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缕析论文

2024-07-27

当代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缕析论文(精选5篇)

1.当代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缕析论文 篇一

超越成文法律规则的有限选择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一、引言: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谈起

倡导“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古典法治主义者绝难以想象和认同当今社会这样的现实:国民的生存和幸福权利不再依赖行政避让和消极,而是托荫于行政官员的主动、仁慈的干预;法律规则不再象十九世纪欧洲各国的法典那样“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实情开列出各种具体的、实际的解决方法”,[1]而是在把政府从“守夜人”地位提升到“总管家”地位的同时,大量地授予其灵便行事、自行决定众多关涉公民权利自由的事项的权力──法学家们称之为“行政自由裁量权”。[2]虽然当今多数的人们对如此波涛汹涌的行政浪潮或无可奈何或熟视无睹,但也有以天下为己任的学者或政治家们骇于前人在行政专制、独裁铁蹄之下的惨痛经历,受励于先哲反抗暴政、追求人性解放的思想,力图找寻行政合法、正当的途径,尤其关注为传统法治原则所反对的以“可凭个人意志行使权力”为特征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原因和可改造、利用之价值。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历史的必然,人们的努力就不是徒劳于消灭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是在程序和监督(主要通过司法审查)方面以更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指导其合理正当地行使。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的膨胀趋向及对其的压缩性(不是消灭性)控制这一现象背后蕴藏着法哲学中一古老的争议:法治和人治孰优孰劣?社会有序发展纯依赖于法治还是人治,亦或是法治和人治的协和?因为,自由裁量意味着法律的不严密和成文法统治的欠缺;控制则暗示了人的意志中非理性因素的不可预测性及对有序统治的危害性。这又不由得令人想起: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的主体是否都应该有他们的自由裁量权?与行政扮演类似的实施法律于现实的社会角色的司法是否同样面临着严格依法办案和自由裁量相结合的.问题?在行政法学上,还有更为疑惑的难题: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需不需要司法上的自由裁量?如果需要,这种司法自由裁量的合理界度在哪里?我们又应如何最大可能地限制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于合情合理之中?本文就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试图就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探讨。

二、概念的初步认识和界定

概念是讨论问题,开展对话的基石。“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意指什么是本文首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有必要辨清“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这个舶来于西方的关键词。英国学者R・帕滕顿(R.Pattenden)归结有下述六种用法:

1.指一种思维性质(mental quality),一种审慎的、思虑周详的态度。这个用法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

2.表示法官并非依据硬性的法律规则(如果条件A满足,法官必须做B)来决定问题,而是享有选择权,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决定(如果条件A满足,法官可以做B)。

3.指法官在某硬性规则诸要素已满足的情况下,必须自觉地按某特定方式行事。但该规则含有一个或若干比较模糊的标准(如“合理”、“相关”、“公平”等),要求法官对具体情况作出个人判断和选择。

4.指法官在决定下列初步性事实问题时行使的判断权:某孩童是否有能力发誓举证?证人的精神状态是否适于作证?等等。在这里,既没有规则也没有标准可赖以指导,法官必须依靠证人举证给他的印象:如提供证据是否自我矛盾、冲突等。这种“事实自由裁量权”与第二种用法的区别是:虽然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很难说与事实真相一致,但法院通常相信,事实问题有客观的、正确的答案;而行使第二种意义的自由裁量权所找到的答案只可说其合理或不合理,不能评论其是正确还是错误。

5.指法官裁判权的终局

[1][2][3]

2.当代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缕析论文 篇二

一、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状

当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 行政权渗透的领域也越来越多, 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在各个领域凸现出来。生活中的一些腐败行为多与行政自由裁量的滥用有关, 如土地批租、工程发包承包、某些带有专营性质的特许经营、财政资金的投资补助奖励、金融资金贷款的审批, 以至人事的安排、干部的使用等等。

(一)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1. 行政自由裁量权公权私用现象

一些行政执法者在执法时偏离立法目的, 没有考虑相关的因素, 或者对不相关的因素进行裁量做出决定。一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 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二是一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如行政执法不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而是为了给自己的部门创收, 结果行政执法演变成“为罚款而罚款, 为收费而罚款”或变成自身情绪的发泄途径。三是一些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管理的一个很重要原则就是效率原则, 如果违反这一原则, 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也是不正确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 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2. 行使过程中对各方利益协调的失衡

