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用水管理制度(共11篇)
1.生产生活用水管理制度 篇一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严禁学生直接饮用自备生水。
2、学校二次供水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开展对学生的二次供水工作。
3、必须保证在水源周围30米以内无生活性或工业性污染源;加强水源卫生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井水加盖封闭,并及时清洗淤泥,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及时清洗消毒供水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自备水管网及蓄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期进行冲洗和消毒,在夏、秋季节台风或暴风雨过后要及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做好冲洗消毒登记工作。
5、定期配合卫生行政部位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6、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自备水水源、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7、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
2.生产生活用水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传统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模式主要以定性的行政管理为介入手段,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这显然已跟不上人民群众对饮水卫生要求的步伐, 但就目前而言,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尚缺乏科学性、高效性[1], 因此探究出一种可行的更为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机制为行之有效的办法。现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用价值进行探讨, 从而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供长效保障。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本研究调查对象为我市5 家卫生监督机构和8 家集中式供水单位。
1.2 调查方法
随机抽查5 家卫生监督机构的220 份监督意见书;分析抽检水样结果, 并对分级管理前后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调查, 计算其建设率, 建设率= 有完整组织制度的单位数/ 总单位数。使用量化评分表研究分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影响因素, 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施行后的结果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前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比较。
1.3 统计学处理
分析处理所有数据时使用SPSS20.0 统计软件, 计数资料采用 χ2检验, P<0.05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较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用前, 应用后单位监督人员的工作量明显提高, 且出厂水合格率、末梢水合格率明显提高, 供水单位卫生组织制度整体完善度较好, 超过90% 以上的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物资配备齐全, 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并具备一支专业的应急队伍, 基本形成了安全为人们群众供水的良好格局, 分级管理前后各项指标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1、2、3。
3 讨论
当前社会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这就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也要逐步更新。传统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模式主要以定性的行政管理为介入手段, 其存在的管理理念陈旧、工作模式呆板、技术手段落后等薄弱之处日益凸显, 这使得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模式相对滞后, 在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不足, 导致漏洞较多, 效率不高, 显然已跟不上人民群众对饮水卫生要求的步伐。
量化分级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通过资源的综合规划在选择水源及设计水库等方面, 充分考虑到了生活饮用水、城市生态用水, 以及工业、农业用水等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一个水库的建造能够为多方面用水需求提供服务, 避免了重复建设造成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逐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2]。同时, 根据实际不同情况的要求可转换用水的方式, 这在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具有积极的应用价值。建造的水库的单位库容以“分格存水、分区取水”的形式供水能力更强, 在不必提高库容的条件下便可进一步扩大水库供水的规模, 这无疑是现代科学化管理供-需水量的很好的体现。
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中引入量化分级管理, 促使以抽象的定性的行政管理模式的监督工作变得更为具体, 进一步细化了监督管理过程, 使得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 增强了监督管理的规范性、针对性、可行性以及目的性[3];进一步明确了效果评价的标准, 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效果评价的体系, 克服了实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让浮于表面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为人们群众谋取福利。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后, 可有效避免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人员的自身因素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质量以及连续性造成的影响, 进而促使由传统的定性模式朝定性、定量结合模式的真实转变。
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后, 可促进监督管理效率的明显提高。量化分级管理把握着每一家供水单位的信誉级别, 这有助于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对供水单位的监督力度与频次进行及时的调整, 从而真正做到动态的监督管理, 不仅有利于合理分配使用卫生监督资源, 同时还可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卫生监督资源的实际价值, 明确工作的重心, 从而大大节省了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人员有限的时间与精力, 提高工作效率。
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后, 供水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对生活饮用水规范性的重视, 进一步强化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法律意识, 深刻认识到供水单位是安全供水的第一责任人, 卫生安全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 由被动工作转变为主动自觉行为, 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提供了支持。
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后, 饮水卫生质量得到明显性提升, 水突发重大事件得到有效的预防与控制, 尤其是以霍乱为代表的介水传播传染病重大疫情的防范效果渐趋显著好转, 统计显示, 在1999 年至2008 年期间, 实现了从0.17/10 万降至了0.00/10 万的霍乱发病率, 人们群众的健康安全得到了实质性的保障[4]。
本研究结果显示, 较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用前, 应用后单位监督人员的工作量明显提高, 且出厂水合格率、末梢水合格率明显提高, 供水单位卫生组织制度整体完善度较好, 超过90% 以上的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物资配备齐全, 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并具备一支专业的应急队伍, 基本形成了安全为人们群众供水的良好格局, 分级管理前后各项指标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这进一步强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科学性、规范性, 可行性强, 能够显著提高单位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及质量, 加强供水单位卫生组织制度的建设, 对预防水传播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减少社会医疗卫生资源支出的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黄丽红, 阚海东, 陈仁杰.量化分级管理在管道直饮水卫生监督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0, 17 (1) :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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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振荣.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探讨[J].浙江预防医学, 2009, 21 (8) :79-80.
