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机构认定通知(精选13篇)
1.安全培训机构认定通知 篇一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资料由张家口左奇人才网()整理发布:张家口人才网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各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张政〔2011〕14号),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方便社会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实现就业再就业,现就开展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3.具备承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4.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5.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6.熟悉职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7.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8.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二)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相应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学制教育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4.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学校毕业生毕业率达到90%以上,9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6.学校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指导学校围绕行业企业用工需求,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
7.学校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
8.学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费合理。
三、工作任务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
(二)企业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
(四)创业培训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四、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有意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填写《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可到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附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组织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
(2)书面申请。申请需写明机构的性质、规模、师资、制度建设及近三年的培训情况和收费标准等;
(3)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场地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场地应提交租赁协议;
(4)设施设备基本情况(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5)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附教师学历证明、资格证的复印件)。
(二)认定原则。全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属各类职业院校、各培训机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也可根据培训任务,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其他县区属各类职业院校、各培训机构直接向属
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认定方法。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需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进行。
五、具体要求
市属各类职业院校、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申报材料务于11月2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抓紧组织落实。认定后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务于12月5前向市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备案。重新认定后的市本级和县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市局将汇总后下达通知予以公布。
联系人:苏晶 刘芳
联系电话:2018740
2.安全培训机构认定通知 篇二
为做好我国专业工程师认定工作,与国际专业工程师认定工作接轨,同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在中国科协指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的规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启动了材料成形与改性工程师职业水平认定工作。为提高参加材料成形与改性工程师(热喷涂专业方向)认定工程师的水平,保障认定工作有序进行,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将对从事材料成形与改性(热喷涂专业方向)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培训后的学员可参加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统一组织的考试,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统一印发的材料成形与改性工程师(热喷涂专业方向)证书。具体事项如下:
培训及考核要点:
(1)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材料成形与改性(热喷涂专业方向)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掌握、熟悉和了解的机械工程、专业基础的知识及技术能力,道德规范等。
