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会救助制度

2024-09-10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9篇)

1.国外社会救助制度 篇一

一、教学目标:

1、学生能通过听赏-想象-模仿-表演,四个方面表现出邮递员赶着马车的快乐场景。

2、学生能够为乐曲进行简单的打击乐伴奏,在音乐实践活动中体验不同的节奏、情绪、结构形象与表现特点。

3、体验邮递员的愉快心情,感受小组合作的快乐,发掘学生的表演潜能。

二、教学难点:

能够为乐曲加入打击乐的正确演奏,感受小组合作的快乐。

三、教学重点:

表现邮递员赶着马车的快乐场景,体会邮递员的愉快心情。

四、教学准备:多媒体,钢琴,打击乐。

五、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1、随音乐律动,走进教室。

师:同学们,你们听,远处渐渐传来了小火车的汽笛声。下面就让我们坐上小火车,快乐的奔向教室吧!(将学生分为三个小队,男女同学穿插排列,就三个弧形的小组而坐)

2、组织教学,师生问好。

(二)、教授新课,感受乐曲。

1、学习第一乐段

师:刚刚我们大家伴着汽笛声,快乐地坐上了小火车,走进了我们的教室。那么,同学们,你们知道吗?在以前交通还没有这么发达,没有火车的年代,人们就不容易去的了这么远的地方。那么大家想要联系对方的时候,怎么办呢?

生:写信。

师:小朋友们真聪明。那这些信又是谁给他们送过去的呢?

生:信鸽,邮递员叔叔。

师:你们听邮递员叔叔在没有火车的年代,坐上了帅气的马车,装满了信件,走向了千家万户。今天一大早他就出发了,他将把三封信送给你们,大家想不想要?

生:想要。

师:今天王老师就化身为了一名邮递员。看看我这精彩的一天吧。瞧!我精神抖擞地去完成我的第一个小任务了。请大家欣赏乐曲的第一乐段的前半部分,竖起你们灵巧的小耳朵,听听看,你从乐曲中听到了什么样的场景?可以想象马儿在奔跑的过程中会发出了什么声音?(欣赏第一乐段的前半部分)

生:自由回答。(引导学生回答马蹄声)

师:你们的想象力真丰富,王老师也听出了马蹄声。那再开动你的小脑筋,谁可以试着自己来模仿出马儿在奔跑时有节奏的马蹄声?

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 篇二

一、国外社会救助制度发展改革路径

纵观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特别是近十几年的发展历程, 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社会救助支出膨胀、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管理成本上升、救助对象福利依赖现象严重、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扭曲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 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使社会救助在保障公平的基础上促进效率, 达到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帕累托改进。概括起来,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呈现出以下几种路径。

(一) 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

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贫困者的最低生活需要, 帮助其脱离贫困状态。发展中国家社会救助主要解决绝对贫困问题, 而发达国家解决的是相对贫困问题。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 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都以保障贫困者的基本生存为主要目标。当社会成员的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即有资格获得政府救助, 救助方式以现金或实物为主。这种救助属于被动消极的救助。上世纪90年代, “就业是最有效的脱贫方式”理念开始兴起, 于是, 美国、英国、荷兰、新西兰、挪威等主要发达国家发起了一场“从社会福利到工作福利”的计划, 旨在通过福利补贴提高受助者的就业能力, 帮助失业者尽快重返劳动力市场。

以英国为例, 从1996年开始, 工党政府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就业, 将以前实施的收入补贴和失业救济改革为求职者津贴, 为积极寻求就业机会的人提供补助。布莱尔政府在1998年开始了一项大规模的“从福利到工作”计划, 分别为青年人、长期失业者等弱势群体制定了不同的行动计划, 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帮助其就业。

(二) 由权利型向权利义务结合型转变

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等性是社会救助区别与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现代社会救助理念认为, 贫困并非完全是个人原因造成的, 所以当个人陷入生活贫困状态时, 就有权利向政府申请救助, 同时政府在社会救助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不承担责任就没有权利”的积极理念开始在西方国家社会救助政策中萌生, 其基本思路就是将领取救助待遇与工作联系起来, 即对获得救助的对象增加工作要求, 旨在减少福利依赖。它反映了一种新的福利价值观, 即依靠工作比依靠政府救助更能改善人们的经济境况。

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在救助过程中增加对受助者的工作要求。如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 同时“贫困家庭临时救助” (简称TANF) 取代了实施多年的“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 (简称AFDC) 项目。新的法案要求依靠政府救助的家长在两年内必须工作, 否则这个家庭将失去救济金。

(三) 减弱负激励效应

西方国家 (特别是福利国家) 在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过程中, 受助者都不同程度存在负激励效应, 即所谓的“贫困陷阱”和“失业陷阱”。这主要归因于较高的“有效边际税率” (简称EMTR) ——努力工作使名义收入增加, 而实际收入反而降低 (或有微小提高) 。负激励效应削弱了受益者的工作积极性, 造成其对福利的长期依赖。减少和避免负激励效应, 提高受助者的劳动参与率, 是许多国家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6年新西兰对原有的“家庭用途补助计划”的扣减率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西兰政府采用了双管齐下的方法, 一方面, 增加低收入者的工作报酬;另一方面降低对低收入者的扣减率。改革之后, 对于收入在5000~10000美元这一低收入群体而言, 其EMTR的总体水平较改革之前降低了50%。

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再设计

我国已形成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配套措施的综合救助体系, 目前社会救助制度面临着提高救助功效、完善现行制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创新任务。

(一) 重新定位目标群体

社会救助首先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谁将获得这种福利?即社会政策中所谓的“目标定位”——受益者资格的认定。社会救助是帮助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人”, 这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共识, 大多数国家是通过家计调查来甄别“穷人”。

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救助的目标群体定位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并且通过家庭收入和财产调查的方式来确定。但各地在实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以及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时, 往往也只是简单地将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作为专项救助项目的受益者, 这种简单对接的方法, 直接导致了低保救助的“悬崖效应”, 即一旦享有低保, 其获得的效益将大大高于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收入, 这样不仅有可能造成救助资源的浪费, 而且有可能制造新的社会不公平。

为了确保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最需要帮助的人, 有必要对我国目前社会救助的受益目标群体重新定位。第一, 细化目标对象, 具体划分为残疾人救助、未成年人救助、老年人救助、失业救助、家庭临时困难救助等, 这样针对性较强, 较接近做到“应保尽保”。第二,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要确定有效的救助形式。比如为未成年人提供食品券, 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为失业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将救助与就业服务更好地结合起来, 提高救助效率。

(二) 重新定位救助管理职能部门

我国目前在实施社会救助政策过程中, 存在着多部门管理的现象。部门各行其是, 缺乏协调, 直接影响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大体如下: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灾民救助、临时救助、应急救助和社会互助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卫生部门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城建委负责住房救助;教育局落实教育救助;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困。这种政出多头的执行机制, 既增加了救助环节和运行成本, 同时又容易造成重复救助或救助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

鉴于目前这种多部门管理的现状, 有必要重新定位社会救助管理职能部门。应当由民政部门全面负责各项社会救助事务的运行, 相关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工作。这样既降低了社会救助的运行成本, 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

(三) 提高救助标准, 降低有效边际税率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运行实践中是一种消极的救助, 只有当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贫困线时才可以享受救助待遇, 并且实行差额救助, 即实际救助金额等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救助标准减去申请救助者的实际收入, 这种100%的有效边际税率的做法直接导致两个后果, 其一是受助者无意通过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式增加自己的收入, 因为增加多少意味着失去多少;其二是找到工作的受益者往往会隐瞒他们的收入, 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这些结果都会直接损害社会救助的目标, 一方面使部分低保对象长期沉淀下来, 形成永久的贫困;另一方面实际收入水平已超过低保标准 (但隐瞒收入) 的仍然占有社会救助资源, 真正需要救助的贫困者却因为资源的有限性而被漏到网外, 这又形成新的社会不公。

