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离婚判决书

2025-02-22

法院民事离婚判决书(精选8篇)

1.法院民事离婚判决书 篇一

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一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裁判重新进行审判,以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因错判而受到损害。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该判决书是两审终审制度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其制作有更高的要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二审民事判决书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格式上基本相同,但由于审判程序不同,因此它的内容及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具有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写法如下: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应将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分两行书写。标题中不必反映审级。即无需写“××人民法院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民终字第×号”。

3.诉讼参与人的不同称谓及基本情况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甚至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则均为上诉,没有被上诉人。对此,目前在理论上有分歧,但在操作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按照次序列出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上诉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先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诉讼代理人栏。在这一栏中应先写明代理人的具体种类,如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再写明姓名(法定代理人需注明上诉人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可只写:姓名,××律师事务所兼(专)职律师即可。

被上诉人栏。这一栏应写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若被上诉人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应先写明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栏目填写与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栏目写法相同。

如二审中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需要写清第三人的身份概况,第三人请了代理人的,其写法仍同上诉人栏目。

4.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的写法为:“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审理经过在案件由来后续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接着写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情况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字样。若是未开庭的,则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是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根据。书写时要体现出上诉审的特点,主要是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重点叙述,并适用相应的证据进行分析评断。要注意交代清楚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注意详略得当。

(1)要概括地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2)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第三人的意见。

(3)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写法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书写方法。大体上有以下四种情况:①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又无异议的,可以简叙。②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有错误的,对改变的事实要详叙,并运用证据,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不当之处。③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遗漏的,则应补充叙述。④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应把有异议的部分叙述清楚,并应有针对性地列举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异议不能成立。

2.理由

理由是判决的依据,应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示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地评述,阐明改判或维持原判的理由,并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3.判决结果

这一部分是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关键部分。它是对一审判决的最后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二审民事判决书经过审理,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部分改判;3.全部改判;4.增加新的判决。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书写要求,对这四种不同的判决,在表述上可作如下写法:

(1)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全部改判的写:

①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②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3)部分改判的写:

①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

②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③(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4)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①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②(写明加判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改判的,如果原审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基本正确,二审仅部分变动财产数额,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先撤销原判再改判的写法,而应该直接写:“变更×项为……”因为原判就认定事实而言并无错误,二审只不过是将财产数额作适当调整,使其更为合理而已。

全文写完之后,还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尾部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主要应写明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表明当事人再无上诉权利。因而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方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的字样。

2.在此项右下方由合议庭人员,即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并注明制作判决书的年月日,加盖院印。再下方是书记员署名,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

三、注意事项

实要体现出上诉审的特点,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及一审认定的事实进行重点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有遗漏的,复审认定的事实应在其基础上补充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不准、或错误较多的,复审认定的事实就应详细叙述经审查后认定的查明事实,以便进行比较,从中体现出二审对一审事实的纠正。对于事实认定准确,没有出入的,复审事实则可以从简叙述或不予叙述。

照抄原判理由,反对公式化的空洞语言。要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原判正确,上诉无理的,要指出上诉请求的不当之处;原判不当,上诉有理的,应阐明原判决错在何处,上诉请求符合什么法律、规定;原判决部分正确,或者上诉部分有理,则要具体阐明原判决和上诉请求分别对在哪里,错在哪里。理由部分需要论述的内容较多的,可以分层次进行论证。在援引法律条款方面,维持原判的,只须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除了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外,还应援引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

【 范 文 】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经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891元,共计3167

01元。

01元,违约金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亩、果园1

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

426元;19891亩(果树38棵)。199

2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

22元,共欠54

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671

44元,已交4

347元,共欠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0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年×月×日

书记员:×××

68元,由上诉人负担。

2.法院民事离婚判决书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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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不满两周岁法院怎样判决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那么夫妻离婚孩子不满两周岁法院怎么判决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一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离婚孩子不满两周岁法院怎样判决?一般会判给母亲。

