀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的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金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20间,现金11万元;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请问,①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②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及注释](1)刘伯潇、刘仲湘、马玉花、夏桂兰、刘明川、刘明秀为继承人;张阳赵玉山之妻儿为受遗赠人;刘明月、刘明山、刘仲湘之前妻、赵秀兰、刘叔湖、任好君、马行空不是继承人(2)遗嘱所处理之遗产:即房屋4间,现金7万元依遗嘱分配,其中,刘季南之房屋三间由其女代位继承,赵玉山之3万元,由赵玉山妻儿转继承。

遗嘱未处理之房屋16间、现金4万元依法继承办理,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继承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按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相等,考虑到刘叔湖依遗嘱已无继承权,刘伯潇,刘秀南已死,故刘伯潇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妻和代替继承,马玉花代继承刘季南之份额,加之刘伯湘三方均分剩下的遗产。

2.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题1 篇二

请分析回答:

(1)在出资方式上存在什么问题?

(2)以非货币出资要履行什么手续?

(3)E是否可以被聘为公司经理,为什么?

(4)A未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否可以,为什么?

答案:(1)有限公司不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2)要履行评估

(3)不可,犯贪污罪刑满释放三年及以上才可

(4)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四分之三超过三分之二所以可以.[案情]

1997年10月8日,某市劳动监察机构到该市新湾煤矿检查《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煤矿无论是井下职工还是井上职工都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于是市劳动监察机构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煤矿做出行政处罚,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延长井下工人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对该煤矿处以罚款5万元。新湾煤矿认为该煤矿是省矿务局直属企业,其行为是否妥当,是否合法应由省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做出评定或给予行政处罚,而市劳动监察部门则无权对其处罚,遂不予接受。

[问题]

市劳动监察机构有无对新湾煤矿处罚的权力,应怎样处理?

3.行政管理学 案例分析题 篇三

据南方都市报2005年的报道,中国仅2000年到2005年五年间,中国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包括多名省部级高级干部在内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20余万人,而据公安部的资料显示,到2004年底,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有学者推算,近10年间中国各种外逃资本数以千亿元人民币计,其中不少就是贪官侵吞的国有资产。

对于百姓来讲,对于中国的贪官,已经几乎是“无官不贪”的地步了,偶尔在报纸上看到了一两名反贪的“铁血战士”,但是总是经不了多长时间随即就销声匿迹或者是“被调职”等等。中国各级政府,总是努力打击贪污腐败,可是贪官是查处了一批,新的一批又走马上任。

在中国为什么贪官为什么会有“无官不贪”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

首先对于“无官不贪”,在中国社会上是十分流行“走后门”的行为的。对于行贿的人来说,他对一个官员行贿,如果该名官员不接受,那么他自然会找比他同级别的其他官员或者他的上级官员,这样如果大多数官员都妥协的情况下,这种“异类”很快就会被消灭掉。而行贿的人也因此能获得他所想要的便利。

在这种情况下,“我”不贪,别人也会贪,而且说不定因为“我”的不贪,阻碍了别人“贪”的机会,那么我自己的“饭碗”也会保不住的。所以与其让别人贪完,而让自己完蛋,不如自己贪,这样做“帮人”又醒利己,何乐而不为呢?

上述的说法是以当代行政机关贪腐现象十分严重为前提的。在现阶段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下,反贪腐是靠别的官员来监督查处,而在百姓心目中,官场上自古以来都是官官相卫,所以要让百姓相信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能取得成效,那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在中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取,大部分机关行政人员都是层层领导,由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与管理,下级只需要对上级负责。这样就缺乏了民主监督。行政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人民有权监督政府行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监督行政等于空谈。由于官员只对上级负责,百姓说什么根本不足畏惧。对于上级领导监督考察,只要能耍些手段“忽悠”过去,那自然也安枕无忧。所以缺乏民主监督体制,是中国贪官杜绝不了的原因。也许有人会说,法律赋予我们新闻舆论监督,但是事实上我们从报纸上看到的通常是“某某官员因某某事被查处的”等的事后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现阶段仍发挥不了实际的效用。正如重庆打黑时,文强被判刑后所说的,假如重庆新闻舆论能向外国新闻媒体一样“官员家里买了什么东西”等也确实报道出来,那么文强也绝对不能走到今天。

