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2024-06-23

天水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精选10篇)

1.天水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篇一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公积金

贷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享受政策优惠,减轻还贷压力,对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建普通自住房,符合相关规定的缴存职工,允许其将商业住房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商转公”的适合对象、条件 “商转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并能延续缴存的职工。

2、在本市辖区内,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建普通自住房,尚未结清贷款的。

3、购建的普通自住房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

4、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5、非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二、“商转公”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贷款商业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贷款商业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个贷结清证明和结清余额清单原件、复印件。

3、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其他个人资料(包括申请人及配偶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和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存折。)

三、“商转公”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网上、电话或公积金窗口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2、申请人自行先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3、申请人携规定需提供的资料向公积金机构申请,填写申请表。

4、公积金机构按公积金个贷规定调查、审批。

5、公积金机构审批后,申请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抵押手续。

6、发放贷款,申请人与公积金机构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7、借款人按规定方式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四、“商转公”贷款额度及期限

1、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结清时的余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年龄,收人,个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五、“商转公”贷款执行时间

2.天水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篇二

以下这些资料也是必须同时提交的:

①:贷款人身份证件、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商贷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和购房合同;

⑤: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

⑥:所有产权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⑦: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所需材料。

二. 材料提交完成后,银行会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如果符合规定,银行会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按照商转公的要求,银行需告知转贷人持相关材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相关材料至少包含,个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房屋两证、银行出具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

三. 到了这一步就开始签合同了,商转公申请人拿到担保公司担保函后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对于超出公积金贷款上限的商贷部分需要用自有资金补足。

3.天水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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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如何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赢了网小编整理了厦门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攻略,包括申请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办理流程等。

一、申请对象

在厦门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房屋抵押贷款及公转商贷款)尚未结清的缴存职工。

二、申请条件

(一)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二)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三)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四)所购房产已取得《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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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我市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转换期间无欠缴、停缴现象的,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军队转业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其在“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和商转公贷款)的,视同缴存情况符合申请商转公贷款条件;

(六)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七)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和商转公贷款)余额。

三、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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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厦门市分行)业务网点申请,需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到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原件;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办理的婚姻证明需提供大使馆认证说明原件;借款人单身应出具借款人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格式由银行提供);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原件;

(六)外国人应提供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的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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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军转干部证书;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应提供市公务员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留学人员应提供公务员局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应提供金鹭英才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提供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

(八)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九)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原件;

(十)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

(十一)采用担保方式的,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

五、可贷成数及执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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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贷成数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0%,购房总价款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二)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

六、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不得高出以下限额:

1、不高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

2、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

3、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4、不高于可贷成数。

(二)额度公式

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首次受理商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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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时间为准;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该参数为1.2,高于75%、低于95%时该参数为1,高于95%、低于100%时该参数为0.8,高于100%时为该参数为0.6。贷款使用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区间的次月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具体可通过中心网站( 办案交警主持的赔偿调解我必须接受吗 http://s.yingle.com/l/ms/785505.html

 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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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上乘客车祸后被甩出车外,应该算第三者吗 http://s.yingle.com/l/ms/785503.html

 横过公路被车撞伤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http://s.yingle.com/l/ms/785502.html

 交通事故主要处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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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供参考)http://s.yingle.com/l/ms/785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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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有哪些认定原则 http://s.yingle.com/l/ms/785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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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参照哪些原则 http://s.yingle.com/l/ms/785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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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四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年)2018(广东省)http://s.yingle.com/l/ms/785475.html

 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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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l/ms/785468.html

 荆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交通意外保险的投保渠道,车辆未投交强险肇事后如何 http://s.yingle.com/l/ms/785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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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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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l/ms/785465.html

年)2018   交通事故罪 http://s.yingle.com/l/ms/785464.html 交强险计算方式,买交强险后就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吗 http://s.yingle.com/l/ms/785463.html

 交通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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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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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中交通费如何计算,有哪些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l/ms/785460.html

 2018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 http://s.yingle.com/l/ms/785459.html