我国社会救助待遇水平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例, 2012年在全国36个主要城市中, 民政部网站公布的低保标准占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际收入的比重, 最低为15%, 最高为28%, 均值约为20%;实际人均补差占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最高为16%左右, 最低的只有5%, 大部分不足10%。我国现阶段的救助水平只能维持贫困者的基本生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明确提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让人民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三、结论

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一块基石, 它是保障贫困群体基本生活的最后安全网。可以肯定地说,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中最为成功的领域之一。目前, 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正处于加快建设与发展之中, 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向综合型社会救助体系发展, 从生存型救助向促进发展型救助、从维持温饱型救助到追求一定生活质量型救助发展, 这是社会救助制度适应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进程中, 面临许多问题, 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改进与完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福利制度的改革, 从消极的社会救助向积极的社会救助转变, 加大就业援助, 增强个人责任意识、激励受助者走向工作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1]尼尔·吉尔伯特 (Neil Gilbert) 等编.王金龙等译.激活失业者——工作导向型政策跨国比较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

[2]尼尔·吉尔伯 (Neil Gilbert) 等编.郑秉文等译.社会福利的目标定位——全球发展趋势与展望[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

3.国外好人制度相关法律制度借鉴 篇三

关键词:立法借鉴;法律移植;见义勇为

一、美国

美国有部专门法律叫做《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的。它规定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赦免。

二、加拿大

“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 中的一条规定。在加拿大, 制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三、法国

法国则偏向于惩罚在紧急情况下见死不救的人。法国刑法规定, 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新加坡则站在保护施救者立场上制定相关法律条款。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 3倍的处罚。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四、新加坡

新加坡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

其实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及新加坡等国的相关法律,制定有关条例,加大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者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加强对助人者的保护,制定“好心人免责条款”等,使助人者不会因为紧急情况下施救而成为被告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由政府承担助人者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带来的无法预知的后果,在这里还要说明的一点,个人认为助人为乐并不是就等于法律免责,只有在重大过失或是故意的情况下导致损失的发生,施救者还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中的免责条款是针对一般过失而言的。另一方面,加大对被助者诬陷助人者行为的惩处力度。其次,加强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行为的司法保护。严格举证责任,在事实无法认定、证据存在疑点的时候,判决尤其应当谨慎。英国法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 —好比污染水源。” 不只是有保护助人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许多国家目前还有强制“助人的法律。”当然在我国这势必会引发“见危不救”是否应立法的强烈讨论。国外这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发现“危难”的人,有义务和责任去帮助受困人,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将来我国将“见危不救”列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的话也可以借鉴他国这方面的立法。

不可否认的是,要使雷锋精神的保障机制得以实现,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也紧密相关。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一个悲哀的民族;然而一个有英雄却不知尊重、不知珍惜的民族,则是一个可怜的民族。如果只是每年的雷锋日去鼓励大家行善,对于转型中的社会道德的建设与发展,那也只会是隔靴搔痒而已,我们要从制度的根本上去直视问题所在,并找出解决之道。使我们的民族出现更多的“雷锋”,尊重珍惜“雷锋”。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之江新语[M].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2]刘忠和,杨丽坤.新形势下雷锋精神100问[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

[3]刘忠和,杨丽坤.新形势下雷锋精神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

[4]《雷锋精神永放光芒》编辑委员会.雷锋精神永放光芒:雷锋精神论坛文章汇编[G].北京:红旗出版社,2012.

[5]石军玲.雷锋精神学习读本[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3.

[6]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雷锋精神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7]张仲国,王丽娟,李新仓.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8]戴焰军.论市场经济环境中的雷锋精神[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4(3).

[9]罗文章.雷锋精神的时代意义与永恒价值[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3).

[10]罗文章.让雷锋精神焕发出时代风采——雷锋精神时代化问题研究[J].红旗文稿,2014(4).

[11]黄中平.雷锋精神时代化与学雷锋活动常态化——2012 年“雷锋精神论坛”综述[J].求是杂志,2014(11).

[12]宋萌荣.论雷锋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2(3).

[13]程瑛.同心同德共建中华——学习雷锋精神[J].伦理学研究,2013(2).

[14]唐凯麟.社会主義新型人际关系的光辉展现——雷锋精神探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5(8).

[15]陈晋.从人格角度谈谈雷锋[J].新湘评论,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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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徐惟诚.社会深刻变动中的道德建设[J].求是杂志,2012(3).

[18]郑小九.雷锋精神:制造的,还是生成的?[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5(12).

[19]田居俭.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J].求是杂志,2013(19).

4.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介绍 篇四

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简况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是基于各国对劳动者职业能力重要性的认识。21世纪的国际竞争,不但要看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数量,更要看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而决定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从生产人员素质对生产的贡献看,据欧洲一些国家的最新资料统计,生产人员的技术水平每提高一级,劳动生产率提高10%---20%。

就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制度的方式而言,各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有不同,从总的方面看,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1).竞争性分权管理----就是由自由竞争产生的各种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推行和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也称为西方模式。

西方大多数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采取分权管理方式,由竞争产生的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以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

采用分权管理方式的优点在于重视质量且能够紧密结合经济与生产的实际需要,并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变化。通过竞争取得的社会承认和社会地位也往往比政府更具有权威性。由于政府与证书的发放完全没有直接利益联系,就能够很好地担任管理者或仲裁人的角色。

(2).非竞争性集中管理----就是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统一地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也称为东方模式。

东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都采用了非竞争性方式,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以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

采用非竞争性集中管理方式在政府行政效率高的前提下,资格认证和证书的权威性、推广效率高,有可能迅速建立标准规范的证书认证体系,容易做到集中统一,对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先进技能的推广有较大促进作用。

目前,在资格考试制度比较完善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已经建立了专业化水平很高的资格认证机构,例如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英国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NCVQ)、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成为国外各个行业上岗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和依据。

例如,美国波音公司每年招录的生产人员在进入波音公司工作后,必须接受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获得相应专业及等级的资格证书,方能在各种零、部件生产线上进行生产作业。

加拿大的教师在获得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证书之后,还要进入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两年,获得教师职业资格证书之后,方能走上讲台授课。

有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实行学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毕业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位证书紧密结合,作为毕业生走向社会、参加工作及用人单位招录生产人员的一个重要凭证。

为便于借鉴、了解和理解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情况,西方模式选择英国和德国、东方模式选择日本和韩国为例进行简单介绍。

2. 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经济不景气,政府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资教育,同时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职业发生了变化,进而劳动力面临地域再分布等状况,政府在广泛论证的基础上,1986年发表了《教育与培训-共同工作》的白皮书,提出了要根据国家标准开发一种被雇主认同,同时与学历相并行的职业资格,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教育与培训的产出更接近产业的需要,创立一种真正与工作直接相联系的资格,并使之成为向全体劳动者开放的证书体系。这一制度发展到90年代中期,就覆盖了全社会80%的劳动力,计划到21世纪初,使之能够覆盖95%以上的劳动力。

(1)组织管理体系。

①教育与就业部,作为政府职能机构主要负责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的政策与立法。

②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NCVQ),是代表英国政府具体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部门,该委员会由来自政府有关部门、产业、雇主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③产业指导机构(LB),一般都是行业的非政府的民间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以满足雇主及就业者的需要,其资金主要是由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提供的。实际上,许多产业指导机构既制定标准,同时又是证书机构。

④证书机构(AB),是经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批准的有权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机构,具体负责职业资格的鉴定和运作。

(2)通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NVQ)制度实行6年后,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又开始在职业学校教育中推行通用国家职业资格(GNVQ)制度。

进行通用国家职业资格教育的学生经过2-3年的学习,获取通用国家职业资格(GNVQ)证书后,既可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又可直接升入大学深造,所取得的资格具有与学历、国家职业资格(NVQ)相应等级同等资格效力。

