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书

2024-10-12

工业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书(精选17篇)

1.工业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书 篇一

场地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增加效益,依据《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自己的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此,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期限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费用及缴纳方式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共向甲方缴纳租赁费万元,每年交甲方租金为元,具体方式为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具体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月(每年前支付),以此类推。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取得场地的使用权后,必须合法经营,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场地使用权和单方面终止合同。

2、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保证场地、厂房等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面积及边界与当地单位和个人无争议的交付给乙方。

3、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电源,并协助乙方向电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要保证租赁场地道路的畅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要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合同自然终止。属乙方投资的补偿归乙方;场地、厂房及附属物等补偿归甲方。

5、甲方享有对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所涉的安全生产、职工人身安全保险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督权。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2、租赁期间乙方生产用设备由乙方自备。

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生产经营,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及政策的行为。

4、租赁期间,乙方生产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均有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进行抵押或将租赁场地转租给他人,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使用甲方厂房及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厂房房屋及场地用途,如遇生产需要改变厂房结构时,乙方应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7、租赁期间,乙方承担生产、生活所用的水、电费(根据乙方水、电表实际用数按照水、电部门收费标准收取)。

五、其它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若遇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

2、乙方在生产经营时所需办理相关的证件等甲方可以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2.工业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书 篇二

一、案情简介和法院判决

蔡枝滔等村民诉广州溪头风景名胜区规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由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7月10日,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规划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划公司盖章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约定鉴于蔡氏古堡原租户违约拖欠租金多年, 已造成甲方(村委会)重大经济损失,甲方决定终止原租约,并委托乙方收回蔡氏古堡的使用权,并将位于从化市良口镇溪头村的蔡氏古堡及附属庭院房舍出租给规划公司,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租金为4000元/年,以及其它相关的权利义务。蔡枝滔等村民得知后,认为未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议,该合同将会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遂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与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关于原告是否适格。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蔡枝滔等106个村民认为村委会、规划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存在主体资格不适的问题;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因上述合同违反了该民主程序, 故对蔡枝滔等106个村民提出确认村委会、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二审法院认为规划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二、如何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只是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合同效力。

在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3号湛江市东海岛实验区东简镇某村村民小组与吴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村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林地给吴某经营,依法属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而在本案中,法院却认为,“规划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本院不予采信”。同样是有关处置集体财产合同效力的案件,同样为广东省法院审理, 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可见,对于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我们应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笔者提供参考方法如下:第一,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如果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则属于管理性规定;第四,效力性规定主要针对行为内容,而管理性规定主要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中介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等,均属于管理性规定。但是对上述判断标准要综合运用,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关于营业范围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调整对象主要是主体资格,但由于此类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 因此应认为是效力性规定。

三、未经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效力定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所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不予认可, 笔者认为该法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理由将在下文中予以解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很明显,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未经过村民会议程序的合同无效。然而本案中法院却直接适用该法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有失妥当。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本案中所涉村民的利益,则为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划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也并没有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结合到本案中,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大程度着重国家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属于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的调整规范,并不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更未涉及到村民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该法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笔者随机抽取了广东省内部分法院审理的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而处置集体财产的合同效力的案件,从2004年到2014年的55个案件样本中, 只有3个案件是认定合同有效(且为农业承包合同而非租赁合同),即94%的该类案件在广东省内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均是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包括本案。

笔者分析,司法实践与理论出现上述悖论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村民集体财产处分案件多为金额大、人员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稍有不慎,社会影响就非常大,进而使得法院的维稳压力较大。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基于实际社会效果、对更多利益体的保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多认定没有经过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无效。

四、小结

承租人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事宜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村委会处分 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由此可见, 承租人在承租农村集体物业时,对该物业的出租是否已经履行民主程序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承租人在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对村委会是否有权处分集体财产保持应有的谨慎,确保合同有效。

对尚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措施。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农村集体物业尚未履行民主程序,则其面临着合同无效的风险。此时,可对无效合同予以补正。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就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农村集体物业租赁事宜;第二,根据村委会的议事规则或章程规定的补正手续进行补正;第三,让村民代表在村委会的资产报告或财务报表上签字;第四,由村委会出具承诺函,书面明确由其自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应确保能够取得的证据都已在举证期限前提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那么,何为“新证据”呢?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中,规划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交接备忘录》、《公证书》、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因该证据均可在一审期间取得,故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二审法院不予接纳。

3.如何优化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篇三

摘要:总图设计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管线综合等方面的内容,总平面布置是总图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工作和专业知识,在对日常工作归纳和总结的基础上,对煤矿项目设计中总平面设计的作用以及如何做优煤矿总平面布置做一些自己的理解和阐述。

关键词: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建筑环境

煤矿总平面布置就是在既定厂址和煤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使用、安全、卫生等要求,综合利用环境条件,合理地确定场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运输线路、工程管线、绿化和美化等设施的平面位置。

影响煤矿设计的范围广,因素多,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的工作,因此必须从全局出发,结合实际情况,从技术、经济两方面全方位、多方案进行比较,择优选择。

要做好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了解总体规划要求,使总平面布置与其适应

对一个矿区来说,都有自己的总体发展规划。在总体规划中,对该矿区的各个煤矿的规模的大小、井田范围的划分、工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居住区场地的确定、以及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都有一个合理地布局,同时还要做好与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各单项规划的结合。以便了解煤矿建设的环境情况和外部条件,使厂区、厂前区、生活居住区与城镇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样,既有利于生产,又方便了生活。

二、满足煤矿生产要求,力求工藝流程合理

总平面布置是为了给煤矿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使企业在良好的环境在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所以,必须使总平面布置满足生产要求。为此,首先要熟悉生产,了解生产工艺,这是进行总平面布置的基础。在熟悉生产和工艺的基础上,使总平面按工艺流程顺序布置,并使工艺流程顺畅合理。

煤矿工艺流程的主线就是煤的生产、加工、运输,同时伴随有辅助材料的加工和运输。工业场地的所有建构筑物都是围绕着一条主线服务的,原煤从井口出地面后进入了一套完整生产系统,对原煤进行筛分、破碎、去矸石、洗选的工艺设计最终生产出产品煤。

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口以及煤矿地面的主生产系统,它们位置的选择和布置决定了整个煤矿场地总平面的布置和面貌,是煤矿总平面布置的重中之重。因此合理地协调井口的位置和生产系统关系是煤矿总平面布置的基石。

接下来要满足生产要求,还必须合理地选择厂内运输方式使煤和物料运输通畅,生产作业线短捷,并使加工和运输有机结合,实现在运输过程中加工,在加工过程中运输。而在煤矿设计中,皮带栈桥和道路相结合的方式应用最为普遍。

此时还应注意辅助设施的机修、材料等车间的靠近副井口布置,方便材料上下井运输,生活污水处理站尽量安排在场地最低处,井下水处理站尽量安排在井口布置,生活水设施和用电设施尽量布置在需求和负荷最大的地方,同时供水、供电设施应靠近主要外部水源和电源,方便进线。

三、充分利用地形、地质,因地制宜进行布置

熟悉地形、地质条件,主要了解建矿地区自然地形变化情况,自然坡度大小——平坡、缓坡、中坡或陡坡,有无突变;场地地貌情况——居住、种植、坟墓、坑穴、拆迁项目及其数量;适宜建矿的场地形状及其范围大小;同时,还要了解建厂地区周围的环境情况——交通运输、村镇居住情况、有无江河和天然沟渠,能否做为水源处等等。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因地制宜进行总平面布置,合适宜建矿条件的场地范围、形状、外部交通运输条件,合理地选择总平面布置形式。结合地形、生产要求,运输联系及大多数建筑物对朝向、日照、通风的要求,确定煤矿厂区方位、主要通道走向、主要道路方向、大多数建筑物朝向、主要出入口位置等因素。