4.行政法学案例题 篇四

(一)意外的电话

这天上午公司孙总正在主持召开公司的董事会。公司有规定,在开董事会时会,参加人员一般不接电话,等散了再说。十点左右,公司的大客户李总来电话,他对孙总的秘书于雪说他有急事要与孙总商量。面对这种情况,于雪应该如何处理?现在于雪有这么几种选择:a、李总,对不起!我们老总正在开会,不能接听电话。

b、李总,实在不凑巧,我们孙总正在参加董事会,估计会议要到12点钟才结束。回头我们再给您来个电话,您看这样可以吗?

c、李总,请您稍等一下,孙总刚刚散会,我马上帮您去找找。

d、李总请您等一下,我马上叫我们孙总来接电话!

e、李总,实在对不起,我们孙总不在公司。

问题

对于于雪以上几种选择,你认为哪种选择比较合适,请说明理由,并对其他几种选择进行评析。

本题的最佳选择是C。

选A之所以不合适,主要是没有考虑到对方的感受。对方会想:既然你们孙总在公司,只不过是在开会,那为什么就不能抽几分钟来接个电话呢?你们不是经常高喊“用户就是上帝”的口号吗,为什么在这个时候你开会的事就一定比我的事重要呢?对方可能越想越生气。所以,尽管于雪回答的语气委婉,态度谦恭,但她这样的回答仍然是不合适的。

选B也不合适。对方可能觉得自己急得火烧眉毛了,还要等到十二点钟,那心里肯定不是滋味。

选D明显不合适,因为公司有规定,领导人开会时一般不接电话,于雪未经孙总同意就答应对方,那不仅违反了公司规定,而且是非常草率的,如果孙总不来接电话,那她又如何答复客户呢?

选E也是不合适的,于雪这样回答多少会让对方觉得孙总是不愿意接他的电话或者是在有意回避他。如果对方出现猜疑,那就不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

选C是比较合适的,因为当于雪用这种方式回答客户以后,她就可以去向孙总悄悄汇报,听取他的指示,如果孙总认为事情不急,不愿意去接电话,那么,于雪就可以这样回答对方:“实在对不起,这会儿不知孙总上哪儿去了,回头见着孙总,我们就给您去个电话,您看这样可以吗?”如果孙总愿意来接,于雪就可以说刚刚找到了孙总。这样回答于雪就可以做到滴水不漏,进退自如。

(四)某单位领导与刚来的客商正在会客厅里寒暄,秘书前来泡茶。他用手指从茶叶筒中拈了撮茶叶,放入茶杯内,然后冲上水„„这一切,领导和客商都看到了。领导狠狠地瞪了秘书一眼,但碍于客商在场而不便发作。客商则面带不悦之色,把放在自己面前的茶杯推得远远的,同时说:“别污染了我的肠胃!”领导知道自己属下做事欠妥,所以只得忍气吞声。

谈判时,双方讨价还价。领导一时动怒,与客商发生争执。秘书觉得自己作为单位的一员,自然应该站在领导一方,于是与领导一起共同指责客商。客商拂袖而去。

领导望着远去的客商的背影,气得脸红脖子粗,冲着秘书嚷:“托你的福,好端端的一笔生意,让你给毁了,唉!” 秘书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知道自己有什么失误,他为自己辩解:“我,我怎么啦?客商是你得罪的,与我何干?”

问题:请问这位秘书在接待礼仪上有哪些失误? 你认为应该怎么做?

【分析】两点明显错误:一是不讲卫生,用手抓茶叶;二是与领导一起共同指责客商。只要言之成理,均可得分。

(六)一天上午,某公司董事长突然收到一封非常无礼的来信,信是由一位与公司交往很深的代理商写来的。董事长怒气冲冲地把秘书叫来,让她记录自己口述的回信:我没有想到会收到你这么不讲理的信,尽管我们之间有那么长时间的业务往来,但事到如今,我也不得不终止我们之间的一切交易,并且按照惯例,我要将这件事公之于众!

