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同业网点宣传的调研报告

2024-11-07

关于金融同业网点宣传的调研报告(2篇)

1.关于金融同业网点宣传的调研报告 篇一

合规风险提示

(二○一四年第四期)

中信银行合规部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

[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

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

(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

(一)统一经营管理:

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

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

2.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四)统一授信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

2.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五)统一准入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2.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三、新规明确了“专营部门制”的具体要求

(一)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二)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三)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新规明确了违规处罚要求

商业银行违反“银监办发140号文”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监管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对同业非标业务的禁止性规范要求]

一、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1.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2.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3.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同业授信管理

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四、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五、同业存款:

1.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

2.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2.关于金融同业网点宣传的调研报告 篇二

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

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上述银行业分析师认为,对同业投资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将提高金融机构从事非标业务的资本成本,从而影响银行的利润收入。

过去,银行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将企业的融资行为包装成为同业投资,从而减少了资本占用。此外,由于大量非标融资通过银行购买特定目的载体的同业投资行为实现,变相放宽了投资的行业限制,贷款额度和政策限制。

“127号文”没有明确规定同业投资在计算资本与拨备时的细则,但要求按照基础资产的性质来进行实质审查。按照海通证券的解释,“如果同业资产参照贷款管理,将至少按100%计算风险资产,且由于正回购方买入返售资产不能移除表外,意味着将付出两倍的资本消耗。”

城商行、农商行影响大

对于“127号文”到底会给商业银行的业绩带来多大影响,上述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表示,对不同银行会有不同影响,比如同业业务特别是买入返售业务量比较大的银行,冲击就会大一些。此外,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也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

以江苏银行为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其2013年业绩报告发现,该行2013年同业资产为1705.1亿元,相比2012年同期的1343.66亿元,增幅为26.9%。

其中,增幅较大的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012年为258.53亿元,到去年底,增长至628.40亿元,增幅高达143.1%。应收账款类投资方面,也由2012年的241.85亿元增长至302.26亿元,同比增长24.98%。

此外,天津银行2013年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为718.93亿元,而2012年末为95.82亿元,规模增加了约6.5倍;上海银行买入返售资产由2012年的83.2亿元猛增到2013年的331亿元,同比增加近248亿元,增幅高达298.09%。

不过,随着“127号文”出台,过去的发展模式将受到阻碍。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杨驰认为,从近年情况来看,部分城商行由于客户基础薄弱,吸收存款能力差,加之急于“弯道超车”,往往在同业业务上表现十分激进,依靠同业资金迅速做大资产规模,同业业务收入占据总收入的较大比重。“127号文”将对目前同业资金占比较高的部分城商行形成较大影响。

银行已调整业务结构

其实,自去年6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首次对非标资产进行规范以来,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从银行发布的2013年报来看,银行同业业务规模有所下降。工行年报显示,其同业资产规模相比年初下降了11.1%,建行同业资产余额更是较年初下降26.88%。

招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业务规模看,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招行同业资产在总资产规模中占比为13.76%,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为20.4%,在股份行中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该项政策对招行整体经营的影响较小。

素有“同业之王”之称的兴业银行,2013年也逐步调整同业资产配置,在同业存放余额大幅减少的同时,拆出同业资金余额也在减少。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增速下滑尤为明显。

截至2013年末,兴业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9210.90亿元,较期初增加1282.93亿元,增长16.18%,较2012年50.44%的增长率大幅下滑超过30个百分点。

“买入返售业务实际上都处在了一种萎缩的状态,自去年中开始,大多已经有了一些调整。在找到其他合适的方法之前,银行只能以传统的资金业务来操作。”上述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告诉记者,但资金和项目搭配的业务模式还是可以做,如果银行资本比较充足,就还有做同业投资业务的空间,而资本比较紧张的银行可能基本不会做了。

不过,“127号文”也给银行同业业务打开另外一扇窗——资产证券化。“127号文”提出,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银河证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黄斌辉指出,在资本约束日益强化的背景下,银行信用供给能力面临趋势性下降,资产证券化将是盘活存量的主要方式。资产证券化进程受金融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完善程度、投资者消费习惯影响,预计这一过程需要逐步推进。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完)

附件: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上一篇:汇报心得下一篇:建构主义教育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