为了节约土石方工程量,方便运输联系,厂区方位宜与自然地形的等高线平行或大致平行。

由于除内蒙古煤矿项目和个别陕北的煤矿项目外,基本都位于山区中,因此结合建矿地区的自然地形坡度,选择合理地竖向布置形式。当场地的自然地形坡度较小时,厂区可采用平坡式的竖向布置形式;当场地的自然地形坡度较大,采用平坡式竖向布置形式将导致土石方工程显著增加或填挖挖深度不太合理时,可选用阶梯式竖向布置形式。

同时还要了解建厂地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对地基承载力的要求不同。在进行总平面布置时,应将荷载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要避免布置在土质不均、地基承载力悬殊的地段,以免引起不均匀沉陷。

四、风象、朝向,减少环境污染

在进行总平面布置时,考虑风象问题主要是为了利用风象条件合理地确定煤矿厂区建、构筑物位置。特别是由于煤炭的特殊性,在煤矿建设和生产中都会带来很多的粉尘,这是在煤矿设计中一定要注意的因素。尽量将办公生活区和环境要求高的井口、供水、供电、机修设施布置在上风向,将生产系统,装车系统、材料堆场和通风机房等布置在场地下风向,减少二次污染。

建筑物的朝向与厂区的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厂区方位及建筑物使用要求等因素有关。由于我国大部分煤炭储量都在北方地区,决定了煤矿企业北方居多的特点。所以从自然采光、日照和自然通风的角度出发,大多数建筑物宜南向或南东向或南西向布置,尤其是办公楼,单身宿舍等民用建筑。在炎热地区应避免西晒。在寒冷地区应避免寒风袭击的朝向。与此同时还要注意有些地貌的因素造成的局部地方小气候的形成,建筑物朝向也可参照当地民房等设施的经验。

除有良好的朝向外,建筑物之间还应保持一定的日照间距。日光对寒冷的北方冬季无论是生产生活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防火、防爆、防振、防噪

4.厂房租赁合同书 篇四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现有独院厂房一处,占地2.8亩,内有厂房,出租方有意出租,承租方有意承租。经双方共同协商,对厂房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承租的厂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承租方可租一年或两年三年,以交租金为标准。自2012年元月1号(阳历)开始。每年的租赁费用为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注:租赁期间允许出租方在承租方承租期间盖沿街房。)

三、付款方式:承租方每年元月1号前付清租金25000元,必须先付款后使用。

四、有关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对厂房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但不准做抵押,所有权归出租方。

(二)承租方如果因经营需要搞建设等,解除合同时无偿归出租方,但对原厂房的结构不准乱改,如出现不安全的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事故责任。

(三)在承租期间,承租方应负责电费经营税及房屋的修缮,出租方负责土地方面的费用。

(四)承租方应主动到派出所办理租赁登记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五)在租赁期间,该厂房因国家需要拆迁,本合同自有关部门下达拆迁通知书时自行终止。有关部门赔偿归出租方。

(六)经双方确认,出租的厂房无安全隐患,在租赁期间如出现房屋倒塌、毁坏及用电方面的问题,应为承租方管理不善所造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地震、台风等所造成损失,各自承担。本协议自行终止。

(七)租赁期满,承租方应提前五日清理场内自己的设备及物品,经双方验收交与 出租方。如续签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五、如承租方不按本协议交纳租金,本协议自行终止。

六、合同期间出租方必须保证承租方正常用电

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5.厂房租赁优秀合同书 篇五

承租方:

出租方与承租方为租赁XXXX生产车间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方将位于公司内新建的二号车间、氧化锌炉一座及有关生产附属用房,租给承租方生产经营。

二、

租赁期五年,即从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30日止。

三、租金为每年人民币XX万元,五年合计XX拾万元,此款在合同签字时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负责水、电、路接通铺平;租赁期间该生产车间使用的水电单独装表,水电费由承租方负担。

2.租赁期间,承租方自主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一切安全事故与出租方无关。

3.承租方所租厂房设备在承租期间一切维修费用与出租方无关,租赁期满按能够生产的要求移交给出租方,厂房产权及为生产所置附件归出租方所有。

4.租赁期间,在本合同条款内承租方有权转租,若因国家(政府)明令禁止生产该产品,所剩年限的租金按每年贰万元计算返还50%给承租方。

5.承租期间,承租方生产经营有关税收自负,与出租方无关。其它相关单位收费均由出租方负担。

五、合同期间如因不可测定因素需终止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上述条款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取信于对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出租方:

见证人签字:(签字盖章)承租方:

6.简易厂房租赁合同书范本 篇六

一、租赁项目:

本合同标的为现有枣庄衡水酿酒厂生产白酒厂房、场地,占地面积128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二、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贰拾年,自二O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二O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合同的抵押与租金的交纳

1、本合同标的年租金壹万元整。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向甲方上交当年租金。二十年共上交租金贰拾万元整。

2、合同有效期内,租金按年上交甲方,并于合同生效日之前五日内一次交清。如过期三个月未交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自负。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并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否则,负责修复或赔偿。

2、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如因生产需要,应事前报经甲方批准,否则,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乙方擅自将租赁的标的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应依法在当地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依法交纳税费。 合同到期前180天,乙方应表示是否续租,并按期交还承租标的。否则,按《合同法》之规定处理。

5、乙方承租期内的生产经营成果、债权、债务及由此而引起的其它事项均与甲方无关。

6、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宏观政策或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7.浅析工业建设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 篇七

在工业企业基本建设中, 施工初期一般先要进行场地平整工作, 场地平整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确定场地设计标高。场地设计标高是竖向设计的核心, 也是场地平整的基础。确定场地设计标高, 必须要满足规划、生产及运输、场地排水及最高洪水位的要求;适应厂区景观要求, 保证厂区不被洪水、潮水淹没, 避免厂区出现大面积积水;还要尽量减少土 (石) 方、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护墙和挡土墙等工程的工程量。现根据影响场地设计标高的几个重要因素, 对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方法进行分析。

1 根据场地平整土石方量确定

这种方法适用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内外生产运输条件及排水条件等均满足的情况。首先应根据总平面布置方案及竖向布置形式, 采用断面法、方格网法、最小二乘法、经验估算法等方法初步计算出设计标高, 再经过土方计算来验证计算的设计标高是否合理。遵循的原则是场地填、挖土 (石) 方量基本平衡 (填、挖方之差<5%) 且土 (石) 方量最小, 如不合理则调整设计标高, 再重新计算土方来验证, 直至场地土方量基本平衡, 且土方量基本达到最小, 才能最终确定该场地的设计标高。在土 (石) 方量平衡计算时, 要考虑建 (构) 筑物、道路、铁路、地下管线等的基槽余土。

2 根据铁路或道路专用线连接点标高确定

通常进入厂区的轨顶标高, 是以厂区铁路专用线与厂外铁路干线接轨点轨顶标高为基础, 按厂区铁路专用线的长度以及有关铁路规范规定的纵坡度推算出来的。从铁路接轨点到厂区边界的线路区间内, 由于铁路的最大纵坡一般较小, 因此铁路标高所能抬高或降低的高度范围有限, 如果厂区地形标高比接轨点标高高很多或低很多, 铁路标高所能抬高或降低的高度达不到场地地形标高, 就必须以铁路进入厂区的轨顶标高为基准, 结合厂区的平面布置及地形条件来确定场地设计标高, 这时整个场地的土石方量就会出现不平衡。此时, 土石方量是否平衡、是否最小对场地设计标高已经不是决定性因素。对道路来讲, 与铁路大致一样, 只是道路转弯半径小、纵坡坡度大, 在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上比较机动灵活, 适应场地地形较铁路好而已。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场地距厂外铁路及公路距离较远, 且场地地形标高和厂外铁路及公路标高相差较大的情况。