3.生活饮用水处理技术的发展 篇三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饮用水处理;深化处理
中图分类号:R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3-0006-03
生活饮用水主要是指人们的生活用水和食用水,通过饮水和食物经口摄入体内,并可以通过洗漱、洗涤物品或沐浴等生活用水接触皮肤或呼吸摄入人体。生活饮用水的处理则是指采用一定的物理、化学及生物方法,除去水中的悬浮物、胶体物和病原微生物等,以满足生活饮用水质的标准。在20世纪初期,关于饮用水的处理就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常规工艺,即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它组成了饮用水处理技术的主要系统构架。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类的生存活动对于自然环境的影响还不太明显,水中的污染物主要是悬浮物、胶体杂质和细菌等。因此该工艺作为常规的处理方法,在各类案例中几乎都可以满足净化水质达到饮用水质的标准。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及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人类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其受污染程度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常规的处理方法远不能达到饮用水处理的效果。因此,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可以说是水污染的严重性和污染物的复杂性加速了饮用水处理技术的进步。人们为了获得干净、卫生的饮用水,针对污染水源中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技术探索。目前,关于饮用水的处理技术或者处理环节,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即:强化常规处理、原水预处理和深度处理技术。其中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是指在原有的常规处理工艺上予以加强,减轻后续深化处理步骤的负担。
1 饮用水常规及预处理技术介绍
目前国内常规的处理工艺有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等。除此之外,针对特殊的污染物还有不同的强化处理技术。混凝原理主要是利用混凝剂的投加,使水中不容易沉淀的悬浮物和胶体颗粒相互聚集,形成絮体矾花。常用到的混凝剂有硫酸铝和聚合氯化铝,尤其是在矿井水质中,根据对多组矿井水质做的实验表明,这种无机高分子混凝剂对于矿井水的水温及pH变化适应性很强,其去除浊度的效果相比于硫酸铝有显著的优势。沉淀则是指将混凝过程中形成的大颗粒矾花通过重力沉降的作用从水中分离出去。过滤是指利用颗粒状的滤料如石英砂等,将沉淀后水中的残留颗粒物进行截留,从而进一步去除水中的杂质,降低水的浊度。最后一个环节是消毒,它通过向水中加入液氯等消毒剂,来消灭水中的病原微生物。针对具体的处理方法,生活饮用水处理又可以分为化学方法、物理方法、生物方法和气体膜分离法等。
1.1 物理方法
1.1.1 活性炭是一种多孔炭素材料,有着巨大的比表面积和很强的吸附能力。活性炭主要应用在饮用水的预处理环节中,通常使用粉状活性炭来吸附待处理水中的有机物和异臭、异味的物质,预处理环节可以减轻后续水处理的负担。活性炭吸附是去除水中溶解性有机物的有效方法之一。对于季节性严重污染的水源,还可以设立投加粉状炭的水源水质恶化应急处理系统。活性炭在饮用水处理中的应用流程可以表示为:
1.1.2 热力法。热力法可分为高温蒸馏和低温冷冻两类处理方式。蒸馏法以消耗热能为代价,通过对含盐水进行热力脱盐达到淡化处理的效果,适用于含盐量超过3000mg/L的矿井水处理。冷冻法则是利用了冷冻分离的固液相平衡原理,在冷环境中将溶液降温到水的凝固点以下,使得部分水冻结形成冰晶,利用溶液中溶质的凝固点远低于水的凝固点的物理特性,使水先于杂质而以固体形态析出,将杂质排除在外,分离固液相。然后再融化冰晶,就得到了比较纯净的水和浓缩液。在工业水污染处理中,用此方法得到的浓缩液可以提纯成为工业用品或者集中处理,冰中的冷量可以用来预冷污水以及提供空调、冷库的冷源,融化的水比较纯净,处理后可以再利用,从而降低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
1.2 化学方法——臭氧技术
1.2.1 臭氧是一种很强的氧化剂,它可以通过化学氧化作用来分解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臭氧可以分解多种有机物、除臭、除色等。但是臭氧在水处理时投加量有限,不能把有机物完全分解成为水和二氧化碳,反应中产生一些中间产物仍存在于水中。经臭氧处理过的有机物增加了羧基等,其生物降解性大大提高,如不进一步处理,则容易引起微生物的繁殖。另外,在对臭氧处理过的污水进行加氯消毒时,被臭氧作用的一些中间产物容易和氯进行化学反应,生产三卤甲烷类物质,使污水的突变活性增强。因此,在饮用水处理过程中,臭氧一般不会单独使用,可以在活性炭床前设置臭氧氧化与活性炭联合使用,也可以用臭氧代替原有的预氯化。
1.2.2 针对酸性污水处理,目前最常使用的方法是用石灰石、大理石、石灰等碱性物质作为中和剂,利用化学酸碱中和方法来进行污水处理,其中尤以石灰石中合法最为普遍。石灰石中合法的处理装置有三种形式,分别是中和滚筒法、升流膨胀过滤法及曝气流化床处理方法。滚筒法是指将酸性矿井水装在滚筒中,以石灰石做中和剂进行处理的方式,滚筒出水经沉淀后可排出。升流膨胀过滤则是以直径小于3mm细小的石灰石颗粒为滤料,酸性水自滤池底部进入,使滤料膨胀,从而使中和反应沿着流线方向连续不断地进行,经沉淀后排水。曝气流床法同样是以石灰石为填料,不同的是增加了空压机曝气,当酸性污水进入流化床,与填料石灰石反应时,生产的H2CO3在曝气的作用下分解成CO2和H2O,达到中和处理的效果。其出水经过沉淀后可以排放。曝气除了能溶氧和散除CO2以外,还可以避免中和反应时产生的CaSO4和Fe(OH)3包在石灰石颗粒表面。
1.3 生物法
在一些污水预处理阶段,通常使用生物预处理工艺,借助于微生物的新陈代谢活动,将水中的氨氮、有机污染物、亚硝酸盐、铁、锰等污染物进行初步的去除,以减轻后续深度处理的负担。
