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消防设计文件

2024-10-14

某厂消防设计文件(7篇)

1.某厂消防设计文件 篇一

海宁市翡翠宴餐厅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16-4-18

1、项目名称:海宁市翡翠宴餐厅

2、设计单位: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3、日期:2016-4-18

4、法定代表人:余国富

5、技术总负责人:李忠祥

6、项目总负责人:许霖清

7、结构专业负责人:卞幸福

8、建筑专业负责人:李忠祥

9、电气专业负责人:许洄锋

10、给排水专业负责人:王国江 设计文件目录 工程设计依据

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建筑消防设计: 消防水源;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和通风的防火设计; 消防电源及配电;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建筑灭火器配置; 消防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等资料

2、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海宁市翡翠宴餐厅

2)、建设单位:海宁市翡翠宴餐厅装修工程 3)、地理位置:马桥街道海昌路西侧,丰收路南侧, 吉翔翡翠园小区东大门南侧。4)、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本工程原土建为吉翔翡翠园南区商铺,该项目为地上三层,无地下室,总建筑面积为3924.68平方米, 建筑高度13.200米。为已建建筑,并已投入使用。5)设计范围

本次设计范围为海宁市翡翠宴餐厅租用的一层北侧14~19轴,二层10~19轴店铺进行消防改造设计,本次设计装修面积为996m2。

3、消防设计说明(1)消防水源

本工程消防水源引自市政自来水,小区地下室5#楼处设有消防水池一座,容积252立方米。5#楼屋顶设有18T的消防水箱,储备火灾初期十分钟消防用水。(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本大楼为多层商业建筑,其耐火等级为二级.(3)建筑防火分区

建筑四周消防道路环通,建筑单体为每层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对每层不同的使用功能进行了防火分隔, 内部共设三座公共封闭疏散楼梯。防火分区,疏散距离及疏散口数量均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疏散距离和疏散口数量均满足防火规范要求。(4)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用水量:室内消火栓20L/S,灭火延续时间2h,一次灭火用水量144m3;自喷淋系统按中危险级II级设置,用水量为30L/S,灭火延续时间1h,一次灭火用水量108m3。室内消防用水量252m3。

室外消防系统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在区块内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沿消防车道合理布置,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距路边小于2m,最大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整个室外系统为低压制供水.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沿竖向按静水压力不大于1.0MPa,消火栓的布置保证最不利点有两股充实水柱到达。消火栓栓口直径DN65,水枪喷嘴直径Ф19,水龙带长度25米。系统共设置2台的SQS100-A消防水泵接合器,每台流量10L/s。消火栓系统火灾初期由屋顶18T高位消防水箱供水,火灾确认后启动消火栓专用泵加压供水,系统稳压采用设置在地下室的隔膜式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室内自喷淋系统设计:本工程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中危险级II级设置,作用面积160㎡,自喷淋系统设计流量按30L/S计,最不利点喷淋头工作压力均为0.1Mpa,自喷淋系统火灾延时按1h计,每组报警阀担负的喷头数不超过800个,动作温度为68℃,K=8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平时由屋顶消防水箱设专用水管至报警阀前供水管,发生火灾时由给水加压泵从水池取水加压供水。在室外设置2台独立的SQS-150水泵接合器,每台流量15L/s。为了保证系统安全可靠,每个报警阀组的最不利喷头处设末端试水装置。供水方式:本工程室内消火栓系统及自喷淋系统均由水泵加压供水,在小区地下室内5#楼处设置消防水泵房,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消火栓系统隔膜式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一套,消火栓系统加压水泵(XBD9/20-100DN,一用一备),喷淋加压水泵(XBD6/30-100DN,一用一备)。原泵房内设消防水池1座,容积252M3。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动作可直接启动自喷淋。管材、接口:室外给水管采用给水球墨铸铁管, 推入式楔形胶圈柔性接口。室内消防管道采用内外壁热浸镀锌钢管,当管径小于80mm时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径大于等于80mm时采用卡箍连接,管件采用沟槽式管件。

