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报销管理制度(示本)(共10篇)
1.出差报销管理制度(示本) 篇一
出差报销管理制度
一、交通工具
1、属于用户支付的情况,按合同规定的交通工具。(本项目销售人员负责与用户方的报销事宜)
2、属于公司支付的情况,按照公司规定,通常采用火车卧铺作为交通工具,超过15小时的情况可申请乘坐飞机。由销售人员向公司总经理说明情况并申请,审批后方可订票。
说明:交通费是指从公司至用户之间的往返交通费用,如果因为回家或外出旅游等非公司原因,所发生的超出部分的交通费由总经理酌情确定是否报销。
二、住宿
1、属于用户支付的情况,按合同规定的指定住宿标准执行。(本项目销售人员负责订房和与用户方的报销事宜)
2、属于公司支付的情况,由销售人员联络具体宾馆和住宿标准,并申报给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预订兵馆。
三、补助
100元/人.天
天数计算按过夜的天数计算。
补助之外,不再报销个人用餐费用。
四、出差期间其它交通费、电话费等与本次出差相关的费用,审核后实报实销。
五、招待费
实施期间需要宴请客户的,须跟本项目的销售人员说明情况,费用按公司招待费规定,报销时注明参加的人员。
相关规定:
用餐标准为不超过50元-100元/人,每次不超过300元。超过300元的需要向销售总监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宴请。宴请应压缩陪餐人员,以节约成本。
六、员工出差前可以先申请出差经费,出差结束后填写《出差报销单》并附相关凭证报销后结帐。
2.服装公司出差报销制度 篇二
奥吉菲财务部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一、为完善公司报销管理规定,制定本报销程序。
二、本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除大货面料、辅料、成衣采购、样衣采购、加工费、装修物料之外的所有费用。
三、报销单据粘贴要求
1、将发票与收据分开报销。
2、应按费用项目分类,如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汽车费、租金、宿舍费、物业费、水电费、招聘费、电话费、服务费、工本费、办公设备、公关费、版布、版辅、版房配件等。
3、原单据需粘贴在费用报销单后,单据粘贴时须保持左上角整齐,且只粘贴票据的左上角三分之一处。
四、报销填写要求
1、字迹工整,清楚明晰,不得涂改,2、大小写金额应一致。
3、项目应填写齐全,如报销日期、所属部门、用途项目、报销人、领款人签名,若有借款,应注明借款金额,应退余款金额。
4、报销应属客户承担的费用应在报销单上注明应扣客户名称、项目、金额。
5、报销人:即填写报销单据本人,若是代为报销的,则须代理报销人签名。
五、报销审批流程
报销人在送交财务部之前,须经报销人所在部门领导、分管副总复核签字,无部门主管或经理、副总签字的单据不予报销。
六、报销时限:
1、办公室日常费用报销时间规定:
公司办公室各职员应于每周五之前把填写无误并经部门主管、经理、副总批准并签字的单据送交财务部审核,财务应于每星期五将核对无误的报销单据交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次周星期一之前审批,财务将在次周星期一进行统一报销。
2、自营店费用报销时间规定(仅限于由公司承担的店铺费用及工资):
自营店费用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为300-500元/店。对于小金额的零星费用一个月报销一次,于次月5号前将报销单与工资表一起寄回,对于需要报销的单据统一由相关营运主管先复核,再交部门经理签字后送财务审核,财务经理将审核无误的单据交总经理审批,对于金额超过500元的费用应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列支,否则不予报销。
3、当月费用尽量在当月报销,无特殊情况过期不予报销。
七、具体项目报销细则规定:
1、市内交通费报销:
(1)、员工外出打的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打的的,须先提前和部门主管、经理、副总请示,得到同意后方可报销,的士费报销需写明原因再按报销流程报销。
(2)、报销交通费时需附交通费明细清单,交通费明细清单必须注明日期、起始地、往返票价、金额、1 奥吉菲财务部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事由。
2、招待费报销:
(1)、总监:当次可支出费用权限为200元,200元以内的费用,注明实际用途后,可实报实销。所有招待费应事先填写招待费用申请表,由副总、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列支。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招待费申请表的需事先向副总、总经理口头汇报,事后补签。
(2)、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当次可支出费用权限为100元,100元以内的费用,注明实际用途后,可实报实销。所有招待费均由副总、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列支。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招待费申请表的需事先向副总或部门负责人口头汇报,事后补签。
(3)普通职员:应事先填写招待费用申请表,由直线主管、部门经理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支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招待费申请表的需事先向副总或部门负责人口头汇报,事后补签。
3、差旅费报销:参照《差旅费报销制度》。
4、办公用品及设备报销:
办公用品及设备每月实行集中申请、统一采购一次。各部门需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应于每月5号前提前申请,申请单上需注明申请部门、时间、办公用品及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申请人,申请单需经部门主管、经理、总经理签字后交行政部,由行政部统一购买。行政部报销时须附供应商送货单、收据或发票、办公用品申请单,发往店铺的还需附仓库入库单、店铺办公设备及物料计划单。
5、版布、版辅及版房配件报销:
设计部或技术部购买版布、版辅及配件的,需提前申请,申请单需经部门主管、经理、副总签字后方可购买。报销时须附供应商送货单、收据或发票、采购申请单。
6、版房用纸报销:
技术部用纸需提前申请,申请单需经部门经理、总经理签字后由公司统一购买。报销时须附供应商
送货单、发票或收据、采购合同(复印件)。
7、道具报销:
道具报销时需附采购合同、开店计划表、物料需求表、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或收据、入库单。若由供应商直接发往所属店铺的,还需附店铺验收回执单。
8、营销辅料报销:
营运部因各种节假日、或参加商场促销活动而为粉饰店铺形象计划需要开支的,应须提前申请,申请单应附物料计划需求表,申请单需经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后由公司统一购买。报销时须附申请单、物料计划需求表、供应商送货单、入库单。
10、运费及快递费报销:
报销运费及快递费时须附快递费原单、收据。若是月结的,还需附对帐单(电子档对帐单)。
11、汽车费用报销:
报销汽车费用(如停车费、过路费)应附汽车费用明细清单,汽车费用明细清单必须列明时间、地点、事由、金额等事项。
12、公关费报销:公关费用报销需提前请示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方可列支。
13、除以上项目的其他费用报销,需附对方发票或收据。
财务部
3.出差报销管理制度(示本) 篇三
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领导签批,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应在“出差申请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书面汇报出差工作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费用标准
1、公司职员出差实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包干,其标准如下:
