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演讲稿

2024-10-02

国土部门演讲稿(精选12篇)

1.国土部门演讲稿 篇一

一、组织领导

1、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动态巡查以及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依法行政。

分区分片对重点矿区实施全方位的巡查,积极配合乡人民政府和县局开展联合执法。按上级安排,重点矿区和公路沿线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一般矿区和其他区域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一年来共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2份,制止违法行为20余起。通过加强常态化巡查和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取缔全乡范围内的非法矿山,依法严肃查处涉矿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共同预防、执法监察联动和联合办案机制。

一年来我所配合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安监、村建部门共查处非法开采案件5件、违法占地案件1件,并建立联合巡查、齐抓共管机制,乡下发《马路乡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工作包保责任制的通知》,实行乡领导包村、国土所相关单位和村干部包组、小组干部包矿点的包保责任制。并建立好巡查台帐,做到每个矿点建立一个档案,约定各自的工作责任。

3、认真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进行严肃查处和整改。认真配合国土局及中介机构实地核查卫片图斑,违法图斑严格上报查处。

4、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辖区内发生无证非法采矿迅速取缔,未发生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现象。

今年以来我所配合县局执法大队查处非法开采案件5起,包含2起磷矿山非法开采磷矿案件和3起非法采石采砂案件,均做到当天发现当天制止当天立案,案件已交由县局执法大队查办,目前均已结案。

二、资源保护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我乡严格按要求落实基本农田划定指标,划定面积占全乡耕地面积80%。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补充的耕地、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与各村、各小组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129份(村级17份,小组112份),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3、未发生挤占、截留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现象。

建设项目严格按要求与农户签订《会泽县征地补偿协议》,并按时限及时兑付,未发生挤占、截留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现象。

4、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有关规定,无违反招牌挂规定行为;(乡级不涉及)

三、和谐发展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乡级不涉及)

2、大力盘活闲置、废弃、低效用地,切实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我乡根据上级要求全面落实增减挂钩政策,划定拆旧复垦区180余亩。

3、依法调处土地、矿业权属争议,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国土资源信访办结率达95%以上;

一年来共接待国土资源方面土地、矿产来访6件,办结6件,办结率100%,做到及时调处及时化解,让争议和纠纷解决在基层。

4、辖区内无因不作为而引发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

5、不断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报预警和灾害应急体系。

我乡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全乡33个地质灾害点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在加强监测员的学习培训、日常巡查的同时,应用微信群都新型信息手段,做到实时监测实施预防,并与民政等部门建立灾害应急体系,并在7月江子树村半坡滑坡灾害中经过实践演练,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推进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日常农村居民建房以及政府项目等用地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选址,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坚决不占基本农田,发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立即制止查处。

2、按时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配合县级完成)

3、各类建设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

4、完成下达的土地整治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我乡今年不涉及)

2.国土部门演讲稿 篇二

在湖南省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起诉相关部门信息不公开, 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一年之后, 湖南省洞口县10名村民又率全国之先, 联名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公开罚款信息。

行政机关的罚款信息是否属于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

5月20日上午, 湖南省洞口县杨林乡破刀村的肖姣方、肖衡山等10名村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联名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要求依法公开近两年来该局对破刀村违法建房户的罚款情况, 以及各新建房户的用地审批情况等信息。

据记者了解, 公民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罚款的具体数目, 在全国还是首例。

毁田建房之风兴起, 建房者声称已交“罚款”

“看到农田被毁, 建上了一栋栋楼房, 我是心痛不已。再这样下去, 以后村民们拿什么来维持生计?”肖姣方打开电脑点击网页, 向记者展示一张张贴有该村毁田建房现场照片的帖子。

肖姣方出生于洞口县杨林乡破刀村, 几年前大学毕业后一直留在长沙工作。

有一天, 肖姣方无意中在湖南某网站看到, 有村民在网站上发布了一些曝光老家人毁田建房的帖子, 帖子上还附有许多照片。

“好端端的农田怎么敢推平了建楼房?”心系家乡的肖姣方再也坐不住了, 他决定利用假期回老家实地查看一番。

“回到老家后, 我发现现实情况跟网上发的照片一模一样。”肖姣方向记者介绍说, 从杨林乡农村客运站开始, 一直延伸到村中, 公路两旁原来是国家的一级良田, 但从去年开始, 这里突然兴起建房之风, 而且愈演愈烈。村民们虽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 但收效甚微。在一年多的时间里, 公路旁近10亩的农田上建起了一栋栋楼房。