常用的饮用水生物预处理方法有生物接触氧化法和淹没式生物滤池法。生物接触氧化法采用弹性填料或纤维束填料,微生物依附在填料表面,池子设置穿孔曝气管以供生物处理所需的氧气。淹没式生物滤池法则是采用陶粒填料作为生物生长的载体,在滤料下增加穿孔曝气系统供氧。水的流向多采用升流式,滤池定期进行气水反冲洗,洗去截留的悬浮物和多余的生物膜。淹没式生物滤池的优势在于填料的比表面积大、生物量高,对氨氮和有机物有着较好的处理效果,同时有过滤作用和较好的除藻功能,可承受一定的进水悬浮物浓度等,其不足之处在于建设费用要高于生物接触氧化法。
2 饮用水深度净化处理技术
2.1 膜分离法
膜分离技术在水处理中的应用有电渗析和反渗透技术,尤其是电渗法在我国煤矿系统中有较多的应用案例。电渗法主要依靠外加直流电场,利用离子交换膜对溶液中离子的选择透过性,使溶质和溶剂分离的一种物理化学过程。针对于含盐量较高的污染水源,在通过电渗析分析器处理后,可得到浓缩液和淡化水。其淡化水的量通常为污染水进水总量的50%~70%之间,可见其回收率不是很高。当进水含盐量小于4000mg/L时用此法较为经济。
反渗透法则是借助于半透膜在压力作用下进行物质分离。该方法可以有效去除污水中的低分子有机物、无机盐、病毒以及细菌等。同电渗析法比较,反渗透法的优势在于产品水回收率高、脱盐率和水的纯度高、投资费用低、无污染等,缺点是操作压力高、能耗大、设备较复杂、对进水水质要求高等。此外,膜分离技术还可以与其他处理工艺联合使用,现行的许多水处理工艺都是通过膜技术发展起来的。因此,膜分离技术在21世纪的发展中被业界广为看好。
2.2 臭氧活性炭和生物活性炭
臭氧活性炭技术是将活性炭与臭氧结合在一起加以应用。活性炭主要是用于去除水中的小分子有机物,但受污染水源中通常是大分子有机物较多,这样就导致活性炭孔的表面积不能得到充分利用。所以在碳层中加入臭氧的氧化作用,主要作用就是将水中的大分子有机物转化为小分子,改变其分子的结构形态,从而为活性炭吸附小分子有机物提供可能性。通常在处理过程中,对来水先进行臭氧氧化,然后使用活性炭吸附,在吸附的过程中继续对其氧化,这样可以有效提高活性炭的吸附效果。相对于单独的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臭氧活性炭技术主要有以下优点:(1)增加水中溶解性有机物的去除效率,提高出水水质;(2)臭氧氧化使得大孔内与炭表面的有机物得到氧化分解,减轻了活性炭的负担,从而延迟活性炭的再生周期,节约成本;(3)污水中的氨氮可以被生物转化为硝酸盐。从而减少了后续氯化的投氯量,降低了三卤甲烷的生成量。目前,臭氧活性炭处理技术广泛应用于我国一些水厂和工业水处理工艺中。
2.3 超声技术
超声技术是指利用空化能量加快和控制化学反应,提高反应效率的一种水处理工艺。超声波能加快反应进场的作用原理主要有空化效应、机械剪切效应和自由基效应等。反应中,超声能够破坏颗粒双电层的球形对称,使颗粒之间更易于凝聚;超声技术的高频振动特性在溶液中空穴附近形成热点,使进入空化泡中的水蒸气发生了分裂及链式反应,形成H和-OH自由基。同时,强大的剪切力又可使大分子主链上的碳键断裂,从而起到降解高分子的作用,自由基进入溶液促使物质氧化分解。在实践中,超声技术与一些高级氧化技术通常一起应用,在降解污染水中有机物方面是一门新的应用技术。其特点在于反应时间短、去除效果好、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工艺设施简单等。
3 水处理技术应用案例分析
据了解在山西省某化工企业经营的项目中,针对工业生产污水,企业在2007年建立了一套简单的污水处理系统,对企业生产中的工业废水进行处理,经有关部门对出水进行指标检测,合格之后出水排入了市政管网中。但从2010年开始,企业周围的村民反映,该地区地下水位不断下降,且水质较以前有明显的恶化现象。对此,该化工企业在聘请了专家检验之后,发现工厂的用水量过大,污水处理系统有漏水的地方,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并且部分水源受到污染。后经企业领导决定,在原有的污水处理设备上进一步改造,对出水的矿化度和一些离子进行深化处理,以满足国家饮用水的标准,从而解决生活饮用水资源紧张的问题。
工厂中原有的水处理系统为典型的常规处理,即混
凝→沉淀→过滤→出水。经检测出水水质中CL-、SO42-以及溶解性总固体(TDS)、总污染指数(SDI)指标超出饮用水规定。后经专家学者研究决定,污水深化处理工艺采用反渗透处理技术。反渗透水处理技术主要是利用高于溶液渗透压的作用,根据其他物质不能透过半透膜的特点而将其分离出来。反渗透技术中的膜孔非常小,仅为10A左右,反渗透膜元件在选择透过淡水的同时,其浓水侧溶解固形物浓缩,出现因浓度积大于溶解度平衡常数而在膜表面结晶析出。反渗透技术主要依靠压力来作为处理的动力,系统中其外界压力来自两台并联着的高压离心泵。在反应进行前,为了确保反渗透工艺稳定进行,要在原水进入前增加多介质过滤器装置,并且采用过滤精度为5μm的精密过滤器进行保安过滤,以保证待处理的水质符合反渗透膜的进水要求。经试验得出,待深化处理的污水原SDI值在15左右,经过多介质过滤器以及精密过滤器的处理之后,出水水质可满足反渗透进水≤5的要求。同时设备运行期间,为了延缓污堵和延长膜元件的使用寿命,在反渗透装置前设置阻垢剂加药装。其整个工艺流程步骤如下:
在污水进行深化处理前,其水中各项指标浓度依
次为:
在经过反渗透深化处理之后,出水的各项指标浓度依次为:
该系统在试运行3个月之后开始正式运行,其处理效果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不用像之前那样花取高成本抽地下水使用,而且更为有价值的是处理过的水满足国家饮用水标准,可以为周围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解决了地区用水紧张的问题,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符合国家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4 结语
目前我国的生活饮用水处理已经得到了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各城市也加大了生活饮用水处理工艺上的经济投资,重点是能够全面提高水质的集成化成套安全优质饮用水净化处理工艺技术。城市生活饮用水处理工艺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将重点放在低能耗、绿色环保、多功能净水作用以及可显著提高饮用水水质的除微污染成套工艺技术上,同时重点发展高效优质除污染技术,强调技术与设备的系列化、成套化、标准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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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闯,王吉青,等.改良矿井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的研究与应用[J].中国矿山工程,2009,(4).