(3)职业资格鉴定。英国职业资格的鉴定方法,是根据统一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根据每一个被鉴定者的状况,考评员在工作现场进行考评并通过收集一段时间的工作成果等手段来评定其职业资格能力,这样一方面资格标准和鉴定内容与实际工作一一对应,同时考评员与考评对象一一对应。一个申请者从资格申请到取得证书的过程一般需要6个月到1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4)质量控制体系。一方面对证书机构严格管理,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除平时的监督管理外,每三年要对证书机构进行评估,并重新确认资格。同时考评员和督考员必须持证上岗,考评员分为一线考评员(只负责工作现场的操作,进行观察和提问)和二线考评员(负责一线考评员以外的职责,对证据和以前考核结果进行确认),督考员分为内部督考员和外部督考员。

3. 德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德国职业技能鉴定始于100多年前,其具体操作机构为具有行会性质的行业联合会,如工商业联合会、手工业联合会、农业联合会、医生联合会等,目前这类机构在德国约有300家。各联合会的管辖范围是按行政区域来划分的,代表着本地区各行业企业的总体利益并为这些经济实体服务,它们是政府与经济界之间的中介。

(1)培训考核形式

德国采用“双元制”培训模式,也就是指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在为期两至三年的培训过程中,既在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里学习理论知识,同时又在企业内训练实际操作能力。其中共有两次大考,即培训中途的中期考试和最后的结业考试,两次考试都是由各行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2)考核程序

首先组成考试委员会,每一考试委员会都由雇主、雇员、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三方代表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是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教师,雇主、雇员双方的代表人员数量对等。其次确定考试日期,每年有夏季和冬季两个考期,一般在考前三个月公布具体的考试日期。

再次报考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经批准就可得到注明了考试时间及地点的考试通知,参加由各行业联合会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

最后进行考核,考核结合双元制教学的特点,既有笔试又有对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前者通常为5到6个小时,后者12个小时,必要时可增加半个至1个小时的口试。考核合格者由联合会颁发证书。

(3)证书的作用

证书不仅能证明持证人的从业技能,而且可以使持证人在求职过程中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工作和劳动报酬,使技能与工资真正挂起钩来。

颁发证书的仪式非常隆重,领导致词、贵宾出席、乐队伴奏,更有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还要给成绩优异的考生以嘉奖,由此可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社会中的地位。

4.日本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日本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始于50年代后期。1958年日本颁布了《职业培训法》,1969年又颁布了《日本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劳动者掌握的技能进行公正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

(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日本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采取国家劳动部门管理、权威中介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场所执行鉴定的管理体制。劳动大臣(劳动省)和都、道、府、县知事负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中央和地方职业技能开发协会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机构;鉴定场所由中央和地方职业能力开发协会确定,一般选择具有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并采取租用鉴定场地的办法。

(2)鉴定方法,日本每年分前后两期进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每年2月中旬,由劳动省发布公告,6--9月进行考试。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全国统考,通常安排在星期日举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由地方职业能力开发协会组织实施,技能鉴定委员会具体指导、监督。部分职业的鉴定设若干名辅助人员,部分职业的鉴定实行“一对一”考试,即一名鉴定考评员,一名考生。

(3)证书的颁发。对特级和一级鉴定合格者,颁发由劳动大臣署名的资格证书;二级和三级鉴定合格者发给由地方政府首脑署名的资格证书。同时对合格者由劳动省分别授予金银铜色技能士徽章。

(4)鉴定经费。技能鉴定经费采取由申请鉴定个人缴纳一部分,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一部分的办法。国家每年拨给中央能力开发协会的经费为45亿日元,其中20亿日元用于技能鉴定费。

日本的这种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对人才开发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多年来一直行之有效。日本的这种模式,亚太地工很多国家都在效仿。

5.韩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韩国政府于1973年12月颁布《国家技术资格验证法》,并于第二年10月下达这项法案的施行令(后在1984年和1991年曾分别对该项法案和施行令进行修订)。1976年12月,隶属于科技部的韩国职业技能鉴定公团成立,并开始执行技能鉴定工作。到1982年3月,职业技能鉴定公团归入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技能鉴定工作由产业人力管理公团实施。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是政府劳动部下属职能部门,政

府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制定政策法规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实施由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执行,公团下设59个类似鉴定站的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5.国外社会救助制度 篇五

摘要:文章客观分析了国内外矿业权产生、发展,借鉴国外矿业权设立、流转等的管理经验,提出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标准和准则,建立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机制,健全矿业权流转机制,规范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和人员等,完善我国矿业权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采矿权;矿业权管理

矿业权问题涉及国家资源利益的实现,是各国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关心的焦点,本文在分析国内外矿业权产生、发展,矿业权设立、流转等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矿业权管理的建议。

1、国内外矿业权发展概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进一步深入和集体、个体与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成份的出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应运而生。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使有偿开采制度得以具体落实,并列出了我国当时已发现的全部173种矿产及其补偿费率,标志着无偿开采到此结束。1998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了三个关于矿业权的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虽然其中一些计划经济成分,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对矿业权管理的要求,但是法规对矿业权的获得、流转、保护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但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制度体系,而且也充实了矿业权理论。1

在西方,矿业权概念正式产生于1960年左右,也是伴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并且在不断的完善。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顶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矿产品的生产和利用,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支撑点和基础。矿业的基础产业地位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因此大多数的国家在法律中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1987年,美国评估师协会颁布实行了“统一的专业评估从业标准”。澳大利亚在起草矿业权评估标准和准则方面带了个头。1995年澳大利亚矿山和冶金学会发布了Valmin Code(1997年做了修订)。澳大利亚Valmin Code是指包括并不限于不动产在内的所有资产、智力资产、持有的采矿和探矿权或者与勘探、开发和生产有关的财产,包括所有与开发生产和加工有关的厂房、设备和公共设施。大多数矿资产可分为探矿区、高级探矿区、预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和生产矿山。VALMIN Code成了其他国家关于这项工作的样板。

2、国外矿业权流转方式及其管理制度 伴随着国外矿业法的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逐步建立,国外矿业权的流转也逐步正常有序化。总体看来,各国对于矿业权流转的规定采取了基本相同的方式,但在管理方面因体制不同而略有区别。

周进生 国内外矿业权比较及改进建议 中国矿业 第17卷第9期 2.1矿业权概念及其权力内容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也就是指允许探矿权人者独享为勘探目的的对土地的排他使用。一般探矿权以勘探许可证形式授予,授权持证者以下权力:(1)进入该地区并以勘探所有矿产为目的而使用土地;(2)以分析和试验为目的

提取和取出允许数量的矿产,包括用于试验和试销,但不可用于正常商业销售;(3)为该地区的勘探进行所有必须的或有助的工作;(4)在申请采矿租约期间,可优先于任何人申请该勘探许可证之内任何土地的采矿租约。

采矿权指授予采矿权人以土地的独占权用以进行开采,而且使其拥有从该块土地内合法开采一切矿产的权利。采矿权一般以采矿租约形式授予租约持有者以下权力:(1)以开采和处理所有矿产为目的的进入和占有土地;(2)从土地中采出和运出所有矿石和矿物;(3)开采地上或地下的矿产所必须的或有助于这种开采的作业或工作;(4)在该地建立加工厂,处理所有从开采作业中获得的矿产以及建立其他为处理矿石所需的设施;(5)从事所有与在该地区进行开采处理作业所必须的或有益的所有其他事项。2

2.2矿业权的一般流转方式

从形式上看,国外矿业权的运作主要包括四个部分:探矿权(勘探许可证)的取得、探矿权的转让(交易)、采矿权(采矿租约)的取得、采矿权的转让(交易)。

1)探矿权(勘探许可证)的取得(1)探矿权的取得方式:探矿权的取得在各国看来,主要都是通过向政府直接申请授予。但在许多国家由于土地地表的所有人对地表以下直至地球中心的一切物质拥有所有权,因而可以不须向政府申请,而直接拥有探矿权。(2)探矿权的取得程序:包括申请和授予。申请时需要递交包含申请地区的经纬度的示意图、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申请者的技术力量和财政能力的证明以下内容的申请报告。

2)探矿权的转让(交易)一般来说,勘探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在获得探矿权的两年内就其在许可证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交易。满足转让条件后,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转让。