(2)基本技能培训与考核材料成形与改性(热喷涂专业方向)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掌握、熟悉和了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综合技术能力,重点培训和考核其解决实际工程技术问题的综合技术能力。
培训及考核依据:培训与考核以《大纲》要求的知识点为依据。
报名条件:申请人的学历及工作年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1)具有材料成形与改性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材料成形与改性领域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2)具有材料成形与改性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材料成形与改性领域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3)具有材料成形与改性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材料成形与改性领域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4)具有材料成形与改性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材料成形与改性领域相关工作。(5)专业认证通过专业毕业生(机械类或材料类专业已通过认证专业有效期内的毕业生)或取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见习工程师资格的在上述要求条件中相应减少1年。
时间:2016年11月16日报到,17~18日培训,19日考核
地点:武汉
费用:考核报名费400元/人,培训费500元/人。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餐费50元/餐/人,住宿费218元/间
本次培训限额20名,额满即止。
联系电话:027-83614523 027-83641631 13971036507 13307111792
联系人:段金弟 夏敬忠 张帆
3.安全培训机构认定通知 篇三
(建市[2007]2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
(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查程序
(八)受理审查
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二十)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二十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二十七)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二十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略)
4.安全培训通知 篇四
为提高局属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保卫干部工作能力和素质,保障师生员工安全,我局拟对各单位分管领导、保卫干部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人员
局属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保卫干部
二、培训时间
从今年20xx年6月19日起,利用两个月时间,安排在每周五(14:30时至17:30时)开展培训工作。
三、培训模式
面授、实操、交流、考察。
四、培训专题
(一)学校安全工作指导。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
(三)国家安全与反恐工作。
(四)安全生产和校舍安全。
(五)学校(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技巧与方法。
(六)消防、交通安全教育。
(七)学校灾害气象常识。
(八)校园危机事件应对和防范。
五、培训地点
广东华侨中学多媒体室。
六、考核
培训后,对学员进行考核。
七、请各单位于6月18日前填好《广州市教育局属单位安全工作培训班报名表》送我局思想政治教育处,并请参加培训的人员于6月19日下午2时30分到广东华侨中学多媒体室报到。为保障师生安全,请参加培训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校外。
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常见问题 篇五
资质认定审查过程中一般要遵循4个评审依据——国际标准CNAS-CL01中的认可准则—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等同ISO/IECI7025:2005) ;在今年8月1号已发布最新版、将在2016年1月1号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根据以上标准,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部主任饶红凭借多年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实地经验, 向我们介绍了外审过程中一些常见的问题。
检验人员技术水平低
检验人员是检验活动中最活跃的要素, 因此必然要考虑其能力以及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旧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强调: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该熟悉《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 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其中, 检验人员应重点掌握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检验方法原理、质量控制要求, 以这3点为基础, 总结出的如下问题:
1.未做好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目前很多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只进行了书面培训, 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却缺少实际操练。例如, 当操作台上酒精灯打翻时, 很多检验人员不知正确的处理方式;安全设施无定期维护核查, 如洗眼器、紧急喷淋、生物安全柜等;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如做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不戴防毒面具, 不戴橡胶手套直接用手接触化学试剂等。若发生实验事故, 对检验人员造成的伤害将无法预测。
2.未掌握检测方法原理:食品检验机构在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时, 只培训检验方法标准操作步骤, 不培训原理, 致使在微生物致病菌检测中, 检验人员只知道生化反应应所该产生的现象, 并不知道产生此现象的原理;在理化检测中, 很多检验人员只知道前提取操作步骤, 不知道添加试剂的原因, 也无法处理提取过程发生的异常实验现象。
