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2024-12-06

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精选13篇)

1.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一

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一、总体要求

所有拨入的专项资金,单位会计要根据资金类别,实行专账管理,支出票据要单独装订。项目办、义教办、营养办、资助中心均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辅助账务。

二、操作流程

1、指标下达:办公室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在3日内完成传阅工作。在传阅完成收回文件后,将文件复印件送至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会计处、项目办或义教办、营养办、资助中心),原文件存档。

2、资金回拨:会计收到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联系,完成资金拨付事宜。各相关处室,要根据文件下达指标及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下拨方案的制定、审批和下发。

3、记账办法:会计拨入专项资金后,根据专项资金来源,记入专户,并电话通知相关股室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办或义教办、营养办、资助中心),同时给项目办复印专项资金拨付凭证一份,项目办根据复印凭证记清专项来源及金额。

4、下拨办法:义教经费、营养餐资金拨入局大账5个工作日内,开始下拨,每期分三次拨付完毕。学生资助资金

在拨入局大账5个工作日内,下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账户,学生资助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划拨相关银行并打入学生账户。

5、报销办法: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和资金来源,由工程实施单位填写《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单》(由局项目办设计表格,内容为:项目名称、预算投资、资金来源、已申请资金、本次申请资金、下欠资金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栏),在实施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办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完成后,换税票报销。会计用原始票据报账,项目办用复印票记账。学生资助资金应将会计划拨资金的拨付单记入收入,将给银行转账的支票存根记入报销,同时将银行给学生分配资金的清单在银行打款完毕加盖印章后作为支出附件装订入账。义教经费、营养餐实行一月一报账,应按指标划拨记收入,按月报销汇总单记支出。

6、账务管理:会计及各相关处室建立的专项资金账务,实行会计核算办法,每年12月31日必须结清,盈亏均结转下年。

2.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二

各级财政和农口部门为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在规范、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对促进三农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在使用管理中不同程度上存在思想松懈、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监管不严等问题,违规违纪现象也时有发生,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极大地影响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制定的一系列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点:

1. 预算不规范、执行不严格。

一是目前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编制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质量不高,完整性差、透明度低;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缺乏编制依据,随意性强;预算编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二是预算管理的刚性不强,执行不严,缺乏约束力。项目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运用认识不足,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导致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脱节,影响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三是专项资金的结余使用不规范。专项资金的结余未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或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批,擅自留作己用,影响了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

2. 核算不规范、制度不健全。

一是项目单位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未设立专账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专项经费与经常经费混用,虚列专项资金支出,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报账程序、报账手续不严谨及支付大额现金。二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不一致,存在大量“白条”或用当地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三是专项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有滞留专项资金的现象。资金往往集中在第三、第四季度拨付,在年底形成大量的结余,未及时拨付落实到实施项目上,导致年度资金结转数额较大,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3. 立项不规范、监管不得力。

一是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公开、透明的选项、立项机制,项目立项把关不严,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缺乏前期论证。二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资金使用监督责任不明,资金管理失去应有的监控。同时,项目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监管,竣工验收不及时、不到位,缺乏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管理和效益的评价责任不明等,这些问题都将影响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二、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对策

针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想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农业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在规范上下工夫,才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规范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是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首要环节,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是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关键。一是要规范预算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切实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进一步规范农口部门的预算管理,做到部门预算真实、完整、统一,专项资金预算真实可靠、内容细化、科学合理。二是要强化预算的刚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是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同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投入政策的落实。所以,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变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三是要加强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单位要按照预算批复的要求,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已经执行但当年尚未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对于已完成的项目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上缴财政,如需由项目单位留作自用,须报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2. 严格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项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是坚持“专项核算、专人管理”。项目单位要规范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设置,按项目名称设置项目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以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二是规范支付方式。项目单位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尚未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要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从支付方式上加以规范。三是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对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开支,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四是坚持“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等支出,财政部门应酌情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直接用于项目管理,以免出现计提项目管理费而导致挤占专项资金。五是规范财务审批制度。项目单位要健全报账手续、报账程序,规范财务审批,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对支出的原始凭证严格审核,区分项目支出与非项目支出,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3. 严禁滞留、截留专项资金。

为加快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进行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滞留、截留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主管部门存放时间应有规定期限。

4.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核算和支出管理,加强财务控制,杜绝制度执行中的随意性和变通行为,维护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对与制度规定不符的行为要及时加以纠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 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项目绩效评价。

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推进项目绩效评价,对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加强项目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效益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明确每一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责任人,依法对项目具体执行和资金使用行为以及各有关责任人实施严格的奖惩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总结分析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及时处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二是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分项建立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按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项目完成并经审计和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筛选立项、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进行考核评价,增强专项资金支出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依据。三是建立绩效考评公开制度。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信息的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逐步推进公示制度,增强政府支出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公示制度,全面总结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决策、实施和运作情况,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行为,改变“重分配、轻监督、轻绩效”的现状,切实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