1、关于抚养权归属。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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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子女抚养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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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至十周岁的子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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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夫妻离婚孩子不满两周岁法院应该怎样判决相关资料。父母离婚或多或少都会对孩子的身心成长产生一定的影响。父母双方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最好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当然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夫妻离婚孩子不满两周岁法院怎样判决http://s.yingle.com/hy/618586.html)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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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民事离婚判决书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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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川民终字第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李调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胜,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调蓉。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胜,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负责人范承,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文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凉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的委托代理人张锋,被上诉人农行凉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沈文斋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15日,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美姑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美姑县支行)与借款人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抵押人四川省川云商贸公司和成都市理达皮革厂签订《定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借款种类:中长期;用途:批发市场建设;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月利率:13.5‰;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价:1 800万元;抵押金额:1 700万元。随后,农行美姑县支行拆借300万元给美姑县信用联社,同时美姑县信用联社自出200万元,共计500万元,分别于1995年9月29日、1995年12月20日分两次通过美姑县信用联社贷给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1996年,农行与信用联社分家后,在1998年3月清理绕规模贷款时,农行美姑县支行按照贷款管理规定和要求,将原300万元拆借资金列入农行贷款管理,同时按照农行、信用联社分家后对信用联社以前跨地区拆借资金并入农行大帐的要求,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农行美姑县支行与成都市望江典当行(原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于1998年5月重新补签了500万元《定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时间仍确定为原拆借资金时间(即1995年8月15日),抵押人仍为四川省川云商贸公司和成都市理达皮革厂。随后,农行美姑县支行于1998年6月垫付美姑县信用联社200万元后,原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所贷的500万元资金全部转由农行美姑县支行管理。2002年9月19日,农行美姑县支行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又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借款种类:中长期;借款用途:流动资金;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年利率:16.2%;借款担保方式:抵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在其他事项中载明:1.该贷款属原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1995年8月15日向农行美姑县支行贷款,原借款人现改制为成都望江典当公司。2.本次所签借款合同用于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其效力与原借款合同效力相同。本次所签抵押合同编号为(美)农银抵字(2002)第02012号。2006年1月9日,农行凉山分行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以及原抵押人四川省川云商贸公司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息减免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如在200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则所欠利息免除;如采用分期偿还方式,则按照实际还款金额占约定的总还款金额的比例乘以预计免除的利息总金额免除所欠利息。该协议签订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又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农行凉山分行提出2006年3月10日前只能归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其余360万元本金在同年12月20日前还清。因此,2006年3月3日农行凉山分行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又重新签订(农行凉山分行)农银借字(2006)第0400002号《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借款种类:短期贷款;借款用途:流动资金;借款金额:360万元;借款年利率7.56%;借款担保方式: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农行凉山分行)农银抵字(2006)第***36号。在其他事项中载明:1.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是原农行美姑县支行于1995年8月15日所发放的贷款500万元中的360万元;2.签订本次借款合同的依据是:(1)(95)农银借合字003号《定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息减免协议》;(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在2006年12年20日前还清,不收取任何利息;逾期未归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同时,农行凉山分行与李调蓉签订《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主要约定:为确保(农行凉山分行)农银借字(2006)0400002号《借款合同》切实履行,李调蓉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李调蓉个人房地产;抵押人李调蓉同意以(2006)01、02、03号房地产抵押清单内载明的抵押物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将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合同组成部分;该三处房产暂作价494万元,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房地产抵押合同》主要约定:抵押人李调蓉的抵押物名称为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二路38号附12号1-2屋商铺房产,该房产坐落在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二路38号附12号,房产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310093号,建筑面积为70.84平方米,房产评估价为171.0786万元;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二路38号附13号1-2屋商铺房产,该房产坐落在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二路38号附13号,房产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310095号,建筑面积为80.57平方米,房产评估价为194.57655万元;成都市锦江区半仙衔商铺房产,该房产坐落在成都市顺江路38号(原半仙衔),房产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310094号,建筑面积为63.42平方米,房产评估价为118万元。同日,抵押人李调蓉还向农行凉山分行出具书面《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李调蓉同意用半仙街58号,金牛区北站西二路38号附12、13号房产为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作抵押担保。随后,双方针对上述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成房他权他字第193387-1号、成房他权他字第193387-2号、成房他权他字第193387-3号)。因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农行凉山分行多次派员至成都向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及抵押人李调蓉催收该笔贷款,但未果,后分别在2008年10月26日、11月4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借款人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及抵押人李调蓉寄送催收贷款通知。2009年5月10日,农行凉山分行又以公证送达的方式向成都望江典当公司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但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农行凉山分行于2010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归还农行凉山分行贷款本金360万元及从2006年3月4日至2010年9月20日的利息1 256 472元、复利438 533.86元,利息及复利计付到本息付清之日止。2.