(5)防烟、排烟和通风的防火设计:利用建筑外窗进行自然排烟、通风。(6)消防电源及配电

消防电源:从市政电网不同区域变电站引来两路10kV高压进线,以电缆埋地方式进入地下室变配电间。两路电源同时供电,分列运行。

一级负荷:小区消控室消控设备、消防水泵房消防设备。二级负荷:应急照明,灯具自带连续可充式蓄电池。三级负荷:一般照明、空调及普通动力用电等负荷。消防配电: 0.4KV消防电源线路采用NH-YJY-0.6/1KV耐火型电力电缆在防火电缆桥架内敷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气线路采用NH-BV-450/750V型耐火电线穿PC管暗敷在结构层内,且保护厚度大于30mm,当明敷设时,穿JDG管并涂防火涂料保护。消防泵、消控室等消防设备的供电均设置双电源未端自动切换设备,消防设备配电装置均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消防电动机控制方式: 消防水泵发生火灾时可在消防控制室手动/自动控制。消防水泵的电动机采用星三角降压启动方式。消防动力不设过载保护,热继电器动作于信号,不跳闸。(7)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正常用电采用市电,备用电源采用自带连续可充式蓄电池, 电源非正常切断时电池反充电点亮灯具。

在下列场所设置应急照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公共疏散通道。在下列场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公共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应急照明照度:在楼梯间,前室不低于5LX,在疏散通道不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不低于3LX,在消防工作区域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所有应急疏散照明灯具外表采用耐火耐高温材料制作,必须采用符合当前消防部门要求的产品。

应急灯持续供电时间:在消防工作区域诸如消防泵房、消控室不低于180分钟,其余不低于30分钟。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本工程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在5#楼一层设置消防控制室。消控室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对外门、直通外线电话、系统的成套设备:包括报警控制器、多线制联动操作盘、消防广播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外控电源设备、CRT显示器、打印机等。本工程设置光电感烟探测器,厨房设置感温探测器,在一个防火分区适当位置设消火栓按钮、消防电话分机、吸顶扬声器、声光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带电话插孔)等。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均不大于30m。所有报警信号均通过总线进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系统功能:

1)消防中心可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可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显示其工作状态。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可显示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位,警戒水位报警。

2)当火灾发生时消防报警控制器启动建筑内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及消防应急广播。两者分时交替工作:播放一次火灾声光报警(8S~20S),再播放一次消防应急广播(10S~30S),依次循环进行,直至疏散结束。

3)消火栓系统的联动应由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子动状态影响。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5)消控室在火灾确认后强制电梯降至首层并开门,除消防电梯外其他电梯断电停止运行,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本工程非消防用照明配电箱设有分励脱扣器,可由消防中心在火灾确认后断开非消防电源。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

7)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应可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泵、消火栓泵、防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以及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降落。

穿线管采用KBG金属电线管保护,明敷或吊顶内暗敷的金属电线管采取防火漆涂刷,余敷设在结构层内的,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由接线盒至消防设备终端一段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9)建筑灭火器配置

本工程主要火灾类别为A类,灭火器中危险级配置,配置基准75m2/A,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2A。每个消火栓箱处配置3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2具。(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详见建筑消防设计文件。

本工程为多层商业建筑, 按二级耐火等级进行室内装修设计,在遵照原土建设计的各项防火规范的前提下,同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0》进的要求。

消火栓、喷淋、烟感、应急照明、防火门等位置,除本次消防设计调整外以原建筑设计蓝图为准。所有基层木材均应满足防火要求,表面三度防火涂料,防火涂料产品符合消防部门验收要求。所有建筑墙面上开洞、开孔后均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填实。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上必须有文字注明。

