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2024-10-04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精选10篇)

1.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篇一

高一年级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

一、办法实施目的:

针对违纪学生中存在部分学生可能是无心犯错或者虽然犯错但是自己已经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自身的努力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表现都非常优异的学生。我们给予他们提前撤销处分的机会。

二、办法适用人群:

高一年级所有被给予纪律处分的同学

三、申请撤销处分的条件:

从处分通知书下达日期起,连续三个月内无严重违纪行为。

四、处分撤销流程:

1、处分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后学生遵循自愿原则有撤销处分意愿,到年级德育组领取《撤销违纪处分申请表》。

2、《申请表》要求填写违纪学生近期自我认定,班长、团支部书记给出班委意见,各科科任老师、生活部管理员填写对该生近期表现的评价,班主任对学生作出如实评价。

3、将《申请表》送交年级德育组,德育组老师、班主任、年级主任共同讨论决定该生是否具备撤销处分条件。

4、不够撤销条件的《申请表》,由德育组老师将理由转告申请人;经讨论达到撤销处分条件的由德育老师通知该生进入最后观察期

5、最后观察期为一个月。观察期从撤销处分申请表讨论通过之日起算。在观察期的一个月时间里,年级组老师将深入教室、寝室等地区仔细观察该生课堂、课间言行举止。不符合要求者可以延长观察期;出现违纪现象则被驳回撤销申请。

6、观察期满,学生顺利通过考核。年级组下发文件到各班,张贴告示,宣布取消对该生的纪律处分。处分通知书从学生成长记录袋中拿出,不装入高考诚信档案袋。

7、被撤销处分的学生如果后期再次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则处分仍然在原有处分基础上升级。

8、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是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

高一年级组2011年11月30日

2.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二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学生违纪处分分“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 记大过;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八个项目。一切处分均报学校行政会讨论,校长室审批执行。

二、凡不佩带校章、不按规定穿校服,拾到别人校章不上缴而私自取来佩带,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穿拖鞋进校者,没收拖鞋,写检讨书存档,记缺点一次,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男女生染发,着令停学整理,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丢果皮、纸屑,在墙上印鞋印或涂画墙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的处分。

五、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至记大过的处分。故意破坏者,着令停学教育。

六、不准到电子游戏室和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至记过的处分。

七、不准看黄色书刊、黄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带黄色书刊、黄色录像带到校者,没收其书刊、录像带并销毁,且记大过一次。

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取消该科成绩。

凡旷课十五节者,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三十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十节者责令家长带回教育,并记大过处分,五十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含除名)处理,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个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两次迟到或早退折算一旷课,课间操缺一次折算一个旷课。

十、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结伴到外郊游者,经查,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十一、凡吸烟、赌博、私带打火机、香烟或其他危险物品到校者,一经查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凡打架、斗殴或招引外人来校寻衅者,按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有伤害事故的,要负责赔偿对方全部医药费;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凡参与偷窃、诈骗、勒索者,除着令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外,按情节经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通知该生所在居委,家长工作单位。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除特别注明外,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即指从该项起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特例由校长室做出特别处理。

3.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要热情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构成犯罪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种类、权限、程序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条 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教导处.处分决定后,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处分决定应张榜公布.

第六条 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或保证书或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四)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处分材料由违纪学生本人、学生监护人、班主任、教导处主任签字.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教导处备案.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依法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旷课累计5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15次者; 2.扰乱课堂纪律或考场纪律者;

3.去网吧、歌厅、迪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者;

4.吸烟、喝酒、看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者; 5.不按时就寝,晚上不回寝室或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寝室者; 6.破坏公物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

7.男女学生之间交往过密,造成一定影响且情节较轻者; 8.无理顶撞老师及学校工作人员者;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警告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唆使他人去网吧、歌厅、迪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者;

4.唆使他人吸烟、喝酒、看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者;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无故旷课累计10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25次者;

