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社会实践报告(共12篇)
1.司法所社会实践报告 篇一
发展中的社区矫正是年轻人的练兵场
——司法局实习报告
刘艳飞
一、实习目的1、将政法行政理论与政法行政实践相结合,巩固与检验所学专业知识。
2、熟悉司法行政日常工作,掌握司法局工作职责和工作特点。
3、熟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实际操作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
4、实践司法局法律宣传、基层指导、安置帮教等其他基本业务。
5、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有切实的认识,提出具有实际意义的意见或前瞻性预测。
6、适应社会工作、提高人际交往能力,树立正确的法律工作观念,完成对司法行政工作者的角色转变。
二、实习内容简述及经验总结
(一)实习单位简述
我所在是实习单位是滦平县司法局,其局机关单位由以下科室构成:办公室、政治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股、法
制宣传股、法律服务管理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基层工作指导股。
我被安排在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股工作,同时由于各科室的实际工作需要也接触到了法律宣传股和基层工作指导股的相关工作。
(二)司法行政日常工作
发文 整档 报表 写材料(《先进事迹材料》《学习型领导队伍心得体会》)电话公务 打印复印传真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
首先了解明确了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职能
基本情况摸底工作
新办法实施后经手的矫正人员
社区矫正流程实践 法院送达案例一例 司法所接出案例五例
(四)法律宣传工作
“六五”普法宣传活动,4月14日多部门联合宣传 发放宣传册页 现场法律咨询
(五)下乡走访协助基层工作
走访滦平镇和中兴街道办事处司法所 基础设施布设 档案归建管理 座谈探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 为建立试点打基础
三、实习心得体会
1、政法行政理论和政法行政实践的结合在校期间我们系统的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和司法行政事务的理论知识,对政法行政理论有了全面的认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司法行政事务的理论知识在此次实习中成为我工作的基石,同时实践工作也加深了我对基础知识的理解,修正了我从前存在的认识偏差。
例如在“社区矫正实务”课程中贯穿课程始终的就是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其中不仅包括工作步骤还涉及到衔接单位和工作时限及其文件手续实效等,许多复杂的细节,看似难记易混。当我实际参与了社区矫正工作后,一步步接触
2、树立法律工作观念,完成角色转变
以人为本,以法为据,立场公正,四、我的意见和思考
(一)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意见
1、新的《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的实施及培训
2、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问题的意见
3、(二)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1、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责权对等的思考
法定工作范畴及职责权限
(1)有管理职责没有执法权力造成执法力弱,管理难
(2)有警告权却没有处罚权衔接协调单位多造成处罚滞后 奖惩制度较难执行发展中的2、关于基层政法队伍年轻化建设的思考
社区矫正是年轻人的练兵场
(1)、必要性 社会发展 电子办公
(2)、迫切性 犯罪年轻化 中青年罪犯多是80年后
(3)、政法干警和社会志愿者力量同步发展
(三)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统一体
总之,此次为期3个月的实习、实践工作令我领悟颇多,受益匪浅。通过实习、实践我不仅对即将从事的司法行政工作有了切实的认知,并初步积累了工作经验,还对自我司法工作者的角色形成了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定位。
实践出真知,在实践中我对司法行政日常工作有了自己的见解,并且启发了自身对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培训期间我们学习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行政事务知识,而此次实习就是一次试炼,为我正式走上政法干警的工作岗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司法所社会实践报告 篇二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和实物、知识产权 (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41号) 将出资方式明确为货币、实物、无形资产 (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专有技术等) 、股权、特定债权 (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规定的债转股) ;实践中, 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还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等。法释 (三)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从司法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六种出资方式的认定、出资义务、出资争议及处理等, 其中又明确了出资人未履行或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五种情形。本文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审计实践, 对相关问题做一简要研析。
一、法释 (三) 明确的六种出资方式及相关问题
(1)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引起出资效力争议的, 按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核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处分权。当受让人符合“善意受让财产、财产转让价格合理、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这三种情形时, 受让人即为善意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出资有效, 可对抗原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审计人员在审计公司设立出资事项时, 应以物权法第106条规定进行识别, 出资人是否取得出资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出资人以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出资正确无疑, 但审计人员还应关注“出资财产在出资前拥有的权利, 是否未设定担保及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 。否则, 出资存在瑕疵, 将会出现出资效力争议, 影响股东权益, 由此也会带来一定审计风险。
(2) 出资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 法释 (三) 对此种行为规定了一是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和处罚, 二是对其违法取得的股权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这个规定主要是明确对出资人的违法行为及结果需采取的司法措施。而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是司法判决的结果, 不属审计职责。审计实践中, 由于违法犯罪所得 (货币) 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审计人员对出资人取得股权的货币出资是否涉嫌属于违法犯罪所得, 是难以认定的 (除非有证据证明) 。但这种出资方式也提醒审计人员, 应关注出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在法定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 属于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权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令第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或者是“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 (即国有土地使用权) 符合条件并经批准, 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出资等。
“权利负担”是一个民法概念, 指权利人给自己设定给付义务, 同时给债权人设定债权, 也即形成权利人原有权利的一种负担。典型表现是债权契约, 即以契约方式设立债的关系和变更债的内容。“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即是指用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有权利负担, 如已用做抵押 (或部分抵押) 等, 致使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晰或部分不明晰, 由此将引起出资争议或其他民事纠纷。因此, 法释 (三) 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行为, 做出了上述司法认定。
审计人员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应重点关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评估及价额等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4)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一是要依法评估作价;二是“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属于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出资人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包括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其评估价额 (显著) 低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认缴的出资额, 将影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影响各股东出资在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不利于各股东股权 (权益) 、风险和责任的明确。