(1)集团公司领导:按出差所在地区不同,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住3—5星级宾馆,误餐津贴6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2)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可住3—4星级宾馆,误餐津贴4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3)公司中层干部:住宿标准省会180元以内,非省会12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4)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省会80元以内,非省会6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5)市内交通费:公司职工出差途中市内公交车费实报实销。如乘车时间为夜间(晚九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可乘出租车,并注明乘车区间。如遇特殊情况,事后应写书面汇报,经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去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如:沈阳、长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差人员必须住办事处,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补助,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按每天10元补助,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1)外出参加会议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实行费用包干,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10元/天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标准列支,伙食补助、公杂费,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2)外出学习人员,住宿费实行包干标准,伙食补助每天20元,外出学习途中可享受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可享受公杂费、市内交通费。
4、出差特区(深圳、珠海、海南、厦门、汕头),费用本着节约的原则伙食费60元/天。
三、几点具体规定: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二项补助费。
2、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全额补助(包括次日晨抵达本市)。(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标准。(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4)中午12时后抵达本市按全天补助30元。
3、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4、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2)、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4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白天乘坐火车软座、软、硬卧不予报销。
(3)、去集团公司设有办事处的地区,连续乘车16小时以上,另外予以30元伙食补贴。
(4)、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发给夜间乘车(船)补助费30元。(5)、带车辆外出,随车送货扣除包干费中交通补助费。如随车送货后还需办理其他业务可享受交通补助费(需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5、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并不再享受当天伙食补助。凡同领导一起就餐,餐费已报销者均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6、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如二名司机按2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司机住宿费以50元/天标准支付,小车司机按同车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每天20元给予伙食补助。
7、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一律不准报销。
8、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趟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差时借款,前帐(账)不清、后帐(账)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控制费用,提高效率,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销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因工作需要出差报销的人员。
二、出差审批办法:
1、出差申请程序:因工作需要出差,无论是否借款,出差前均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任务、出行路线、逗留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出差申请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若同次出差任务涉及多部门员工的,应按部门分别填制出差申请单。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如要借款,应填写“领款单”,根据出差申请单确定借款金额。领款单凭出差申请单经厂长审核批准方可执行。同时财务部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2、差旅费报销程序:经批准出差办事人员,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列明事由、时间、线路后交厂长审核签字,再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按《差旅费费用报销程序》予以报销,按规定可报出租车费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如要乘座出租车,应事前向厂长请示同意,报帐时由厂长签字认可。
二、差旅费报销原则
(1)市区内出差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给出差补助费。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家或公司食堂就餐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超出市区范围的,发出差补助费六十元每天。(2)住宿费报销条件: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凭正式发票计算报销,没有正式发票的均不给报销。
(3)车费报销条件:超出市区范围的凭正式发票给予报销,没有正式发票均不给报销。(4)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15天内报帐,需延期报销的应有书面申请并有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5)差人出员随车(包括因工作需要随货车)乘坐到目的地,未发生车船票;只按规定报销出差各项补贴。
(6)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经批准才能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票报销,不在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
三、差旅费报销有关注意事项
1、报帐人须在报销单上填写清楚出差人数、姓名和职称、出差事由、起讫时间及地点。
2、差旅报销按财事字[1997]第011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差人员不准超标准住宿和坐飞机,因公确需乘坐飞机、软席卧铺或高标准住宿的,须持有经厂长在机票、软席卧铺及住宿发票背面签审后方可报销。否则一律按火车票价或住宿基本标准执行。
3、出租车票按规定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需写出情况说明并由厂长在情况说明书上签字后方可报销。
4、出差参加会议的须将会议通知附于报销单后,电话通知的须在出差事由中注明。
5、一事一单,不得将数次出差合并一单报销。
6、出差期间购买的物品、资料等,需加填费用报销单报销,不得合并在差旅费中报销。