4.偷窃他人钱物或勒索他人钱物,数额较小且承认态度较好者; 5.纠集人员打架斗殴,造成一定影响者;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第十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者;

2.已受到记大过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无故旷课达15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35次者;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视情节可酌情处分双方;(5.有偷窃或勒索行为且不接受教育或数额较大者; 6.容留异性同学住在寝室者;

7.恐吓师生、勾结校外人员(含家长)干扰学校秩序者;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十七条的情节严重者; 2.无故旷课累计20节者;

3.已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4.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不分数额大小); 5.吸毒或为吸毒提供条件者;

6.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对校园安全构成威胁者; 7.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拘留者;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以上条款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打击报复,后果严重者;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4.无故旷课累计30节者;

第十四条 其它违纪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根据情节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可考虑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2.主动揭发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可考虑从重处罚

1.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承认错误态度不好的; 2.包庇他人或为他人作伪证的; 3.屡犯不改的;教唆他人违纪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撤销处分和归档

第十七条 为鼓励违纪学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继续进步,对确有改正错误实际行动的学生可考虑撤销处分

1.受处分学生半学期内对错误有所认识,并已彻底改正,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2.距毕业不足半学期,根据表现情况,在毕业前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3.撤销处分需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后,由班主任向教导处提出撤销意见,由教导处讨论批准方可解除处分;

4.撤销处分需在班级公布,其材料由教导处备案. 第十八条 归档

1.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材料从档案中取出,不作记载;

2.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撤销处分决定也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即日起施行;

4.松桃二中学生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篇四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合在校在读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等级: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转移学习环境。

第五条处分权限: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政教处决定;留校察看、转移学习环境由政教处拿出初步意见,报校长批准。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一学期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达8课时者(迟到或早退三次计一节旷课);

2、乱扔纸屑、果皮,乱泼水;

3、看黄色书籍者;

4、骂人或开不适当玩笑,影响较坏者;

5、攀折树木花卉,践踏绿草者;

6、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者

7、购买无证摊点三无食品者。

8、偶发性违犯《中学生守则》或校纪校规,程度较轻者。

第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达三天者;

2、故意损坏公物,公共安全设施者;

3、不服从管理,顶撞值勤学生或教师,无理取闹者;

4、打游戏机、看录像、上网,初犯者;

5、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者;

6、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经教育屡教不改者;

7、购买无证摊点三无食品,经教育屡教不改者;

8、偶发性违犯《中学生守则》或校纪校规,程度较重者。

第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停课三天并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恐吓、威胁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私自外出,翻越围墙,冲撞门卫或夜不归宿者;

3、旷课累计达一周的;

4、故意损坏公物,公共安全设施价值数目较大者;

5、私拉乱接,违规用电者

6、窝赃、销赃金额在20元以内者;

7、有赌博行为,情节较轻;

8、违背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9、有索要财物行为,情节较轻,索要金额数目较小者;

10、携带管制刀具者;

11、抽烟喝酒影响较坏者;

12、其它严重违犯《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停课一周并处留校察看处分或转移学习环境。

1、累计旷课达两周者;

2、打电子游戏机、看录像、上网,经教育屡教不改者;

3、唆使校外人员到学校闹事者;

4、请校外人员打架或参与校外斗殴者;

5、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6、参与打架斗殴与打群架者;

7、有盗窃行为者;

8、聚众赌博的主要责任者;

9、有“出走”行为者;

10、辱骂、殴打教职工者;

11、威胁、危害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并造成恶劣后果者;

12、私自下河下塘游泳者

13、谈情说爱,影响极坏的;

14、因违纪违规违法被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者。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按照《松桃二中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由年级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1、学生违纪处理的程序:见《松桃二中学生违纪违规事件处理流程》

2、凡受到一次处分后,仍然违纪,处分将递加执行。

3、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4、受到处分的学生应自觉接受政教处的跟踪教育和班主任、科任老师的教育,定期上交千字的近期汇报材料,努力改正错误,争取尽早取消处分。