3.质量控制要求未达标:普通检验人员并不懂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以及实验中的试剂空白、样品基质空白、加标回收等作用, 判定原则不清楚、无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微生物检测中不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阴性、阳性对照进行检测。
4.培训效果评价方式单一:检验机构在对检验人员进行考核时, 只采取书面考核和口头提问等方式, 很少使用操作考核、人员监督等行之有效的能力考核方式。操作考核即让检测人员进行实地操作, 考察其真实的检测能力, 是效果显著的评价方式。人员监督即质量监督员进行监督, 质量监督员由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授权或任命, 由熟悉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监督人员数量足够且能保证每个检验人员都能被监督, 该类人员的知识范畴应覆盖检测过程中的所有专业领域, 如微生物领域中的微生物经典培养法检测、分子生物学检测等;理化领域中的常规理化、元素、农残、兽药、添加剂等。人员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质量控制实验出现不满意结果人员、发生客户投诉人员以及操作新标准或发生标准技术性变更的检测岗位人员。为实施充分的人员监督, 可采取制定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的方式进行。
环境设施不满足要求
在大型综合机构的食品检验室中, 设备配置不满足要求:设备没有专用于食品分析, 与其他检测设备 (玩具、机电) 混用;常量分析与痕量分析设备混用;微生物检测中培养箱配备不正确 (缺少恒温水浴培养箱) ;局部环境不满足要求;天平室只有温控设施, 但无湿度控制措施;标物配制区域未隔离, 无温控条件;微生物检测区域, 培养基配置与洗刷灭菌区域混用;理化高温区域与前处理区域未隔离;无机前处理与有机前处理区域混淆等。
检测方法验证及方法确认概念混淆
检测方法验证是指实验室首次使用一个标准方法和方法变更时, 需提供证据证明该方法能正确使用。此过程由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组织策划, 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理论知识, 并能做好检测方法培训与考核记录, 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点要素:1.新方法需要的设备种类、数量、精度、测量溯源性是否满足要求;2.新方法需要的设施与环境条件是否达标, 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是否文件化, 并有相应验证记录;3.所需要的检测材料、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等是否获得并满足要求, 浓度规格能否满足标准规定要求;4.检测方法是否需编制作业指导书;5.是否编制检验记录表格。
对于食品微生物检测, 在进行方法验证时, 应尽可能采用自然污染或人为添加目标微生物的样品进行实验;对于食品理化检测, 应以标准给出的方法性能指标为依据, 用实验数据说明新方法满足了标准规定的检出限、回收率、精密度、校正曲线线性、测量不确定度等要求。不论微生物还是理化检测, 最后的步骤都应以实际样品出具典型报告, 证明检测经历, 参加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证明能够正确使用新标准。
6.安全培训通知 篇六
为了进一步贯彻集团公司大干百天工作方针,确保公司全年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认真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规划》通知的内容及西安市公安局消防局[20xx]9号文件精神,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更好的树立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个人自救能力,商泰公司特邀请西安五进消防知识科对公司全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望各部门提前安排工作,准时参加。
时 间: 20xx年12月24日 星期五 下午 2:00——4:00
地 点:
参加人员:全体人员(各业务部门安全员必须参加)
综合管理部
7.安全教育培训通知 篇七
公司各部门、在建项目部:
根据公司制定的培训计划,保证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十大禁令; 施工现场“十不准”
二、培训时间 2017年3月18日
此次培训为公司2017年培训工作的重点,请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并督促项目部各施工班组参加培训;
三、培训地点
2017年3月18日 玉潭镇花明北路水晶城C座709室
xxx有限公司
8.安全培训机构认定通知 篇八
从上述案例中也可以看出, 对报酬适当性进行判断时也会涉及风险适当性, 因对于金融商品而言, 风险与报酬系两个永远无法分离的纠缠。适当性的概念实际上反映出投资者接受风险之意愿、能力及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2) , 因此, 在假设高报酬必然具有高风险且低风险通常具低报酬的前提下, 风险及报酬实际上是一体之两面, 某金融商品是否能达到投资者预期的投资报酬率, 也可视为风险的一种类型 (3) 。因此, 报酬适当性与风险适当性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二者在适当性判断时经常应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换言之, 在对金融商品的判断时, 也应同时结合检验投资者的投资组合的报酬目标 (4) 。
报酬适当性所衍生的另一问题, 即为投资者是否可主张金融机构所售之金融商品的报酬不符合其期待而要求金融机构赔偿其利益损失。此问题涉及深层的法政策问题。一方面, 投资金融商品皆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 强迫金融机构对所失利益负责, 与金融商品的本质相违背, 亦形同强迫金融机构保证投资之成败;另一方面, 所失利益的求偿应与侵权法上有关纯粹经济上损失以及合同法下有关间接损害的法理相结合, 在民法体系下容许相关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来探讨报酬适当性所应允许的范围, 应较为妥当。
适当性义务, 是指金融机构负有的将适当的金融商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的义务。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指出, 适当性就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1) 。有关适当性义务的最大难题, 在于如何区别“适当”及“不适当”的金融商品或服务, 如何衡量金融商品的风险及报酬与投资者本身的知识和经验、风险承受水平等个人属性的契合度, 并衡平金融机构的义务以及投资者自身的责任, 不仅一直都是立法上的难题 (2) , 也是适当性诉讼中法官裁判案件的难点。
一、投资者的知识、经验认定———认知能力适当性