(5)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法释 (三) 对此明确了两点:一是出资财产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属于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二是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 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可以看出, 出资财产状况不同, 法律认定及后果不同, 核心是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权属问题。出资财产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 即出资财产尚未成为公司资产,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出资人实际未出资, 也即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而, 审计人员对此应按照有关规定, 重点审核出资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于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 法释 (三) 明确了要对出资人的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选择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查阅资料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这是因为, 出资人虽已办理出资财产权属变更手续, 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影响公司对该部分财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给公司正常运营造成一定影响和困难等, 对此作出限制是必要的。
(6)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 符合“ (一)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评估”四个条件的, 认定为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第 (一) 、 (二) 、 (三) 项, 又未按人民法院要求补正的, 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第 (四) 项的, 按“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规定处理, 应依法评估作价, 但“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属于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现实中, 对“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认定及其审验, 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第14号令) 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均无明确规定。2009年1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39号令) 也只规定了对股权出资审验应包括的内容。但股权出资, 核心是股权价格的确定, 其价格确定又涉及一些方法、依据和程序等, 而现行法规对此并无相关规定。这无疑给审计监督带来一定困惑。笔者认为, 既然《企业财务通则》已增加规定了投资者可以股权、特定债权出资, 法释 (三) 又明确了“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认定条件和相关措施, 有关部门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财经法规, 结合法释 (三) 相关规定等, 制定出以股权、特定债权等方式出资的认定标准和审验方法, 规范“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行为, 防范、规避或减少审计风险。若如此, 既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也是对法制经济的贡献。
二、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及相关问题
出资人未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将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公司法已有相关规定, 法释 (三) 又对此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法释 (三) 还第一次明确了抽逃出资的五种形式 (第十二条) , 以及抽逃或者协助抽逃出资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这给审计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
审计人员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牢固掌握这些规定, 对涉及上述事项的事实、证据、环节和情节等, 都要认真对待, 正确识别, 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依据 (或结合) 法释 (三) 有关规定取证和定性, 不要因疏忽而遗漏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责, 严厉打击各种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 不断优化审计成果, 积极为审计事业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3.司法所社会实践报告 篇三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现状
(一)鉴定材料不齐全
鉴定材料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鉴定的物质基础,只有在鉴定材料完备、充足的条件下,才能对客观事实进行检验,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一些需要司法鉴定的个人或单位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规定和事项不甚了解,所以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不完整或没有鉴定价值,司法鉴定人员就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多次的补充或退回,这种问题不仅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对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处理也会造成影响。
(二)缺乏有效的鉴定工作评价体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对于鉴定结果故意造假,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而造成鉴定结果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鉴定人员故意造假,有的是鉴定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有的是由于失误造成的。法律对司法鉴定的结果和过程缺少一个硬性的管理追责制度。正是因为缺少明确的、科学的鉴定责任体系和标准对司法鉴定过程进行管理,才会使鉴定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得不到处罚。
(三)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最近,社会上出现了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审计造假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的执业资格审查制度不完善。尽管按照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来说,只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人,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法律等有关部门的一些文件内容,并没有对“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解释,对司法鉴定人员所需的一些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资历、层次都没有具体的规定,造成的结果就是在选拔司法鉴定人员的过程中,选拔标准不一、选拔手法不一,最终选拔出的鉴定人员的程度也是良莠不齐。这就造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结果常常出现不认同的情况。
(四)鉴定范围不确定
从一些案件所递呈的鉴定请求来看,部分鉴定请求中的鉴定要求并不符合规定,对相关鉴定材料的鉴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要求,或者所提鉴定要求超出了司法鉴定人员的职权范围,这些现象使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材料的鉴定无法做到精准和正确。从有关规定的鉴定范围上来看,在司法鉴定时间上存在对哪些案件不需要鉴定、哪些需要鉴定、具体由谁确定鉴定对象等不明确的现象。这些范围、要求的不明确,会使一些不需要鉴定的案件参与到鉴定中来,而一些需要鉴定的案件并没有得到及时的鉴定,从而造成了财力人力的浪费,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或者由于没有及时提供正确的鉴定结果而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
(五)基层司法机关仍然存在“三自”现象
所谓“三自”就是指自审自鉴、自检自鉴、自侦自鉴,它被认为是影响正常司法鉴定的弊端之一。司法鉴定常被一些权利拥有者利用自己的职权所左右从而失去了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这种影响不仅会使司法鉴定失去本身的权威和公正,更会危及到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一些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会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中,而当案件需要司法鉴定时,又会参与到司法鉴定中去,这就是审判部门的自审自鉴、检查部门的自检自鉴、侦查部门的自侦自鉴,这些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行为是违法的。如今,在我国一些边远的基层司法机关中,“三自”现象仍不时出现。我们应该明确区分司法鉴定和司法检查的主体,严谨把控鉴定和审判、鉴定和检查、鉴定和侦查的边界,促进司法审查的公正。还可以通过严格监督司法鉴定程序、明确划分鉴定和司法活动的界限、保障司法鉴定部门的独立性等举措来杜绝“三自”现象的出现。
(六)鉴定结论不规范
