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养老协议

2024-06-19

寺院养老协议(共9篇)

1.寺院养老协议 篇一

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甲方:XX街居家养老服务部 乙方:

乙方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经报街、区相关业务行政部门同意后,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服务对象的病史及身体健康现状,甲方及时做好记录并建立个人档案。

2、甲方有权依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论与乙方确定和核准服务内容,在服务内容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3、甲方向乙方提供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乙方应向甲方如实反映服务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间并签名确认。

4、乙方发现甲方服务员的服务态度差、缺勤、不足时的,有权向甲方提出意见,甲方应跟踪核实,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告知乙方。

5、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与设施设备,甲方根据提供的服务设备和条件,为乙方提供适切的服务。

6、乙方发现服务费用和服务时间有误的,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诉,要求核查,甲方应尽力配合进行整改。

7、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提出超出甲方服务范围以外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服务。

8、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服务对象有意外发生,双方必须遵守以抢救生命为首要原则,服务员要做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如发现由于服务员不规范服务,造成服务对象发生意外的,乙方有权进行申诉。

10、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或摩擦,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量减少双方的摩擦,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再续服务。

11、经双方确认,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为:□生活照料 □康复护理 □精神慰藉 □个人陪护 □关怀辅导 □社交康乐 □其它。

12、乙方如需变更服务内容的,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及时做好人员安排,持续为乙方提供适切服务。

二、其他相关事宜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日期: 日期:

2.养老协议书 篇二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应具备家政服务相关资质或相关服务技能。能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若乙方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服务不令服务对象满意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甲方指定的60周岁及以上困难老人和失能老人。乙方为本协议所列服务对象以外的人员提供服务,不属于本协议范畴。

第三条乙方服务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

(一)为老年人理发、打扫卫生、洗衣、做饭、购物等基本生活服务;

(二)协助老年人就医、煎药、康复等基本护理服务;

(三)陪伴老年人聊天、散步、心理疏导等精神慰籍服务。

(四) 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四条甲方将按照“定服务对象、定服务项目、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价格”的“五定”方式,为乙方安排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第五条 服务费用及结算:

(一)甲方组织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填写《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登记表》,并根据该表内容涉及的项目制定每次服务的标准及价格。

(二)乙方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登记表》按时按质按量履行服务。完成服务后填写《居家养老服务回执单》,并由服务对象签字(按手印)有效。据此按月向甲方申请结算服务费。

(三)甲方按月汇总填报《旺苍县陈家岭管理办困难家庭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登记表》,并附《居家养老服务回执单》等资料向管理办财务室报销费用后向乙方结算。

第六条乙方提供服务时应尊重老人,体贴老人,不得歧视和虐待。如乙方在服务时间段内老人发生紧急情况,应及时与甲方或相关监护人取得联系,主动及时予以处置。

第七条乙方上门服务时要提醒老人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好,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管理办财务室根据需要留存。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协议中约定之解除及终止的条件出现时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3.居家养老医疗护理协议 篇三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地址:地址:

为提高本乡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及时帮助老人们排忧解难,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倡导尊老、爱老、敬老的社会风尚,认真做好老年人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全保障体系,努力让老年人在有保障、有安全感的条件下安享晚年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医疗护理规定,就本乡镇老年人医疗护理事宜,与常青松老年公寓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双方同遵守,并且政府对合肥常青松老年公寓提供的服务享有监督管理的权利。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约定的对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出现突发疾病和缓慢性疾病进行门诊救治护理或出诊救治护理,若出现甲方无法诊治的疾病,应及时的通知乙方。

(2)甲方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和医疗护理服务时,需拥有至少一名医师,两名护士及多名其他专业护理人员,并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按照本协议约定,甲方在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后,接受医疗护理的老年人需要支付甲方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4)甲方遵守本合作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诚信服务,责任至上。

(5)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需求向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护理人员。如因甲方派出的护理人员不能胜任老年人的工作要求,甲方应为老年人更换医疗护理人员,直到老年人满意为止。

(6)甲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尊重接受医疗护理者的隐私,有义务为其保密。

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遵守本合作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2)甲方派出的护理人员如果不能满足工作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给予调换。

(3)在护理服务结束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填写医疗护理服务反馈表,对于甲方派出的工作人员给予服务评价。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接受服务者索要除协议约定范围外的任何薪金、酬劳或礼品;如系接受服务者自愿提供给甲方工作人员酬劳的,属于老年人单方行为,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附加责任。

(5)接受服务者不能单方面要求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本协议范围之外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甲方根据市场物价变化、人工工资增加、运行成本提高等因素需提高收费标准时,接受服务者不同意新的收费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2、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一个月内有不适宜接受甲方服务时或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4.父母养老协议书 篇四

被瞻养人: 被瞻养人:

瞻养人与被瞻养人的关系是儿子与父亲和儿子与母亲的关系.