4.浅析生活用水管理与节水措施 篇四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物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三大水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它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要素.反思人类对水的开发利用行为,掠夺开采、粗放使用、管理不善,是造成和加剧水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如何强化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保护与管理,已经成为当前乃至一定时期内摆在水利工作者面前的一项严肃社会课题.
作 者:童军辉 李红春 作者单位:童军辉(岐山县水利局,陕西,岐山,722400)
李红春(岐山县水电工作队,陕西,岐山,722400)
刊 名:科技信息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7) 分类号:X3 关键词:用水管理 节水措施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篇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 斌
2016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
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
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生产生活用水管理制度 篇六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共供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场制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目标责任制,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抽检和水质监测经费的投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全社会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饮用水安全意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引导和支持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开展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检测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提高本地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
供水单位在供水前,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第九条
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配置必要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四)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五)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十条
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二)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
(三)供水设施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通,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三十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四)保持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五)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输配水管网投产前和使用中的水处理设备、设施、输配水管网修复后,及时进行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水;
(六)在购买和使用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时,查验供货方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购买、使用没有以上文件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供水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要求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人员上岗资格、水质日常检测等项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当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之日的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按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水质检验。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四)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在两个以上的,应当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五)配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应当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设备周围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地面平整硬化,具有废水排放设施。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与周围的畜禽饲养场所、公共厕所、垃圾堆放处理场所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距离应当在十米以上。
第十五条
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不得选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
(三)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按周对出水水质进行自检,并每年委托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
(四)安排人员按日对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卫生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五)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
(六)在设备的水处理装置、消毒装置发生故障或水质检验不合格时,立即停止售水。
第十六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当地水源的卫生防护和集中式供水设施的维护、水质定期消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定期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的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涉水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国家颁布的有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并根据产品特点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进行自检。
第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或者更换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依法调查、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查网络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水质督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定期进行检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开展饮用水监测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监测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可以依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停止供水、封闭供水设施、查找控制排除污染源、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等措施。
在停止供水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为停止供水的区域提供必要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颁布的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卫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
(二)不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及时、不依法处理的;
