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服务合同范本

2024-12-16

出境旅游服务合同范本(精选12篇)

1.出境旅游服务合同范本 篇一

甲方:________旅行社(或公司)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团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 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 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

2.出境旅游服务合同范本 篇二

旅游合同目前在我国属无名合同, 对于旅游合同的规范主要采取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前提下, 以类推适用分则相关条款的方法加以调整。但旅游合同不同于其他的普通合同, 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 就旅游而言, 旅游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上的消费, 旅游的目的主要就是获取精神上的享受, 满足精神上的愉悦感, 丰富精神世界的各种需求, 而精神享受则主要是通过旅游审美愉悦所取得。因此, 可以说旅游是享受快乐、分享大自然赋予的艺术之美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要满足精神上的需求, 获取最大的愉悦。其次, 旅游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其标的是旅行社组织的各式各样的旅游设施和旅游项目, 为旅游者提供全部服务来满足他们旅游活动的各项需求, 也就是旅游产品。对于旅游者而言, 其旅游所希望的就是能体验旅游所带来的愉悦, 满足精神的享受。然而, 旅游合同标的却没有一致的界定准则, 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它的外在表现并不需要物质作为介体, 而是通过抽象的精神思维模式所体现, 是一种无形的服务性产品。对于旅游目的也很难用言语文字进行表达和界定。最后, 旅游合同中的旅游产品信息具有非对称性。旅游产品的设计都是由旅行社来完成的, 因此, 旅行社对旅游产品有绝对的信息, 而旅游者对该旅游产品的了解只是通过旅行社的介绍得知, 因此并不是很不了解或者只是简单了解。因此旅行社一方拥有充分的信息, 旅游者则不拥有或者只拥有少量的信息, 这就导致了信息掌握不对称性的产生。此时, 旅行社作为强势一方更应当保障其履行义务的充分性, 而旅游者作为弱势一方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此可见, 旅游合同的实质是旅游者为了获得特定的精神利益, 而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就旅游相关事项的设立, 变更而制定的协议, 并向旅游营业人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因此, 对旅游者精神健康的保护比起其他一般消费者具有更深远的意义。所以, 旅游立法需要充分考虑旅游合同规范与合同法统一规范的关系, 既针对旅游合同的特殊性, 又体现统一合同法的普遍原则;充分考虑旅游合同的特殊性, 将旅游合同有名化。

二、旅游合同的性质

在旅游合同中, 旅游营业人负有多种给付义务, 如旅游路线设计、旅游时间安排、旅游保障 (包括食宿、车辆保障、导游等) 等, 然而, 这些服务, 旅游营业人一般不会亲自提供, 而是通过相关的提供者如酒店宾馆、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提供, 无形中增加了旅游合同的复杂性。这就导致了对旅游合同法律性质的问题分歧的出现。对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 从不同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理论界一直分歧很大, 学者中有委任合同说、行纪说、居间说、承揽合同说、混合说等观点。

委任合同说认为, 旅游合同是一个委任合同, 因为, 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营业人员是在受旅游者委托的情况下为其处理事务, 代理订立合同, 为旅游者设计旅游行程, 代为寻觅有关给付提供者。而委托合同要求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并且负有报告义务, 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 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 还要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但很明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 旅行社根本无须向旅游者报告事务执行的情况, 旅游过程中各项活动基本上都是由旅游营业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行安排, 并不受旅游者指示的约束。在旅游结束后, 旅游营业人也没有将其所支出经费的详细内容、账目向旅游者报告的义务。此外, 委托合同里没有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这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相当不利。因此笔者认为委任合同说并不合理。

行纪说则认为旅游营业人只是作为旅游者与实际给付人之间的中介, 使双方能够进行交易, 因此认为旅游合同为行纪合同。这种观点将旅游中的各个环节独立出来, 并不符合包价旅游的实质。而且行纪合同的事务多为从事贸易活动, 这点也与旅游合同的性质不符。

居间合同说主张, 由于旅游合同所包含的大部分服务都需要通过他人提供, 因此包价旅游组织者的营业活动, 是居间斡旋订立合同, 赚取报酬。[1]但实际上, 旅游合同和居间合同是有很大差别的。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没有介入权, 居间人只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居中斡旋, 传达双方意思, 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如果认定旅游合同为居间合同, 那么旅游组织者就是居间人。但在旅游合同中, 旅游营业人是以自己名义直接与提供旅游服务的其他主体订立合同, 同时又以自己名义向旅游者提供服务, 旅行社的地位应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 而不是居间人。因此居间合同说也显得有些牵强。

承揽合同说认为, 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所负担的是提出整体给付, 负责使旅游者圆满完成既定旅游以取得报酬。在承揽合同中, 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 即使承揽人将部分辅助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这些人也只能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而且承揽合同注重给付效果, 对于旅游合同履行效果的重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因此承揽说受到了不少人的青睐。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认为, 旅游为一种综合服务的承揽契约, 主要由运送、导游、住宿、餐饮、保险及其他相关手续之代办所组成。[2]学者林信和也认为, “旅游契约以其性质为特种之承揽。”皆认为旅游合同的性质为承揽。”[3]王利明教授也主张承揽说, 其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1651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4]