瞻养人配偶的身份、义务、权利与瞻养人本人相同。

儿女瞻养.孝敬父母是天经地义,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家庭的实际情况,保障父母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现制定本协议.

一.建立养老.医疗基金.在曾集农业银行以父亲或母亲的名字开户,瞻养人每人必须在每年的 月 日存入 元, 元, 元.(此为基数,上不封顶.)存折由父母保管,密码暂由瞻养人推举其以外诚实守信的人保管.此存折(卡)为专用存折(卡).自被瞻仰人丧失劳动能力时开始启用。

二.存折里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作医疗(住院.大额门诊如检查.检验)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指重病.年迈.意外等原因造成.下同)的日常生活料理以及后事(安葬)等的费用开支.这些开支的费用必须以发票.条据等公示于所有瞻养人后据实销帐.有必要建立<收支明细账>。

三.父母的劳动所得和政策性等收入不进入该存折.

四.基金建立期间,若发生赤字的无条件由三个瞻养人公摊。

五.除基金外,瞻养人公摊费用或其他事项(如客人祝寿的礼金等)产生的所有结余款必须进入该存折,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款等等.

六.被瞻养人(父、母)的劳动所得由他们自己支配,其财产有权依法处分.瞻养人和其他子女不得干涉,不得随意享有,更不得占有和强行索取.应当享有的,必须遵从他们的意愿许可.其余当事人有知道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权利.没有享有的不得责怪.埋怨.

七.父或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后,其农田不能耕种.收获时,儿女有帮助劳动的义务,未参加劳动的须以资代劳.若生产资料和雇请劳工等的生产成本开支不足的部分可在存折里取出先行垫付.收获后,除留足必需的口粮口油和生活开支外,其余所有收入均必须进入存折.帐目必须清楚.

八.父母的房屋和生活.生产用品等,瞻养人有帮助维修的义务.超过300元的大额开支不得在基金中支出,应由瞻养人另行公摊.

九.平时瞻养人(做儿女的)要经常或带孩子回家探望父母,帮助他们做事,尤其是父母力所不能及的事。陪他们聊天.原则上住家距离较远的客运班车车票在10元以上的2个月回家看一次,5元以上的的1个月回家看一次,较近的每周末回家看一次.若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探望密度增加1-2倍。所产生的生活费用由当事儿女自己支付.同时对基金账目进行必要的审核。

十.被瞻养人(父或母)丧偶后,应尊重其意愿.愿意一人独处的或愿随任意一个瞻养人的,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其《土地使用权证》的所属田产.房屋.宅基地及其附属物的流转所得或租金所得,进入该基金存折.由具体照料其生活的瞻养人支配。有遗嘱的遵其遗嘱,没有遗嘱的该瞻养人可作遗产继承。其他瞻养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十一.在父或母愿意一人独处且生活不能自理时,具体照料其生活的瞻养人,若有必要,做好起居.饮食.洗浴.排泄.用药.情绪表现.心理疏导等护理记录。在基金中提取的护理费用,其他瞻养人有监督的责任和知晓的权利。被瞻养人已出嫁的女儿有代位瞻养和继承的权利。

十二、第十一条具体照料生活的瞻养人其劳务费用可依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按月计算。是基金应缴人的,可减免或部分减免,若有不足的,可从基金中补足

十三、基金缴纳基数也可视情况分三阶段递增。具体数额由瞻养人共同商定。第一阶段为父或母还能劳动,但年迈体弱疾病缠身如目前的状况。第二阶段为父或母有一方已丧失劳动能力,这一阶段须适当增加基金基数。第三阶段为丧偶或二老都丧失劳动能力应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再增加基金基数。

十四.基金到被瞻养人后事办理完毕,其运作终止.若欠缺的由瞻养人公摊.