(三)贪污、截留或者挪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经费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涉水产品生产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反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反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供水单位,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建成区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二)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等供水方式;
(三)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管道直饮水;
7.生产生活用水管理制度 篇七
1 下发文件, 制定方案, 加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我市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 始终将加强饮用水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 市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多次就加强全市饮用水安全工作进行批示和部署, 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 加强配合, 切实加强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每年年初市卫生局制定下发《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计划》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转发了《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 要求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领导, 依法履行责任, 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强化饮用水检查工作, 不断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水平, 有效保障全市饮用水卫生安全,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2 健全水质卫生监管体系, 做好深化监管基础工作
2.1 梳理法规与制度, 明确水质卫生监管要点。
为适应职能重心调整的需求, 我们对水质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进行了全面整理, 明确水质卫生监督执法范围, 细化各项水质卫生执法内容, 依据有关规定修订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现场验审条件和卫生行政处罚原则, 提出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管44项要点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管43项要点。然后将梳理后的水质卫生监督执法各类素材汇编成册, 要求卫生监督员系统学习和掌握, 使之适应水质卫生监督工作发展的需求, 解决水质卫生监督“管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
2.2 开展水质卫生专业知识培训与宣传。
为迅速打开水质卫生监督工作局面, 我市在卫生监督员中开展了大培训工作。先后举办了市水质卫生监督全员培训班, 市首席卫生监督员培训班, 现场卫生监测技能培训班和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班, 全面普及、强化和提升各层次各专业卫生监督人员的水质卫生专业知识, 提升水质卫生监管工作技能。同时, 系统举报相对人水质卫生知识培训班, 开展水质卫生专题宣传周活动, 对重点供水单位和学校开展入户宣传, 利用电视、报刊、电台普及水质卫生基础知识, 提高社会群众与供水单位的水质卫生知晓度和对卫生监督工作的认可度。
2.3 建立覆盖城乡的水质卫生监督网络。
市卫生局明确要求市、县二级卫生监督机构必须设置水质卫生监督科室, 落实水质卫生监督专项责任, 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和执法责任制考核, 在卫生执法责任制中, 建立和明确公共场所、学校、医疗机构、消毒管理等专业监管科室的水质卫生监督责任, 建立次营水质卫生项目的综合执法责任制度, 有效提高了水质卫生监管面, 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建立卫生监督协管组织, 落实水质卫生突发事件和违法行为报告职责, 赋予其协助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水质卫生巡查及违法行为协查的责任, 从而形成了覆盖市、县、乡的触角延伸至各类卫生从业单位的水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体系。
3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加大水质卫生执法工作力度
每年, 市卫生局在全市都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行动, 专项行动中, 主管局长亲自带队深入县、乡开展调研, 定期组织督查, 建立调度制度,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通报, 使专项整顿工作迅速展开, 达到了提高力度推进监管的目的。生活饮用水是百姓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产品, 面对部门供水单位不符合卫生要求, 而又不能停止供水的实际情况, 我市在水质卫生监管上, 坚持以保障健康安全为先, 多措并施, 综合整治, 对供水范围大, 卫生条件严重不达标的, 依法向市政府提交专项报告, 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对乡镇和学校内的无证供水单位, 我们向相关主管部门发送专项通报, 告知违法行为, 强调饮用水在民生工作上的地位与重要性, 督导主管部门履行领导职责, 出资或协力解决供水卫生条件等问题, 对多次告知和指导仍不整改的供水单位, 一方面加大卫生检测频次, 一方面立案经济处罚, 促使其改正违法行为。
4 科学规划, 扎实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项目
2012年, 四平市纳入了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 我们将此作为推进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良好契机, 在市卫生局领导下, 卫生监督所与疾控中心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科学规划, 周密部署, 创新制度, 规范管理, 收到了一定成效。首先, 根据卫生部与省卫生厅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向市政府提交了《四平市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出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近期和远期目标, 制定了《四平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成立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项目领导小组, 明确了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分工与责任, 确定了水质卫生监测项目、频次、报告范围, 报告内容及程序。其次, 按照要求合理监测点布局, 重新调整划定水质监测点, 布点中兼顾公司单位的类别、距离、稳定性和日常维护能力等诸因素, 进行科学合理布点。第三, 建立公示制度, 加强监测点的双向管理。对纳入国家水质监测网络的各监测点, 统一编号实行公示, 在监测点公开监督人员信息、咨询举报电话和水质监管制度, 要求各监测点单位明确水质卫生管理责任人员, 完善水质监督监测档案。第四, 及时开展监测资料分析, 科学地提出整改意见, 按照水质监测制度, 我们对每次水质监测结果特别是水样不合格项目的原因及时进行分析, 及时向监测点责任单位进行反馈, 提出整改意见。
5 加强基本装备, 提高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管理水准
医院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公共卫生建设的发展, 对饮用水卫生监管能力提出来新的更高要求。几年来, 市、县、社区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与组织, 积极争取资金, 不断加大饮用水监管的投入, 系统开展相关研发工作, 推进了饮用水卫生监督现代化建设。一是借用项目资金, 加强水质卫生监督应急和现场监测基本装备, 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绩效考核标准, 全部配齐了水质卫生应急监测仪器, 现场水质卫生监测设备达标率近80%。市卫生监督所的水质监督车辆、信息设施、取证设备基本达到标准要求, 其所属社区协管组织也全部装备了微机、录音笔、相机等执法设施。二是加强项目研发工作, 我所设计制作了卫生监督现场执法终端系统, 在水质卫生监督中, 卫生法律法规查询、许可受理、视听取证资料、现场文书书写基本全部可以在现场完成。
6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我市在深化水质卫生监督上做了一点工作, 取得了一点成绩。但是, 水质卫生监管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才匮乏、资金短缺、法规保障力度低是制约水质卫生监督工作发展的三大瓶颈。当前, 我市、县级卫生执法人力不足、人才短缺、新老专业人员断代, 有的监督所可以说是后继乏人, 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性人员更是寥寥无几。在水质卫生监督上, 存在着地方政府非常重视, 而专项资金不予投入的现象, 多数基础卫生监督所依然靠收费维持水质卫生执法工作, 这个问题靠地方财政在短期内难于解决;国家及省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水质卫生监督法规, 执法责任与法律法规保障力度不对称, 执法工作中常常发生要执法又无办法的局面, 较之其他专业执法工作常常要付出更多的精力人力。