但是旅游合同与承揽合同仍有许多不同之处:首先, 旅游合同中的旅游给付, 是就旅游给付的整体而言, 具体包括证照代办、交通运输、食宿安排、导游等。其给付形式具有整体性, 给付内容具有无形性, 是以无形的旅游服务为主。而承揽合同中的工作则主要以有体物为主。其次, 承揽合同通常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而旅游经营者选任和变更给付提供人都不必征求旅游者的意见。承揽合同还要求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工作, 定作人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而在旅游合同中, 旅游营业人没有义务听从旅游者的指示。第三,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一般在承揽人工作完成之后才支付报酬, 而在旅游合同中, 旅游营业人一般都要求旅游者在旅游开始前支付旅游费用。

混合合同说认为, 旅游合同的旅游给付具有多样性, 包括整体筹划、准备、申请护照以及办理有关旅行手续、运输、住宿、餐饮及导游, 而这些都可以根据民法分别归入其他典型合同, 如委托、代理、旅客运输、买卖、租赁、承揽等, 因此有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是类型结合的混合合同。关于混合合同说, 学者黄越钦认为, 旅游契约由数项法律关系综合而成, 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5]王泽鉴先生提出, “鉴于旅行给付具有包括运送、住宿、餐饮、导游、参观项目等内容, 在台湾现行法上似可将旅行契约定性为类型结合的混合契约。”[6]

三、结论

综上所述, 旅游合同是一种兼具代理、行纪、居间、承揽等多种性质的合同, 笔者认为, 将它归类到任何一种传统征, 如合同性质特殊, 权利义务内容独特, 有着自己独有的运行方式, 合同的给付要求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满足, 这些都使旅游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而成为一种全新的合同类型。[7]从各国的立法实例上可以看出, 德国民法典将旅游合同认定为“类似承揽之契约”。而日本的标准旅游约款将旅游合同当做一种独特的无名合同。可见, 德国与日本, 也没有将旅游合同归类为任何一种传统合同中。因此, 笔者认为, 我国有必要从立法上对旅游合同进行直接规制, 使旅游合同典型化、有名化。这是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也是我国立法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 更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黄茂荣.台湾民法债编部分修正条文要论 (债各部分) [J].法令月刊, 50卷 (5) 382.

[3]林信和.民法债编一九九九年修正之评论[J].华冈法萃, 1999 (12) 89.

[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5]黄越钦.旅游纠纷之法律剖析, 转引自上林信和文.

[6]王泽鉴.定型旅游契约的司法控制[C]//:.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 旅游合同 违约责任 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一、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旅游合同发生违约时违约方的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当发生旅游违约纠纷时,都是参照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但并不是每一种都适用于旅游合同。笔者对这几种方式进行分析:

合同的实际履行,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但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并不适用于旅游合同违约,这主要是因为旅游合同如果出现违约,双方采取补救措施最常见的方式赔偿损失。由于旅游者选择一家旅行社主要是基于对这家旅行社的信任,如果违约的出现是因为工作人员的服务出现了瑕疵,那么旅游者已经对此次旅游活动失去了兴趣,他会认为旅游合同实际履行已经达不到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解除,即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滅的一种法律行为。然而实践中,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时应谨慎,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使作为守约方的旅游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即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这里的损失,应包括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但目前合同法仅就财产性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予以规定。

支付合同违约金、定金。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定金,既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与定金作为两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守约方享有选择权,但不能同时并用。而且在旅游合同中,不宜约定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常用于价款一次支付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等。定金在旅游合同中主要体现在旅游预订合同中,常表现为同意参加旅游团而预先支付定金。因为旅游合同签订后,按照行业惯例都是旅游者交付旅游费用后才进行旅游活动,所以此时交付的定金常变为旅游费用的一部分而失去作用。

二、完善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

首先,建立旅游合同违约非财产性损害的赔偿制度。其一,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应包括:旅游者有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旅游营业人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旅游者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与旅行社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民法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体标准如下:旅行社违约程度的大小;违约的行为方式等具体细节;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的严重程度;旅行社的获利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职业责任保险,即以当事人精神受到损害,并以法院受理判获赔偿后构成的一种保险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同时合理地分担服务业从业者的负担,从而保证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其四,建立旅游者旅游时间浪费请求权制度。

其次,完善监管机制。第一、加大对旅游企业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宣传、旅游服务与旅游合同货不对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行业的正常秩序;第二,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管,旅行社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中,对服务内容及标准要具体化,避免双方矛盾的发生和激化。特别是针对当前旅游投诉中反映出的合同约定模糊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问题,积极完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对企业涉嫌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霸王条款”等予以清理,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行业加强自律;第五、加强多元化社会监督。扩大监督途径,实现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的有效延伸,从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向行业自查、互查、游客反馈、媒体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等多渠道监督方式并举转变。例如招募 “眼线”全程监督旅游营业人履行合同过程。如果在旅行过程中卧底游客发现旅行社有违约行为,返程后将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把问题向旅游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4.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篇四