肖姣方的说法得到了村民肖衡山的印证。肖衡山告诉记者, 一些村民曾自发地联合到毁田现场阻止建房, 但遭到了建房户的斥责。

“我们已经向村里和县国土局缴纳了1万多元的罚款, 现在算合法建房了, 你们凭什么阻止我建房!”各建房户似乎底气十足, 照建不误。

“这么好的农田被慢慢蚕食毁坏, 农民们以后靠什么生存?”肖姣方忧心忡忡却无可奈何, “因为建房户都称已向村里和国土部门缴纳了罚款, 办理了用地手续, 我们没理由再阻止他们建房了。”

据记者了解, 破刀村是杨林乡的贫困村之一, 人多地少, 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八分。因为耕地稀少, 有些村民只好外出打工赚钱养家糊口。

究竟有无“罚款”, 村民申请公开讨个明白

“建房户真的缴纳了罚款吗?他们是不是以此作为幌子在欺骗我们?”为了核实情况, 村民们开始四处打听, 结果各种说法在村里慢慢传开:有人说建房户只向村干部缴纳了1万元罚款;有人又说向国土局缴纳了1万元罚款;还有人猜测, 根本没有缴纳罚款, 已交“罚款”只是违法建房户的“挡箭牌”。

各种版本的说法, 让村民们琢磨不透。在此期间, 有些村民曾经尝试向有关部门打听该村新建房户的用地审批和罚款情况, 但都无果而终。

“今年5月1日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周年的日子。那天, 我在网上看到一篇专家探讨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后深受启发, 我觉得‘罚款’和‘用地审批’情况应该属于政府信息, 村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肖姣方向记者道出了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罚款等政府信息的缘由。

在咨询了律师之后, 肖姣方决定联合该村10名村民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要求该局根据相关规定, 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 依法公开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以来,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杨林乡破刀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情况以及对违法建房户的罚款数额等相关信息。

“如果违法建房户没有缴纳罚款, 用地没有报批, 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停工, 并拆除违章建筑;如果缴纳了罚款, 我们也想弄明白到底缴纳了多少。”肖姣方对记者说。

5月20日上午, 在反复修改后, 村民们以挂号信的形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原件寄送给洞口县国土资源局, 同时传真了一份至该局办公室。

“如果我们直接送去, 工作人员不签收的话, 我们没有任何证据。通过挂号信的形式, 可以证明我们是什么时候寄送的。按照条例规定, 国土局应该在15天之内答复我们。”肖姣方笑着对记者说, 这是他参考了多起市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后, 摸出来的“小窍门”。

能否公开争论激烈, 法学专家阐明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罚款的具体数目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

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刘利认为, 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数目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 不宜对外公开。

“罚款数目公开有可能给执法机关带来负面影响, 没必要对外公开。”刘利说, 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公开个案罚款的具体数目, 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刘利的说法, 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罚款数目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欧爱民认为, 村民完全有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要求国土部门公开行政罚款的相关信息。

欧爱民向记者介绍说,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就是说, 某一信息只要符合如下三个条件就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一是由政府机关掌握;二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三是由特定载体所承载。

“行政罚款的收支情况无疑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欧爱民说, 虽然行政罚款的收支情况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但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把罚款信息公布出来, 和把行政处罚程序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出来一样意义重大。”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也对“罚款属于政府信息”持肯定态度。

唐超华认为,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罚款数目可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可以避免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一纸空文”的现象, 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单位腐败。

“罚款公开了, 想藏‘私房钱’的机会也没有了, 单位‘小金库’现象也自然会慢慢消失。”唐超华说。

3.国土部门演讲稿 篇三

记者调查:在登封市新区随便问一个当地群众,登封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新办公楼在哪里?他们便会指向天中路与玉带路交叉口东北方角已经竣工使用的办公场所,该办公场所由大门和西边两栋4层高的大楼和院内东侧的一栋4层大楼组成。该办公楼场所四周由铁制栅栏围起,院内停车场、篮球场、花园等施设一应俱全,一眼望去使人感到该市国土系统的“大气”和“财气”。

当地群众告诉记者,这个办公场所部分占用的是早先村民的上好耕地。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中办发〔2007〕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既然中央规定:“党政机关盖办公楼不得占用耕地。”不知道登封市国土局该办公楼用地又是以何种性质审批的?诸如立项、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许可证等一系列的手续又是如何办理的呢?其建设资金来自哪里?带着诸多疑问,记者采访了登封市多个职能部门,力争解开登封市国土部门豪华办公大楼的谜团。

登封市国土局 不置可否打太极

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付书昌接受记者采访时侃侃而谈,却极力回避记者提出的一些问题。付主任告诉记者,那个办公场所不是国土局的,是登封市土地储备中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矿山技术服务中心共用的办公场所。问及该办公场所的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是谁时,付主任直言不讳:“不主管这个工作嘛,我还真不知道业主单位是谁。”“建设单位是嵩阳办事处,好像是跟嵩阳办置换的安置房。”

