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2024-10-05

财税(精选8篇)

1.财税 篇一

同志们:

刚才,*同志就全县财税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赞成,请大家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年全县财税工作成效显著

*年,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帮助支持下,全县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四川丘区经济大县文化名城战略定位,认真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大力实施三大战略,沉着应对特大旱灾带来的负面影响,着力创新工作机制,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实现了“*”规划的良好开局,为实现“双百亿”和农民人均收入4000元目标奠定了基础。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实现60.13亿元,比*年(下同)增长13.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12449万元,同口径增长13 %。全县国税系统累计入库税收13456.7万元,完成计划任务的106.9%,增长22.8%,增收2500.7万元;入库“两税”11752.5万元,完成计划的108.9%,增长25.2%,增收2362.3万元。全县地税系统累计入库税收12435.1万元,完成计划任务的107.8%,增长18.5%,增收1944.2万元。

过去的一年,全县财税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财政、国税、地税组织收入的增幅都大大高于我县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实现了“*”时期财税事业发展的良好开局。取得这样的成绩,是全县财税系统干部职工谋划全局、抢抓机遇、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狠抓落实的结果,是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及全县财税系统的干部职工表示衷心地感谢,并致以诚挚地问候!

二、扎实做好*年的财税工作

*年,我县财税工作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聚财为国、支出为民的工作宗旨,紧紧围绕财税收入增长14%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信心,知难而进,团结拚搏,扎实工作,为建设四川丘区经济大县文化名城和构建和谐资中提供财力保证。

(一)切实加强领导。财税工作开展的好坏,关系到全县财政预算收支平衡,关系到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全局的高度来关心和支持财税工作,积极帮助解决财税系统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财税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一是要把财税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熟悉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财税工作情况,分管领导要坚持定期研究财税工作,掌握税源和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绝不能违反政策搞变通,绝不能混淆入库级次,绝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二是要强化目标管理。财税部门要自我加压,自添措施。今年,县上将加大对财税收入的考核力度,不仅要对全年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而且还要继续坚持对均衡入库进行考核。各乡镇要认真研究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全年财税任务的顺利完成。三是县金融、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财税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资金调度、税款入库以及查处涉税(费)案件、打击涉税(费)不法行为等方面,紧密配合,全力支持财税工作。四是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建立联席制度,互相支持配合,加强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加大组织收入力度。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组织税收收入,要占到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65%以上,同时,也要加大非税收入的征收力度,提高财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一是要增强财税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考核。县、乡镇财税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收入计划执行情况,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找准薄弱环节,采取应对措施;要把财税收入计划层层分解落实下去、落实到人头,推行领导分片包干负责制,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二是要加大税(费)源监控力度。注重重点税(费)源监控,扎实开展税(费)源调研和普查,积极推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税(费)源管理模式,突出重点单位重点督、重点行业重点管、重点税种重点抓的工作方式。三是要强化征管基础工作。严格财税法制、财税政策、财税征收、财税票证、财税稽查等方面管理,全面规范日常工作行为;进一步加强财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建立以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为内容的征管综合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筑安装、货物运输业、销售不动产、劳务等专项发票的管理制度,巩固以票控税的成果,规范业务管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四是要强化各税种管理。加强对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等各税种的管理力度,实行消费税申报管理和营业税分行业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双向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管。同时,地税部门要搞好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五是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数据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数据的综合利用率;大力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积极推广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申报方式,在城区加快税库银联网建设,提高办税效率;强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切实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杜绝泄密事故发生,逐步实现税务工作信息化、自动化。

(三)强化财税服务。全县财税部门要牢固树立财税经济观,进一步增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以为纳税(费)人提供优质服务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在政策咨询、税(费)款征收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一是要继续深入开展“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的主题活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纳税(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继续抓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国家西部大开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优惠政策的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经济优势。三是要大力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统一规范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和标准,进一步将执法依据、程序、主体、责任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切实增强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坚持依法治税。为政重在理财,理财必先治税,治税必须依法。要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支持经济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推进财税体系建设,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服务,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一是要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扩大税法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二是要扎实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贯彻组织收入原则、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情况。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强化对财税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财税征收制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三是要大力整顿和规范税费征收秩序。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加大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继续严厉打击各类偷税漏税行为;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娱乐、金融保险、食品药品生产、废旧物资经营及使用、农副产品加工、连锁经营超市等行业和企业的纳税情况以及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开展检查。认真执行欠税公告制度,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净化税收环境。宣传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宣传税务工作,曝光涉税违法案件,为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优化支出结构。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面临很多困难和矛盾,各方面都需要钱,我们必须下决心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集中财力办大事,逐步解决面临的困难。对此,大家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服从大局,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线,继续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支持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和解决民生问题的实际工作。要积极筹集资金搞好东干道改造、沱江二桥建设、磐石古城建设、状元街修复、工业集中区建设、资威煤田勘探开发等重点项目。同时,要狠抓社会事业的发展,积极落实惠民行动,突出向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事业的投入,继续扩大“两免一补”覆盖范围,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需要强调的是,惠民行动既是*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期间的一项长期任务,各乡镇、各部门在制定惠民行动方案时,一定要坚持“明确目标、量力而行、逐步实施”原则,既不容许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决不能为追求政绩、盲目上项目、造成项目因为资金无法落实而不能得到彻底实施,也不能因为资金问题不作为。

(六)推进财政改革。财政部门要把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作为财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要通过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单位收支行为,建立和完善预算追加、重点工程政府采购、有关税费减免等一系列财政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和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改革的资金需要。在保证基本运转需要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专项支出。要通过实施部门综合预算改革,把部门的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增强政府的统筹调控能力,有效防止单位私设“小金库”行为的发生;同时要通过相对统一支出标准,保证各部门的正常支出经费需要,缩小部门间的经费保障水平差距,促进协调发展。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今年彻底取消收支挂钩的管理模式,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对收入实现目标考核管理,对支出实现项目管理。凡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一方面,财政部门在下达年初预算时,要科学合理的安排行政性收费成本支出,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凡是不能完成任务的,不仅要追究单位的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这一点,希望在座各位引起重视。