所用主要材料耐火等级要求如下: 1)、顶棚为纸面石膏板,A级设计。

2)、墙面为白色乳胶漆,A级设计,墙纸B1级设计。3)、地面为抛光砖,A级设计。

4)、隔断为加气混凝土砖,A级要求设计。

5)、固定家具以B2级要求设计,不露面处均刷防火涂料。

6)、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8)、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某厂消防设计文件 篇二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髙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要素,审查建筑物的分类和设计依据是否准确,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审查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准确;

b)根据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审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准确。

2.审查建筑耐火等级确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根据建筑的分类,审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平面布置与建筑耐火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

3.审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b)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审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审查火灾危险性大的石油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工程、钢铁企业、发电厂与变电站、加油加气站等工程选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U型或山型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等建设工程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设施以及建设工程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根据建筑类别审查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工业建筑内的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建筑内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布置位置、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审查建筑允许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注意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耐火极限确定工业建筑最大允许建筑层数和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民用建筑内设有观众厅、电影院、汽车库、商场、展厅、餐厅、宴会厅等功能区时,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竖向防火分区划分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是否采用符合规范的防火分隔措施。

5.审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审查医院、学校、养老建筑、汽车库、修车库、铁路旅客车站、图书馆、旅馆、博物馆、电影院等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建筑防火构造

1.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冷库和库房、厂房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的特殊建筑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防火墙两侧或内转角处外窗水平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f)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是否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2.审查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是否独立设置,井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屋顶、闷顶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闷顶内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变形缝构造基层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变形缝时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措施。

4.审查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时,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c)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中庭等各种形式的上下连通开口部位及玻璃幕墙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审查建筑外墙装修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审查天桥、栈桥和管沟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疏散设施

1.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每个防火分区以及同一防火分区的不同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b)确定疏散的人数的依据是否准确、可靠;

c)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净宽度,除符合消防设计标准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d)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是否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相匹配; e)建筑内是否存在要求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

2.审查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和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疏散楼梯的防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帘代替;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设置形式和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疏散楼梯在避难层是否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其他楼层是否上、下位置一致;

d)疏散门的数量、宽度和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审查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审查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审查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间); b)避难层(间)的设置楼层、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避难层(间)的防火、防烟等消防设施、有效避难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灭火救援设施

1.消防车道

1)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沿街长度、规模等参数,审查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及登高面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审查消防车道的形式(环形车道还是沿长边布置,是否需要设置穿越建筑物的车道)、宽度、坡度、承载力、转弯半径、回车场、净空髙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面是否有影响登高的裙房、树木、架空管线等,首层是否设置楼梯出口、立面是否设置窗口等;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当设置在红线外时,审查是否取得权属单位同意并确保正常使用。

2.救援场地和入口

1)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是否设置灭火救援场地。2)审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长度、宽度、坡度,消防车登高面上各楼层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大小、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审查救援场地范围内的外墙是否设置供灭火救援的入口,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在每层是否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开口的大小、位置是否满足要求,标识是否明显。

3.消防电梯

1)根据建筑的性质、高度和楼层的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情况,审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2)审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消防电梯运行的技术要求,如防水、排水、电源、电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通讯设备、轿厢内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利用建筑内的货梯或客梯作为消防电梯时,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消防电梯的运行要求。

4)审查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直升机停机坪

1)审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直升机停机坪与周边突出物的距离、出口数量和宽度、四周航空障碍灯、应急照明、消火栓的设置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审查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是否符合航空飞行安全的要求。

建筑防爆 1.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是否独立设置,是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是否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审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燃气锅炉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核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b)泄压面积是否充足、泄压形式是否适当;

c)泄压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屋顶上的泄压设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总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是否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b)有爆炸危险的设备是否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c)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

d)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是否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4.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设计和通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是否采取防静电措施;

b)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6.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其管、沟是否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其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

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是否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8.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贴邻本厂房时,是否设置防爆墙与厂房分隔。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是否设置防护措施。

9.安装在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电气设备、通风装置是否具有防爆性能。

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1.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明确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装修范围、装修面积。装修范围应明确所在楼层。局部装修应明确局部装修范围的轴线。