董事长口述完上述复信内容,要秘书将信打好寄走。

对于董事长的吩咐,秘书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下面是四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A.“是,我立刻照办!”秘书回到办公室按董事长的口述将信打印好并寄走了。

B.秘书认为董事长在盛怒中做出的决定有欠妥当,如果将信寄出,对公司和董事长本人都非常不利,所以,没有执行董事长的指示,而是将信“压下来”。

C.秘书不执行董事长的指示,并提出忠告:“董事长,请您冷静一点!想一想这样的信寄出去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吧。对方写来这样的信,是不是跟我们公司某些地方做得不妥有一定关系呢?我们还是先反省一下自己,再慎重处理这件事吧。”

D.秘书退下去将信打印出来,但没有马上寄走,而是等到当天快下班的时候,见董事长怒气已消,将打印好的信递给董事长,“董事长,您交代的信已经打印好,请您过目,您觉得这样可以寄出去吗?”(材料来源:夏目通利《秘书常识趣谈》)

请问,在以上A、B、C、D四种处理方法中,哪一种最妥当?哪一种最不妥当?为什么?(可先以本章有关秘书工作的性质的原理加以分析,然后再以本书前后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加以分析)

D的处理方法最妥当。C的处理方法最不妥当。

领导在生气时做出的决定很可能是不正确的,如果像A那样立即照办, 信一旦寄出,将无法挽回可能造成的损失,假如领导冷静下来后想改变决定也没有机会了。

如果像B那样悄悄压下信件,不执行领导指示,则有越权性质,如领导将来查问此事,秘书将无法交代。董事长也可能早就想同这家代理商终止往来,这封信只是一根导火索而已。C在领导情绪恶劣时以教训的语气当面“忠告”,无异于火上浇油, 既不符合秘书的身分,也不利于领导冷静思考问题,不管董事长的决定是对是错,C的作法都没有任何好处。

D的处理方法既执行了领导的指示,也给领导留下了冷静下来后仔细思考改变决定的余地,因为如果董事长确实是在冲动的状况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则经过半天的思考,他会自我反省,这时秘书将信递给他, 并以委婉的语气表示对领导决定的不同看法,实际上给了领导一个重新决策的机会;如果董事长冷静下来后仍然决定与对方绝交,那也必有他的道理,秘书再将信寄出也不迟。

(七)8月10日,公司的总经理出差了,期限是从8月10日至8月20日,预定20日上午回来。秘书小苏负责处理公司的各类邮件。小苏从收发室取回了邮件,其中上司亲启的信一封,一个邮包,总经理办公室收件三封,其中有一封寄自天津分公司的信总经理曾关照过让销售科科长处理。正好销售科的小李走过办公室,小苏说:“小李,把这封信交给你们科长”,小李把信带走了。

小苏把总经理亲启件放在总经理办公桌的抽屉里,又拆开总经理办公室收件,一封是邀请总经理参加定于8月20日下午的研讨会,小苏想,总经理前几天还谈到准备参加这次研

讨会,20日他正好回来,一定会参加的。于是小苏打印了接受邀请的回信,明确告知对方总经理将参加会议,并替总经理签了名。拆开第二封信,拿出信纸,里面还有两张产品样品的照片,小苏看了信的内容,附件里说明有三张照片,小苏不知道如何处理,她把照片又放回了信封中。

小苏处理邮件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怎样的?

【分析】(1)天津分公司邮件转交销售科处理的,应制作签收单,要求小李签名,并注明时间

(2)把上司亲启信件先保存下来,并通知发信人信已收到,告诉对方何时可能得到答复

(3)20日回来就参加会议不妥当,不宜在总经理出差回来的当天安排活动

(4)在回信上应签上自己的职称(某某人的文秘人员),发出前复印一份,留待上司过目

(5)发现附件缺少,应该在信封上写上缺少的附件的名称和数量,接着应及时打电话或写信与寄信人联系

当来访客人走进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办公室时,鲍秘书正在办公桌前打印一份文件,他向客人点点头,并伸手示意请客人先坐下。10分钟后,他起身端茶水给客人,用电话联系好客人要找的部门,在办公桌前起身向客人道别,并目送其走出办公室。为此事,鲍秘书受到了办公室主任的批评。

问题讨论:

为什么鲍秘书受到了办公室主任的批评?

分析:办公室主任之所以批评鲍秘书,是因为鲍秘书在此次接待工作中没能做到亲切迎客、热忱待客、礼貌送客,特别是连“出迎三步,身送七步”这一迎送宾客的最基本的礼仪也没有注意。作为鲍秘书在接待来客中应做到:

(1)起身迎客,问明来意。

(2)伸手示意客人请坐,并说明请稍候。

(3)尽快联系好客人要去的部门并具体说明如何去该部门

5.刑法学辨析题 篇五

1、请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当防卫行为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承担刑事责任。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试分析此法条的含义。