记者:“那三栋办公楼总的建筑面积是多少,你知道吗?”付主任:“有多大面积我还真不清楚。”

记者:“整个场所总共占有多少亩地?”付主任:“这个我也真不大清楚。”

对于记者提出的该办公场所的资金来源,及建筑加装修共花了多少钱等问题,付主任更是以“不清楚”“不知道”予以回应,自始至终都不承认新建的办公场所是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所有。似乎该场所跟国土局扯不上什么关系。

登封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局里所有领导都去开会了,“是不是去新区新建的办公楼那开会了?”“是的,全局领导都去那开工作例会了。”同时,在新办公楼土地储备中心办公室内的墙上张贴的《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东院)通讯录》,似乎也证明了这个新办公场所并非跟登封市国土局没有关系。

据知情人介绍,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这是登封市国土局打着储备中心的名义,为自己盖的办公楼,要是不以储备中心的名义怕是上级领导不会同意。再者,土地储备中心只是国土局下属的一个股级科室,还盖这么大的办公楼?这不是明摆着跟国家政策对着干吗?

豪华办公楼背后有隐情

就该办公场所的资金来源问题,记者在登封市财政局采访时,办公室主任马彩强直言,李克强总理就职时明确说过要禁止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他们的办公楼建设资金不可能会纳入到登封市的财政预算的。马主任随后半开玩笑地对记者讲,我们市国土部门的资金运作能力是非常强的,他们有能力自己建设,就算是自筹资金也应该不是问题的吧。

为了了解该办公场所建设时的相关立项情况,记者两次来到登封市发改委,第一次被发改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告知,要想了解相关备案审批手续需要到登封市办事服务大厅。到了服务大厅找到发改委窗口后,又被告知只有到发改委通过相关领导才能查阅相关材料。记者第二次来到登封市发改委,又被告知领导们都不在没法看备案资料。最终记者也没能见到该办公楼的相关立项、审批手续。

登封市住建局,法制信访科安向阳科长告诉记者,没有查到该办公场所当时的相关备案手续。安科长讲,由于该办公楼还没有验收,因此在住建局还没有相关备案信息。但是能够确定其业主单位是登封市土地储备中心。

该新建办公场所,是否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付书昌所讲是由嵩阳办事处建设的?其跟嵩阳办到底有什么关系?嵩阳办事处时任拆迁小组组长袁文升明确地告诉记者,按照当时分工,嵩阳办事处只负责拆迁协调,后期的办公楼建设跟嵩阳办没有任何关系。

超标建设谁负监管责任?

据随后由登封市国土局出示的“登国有(2013)第00013号”证书复印件显示,该处土地使用权人为:登封市土地储备中心;地类(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使用面积为:24624平方米(合36﹒94亩)。据登封市国土局出示的“登规地字第410185201300003号”证书复印件显示,规划建设内容为:综合服务楼一栋等。然而实际情况是,在新建好的办公场所却建起了三栋办公楼。

据查阅中国国际招标网,“登封市国土资源局2#、3#、4#楼建设项目”显示其招标人为:登封市土地储备中心;工程名称为:登封市国土资源综合服务中心2#、3#、4#楼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为:9219﹒92平方米;共投资1750万元。

采访中付书昌主任告诉记者,整个登封市国土系统总的工作人员不到400人。土地储备中心宋主任告诉记者,该中心总的工作人员也不过90来人。即便按400人来算,人均办公面积达到了23平方米。如果按作为业主单位的土地储备中心90人来算,人均办公面积更是高达102﹒4平方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对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明确要求不能超出规定:县(市、旗)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而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其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相关禁令何时才能执行到位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办公场所一些手续的办理是在2013年3月份以后,更是在2013年5月7日才开始招标建设的。而早在2009年3月2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廉政工作会议上就已经强调:政府要带头勤俭节约,确保资金用到最急需的地方,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从会议当天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兴建办公楼,不得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

2013年3月17日,在就任总理当天的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曾庄严承诺:“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2014年3月5日,在向全国人大代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他再次重申:“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和改扩建。”

2014年3月1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落实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要求的措施。在当天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语气坚定地说:“对于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李克强强调,对于“顶风作案”的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必须坚决查处。

然而,对国家的相关规定,登封市却置若罔闻、明知故犯,究其原因何在?本刊将继续关注!

