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举措,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2024-10-09

四举措,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2篇)

1.四举措,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篇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发展先进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淘汰传统立窑等落后产能,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09年底,“十一五”前四年全国累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2.4亿吨,已接近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的“十一五”淘汰任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比重已达72%,提前一年实现了“十一五”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目标。

当前,我国水泥工业发展仍处于结构调整的关键的时期,节能减排任务非常繁重。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2012年前仍需进一步加大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认真执行好国家发

布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等相关产业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2012年底前,各地区要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

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不得自行缩小淘汰范围和放宽淘汰标准。同时,还应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经完成上述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的地区,要逐步淘汰不符合经济规模和生产力布局的小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小型粉磨站。

二、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

国发[2007]7号文件明确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因此,对不属于国发[2007]文件规定淘汰范围的可以暂时保留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生产特种水泥的小型干法中空窑、用于处理污泥和电石渣等的湿法窑生产线,要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技术进行改造。这对提升整个水泥工业技术水平和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对立窑采用“JT”窑等适应技术进行改造或改造成水泥粉磨站,也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防止借技术改造之名行规避淘汰落后之实。

三、对已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清查

对近年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已经实施立窑技术改造且环保、能耗、质量等方面都达标的立窑企业,在符合当地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总体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淘汰计划。要对已实施立窑技术改造的项目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请于2011年元月31日前报部(原材料工业司)。

对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技术改造的立窑企业,一律视同违规项目,质监部门不得发放水泥生产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收回和撤销。

四、对拟实施改造的立窑企业从严控制

对尚未改造而准备改造的立窑企业,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出发,除本着“有条件、有限制”和东部严格禁止、中部严格限制、西部少量保留“的原则外,还要按照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严格控制:

(一)未列入地方2012年前淘汰水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

(二)具有矿山资源或可替代矿山资源的工业废弃物,且位于新型干法水泥无法覆盖或虽可覆盖但运输成本极不合理的区域;

(三)能够做到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产能、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企业;

(四)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好的企业管理基础,经济效益好,有承担技术改造所需资金能力的企业。

对符合上述条件尚未改造而准备改造的立窑企业,须由企业提出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我部备案,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复核,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和督查

项目竣工后将由我部委托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投产后一年内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热工标定。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已经投产但标定不达标的要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仍不合格的要停产整顿,直至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

联系人:陈立新、高秀英

电话:68205578、68205579

2.四举措,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篇二

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银发〔201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全面落实2010年5月5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全力支持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做好金融服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是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所在。银行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全面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作为当前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长期制度性安排,高度重视,服务大局,明确责任,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各自部门职责,抓紧研究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优化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有保有压,把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加强银行审贷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充分发挥金融的功能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二、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力度,坚决打好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攻坚战

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所在地银监局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等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抓紧对辖区内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信贷和融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银监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择机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贷款摸底排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督导检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牵头抓紧全面梳理辖区内银行系统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贷政策措施,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积极督促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要注重加强辖区内信贷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和政策协调合作,注重配合政府加强对借款人、纳税人、债务人的监督约束,对失信者实施黑名单制度,惩戒失信行为,增强政策合力,切实提高信贷政策的针对性和导向力。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从严把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贷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要求和支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精神,以法人为单位抓紧对系统内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和必要的调整完善,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所在区域经济特点,制定详细的和可操作的授信指引、风险清单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制定具有明确“触发点”的风险防范化解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相关风险,严防风险积累。在审批新的信贷项目和发债融资时,要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市场准入要求,严格审核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融资申请,对产能过剩、落后产能以及节能减排控制行业,要合理上收授信权限,特别是涉及扩大产能的融资,授信权限应一律上收到总行;要把信贷项目对节能和环境的影响作为前期审贷和加强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层层抓落实,严把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贷关。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违规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对国家已明确的限批区域、限贷企业或限贷项目,实施行业名单制管理制度,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节能减排和安全等重大潜在风险、国家和各地重点监控的企业(项目)列入名单,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地方性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查和控制对“五小”企业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贷款。2010年6月3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各自法人系统内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情况、特别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违规发放的贷款,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四、多方面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积极建立健全银行业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要严防“一刀切”。在对违规贷款坚决从严控制的同时,要积极加大对合规项目的合理信贷支持,不断建立和完善银行业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国家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和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的节能减排企业,要积极提供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支持。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支持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大力发展服务节能产业。全面做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节能减排金融服务。发挥好征信系统在促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鼓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国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拓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融资渠道,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森林碳汇经济。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排放权交易,发展多元化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专门岗位和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对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发展趋势和信贷项目管理的深层研究。

五、密切跟踪监测并有效防范加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掌握国家产业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密切关注节能减排政策动向,严密跟踪监测和分析可能提前暴露的风险,提高对有关风险的预判力和应对前瞻性。对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等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能提前暴露出来的信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进行风险分类,该降为不良贷款的要及时坚决调整到位并相应提足拨备,大力加强核销和处置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大持续风险提示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相关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增强风险预警防控的合力。

六、加强多部门政策协调配合,扎实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与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机制,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策风险、信贷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统计和风险动态监测分析。银监会各省级监管局要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贷款作为今后实施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风险突出的地区和违规问题集中的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和披露。

请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监局将本意见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协调抓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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