5、取消处分的程序:①个人申请,附一份思想汇报材料;②班委会、班主任签意见;③政教处签意见;④劝退处分由校长审批。

松桃县第二中学

5.白云湖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暂行条例 篇五

为了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白云湖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暂行条例》。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处分的种类: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二条:上课屡次无故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再次迟到、早退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节,处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无故旷课10节,处记过处分;累计旷课15节,处记大过处分。处分依据各班考勤记录。

第三条:学生出入校门,不出示证件(出入证、请假条),经教育不听者全校通报批评;冒用或借给别人证件及制造假证出入校门者给予警告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四条:对翻越校门、院墙私自外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五条:住宿生不按时作息者,处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夜间私自外出者处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若想恢复住宿资格须本人写下保证书,学校同意后,本人在班会课上公开宣读个人思想总结和保证书。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六条:在教室、宿舍存、看不健康书籍、电子读物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七条:染发、烫发、佩戴首饰、男生留长发的,经教育不听者,处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八条:私自佩戴手机、MP3等物品,经教育不听者,处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九条:课上不认真听讲,故意扰乱课堂秩序,不尊重老师,与老师顶撞甚至谩骂、侮辱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上课教师反映情况并求证落实。

第十条: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监场记录。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必须将垃圾放入垃圾箱!对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杂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二条:下课、集会时,故意在楼梯拥挤起哄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三条:在宿舍内点蜡烛、乱接电器者,给予记过处分;对私接电器者,还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四条:在校园、宿舍内打扑克、下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五条:在校内、校外抽烟、酗酒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受到处分后再发现抽烟、酗酒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不同处分;结伙请客喝酒、酗酒闹事者,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勾引校外

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携带、藏匿管制刀具,一经发现即没收并处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十七条:对偷盗、勒索财物、强用他人饭卡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八条:对违反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在升学、就业、参军或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学校的批评教育,本人对其错误有正确认识并积极改正、进步明显的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其程序是:申请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年级校长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2010年9月

白云湖中学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本着教育学生的目的,结合学校特点,遵循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特制订我校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1、学生出现违纪情况后,班主任首先通知级部和政教处,然后找学生谈话,让违纪学生写好违纪事由及情节的书面材料并签名。若有其他证人,请证人写好书面证明材料。将所有书面材料交政教处。

2、通知家长来学校领学生回家等候学校处理意见。

3、学校研究处理意见并张贴通报。

6.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篇六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经2008年5月16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无其它过错者,应该如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或者有优秀事迹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者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该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以及各种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联合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该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它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者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标语等,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其它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校内组织或者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该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及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等其它管制刀具的;

(五)用麻将、扑克或者其它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

(六)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

(七)在校园内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应该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者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五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伪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三)侮辱、谩骂或者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造谣、诬陷他人的;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六)冒用学校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者他人利益,给学校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利用高科技手段,登录非法网站,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

(八)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

(九)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各项活动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在15学时(不含15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

(一)旷课 15-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25-3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35-4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45-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 60学时以上者(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携带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在考试过程中扰乱考场秩序;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通报或者交换考试答题信息;

4.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四)在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现学生有其它作弊行为,可以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自改动、变造成绩单,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者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者晚归者,酌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留宿和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酌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如校园、图书馆、教室、团体、勤工助学等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国家助学贷款等,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该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应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应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各学院做出,报校学生处备案;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提出处分建议,并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学生有权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学院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听证后仍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学生处(办)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直接送达处分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时根据管辖范围备案;

(六)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要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由学籍管理部门发给受处分学生学习证明。学生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申 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后经过一段时间考察,能够认真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考察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获得北京市区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对社会有突出贡献,平时表现良好者;

(二)获得校级先进个人称号者,或在维护校园秩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校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四)在市级及以上举行的比赛、科技类竞赛中获奖,平时表现良好者;

(五)在校级举行的科技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其他校级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前3名),平时表现良好者。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年;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应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不得少于半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解除处分;