3、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试分析该法条的含义。

4、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谈谈你对此法条的理解。

5、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谈谈你对此法条的理解。

6、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分析此法条的含义。

7、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8、对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9、“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10、试辨析“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答案要点:此说法不正确。

(1)《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该规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组织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组织犯,但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组织犯的得力助手,具体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他们指挥进行的。

3)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的实行犯,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2)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不是首要分子。

此外,在聚众犯罪中,根据聚众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情况的不同,首要分子是否构成主犯也是不确定的。

11、试从刑罚的目的角度,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从刑罚目的角度,对此情节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刑罚更易实现预防犯罪,这里主要指特殊预防的目的的。

(2)从刑罚预防犯罪的效益性应与刑法的惩罚性协调一致的角度,对此情节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刑罚,既可以节俭刑罚成本,又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

12、试从刑法的性质和目的角度,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严重恶性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2)行为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3)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13、请对“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3)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4)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因此,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如果具备有效性则成立犯罪中止,但仅及于中止者本人;如果缺乏有效性则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

14、请对“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为,因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逻辑的。

(2)如果免除或从轻、减轻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则容易给犯罪分子一个十分方便的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

(3)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来看,这一法律规定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15、请对“又聋又哑的或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一法律规定是合理的。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应负的刑事责任。

(3)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由于他们的生理缺陷,使他们接受社会教育的条件和对是非的辨别力都要受到限制,因而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请对“犯罪对象即是犯罪客体”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个说法不正确。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两个概念是有显著区别的。(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4)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17、怀孕的妇女犯罪,不适用死刑

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当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4)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怀孕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一时并未被人发觉,待胎儿出生或者流产之后,才受到羁押审判的,不应当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也包括可以适用死缓。

18、试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预备犯对客体的侵害是一种危险,而非实害,客观上只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一种可能性。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故意,而非实行故意,恶性较轻。

(2)对预备犯免除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既遂犯的罪行的危害性显然较预备犯严重许多,对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正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19、“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的合理性进行分析。20、62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试分析此条的含义。

6.行政法学 篇六

1.“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个观点源于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

2.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行政权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3.行政法的分类:(★★)

(考点提示:主要分清依不同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何种类型,易出单选题,在考试中极为常见,我们不妨称之为“分类题”,需要大家在复习中尤其注意。)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4.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8.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是一个著名的否认行政法价值的学者。

9..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有一些学者率先提出行政法理论,但直到20世纪初,行政法学方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

二、多选题知识要点

1.行政权的特点: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不包括参与性)(★★)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不包括行政审判权)(★)

3.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注意,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注意,是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

5.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特别行政法: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科技行政法。(★)

6.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之比较:(见图解1)(★★)

(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

(3)行政主体,包括:①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包括行政委托中的受托组织)

7.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3)行为。

8.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①国家立法机关;②国家行政监察机关;③国家司法机关;④行政主体;⑤在特定的条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0.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11.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在承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12.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其中心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运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三、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4.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5.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6.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7.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9.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0.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

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11.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2.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四、简答题知识要点

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注意,亦可能出多选题)

答: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简述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答:

(一)它们的区别主要有: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二)它们的联系主要有: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4.简述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答:

(一)概念(略)。

(二)特征:

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5.简述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原则。其作用为:

(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

(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6.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

(一)涵义(略)。

(二)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7.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

(一)涵义(略)。

(二)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8.简述行政应急权力行使应符合的条件。(★)

答:(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做出应急权力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5)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

五、论述题知识要点

1.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具体内容有: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具体内容有: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符合自然规律;④符合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前二种原则的非常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特殊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治原则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它可概括为依法行政。

2.试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

(一)地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

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第三,从行政法与其它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作用: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特的法律部门,具有如下两方面独特的作用:

7.行政法学 篇七

答:中国宪法改革可能涉及到的人权问题:

一是隐私权。该权被民法保护在我国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该权的本质不仅表现为利益性和意志性,还表现为一种对公共权力的态度。

二是知情权。在某些私领域内对特定情况和信息的知悉,如消费者对商品情况的知悉,婚前当事人对他方健康情况的知悉等,尚不是人权意义上的知情权。

三是财产权。人类选择行为有三大动力系统:出于一种高尚,处于一种命令系统中,自主进行利益追逐与交换;其第三系统最能保持长久与有效。

四是生存权。五是发展权。发展权是我国政府近几年在人权国际斗争中高扬的旗帜之一。

六是环境权。七是迁徙自由。

八是平等权。平等权的本质是要求消除人的身份在法律上的差异。

九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包括善良关注、同等对待、程序公正、程序公开、无罪推定、不溯既往、罪刑法定、非经法律不受强制、公权力过错赔偿等程序性原则及制度,因其理念是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尊重,故亦将其归为基本人权。