 交通事故罪立案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l/ms/785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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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交通事故无法解决上诉要经过什么程序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l/ms/785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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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方报警将伤者送医院后在接受处理期间潜逃的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逃逸 http://s.yingle.com/l/ms/785454.html

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http://s.yingle.com/l/ms/785453.html 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l/ms/785452.html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l/ms/785451.html

 关于转发山西省2018年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ms/785450.html

 交通事故的处理及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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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http://s.yingle.com/l/ms/785448.html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l/ms/785447.html

年)2018  车祸撞死人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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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罪 http://s.yingle.com/l/ms/785443.html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有什么规定(2018),如何赔 http://s.yingle.com/l/ms/785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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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项目及数字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l/ms/785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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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申请交通事故鉴定,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 http://s.yingle.com/l/ms/785434.html

 被保险人发生事故遭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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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河南省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l/ms/785432.html

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师解读与操作 http://s.yingle.com/l/ms/785431.html

 交通事故的量刑起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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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l/ms/785426.html

 全国各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l/ms/785425.html

年) 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 http://s.yingle.com/l/ms/785424.html 青岛市2018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大全 http://s.yingle.com/l/ms/785423.html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有什么程序,交通保险理赔程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ms/785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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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罪的赔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l/ms/785421.html

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如何追究责任 http://s.yingle.com/l/ms/785420.html

 事故发生后,要求索赔时该搜集保存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l/ms/785419.html

 车祸中被抛出车外的人算不算第三者 http://s.yingle.com/l/ms/785418.html

 交通事故取保候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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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赔偿,应搜集哪些有利证据 http://s.yingle.com/l/ms/785414.html

 交通事故诉讼程序知识汇总

http://s.yingle.com/l/ms/785413.html

 交通事故之后如何索赔

http://s.yingle.com/l/ms/785412.html

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常见误区——盲目私了 http://s.yingle.com/l/ms/785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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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有哪些赔偿项目,如何争取到更多的赔偿 http://s.yingle.com/l/ms/785410.html

 交通事故赔偿有哪些费用

http://s.yingle.com/l/ms/785409.html

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http://s.yingle.com/l/ms/785408.html

 2018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l/ms/785407.html

4.天水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篇四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受托银行违规办理的住房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其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六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为同一套住房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和贷款期限发放,贷后分别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

组合贷款中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3年,高层住宅不超过4年;购买二手房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收缴款书)后2年内;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借款人的住房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价款、家庭收入、偿还能力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实际可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80%,且购得与住房相同小区的车库的房款可计入购房总价款内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车库的购房款如果超出自住住房房款60%的,车库房款只能按自住住房房款的60%计入购房总价款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同时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提供抵押物价值的80%,质押物全部价值的90%;

(二)每个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均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中只有一方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3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身体健康,信用良好借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期限为1年至20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确定。一笔贷款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现房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再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二)现房抵押物的现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参照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购房总价款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确定其抵押价值。

采取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的,期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贷款发放额预交5%-15%的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指定的保证金专户,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后,保证金退付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 质押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二)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由管理中心保管。

(三)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得到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由两个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未负有住房贷款债务,也未向他人提供担保、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在岗职工。

(三)一位自然人保证人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及配偶不得申请贷款;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自然人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20年。

(四)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证人和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五章 组合贷款

第十六条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本办法以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分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各受托银行审核办理。组合贷款经批准,由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自营性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借款人及配偶均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借款人及配偶中只有一方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25万元。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业务经办网点、专业网站、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并为借款人提供网站下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等便捷服务。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并制定贷款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分设贷款受理、审核、批准岗位,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三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定具备贷款条件后,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质押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二)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购买拆迁安臵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及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易税费票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四)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五)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经济收入证明、保证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初审。审查要点为:

(一)借款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对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合法有效性,以及首付款金额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等;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审核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是否清晰。采用质押的,审核质物权属、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审核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的真实、合法性,告知借款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经借款人授权查询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中心信用档案,了解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根据《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征信管理办法》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二)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