4.城建会部门发言(国土局) 篇四

凤县国土局局长舒新宁

(2010年3月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县委、县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和承担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现就如何做好2010城乡建设工作作如下表态发言:

一、积极做好城乡建设发展用地的保障工作。一是年初向县级各部门,各厂矿企业、用地大户,各乡镇政府发送《2010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函》,将建设项目用地申报程序、需要报送的材料、申报时间及费用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确定专人上门督促服务。二是用地单位申报的各项用地材料齐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报件的编报工作,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一个月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三是项目用地批件下发后,全力做好项目用地的统征供地工作,确保各个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二、严厉打击城建控制区内违法用地行为。一是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集约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的意识。二是对城建控制区按排专人天天巡查不间断,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制止,责令违法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三是对已形成违法建筑的用地行为,发现后当日内下发各种土地执法监察文书,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调查任务,十五个工作日内下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依法强制拆除,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除外。四是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用地实行科学规划、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坚特按规划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

三、按期完成县城环东路项目建设任务。2010年,我局承担县城环东路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等项任务。一是制定工程实施方案。按照施工程序,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二是组建强有力的工程建设机构。确定一名科级领导主抓此项工程,从全系统抽调有施工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施工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严把每一个施工环节,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四是狠抓工程进度,实行倒计时办法抓好督办落实,确保按工期、按阶段完成工程任务。

各位领导、同志们,在2010城乡建设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履行以上表态,要以只争朝夕的拼劲、永不懈怠的韧劲、一抓到底的狠劲,全身心地投入到城乡建设工作之中,年终以优异地成绩向县委、县政府和全县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5.国土部门演讲稿 篇五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

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申请勘查主矿种为

,申请区块面积

,坐标:。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证号:)面积

,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

,申请扩大面积为原探矿权面积的 %。申请区块坐标:。

〔探矿权合并申请〕“

”探矿权(证号:),勘查面积

,“

”探矿权(证号:),勘查面积

,……和“

”探矿权(证号:),勘查面积

,拟合并为一个探矿权。

二、〔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申请区块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三、〔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属于非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内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属于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为该申请人已登记的“

”(证号:)采矿权深部勘查范围。

四、〔探矿权新立申请〕〔属于申请在先的〕申请人以申请在先出让方式申请该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内无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

〔属于招拍挂出让的〕申请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该探矿权,已按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计划。

〔属于协议出让的〕申请人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该探矿权,涉及/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进行评估。我厅(局)已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原探矿权不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申请扩大范围涉及矿产地的〕申请扩大的勘查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申请扩大范围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扩大的勘查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探矿权合并申请〕〔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六、申请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七、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八、〔探矿权新立申请〕探矿权申请人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按规定查处完毕。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申请〕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厅(局)同意该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

****年**月**日

(2)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

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探矿权(证号:)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探矿权缩小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面积

,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

,申请缩小面积为原探矿权面积的 %。申请区块坐标:。

〔探矿权分立申请〕“

”探矿权(证号:),勘查面积

,勘查程度已达到普查/详查/勘探,现申请分立为

探矿权(km2)、探矿权(km2)、……和

探矿权(km2),并放弃

km2的勘查面积。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三、申请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四、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

五、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为该探矿权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

****年**月**日

(3)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登记申请核查意

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

”探矿权(证号:),勘查矿种为

矿,现申请变更勘查矿种为

矿,变更事项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二、〔无矿业权重叠的〕该探矿权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该探矿权范围与油气矿业权重叠,已签订互不影响的协议或承诺。〔属于已设采矿权深部探矿权的〕该探矿权范围内已有该申请人已登记的“

”(证号:)采矿权。

三、该探矿权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四、该探矿权矿种变更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且登记范围不属于拟变更矿种的限制勘查区。

五、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六、〔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不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七、原勘查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该探矿权勘查主矿种变更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

****年**月**日

(4)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登记

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

”探矿权(证号:),申请将探矿权人名称由

公司(单位)变更为

公司(单位)。

〔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

”探矿权(证号:),探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探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

二、〔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属于招拍挂取得探矿权的〕该探矿权以

(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人已持有该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该探矿权满1年且

(普查/详查/勘探)地质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属于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该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人已持有该探矿权满10年。

三、〔无矿业权重叠的〕该探矿权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与油气矿业权重叠,已签订互不影响的协议或承诺。〔属于已设采矿权

深部探矿权的〕该探矿权范围内已有该申请人已登记的“

”(证号:)采矿权。

四、该探矿权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五、该探矿权无权属无争议,探矿权人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六、〔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不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八、〔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我厅(局)已按规定在厅(局)门户网站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对该转让申请相关信息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同意该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

****年**月**日

112

(5)

文号

关于XX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面积

,开采标高

,坐标。

〔属于探转采的〕该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在申请人持有的“

”探矿权(证号:)范围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未超出已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超出了已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超出部分有/无已查明资源储量。

〔属于协议出让的〕申请人申请以协议方式划定矿区范围,该项目属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申请人出具了相关批准文件。/该项目属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XX省人民政府向部出具了(文件名及文号)。/该项目属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该协议出让申请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规

113

定的协议出让条件,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在拟协议出让的范围内。

〔属于矿业权整合的〕该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是根据我省XX年批复同意的(整合实施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区划),由“