十五.瞻养人若有不及时缴纳协议规定的基金数额并在立据之后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若违反第 一、四、五、六、七、九、十一其中任意一款规定的,除无条件接受质询、谴责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惩罚外,被瞻养人的生日和去世后所举行的任何如“元三、五七、生期、忌日、百日、周年、除服”等活动该瞻养人均不得参加。被瞻养人去世后举行悼念活动的文告或立碑的碑文等均不得列入该瞻养人的姓名 。取消其孝子身份。

十六. 为保证本协议的有效进行,赡养人必须在附件(见后)上签字。

此文本若有未尽完善之处,经协议当事人统一协商后加以补充.

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瞻养人签名: 瞻养人签名: 瞻养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没按时到帐的款项请立据)

今 欠 到

父母现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欠款人:

5.养老院协议书 篇五

为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让老人安度晚年,延年益寿。我院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开办自费入院颐养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此协议: 甲方:

电话: 乙方(委托责任人):

入院老人:

年龄: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送来自费养老人员

性别:

出生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二、乙方为老人所选择的护理等级为

级,每月按入院开始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伙食费、床位费费用包干价共计人民币

元/月(大写:

整)。(若变更换护理等级或调整收费标准按新标准交纳)

三、入院的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将其退送回家,同时终止协议履行。

1、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暴力者);

2、不按期交纳各种费用者;

3、若老人生病通知乙方,而无来者;

4、不能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妨碍他人入住且甲方认为无法为其管理者。

四、老人在本院养老期间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若擅自外出不归、失踪或在途中发生意外,后果自负,甲方均不负责。

五、老人病重、病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立马到院,如在乙方未到达前发生死亡,与甲方无关。老人后事均由乙方负责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由甲方将通知殡仪馆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凡入院老人在入院时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年龄来确定院内规定的护理标准,如老人在养老期间由于身体状况或年龄超过入院时暂定的护理标准,甲方可提高护理标准,乙方按相关性的标准缴费。

6.养老院托管合作框架协议 篇六

甲方: 主要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主要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项目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框架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一、本协议的宗旨地位

1.1 本协议旨在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协议各方就养老院运营托管事宜业已达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养老院运营托管的实施。

1.2在养老院运营托管移交时,协议各方和/或相关各方应在本协议所作出的初步约定的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运营托管、资产整理、资产移交、债务清偿及等具体事项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届时签署的该等协议和/或其他 法律文件生效后将构成相关各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的相应内容及本协议各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1.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第90个工作日止,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排他期。在排他期内,乙方对于合作项目具有排他的优先合作权,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合作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承诺不与任何第三方洽谈合作项目的融资合作、不与任何第三方缔结养老院托管或合作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形式的契约。

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自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如果合作项目方案及合作协议通过乙方的内部审核程序,甲乙双方应于排他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有关项目合作的执行法律协议。因甲方、乙方原因未能签署的,视为甲方、乙方违约,甲方、乙方应自违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如果合作项目方案未能通过乙方的内部审核程序、或因相关监管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推进本项目的,排他期自动结束,甲乙双方的合作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目的

2.1 合作目的:服务社会,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帮助老人安度晚年。

2.2 合作范围: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

2.3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托管合同形式确定委托方、受托方、员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养老院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运营机构。

2.4 托管经营期间,所有养老院坚持“院长-经理”负责制。

2.5 托管经营期间,所有养老院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3.1 甲方自愿将养老院经营的全部业务排他性委托给乙方全权管理,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合作托管期间,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养老院的一切经营事项,享有养老院的经营管理权;

(2)在合作托管期间,乙方享有被托管养老院的全部完整的人事决定权、独立的财务审批及管理权,包括:现有资金及存货的使用权、其他经营性资产(指所有商品)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等,但是老人入住所缴纳的保证金、押金除外;

(3)为托管经营的目的,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处理相关事务。如有对外事务需要甲方本人到场或需要提供相关证件,甲方需无条件配合;

乙方亦可以自己名义代理甲方的对外事务,在乙方向善意第三方披露真实情况后,所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4)甲方不得再自行行使经营管理权或者将经营管理权委托他方参与行使。非经甲方同意或除紧急状态下为保护甲方之利益,乙方不得擅自将其受托经营管理权转委托他方行使;

3.2 在合作托管期间,甲方定期于每月5日按照月实际营业额的%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用,作为乙方的利润。