3.浅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 篇三

【关键词】制度管理  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内涵外延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概念含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维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一是物业“专维金”由业主交存,归业主所有,业主有依法使用支配处分的权利。

二是物业共用部位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接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是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以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是“专维金”动用时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的物业保养维修、更新、改造,就应当依法动用“专维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源及交存规定:

业主购买物业时必须一次性交齐规定数额的“专维金”原则是:

一是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住宅“专维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二是对公改房的出售规定,要求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购房个人不得低于2%交纳。公私双方均须从售(购)房款一次性提取(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是业主交存的住宅“专维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使用权归业主,政府有关部门只是履行监督权。

四是物业公有部位、物业配套经营设施设备,商业经营利润收入和“专维金”利息等计入“专维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

“专维金”管理十八字原则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其要求是:

1.“专维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户“专维金”专户。开立住宅“专维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账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专维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业委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维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维金”专户。开立住宅“专维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设分户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维金”的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维金”账号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维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转交业主委员会。

3.关于“专维金”续筹的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维金”余额不足首期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续筹方案。这里核心问题,就是“专维金“必须按物业客体损害的程度和保养的需要,及时动用“专维金”进行大中修、更新,改造,而不是“只管不用”。在“专维金”用到70%以上,不足首期缴纳的30%时,应及时组织续筹,这是“专维金”管理的重点。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一是审查资金是否依法确实用在物业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上;二是在资金不足30%时及时监督续筹。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一)住宅物业“专维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原则是“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

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涉及到公众安全问题,如电梯3年中修6年大修,这是根据科学测定的规定,违反规定、耽误时间就会危及业主生命安全;收支账目必须公开透明告诉业主,不可以掩着盖着暗箱操作;受益业主和承担必须一致,这就是按此例承担经费。维修、更新、改造时所用费用,应由相关受益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住宅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应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到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二)“专维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管理程序条件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是“专维金”列支使用决定权由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两个绝对多数)的业主讨论通过后才可使用,少数业主必须无条件服从绝对多数人意见;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维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维金”部门申请列支;五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维金”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维金”的通知;六是专户管理银行将所属“专维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三)住宅“专维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专维金”使用程序

一是有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害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及时使用住宅“专维金”情况的处置办法;二是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是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业主大会批准使用方案;四是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宅“专维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维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是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维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维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整改;六是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维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维金”的通知;七是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八是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中商榷的问题

(一)“专维金”管理混乱

北京市政协委员,金隅集团董事长蒋卫平反映:“三四百亿的维修资金,使用比例极低”。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程延华证实,北京市“专维资金”账面达350亿,使用8亿,使用率仅为2.3%。使用率全国基本维系在这个水平,极少数的市、县使用率高一点。上海迎世博会前用于“平改坡“,小区整治改造动用多一点,大约在8%~10%之间,如安徽省利辛县,使用率达到20%左右,芜湖市使用率达5~8%左右。换句话说,“专维金”基本控制在政府相关部门手里没有依法使用的。

1.手续复杂,支付困难。为了保证“专维金”管理上安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专维资金”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和三分之二以上专有部分业主签字同意后,才能编制计划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拨付使用。这里有两个难题:一是“两个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在操作上真的很难,有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就已经很困难,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就更困难。业主思想认识难以统一,扯皮现象严重;二是审批程序复杂,“两个三分之二”条件符合后,还须经鉴定、审价、数据整理、数据关联、维修竣工验收、申请、审批、付款九大步骤,才能动用这笔钱。而往往审批时,此在彼不在,彼在此不在。维修需及时,时间耽搁不起。北京金苑国际小区业委会于志江说:我们申请“专维金”,仅鉴定就是半年,程序走完就是一年。物价、劳动力成本都涨了,离初审时费用相比,出现了例掛,业主办事真难。三是“专维金”动用限制条件太多,负责审批的人又都是“恪守法规”的人,根本不管事实。政府监管是监管资金保证用到物业维修更新、改造上去,而不是监管不准用。监管“细则”随意性很大,是造成“专维金”沉睡的基本原因。