3 根据场地外紧邻的现有或规划道路标高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 只有厂区出入口附近的厂外道路标高对场地设计标高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场地紧靠厂外道路, 没有足够的距离达到道路规范规定的坡度, 因此场地设计标高就必须以厂区出入口附近的厂外道路标高为基础, 根据厂内道路规范的规定, 在满足生产功能及场地排水的前提下, 按照总平面布置先确定整个厂区的路网标高, 再根据路网标高确定整个场地的设计标高。如果场地标高比周围厂外道路标高低或者高时, 场地的土方量可能出现不平衡, 这时场地设计标高的决定因素取决于道路标高。当场地有多个出入口时, 应以各出入口处厂外道路标高为基础, 除满足生产功能及场地排水条件外, 还需保证整个厂区道路能顺畅连接, 符合厂外道路的整体规划。这种方法适合于场地一面或多面临路的情况。

4 根据厂外现有或规划的排水接口标高来确定

确定场地设计标高的首要条件是满足场地排水要求, 厂区应该有安全、可靠的排水方向, 以保证厂区在遇暴雨时不出现大面积积水, 避免厂外雨水倒灌, 而影响正常的生产或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厂外现有或规划的排水接口标高, 在保证厂外排水设施内的雨水、污水不致于倒灌的前提下, 按照规范规定的最小排水纵坡及排水设施的最小埋深进行反向计算, 先确定距厂外排水接口最远端的场地设计标高, 再根据总平面布置及厂内铁路、道路的技术要求确定整个场地的设计标高。这种方法适用于厂区标高比厂外标高低或厂外排水设施铺设较浅的情况, 这样会导致场地的填方量较大, 需另外考虑购土, 用这种方法确定场地标高时需注意厂内道路与厂外道路的衔接。

5 根据最高洪水位或内涝水位确定

当工厂建在江、河、湖、海沿岸或受山洪威胁的山区地段时, 为了保证企业的安全, 保证厂区不被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 设计中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洪设施。

一般情况下, 以与企业规模相对应的防洪设计频率水位高程为基准。根据GB 50187—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 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的工业企业, 场地的设计标高应至少高于设计频率水位0.5 m。当有波浪侵袭和壅水现象时, 还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这种方法适用于无需再购土填方或少量填方就可以满足要求的情况。

如果场地处于地势低洼地带, 且场地地形标高比设计频率水位低很多, 通过填方提高整个场地标高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可采用设置防洪 (潮) 堤的措施, 只需使堤顶标高高出设计频率水位 (包括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 0.5 m以上即可。同时, 还应保证其场地排水设施的最低点标高要高出厂区周围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频率内涝水位0.5 m以上。

如果场地周围汇水区域内涝水位较高, 采用填方处理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可采用设置内涝水堤坝的措施, 只需使堤顶标高至少高出汇水区域内设计内涝水位0.5 m, 这时场地雨水、污水必须依靠排水泵站才能排出厂外。这种情况下, 场地设计标高不受内涝水位的影响, 可根据原始地形按照土方量平衡原则确定场地设计标高, 但必须保证不淹没有重要建筑物的场地。这种方法的弊端是有时会造成主要下水道壅水。

6 结语

8.房屋租赁合同税金由谁缴纳 篇八

去年底,我租了幢临街的房子开酒店,租期3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定为每年2万元。合同是由房东拟的,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我从没想过自己租房子还要交什么税,所以当时也就没在意。没想到,前不久,税务部门找房东收出租房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房东却找到我,他说这笔税金按合同应由我缴纳。请问,这样合法吗?

黑龙江鸡西李明伟

李明伟: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明显具有偷税、漏税意图,不仅企业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以便漏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你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能否对债务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

周律师:

我单位和某化工厂一直有业务关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前年我单位向该厂供应原材料100吨,价值80多万元,当时因该厂流动资金紧张,他们未付现金而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自去年底以来,由于市场疲软加上管理不善,该厂全面停产,面临破产边缘,因外欠太多,该厂的厂房、设备、土地都在银行进行了抵押,除此之外已无别的财产可供执行,但他们的注册商标在国内是知名品牌,有较高的知名度,请问我厂能否请求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岳西胡毛锋

胡毛锋:

你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商标使用权也是一种权利,它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知名商标,其往往存在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可以请求法院对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依法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没有破产我还能否实现债权

张律师: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主,与某国有企业一直有业务往来。历年来,该企业欠我的货款累计4万余元。我一直主张权利,该企业均以经营不善为托辞,对债务一拖再拖。今年初,我得知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消息,马上向法院申请了债权。债权人会议开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因破产财产清偿率为零而未得到通过。后来,法院裁定支持了分配方案。都说“债务必须清偿”,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对不对,我是否还能实现债权,恳请答复。

湖南长沙王雨飞

王雨飞:

9.厂房租赁合同 篇九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将属于自己的新建部分厂房、宿舍及洗手间、出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厂房

1、租赁物:座落在 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宿舍及洗手间,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2、厂房的用途:用作生产。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将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三、定金:

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当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给甲方,定金在租赁期满双方手续交接完成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四、租金和租金支付方式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不含税价,若乙方要开租金发票,税金由乙方负责),先付租金后使用,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每半年的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银行转账或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先支付半年租金即为人民币 元给甲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时将上述厂房、宿舍及洗手间交付乙方使用。

2、租赁期间乙方独立经营,乙方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负。

3、上述厂房在租赁期内水费、用水设施及维护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有偿提供用电设施,各自安装分表按电表损耗计电费,各自负担电费,以后需用一切电源及用电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4、乙方应在厂房内安装、配置灭火器材,若厂房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造成 甲方的厂房损失的,应按评估价赔偿。

5、乙方应按时如数支付租金给甲方。

6、乙方每月按时支付水电费、垃圾费、治安费等费用,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停水、停电,由乙方自行负责。

7、租赁期间乙方利用承租厂房进行违法活动及生产违禁产品造成的后果,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

8、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乙方如拖欠工人工资两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处理乙方的财产予支付工人工资。

9、在租赁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厂房结构的前提下,可作适当的装修。

10、乙方应当履行租赁厂房的维修义务,不及时修复致使厂房发生破坏性事故,乙方应负责赔偿,造成乙方或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1、租赁期满,乙方应当将厂房按时交回甲方。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定金归甲方所有,收回出租厂房,以及出租厂房内的一切附属设施(如建筑装修物、水电、消防设施等,属乙方可动产除外)并按本合同规定有权追讨乙方的违约金和有权要求赔偿甲方的损失。

1、逾期支付租金或水电费时间超过30天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厂房转租给第三者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厂房结构和用途;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

5、乙方利用承租厂房进行违法活动及生产违禁产品。

七、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厂房拆改、扩建或增设他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并有权没收定金和解除本合同。

2、如甲方中途毁约,要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 元给乙方;如乙方中途毁约,定金归甲方所有,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元。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租金总额的三倍计付,但逾期不得超30天,否则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处理。

4、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赔偿金额按逾期租金额的五倍计算。

八、不可抗力及拆迁补偿问题

1、在合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必须无条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互不补 偿。如乙方人为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在合同期间,如遇国家或市、区政府、街道上级部门建设需要拆迁该厂房时,甲、乙双方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互不补偿,其中拆迁补偿,厂房、空地、林木、建筑物补偿款、及土地征用款归甲方所有。