(七)严肃财经纪律。要认真开展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管理为内容的教育活动,使广大财政干部、财务人员和社会公众不断增强财经法纪意识,努力提高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的自觉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加大对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置力度,坚决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内部财务管理,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追究单位经济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在这一点上,县委、县政府是坚决支持的。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春节将至,要坚决防止违规发放奖金、突击花钱、公款请客送礼等行为,真正把钱用在刀刃上,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政策落实与否、落实的程度如何,群众能否从中受益、受益多少,关键在于干部工作的水平、效率和质量。全县财税部门要按照“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要求,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一)要抓住关键。要坚持“班长抓班子,班子带队伍,队伍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加强领导,力求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学习创新、民主团结、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四好”班子;带出一支政治合格、本领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财税工作队伍;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强教育培训,注重实践锻炼,加速干部的成才和成长。

(二)要抓好学习。广大财税干部要进一步学习好、实践好“*”重要思想,牢牢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个精髓,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个核心,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要深入学习贯彻县十二届一次党代会和县十四届一次人代会精神,力求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切实把全县财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重大部署和指示上来;要认真学习财税知识,熟悉财税政策、财税法规业务,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税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财税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会用财税杠杆来调控和管理经济,着力提高业务水平。

(三)要强化廉政。腐败问题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权力的滥用。全县财税系统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提高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全县财税部门要建立“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许腐败”的保障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四)要完善制度。要建立培训上岗制度、人才评价制度、民主生活制度、群众评判制度、业务运行流程、业务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以机制堵漏洞,以程序提效率。制度建设要讲民主、走程序,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要善于总结,把工作经验上升到制度、规范和程序的高度。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办法,确保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不走过场,使全县财税系统形成一种创先争优、你追我赶、积极进取的健康风气。

同志们,做好今年的财税工作,任务光荣、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圆满地完成*年各项目标任务,为建设四川丘区经济大县文化名城和构建和谐资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财税 篇二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1]23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国税发[2011]126号)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地方财经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95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11]29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7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36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农村城市公交专用]》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240号)

3.财税 篇三

【关键词】财税法功能;财税改革;战略思想

尽管中国经济已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没有改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的治国理念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逐渐深入人心。法治和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财税法和财税改革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突破口,平衡着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方面的基本关系。财税改革有望为市场经济注入新的增长动力,帮助经济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财税法功能的定位

财税法并非某部法律,而是财政法与税法的总称。财税法功能能够起到一种外在功效的作用,这是从调整财税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从理论角度来看,财税法功能可以分为主观层面和客观层面,主观层面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观念对财税法功能的认识,客观层面是指财税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功能。此外,财税法的客观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时代背景所决定的,而主观功能的认识可能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当主观认识脱节于社会现实时,尽管客观功能依旧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但却容易带来实践的偏差。

1.财税法功能的认识误区

在我国过去的一段时期内,财税法被等同于宏观调控法,其拥有的宏观调控功能也被明显的放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是政府完成“四个全面”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速度,财政法的经济功能被放大,尤其政府在经济功能中发挥的宏观调控作用被格外凸显出来。

2.财税法功能的视域延展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有提出,司法、国防和必要的公共工程是政府的职能,之后,约翰.穆勒、萨伊等著名学者对亚当.斯密的观点进行了延伸,他们将国家安全,国家法律,人际关系,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等同于财政的职能,也就是说,从古典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建立和维护政府的统治被视为财政的职能。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国家迅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财政职能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从重国家到了重人权,20世纪30年代,在经济危机的笼罩下,出现了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成为了财政职能的又一次重要补充,而作为财政职能的集大成者,马斯格雷夫提出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稳定经济,是财税法的三项基本职能,这一观点为我国学术界普遍接受。

二、财税改革的战略思路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财税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发展,财税改革不仅要结合本国实情,还必须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选择。近些年来,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对话和多边对话并不少见,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也越发频繁,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世界潮流,所以财税改革更应当树立全球观点,从国际化的角度来推进全球经济的共同治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中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中,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基本上占据了我国税收收入的3/4,税收结构并不合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应当逐渐降低间接税比重,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建立高效率的政府,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为人民的生活提供基本的财政保障,同时,建立健全完善的财税制度,减少税源转移和税收流失,实现社会公平。

2.收入分配与财税改革

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中,国家富强是人民富裕的保障,人民富裕是国家富强的根本,当财政收入的增长已基本能够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就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控制收入的增长幅度,20世纪末,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随着时间的流逝,“国富民穷”的局面也越来越明显。所以,财税改革应当与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相适应。在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弥补制度上的漏洞,包括反垄断政策和反腐败措施,消除国民收入的严重不平等性,使低收入阶层向中高收入阶层流动,为人们提供更加平等的收入机会。

三、结语

总而言之,财税法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会表现出不同的功能,而且在重要的发展时期也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正确认识财税法功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只有正确认识了财税法功能,才能深入推进财税变革,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改革,改变旧有的利益格局,利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参考文献:

[1]邹广. 我国财政体制的宪政思考[D].武汉大学,2012(25).

[2]夏宏伟.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09).

4.财税法题总 篇四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英国于1799年创立。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此次个税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1、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

2、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租、承包经营所得项目的税率表中对税率级次、税率级距和速算扣除数进行修改;

3、纳税期限由7天延长至15天。但是现行个税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二、新个税存在的问题

(一)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我国采用分类征收的方式,将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 11 类,对不同的纳税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这种征税方式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应纳税所得的划分上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工资薪金这一类别上,伴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方式的增多,原有的工资薪金类所含的各项纳税税目已不能满足现行要求,有待于进一步细分或重分类。

2、难以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无法全面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缴税少,收入来源少,综合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缴税。无法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在调节收入、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上略显乏力。

3、费用扣除标准简单。虽然按照国家刚刚进行的个税改革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 1 级由 5%降低到 3%。扣减金额有所提高,考虑了通货膨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但是由于不同的人取得相同收入而付出的成本不同,固定费用扣除难免不能合理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二)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行个税针对不同的征税项目采取两种费用扣除方法:定额扣税和定率扣税。这两种扣除方法只是针对纳税人的个人收入而忽视了纳税人的其他相关因素。

1、费用扣除范围过窄,扣除标准统一且固定。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即纳税能力、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子女教育等因素,而采用人人相同的一揽子扣除标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税收负担难以平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法”,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同时,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有失公平。从对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来看,这些规定在我国只适用外籍居民纳税人,并不涉及国内居民的纳税人,外籍居民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纳税公平原则