2.“专维金”管理透明度不够,增值低,侵害业主利益。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以后,“专维金”应当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在保障“专维金”安全口号掩饰下,事实上没有一个城市认真落实这一项规定。业主自己的钱,又有“两个三分之二”绝对多数保障,为什么不依法交给业主自己管理?政府监管部门为何把它卡在手中呢?究其原因:一是5000亿的巨款长期被闲置在银行处于“睡眠”状态,实质上“钱生钱”的猫腻作怪,甚至部分钱款被挪用,炒股,理财,沦为腐败的“生财工具”。住建部房地产监管司物业管理处处长陈伟表示:“住房维修资金群众反映强烈,各地情况不一样,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仍在进一步研究中,正在做相关探索”。“专维金”卡在手里17年,换了三届政府,还探索不出办法?真不知相关部门是在干什么?二是资金明“活存”暗“定存”,利息差被谁侵吞。目前银行存款“活期”0.42%,一年期则是3.30%,二年期4.02%,三年4.8%,五年期5.225%,“活期”与“定存”利息差:一年2.8%,一亿增值288万,5000亿增值14.4亿;二年3.6%、三年4.38%、五年期4.805%。50000亿五年是多大的增值数字!?这个利息差为什么不用来补贴业主委员会,不能归业主共用?如南京江宁区恒安嘉园2005年建成,2006年1088户入住,共交专项维修资金1097万元。官方的区住建局回应,小区居民拥有活期利息收入35.7万元,8年活期与8年定期,利息差是多少?谁侵占业主的利益?事实上2006年开始,江宁区住建局就将1097万元转为一年定期存款。8年利益是329万元,减去业主活期利息35.7万元,利息差293万元,官方回应业主没有资格享受293万元,不知这是那个法律规定?;三是由市县保管的地方政府规定代管单位有权从增值收入中提取2%左右的管理费。难怪“专维金”迟迟不愿划转业委会管理!

3.集“专维金”代管,监督管理使用职能混于一体,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在最大限度地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幌子下,资金管理部门十七来就没想出一条好方法。只要一天不想出来,那只好由代管部门管理一天,永远想不出,那只好永远代管。甚至有的城市物业已经征收了,可“专维金”分文没用,甚至物业征收后“专维金”也不翼而飞。原因:“专维资金”是由地方政府财政部、住建(房管局),同时也是“专维资金”的监管机构。这种双重性质机构定位,使地方财政部门、建设(房管)部门集“资金代管,监督使用于一体”,“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形成管而不准用或少用,监而不管的状态,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由于现阶段人与人面对面的交流被网上交流代替,感情淡漠,公共财产理念缺失,公共权力意识淡漠,共同决策难度较大,只知你劳动我享受,不知社会享受是共同劳动的成果。各地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率也偏低,约占30%弱,安徽芜湖市业主大会成立率约占50%左右,而且作用发挥有限,形同虚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流于形式。有作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凤毛麟角,也为地方政府长期不愿将“专维金”划拨给业主大会提供了理论依据和事实基础。

4.“专维金”使用需求快速增长与实际拨付困难的矛盾日益尖锐,从北京市住建委2009年至2012年的维修资金增幅和使用资金的增幅调查来看:四年“专维金”以每年10%增长速度发展,而资金使用量几乎达到每年100%增长速度,面对这种状况“专维金”还是没想出好办法解决。究其原因:一是“专维金”归集不到位,特别是续筹困难,管理混乱;二是老旧小区经过二三十年后,存在漏雨,漏水,墙壁破损,特别平顶房屋漏水,两侧承重墙渗漏水等问题的矛盾十分突出;三是原公房出售后,许多单位受改制影响,原有维修资金不知流向,如调查中发现,某城市90代房改房(大多数50~90年代初期建筑)达1000多万平方米,可几十年来,没有动用一分钱维修,任其向危房方向发展,走向棚改。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开发的房子,受当时“低门槛”政策影响,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质量遗留问题多,相当部分没有交纳维修资金,维修存在很大问题,许多城市将其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也有的将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就把小区情况分别纳入上述两个范围。近几年来,该区每年改造费用多达5000万元以上,自2008年至今,投入小区改造费用近4亿元以上。可是,维修资金就是无权动用。一个劲地继续加大财政投入,不仅加大政府财政负担,而且使业主依赖性随财政投入的增长而增长。其后果是滥用了公权、滥用了纳税人的钱,破坏了物业管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物业管理不公平,助长了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歪风。妨碍了业主义务行使。业主靠我们去组织,物业小区问题靠我们组织业主去解决,而不是包办。

四、专项维修资金科学管理使用的思考

(一)正确认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性质

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是共同利益的群体;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和业主监督的执行机构,是一个真正为业主服务的机构。但是这个执行机构与其他任何大会闭幕后的执行机构是有区别的:(1)业主委员会一般是非法人性质。业主委员会只是在业主大会把问题决定后,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的决定和授权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行事,本身并没有多少自主权、决定权;(2)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推选本小区公信力强,愿为业主群体服务,敢于坚持原则又善于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业主。我们认为特别是注意推荐担任各级公务职务的国家机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住在本小区公众人物的业主为业委会成员好;(3)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各项自治、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财务管理制度》,既要纠正和取消目前公款私存的做法,也要改变财政、住建(房管)部门侵占“专维金”利息差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

(二)财务民主

把有限的物业“专维金”用活、用足。改变目前“专维金”归直辖市、市、县集中管理,以区、县为单位管理,乡镇街道为微观管理。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审批手续,贴近业主层面。直辖市、市、县主要履行宏观监督责任。