2.审查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是否与通过审批的建筑功能相一致。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如果与原设计不一致,则要判断是否引起整栋建筑的性质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土建调整。

3.审查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疏散要求,由点(楼梯)、线(走道)、面(防火分区)组成的立体疏散体系是否完整和畅通,楼梯间要核对楼梯间形式、宽度、数量;

b)走道应核对疏散距离、疏散宽度;

c)防火分区应核对面积大小、防火墙和防火卷帘的设置、分区的界线是否清晰。

4.审查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装修范围内是否存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需要提高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降低的房间和部位。

5.审查各类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点位是否与原建筑设计一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审查建筑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是否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7.审查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配电箱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c)灯饰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审查建筑保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和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与其建筑类型和使用部位相适应并符合规范要求;

c)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厚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火灾消防应急预案演练文件 篇三

大岗山S211复建公路工程C标项目部

消防应急预案演练

一、演练工作方案

(1)应急演练的目的及要求

1.评估项目应急准备状态,发现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行动检查表中的缺陷和不足。

2.评估项目重大事故应急能力,识别资源需求,澄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应急职责,改善其协调问题。

3.检验应急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评估应急培训效果、分析培训需求;同时,作为一种培训手段,通过调整演练难度,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4.检验岗位工人掌握本岗位灾害状态下安全处臵能力及重点对策。

5.掌握初期火灾的灭火及消防设备的使用。6.使岗位工人掌握如何报警,如何抢救伤者。7.提高全员安全意识。(2)应急演练事故情景设计

假设工地现场工人正在作业,某处临时放臵木模板的区域突然起火,应急救援小组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指挥危险区域内工人安全有序撤离,并组织人员进行灭火,防止在公安消防部门到达之前火灾

大岗山水电站库区淹没S211公路复建公路工程C标

造成的损失增大。

(3)应急演练的规模及时间

应急演练规模:项目部所有人员均参加演练,应急演练过程中每名人员都扮演的相应的角色和承担的任务,其中应急救援小组人员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分工分别履行各自职责。

应急演练时间:2012年4月20日10时至11时30分(4)参演单位和人员主要任务及职责

参演单位的主要任务是:1.救助伤员或被困人员;2.保护财产安全和公共健康;3.获取并管理各类应急自愿;4.与其他应急人员协同处理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

参加演练的人员按照消防应急预案中的分组,履行各自应有的职责,确保顺利达到演练的目的。

领导小组职责:工地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职能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大岗山水电站库区淹没S211公路复建公路工程C标

职责:了解掌握事故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后在

大岗山水电站库区淹没S211公路复建公路工程C标

责任人:

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8.义务消防队 责任人:

职责:发生火灾时,按照平时消防演练的内容组织进行灭火,在消防队到达之前尽量组织火灾造成的损失扩大。

(5)应急演练筹备内容

1.演练前1-2天,开会通知全经理部职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2.应急救援小组组对评价人员进行培训,让其熟悉项目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评价标准;

3.培训所有参演人员,熟悉并遵守演练现场规则; 4.后勤组准备好模拟演练响应效果的物品和器材;

5.演练前,应急救援小组人员将通讯录发放给领导小组和评价人员;

6.评价人员准备好摄像器材,以便进行拍摄图片及摄像,做好资料搜集和整理。

(6)应急演练主要步骤

演练当日情景说明:

1.2012年4月20日10时,施工现场正干的热火朝天,工人正在支撑墙体模板,技术员、安全员在现场指导施工,施工在一片祥和的气氛中顺利进行。

2.项目部办公室内,项目经理与项目副经理正、技术负责人在讨论前期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后期工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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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检员正在对现场材料进行检测试验,资料员在填写工程施工资料,各项数据都在正常范围之内。