对于投资者的知识、经验判定, 因人因事而异尚难一概而论, 只能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结合金融商品的特征来衡量。对投资者知识、经验的认定目的是为了判断其是否有能力理解交易的风险及自身所作的投资决定可能带来的后果。各个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素材及思考的方向。
以投资者先前相同或类似的金融商品交易经历作为其在之后的交易中具有投资经验的认定依据, 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我国的钟某诉南航权证创设案中 (3) , 法院经过审查发现钟某“曾进行的权证交易涉及证券市场发行的各种权证”, 因而认定其“是一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权证投资者”。日本的投资者选择权交易败诉的案例中, 法院认为投资者为从事出版业, 有10年以上股市投资经验, 且就关于本案中的选择权交易经验, 第一年交易次数达47次获利430万日元, 第二年交易39次获利250万日元, 故依照此情形看来投资者本身具有投资之财力与经验, 故对其之劝诱并不违反适合性原则 (4) 。
若再进一步思考, 是否能以投资者的其他交易经验来判断该投资者对此次交易具有足够经验?若某投资者全无金融衍生品交易之经验, 能否以其之前普通股票投资的经验来认定其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也有足够的经验?我国台湾地区曾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 “若投资人已有相当投资于基金与股票的经验, 就连动债投资人而言, 则可谓具有足够的投资经验” (5) 。对于上述法院判决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共同基金与连动债之性质与风险有相当差异, 径将其他投资经验纳入投资连动债之适当性考量之中, 恐亦有未洽之处” (6) 。不同类型金融商品之间, 特别是高风险、复杂的金融衍生商品与基础性金融商品的性质与风险差异巨大, 一般投资者对于A股市场具有的丰富投资经验并不代表其对创业板市场或股指期货交易有清楚的认识, 因此对投资者投资经验的过度延伸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凡事总有第一次, 若金融机构无法以投资者的其他交易经验作为索引, 则许多投资者将完全被阻隔于新型的金融商品之外, 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如何在投资者保护与金融革新中进行利益平衡, 适当地控制金融机构所能借用投资者的其他交易经验, 须由司法实践累积经验或由监管机关制定明确的规则以供遵循。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对于投资者的交易经历, 就要求其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1) 。而在中金所提供的“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的模板中, “相关投资经历”这项指标不仅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经历也作为评分依据 (2) 。
投资者对其进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具备的知识, 也能体现其对交易风险的认识。在我国, 投资者要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就必须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3) 。而在没有要求专业知识测试的交易领域, 就要结合投资者的教育经历、从事的职业等认定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已退休的七旬老太发生“存款变保单”的事例中, 显而易见老太不具备区分储蓄与投资保险二者差别的知识水平。在美国的Platsis vs.E.F.Hutton&Co.一案中, 原告作为一名律师, 主张经纪商对其投资石油和天然气有限合伙的适当性进行了口头的误导, 但是法院认为基于原告的教育程度、成熟度, 以及其逐字逐句的阅读过提供的交易契约书事实, 认定其对经纪商不构成依赖。同样在Xaphes v.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Smith, Inc.一案中, 原告律师以及前城市财政部长的身份, 也被法院认定其具有足够理解风险以及所作投资决定的能力 (4) 。
投资者的知识及经验之间也存在一些非必然的联系, 即使不具备专业教育背景, 但是多次的交易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其对交易方面的知识水平。根据投资者的知识、经验来认定其理解风险的能力也许并不绝对符合实际情况, 法律真实的现实性与绝对真实的理想性无法调和。在适当性诉讼中, 法官作出自由心证的依据是理性经济人假设, 即每位投资者必然会运用其所有的能力来为自己谋取最大化之利益。比如上述Platsis vs.E.F.Hutton&Co.案例中的原告律师, 基于律师的职业活动中就包括风险防范和权利维护, 在其购买金融商品时, 也必然会注意到风险及经纪商对自身权利的保护问题。既然投资者自身应尽或能尽之注意较多, 自然可以适当减轻金融机构义务的负担。
二、投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水平认定———风险适当性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水平应有别于对实际损失的承受能力, 后者指因投资造成损失时对本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而前者还包括金融商品的风险是否超过投资者承担风险的意愿范围 (5) 。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的范围体现其投资风险偏好, 若金融机构所售金融商品的风险层次高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则该销售行为不适当, 此为所谓的“风险适当性” (risk suitability) 。美国早期的学者倾向于把风险 (risk) 作为认定适当性的主要标准 (6) , 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裁判也以不符合“风险适当性”为由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英国的Seymour v.Caroline Ockwell&Co一案中, 原告有一笔现金可投资, 但为了避免缴纳英国的资本利得税 (capital gain tax) 并希望取得稳定之固定收入, 依被告的推荐, 原告投资于一境外投资基金 (该基金保证每年15%的获利) 。然而, 该基金的运作并不透明, 最后亦因故倒闭, 原告随即以违反过失侵权法下之注意义务 (tortious duty of care) 以及违反自律机构之适当性规则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本案法官则认为, 由于原告已明确指出其所欲承担的风险为相当于银行定期存款的风险, 而本案的境外基金, 其风险程度显然高于定期存款的风险, 因此, 判决被告败诉 (7) 。
多数学者认为适当性之判断是建立在某个证券购买行为所涉之风险是否符合投资者的财务需求和目标的假设之上, 但是多数时候却并未提出具体的标准来判断特定推荐行为中的风险适当性 (1) 。因此, 对于风险适当性, 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并分类某种金融商品的风险等级以及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偏好, 并提出具体的标准予以评价。