十是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人权和宪法修改的几大主题

1.人权与政权2.人权主体3.人权内容4.人权标准5.人权的法律保护6.人权的国际保护

2.请结合中国行政法治的现实,谈谈你对WTO规则对中国行政法改革的影响。

答:WTO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其最终目的是要求各国政府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入世”将促使我国经济步入与世界经济深度接轨的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政府的管理模式。这客观上要求政府及时改革不适应国际规则的管理制度和行为方式,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运行机制和国际惯例对接的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改善政府与市场和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管理行为,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以顺应“入世”后的环境置换,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努力获取“入世”的正效应。入世后,政府管理方式将发生如下改变:

1、规则导向型取代权力导向型:WTO规则对成员方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对成员方的政府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温和、服务型权力作用方式取代强制、命令型权力作用方式

3、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4、推动机构改革;

5、推动了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3.为什么说中国法院和法官不独立是个政治问题?

答:中国法院和法官不独立是个政治问题,表现为三个大的方面:

一、在整体的制度上,中国的司法审查缺乏司法诉讼形态;

二、中国法官的产生和职位不独立,法院的园长主要是由组织部和党委决定,法官的身份不独立,不是常任、终身制,法官可以任意调用;

三、中国法院的财政不独立,是由政府来管,法院怎么来监督政府呢?来合理合法地判案呢?

总之,中国的法官没有稳定的专业性,法官的待遇太低,很难有自信心和司法职业荣誉感,制度不让法官体面,法官必然会给制度抹黑,中国的司法审查改革是一场政治改革。

4.广义的司法审查指什么?

答: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合宪性)审查。

5.为何说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认为支持政府管制的基本假设是不成立的?

答:公民因违法管制而受到的损害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获得救济。这一观点是以下列三个假设为前提的:

1、司法是公正的,行政官员尊重司法判决;信息是完备的和对称的,即法官能明察秋毫;诉讼是不计较成本的。

2、然而在中国这种自上而下的公共选择机制下,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党政部门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等主要资源,司法审查不具备公正独立的诉讼形态。

3、司法往往成了实施行政管制的“合法工具”,使人们丧失了对法治和司法的信任。

6.比较分析行政立法中的公共利益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答:在立法领域,存在两种对立的基础理论:一是作为规范理论的公共利益理论,一是作为时政理论的公共选择理论。前者的基础观点是法律应当反映“公益”,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具体到行政立法领域,官员被假设成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行政效率而行使立法权的利他主义者。立法也可能“从维护人民意志与利益的神圣权利,变为侵犯人民权益的手段;从表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标准,变为立法者专横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权异化了。但是,人民可以通过选举、舆论监督和司法审查等民主制度纠正这种异化。这种理论以政治领域和经济市场的严格界分为前提,根植于方法上的有机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假设。公共选择理论拒绝接受这些简单化的、“优质化”观点。

7.请论述行政法治应当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治应当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有行使权力的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2、合理性原则:要求在法律的范围内,考虑相关的因素,公平合理地做出决定;

3、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行政行为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其标志是存在一个“阳光政府”;

4、比例原则:要求行政当局在运用自有裁量权时,应当在其所追求的目的及与其相左的个人权利、自由和利益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

5、人权保障原则:政府必须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不能剥夺或不合理限制基本人权,政府必须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侵害负担公平的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赔偿责任,人权保障原则同时也是法治行政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

8.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是如何表述的?

答: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和法律部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9.简述中国学者所提出的平衡理论所具有的学术意义和制度意义。

答:中国学者所提出的平衡理论所具有的学术意义和制度意义:

1、率先将经典宪政主义的平衡思想导入行政法领域,为行政法面临现代社会的诸多问题应诉何种价值导向和制度安排建立了一套规范理论;

2、提出理论基础研究的核心地位,建立了理解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和一般行政法现象的三个理想类型: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3、倡导以“行政权-公民权”的关系为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从平衡的视角更新了传统行政法学的概念框架和学科体系,从而为使行政法学最终摆脱边缘的地位而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提供了新的知识增量;