1.根据银发[2006]8号文件规定与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就近各商业银的设立基本账户;2.市、县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所开设的指定商业银行账户,不得截留;(3)所在社区居(村)委员会加强资金使用监管。芜湖市香格里拉业主委员会做法是将所需动用业委会账上资金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后,报送社区加盖公章后到银行支取划拨,确保业委会不违规乱花业主一分钱;(4)本账户银行每年至少一次(最好半年一次)与业委会(业主)核对账户,一年由银行与业主对一次账单(资金)使“专维金”存款使用透明化、明白化。

(三)计划使用“专维金”

将目前“专维金”管理审批权由市、县决定改为乡镇街道办审批决定。只要明确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并不是一定要等物业坏了,才能使用“专维金”。物业预防维修十分重要,良好的预防维修才能使物业保持良好的增值业态。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要求,每年年末制定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提交业主委员会考察论证后,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业“专维金”主管部门核准后列支。物业小区里的维修更新、改造是业主自己的事,只要符合“两个三分之二”标准,只要资金用到本小区物业大中修、更新、改造上,政府就应当即批准。政府不应包办代替只履行监督权。政府应当做好小区内属于政府管理的部分;属于业主管理部分,政府任务主要发动和组织广大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法规政策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好物业小区工作。指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依法依合同去落实管理任务,改变目前政府图省事省力滥用行政手段、滥用公权、滥用纳税人的钱包办物业区各项事务的做法。

(四)及时做好“专维金”续筹工作

4.安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

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就业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相关因素,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拔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求职和特定岗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创业扶持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除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外,在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有关支出项目可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补贴范围。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站)

(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创资源社会俟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

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按季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高校毕业生在省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第十一条

补贴程序。职业中介机构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中介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签名的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复印件、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身份证》、《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高校毕业生证明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相尖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分工种补贴标准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300元。

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当是按国家规定落实职工教

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补贴标准按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的补贴。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补贴程序。“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拔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

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

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企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薄、培训日志、培训补贴申请表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入企业所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中央、省属企业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免费技能培训的,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10日前,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签到薄、培训日志、培训补贴申请表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免费培训”字戳。

第十五条

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对就读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初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给与省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含免费学生)。紧缺专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有规模、门类齐全、培训有成效的各类技能培训实训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其实训设备配置更新,具体按照《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社[2011]704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七条

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八条

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第十九条

补贴程序。“四类人员”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提

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拔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条

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企业(单位)就业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补贴标准。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8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截止2011年12月31日),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男60岁、女50岁)。

第二十二条

补贴程序。企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

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以上材料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应予以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明细帐。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由于某种原因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拔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对其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

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农户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0元/人就业奖励。

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五条

补贴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补贴程序。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

益性岗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帐(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八章

高校毕业生见习、求职和特定岗位补贴 第二十八条

见习补贴。

1、补贴范围。对经认定的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6-12个月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企业(单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根据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单位)见习补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3、补贴程序。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季申请,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和《登记证》及大学生毕业生证等复印件、见习企业(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付到风见习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二十九条

求职补贴

1、补贴范围。对毕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给予重点帮扶就业后(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应出机会),当年5月1日前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国、参军、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暂无就业愿望、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3、补贴程序。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向学校提交求职补贴申请,由所在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由高校集中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求职补贴汇总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表、《身份证》和家庭困难证明复印件、毕业生本人银行个人帐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拔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

第三十条

特定岗位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予一定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九章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第三十一条

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为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促进就业和社会经济发展而实施的特定专项就业政策。具体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适时制定。

第十章

创业扶持补助 第三十二条

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以及有培训需求的“四类人员”和毕业前一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

3、补贴程序。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应及时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经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拔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确认,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再将补贴资金拔付到相关培训机构和单位。具体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按《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1]52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创业后扶持补贴。各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应对参加创业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企业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具体申报程序、资料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组织起来就业补助。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8]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经省级批准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省级给予一定补助资金,用于入园企业的相关组织起来就业补贴。

对经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创业园、并正式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2个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企业“先缴后补”。补贴金额以出园时与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职工名单应在出园时报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为基数,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章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茯人力资源市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十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承担的公共就业服务,以及能够大力促进就业等项目

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二章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指用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借款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过程中,因其自筹资金不足而申请的银行贷款部分,给予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

第三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徽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

第十三章

专户管理

第三十九条

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有关规定,将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进行独立核算,也可在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内实行分帐核算。就业资金不得多头设立财政专户,不得在财政以外有关部门设立过渡户。

第四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

相用于房屋基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四十一条

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资金,应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章

资金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拔付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信息系统

