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2024-10-16

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7篇)

1.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篇一

龙岩市第七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其他企业)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除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下文统一简称“其他企业”)单位的在职在岗职工(含农民工)(以下统称为职工)、龙岩市行政辖区内党政群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聘用职工、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农民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以内,政策允许除外,均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其他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参加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退休返聘职工、非在岗职工不得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

1、必须填写《龙岩市其他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参加存话费送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

2、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企业和相关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企业和相关单位报送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3、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供2013年10月份职工在职在岗工资册。

第三条

互助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为职工缴交的单位,如出现参加活动职工在2014年2月18日(农历正月十九)前离开用人单位,该职工又未发生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在2014年2月18(农历正月十九)前,以新招聘职工一对一替补参加;互助金由职工个人全额(或部分)缴交的,其本人在互助期内离开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有新就业单位可通过新单位审核;没有就业单位的,由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或县级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核)。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的主要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或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企业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每人36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企业替职工缴纳部分可根据《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第六期互助活动,企业职工缴费还可以通过单位团体存话费送医疗互助金的形式参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参与方式另行发文)。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县(市、区)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七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以及国家审计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申请补助

第九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由当事人或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办理。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互助活动【在本地区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4)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5)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6)住院出院小结;(7)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9)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10)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1)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参加医保及互助活动【转异地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4)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5)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6)住院出院小结;(7)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9)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10)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1)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新型农村保险或城镇居民保险补偿表(盖印及签章);(4)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5)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6)住院出院小结(7)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9)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10)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1)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

3、没有参加以上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原件);(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原件);(4)住院出院小结(原件);(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办和医保中心证明:申请人未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和城镇居民保险;(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9)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

第十条 补助标准:

1、参加龙岩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自付部分,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50%给予补助,在龙岩市外医院住院的,按40%给予补助。

在第六期互助期内,职工住院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对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超过200元的,应扣除第一次住院补助金200元的补差额,补差额=200元减第一次住院实际补助金额)。

补助金计算单位为元,角单位金额采取4舍5入原则计算。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0元。

2、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或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45%给予补助,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按35%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2000元。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农民工,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参照“医保”(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费用)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40%给予补助,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按3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需扣减起付线400元。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1000元死亡的职工,补足到1000元。互助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含死亡),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8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600元。

工伤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凡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1000元慰问金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职工不能申请参加两个以上单位的医疗互助活动。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单位调整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办事处,由中心、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十四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中心委托各办事处直接审批支付;3000元以上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五条 中心和办事处受理补助申请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办事处受理3000元以上补助申请时间为15个工作日(办事处8个工作日,市中心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18个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四、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参与职工发生死亡或住院的,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

2、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只能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五、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四

龙岩市第七期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一、互助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在岗女职工,在参加“机关、事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或“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前提下,方可由所在单位组织参加龙岩市第六期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

女职工参加人数应达本单位女职工数的95%以上。

第二条 单位组织女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

1、必须填写《龙岩市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参加存话费送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

2、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单位报送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第三条 互助期起止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互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参加活动的女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每人25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企业女职工缴费可以通过单位团体存话费送医疗互助金的形式参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参与方式另行发文)。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各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六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七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女职工特病范围

第八条 女职工特病类别: 第一类特病: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阴道癌、子宫内膜癌;

第二类特病:子宫和卵巢同时摘除手术; 第三类特病:子宫或卵巢摘除手术; 第四类特病:子宫肌瘤摘除手术。

四、互助金给付标准

第九条 互助金给付标准为:第一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6000元,第二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3000元,第三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2000元,第四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条 凡特病住院一次或累计给付补助金达到第一类特病互助金额6000元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五、互助金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由当事人或单位代办员凭住院资料直接向中心或办事处申请。除了提交住院材料,还必须提交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属第三、四类特病互助金中心委托办事处支付;属第一、二类特病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二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18个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六、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不是本互助期首次确诊为女特一类病的;

2、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特种疾病;

3、有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如有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 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