4、在英美传统控权模式和苏联管理模式两难相持的情境下,平衡理论的出现为转型发展时期中国行政法的移植和制度创新奠定了广为认同的合法性基础。

10.请以列举的方式呈现行政法规范主义模式与功能主义模式的差异性。

答:行政法规范主义模式是一种法律模式,可以比喻成“红灯理论”,它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具有权利、自由、正义、安全的价值,其性质和地位是司法模式,国家类型属于最低限度的国家,思想基础是自由主义、保护主义、普通法传统、经典宪政主义,它的知识类型是进化论理性主义,官僚行为动机与人性假设为怀疑。制度模式为法治模式,思想代表为戴西、韦德、戴维斯、哈耶克、德沃金等。

功能主义模式是政府模式,比喻成绿灯理论。它是有关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其行政法的价值为行政秩序、行政效率、公共利益、公共服务,其性质和地位属于公法模式思想基础是国家干预主义、社会时政主义、社会进化论、实用主义哲学、行政官僚制理论,知识类型为建构论唯理主义,官僚行为动机与人性假设为信任,制度模式为政府模式,思想代表为狄骥、拉斯基、罗布逊、詹宁斯等。

11。如何定义“宪法”?

答:宪法是规定一国基本人权和权力分配结构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12.宪法区别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宪法区别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是:

1、它规定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权力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并从宪法派生出来;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特殊程序,如全民公决、多重的投票、绝对多数票等。

13.法治政府的内涵及其制度基础有哪些?

答:法治政府是指一个具有合法性基础,建立在良法的基础上,遵守正当程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对其行为承担公平法律责任的政府。法治政府的制度基础是:

1、行政权具有合法性基础;

2、依法行政与“良法之治”;

3、程序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和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4、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5、基本人权保障与责任政府;存在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审查制度。

14.简答:请结合中国宪政历史,简述中国与西方走向法治的四大差别。

答:中国与西方走向法治的四大差别:

1、中国法治建设自戊戌变法到现在主要是从上到下的改革,是政府推动型的;而西方主要是从下到上,是民间推动型的。

2、中国的法治改革都是既得利益者的运动,既得利益者既是改革的动力优势阻力。

3、中国100多年的改革是革命、对抗,强调一个中心;西方的法治强调对话、合作。

4、中国的法治是运动的,西方则强调稳定的过程,强调积累。

15.简述英美行政法系的基本特质。

答:英美行政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包括50来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形成的行政法体系。

1、它是“私法模式”的行政法;

2、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服从于普通法院的管辖;

3、把行政法主要视作控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行政法主要是“控权法”而非“管理法”;

4、特别注重行政程序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

5、建立了两类特殊的机构: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和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

8.行政法学教学大纲 篇八

一、行政与行政权(1学时)1.行政(一般了解)2.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熟练掌握)3.行政权

二、行政法的概念(1学时)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熟练掌握)2.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3.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学时)1.概述

2.行政合法性原则 3.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主体(2学时)

1.行政主体的含义(熟练掌握)2.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3.行政主体法律资格的产生与消灭 4.行政组织法(一般了解)

五、行政人(1学时)1.行政人的含义 2.行政人的法律地位

3.行政人法律资格的产生与消灭 4.国家公务员法(一般了解)

六、行政相对人(1学时)

1.行政相对人的含义(熟练掌握)2.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七、行政行为概述(1学时)

1.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类型(熟练掌握)2.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八、抽象行政行为(1学时)1.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2.制定行政法规 3.制定行政规章

4.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了解)

九、具体行政行为(2学时)1.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2.行政处罚(熟练掌握)3.行政强制 4.行政许可 5.行政裁决

6.行政复议(熟练掌握)

7.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了解)

十、行政违法(1学时)1.行政违法概述 2.行政失职

3.行政超越职权 4.行政滥用职权 5.事实依据错误 6.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7.程序违法

十一、行政责任(1学时)1.行政责任概述

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形式 3.行政责任的确定与追究

十二、行政赔偿(2学时)1.行政赔偿概述

2.行政赔偿范围(熟练掌握)3.行政赔偿关系当事人

9.行政法学专家罗豪才 篇九

罗豪才,男,汉族,1934年3月生,福建安溪人,致公党成员、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

1951年4月至1952年7月在新加坡被英殖民当局监禁。1952年至1956年广东省广州知用中学、江苏省无锡市第一中学学习。1956年至1960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60年至1984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系副主任。1984年至1985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修。1985年至1986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1986年至1992年北京大学副校长、教授,北京市侨联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1992年至1993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北京市侨联主席。1993年至1995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1995年至1996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6年至1997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7年至1998年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8年至1999年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9年至2000年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0年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至2007年12月),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3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2007年5月10日当选为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