乙方:-(组团旅行社)24小时联系电话:-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1.内容

团号-

姓名-性别-年龄-

境外共计-晚-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出发、返回地点、时间-

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表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②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③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④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①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②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③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④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②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③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④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甲、乙

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5.出境旅游电子合同 篇五

第一部分 特别告知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游经营者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游经营者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团的旅游经营者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办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游经营者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因旅游经营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

(1)旅游经营者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经营者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经营者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经营者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旅游经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仍由旅游经营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整个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受到损害;在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出面交涉,并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游经营者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游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发生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游经营者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游经营者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旅游经营者已办理的护照手续费用、出境审核证成本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七)旅游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游经营者组织的行前说明会。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九)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外币不得超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人民币不得超过6000元。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询与投诉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组团旅游经营者)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6.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一)内容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人数_________

团号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行程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费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7.违反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初探 篇七

一、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要性分析

(一) 违反旅游合同给旅游者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

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即使旅游营业人提供的所有旅游服务和硬件条件完全符合旅游合同的规定也有可能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如:旅游团中有一位身患传染性黄疸性肝炎的旅游者, 同团旅游者陷于恐慌, 人人自危。上旅游车, 吃饭时争相远离, 甚至为抢座位发生口角、打架。本来高高兴兴的游山玩水看风景, 现在却变成了花钱买罪受。一次本该愉快的出境游竟成了“死神陪伴的旅行”, 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可见一斑。

(二) 旅游者精神损害以财产形式弥补的可能性

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就是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和对加害人的惩罚。而旅游的本质就是实现旅游者精神上的满足和享受。只要确有精神损害发生, 不论是由侵仅造成的, 还是由违约造成的, 都应得到补偿, 这样能更全面地保护受害者利益。否认违约产生精神损失, 拒绝赔偿将导致对受害者痛苦明显的法律冷漠与社会冷漠;在一个经济社会里, 金钱具有很高的价值判断标准, 被广泛用来衡量和确定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价值。如果一个社会承诺保护人的身心健康, 则必须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虽然金钱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 但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享受, 还可以恢复受害人自身的价值感。在此情况下, 金钱是可以采用的使受害人得到满足的最好的方法之一。

(三) 惩罚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 规范旅游市场

违约责任的功能在于补偿非违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人的违约行为和鼓励交易, 旅游合同也不例外。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发生旅游质量问题的, 仅仅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而由于损失赔偿仅仅局限于经济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旅行社所谓的“效率违约”就不足为奇了。这样的损害赔偿显然不能真正惩罚违约的旅行社, 也不能实现鼓励交易的目的。

二、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尽管对违反旅游合同的行为必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但并非所有所有的精神损害都必须进行赔偿, 法律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否则容易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用而走向其初衷的反面。笔者以为, 旅游营业人违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旅游营业人有违约行为, 该违约行为造成了旅游者严重的精神损害, 违约行为和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旅游营业人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一) 旅游营业人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形态有: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和拒绝履行。笔者以为, 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 包括:旅游期限到来前, 旅游营业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旅游活动无法成行的违约行为;在旅游途中旅游营业人不按照旅游行程的安排随意更改行程, 降低旅游服务的档次的行为等等。当然, 旅游服务项目提供者不按照旅游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总之, 只要旅游营业人未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旅游合同, 就认为旅游营业人有违约行为, 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根本未履行和旅游服务提供有缺陷或瑕疵两种情况。

(二) 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旅游者的严重的精神损害

旅游营业人的违约造成旅游者的精神痛苦并不必然导致旅游营业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曾世雄先生在《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一书中指出:“非财产上之损害, 以生理上或心理上之反映所涵盖范围之广狭, 可酌分为最广义、广义及狭义三种。最广义之非财产上损害, 泛指一切损害, 但不带动财产之减少或应增加而不增加者。因此, 最广义之非财产上损害, 除包括生理或心理上之痛苦外, 尚包括比较低层次之不快或不适。……广义之非财产上之损害, 则泛指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痛苦, 但不包括比较低层次之不快或不适。以广义时, 所着重者乃逻辑上之归类, 诸凡不涉及财产之减少或应增加而不增加, 所感受之痛苦, 均应是认之。然以损害赔偿法对于非财产上之损害另有规定, 广义之非财产上之损害中仅其中符合损害赔偿法规定要件部分, 方能获得赔偿, 该可获得赔偿之部分, 即狭义之非财产上之损害。”