2.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篇二

各直属单位工会: 根据省总工会工作部署和岳阳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岳工办发[2014]10号)文件精神,为缓解职工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等实际困难,发挥工会组织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岳阳市总工会决定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认为,公司应动员组织全体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积极参加岳阳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性质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级工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区别于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活动,具有互助性、公益性、普惠性、团体性和社会性,完全“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通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使职工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努力降低职工个人自负费用,为职工构筑起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的又一道防线。

二、参加人员

公司在册员工(内退人员除外)、改制单位员工、集体企业员工。

三、互助活动项目与缴费标准

1、首期活动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特种疾病、意外伤害等其他项目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2、每个互助期为一年。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缴费。

3、首期活动中,职工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每人限缴一份,以后根据开展的项目及互助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互助金每期缴费一次,一经交纳,不予退还;医疗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统筹区域内转移、接续。

四、补助标准

参加活动的职工,互助期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给予补助。补助不设定起付线和免责期,实行分段计算。即:在一个互助活动有效期内,互助活动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互助活动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但一个互助期内补助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1、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30%,补助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补助; 2、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助35%; 3、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补助40%; 4、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补助45%; 5、3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

五、组织实施方式与代办机构

1、采取“全省统一、省总组织、市级统筹”的方式实施。岳阳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岳阳市总工会负责统筹、财务核算、系统维护、组织实施等工作,由岳阳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

2、公司参加岳阳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由公司工会牵头,负责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等工作。

3、公司职工医疗互助代办点设岳阳市医保处巴陵公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六、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将其作为拓宽工会服务渠道、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切实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

2、周密部署安排。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迅速行动,扎实推进这项工作。按照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和市总工会的要求,2014年6月启动并完成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的收缴工作;2014年7月1日开始,启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的支付工作。

3、加大宣传力度。要向广大职工大力宣传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具体条款、补助标准、办理流程及相关内容,宣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公益性、互助性、群众性,努力把实惠讲清、道理讲明,使广大职工树立“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弘扬“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精神,提高广大职工的认知度、认同度、支持度、参与度。

4、加强考核激励。公司工会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服务职工、为职工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工会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工会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5、确保工作进度。6月20日前,各单位要根据职工自愿缴费情况,制定《公司参加岳阳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以电子版形式报公司工会女工保障部(QQ:420039160);6月20日前,将职工缴纳的互助金缴公司工会账号,由公司工会统一上缴岳阳市总工会。缴款单上务必注明“**单位缴市总互助金”。

公司工会账号:

账户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工会委员会 账户号:580763155116 开户行:中国银行云溪支行 附件:

1、岳阳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2、岳阳市第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

3、岳阳市第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关于参加岳阳市职工 医疗互助活动的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根据省总工会工作部署和岳阳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岳工办发[2014]10号)文件精神,为缓解职工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等实际困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岳阳市总工会决定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要求公司动员组织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积极参加这项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活动性质

这项医疗互助活动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省总统一安排、市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具有互助性、公益性、普惠性、团体性和社会性。它区别于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活动,完全“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目的是通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使职工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努力降低职工个人自负费用。

二、参加人员

公司在册员工(内退人员除外)、改制单位员工、集体企业员工。

三、互助活动项目与缴费标准

1、首期活动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特种疾病、意外伤害等其他项目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2、每个互助期为一年。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缴费。

3、首期活动中,职工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每人限缴一份,以后根据开展的项目及互助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互助金每期缴费一次,一经交纳,不予退还;医疗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统筹区域内转移、接续。

四、补助标准

参加活动的职工,互助期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给予补助。补助不设定起付线和免责期,实行分段计算。即:在一个互助活动有效期内,互助活动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互助活动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但一个互助期内补助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1、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30%,补助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补助; 2、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助35%; 3、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补助40%; 4、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补助45%; 5、3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

五、代办机构

根据市总安排,采取“全省统一、省总组织、市级统筹”的方式,由市总具体实施。市总在20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代办点。公司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等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为方便工作,经与岳阳市医保处巴陵公司办事处商量,拟将公司职工医疗互助代办点设在岳阳市医保处巴陵公司办事处,由其负责公司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六、时间安排 1、2014年6月底前,启动并完成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的收缴工作。2、2014年7月1日开始,启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的支付工作。