4、分项、分次扣除费用,税款易流失,征管有难度。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不仅形成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给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

(三)征税范围的缺陷

1、资本所得。近年来,居民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财产利得等收入已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将全部资本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2、附加福利。目前,我国从企业到行政事业单位,几乎每个单位都或多或少地给职工发放工资以外的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及购物、人寿保险金、教育补贴、境内境外旅游等实物福利,这些附加福利在实际征管中极少计入应税所得予以课税。

3、权益收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按照个人账面货币收入征收的,没有考虑个人实际收入,而不同人的实际收入却是有差别的(四)税收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现行征管体制的局限导致征管信息传递不及时。一方面不仅纳税人信息无法实现跨区域迅速传递,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尚未与其他相关部门,比如银行等,形成有效的合作。这就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准确的分析判断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及收入结构。

(五)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不足

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不足,纳税人不及时缴税以及偷税、漏税问题严重。由于我国税法中缺乏相关的惩戒规定和明确的应付责任,纳税人又找到了偷税、漏税的理由。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多样化,对于不少来源的收入无法实现有效的监控,比如灰色收入等。

三、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从以下几点展开:

1、采用综合所得征收和分类所得征收相结合,以弥足单纯采用分类征税制的不足,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

2、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

3、新个税税制要素固定,受通胀影响,居民实际税后收入呈负增长,建议建立具有弹性的个税自动调节机制。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应根据名义国民收入增长率而自动调整,而不能几年一成不变。

4、完善费用扣除制度,改定额和定率扣除为个别扣除。确定费用扣除标准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通货膨胀因素、以及纳税人的自身条件等。

5、拓展税基。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和隐性化,适当的拓宽个税税基成为必要。

6、以居民个人工资薪金为征税对象,缺乏公平性,建议以家庭收入为工资薪金征税对象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制。完善个税的征管体制,一方面要完善纳税申报制度。贯彻落实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的制度。利用网络资源,充分实现跨地区收入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工作和数据信息。加强与财政、银行、关、边防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涉税信息,完善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环境。一方面,加大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纳税的意识。扩大纳税义务人的知情权,以增强其纳税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素质,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另外,还应当关注信息技术的引入以及对纳税人的信用评级制度,以确保和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的征收和管理。

税法方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一、税法方法对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税法的要素设置来体现。

一般税法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等项目。

1、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率的提高或降低会直接影响该产业的发展及规模。当开征了某税种时,就会刺激减少该行业的投资数额或参与度,反之,则会促进本行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宏观调控。

2、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等改变都会影响到行业的发展变化,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宏观调控。

二、税法方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表现如下:

税收调控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目的是要提高宏观经济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国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一)调节供求关系,促进供求平衡。

(二)调节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全国经济平衡发展。实行分税制,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支持落后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三)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但是,市场经济本身不是趋向共同富裕,而是趋向两极分化。因此,对合法收入应当保护,并依法征税;对过高收入作适当调节;对于非法收入,必须坚决取缔和打击。

(四)调整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因此,要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当降低税率,取消不必要的税收优惠,加大税费改革力度,加强税收征管,尤其改进和加强小企业和个体户的征管,努力实现公平税负的目标,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五)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采取投资抵免、降低税率、税前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等形式,加大对科技、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

(六)调节对外经济往来,促进对外开放。

(七)已纳税款的扣除(消费税、个税等)也可以作为税法宏观调控的工具。从而提升企业的积极性和国际竞争力。

(八)亏损弥补对国家鼓励扶持的新兴产业行业进行区别对待,给予亏损弥补。国家让渡财政收入弥补扶持新兴产业。减征应征、对高档消费征税。

(九)生产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基础产业企业都有相当优惠,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微利下调,先进企业下调。

(十)从区域税率的角度看,过去沿海开发城市税率低;现在进行西部大开发,西部城市如成都、昆明等也应申请税收优惠,外商企业在投资退税优惠等都是税法作为工具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作用。

论税收的公平

一、税收的公平概述

1、税收公平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即量能课税。税收公平主义(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

税收公平原则通常被认为是税制设计和实施的首要原则,并被推为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根据某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负能力进行征税及税率的高低,而不是绝对的平均,一刀切。

2、税收公平的衡量标准

衡量税收公平原则的标准有两个,即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⑴ 受益原则。又称为“利益说”,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税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受益多者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

⑵ 能力原则。又称为“能力说”,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判断其应纳税额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纳税能力强者即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最终采取“量能课税”的标准。

二、税收公平的几种体现

1.分税公平。实质上是一种体制性公平。即中央与地方以及地区之间对税种、税权、税收收入等的划分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既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避免地区之间苦乐不均或造成“马太效应“。

2.定税公平。实质上是一种制度性公平。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应充分贯彻公正与平等原则,传统税收理论的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基本上属于定税公平范畴。定税公平有以下要求:普遍课税、统一税制、合理负担、科学分类。

3.征税公平。实质上是一种管理性公平。指对市场经济各利益主体在竞争过程中,遵照既定的税法,一视同仁、专业、文明地进行征收管理。

4.用税公平。实质上是一种权益性公平。指纳税人对税款的使用进行民主决策、制约和监督,确保税款使用高效、合理。

分税公平、定税公平基本作用于经济的起点公平,并影响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征税公平基本作用于过程公平,并影响结果公平。与此同时,它们又都体现着社会公平。

三、现实中税收不公平的表现:

1、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设置不公平,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法不科学,征管水平落后。只考虑到对单个人的收入进行扣除,而没有考虑到劳动者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赡养情况等。

2、税种的设置不公平。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曾提出加快税制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而中国税收主要来源为“间接税”,应减增值税一类间接税,提高资源税开征环境税,开征房产税,严格征收资本税和个税,实行所谓的税制转型。

四、改善税收管理性不公平的几点建议

分析表明,税收管理性不公平问题的产生,有征税观念和实施机制两方面的原因,而且这两方面的原因是相互联系的。因此,改善税收管理性不公平现象也应大致从这两方面因素考虑,具体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调整税收管理目标

在我国,对于税收管理的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模糊的认识:

1、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管理的目标,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每年向税收管理机关下达收入任务,并以完成收入任务的好坏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这种税收管理目标的现实偏离是税收管理性不公平问题产生的最基本的利益驱动因素。对税收管理目标的合理、必要的调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税务行政人员在违规征管中博弈的”预期效用“,从而缩小其博弈的余地。

2、现代税收管理理论认为,税收管理的目标应是引导、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为保证这种税收管理目标的实现,应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机关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这个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从理论上来看应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等相关指标。

(二)纠正征税意识中妨碍税收管理性公平实现的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必然的要求。应培养、强化税务行政人员依法征税的法律意识和职权法定观念,使其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能随意减免或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完善税法实施机制,加强税收公平征管

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在税务管理系统外部设立独立的税务监督机构并直接对政府负责的做法是十分有效的。此外,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人员执法评价指标体系和惩处制度,在对其执法工作进行客观考核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奖惩。对于不能依法征税、擅自提高或减低纳税人税负的税务行政人员应按惩处制度从严处理。

消费税的完善

一、消费税概念

消费是指某一时期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一种短期需求而对资源的一种消耗(相反,满足长期需求的资源消耗通常被定义为投资),也就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消耗总量。而消费税作为直接影响消费的税收政策,在消费相关政策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消费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消费税是国家以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作为课征对象而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二、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费税法制体系不健全

1、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法定纳税义务,未涉及纳税主体的权利;

2、税收基本法缺失,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外,我国尚无统领整个消费税法体系的基本法。

3、税收立法授权不规范,我国当前的税收立法相对授权规定不明确,有些不规范。

4、地方缺乏适度的消费税立法权,5、消费税立法层次低,实际上,除出口应纳税消费品的减免税可以由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消费税减免税项目均不能由国务院来调整。目前消费税立法层次低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二)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尽合理

一是征税范围“越位”,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纳入了征税范围;二是征税范围“缺位”,未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如保龄球、高尔夫球等列入征税范围,缺乏抑制超前消费的手段;三是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税税目太少。

(三)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不够规范

在实践中,部分纳税人不管是否将包装物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均向购买方收取包装物押金并在1年内予以退还。这种现象是由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规范导致的。

(四)价内税存在弊端

首先,由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形成了重复征税。其次,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掩盖消费税间接税的性质,起不到引导消费的作用。

(五)现行消费税的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比例税率分为10档,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3%。比如我国石油产品的消费税在节制石油资源消费方面仍起不到大的作用。种种现象都在说明税率相对较低,设计不科学,不利于体现消费税的立法原则。

(六)征税环节单一化

消费税主要采取在生产或进口环节计征,这种一次课征制在实践中常出现以下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界定。

(2)偷逃税行为不易控制。(3)对外购已税消费品的纳税情形难以认定。

三、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原则

我国的消费税立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消费税立法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第二,消费税立法能正确地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需求。第三,消费税立法确保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

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原则有:受益性原则、节约性课征原则、限制性课征原则、差别性课税原则

四、完善消费税的相应对策

1、健全消费税法体系。首先,由全国人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其中明确收益性、限制性、节约性、差别性等立法原则;其次,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对其中的具体细节进行规定;再者,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实际生活中的消费行为的具体征税情况,在不违背基本法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总之,通过规范税收授权立法、赋予地方一定的消费税立法权、提升现行消费税立法级次、健全消费税征收体系的方法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

2、适当完善征税范围。从我国国情看,应由有限型向中间型过渡,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

3、规范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应从调整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和办法入手。例如有必要改变啤酒产品的消费税计税方法,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

4、改消费税的价内税为价外税。消费税属于间接税,价外征收是国际上普遍推行的方法,它使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是能够清楚的知道商品的真实价格和自己的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

5、统一适用比例税率,调整现有应税消费品税率,消费税税率实行差别征收。(1)对黄酒、啤酒、化妆品等一般性生活用品以及酒精实行低税率。(2)对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低税率;(3)对特殊性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具体包括: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游艇、以及鞭炮和焰火等。(4)对汽油、柴油等国家稀缺资源实行高税率。

6、拓宽课税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不应仅局限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应推广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商品交易环节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

增值税的转型

一、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

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二、增值税的种类

在具体实践中,增值税计税依据中的增值额是由各国的增值税法规定的,而各国增值税法不同,增值额的内涵及外延也各不相同。分为: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购进非资本性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不允许扣除购进资本性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即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收入减去外购商品、劳务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其税基就是整个社会的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不仅允许扣除购进非资本性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而且允许扣除购进资本性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即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销售收入减去外购商品、劳务成本和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对全社会而言相当于社会总产品的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不仅允许扣除购进非资本性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而且允许购进资本性货物一次全部抵扣所含的进项税款。从宏观国民经济的角度而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消费品的价值部分,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必要性

(一)中国现行增值税已不适应发展了的经济环境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导致两大缺陷:一是发票扣税“链条”的中断,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二是对固定资产这一部分仍存在着重复征税,这意味着生产型增值税没有彻底解决传统流转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2、抑制投资需求,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3、退税不够彻底,不利于发展对外贸易。

4、税负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

5、严密性差,不利于税收征管。

(二)消费型增值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一次性抵扣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1、有力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允许资本性投资的进项税额抵扣,一是使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二是使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从而增值税税负下降,投资风险降低,将十分有利于这些产业的发展。

2、明显提高产品竞争力,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无论是从生产角度来讲,还是从财务会计角度来讲,均有利于提高产品竞争力;

3、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一方面,使不同行业的国内企业产品税负相同,另一方面,使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税负相同。

4、便于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消费型增值税下税法规定外购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一是使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链条完整,二是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用再将外购货物划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操作更为简便。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

2、企业购进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的进项税额允许扣除。

3、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五、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意义

与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比较,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给予一次抵扣,1、彻底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公平税负,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步伐;

2、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专业化协作水平的提高;

3、有利于出口产品彻底退税,使本国产品以零税负进入国际市场,增加本国商品竞争力。

5.财税表态发言材料 篇五

(2014年9月23日)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代表小江镇就财税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表态发言。

一、今年1—8月财税收入情况

全镇财政收入17978万元(其中国税收入2965万元,地税收入14785万元,财政收入228万元),占全年27670万元任务的65%,同比增长7.6%;税收考核基数完成12550万元,占全年任务的75.4%。