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章

第四十五条

各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十六条

5.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五

昌平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区发改委 二〇〇八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全区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节能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列入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本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节能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来源(一)财政预算资金;(二)上年结转资金。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重点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由市发改委确定的11项宜在北京市推广的节能新技术项目。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还积极支持:(一)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二)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三)区政府批准的其它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 申请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体项目的说明、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见第五章奖励措施)。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和程序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审核、确定和奖励工作。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报送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由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呈报区政府批准。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财务处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向区政府提交拨付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办理相应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企业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听取和检查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区财政局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或委托中介机构每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十八条 本区享受国家、北京市有关节能奖励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十九条 对于研发节能技术和生产节能产品且拥有其专利的企业,其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单项技术或产品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同时给予节能评估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凭证及其说明(复印件);

(五)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清洁生产的企业,经市发改委审核验收后,给予2万元的资金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申请表》;

(四)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表》;

(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证明;

(七)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并且同时使用市发改委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使用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5%、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复印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在本区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项目中,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系统的,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地下(表)水源热泵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15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投资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采用市发改委确定的11项宜在北京市推广的节能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与上一相比节能量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同时给予节能评估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投资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关停“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以下简称“三高”)的企业,通过市验收合格并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本区关停的“三高”企业,给予5-2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注销证明文件、账户注销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注销证明文件及其它行政许可证注销或变更证明文件;

(三)环保部门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或关停通知书;

(四)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限市验收的企业)(复印件);

(五)本区退出“三高”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意见(限区验收的企业)(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对按照本区“节能专项规划”完成节能目标、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节能先进单位”称号,同时,给该企业中有特殊贡献的个人不超过2万元奖励。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证书(复印件);

(四)根据北京市和本区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 对区建委或新农办确定的农户住宅实行节能改造项目,公共建筑、城镇住宅楼等实行节能改造项目,新建工程中采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和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四)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新建工程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建委、新农办出具的初审意见(复印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仅进行设备或技术改造的项目除外);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印件);

(四)新建项目的投资核准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6.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六

为规范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进一步明确业主及市、区各级主管部门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承德市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现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维修资金管理

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房管部门负责市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与监督。

二、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下列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是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费用。业主应当增强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责任。

三、维修资金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分摊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使用程序:

1、制定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并在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制定的单位或相关业主,以下简称申请人。

2、业主确认

申请人采取一定的形式,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告知相关业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将业主书面签字情况在小区公示(一般3至5天),无异议后报所在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3、项目审核(3个工作日)。

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等相关材料在实地现场踏查的基础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签署书面意见,报市房管局备案;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2个工作日)

通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的维修项目报市房管局进行备案。经市房管局同意备案的,出具《维修项目同意单》;未通过复审不予以备案的,将相关材料退回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5、项目维修

申请人根据《维修项目同意单》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的内容,实施维修。

6、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

维修项目完成后,申请人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维修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7、拨付资金(2个工作日)

申请人应当按照决算费用,通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分摊相关业主所承担的费用金额,形成《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在小区公示(一般3至5天)。

决算费用未超过工程预算金额或者在约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市房管局办理有关业主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划转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2、工程决算书及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4、《工程招投标证明》。

市房管局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并将涉及的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划转到维修单位。

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或帐户资金不足部分,由有关维修项目申请人直接向相关业主筹集。决算费用超过预算金额(含内定范围)需重新征得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四、维修项目管理

1、一般单项维修项目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聘请专业监理、鉴定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质量监理及鉴定,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3、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4、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需要造成业主自用部位装修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5、维修和更新、改造后的项目,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由施工单位对更新、改造部位承担保修责任。

6、维修项目质量保证金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可委托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代管。

7、凡未按规定履行申请程序而先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8、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承德市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法律责任

1、申请人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伪造、虚报维修项目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七

一、卫生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是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以及单位自筹部分;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卫生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主要是为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管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专项资金。按设立的主体可分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和市县级财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按立项主题类别可分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类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医疗救治类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疾控类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等;疾控类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又可细分为艾滋病防治项目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资金、流感监测项目资金等。

二、加强卫生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与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要遵循《会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是确保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重要前提。

专项资金管理一般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讲求效率原则和保证效益原则。专款专用原则要求项目执行单位必须按项目方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方案规定用途以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讲求效率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保证资金充分、有效使用。保证效益原则,项目资金应达到项目预期的效果,充分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依据相关制度规范资金核算

在新会计制度下,根据收入性质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卫生事业单位相应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专项资金的支出根据资金的性质也可以分为财政性支出与非财政性支出,卫生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年末,项目资金的结余结转按财会【2012】22 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其中,结转下期的项目资金根据原本用途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财务核算人员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对项目支出范围把握不准,对项目时间节点执行周期了解不清,从而导致经常性支出和项目支出区分不严,项目完工资金结转不及时等问题。这就要求项目资金核算人员要熟悉项目方案,加强和项目执行人员沟通交流等,做复合型财务人员。

