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损益核算的账务处理(精选2篇)
1.汇兑损益核算的账务处理 篇一
外币货币性资产汇兑损失如何进行
账务处理
汇兑损益主要是由于会计处理方法导致的,在明确汇兑损益产生的原因后,我们才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判定汇兑损益是否要确认应税收入或在税前扣除。
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企业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交易日的会计处理企业发生外币交易时,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货币性项目的处理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所谓汇兑差额,是指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异。
(二)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
1.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资产项目,以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再与原记账本位币进行比较,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
1.非货币性项目:从资产负债表日非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来看,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资产,不产生汇兑差异,也就不产生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外币资产,由于其在资产负债表日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因此这里资产最后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仅包含因外币折算产生的损益,也包括这种外币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这种损益在会计上是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或损失处理。
2.货币性项目:对于外币货币性资产项目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问题,有2个文件作出相关规定。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
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下面举例说明这两个文件的差异。
某企业2007年7月1日出口一批产品到美国,应收账款为100万美元,当期的即期汇率是1美元=7元人民币。2007年12月31日,该应收账款还未收到,当期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9元人民币。2008年1月15日,该企业收到该笔应收账款,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结汇手续,当期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8元人民币。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7月1日,借:应收账款——美元户7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0.2007年12月31日,借:财务费用100000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100000.2008年1月15日,借:银行存款6800000
财务费用100000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6900000.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07年12月31日,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还没有收到,即没有结算,这里确认的10万元财务费用,在税务上不确认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人民币。
2008年1月15日,企业收到以美元计价的应收账款并结算成人民币后,企业当期确认了10万元的财务费用。但是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外币货币性资产应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以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企业结算应收账款实际收到680万元人民币,而企业在交易发生日确认的应收账款的历史成本为700万元人民币,差额20万元人民币应作为汇兑损失,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单就这一笔会计核算来看,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对于外币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是符合历史成本原则的。但是,从实际操作角度看,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执行中会遇到问题,如果涉及多笔应收账款该如何处理?下面以图表为例进行说明。
时间应收账款(负数为已结算收到汇率款项)单位:万美元
2月1日2007
3月1日3006.9
4月1日-1006.8
5月1日6007.18月1日4006.9
10月1日-9006.95
12月31日5006.89
图表是某企业2007年底应收账款的明细发生额,假设期初数额为0.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当期无论是销售产生了应收账款还是收到应收账款结算为人民币,都是按照当时发生的即期汇率进行会计处理。
在12月31日,对于应收账款项目下的会计上应确认的汇兑损益,企业是按如下方法计算的:应收账款汇兑损益=500×6.89-(200×7+300×6.9-100×6.8+600×7.1+400×6.9-900×6.95)=-110(万美元)。
正数意味着汇兑收益,负数意味着汇兑损失。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1100000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1100000.通过上述核算可以发现,对于应收账款,会计上只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一笔汇兑损益,而如果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假设一家出口企业当期有2万笔外币应收账款的结算事项,企业在年末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中,就要计算出2万笔外币应收账款结算的汇兑损益。如果某些结算款项涉及跨应收账款,还涉及对以前账簿的调阅和计算。这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工作量是巨大的,也是不切实际的。由此,可以体会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意义。对该规定,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1.货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这主要发生在企业的外币兑换业务中。企业外币兑换业务,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或卖出价折算。由于汇率中间价和银行买入或卖出价的差额产生的折算差额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纳税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对于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计算出来的汇兑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这一点与国税函
[2008]264号文件相比有变化。
3.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予税前扣除。
2.汇兑损益核算的账务处理 篇二
汇兑损益亦称汇兑差额,是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简单地讲,汇兑损益是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因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异。