二、存在问题

(一)征地工作推进不快,项目建设进度慢;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仍然存在薄弱环节;

(三)消费税明显减少。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存在的问题虽多,压力虽大,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镇有信心、有决心提前完成全年任务。我镇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下一步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一)、调整思路,强化措施,抓好征地工作,推进项目建设。一是想方设法通过政策倾斜、简化手续、做好安置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渠道,推进征地搬迁工作,及时为项目建设提供土地。二是加快万亩花卉核心区和示范区、生物质发电、电子智能、东源木业、成功人士创业园五厂、冠益管业、金蕉酒业、源安堂制药、物流中心等重大项目的投产;三是加快已签约的项目开工建设,加强在谈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使企业尽快投产,积极培植税源;四是加快贵合高速公路征地 1

纠纷调处和房屋拆迁,促进高速公路施工进度;五是通过抓好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房地产开发、销售力度拓宽税收来源。

(二)、整合力量,发展壮大我镇工业企业。一是发展壮大瓷器、编织、制酒、制药等传统企业,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的问题,使企业满负荷生产,增加税收来源。二是在资金和政策上,对出口型的民营企业倾斜,扩大其生产规模,加大产品的改造,促进现有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产业和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三是要对企业的资金进行盘活、变现或重组,争取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三)、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全面协调财政、国税、地税、公安、审计、国土、工商等部门,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涉税信息的交流和反馈,全力配合县国税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混凝土企业实行“以电控税”工作,拓宽税源控管渠道,强化税源分析,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并重的转变。

(四)、精心组织,不断提高服务“三农”水平。落实好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农村发展的惠农政策,加快一事一议、人饮工程、扶贫等支农、扶农项目建设增加税收来源。

6.财税【2008】137解读 篇六

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市地税对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下,部分国家已经出现经济危机,我国也出现出口、GDP增幅下降、“内需拉而不动的经济减缓势头。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国内消费占GDP比重逐年滑落,由上世纪80年代超过62%,2005年降为52.1%,到2007年仅有36%左右,达历史最低水平;扣除价格因素,今年上半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幅仅加快0.2个百分点。国家适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刺激内需的一大举措,既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扶持,也使老百姓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二、减免税政策适用对象

该政策仅对个人购买、销售住房实行优惠,对企业纳税人购买、销售房屋或个人购买、销售非住房的情形均不适用。

三、政策内容变动情况

本次调整仅包括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税种较多,但此次调整的仅是与购房者直接相关的三个税种,降低其税率将有利于改善住房消费的政策环境,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负担,支持居民购买普通住房。

(一)个人首次购买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相关政策解释请咨询市财政局。

(二)个人买卖住房暂免缴纳印花税。

涉及住房的现行印花税政策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即买卖双方分别以成交金额按0.5‰的税率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以每件贴花5元征收。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即个人买卖房地产,买卖双方按交易合同记载金额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只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免缴涉及的印花税。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文件同时明确,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即不仅是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地震安居房的个人免征印花税,而是对所有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均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个人卖房暂免土地增值税。

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在个人转让住房方面有一些优惠。具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个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转让房屋产权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收回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个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收入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转让自有住房(不论是否是普通住宅),均暂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注意的规定

一是政策适用时间。财税[2008]137号文件明确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含)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有政策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二是办理减免税应携带的资料。房屋买卖双方应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前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住房契税优惠紧跟调控节奏

契税实行幅度为3%-5%的比例税率,个人购买住房各地一般都按3%征收契税。

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契税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或按照1%税率征收,甚至不征的税收优惠,享受这些优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以前强调:“普通住房”及“首次购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各地一般都是按照最低税率3%减半(即1.5%)征收的。

普通住房的认定,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大部分省市都按20%的比例向上进行了浮动,即普通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应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为非普通住房。

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针对很多投资者采用与未购买住房的亲友联名购房的方式来获得首次购房契税优惠的现象,2010年3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现在强调:“家庭唯一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9月29日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的征收做出了如下调整: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也就是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但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或者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均无契税优惠。

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以前强调“普通住房”和“首次购房”,现在则强调“家庭唯一住房”。只要不是家庭唯一的住房,就要征收3%的契税。比如父母名下有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尽管未成年子女是第一次购房,但该家庭属于购买第二套房,以前按1%缴纳契税,现在则要按3%缴纳契税,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要多缴契税20000元。再比如,一户家庭想再买一套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以前契税按1.5%征收,现在由于归属于二套房,也要按3%征收契税,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要多缴契税15000元。此次国家调整契税优惠政策,无疑将增加购房税费成本,从而进一步遏制楼市投机行为。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征收机关首先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如果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异议,应由纳税人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的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书面诚信保证。

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取得住房的契税优惠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以下列方式取得住房不征收契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屋权属;《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房产;将个人创办的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

另外,承受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个人购买了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的住房,如果同时也购买了相关的附属设施,可将其与房屋统一计价,一并享受契税优惠。

个人购买住房时,还应关注当地房屋契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为完善契税征管制度,堵塞征管漏洞,大部分省市都实行纳税申报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与计税价格相比较的办法。申报成交价格高于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的,按申报成交价格计征税款;申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税款。

7.中国古代财税制度 篇七

1. 奴隶社会的财税

税收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国家的产生。夏、商、周三代是中国财政的初建时期, 三代奴隶制社会财政, 是中国财政的早期形态, 那时的财政, 还处在不完善的阶段, 正是由于其商品货币经济很不发达, 国家只能采用简单的对人或对物课征的直接税。夏、商、周的税收的主要特点是贡赋不分, 租税合一, 以土地税为主, 税收制度较现在相比极其简单。《孟子·腾文公》中有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 殷人七十而助, 周人百亩而彻, 其实皆什一也。”因此说, 奴隶制社会孕育了中国税法的原始形式:贡、助、彻。

2. 春秋以至秦汉的财税

春秋时期军赋的出现给中国封建社会带来重大影响, 以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沿用的赋役制度。“赋”字左贝右武, 具有征收军需物资的意义。西周时期, 国人只服兵役, 不需缴纳车马兵等军需费用, 至春秋战国时期, 随这土地制度的演变, 各国在改革税制的同时, 以征调军需为内容的“赋”制度也先后出现了, 如郑国的“丘作赋”, 楚国的“量入修赋”等。其征收办法由按亩征收, 进而分配到户, 按人丁征收。更值得一提的是早在秦汉时期便产生的上计制度, 上计制度相当于今天的财政预算, 决算制度。只是范围大小有别, 按照当时规定, 各地方 (诸侯国) 和中央各部门长官, 必须把来年土地开垦, 赋税收支等预计数, 写在木质的券上, 送于天子, 天子将券剖为两部分, 自己保留右券, 分给臣下左券, 年终, 臣下再报送“计书”。

