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精选11篇)
1.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篇一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效应浅析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9-22 08:48:00 ] 作者:赵扬 编辑:studa0714
一、存款保险的定义和发展特征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利用保险的方式,对存款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而言,经营存款保险的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标准,向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因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保险机构则根据合同约定数额支付保险金,这便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做法。
存款保险最早产生在美国。1929-1933年的大危机期间,由于恐慌性的挤兑,美国大概有9096家银行破产,广大存款者的利益和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33年迅速颁布和实施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ass-Steagal Act),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自FDIC建立以来,美国银行系统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银行因为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这一制度。目前,全球共有67个国家正式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主要发展特征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官方与私人的混合体。在许多国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参保的存款机构也有董事会代表。
2.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在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志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
3.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算倒闭存款机构而回收的资金。
4.存款保险的范围。在现行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日本、奥地利等少数国家把境内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排除在存款保险体系之外。对于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除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国家提供存款保险外,一般不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5.存款保险的种类。一般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通常将同业存款、内部人存款和外币存款排除在外。在67个正式的存款保险体系中,9%承保所有类型的存款,29%承保大多数类型的存款,41%承保某些类型的存款,21%承保主要的居民存款;明确不被承保的存款类型有外币存款(27个国家)、非法存款(15个国家)、除居民存款外的所有其他存款(18个国家)。
6.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大多数国家实行部分保护的存款保险。迄今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韩国、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为数不多的国家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而且除
土耳其外,其他国家都是将完全保护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种过渡性安排。
二、存款保险制度在社会经济金融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
1.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存款者较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而言,处于信息劣势一方。存款者由于不了解存款机构对其所存款项的用途如何,也就不可能对银行的存款经营策略进行监督。有些银行或金融机构之所以敢于对储户的存款随意利用,如为低效政府企业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等等,是因为政府对储户的存款采取了隐性的保险。但随着市场透明度的逐渐提升,政府的隐性保险越来越难以实行,存款者的利益就越来越受到威胁。另外,由于宏观经济波动具有很强的周期性,当经济处于低谷之时,整个社会的经济信用受到大众的质疑,银行等吸收存款机构会面临很大的挤兑压力。这时,资金实力较弱,或者周转资金不足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便面临着破产的威胁。存款保险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免遭上述两种风险的影响。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对其所受保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财产的使用进行监控,提出风险提示;另一方面,一旦市场出现挤兑,存款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背后带有政府性质的或自身不断积累的大量资金,对出现挤兑的投保银行和投保存款按照协定进行偿付,避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倒闭对存款者造成的沉重打击。
2.减轻政府在银行倒闭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如前所述,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和金融机构面临的挤兑问题,但它不可能彻底避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家超大型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倒闭,将有可能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对此,政府必须全盘买单,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为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政府必须拿出大笔的资金,其来源不外乎于纳税人的税金和开动印钞机所增发的钞票,这会使政府的财政、货币职能混乱不堪,难以招架。通过设立存款保险,破产金融机构巨额债务的偿付工作很大程度上会从政府转移至存款保险机构,大大减轻政府的压力。
3.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因为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其必然会认真地履行其职责,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各银行合规、稳健的经营。由于其着重于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理,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存款保险的制度缺陷
1.存款保险的逆向选择。如同所有的保险一样,存款保险也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问题。在某一既定的费率水平下,经营能力较差的银行可能会接受这一费率,积极参保;而经营能力较强的银
行由于能够抵抗更大的风险,可能不会接受这一费率,拒绝参保。由于参保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越来越差,赔偿概率越来越大,存款保险公司便会进一步提高费率,形成一个恶性的循环,这便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公司的保费赔偿支出明显加大,其经营风险大大提高。
2.存款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比逆向选择更为糟糕的是这一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通过进行存款保险,可以转移其存款的经营风险,但也提高了其经营成本(交纳保费)。在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参保机构会将存款投放到风险更大的渠道,如股权投资等,以期获得高额利润来扩大收入和弥补由于参加存款保险带来的经营成本的提高。这就加大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存款损失的可能性,也使得存款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更高的理赔率。
3.存款者的监督作用弱化。在采取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尽管存款者很难直接监督和参与银行对其存款的运用决策,但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失误面前,存款者也可以采取类似股票投资中“用脚投票”的措施。如若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存款者可以提前取出存款转投他行或转作他用,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吸收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促使其提高经营效率。采取存款保险之后,存款保险行会加强对存款机构的监督,存款者出于对存款保险行的信任,不再发挥“用脚投票”的主动监督。但存款经营机构和存款保险行之间的监督远不及存款者的监督那样直接,这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又弱化了存款者对经营存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
四、消除存款保险负面作用的政策建议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确实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存款和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但任何制度自身都难免会带有一些负面作用,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如此。存款保险政策的实施者,从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全局出发应当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一政策,但政策当局在制定、实施存款保险之前,必须先将其负面作用降至最低。
1.制定不同的存款保险费和承保范围。存款保险行可以通过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风险进行细分,根据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原则,制定不同的承包范围和不同的保费水平和赔偿比率供投保人选择。一般经营能力差的存款经营机构会选择较大的承包范围,同时承担较高的保费。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这属于诱导性信号显示。存款保险行根据参保机构的选择能够较为合理地诊断出其经营能力和出现理赔的概率,对经营能力差的参保人收取较高的保费以抵偿部分可能的理赔风险;另外,存款保险行可以加强对这类经营能力差的参保人的监督管理,这无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逆向选择的不良后果。
2.建立一套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通过建立存款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存款保险行能够对其采取差异性的收费。这方面做的最好的当属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美国FDIC在CAMEL评级制度基础上,开发出了一套存款风险评级体系。FDIC将风险分成良好、充足和不足三大类,然后把每大类分成三个小类,即得到一个3X3的风险矩阵。再根据各个存款机构的历史经营业绩、风险出现频率等指标将对其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把这些存款机构归入上述9大类中,执行相应的保费标准和监督力度。建立并应用存款机构的风险评定体系,从原理上与上述第一项政策一样,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逆向选择问题。并且,风险评级体系属于事前防范,可以在有关存款机构投保前确定其经营风险水平,“因材施教”。
3.存款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是可以通过存款保险行的监督得到解除的,但问题也就出在存款保险行和存款机构之间。一些存款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为了获得或扩大保费来源,会疏忽对参保存款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放任其对所吸纳存款的肆意操作。因此,要克服这一弊端,应当从存款机构和存款保险从业人员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强对存款机构经营的监管,另一方面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意识。
4.强化存款者的风险意识。存款保险的负面效应尽管不利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督和激励,但也对防止挤兑现象的产生、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有关部门不能因此放弃这方面的努力,因为存款者对存款机构的监督是最为直接有效的。需要让存款者知道,一家存款机构对其吸收的存款进行了保险,并不一定代表着风险发生时,其存款可以得到全部的赔偿。大部分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人的索赔放在首位,但当保额不足以弥补这部分损失的时候,银行的破产清算不可避免,存款者最终还是要承受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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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篇二
1. 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