在我国商业银行销售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时,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办法》提出的“风险匹配原则”, 必须要先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且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2) 。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根据其产品评级说明, 将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PR1~PR5, 风险水平排列依次为:很低、较低、适中、较高、高。而对于客户的风险评定有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对于每一个风险等级的产品, 均标示了适合购买这类产品的目标客户。比如对于风险等级为PR4的产品, 由于此类产品不保障本金,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产生较大影响, 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复杂性, 故适合经银行评估为成长性、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 (3) 。对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商品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并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是我国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的通行操作模式。
金融机构对金融商品的风险等级评定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在适当性诉讼中该如何适用, 其分类标准的有效性如何考量, 能否进一步上升到规范意义的层面, 均关系到适当性义务的落实及成效和对投资者的真正保护。
首先, 从金融商品自身的风险而言, 一般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运营风险几类, 同时也可能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然而, 如何以单一的形容词来结合各种风险因素并标明某种商品的风险等级, 是法律及现实的共同难题。而在金融学上, 有一些用来衡量风险报酬与其他因素的关系, 比如我国对于基金风险评价指标有标准差 (standard deviation) 、晨星风险系数 (morningstar risk) 和夏普比率 (sharpe ratio) 。诚然, 这些财务上的方法有助于投资者及金融机构了解其投资的价值以及财务的策略是否妥当。但是这些财务上的模型及评价指标如何转化为具有规范意义的具体标准, 有待考验;而在适当性诉讼中法官是否可以不考量其有效性而直接适用, 笔者持怀疑态度。次贷危机后,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是否可靠已广受质疑。而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自己所作的风险评级, 定性为“内部结论仅供参考”、“本公司不对本问卷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4) 。笔者认为上述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风险评级之准确性确实无法保证, 二是此种表述为银行惯用的免责方式。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 允许金融机构对评估结果免责无异于免除适当性义务, 因此银行“仅供参考”的风险评级结论是法官在判定风险适当性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而鉴于风险评级结论的准确性无法保证, 即允许当事人以证据推翻。
其次, 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实务中都是由投资者自己为自己分类。然而, 此种做法问题在于投资者未必真的自己知悉自己真正的风险偏好或承担损失的能力, 可能夸大或者漠视自己真的风险偏好, 或甚至做出不理性的决定。那么投资者可否推翻之前自己所作的风险偏好的分类来主张金融机构销售之不适当?实务上依赖投资者自行填写问卷后根据一定的公式计算的得分来判断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本就属于较为主观的评价模式, 而由于投资者对自身风险偏好可能有偏见或无解, 再加上问卷本身亦未必具有足够的鉴别度。因此, 对于投资者自身风险偏好分类的有效性, 站在法律的立场, 应予以合理的质疑。因此, 允许投资者在具有足够证据时推翻此前自己所作之风险偏好的分类。
三、投资目标及财务需求———报酬适当性
9.交通安全培训通知 篇九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工作,经研究,决定举办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干部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全省交通运输行业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反恐、禁毒、行业安全管理等业务知识。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培训分二期举行,每期培训时间3天。第一期(6月29日至7月1日):6月29日下午报到,6月30日(周四)上午8:30开始;第二期(7月11日至13日),7月11 日下午报到,7月12 日(周二 )上午8:30开始。
培训地点:省交通干部学校9号楼三楼报告厅。
三、参加人员
第一期:各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及安全部门负责人;杭州、绍兴、湖州三市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分管领导及安全部门负责人。
第二期:其余各有关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及安全部门负责人。
四、其它事项
(一)具体培训事宜委请省交通干校办理。
(二)请市交通运输局(委)统一汇总县(市、区)参训人员名单上报。
(三)请各单位于6月24日下午17:00时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厅安全处。
附件: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干部培训班报名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0.消防安全培训通知书 篇十
各中心、事业部:
为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强化消防安全责任,防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全面做好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根据201x年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决定在不影响不影响正常生产进度的情况下,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培训活动,现就培训活动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201x年xx月xx日早8:50—10:30。培训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上午8点50分签到。