假定当时气象条件:气温30℃,多云,主导风向为西北风,风速2.1米/秒。

突然模板堆放区冒出滚滚浓烟,模板起火并且火势不断蔓延。项目部应急救援小组迅速按照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工作,履行各自职责。最终大火被顺利扑灭,调查组应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

在演练过程中,安排专人对演练过程加以记录,并做好图片等资料收集,一遍演练完成以后对演练情况加以综合评价。

最后,演练评价人员根据演练实际情况对事故的应急处理做出评价,项目管理人员也一起讨论发现预案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将应急处理步骤加以改进,确保万一出现消防问题能够井然有序的进行处理。(7)应急演练的技术支撑及保障条件

1.演习过程中所有消息或沟通必须以“这是一次演习”作为开头或结束语,事先不通知开始日期的演习必须有足够的安全监督措施,以便保证演习人员和可能受其影响的人员都知道这是一次模拟紧急事件;

2.参与演习的所有人员不得采取降低保证本人或公众安全条件的行动,不得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不得接触不必要的危险,也不使他人遭受危险;

3.演习过程中不得把假想事故、情景事件或模拟条件错当成真的,特别是在可能使用模拟的方法来提高演习真实程度以那些地方,大岗山水电站库区淹没S211公路复建公路工程C标

如使用烟雾发生器、虚构伤亡事故和灭火地段等,当计划这种模拟行动时,事先必须考虑可能影响设施安全运行的所有问题;

4.演习不应要求承受极端的气候条件或污染水平,不应为了演习需要的技巧而污染大气或造成类似危险;

5.参演的应急响应设施、人员不得预先启动、集结,所有演习人员在演习事件促使其做出响应行动前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6.除演习方案或情景设计中列出的可模拟行动及领导小组的指令外,演习人员应将演习事件或信息当作真实事件或信息做出响应,应将模拟的危险条件当作真实情况采取应急行动;

7.所有演习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执法人员的指令; 8.领导小组应仅向演习人员提供与其所承担功能有关并由其负责发布的信息,演习人员必须通过现有紧急信息获取渠道了解必要的信息,演习过程中传递的所有信息都必须具有明显标志;

9.演习过程中不应妨碍发现真正的紧急情况,应同时制订发现真正紧急事件时可立即终止、取消演习的程序,迅速、明确地通知所有响应人员从演习到真正应急的转变;

10.演习人员没有启动演习方案中的关键行动时,领导小组可发布控制消息,指导演习人员采取相应行动,也可提供现场培训活动,帮助演习人员完成关键行动。(8)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

在演练结束1 周内,领导小组根据评价人员演练过程中收集和整理的资料,以及演习人员和总结会中获得的信息编写演练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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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应对演练发现进行充分研究,确定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纠正方法、纠正措施及完成时间,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演练中的不足项和整改项的纠正过程实施追踪,监督检查纠正措施的进展情况。

三、演练评估方案

本次演练旨在让项目所有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在遭遇消防安全问题是不会慌乱,能够安全有序的组织撤离,顺利的组织火灾火势的蔓延,以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通过演练,发现应急救援预案中的不足之处,不断改进完善应急救援措施,能够妥善处理消防安全事故中的各种突发事件。

评估人员主要评估在消防安全事故中,应急小组人员的反应是否迅速,对事件的处理是否正确;相关义务消防人员对消防器材的使用是否熟练;工人在遭遇事故时能否做到正确的自我保护;救援小组在处理消防事故的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开展是否井然有序,事情安排不能杂乱无章。