3.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普乐园”养老品牌的品牌使用费万元/年,一次付清,使用年限年,品牌使用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3.4 甲方承担合作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四、合作期限

4.1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5年,自2015 年 月 日起至自2020年 月 日。

五、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移交给乙方的资产进行监督,每年听取一次甲方对清产核资的报告;

(2)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医院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予以指导、检查;(4)有权加强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并随时督促、检查和规范;

(5)及时与乙办理资产、证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续;

(6)在甲方没有违反托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涉甲方的经营管理;(7)支持乙方开展医疗活动、公共卫生、防疫保健、社区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

(8)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手续;(9)乙方需要引进人才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10)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乙方应得的费用和利润;(11)不干涉甲方开展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5.2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及时接受甲方托管的各项资产、财务、生产生活资料等;(2)对甲方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享有经营管理权;(3)对新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

(4)积极开展养老院的经经营活动,促进养老、卫生事业的发展;(5)有权对养老院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管理制度进行整合调整;

(6)有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养老院规模,快速发展;(7)有权确定引进人才或调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8)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养老业务活动;

(9)把服务和医疗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杜绝业务事故的发生;(10)负责安置甲方在编职工,办理职工的档案管理手续,但停薪留职人员自理,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

(11)承担护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12)需要使用甲方移交时的资产做资本动作时,应征得甲方及资产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13)保证养老院非盈利性质五年不变(5年后是否改变,另行书面商定),各项税收仍按现行政策办理;(14)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及时为甲方各种证件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六、管理与移交的规定

6.1 本养老院托管项目前期调查及方案论证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调查费用、可研报告费用、项目方案费用等)由各方各自承担。

6.2乙方有权根据方案论证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后续托管运营协议的撰写及内部审核程序对本项目方案与合作协议的审议;如果乙方内部审议通过项目方案,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一、二、三条的约定,同乙方签订有关项目合作的法律协议。

6.3甲方的养老院全部财产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处理。甲方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债权,乙方同意核减移交的资产。

6.4在移交时,甲方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也相应移交给乙方。

6.5本合同期满后,移交财产、证件等按本合同附件——双方签署的移交表由乙方移交给甲方。相应移交资产现状返还给甲方,增资的部分或是乙方投资所有的部分,甲方应予补偿。

七、双方陈述和保证 7.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甲方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依其条款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7.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依其条款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八、保密条款

8.1 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8.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8.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九、违约责任

9.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协议的解除变更

10.1 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内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10.2 变更本协议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

10.3 本协议系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双方可就合作中的具体事宜签订相关协议,该等协议的内容如与本协议不一致,则以该等协议为准。

10.4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均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正式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并加盖公章。本协议双方应签署并采取其权利范围内的措施,促使所有其他人或机构(如有必要)签署进一步的必要文件、协议、契约,并做出进一步的必要行为和事项,以使本协议的条款充分有效。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由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情况,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协议的管辖

12.2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议各方在三十(30)天内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北京中心)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其 他

13.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裁定为无效,则该条款应当视为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分割,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双方应尽力达成新的条款,使其尽可能接近被取代条款相应的效果。

13.2 本协议项下的各条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协议。13.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提及的任何时间、日期或期限可经本协议双方相互同意予以延期,但就原先确定且未延期的任何时间、日期或期限或按前述约定予以延期的任何时间、日期或期限而言,时间应作为一项基本要素。

1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应适用于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任人,并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任人均有约束力。

13.5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另行签署具体协议(包括协议的修改、补充)的,应优先适用于双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等协议未约定的,则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13.6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3.7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公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2015年月日

乙方:(公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2015年月日

7.养老院投资合伙协议书 篇七

1、敬老院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电话:(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

为了发扬青年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就甲方作为乙方的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合作基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共同达成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共同守约执行。

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志愿活动,不收取任何酬劳。

第二条 授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在展相关志愿活动,服务老人。时间范围内于甲方提供的敬老院开

第三条 甲方权利:

(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计划进行调整与补充,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有权对乙方的志愿服务进行相关工作的指导及纠正。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志愿服务开展场地。

(二)为乙方提供老人生活状况等相关资料,以便乙方更好的进行志愿服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志愿服务。

(二)需要甲方提供老人生活状况等相关资料。

(三)若乙方因临时情况无法按时开展志愿服务,甲方应予以乙方理解。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服务老人。