九、租赁期满处理

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本合同期内乙方增加的水电增容设施及建筑物、装修以及入墙的固定设备、设施和不可拆除的不动产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毁坏或拆走。

2、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乙方必须在十五日内搬出属于自己的可动产财物,逾期不搬,视作乙方放弃财产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租赁期间满后,乙方要求续约的,应当在租赁期满的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双方则可协商续租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是在甲方公司内的一个车间,甲乙双方各自独立经营,债权、债务各自承担,甲方不提供营业执照及有关证照、公章给乙方,乙方经营过程中如需开甲方的发票,税金由乙方支付,乙方经营过程中拖欠债务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一、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同等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桂城法律服务所一份,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电话:

承租方(乙方)(签名): 电话: 地址: 身份证号:

10.厂房租赁合同 篇十

出租企业名称

承租企业名称

承租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

承租面积(平方米)合同备案号 号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厂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厂房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位于 厂房靠近xx路一侧部分,厂房出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乙方根据以后实际发展状况按需调整面积。

1.2甲方作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证】或权属证明文件,此处证明文件为: 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并已告知乙方该厂房未设定抵押。

1.3 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为 ;其现有装修、有关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下同)状况、安全生产条件、防火等级,以及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改变技术工艺或生产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二)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厂房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厂房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使用性质和生产用途 2.1 甲方已了解乙方生产经营范围,属于园区允许准入类企业。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用于从事 场地。

2.2 乙方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该厂房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从事上款约定之外的其它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厂房。租赁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3.2甲方按照约定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3.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并经科技园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甲、乙双方约定:

4.1.1该厂房于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月租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整),则半年租金为¥ 元。

4.2 本租赁期满后,若乙方续租的,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按半年预付,具体为:

年 月 日前预付第一年前半年租金¥ 元; 年 月 日前预付第一年后半年租金¥ 元;按此类推,至租赁期满为止。4.4乙方应于约定缴纳租金时间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配套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5.1 租赁期间,乙方按实际使用情况承担该租赁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配套维护、物业管理等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或甲方现场授权管理方收取或代收代缴。其他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达成其他补充条款或协议的,具体按补充协议及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甲、乙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出租厂房建筑质量合格,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的使用性质。

第七条 厂房的使用要求

7.1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7.2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间,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系质量原因导致损坏或故障时,由甲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维修的,甲方应在 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后应及时将维修内容和费用凭证提交给甲方,并按费用凭证上的金额支付给乙方。

7.3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根据约定,保证该厂房及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该厂房进行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凡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责令乙方进行整改。

第八条 转租

8.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厂房。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收回厂房,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约定解决期满后还是无法解决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如供电)的;或甲方交付的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危及安全生产或存在消防等级缺陷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该厂房、转让或与他人交换该厂房承租权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5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厂房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在租赁期间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厂房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3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4 租赁期间,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乙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1.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11.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则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双方有达成其他补充条款或协议的,具体按补充协议及相关条款执行。

11.5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 签订时间:

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签订地点:成都市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 签订时间:

11.工业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书 篇十一

关键词:商业租赁合同;商铺经营者;法律风险分析防范

0引言

一般租赁合同的框架包括双方基本信息、租期和开业时间、租金和保证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场地交接、装修和施工、转租、保险、退租和撤场、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途径等条款,条款约定如何能维护承租方的利益,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开业日、计租日、装修期或免租期

对于出租方而言,通常在合同中对开业日、计租日、装修期或免租期固定一个具体时间(段)。这样对于承租方的不利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商铺经营者在营业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文件,如果涉及特定商品的,还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同时,装修期从字面理解,就是装修完成后不享有免租权利了。如果是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承租方不能够在固定时间内完成证照办理并开业,那么将导致承租方在商铺开业前产生租金损失。因此,合同增加非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装修期或免租期结束时未能开业的,装修期或免租期顺延这样描述,并约定计租日自装修期或免租期结束之次日为准,此日同时为开业日,从而避免承租方处于被动位置。

此外,由于在营改增后,免租期、装修期内“无偿”提供租赁服务行为面临按照增值税体系下被认定为“视同收租”的风险,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征收相应的增值税[1]。为防范视同收租的风险,条款约定为考虑到装修期或免租期等因素,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租金总价款多少折扣,折扣后租金总额为多少。

2出租方协助办证义务

各地工商局对于办理营业执照要求不尽相同,但一般均要求提供商铺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或产权方)产权证明;对购物中心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需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对商铺通过转租取得的,需要产权方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产权方出具同意转租说明。商铺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开业前安全检查的,需要出租方(或产权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实践中,往往出现出租方未及时提供合乎办证所需的证件,或产权证明存在瑕疵,导致承租方耽误了办理证照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到最后办不了商铺营业执照,导致承租方承担额外费用,包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逾期开业的违约金等等。另一方面,承租方在未取得开业证照前就从事经营活动,则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此时承租方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况。因此,避免承租方在商铺前期准备工作中投入成本过高,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方协助办证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方解除合同权利等条款就十分之重要了。

3通过转租取得的商铺

如果商铺为转租取得,如何避免产权方不同意另行书面确认同意转租,其后又以出租方未经其同意转租商铺主张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形。实践中,有三种较常见的情形:一是产权方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下称上层租约)中无约定出租方可以转租的条款,亦没有禁止转租的条款,是否可以视为出租方有权转租。笔者认为不一定,除非承租方能举证产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则转租合同有效,通常较可行的做法是,向产权方之营业执照地址及经营地址(包括上层租约约定地址)发送告知转租的通知函,要求产权方如有异议限期提出,当然重要是做好函件及快递单证据保存,关键要写好邮寄物品的名称;二是上层租约中有约定禁止转租的条款,笔者认为这种情况除非产权方之后另行书面确认同意转租,否则法律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将会导致转租合同无效,项目可能需要搁置;三是上层租约中约定同意转租的整体物业面积限制在固定比例,超出为无效,是否可以认定出租方有权转租。笔者认为并非全无风险,关键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降低风险发生几率,例如查证物业当时整体出租情况并记录在案,计算本商铺承租面积是否包含在整体同意转租的面积中,并要求出租方进行书面确认,在举证上应通过多方面进行证据的搜集。为了防范风险,还应对出租方丧失转租权明确为出租方违约责任。

4商铺装修损失

合同法规定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需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方也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在租期内承租方对商铺的装修需经过出租方的同意。通常在商铺交接时的开业装修,出租方一般会认可当其时留存的装修设施,但是,对于租赁期内承租方重新装修或添附他物后,租赁合同因为出租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如何主张装修损失。如果承租方不能证明其进行装修、添附时有征得出租方同意,以及出租方亦未就添附的项目进行确认;同时,在承租方清退租赁物时,不能证明就装修、添附物拆除处理事宜通知出租方,法院可能会认定承租方无法对装修损失进行核实,从而不予支持承租方的诉求[2]。因此,合同中能约定承租方在提前通知出租方的情况下有权对商铺进行重新装修最好,即使在施工队可能需要经物业管理方同意后才进场施工,也不至于需要承租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进而增加胜诉几率。若面对强大的出租方确实无法修改,也应当留存上述相关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

5结语

在审核商业租赁合同的实务中还存在很多值得注意的問题,例如产权证的用途是否可作商铺使用等,尚未能一一提及,如何避免或者降低风险,需要法律工作者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处理,关键是要专业、细心、耐性和严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2.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 篇十二

一、农地租赁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地租赁的实质是一个合约缔结和履行过程, 实践中除了一般合约中普遍具有的问题之外, 由于我国相关土地制度的特殊安排, 在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合同的履行和权利救济等环节存在一些突出的法律问题。