评估工作主要是由评估人员在演练过程中的现场观摩,以及对演练过程中拍摄的图片事后进行分析评价。

(三)演练保障方案

演练之前,项目部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对演练具体安排进行讨论,防止在演练过程中出现意外,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演练过程全部是在敞开的场地上进行,不存在高坠等安全隐患,但是在演练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人员在演练撤离的过程中发生混乱,造成踩踏等事故的发生;在切断电源的过程中要防止触电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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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在演练之前,项目部应对所有参与演练的人员进行培训交底,让每一名参演人员都了解演练过程中各种信号所代表的含义,并规定一种信号为立即终止演练的信号,在演练过程中如果一旦项目经理发出停止演练的信号,所有参演人员要能够立即停止。同时,规定所有人员不能慌乱,所有与电有关的操作必须由专业电工来完成。在演练过程中,如果发生参演人员的伤亡事故或者有可能要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项目经理应担当立即发出停止演练信号,组织人员救治伤员或消除可能造成伤亡的隐患。

4.浙江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 篇四

浙消安委办〔2017〕17号

关于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

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会战的通知

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对消防安全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部署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国务院安委会部署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公安部部署了夏季消防检查、“三个不发生”省区市创建活动,省委、省政府部署了“平安护航十九大大会战”和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奋斗目标,深入推进以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为核心的各项工作,— 1 — 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前,在全省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会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部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将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标聚焦到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会战、确保党的十九大绝对安全上来。要以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作为消防安全大会战主抓手,统筹前期工作安排,全面带动各项消防安全治理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结束后,要继续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和措施落实,一直持续到年底,确保年内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消防安全基础条件改善。要组织发动党委、政府、部门、基层、群众等各方面力量,积极投入消防安全大会战,打好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的人民战争。

二、全面摸清底数。各地在制定本地区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时,要逐一明确7大类、26种场所的具体排查责任主体,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排查表、整改通知书,发放各级、各部门排查工作人员使用。负责排查的人员要坚持排查一处、登记一处,逐级将排查情况报送至当地消安委办公室。各地消安委办要及时汇总花名册、统计表(见附件1),定期公布排查情况,通报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类型,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整治、督促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奠定基础。8月1日起,各市消安委办在每周五上午12时前,将当地累计的花名册、统计表报省消安委 — 2 — 办。

三、强化隐患整改。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排查工作人员要在登记基础上同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成单位(场所)当场着手整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督促隐患单位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限期予以整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督促、复查。对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各级、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整改,或抄送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凡达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653-2006)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一律依法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律依法报请市、县级政府挂牌督办、限期督改。对挂牌后仍然整改不力的单位(场所),要依法采取关停、搬离、拆迁等果断措施,绝不允许在党的十九大期间带险使用。8月1日起,各市消安委办在每周五上午12时前,将当地《重大火灾隐患花名册》(见附件2)报省消安委办。

四、加强综合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借鉴省文化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建立文化市场消防安全联合工作机制的做法,统筹本部门执法力量和消防监督执法力量,明确责任边界,强化联合行动,做好信息沟通,形成部门、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合力,提高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部门执法职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公安消防部门要用足用好消防执法手

— 3 — 段,依法加大罚(罚款数)、停(责令“三停”数)、拘(拘留数)、判(“两案”办理数)等执法力度,每周公布执法情况、组织集中执法行动,每月组织异地交叉执法、实地抽查案卷、约谈后进单位,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五、深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协调当地主要媒体,针对火灾多发领域及时发布火灾预警,播放公益广告和消防工作动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组织力量制作火灾警示教育片,发放社会单位、基层组织面向群众广泛播放。要定期在媒体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发动群众利用“平安浙江”移动客户端举报火灾隐患。要深入推进社会化宣传,组织消防安全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系列宣传活动。要充分借助社会资源,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依法持证上岗率,并组织对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全面开展消防业务培训。

六、注重沟通协调。各级消安委办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职能,抓紧组建工作专班,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大会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认真制定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各市消安委办、省消安委各成员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将本地、本部门方案报省消安委办。自8月1日起,各市消安委每月13日、25日前,省消安委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信息。要注意收集消防安全大会战经验做法,强化调度指挥,— 4 —

浙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文件 篇五

各派出所、消防大队: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划分监督检查范围,明确消防监督检查责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工作职责、责任分工为:

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设在非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小于24米)内,客房数3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等住宿场所;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餐厅的餐饮场所)、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按摩院、酒吧、咖啡厅或茶座(楼、馆)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

6、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城区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及乡(镇)医院;

2、城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及乡(镇)养老院;

3、城区学生住宿床位200张以下的的学校及乡(镇)学校;

4、城区幼儿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及乡(镇)托儿所、幼儿园。

(三)重要办公场所

街道(乡、镇)党委、政府等重要办公场所,其它有必要列入检查重点的办公场所。

(四)汽车运输站、码头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码头;

2、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平方米的汽车货运站、物流中心(不含办公用房);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储量50立方米的烟花爆竹仓库;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瓶装液化石油供应站;

3、容量5立方米以下液化石油气的瓶组站、气化站、空混站。

(六)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刷等密集型企业。

(七)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2、总储存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300万至1000万元的工业生产企业;

2、区支行以下的储蓄所(分理处、二级支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二、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范围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

(二)床位数在30个以下,具有住宿服务功能的营业性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数在300个以下的集贸市场;

(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美发、室内摄影等场所;

(六)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音乐茶座、酒吧、陶吧、画吧、水吧等休闲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健身、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民风民俗等室内表演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规定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程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民警的职责范围。所长对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一)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依法对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被公安消防机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本辖区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四)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五)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六)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并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

(七)按照规定参与辖区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按照规范要求制定消防监督管理单位安全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和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四、公安派出所火灾调查范围 属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城市主城区、城镇以外发生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进行调查认定: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对其他火灾,公安派出所应该及时到场,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控制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

公安派出所调查火灾事故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要求

(一)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三)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安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四)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5.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五)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七)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八)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公安派出所网格责任分解

详见附件:《公安派出所网格责任分解情况一览表》

6.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篇六

山消安委办〔2008〕2号

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工作职责任务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任务〙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任务

第一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议事机构,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消防安全具体工作由各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领导、市属有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工协调消防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分管消防工作的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及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国资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旅游局、人防办、工商局、质监局、中山海事局、中山供电局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

第三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市公安消防局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成员单位因领导调整需变换人员的,应及时通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涉及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上领导调整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调整;其余人员变动,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文调整,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第五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一)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指导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相适应;

(三)组织协调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消防工作的命令指示,发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四)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评选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带动全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六)指导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七)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八)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九)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公安消防、行政监察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大火灾事故和影响较恶劣的火灾事故调查;

(十)定期召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镇区、部门和单位关于火灾隐患整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制落实等情况汇报,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或相关建议;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上述工作任务,遵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五、七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下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督促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履行消防宣传教育法定义务。

(二)市监察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市属各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施监察。

(三)市司法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下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范围。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涉及消防工作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

3、把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

(五)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四、十四、二十四、二十五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六、十一、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2、根据〘消防法〙、〘实施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3、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4、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

(六)市经济贸易局(信息产业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经贸系统、电力行业、邮电、通信行业、成品油储存、零售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发展和改革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发展和改革系统(包括粮食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做好有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工作。

(八)市财政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做好有关消防经费规划工作,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九)市教育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编写消防安全知识辅助教材,纳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教育课程并督促实施教育、培训;

4、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并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不得批准。

(十)市科技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范围。

(十一)市建设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十一、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十六、十八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建设行业在建工程项目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组织协调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建设,指导镇区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到位;

4、对需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工程,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不得同意施工许可。

(十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公共娱乐场所、网吧、营业性演出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印刷单位、文化新闻出版单位、公共文化设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督促所监督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4、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批通过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十三)市规划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九、十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将城镇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当中,制定消防专项规划,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划落实;

3、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按消防规划落实消防站用地建设。

(十五)市卫生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卫生系统和直属医疗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设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不得批准开办。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包括中山市技师学院)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就业教育的内容;

4、对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检查监督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十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职责;

2、对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消防工作落实监督管理,督促集贸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做好消防工作;

3、办理工商登记、年审工作时应依法依规审查有关消防手续;