所谓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一种在现行的金融制度方式下,金融管理部门对于存款企业进行利益的保障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存款企业在自愿或者非自愿条件下,依照自身存款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存款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面临破产时,那么存款保险机构要向存款企业提供资金,以帮助其度过现有的难关,或者是代替企业进行一定限度下的资金赔偿,帮助企业解决短暂的燃眉之急。存款保险制度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形存款保险两种。显性存款保险指的是国家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对存款保险的机构或者个人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所有的程序都要依靠法律的手段进行实施和维护。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不通过国家就直接由相关政府在存款机构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所进行的金融保护,来帮助存款机构度过现有的经济问题。然而在单指存款保险制度时,往往指的就是显性保险制度,因为相比较而言,显性保险制度更具有权威性和安全性。
2. 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
早在1924年,捷克就着手研究并且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相对完善且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此制度开始并未在斯洛伐克进行运作,而是通过实验的方式进行小范围的查看。1938年,由于捷克政要领导认为试验难以在斯洛伐克全面推行,而最终以失败告终。1929年,由于美国受到了经济危机的影响,使得大量的工厂纷纷倒闭,工人失业致使社会动荡。为了应对此次经济危机,美国总统下令创办首个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机构,就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建立存款保险公司之后又及时的出台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此制度对于今后世界各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第一个存款保险系统。
3.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及时的帮助美国摆脱了经济危机的影响,也使得其他国家按照这套制度纷纷效仿,再配合着各国国情出台相关的政策。其中主要以英国、日本、德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先后建立出了属于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后世界上很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建立了这一制度,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全球范围内已经有1 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此同时,其他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在积极研究,这个时候的存款保险制度真正如雨后春笋般在世界蔓延开来。
二、主要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同方式
1. 不同的成立方式
不同的国家建立属于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很大不同,第一种是属于政府机构成立,全部操作事项由政府出面进行设立,包括保险制度的设立、渠道、监管、赔付等一系列操作,由于有政府在其中进行管理,就更能够体现出保险制度操作的严密性,也能够帮助银行提振信心,同时也能够更加完善保障存款保险的流通环节,这种保险制度以北美洲发达国家为首,包括美国、加拿大,以及当时与美国保持多年合作关系的英国。第二种是以由政府和银行联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联合监管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既有安全保障性又不失灵活性,这种联合方式主要包括日本和比利时等国家。第三种为民间协会组织进行成立,无须政府出面进行沟通和疏导,直接由互助救助组织进行操作,这种操作办法优势在于民主性强和透明度高,主要在欧洲被以德国、法国为首的国家进行实施。
2. 不同的保险方式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形式主要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
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规定,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原则就是拥有强制性,指的是任何存款的机构必须加入到这一体制中来,这样实行的好处就在于能够有效地避免一些操作风险高、运行难度大的银行或者机构会乐于加入到这其中来,而对于一些小机构,他们可能预见的风险并不高,并不想缴纳相关费用,久而久之,会造成存款保险制度面对亏损而以失败告终。在现有运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绝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这一强制执行的方式进行操作,如英国、日本等。采用第二种方式的美国则与之不同,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制度操作,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以及所有领取联邦执照的银行和储蓄机构采取强制加入方式,其他机构均可以自愿加入。由于美国一直倡导自己是一个民主国家,却又要实现权力的统一,所以才会使用这种相结合的方式。第三种方式为自愿加入方式,这种方式由于不利于统一管理,操作难度比较大,只有少数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采用这种方式,如德国、瑞士等。
3. 不同的保险限额
保险的限额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就是被大多数国家所沿用的最高限额方式,也就是说你所投保的存款一定有一个最高额度的限制,保障了不会因为道德问题所引发的风险。当然,对于不同国家设计的最高额度也不同,基本上对于受保护账户比例偏高的用户是信誉度相对较高的银行。还有一种方式是全额保险制度,即对于所有投保的款项都进行保险,这种保险存在比较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只有在道德约束力高的小部分国家采用此方法。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口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
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的经营问题不会引起存款人的心理恐慌,降低恐慌性挤兑可能性,提升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促进储蓄存款和投资的增长
商业银行是高负债企业,它大部分的经营、投资活动都需要举债完成,存款作为最主要的负债支持了商业银行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只有储蓄增长才可以推动投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储蓄存款安全,尤其是中小存款客户的资金安全,既降低了商业银行对存款大户的依赖,又能持续稳定的促进投资,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
(4)为商业银行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小商业银行和大型国有银行的竞争从来不公平,鉴于资产质量、资本充足、风险管理、资金来源、定价能力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创造一个较以往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补偿,所以资金富裕的储蓄客户会将存款分散到多个商业银行以保证所有的资金都安全,否则会损失限额赔偿外的资金,这样无形中为中小商业银行吸取存款创造了便利。
(5)督促商业银行提升内部精细化管理,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具体费率将参照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指标来确定,大多数中小商业银行的费率将适用较高保险费率,承担更多的经营成本,因此,商业银行必然全力提升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准确精细计量风险加权资产,适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通过审慎经营优化各项监管指标,从而降低投保费率。
(6)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奠定了基础
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动荡,对金融体系有多大的冲击,没有任何模型可以精准计量,为了防止利率市场化短期内冲击经营能力较弱的商业银行,造成银行倒闭的连锁反应,出现银行系统危机,挑战社会对利率市场化负面影响的容忍程度,必须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前做好市场信心的稳定工作,预防过大的金融动荡。
2. 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制度建立后,由于投保银行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这势必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银行经营利润将受到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加快,利率实现市场化的初期,存款利率往往会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吸收存款成本的增加,净息差下降,必然对商业银行盈利水平造成较大冲击。
(2)对商业银行存款的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存款保险条例》中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这就意味着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无法得到全额保障,必然会造成存款分流。一是银行体系内部存款“搬家”。就储蓄存款而言,对于50万元以下的存款,由于得到全额保护,储户将倾向于存放在存款利率较高的银行,这部分存款由存款利率较低的银行转移到存款利率较高银行的可能性比较大;对于50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储户可能更加看重银行的信誉和资产质量,同时,存款余额较大的储户往往能享受到VIP服务,他们往往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存款,这部分存款可能会由风险程度较高的中小银行转移到综合实力强的大型银行。但也不排除部分大额客户会选择拆分到多家银行进行分散存款。从企业存款来看,由于超过50万元存款规模的企业比重较大,一旦银行破产进行存款赔付,企业获得的赔付金额无法得到全额赔付。而对于企业存款客户来说,利率高低固然是企业选择银行的重要因素,但他们可能更加看重银行的信誉和综合服务能力,所以往往会选择实力强的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长期友好互惠合作。二是表现在跨行业之间资金转移。既然银行也可能会倒闭,在银行存款也不敢保证百分之百安全,这就促使客户作出多元化的投资决策,导致银行存款分流。
(3)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受到冲击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利率实现市场化为时不远,商业银行为争夺客户资源,“价格战”将异常激烈,这必然导致商业银行利差收窄,盈利水平下降。因此,商业银行不可能再简单沿袭过去主要依靠利息收入增加营业利润的粗放式经营方式,否则将无法生存。
(4)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
一是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使竞争加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了公平稳健的经营环境,提升了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的信用,促使民营银行的设立速度将进一步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量会加速增长,各类商业银行面对的市场竞争必将进一步加剧。二是“价格战”趋向激化。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一些风险较高的中小商业银行会把提高存款利率作为加大吸存力度的手段,“价格战”趋向激化将有可能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的表现形式,从而短期内引起存款利率上升。同时银行为了维持收入,会努力提高贷款收益率,将推高贷款利率水平。
(5)诱发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能是对经营激进银行的逆向激励,弱化存款人和金融机构“自担风险”的市场约束。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存款人放松自我保护。二是诱使银行盲目扩张和冒险经营。三是银行经营者虚报经营状况,通过虚假报表赢得低保费费率。四是银行面临的外部监管约束可能有所放松,使银行过度投机的行为不易察觉到,或者对银行的激进行为采取放纵的态度。
四、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必然受到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商业银行要深刻认识存款保险制度可能给自身带来的巨大挑战,加强研究分析,从推动自身经营转型的战略高度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以实现市场影响力和业务发展的稳定持续提升。
1. 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转型和创新将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课题。商业银行不可能简单沿袭过去的粗放式经营方式,必须坚持创新思维理念,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一是研发业务创新产品,打造拳头产品,确立在重点业务领域的竞争优势。二是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大力发展理财、财务咨询等业务,提升多元化经营能力。三是推进信息科技创新,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2. 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