(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一)准予贷款的,告知借款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人、受托银行、担保人、抵押人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

签订合同前,受托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毕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将贷款资金划至在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内或借款人个人资金账户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内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范围内异地购房贷款执行“先提后贷”规定,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缴存地或购房地办理贷款。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自借款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

第三十条 还款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借款人每月还款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窗口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授权受托银行每月从借款人公积金联名卡中代扣贷款本息。

(三)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扣款。

第三十一条 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实行按月等本,按季还息还款法。按月等本按季还息还款法:即借款人以每月相同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按其贷款余额计算按季偿还,计算公式为: 每月本金还款额=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每月还款利息=贷款余额×贷款利率×贷款余额占用期限

每季还款利息=本季每月还款利息累计之和

第三十二条 代扣单位应按合同(协议)约定,按时扣收借款人的应还贷款本息,在扣收贷款本息的当日,将贷款本息划入贷款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收到代扣单位反馈的扣款信息、进账单及相关单据的当日,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

第三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1年)的,借款人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并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的,按所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自营性贷款的实际金额,分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偿还组合贷款时,应同时同比例偿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逾期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告知借款人(及配偶)及其所在单位和保证人后,可用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八条 依法处分(拍卖、变卖)借款人的抵押物和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和质物拍卖及处理的有关费用;

(二)支付与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有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自营性贷款所占的份额,分别依次偿还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在清偿组合贷款本息时,所获价款若不足,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优先于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受偿;

(四)偿还保证人所代偿金额;

(五)剩余金额归抵押(质押)人所有,退还抵押(质押)人。如果抵押(质押)人死亡,退还给合法受遗赠人,无受遗赠人的,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分抵押房屋和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和保证人继续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条 借款人连续6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后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由阶段性担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后有权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处臵以获得清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负责清偿。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终止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或其他还贷义务承担人可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一)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离异后需转移所购建房产所有权的;

(二)借款人家庭收入明显下降,影响借款偿还能力,需要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使月还款额发生改变的;

(三)因抵押物灭失、动拆迁、房屋质量问题发生换房等抵押权人认可的情况;

(四)因抵押(出质)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发生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情况;

(五)因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的。

第四十二条 申请借款合同变更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二)借款合同;

(三)变更事由的证明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四十三条 在贷款偿还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的,必须经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三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依法签订变更合同;有担保保证合同的,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合同未生效前,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四十五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时,或保证人所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取得同意后,变更保证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追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将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后,由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协助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或质押)手续。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和担保合同随之终止。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贷款资产管理制度,对贷款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贷款资产应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有能力履行还款承诺,能够全额归还贷款本息。正常还款和连续逾期1—2期(含)可列入正常类贷款。

(二)关注类贷款。指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借款人出现收入下降、重大突发事件、新增其他贷款项目、还款意愿较差、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价值下降等。贷款连续逾期3期可列入关注类贷款。

(三)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贷款连续逾期4—6期(含)或发现借款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的,可列入次级类贷款。

(四)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贷款连续逾期7期(含)以上可列入可疑类贷款。

(五)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的贷款,可列入损失类贷款。

第四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完整的贷款档案,并通过贷后检查及时掌握贷款资产状况,保证贷款分类资料信息及时、真实、准确、连续、完整、合规,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信息一致。贷后检查应以贷款档案、借款人、抵押(质)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采用实地检查、访谈及信息查询等方式进行。贷后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贷后检查。

1.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家庭收入水平变化情况。

3.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4.可能发生的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等。

(二)对抵押(质)物及保证人的贷后检查。

1.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

2.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情况。

3.质押权利凭证时效性和价值变化情况。

4.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

5.其他可能影响担保有效性的情况。

贷后检查以抽查为主,可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应建立贷后检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对象、内容及检查中发现的情况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情况,应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催收逾期贷款,逾期贷款的催收覆盖面应达到100%。