在司法会计鉴定书中常出现证人证词、被告人的辩解或供述、其他鉴定结果等,或是引用一些未被司法确定待考证的事实,这些现象都是不恰当的且不被承认的。如果在司法鉴定中将一些未被确定的事实当作鉴定依据,司法鉴定结论本身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就无法被保证。从司法鉴定的结果上来看,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并不回答某些定性问题,这是司法鉴定工作者之间的共识。但在一些司法鉴定的实践中,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一些领导或者是办案人员会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判断是否逃税、贪污等定性问题。在有的案件中,由于法官对司法鉴定的流程不了解,经常聘用一些中介服务人员来鉴定,甚至在委托之初就提出了对鉴定结果的要求。这些都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地干扰了司法公正。
二、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会计鉴定有两个特点: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的最终结果,只能对案件的财务问题作出回答,而不能当作其他法律问题的定性依据。比如,对错误账目的造成是过失还是故意,造成这一错误账目是为了挪用还是为了贪污等问题,只凭司法会计鉴定结果来判定是不恰当的,应该由相关的办案人员来解决。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不仅要记录鉴定过程中所见的客观事实,还要通过对这些客观事实的分析作出一些基本判断。比如,在对一些资金货币进行鉴定时,应该先对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中涉及的银行存款、现金账目、现金收据等账目问题以及剩余现金的结存情况进行严格记录检验。然后根据鉴定记录的分析,将所见账目事实进行科学的论证,并最终确定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资金的真实流向。
(二)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诉讼活动与司法会计鉴定结果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最终结果,往往会给办案人员带来极大的帮助。贿赂、贪污等经济型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的一种。作案人常利用自己熟知的账目处理手段或会计知识,通过利用或制造财务账目的错误进行牟利。这一类型的犯罪十分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且获利巨大。对于这种犯罪案件的侦破,就需要具备专业会计技能和知识的人员来对案件所涉及的账目进行甄别。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经济型犯罪案件中涉案的财务账目进行论证、检验后得出结论,能为办案人员和法官提供破案依据。办案人员能够通过对案件情况和鉴定结果的对比,进一步推断案件的真实状况。司法会计鉴定结果是通过运用科学手段和专业会计技能分析得出结论,有极高的真实性,因此它可以被当作判断涉案当事人的证人证词、供述辩解等有关证据真伪的依据。
(三)了解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评断要求
4.司法所社会实践报告 篇四
年以来,县司法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创园办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县级园林单位为目标,认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圆满完成了创园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1、建立了创园工作的组织机构。成立了创园工作领导小组,由曹主任任组长;党组唐书记、蒋副局长、黄主任,党组成员曹主任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黄金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石荣胜同志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营造了良好的创园氛围。我局召开了创建县级园林单位动员大会,局长作动员报告,就创园工作作了全面部署。通过采取开辟创园专栏、专题,在庭院重要部位张贴创园宣传标语等强有力的宣传方式,让创园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了良好的创园氛围。
3、建立了有力的督导机制。制定了创园工作方案,建立了督查制度,每周开展一次督查。为让督查有据可依,我局将目标任务具体量化分解到各股室处所,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目标任务。对限期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通报表彰。
二、主要成效
经过一年的艰辛努力,我局园林绿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1、绿化建设上新台阶。在搞好地面及办公楼顶绿化的同时,组织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作宿舍住户做绿化宣传动员工作,鼓励住户在各自阳台上种植花草等各类绿色植物。目前,我局占地面积达2334平方米,绿地率达到34%以上。
2、园林建设添新亮点。围绕打造县级园林单位的奋斗目标,加快园林县城建设进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与他们保持一致行动,在植树节等特殊节日开展植树活动,使我县道路绿
化普及率和达标率达到了100%,道路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
3、园林绿化管理质量达新高度。建立健全了园林绿化管护长效机制,成立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队,增加了绿化养护人员,并逐月制定养护计划。一年来,我们加强了庭院内及周边的植物管理,及时进行补植、整形修枝、防旱、除草、打药、治理病虫害等日常养护工作,保证了院内树木整齐完整,修剪规范,长势良好,无病虫害。完善了绿化管护规章制度,健全了组织机构,落实了管理责任聘请了兼职管护人员,设置了警示标牌和防护设施,作好了浇水、施肥、喷药、防冻、防虫、修枝整形等日常管护工作,建立了管护长效机制。推行了共建联防责任制,充分发挥楼栋长、退休老党员、和居民户的积极作用,与守楼护院、治安联防有机结合,加强管护。
三、年工作要点
1、进一步抓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完善档案资料的工作。
3、强化绿化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4、加强绿化后期管护,加大园林绿化执法监察力度,巩固绿化成果。
各专业社会实习报告题目
1、处理宾客投诉的技巧与运用
2、宾客至上与员工第一
3、论饭店内部沟通
4、做好小事是饭店服务质量的基础
5、青岛旅游业发展分析
6、青岛旅游业发展趋势
7、山东儒文化与旅游
8、饭店英语与饭店人
9、饭店员工培训与管理
10、把握宾客心理提高饭店服务质量
11、浅析导游人员的激励
12、我国国内旅游市场的培育与开发
13、浅析导游过程中的游客安全问题
14、青岛旅游景区/点的发展现状与对策
15、如何实现酒店与实习生的双赢
16、浅析酒店商务客人的接待
17、xx奥运会与青岛旅游业
18、青岛旅游形象探析
19、浅析家庭旅游市场的开发
20、主题公园旅游业的影响
21、饭店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22、饭店金钥匙管理
23、心理学在旅游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24、导游员素质的培养
25、浅析饭店服务创新
26、个性化服务在饭店中的运用
27、青岛开发区旅游发展趋势分析
28、人文环境对旅游业的影响
29、会展旅游的发展趋势
30、绿色饭店的经营优势
物流管理专业社会实践活动参考选题
1、山东省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模式及对策
2、物流信息管理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3、物流企业营销体系调查分析
4、物流配送中心作业流程调查研究
5、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物流模式研究
6、工业企业物流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7、流通企业物流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8、工商企业采购方式及其创新
9、运输成本分析与运输合理化
10、山东回收物流现状调查与分析
11、各类企业物流的流程设计
12、物流企业市场推广与客户服务方案的设计
13、物流中心内部布局调查分析
14、集装箱码头装卸工艺调查分析
15、青岛仓储业现状调查与趋势分析
16、制造业生产物流调查分析
17、山东省多式联运现状调查
5.司法所述职报告 篇五
XXXX,现年XXXX岁,中共党员,XXXX学历,现任XXXXXXXX职务。
XXXX年,本人在XXX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履行职责,现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以下汇报,请大家评议。
一、努力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领会科学发展观,组织全XXX人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学习***同志在全团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认真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写出学习心得。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二、立足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本人在目前的工作岗位上已工作了多年,经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具备了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经过多年的锻炼,自己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办事能力都得到提高,保证司法所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司法所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协调配合,团结一致,互相支持,配合默契,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师局和团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本人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无论做任何事情都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热情,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总是想方设法、竭尽全力予以解决。本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无故迟到、早退现象,始终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四、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在XXX范围内开展排查活动XXX次,排查调处各类纠纷XXXX件(包括口头调解和建立书面协议),其中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XXXX件,司法所调解纠纷XXX件,调解率为XXX%,调解成功XXXX件,成功率为XXX%,司法所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XXX余万元。