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支付农行凉山分行1995年8月15日至2006年3月3日的利息3 542 832元,复利2 579 423.5元。3.李调蓉以其提供的抵押房屋(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二路38号附12号、13号,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38号<原伴仙街58号>,产权证号为0116944号、0116945号、0086782号)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农行凉山分行对李调蓉的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4.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原审法院认为,1995年8月15日,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通过美姑县信用联社贷款500万元,其中300万元为农行美姑县支行拆借资金,另外200万元为美姑县信用联社自出资金,该500万元贷款的抵押人为四川省川云商贸公司和成都市理达皮革厂。该笔贷款到期后,成都市望江典当行(原为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未能偿还该笔贷款本息。加之,在1996年间,由于金融管理政策规定发生变化而要求农行、信用联社分家,故在1998年清理绕规模贷款时,农行美姑县支行按照贷款管理规定和要求,将原借给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的300万元拆借资金列入农行贷款管理。与此同时,按照农行、信用联社分家后对信用联社以前跨地区拆借资金并入农行大帐的要求,借贷双方又于1998年5月补充签订了500万元《定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将借款时间仍确定为1995年8月15日,抵押人仍为四川省川云商贸公司和成都市理达皮革厂。1998年6月,农行美姑县支行垫付美姑县信用联社200万元后,该贷款500万元全部转由农行美姑县支行的上级农行凉山分行统一管理。其间,成都市望江典当行改制为成都望江典当公司。2002年9月19日,农行凉山分行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但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仍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该笔贷款本息。农行凉山分行为收回该笔贷款,且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在凉山州境内其他支行还借有贷款660万元,加之原农行美姑县支行的贷款500万元,共计1 160万元,因此,2006年1月9日,农行凉山分行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以及四川省川云商贸公司签订1 16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息减免协议》。该协议约定,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如在200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农行凉山分行贷款本金1 160万元,则所欠利息全部免除;如分期清偿贷款,则按照实际还款金额占约定的总还款金额的比例乘以预计免除的利息总金额免除所欠利息。尔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又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农行凉山分行提出在2006年3月10日之前只能归还包括全州其他支行在内的贷款1 160万元中的800万元本金,其中包括原农行美姑县支行贷款500万元中的140万元。因此,双方于2006年3月3日对剩余贷款本金360万元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与此同时,农行凉山分行与李调蓉签订《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对李调蓉用于抵押担保的三套房产办理了他项权证,且李调蓉还向农行凉山分行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书》。其间,农行凉山分行找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偿还该笔贷款本息,但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无下落。因此,农行凉山分行于2008年10月26日、11月4日以特快专递向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寄送催收贷款通知。2009年5月10日,农行凉山分行在成都又以公证方式向成都望江典当公司送达催收贷款通知。综合上述事实,农行凉山分行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均为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为有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农行凉山分行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均对贷款本金360万元尚未归还的事实无异议,故该院予以确认。成都望江典当公司辩称该笔贷款利息早已免除、贷款本金360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农行凉山分行依法丧失了胜诉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农行凉山分行在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无力偿还涉案贷款本金及利息时,为延续借贷双方及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反复连续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合同,当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按约归还该笔贷款本息且下落不明时,农行凉山分行又通过特快专递及公证送达等方式向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主张权利,故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与事实、证据和法律相悖,该院不予支持。李调蓉抗辩称保证期限约定不明、抵押权已消灭、欠息与担保人无关、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时效不存在中断情形,故保证人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主张,亦与查明的事实和他项权利证书等证据相悖,故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农行凉山分行主张由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6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1995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以及对李调蓉针对2006年3月3日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其利息享有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该360万元贷款利息应按不同时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分段计算,即从1995年8月15日至2002年9月18日、2002年9月19日至2006年3月2日、2006年3月3日至该贷款还清之日止分段按照相对应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贷款本金360万元和利息(该利息从1995年8月15日至2002年9月18日、2002年9月19日至2006年3月2日、2006年3月3日至该贷款还清之日止分段按照相对应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若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履行完毕,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对李调蓉的抵押房产(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二路38号附12号、13号,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38号<原伴仙街58号>;产权证号为0116944号、0116945号、0086782号;《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成房他权他字第193387-1号、成房他权他字第193387-2号、成房他权他字第193387-3号)依法变现的价款在尚欠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依法变现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李调蓉所有,不足部分由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0 303元,由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宣判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农行凉山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农行凉山分行承担。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的主要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下列事实不清:(1)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3月10日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归还了140万元错误,应为800万元。(2)农行凉山分行主张的360万元债权系2006年3月才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利息不应从1995年8月15日开始计算。根据双方在2006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间应为免息,利息应从2006年12月20日借款逾期后开始计算,原审判决将360万元的利息从1995年8月15日至2002年9月18日、2002年9月19日至2006年3月2日、2006年3月3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分段计算错误。另外,如果要从1995年8月15日开始计算利息,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已经归还的利息应予扣除。(3)李调蓉仅是为了确保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与农行凉山分行于2006年3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才签订了《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故李调蓉的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应为360万元本金以及2006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4)农行凉山分行主张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不成立,该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错误,应适用下列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被上诉人农行凉山分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在二审诉讼的举证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