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增强竞争能力资金价格只是商业银行吸引客户的一种简单方式,要想吸引客户并达到长期合作的目的,商业银行必须加强服务与产品创新,适时调整业务策略,增强自身竞争能力。一是创新金融产品。商业银行要在创新金融产品上下功夫,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理财等业务服务。二是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网点柜面服务效率,完善自助机具功能,提高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的方便性和安全性。三是加强对客户行为分析。主动和前瞻性地了解客户动态及需要,合理定位其金融需求,提供个性化、品种多样的综合金融服务。通过业务多样化、提高服务质量,不仅可以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而且在挽留老客户的基础上吸引新客户,提升银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3. 建立有效的产品定价机制
建立有效的产品定价机制,有效应对行业竞争形势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商业银行将拥有更自由的利率自主定价权,价格竞争在各类业务竞争中都将成为重点。科学的定价方法和技术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一是商业银行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根据市场定位制定清晰的定价策略。二是要有精细化的成本核算体系,为产品定价提供制度保障。三是要有合理的定价方法,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宜的定价模式。四是要有高效的反应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市场反应速度是竞争致胜的关键因素之一。
4. 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避免“价格战”对金融秩序的影响适当的价格竞争有助于激发金融机构活力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围绕价格过度的无序竞争,就会威胁到银行业的整体安全与稳定。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将价格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一是大型银行要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基础,保持在竞争中的默契和克制,维护整个银行业市场的良好竞争环境。二是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以行业组织为纽带,保持市场竞争主体间的沟通、协调及信息分享,通过自律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正常的价格竞争区间。
摘要:2014年11月30目,国务院对外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3月3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本文将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起源、发展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同方式,存款保险制度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和负面影响。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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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篇三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金融安全网 道德风险 保险费率
金融体系是一国经济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的内在脆弱性决定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为此,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来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无疑是建立和完善中国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的货币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规定金融机构强制或自愿地按照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进行投保,在金融机构出现偿付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者提供财务救援,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应对银行恐慌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风险是金融业的孪生兄弟,两者如影相随。金融风险源于金融市场机制本身问题引起的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即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这正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机构内在脆弱性的长波解释
商业周期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社会资本的所有者缺位,结果其本身内在地存在着周期性动荡力量,这些力量最终作用于金融体系当中,导致了金融体系不稳定。美国的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明斯基基于资本主义经济繁荣的长波理论,从债务—通货紧缩的角度分析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提出了“金融不稳定假说”。他认为,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人是私人信用创造机构,其内在特性使得它们不得不经历周期性危机和破产浪潮,而金融中介的困境又被传递到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从而产生了宏观经济的动荡和危机。
(二)金融脆弱性理论的信息经济学解释——一个微观分析框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理论的产生推动了银行理论的发展,为金融脆弱性的产生提供了微观的分析框架。信息经济学对存款保险理论的分析仍然是使用委托—代理与信息不对称理论框架。
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代理人无法在公平而又充分的信息环境下决定各自的行为,因而产生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等一系列问题。从双向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研究发现,银行无法观测到存款人资金的真实流动性需要,而存款人也不知道银行资产的真实状况。当一部分存款人获得关于银行风险资产回报的不利信息时,银行挤兑就会发生。因此,银行挤兑的一个基本的根源,就是银行的不良业绩。
(三)金融脆弱性理论的制度经济学解释——一个宏观分析框架
金融制度学认为,金融脆弱性即金融制度的脆弱性,归根结底源于金融制度自身的特点和缺陷。金融制度的脆弱性表现为金融体系的功能耦合,互相适应的稳健性状态受到破坏。金融体系出现非均衡而导致风险积累,金融体系丧失部分或全部功能的金融状态,主要通过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三个子系统体现出来。总而言之,旧的制度安排不适合新的金融环境,是金融脆弱性的根源。
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置疑与反思
正如每个硬币都有正反两面,存款保险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多年的运行实践也证明了存款保险制度有其负面作用,存在以下置疑。
(一)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置疑
存款保险的质疑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增加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使得银行金融体系更加脆弱。特别是自愿参与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出现,从而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加大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即使对于可防止逆向选择的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与看跌期权十分类似,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或存款保险公司为参保银行创造了额外的现金流,储户由于自身利益得到政府部分或全部的保护而不再关心和监督银行的投资决策,由此会激励银行增大风险投资,继而加大银行爆发危机的可能。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问题
实践中,存款保险制度暴露出如下现实问题:
1.存款人的“信任危害”问题
由于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会产生依赖心理,对所选择金融机构的风险漠不关心,往往以利率为取向来决定将存款存入哪家银行,这不符合激励相容原则。
2.无法消除系统性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只能分散而并不能消除风险,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尤其是金融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重要的大银行出现偿付风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可能也无法单靠自身的力量稳定金融体系,无法发挥正常作用。
一个现实的例子就是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大量中小银行倒闭,美国联邦国民抵押协会(房利美)、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房地美)和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事实上破产,受此影响,花旗银行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也面临现实的破产危机。美国政府通过股权结构重组和优先股注资等方式救助大型金融机构,避免了金融系统崩溃,否则,仅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自身的力量,是无力保障花旗集团等大型商业银行的存款安全的。
对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内容的分析及相关建议
(一)职能界定
从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来看,其主要有三大职能:(1)保护存款人利益;(2)金融监管;(3)在金融机构发生危机的时候提供金融援助,在金融机构破产时进行破产处理。从发展趋势来看,其职能有从单一的保护存款人利益走向三大职能复合的趋势。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在金融市场化的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免于在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之时受损,而并非主要担当金融机构救助职能,其不是维持“银行不倒”神话的工具。显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职能也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尤其是个体存款人利益,在存款性金融机构发生破产倒闭无法偿还存款负债时对个人存款进行审查甄别,进行全额或限额偿付,以维护存款人利益和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从而保持金融稳定。
对于金融监管这一职能来说,笔者认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不宜具有独立的金融监管权力。因为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下,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行使着对境内金融机构审批管理、监督控制和风险监控的权力,所以不宜再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独立的监管职能。但作为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具有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控权力,以便有效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行为进行约束。并且这种权力的行使宜采取灵活的保险费率、与投保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等市场化方式而非行政方式来实现。
对于金融援助和破产处理职能,尤其是对发生暂时性流动性危机或紧急清偿困难的金融机构进行援助的职能,笔者认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该秉持审慎原则。首先,严格鉴别援助对象,只援助那些仅仅是发生暂时性流动性危机或紧急清偿困难,但是整体资产状况优良并无破产清算之虞的金融机构;其次,存款保险机构不应在事前向投保机构作任何援助承诺或签订任何援助协议,以免增长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最后,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有完全的自主权来决定是否对困难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援助,以及按照独立的评估体系来决定对哪些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援助,严格防止行政干预。
(二)机构设置
目前,各国已经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由政府和中央银行出资设立的公营存款保险机构,这是完全国有的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存款保险机构;(2)由银行同业出资建立的带有民间色彩的行业性存款保险机构,这是完全商业化的民营存款保险机构;(3)由政府、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共同出资经营的混合型存款保险机构,各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以此种居多。而这些存款保险机构大都为全国性,极少数为行业性的,基本没有地区性的。