某些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违反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处理事件时要遵循比例性和必要性的要求, 使当事人各方的利益的损害和补偿不成比例或出现明显偏颇, 导致协调结果不能充分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和权利均衡。如实施裁量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个人的损害超过了对社会的利益, 使得个人损害与社会获利显失均衡, 相同情况不平等对待、责罚不相当、不遵循惯例、前后不一致, 对两个在主要方面相同的案件作出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截然不同的裁决。

3. 程序实施和方法不当

当前我国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 有些人员是从附近乡村中招募的“协管人”。大部分协管人员不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只是凭借资深工作人员的指点而行使部分行政行为。这就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合法, 不合理, 实施方法不统一、不规范埋下了隐忧。如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拖延结案时间以获得利益寻租、降低处罚额度以规避适用一般程序等。或者采用的方法措施失度而与应该实现的目的相抵触。有时候行政机关受利益驱使故意不启动程序, 而是故意拖延和设置障碍。对应适用简易程序的用一般程序, 该适用一般程序的而用简易程序, 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小案大办”或“大案小办”。

(二)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1. 个人的私欲是形成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根本原因

形成行政自由裁量权腐败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个人的私欲。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人员在事实认定、情节轻重、处罚种类等裁量方面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利, 就使得行政权力的主体把公共权力当作是自己个人的权利提供了可乘之机。腐败的产生主要是个人私欲膨胀的结果, 而私欲的膨胀必然导致权力的个体在名利问题的价值取向上发生错位和扭曲。行政权力腐败大都是围绕名利问题展开的。个人私欲的膨胀导致权力个体对金钱、物质、地位等的无限追求。如何能快速、有效地满足个人的私欲, 在当今社会环境里, 权力就成为满足私欲的最佳工具了。可见, 行政权腐败是行政权力和个人私欲相结合的产物。

2. 行政权力本身有被腐败的可能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力的种类之一, 和行政权力一样本质上都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 从主观形式上讲, 行政权力是公共意志的反映。但行政权力必须由具体的个人来行使, 这就使行政权力有了内在的矛盾。它一方面需要体现公共意志, 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 另一方面又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个人利益相联系。在行政权力的运作中, 行政权力能给行政权力的主体带来金钱、地位、名誉等各种既得利益, 这些本身就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具有极大的腐蚀性, 对满足其个人的私欲有很大的诱惑性。行政权力的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地位是不平等的, 行政权力的主体可以通过行政权力的行使使行政相对方按照自己的意志做事, 这样容易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产生一种特权思想。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在现代法治国家, 权力的行使与控制总是相伴而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授予, 绝不是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它作为独断专横的保护伞, 相反, 应当实行有效地控制。

(一)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

所谓内部控制, 大致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内部自觉地为自己执行公务制定一定的行为模式并自觉遵守这一行为模式, 以及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进行有效监督的控制模式。

1. 通过内部行政程序进行控制

行政机关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就是通过内部行政程序来实现。制定与完善内部行政程序的意义在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但是, 这样的内部行政程序本身也起到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进行控制的效果。在实践中一些行政部门往往制定一些自己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定与程序并公之于众, 或者向公众承诺自己部门在处理相关的事务中要以什么样的标准做事情, 并要通过某些方式得到公众监督。这些也起到了对行政机关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的作用。自由裁量权的内部制约机制最为重要的环节, 就是要加强行政机关做到自身监督。通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当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及时予以纠正,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对其加以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复议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但由于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有些上级行政机关存在偏袒下级机关的倾向, 使复议机关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基于此, 我们必须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切实将《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我国《行政监察法》虽也以法律的形式对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作了规定, 但是要提高监察机关的监察力度, 还应当健全行政监察的法律责任制度, 比如《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但此规定未明确赔偿的额度。所以对类似问题有关机关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部控制

所谓外部控制, 可以理解为凭借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约束以外的一切因素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外部控制从其性质上分可以分为权力制约程序化、立法控制、司法控制以及社会舆论监督 (控制) , 从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更好地适用。