根据法律不问小事的原则, 并非每一宗由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案件中的旅游者都能获得赔偿;也就是说, 如果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很小, 旅游者将不能获得赔偿。在英国, 只有当精神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 即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不仅会导致精神伤害, 而且会导致比在普通案件里更深一层的精神伤害, 即超过最低限制水平的伤害时, 才能获得赔偿。学者宁红丽认为, 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主要是:第一, 因旅行社不完全给付造成旅客人格权受损的, 旅客可以请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如旅行社办理出国证照不合格或者根本怠于办理出国证照, 导致旅客在旅游地人身权受损害的;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客遭受人身伤害;运输、住宿、餐饮给付有瑕疵导致旅客身体健康权受损害的, 旅客可以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二, 旅行社不完全履行义务没有造成旅客的法定人格权受损, 但导致合同目的严重不达的, 旅客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合同目的的严重不达就是旅游营业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 本身这一判断标准就有很强的主观因素, 必须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完全可以从一个理性人的角度, 按照常识来进行有效地判断。

(三) 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和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首先, 旅游营业人完全可以预见其违约行为必然会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精神烦恼和痛苦是由被告契约不履行的行为所导致, 这是判决赔偿的先决条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 对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例外主要有三种类型: (1) 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 (2) 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摆脱痛苦和烦恼; (3) 由于身体上的不便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显然, 在旅游合同中, 旅游者是为了快乐的享受才订立旅游合同的, 旅游营业人完全可以预见其不履行或者不恰当履行行为给旅游者带来的精神损害。其次, 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和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约与精神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是认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也是衡量赔偿范时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换句话说, 因果关系的前一个作用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问题, 而第二个作用是因果关系的衍生功能, 在认定构成违约精神损害之后帮助确定赔偿范围。如果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不是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的主要原因, 可不予赔偿。

(四) 旅游营业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旅游营业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旅游营业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 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损害不易把握, 为了防止侵害方负担过重或受害方滥用诉权,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以违约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旅游合同的履行要受到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 让旅游营业人承担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显然不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旅游营业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也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旅游营业人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合同, 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自不待言。而在旅游营业人有过失的情况下, 笔者以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是旅游营业人有重大过失。如:因为旅游营业人疏于挑选合格的旅游饭店, 饭店硬件和软件设备奇差无比, 旅游者精神严重受损, 显然可以要求旅游营业人赔偿精神损失。但假如旅游者挑选了合格的旅游饭店, 但由于具体的旅游服务人员素质差, 旅游服务的瑕疵显然不是旅游营业人能够预见的, 对旅游者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 如果规定旅游营业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似乎很不合理, 一方面加大了旅游营业人的负担, 另一方面也起不到违约责任的制裁作用。

三、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

(一) 利益衡量的原则

在旅游合同中要保护旅游者的旅游乐趣, 同时也要保障旅游营业人的经济利益, 二者不可偏废。所以, 学者刘劲柳认为, 在考虑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要兼顾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在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旅游乐趣受到干扰时, 能够在一定的情况下得到赔偿;二是, 正确分配交易风险, 合理维护旅游营业人的利益,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笔者以为, 我国的旅游市场正在逐步成熟和完善, 旅游者的人数激增, 旅游乐趣应该得到保障。但也应该考虑到我国的旅游行业尽管市场繁荣, 但却是一个微利行业, 旅游营业人承受风险能力较差, 旅游营业人往往缺乏对旅游服务项目提供者必要的影响力等等事实, 衡量双方的利益,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限制, 促进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二) 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

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表格定额赔偿法、按日赔偿法、限定最高额赔偿法、分类计算赔偿法和自由心证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既要有统一的参考标准, 又要兼顾违约人和受损害当事人的个体差异, 赋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违反旅游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旅游营业人的不完全给付造成旅客人格权受损的, 旅游者可以选择让旅游营业人承担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时, 旅游营业人必须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责任。而在旅游营业人违约未造成旅游者人格权损害的情形下, 旅游营业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比照该规定, 考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摘要:因旅游营业人违反旅游合同引起的精神损害, 旅游者有权获得赔偿。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旅游营业人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造成了旅游者严重的精神损害, 违约行为和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旅游营业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的确定要遵循利益衡量的原则。

关键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利益衡量原则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宁红丽.旅游合同研究[A].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 (第22卷) [C].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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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劲柳.旅游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5].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6].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M].1989.

[7].王利明.民法 (第4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8.论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篇八

关键词: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近些年,随着我国旅游的“井喷”式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游客的出游方式上,大多数人们选择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跟团出行。从而在游客和旅行社之间产生了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此同时,旅游过程中的摩擦纠纷也不可避免的增多。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旅游合同尚属于无名合同之列。司法实践中主要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法规与规章。但是面对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带来的诸如旅游费用、餐饮标准、住宿条件、行程安排等层出不穷的旅游纠纷。现行法律的行政法规也显得苍白无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追求的是一种享受生活放松心情的目的,在旅游过程中诸如此类问题的发生破坏的是旅游者的精神享受。

二、案情分析

下面我们从“王某等诉假日旅行社旅游合同案”来具体分析:

案情:2003年8月15日,张某与被告某日旅行社达成去山东省某市旅游的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交纳了旅游团费。旅游途中,旅游车在山东济宁的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山东省济宁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租用的豫大型客车司机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等32名乘客对该事故不负责任。张某的妻子王某、父张某民、母李某作为原告诉称:被告在组织张某旅游途中,没有保障张某人身及生命安全,致使张某死亡,三原告作为张某的近亲属在处理张晨丧葬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且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打击,故诉某市人民法院,请求由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其他支出共计175794元,另外要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张某与被告签订的《河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张某向被告交纳旅游团费,被告提供旅游服务。张某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团费,被告应向张某提供住宿、餐饮、旅客运输等服务。被告在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的过程中,未保障张某的生命安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旅游合同的违约造成精神损害是事实存在的,而且当事人主张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也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旅游本身具有精神价值,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游者提供的精神需求,但是,当事人依据任意的违约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概而论地支持这些请求,必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旅游业者的责任被过度扩大,这会阻碍旅游业的发展和我国司法的进步。对旅游业者违约行为进行定性,只有旅游业者发生做出的违约行为,旅游者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的违约应包括:①旅游营业人异地甩团导致严重后果;②旅游标准完全被更改,使旅游者目的落空或者完全无法享受旅游乐趣;③旅游营业人与给付提供人合谋欺诈或者旅游营业人对给付提供人进行欺诈有严重过失;④旅游营业人不履行附随义务的行为恶劣而使旅游者无法享受到旅游乐趣等。

三、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适用于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仅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因此,如果在旅游合同适用侵权责任,旅行社可以以运输,食宿等引发的纠纷不承担责任。这就导致旅游者无法向旅行社要求赔偿。被害人对于加害人的故意过失应负举证责任。旅游纠纷中适用侵权责任,处于弱势地位的游客在举证方面有着巨大的压力,难以得到相关的证据。

基于上述所述,在我国旅游合同中确立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显得极有必要。台湾地区民法已经承认了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我国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四、我国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带来的旅游合同纠纷对于我国加强对此类纠纷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的要求越来越高,将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外显然无法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因此,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十分有必要的。

9.浙江省旅游合同(国内旅游) 篇九

2浙江省旅游合同(国内旅游)

浙 江 省 旅 游 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旅游合同(国内旅游)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旅游。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具有委托书。

六、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七、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日游,共 晚 天。自年月日地点出发至年月日地点结束。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人,总金额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年月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年月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

2、住宿饭店标准。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 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每人元)、(每人元)、(每人元)、(每人元)、(每人元)、(每人元)、(每人元)、(每人元)、(每人元)、(每人元)、(每人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日交给甲方。

7、导游服务内容包括:

(1);

(2);

(3)。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有关材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

《旅游行程》

团号

导游姓名导游证号码联系电话

第一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第二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第三天:(月日)出发地点

10.旅游大巴租赁合同 篇十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 话:

传真: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车型为:_____旅游大巴_____座_____辆,带司机租给承租方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二、承租方租用的旅游大巴只限于接送客人使用、承租方只有调度、使用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和公司负责、所用油费、路费、停车费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对承租方提供的车辆应保障车况良好,所提供的车辆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后,准时交付承租方使用。

三、若因司机或其它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承租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协调处理,出租方购买了车辆意外保险,按车辆意外保险相关条例进行赔偿,承租方应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四、出租方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起,将所租旅游大巴车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车辆行驶路线,时间安排如下。

出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所提供的车辆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后,准时交付承租方使用,根据平等互利若因延误造成承租方的损失,由出租方负责赔偿给承租方¥:________元人民币、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出租方承担。如承租方在使用期悔约、若因延误造成出租方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给出租方¥:_________元人民币,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六、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_________元(人民币)做为租车订金、租期满后退还订金。

七、租车租金为一次性结算、_____天租车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

八、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和承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出租方盖章并签名生效:承租方盖章并签名生

效: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租用营业大客车,双方同意在顾及安全及权益的原则下,议定合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租用乙方营业大客车______辆,车号及车龄为:(车龄须在五年之内)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签约时未能确定,至少应于活动前三日将用车资料寄送或传真至学校)

二、租用时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时______分止。

三、行程及停留地点:自本校校门口启程(:)→______ → 回本校校门口止( : )。

四、租金:甲方应付给乙方租金每辆新台币______元整,共租______辆,合计新台币______元整。

五、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乙方所提供之车辆,须为该公司所有之车辆,并经交通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保养良好、安全可靠,且车龄在五年之内;乙方如无法供应全数车辆,而需调用他行车辆时,须先征得甲方同意,其车龄及车况应与本合约所定之条件相同,驾驶并应与领队老师配合。本项约定如有不实,其产生之各项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担任驾驶人员必须身心健康、持有职业大客车之驾驶执照,活动当天驾驶员应衣着整齐,避免在学生面前抽烟、嚼槟榔、说粗话等行为,并严禁酗酒、滋事等事宜,行程途中不可开快车、赶时间、不当超车,且注意学生上下车之安全,配合领队教师指挥。