1.租赁合同法律要件的缺失

(1) 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效力的不确定性。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故农地租赁的出租方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 不能是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租赁过程中, 承租方为了降低谈判和签约成本, 往往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行政组织签订土地集体租赁合同。由于现阶段农业生产效益低和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 许多农户没有承包土地或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造成在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地或农户没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租赁时, 往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在没有经过正当的议事程序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此类合同由于主体存在无权处分行为, 往往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便是当地村民以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同意便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为理由主张合约无效的典型事例。[1]

(2) 合同目的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 依法确认无效。该规定强调了承租方在利用土地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不当行为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其中, 风险最大的便是改变土地用途和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两项, 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进行鉴别, 一旦农地租赁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方便可以强调承租方的不当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

2.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

(1) 出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农地租赁通常通过集体流转的方式, 出租方众多, 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与承租方产生利益冲突, 干扰甚至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出租方的不适当履行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部分农户由于长期生产、生活习惯养成了对于原有土地的依赖, 虽然土地出租了, 仍然会部分地利用原有土地, 这样就会给承租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实践中存在承租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 原承包户依然在土地上种菜、放养家禽、任意采摘果实等, 增加了承租方的管护成本。另一方面, 承租方往往会被要求雇佣当地农户参与农业生产, 由于生产经营的结果与自身的利益缺乏关联性, 部分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承租方的要求从事生产, 出工不出力。一旦承租方针对性地采取处罚措施, 便聚众闹事, 严重干扰了承租方正常的农业生产。

(2)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能兑现给出租方的收益承诺。部分承租方取得土地后, 便以种种借口拖延或减少土地租金的支付。聘用外地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 违反解决当地农民就业的承诺, 严重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 使得出租方失去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是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部分承租方打着发展现代农业的幌子, 拿到土地后实施的项目却全部“非粮化”、“非农化”。如北京郊区部分小产权别墅便是承租方借口发展林木生产取得土地后, 变相以生态大棚项目改变土地的用途。

3.合同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

合同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适当履行, 其中一项重要的保障便是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责任。土地租赁的目的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而规模化经营通常具有投资大、收益周期长的特征, 一旦合约不能履行, 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相关的投入、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和预期收益等。出租方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个体农户, 在现阶段国家严格限制土地用途和流转形式的前提下, 其拥有的土地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这些损失。同时, 承租方还将面临赔偿主体众多带来的诉讼和执行风险。

出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租金损失和土地复耕费用, 同样面临不能合理赔偿的风险。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后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土地流转后承租方如果从事粮食种植、生态农业的, 承包合约终止或解除后, 土地复耕投入较少, 出租方的风险不大。如果流转后承租方从事养殖、农业观光、商业开发等对土地使用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承包合约终止、解除后, 土地复耕所需资金大, 甚至超过了承租方的投入和盈利。特别是当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时, 承租方通常无力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二、农地租赁控制的社会意义

1.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

对农地租赁的控制除了防止承租方改变土地用途, 维护国家农业产业安全外, 还要防止在土地集体租赁过程中, 部分企业“跑马圈地”, 垄断土地资源问题。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 部分承租方企图趁时下土地租金低廉的时机, 实现“跑马圈地”, 并借助政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政策, 获取资金支持, 通过打压和竞争的方式, 消除竞争者, 形成相对垄断, 然后实现公司包装上市, 并从二级市场上卖掉公司获利。[2]承租方本身不是为了发展现代农业, 而是一种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投机行为, 可能导致土地租赁价格的“虚高”, 一旦失败, 便可能导致土地投入不足或撂荒, 严重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2.保障出租农户的长远经济利益

农地租赁中, 一些地方出现了租金“低位固化”现象。通过租赁合同把每亩收益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有的合约长达20年, 租金基本上是参照出租时的种粮效益确定的。由于缺少公开竞价转让环节, 出租方未能与承租方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出现了“农户得利过小、承租方得利过大”的利益格局。农地租赁后, 未来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很多, 土地租赁期限较长, 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 增加种粮补贴等各种财政补贴, 再加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不断上涨, 使得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加。如果缺乏合理的租金调整等社会控制机制, 无疑会损害农户的长远利益。

部分农业投资人对集约化发展现代农业或生态农业预期过高, 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估计不足, 加之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和农业科学技术, 以致因严重亏损而破产, 给农民的预期收益承诺难以兑现。实践中, 一些承租方貌似财大气粗, 但实际投入农业的资金和给与农民的租金来源, 一是争取国家扶持项目和政策支持, 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退耕还林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流转补贴等;二是银行、信用社贷款;三是社会融资 (甚至非法集资) ;四是少量自有资金。[3]一旦经营困难, 便会出现拖延支付流转费用, 或减少土地投入, 进行掠夺性开发等“机会主义”行为, 导致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只有建立严格的承租方资格审查机制, 选择出合格承租人, 才能保障农户的长远利益。

3.降低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的影响

在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中,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多是对长期以来在流转实践中所惯行的行为方式的法律确认, 这些行为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特定时期执政党及国家农村或农地政策认许或鼓励下的实践产物, 因此, 不可避免的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制度探索痕迹, 这就决定了各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呈现出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4]为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各地政府通过出台各种政策, 甚至出现超越法律规范的措施强力推进土地流转, 意图通过减少“农民”的方式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当“失地”农户在城市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时, 这种保障和发展的阶段性冲突将会导致出租方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租方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债权之间的法律权利冲突。面对农户的生存诉求, 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难以支持承租方“继续履行”租赁合约的主张, 当然承租方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形下, 应当建立长期租赁合约的风险分担机制, 加大农户的社会保障, 降低这种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对社会的影响。

三、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制度的构建

住房的租赁管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租金限制的方式 (rent ceiling) , 即所谓的“第一代租赁控制”;另一种是租赁过程的控制, 这一模式下仍旧对租金进行控制, 但允许出租人在租赁期间适当地提高租金, 涨幅通常与通货膨胀同步, 同时加强了租赁合约的控制, 限制出租人解除租赁合约的权利, 形成了“第二代租赁管制”。[5]租赁管制被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是缺乏效率的一种经济安排, [6]但作为一种社会调节的手段, 如果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仍然能够有效的维护市场弱势方的利益, 从而实现其社会目的。借鉴住房租赁控制机制的经验, 可以在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租金控制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制度。

1.建立租赁合同的审查监管机制

租赁前, 要注意审查承租方的资格条件、农业经营能力水平、投资的资金来源、承担债务的能力等, 防止有的承租方为争取国家的财政资金的投入而实施“假流转”, 导致出租方农户利益受损。

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时,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是原承包户, 杜绝“代签”和“诱签”。一方面, 要明确收益分配机制。已承包农田的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户所有, 未承包农田的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防止利用集体协商的形式损害个别农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对土地租金的约定和合约期满后的土地复耕问题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要求承租方对于土地的恢复提供适当的担保。对于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所导致的利益和风险的归属与承担, 应在合约中予以明确约定。合同中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就业问题应当妥善安排, 政府应当审查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 严格地方政府的职责, 规定地方政府在农地租赁中具有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如备案、登记、鉴证、指导合同签订及纠纷调解等, 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租赁合同的监管力度。

2.建立租后行为的监督机制

流转后要加强对承租方土地使用的动态监管, 完善土地用途和土地投入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大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 确保承租方能够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和农地的保值增值。鼓励农业承租方与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形式, 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加强出租农户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就业扶持。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之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户而言是基本生存的保障。如果国家不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户在出租土地后不能获得基本生存保障, 将不可避免的造成这种土地蕴含的保障性和发展性的冲突。为了防范出租农户回乡与承租方争夺土地使用权, 政府应当围绕农民外出务工就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等, 加强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使得返乡农民工能够在当地实现就业, 防止农地租赁纠纷的产生。