1. 完善权力制约程序

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 要想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合法、合理, 并且要实现管理国家的目的, 又不损害行政相对方的利益, 就必须使该权力建立在程序化的基础上。首先要求权力授予程序化, 所有自由裁量权的取得和享有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唯一前提, 由国家法律授予和确认, 排除一切非法治权力取得的方式和途径。当然, 权力制约必须程序化, 它可以通过立法明示、司法矫正、宪法审查等几个制约机制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价值。

2. 加强立法控制

我国现行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很多, 但是许多规范过于宽泛。有的只是规定了处罚种类而并无量罚幅度;有的虽规定了量罚的幅度, 但是所做范围太大。同时, 有些概括性的用语如“情节严重”、“情节较轻”等等, 没有明确的标准, 给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 在立法实践中, 首先要把握的是立法机关在授予自由裁量权时要适当, 应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授予自由裁量权, 哪些情况下应当授予羁束裁量权。要通过立法程序的完善, 增加立法中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可行性论证, 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 不要轻易地赋予自由裁量权。现在立法中有一种现象, 在一些把握不大或者立法条件不太成熟或各方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 往往通过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处理。这种办法对控制自由裁量行为是不利的。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必须要清楚为什么要授予自由裁量权, 要明确行使这些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而不能利用这种方法回避立法中的矛盾, 掩盖立法中的问题。其次, 立法中必须明确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原则性要求, 为司法审查提供依据, 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

3. 加强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在这里是指司法审查。在行政法较为发达的美国,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与法律”。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依行政相对人的起诉, 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和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裁判。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后控制, 这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司法审查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一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无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即合法性审查。首先要看有关行政机关是否是享有对某案件进行处理权的主体, 只有在他是合法的主体这一前提下, 他才有可能获得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否则他对该案件本身进行处理就是错误的, 更无从谈起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其次要看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超出了相关法律的授权, 如果超出法律所授权的范围, 则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对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因此, 如果运用自由裁量作出的决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则有可能导致上面的结果。三是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这一点可以看作是对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体现。因为显失公正本身是一个需要人综合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的东西。

4.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随着社会公开透明程度的不断加大, 来自于多方面的监督也孕育而生。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各种社会团体、传播媒体以及人民群众对行政过程中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通过媒体的曝光等形成的某种社会效应, 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及时纠正错误, 促使行政机关工作程序的公正化、公开化, 增加其透明度;促使行政机关转变官僚主义作风, 也有效地遏制不正之风的衍生。

行政自由裁量权, 给现代行政管理带来了便利, 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东西, 要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对于裁量权要进行合理的使用, 另一方面也不能放任, 这就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来约束它, 使其在法治的轨道内良好地运转。要加强对这项“权力”的控制, 通过内外部的综合作用来使它以一种良好的方式运转, 从而更加有效地防止裁量权的滥用。

参考文献

[1].朱新力.行政法学原理.ISBN:7-80076-446-X, 浙江大学出版社, 1995:258、264.

[2].汤孝锦.浅析中国行政裁量权问题.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 (1) .

[3].陈光中.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ISBN:7-80086-281-X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5.

[4].刘作翔.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3.当代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缕析论文 篇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以一元作为起点,2万元作为上限,其相差20000倍,可见其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控制却是一个不易解决的问题,长期困扰着世界各国,成为行政法领域争论的热点。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的前提,是整个政府行政的核心,我国依法行政刚刚起步,如何驾驭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目标面临的客观现实。笔者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多年,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大小案例上百起,从业经验丰富。本文试图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安全生产执法中的正确行使与运用作一探讨,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各位法学界精英与安监行政执法同行。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失控

任何权力都可能导致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着失控的可能。行政自由裁量权失控的表现主要是权力的滥用。一是违反合法性原则的滥用。即行政机关显见的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违法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这种滥用直接突破了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表现明显,相对容易发现、矫正和监督。二是违反合理性原则的滥用。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背法的价值、目标、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大量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违反合理性原则的滥用。这种滥用隐蔽性强、弹性大、监督成本高,难以矫正和控制。如偏离法律的目的、原旨,错误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规定,甚至出于故意报复目的做出不合理决定;对事实情节因素的裁量错误,未考虑或不考虑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因素;违反比例性原则,严重偏离各方利益和价值均衡等。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失控导致以下后果:

1、自由裁量幅度畸轻畸重可能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直接损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对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目标有着重大影响。