八、乙方应于用车当天出发前做好车辆保养工作,并提供每辆车之车辆安全检核表(如附件),会请校方人员共同检查确认。为确保行车安全,该表填写如有不实,其产生之各项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九、延期用车:甲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要求乙方延期出车,延期使用之日经双方协议后另行履行之。

(一)因天候因素无法实施校外教学时。

(二)其它不可抗拒情形致使无法实施校外教学时。

十、解除合约: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得随时解除本合约,如乙方已载运甲方乘客,乙方应负责将甲方所乘乙方车辆之乘客载运回原出发点,除以本项合约租金之百分之十做为赔偿外,另由甲方按情节损失提出必要之赔偿,乙方不得拒绝。

(一)乙方未能如期供应车辆,或所提供之车辆数目不足,或车辆状况不符合约条件。

(二)乙方所提供之车辆,未能按时在指定时间内到达且逾时过久,致使行程严重耽搁。

(三)乙方所提供之车辆驾驶员态度恶劣,或有不听指挥、酗酒、滋事等行为。

(四)车辆中途故障无法立即修复,且无法立即调派接驳或替代交通工具情形。

十一、保险、赔偿与罚则:

(一)乙方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车辆第三责任险及乘客旅游保险,并提出有关证明文件。

(二)如发生因车辆而引起之意外事故,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或负责向投保之公司按乘客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赔偿。

(三)乙方所提供之车辆,未能按时依约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等候时,每车每逾______分钟,扣罚新台币______元整,如逾时______分钟以上致使行程严重耽搁,甲方得视状况提出解除合约,并依本合约第十条有关解除合约之条文协议赔偿,乙方不得拒绝。

十二、订约时,乙方应提供该公司相关合法证件、最新缴税、票据记录。

十三、本合约自签约起生效,至用车完毕无意外事故发生,结清租金后失效。

十四、本合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十五、本合约如有其它附加事项,经双方协议后得于本条款后另行加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11.谈旅游服务员服务中的情感 篇十一

[关键词]旅游消费旅游服务情感

旅游就是人们为了满足某种精神和物质需要,离开常住地到异国他乡作短暂停留,把自己在定居地挣到的钱拿到旅游地去消费,并希望自己在消费的过程中得到心灵的满足。

做为旅游服务员,要通过自己的服务满足客人合理需求,使得客人能高兴的、自愿的多消费,以此来增加企业的效益,甚至是地方的经济。

一、旅游服务是情感服务

旅游服务是情感服务,从服务规范的制定及服务中规范以外的事情的处理,都需要投入情感,可以说旅游行业离开情感谈不到服务。

1.在制定规范时既要根据客人的需要又要体现人文关怀,比如宾馆住宿的布草更换,短期住客要一客一换一消毒,长期住客最长不超过1周一换一消毒,这主要考虑的是客人安全需要和宾馆的服务档次;总台接待中,从客人决定入住算起到办完住宿手续,把钥匙交给客人止,时间不许超过3分钟,为的是减少客人等待时间,使得客人能尽快进房间休息。

2.有很多服务规范不到的事情发生。这些事情的解决,更要求服务员以积极的态度,热情的服务面对游客。例证1:用餐,有一支中国旅游团队坐船赴韩国旅游,由于途中又是看海,又是看日出没有休息好,登陆后坐车游玩时,有几人身体欠佳,出现晕车、呕吐症状,对团队的规定餐没有食欲,想吃碗面,韩方导游不予理睬。试想如果韩方导游非常体谅客人,马上安排特殊用餐,一碗热汤面既让游客得到了人文关怀又不增加多少成本,甚至稍微变通一下根本就不增加成本。在这件事情的服务上,韩国导游没有站在游客的需求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在情感投入上有瑕疵。直接后果,这几个晕车的人游玩的不快乐,不会再次前往韩国,甚至影响他的亲戚和朋友前往。

所以,旅游服务员,服务中遇到规范以外的事情发生,应给予特别的关心、帮助。要体谅客人,凭借自己的服务技能,根据客人要求用心去做事,以热情、真诚的态度服务客人。

二、旅游服务离开情感谈不到服务

例证说明:

例证2:“您好,欢迎光临!”这句迎宾规范术语,当你用甜美的语言、面带微笑、前倾身姿示意说:您好,欢迎光临!那游客就会感受到你对他的尊重,你对他欢迎的诚意。如果不这样做,你只说这句规范语句,缺乏情感,你的服务是机械的,游客就感受不到你的欢迎。