(二)听从甲方的合理安排。

第七条:

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

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业务运作需要,双方协商共同定制的其他相关制度和书面文件,其效力等同于本协议。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任何一方如遇对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均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告之对方确认。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对外不构成甲乙双方的雇佣关系。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责任人(签章): 责任人(签章): 日期: 日期:

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应填事项请如是填写,不得空缺。

2、夕阳红养老院合伙协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企业名称:夕阳红养老院(普通合伙)

经营地点: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007号

合伙期限:十年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目的:服务社会,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帮助老人安度晚年。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

朱自恒 320322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806

唐文露 322333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906

何威 325366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706

侯帅 333234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1106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朱自恒

以货币出资五 万元,以 房屋作价出资十五万元,总认缴出资二十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15 %。

首期实缴货币出资两万元及作价十五万元的房屋一套,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唐文露

以货币出资十五万元,以货车作价出资十五万元,总认缴出资三十万元,占出资数额的25%。

首期实缴货币出资十万元及作价十万元的货车一辆,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3、合伙人:何威

以货币出资五十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45 %。

首期实缴出资三十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4、合伙人:侯帅

以货币出资二十万元,占出资数额的15 %。

首期实缴出资十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利润分配:以各合伙人实缴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亏损分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通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何威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8)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9)修改合伙协议。

(10)新合伙人入伙。

其他事项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七、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以实缴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债务。

八、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企业解散后要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时,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与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十、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造成企业损失的,由违约人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各合伙人视损失大小协商决定。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3、敬老院“公办民营”合作协议书

立协议人:xxxxxxxx(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xxxxxxxxxxxx(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瓯海区社会福利舍业的发展,完善XX镇敬老院的养老配套设施,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现就XX镇敬老院“公办民营”即委托管理及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一、甲方所有的XX敬老院面积约xx㎡,占地面积xx㎡(具体以现状为准),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合作协议签订后,敬老院挂靠“温州东日老人公寓藤桥分院”牌子,乙方设立单独账户进行管理,并优先安排XX镇敬老院工作人员。

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甲方及各行政主管或者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更正不正当或缺陷的行为。

二、XX镇所属五保户优先入住敬老院,费用由XX镇政府按照10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给乙方(敬老院入住低保人数25人,如少于25人,甲方按照25人和乙方结算;如果多余25人,甲方按照实际人数和乙方结算),费用从第三年起开始进行递增,递增幅度为每年10%。乙方应向五保户免费提供一日三餐及住宿,上述费用包含水电费等基础性费用。五保户老人的护理费、药费等额外、非基础性费用,由XX镇政府负责,乙方概不负责。

三、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做好运行所需的厨房设备更新与维修、外墙粉刷等基础设施建设。甲方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的所有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设备、设施,双方均确认已符合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查验通过。在乙方经营管理期间,乙方应依法依规合理、适当、适时地进行维护保养,并请相关部门查验,保证其场所和管理各项条件符合法定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敬老院的水电物业费、资产设备保养、保修、更新设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各项安全消防工作。如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如需对敬老院进行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实现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相关部门审批的,则还需要甲方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后的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移或补偿。

六、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敬老院的开业前期各项工作、确保乙方顺利接受和运营敬老院。敬老院按照法律或政策须申办或年轻年检(审)的各类许可、行政审批手续均有乙方负责,甲方给予相应的协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甲方应积极向上级争取配套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补助资金,支持敬老院的开发建设,由乙方负责支配,但乙方保证专款专用。如乙方擅自挪用,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求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不定期通过走访、谈话、问卷等形式了解入住五保老人满意度,从而对乙方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如有提出改进意见,乙方需及时进行改正。同时,甲方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管理情况进行考评(一年不少于二次),考评结果将作为协议终止后双方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区政府今后如果在XX镇敬老院开设残疾人护理机构“阳光庇护中心”等,由乙方负责经营和管理,甲方开展的社会养老服务如居家养老等项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十、乙方不得将敬老院经营管理权转包给第三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向第三方担保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损害甲方或者敬老院利益之行为,否则甲方可单方解决本协议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一、合作期限为xx年,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如乙方有意继续经营管理,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重新订立协议,但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管理权。

十二、为便于本《瓯海区XX镇敬老院“公办民营”合作协议》的履行,双方待指定如下联系,通知《告知》的方式,地址:

甲方:手机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手机电话

联系地址:

十三、在本协议期满且双方没有续订协议或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协议履行,以及甲方依法或者依据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本协议等情况下,乙方应确保敬老院的正常运营,妥善保管敬老院的设备设施。结清有关乙方营运期间应承担的费用后,向甲方移交敬老院。乙方在营运期间投资于敬老院的所有资产(医疗设备除外)均归甲方所有。

十四、本协议签订之日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xx元,协议期满后,在乙方结清水电、物管等费用情况下,甲方无息退换乙方履约保证金。

十五、协议履行期间,若遇项目遭国家征用(以上级政府文件为准)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决绝或者终止本协议,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十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导致敬老院无法正常运行,相对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十七、协议履行期间,任一方不得随意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八、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向敬老院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协商经双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8.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协议书(共) 篇八

原定远县医药公司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有207人,离退休人员51人,截止2007年12月底应缴养老保险费278.25万元,由于该单位改制经济困难,一次性难以缴齐,根据国务院259号令,县养老中心同意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缓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并签订如下缓缴协议:

一、原定远县医药公司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278.25万元,由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二、县养老中心同意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缓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278.25万元,缓缴期限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三、在缓缴期内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积极筹措资金,积极缴纳所欠养老保险费278.25万元,否则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同时由此产生参保职工无法接续养老保险等一切后果由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养老中心(盖章):负责人(签字):

缓缴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9.养老院委托经营协议 篇九

托管经营管理合作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XX养老院

本着公平公正及自愿的原则,甲方自愿授权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甲方全资建设的“

”。为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合作方式,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公司(机构)全资建设的“

”指定全权委托经营管理人。

1.2甲乙双方相互提供相关政府机关签发的法律经营许可证明,协议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二条、托管标的:

2.1本协议项下托管标的养老机构的名称为:

”。甲方和乙方共同商议在此标的机构挂“

”。名称。

项目背景明细:。

2.2本协议甲方和乙方约定:乙方在受委托管理期内发生的各项运营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甲方承担。财务由甲方监管,根据确认的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按月拨付经费,除正常的运营费用外,双方协议议定,甲方按年向乙方支付“

”品牌使用费

万元。

第三条、托管经营期限:

3.1合作时间为20XX年

日至

****年**月**日,协议期满以后,若甲方继续续签,本协议中则甲方和乙方继续本协议,甲方不得在向第三人私自签订排他性的托管协议。

3.2双方不得利用一切非法手段强迫对方中止本协议期限。否则,另一方有权以此标的资产的双倍率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第四条、双方权益:

第一部分:权属明确。

4.1.1双方合作是基于代为托管经营管理的合作,不涉及双方股份产权合作。乙方在此基地没有产权或股份。乙方代为托管经营期间,产权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固定资产依法为投资建设方所有。

4.1.2托管标的所涉及到基于政府政策、养老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与否,公安、治安,是否存在债务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4.1.3乙方在此基地行使的是代为托管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此基地的日常经营管理权。乙方书面授权在此基地挂牌

”品牌铭牌或标识,甲方同意在乙方的企业官方网站上

乙方进行在相关一切媒体上对外进行公示、营销宣传。

4.1.4双方确定以政府制定的财务标准作为唯一合法专有账户进行资金存取。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动用营收资金。

第二部分:日常运营管理服务。

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限内,乙方全面负责甲方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或业务)。具体包括:

4.2.1根据运营需要,全权组建经营管理团队,拟订、组织实施经营计划;

4.2.2拟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2.2自行组建的团队进行日常全权经营管理;

4.2.3自行组建的团队进行营销推广服务;

4.2.4自行组建的团队为甲方受托标的提升入住率。

第五条、结算方式:

1.管理团队费用:

1)

在协议期限内,由乙方组建的管理团队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及运营费用均由甲方按月支付。

2)

乙方获得的管理费。乙方从甲方处按月以入住老人利润总额的40%比例获取管理费。甲方在每月的五日支付给乙方。

2.盈利后**分成模式:

1)

未来盈利后,甲方获得60%的盈利分成。

2)