”采矿权(证号:)、“

”采矿权(证号:)和“

”采矿权(证号:)等X个矿业权进行整合,申请划定整合后的矿区范围。

〔属于招拍挂出让的〕

****年**月**日,我厅(局)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名称)对该采矿权进行公开出让,申请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该采矿权。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已(无法)避让基本农田或不涉及基本农田,无法避让的原因。

三、该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申请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

五、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属于探转采的〕探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申请人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六、〔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内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内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已灭失的矿产地,已于

****年**月**日按规定缴清了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限于探转采)/已于

****年**月**日按照采矿权出让合

114

同的约定缴纳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限于招拍挂出让)。

七、〔属已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原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原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完成有偿处置。

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九、〔属稀土矿的〕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要求,其投产后的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我厅(局)在部下达的稀土矿开采指标中调剂解决。

〔属钨矿的〕该申请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矿种调控政策,其投产后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我厅(局)在部下达的钨矿开采指标中调剂解决。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该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

****年**月**日

115

(6)

文号

关于XX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采矿权新立申请〕国土资源部于

****年**月**日以国土资矿划字〔年份〕

号批复划定该矿矿区范围。现申请登记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坐标

。申请采矿权登记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该采矿权(证号:)由国土资源部发证,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国土资源部于

****年**月**日以国土资矿划字〔 年份 〕

号批复划定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申请扩大后矿区面积为

,开采标高为

,坐标

。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请范围/扩大的矿区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

三、该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116

四、〔无矿业权重叠的〕申请范围/扩大的矿区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

〔原采矿权深部已设置探矿权的〕原采矿权深部已设置了采矿权人持有的“

”探矿权(证号:),申请范围内未受理其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限于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五、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属于探转采的〕探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限于采矿权新立)。申请人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六、〔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扩大的矿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扩大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已灭失的矿产地,已在划定矿区范围时按规定缴清了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限于探转采)/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限于协议出让)。

〔原采矿权有偿处置情况,限于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原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原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完成有偿处置。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

117

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八、〔属稀土矿的〕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要求,其投产后的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我厅(局)在部下达的稀土矿开采指标中调剂解决。

〔属钨矿的〕该申请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矿种调控政策,其投产后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我厅(局)在部下达的钨矿开采指标中调剂解决。

九、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按规定进行了查处(限于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

****年**月**日

118

(7)

文号

关于XX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证号:)为国土资源部发证的采矿权,有效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申请人因

(具体原因),未能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我厅(局)认为该情形属因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造成(限于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该采矿权(证号:)由国土资源部发证,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现申请将矿区面积缩小为

,开采标高

,坐标。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该采矿权(证号:)为国土资源部发证的采矿权。因

(具体原因,转让除外)

,现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119

二、申请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三、该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

四、〔不涉及矿产地的〕该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涉及矿产地已完成有偿处置的〕该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要求缴清了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涉及矿产地未完成有偿处置的〕该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因

(具体原因),该矿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申请人提交了承诺书,承诺

。我厅(局)已

(有偿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将督促其尽快完成有偿处置。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出具了(文件名及文号),承诺监督申请人按要求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该采矿权不属于审计署XX年对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计的整改项目。/该采矿权属于审计署XX年对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计的整改项目,我厅(局)已对

(整改意见)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120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六、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七、〔属于钨矿、稀土矿的〕该采矿权严格按我厅(局)下达的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无超指标开采行为,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有关要求。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

****年**月**日

121

(8)

文号

关于XX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 〔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属于政府部门公告注销的〕根据(文件及文号)要求,(政府部门名称)于

****年**月**日对关闭“

(矿山名称)”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该采矿权注销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不涉及矿产地的〕该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涉及矿产地的〕该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122

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三、〔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该采矿权在生产期间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缴纳了各项费用,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矿山闭坑,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属于公告注销的〕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矿山关闭后的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义务已落实责任主体。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

****年**月**日

123

(9)

文号

关于XX采矿权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该采矿权(证号:)为国土资源部发证的采矿权。现申请将开采主矿种由

变更为

。/开采方式由

变更为。

二、该采矿权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三、该采矿权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属变更开采方式的〕该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该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属变更开采矿种的〕该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该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原开采矿种已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拟变更矿种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

124

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六、申请人按要求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七、〔属变更为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该开采矿种变更申请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政策,我厅(局)组织专家对开采矿种变更进行了论证,经公示无异议。该采矿权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我厅(局)在部下达的开采指标中调剂解决。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登记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

****年**月**日

125

(10)

文号

关于XXX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该采矿权(证号:)为国土资源部发证的采矿权。采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采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同时,受让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由

变更为

,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属国有矿山企业的〕该采矿权转让申请已经转让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同意。

二、〔属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

(探转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已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已投入采矿生产满5年/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采矿权转让并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采矿权受让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三、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未受理其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