(三)明确政府部门各级职责,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特别是国家和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下达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再下拨到实施单位都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周期,项目的执行期相对固定不变,虽然说资金预拨制度可以为项目单位及时提供项目启动的资金保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每年项目支持的领域变化、预算调整等因素,都会使项目执行人和经费下拨人员产生顾虑,而影响到项目执行和经费下拨。因此,各级政府或部门应该不断完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下达审批程序,构建经费下达时限的相关制度,以保证资金能够及时下达。另外,各级各部门还应该结合各自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与权限,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的运行,推动公共卫生项目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与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项目任务大多是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一项防治、服务、治疗等任务,在一段时期内达到某种预期状态或水平,项目的实施要由许多连续或独立的活动来完成。所以项目执行预算编制对项目执行更为重要。细化预算编制,使预算支出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和每项支出的每一款。为做到这一点,要对原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以分析和利用,合理确定项目各类工作量和同类项目的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参考;专项资金中人员经费支出要依据规范、比例合理,使专项资金预算能够反映资金的最终用途及结构。卫生事业单位需要结合自身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任务,建立项目资金预算和经常性预算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制度和体系,进一步强化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促进项目工作和事业发展同步。

(五)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

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促进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规范管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考核公共卫生项目的成本耗费和效率水平,根据不同项目支出结果,比较项目之间的社会成本效益,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比较不同支出组合所产生的社会价值,以及单一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可以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判断资金使用效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可以在事前,也可以在事中或事后。事前评价,有利于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事中评价,可以分析研究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纠偏补差;事后评价,则可以审查和评价对项目支出成果是否符合目标要求。通过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分析制度,对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和合理性,优化资金结构,规范会计核算,强化监督管理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建立在专项资金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以及与之对应的社会效益产出评价体系之上。评价指标的建立要根据项目不同的特点来制定,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手段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的利用,作为项目投资方可以以此作为新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执行方也可以借鉴评价反馈信息,为后续项目或其它项目执行提供范例;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据此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亦可作为年度专项资金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结束语

总的来看,我国卫生事业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需要不断的完善与优化,同时也需要相关各方协同配合,共同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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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熹.Study on Management Model of Enssential Public Health Ser⁃vices Fund[D].华中科技大学,2014

[4]曾燕芳.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5,(11):66-67

8.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八

1.家庭收入核实不准确。目前低保家庭收入核查主要依靠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开展,并通过张榜公示等手段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现阶段居民隐性收入、隐性就业、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家庭收入情况非常复杂,由于低保家庭收入项目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又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所以在测算收入中弹性较大,很难准确的测算低保户家庭收入,导致部分不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享受低保。

2.动态管理水平不高。由于城乡居民居住地分散,加之近年来因旧城改造、城市拆迁、农村聚集区建设等原因使许多低保户已不在原址居住,造成一个居民委员会管理的低保对象居住分布在多个社区,要及时掌握纳入城市、农村低保对象情况,难度很大,不能保证对辖区内的低保人员进行全面专项复核,低保工作动态管理水平不高,导致部分已脱贫的低保人员继续享受低保。

3.未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由于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人员信息资源未建立共享机制,加之缺少有效的信息采集手段和明确的法规或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分散,很难准确界定救助对象。使城市低保对象的资料不够详细,导致了个别不该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纳入了城市低保范围和已去世人员还继续享受低保。

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明确收入测算标准,确保低保对象的准确性。

要制定明确的测算收入标准,细化测算方法,加强收入测算的可操作性,尽可能的做到准确测算低保家庭收入,确保低保对象的准确性;规范低保资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的程序,严格审批把关,将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困难户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2.加强动态管理,确保低保资金合法高效使用。

严格落实低保工作职责,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实行低保对象定期申报制度和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做到低保类别清、致贫原因清、补差金额清、家庭收入清、家庭住址清。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保证城乡低保资金合法高效使用。

3.加强部门协调,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成立由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工商等多部门组成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实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等。其次是各镇(街道)、社区要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按居住地划分管理对象,切实做到变化随时上报,资料随月运转,进出随月更新,低保户随居住地管理。

(作者单位:浔阳区审计局)

9.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九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受托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总体原则]

维修资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资金用途]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

第六条[业委会开户]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资金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资金划转]

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第八条[工程普查]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第九条[业主决策]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工程计划和费用预算、分摊明细提交给业委会。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栋、单元门栋、楼层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所涉及范围内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费用分摊原则]

凡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部门承担维修工程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公共部分的维修费用由该楼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一幢楼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全体业主使用的公共部分,维修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层楼房全体业主使用的公共部分,维修费用由该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选择施工单位]

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等。其中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

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 表》到开户银行办理资金支取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到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维修工程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对账及公开]

银行应定期向业委会发出对账单,业委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资金账目。业委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项目维修工程、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账户管理]

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可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账户开立后的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有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配套的专门用于维修资金管理的计算机软、硬件,并制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中介代理业务]

业主大会也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代理进行维修资金记账或审计、申请支用资金的维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市建委定期向社会推荐专业机构,供业主大会选择。

第十六条[委托事项]

业主大会委托专业机构代理上述业务的,应就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委托专业机构的费用标准,有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没有指导价的,由委托双方参照相关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业委会成立前支用]