7、订票手续费不得超过车船等票价的15%,退票费不予报销。
8、车票遗失的须书面说明情况(注明乘坐的交通工具、起迄地点、时间、票价等)并由审批厂长签字证实,由会计人员按照乘坐最低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核定金额。
四、本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本厂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厂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3篇: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1、为保证全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差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的项目及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教职员工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办理外地公务,尽量控制公务出差,缩短出差时间,减少出差次数。确需因公务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否则,不报销差旅费。
3、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按“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包干使用”的办法报销。
4、住宿费报销办法
①住宿费限额控制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80元/晚/人;地州市及外县60元/晚/人。一人出差和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标准的须经校长批准,然后据实报销。
②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③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④学校委派外出学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以学习、培训举办单位出示的发票为准报销,但不得超出第4条第①款的规定,若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按第4条③款执行。
5、交通费报销办法
①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或其它交通工具(不含租用出租车)的交通费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未经校长批准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头等舱,也不得租用出租车。
②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直辖市、省会城市每人每天30元,地县每人每天15元包干使用。
③到外地参加会议和被学校委派学习培训的人员在会期和学习培训期间不报市内交通费。
④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报市内交通费。
⑤乘坐火车的按实际乘坐火车硬卧座位票价(随票加收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10%计发个人补助费(www.)。乘坐硬座按票价(随票加收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30%计发个人补助费。
⑥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如遇航班打折,一律按打折后票价据实报销。
6、出差人员的伙食费补助办法
①县城外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本省地州市及以下每天每人20元,省会每天每人30元,省外每天每人40元。
②经学校研究,校长同意参加各种短期学习的培训人员,不分区域,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8元。
③小专业学生外出培训和学生实习就业的带队驻点教师,往返培训点和实习就业点的旅差费按学校旅差费标准报销,驻点期间的各种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驻点住宿由学校与培训点和实习就业单位联系解决。
7、出差人员通讯费补助办法
①本市内出差不补通讯费,本市外省内出差每天补助15元,省外每天补助25元。②参加各种短期学习和培训的人员,除补助往返学习和培训地点两天的通讯费外,学习期间不补通讯费。
8、出差人员未按审批出差路线绕道出差的,其绕道期间多开支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由个人自理,且不发绕道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补助费。
9、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4.出差报销管理制度(示本) 篇四
答: 从第一点“住宿:公司全体人员平均每天不能超过100元。”来看,我基本同意张默同学的观点, 建议按权责分职位合理给予住宿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现在一般企业的出差管理制度,基本上是都是跟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所以按权责分职位合理给予住宿补贴是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
从第二点“出差补助:按出差起止时间每天补助20元”这点来看,我觉得没有什么问题,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标准,该公司这样设置是应该是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制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 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 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但该文件所说的“津贴、补贴”不包括差旅费津贴。我个人认为出差补助既然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我们制定制度的时候就不应将出差补助金额设定的过大,以免有逃税的嫌疑。
从第三点“车船票:按出差规定的往返地点、里程,凭票据核准报销。”这点来看,规定的太笼统,至少要规定出什么职位允许乘坐什么样的交通工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乘坐超出自己职位的交通工具,需要什么手续等等,这样才能让财务人员核准票据是有据可依。
从第四点“市内交通费:控制在人均每天10元以内,凭票据报销。”这点来看,我觉得也应按照不同城市规定不同的标准,如在直辖市总经理可以凭票据实报实销,经理可凭票据每天报销10元,主管可凭票据每天报销8元等。
从第五点“其他杂费:其他杂费包括餐费、邮寄费、电话费等,控制在人均每天50元以内,凭票据报销。”这点来看,我认为餐费的报销应同交通费一样按照不同城市规定不同的标准,邮寄费和电话费等属于比较机动的费用,可按定额包干的方法,规定每人每天50元。
从第六点“报销审批手续:根据出差人员事先整理好的报销单据,报财务经理审核后,才能报销。”这点来看,我认为规定的过于简单,应规定出
1、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在多少天之内报账(一般规定都是一周以内);
2、出差人员报账时应有部门经理的审批意见;
3、应经财务会计根据公司的出差管理制度进行票据审核无误后,财务经理签字确认;
4、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由出纳给予报销。
从第七点“特别规定:出差乘坐飞机需要部门经理批准,连续3个月亏损的单位的人员出差,一律不准乘坐飞机。”这点来看,我认为每个公司都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特别的规定或者补充规定等等。该公司的特别规定比较合理。
5.出差报销管理制度(示本) 篇五
事业单位改革培训班人事/财务/办公室/廉政关注引文:因超出配餐人数和用餐标准,江西上饶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就业局局长俞岳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鉴于其在纪律处分影响期内(2016年11月因下属部门违规组织集体公款旅游被追究主体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仍然顶风违纪,现已被免职。机关单位的人员,请务必牢记以下这些标准!公职人员请注意,你知道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都有哪些标准吗?这篇文章看完你就清楚了!差旅住宿费标准