七、有关要求

1、市总给巴陵石化公司下达指标为:参加人员7000人以上,缴纳互助金35万元以上。

2、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努力把实惠讲清、道理讲明,提高广大职工的认知度、认同度、支持度、参与度,加强考核激励,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特此汇报

附件:

1、岳阳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2、岳阳市第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

3.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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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38号)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更好地与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缓解患病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抗疾病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职工医疗互助)的制订、修改等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的组织、实施、审批等工作。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各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对象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事)业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在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名下设立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的审查监督和社会审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互助互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总工会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 互助期限和交费标准

第五条 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交费标准为每人50元,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收交。

在一个互助期内,各单位工会可为本单位新增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三十天内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

第六条 对第一期职工参加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的单位(新增职工除外),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第一期互助期内没有获得医疗互助补助的单位,按参加人数不需交纳第二期的互助金;

(二)在第一期互助期内已获得医疗互助补助的单位,按本单位在第一期内获得的实际医疗互助补助金交纳第二期的互助金,或按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第二期的互助金。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单位行政交纳,也可由单位行政、工会和个人共同交纳。

第三章 参加程序

第八条 职工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100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

第九条 各参加单位应在当年8月底前,将《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电子文档)、当年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及职工医疗互助金一并交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由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汇总交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也可由各参加单位工会直接交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

第四章 互助待遇和申请补助程序

第十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在2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互助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标准,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范围,按以下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补助:

(一)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20%,补助金低于100元按100元补助;

(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50%;

(三)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90%。第十二条 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医疗困难救助。

第十三条 经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后仍有困难的职工,由办公室视困难程度提出救助意见。第十四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本单位工会应及时到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二)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

(三)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五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每次出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费用结算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当一次住院时间跨两个互助时,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助分别结算。第十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的申请实行即申即办,由办公室负责审批,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发放。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支付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一)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和在境外就医的等。第十八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补助金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如数追回已发放的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4.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篇四

(补充版)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特征是什么?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群众性、互助性、公益性。它是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向因病致困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互助活动,目的是推动我市进一步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帮助住院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

二、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以单位名义)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要全员参保;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参加活动的职工数应占本单位职工人数的80%以上。

三、医疗互助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每期为一年,互助活动期从单位缴纳互助金到帐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开始30天后发生住院治疗的,按本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

四、缴纳互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参加活动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互助金鼓励职工个人负担,也可由单位统一支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

五、如何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参加活动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温岭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医保卡号)。

六、参加互助活动可得到哪些补助?

补助金由住院医疗费分段补助组成,一个互助期内最高标准为每人2万元。住院医疗费补助: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超出起付线500元以上部分按50%计算支付补助金。

2、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超出起付线500元以上部分按40%计算支付补助金。

3、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结算清单费用不能明确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一律扣除20%的自负金额后分段计算补助金),超出起付线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按20%支付补助金;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30%支付补助金;2万元以上的,按40%支付补助金。

七、如何申领补助金?

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职工服务中心办理:

1、《温岭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银行卡号,如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一份、出院记录。

4、互助中心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互助资金的管理

互助金设立银行专户,建立台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和移用,并接受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市审计部门的审计。若当年互助金有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如互助金不足补助,则由市总工会负责兜底补足。

九、互助资金退还标准

在本互助期内,补助金支付未超过本单位缴交的互助金总额10%的,在本互助期满的次月按缴交额的90%,扣除已支付的补助金,余款部分回拨给单位工会,由单位工会制定标准,作为职工的医疗保障资金,也可留在本会作为下续保(抵交)资金;补助金支付范围在本单位缴交的互助金总额10%-80%之间的,在本互助期满的次月按缴交额的80%,扣除已支付的补助金,余款部分回拨给单位工会,由单位工会制定标准,作为职工的医疗保障资金,也可留在本会作为下续保(抵交)资金;补助金支付超过本单位缴交互助金总额80%以上的,不予退还互助金。