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环境下,由中央银行和政府独资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不符合改变我国目前“金融风险财政化”现状的初衷,也难以避免行政干预而保持其独立性,因而,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是一个由政府、央行、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的,覆盖全国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其性质应该属于政策性保险机构。
机构设置的另一个问题是设置一家还是多家存款保险机构。这与投保金融机构的性质差别化有关,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单一,则难以兼顾风险和盈利差别化较大的不同金融机构的利益。日本等国针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设置了两家存款保险机构。在我国,当前吸收存款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存款性金融机构,其性质差别不大,可以设立单一的存款保险机构,这样有利于保险力量的集中。
(三)投保方式
从投保方式来看,有的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了强制投保,如日本;有的国家则是自愿投保,如德国。在市场机制健全的国家,银行间竞争激烈,存款保险可以提高银行自身信誉,因此银行有动力积极参加存款保险。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国有商业银行规模庞大,占有绝对垄断地位,而中小银行市场化竞争也很不充分,并且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金融机构都存在着不良资产率高和成本压力大等问题。如果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大而不倒”效应不会积极参保;而中小银行参保又会增加其经营成本,更加不利于其与大银行的竞争。
因此,建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强制参保方式。
(四)保险对象
各国对存款保险对象的规定不尽相同。首先,在存款保险的标的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在其调查的67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中,9%承保所有类型的存款,29%承保大多数类型的存款,41%承保某些类型存款,21%承保主要的居民存款;明确不被承保的存款类型有外币存款(25个国家)、同业存款(53个国家)、政府存款(29个国家)、内部人存款(27个国家)、除居民存款外的所有其他存款(18个国家)。其次,在存款保险的币种方面,德国、意大利、卢森堡等国对所有币种的存款均给予保险,而比利时、加拿大、法国、日本、英国等明确排除对外币存款提供保险。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存款保险立法中应当首选本币居民储蓄存款作为保险对象。将来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不断成熟,在具备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修订存款保险立法,对外币存款、企业存款等给予保险。
(六)保险范围
在存款保险的机构范围确定方面,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机构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即包括本国领土内的全部存款性金融机构,也就是按照“领土论”的原则来确定保险范围。在现行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对于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除德国、日本、意大利、挪威和芬兰等少数国家提供存款保险外,一般不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我国的存款保险对象也可限于境内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外资银行等。
(七)赔付标准
赔付标准就是在某一金融机构倒闭时,对于一个存款人在一个银行所拥有的居民储蓄存款所赔付的最高限额。
确定赔付标准是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避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两个目标之间的权衡。较高的赔付标准虽然可以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更加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也相应地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同时助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也增加了投保金融机构的保费负担。较低的赔付标准虽然有利于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消耗和降低投保金融机构的负担,但由此导致更多的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倒闭时将蒙受更大的损失,同时也相应地降低了社会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和公众对存款保险机构的信任,因而是不利于金融体系稳定的。
建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赔方式参考英国的做法,采取比例与限额相结合的理赔方式,即对倒闭的投保机构的存款账户按照一定比例理赔,同时规定对同一账户的理赔总额不得超过赔付标准。从实践来看,比例与限额相结合的理赔方式效果最好。
(八)费率核定
存款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保险定价问题,其核心是如何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外部机构无法准确、及时地度量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就实践而言,外部存款保险机构也无法找到一个真正的事前有效定价机制。即使存在这样的机制,其风险监控和度量成本也将是惊人的。所以,存款保险定价问题一直以来备受重视。
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单一费率制和差别费率制。在单一费率制下,存款保险成员按统一费率标准缴付存款保险费;在差别费率制下,存款保险机构根据成员银行不同的风险等级,确立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档,成员银行的费率高低与反映其风险状况的资本充足水平和监管评级挂钩,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越高,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则反是。从理论上来说,应根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和资产流动性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根据其风险程度的高低来确定差别保险费率,以此克服单一费率的缺陷。
但在目前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超过半数的国家均采取简便易行的单一费率制,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费率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理念。费率的确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是按照各国自身的情况而定。在实行单一费率制的国家中,芬兰按银行总资产的0.01%~0.05%收取,加拿大按保险金额的0.1%收取,日本按上年末存款余额的0.012%收取。单一费率制的缺陷是不符合激励相容原则,其风险分散机制正好给银行进行资产风险转嫁提供了可能的条件,会激励银行保持更高的资产风险水平。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完全差别费率制”是不现实的,建议参考德国模式,采用分档计费方法,即把所有投保金融机构分为2~3个档次,每个档次采用同一费率,各个档次费率有差异。例如,国有商业银行属于一档,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属于一档,地方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属于一档,分别计费。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处
4.存款保险制度 篇四
然而,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危机使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暴露无遗。通常人们将这次危机主要归咎于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的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机制的“监管宽容”。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选择“监管宽容”的主要原因:一是它缺乏充足的保险资金来关闭无力偿债的储贷机构并偿付存款;二是其监管人员同监管对象之间的关系过于亲密;三是保险机构宁愿掩饰问题,期待问题会自行消失。其实,这些因素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它们不仅加剧了道德风险,而且削弱了存款保险的效能。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道德风险
一是存款保险有时会导致金融风险积累。众所周知,银行倒闭往往是由于经营者的操作失误造成的。假如金融监管当局在有问题银行还未完全破产之前就予以关闭,便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有些负责人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往往倾向于拖延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如果银行的问题未明显暴露,他们便尽可能地把它延缓下去,因为他们认为纳税人是分散的集体,难以有效地采取集体行为。有些监管者故意混淆其代表的利益,把自己看成是银行业的监护者。个别监管者认为,把自己监管的金融体系弄得风平浪静,最能提高自己在金融领域的声誉。因此,他们尽量不让自己监管的地方暴露很多问题,并千方百计给有问题银行以更多的喘息时间,最终损害国家利益。二是存款保险可能会降低存款人的自我保护激励。对存款人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但却由此使他们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对银行的业务和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因此,由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这样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这些“僵尸银行”从其竞争者手中吸走了存款,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容易诱使投保银行高风险经营。对投保银行来说,存款保
险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的挤兑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这将诱使投保银行提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度,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以较高利润吸收存款,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加大了投保银行承受的不适当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众对金融机构风险的识别,降低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程度,保护了无能者、落后者,放松了金融风险对投保银行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投保银行由此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没有了存款人挤兑的影响,银行经营管理人员总是倾向于用银行资产去“赌博”。如赌赢了,这些投保银行将获大利;若赌输了,大部分损失将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特别是对风险等级不同的银行收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就意味着同样规模但风险较大的银行并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险费用,这将鼓励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资产组合增加其预期收益,它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银行补贴。因而,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投保银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却引发出了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二、西方国家对道德风险的反思及改进措施
关于存款保险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西方学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尤其是20世纪70~80年代美国大量银行破产后,很多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进行了深刻反思。
有的学者认为,当今金融市场提供了足够多的安全投资机会,小储户的安全根本不必由专门的存款保险来保护。他们认为,保护小额存款而排斥大面额短期存单与存款保险的另一目标——稳定金融系统相矛盾,而稳定性目标才应该是存款保险的主要目的。因此建议存款保险范围应该以存款期限为标准,而不能以存款的资金规模为标准。关于金融市场的传染效应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传染效应的产生主要出于信息的不充分,并不能就此确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然性。有的学者强调,信息不对称才是产生银行恐慌的真正原因,因而以提供流动性为主要的措施的存款保险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长期问题,阻止银行危机扩散的有效手段就是提供更多的银行特有信息。另有学者认为,虽然存款保险确实能够降低传统性效应,但同时被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所抵消,以致使监督的成本非常高,甚至高过传染性效应所引发的预期社会成本。