2014年,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部级官员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元。
2016年底,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根据《通知》的内容,此次调整了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财政部指出,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超预算不得开支。
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出差行程到新的出差地点,经出差签批人书面/邮件确认后,其增加的行程作为另一次出差时间,与原出差时间不连续计算
4、出差标准: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补助基本标准见集团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办法要求,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和飞机头等舱;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其余工作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
并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转嫁;办法规定,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办法强调,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交通费2014年起执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坐飞机出行,省部级干部才能坐头等舱,司局级和其他干部只能坐经济舱。乘坐火车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只能坐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等。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超标”乘坐了交通工具,比如县级干部坐了飞机头等舱,那么差价需要自己补上。
出差在外,少不了打车或者坐公交。市内交通这方面,不同级别干部的标准没有差别,都是一天80元包干使用。这项费用值得注意,比如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出差,打车单程的费用都可能会超过80元,出行前要好好盘算盘算。公务用车2014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车补标准规定,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从目前公布的22地公车补贴来看,云南、广西、贵州均是补贴“顶格”,是司局级1300元标准的150%。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厅级、处级、科级的补贴均为中央要求范围的最高值。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本) 篇六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鐲。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至-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本制度一式两份,一份交许可机关留存,一份由经营者张贴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九、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本 篇七
建房[1997]263号 1997年8月28日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签订对物业管理的实施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范委托管
理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全过程的内容,能更充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经济合同和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在物业管理委托活动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体现了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的特点。推行和执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各地应当积极推行《示范文本》,把它作为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宣传,积极推行《示范文本》。要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委托过程中的有关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自觉使用《示范文本》。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制、分发领取和管理工作,结合《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检查、规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示范文本》既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也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两种情况。《示范文本》第十九条A(甲方权利义务)只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使用,B(甲方权利义务)只适用于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使用乙当事人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予以选择。
四、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负责解释。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97--1010)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七条其它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A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业主委员会)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_________。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_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______调整。
3、空臵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__________________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________________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___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__________交纳滞纳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_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_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出差报销管理制度(示本) 篇八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社会团体由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自然人的身份加入社会团体。单位会员以单位的名义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所加入的社会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该社会团体的意愿;