(一)对逾期1期的贷款,在贷款逾期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催收。

(二)对逾期2期的贷款,通过下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

(三)对逾期3期的贷款,应上门或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网点当面催收,了解逾期原因,实地调查抵押物。

(四)对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贷款,应采取法律手段催收,及时处臵。

(五)对损失类贷款,应做好贷款坏账核销准备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做好贷款催收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五十一条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对仍无法回收的贷款应按规定进行呆账认定、核销。呆账的认定、核销应符合《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不良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法、违规造成的贷款风险或贷款损失,应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不同情节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但因受托银行未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履行职责造成的贷款风险,应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落实部门(岗位)负责贷款业务资料的收存和移交,按照“一户一档”原则收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料。相关业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存的贷款业务资料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章 违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押权人实现质押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未经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违反本办法或违反已签订的合同约定,与其他人(含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保证人权益的合同(协议),或有其他影响贷款偿还、损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利益行为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六条 签约各方对抵押物、质物的处理和保证人连带责任的承担,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或者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对挪用或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收罚息;对贷款挪用或逾期未偿还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收复利。

如果挪用和逾期两种情况并存,则只按其中额度较高, 的一种情况计收罚息和复利,不得并处。

第五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因违法违规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而事先未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处理方式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5.天水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篇五

1、借款人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新军转干部及引进的高技术人才除外)。

2、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同意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进行担保。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数额较大的其它债务或正在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

5.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为一手商品房(非二手房)。

6.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7.商业贷款还款满一年以上,原商业贷款近24期还款记录违约连续不超过两期或累计不超过四期。

贷款额度

1、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目前家庭唯一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原购总价的70%,且不超过评估价的60%,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2、家庭目前已有两套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40%;暂不向已经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单方在郑州市级缴存公积金的,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5万元,夫妻双方均在郑州市级缴存公积金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5万元。

4、具体贷款额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借款人贷款年限、家庭收入确定。贷款期限(依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年龄;

2、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男为60岁,女为55岁,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延长5年);

3、转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国家调整利率时,已放款的当年不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自动执行最新利率,已签订贷款合同未放款的执行最新利率;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办理流程

1、借款人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收入证明(2份)、户口簿、结婚证、原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余额和无逾期证明以及近24期还款明细(不足24期的,提供全部还款明细)清单2份、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向贷款初审窗口提交贷款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初审人员出具《贷款资格认定表》。

2、借款人持上述资料原件到担保业务窗口(住房公积金大厦三层17号,电话67172825)办理相关手续。

3、借款人向贷款初审窗口提交相关资料,符合贷款条件的,初审人员出具《贷款审批表》。

4、借款人持《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在贷款复审窗口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5、借款人持《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在受托银行窗口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和《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于贷款发放日次月对日开始还款。

6、借款人根据担保公司的通知,前来领取《委托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6.天水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篇六

时间:2010.0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构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委托贷款,是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本项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条 本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本项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一年以上的;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修、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费用)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借款人可用他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进行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他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80%。提供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担保的担保人须出具借款保证书。保证书须载明保证金额和时限,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和保证期间不得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担保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担保人发生变

更的,须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可用所购房产进行抵押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抵押物评估价值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人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管。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借款人夫妇双方身份证(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存储卡;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在15日内按规定程序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用他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担保的,借款人同担保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用所购房产抵押的,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十四条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并开设个人还款专户。

第十五条 以上手续办妥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款。

第六章 贷款偿还和收回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应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偿还,借款人若跨月偿还贷款本息的或逾期未还的,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须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扣划借款担

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或处置抵押物,优先抵收贷款本息。

(一)超过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3个月未偿还本息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需书面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及担保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7.天水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篇七

暂行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吉林油田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吉林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购房主要是指在松原市区内购买的自住楼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车库等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适用于在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由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委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要求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和分中心进行业务和数据的核对确认;分中心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根据委托扣款协议定期扣款。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油田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或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长期有效身份证和常住户口;

2.购买自住楼房;

3.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缴存状态为正常;