业委会成立前(即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维修工程计划在工程涉及区域的公共部分予以公告;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预算进行鉴定;

3、物业管理企业持费用预算、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明细表等向维修工程涉及业主征求书面意见,并经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物业管理企业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5、物业管理企业持资金支用申请、资金支用备案表、业主决议、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等到市小区办或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支取手续。

第十八条[资金续筹]

如一幢楼房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 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资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业委会开户银行,计入业主明细户。

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相关业主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九条[补建资金]

1999年1月1日前,凡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36元为止,此前业主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余额,或按其他方式归集的维修资金余额,可冲抵维修资金应交纳数额。业主应将资金交到业委会开户银行账户,存入业主明细户内。

第二十条[变更处理]

业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建委批准证明及业主资金明细户清单,到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业委会账户手续。

业主变更时,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及双方身份证明到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维修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宅灭失的,业主应到区县管理部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 6 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累计交款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二十一条[闲置增值]

维修资金闲置时,可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业主大会批准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管理手段] 为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维修资金的归集、划转和支用等环节,申请人除提交规定纸质文件外,还应在维修资金管理网站上进行相关业务申请,网址是:。业主可通过登录该网站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

10.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十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省财政厅设立了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工作的资金。各市、县也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省节水、节能工作。

第三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节水技术研发、项目工程补助。补助方式原则为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对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也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第四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方面

1、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

2、余热余压利用项目;

3、绿色照明项目;

4、节约、替代石油项目;

5、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6、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节水方面

1、钢铁、有色、造纸、纺织印染、石油化工、酿造等行业废水“零”排放、水循环、中水回用项目;

2、矿井水利用项目;

3、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项目。

第五条实施以上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节能项目,节电达10%以上,节煤或节油5%以上;

2、节水项目,水重复利用率95%以上,单位产品耗水降低10%以上;

3、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每年初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省节能节水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根据《项目指南》,联合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重点项目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列入当年省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节水项目,要完善各种前期手续,并按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节水目标责任书,报省经贸委备案。省财政厅按项目企业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第九条各市财政、经贸委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市要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各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对贷款项目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省将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经贸委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督察。任何单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1.专项资金勿“对口”使用 篇十一

每个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保证了资金收支规范,效益突显。然而,我们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却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即用于招待、吃喝的费用较多。有的超过规定的比例标准开支招待费,有的巧立名目弥补管理部门经费,更有甚者将请客送礼当作争取项目资金、应付检查验收的理由,逢事必吃,有的借招待有关单位之名,行拉关系、跑路子之实。这种变相的“对口”使用,损失浪费较大,不仅挤占了专项资金,造成投入不足,影响项目建设,也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府形象。

形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一些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财经法规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只要不贪不占,吃点喝点,招待费超支无关紧要。社会上大吃大喝的不正之风,也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专项资金落到具体的工作成效、项目建设成果上有浮动,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也为吃喝费用过大开了方便之门。审计作为经济监督部门,必须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既要保证审计费用自理,廉洁从审,又要严格审查资金开支标准和内容,发现招待费过大,超过指标的,由责任单位用自有资金解决,杜绝资金“对口”使用。同时建议加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的考核力度,细化用途,规范内容,严格控制吃喝招待费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12.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十二

一、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公卫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界定不明确, 普遍存在超范围使用现象。《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0]311号) 第十三条规定“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有些医疗机构对管理办法中“相关的人员支出”涵盖范围理解模糊。不管是不是与免费提供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直接相关, 只要与“公卫”二字沾边、甚至几乎整个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保险等, 都从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列支, 造成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人员经费比例过大, 出现超范围列支。有的医疗机构对耗材的列支, 不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明明是医疗支出耗材, 却用公共卫生资金列支。如医疗支出的卫生材料支出, 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 是允许收取费用的, 因此是能够用医疗收入进行抵补的;而按要求可以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列支的, 只能是为城乡居民直接免费提供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耗材支出。因此, 就存在有意或无意套取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现象。

(二) 公共卫生项目的收支核算不规范。对于公共卫生项目, 由于资金来源不同, 项目列支渠道也不同。有的医疗机构却不加区分, 凡是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 无论是财政拨入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还是上级补助收入或其他部门转来的专门经费, 都全部通过“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归集核算;凡是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 不论其资金来源是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还是非财政资金, 也都全部在“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支出”科目下列支明细。这样混淆了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造成会计收支核算不准确, 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受到影响。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自我管理的对策