3. 唐宋时期的财税

中唐以前, 租庸调制即田租, 身庸和户调, 这是唐朝前期人们负担的主要赋税, 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 随着历史的发展, 唐王朝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决定了未来国家税收政策的必然改变。中唐均田制的崩溃引起了租庸调税收的瓦解, 是国家税收变革的根本原因。为了弥补因政府控制户口减少, 造成国家财政透支的现象, 国家逐渐推行以财产为标准的户税、地税作为政府赋税的主要来源。公元780年, 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 唐政府正式推行两税法, 其指导思想是“量出为入”《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百役之费, 一钱至敛, 先度其数而赋于人, 量出以制入。”其是根据国家财政支出数, 匡算财政收入总额, 在分摊给各地, 向民户征收。自此之后, 按丁而税在法令上被废除了, 户税和地税便成了政府征收税赋的主要形式。后来, 随着户税逐渐摊入田亩中, 国家把杂税、人丁税也逐渐摊入了田亩中。

五代十国继续了中唐以来的两税法, 但由于群雄割据, 相互征战, 导致土地荒芜, 人口锐减,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各国不得不用附加预征等手段增加税收, 从而导致杂税泛滥, 两税法为之蜕变。

宋朝经济相较之唐朝有过而无不及, 北宋画家张泽瑞的《清明上河图》形象的表现了当时的繁华程度, 宋朝的间接税 (商品税) 征收几乎于田亩税持平。传统农业税在国家财政中逐渐退居次席, 改变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直以传统农业税作为国家主要税入的单一状况, 这是中国古代国家赋税结构变化的一个新气象。

4. 元代的财税

元代的赋税征收广泛采用名为“扑买”的商包制, 即政府将某项税收向社会发包, 商人通过竞争中标, 并一次性缴足所承诺的税款, 中标者再以较高数额向纳税户征收税款, 其差额即为承包商的利润, 这种赋税征收方法省却了税务征收人员, 成为元代普遍推行, 作为主要征税手段。

5. 明末清初的财税

明初, 明政府编造了黄册, 对每辖区民户情况层层登记造册, 最后汇总于户部的户口总册, 它是政府征收赋役的根据。明初是以“良民治良民”的税收征管制度, 即在各州县设置的有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 随后的一条鞭法推行使粮长制名存实亡。一条鞭以各州县田赋、各项杂款、均徭、力差、银差、里甲等编合为一, 通计一省税赋, 通派一省徭役, 官收官解, 除秋粮外, 一律改收银两, 计亩折纳, 总为一条以征税。

清朝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数为准, 此后达到成丁年龄的, 不再承担丁役。雍正时期实行摊丁入亩、地丁银, 从而人头税废除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 隐蔽的人口数减少, 对中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纵观当今社会的财税政策可以看出有不少中国古代财税政策的影子, 中国财税发展由复杂到简单, 由单一到多元, 只有把握其宗旨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才能更好的实施财税政策。

参考文献

[1]郑学蒙.中国赋役制度史[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1994:603.

[2]孙翊刚.中国赋税史:第2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6:93.

8.财税改革改什么? 篇八

1,完善财政预算制度,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

2,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3,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开展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

4,建立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落实和完善对成长型、科技型、外向型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

这四个方面的总体特征是“服务大局”,即从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上来确定财税改革的内容。但老实说,以上四个方面都不紧密关涉财税体制本身的改革。鉴于前一个时期在新一届政府上台以后,重启改革的呼声很高,且就我本人所见,财税改革在很多场合都被寄予了很大的希望,被称为改革的突破口、改革的起点、改革的技术手段,等等,因此我们对新的、可能出现的财税改革都充满了期待。但就发改委提出的这四条而言,似乎还没有挠到财税改革的痒处。

改革的起点

财税改革改什么?一个基本表述是:坚持公共财政的基本方向,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制度成果,服务国家大局。这几话听上去直白,但包含的内容却极其丰富。

首先,要梳理出一个线索来。财政的问题看似复杂,实则可高度概括为两个核心、三个方面。两个核心:一是财政体制,二是指财政管理;三个方面:一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二是财政部门与政府其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三是政府与社会(包括企业和公民)的关系。当然这两个核心和三个方面之间是有联系的,财政体制就是指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或更专业地表述为“政府间财政关系”,财政管理中最主要是预算管理,主要反映的是财政部门与政府其它部门之间的资金管理关系。至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包括的内容就更多了,总的来说就是依据当前政府工作的需要,调整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支持的重点、方向,等等。

先说财政体制。这是中国财政问题的核心之处,即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现在运行中的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成型的分税制,当然后来历经调整。为了说明当前财税改革应从何处改起,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1994年分税制的基本情况。

1994年分税改革的背景是:自80年代的分权让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大幅度下滑,以至于多次发生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借钱”的怪事(但借了是不还的)。这时,王绍光和胡鞍岗写了一篇很有名的文章,指出中国当时的财政情形已非常接近于南斯拉夫解体前的情形,他们的文章极大地打动了当时决策者的心事,成为1994年分税改革的引线,所以后来有人将他们称为中国分税制的助产士。当然,也有一些研究者认为,中国1994年分税制的框架还可远远上溯到80年初价、税、财联动改革的动议。不论怎么说,分税制总算是亮相中国了。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有三点:

1、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政支出)范围。属于中央政府的事权有:国防费、外交、犖渚⑷曰窘ㄉ柰蹲省⒅醒氡炯兜男姓乱捣?犞醒胫笔羝笠档南喙刂С觥⒅醒敫旱5墓谕庹竦幕贡靖断⒅С龅取?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有:地方行政费用,牭胤酵吵锏幕窘ㄉ柰蹲?牭胤狡笠导际醺脑旌托虏肥灾品?牋城市维护建设费,牭胤轿幕⒔逃⑽郎雀飨钍乱捣选?从这个事权清单给人很强烈的感观:除了国防费、外交、武警等以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而治之”,特别是相关企业、学校、医院等支出方面,基本原则是“谁的孩子谁抱走”,体现了后来总被人提到的(事权)“属地化”的特征。现已成为最大事权纠葛的社会保障,那时还没有出现。