1.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分别于1995年12月31日、1996年6月25日、1996年10月14日归还了美姑县信用联社利息151 153元、482 400元、241 200元。至此,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对涉案500万元借款截至1996年9月30日的利息已还清。2.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在与农行凉山分行于2006年1月9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息减免协议》中约定,农行凉山分行同意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在2006年1月20日一次性偿还约定的贷款1 160万元后,免除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所欠利息11 424 381.22元。该协议的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减免客户贷款及欠息清单》记载,涉案500万元的贷款分两次发放,发放日分别为1995年9月29日、1995年12月20日,应收未收利息截至2005年9月21日为4 305 787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诉讼的争议焦点是:1.农行凉山分行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涉案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计算?3.李调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一、关于农行凉山分行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中,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与农行凉山分行就涉案借款签订的最后一份《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到期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在借款逾期后未归还借款。农行凉山分行分别于2008年10月26日、11月4日按照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签订合同时提供的地址以特快专递向其寄送了催收贷款通知。虽然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李调蓉主张其未收到上述通知,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接收邮件的地址发生了变化,故其应当能收到农行凉山分行寄送的催收贷款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农行凉山分行关于涉案债权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且,农行凉山分行于2009年5月10日,又以公证方式向成都望江典当公司送达了催收贷款通知,故农行凉山分行主张涉案债权的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农行凉山分行于2010年11月1日就涉案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李调蓉与农行凉山分行签订《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时间为2006年3月3日,即李调蓉为涉案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之前,故本案应适用订立合同时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由于农行凉山分行所主张的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故其要求李调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本院予以支持。另外,由于李调蓉为涉案债权提供的是抵押担保,故其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保证责任部分的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目前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尚欠农行凉山分行的借款本金为360万元。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3月10日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归还了140万元错误,应为800万元。经查,虽然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于2006年3月向农行凉山分行归还了800万元,但该800万元款项中仅有140万元用于归还涉案500万元的借款,故原审判决认定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归还了涉案借款140万元并无不当,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尚欠农行凉山分行本金360万元。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主张涉案借款360万元的利息应从2006年12月20日后开始计算,但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与农行凉山分行分别于2002年9月19日、2006年3月3日两次签订的《借款合同》来看,两份合同在“其他事项”栏目中均明确合同约定的贷款为1995年8月15日农行美姑县支行向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发放的贷款。并且,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与农行凉山分行于2006年1月9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息减免协议》来看,该协议所计算的涉案借款利息亦是从1995年开始计算。因此,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与农行凉山分行于2006年3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360万元借款是指1995年500万元借款中的360万元,该借款的利息应当从1995年开始计算。成都望江典当公司还主张2006年3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360万元借款在借款期间应为免息,但从双方在该《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来看,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只有在2006年12月20日前还清借款才能免息。由于成都望江典当公司未能在2006年12月20日前还清360万元借款,故其要求免除借款期间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本院另查明的案件事实,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成都青羊望江寄卖典当行已经还清了涉案500万元借款截至1996年9月30日的利息,原审法院在认定剩余360万元借款利息时未扣除该部分已归还的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应归还涉案借款本金360万元的利息应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

