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交易协议

2025-01-04

旧机动车交易协议(精选10篇)

1.旧机动车交易协议 篇一

旧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验证试车,自愿达成如下协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甲方自愿将一辆出售给乙方,车号:,车架号:。

二、、甲方保证该车辆手续真实齐全,甲方保证该车不是盗窃、套牌、赊销、低压车辆,如有上述情况甲方如数退还乙方车款,并付乙方赔偿金。

三、双方商定车价为 元整(¥:元整)。

四、双方商定车款一次性付清。

五、从年月日之前该车如有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及违章问题,甲方负责处理完善,题,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协议时间:年月日

2.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旧机动车现状及交易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旧机动车基本情况

车主名称: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

行驶公里数:_________;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其他状况:_________,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第二条 车辆交易约定事项

1.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车辆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不含税费)。付款方式: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地点)同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无误后,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车款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待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且车辆及其证件交付完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交易车辆的所有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甲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合同范本《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相关证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机动车辆保险单、□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其它证件,证件总计_________件。

3.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可以上路或交易的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该车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规费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___年___月____日之后,该车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规费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5.甲方收取车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

6.乙方应持有效证件与甲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7.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本合同所交易的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付车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车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件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_________主持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备案机关、相关市场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3.旧机动车转让合同 篇三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 (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 年 月(证号 )

车辆保险险种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配 置

其它情况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等款项。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由 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 %(≤20%)人民币 元(大写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三)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 方(做好签收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手续; 方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时,由 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 元(大写 元),同时 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五)如由甲方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如车辆由甲方使用和保管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 )。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甲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三)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甲方延期交付过户、转籍的有关证件或车辆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五)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价款的 %(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六)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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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宝琪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篇四

经国家商务部正式备案、河南省商务厅批准成立并颁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公司是具有旧机动车法定鉴定评估资格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公司拥有多名国家注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维修检测技师。一流的专业检测设备为您提供专业优质服务。公司严格按照五项程序组织实施鉴定评估,所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并为国家认可。

(1)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机动车价值鉴定评

估、入账、资产清算工作(出具旧机动车评估报告)

(2)汽车销售公司二手车置换评估、二手车(市场)公司

车辆鉴定评估认证。(出具旧机动车车况认证证书)

(3)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贬值鉴定、车辆维修状况鉴定等。

(4)银行、保险公司、典当行、拍卖公司、投资担保抵押

车辆鉴定评估、单位个人选购旧机动车的鉴定认证。

(5)法院、司法鉴定事务所、交通事故处理单位、会计事

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所有涉及机动车的鉴定评估业务提供服务

5.旧机动车交易协议 篇五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住 址: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住 址:

兹授权(受委托人)依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 之规定,代为办理车号为 的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资金申领之相关事宜。

有效期限:年月 日至年 月 日,受委托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6.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篇六

(2001年12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交易行为,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的管理,制止非法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新车、二手车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

本办法所称新机动车,是指未入户上牌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已入户上牌的车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机动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公安、交通、海关、经贸、财政、价格、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机动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除符合开办市场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其停车场地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

第六条 机动车交易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按规定采取直接买卖、委托代销、函购函销、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走私车;

(二)盗窃、抢劫的车辆;

(三)非法拼装车、组装车;

(四)方向盘设置在右侧的车辆;

(五)各种证照、证明手续不全或证照、证明手续与车辆情况不符的车辆;

(六)超过报废期限或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车辆;

(七)发生交通事故尚未结案的车辆;

(八)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车辆;

(九)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车辆。

第八条 机动车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交易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经营假冒伪劣车辆;

(二)为无机动车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虚开、代开发票或提供发票;

(三)买卖国产机动车产品质量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等证明文件,或制造、使用、买卖虚假的上述文件;

(四)在合法市场或合法经营单位以外从事交易活动;

(五)在机动车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交易中采取欺诈、强买强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需提交相关合法证明后,方可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鼓励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二手车交易的参考价格。涉及固有二手车交易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进行评估,并经相关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税务机关认为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有权依法核定其应征税额。

第十三条 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机动车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即可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卖方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单位有效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委托销售证明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证明;

2.车辆检验合格的有关手续、行驶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税费交纳凭证;

3.属国有资产的,应提供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出售许可证明和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书;

4.属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海关的解除监管证明;

5.抵债的机动车辆进行交易,还应当提供债权债务人协议书、资产评估证明书或者有关部门证明文件。

(二)买方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单位有效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2.需政府采附管理部门、控办、车辆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方能购车的,应提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控办、车辆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办理成交手续,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验二手车交易发票、交易合同及其他法定证明凭证后,办理转移、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交易行为时,对禁止交易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予以扣留、封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盗窃、抢劫的车辆,执法人员可当场扣留车辆及其证件并在当日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交易以国产零部件非法拼装、组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卸,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其条件、手续不齐备的,限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齐;过期不能补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电子商务中机动车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7.二手旧设备转让协议 篇七

卖设备方(以下简称甲方):买设备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二手旧机械设备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现将机械编号为。转让给就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二、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的情况下乙方预付定金为人民币(¥);

乙方在年月日之前将余款全部付清,并将该设备提走,甲方如有约定时间内把设备卖给他人或其他原因不卖给乙方,甲方将按定金额的双倍返还给乙方,乙方如在约定时间内以各种理由不付款提车,所付定金乙方自动放弃,甲方不予退还本协议作废,此设备甲方可以自由处置。

三、机械设备转让后,因交易机械为二手旧机械设备,故双方签订协议时均对机械设备状况表示认同。

四、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车款,提机时甲方协助乙方将该台机械安全装车。

五、乙方买的此机械设备前,此机所产生的事由及经济纠纷一律由甲方承担负责;乙方全款付清后此机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自提车之日起此后此机所产生的保养、故障、维修、债权、债务、安全事由、及经济纠纷等一律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八、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电话:

8.旧挖掘机转让协议 篇八

原机主姓名甲方身份证现机主姓名乙方身份证

一.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至,甲方将一台机号为挖机一台,以人民币[小写

[大写 转证给乙方.二.甲方保证该机在之前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货到款清。

三.乙方保证该机在之后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四.本协议一份两式,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双方签字日起生效,有同待法律效力,若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或当地法庭解决。

甲方姓名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联系电话

9.简单的机动车买卖协议 篇九

第一条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车架号:;的大型货车/轿车。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1、车款为(不含税费)元;大写。买方应于年月日同卖方应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的方式验收,审验无误当日向卖方支付车款。

2、卖方应在收到车款后当日交付车辆,并卖方在1-3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车辆的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如有车辆手续不全,车辆与行驶证与档案不相符,由卖主承担一切责任,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或承担一切损失。

3、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收款凭证。

5、买方(卖方)应持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保险为强制险;三者险;全险(选择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英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车款的,应每日按车款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1、车辆由买方现场验收,车辆状况按现有实际情况出卖,由买方认可。

2、本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以后出现任何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3.买卖双方各付中介费元,至此,中介方服务终止。卖方(盖章):买方(盖章):

电话:电话:

中介方:年月日

10.旧机动车交易协议 篇十

申办主体:拟申请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企业 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的书面报告;

2、县市区主管部门拟同意设立的请示;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合伙人、出资人简历,股份制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合资协议;

5、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评估师的工作简历;

6、企业的公司章程、治安保卫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效验资证明原件;

8、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9、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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