十、在哪里办理?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地址:太平街道溪滨路51号,联系电话:86040090。

5.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篇五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特殊病种范围

A类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分裂症。

B类病种: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并偏瘫、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肝硬化、系统性红癍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心力衰竭、克隆病、痴呆、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中框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泛发型银屑病、血友病、癫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

C类病种:血小板减少性紫殿、慢性活动型肝炎、浸润性肺结核、垂体瘤、冠脉支架术后1年、其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罕见慢性疾病。

二、申报条件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患有上述慢性疾病,病情长、需长期治疗且达到确认标准(附件1)。

三、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批程序:

1、适应范围:

(1)患有属于特殊病种范围内的疾病且达到确认标准,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人员。

(2)原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到期后需更改病种的人员。

2、申报时间: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0日。

3、审批程序:

(1)申请:由本人(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专科医院负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治疗检查报告单,需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或门诊病历原件(包括多次就诊记录、详细的病情记录、诊疗计划、检查报告单)。

身份证复印件。(2)受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医疗生育保险科(以下简称医保科)受理。

属于特殊病种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特殊病种范围,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特殊病种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核:

a、医保科初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以申请人病历为主要审核资料,个人提供的相关检查报告,经医保科审查认定后,可作为补充资料上报。

b、专家审核。建立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专家库,每季度根据申报人数、病种随机抽取相应专家进行审核。专家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注明依据,实行签名负责制。

c、分管局领导主持办公会议确认。医保科、纪检监察室、基金监督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取得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审核。

(4)审批:经分管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核确认后,医保科统一汇总填报《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确认名册》(附件2),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4、办理:经审批同意的《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确认名册》移交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各县、市、区按程序审批后填写《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确认名册》报市人社局医保科备案。

(二)市本级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续评审批程序

1、适应范围: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到期后申请继续享受待遇的人员。

2、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3、审批程序

(1)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相关的病历及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2)受理:由市医保中心受理。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

(3)审核(检查):

a、市医保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并签名负责。b、对患有可逆疾病人员,因所提供资料影响审核结果的,经医保中心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医保中心统一组织对相关项目进行复查。

c、分管局领导办公会议确认。每季度一次,局纪检监察室、基金监督科、医保科负责人参加会议,取得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

(4)审批:经分管局领导办公会议确认的名册,由医保中心汇总并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经审批合格名册报医保科备案。

4、办理:经审批合格人员由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特殊情况审批程序

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人员初次申请时间为每个工作日,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诊疗计划等相关资料(由定点医院负责申请),医保科受理并初审合格后移交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资料留医保科按程序审批。

(四)档案管理:特殊门诊档案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档。

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标准(附件3):此标准是指特殊病种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最高限额,限治疗以上疾病的药物和治疗费用。

五、待遇标准

1、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经审批后,其待遇享受期限为:A类病种3年、B类病种2年、C类病种1年。

2、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限额范围内在职职工自付25%;退休职工自付20%;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在职职工自付17%、退休职工自付12%;精神分裂症无个人自负。每月限额费用只当月有效、节余不累计。超过限额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六、特殊病种的管理

1、患有多种疾病的人员,申报特殊病种待遇时,只能申报一个病种。

2、特殊病种患者可自主选择一至二家定点机构。(异地安臵人员选择一家异地就医登记表中的医院定点)。经确定后待遇期内不得更改。患者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尿毒症门诊透析实行集中管理,确定定点医院实行包干诊治。

3、特殊病种病人在待遇享受期内因病住院,停止享受特门待遇,出院三个月后可申请恢复(A类病种不受限制)。

4、定点机构必须为每一名特殊病种患者建立个人专用档案,载明患者的诊疗计划、每次就医购药记录,包括就诊时间、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及处方和电脑小票、结算单存根,并将就医购药记录详细记入特门手册。