在学术研究方面,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法学)组成员,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顾问、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高校法学院兼职院长、教授。长期从事比较宪法和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尤其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研究方面有较深的造诣。率先提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应该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从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实际出发,从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这对基本关系着手,运用矛盾分析、规范分析和实证的方法,解释行政法的失衡现象,提出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思路,即通过构建平衡的行政法机制与行政法制度结构,以实现行政法权利(力)格局的结构性平衡。这一理论在行政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都引起较大反响。

主要著作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合著)、《西方司法制度》,并主编《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行政法论丛》、《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等多部教材与专著。

10.经济法学-论述题 篇十

五、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1)一方面,它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地调整。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2)经济法当然也要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也要解决具体的经济争议和经济纠纷。但它对经济关系是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的,是从头管到尾的,而且调整的重点是在引导参加者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在我国,就是要正确调处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而产生。

(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在经济法出现并形成之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大力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手段,不断地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服务。

(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2、试论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1)区别: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的。

(2)联系: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

3、试论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答: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启动者;(2)经济权利、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3)客体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中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

4、试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

答:(1)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享有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这三点全面、准确地揭示和确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三者缺一不可。(2)经营方式,包括承包、租赁模式。

5、试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到期债务的,各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时候,不足的部分,由各个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则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各个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试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有来自两个或者更多的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合营者,组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取得被投资国的法人地位(2)投资者提供资本资产,并且按照出资额来分享利润,分担责任。

(3)双方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7、试论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外方合作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作者是指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包括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各种经济联合体。(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在国际上,利用外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大类。契约式合营企业不以股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责任,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比例,分享利润或产品,分担债务和责任。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还要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它的国籍是中国,属于中国的企业,必须遵守中 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8、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答:(1)合营方式: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为契约式合营。(2)组织形式:前者是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可以是其他组织形式。(3)组织机构:前者是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后者在有董事会这种模式,也有联合管理委员会模式,还有委托管理制。4)出资方式:前者,双方都是出资;后者,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设)投资备作为投资。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5收回方式:前者,不可提前收回;后者可以。5)利润分配:前者是按股分红。后者则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9、试论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2)在中国境内设立(3)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16、试论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1)三性原则,即效益型、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10、试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异同(主要从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权责分配等方面区阐述)答:公司治理结构,在法律上的含义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共同点在于,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且董事会的人数、任期、职权大体相同。区别在于:(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决策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决策的权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行使,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一部分股东会的职权。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则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及财产权转移手续。

(3)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根据股权分配或选举产生,国有独资介司的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委派或更换,且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11、试论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见新破产法113条)答:按照《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2、试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P240 答:(1)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由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其他。

13、试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性质和特征

答:(1)性质:国有资产管理法,不属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而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财政法范畴。(2)特征1)从性质上看,国有资产管理关系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从调整目标来看,它是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具有明显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本位的特点,受益人是全体国民,而不是某个公民或者某家企业;3)从其内容上看,它是关于国有资产的开发、利用、监管和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而不仅仅是产权的交换问题。

14、试论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1)税收主体(2)征税对象和税目(3)税率(4)纳税环节(5)纳税期限(6)纳税地点(7)税收优惠(8)法律责任

15、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责

答:(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职责范围1)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

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属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7、试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答: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一个独立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它享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权,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和企业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的经济责任。一旦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国家和政府部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外贸经营者对自己的全部债务承担完全的责任;反过来,外贸经营者对国家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试论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答: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19、试论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答:(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的必须是知名商品;(2)该外观标志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出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20、试论哪些行为不属于降价排挤竞争对手 答: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1、试论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答:(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以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2)法律特征1)主体,政府2)客体,竞争条件下的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3)行为,滥用经济职权4)行为表现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

22、试论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实,受害人即可请求赔偿,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是因为生产者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受害人举证证明时,生产者才承担赔偿责任。

24、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答: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把一部分特定的生产消费者纳入调整范围,也就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23、试论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2)性质不同1)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2)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1)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1)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2)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5)免责条件不同1)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2)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举证免责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产生时间不同1)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2)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1)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 至赔偿损失;2)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1)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上一篇:安环年终工作总结下一篇:读mba学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