四、该采矿权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不属于按照国家政策应关闭的矿山。

126

五、〔不涉及矿产地的〕该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涉及矿产地的〕该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六、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

万元;应缴滞纳金

万元,实缴滞纳金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

(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七、我厅(局)已按规定在厅(局)门户网站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对该转让申请相关信息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

八、采矿权转让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

127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

****年**月**日

6.国土部门召开闲置土地认定听证会 篇六

时间:2010-08-30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以来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区范围内2000年以来批准的土地开发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城市四区共排查土地4159宗,发现未按期开发建设或开发面积不足的土地44宗,面积981亩,并已全部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应被处置单位的申请,自8月份以来我局公开举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会,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执法监察支队参与配合。先后共有株洲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2家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双方进行充分交流与沟通,当事人对土地闲置事实、拟作出的处置决定进行质辩,同时在听证过程中,认真听取用地单位的意见,以便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公开地作出处理。

7.国土资源部门作风建设研究论文 篇七

一、充分认识加强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作风建设是党建的永恒主题,也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必要条件。在国土资源工作实践中加强作风建设,是服务好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需要,是加大国土资源工作力度的需要,是提升执行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国土资源队伍的需要。

1、作风是服务好经济发展的关键国土资源部门是权力部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有为,有为才有位,必须始终把深化作风建设摆在首要位置,贯穿工作始终,形成抓作风促工作、抓工作强作风的良性循环。作风的好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管理的治与乱、外部形象的好与坏、违法违纪行为的多与少、工作目标实现的好与坏、服务经济效率的高与低密切关联。作风好,则正气升,团结紧,效率高,社会形象好;作风不正,则履职不到位,工作出差错,组织不满意,群众不认可、不支持。

2.作风是塑造好部门形象的抓手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作风与部门形象密不可分,作风塑造形象,形象反映作风。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将作风建设的要求内化为修身洁行的不懈追求,外化为推动工作的不竭动力,坚持问题导向,有破有立,敢为人先,奋发有为,通过“讲学习、讲规矩、讲团结、讲担当、讲服务”提速增效,引导干部职工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直接服务群众的实践中锤炼出好作风,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3.作风是建设好干部队伍的引擎下城正处在打响“一大行动”、实施“两大战略”、开拓“三大空间”、依托“四大载体”、壮大“五大产业”的战略关键期,干部队伍是发展的“关键资源”。“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五条标准是打造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干部队伍的基本遵循。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必须以扎实的“好作风”,来建设过硬的“好队伍”,培养出一批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干部队伍,不拘一格地选拔出一批有信念、有本领、有担当、有正气的干部放到重要岗位。

二、必须正视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干部队伍身处执政最前端,面临着严峻考验,距领导的要求、群众的期望有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1.学习不深机关学习的氛围不够浓厚,重视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欠缺,导致知识老化、思想僵化、能力退化和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等问题的存在。“怎么干、干到哪里、如何保证干好”思考不周,有的即使有了计划,也是大而化之、简而化之,顾此失彼、以偏概全等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2.办事不细心思不在工作上,精力不在干事中,认为当下“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存在不敢为、不愿为、不会为、慢作为和服务意识转变不彻底等现象。当甩手掌柜,对上级的部署上级怎么安排就怎么干,对下属时常无原则地“体谅原谅”,导致有些重大活动有始无终,部分重点工作推进不力。

3.落实不力眼睛往下看、身子往下沉、劲头往下使的意识不强,勤奋工作、主动作为还没有成为自觉行为,在执行上,简单化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不逼不干、不推不干现象仍然存在。缺乏团队精神,遇到重点难点问题不是一哄而上而是一哄而散,有的是躲得远远的、撇得干干净净的,认为牵头就是你干、配合就是甩手,相互不支持、相互不配合的现象时有发生。4.担当不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风险大,导致在处理敏感问题上缩手缩脚、畏首畏尾,“怕”字当头,“推”字从之。存在怀念过去那种宽松的时代、美好时光的思想,导致是非观念淡薄,不敢坚持原则、缺少纯洁正气的问题依然存在。

三、把握“五个坚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作风建设是总揽全局的一项工作。抓好作风建设,必须把握“五个坚持”,实现好作风依工作成效来体现,新辉煌靠作风来成就。

1.坚持倡导良好风气

风气是旗帜,是导向,是引领干部职工工作前进的方向。重点要倡导“四风”:一要倡导团结之风。团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出新的生产力,也出干部。二要倡导务实之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三要倡导廉洁之风。廉洁自律,严刹歪风邪气,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国土资源部门形象的人和事严厉查处,毫不留情。四要倡导高效之风。精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2.坚持领导以身作则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领导班子必须坚持自己带头,从领导做起,从主要领导做起,团结一心干事业,齐心协力谋发展。重点要做到“四带头”:一要带头言传身教。要通过言传身教影响和带动党员干部,真正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二要带头接受教育。要在学习教育中把自己摆进去、从自己做起来,自觉先受教育、先行改进。三要带头遵守制度。要求别人做到的,领导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领导坚决不做。四要带头服务群众。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带头察民情、促民主、解民忧、惠民生、促民富。