2、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税收划分。

属于中央财政固定税收有:关税,牶9卮飨阉昂驮鲋邓?犗阉?犞醒肫笠邓盟?牭胤揭泻屯庾室屑胺且薪鹑谄笠邓盟?犔啦棵拧⒏饕凶苄小⒏鞅O兆芄镜燃薪赡傻氖杖?牥ㄓ邓啊⑺盟啊⒗蠛统鞘形そㄉ杷?,犞醒肫笠瞪辖衫?犕饷称笠党隹谕怂啊?属于地方财政固定税收及收入有:犛邓?不含铁道部门,牳饕凶苄?牳鞅O兆芄炯薪赡傻挠邓?,牭胤狡笠邓盟?牪缓鲜龅胤揭泻屯庾室屑胺且薪鹑谄笠档乃盟? ,牭胤狡笠瞪辖衫?牳鋈怂盟?牫钦蛲恋厥褂盟?牴潭ㄗ什蹲史较虻鹘谒?牫鞘形そㄉ杷?不含铁道部门,牳饕凶苄?牳鞅O兆芄炯薪赡傻牟糠?,牱坎?牫荡褂盟?犛』ㄋ?犕涝姿?犈┠烈邓?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牸虺婆┮堤夭?,牳卣加盟?犉跛?犚挪驮胨?犕恋卦鲋邓?牴型恋赜谐ナ褂檬杖氲取?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有:犜鲋邓?犞醒敕窒?5%,牭胤椒窒?5% ),犠试此?海洋石油资源归中央,犉溆嘧试此肮榈胤? ,犞と灰姿?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

在长期的教学中我早就发现,1994年分税制收入划分的清单基本上没有考虑税基的流动性的问题(这是国外划分政府间税收收入的重要考虑因素),而是按税收所产生的收入能力的大小在进行划分的,即产生收入多的,主要归为了中央税或共享税,产生收入少的就归为了地方税。另外在说明的是,就当时这个分税的清单来看,还是有点“分税(种)”的内涵的,远不是现在分税制明白无误表露的“分税(额)”的意思。

3、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按上述财权事权的划分,设计上是将60%的收入归中央,40%的收入归地方,支出则是地方占60%,中央占40%,其中20%的收支差额归入转移支付体系进行调节。

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后来的执行过程中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并直接形成了今天的改革的问题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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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划分事权

在所有需要改革的财税问题中,各方公认,而且我本人更是坚信,最重点、最根本的是重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将司法、社保、义务教育、医疗等涉及国民基本公平性的上收到中央。

再上以部分中,我们提到了1994年分税制中对事权的划分情况,一言以概之—除了显而易见的国防、外交、武警等事权以外—其它的事权基本上是按两个逻辑来进行划分的。一是政府层级的归属,即体制上属于哪级政府,就由哪级政府负责,如中央级的行政事业支出归中央,地方级的行政事业支出归地方。二是按地域进行划分,即是谁地面上的事,就归谁负责,这就是所谓的“属地原则”。牋牋牋?这两个原则看似容易为各方所理解和接受,但稍微细究一下,就会发现其中存在严重的问题。我举两个例子说明:

一是司法的问题。这属于行政支出中的一项,按上面我们讲的划分事权的逻辑,地方司法部门的支出归地方负责。这可就出大事了,相当于将猫鼠关在一起,而且是后者供养前者。后来广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近年来许多涉及到政府侵害民众利益的诉讼得不到公正司法解决以至于引出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事业的空前火爆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误配置给地方的司法权有关。

二是社会保障的问题。1998年推行了国企三年脱轨困的改革,在此期间出现了许多下岗职工,他们的基本生活必须得到保障,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端。在当时的情况下,中央针对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建立了低生活保障制度,陆续建立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制度,地方于是依样画瓢,也相继建立了针对本地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后来逐渐发展成现在我们现在看到的支离破碎、分地区、城市、人群而不同的全世界都罕见的社保体系。到今天,我国社会保障的问题可以说已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任谁一想到社会保障下巨大的资金缺口和不同人群两重天的待遇,就头脑发麻,避之唯恐不及。碎片化的社保体系的另一个问题是资金分散,每一个政府,即使是县、区这样一级范围特别有限的地方政府,也掌管着一笔不小的社保资金,完全形不成保险所需要的“互助共济资金池”(现在正向省级统筹的方向发展)。

类似这样的事权误配置的例子还有不少,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当然还有一些涉及地方管理的事权误配置给中央的,近来国务院正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省将会相继启动,可视为事权改革的另一极。

我曾经将这种按“属地原则”划分事权的方式称为传统的事权划分方式,周黎安称之为“行政包干制”。这种方式在中国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是因为传统中国,由于交通、信息、技术等原因,区域和区域之间相互分割、甚至相互隔绝的,很少发生横向联系。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地区与地区之间的隔绝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人员流动更是在禁止之列。这种情况下,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联系较弱,因此一个地方政府口衔天宪治理本地,按属地原则明晰自己的责任范围,是可行的也是实际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之间要素的融通、人员的往来,经济上的联系越来越强,资本无脚可走遍天下,随其脚步而增加的是多种多样跨区域的事务,大大超出了一个地方政府的行政范围。这种划分方式就不适用了。

对于高流动性下应当如何划分政府间事权,公共财政学的理论已经讲得很清楚,基本原则是按公共产品(此处即事权)的受益范围来确定。即一项事权,如果只涉及到一个地方,没有或很少外溢性,则宜于归于该政府,如果涉及多个地方,则宜归于多个地方政府的联合体或其共同的上级政府,如果涉及全国,则宜归于中央政府。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考虑事权的划分首先要转换“单位”。什么是“单位”?我理解有两个,一是“政府”,二是“事”,以谁为主?在考虑事权划分的时候要换一种思维、换一种问法,由“哪一级政府做什么事?”这样的提问方式转成“某类事适合哪级政府去做?”。深言之,将考虑事权划分的主体由“政府”转到“事”。