例证3:住客服务——服务员迎接新客人,笔者制定的服务程序是:当客人来到你的面前,服务员要起身、微笑、问候客人,接过住宿登记单,读出房间号,走在客人左前方,引领客人到房间,为客人沏杯茶,站在门口为客人介绍房间的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以及澡水的供应情况,最后退出房间把房门带上。这套程序对大多数客人来讲都能满意,尤其中老年人,出门休息不好,体力不支,容易疲劳,得到这样服务,会感觉很贴心。而对一些常出门的青年伴侣就不适用,因为他们一切都可以自己料理,本想进门亲热,服务员照程序服务就显得搅扰,他会嫌你口罗嗦,希望你快些离开房间。这时的服务员应根据客人需求尽量减少在房间停留时间。

例证4:住客洗浴,一对游客洗“鸳鸯”浴,由于掉下的头发堵塞地漏,造成澡水外溢到房间,游客沐浴后发现房间中澡水,心中不快,喊来服务员一痛指责。服务员不悦,回敬客人一句:“地漏堵了水流还开这么大”,客人立刻暴跳如雷,到处投诉。试想如果服务员体谅客人的不快,不计较客人的指责,安抚客人,并且迅速收拾好房间,也就不会使问题升级。既维护了客人又维护了宾馆酒店的声誉。

通过以上几个例证就可以看出,旅游服务工作要讲心灵的沟通,情感的交流,离开情感谈不到服务。

三、旅游服务员应具备的情感

1.要有良好的情感

服务员良好的情感,指能够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文明。服务员具有良好的情感是做好服务工作的基础。否则,对客人的求助,会认为是一种打扰。如例证4中的服务员,如果她具备了良好的情感就不会这样处理问题,服务员应认识到:A.你的情绪情感与游客的情绪情感是互动的;B.客人的语言、行为不都是礼貌的,客人的要求也不都是合理的。

所以,在服务工作中,服务员应关心体贴游客,不计较游客不美的语言,不好的态度,不计较个别游客无理的要求,一切为游客着想,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客人总是对的”。

2.要有深厚的情感

深厚的情感是指与真正的理想、信念、观点、人生观紧密相联系的情感。它是一个情感高尚性的表示。服务员在工作中的热情不是凭偶发性的,对游客的热情也不是一时的冲动,他的热情应是永恒的,很自然的流露出来。像以上4个例证中,如果旅游服务员不具有深厚的情感,服务的热情就不能稳定在高质量的水平上,就会出现例证1、例证4的处理方式。

3.要有稳定而持久的情感

是指服务员要把积极的情感稳定而持久地控制在工作的热情上;控制在为游客服务上;对工作热情的态度要始终如一。

旅游服务的情緒情感含量极高,以至被称为“情绪行业”。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随时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刺激,而人的需要又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此,旅游服务员要细心观察旅游者的情绪变化,主动引导他们的情绪向积极方向发展,并利用情绪对旅游者行为的影响作用,协调旅游者与各方面的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心理气氛,达到旅游服务的最佳境界。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本精神的回归,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心灵的充实,这就要求旅游服务员在接待服务过程中,关注游客旅游消费的情感需求,激活心灵,通过各种沟通手段,让游客在消费中获得心灵满足,帮助旅游者构造美好的经历。

总之,旅游业不像其他经济行业(工业、农业、交通业,等等)那样,构成专门的经济行业,不可能严格地从质量上和数量上把旅游经济作为独立的整体加以规定。它的质量保证要靠旅游服务员的恒久热情和高质量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孙喜林:《旅游心理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发行,2005.8

[2]斯烙博丹·翁科维奇著:《旅游经济学》.贝尔格莱德当代行政出版社,2002

[3]赵常华:《旅游概论》.旅游教育出版社,2003.72003.7

12.出境旅游服务合同范本 篇十二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旅游成为了当代人们缓解压力的首要选择。出行人数的与日俱增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升, 越来越多的旅游纠纷案件进入司法领域。我国《合同法》未对旅游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适用的难点和争议点问题, 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之一。

事实上, 2010年11月1日起在我国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否定旅游者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但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旅游活动的本质, 旅游合同违约情形下旅游者精神利益损失理应得到救济。令人遗憾的是, 关于旅游合同违约之诉中旅游者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诉求, 在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中并没有给以明确的规定。

旅游合同具有什么本质特征而备受关注?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文将逐一展开论述。

二、旅游合同的特质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具有其本质规定性所在, 旅游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 也具有其凸显的特质。但是, 旅游合同的内涵究竟该如何进行界定, 各国学者可谓是众说纷纭, 各有所长。《德国民法典》对于旅游合同的主体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旅游者和旅游举办人、全部旅游给付。《布鲁塞尔国际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中规定, 旅游合同是指由中间人负责承办的旅行契约。

在国内, 学术界对旅游合同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是认为旅游合同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 前者所包含的范围广泛, 不仅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而且还涵盖旅行社与他人之间订立的诸如客运, 租赁等合同。后者仅指旅游者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 旅行社为其提供旅游服务。从其定义上看, 旅游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较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但是, 从更深的角度进行探究和剖析, 旅游合同的特质便一目了然。