3.坚持制度管人管事

制度管根本,管长远。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重点要做好“二完善二深化”:一要完善执法清单。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资源管理40项行政权力事项网上办事流程、规程、需提交的材料、办结时间等程序的优化。二要完善责任清单。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资源管理12项部门职责和7项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以及10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6项公共事项等责任清单。三要深化人事改革。要进一步深化竞争上岗机制,通过竞争,把德才兼备、年轻有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调动干部立足本职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四要深化建章立制。要进一步深化制度的废、改、立工作,修订完善已有制度,与时俱进地拟定行之有效的履职尽责等相关制度,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4.坚持执行奖罚并重

抓作风建设,就要奖罚分明。重点要“两手抓两手硬”:既要一手抓奖励先进模范,把挖掘和宣传典型事迹作为作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树立正气,形成好的导向,鼓励干部职工多想事、多干事、干好事、干成事。还要一手抓严惩坏人坏事。对违法乱纪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对违法违纪行为,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以示警戒,起到教育作用。同时要做到奖罚两手硬。要做到功过分明,不能相抵。在此问题决断上除党组和主要领导下决心外,还需要有一个战斗力强的纪检监察机构,更需要有一支靠得住、有本事、过得硬、不变质的队伍支撑。

5.坚持自觉接受监督

8.国土部门演讲稿 篇八

国土部等三部门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返回】

中新网12月3日电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9.国土部门演讲稿 篇九

城市房地产开发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方兴未艾,伴随着城市房地产开发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些年,盛行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行为。国家近几年不断强调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特别是商业,旅游、娱乐、豪华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但在实践操作中,国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国土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不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规定委托合法的拍卖企业实施拍卖,而是自行组织拍卖。为此,笔者就国土部门在自行组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拍卖中存在的弊端发表浅见。

一、国土部门自行组织的所谓“拍卖”,并没有严格按《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标的”进行公告与展示,从而阻碍了潜在的竞买人参加竞买。

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企业至少应在设区的市设立,拍卖人(即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前7日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无疑《拍卖法》的规定既保证了拍卖的公平、公开,同时又尽可能邀约潜在竞买人参加拍卖。而国土部门在自行组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拍卖时,往往只在其办公地点进行公示,其公示期限也无法按《拍卖法》规定得到保证。因此,无法体现拍卖的公平、公开原则,也阻碍了潜在的竞买人参加竞买。

二、国土部门自行组织的拍卖,无法保证拍卖师的专业水平,往往使“拍卖标的”不能最大限度实现价值。

拍卖对拍卖师的专业水平有较高的要求,以此保证最大限度的实现“拍卖标的”的价值。因此《,拍卖法》对拍卖师的资质和能力有严格的要求。国土部门在自行组织拍卖时,一般都是由自己的工作人员担任拍卖师,无法保证其专业水平,也就无法保证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的价值。

三、国土部门自行组织的拍卖,无法防止“拍卖标的”的权利瑕疵。

国土部门在自行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时,既是出让人又是拍卖人,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无法防止“拍卖标的”的权利瑕疵。实践中,国土部门在未完全收回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时,即对该宗地实施拍卖,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侵犯了竞买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国土部门自行组织的拍卖,串通竞卖的情况难以避免。

串通竞买和串通竞卖均是严重妨害公正、公开及诚信的恶意竞争行为,同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拍卖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7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最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该规定,一方面对恶意串通的竞卖人员是一种震慑,另一方面对违法者的处罚,也有法律依据可循。因国土部门自行组织的拍卖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拍卖”,故串通竞买和串通竞卖的行为难以避免,而对违法者的处罚却无法律依据可循。

五、国土部门自行组织的拍卖,只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与承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拍卖。

《拍卖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该法第10条、12条对设立拍卖企业有明确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规定。而由国土部门自行组织的拍卖,系由国土部门作为拍卖人,国土部门只是政府职能部门,并不具有拍卖企业的资质和能力,因此国土部门自行组织的拍卖不是法律意义的“拍卖”,不能适用《拍卖法》,只是《合同法》意义的要约与承诺,只能适用《合同法》。实践中,国土部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组织拍卖,确定竞买人后,往往出

10.国土部门演讲稿 篇十

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监发<2005> 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 28 号), 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 现就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 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权范围 , 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 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 , 相互支持 , 加强协作配合 , 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 , 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 , 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 , 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 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 ;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 由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三、监察机关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 , 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 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六、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 , 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七、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八、移送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