为维护和谐与稳定,为提高XXXX群众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素质,XXXXXX采用街头法制宣传、进入民工营房宣传及向来所咨询人员的方式展开法制宣传,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全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XXX场次,有XXXX余人受教育。开展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XXX场次,受教育人数达XXX余人次。
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本着应援就援,能援尽援的原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今年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XXX件,免费解答法律咨应援尽援询XXXX人次,有效维护了残疾人、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团场提出并采纳司法建议XXX条,代理诉讼案件案件XXX件。
五、本人严格要求,廉洁自律。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一年来未发生不廉洁现象。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理论的学习。
2、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3、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扬长避短,在与其他同志的共同努力下,为建设和谐团场做出自己的贡献。
6.司法所实习报告 篇六
学号: 姓名: 区队: 顶岗实习单位: 实习指导老师:
11级法律事务专业顶岗实习报告
顶岗实习基本概况 2012 年6月20 日开始,我在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司法所行了一个月的司法助理员实习,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整个实习进行了30 天,在这三十天的时间里,在我的指导老师胡金华,学校指导教师张老师以及我所实习的办公室同事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获得了我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结束了,在实际工作中不仅有太多地方用到专业知识,而且也要求我们要耐心、细心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际的去工作,只有基本工作做的够好,才能赢得上级和同事的信赖,才有机会展示更多的才华。单凭专业知识不可能在工作上高枕无忧,更多还是需要脚踏实地做一些细微之事,而判断一个人的工作能力怎样恰恰是从一些小事上反映出来的,正可谓: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司法所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送达文件和上级指示内容,参加社区法制建设和宣传,亲自宣讲教育的过程。这些工作是由简单到复杂,不仅是我学习和工作过程,也是实习单位和老师以及单位同志对我前期简单工作的认可,以及能力的肯定。
顶岗实习的内容及过程
丰登镇司法所是最基层的法行政机关组织机构,是金凤区司法局在丰登镇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很荣幸能来到这里实习。本次的实习主要在于通过实践更好的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复杂的学科,为此我必须抓紧这次难得的实习机会,努力学习,争取加深对法律法规知识的理解。
丰登镇司法所主要肩负着镇区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
丰登镇处在城乡结合部,由于城市的向外扩建牵扯许多的土地征收与补偿,这关系着每一个家庭的生活与利益,所以也比较的棘手。在我实习的期间就有一位土地所有权的纠纷。早年由于土地不挣钱而且还要向国家交地税所以有些农户就把土地借让给他人种,但由于近几年的土地收益不较大,农户就像人家索取土地,但由于土地一转过所有承包权了,别人不给双方就产生了纠纷,但是在胡所长和李主任和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在原有的四亩土地中拿出一亩分给原有土地的所有人。最后这一纠纷才完美的解决。
这次我们主要是去了解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状况、心理状况,并宣传最新的法规政策。但是场景没有我想象的那么温馨,刑满释放人员在生活窘境面前,再三请求政府给他更多的社会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只能唯唯连声。离开刑满释放人员家里后,我一直在反思,这样一次访问,是否能真正解决刑满释放人员遇到的问题呢?在政府政策如此周到的情况下,在更多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安置帮教工作是否能像预期那样使人员归正、社会稳定呢?这一串疑问的 解决有待时间,也希望安置帮教这个好政策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这次走访本是一件司法所里很平常的工作,但是并不是走访本身的内容,而是参与其中了解的一整个司法所的执法过程和程序让我受益匪浅。在后来的学习中我了解了一般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主要参与七个阶段: 第一阶段:接受阶段。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矫正对象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第二阶段:监管阶段。与矫正对象工作者签订协议书,与矫正对象谈心,督促矫正对象工作者履行监护职责。第三阶段:管理阶段。对不服从者采取训诫等措施。第四阶段:教育阶段。保持与社区矫正对象联系,对矫正对象进行政策培训或者督促其实践活动。第五阶段:社会保障。为矫正对象提供再就业的机会。第六阶段:考核及奖励。建立考核制度,对矫正对象进行处罚、奖励。第七阶段:解除阶段。对于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给予解除处罚措施。
顶岗实习的收获及体会
在司法所,除了去旁听是学习法律及行政执法的好方法之外,对于所内的一些卷宗的阅读也是了解和学习行政执法的一个很好的方式。通过大量的卷宗阅读,我也逐渐对于司法所的执法内容有了较深入的了解。更重要的地方是,我深刻地领会到了预防矛盾产生的重要性,体会到适时地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如《社会治安处罚法》和《公民道德纲要》)的重要意义。课程实习总结及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的大学生就业从过去的分配时代到了自主寻找时代,而现在的就业形势很不乐观,社会需要有工作经验的条件,这对于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假期实习尤为重要,它不单是对自己工作经验的一种积累,还能够让自己明确以后的发展方向,对提高自身能力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同是也是社会安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基层人民调解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升级,最终矛盾演变成犯罪。不 但当事人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好基层人民调解 制度,对于摆脱司法的繁琐、节省司法成本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发展好基层人民调 解制度的过程中能使群众逐步抛弃“法”即“刑”的观念,接受法律,形成法律意 识。通过为期五周的实习了解了司法所的基本工作况。通过实践对法学这门学科有了更 进一步的认识:法学做为一门人文科学相对于自然科学更多了主观性、社会性。因 此在实际的工作中不得不考虑人的意识对工作的影响,解决问题时不能单从枯燥无 味的法律条文入手,需要在自己充分撑握的前提下将法律条文结合法学原理,针对 当事人的情况将其通俗化、人性化。在实际的工作中检验了自己所学的知识,用自 己撑握的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积累了工作的经验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 基础。同时也让我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之处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由于我们之前都是毕业于其他不同的专业,对法律知识的严重不足,经过在学校的一学期的学习掌握的还是不是很好,到实践中就显得尤为突出
2、再则就是我们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社会的生活经验还很不足,一些与人相处和打交道的方式方法还都不懂,这样就会耽误工作
3、最后就是口才的贫乏。由于之前都是在学校的学习每天打交道的都是自己的同学和老师。但是在实习期间我们每天面对的人都是形形色色的,所以就感觉自己的口才笨拙。
另外由于工作对象的不不特定 性,所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多而杂。这就要求拥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对各种法律法规 做到烂熟于胸。在学习法律法规时单从文字上往往很难准确把握并记忆。而通过实 际案例的分析,有利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印象的加深。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应注 意改进方法。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一件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往往是多方面的。如何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合理的引用。对于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是必不可少 的。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梳理、合理的引用涉及到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等法理问 题,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应对此方面的知识、能力做相应的加强。
7.飞行员辞职的司法实践探究 篇七