二、培训地点:职工之家。
三、组织单位:安监科、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单位:民安消防支队,银川民安防火知识消防中心。
五、培训形式:本次消防培训为脱产培训,分为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六、培训对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中心(事业部)、各生产工厂负责人,安全员以及公司部分人员,其中,集团公司各工厂车间主任(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安全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有一人参加,此次消防培训预计培训人数80-100人。
七、人员分配:见各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名额分配表
八、培训内容:
1.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分析学习
2.消防基础知识
3.如何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
4.单位防火、和火灾应急预演及注意事项
5.有效应对突发情况、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6.高层楼宇火灾预防及逃生方法
7.办公室、家居生活用电用气注意事项
8.消防设施的规范配置及正确操作
9.常见防火知识及注意事项
10.如何火灾发生之后进行疏散、逃生
11.在人员密集场所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自救能力
九、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消防培训,培训期间统一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2.各单位要指定培训带队人员,提前十分钟到场签到,培训期间配合培训组织 单位做好本单位人员管理,并对本单位消防培训人员登记造册,以利于今后消防培训工作的开展。
3.消防培训中,无故迟到或早退考核扣款30元,同时与本单位的月度综合考核 挂钩。
附表:各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名额分配表
特此通知!
xxxx绒业集团
人力资源部
11.安全培训机构认定通知 篇十一
2016年12月4-5日, 广西质量技术评价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对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 (复评审) 。
评审组专家由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吕超伟和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副主任陈涛组成, 专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对我站的组织、人员、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文件控制、记录、检测方法、抽样和样品管理、结果质量控制、结果报告等方面及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召开了座谈会, 对授权签字人进行了考核, 对申请复评审的各项参数进行了评审。
经过考核, 评审组对我站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 确认了我站为依法设立的事业法人, 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履行了第三方公正检验职责, 能保证客观、公正、独立从事检测活动, 符合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要求, 具备了5类15项参数的检测能力, 同意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
12.关于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的通知 篇十二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全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司与乌鲁木齐证安消防知识宣传中心联系沟通,拟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培训活动。现将培训活动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2016年4月8日(下周五)16:00
二、培训地点: 公司一楼活动室
三、组织单位:安全与生产技术部、乌鲁木齐证安消防 四:培训对象
1、公司机关职能部室(每部室至少一人)
2、石油技术事业部基层队,每队至少一人以及机关部室人员
3、准油运输各基层队以及机关部室人员
4、准油天山 1人
5、其他有意向人员方可参加
五、要求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安排好培训人员的时间,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2、请各单位于2016年4月6日19:00前将培训名单报至安全与生产技术部张大鹏处。
3、请参加培训人员提前十分钟到场签到。特此通知!
安全与生产技术部
13.安全培训机构认定通知 篇十三
日前,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 认定成都、南充、广安、巴中等4 个市和成都市龙泉驿区、达州市达川区等39 个县 ( 市、区) 为第三批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县。
四川省农业厅负责人介绍, 示范县共培育“三品一标”品牌1653 个, 占全省总数的33. 5% , 示范县和创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政府绩效考核比例达100%。“两个创建”也推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整体上台阶, 全省基本构建县乡村三级监管责任体系, 初步实现“村有人看、乡有人管、县有人查”, 132 个县、659 家企业的3288 个产品入驻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实现由被动监管向行为自律的根本性转变。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已连续4 年保持较好水平, 2015 年全省蔬果茶、肉蛋奶、蜂蜜、鱼等大宗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9.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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