根据企业经营业务性质不同,一般将“汇兑损益”划分为四种:一是在发生外币与记账本位币,或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进行兑换时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兑换外币汇兑损益”;二是在发生以外币计价的交易业务时,因收回或偿付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交易外币汇兑损益”;三是在现行汇率制下,会计期末将所有外币性债权、债务和外币性货币资金账户,按期末汇牌价进行调整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调整外币汇兑损益”;四是会计期末为了合并会计报表或为了重新修正会计记录和重编会计报表,而把外币计量单位的金额转化为记账本位币计量单位的金额,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换算外币汇兑损益”。
企业除了上述四种正常经营期间内发生的一般外币业务汇兑损益以外,还有非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和经营期间特殊外币业务发生的汇兑益。包括企业开办期间收到外币性投资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的汇兑损益;企业筹建期间由于外币收付业务产生的汇兑损益;企业清算期间由于企业各项资产及外币性长短期债权、债务的调整和结算处理而产生的汇兑损益;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特殊外币业务,如外币性长期投资、外币性长期负债、外币性的风险规避措施等经济业务也都会产生汇兑损益。
二、企业外币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记账汇率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习惯,并没有完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购货或销货的情况下,企业内部采用不同的记账汇率,就会出现不同的购货成本、不同的销售收入等,会计处理的不一致,造成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二)外币交易业务核算方法存在争议。国际上,对外币购销业务按月末调整法处理月末与最初记录的差额时有两种观点:单项交易观和双项交易观。
1.单项交易观。把外币的购销业务和其结算看作一笔业务的两个阶段,其产生的折算差额不作为汇兑损益,而追溯到最初发生的外币业务,将差额调整到原来发生的购货成本的销售收入上,等到债权债务结清,这笔交易业务才算完成。这种方法需对折算差额调整为原来入账的相关账户,手续较复杂,工作量也较大。特别是外币购销业务发生所引起债权债务结算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情况下,对原来入账的购货成本和销售收入进行追溯调整则更为复杂,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同时,当汇率变动较大且交易金额较大时,将导致成本、收入及利润的确认出现较大误差,降低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双项交易观。是以外币业务的实际发生为业务完成的标志,将购货与付款、销货与收款作为两笔业务处理。在会计期末和货款结算日,因汇率差异而产生的折算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计入财务费用,不作为资产或购货成本及销售收入调整项目处理。在汇率变动时要确认汇兑损益,而不影响交易发生时的购货成本和销售收入。这种处理方法简便,有利于操作,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但是,对于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同样确认为当期的损益,如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一样,不利于有关人员作出正确的决策。
(三)“汇兑损益”处理原则有争议。当“兑换外币汇兑损益”、“交易外币汇兑损益”发生时,已实现了汇兑损益,这种损益一般不会再随汇率的变化而变化,是已定的收益或损失。而“调整外币汇兑损益”、“换算外币汇兑损益”等随着汇率变动在账户中已经产生,但一直没有实现的汇兑损益,当汇率发生新的变化时,这部分汇兑损益还会随之变化,而与此有关的损益尚未最终确定。对于这两大类汇兑损益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计入本期损益的汇兑损益应按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即本期实现的汇兑损益应确认为本期损益,本期未实现的汇兑损益不能确认为本期损益。这种处理方法能够真实反映本期损益,但是由于企业其他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而外币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有悖一致性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计入本期损益的汇兑损益应按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只要汇率发生变动,就应确认其汇兑损益已经实现,因此,期末应对各项外币性债权债务和货币资金按现行汇率调整所有外币账户的余额,产生的汇兑损益不管是否在本期内实现,均应计入本期损益。这种处理方法与企业整个经济业务的处理一致,但是在汇率波动较大或汇率持续单向变动时,账面所反映的损益会长期虚增或虚减。当汇率持续向上或向下变动时,要不断调整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尤其是那些长期性的外币债权债务账户,会使汇兑损益出现大额的收益或损失,从而造成账面利润虚增或虚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分配:虚增时会超额分配利润;虚减时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信用度。一些企业会随意调整汇兑损益,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三、改进建议
(一)设置固定汇率。对于汇率变动比较频繁且外币业务比较多的企业,每笔业务均按计划汇率(即设置固定汇率),期末再按期末汇率进行调整。计划汇率的修订,一般一年一次。为了真实反映外币业务,当计划汇率与实际汇率偏离程度较大时,即当牌价的变化超过计划汇率正负3%时,就要对计划汇率实施修订。
(二)对本期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分别反映。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确认的汇兑损益均有不足之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对本期已实现的汇兑损益,计入本期损益;对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开设递延账户或先计入待摊费用,在以后的实现期内摊销并计入损益,使各期反映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比较接近实际情况。另外,对于付款期较长的外币债务,由于这类债务金额大,汇率风险也较大,从稳健角度出发,将发生的汇兑损失作为财务费用,计入本期损益;而发生的汇率收益则不作账务处理,仅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列示。
不同性质的汇兑损益,影响财务报表上的不同内容。
对于交易损益来说,由于它是随着外币业务的产生而产生的,而外币业务又通常对应着一定的货币兑换行为,所以交易损益的产生会最终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量。因此,交易损益应当计入企业的损益表,影响企业的应税收益。
对于换算损益来说,它只是换算外币财务报表的过程中,由于使用的汇率不一致而产生的一个差额数字,它的产生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量。因此,换算损益不应当计入公司的损益表,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换算损益”进行反映。
从处理的时间来看,可以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会计报表,进行立即认定,一种是根据各种不同的规则进行递延处理。对于“已清算交易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清算当期的损益表,影响当期的损益;而“未清算交易的汇兑损益”项目,则应递延至其发生,即递延至交易实际清算时,再列入损益表。
总之,对于交易损益而言,只有当其实际发生时,才会对企业的应税收益产生影响,应当计入损益表。此外,某些与取得长期资产或产生长期负债有关的汇兑损益,如果数额较大,则应当在长期资产的使用期或长期债务的有效期内进行摊销。
换算损益由于不涉及不同的会计期间,所以不存在递延与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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