(三)经个人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在职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退休人员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无单位的,由本人所在社区出具书面意见】;
(四)经10个以上会员(单位会员)或7个以上会员代表书面推荐;
(五)经5个以上理事(理事单位)或3个以上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书面推荐;
(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七)具有辽宁省居民身份或在辽宁省长期居住;【截止到提出申请之日,已在辽宁省连续居住二年以上】
(八)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人最近三年从事与本社会团体相关的工作,有一定影响力,信誉良好;【结合社团实际情况,需提供资格证明、获奖证明、专著或论文等】
(九)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一)符合社会团体制定的会员资格;
(十二)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申请加入社会团体,成为单位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所加入的社会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该社会团体的意愿;
(三)符合社会团体制定的会员资格;
(四)持有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社会团体会员】;
(五)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单位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七)经7个以上单位会员书面推荐;
(八)经5个以上理事单位或3个以上常务理事单位书面推荐;
(九)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并行使相应权利,该单位会员履行相应义务。
情况特殊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委托本单位的其它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有关活动。
第六条 单位会员代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接受委托的,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委托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单位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社会团体制定的会员资格;
(八)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单位会员委托的单位会员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该单位应予以更换,并在做出更换决定前30日书面报告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在收到相关单位更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研究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委托,或虽委托但未履行本规定的相应程序,即派人参加社会团体有关会议的,视为该单位放弃本次会议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代表该单位的出席人员不计入会议出席人数的统计范围。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如会员部、秘书处等】初审通过;
(五)发给会员证【社会团体应参照《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证样式》制定会员证。会员证应统一编号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钢质〉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符合社会团体制定的会员入会程序;
(七)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一会员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选举权或表决权;对会员的被选举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五)社会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
(二)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会议;
(三)执行社会团体的决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
(七)向社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会员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设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为自然人,应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分为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和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为社会团体的会员;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三)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经10个以上个人会员书面推举。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三)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经10个以上单位会员书面推举。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应在每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前60日内,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会员推举会员代表并审核确定会员代表资格。
新成立的社会团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由筹备组组织拟入会会员推举会员代表并审核确定会员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应符合本规定第六、七、八条的相关规定。除特殊规定外,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推举的会员代表有被选举权。
多个单位推举某自然人为单位会员代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由该自然人享有,被选举权由该自然人所在的单位享有。【如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10个单位推举甲单位的代表张三为该10个单位的会员代表,则张三代表该10个单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张三的被选举权为甲单位享有】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举。在一届内,每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理事(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一次推举权。推举人(单位)的任期不得小于被推举人(单位)的任期。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由会员代表组成,可以由部分会员和会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应召开会员大会:
(一)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足200个的;
(二)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不足500个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应召开会员大会的;
(四)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召开会员大会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数量在200以上的;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 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社会团体章程【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提交理事、监事、监事长人选【监事、监事长的人选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社会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九)决定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会员(或会员代表)一票制,参加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就一决议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一)、(二)、(三)、(五)、(六)、(九)、(十)的各项职权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提交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15个以上会员,10个以上会员代表,5个以上理事,3个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出一项新的审议事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新的审议事项是否列入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应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员(会员代表),并符合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人数。
社会团体的各类会员(会员代表)应本人亲自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会议。因特殊情况,会员(会员代表)本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他人列席会议,但受托人无选举权、被 选举权、表决权。
监事、监事长应本人亲自列席社会团体有关会议。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序、会议审议事项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在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参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最短不得少于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社会团体秘书处应组织全体参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设立常务理事的,参会理事人数在30人以上的,可由全体参会常务理事签字。
本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并在“辽宁省社会组织网”上公布。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会员(代 表)大会的相应制度。制定修改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应制度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团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执行本规定有关事项时,可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及其会员组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9.出差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参照本公司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销售人员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第四条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
(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采用汽车出行,一般火车超过六个小时可以选择卧铺出行,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第三章事由依据
第五条事由
(1)出差的原则是“解决现场问题,发现把握商机”。
(2)销售人员依据《出差计划表》及《费用事前审批表》执行,返回后提供《出差报告》进行审核结算。
(3)现场服务依据《现场服务申请单》执行,并在服务结束后提供《工作日报》进行审核报销。
第四章差旅管理
第六条出差申请与报告
(1)销售人员出差之前必须提交《出差计划表》,现场服务人员提交《现场服务申请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等事宜。
(2)将《出差计划表》和《现场服务申请单》送客服留存、记录考勤。(3)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4)销售及现场服务人员人员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含出差回来当天)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等)进CONCUR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5)出差结束后,应于3日之内提交《出差报告》或《工作日报》,并进CONCUR进行费用报销。
(6)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将不予报销,并按旷工处理。
(7)部门将对人员出差结果进行跟踪考核,并纳入员工年终绩效考核。第七条费用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差旅费用标准及审批表:
(1)销售及现场服务人员出差,按以上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同性别两人同行出差,公司要求住一个房间,以节省差旅费开支。
(2)销售人员及相关人员外出参加展会,统一安排食宿的,展会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公司规定统一开支。无任何安排情况,实行实报实销。
第五章附则
10.关于出差飞机票报销的财务解释 篇十
编辑: 高琦 日期: 2012/6/20 返回
为了便于师生员工根据不同的飞机票购买方式,便捷办理对应的报销手续,现作如下财务解释:
1.凡使用电子客票的,报销时需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及登机牌等能证明已乘坐该航班的佐证资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一般由航空公司提供,也可选择在航班起飞前或起飞后的7天内在机场值机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
票样如下:
未能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报销时需提供电子客票(一般为电子形式,需自行打印)以及登机牌等能证明已乘坐该航班的佐证资料。
2.在国内购买国际机票的,报销时需提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及登机牌等能证明已乘坐该航班的佐证资料。
票样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