3)采矿权的取得(1)采矿权的取得方式:为保障探矿权人获得采矿的权利,一般来说,应当推行从探矿权到采矿权的自然过渡,但是目前在许多国家,采矿权也还是通过授予方式取得,但是也存在协议、招标等。(2)采矿权的取得程序。同样包括申请和授予。申请时须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申请书:标明区域边界经纬度的示意图和说明,该区域不可超过进行开采作业合理需要面积的下限,或者申请人的勘探许可证届时所含地区的面积;一份调查报告;所要从事的作业计划,或与采矿租约有关的工作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技术和资金能力的证明书。

4)采矿权的转让(交易)在大多数国家,采矿权对于其持有者来说就像其个人财产一样,因此持有者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其利益进行安排、收费、抵押或者交易。

2.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

许多国家对于矿业权通常还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主要是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矿产资源开发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郝芳 国外矿业权流转方式与管理制度 学习与借鉴(1)基于矿产资源类型的分类管理。通常的分类是指对油气与普通矿产资源的区别管理。但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情况。如美国将矿产资源分为陆上矿产及水域矿产两大类分别管理。印度将矿产分为两类,即次要矿产和主要矿产。印度尼西亚的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分为战略矿产、重要矿产及一般矿产。巴西的铀矿,只能由联邦政府直接或间接经营,是采用垄断制。

(2)基于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的分类一般来说,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分为外商与国内企业两大类,对于这两者,通常采取的作法是,对于外商采用协议、招标和拍卖形式,对于国内企业,则采用申请授予制。蒙古、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均采取这种分类。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级管理。加拿大实行联邦与省政府的资源分权制。两级政府分别负责其权限范围内的矿权管理工作,但铀矿由联邦政府统一负责。澳大利亚矿权管理工作基本上各州政府负责,联邦政府主要管理海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及矿产品出口事务。各州的矿权管理制度不完全相同。

3国外矿业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1国外矿业法律综合调整的若干特征及启示

从历史发展脉络上看,国际上共发生了3次矿业立法革命浪潮,即推动工业化进程的第一次矿业立法革命,实现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第二次矿业立法革命,全球化背景下的第三次矿业立法革命。从横向上比较分析,国外矿业法大致可分为3种类型。(1)已经具备相对比较规范和成熟的矿业法律体系和制度内容。很多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重新制定或修改了矿业法及配套法规i比较充分地考虑和借鉴了国际矿业发展形势和矿业立法的通行国际惯例,有些国家在立法过程中还获得了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机构的大力协助,其修改后的法律制度普遍赢

得了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肯定和嘉许。例如澳大利亚、日本、台湾、印度、蒙古、巴西等。(2)矿业法的若干条款尚待进一步修订,以期更为符合矿业立法惯例。部分国家的矿业法制定时问较晚,或者是近年来作过调整,但是在理念、力度或立法技术上仍显不够,矿业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健全,不能适应新的国际矿业局势。有些国家为了有效吸引国际矿业资本,配合矿业法的实施,实行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制度,增加条款的透明度、稳定度和可协商度。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印度尼西亚。许多国家采用了类似的合同制度。如俄罗斯、缅甸、老挝等国家。(3)注重吸引外国资本,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从矿业法制的角度看,矿业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巴西、菲律宾等,前景看好的国家有蒙古、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泰国等。3

从目前世界各国在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方面的立法变革趋势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尽管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有些原则和特点还是类似的。首先,各国均在不断完善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运作规则和机制,包括矿业权登记、采矿优先权制度、矿业权的流转、矿业权评估、矿业权的申请计划及工作报告制度等等,矿业权制度作为矿业立法的核心制度始终是各国的立法重点,在立法理念上遵循宽松、透明、简化、统一的原则;其次,各国均实行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体制,一般均由单一的矿业管理部门负责矿业法规的研究制订、矿业权的登记审批等工作,不存在“多龙治水”的情形;再次,发展中国家多数均注重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努力吸引国际矿业资本的流入,具体措施包括 3 米健 从比较法到共同法——现今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 比较法研究,2000(3)降低矿业税费,改革税费体制,放宽外资进入的领域和股权比例,制订和完善工作合同制度等,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日益重视矿业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矿地准入问题。各国都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吸引国内外投资方面努力寻求平衡点。4这些值得中国在开展矿业法修订工作过程加以认真研究和借鉴,从而取人之长,完善中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推动中国矿业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5

3.2国外矿业权管理给我国的启示

3.2.1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标准和准则

制定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标准和准则,是解决目前各种问题的根本,也是我国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和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

3.2.2建立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机制

信息的传递和发布对于建立矿业权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非常重要。建立矿业权市场基础信息公开机制,一是要尽快公开发布各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资料,实现公开上网查询,并向社会公开一些鼓励开发的己探明资源储量的矿区和矿种的地质资料,以吸引投资者。二是要向社会有计划发布找矿及开发远景规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信息,尤其是要结合各省建设特色,针对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发布相关信息,促进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三是要在分析各省矿产品市场和矿业权市场前景的基础上发布相关信息,给予投资者更多的选择机会。

3.2.3健全矿业权流转机制

借鉴国外许多勘探者以转卖采矿权作为动力,并且利用采矿权转让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的行为。赋予探矿权人在发现矿产资源后就直接取得采矿权的法律地位,由地矿部门给其颁发“采矿证”,以证明其持有采矿权,并且允许采矿证的流转,但必须明确的是采矿证持有者必须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开采。加强立法,对于违规操作、无证探矿采矿的个人及企业给与必要的惩罚措施。

4、结语

我国矿业权有关的基本制度已经成形,但仍有待于完善,文中通过对国外有关矿业权制度的分析来说明我国矿业权制度所存在的瑕疵,同时也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矿业权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在日后的研究中能更深层次的探讨矿业权制度方面的建构。

魏铁军 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2005(6)李庆保 国外矿业立法的比较和借鉴 经济管理,2007(12)

6.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分析及借鉴 篇六

作者: 时间:2010-07-10 浏览次数:2413 次

摘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日本、泰国、巴西和墨西哥在农村医疗保险的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对上述四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内容、特点进行了系统介绍,从而提出了我国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时值得借鉴的几点建议。农村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而我国,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以农村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70年代的90%降至80年代的不足5%。尽管国家从90年代以来提出了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的任务,并且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均没有奏效。对于如何解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我国目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处在一个探讨和探索的阶段。而通过研究国外一些国家在农村医疗保障领域的一些做法和经验,无疑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一)日本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日本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日本农民可享受的医疗保险主要指的是“国民健康保险”,该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和保险费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保险费根据每个被保险人的标准年收入的百分比交纳,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减少交纳。日本农村医疗保险支付水平较高,给付的主要是医疗费用,它是以家庭为单位,其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及特定诊疗费的70%、高额诊疗费、助产费、丧葬费、育儿补助等。

2、日本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1)法制健全。日本的农村医疗保险在其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有相应的法律制约,保证了机构运行畅通无阻。(2)管理层次清晰。日本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职责划分明确,层次清晰,各机构配合默契,使复杂的医疗保险体系运行有序。(3)监督机构健全。为能够及时纠正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的偏差,避免失控,由代表各自不同方面利益人员组成的监督审查机构被赋予了绝对独立的职权,受法律保护,避免出现监督过程的利益偏向。(4)农村医疗保险和针对雇员的健康保险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且具有排他性。二者不仅保险收入构成不同,而且保险费在他们的财源中所占的比重也有较大的不同,其中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比重较大。