3.建立租金审查和调整机制

租金的管制一直是租赁管制的重要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土地租赁方面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租金调整机制。租金缴纳方式及数量的安排事实上是双方对未来风险的安排。当前的农地租赁过程中通常采取的是固定租金模式, 往往是以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价格作为租金的计算标准。这一模式下, 承租人承担土地产出的风险, 出租人则承担土地市场价值的风险。[7]不同于传统的地租和佃农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 现阶段出租土地的农户在市场经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能力严重缺乏, 再加上部分利益集团的诱导、胁迫, 致使许多情况下租金的安排对于出租农户长远利益不利。

为了减少将来由于不合理租金安排产生的冲突, 政府应当建立租金的审查监督机制。具体应当建立最低租金制度, 用以保护农户的当前利益;高额租金的预警制度, 防止承租人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租金的调整机制, 用于保护出租人的长远利益。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的增加来调整租金, 防止承租人通过合约获得土地自然增值产生的全部价值。租金控制和调整机制应当依据政府定期对土地市场价值的测算而制定, 可以借鉴国外公用土地租赁制度中地租价格和价值的计算方法, 为将来租金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8]

4.建立第三方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分担相关风险。针对现代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高投入而产生的高风险特性, 可以通过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分担市场风险。通过政府补贴方式, 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并逐步扩大保险的范围, 提高保障水平。针对农地租赁蕴含的当事人行为风险, 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经验,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 通过事先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担保, 从而降低租赁双方的经济风险。

四、结束语

农地是一项特殊的商品, 其特殊性为对农户租赁行为进行社会控制提供了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 农地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是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其次, 农地是农户的重要社会保障,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第三, 农地是永久存续的社会资产, 对其进行控制具有可行性。

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的具体制度, 不同于部分国家在住房租赁控制中的严格租金管制模式, 应当采取不直接限制租金数额, 主要着眼于限制和监督双方的履约行为, 同时为出租人提供市场化的租金参照标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很好的尝试, 只是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在加大农业生产投入的同时, 政府应当增加农地租赁的监管投入, 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参考文献

(1) 杨正莲.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J].中国新闻周刊, 2008, (42) .

(2) 岛夫.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伤农倾向值得关注[N].南方日报, 2009-03-13.

(3) 关锐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普遍管理缺位亟待改善[J].农村经营管理, 2009, (03) .

(4) 李军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 2009, (08) .

(5) 许德风.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 2009, (03) .

(6) 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7) 张五常著, 易宪容译.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13.厂房租赁合同 篇十三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兹有甲方厂房一幢,坐落在 地块,共有 层。现因乙方生产之需,向甲方承租本幢厂房第 层及 若干面积。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范围及租赁期限:

租赁的厂房位于。

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租赁期,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转租,如发现乙方转租,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续租,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二、租金及付款方式、逾期支付租金的责任

1.租金付款采用先付后用方式,即第一年租金计 万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二年租金计 元整,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三年租金计 元整,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乙方保证上述三年租金均为税后所得租金,如今后需要纳税的由乙方承担。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并有权单方行使强制腾空权收回该厂房,有权没收乙方预交的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安全、环保、消防、易制毒品“三酸”、剧毒品问题

乙方在甲方厂房租赁期生产中,乙方厂区使用范围,如出现一切安全隐患,及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做好消防工作,生产作业符合消防要求,如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甲方租赁生产使用剧毒品等,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如操作不规范、管理不严格,被有关部门查到并处罚,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环保方面乙方应有序规范排放,如违反环保条例或各项规章制度,被环保部门罚款,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理。乙方务必精心保管、细心使用“三酸”(硫酸、盐酸、硝酸)不得出错。厂内不准住宿。

四、各项费用摊派

乙方租用甲方一层作为电镀车间使用,必须按环保局容量计算收费,废水治理费由治理公司统一收费,电费价格按国家电网价格计算,水费按水务集团价格收费,总表总度如有亏吨、亏度,按用电量比例分摊。环保费按实际情况分摊。(注:本金以缴费时部门单据为准)。物业、保安、卫生等杂费由乙方跟甲方所属另外车间平分。(即1:1分摊)

五、容量问题

乙方镀槽容量为 万升,甲方应无条件先保证乙方(万升)容量,如日后生产扩大需增加容量。甲乙双方需一起努力,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保证金

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包括建筑物、废水治理、水电费、劳动纠纷等)人民币 万元,该款不计息。租赁关系终止时,如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且该厂房经甲方验收合格,则甲方应将收取保证金扣除水电费及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日内应返还该厂房,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元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九、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但甲方已收租金不退还。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除已收租金不予退还外,乙方还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一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税务

因乙方作为甲方下属一个车间形式,并没有独立纳税资格。乙方使用甲方的增值税发票,同时及时向甲方足额交纳应纳税款。

十一、其他约定

该厂房道坦的由乙方与甲方共用,如甲方将该厂房其他地方出租,则与该承租人共用,双方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共同和睦地使用共用部分,如发生争执,由甲方负责处理。

与本合同同时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不作为约束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即《承包经营协议书》对甲乙双方没有约束力。有关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

十二、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三、以上事项可能有不达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厂房买卖合同(经纪人)

甲方(出售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中介机构):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厂房(建筑物及其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厂房的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于 地块的厂房出售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该土地上,所有的不动产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该厂房的所有者 有限公司,土地证证号: 号,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厂房房产证号: 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2、甲方出卖给乙方的厂房四至区域:东侧以为界,南侧以为界,西侧以为界,北侧以为界。具体以甲方提供的相关权属证书或者建筑设计记载为准。

3、乙方对上述房产和甲方提供权属证件等材料已经充分了解与认可。

二、出售价格

双方议定出售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

三、定金及付款方式

1、第一期付款: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该款同时作为本合同履行定金,履约后定金折抵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买卖价款。该款支付至账号为:,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本转让合同后3日内支付。如果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应双倍(万)返还乙方的定金;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则乙方已付定金归甲方所有。如果非双方的原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在双方确认不能履行当日,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全部无息返还给乙方。

2、第二期付款,计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付款时间及条件:于 年 月 日前直接支付至甲方贷款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甲方以本宗抵物在银行的还贷。

3、第三期付款,计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付款时间及条件:于双方同去产权交易中心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取得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联系单当天起 日内支付给甲方。

4、第四期付款,计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付款时间及条件:在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到乙方名下,乙方取得新的房产证、土地证当天起 日内支付给甲方。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确认该厂房出售已经全体股东会议决定同意。若存在甲方股东内部意见纠纷及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全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期公司转让款之日,将所涉及的相关凭证、材料文件(见附件1)移交中介方保管。

3、甲方偿还抵押在银行的贷款时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4、甲方提供厂房原建的相关抵扣成本发票及财务月季报表给乙方,账目由乙方负责自行编制。

5、办理过户转让手续时发生的一切税金(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企业)所得税等)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时间和金额)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

7、本宗厂房的附属设施(变压器)由乙方自行安装,其安装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8、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以经济变动等任何因素改变总转让价格。

9、乙方支付首次人民币 万元定金后,甲方应于 日内,负责腾空该厂房内所有原属于甲方的物品;逾期后,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上述物品的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

五、保证、声明、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乙方是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合同的:

1、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完整的能力,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甲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甲方保证转让的厂房没有产权纠纷,该厂房依法可以进行转让,不存在有关对该厂房交易时间及其他限制,也不存在任何质量和权利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第三人无权对该房屋行使权利等情况。若有产权纠纷业已在该厂房出卖之前办妥。出卖后如存在上述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保证在厂房转让过程中,甲方的债权人不会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如因甲方的债权人采取查封转让土地及厂房等措施,导致本合同逾期履行或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甲方在此承诺,若交付的厂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乙方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承诺本合同厂房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不予配合或其他行为造成产权过户变更手续办理的延迟,每延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数额为已支付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如果乙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时间和金额)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出售价款,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数额为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十五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非违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本条第1、2项违约金与第3项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