七、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1、基本条件:申请特殊病种定点机构须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机构,城区500米以内无同类定点机构。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定点机构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申请程序:市区由市人社局医保科受理,初审后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集体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确认,报分管局长审批。各县市区由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市人社局医保科备案。

八、监督及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管理,组织相关人员对定点机构和参保人员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1、定点机构采取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病历、检查报告单、与治疗病种无关的诊疗计划、处方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除追回骗取医保基金外,并处以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2、定点机构摆放与药品无关的其他用品、引导患者购买与特门病种治疗无关的药品或用品、任意减免患者应按比例自负部分及其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等行为,内查实二次以上的取消定点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定点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或资料不齐的,所产生费用无法核实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伪造虚假病历、检查报告单骗取医保基金、或购买与治疗无关的药品或用品,取消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

6.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篇六

我国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双轨制”保险制度。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单位的劳保医疗制度。40多年来,两种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两种制度也暴露出明显的弊端,需要进行改革。80年代以来,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各地都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务院在总结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验,集中各方面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1998年形成和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决定》的出台,顺应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根据《决定》精神,我市在广泛听取企事业单位,省和区、县(市)有关部门,以及医院、零售药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予以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行。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业务性强,涉及面广,为了使大家能尽快熟悉和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我们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主要政策及职工关心的就医、购药有关规定编辑成册,供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学习。由于我们缺乏经验,不妥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5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国强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建立医、患、保三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持《营业执照》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资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

(一)在市及市以上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企业,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在区、县(市)登记纳税的企业,在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已参加市或区、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登记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后,应按规定申报缴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审计部门认可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及退休人员花名册;(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于每月10日前到所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为职工缴费;

(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缴费。经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人员,从批准退休(职)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第十二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原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足不得少于1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本市上一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年均基本医疗费用为基数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转让的,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单位或受让方负担。

第十五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月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建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社会保险编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不得透支,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由下列资金构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三)个人帐户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

(一)职工年满35周岁及其以下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2%划入;

(二)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三)45周岁以上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划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变动工作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调离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含利息)清退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由法定继承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帐户清算,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含利息)退给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停划个人帐户资金。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内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含门诊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职工起付标准确定为:(一)一级医院(含一级以下)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

(二)二级医院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三)三级医院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1%。

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的4倍。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按分段比例计算,个人累加负担。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个人负担10%;(二)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个人负担11%;(三)15000元以上至25000元,个人负担13%;(四)25000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15%。

退休人员按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50%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物治疗等特殊病种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由统筹基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比例、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按年度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凡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药品或属《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的诊疗项目,本人先自付15%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付范围,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执行省规定的支付标准。实际费用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费用为准,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诊住院治疗(不含门诊治疗)的,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按年结算发给本人。需住院治疗的,允许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其医疗费用不得从统筹基金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药费;

(二)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合计划生育手术费),从原渠道开支;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事故处置规定渠道开支;

(四)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

第六章 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凭《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办理就诊或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入院时,应按医院规定交预付金。门诊和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结算:

(一)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本人用结算卡与医疗机构记帐结算。结算卡上个人帐户资金不够支付的,由个人用现金补足。个人帐户记帐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本人用结算卡记帐或用现金与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和个人帐户记帐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三)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医疗机构填写《住院费用结算表》,属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本人用现金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记帐后,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转诊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原件、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报销单据、转院审批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结算。

第三十四条 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原件、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报销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结算。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国内探亲、出差或在外地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凭当地医院的出院小结原件、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报销单据,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探亲、出差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其起付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三级医院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本人用结算卡与药店记帐结算。结算卡上个人帐户资金不够支付的,由本人用现金补足。个人帐户记帐结算的药费,由药店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第七章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十七条 为解决参保人员住院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统一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具体缴纳标准为:(一)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年人均缴纳48元;(二)参保人员个人每年缴纳48元。