鉴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地位, 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赋予了劳动者两种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即通俗所称的辞职权, 分为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法律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而赋予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既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 也是单方解除合同的唯一条件, 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给付都只是单方行为, 不影响合同已解除的法律效力。如二中民终字11440号判决书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六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即时解除, 即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 即可立即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有过错的还需依法补足劳动报酬等。如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38号判决书3。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服务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绝大多数是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 法院在认定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时, 普遍将其认定为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因此, 劳动者虽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种违约情形时, 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反服务期条款 (又称必须服务期) 是飞行员劳动纠纷类案件的重点违约情形4。对于服务期的概念法律虽未做明确界定, 但在《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了服务期适用的情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军转飞行员外, 我国目前飞行员培养模式几乎都是“订单式”培养。由航空公司与身体条件合格的潜在飞行学员订立合同, 全程负责其从航空飞行学院到飞行训练等一切培训费用, 并约定在劳动者学成后进入该航空公司服务。这种培训费用的支出是为了对该劳动者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 以便胜任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飞行工作。因此这种培训费用成为了双方约定服务期的实际基础。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服务期与违反服务期条款的违约金责任, 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由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 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服务期时, 又该如何处理呢?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认为双方对必须服务期的约定在“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款内, 因此必须服务期应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 即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据此可得, 劳动者虽得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其解除行为必然违反了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的必须服务期, 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飞行员向原航空公司支付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对于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应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以上是对违约金支付金额的约束, 任何约定的赔付方式都应以以上法定约束条件为限制。
对于培训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的通知》 (法发 (2005) 13号) 规定在审判工作中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 处理飞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即“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 原则上以飞行员初始培养费70万为基数, 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 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 以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 最高计算十年, 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45岁以后再从210万元开始, 以70万元为基数, 以年均20%递减计算补偿费用。”
综上,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一种情形, 对于违反服务期并直接约定违约金金额的,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形, 对于违反服务期但未约定违约金金额, 或者仅以培训费用为基数规定违约金计算方法的, 违约金的计算应以培训费用为基数, 若无法确定实际培训费用, 则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培训费用。对于基于培训费用确定违约金计算方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由此可见, 违约金与赔付培训费用两者虽名义不同, 但实质相同, 培训费用是违约金产生的前提条件, 违约金是违反培训费用之下的服务期条款的必然结果。因此违约金与培训费用的赔付不应该同时适用。如一中民终字08282号5、沈中民五终字第2635号6。
但在司法实践, 虽然以上原则被普遍接受和广泛应用, 也不排除在具体案件中的例外情形, 少数法院在审理个案时, 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综合案情整体评判时, 酌情双重适用违约金与培训费用的赔付。如乌中民五终字第390号。7
四、各类档案材料的移转
依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三中民终字第03728号8。
对于飞行员的各类技术档案、健康档案及出具安保评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 从性质上说, 这些档案文件的移转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和政策性规定, 而并非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法院有权不受理此类诉讼请求。如浙甬民一终字第452号9, 如三中民终字第14541号10。但是, 出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角度考虑, 绝大多数法院认为理应合并审理。鉴于飞行员其从事职业的特殊性, 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华东地区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判定原航空公司应当为辞职飞行员办理转移其重新就业所必须的飞行档案等专业档案和材料, 以保证其再次顺利就业。因此航空公司应当将飞行员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空勤登记证连同视为附随义务的安保评价交中国民用航空相应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如青民一终字第1405号11, 如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38号12。
五、不足及改进建议
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力更强。从《劳动合同法》条文中可以明显地发现, 立法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满足一定工作年限、距离退休年数较近、工作满一定期限未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以无固定期限对抗弃劳动者利益于不顾的用人单位的随意裁员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约束用人单位的权利, 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然而, 司法实践中却将其合同期限强刻板地认定为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这样的认定明显不利于对身处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明显违反立法本意。建议最高法出台相应合适的司法解释,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认定作出正确的、真正有利于劳动者的规范与裁判指导。
服务期的认定方面, 对于有培训费用投入且未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合同, 法院将其期间直接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间, 这种概括式的认定不免有失偏颇。对于“订单式”飞行员而言, 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异于一根束缚飞行员劳动者一辈子的绳索, 直到退休方能解放出来, 但凡在退休前想行使自由择业权, 就必须为之付出违约金赔偿。这种概括式认定的后果将是所有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且未约定必须服务期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数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的牺牲。在此方面, 建议最高法出台有关司法解释, 参考部分优秀学者的意见, 以培训费和劳动者月工资比例为基础, 确定服务期期间, 以此修正现行违约金规则。
摘要:如今飞行员辞职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屡见不鲜, 由此为导火索而引发的一系列返航、罢飞等新闻事件更是夺人眼球, 在如此尖锐的劳资纠纷的背后, 究竟潜藏着哪些具体难解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 以近年来102起飞行员辞职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为第一手材料1, 对辞职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的热点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以揭示案件背后的法理及司法实践中的法院态度, 并对后者存在的不妥之处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飞行员辞职,航空公司,培训费用
参考文献
[1]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
[2]关怀, 林嘉.劳动法第四版21世纪法学教材.
[3]冯彦均, 王天玉.劳动合同服务期规则的适用——以东航返航事件为切入点[J].当代法学, 2009.4.