与上述观点相对的是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的学者认为,银行向存款人提供的风险分担服务只有伴随着政府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地完成。对于银行挤兑可以采用三种办法,即中止存款变现、存款保险和最终贷款人来解决。由于中止变现对存款人而言损失过大,而政府作为最终贷款人有可能影响其信誉,故存款保险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折中办法,而且控制货币同样需要保留存款保险。还有的学者认为,私人保险者可能因追求私利而提前关闭尚有清偿能力的银行,不能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无法授权私人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关闭权。有的学者认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所有保险行业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我们不能就此否认存款保险制度。有的学者认为,银行破产并不必然来自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更大的可能是来自无能的管理者。存款保险只是保护了这些管理者远离管理者竞争的环境,使其无法正确估价所承担的风险的大小。
基于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反思,西方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比较集中的建议是改革保险费率。事实上,当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银行危机后,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而不是废止。1989年和1991年,美国分别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加强法》(FIRREA)和《联邦存款保险局改善法》(FDICIA),其中《联邦存款保险局改善法》对解决银行监管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规定了四项措施。
一是严格限制对大银行的保护政策。这项措施要求存款保险局放弃“大而不败”(即大银行不容易倒闭,即使出现什么问题,政府也不会坐视不救)的教条,提高了存款人,尤其是大储户的损失风险,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
二是采取及时纠正行动条款。这一条款要求:当银行的资本比率不足时,监管机构应尽早干预,在银行的资产净值达到零之前,联邦存款保险局就有权关闭银行,及时纠正行动限制了监管者对银行的宽容政策,旨在减轻保险人与存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条款中要求对所有构成联邦存款保险局损失的关闭银行进行强制评估,所有的国会议员和公众都可以得到这种评估报告,总会计署必须对这些报告做评论。监管行为接受公众监督使监管宽容不再对管制者有吸
引力,从而弱化了保险者与存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矛盾。
三是实行与风险相关的保险费率。资本充足率低或资产风险高的银行要缴纳较高的保险费率。与风险相关的保险费增加了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成本,抑制了其道德风险的动机。但如何确定银行的风险状况对监管而言仍是个难题。
四是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法案要求监管人员至少每年对银行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督银行是否遵守资本要求和资产限制要求。与此同时,银行要遵守更严格、频繁的报告制度,以便使监管机构获得更多的信息。
三、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的成本分析
存款保险在我国是否可行,首先要分析和比较实施存款保险的成本与没有存款保险而要保证金融稳定的社会成本。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下,无论是道德风险问题还是诸如委托——代理等问题,都无法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相比。我国的金融改革是与整个经济改革紧密相联的,因此,防止经济转轨时期的过度市场波动和由此而可能发生的银行危机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银行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专有价值较高和利率管制两方面因素的制约还并不是十分严重。银行为了保有较高的专有价值不会去冒过高的风险,同时也无法随意提高或压低利率以吸引客户。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利率市场化和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银行专有价值会随着管制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变化而有所降低,利率也将有步骤地放开,这些变化会使道德风险等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在分析和比较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的成本时,要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慎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国金融工作的任务。今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十五”期间我国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和调控体系,努力实现金融监管和调控高效有力,金融企业经营机制健全、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显著改善,金融市场秩序根本好转,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全面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由此可见,加强监管和保持稳定是今后一段时期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正确理解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以渐进为特点、把稳定作为核心的。与此相适应,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以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是金融改革的关键所在。银行机制本身的传染性效应使其较其他行业更脆弱。我国目前银行结构的特点是数目小、规模大、国有银行占主体,这种银行结构虽然相对稳定,但却容易给经济造成更大的波动。不可否认,由金融风险导致社会混乱的代价是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所无法承受的。
第三,要明确我国金融改革的重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把银行办成现代金融企业,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是整个金融改革的重点。我们知道,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无论是充分发挥银行的重要作用,还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都必须下大决心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其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要使这一市场化顺利进行,必须有足够市场监管经验的银行管理者和成熟的金融消费者。因此,伴随市场化的过程,既需要更严格的监督,也需要一定的安全保障。
第四,要正视金融结构存在的某些缺陷,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尚不够完善,金融市场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还不够发达,难以提供足够多的低风险市场工具供存款人分散风险。大多数居民的资产结构十分单一,主要集中在储蓄存款人,因而对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储户的保护更加重要。
第五,对公众风险意识的培育要有足够的耐心。虽然随着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公众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承受风险的能力并没有同步增加。在银行存款利率不断降低和不良资产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居民储蓄存款持续走高,这说明公众的信心不是来自银行而是政府。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随着政府的退出,又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不对称,极易造成存款人的信心崩溃。因此,由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对于树立存款人的信心将会起到较大的作用。
四、我国控制道德风险应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首先,在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中要尽量控制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
度是对存款人的保险,不是保护低效率的银行。在保护存款人和保证市场效率之间存在着制度的两难选择。在我国,现阶段的道德风险并不普遍,但随着加入WTO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问题会日益加剧。因此,在制度设计中不能忽视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在保险费率的设计和征收中,应尽可能地考虑风险因素。由于对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和测算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将保险费率的征收完全建立在风险基础上,至少在短期内不现实的,但不能就此放松对此方面理论与技术的研究和探索。无论如何,我国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至少应该实行差别费率,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风险费率。
第三,在设计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要注意克服诸如委托——代理等与道德风险有关的问题。要加强各项金融法规的制定和整个社会的法制与民主建设。在监管的条款中不仅要设立银行的报告制度,也要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利用信息的披露机制抑制道德风险等负面影响的发生。
5.存款保险制度 篇五
1、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2、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4、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面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 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造成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1.存款保险制度自身产生了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金融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信息不对称会产生两个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交易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逆向选择,例如,潜在的贷款风险往往来自于那些申请贷款最积极的人。逆向选择表现在,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结果(银行倒闭)的人正是那些想充分利用保险的人。由于受保的储户没有理由对银行施加约束,爱冒险的企业家发现银行业是最诱人进入的行业一一他们将能够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存款保险的存在使得储户收集信息、监管银行的动力大大降低,因为就算银行破产,他们也不会遭受损失。这使不法商人也发现银行业是一个最具吸引力的行业,因为他们的欺诈和贪污可以免受制裁。
存款保险最严重的弊端来源于道德风险,即交易的一方从事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动的动机。相对逆向选择而言,道德风险则发生在金融交易之后,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它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它存在于下述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它是委托——代理关系中难以克服的顽症。
到金融领域来说,在存款者——金融中介——贷款者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他们三者都可能具有道德风险,如存款者在交易中不谨慎选择金融中介机构,因为可能有外部机构为他们降低或消灭了这种不道德行为带来的后果。金融中介机构经营者有可能偏离所有者的利益,而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决策,使所有者蒙受损失。而贷款者可能将贷款用于银行不希望从事的高风险领域,从而使该笔款项潜在的风险变得很高。存款保险客观上鼓励了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那些许诺付利息高的金融机构,而对这些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是否弱于对手并不关心。同时,一些银行为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而在投资活动中冒更大的风险,因为作为存款契约剩余收益的求偿者,他们可以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的获利中得到全部好处;而股权的有限责任性质又可以避免他们承担投资项目失败的全部损失。因而事实上,存款契约等于赋予银行管理者一个卖出期权,他们可以在投资项目损失超过其投资额(资本额)上限时将该项目“出售”给存款人。