2、直接造就了权力寻租,从而滋生腐败。内部监督不到位为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违规执法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影响了执法机关形象。

3、由于缺乏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预期成本。

4、为矫正和惩治失控行为必然要由社会承担更多的社会成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各种监督手段的运用都需要付出大量的公共资源投入。

5、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破坏当地的法制建设,严重影响当地的招商引资环境,降低外商的信任度,大大阻碍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方面的差异与冲突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够健全、不够完善,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与2007年国务院的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事故处理的法律责任方面有较多、较大的差异:

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对一般事故即死亡1到2人的事故,在行政处罚方面的差异与冲突的焦点是:《安全生产法》规定是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起点是2万元,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是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起点相差8万元。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选择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方面的差异与冲突导致安监执法人员的困惑与法律法规的选择适用问题,使部分安监执法人员往往处于一种迷茫、莫衷一是的状态,不能正确地选择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3、自由裁量权运用的随意性大。如有的安监执法人员随意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权运用畸轻畸重现象严重,不能做到“过罚相当”。

4、由于自由裁量空间巨大,它直接造就了一种权力寻租,从而滋生安监领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5、地区差别影响安监行政处罚的统一。一是认定违法事实不同。如同一违法事实,在甲地被查未被认定违法,到乙地被查却被认定为违法。二是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选择适用不同。在甲地适用法律,到乙地适用法规。如在经济发达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选择适用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经济不发达、欠发达地区国务院493号令的选择适用比较困难,因其对死亡事故行政处罚的起点较高(10万元起点),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尤其对中小型企业事故的行政处罚,执行起来往往要大打折扣,甚至不了了之。三是各地自由裁量权运用差距较大,无统一标准,矛盾较多。

6、同样案例在同样的地方选择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也不同。如经济效益好、规模大的企业与经济效益差、中小企业选择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就不一样。

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与运用

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应该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的授权、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并对其不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结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法律规则的内容,并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安监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安全生

产法》、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限范围内行使。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适度、公正,必须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必须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

2、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公正是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它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公平是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应平等地对待行政处罚相对人,避免歧视对待。公开是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要求,其最重要的价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廉洁政府,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公开、公平、公正”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3、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不得畸轻畸重。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重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从重处罚。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善意、人性化,要以人为本。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人性化,就是做到以人为本,合乎情理,不要感情用事。如某一建筑企业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其经济能力只能承担赔偿死者家属的民事责任,已无力承担行政罚款责任,那么只能先承担民事责任,后承担或免于承担行政罚款责任。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要合乎法的目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违背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报复的工具。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单位罚款任务而执法,就属违法行为。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随着现代社会行政权力的强势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着大量滥用、随意性和失控的现象,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后果。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要实现依法行政,就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严格加以规范并进行合理的控制,遏制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行为人的腐败。

1、加强安监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增强公仆意识,遏止私欲的膨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在思想道德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2、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人员行政能力。目前安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要加强学习,加紧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努力提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对于复杂的问题,安监行政执法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这样才能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3、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立法控制。完善行政立法,在立法层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一致,避

免互相矛盾,互相打架。

4、制定具体的自由裁量事项的裁量标准。安监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情况,自行划定管理领域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种类或标准,依法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等裁量标准。

5、建立安监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与相关制度、明确行为责任,以此来约束执法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

6、建立安监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推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制度化。一是建立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制度、定期执法分析制度,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执法的方法和措施,减少自由裁量权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三是建立重大或复杂自由裁量案件的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四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把自由裁量权行为纳入司法轨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申辩权、回避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可诉性,凡是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行政处罚行为都应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和政府、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新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每年我局都要聘请人大、政协、新闻、企业事业单位、群众代表对我局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作出评议,自觉接受监督,受到了较好的效果。

4.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范文] 篇四

【摘 要】税务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最为重要的执法权力之一,其行使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利益。由于税务行政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税务制度又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国家赋予了税务机关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从我国当前的税务执法来看,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不能合理、公正和公平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扰乱了税务征管秩序,损害了税法的权成。因此,应从建立规定裁量基准的内部行政规则、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健全税务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等方面加强对税务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关键词】税务自由裁量;新税务征管法;税务执法;滥用;控制