8.贺州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篇八
一、贺州市司法行政队伍基本情况
(一)编制使用情况
贺州市下辖5个县(区、管理区),核定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233名,事业编制26名。现在职干部职工225人,其中,公务雇员2人,公益性岗位56人,自行聘请人员1人,辅警员83人。核定领导职数市本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现实有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现实有4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现实有12名。各县(区、管理区)司法局机关共有科级领导职数19名,现实配24名。
(二)基层司法所队伍情况
贺州市有61个基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250人,其中,政法编制人员114人,地方行政编制4人,工人编制2人,公益性岗位56人,辅警员83人。在职在编人员占总人数48%,公益性岗位占总人数22.4%,辅警员占总人数29.6%。共有科级领导职数36名,现实配53名。在职在编人员中,30岁以下17人,占14.2%;30-40岁26人,占21.2%;40-50岁51人,占42.5%;50岁以上26人,占21.2%。
(三)文化、年龄、结构情况
225名在编人员中,研究生学历6人,占3%;大学本科学历96人,占43%;大学专科学历93人,占41%;中专及以下学历30人,占13%。具有法律专业的105人,占47%;其他专业120人,占53%。30岁以下的32人,占14%;31-40岁47人,占21%;41-50岁99人,占44%;51岁以上47人,占23%。
二、贺州市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做法
(一)以学习培训为抓手,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综合素质
近年来,市司法局先后开展了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思想教育活动,提高了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针对不同岗位的业务需求,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业务学习培训活动。2011年以来,举办各类培训班617期,培训人数146059人次;选送124人参加上级部门举行的培训;2013年,市本级开展了“科长讲堂”活动,全市司法行政队伍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不断得到提升。
(二)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促进司法行政队伍规范化建设
把建章立制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来抓,严格落实党支部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把手定期与干部谈心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中心组学习等制度。通过建立《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执法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规范了司法行政队伍的行政行为,使人员管理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到了有章可循。
(三)以教育整顿为契机,铸造风清气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结合党风廉政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等活动,认真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先后组织干警到市检察院、钟山监狱等进行警示教育,在教育活动中通过采取集中学习讨论、查摆存在的问题、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形式,边整边改,以整促改,铸造了风清气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四)以目标管理为载体,营造司法行政队伍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科学设置工作目标,统一格式标准,架构科学的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了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争先进、创先进、促先进的浓厚氛围。 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在政治素质、纪律作风、业务水平、社会形象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据统计,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获全国表彰奖励的集体4个、个人10名,其中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二级英雄模范1名,获全区表彰奖励的集体18个、个人49名。
三、贺州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机关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司法行政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高学历层次人才比例较低,学习意识不强、知识更新速度较慢等问题比较明显。二是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法律专业人员占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员总数比例增长缓慢, 53%的工作人员所学专业知识与从事的法律工作脱钩,学非所用。三是司法行政系统待遇偏低。部分干警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在政法系统中地位低、职能软、待遇差,工作积极性不高。尤其是一些公务雇员和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大安心工作。四是司法行政队伍流动不畅。近10年来,市本级公开招录公务员9人,从系统内科级提拔为处级干部的3人,极少从司法干部中选调人员到其他行政机关工作,“进出口”渠道不畅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二)基层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基层司法所编制人员少。目前,平均每个司法所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到2名。如昭平县黄姚镇有6万多人口,但黄姚司法所只有2名司法行政干警和2名辅警,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与全镇总人口比例约为1 ∶ 12500。二是基层司法所工作条件差。部分基层司法所没有配备交通工具,有的甚至连摩托车都没有配备,平时办案干警只能“私车公用”。三是基层行政干警上升平台有限,有部分司法所长年龄已超过50岁,提拔机会已很少,工作没有激情。四是工作压力大。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不断增加,部分乡镇司法行政干警还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有时多项工作同时要处理,工作时有冲突,“干东抓不了西,跑南找不着北”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法律服务队伍方面
法律服务队伍人才短缺,发展后劲不足。一是具有执业公证员资格的人员缺乏,目前全市执业公证员仅10名,有的县区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仅为1-2名,难以满足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二是律师队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有的律师价值取向偏离,向钱看、为钱办案;有的律师脱离组织,社会责任、奉献意识不强;有的律师为帮当事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此外,律师队伍中人才流失严重,“北上南下”的现象仍难以有效制止,具有高学历的大学毕业生难以引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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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区矫正队伍方面
截至2013年3月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在编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共有73人(含兼职),在全市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90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约为1 ∶ 10。在社会矛盾日趋突出的社会转型期,社区矫正专业力量远远无法满足工作需求。同时,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人数也严重不足、素质参差不齐,且履职时限无明确规定,造成志愿者队伍体制机制混乱,管理困难,作用不大。
四、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以深入开展为民清廉务实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一是突出理想信念教育。着力抓好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先进的理论武装全体司法干警的头脑,力争在政治理论素质与修养方面有较大提升。二是突出作风建设。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检查司法行政干部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和廉洁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机关干部中存在的纪律松弛、自由散漫等现象。教育机关干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四风”“六病”等突出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三是突出诚信执业、服务为民教育。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树立诚信守法、维护正义、服务社会的执业理念,加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加强监督和管理,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法律服务信用管理平台。积极鼓励优秀律师、公证员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四是突出服务基层、促进和谐。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推进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全区统一招考、定向培养的方式,为基层司法所储备人才。同时不断总结探索基层司法队伍建设的管理方法、模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一是努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教育司法干警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深入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注重实践锻炼,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不断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立功创模、创先争优等活动,总结推广司法行政工作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干警比学赶超、争先创优,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司法行政改革,结合司法行政队伍实际,以强化教育为先导,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监督检查为动力,以严肃惩治为手段,以加强党的领导为保障,基本建立起司法行政系统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和比较完备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司法行政领导班子建设
一是着力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的领导科学水平。进一步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领导集体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二是认真落实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年轻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用人导向。四是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头做好群众工作。将司法行政工作重心转到基层,转到群众需要的第一线,不断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
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把法律知识、法律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培育一支知识复合型的干警队伍。积极探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层司法所长和法律服务工作者5年内轮训一遍。争取到2015年,全系统干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到100%,科级干部达到95%以上,基层司法机关干部大学本科以上比例明显提高,新招录人员全部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研究生、法律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明显增加。
(五)加强保障机制建设,建立管理严格、充满活力的司法行政干部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照《公务员法》要求,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严格执行“凡进必考”的原则,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作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制度,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想方设法破解人员编制少、机制体制不尽合理等突出问题。对空缺的专项编制,及时通过公开招录公务员、机关在职干部调整交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选调生补充等多种途径补充解决;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等途径缓解社区矫正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大力推进司法行政队伍规范化建设,在职能、机构、编制等方面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向工作一线倾斜。