未来盈利后,乙方获得40%的盈利分成。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6.1.1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手续;乙方需要引进人才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6.1.2甲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即时间执行分成。如因任何一方原因每次费用支付超过期限5天,乙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直至甲方付清欠款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6.1.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日常的经营管理权。甲方有行使所委托项目的监控,以确保正常合法运营的质量。甲方承担合作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6.1.4甲方在合作中,知悉乙方的相关销售策划、日常经营管理体系、技术资料等需保密之信息,甲方不得对第三方泄露,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1.5乙方代管期间,有义务就全院消防安全及设施设备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甲方有义务根据意见进行整改。若因为甲方不进行整改而使得设施设备不当造成的老人伤害、消防安全等则由甲方负责。

2.乙方责任

6.2.1本合同期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有关项目的广告资料、市场资讯、营销简报、登记资料、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乙方提供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必须合法和真实,如因资料有夸大、不实以及构成对他人的侵权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6.2.2乙方必须组建经营管理团队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由管理人员、护理、后勤等部门人员组成,以严谨、认真、专业态度和方法为行使日常经营管理。

6.2.3乙方日常经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但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除外。

第七条、知识产权:

7.1.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形成的管理制度、营销推广、创意、设计、作品等知识产权成果归乙方所有。

7.1.2乙方授权在此基地项目挂牌“

”品牌,品牌授权时间截止以本签约合同履行的时间截止为准,甲方不得在除此以外任一的地方使用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

”商标品牌及与快乐谷经营相关的产业,甲方也不得在此合同中,再行把快乐谷品牌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八条、保密条款:

双方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属于对方核心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向他方披露该核心商业秘密,在披露给对方时已为公众所知的或对方从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知的或法律法规要求对方披露的商业秘密除外。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九条、双方权益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 有权对乙方的托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双方合作期间内,乙方如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合同已无法实现,或者使合同已实质上难以履行,以及有明确证据证明乙方的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名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8.1.2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8.1.3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8.1.4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公司托管事宜的审批手续,确保乙方托管经营合法、有效。

8.1.5 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乙方组织、协调有关托管经营工作。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 及时接受甲方托管的各项资产、财务、生产生活资料等;

8.2.2 在双方合作期间内,甲方如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合同已无法实现,或者使合同已实质上难以履行,以及有明确证据证明甲方的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名誉,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8.2.3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

8.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贷款、提供担保,不得以出租、出借、赠与、转让、质押、抵押等任何方式处分公司财产。

第十条、托管事项的交接 :

10.1.1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负责拟订企业托管移交清单,向乙方移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印鉴、银行帐号、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财务账册、资产凭证等全部公司经营管理资料。

10.1.2企业移交工作完成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企业托管移交清单进行签章确认后,视为乙方实际接管公司。

10.1.3 乙方托管经营期满前

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甲、乙双方依据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制定移交方案。

10.1.4托管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企业托管经营终结确认书》,乙方结束并退出对公司的托管经营。

第十一条、债权债务处理:

11.1

.1根据《

公司债务处置方案》,乙方接管前和接管经营后的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

11.1.2托管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均无权处置托管标的物。

第十二条、公司劳动、人事管理:

12.1.1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决定公司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12.1.2

乙方应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有权自行解聘员工和人事独立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的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3.1.1双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13.1.2双方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动。

13.1.3双方发生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13.1.4双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情形影响乙方实施托管经营的,甲方应当妥善落实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责任并向乙方提交具体方案。

第十四条、双方的陈述和声明:

1.甲方的陈述和声明:

14.1.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

14.1.2本协议项下的托管经营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托管经营权真实、合法、有效。

14.1.3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声明:

14.2.1

乙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14.2.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

14.2.3

乙方保证在托管经营期内忠实、勤勉的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义务。

14.2.4

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影响。

第十五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须签署书面协议。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5.1.1乙方擅自处置标的资产或以公司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

15.1.2部分或全部将标的交由另外不相干的公司托管经营的。

15.1.3乙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5.1.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5.2.1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将公司交付乙方托管经营。

15.2.2甲方逾期15日以上未足额支付乙方所得费用。

15.2.3

甲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5.2.4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15.2.5甲方擅自处置标的资产或以标的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部分或全部将标的交由另外不相干的公司托管经营的。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6.1.1

甲方逾期未将公司交由乙方托管经营的,应当按照逾期托管费用总额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6.1.2甲方逾期未支付乙方其他费用的,应当按照逾期费用的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八条、附则:

18.1.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1.2本合同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1.3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18.1.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8.1.5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联合签字盖公章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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