一、引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尽管目前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有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具体到税务行政领域,还是显得比较薄弱,这和税务管理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公开、效率、合理和服务的原则,实施税务征收管理的职权,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权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选择、处理权。

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广义的法律,具体而言,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税务法律,如《税务征管法》等;二是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等。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既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般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一是裁量主体的众多性;二是裁量范围的广泛性;三是裁量影响的深远性;四是裁量内容的变动性。

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按行政职权的性质、《税务征管法》 的内容、裁量权力的表现形式划分为很多种类,就具体表现形式来说也可以分为对事实的条件、性质和情节等进行认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幅度和时限等作出选择。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积极意义:有利于弥补现行税务法律的缺陷和不足,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税务行政效率,有利于适应我国经济地区差异较大的实际。同时也有其负面影响:容易损害各方的利益、权益;容易违背税务立法目的;容易违背税务公平原则;容易成为权力寻租和税务工作人员腐败的工具;容易影响政府形象。从实际行使现状来看,目前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裁量的主体意识模糊、裁量权限过大、裁量过程不够透明、裁量权滥用的情况较为普遍和裁量权的监督相当薄弱。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和其他原因。

必须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有效的控制。从控制的原则来说,应掌握五大原则,即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服务性原则。从控制的措施来说,应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网络,重点是要加强立法控制、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控制。在立法控制方面,要加强税务立法的预测和规划、完善税务立法程序、强化税务立法的技术和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在内部控制方面,要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素质提升、优化裁量标准、加强程序控制、完善惩防并重的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和保障基层税务经费、完善内部考核;在外部控制方面,要着重发挥好司法审查、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二十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日益扩大,行政机关无法以羁束行政行为应付复杂的社会事务。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不能不尊重事实,给予行政机关解决新问题的手段--自由裁量权。而

目前理论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原因较为权威的说法,以王名扬教授在其《美国行政法》一书中的论述为代表,他总结了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六个方面原因:第一,现代社会变化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只能授予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决定;第二,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第三,现代行政技术性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第四,现代行政范围大,国会无力制定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第五,现代行政开拓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第六,制定一个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从理论上说,价值判断应由立法机关决定,然而由于议员来自不同的党派,国会有时不能协调各种利益和综合各种观点,得出一个能为多数人接受的共同认识,为了避免这种困难,国会可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或需要,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措施。

我国行政法吸收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成果,表现在税务行政过程中,也有必要赋予税务机关相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主要因为:(1)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客观情况复杂多变,在此情况下,要求赋予税务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税法不能严格规定,整齐划一。(2)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以成文法为依据,而“成文法具有不合目的性、拖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 宪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应当体现效

率原则,而赋予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则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税务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面对法律没有作出详尽规定的新情况,只能等待漫长的立法过程,必然会浪费大量社会资源,增加行政成本。(3)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需要专业的征收、监控、稽查、税务执行等方面的知识,立法机关缺乏能力制定税务专业性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税务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

三、我国税务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形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税务自由裁量权的主要体现形式 1.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税务征收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时而行使的裁量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都明确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这种幅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了一定的数额标准。如《征管法》第六十条就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建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类是以偷、欠税款为标准。如《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或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进行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自由裁定的

权力。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实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行政措施;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实施细则》对个别行为列举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认定。

3.纳税数额核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和个体业户进行核定税额时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如根据《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上述规定,只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核定方法,但对合理的核定方法,未全部列举,因此,税务机关既可以选择《实施细则》列举的三种核定方法,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入的应纳税额。

4.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机关依据税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选择行使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权力。主要有:对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是否采取税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对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办理涉税减免过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金额的裁量;对税务检查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实施检查的时间、措施、范围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

视情况,在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范围内选择冻结纳税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应税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或两者并举。

(二)税务自由裁量权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1.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限过大,难以掌握。