七、转让方式

本合同厂房转让方式为产权过户方式,甲方应积极、无条件、无偿配合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八、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补充条款

1、乙方在支付甲方第一期款后,可进入生产区进行设计;支付第二期款后,可进入生产区内进行施工,装修及设备安装。

2、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14.厂房租赁合同 篇十四

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仓库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工厂同西侧厂房约1000m2的一半约500m2租给乙方使用期,租赁期限为壹年,从20xx年12月15日起至20xx年12月14日止,全年租金4.5万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合同签约时乙方先付2.5万元(贰万伍仟元),余款2.0万元(贰万元)顺延五个月至20xx年5月15日一次付清。

二、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厂内水、电;(电计量收费每度壹元,水乙方无偿使用);若有关单位开始征收水费,乙方按征收价格计量支付水费;目前抽水所用电费由乙方承担。供全厂使用,抽水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保证乙方仓库无漏水,若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四、乙方负责车间的分隔和改造,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所投入一切设备在使用期满后,乙方自行收回,甲方无权干涉。

五、乙方在使用期满后,对改造过的地坪、线路等恢复其原貌。。

六、乙方在改造仓库时,应注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对甲方墙体、门、窗等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照价赔偿。

七、乙方仓管工作人员,原则上应遵守甲方厂纪厂规,若发生乙方工作人员偷窃甲方材料及产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乙方仓库重地谢绝进入。

八、乙方仓管工作人员,由乙方投保意外伤害险,如发生意外伤害、伤亡等事故,甲方按本厂职工给予积极协商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环保、无手续等所产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以上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履约方向陕县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15.工业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书 篇十五

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在整个煤矿企业的运行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在保证煤炭生产、运营及其运输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煤矿建设条件,对煤矿的场地选择、功能分区划分、场内的运输、井口位置以及绿化措施进行确定,要使它们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同时注意与国家交通系统相协调,使矿区内各个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并使矿区内的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妥善的安置。

2 实例概况

五举煤矿属于甘肃省崇信县新窑镇和灵台县龙门乡管辖。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区交通运输条件方便,电源、水源条件基本可靠,材料供应等其它建设条件配套,均可满足外部建设条件。五举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在整个煤矿企业的运行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3 总平面设计的完善措施

3.1 场地选择及完善措施

五举煤矿是国有的大型煤炭矿井,场地选择需要考虑煤层的赋存情况、煤田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对外运输、工艺系统,以及工业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完善措施要解决好,工业场地的地面布置和井下开拓布局、煤田的地质构造要相互协调。在煤矿工业场地平面设计场地的选择过程中必须对各个方面如地形、地质等进行勘察,灵活布置各类建筑物。在坡度较大的位置必须设置台阶;在地形平坦的地方要设置平坡面对建筑物进行布置,这有助于工期的缩短。对一些产生危害物如烟、尘等污染的建筑物,必须根据当地的气象情况以及风向等进行总平面设计。在场地选择的完善措施中,要充分利用现有地形,积极协调场地选择与对外运输、工艺系统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必须考虑场地选择对当地环境的影响。(1)场地与运输路径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场地与运输途径;(2)在场地建设过程中必须综合当地的环境情况,综合考虑煤矿工业场地的设计。

3.2 功能分区划分及其完善措施

在功能分区工作的进行过程中,必须采用不同的措施使有关的建筑物结合在一起,不同的功能分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构成一个整体。在功能分区的划分过程中,必须针对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就它们在设计过程中的具体措施进行完善。针对不同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色,积极地对各个方面如生产过程、运输途径、卫生措施、防火措施以及其它的供给需要进行合理的划分,使整个煤矿工业场地总设计中功能区的划分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使运输途径便捷,工程管线缩短。针对这些要求,将五举煤矿中工业场地划分为三个部分:(1)行政办公服务区(包括办公楼、单身宿舍、食堂等主要的办公和生活区);(2)生产区(主要有主井井口房、选煤厂、产品装车系统等组成)(3)辅助功能区(各种修理车间、库房、清水池及水泵房等)。在布置过程中要将主生产区布置在工业场地的中心部位,辅助功能区设置于场地外围。

在有关功能区完善措施的建立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合理划分功能区,尽可能将能够划分在一起的功能区合并于某一个已经划分好的分区之内;其次在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有些虽不属于同一功能区之内,但为建设方便,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将它们建设成一个整体。最后,在有关矿井行政服务区的布置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具体的需要,将矿区行政服务区布置得合理可行,应使人进入矿区时感觉舒适,所以在矿区前区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对进矿的主要公路两旁的绿化做仔细的推敲和建设。

3.3 场内运输及其完善措施

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的设计过程中必须要将不同功能区之间紧密连接在一起,这样使场内运输在功能区中发挥重要作用,使不同的功能分区间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煤矿场内的运输系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道路运输;(2)窄轨铁路运输。在场内运输中主要的完善措施有:首先在场内道路的设计过程中,道路的设计要缩短并且便捷,尽量避免出现过多的弯道,同时方便人、物流的快捷运输,此外还要注意消防措施的设置。其次,道路运输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是汽车,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将煤仓和装车的地点设计在距离场地较近的位置,有利于装车。再次,在窄轨铁路的运输过程中,设计铁路线路必须考虑到该路线对公路运输和人行小道的影响。在整个场地的运输过程中窄轨铁路与辅助功能区紧密连接在一起,从而使坑木材料容易下井。将坑木场布置于场地边缘,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防措施的实施,也有助于预防运送坑木材料车对其他功能小区活动的干扰。最后,道路和窄轨铁路的设置避免二者出现交叉情形,尤其是在窄轨铁路为自动滑动铁路时,很容易出现高差,并且线路越长,高差越厉害。在此时若出现交叉就会带来很多问题,所以道路的设计要尽量避免交叉路线的出现。万一出现此种情形,必须对该情况进行严密的监控,防止意外发生。

3.4 井口位置及其完善措施

在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其工作与其它工作的差距,其工业地面场地的设计要与资源紧密结合在一起。煤矿矿井的地下部分由井筒、井下大巷、井底车场、井下硐室、采区巷道等组成。井下的煤炭经过这几个关口到达地面,其中井口位置是连接地上和地下的关键位置。所以,其在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的设计中占有重要地位。井口位置的确定对于整个工业场地的确定起着关键作用,井口位置的确定既与地面部分有着紧密关系,也与地上部分密切相关,它在地上生产区、辅助功能区以及行政办公区的建立中起着重要作用。

矿井地上部分的完善措施有:(1)井口位置的选择必须考虑该煤矿建设的地理条件以及自然环境,使得土石方的工程量减少;(2)场地的选择尽量占用荒山林地,尽量少占用良田或者其它种植基地,同时注意选择无洪涝灾害的地段以及民间宅基地等;(3)要绕开国家或者政府圈定保护的各种文化古迹和历史遗迹,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4)对于当地的环境和自然景观进行保护,同时要注意交通和供水、供电等因素。

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必须考虑井口与井下的关系。井下条件与工业场地的完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1)井口的选择与工业场地的布局设计要统筹考虑,既要使井下的开拓开采合理方便,又要使工业场地地面设计经济合理,需要做多方案比较;(2)对于煤层的处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首先尽量不得对煤层和其它有价值的矿藏进行压覆;将井口设置在最先开采区域,使最先开工的工程量缩短,同时注意将其设置在受地表冲击薄弱的地面,使施工进度加快。所以在井口位置的布置过程中必须进行综合考虑,全面衡量。井口位置的确定需仔细研究煤田地质状况与地面条件,并就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反复的比较和商讨,最终确定可行的设计方案,使得煤矿工业场地中井口位置得到确定。