8.生产生活用水管理制度 篇八
摘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问题不容忽视,而只有提升了水质检验技术,才能有效提升水质的安全质量,满足人们日常的饮水需求。为此,本文就将从水质安全评价方面着手,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检验技術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检验技术
水是人们生存下去的主要物质基础,安全健康的饮用水则是确保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在工业现代化的发展中,各个领域出现的污染问题逐渐加重,而且对水源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情况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而且对饮用水的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水质检验可以说是保障用水合格的主要举措之一,因此必须对水质检验技术进行不断的完善。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安全评价方法
1、现代水质污染的变化及检验注意事项
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经过了几次修订改革,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检测指标增加到了106项,水质检验方法就有300个之多,这为现代化的水质检验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以前的水源状况下工业污染对其影响较小,对生活饮用水的处理主要就是去除其中的细菌病毒,使其浑浊度能够符合要求,而现代社会发展中,水资源的主要污染因素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机物污染以及微生物的污染等情况逐渐严重。在对生活饮用水进行安全评价过程中,需要先对影响水质的污染物进行浓度数值的限制,例如对那些致死率较高的或者对人体健康有着明显的损害的高毒性质的污染物进行检验,这种类型的污染人体可以产生直接的反应,在饮用水水质检验中绝对不可以超标,比如砷、汞、氰化物等。
2、低浓度污染物及化学物质的检验方法
在生活饮用水中通常还会存在一些浓度较低的污染物类型,在水质检验中不能准确的检测出来,在对其进行限值时也会比较困难,部分低浓度污染物质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或者是直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这些污染物质的含量达到一定限值的时候,就很容易对人体造成直接危害,比如四氯化碳、毒死蜱等物质,一旦在水质检验中发现这些类型的低浓度物质超出标准值就需要对饮用水进行进一步的检测,直到水质中含有的物质含量达到正常范围才能正常供水。具体检测的方法可以通过气相色谱法,检测生活饮用水中是否含有毒死蜱等物质,再结合气相色谱特有的灵敏性与高效性,对水样的分配系数进行多次分配,然后再通过相应的检测仪器,得到对应的色普图,进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质量。
另外,在生活饮用水中还会经常的检验出一些种类的化学物质,对这些化学物质的管理原则是在其含有浓度与性质发生变化的时候,才需要对物质采取限值处理,饮用水中含有的一些低毒性或微毒的污染物质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虽然这些物质是允许微超标或实行限幅超标的,但是应该维持在饮用水的已有的化学物的浓度范围之内,不能超过,比如硝酸盐、溴酸盐等化学物质。可以通过离子色谱法来检测生活饮用水中溴酸盐的含量变化,首先需要在桶装纯净水、自来水中选择水样,然后再对水样进行分类:未曾加热、加热到沸腾、加热后放置一天,然后对每个样品进行测定,求取它们的平均值后再进行检验。
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检验质量控制
1、水质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的人力资源因素
生活饮用水质量控制是减小和控制误差的措施,通过对有证参考物质检验结果的偏差来评价工作的准确度,通过重复测定之间的偏差来评价工作的精密度,将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误差减小到一定的限度,获得准确的检测结果。在水质检验的实验室阶段,检验人员是其中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工作者的素质和自身能力水平将对实验室的检验成效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实验室需要具备足够的人力资源,使其符合具体的检验工作与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需求。在水质检验实验室中工作人员应该是通过正式渠道聘任或者签约的人员,而且还要对其工作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认真的根据实验室相关规范进行检验操作。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者制定完善的岗位规范以及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与教育,使不同职位的工作人员都能够具备与其工作相符合的操作技能以及签署检验报告、评价检验结果的能力,实验室的管理者则需要对整体的实验工作开展负责,保证水质检验的结果真实有效。
2、水质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的环境与仪器设备因素
设施与环境是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为确保水质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实验室需要配置相应的设施条件。对检验过程中可能会对结果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实行有效的控制管理,保障实验室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对于实验室中水质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标准物质也需要加强管理,它们是实验室工作的主要的物质资源,也是使检验工作能够达到质量要求并且获得准确的数据信息的重要基础条件。实验室的标准物质则指的是具有一种或者多种足够均匀以及好确定的特性值,可以对实验室中的各种装置进行校准,对评价工作提供测量标准,这些物质需要具备比较均匀、准确的特点,对其中任何的特性都不能舍弃。所以,实验室应该对这些标准物质的采购以及验收、使用和保管等工作进行严格的管理,并且交给专人按规范进行存放与保管,超过有效期的以及稳定性产生变化的标准物质都不能继续使用,还需要定期的对这些标准物质开展核查工作,确保其处于校准的良好状态,确保其量值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3、生活饮用水检验结果的质量控制
水质检验结果的正确性会受到检验结果的数据处理情况的直接影响,为了得到最为准确的检验结果,实验室检测人员需要对使用的方法中计算公式进行正确的概念理解,确保对数据的计算以及转换不存在差错,对计算得出的结果也要进行严格的校验与复核。如果检验使用的是计算机以及自动化设施,则需要建立与执行计算机数据相关的控制程序,使得数据进行处理的时候不会发生丢失的情况。对水质检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检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对其中可能会造成不合格、不满意的各个因素进行排除,最终得到最为准确、可靠的数据信息与结果。具体可以采取盲样检测、留样检测、人员比对等方法及借助外部力量比如参加国内实验室认可机构组织的力量,来提高验证活动以及实验室机构检验的可靠性。
三、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检验的发展方向
微生物主要含有病毒、细菌、真菌等,需要借助显微镜才能进行观察,它也是生活用水散播疾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检验规范的完善需要不断增强微生物检测水平。进而对生活饮用水中的微生物的散播情况进行直接的控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微生物中的隐孢子虫、贾第鞭毛虫等加强探索的力度。在生活饮用水中出现毒害物质超标属于较为常见的现象,比如机动车辆、工业、废旧电池等排出的铅的量逐渐增加,生活饮用水中的有害杂质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持续的威胁,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中的有害杂质进行调解,尤其是对饮用水清理过程中使用的氯气与游离氯剂的使用具有的副作用进行严格密切的操纵,在消毒剂产生的副作用方面加强相关的科学分析。另外,对不同地区的水质检验目标也应该区别对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检验标准,有针对性的提升本地的水质状况。
结束语
现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水资源,在当前阶段污染问题逐渐加重的情况下,人们的日常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安全也受到了很大的威胁,而且突发的水污染事件也经常发生,水质情况对人们的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水质检验是生活饮用水监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应该不断的提高检验技术,确保检验信息数据的真实和可靠,为确保人们的引用水安全使用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张玉敏. 浅谈饮用水的水质检验[J]. 吉林农业,2011,11:246-247.