(三)案件调查报告 ;

(四)有关证据材料 ;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11.国土部门演讲稿 篇十一

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7〕64号)

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

(市国土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针对部分区(市)县在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一级土地整理中亟待规范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一级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新征收土地、旧城改造土地实施成片整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完成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初级开发行为。各区(市)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应建立健全并坚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集体会审制度,按照“全域成都”理念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规模范围。

(一)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属于新征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且要依法报征;属于旧城区成片改造的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旧城改造的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应首先报市规划局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对经审核符合城市规划的旧城改造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其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应报市房管局审查,并严格按城市拆迁管理办法和程序组织实施。

(三)郊区(市)县新征土地规模超过500亩的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应首先

报市国土局对土地利用规划和依法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中心城区土地整理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规划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建设,应分别报市规划局、市建委审查。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区不得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中心城区范围内旧城改造土地及市政府配置给各区(包括成都高新区)的土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其他区(市)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工作由各区(市)县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土地一级整理行为

(一)一级土地整理项目范围、规模、内容明确后,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投标或挂牌方式确定投资商。各区(市)县要建立监察、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法制办等部门参与的招标监督和实施管理机制,防范政府行政责任风险。

(二)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规划道路、市政管线管网、市政绿化、市政公交场站、高压线电力通道等;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小学、中学、医院、体育及文化设施、派出所、菜市场、办事处和社区用房、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均纳入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投资整理范围,严格土地成本核算,规范操作。

(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应符合城市分区规划,按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配套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和建设。

(四)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应无偿归政府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接收、管理主体单位,应针对具体项目在事前签定单项合同,作为一级土地整理合同的附件,明确具体建设数量、规模、标准、投资额度、建设品质、完成时间、竣工移交办法等事宜。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签定协议前,报市公建配套办公室审查同意,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单位与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签定具体项目建设单项合同,作为一级土地整理合同的附件,由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按具体项目建设单项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和移交。

(五)根据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具体项目建设用地,依法报征的土地应首先保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和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然后再安排经营性用地依法上市。

三、坚持科学测算政府收益,合理确定投资方投资回报

(一)土地收益是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各区(市)县政府应牢固树立资源是优势,资源是发展动力的思想,在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中,要建立政府、投资方收益评估预测机制、合作项目风险分析机制,根据合作项目的难易程度、风险程度、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合理确定投资回报,并应经区(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积极采取土地收益梯度分成方式,对整理形成的经营性用地价格,首先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市场评估预测,并按预测的市场不同成交价格确定不同的政府、投资方分配比例,形成土地成交价格越高、政府收益越大的动态收益分配机制。

(三)投资方的一级土地整理开发的合理回报,按财务规定应列入土地综合整理开发的成本。区(市)县政府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任何名义,返还给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投资方。

(四)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的土地整理行为属于企业投资经营活动,其投入的土地整理资金已经给予了合理的投资回报,投入土地整理的资金不应再计算资金利息,并且投资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四、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严格区分一级土地整理与土地二次开发的界线

(一)一级土地整理形成的建设用地,应首先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然后再根据年度供地计划进行供地。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整理出来的经营性用地在招拍挂出让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给予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取得整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优先权,也不能给予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取得整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关联政策,或设置有利于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竞买土地的条件。

五、坚持依法依规实施拆迁补偿,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12.国土部门演讲稿 篇十二

(一)全力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一是积极主动服务。做到不误时、不误事、不违法用地。切实保证哈尼梯田保护性基础设施项目、元绿、元红二级公路建设、县华西黄金有限公司新增450吨/日采选改扩建及尾矿库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二是积极做好用地报批工作。主动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衔接工作,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三是加强协作,按时完成用地报件组织上报工作。加强用地的服务和指导,与各有关部门、用地单位的协作联系,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完善相关资料,完成各类用地上报工作。

(二)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积极争取项目储备工作。明确职责,完善项目监管机制,认真抓好马街乡乌湾土地整理在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管工作,力争上新城乡风口村委会土地开发(占补平衡)项目和黄草岭乡堕碑村委会、马街乡红土寨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年内开工实施。

(三)深入抓好矿产资源管理。促进支柱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大矿业秩序整治和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和打击各类矿业违法行为,巩固整规工作成果。稳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引导企业加大矿产勘查开发投入,切实增强矿产资源对全县矿业支柱产业发展的保障能力。

(四)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610月份是地质灾害高发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抓好汛前、汛期的排查检查和重点灾害点的定期巡查。加大对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新街镇箐口泥石流等4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执法监管。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违法探矿、采矿的行为。全面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降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生率。

(六)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行政能力;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国土队伍整体素质,树立国土资源部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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