(作者单位:广西贺州市司法局)
9.司法所个人述职报告 篇九
一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按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自觉服从组织的各项安排,开扩创新,扎实工作,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做一汇报:
一、主动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要做好各项工做,就必须主动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下的新要求。
(一)、主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一年来,我能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特别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了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清晰了工作思路,鼓足了干事的尽头。通过学习我深深体会到: 只有不断学习,个人素质和理论水平才能不断提高。
(二)、加强业务学习,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根据自己岗位职责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信访条例》、《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物权法》等相关书籍。特别认真学习了与人民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土地法》、《退耕还林条例》,为自己胜任本职工作普法依法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此外,还主动与领导沟通,学习处理农村纠纷和办理
具体事物的方法,并将所学用于工作实践。
二、兢兢业业,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我主要负责普法依法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及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
(一)、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治观念。
2、对农民法制教育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法律素质。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和引导广大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
3、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流动人口法律意识、法制观念。
通过普法宣传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增强。
(二)、认真细心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
通过每月、每季度的回访,及时掌握了刑释解教人员的最新动态,并做好了谈话记录等资料归档工作。能在重大节日特定上门,对其帮教。做到了不漏管、不脱管。使全乡两年内11名刑释解教人员没有重新犯罪,并且能在社会上踏实工作,为社会创造财富。
四、存在问题。
(一)、理论、业务学习不够,工作中感到自己困惑 迷茫
(二)、具体工作的实际处理能力不够,遇事不能独立完成。
(三)、对农村调差研究部够,导致工作难度大。
10.司法所的实习报告 篇十
一、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是司法所最基本的工作。法治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二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只通过普法教育让公民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公民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在实习期间,从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例了解到基层人民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深感普法宣传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实习期间就普法宣传开展了如:3.8妇女节法制讲座、农民工维权法制墙报等实际性的法制宣传工作。面对基层社区堪忧的法律现状,我实习所做的工作显的如此杯水车薪。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么一个问题:居民的法律意识
应该怎么样去培养?经济发展了,法律意识才能上去吗?我们要不要针对居民进行一场思维传播,用我们自己的声音去传播法律,这样做作用能有多大我在思考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司法工作者的不断努力。5月10日,我们在光霞社区宣传拆迁相关法律政策,其中七户人家打算找法律依据来抵制拆迁,索要高额补偿。宣传人员热情接待,从我区拆迁政策的解释,到历史及地区拆迁政策的比较,再到目前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再深入到投资回报等,力求深入浅出,耐心细致地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经济法律课,通过二个小时的讲解,使他们认识到我街拆迁政策的人性化,欣然接受拆迁还建方案,工作人员趁热打铁与负责他们拆迁工作的责任人及时联系,第二天就顺利签订了拆迁协议。
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是司法所的重要工作之一。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中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依法解决干群矛盾和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调处民间纠纷; 指导村级调委会的工作;解决跨地
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矛盾纠纷,设立协调方案,调防结合,落实协调措施;承办上级交办的疑难问题,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办事处内。
为了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司法所每个月都会在全办实施定期的矛盾排、调解工作。在实习期间有幸参加了司法所每月一次的定期矛盾排查、调解工作。在对全镇进行的矛盾排查中还参与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基层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拆迁纠纷、婚姻家庭、财产债务、相邻关系等方面。其主在成因在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往往在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后矛盾纠纷就会得到解决。为此我在想:农村要怎么样的法律?我们送法下乡,送什么法?送《刑法》、《经济法》?送最需要的法——与人民群众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实习还掌握了一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首先,法律知识要系统掌握,知识面要广才能应对各种复杂矛盾纠纷;其次,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再着,就是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同是也是社会安
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基层人民调解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升级,最终矛盾演变成犯罪。不但当事人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好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对于摆脱司法的繁琐、节省司法成本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发展好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过程中能使群众逐步抛弃“法”即“刑”的观念,接受法律,形成法律意识。
基层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办事处调解中心、社区调解站和专业调解委员会。办事处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参加的综合体,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对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提高调解委员会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调解质量等都由司法所指导。
实习期间参加组织村调委会成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卷宗进行归档的实际操作。从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工作中了解到基层纠纷的一些特点: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三是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储备。3月5日上午九点 ,张家湾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同街综治办、土地办相关负责人在长征社区会议室,展开有关武汉东明汽油机厂的拆迁补偿的纠纷协调会。应东明汽油机厂委托代理人的强烈要求,街办事处李高兴书记也亲自到场,参加旁听,见证纠纷的是非曲直。通过几轮的做思想工作,东明汽油机厂的代表和长征社区都认同了我们的观点,暨同意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和拆迁公司进行进一
步的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在金额上达成一致,则通过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三、法律咨询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是怀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法律咨询这方面的工作在实习中遇得比较。只遇到一起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咨询,这或许和基层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欠缺有很大的关系。不能因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而对基层法律咨询工作的放松乃至懈怠,相反更因得到加强。在基层没有法律服务所建制的情况下,司法所更应探索如何为群众进行法律服务,帮他们排忧解难。只有在通过公民的切身体验用法律维自己的权益后,才能更加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工作
安臵帮教工作,是指在工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规定期间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二是对刑期释解教人员予以就业前过渡性安臵工作。
11.浅析坦白从宽的司法实践 篇十一
关键词:坦白从宽;涵义;司法实践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高。2011 年2 月《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正式写入我国刑法,体现了我国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做法,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坦白从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坦白从宽的涵义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坦白”没有确定的概念。2011 年2 月《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刑法》第67 条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的规定即关于坦白的具体表述,弥补了以前的缺陷。
理论上认为,《刑法》第67 条前两款的规定,是关于自首的规定,而从《刑法》第67 条第3 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情形。①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的规定设置在自首一节中就说明了坦白与自首存在关联。坦白与自首均具有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司法侦查机关节省资源,提高了案件侦破的效率。因为两者的一些不同的区别,刑法量刑方面对自首与坦白作了明确的区分,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坦白则只能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与坦白看似区别不大,但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准确区分自首与坦白,不能混为一谈。
二、坦白从宽的司法实践
近几年来,我国正在从形式法制向实质法制转变,不断地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律更逐步的专业化精细的融入人们的生活中,然而人们对自己的权益更深度的认识以及去追求与维护,同时也对国家公正公权力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坦白制度从酌定从宽到法定从宽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体现了我国与时俱进的法律变革思想,要想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坦白从宽,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把握坦白的时间