(二)泰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泰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泰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实行健康卡制度。对贫困农民,由政府出资发给免费健康卡,对一般农民,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个人缴费500铢,政府补助500铢,由政府发给统一印制的健康卡,全家都可凭卡免费享受医疗保健服务,超过5人者需再购一卡,50岁以上老人和12岁以下儿童享受免费医疗。为推动健康卡的发行,政府规定只有当全村35%以上家庭参加时,政府才给予补贴。健康卡所筹资金由省管理委员会统筹,90%用于支付医疗保健费用,10%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健康卡可用于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免疫。健康卡持有者持卡到健康中心或社区医疗就诊,当健康中心或社区医院认为需要转诊时,可转往省医院或地区医院,直至中央级医院就诊。健康卡持有者持卡到公立医院就诊,除了规定的自费项目以外,可就诊8次,每次有最高限额,由就诊单位向省管理委员会结算。如到私立医院就诊,门诊费用自理,住院费用在年限额内按月均3000铢补助。为了配合健康卡制度的实施,泰国政府承担了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责任。泰国的乡村卫生服务由政府投资兴建机构,配备卫生人员和装备,提供大部分维持费用以及必须的扩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和开展预防工作的业务经费,其余部分由政府组织村民集资解决。在管理方面,泰国的乡村卫生服务由卫生中心管理,其基本职能是在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乡的预防保健工作。乡村卫生中心主任是政府官员,代表政府负责全乡群众的健康工作。

2、泰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泰国最基本的卫生健康保障除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外,是用消费余额限制所得到的医疗保障,在操作上方便易行,运行成本低。有利于医疗卫生费用的控制。泰国农村实行的健康卡制度,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使一个区域的资金筹集、因病造成经济损失的分担及医疗保健集于一身,能够在基层单位提供较好的医疗和预防保健,对于保障基层百姓的身体健康有很好的作用。

(三)巴西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巴西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巴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实行同样的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费用是以税收附加的形式交纳保险金,再加国家财政适当补贴,国家税收和财政补助约占保险基金总额的22%。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采取集中收缴、分散包干的办法,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和财政筹集,根据各州和地区接诊人次上报的实际需要,经审查和综合平衡,将经费下拨到州,各州再根据预算,经州长批准,下拨经费。巴西的医疗保险事业统一由社会福利部管理,下设国家医疗保险协会,由该协会自办保险医疗机构。保险医院分为高、中、初三个层次,除自办保险医疗机构外,还有一些合同私人医院和医生。居民患病后,必须首先在当地初级医疗机构就诊,经初级医疗医生同意,才能转到中级或高级医疗机构诊治。患者随意找医院或医生就医时,一切费用自理。

2、巴西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全国城乡居民实行无差别的全民医疗保险,不论贫富都享有医疗保障的权力,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发展速度快,待遇水平较高。

(四)墨西哥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墨西哥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业工人及其家属参加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对农民的免费医疗救济,也由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管理。该协会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它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协会主任由总统任命,协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负责制订经费预算和项目计划及审核执行情况,协会还逐级设立相应的组织,具体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政策。因为农业工人属雇员,经济收入有保障,所以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及支付方式上和产业工人一样。保险基金来自雇主和雇员交纳的资金和政府的少量补贴。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支出项目是: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所属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设备更新,所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及投保者的医药费用。对于农村贫困居民的医疗服务由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的农村事务部总协调员负责管理,由政府和协会签订协议,利用协会的人力和物力为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农民提供免费医疗救济,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农业工人的医疗保健服务由保险协会下属的医院提供,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协会下设医疗机构为保险协会的参加者提供免费医疗。这些医疗机构分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诊所;二级为综合医院;三级为医疗中心,是最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对协会成员的医疗实行划区逐级转诊的办法,大部分病人都能在门诊得到医疗。贫困农民则到由政府开办的医院就医,也可到政府与协会签定合同的诊所和医院医治。

2、墨西哥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各级政府参与,医疗保险组织开办医院,医疗保险的覆盖人数较多。将农业工人和产业工人作为雇员在医疗保险上划为一个系统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同时对于偏僻地区的贫困农民政府还给予免费医疗救济。

二、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借鉴

从以上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来看,尽管在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各有各的特点,但归纳起来还是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所借鉴。(一)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职责

医疗保障尤其是公共卫生保健,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产品”,它要面向全社会,上述国家无不如此。而我国农民由于其收入水平偏低,根本无法真正享有医疗保障,所以,国家应当在医疗保障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社会保险的总体规划,这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国政府应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一是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当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作为一项预算内财政支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并要根据财政状况不断地增加投入。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广泛吸纳各种社会慈善捐赠,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二是政策支持。国家或省级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解决认识上的不同,保障和促进这一制度的规范、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地区、分阶段地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农村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在一段时间内很难实现。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这与国外的农村医疗保险各有各的特点是一样的,所以,我们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对于东部沿海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直至结合。对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脱贫致富工作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的发展,先解决温饱问题,同时鼓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

(三)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加强资金管理为确保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和支付过程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上述各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这就要求我国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需要从上至下逐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办公室和人员,负责有关农村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对医疗基金的管理。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实现资金运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应定期向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督查、审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增加透明度,使农民放心,增强合作医疗的吸引力,提高农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

(四)加大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力度随着我国集体经济的解体,不少地方的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也随之解体,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大量流失,一些农村缺医少药状况相当严重,再加上国家与集体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在本来不足的情况下又明显减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供需矛盾已日趋尖锐。而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既是构成合作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施合作医疗的主要载体,是整个农村医疗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国外来看,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这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责任,出资兴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卫生人员和装备等。所以,我国政府有必要加快农村卫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投入,调整乡(镇)卫生院的规模、功能和布局,整合卫生资源,充分满足广大农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7.国外双向转诊制度的启示 篇七

关键词:双向转诊,综合评价体系,医疗卫生服务

1 国外双向转诊运行研究

从部分发达国家现行的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现状来看, 双向转诊制度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较为普遍, 而且存在着一定的共同点,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 政策引导

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较为先进的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双向转诊制度和政策, 拉大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用、起付线及报销比例的差距, 利用政策规定和适宜的经济杠杆进行调节, 在保障患者就医质量的同时, 积极引导患者的合理分流, 提升救治效率和卫生服务资源的利用。

英国实行国家卫生服务体系, 即NHS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 取得居留权并在NHS注册后居民即可享受全面免费医疗, 有着严格的转诊制度体系。居民要想享受国家免费医疗, 在患病时 (重大伤害等立即威胁生命的状况除外) , 就必须首先由全科医师诊治, 并根据病情逐级转诊, 病情控制后再转回至全科医师处进行后续性治疗。医院不接待没有任何医师或医疗机构推荐转诊的病人[1]。

美国国民主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来享受医疗保障服务即管理型医疗保健。由医疗保险计划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共同组织, 利用经济刺激和组织措施改变供需双方的行为, 以实现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和利用[2]。如通过诊断相关分类 (Diagnosis-related groups, DRGs) 规定的各种疾病的相关诊疗指征和住院时间, 严格作为医疗费用管理和报销的依据, 以经济手段为杠杆, 引导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转诊治疗。

澳大利亚实行严格的三级转诊医疗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社区居民获得卫生服务的第一级接触点, 患者必须经社区全科医师的介绍, 才能进入上一级的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治疗。度过急性期的病人, 也必须实行自上往下的转诊方式, 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全科医师处继续接受相关诊疗服务[3], 以节省医院的费用。

通过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双向转诊规章制度, 引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双向转诊, 从而从政策层面保障了双向转诊的顺利实施。

1.2 质量保障

充足的资金投入、严格的全科和临床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完善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合理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及风险控制机制保障了双向转诊质量。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 都有着完善的三级医疗服务体系, 不同医疗机构均有明确定位和职责, 相互协作, 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澳大利亚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有专科医院的支持, 患者在转诊时, 接诊医生都会得到一份患者转诊前的诊疗记录, 患者在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 还将继续接受相应的随访和保健康复服务, 使患者整个诊疗过程有机结合, 实现患者治疗的连续性。同时还严格规定转诊执行者、转诊有效期、转诊流程、专业服务评估方案、转诊病人评估与管理计划、单次疗程界定等内容, 保证了转诊的流畅[4]。

强调高质量医师的培养, 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全科医师的“守门人”作用。美国医师在执业前, 必须完成一系列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要成为一名家庭医师, 则首先要成为附近大医院的注册医师。实施全科医师考核制度。为保证全科医师提供卫生服务的质量, 各国都有相应的考评和反馈机制。英国的全科医师每年都要接受评审, 每5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审, 以保证全科医学的高水准[5], 从而保证了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以及家庭医师网络覆盖, 实现了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守门人”作用的有效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强调标准化建设, 保证其建设资金。巴西卫生部在拨款时重点照顾社区医院的资金投入, 社区公立医院也有较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专门的救护车, 需要转诊的病人, 由社区送到转诊办公室确定上级医院, 对危重病人上级医院派医师、护士、救护车来社区接病人, 保证了患者的转诊救治效率和质量[6]。