4、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消防违法经营主体的监管工作,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十九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3、对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压力容器等设备,依法定职责,根据相应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十九)市民政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民政系统(包括下属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并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不得批准。

(二十)市旅游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旅游系统、市属旅行社、星级饭店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星级饭店(酒店)的评定,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不予评定。

(二十一)市人防办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负责人防系统的消防工作,加强对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确保消防安全。

(二十二)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时,加强对出租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市国资委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二十一、三十三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下属单位和企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加强对消防供水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4、停水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5、在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协助灭火救助。

(二十四)市城管执法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十一、十四、十五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九、十、十六、十八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依法对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或违章建筑物、户外广告和摊点进行查处。

(二十五)中山海事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负责督促和监督船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和参与对船舶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十六)中山供电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二十、二十一、三十三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下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在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协助灭火救助;

4、根据市政府指示和部署,依法采取停、断电措施。第七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研究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探讨消防安全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遇特殊情况或根据工作需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第八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由主任决定,并于会前2天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会后3天内整理会议纪要发给成员单位。

第九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认真总结本单位及主管行业领域存在的消防安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文电由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电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及文电制发和流转程序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主题词:消防安全委员会△

职责任务

通知

抄送: 市府办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9月25日印

7.某厂消防设计文件 篇七

关于贯彻国发〔2011〕46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2〕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平安建设体系统一部署,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加强督办,严格考评。要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主管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的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定期组织火灾风险评估,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大火灾隐患认定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积极开展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为核心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保养、检测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加强火灾预防工作,落实消防管理措施

(一)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地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全面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以及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相关通信业务经营企业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定期刊播、发送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常识提示。积极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实施“全员培训”工程,各级行政学院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教师培训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各类学校每年应开展1次以上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外来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各类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驾校等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进行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各地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三)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推动社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单位进行分级分类,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推行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制度,将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县(市、区)分别列为省、市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由省、市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定期进行现场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积极鼓励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严格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要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的,除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或资质延续申请,并向社会通报。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动火施工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设置防火分隔、安排专人现场监管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加快研发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安装使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火灾防控根基

(一)加强消防法制体系建设。尽快修订《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制定《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高层建筑火灾防控能力,明确界定火灾高危单位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济南、青岛和淄博市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消防法规或规章,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要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认真组织并督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建设消防站、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保证其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三)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相关机构或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街道、村庄和社区为基本单位逐级划分消防监管网格,明确各网格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和任务,对网格中的社会单位和下级网格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管,督导工作落实。公安、民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农村社区进一步开展消防标准化建设,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发展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切实增强防御火灾能力。

(四)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新成果。加强消防科研技术攻关,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等联合进行科技攻关。督促高层住宅、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场所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积极推广应用消防电子巡查系统、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等技术和不燃、难燃节能装饰装修材料,推动火灾防控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有效提升各类场所防范火灾事故的技术水平。积极拓展社会消防信息化服务,加快消防监督管理、社会公众消防服务等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广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和生产、科研、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优势,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鼓励消防行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应用。

(五)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从业资质、机构资质审批和执业情况审查。探索试行社会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逐步实现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的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培育并规范发展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进一步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深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四、加强队伍装备建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一)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城市消防站人员总数达不到30人的,应通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予以补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员应不少于15人。凡符合《消防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件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规模适当的专职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二)加强消防装备物资建设。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不断提高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根据灭火救援任务实际需要,强化城市主战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火场远程供水系统和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沿海城市和有关大型企业应着眼满足港口、海域、水上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建设水上消防站,配备消防艇等专用救援装备。省级财政要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实现消防装备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加强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和其他应急资源建立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地下救援和地震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乡镇消防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发展消防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全力支持消防事业持续发展。

(二)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地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应适时进行检查督导。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对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消防部门要通过书面方式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各地要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专项检查情况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等,维护公众知情权。

(三)完善考评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消防工作考核。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厅)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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