(一)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的;

(二)未修完学业,中途退学的。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报批程序和时间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生处(办)审核并签署意见(附有关材料),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生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查,由校长会议批准生效;

(二)解除处分工作一般于每学第一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京联学〔2005〕77号)同时废止,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法规、规定的,以国家或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生违纪

处分条例

印发

通知

北京联合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5月19日印发

7.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篇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严肃校纪校规,促进学生日常行为的规范及养成,创建优良的育人环境,保证学校教育活动的有序进行,更好地把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结合起来,把教育过程与教育效果结合起来,提高学校育人工作的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颍上二中学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有违法行为的学生送交公安机关)

二、违纪学生处分细则

1、学生有一般违纪行为,由年级或班主任给予批评教育,违纪学生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1)有一般违纪行为,经教育而没有改正者。

(2)有违纪行为,老师批评教育而不听从者。

(3)有旷课三天以内行为者。

(4)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课行为者

(5)在校内骑车,不按指定位置存放车辆者。

(6)考试作弊,经警告无效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受过两次通报批评,又发生一般违纪行为者。

(2)有吸烟,喝酒行为者。

(3)有在大型集会,活动中不遵守纪律者。

(4)有故意损坏公物行为者

(5)有欺辱同学行为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过警告处分,又发生违纪行为者。

(2)有严重破坏公物,破坏学校设施行为者。(同时要求违纪者给予修复或赔偿)

(3)有干扰课堂教学行为者。

(4)有进游戏机室、台球室、网吧、溜冰场等娱乐场所行为者。

(5)累计旷课一周以上者。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已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发生违纪行为者。

(2)勾结校内同学、校外人员在校内外打架者。

(3)有参与打架行为者。

(4)有谩骂教师行为者。

(5)有严重干扰课堂教学秩序者。

(6)有攀爬学校围墙行为者。

(7)有勾结校外人员来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参与校内外打架,造成一般伤害或产生较大或不良影响者。

(2)有殴打教职员工行为者。

(3)有组织煽动学生罢课行为者。

(4)有组织和参与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产生恶劣影响行为者。

(5)有旷课两周以上者。

7、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1)已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又发生过违纪行为者。

(2)有违法行为者。

(3)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者。

第八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三、违纪学生处分报批程序:

1、对学生违纪处分,先由班主任进行调查,弄清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一般应在三天内将本人的检查、旁证材料、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年级主任处,如果班主任因故调查不清,由学校治安室牵头参与调查。

2、情况查实后由年级主任根据本条例的条款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由班主任到政教处领取《颍上二中学生处分登记表》,认真填写拟被处分学生的详细情况,报学校行政会审批。

3、处分公布之前,由班主任、年级主任会同家长与违纪学生谈话并将处分结果通知本人。

4、凡给学生处分,在学校公示栏内张贴。

5、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如果处分期满,确实表现很好,可撤销处分。

四、处分的撤销:

1、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在处分期间确有进步,表现较好,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在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包括:①写清何时何原因受何种处分;②受处分以来的表现;③是否改正且有显著进步)的基础上,经班委会、班主任研究讨论通过后报年级主任处签署意见,再报政教处审批,经校办公会议批准,撤销处分。

2、受处分的学生应定期(一月一次)向年级写出思想汇报。

3、班主任做好受处分学生的表现记录工作,以便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适时进行思想教育。

4、学生受处分期间,不能参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他优秀个人的评选,以及“国家助学金”评选等。

5、受处分学生,到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学校综合素质测评为D类指标,在以后需要学校提供的政审材料包括参军、升学、招工、出国等均出具不合格。

五、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颍上二中政教处

8.文学院宿舍违纪处分条例 篇八

第一条 根据《湖南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湖南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和《中国语言文学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语言文学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 违纪情形及相应处理办法

一、使用电炉、热得快、加热器、电热杯、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1.使用(或存放)一次者,取消本学年奖助学金评定资格,不列为入党培养对象(已列为入党培养对象的取消培养对象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取消其所在寝室文明寝室和文明班级评比资格。