第三十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一年一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十九条 在一个年度内,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终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其终止前单位和个人所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其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用药范围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85%,个人自付15%。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终结办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属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属大额医疗补助费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第四十二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建帐,分开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资格认证和年检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贵阳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定点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结合本市实际,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资格认定,发给定点资格证书和统一的定点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应当引进竞争机制。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证质量”的原则,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规范外配处方用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第九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核算。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的银行计息,按国家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免征税费。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查询系统,并纳入贵阳通公众信息网,方便和接受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规章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财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十二条 设立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委、审计、卫生、药监、工会、监察、物价等部门代表组成的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授权,设立贵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负责处理医疗保险非行政争议案件,保障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第五十五条 单位或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而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用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的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有关规定,现就《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作如下说:

一、指导原则、依据和制订过程

在起草本《办法》的过程中,我们注意与现阶段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做到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建立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合理利用医药卫生资源,严格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改善和提高广大职工的健康水平。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贵州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规划》(黔府办发〔1999〕31号)、省政府批转《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省有关规定,同时借鉴了北京、福建、云南、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厦门、烟台、绵阳、威海、孝感等省、市的经验。

按照国务院和省的部署,1999年3月我市开始组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调查测算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今年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们着手起草《办法》,并在广泛听取企、事业单位,省和区、县(市)有关部门,以及医院、零售药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这个《办法》草案,现与起草说明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根据省规定,在筑的中央和省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省铁路和电力系统参加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其余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鉴于省政府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不作统一规定,我市在起步阶段,暂不将其纳入统筹范围。(二)关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这是全国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的一个宏观控制标准。根据我市对劳保、公费医疗费用情况调查,并扣除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开支的离休人员、大学生、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企业工伤、生育医疗费等项目对调查数据进行测算,同时考虑财政、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办法》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7.5%,并且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三)关于个人帐户的建立 按国务院44号文“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的规定,《办法》确定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分四个档次,平均划入个人帐户金额占单位缴费的38%左右,重点照顾老职工和退休职工。四个档次的年人均个人帐户金额(含个人缴费)分别为:205元、224元、256元、276元、310元。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划帐基数,国家未作具体规定,《办法>选择了大多数城市的作法,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划帐规定,一次性注入三个月的个人帐户资金。资金缺口先由财政垫付,以后从单位和个人缴费中扣回,以解决新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四)关于待遇和个人负担比例

从本市实际出发,《办法》中所设起付标准分为三个档次,控制在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以内。按2000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01年起付标准确定的金额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200元。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1年人均为3万元。个人负担比例以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退休人员按比例减半,个人负担比例总体控制在20%以下,符合省批准的《方案》精神。(五)关于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根据1998年对公费和劳保医疗支出情况调查,一些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等特殊疾病,长期需要在门诊进行定期治疗,治疗费用较高,个人帐户资金无力支付。为减轻这类人员经济负担,借鉴其它城市的经验,《办法》作了原则规定,凡属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经批准在指定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比照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进行结算,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负担。(六)关于统筹体制和费用结算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管理模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筹集,按月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基本医疗费用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由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在起步阶段,我市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暂时采用服务项目付费制和单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包干相结合,以服务项目付费制为主的方式。通过一定时间的服务项目付费制和单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方式的运作,总结经验,积累数据,逐步向基本医疗费用总额定额包干管理的结算方式过渡。

对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购药的药费结算工作,拟通过计算机和《医疗保险结算卡》来完成。起步阶段,考虑成本因素,结算卡拟选择磁卡。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保险项目工程正在抓紧建设,软件开发、硬件搭建和结算卡的发放等工作可确保正式运行需要。(七)关于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建立这一辅助性的保险是为解决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满足患有慢性病和危重病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的支付需要。先期启动城市大都建立这一制度,并且深受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欢迎,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和劳动保障部的充分肯定。国务院上海会议明确要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应同步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因而,结合我市实际,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出台大额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实施。

(八)关于困难企业和特殊群体

遵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的“低水平、广覆盖”这一原则,对特困企业的参保,《办法》中虽不作特殊规定,但在实际运作中借鉴外地做法,拟采取单位只缴统筹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部份),即只保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门诊费用自理的办法解决。