一旦换了问法,回答“如何划分事权”的问题时就立即有了不同的回答。比如,对绿化管养、环境卫生、社区文化活动,谁是合适的责任主体,一望可知,无可争议;但是对稍大一点的公共产品,如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就超出于一个基层政府的协调范围了,莫如几个行政区联合起来,建立一个区域性的共同体来做;再大一些,如交通路网、水利工程、流域生态等,涉及到更多的行政区,则需要更高级的政府来协调处置;再有那些涉及全局、高出省级行政区的事务,或者说流动性特别高,今天在此,明天在彼的事权,如社会保障,自然就归于中央政府。

特别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涉及到多个行政区的事权还会越来越多,我自己的切身感受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应急管理的区域联动,现在一些地方已在做了;二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相邻城市之间在基础设施、生态等方面的存在大量需要协调的事务。这些事权具有内在的跨区域性,都不是可以简单指给某一个行政区划内政府的。

总之,我认为当前财税改革的重点在于重划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重中之重是将那些被误配置给地方政府的交叉事权—司法、社保、教育、医疗等—上收至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承担主要资金责任,同时一些误配置给中央政府的事权也要悉数还给地方。唯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破解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不清、权责不明、财权分不清楚的现状。

最后还要指出一点,那就是清楚划定中央地方事权范围并不等于中央与地方分治和互不相干。相反,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复杂的多重关系。以基本公共服务为例,中央在设定标准、承担相应的资金责任后,具体的管理责任是一定要委托给地方政府的。至于其中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让地方政府妥善地达到中央的政策意图,既涉及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创新,也涉及整个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这是另一个主题,此处按下不表。

构建相对完备的地方收入体系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从后来的情况看,这个目标迅速地、非同一般地实现了。与之相对应的是,地方财政收入应声下降。前几年一个很名的段子说的是就是分税制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情形:“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市财政勉勉强强,县级财政拆东墙补西墙,乡镇财政哭爹叫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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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地方政府一直在努力。

1994年分税制划给了地方政府一批看似种类多、实则产生不了多少收入的税种。但后来,地方政府通过努力加强征管、认真培养税源,还真的将其中一些“贫税”养成了“富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都是例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央先后借势将其纳入共享税的范围,一开始是证券交易税,然后个人所得税,再就是现在进在进行中的营改增。在不断上收财力的同时牐醒氚词舻鼗虿欢舷路攀氯ǎ缜懊嫣岬降囊逦窠逃⑸缁岜U希约案骼嗾庋茄氖挛瘢胤酱戳司薮蟮闹С鲅沽Α2唤鋈绱耍匆恍┍居τ芍醒氩普械W诺闹С鲈鹑巍绯隹谕怂啊步挥傻胤接胫醒胍黄鸱值!8匾氖牵诮弧⒍昀铮胤秸贡匦氤械W欧⒄贡镜鼐谩⑼贫鞘谢碌木薮蟮幕∩枋┙ㄉ琛⑹姓枋┙ㄉ枰约案骼喙卜裰С鋈挝瘢罩笨诰薮蟆?地方政府四处找钱,发明了无数令人叹为观止的“模式”。一是卖地,即所谓“土地财政”了;二是借钱,即“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三是加快开采各类资源。总之,因此,现在被媒体、公众一再热议的种种地方财政之乱象,背后都有着复杂深厚的体制成因。

因此,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之二在于重建完备的地方收入体系。在展开之前,先说一下地方政府为什么必须要有自己的收入体系而不仅仅是接受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财政分权理论对此有很好的解释。简言之,财政分权是指在一个国家中,除了中央政府以外,还存在着地方治理的必要性,且相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更接近本地民众、最了解本地民众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因此需要分权。另外,作为生产公共产品的地方政府,只有当其生产公共产品的成本(税收)与其收益(公共产品的效益)之间距离最短时资金使用的效率最高。因此,要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地方就必须拥有根据本地实际实际情况决定财政支出怎样使用的自由,即财政支出的决定权。再进一步延伸下去,就到了根据本地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经过本地民众的同意后,确定一个合理且正当的税收水平上面,即税收决定权。

税收是联系政府与民众的纽带。要使地方政府对本地民众负责,其要义之一就是要在地方政府与本地民众之间建立并强化直接的收入与支出关系,即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本地百姓的税收,拿谁的钱,替谁办事,这个经济上成本与支出对应才能获得最优解的道理,在此一样灵光。

财权背后是治权。这一点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不能明说的东西,后来很多人都看得明白了。后来出现了一个新概念,“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说起来大致不错,问题就在于忽视了现代大国体系下地方政府必要的财政决定权。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中央来的专项转移支付是财力,但不是财权,因为地方政府不能决定转移支付如何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越多,地方自由治理的能务就越小,对上听命、依从的程度就越高。即使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如果没有法律的稳定性支持,也会将地方政府的注意力牵引到如何讨好中央政府上来。在我国这样一个大国,转移支付当然是必要的(其它任何一个国家都一样),但比例畸高,就会将地方政府引导到不怎么重视本地老百姓意见的歧路上来,进而形成一系列治理问题,最后还要中央政府出面收拾残局。

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重新构造相对完备的地方收入体系:

一是地方税体系建设。那些税基难以移动、产权明晰的资产,是地方政府的天然税源,正如现在讨论来讨论去的房产税、资源税都应当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另外,那些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由于消费了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备和与公共服务,因此其税收中的一部分也要交给地方政府,如营业税。当然,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现在讨论已指向消费税了。

二是完善转移支付。这包括两部分,一是上级政府为平衡区域差距而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二是要求下级政府承担某一特定任务、政策的专项转移支付。我认为,需要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思想下,理顺包括税收返还、调整分享比例、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重构转移支付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增强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和可预期性。

三是减少收费收入、基金收入、资产性收入,严控地方政府的卖地行为。

四是允许地方政府公开债务,开辟为基础设施融资的阳光通道,同时加强立法监管,加强债务的使用管理、加强市场对于债务的优胜劣汰,保证地方债务情况清楚、规模适度、风险可控。

总之,1994年的分税制本来是将地方政府的财权问题作为一个制度的组成部分内置其中的,后来由于种种变故,地方收入体系已被冲得七零八落。新一轮的财税改革应当逐渐将其恢复起来。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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