三、关于李调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李调蓉主张其是在2006年3月3日才与农行凉山分行签订《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故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应限于360万元本金以及2006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从李调蓉与农行凉山分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来看,以上合同均明确约定李调蓉是为确保成都望江典当公司与农行凉山分行于2006年3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而该《借款合同》已明确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是农行美姑县支行于1995年8月15日所发放的500万元贷款中的360万元,李调蓉作为该《借款合同》所涉债权的担保人,应当清楚该《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及利息系从1995年起算,故李调蓉主张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应限于360万元本金以及2006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成都望江典当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涉案借款截至1996年9月30日的利息已还清,故成都望江典当公司应归还农行凉山分行360万元借款的利息应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原审判决对该部分已归还利息未予扣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若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履行完毕,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对李调蓉的抵押房产(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二路38号附12号、13号,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38号<原伴仙街58号>;产权证号为0116944号、0116945号、0086782号;《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成房他权他字第193387-1号、成房他权他字第193387-2号、成房他权他字第193387-3号)依法变现的价款在尚欠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依法变现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李调蓉所有,不足部分由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清偿;

二、变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贷款本金360万元和利息(该利息从1996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18日、2002年9月19日至2006年3月2日、2006年3月3日至该贷款还清之日止分段按照相对应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0 3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 303元,均由成都市望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巧 英 代理审判员 韦 丽 婧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4.法院民事离婚判决书 篇四

(2006)一中民终字第7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404室。

法定代表人吴郁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秀研(又名马秀妍),女,汉族,1956年5月21日出生,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康盛园5号楼402室。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飞,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民生五道街2-1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409-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飞,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民生五道街2-1号。

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每公司)、上诉人马秀研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软公司)、被上诉人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药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做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2048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 http://石化协会统计咨询网,而是为石化协会信息部提供技术支持。

1、马秀研经过多年的研究于2001年完成为石化协会信息部设计开发的网络版直报系统并投入使用,2004年马秀研在金药公司任职期间,对该软件进行版本升级。

2、/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秀研及天时每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直报软件系复制“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而产生。其次,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直报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原审法院根据石化协会信息部的主张以及天时每化工网网页的署名和直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等情况,认定金药化工网“统计直报系统用户手册” 中数幅全屏显示的网页截屏下方所载的“版权所有”系针对网页内容而言,而非针对涉案直报软件而言并无不当。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关于涉案直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科软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直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科软公司并无不当。

马秀研在一审期间已认可其将持有的直报软件源代码交天时每公司使用,且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认可天时每化工网的“报表直报”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即为涉案直报软件。此外,马秀研在2005年5月20日召开的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统计直报工作第三期网络培训会议上作为直报软件支持单位天时每公司的总经理对直报软件的实际使用进行了详细的演示和讲解。因此,天时每公司关于其没有运营过天时每化工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马秀研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秀研作为金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将涉案直报软件源代码交给天时每公司运营天时每化工网会给金药公司造成损失,仍然在未经直报软件著作权人科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直报软件源代码交天时每公司作为天时每化工网的“报表直报”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使用,侵犯了科软公司对该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其主观过错严重,应当与天时每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秀研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直报软件的独创性程度和市场价值、马秀研和天时每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以及后果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缺乏结算依据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马秀研已经在物品、设备调用申请单上签字并载明DELL笔记本电脑的状况完好,表明其已从金药公司领取了该电脑,马秀研没有证据证明其将该电脑归还金药公司,原审法院认定的相应事实正确。马秀研虽然主张金药公司没有托管/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二 O O 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万 晶

5.×××的离婚判决书 篇五

民事判决书

(2007)×××民初字第827号

原告李××,男,42岁,汉族,个体户,住×××旗×××镇第八居委。

被告宋××,女,39岁,汉族,个体户,住同上。

原告李××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额尔敦朝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生活方式不同,故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婚后1987年生育一名孩子李××。现因病休学在家。经协商由我抚养儿子,由被告承担儿子必要的抚育费,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要求与被告离婚、各自的衣服、行李、用具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和存款。

被告宋××未作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陈述、举证,确认本案的焦点为:

一、原、被告夫妻

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许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应如何分割。

原告对第一个焦点提供了一枚证明,意在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原告对第二

个焦点陈述了以下夫妻共同财产,五间瓦房、一台康力牌电视机、行李、衣服。原告提供的一枚证明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陈述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于1987年1月份登记结婚,1987年 9

月8日生一名男孩叫李××,现在已成年,在河北廊坊打工。原、被告从2007年7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五间瓦房、一台康力牌电视机、三套行李、各自穿戴衣服,没有债权、债务和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和,生活习惯不一样,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架夫

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自愿给五间瓦房和一台康力牌电视机归被告是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离婚自由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与被告宋××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五间瓦房、一台康力牌电视机、一套行李和自身穿戴衣

服归被告宋××所有。其余财产一套行李和自身穿戴衣服归原告李××

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6.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 篇六

本院于3月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吴建春诉被告潘志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8****3145)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为:

1、驳回原告吴建春要求与被告潘志英离婚之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7.民事判决书 篇七

民事判决书是指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判决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即①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②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特别是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写清楚;③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④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特别提示 民事终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二审判决书应当写明:①案件的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④判决效力及判决法院。民事二审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最新民事判决书样式 篇八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原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列明)。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被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ⅹⅹⅹ与被告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ⅹⅹⅹ独任审判),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1 被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如有中途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的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括原告的诉请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第三人陈述称, ……(概括第三人的意见和理由)。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如缺席审理,说明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

1、……;