下岗人员出中心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要个人愿意按规定继续缴费,保留其医疗保险关系,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此,《办法》虽未作硬性规定,但实际操作上是留有口子的,这样有利于推动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解除其后顾之忧。(九)关于公务员医疗补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医疗补助政策,省明确各地根据财政负担能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测算制定。为保证在政策上与省的衔接,避免出现同一消费城市政策差异过大问题,我市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待省具体政策出台后再行推出。

(十)关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对于部分医疗消费要求较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还可以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满足不同效益的企业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不同需求,具体运作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自行负责。

三、具体实施步骤

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医、患、保三方利益的调整,也涉及与省的沟通协调,同时,还需要与医疗卫生部门、药品监督部门、相关参保单位在基础管理、数据准备、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合作,因而,为保证整个工作的平稳起步,组织实施拟分步推进。先选择部份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于11月份启动,年底力争达到6万人规模。区、县(市)和机关、事业单位放在明年,2002年底力争达到40万人规模,2003年底基本做到全面覆盖。

主题词:卫生 医疗 保险 办法 命令

抄: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各新闻单位、市各人民团体。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

年10月26日印发

7.许昌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篇七

许昌市工会会员

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市工会会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重病职工经济负担,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增强职工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经研究决定,以许昌市为统筹单位,在全市开展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为了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中的在册工会会员(不含离退休保留会籍人员),凡本人自愿,并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单位工会统一向上级工会组织申请参加许昌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

第二条

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工会会员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自愿参加互助活动的会员人数不低于本单位全体会员总数的60%。单位未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特困职工,各县(市、区)、市直系统工会作为依托单位统一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3、工会经费补助

4、其它收入。

第八条

首期交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争取企业(事业)行政的资金支持,按照全总总工办发〔2007〕17号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的规定,从工会经费留成中给予交费的工会会员个人一定的补助。

第九条

工会会员每人每期只能交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无论是否发生约定的补助责任事件,均不再退还。

第十条

互助金以许昌市为单位,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互助活动的资金结余转入下一周期。

第四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参加本活动的工会会员本人在首期活动正式生效之日起60天后,经市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罹患下列8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首期给付其医疗补助金16000元,第二期继续参加活动的给付其医疗补助金3000元,第三期继续参加活动的给付其医疗补助金2000元。在此三年期间,再患本《实施办法》规定的8种重大疾病范围内其他疾病的,不再给付其医疗补助金。三期给付结束后,会员本人可继续参加以后各期互助活动,但对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同一种类疾病,不得重复享受医疗补助金。

救助责任终止,其患病子女今后不再享受本活动的任何医疗补助金。

八种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6、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7、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8、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第十三条

连续交费满5年,且工会会员本人及其子女均未享受过医疗补助金的,从第6年开始到第10年,每年按比当年规定标准减5元的标准交纳互助金,从第11年开始,每年按比当年规定标准减10元的标准交纳互助金。在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期间,工会会员本人享受过补助金待遇的,重新计算其连续交费年限。

第十四条

对连续交费满15年,且工会会员本人及其子女均未享受过医疗补助金的,工会会员本人因除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之外的疾病身故或因意外事件身故,一次性给付医疗救助金1000元;连续交费满25年,且工会会员本人及其子女均未享受过医疗补助金的,工会会员本人因除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之外的疾病身故或意外事件身故,一次性给付医疗救助金2000元,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本人在活动

第六章 补助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发生约定的补助责任事件后,组织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工会、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发生补助责任范围内事件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许昌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否则,造成无法判定事实引起的相关责任由组织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工会、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承担。

第十九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申请给付补助金应向许昌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活动的工会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加盖公章的《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身份证复印件;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补助的需提供《户口薄》及其复印件;

3、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用以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病史卡。

4、因除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之外的疾病身故或因意外事件身故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他许昌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申请给付医疗补助金时,应将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交由本单位工会的代办员,由代办员向许昌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

会员已经领取或者正在办理领取医疗补助金,其在办理退出活动的手续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互助金。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发生约定的补助责任事件的具体时间,根据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最初接受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病种的治疗时间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如《实施办法》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许昌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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