而如果情况顺利,他们又可以通过支付债务而获得投资项目的“上涨”收益。而且在资本额一定的前提下,投资项目的风险层级越高,存款契约卖出期权的价值也就越大。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大的银行就会得到实际的好处。结果,较之未投保而言,对存款投了保的银行会冒更大的风险。这将诱使投保银行提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度,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以较高利润吸收存款,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加大了投保银行承受的不适当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众对金融机构风险的识别,降低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程度,保护了无能者、落后者,放松了金融风险对投保银行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投保银行由此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对风险等级不同的银行收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就意味着同样规模但风险较大的银行并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险费用,这将鼓励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资产组合增加其预期收益,它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银行补贴。因而,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投保银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却引发出了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2.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利益各方行为来看,存款人、借款人、银行家及经济决策人和监管人的行为会带来负面影响。在Byrant等人基于不对称信息的银行挤兑模型里,存款人随时可能发生的挤提威胁也是作为一种市场惩戒的机制而发挥作用:任何于银行不利的信息(真实的甚至是未经证实的)都可能引发存款人的挤提,从而迫使银行管理者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绩效。然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但却由此使他们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对银行的选择变得很不谨慎,储户根本没必要对其存有资金的金融机构的状况进行监督,他们惟一考虑的因素是哪一家银行能为他们提供最高的收益率,他们无须担心因银行投资失败而遭受损失,对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因此,存款人会缺乏充分的动机去从事市场惩戒,这会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这样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这就是20世纪8O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
这些“僵尸银行”从其竞争者手中吸走了存款,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银行是那些未进入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借款人惟一的资金来源,欠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会引起借款人依赖存款保险对某个人的或企业的业务掉以轻心,甚至导致有意利用保险制度牟利。存款保险是对银行体系的保护,而不是对运营不当的银行进行保护。银行的倒闭往往是其业主和经理经营不当而造成的。没有存款保险,经理们也可能牺牲银行利益去谋私利,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则鼓励银行自身去从事风险更大的投资。正如金德尔伯格所说“如果一家银行或公司知道自己会从自己所干的蠢事中得到解救,这实际上会使它进一步放弃高标准要求而沉迷于蠢行。”因为如果投资成功的话,它们的利润表上的盈利会添上重重的一笔,如果失败的话,其损失只以他们的自有资本为限,而其它的损失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承担,这也是一种道德风险。经济决策人出于政治原因,会强调一种为避免经济衰退而设计的保险制度。监管人往往弄不清应代表谁的利益,他们不愿暴露监管对象的问题,怕毁败其誉,为此习惯于将问题消化,这样常常会耽误处理危机的时间。存款保险降低了监管人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动力,最终增加了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的成本。
3.存款保险制度所引发的道德风险还会对银行的
资本比率趋势产生消极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理论指出,偏离于MM定理关于无磨擦世界的新古典假设,现实中的种.种市场不完全因素都可能对企业的资本结构产生影响。在没有存款保险的制度背景下,银行作为一类特殊企业,其市场化的资本要求也是这些因素相互权衡的结果。归结起来,这些影响因素一般包括:
(1)债务利息的税蔽收益。这是指债务利息和股
本红利所面临的不同的税收处理,前者列入成本,可以免税,后者算作利润,必须交纳所得税赋。
(2)资本比率的信号效应。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不具备完全信息能力的存款人需要通过银行管理者输送出来的信号间接地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由于银行管理者往往追求老股东的最大利益,如果投资项目前景看好,他们会倾向债务融资来独享全部的价值增值;反之,如果投资前景黯淡,管理者则更愿意发行新股以便让新股东分担未来的损失。换言之,负债一资本比上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表明银行管理者对未来有较高的期望。
(3)银行的破产成本。这是指银行预计或已经发生破产损失时将会导致的成本支出。具体而言,它又包括直接破产成本和间接破产成本。而资本的比率越低,银行无力偿付固定利息支出的风险越大,银行的破产成本也就越高。
(4)代理成本。银行股东与存款人之问属于典型的委托一代理关系。银行管理者具备的信息优势会诱使他们从事各种以攫取债权人利益为目标的“次优行为”。例如,以高风险投资替代低风险投资、为弥补损失而进行更大的冒险,以及通过低估贷款损失或从事“收益交易”来操纵会计账户等,这些次优行为的发生概率与银行的负债比率存在直接的关联。负债比率越高,银行管理者通过次优行为攫取的利润越多,与存款人的代理冲突越激烈,所导致的代理成本也就越高。破产成本和代理成本最终都会通过存款人的理性预期而转嫁到存款利率的增加上,因此为了降低筹资成本,银行管理者就会具有提高资本比率的动机。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如果较为严重的话,那么就可能导致“坏车市场”,即金融交易效率的低下。因为既然金融机构不能辨别申请贷款者的风险,那么他理性的选择是不贷款或少贷款,而同样存款者因为信息不灵,不知哪一家金融机构的风险有多高,那么,一旦有个风吹草动,存款者的理性选择是从银行中提出存款,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结果导致银行界中的“囚徒困境”——挤提行为。其实,存款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讲,只是一种心理支持制度。它以“保险”的承诺,给存款人特别的心理慰藉,使存款人一般不会轻信传闻而非正常地到银行提款,从而大大减少了对商业银行挤兑的风险。但是,心理支持毕竟有限,保险金集中的程度更有限,一旦银行经营问题严重且具有普遍性,存款保险制度就会由于心理支持不堪重负和保险金不足以补亏而濒于崩溃。
(二)不利于银行市场上的优胜劣汰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无效率的银行,使之逃脱于市场规则之外,而且可能使银行倒闭的数目低于对经济社会来说最为有利的水平。最终造成整个银行系统运行的低效。
(三)可能带来社会成本与银行机构运营成本的增加
前者指的是由于制定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设立存款保险局、对银行机构的风险控制与检查等引起的增加成本;后者主要是指由于缴纳存款保险费以及接受存款保险局的检查引起的银行机构方面所增加的成本。存款保险制度还具有延缓风险暴露的作用。因此容易被权力者利用,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累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的经济利益。
以上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应该指出,单纯的判断利大于弊或是弊大于利从而决定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不客观、不科学的,应该深入到我国具体金融环境来进行研究。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存在了许多年,它通过国家信用与财政支出为银行提供了几乎无限的信用担保。正因为这种“隐性和约”的出现使得我国银行业长期举步维艰并潜伏巨大风险但恐慌性的挤兑浪潮却始终没有发生。那我们是否需要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呢?这涉及到不同储蓄保障制度的比较与评价问题,要评价一项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不能孤立地分析该制度本身,应该运用比较制度分析工具,在~个合理的参照体系内进行评价:找到可以替代的制度安排,比较它们在实现同样目标时的成本大小,成本最小的制度应该成为我们的选择。具体来说,评价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把存款保险制度放在与隐性合约的比较制度分析框架中去,比较它们在实现目标方面的效率优势,比较它们所需要的运行成本,然后才能得到一个有关存款保险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或是否有必要延续的正确结论。
其中,效益分析可以有如下几点:(1)作为清偿赔付机制,使储户利益在银行破产时免遭过于严重的损失;(2)提供确定性,以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3)降低单个银行支付危机的外部性,以确保银行业乃至金融体系的稳定。第一项是设置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也是其最基本目标。前两项是实现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第三项金融稳定是各种储蓄保障制度设置的最终期望,也是制度绩效的衡量指标。成本分析可以有以下几点:(1)制度建设和维护费用。(2)制度运行费用。(3)如果储蓄保障制度是通过维系问题银行的继续存在来保护储户利益的,那么问题银行持续存在的费用在不同制度下是不同的。(4)道德风险问题(因为道德风险问题与储蓄保障制度的目标构成二难悖论,所以不同储蓄保障制度下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程度成为判断制度优越性的主要依据)。只有通过以上的辨证分析,才能得出客观公证的结论。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
3月3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的保费交纳主体和费率。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为切实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形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
1、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3、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4、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5、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6、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6.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篇六
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这项制度将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半年央行已积极开展了存款保险制度调研。目前,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牵头,相关部委参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正在进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存款保险条例》的立法工作。
据了解,存款保险目前的`方法有三种:强制性保险、自愿保险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双轨制保险。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应采取强制性投保方式,强制所有的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才能全面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针对央行的最新表态,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已被研究多年,存款保险制度之前是国家承担银行面临的风险,目前由于银行逐步商业化,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银行商业化之后的风险转移,把以前由国家承担的风险转移到商业银行来承担,进而分散和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
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韩高峰则认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利率放开铺路,存款保险制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因存贷款的长短期利率不匹配引发的挤兑风险;二是防范贷款违规及其流向股市引起的风险,假如贷款形成坏账或流向股市的不可预测因素,就会出现实际有效贷款利率实际上低于存款利率的银行风险;三是银行商业化的风险转嫁。
对于出台时机,韩高峰认为,因为先前管制比较严格,银行政策性的坏账由国家承担或剥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与外资竞争的加剧,及早预防应是英明之举。
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由于市场利率尚未形成,多层次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多元化金融产品也未展开,存款保险制度尚难以成行。
至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起潜在的道德风险,韩高峰研究员指出,银行间追求业绩,道德风险应该会存在,但是不会太严重。因为存款保险制度会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预期和导向,进行事前调整,从而降低对经济和社会的冲击。
易宪容则认为,对于道德风险的问题,小银行有、大银行也有,重要的是靠制度约束。一是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采取差别费率,通过费率调节,增加成本来规避和杜绝风险;二是银行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取消银行现有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信用机制,使银行更具竞争力和市场扩张力;三是及时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7.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篇七