对于一般的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而言, 其订立的目的很明晰, 即最大化的追求个人财富的增长。“要想获得最大的利益, 就必须甘愿冒更大的风险”这一法律谚语, 很好的印证了在签订商事与民事合同之时, 应假定当事人具有承担未知风险的义务。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便是旅游合同, 它是以提供个人精神层面的享受已到达精神世界的愉悦为合同宗旨的。这也便是旅游合同的特质之所在, 如果要求旅游者在签订合同之时, 也必须承受未知因素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那么, 很显然, 这样的要求和订立合同的初衷和目的是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 旅游合同的这种特质, 便决定了旅游者在提起违约之诉时诉求的特殊性———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是有理由得到支持的。

三、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 旅行社具有严重违约行为

一项诉求会被法官所支持, 背后总会有一定的法律作为支柱的。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操作中, 如果旅游者提起旅游纠纷之诉, 一方面它产生的最为关键的前提条件便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另一方面, 旅游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 因为没有损害的行为就不会有权利的救济发生之必要。事实上, 这种因违约产生的精神损害大致可以被归纳为两类:第一类在旅游的过程中,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 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对旅游者所引发的安全事故, 如为其安排的餐饮不健康、酒店不安全等。第二类是旅行社在履行合同时, 间接的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 导致旅游目的严重不达, 如擅自更改旅行时间与地点、旅游者在异地被警方扣押等。

(二) 旅游者遭受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每一个违约案件中, 只要旅游者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原告均可获得赔偿。如果违约人造成了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 但这种后果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在一个合理正常人所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的, 那么此时可以考虑对于违约人的赔偿责任不予以法律上的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必须给旅游者造成了精神损害后果, 并且这种损害后果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其实, 旅行社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旅游者不同程度的情感伤害。为此, 区分正常的情感伤害与具有法律层面上的伤害, 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只有后者才是法律要救济的对象。试想, 如果司法者连正常的情感也需要对之采取法律救济的话, 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滥诉的发生, 甚至是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 值得注意的是, 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要达到严重的程度, 否则, 便无从适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至于严重的程度, 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问题给以详尽的说明。

(三) 旅行社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 这就为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者夸大事实来博取法官信任的情况有了可乘之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即便是法官对实际上是否发生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的程度也不便于把握。因为, 故意或者过失因素的判断, 是属于旅行社的主观心态的。笔者认为, 此心态可以通过旅行社的行为加以判断和衡量。为了避免旅游者滥用诉权造成旅行社的负担过重,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加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必要条件, 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应该比照《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反之, 如果旅行社主观上没有过错并尽了注意或者谨慎义务, 对于其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精神损害赔偿的抗辩, 法院应予做出权衡之后予以采纳。在旅游合同中是否构成违约精神损害以及损害程度、赔偿额的确定等, 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参考《侵权责任法》或者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法官也可以根据审判实践经验、道德素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发挥认定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权。

(四)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与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必然性通常是指前者是后者的必然前提, 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两者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无从后者的发生逻辑上的联系性。这样的理论, 同样适用于旅游合同的纠纷中, 即旅游者所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必须是由旅行社不严格履行合同所造成的, 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性。如旅行者因为没有升迁成功而选择旅游出去散心, 但是在旅游途中完全没有心情去欣赏风景而只是沉湎于工作之事, 最终导致精神异常的。此种情形, 旅行社就没有理由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 假设没有违约行为, 却还要承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精神损害, 这对于旅行社而言是及其不公平的, 也与民法中平等的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这一基本理念相冲突。

四、我国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由于我国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问题, 未能建立起属于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对于国外而言, 我国的立法进程相对滞后。而随着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更加重注于追求高质量的精神生活, 旅游成为人们选择放松身心、陶冶情操的最佳选择。所以, 构建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同时也是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关于旅游合同出现纠纷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分析《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基础上, 我们发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还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理论意义的。例如, 在《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了未违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以及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此条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当事人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同样当事人之间也有权约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时, 需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有权利的存在, 理所当然的就要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在《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中对损失赔偿的数额进行了限制,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的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可以在学理上做扩张解释, 顾名思义, “损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即非财产上的损失和财产上的损失。毋庸置疑, 精神损害赔偿是属于非财产性质的。由此我们可以知道, 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而且应该适用于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因此, 在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损失做出相应的扩张解释, 便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归到合同违约的范畴中来。

五、结语

法律发展到今天, 其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世界, 而且已经扩展到人们精神世界的安宁, 在这种背景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便应运而生, 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更符合现代法律精神。实践证明, 构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仅是当今经济全球化、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 更会成为人们合法权益全面保护的有力武器。以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 人们的生活条件与文明程度与日俱增, 人们的权利意识更加突显出来, 法律如何在快速发展的经济和全面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之间做出“权衡”?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尤为关键。

总的来说, 旅游违约精神损害契约性救济制度的建立, 能更加完善我国的违约责任制度, 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让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以基于合同直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这条道路是曲折坎坷的, 但是结果还是很值得我们期待的。还望热衷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识深厚之士以及法律工作者继续深入探讨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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