9.生产生活用水管理制度 篇九
【发布文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13-06-25 【生效日期】2013-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
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杨益民
2013年6月25日
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直接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或者通过储存、加压或者净化处理后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马尾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的原则制定辖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当与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同时进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改造费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建筑物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正常压力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增压设施。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承建的,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二次供水设施,未经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阻塞维护通道。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商业、绿化等设施混用;
(二)设计、安装的供水设施应确保用户水压平稳、安全,不得对水质、水压、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三)采用高效、节能的供水设施;
(四)建筑物引入管应采用可靠的伸缩补偿装置,安装位置便于维护、管理;
(五)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严禁给水、排水管线同沟埋设;
(六)二次供水设施水箱(水池)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符合水质卫生要求,水箱(水池)不得埋设地下。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产品、材料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企业进行查验,隐蔽工程的查验工作,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查验合格,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入市政供水管网。未查验、检验或者查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做好截水、排水处理,防止污染、损坏二次供水设施。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修建构筑物;
(二)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化粪池等污染源;
(三)堆放垃圾、养殖畜禽;
(四)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按照《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移交申请后十五日内到现场查验并出具查验意见书。用户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管理权移交手续,并提供管网竣工图纸、设备档案等有关资料。查验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超过保修期的,用户可以自行组织整改或委托供水企业整改,整改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二条 按照《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由用户自行负责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用户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查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用户未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可以由所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维护,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维护。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维护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确定管理维护方式。
第十三条 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由最终用户承担相应水费。
业主自用的水费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水费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消防等公共用水水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并由下列管理人与供水企业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公共用水的申请、管理和水费收取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由所在地居(村)委会负责,业主或者其委员会愿意自行负责的,可签订协议自行管理;
(三)开发建设单位未移交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的给水增压、水质监测、安全管理及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维修维护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建立档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养护储水设施、水泵、管线等二次供水设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不间断运行;
(二)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频次;
(三)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质检测工作,水质检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并于收到水质检测报告后三日内向用户公示,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压检测工作,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设备维护保养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紧急抢修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六)二次供水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因国家标准提高需进行更换、改造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其委托单位进行更换、改造,相关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服从城市用水调度,蓄水时应避开用水高峰期。
第十六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当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应急管理制度,指导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进行日常供水应急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二次供水应急预案。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预案,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换水;在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保存水样,并立即向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发生水质污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清洗、消毒、整改,且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其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未经供水企业查验或查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水质信息或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五)供水设施所用产品、材料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要
求和标准的;
(六)供水工程投入使用前,未经严格清洗消毒,或未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侵占或者阻塞维护通道的;
(二)擅自改动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三)阻挠或者妨碍供水日常维护及应急抢修工作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挖坑取土、修建构筑物;
(二)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化粪池等污染源;
(三)堆放垃圾、养殖畜禽。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不服从城市用水调度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卫生、规划、环保、消防、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10.生产生活用水管理制度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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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9-17 15:37:01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生活饮用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市政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是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市建设、房管、消防、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管理局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可会同市建设、卫生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水质检测等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条供水企业供水的水量、水压、水质、卫生等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承担供水安全责任;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量、水压、水质、卫生等由所属业主或其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二次供水安全责任。供水企业与业主应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修、清洗消毒档案,制定卫生、水质管理及安全保障、设施巡查等制度并公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对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电器开关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状态;