立法机关在制定税务法律、法规时,给税务机关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主要体现在广度和幅度两方面。从广度方面来说,税务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税务征收管理过程。作为我国税务征收管理基本法律的《征管法》,共分为六章九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另有四章,这四章共八十八条,其中涉及到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有五十八条,占到了总数的66%。上至国家税务总局,下至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每一管理层级,每一征收管理环节,每一涉税事项几乎都有自由裁量权存在。从幅度方面来说,可供裁量的空间也太大。如税务行政处罚,《征管法》对偷税等税务违法行为,规定了处以涉税金额0.5倍—5倍的罚款。但是,对于如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标准,则役有更多的标准可以把握。税务人员必须根据涉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主观判断在法定幅度之间作出选择,如此就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即不同的税务人员对同样的涉税违法行为,可能处以差别很大的行政处罚,而同一税务人员对情节不同的涉税违法行为,则可能处以相同的行政处罚,从而造成裁量异化,前后不一,有失公平。

2.税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仍然存在。

主要表现是:在涉税事项核查方面,拖延时间,消极履职;在行政处罚方面,因人、因时和因地的不同而各自不一,有失公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轻重不同,不够合理;在税务事实性质认定方面,任意作为,行为不当。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胡乱执法、滥用职权。如有的税务案件该查不查,或查而不结;或对违法行为不定性,对违法情节

严重按一般来处理;或应移送而未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

3.税务自由裁量过程不够透明。

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而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过程则无从知晓,只有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听证或向法院中请诉讼时才能有所了解。

4.税务自由裁量权的救济机制不完善。

税务自由裁量权的救济可以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是纳税人如果不服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可以向作出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于上下级机关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对于自由裁量的行政救济很难实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因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行为不服可以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但在实践中,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专业性、技术性因素很强,许多涉税案件案情复杂,司法机关对于税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也无法正确把握,因此对自由裁量的司法救济,也多流于形式。

5.税务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薄弱。

对于税务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无论是从税务系统内部监督来看,还是从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来看,目前都比较薄弱,这从税务机关目前实行的税务执法责任追究情况,以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投诉、向人大和政协提交的提案以及纳税人要求行政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极少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反映。

四、进一步强化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控制的途径

权力的赋予与控制总是相互共存的,税务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对税务机关执法赋予其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方面,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权力制约。因此,为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有必要对其进行控制和规范。

(一)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

在立法上尽可能降低行政自由裁量的成分,避免授予税务机关以完全的,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从源头上予以防堵。首先要建立合理的税务立法结构。我国目前尽管对各个税种和税务征管等有了单独的法条,但就整个体系来看,还缺乏整体税务制度规范的基本法律,要加快税务法律化进程,制定《税务基本法》,为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打好基础。其次,要完善行政立法,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条件、决定、结果等予以公开,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再次,要加强立法解释,细化自由裁量权。立法部门应加强对税务立法的解释,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尽量减少裁量空间,从源头上加以控制,使税法规则更为具体化、明确化。

(二)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

税务机关要建立相关制度,完善自我监督体系,对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

1.建立和实施税务执法责任制。税务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治理和限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有一定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 年制定了《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各地也相应制定了实施细则。但目前的突出问题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工作力度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因此,要坚持有错必究,责罚相当的原则,完善健全以税务登记率、税款人库率、税务收人任

务完成率等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建立与税务执法工作规范相衔接的岗责考核制度,对人员岗位的成绩和过错进行监控和认定,并依托以执法检查为主的事后评估制度,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执法人员。通过以上三项考核制度的有机结合,以目标考核、岗责考核为基础,以执法检查、复查等为补充,健全内部考核监督机制,提高税务执法质量。

2.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监督作用,尝试建立税务判例制度。在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建立税务判例制度,以重大税务案件审查形成的案例为资料库,作为以后类似问题的判例。既便于税务人员对相同的涉税事项处理方式保持一致,也便于公民头脑中形成对法律行为结果的稳定预期,从而减少自由裁量的不稳定性和随意性。

3.完善听证和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税务行政救济程序。开展听证和行政复议,目的是使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更具公正性与合理性,也是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一种制约。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真正要求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案件并不多,一方面,是纳税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仍不强;另一方面,是纳税人出于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恐惧和税务机关长期征管的特性,不愿与税务机关对抗。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听证和行政复议具体制度,减少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限制条件,增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保障行政相对人能充分行使复议权。同时,要加强税务宣传,改变以往以应尽义务论为主调的观念,转向广泛宣传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如何行使权利的程序,发挥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作用。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赖于行政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行政主体的意志因素和能力因素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起着很大的