近2年,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加快, 仅剩存款利率管制放开这一步之遥。根据国际经验, 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完全竞争金融环境会带来金融机构倒闭等一系列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保护普通金融客户、利率市场化全面完成的前提条件。2013年来, 我国官方机构在多个场合反复提及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建立将正式启动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纵观国际上现代金融业较为发达的国家, 大多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并藉此为本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该制度具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存款人权益、为商业银行增信等诸多优势, 也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难以回避的先天劣势。更重要的是, 新时期下, 银行业将受到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等新环境的影响和挑战。在我国不断变迁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约束下,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否会有其他影响, 如何作用于对银行业的短期、长期发展, 这应当是我们更需要关注的焦点。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发展影响研究
(一) 银行体系系统稳定性有效增加
存款保险制度最为重要的作用, 在于能够建立起保护中小存款者存款安全的风险保障机制, 并能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社会在金融危机中的新兴, 防范金融风险。其制度越完善和科学, 其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正向作用也越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双率”的开放, 我们判断国家将会逐渐以市场行为去代替行政行为。利率市场化推进期间部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在所难免, 强制性的行政干预并不适应金融市场化要求。存款保险制度将能够为行政手段和司法破产之间形成有效衔接, 达到增强我国金融市场, 特别是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性。
(二) 行业道德风险无实质性变化
存款保险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会诱使银行偏好高风险业务、减低存款人自我保护激励并增加监管机构对濒临破产银行继续经营的容忍度, 因此往往是各国 (地区)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的最大顾虑 (如香港曾因此在2003年被迫放弃“存款保障计划”并推迟了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 。但在我国, 该风险的负面影响程度将十分有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本质上是将原有的隐性的国家兜底的非正式制度公开化、制度化, 对存款的救助范围反而会变小。根据学者实证研究, 基于隐性存款保险基础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安排能够发挥显著正向作用, 道德风险并无明显变化。因此我国的银行业风险更多的来自于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微观机构个体利益驱逐导向影响, 而并不会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发生显著变化。
(三) 对中小银行负面冲击相对较大
随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特别是在实施差别保险费率的情况下, 不同类型、风险偏好的银行将会逐渐呈现差异化的经营环境, 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趋势下这一特征将更为明显。由此中小银行将会在财务压力、流动性风险、存款增加速度等方面受到比大型国有银行更大的冲击。
1. 财务压力有所增加。
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安排多根据商业银行差异化程度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 避免单一费率产生的不公平竞争环境。如果我国采取简单分类的差别保险费率, 地位偏弱的区域银行将承受更高的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如采取风险评级的精准风险衡量测算法时, 部分经营管理能力较弱的银行将会感受到更大的财务压力。
2. 存在存款转移可能性。
存款保险制度中对于存款保险都会存在一个限额, 以往文献中通过对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 普遍认为我国可能的存款限额为20~50万之间。因此在一家银行拥有限额以上存款的客户为保护存款的安全, 有可能将存款分散到不同银行, 进而造成存款搬家。此时大型商业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给储户的安全性更强, 也更容易成为存款流入方。考虑到我国绝大部分的存款账户金额都在50万元限额之下, 而企业存款为增大存款保险覆盖范围而进行账户变动的机会成本过大, 本文预计出现大面积的存款转移可能性较小。但如出现存款保险实行根据银行风险程度进行费率划分且对外公布的情况, 不排除经营状况差、风险程度高的部分银行出现恐慌性的存款外逃现象。
3. 银行资金流动性要求提高。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提出更高要求。以美国为例, 一旦参保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在指标上持续低于某个临界值, FDIC将会直接采取接管措施, 从技术层面迫使银行破产重组。因此, 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对商业银行, 特别是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银行自身偿债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自身资本金能否承担相应债务成为影响商业银行信誉的重要方面。如银行对短期负债配长期资产采取较高错配容忍度, 一旦存款增速放慢, 资产流动性管理难度将会明显加大。
4. 不同类型银行之间存款利差将有所扩大。
在我国, 银行都由政府背书, 银行存款受到政府保障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实施限额存款保险制度下, 银行将承担原来由国家统一兜底的信用风险, 不同银行之间的信用风险也将出现差异。大型国有银行拥有“大而不能倒”的地位, 其信用风险基本为零, 与实行隐性存款保险时没有差异。中小银行的信用风险则较隐性存款保险时有不同程度的上升。由此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存款流失, 中小银行将不得不通过适当提高存款利率以弥补在信用风险上的差异。随着利润市场化推进, 这种存款利率的差异将会进一步加大。
三、银行利润影响模型构建
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最为直接的影响在于银行需要根据制度的安排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费进行缴纳, 这将直接增加银行的经营支出, 进而影响银行利润。本部分根据已有文献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能设计安排的判断建立银行利润影响模型, 进而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该模型的各项参数指标设计如表1所示。另外考虑到银行的存款余额和净利润高度正相关变动, 出于简化考虑本模型采用的是静态分析法, 并未考虑各家银行每年存款余额、营业收入以及利润的增长幅度。同时本模型对各家银行的被保险存款占比统一采用的平均比例, 未考虑各家银行存款结构的差异性。
根据上表的假设前提, 本研究银行业潜在利润模型估算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发现,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银行的利润影响相对有限。其中在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前期 (即保险基金未达到目标规模之前, 预计将持续5~8年时间) , 样本银行的成本收入比每年将提升0.7个百分点, 对年净利润的影响为1.73%。在保险基金达到目标规模之后, 样本银行的成本收入比每年将提升个0.12百分点, 对年净利润的影响为0.3%。特别的, 对于不同类型的银行, 由于采用了差异化费率, 其利润影响各有不同。整体而言, 同期大型银行的净利润影响仅有1.52个百分点, 而城市商业银行的净利润影响程度达到3.06个百分点。但整体上相对于银行业二位数以上的净利润增加速度, 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净利润影响微乎其微。
四、结论及对策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行业系统性安排, 对所有吸收存款金融机构一视同仁。但在具体影响上, 不同性质、规模和经营水平的银行呈现差异化特征。中小型银行受到的负面冲击相对较大, 但如能沉着应对寻找契机, 不免也能化危机为机遇实现弯道超车。
(一) 评估潜在负面冲击, 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中小银行的不利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费用的缴纳产生额外的运营成本, 挤压中小银行盈利空间。影响程度取决于保险费率的设置以及中小银行客户结构, 整体上影响应相对有限。二是负债业务拓展难度加大。相比于实际成本增加, 类似“国有银行更放心”的客户认知对中小银行业务影响更为深远。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存款流失, 中小银行可能需要额外提高存款利率价格形成声誉溢价以弥补在信用风险上的差异。
(二)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实现软硬实力同步提升
无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初期采用何种保险费率, 其未来理论形态仍是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利率市场化下的资产定价能力的建立同样需要良好的风险评估体系作为内部支持。因此, 中小银行应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在资产质量、内部管理、流动性安排等方面达到同类银行先进水平。由此可以带来两个好处, 一是提高存款保险制下度风险评级等级, 为中小银行降低存款保险费率成本压力提供支持;二是通过良好风险评级的对外公示展现中小银行的外部评价, 提高中小银行美誉度。
(三) 加大宣传资源投入, 充分展现中小银行形象
显性限额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迫使商业银行承担原来由国家统一兜底的信用风险, 不同类型银行对存款吸引强度呈现差异化显现。一方面, 中小银行作为难以和历史悠久声誉远扬的大型国有银行相提并论, 天然受到存款客户风险规避理念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 国内大数中小银行立足自身特点已在业内获得良好口碑, 在特定业务和产品上拥有国有银行尚不具备的比较优势。中小银行应在继续做大做好现有产品特色和服务的基础上加大对宣传的支持力度和资源投入, 开展以品牌宣传为核心, 以产品与服务整合营销为重点的营销宣传, 在行业洗牌过程中获取竞争优势。
(四) 重视次优客户, 发挥长尾效应优势
存款产品并不具备高风险匹配高收益的属性, 存款保险额度上限的设置可能会导致部分客户减少在中小银行单一银行账户的存款金额, 寻求风险分散。对此中小银行在稳定存款客户的基础上更应拓展营销, 利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契机降低运营成本, 扩大零散小额存款客户群体, 运用长尾理论获取新利润增长点。
注释
8.存款保险制度怎样“保险” 篇八
存款保险制度是给即将“下水游泳”的银行穿上一件救生衣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简单地来说,就好比一个一直站在岸边的人,如今决定下水去游泳了。下水之前,为了安全起见,他就要穿上一件救生衣。这件救生衣就是存款保险制度。
“下水游泳”则是银行业的相关改革,包括一两年后,大小银行的存款利率差别会变得很大;同时,从现在开始,各种民营银行、小银行不断涌现,以后,我们去哪家银行存钱,会有比现在多得多的选择。
其实,单就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否有效,只有结合银行是怎么改革的一并看,才能有答案。就像一个人要穿着救生衣下水去游泳,光看救生衣是不可能知道他到底安不安全的;只有同时看他怎么“下水游泳”,才能知道他穿这件救生衣能不能保证安全。
过去银行在“岸上”,我们的钱不用存款保险就很安全
从道理上讲,银行也是企业,和卖白菜、卖鸡蛋的商家一样,自担风险、自负盈亏。银行给我们的存款的定价可高可低(即利息),银行可以是民营的也可以是国有的;做得好的银行可以挣大钱,做不好的银行关门歇业。但是一直以来,因为银行买卖的不是一般的白菜、鸡蛋,所以政府把它非常特殊化地对待,保护得严严实实,间接也就保护了我们的银行存款。
比如,一直到现在,我们的银行存款能有多少利息,都是政府规定的。银行不能擅作主张,给我们定一个利率。银行经营得不好也不会破产倒闭,因为没有像卖白菜、鸡蛋一样真正的“民营”银行。大大小小的各类银行,在经营管理、人事任免上多少都会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很难做到独立经营。
这时,政府就是各家银行的“保险”。任何一件事都有利有弊,政府“保险”的好处是,我们去银行存钱从来不用担心银行会不会倒闭,有政府在呢!我们也不用怎么费心思挑哪家银行利率高一点,大小银行差别不大。当银行站在“岸边”,有政府严管着的时候,就不会有掉进水里的危险,也就用不上保险。但是这样的坏处也很明显,对储户来说,想在数量有限的银行里货比三家,挑个存款利率高点的银行、差异化服务多点的,也比较难。更要命的是,对于想借钱的小企业来说,银行数量少,就意味着融不到资,对想做大的小微企业是致命的影响。
银行“下水”后,万一“淹着”了,存款保险能保住你的钱吗
现在不同了,银行要开始“下水游泳”了。银行正在逐渐向卖鸡蛋、白菜的商家靠近。真正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正在一家家成立,比如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他们没有政府这一“后台老板”来保险。所以像一般的企业一样,以后越来越多的民营银行如果经营不好,最后也可能被并购。同时,一两年后,各家银行将能自己决定给我们储户多少利息了。
到时候,银行数量多了,总贷不到款的小微企业就能够贷到款了。但是,如果一些民营小银行纷纷成立,为了吸引我们去存钱,又把利率定得很高。过了一阵子它经营不善倒闭了,这时,又没有政府“保险”了,那储户岂不是遭殃了?