2、……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项)的规定,(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分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 2 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ⅹⅹⅹ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ⅹⅹⅹ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ⅹ日内预交上诉费ⅹ元(收款单位:ⅹⅹⅹ人民法院,账号:ⅹⅹⅹ,开户银行:ⅹⅹⅹ)。

审判长 ⅹⅹⅹ 审判员 ⅹⅹⅹ 审判员 ⅹⅹⅹ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ⅹⅹⅹ

民事判决书样式1的说明

本样式适用于当事人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无异议的一审普通民事案件。

本判决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一)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前应冠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案号,案号应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上、下各空一行,其末端与下一行右端看齐。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及住所地。注意:(1)不应写身份证号码。(2)住所地表述和法人一致,不用“住……”,而用“住所地……”。

2、如果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名称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准,必须用全称。如果住所地不是工商登记的地点,则应以其向法院提供的并经对方核实的地点为准。有字号的写明字号。

3、如果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写明业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有字号的在其姓名后注明“系(字号)业主”。

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写变更后名称。当事人的名称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变更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在正文的事实查明部分写明,在此部分不写。

5、住所地表述为“住所地ⅹ省ⅹ市ⅹ区ⅹ街道号码”。住所地与 4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ⅹ省ⅹ市ⅹ区ⅹ街道号码”。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后不用标点符号相隔。

6、代表人称谓用于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7、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公民代理的,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述为“ⅹⅹ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是律师的,表述为“ⅹ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在第一位,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第二位;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有律师代理、公民代理的,律师代理的写第一位,公民代理的写第二位。

(四)法院审理过程

具体包括案由、法院受理案件和开庭时间、诉讼参与人到庭以及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诉讼中止、延长审限情况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要求,于2008年4月以后全部使用新案由。

2、当事人简称应在说明案件由来时出现,简称要清楚、适当、规范,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

3、受理日期与开庭日期同时写,案经多次开庭的,按时间顺序列出多次开庭的时间。多次开庭案件出庭人员如有变化,只需写明最后一次开庭的出庭人员。

4、如涉及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诉讼中止情况等可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在交代开庭审理时间之前或之后写明。涉及延长审限情况,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交代。

二、事实部分

(一)概括诉辩双方的主张和理由,要忠实于原意,在不遗漏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上进行概括,既要客观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对当事人没有书面意见的,应写明“ⅹⅹⅹ口头辩(第三人用陈述)称”。

(二)不能局限于起诉状和答辩状中的内容,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的内容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予以列明。

(三)写当事人的主张应用第三人称,不能出现带有语气、情感之类的词语,更不能流露出法官的主观意向。

(四)对原告、被告、第三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五)在事实部分之后增加概括本案的调解情况

三、理由部分

具体包括:一是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正面作出论证和回答;二是对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其法律性质;三是对责任性质、责任形式和责任分配作出具体说明;四是对双方请求或主张要依次论证,明确表态。

论述理由要注意:

1、有针对性。要针对当事人的争议和诉讼请求,进行具体、深入地分析和论证,要将违反的法律内容以及诉讼请求为什么无理叙述清楚,让人信服。

2、是非分明。即观点鲜明地针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分析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哪些诉讼请求合理,哪些诉讼请求不合理,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纠纷应承担什么责任。

3、充分、严谨。充分就是理由的论述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来分析论证,把道理说清论透。严谨是指理由的论述要有较强 6 的逻辑性,用语规范、准确。

4、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全面、具体。准确是指所引用条文与判决主文之间应当保持最密切联系,选择与判决主文最为接近、外延最窄的法律条文。全面就是不能漏引条文,不仅要引用实体法,还要引用相关程序法。具体指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应当写明相关条文并详细到款、项、目,使人对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一目了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的规定,引用法律条文还应注意:

(1)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2)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条文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3)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除以上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4)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四、判决主文部分

一审判决结果应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应做到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加以分项表述。判决主文部分中当事人名称要用全称;判决主文的几项之间统一用分号。

五、尾部

应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如判决生效,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

(三)如不服判决而上诉,提交上诉状的时间、上诉状的正、副本份数、上诉法院、上诉费(包括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以及逾期不交费的后果。

(四)参加审理的合议庭成员,列明审判职称为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如果参加审理的人员为人民陪审员的,应列明为“人民陪审员”。

(五)制作文书的时间,为判决签发的日期。

(六)书记员署名。

(七)应在判决书正本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

民事判决书样式2: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起诉事实有争议用)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原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列明)。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被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ⅹⅹⅹ与被告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ⅹⅹⅹ独任审判),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 9 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被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如有中途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的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括原告的诉请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列举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被告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列举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第三人陈述称, ……(概括第三人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人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列举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提供的证据…… 10 有异议,认为……。本院认为,……。(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等方面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