犯罪分子只要正确的坦白时间,只有两个有效时间段:第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的时间; 第二个是审判阶段的公诉时间。我们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可以看出坦白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及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犯罪分子到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侥幸心理,采取观望态度,不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犯罪分子根据各种证据感到没法继续隐瞒下去,在法庭上这时候才向法官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犯罪情况及情节,此时坚决不能认为这是坦白,如果被告人在庭审中一切依据让自己无法隐瞒下才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这只能属于当庭自甘愿认罪情节,才能根据实际犯罪情况和自己坦白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在如实供述之后又翻供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者有意阻挠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视法律如儿戏,此情形不能认定为坦白,否则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如果犯罪分子在符合坦白成立的时间要件节点上坦白,又如实供述的提起公诉,此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坦白。所以对坦白的时间认定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具体操作,不能粗心大意。
(二)注重对“可以”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对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规定为“可以”量刑情节,“可以”量刑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于坦白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②即是说,并非对每一坦白的犯罪人都一律从轻处罚,而是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罚。究竟对坦白的犯罪人是否从轻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全案的情况决定。即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求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其次,要分析坦白的具体情节,要根据犯罪人对他人及自己的人身危险性和自己的悔罪程度,同时也根据犯罪的对社会造成成的危害程度及犯罪的客观条件,决定是否从宽处罚。由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和残暴、情节非常恶劣、后果也是非常的严重的犯罪,即使具备了一切坦白情节要点,根据罪责刑一致规则,也可以不予从宽处。
(三)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理解
司法机关追诉该犯罪分子所有犯罪行为并给于是否从宽处理的客观依据是:是犯罪分子被抓被动的归案,看自己能否有诚意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就是坦白成立必要条件,就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求实事求是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自己的罪行。众所周知,中国是个人情关系很重的国家,很多犯罪分子注重哥们义气,喜欢替别人顶罪,也可能受到威胁代人受过,所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替别人顶罪。而现实社会中,很多人违法犯罪后,害怕受到刑事制裁,在向司法侦查机关陈述时喜欢避重就轻,讲一些无关紧要的犯罪事实,更有甚者歪曲客观真相、编造事实情节,企图逃过法律追究。所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供述自己的所有犯罪罪行,不能采取欺骗手段来应对侦查机关。而在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包括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包括自己所知悉其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另外,犯罪人对所供述罪行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认定,因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在归案后,希望审判机关能对自己从轻处罚,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更是行使辩论权的具体体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要求,有助于維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更能体现刑法保护人权的目的。
(四)如实掌握从轻和减轻
大家都知道刑法中每个罪名都与之相应的法定刑,而法定刑一般都是一个处罚的幅度,并无具体的刑期。从轻处罚,应该在法定刑的规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应是处于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该从轻处罚就从轻,该减轻处罚就减轻,做到不偏不倚,维护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平。
结语
以上分析了坦白从宽的涵义,简要阐述了坦白从宽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以期能对坦白从宽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适用起到重要的作用。现在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受到多种思潮的影响,要完善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坦白从宽,加强国家、社会各方面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多管齐下,不违背坦白从宽法定化的初衷,更好的为人民大众服务。(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段启俊、刘源吉:《《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坦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
②张鑫 王英杰:《犯罪概念的探究——以刑法的谦抑性与刑事一体化为视角》,载《公民与法》2012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龙宗智:《论坦白从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3]张正君、钱进、张东伟:《坦白从宽政策应在刑事立法中充分体现》,载《检察日报》2010 年8 月16 日第4版。
[4]樊崇义:《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5]吴宗宪:《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2.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司法防控 篇十二
关键词:防控,黑社会
司法防治在治理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综合防控体系中是最直接也是效果最显著的方式。利用司法手段, 能够最直接地打击犯罪, 最权威地震慑犯罪, 从制度上保障政府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其组织性、暴力性, 对社会危害极大。对于这种严重的犯罪形态, 必须施以重典严厉打击。目前我国对于该类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于这样一个构成复杂且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来说, 仅仅通过上述几个法律规范加以约束, 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上述规定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罪名设定不合理、处罚较轻、没有规定财产刑几个方面。“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入境发展成员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涉黑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呈多样化发展趋势, 单单是上述三个罪名远远不能涵盖当前涉黑犯罪的全部犯罪形态。
而根据罪行法定原则, 一些具有黑社会犯罪性质的犯罪行为不能被类推定罪, 只能按照一般犯罪处理, 导致了对涉黑犯罪的打击不力。例如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 介绍、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资助, 单位为牟取暴利进行涉黑活动等等, 这些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性还是行为特征上都具有涉黑犯罪的性质, 但由于刑法并无明文规定, 只能按普通犯罪处理。要使防控涉黑犯罪有法可依, 就必须对现行刑法中关于涉黑犯罪的罪名体系进行完善。
首先, 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特点, “增设‘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介绍、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 以适应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其次, 增加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将单位纳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体范围。对单位处以罚金, 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再次, 增加兜底性条款, 堵住法律漏洞, 增强刑法的操作性和实用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 这种犯罪除了犯罪手段暴力、残忍, 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以外, 还向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渗透, 形成对整个社会的“黑色威胁”。对于该类犯罪, 应当处以相应较重的刑罚, 才能更好地整治和威慑犯罪。然而, 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员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为了严厉打击涉黑犯罪, 更好地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应当适当提高对该类犯罪的量刑幅度, 特别对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从严从重惩处。如前所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根本目的是牟取巨额经济利益。因此在打击该类犯罪的时候, 应当增设财产附加刑, 让犯罪分子无利可图。将罚金、没收财产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附加刑已经被广泛使用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之中。“美国《有组织犯罪控制法》规定, 对黑社会犯罪处以高额罚金, 并处没收全部犯罪所得。意大利1992年公布的特别法令第306条规定, 黑手党在判刑时若无法说明所得金钱、物品、资产的来源, 或其对财产的支配显然与收入不成正比时应予没收”。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的相关立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法尚未对涉黑犯罪所取得的财产科以刑罚, 这对于打击该类犯罪是相当不利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违法所得应当没收全部财产, 使其永无翻身之时, 加大其违法成本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
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有着严密的组织性, 通过严格的帮会门规将成员联接起来
组织领导人员基本上都是极具经验的犯罪分子, 有的甚至在国家司法机关担任过公职, 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 有些涉黑组织甚至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 大大增强了组织的隐蔽性。同时, 涉黑案件非常复杂, 犯罪所涉及的领域、人员广泛, 取证难度很大。如果仅依靠一般的侦查力量, 很难将涉黑案件彻底侦破。因此, 必须组建专业的“反黑”队伍, 与涉黑犯罪进行长期的斗争。建立专业“反黑”队伍首先要从人才入手, 积极引进和培养思想过硬、业务过硬的高端人才;其次是配备专业、先进的反黑设备, 利用高科技与犯罪分子周旋;再次, 必须保障充足的资金, 一是实现高薪养廉, 二是从经济上保证反黑队伍的高效运作。
三、坚持高压态势
涉黑犯罪具有极大的反复性, 如果打击不彻底, 非常容易死灰复燃。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工作中, 如果一时严厉, 一时宽松, 很容易给涉黑犯罪的复辟留下可乘之机。改革开放后, 我国政府一直对涉黑犯罪加以严厉的打击, 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成果。尤其是近年来重庆的“打黑”斗争, 展示了党和政府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要从根本上遏制涉黑犯罪, 必须将“打黑除恶”的工作坚持下去, 并且将其常态化, 形成日常工作的机制, 狠抓不懈, 在预防新犯罪的同时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
参考文献
[1]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中国大陆黑社会 (性质) 犯罪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2]阮方民, 王晓.有组织犯罪新论——中国和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治研究[M].浙大学出版社, 2005.
[3]卢建平.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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