所以,随着银行业“下水游泳”,就需要为我们在银行的存款上“保险”,保证我们到时可以在大小银行里放心挑选最中意的银行。否则,指望我们自己成为银行专家,一家家银行去甄别,这太难了。
谁去缴这笔保费,又是哪家保险公司来承保
按照条例的规定,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或类似银行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也算)、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得办理存款保险,为他们家的银行存款上“保险”。
那么,这个保费需不需要我们储户去缴呢?并不需要。对于不同的银行、信用社、农商行等,它们上缴的保费是不一样的,具体要看它们各自的风险大小。风险稍微大的缴的保费就多,风险稍微小的缴的保费就少。
不过,这笔保费对于银行来说,基本没什么影响。收取保费的也不是我们一般接触的哪一家保险公司,而是放在国家那里——名字叫作存款保险基金。由国家把各家银行上缴的这些保费收集起来,存放在印发人民币的中国人民银行那里。
如果个别银行到时真破产倒闭了,怎么个赔法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真有银行倒闭了,按照条例规定,一个人或一个企业,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本金加上利息不超过50万元的,到时都能得到赔付。也就是说,在同一家银行里,一个人或一家企业,不管开了几个户,如果加起来本金加利息在50万元以内的,那么即使这家银行破产倒闭了,储户所有的本金利息也都能得到赔偿,不会有损失。这个赔偿的钱就是从银行缴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基金出的。但是如果我们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账户加总起来,本金、利息超过了50万元,那么理论上超过的部分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就会比较低了。
不过,对于绝大多数的储户来说,50万元这个上限是足够的。根据估算,超过99%的储户在同一家银行里的存款本金加利息不超过50万元,这个比例在世界范围来讲也是比较高的。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储户是能够被全部赔偿的。那么,如果我们就是有超过50万元以上的存款要去银行存,该怎么办呢?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分成几笔,存到不同的银行里,保证每个银行的存款都在50万元以内。
9.存款保险制度的真正面目 篇九
存款保险制度的身世并不复杂,它起源于美国1929-1933年大危机时期,至今不过80年的历史。由于大量的信用交易,1929-1933年的股市大跌引发了银行危机,致使许多银行倒闭,引发银行储户的挤提。为了防止类似现象重演,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主张对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实现分业经营,其中包括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险——即一旦某家银行破产,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由该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偿还给储户。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储户听说银行会破产而蜂拥前去挤提,从而保障了银行体系的稳定。
理论上,保险能起到“减少风险、化解风险、保障后续”的作用,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不会因为风险过大而影响后续经济活动。因为其基本逻辑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风险规避机制。比如,现在风行的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以及人寿保险等确实起到了化解风险的作用。历史上,由于保险业的崛起,航海探险、跨洲贸易、商业交易才得以生生不息,蓬勃发展。可以说,保险业极大地促进了经济贸易与社会的进步,是现代经济的加速器与润滑剂。
然而,存款保险与上述一般的商业保险在机制设计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美国的存款保险公司是政府机构,强制银行参加。这样,在投保方面,存款保险的直接投保人不是储户,而是银行,即银行根据自己的储蓄存款量按照保险费率的要求缴纳一定的保险金。这样会产生两个明显的后果。
一方面,对银行而言,由于参加了存款保险,银行敢于冒更大的风险去从事原本应该谨慎的营生。为了吸纳更多的储蓄,它会提高存款利率。对于放款,它的严谨性与风险意识也会淡化,对于贷款者的经营素质与项目风险的审查不会像过去那样严谨。因为,保险之下,“大锅饭”体制为银行不规范经营提供了缓冲机制,刺激了银行的冒险精神与“搭便车”意识。这就是信息经济学强调的“道德风险”以及道德风险增大之后的“逆向选择”。
另一方面,对于储户而言,这样的保险并没有与储户的自身情况及储蓄额挂钩。也就是说,保险与否以及保险金的多少不影响储户的直接利益,即不同的储户享受同样的存款待遇。储户不会谨慎挑选安全性高的银行,只选择利息率高的银行。存款利息高的银行会吸纳更多的存款,其贷款规模也会相应扩大,最后的经营利润也会水涨船高。如果有些银行不这样放开,还是一如从前那样谨小慎微,其结果正好相反。
当然,这样的可能性只会停留在理论上,不会出现在实际生活中。银行之间的竞争会迫使所有的银行规避严谨的风险考量而做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轻率的行为选择。
但是,就银行而言,相对于过去的无保险状态,有一点非常清楚,那就是银行的经营成本多出了一块。这一块还得要银行自己消化。政府机构性质的保险公司的生存基础就是政府拨款与银行上缴的保费。其结果是财政支出的增加与银行经营费用的上升。财政支出缘于税收,这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而银行经营费用的上升只能以银行自身的经营去消化,银行要么降低存款利率,要么提高贷款利率。这样一来,不是损害了储户的利益,就是损害了贷款者的利益。因此,整体而言,保险的经济后果还是要靠民众与市场去承担。与过去的无保险状态相比,唯一能够确证的就是社会为此多支付了一大块成本。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只为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险,10万以上的存款不在保险之列。这种设计明显来源于当时的经验与直观感觉,小储户人多势众,一旦出现经济动荡,便包含极大的社会能量与危害性。只要稳定了他们的预期,保障了他们的利益,社会便会安稳下来。不过,这种考量,明显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损害了大额存款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没有银行存款的人或其存款银行没有发生经营风险的人的利益。
其实,自1934年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美国的经济危机与银行危机接连发生,并没有消失,但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几近于无,非常有限。最近的例子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雷曼兄弟、美国银行、美国国际集团等金融巨鳄受到冲击,美国金融体系摇摇欲坠,但存款保险机制也只能袖手旁观。2008年危机时,美国政府将法定保险上限提高到25万美元。但全美国有4.5万亿存款处于保险中,而相应的保险资金仅450亿,可谓杯水车薪,徒具形式而已。
可以说,80年的历史告诉我们,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什么先进有效高明的机制,是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这个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是应急之作。虽然这种机制一直延续下来了,但其不仅理论上缺漏严重,难以自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10.存款保险制度对百姓的影响 篇十
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如果最高保50万,那么很简单——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咯!
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4、你也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保费”,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
5、不要简单的以哪家银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你还是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6、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这个是不保的!
7、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你有100万,可以分两家银行存,可是如果1000万呢?明显分20家银行太麻烦——还得学着去投资去理财呀。
11.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概览 篇十一
何为存款保险制度
为了减少银行危机引发经济体系崩溃的可能性,限制危机的破坏性和财政开支,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金融安全网,包括隐性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调查解决银行破产问题的特别程序、对银行的审慎监管以及来自国际组织(如国际基金组织等)的紧急援助等一系列缓解危机破坏性的金融政策。在这些金融安全政策中,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得到了快速发展。最近30年以来提供存款保险保障的国家数目几乎翻了3番。1994年,存款保险被纳入新成立的欧盟单一银行市场体系。今天,绝大多数经合组织成员国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存款人保护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存款性金融机构向其交纳保费,一旦存款性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额度的存款损失赔偿,通过保险机制的运作来保障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储户)的权益,以避免发生因少数银行破产倒闭而导致大规模的恐慌挤兑现象,从而达到维系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目的。虽然所有国家都设有金融安全网,但存款保险制度有关保险金额的规定可以使政府将来对破产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人承担的义务有一个上限,同时,提供存款保险使得政府有权力及时干预破产存款性金融机构相关事宜的处理,保护无辜中小存款人的利益。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20世纪7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先后出现了金融动荡不安的形势,也纷纷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例如,泰国、马来西亚、韩国等国为了应对1997年的金融危机而对银行存款实行了一揽子保险。20世纪90年代后,存款保险制度也开始在一些经济转轨国家和非洲国家迅速建立起来。
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环境等诸多因素相联系,因此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例如,对于存款保险赔付金额,就有无限额赔付和严格的赔付额限定之分。墨西哥、土耳其承诺100%存款的全额赔付,而智利、瑞土和英国只承保部分存款损失额。虽然,许多国家存款保险承保的存款也包括外币,但大多数不包括银行间存款。除了限定最高赔付额,有些国家还要求存款人对账户里的部分存款额进行“共保”,如澳大利亚、智利和哥伦比亚等,实行共保条款的国家相对较少,但近年来被越来越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所采用。
存款保险的保费一般采用事先征收制,保险基金通常来自政府和银行。为了使存款保险机构对损失风险建立并维持适当的准备金储备,银行一般要根据其所吸收存款的全部或大部分按比例缴纳保费。近年来,有些国家也开始采用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制度,根据各投保银行的风险程度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收取不同的保费,从而提高年保费对银行风险等级的敏感性。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通常是由官方机构或者官方与私人合作机构进行管理。但有些国家,比如瑞士、德国和阿根廷等国,却是由私人机构提供存款保险。至于参加存款保险的原则,除了瑞士等极少数国家,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强制银行参加的。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是西方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为了应对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早期数千家银行的倒闭危机,根据1933年美国紧急银行法,联邦政府出面创建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专门为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款提供保险保障。FDIC是隶属于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金融管理机构,总部设于华盛顿,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是维持并促进美国公众对金融系统的信心。公司主要业务是对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中的存款提供保险,识别、监控并解决存款保险基金的风险,减少银行或储蓄机构倒闭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冲击。
FDIC的管理是由董事会负责的。董事会共有5人,均由总统任命,并要经过议会的认可。同时,董事会的5位成员中,不得有3人以上来自同一政党。FDIC没有来自国会的任何拨款,其基金全部来源于银行和储蓄机构缴纳的保险费及保费投资于美国国库券的收益。目前,FDIC承保了美国国内几乎所有银行和储蓄机构中高达3万多亿美元的存款,保险基金总额超过440亿美元。
FDIC一般对每家银行或储蓄机构中每一存款人的储蓄、支票及其它存款账户下的存款提供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的保险金额。所有权不同的存款,比如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可以分开投保。同时,FDIC一般还对退休账户(如个人养老账户、基奥计划等)提供专门保险。但是,FDIC只承保存款,对银行或储蓄机构提供的证券、共同基金或其它类似投资工具则不提供保险保障。
为了保护被保险存款人的利益,FDIC必须对银行或储蓄机构倒闭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银行或储蓄机构的关闭一般由其审批机构决定,如州监管部门、货币监理署或储蓄监管办公室等。FDIC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处理储蓄机构倒闭,最常见的是向其它金融机构出售倒闭机构的存款和贷款,破产机构的客户自动成为接收机构的客户,这种处理办法对原客户的利益损害被认为是最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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