作用。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是保障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提高税务执法水平的关键。主要有三种手段:一是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提高税务队伍整体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执法为民、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执法理念,杜绝消极不作为,有利才作为,以权谋私的现象。二是开展执法能力建设,通过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大力提高税务人员法律素养,从立法的目的、背景、指导思想等方面对法律法规进行更深层次的学习和理解,使自由裁量行为与立法意图保持一致。三是积极开展税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使他们熟悉政策法规,明确执法程序,做到办案有法、定性准确、处罚有据,纠正执法随意性,为正确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奠定基础。

(三)健全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外部监督 司法审查是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审查一方面可以通过纠错实行权利救济,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外部强制压力,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了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制度的控制作用,首先要在立法上扩大司法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范围,突破审查范围的限制,避免审查标准的含混不清。其次,在税收行政诉讼程序中,要提高管辖级别,防止地方政府对税收司法审查的干预。最后,应逐步引人行政判例制度,用行政判例的方式确立司法审查的参照标准,弥合成文法的不足。

五、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正确行使税务自由裁量权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要做到行政合法,即

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一切没有法律授权的行为,行政主体都不得为之。同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还要求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平、合理地对待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不相关因素的介入,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以合乎理性的方式和尽量温和的态度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只有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这样人民才会满意,社会才能够和谐。具体说,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在于:

首先,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也就是说,它应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整体和谐、全面和谐,而不是局部的、片面的和谐,而要实现社会的整体、全面和谐,就不能离开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离不开依法行政的作用。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又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所以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促进作用。

其次,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保障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安定有序的社会,这就是说,它应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实际上,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社会各方面也在发生一些变化,各种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这样才能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社会不可能和谐。因为,安定有序的

社会环境,可以使人们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增加社会的稳定和谐因素。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5.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篇五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行政活动中扮演着独特而重要的角色,是现代行政不可缺少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给人们的正当权益造成潜在威胁且又难以加以有效控制的权力。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立法的滞后性。行政行为所调整的对象是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具有广、多、杂、变的特点,并且受客观条件限制,人的理性和知识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在立法时预见所有的发展,进而对行政行为在所有情况下的所有处置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如果严格要求行政机关仅行使羁束裁量权,不可加入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那就很难驾驭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因此,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这样就使行政机关具有一定得自由选择余地,及时的对变化中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使社会有序,健康的运行和发展。

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但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同时极有可能牺牲个别正义。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谨慎地行使权力,这样就避免了因法律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相适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的情况,进而使每个案件都能获得正当、合理地解决。

三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和生命基础,正如经济分析法学大师波斯纳明确宣称的“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与行政事务日趋复杂化,面对千差万别的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在问题面前不致于束手无策,坐失良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可以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弊端

一是可能出现执法不一的情形。由于自由裁量权掺杂着个人价值评判,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得主观性,容易受到个人利益、情感、人际关系、执法素质等个体因素的影响,导致自由裁量权偏离或背离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对于相同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可能今天这样处理,明天那样处理,没有固定的标准,随意性较大。

二是容易滋生腐败。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行政主体手中握有一定得“权力”,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可以发挥自己的一些主观能动性。某些工作人员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利诱下,利用这种合法的手段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不仅造成了腐败,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党和国家的公信力,从长期看不利用社会的`稳定。

三是存在纠正难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伪装性,即使出现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理时,由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尚未超出法律字面规定的权限,从表面上看仍属于合法行为,致使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机关不宜发现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而难以对其进行纠正。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一些建议

一是量化裁量标准,减少执法随意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法定幅度划分出层次,并确定各层次适用的范围、对象、条件、结果等,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防止授权过宽,尽可能地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广度和幅度,这样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了一定的遵循,行政相对人更容易接受该行政行为。

二是规范行政程序,增加行政透明度。通过建立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关键步骤和环节,严格要求行政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同时对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流程、相对人的权益以及权利补救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张贴公开栏、发放宣传单以及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纯洁度。

三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素质。行政自由裁量权说到底是由人行使的,行政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裁量权是否被滥用。对行政人员的准入要严把素质关,品行恶劣的人禁入这支队伍;要加强对行政人员政治培训、法律培训、业务培训、思想道德培训,增强严格依法行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的自觉性;同时要建立清退机制,对品行不正、素质不高、能力不行的人要及时从行政队伍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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