1.3 评价反馈

建立评价和反馈机制, 强调双向转诊的质量。督促医疗卫生服务各条线上的医务人员能够通力合作, 切实依据患者的病情及时转诊和收治, 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在澳大利亚, 一方面政府将根据全科医师对患者诊疗和转诊质量, 每年对社区家庭医师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进行相应的评估和检查, 不达标的社区和医师将会面临严重的处罚[7]。另一方面, 医师的收入主要来自联邦政府医疗看护补贴计划 (MSAC) 的直接拨款, 以服务的产出进行计算, 注重医师的绩效;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则基于病床的利用, 无论是门诊病人还是住院病人, 都需要医师的转诊。通过DRG拨款付费以及允许患者自主选择医师, 督促医师和医院精益求精, 全心全意服务病人, 促进病人早日康复, 缩短病人的平均住院时间, 从而达到减少开支, 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8]的目的。美国医疗卫生行业高度重视医疗风险, 每个专科或服务领域都对常用诊疗方法的风险性有专门研究, 注意采取防范措施。在社区医疗服务中, 家庭医师清楚不及时转诊的后果, 也保证了医师不会为了增加收入而延误患者的转诊时机[9]。德国实行严格的“上下级分工医疗”和“第三方支付”制度, 社区全科医师、家庭医师如若多次把不符合条件的病人转诊到专科医院或大医院, 保险公司将会对其采取降低考核等级和减少拨款的措施[10]。

1.4 技术支持

通过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 为医师提供相关的参考依据和指南, 保障双向转诊的顺利实施和开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制定转诊指南。为保障双向转诊的顺利实施, 各国根据本国国情, 制定了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和标准, 为全科医师、综合型医疗机构的专科医师以及管理者提供了评估转诊的参考工具。英国明确制定了各类疾病的转诊指南, 针对不同症状和疾病, 为临床医师、管理者提供改进质量的参考依据。美国通过长期临床和流行病学循证实践, 制定并实施了DRSs体系和诊断支持系统 (DXplainTM) , 用于指导和监督医师的诊疗活动。DRGs严格规定不同疾病的诊疗指征和诊疗时间, DXplainTM则运用强大的计算机以及网络系统, 涵盖几乎所有疾病的相关症状体征以及相应的治疗措施和指征, 为全科以及专科医师特别是低年资的年轻医师在制定诊断疾病、确定诊疗方案时提供相应的参考和指导, 以提升患者救治的质量, 减少甚至避免可能的医疗差错的发生[11]。澳大利亚则根据疾病种类、病情严重程度明确规定接诊时间及内容, 针对管理目标不同制订转诊计划, 并设立转诊评估项目[8,12]。

2 双向转诊综合评价构想

为了能够真实、全面、有效地反映我国医疗机构现阶段落实双向转诊情况和实际质量, 及时发现双向转诊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关键控制点和制约因素, 以期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今后制定相关政策时, 提供技术支撑和数据参考,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本文对制定双向转诊的综合评价体系构想如下。

2.1 指标体系的研究内容

2.1.1宏观路径——政策研究。

从英国的NHS体系, 到美国的保险体系及DRGs系统, 首先都从宏观角度, 从政策制度入手, 严格规定患者需通过逐级转诊实施救治, 为转诊体系的有效落实提供政策上的扶持。因此, 在制定适用于我国的双向转诊综合评价体系的同时, 也应从宏观方面, 从现行政策入手, 从政策层面, 着力分析我国双向转诊、基本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发展沿革、影响因素、体制局限、改进和推进措施, 找出可能影响综合评价体系开展和落实的因素, 为微观路径制定的评价体系的落实, 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2.1.2微观路径——转诊指标体系构建。

通过相关文献的检索和阅读, 了解国内外双向转诊开展的实际相关现状。通过专家定性访谈, 了解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面临的实际问题;讨论构建转诊指标体系的必要性、可行性、重点领域以及可能存在的困难。根据文献检索和定性访谈内容, 分析可能的影响因素, 形成研究的理论框架。

2.2 评价指标的切入点和评价内容

综合参考国外经验, 双向转诊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考虑从政策引导、质量保障、评价反馈和技术支持等四个层面作为切入点, 分别从卫生经济学、患者满意度、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政策的实际开展、双向转诊患者的诊疗救治质量、双向转诊患者和医保部门的评价反馈以及医疗机构发展等角度, 初步确定适用我国实际国情和特色的双向转诊评价维度和指标, 为后续的专家座谈问题和专家咨询表的设计奠定基础。

2.3 指标体系的检验

受不同地区和不同医疗机构的实际医疗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相同疾病不同患者之间的异质性、不同疾病不同特点等因素的影响, 研制出的双向转诊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必须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大范围的测评进行不断的完善, 保证评价结果科学、有效、可行, 以保障患者、医生、医疗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机构等多方的切实利益。对于指标体系的检验, 可以尝试辅助以计算机模拟的形式, 来缩短测试时间、节约实践检验的资金投入。

2.4 构建评价体系的难点

2.4.1评价指标的选择标准。

对双向转诊实行综合评价, 需要有个适合本地实际医疗现状的指标体系, 要求体系中的每个指标均能反映双向转诊质量和效率的一个方面, 以较系统、全面地反映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因而, 在选择指标时, 应综合考虑指标的敏感性、科学性、针对性、全面性, 使最终的指标体系能够客观、准确、稳定地反映医疗机构以及临床/全科医师双向转诊的实际质量和效率。特别是, 在学习国外相关指标或体系时, 如DRGs, 须联系我国实际, 注意比较国内外相关环境的异同, 在有共通之处的前提下, 扬长避短, 选择具有我国特色的转诊指标。

2.4.2医生的诊疗质量。

医生诊疗质量对于双向转诊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一方面, 诊疗的准确性关系到患者诊疗的质量和效率, 是双向转诊安全、有效的基础, 是关系到双向转诊顺利开展的关键控制点, 也是开展双向转诊评价的前提和基础。因此, 参照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相关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的医师培养制度, 完善医师的入门以及考核体系;另一方面, 患者进行转诊治疗, 意味着患者收治医疗机构级别和主治医师的改变[13], 实现患者诊疗信息连贯是保障转诊患者救治质量的关键, 关系到双向转诊的顺利开展和双向转诊评价的有效性和实际意义。英、美、澳等的患者在转诊时, 接诊医师都会得到患者的详细诊疗信息, 因此, 也应注重加强医师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 在互助协作中共同提升诊疗水平。

2.5 指标体系的便捷性

对于构建的双向转诊评价指标体系, 应考虑指标体系应用的快捷性和便利性, 从而扩大双向转诊评价的使用对象及应用范围。参考DRGs以及美国的DRSs体系和诊断支持系统 (DXplainTM) 以及我国目前采用的的病例分型软件系统的做法, 借助软件和网络的特点, 编制计算机软件系统 (通过计算机软件的形式实时快速地判定患者的病例类型) , 以程序软件为载体, 提升指标体系应用的便捷性, 有效缓解医务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负担从而达到实时地、快速地识别和判定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绩效、质量和效率的目的。同时, 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 还有助于提升指标体系的应用的可及性。

2.6 建立配套政策体系

双向转诊以社区首诊制、分级医疗为前提, 而其推行也可加快后两者的实现[14]。欧美等国的双向转诊基本都具有强制性, 以规章制度的形式, 明确必须经过社区全科医师/ 家庭医师转诊才能进入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 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但就我国国情而言, 虽然目前尚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双向转诊的条件[15], 但是, 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的政策配套仍然极为关键。建立健全双向转诊监督管理体系, 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定位,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完善医保政策和社区基本药物制度, 强化监督监管机制以及与医疗机构考核相挂钩等实际政策的引导, 使我国的双向转诊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解决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 为双向转诊的顺利开展创建良好的政策环境, 也可提升双向转诊综合评价的准确性。