(一) 明确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用途。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必须直接用于国家规定的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包括开展公共卫生项目所必需的物耗、材料等公用经费支出及相关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一是人员支出:必须是与免费提供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直接相关的人员经费支出。如果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 财政部门已经通过“财政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科目给予了经费补偿, 则该类人员支出就不能再作为服务项目成本, 使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了。原则上, 人员支出不能超过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40%。二是公共卫生用耗材支出:指免费提供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必要的物耗、材料支出, 如老年人、慢病人员免费体检用的化验试剂、耦合剂、心电图纸等卫生材料以及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等用的印刷品、宣传教育资料、展牌等物耗。同时, 还要必须明确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禁支的范围, 如:不能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买装修装饰材料、支付房租等;不能用于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及开发软件等信息系统;不能用于相关的督导考核开支、培训开支、差旅费报销等;不能用于与提供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直接相关的物耗及人员经费支出;不能用于不规范的原始凭证的报销 (如发票内容不全、公共卫生用途不明确、无经办人及领导批字的支出等) ;不能用于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及《合同法》要求的耗材购买及其他与直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无关的支出。

(二) 加强预算管理, 努力控制支出。建议在对医疗机构收支进行全面预算的同时, 还要针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拨入和支出, 按照国家的补助标准, 对每一项具体的服务项目进行专门预算。在项目支出上严格把关, 在厉行节约的原则下, 保质保量完成服务项目, 切实让社区居民从公共卫生服务中受益。

(三) 加强内控管理, 规范报销流程。加强内控管理, 保证公卫资金专款专用, 必须从报销流程上予以规范。一是经办人员要在公共卫生项目完毕后从相关单位取得正规发票或规范的自制原始凭证, 并且按要求填写“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审批表”, 审批表上要注明支出项目详细用途, 签署经办人姓名和日期;二是公共卫生负责人和主管中心副主任要审核签字;三是中心主任签署审批意见时, 为明确项目资金列支渠道, 需批注“公共卫生项目列支”, 以便会计人员正确归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以上审批程序全部完成后, 交主管会计签字, 经办人方可到出纳人员处报销。

(四)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用于特定事项, 必须专款专用, 需要专项、专账、专科目进行核算。为了保证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保证资金支出与项目进度协调一致, 在具体会计监管工作中, 建议同时按两个口径分别设置专项资金支出账簿。一是严格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公卫支出明细账, 即所有基本公卫服务项目支出都通过“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科目核算, 根据支出内容的性质和类别, 在该科目下再分别按照“人员支出”、“药品支出”、“卫材支出”、“其他材料支出”、“其他公共经费支出”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二是按照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设置辅助台账, 以老年人健康管理为例, 逐笔登记在老年人保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支出、卫材支出、健教资料、办公用品等物耗支出, 并定期核实各项支出金额与进度是否符合预算要求, 以此发现项目开展过程中或者资金支出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 财务人员还要与业务人员及时进行沟通, 避免因对项目实施方案不了解, 不能对项目进行准确归项核算, 甚至无法对项目支出范围进行合理界定, 从而造成超范围使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五) 建立健全公卫专项资金监督机制。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公共卫生资金监督小组, 加强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 对公共卫生支出要严格把关, 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列支, 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组, 负责考核统计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 将考评结果与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相结合;公共卫生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用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通报, 提高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性, 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摘要: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粗放, 导致出现公卫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或项目进度与资金支出不匹配等问题, 严重影响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效果, 因此必须加强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自我管理, 强化预算控制, 规范会计核算, 健全监督机制, 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

关键词: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资金管理

参考文献

[1]张照卿.浅谈基层医疗单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J].中外健康文摘, 2013, 1

13.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篇十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早日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河北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代表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等事宜,报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重在导向、突出重点、择优补助、专款专用、打造精品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列入省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项目和当年省确定的旅游重点项目;

(二)打造精品景区、精品线路和优秀旅游目的地。主要用

于补助景区、线路和目的地旅游道路、游客服务中心、购物中心、旅游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等旅游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三)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支持工农业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温泉旅游、体育旅游、购物旅游、旅游装备制造等新业态项目;

(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主要用于奖励当年新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景区内五星级酒店,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对我省输送客源较多的境内外旅行社以及我省地接量较大的旅行社,全省重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

(五)支持省市大型宣传促销活动和省级、区域性旅游规划编制;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七)省旅游局预算内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直接投入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旅游重点项目,也可用于旅游新业态等项目,项目业主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原则。银行贷款须实际用于申报的旅游项目,不包括其他用途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旅游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旅游类设施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旅游新业态项目按实际投资规模申报。

(二)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景区、重点线路和优秀旅游目的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发展新业态项目和省政府政策性奖励。

(三)财政直接投入。包括省旅游局预算内资金,省级和区域性规划,省市大型宣传促销活动。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六条 各设区市和财政直管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商发改、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发改、财政部门意见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理由、依据、数额等内容;

(二)建设类项目应附发改、国土、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并提供项目施工合同、进展情况和投资支付凭证;

(三)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

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四)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项目难以执行需要变更的,有关市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于当年11月底前向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予以变更。不在规定时间申请变更的,由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取消该项目,收回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监管。各级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暂停拨付直至收回专项资金,两年内不再考虑支持,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四)贴息项目银行贷款未落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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