1、……;

2、……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项)的规定,(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分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ⅹⅹⅹ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ⅹⅹⅹ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ⅹ日内预交上诉费ⅹ元(收款单位:ⅹⅹⅹ人民法院,账号:ⅹⅹⅹ,开户银行:ⅹⅹⅹ)。

审判长 ××× ⅹⅹ 审判员 ××× 审判员 ×××ⅹⅹⅹ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ⅹ×××ⅹⅹ

民事判决书样式2的说明

本样式适用于当事人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有异议的一审普通民事案件,不适用简单程序审结的案件。

本判决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本部分与样式1写作说明相同。

二、事实部分

(一)概括诉辩双方的主张和理由。本部分与样式1写作说明相同。

(二)对原告、被告、第三人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三)对原告、被告、第三人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在分析认证时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等方面对证据有无证明 12 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确认。

(四)综合案件证据,全面叙述案件的事实。具体包括: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是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该部分写作应注意:

1、基本事实的发展按时间的过程写;“另查明”部分写与案件法律关系及事实发展无直接联系,但有一定关联的事实。

2、该部分包括当事人起诉的时间和诉讼请求。

3、对内容复杂的事实可以分段写,也可以使用汉语数字顺序号分段写。

(五)在事实部分之后增加概括本案的调解情况。

三、理由部分

本部分与样式1写作说明相同。

四、判决主文部分

本部分与样式1写作说明相同。

五、尾部

本部分与样式1写作说明相同。

民事判决书样式3: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无争议用)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民ⅹ终字第ⅹ号

上诉人(一审ⅹ告或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列明)。被上诉人(一审ⅹ告或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一审ⅹⅹ……(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ⅹⅹⅹ因与被上诉人ⅹⅹⅹ、一审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不服ⅹ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 14 法组成合议庭,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被上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一审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有中途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中止审理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概括写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概括写明一审认定的理由和判决结果)。

上诉人ⅹⅹ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概括上诉请求和主要理由)。

被上诉人ⅹⅹⅹ辩称,……(概括答辩意见和主要理由)。一审ⅹⅹ陈述称,……(概括陈述意见和主要理由)。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

1、……;

2、……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对本案适用法律和判决理由作全面阐述。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逐一分析表态)。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先实体法后程序法依次写)的规定,(注: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还应写明“并 15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字样,但应注意,经本院专委会讨论的,不应写入判决书。)判决如下:

……

【判决结果分五种情况:

1、维持一审判决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维持一审判决,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

一、维持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

二、判决……(写明加判结果)”。

3、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应分项写)”。

4、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第ⅹ项;

二、撤销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第ⅹ项;

三、……(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应分项写)”。

5、判项部分变更的,写:“

一、维持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第ⅹ项;

二、变更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第ⅹ项中关于……的判决为……”】

……(写明诉讼费的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的,不写此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ⅹⅹⅹ

审判员 ×××ⅹⅹⅹ 审判员 ×××ⅹⅹ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ⅹ×××ⅹⅹ

民事判决书样式3的说明:

本样式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仅对法律适用或责任承担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

本判决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一)法院名称、案号与样式1写法相同。

(二)当事人的称谓应写“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用括号注明其在一审的诉讼地位,如原告地位写“一审原告”,不写“原审原告”。17 当事人的其他情况写法参照民事判决书样式1。

(三)法院审理过程

1、案由写法参照民事判决书样式1。如果二审改变一审案由,应用二审确定的案由。纠正案由的理由在判决理由部分作出说明。

2、本部分其他情况写法参照民事判决书样式1。

二、事实部分

(一)写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应注意:

1、该部分只写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等,原则上应尊重一审查明的事实。

2、如果一审法院叙述事实清楚、简练,原则上可以照搬;事实层次不清时,不必照搬照抄,二审法院可以归纳整理。

3、一审事实查明部分文字表达有歧义,可以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进行修改。

4、如果一审的事实阐述逻辑混乱,表述不清,内容缺失严重,二审判决应在事实查明部分对一、二审的事实统一阐述。

(二)概述一审判决认定的理由和判决结果。具体包括一审判决的理由及法律适用、一审判决的主文、诉讼费用负担等情况。

1、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选择照抄或归纳观点和主要理由的方式写,文字表述方面不规范的应作修改、提炼,只作文字上的技术处理,注意将“本院”改为“该院”。

2、一审判决主文全文照登,不得遗漏或更改,但对当事人称谓部分可以用简称。

3、本部分其他情况写法参照民事判决书样式1。

(三)概括诉辩双方二审的主张及理由。该部分包括:

1、对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事实理由要概括,不要照搬。

2、概括上诉、答辩情况不应以上诉状、答辩状为限,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把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一并归纳。

3、注意当事人的庭审情况并在判决书中有所表述,例如:“ⅹⅹⅹ口头答辩称”,“ ⅹⅹⅹ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4、本部分其他情况写法参照民事判决书样式1。

(四)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没有异议的,写“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理由部分

(一)该部分内容具体包括:

1、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进行认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责任。

2、围绕当事人二审中的争议焦点,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诉讼主张逐一加以论述,先写明对当事人主张的评论,再写明对一审判决的评论。若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写明“ⅹⅹⅹ关于……的上诉主张,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若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写明“ⅹⅹⅹ关于……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简单案件可直接写明判决的理由。

复杂案件应根据在庭审时归纳的争议焦点分别来写,如:“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2、3……”。

涉及事项较多的,可以分段论述,最后有一段进行总结性论述。

(二)论述理由要注意事项参照民事判决书样式1的写法。

四、判决主文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写明判决的结果。

(一)判决主文部分当事人名称要用全称;几个判项之间统一用分号。

(二)判决内容要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如果一审判决没有明确履行期限和处罚方法的,二审判决应当写明判项的履行日期及逾期履行的法律责任,不同的履行期限应分别列明。

五、尾部

(一)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要分别表述。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只对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作出决定。改判的,应分别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决定。

(二)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尾部的署名、制作日期、核对章参照民事判决书样式1的写法。

民事判决书样式4: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有争议用)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民ⅹ终字第ⅹ号

上诉人(一审ⅹ告或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写明)。被上诉人(一审ⅹ告或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一审ⅹⅹ……(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ⅹⅹⅹ因与被上诉人ⅹⅹⅹ、一审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不服ⅹ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被上诉人ⅹ 21 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一审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有中途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中止审理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写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概括写明一审认定的理由和判决结果)。

上诉人ⅹⅹ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概括上诉请求和主要理由)。

被上诉人ⅹⅹⅹ辩称,……(概括答辩意见和主要理由)。一审ⅹⅹ陈述称,……(概括陈述意见和主要理由)。二审期间,上诉人ⅹⅹ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以下异议:……(写明异议的意见及提供的新证据)。

被上诉人ⅹⅹ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以下异议:……(写明异议的意见及提供的新证据)。

一审ⅹ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以下异议:……(写明异议的意见及提供的新证据)。

经质证,本院认为,……(写明对异议的评价及对新证据的质证认证过程)。

如果一审查明事实遗漏,表述为“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如果一审查明事实部分有错误的,则写“一审查明的事实除……有误外,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22 如果一审查明事实均没有错误的,则写“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

1、……;

2、……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对本案适用法律和判决理由作全面阐述。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逐一分析表态)。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先实体法后程序法依次写)的规定,(注: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字样,但应注意,经本院专委会讨论的,不应写入判决书。)判决如下:

……

【判决结果分五种情况:

1、维持一审判决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维持一审判决,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

一、维持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

二、判决……(写明加判结果)”。

3、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应分项写)”。

4、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第ⅹ项;

二、撤销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第ⅹ项;

三、……(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应分项写)”。

5、判项部分变更的,写:“

一、维持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第ⅹ项;

二、变更ⅹⅹⅹ人民法院(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民事判决第ⅹ项中关于……的判决为……”】

……(写明诉讼费的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的,不写此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ⅹⅹⅹ

审判员 ×××ⅹⅹⅹ 审判员 ×××ⅹⅹⅹ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ⅹ×××ⅹⅹ

民事判决书样式4的说明:

本样式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或责任承担有争议而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

本判决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本部分与民事判决书样式3写作说明相同。

二、事实部分

(一)写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部分与民事判决书样式3写作说明相同。

(二)概述一审判决认定的理由和判决结果。本部分与民事判决书样式3写作说明相同。

(三)概述诉辩双方的主张及理由。本部分与民事判决书样式3写作说明相同。

(四)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一审查明事实内容以及提供的新证据。

(五)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以及提供的新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对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依法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反之则否认其具有证据效力。并根据分析认证结果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查明一审事实属实的,写“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一审查明事实遗漏,则表述为“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

3、一审查明事实部分有错误的,则写“一审查明的事实除……有误外,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理由部分

该部分与民事判决书样式3写作说明相同。

四、判决主文部分

该部分与民事判决书样式3写作说明相同。

五、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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