2.7 完善补偿和激励机制

双向转诊的有效开展是实施综合评价的前提。要完善医务人员的绩效考评机制, 可参考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医疗看护补贴计划 (MSAC) 的经验, 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转诊工作的落实情况与政府拨款和绩效工资相结合, 将医务人员实际开展转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纳入绩效管理。在强化各级医疗机构、医生以及患者开展双向转诊意识的基础上, 增加政府针对医疗卫生事业特别是基本医疗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投入, 将双向转诊与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资金支持挂钩, 与医疗机构绩效考评结合, 与相关医务人员的晋升相关联, 拉开双向转诊患者与普通患者的收费差距, 引进社会力量参与, 制定出合理的补偿和激励机制, 保障各方利益。

8.国外公车管理制度管窥 篇八

editor by zhangshengrong

近些年来,国内要求公车改革的声音不绝于耳,说明公车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发达国家在公车管理的实践中摸索和总结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我们不妨汲取他们的有益经验,借鉴他们一些好的做法,以期推动国内公车管理制度的改革。

德国:公务配车“高门槛”

德国公车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总统、联邦议院议长、总理、副总理及各部部长、国务秘书和联邦直属机构负责人(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才可以配备专车,司、局长级的官员则只保证公务用车,不配备专车。一般官员办理公务可用单位公车,也可乘坐出租车;上下班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德国配备公务用车的标准是: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院议长为奔驰450型;联邦总理和副总理为奔驰350型;各部部长为奔驰280型;各部国务秘书(相当于副部长)为奔驰230型。联邦和各州主管部门为节省支出,都尽量减少公车数量。例如,柏林市仅有公车92辆,其中个人专车37辆,一般办公用专车15辆,送文件车23辆。这些公车中还有相当数量是租赁来的。联邦政府接待来访外国元首用的奔驰600也是临时从汽车公司租赁来的,柏林市也只有5辆礼宾车。

鼓励使用“国产车”是多数国家对配置公车的要求。德国政府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把“国产车”作为公务用车的选型,但明文规定,不准购买欧盟以外生产的车辆。

配备专车的官员辞职或退休后,立即取消其用专车的资格。德国各级官员办公务时,用车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车范围。比方说,柏林官员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围及其附近地区履行公务时使用专车,如果到外地出差,应乘坐长途公共交通工具。

德国各主管单位对因私用车都有明确的收费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因州而异。如柏林市,所有因私用车都得收费,包括汽油费、维修保养费、停车费、磨损费(按里程计算)。总之,因私用车的一切费用都得由用车人承担。

瑞典:严格管控公车私用

在瑞典,只有议长、首相、外交部长、国防部长等少数人才配给公务专车。瑞典的高级官员没有特权,大臣在公务活动时享受公车服务,出入轻车简从,下班后只能用私家车,其子女与普通人无异。其他人都要自己解决公务用车问题,政府不提供公务用车服务。政府的领导人大多住在普通住宅区内,国家不提供公勤人员,家务自理。

十几年前,瑞典也曾为公车私用、假公济私的情况所困惑。驾车人常开着公务车去办私事,这种情况令财政部十分头痛。因为瑞典财政部对公车私用的要求是:“私用”时要交足租金。为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请求瑞典电子专家设计了一套专门监控公务汽车使用的电子系统。

几年前,瑞典每辆公车上都安装了带双按钮的计程器和代码发射器,一个按钮上刻着“公务”,另一个刻着“私用”。用车时,必须先按下其中一个按钮,车子才能启动。按钮按下后,代码器就将该车的特定代码发往监控卫星,卫星再把代码及汽车所在的方位信息传向中央监控台。如果中央监控人员发现“公务”状态的汽车驶向别墅区、钓鱼区、百货区、菜市区或娱乐场所时,便会用无线电话询问开车者“为何用公车办私事?”如此一来,私用公车者便无机可乘。每隔一段时间,监控人员就会将收到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据此对开车者收费或罚款。

更重要的是,监控机构不受当地政府管理,直接向上级负责,而且可以在网上公开查询记录。这一奇招有效地遏制住了公车私用现象。

芬兰:专车私用需缴税

芬兰将公车分为专车、公务车和工作关系车三大类。专车只有少数高级别的领导才配备。公务车通常由政府部门办公厅主任掌握,提供给执行公务的官员使用。工作关系车由公家购买,提供给工作需要、有一定级别的人员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芬兰没有专门的公车管理制度。如何使用公车由各部门自己决定,但是这要受到其他种种规章制度的制约。芬兰有严格的公务员法,其中虽未对使用公车作具体规定,但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要遵守的道德和法纪,以及维护清廉形象等行为准则,公务人員因用车小事触犯刑律,实在是得不偿失。在各级政府机构中,无论是为数极少的专车还是公车或执行公务的私车的情况,均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每次出车的起始时间、地点、里程表公里数都要详细记载,这既可监督公车使用情况,也可制约司机开公车办私事。

芬兰专车只限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正常上下班和个人私事都不得无偿使用专车。使用专车上下班也可以,但这属于额外的待遇,等于增加了个人收入,应该照单纳税。对享有“工作关系车”待遇的政府官员和公司职员,必须将这种待遇折合为个人收入(大约相当于每月1000美元),按此标准缴纳所得税(每月约为300美元)。

芬兰政府的司局级官员执行公务时通常是“打的”,一般工作人员经领导批准也可以乘坐出租车办理公务。因公乘坐出租车者经过严格的登记手续后,领取一张出租汽车卡。车卡由出租汽车公司联盟与银行共同发行,为一次性使用。

这一方法,给政府节省了一大笔买车、雇佣司机、燃油费和车辆维护的费用,同时,又拉动了出租车等交通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收入,并带动税收。而且,对于政府管理层面来说,这种方式简单又有效,要比带有车辆维护和司机的管理容易得多。

美国:公车私用严厉惩罚

美国的公务用车由美国联邦总务局统一购置,便于严格的约束和全方位的公开监督。

美国公车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美国联邦管理条例》第41篇第102章第5节“住家到工作地点的交通”和第34节“机动车辆管理”,这两节法规加起来近百页,有着非常严格、详细的内容。比如,除非获得授权,否则禁止公车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搭载亲朋好友,不得前往餐厅、娱乐城等非公务活动场所;司机如违反交通法规,罚款需个人承担;公车加油必须到政府采购的定点加油站、修理厂加油和维修等。

为了跟踪管理公务车的使用,联邦总务局开发了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与定点加油站和修理厂联网,实时获取车辆行驶里程、加油数量、维修项目、费用支出等信息。该管理机构还采用了高科技手段管理,在不少公务车上安装了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实时监视车辆的行驶路线、停泊地点等。

除了完善的公车使用和监督制度,严厉的惩罚是确保这些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必备手段。根据《美国法典》,联邦政府工作人员违规使用或批准使用公车,一旦发现将受到停职至少一个月直至开除职务的处罚,而且不会有任何补偿。

美国财政部也会积极介入对公车私用的调查,如果一个级别较高的官员涉嫌公车私用,便可能要受到财政部的调查。一旦被查实,将向美财政部支付相应的罚款。有的时候,严厉的美国财政部还会没收违法使用的公车,并对公众拍卖。

2010年,美国密歇根州德高望重的黑人参议员约翰·康恩斯的大儿子因车内物品被盗而报警,却被发现他所开的凯迪拉克车原是父亲所用公车。这在公众中引发轩然大波,最终,康恩斯向美国财政部支付了高达5682美元的罚款,那一年,他的支持率也降到了最低。

美国的公车使用监督还跟司法和执法部门联网,联邦政府公车登记系统通过“国际司法和公共安全网”与各级政府执法部门联网,一旦发现严重的滥用公车行为,还可能会被送上法庭,由法官来决定对其处罚。

9.浅谈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 篇九

顾毓斌 封思贤

提要:本文介绍了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几个典型类别,并在此基础上简单分析了这些融资制度的特点及缺陷。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