2.使用(或存放)两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所在寝室的寝室长、学生党员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3.使用(或存放)三次或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对所在寝室的寝室长、学生党员给予警告处分。

4.如因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事故者,根据《湖南商学院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视情给予留校察直至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按时熄灯、卫生不合格

1.违规一次者,在全院各班通报批评。

2.违规累计两次者,奖助学金降级评定,不列为入党员培养对象(已列为入党培养对象的取消培养对象资格)。

3.违规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取消本一切奖助学金评比资格,不列为入党培养对象(已列为入党培养对象的取消培养对象资格),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者,未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生火做饭、取暖及焚烧物品者,未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含事实租房)及在出租屋内留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在学习时间内打麻将、玩牌、下棋、玩电游或使用电脑从事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八、未领取《学生自备电脑使用许可证》,将电脑带入宿舍;被取消《学生自备电脑使用许可证》后,拒不将电脑搬离学生宿舍;跨寝室私拉乱接网线或组建局域网;使用电脑及附属设备在宿舍区内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区大声喧哗或使用电脑玩游戏、看碟、听歌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未在规定时间前回宿舍就寝,二次以上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未经请假通宵不归且屡教不改者,视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寝室长、学生党员有责任和义务督促本寝室成员共同遵守寝室纪律。如出现违纪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若本寝室被查出违纪行为,在无法核实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寝室的寝室长和学生党员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条例自2008年11月24日施行。由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9.学生处分撤销程序 篇九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学校、学部、年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干部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我校学生成长的实际,受到学校处分的同学符合撤销条件者可予以撤销处分,特制订定本程序。

一、处分撤销时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试读等处分可在处分结果公布6个月以后,申请撤销处分。若有两次以上处分时,以最后一次处分登记时间为准。

二、撤销处分条件

1.为了教育受处分的学生早日改正错误,不再重犯,鼓励他们逐渐进步,巩固转化成果,使之成为一位遵纪守规的学生,处分决定下达后,受处分同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确有进步表现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2.学生受处分后,须主动自主制定转变计划,写好表现汇报,记过及以上处分每个月1份(寒假、暑假各一份),共计6份;记过以下处分只需写1份综合表现汇报。

表现汇报须由班主任、各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年级组审核盖章后装入学生学业档案袋。3.受处分其间本人无违纪行为;对他人的违纪行为不参与、不围观,知情能报。

4.学生受处分后,本人表现突出,敢于揭发、制止不良行为,各方面表现有较大进步,主动为学校、班级、老师、同学做好事者(以具体事迹记载为准),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撤销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缩短留校察看的期限。

(1)在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取得荣誉,为学校争光者。

(2)做好人好事或德育方面有突出成绩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3)提供线索或坚持原则在重大违纪事件处理中立功者。

三、撤销处分程序

1.符合以上条件者,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处分撤销审批表》,内容包括: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后的进步表现、今后的态度和努力的方向。然后由三位以上学生代表、全体任课教师签字,班主任评定通过并签字,报送年级组进行复核,年级组复核通过则上报学生处审批。

2.下列情况之一均不予受理撤消处分的申请:

(1)受处分之后的表现汇报数量不足或内容不诚恳、无改错的实际行动、无实际进步等;(2)受处分之后再次出现违纪行为;(3)《学生处分撤销审批表》无三位以上学生代表、全体任课教师签字,或无班主任评定通过并签字等。

3.年级组复核程序:

(1)年级组召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总人数不低于5人)组成评审团,举行复核座谈会;(2)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人须到场宣读申请,然后退场等候审查及表决;

10.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十

题目解析:

每个学校都存在学生考试作弊行为,而且在学校中屡禁不止,缘何?究其根本原因是对考试作弊行为的管理政策不到位。原因分析:

大学生作弊如此猖獗,学生的懒惰和诚信缺失,当然是最直接的原因。平时不上课不学习,考前还懒得突击,还要保证不挂科,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作弊;其次,大学的考试制度给作弊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大部分的考试模式是这样的:考前给范围,范围里包含考试的几乎全部内容,然后就像我前面说的突击就可以搞定,当然把这个不多的范围带进去作弊更省事,就好像带了一份完整的答案,作弊当然放心。还有很多老师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有意无意地纵容了作弊。代课的老师要保证自己的学生大部分通过,否则会算成教学事故;监考老师也不想去惹那个麻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每个同学都知道这个情况,所以会大胆地去作弊,看似很冒险的事情其实是没有什么风险的。

当然考试不作弊的人也有很多,但我并不觉得不作弊的人就比那些作弊的人多学到了什么。有时候去死记硬背那些东西反倒是在浪费时间,背的那些东西除了应付这场考试之外再没有别的没用了,就像作弊的人在考试完之后把纸条扔掉一样,记忆的那些东西在考试之后就消失了。

上面的原因还只是一部分,最根本的是现在大学教育的问题。我们的大学还是没有改变“应试教育”的模式。从小学到中学,我们一直在考试,到了大学我们还是一直在考试,似乎中国人提到学习脑海里所想到的就只有考试。在并没有太大升学压力的大学,教育本应该做的更好,但是用考试检验不出一切,大学的考试连这门课程学得怎么样都检验不出来,这是一个悲剧。

大学的作弊问题,不仅是大学生诚信的缺失,它也是大学教育的一个缺失。试作弊,这个十分不光彩的行为,却早已成为当今中国高校里公开的秘密。如何作弊更高明等话题甚至成为许多同学茶余饭后的谈资。如今走进各大学校门,计算机与英语过级考试作弊产品的广告随处可见,即使是厕所的门尚且避免不了被贴广告的命运,而其作弊工具俨然已经产品化,售后更是实行“一条龙服务”。如此多触目惊心的现象不禁令人痛心,大学生作弊现象,究竟为何屡禁不止?

不得不说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应当是我国高校仍普遍存在着“应试教育”模式。我们现在谈论应试教育多把视线放在了中小学,其实忽略了我国高校同样是应试教育的“重灾区”。我国大学生虽然不再像中小学生那样面临着数不清的考试,每学期只需参加一次期末考试,但是这唯一的这次考试就突显重要,一旦不及格便可能在毕业证书上留下“重修”的“污点”。更何况,重修还要交沉重的费用呢?出去寻找工作时,工作单位也仍多是看重学习成绩。可见,某种意义上大学考试也是“一试定终身”了!

既然大学考试那么重要,按理说高校学子们应当在平时更加努力学习,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大学里流行着“黑色期末”的说法,许多大学生平时学习复习的时间很少,他们只要把握“黑色期末”这一个月一般就能顺利通过考试。在这个月里,他们“敏锐”地捕捉考试信息,尤其是每门课的最后一两节课出勤率一定是百分之百,因为老师们这时候说的每一句都是考试的“关键”。高校中仍然普遍存在的这种“照本宣科”的教育模式,使许多同学对于学习根本没有兴趣,学习甚至就只是记下老师的每一句话,以便应付最后的期末考试。无论是强化考试管理,严惩作弊学生,还是改变考试模式,都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我们期待着中国高校真正实行素质教育的那一天,期待着大学生们都能充满学习的兴趣与创造的热情!

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三节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我校学生参加各级行政部门、各类学校举办的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该考试成绩一律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和认错态度,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舞弊的;

(二)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未经监考教师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四)伪造考试证件但未造成事实的;

(五)违规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伪造成绩、偷窃或者传播试卷、答案等作弊行为严重的及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在手掌等身体部位写有公式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2.偷看、抄袭夹带的资料或者他人的答案,或者给他人偷看、协助他人抄袭的;

3.利用说话或者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交换答案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相关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组织作弊或者集体作弊的;

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偷窃或者传播试卷、答案的; 12.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二)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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