3.5 绿化完善措施

在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过程中,绿化虽然是一个辅助工作,但在建设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为工厂的劳动人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不仅能从外观上对工厂进行绿化建设,还能给人以自然的协调之感,同时在维护工厂内环境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现代煤矿工业场地中的绿化措施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在煤矿工业场地的建设过程中,绿化措施的实施不够,使得整个煤矿出现一种萧瑟的景象;其次,有些地方虽然实施了绿化措施,但对于绿化的整体布局不够合理和完善,需要进一步补充。最后,在绿化过程中要注意选择合适的乡土树种,这样既能起到绿化效果又能减少费用。总之,在煤矿工业场地的设计绿化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才能做好该工作。

4 结语

在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才能使整个煤矿的生产系统流畅、高效地运行,同时为企业的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满足工艺、经济、环境保护等的需求。本文结合五举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的具体要求,探索了大型煤矿工业场地完善措施的实施,希望能够对其它的工程设计起到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甄建超,牛建娣.总图竖向布置设计[J].石油规划设计,2006,(3):35-37.

[2]朱南京,张文忠.小纪汗煤矿工业场地位置选择[J].煤炭工程,2011(5):9-11.

16.厂房租赁合同版 篇十六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

出租方愿意将产权(或管理权)属于自己的厂房出租给承租方,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地政府对厂房租赁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租赁厂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以约束双方行为,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 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 ,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 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五个月,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 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两倍,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 写:___________)

4.2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 %;第6年起的仓库租金,将以届时所处位置的房屋租赁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_日作为每 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计付。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 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 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 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 所约定的责任后___内,甲方将向乙方无偿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 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 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缴 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就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因交纳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 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 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 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 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计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现,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

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 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 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 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 它用途。

8.3出租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甲方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 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 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 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 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 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 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深圳市法规以及 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倘由于乙方违反上 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装修条款

其产生的责任由乙方11.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 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意须向政府有关部门 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 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 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 利不因乙方转租顼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 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 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 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 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 负责处理。

6、乙方因作为转租行为的转租人应付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13.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甲方在书 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 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 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 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 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 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 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 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 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 交清实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 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两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 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4.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 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4.2凡因发生严重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 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 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 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 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 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提 前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 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 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 管的责任。

第十六条 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 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须就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 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该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 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 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电传或传 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对方地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 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婚送达。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 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 仲裁机构。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 其它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代表表/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代表表/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17.厂房租赁合同样本 篇十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已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凭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基础上,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1、甲方将位于惠州市新圩镇长布工业园,钢构厂房1栋,面积按5200平方米租给乙方。包括五层宿舍一栋,合计月租金为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五万整(该租金不含税费)。

2、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每月5日前按时上激房租费、水电费、电力维护费、垃圾清运费和管理费等费用,上述款项由甲方代收、代付。

3.本合同期为3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续签合同。第二条:

1、甲方提供乙方申请400KVA电量使用(乙方所有设备、额定功效、负荷的总量不得超过其申请的电量)。配电房连接到乙方设备的线路和装置由乙方负责。乙方在配电房内安装许经供电部门检验合格的照明电表和动力电表。

2、每月电费按政府峰谷标准收费。甲方每月收取乙方基本电费按23X400=9200元。每月甲方向乙方收取变损费和线损费,每度电收取_____元。乙方在规定的地方安装水表,水费按政府供水部门价格交付,每月________元的垃圾清运费_______元厂长费由乙方负责。第三条

1、乙方每月5日前预交当月一个月租金,5日前交付上月水电费,款项由乙方派员按时直接送至甲方财务部。未按时的应向甲方激迟纳金,迟纳金按交付总额的5%/天支付。水电总表与分表有差额时,按用电量比例分摊差额水电费。

2、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预交2个月房屋租凭保证金100000元,水电费保证金100000元,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所交保证金不计利息)。免租期、装修期电梯维护费、垃圾清运费以及管理费____元。甲方同意免收乙方_____天装修期租金。乙方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开始交物业管理费,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交付租金。

3、若乙方中途退租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须经甲方同意,否则乙方所交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租期满退租时须结清所欠房租费、水电费、工人工资费用。乙方搬厂提交相关结清费款的资料以及经双方对厂房验收及移交厂房宿舍完好无损,则甲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将所租面积转租他方。

4、若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和水电费,除交迟纳金外,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凭屋内的有关设施,直至欠费结清或终止合同。乙方应该付清欠款后3日内清理,如有拖欠甲方有权扣押乙方物质设备以物抵款。第四条:

乙方对厂房进行装修,应先将装修图纸或书面报告上交给甲方工程部,经甲方工程部批准后才能可装修。乙方装修不能改变原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装修完成后应通知甲方工程部及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条: 租凭期满后,乙方对土建不动产、不能拆毁、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或期满时不能损坏房屋和共同设备、设施、否则应修复或赔偿至入住时的完好状态。并须经由甲、乙双方派员一起验收合格,并签办书面移交手续。第六条:

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要房屋租凭合同由甲方协同办理,但每年租凭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按国家用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本合同应缴纳费的印花税、登记费及其它有关费税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乙方确保本企业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等规定,并常年做好本企业用房内部的消防环保、治安和环境等工作。严禁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按规定及时清理垃圾、做好污水排放,有粉尘的乙方应密封工厂,防止粉尘飞扬。乙方承诺(本企业产品无污染、无毒、无有害物质、无超标、振动)如有违者由乙方负责整改。第八条:

1、乙方在租凭期内教育员工遵守公德、遵守工业园区管理等有关规定与工业园内各企业友好共存,互相支持,协助甲方做好工业园区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防止第三者(包括员工)损坏租凭房产。其他租凭无及附属设施,若损坏以上设施有乙方负责更换,维修或按价赔偿,若乙方使用或管理不当,引起租凭房产,租凭屋及连带性房屋,所产生的损失(如爆炸,火灾,有毒物质扩散等),由乙方去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为杜绝消防隐患,为保证饮食卫生及安全,甲方在工业园区统一设立员工饭堂及商铺,由甲方统一 安排,实施员工用卡,现金用餐,乙方不得由另设员工饭堂及商铺的行为。

2、乙方应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如发现欠薪、逃薪等事件,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停水停电)直到乙方及时付薪,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有设备的财产变卖以抵员工工资等。第九条:

乙方车间宿舍应安排内保人员,保护管理好自己财产,并常年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火灾、被盗、打架斗殴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第十条:

第__年起,每__年递增房租每月/平方米12%或____元。第十一条:

甲方负责工业园区内如下的物业管理工作: 1、区内建筑物公共部分和公用场地养护和管理。

2、区内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供水系统、变压器、配电房、消防设施等)的养护和管理。

3、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监督及巡视等办案工作(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4、区内保洁、绿化、装修的管理。5、公共秩序、环境、水电设施的管理。

6、代收、代缴房租费、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维护等一切费用。第十二条:

由甲方负责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每月/平方米___元计算,乙方用房面积共____平方米,共计物业管理费___元/月。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2、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扣押租凭地产。3、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第十四条: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点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与本合同有关通知和要求等,用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传真一经发出。搞好邮件以本合同所诉的联系地址(含经双方确定的新联系地址),并以对方无收件人,付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到对方地址是有效送达。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如未赔偿可通过法院部门追究前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数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本合同共六页。一式二分,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

签订日期: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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