(三)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清洁,设施每半年至少应清洗消毒一次。
第八条 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接到有关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依法设立的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条专业清洗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持证上岗;
(二)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一条专业清洗机构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与管理单位签订《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第十二条专业清洗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清洗消毒人员的管理,保证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设施的供水水质合格;
(二)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登记,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保证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四)每次清洗消毒完毕后,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水质检测机构)现场取水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报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二次供水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与二次供水相关的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对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管理单位,发出清洗消毒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东莞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对我市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报告档案;
(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须报告市城市管理局,并跟踪相关情况;
(三)接到二次供水企业或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报告,须立即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报市城市管理局。
第十五条水质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实行检测时,应现场同时提取二次供水设施的进水水样及出水水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水质检测方法、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水质卫生标准须执行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等有关规定。水质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水质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检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决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二次供水水质实施的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供用水合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使用市城市管理局提供的格式合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11.生产生活用水管理制度 篇十一
关键字;三卤甲烷 形成机理 影响因素THMs
饮用水的消毒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不但具有使用方便、价格低廉等优点,而且在控制水源性疾病的传播和传染病的流行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国内外水厂普遍采用液氯消毒处理饮用水。但是近年来研究发现,在氯化消毒的水中发现了大量的氯仿类有机卤代物,并有实验证明这些卤代物对人体具有不同程度的危害作用,且这些有机卤代物是由于氯化消毒引起的。因此,人们对氯化消毒饮用水的安全性产生了怀疑,各种减少饮用水中有机的研究日益活跃起来。
一,三卤甲烷的形成机理及危害
三卤甲烷主要是消毒用的液氯与源水中的腐殖酸等有机物作用而成。氯分子与水反应生成次氯酸(HOCl),C12+H20 HOCI+HCI~其中C 1+既是一类中等强度的氧化剂,又是一类亲电加成试剂,当醛、酮等发生烯醇式互变异构后,与C1+发生亲电加成,由于氯的吸电子效应,使得CH2C域CH C12上的a氢更以进一步卤化,而完全形成三卤甲基酮式结构。又由于碱对酮的加成结果,使C C键断裂最终被水解产生卤仿,而三个氯的吸电子效应在三卤甲基酮式结构中对亲核进攻来说既活化了羰基碳原子也稳定了分离出去的碳负离子。醇羟基亦可被HOCl氧化为醛,而间苯酚类经水解,开环,脱羧也生成甲基酮结构,同样经过上述反应历程生成THMs。在水样中如果有溴离子存在,会生成含溴的THMs。可能生成的四种产物是三氯甲烷(CHCl3),一溴二氯甲烷(CHBrCl2),二溴一氯甲烷(CHBr2C1)和三溴甲烷(CHB r3),他们总的浓度叫TTHM(Total Trihalomethane),是1974年Rook首次在饮用水中监测到的。—般认为,
氯+前驱物质一氯仿有机卤代物
前驱物质指水中所有能和氯反应生成氯仿等有机卤代物的物质,主要包括一些天然有机物(如腐殖质等),这些天然有机物在自然水体中的浓度一般为5 20mg/L,他们来源于炭、土壤、湖泊底泥及浮游生物和细菌,还有人为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而进入水体中的有机物。有研究表明,饮用水中以氯仿为主的三卤甲烷的产生机理是氯化消毒时,氯与水中存在的天然有机物如腐殖酸、富里酸等有机物发生反应而形成,如果水中含有一定量的溴化物,又会生成相应的溴化消毒副产物。特别是传统的预氯化工艺,原水中高浓度的氯与较高浓度的有机污染物直接反应,生成的副产物浓度会更高。
三氯甲烷又名氯仿,分子式CHCl3,它是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甜昧,微溶于水。氯仿有很强的麻醉作用,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造成肝,肾损害,已被流行病学证实为动物致癌物质,危害很大。氯仿在消化道内迅速吸收,从人体脂肪到体液约2h,在体内转化为一氧化炭而使血中炭氧血红蛋白的含量升高,使人出现中毒症状,导致呕吐、消化不良、食欲减退、虚弱、恶心并能患神经过敏症、失眠症、忧郁症、精神错乱、精神病等。对于三氯甲烷各国进行了研究,发现水原环境日益恶劣,水中有机污染物质增多,使得水源水在消毒过程中生成大量的消毒副产物。鉴于此,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水中三氯甲烷的最大含量,美国国家环保局规定氯仿在饮用水中的污染极限是10ug/L,德国为25ug/L,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 85)规定生活饮用水中氯仿的的最高允许浓度是60ug/L。但是作为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物质,在生活给水和水质处理上,采取一定措施尽量降低其含量,对于确保供水水质,提高供水的安全性和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三卤甲烷的去除
爱尔兰柏林大学水资源研究中心提出控制饮用水生成THM的有效方法有四种:(1)降低THMs母体浓度,即天然有机物(NOM),此包括改善处理工艺流程,诸如化学絮凝、过滤,臭氧化和吸附。(2)在充分接触氯以后,消除剩余的游离氯(RFC),此包括向氯水中加氨,氨与剩余游氯反应生成氯氨,它是一种比剩余游离氯更弱的消毒剂。
(3)活性炭已被证明是一种很有效的吸附剂,用它可去除水中形成的THMs。
(4)应用代用的消毒剂,诸如二氧化氯、臭氧或者紫外光照射,虽然这些代用消毒剂不致产生THMs,但可产生不受欢迎的其它副产物。
一般控制三卤甲烷生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THMs前体有机物的去除(2)改变消毒剂的种类(3)加氯之后去除产生的THMs
(1)THMs前体物质的去除
既然消毒副产物氯仿等有机卤代物是由于氯和前驱物质反应生成的,那么如果将前体物质去除,也能够杜绝氯仿等有卤代机物的生成。去除的方法有多种:如强化絮凝、氧化、活性炭吸附、膜过滤等。
1.强化絮凝混凝最初用于去除水中的悬浮颗粒,后来发现当增加混凝剂的投加量时,可以有效的去除色度,这说明混凝剂对有机物有明显的去除效果。
2.氧化分为生物氧化和化学氧化。水中有机物质分为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和难生物降解有机物,对于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可以利用微生物将其分解成稳定的为无机物,从而达到消除有机物的目的。常用的化学氧化有O3、H2O2、芬顿试剂、KmnO4及其复合药剂Ti02+UV及它们的联合工艺。
3.活性炭是一种良好的水处理剂,它能有效的去除有机物,但不能去除溴代物。因此,它使消毒副产物中溴代卤化物的比例增加。
4.膜过滤膜过滤是一项已有几十年历史的成熟工艺,但将它用于去除有机物的研究却是近几年的新发展,一般分(尤其是消毒副产物氯仿的前驱物质)为反渗透、纳滤、超滤、微滤4种。
(2)改变消毒剂的种类
可用来作为消毒剂替代物的有氯氨、二氧化氯、臭氧、双氧水、高锰酸钾等。然而这些物质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杀死微生物的能力较低,具有直接毒性或者产生其它有毒副产物等。物理过程如紫外线、超声波、膜过滤都不能保证在整个系统中起到杀菌的作用。
投加氯氨,可使卤代消毒副产物生成量明显减少,但是,氯氨的杀菌效果不如氯,所以它不能作为单一的消毒剂。
二氧化氯是一種强氧化剂,其杀灭细菌、病毒的作用不亚于氯,而且于水中富殖酸、富里酸等作用是不会产生THMs消毒副产物。有研究表明,当只用二氧化氯消毒不含有溴化物的水时,没有THMs生成。用二氧化氯消毒含有溴化物的水时,由于其与溴化物反应生成氢溴酸,因此有溴仿生成。
臭氧有较强的氧化能力,可以有效的除色、溴、味,杀灭病毒、细菌,而且不产生THMs。用臭氧氧化含溴化物的水体,它可将溴离子氧化为次溴酸。
用单一一种灭菌剂常常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次研究两种或多种灭菌剂同时使用将有重大的成效。
(3)加氯之后去除产生的THMs
采用吹脱法,即将水煮沸可在一定程度上去除水中有机物,自来水煮沸过程中,THMs先随温度增加而增加,在100℃使达到最高点,此后若打开盖子继续煮沸3 5min,则水中THMs含量会大幅度减少。
膜处理技术可去除水中的THM s,waniek等研究了用反渗透、纳滤和超滤去除水中的THMs,结果表明这些方法去除水中的THMs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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