4.具有不少于30%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5.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男不超过60,女不超过55;

6.有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作为担保。抵押物也可以是借款人本次贷款所购自住住房。

7.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8.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

第八条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子女(父母)可以为其父母(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每个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次购买第二套或第三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产权共有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之和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借款人(配偶或产权共有人)贷款日期至法定退休日期月数×90%}。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大于房屋价值70%的,按房屋价值的70%核定贷款额度;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小于房屋价值70%的,按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核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了商业贷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定的信用额度减去商业贷款额度确定。

油田职工因房屋拆迁、边远住宅回迁等原因购买油田公司统一建房的,其原有房屋作价部分可以抵交首付款,原房屋作价大于首付款金额的,只对所购房屋价值与原房作价之差额部分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贷款人法定剩余退休年数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贷款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结婚证;夫妻离异后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再婚证明;

2.借款人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由婚姻登记处开具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3.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证明。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的,须提供吉林油田职工购房审批表、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吉林油田职工购房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和担保手续;

2.购买地方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和抵押手续;

3.购买油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产权证和担保手续。

4.购买地方二手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产权证。

第十五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评估、担保、抵押登记,由此所产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评估、担保、抵押登记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吉林油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经分中心审批准予贷款的,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委托银行依据贷款发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借款人、分中心和委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扣款协议后,分中心用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只须年底签字确认当年还款金额即可。

第二十条借款人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可以申请支取借款人截止购房日期上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自筹资金,支取额度以不超过本人购房现金付款额为限。需要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保留至少12个月余额。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如果申请商业贷款后未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年末可凭借款合同与银行的还款证明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取金额不超过银行的还款证明所记载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可以用现金提前偿还贷款,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实际贷款占用时间计算贷款本息。偿还贷款后贷款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分中心与委托银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委托银行在处置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银行和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五)违反与委托银行和分中心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8.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篇八

今年10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将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订出了实施细则。

以xx为例,她的父母在河南省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二老想在南宁购买一套住房,希望在退休后能跟女儿生活在同一个城市。那么,她的父母能够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不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缴交,但是想在南宁这座城市购房,有购房需求需要贷款,就可以来南宁公积金中心贷款,从现在开始都可以办理了。

据介绍,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均为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广西的公积金异地贷款不再受限于北部湾经济区。

异地贷款要按购房地政策执行

尹茜的父母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按照当地的.政策,购房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75万元的贷款,但如果决定在南宁市购房,并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该按照南宁市最高贷款额是60万的标准申请贷款。

跨省贷款要增加一份申请材料,据介绍,异地贷款业务的程序基本上和当地的职工办理的流程差不多,首先是准备个人材料、购房材料等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然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接着向缴存地中心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待审批通过后,就可以顺利的办理住房贷款。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唯一的不同就是要到原来的缴交地开具一些缴交的证明,我们才能根据他缴交的情况来核定贷款的条件是不是符合,时间可能稍长一些,多出一两天的时间。

跨省合作及时了解贷款人信息

据介绍,异地发放公积金贷款存在异地管理问题,风险控制比本地职工贷款要难一些,跨省跨部门,这就需要相互间的合作不断完善。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9.天水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篇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委字[2006]5号)出台后,对促进我市住房消费,解决和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求,拉动我市经济增长,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在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获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凡在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获12个月 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同时或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整年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三、吉林省九市(州)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应按照《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30年,但原则上不利超过借款人自申请贷款金额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级贷审会确定。

10.天水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篇十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个人,可选择一种方式,(见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提前结清原在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达到将原在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目的。

一,申请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及担保人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在申请

借款前三个月无停欠缴记录。

2,借款人员银行贷款用于购买长沙地区范围内的住房,且还款记录良好,元按揭银行对借

款人提前还款无异议。

3,借款人为员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4,符合个人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贷款金额:不超过原银行贷款的剩余本金,且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抵押房屋评勘价值两者之抵值的70%

1,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两套住房,再申请银行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房价贷款70%或剩余本金之抵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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