在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中,一些国家出现了政府专为中小企业设立的融资担保制度。根据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由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另一类,由政府出面干预银行的信贷方向,并规定了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办型的融资担保机构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涉及产业政策、公共利益、就业水平及技术创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协调合作,非个别企业或组织所能设立,因此,大多数国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为银行提供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以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采用这种方式的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

(一)美国:政府机构性质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1.融资担保主管机构——小企业管理局。美国政府针对占国内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简称sBA),负责管理中小企业。SBA是联邦政府的代理机构,主要职能是执行和管理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并于年终向国会听政会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提出下一预算申请。对于符合贷款资格的中小企业,SBA可提供高达90%的贷款担保,其贷款额一般在l5.5万美元之内,即使贷款超过此数,也可提供高达85%的保证。此外SP,k经常举办各种商务研讨班,为小企业提供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理财等多方面的咨询,保证了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资担保方法——美国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1997财政为5万多家小企业新提供担保贷款约llO万美元。该计划的特点是:(1)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资金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预算拨款。具体执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执行计划。美国的(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对该计划的四部分贷款(7a计划、微型贷款计划、注册开发公司贷款计划、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用途、条件、担保金额和费用、利息标准和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能等,都作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政府主要通过担保来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除此而外,只对少数减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特殊企业给予少量直接贷款;(3)美国政府参与的担保体系是一级担保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3.SBA与贷款机构的关系。参加担保计划的主要是私营的金融机构。这些贷款机构是按照自愿与政府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加以确定的。实施时由贷款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和是否申请政府担保。SBA并不干预贷款机构的贷款决策,但对贷款机构进行分类,并有权决定是否为贷款机构提供担保。SBA根据贷款机构的小企业贷款经验和业绩,将参与贷款计划的贷款机构按水平高低依次分为三类:首选、注册、普通。

4.融资担保计划运作的特点:(1)严格明确借款企业资格: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按就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分行业定义),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权益资本,尤其是新建企业,业主必须注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要求企业的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水平)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还能够偿还所有债务;企业必须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求企业和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抵押品。(2)定向分类管理。该计划在小企业的资金应用方面限制不能用于投饥性用途,特别不能用于投资房地产,不能用于再贷出,不能用于代销和传销、非赢利和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3)政府担保程度高。通常情况下,10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金额为5o%,最高可达总额的70%;1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比例最高可达总额的8O%。

(二)日本:地方担保与政府再担保的双重融资担保方式

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主要依靠全国的52个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这些协会根据1953年颁布的成立,其资金的70%由地方公共团体出资,30%由地方金融机构出资,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借款承保申请。信用保证协会在承诺保证前进行信用调查,调查的要点是经营者本人的信用、该企业的前景、偿还能力、金融机构的支持度,然后决定是否承诺保证。借款金额大、超过500o万日元的须提供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担保物。等到承保后,金融机构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贷款用途仅限于周转资金和设备资金所需。信用保证协会在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业收取0.5%或1%的保证费,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和日常经营开支。当借款企业不能如期还款时,保证协会代为向金融机构支付本息并接收相关债权及担保物,以后由该中小企业向保证协会偿还。

在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之上,全国范围还设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该公库主要由政府出资组建,负责向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保险金,保险金额为信用保证协会代替中小企业还款额的70%一8o%。若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收到中小企业的还款时,还应向保险公库按保险金额返还。

信用保证制度帮助中小企业以适当的成本筹措资金,同时促进了金融机构实现贷款资产的优质化。1997—1998年,利用信用保证协会的保证获得贷款的企业比例从4.4%上升到8%,被保证的债务余额达29000亿日元。其中,由信用保证协会代替偿还率只有1.4%,实现了企业发展和融资安全的双重目标。

(三)德国:提高企业偿贷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备用融资担保制

针对中小企业净资产基础薄弱偿还能力不足和抵押不够的问题,德国采用以下办法保证企业的基本偿贷能力,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

1.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加强净资产基础。所谓净资产援助项目是指:新创立企业获得的贷款可替代净资产,不必进行担保;一旦发生不能偿债情况,该项贷款作为净资产的替代负有全部偿债义务;另外该援助项目还有长期的(20年)补贴利率和一定的贷款免偿等额外优惠政策。德国的一些经济研究机构认为,这种特殊的净资产贷款是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融资因素,使新企业失去偿债能力的危险明显减少,而且在没有产生长期补贴的情况下,合格创业者的数量也有增长。这种净资产贷款做法,已经被瑞典、芬兰和土耳其等国家效仿。

2.净资产援助项目增强了企业的清偿能力。在企业初始阶段,清偿能力低下是普遍现象。刨业者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债权人对企业信任感尚未建立,但同时企业又必须支付工资薪金和履行供货合同。因此,贷款能否长期使用和利息支付能否推迟就成为企业存亡的关键。净资产贷款援助项目符合以上两点要求,:顷目贷款周期长,同时贷款前两年无息,即使从第三年开始,其利率也要比相关银行贷款低得多。

3.净资产援助项目与地方担保银行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在德国,援助贷款由作为转贷银行的地方银行提供,地方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并承担债务拖欠的全部风险。为了克服风险,地方银行可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为贷款申请40%或50%的债务免除。同时,如果转贷银行认为债务免除仍不充分,转贷银行可以向当地的地区担保银行申请相当于80%债务金额的担保,作为所需贷款的辅助担保。这里的担保银行既不保存货币,也不实施贷款,因此,从概念上讲,担保银行并不是银行。担保银行在法律形式上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地位如同银行,原因在于按照德国银行法和贷款机构法的规定,提供担保是银行的义务。担保银行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因而,高效的银行体系是担保银行开展业务的前提。

二、政府强制型中小企业贷款计划

亚洲国家的政府一般具有较强的宏观经济指导能力,借助这种能力对银行贷款臼乞方向加以控制,可以直接产生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效果。但这种强制信贷的方式容易干扰正常的银行信贷活动,降低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菲律宾于l991年颁布《中小企业宪章》。该宪章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业务量强制规定在5%一10%。从1992年到1997年,共发放了1l00亿比索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菲律宾中小企业的融人资金。但是政府强制投入的资金效率低下,中小企业贷款还贷率还不到50%。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会,即从政府强制放贷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基金担保制度。基金会的宗旨是鼓励私营部门尤其是私营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如今,基金会已成为业务广泛的担保机构,覆盖了除住宅建设和纯贸易活动之外的其它行业。基金会担保有其侧重点,主要放在中小企业市场的战略项目上,与其它政府和私营担保机构互为补充。

除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会外,菲律宾还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协调发展政策的公布与实施。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政策和设计方案等信息传递到银行和中小企业等担保机构中去,同时,通过各类工商会组织各种论坛和研讨会的宣传,使中小企业理解设计方案和意图,从而更容易获得贷款担保。

以上介绍了各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可以看出: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砥目,都有比较明确的政治目标:(1)政府的担保计划都明确规定了担保对象的规模及性质,被担保企业都要符合政府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2)明确重点支持那些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不能获得贷款和融资,主要是没有足够抵押品,又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3)各担保计划都因地制宜地规定了担保重点,明确规定不给投机活动提供担保。此外0还有相应的分散和规避风险措施(如规定担保比例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其中(虽然是政府参与的担保)。

但是,这些计划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有:(1)由于金融机构能够获得政府贷款担保或低贷款,因此,这些机构倾向于向那些有现金流的企业提供债务融资,以达到风险小、现金回流快的目的。而这些企业往往将获得的贷款挪作它用,以满足现金回流快等要求;(2)这些计划没有取捎银行对企业资产的要求。如美国SBA的担保计划,它就要求中小企业必须拥有一定的权益资本,尤其是新建企业,业主注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要求;同时要求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还能够偿还所有债务。这就排斥了大量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将技术转化为产品的可能性,因为大量的高新技术初期是不成熟的,稳定的现金流更无从谈起,产品研发、推广等前期费用也就无法获得。(3)政府主导的贷款或担保机构由于掌握担保审批权力,也就容易成为“寻租’’的对象,造成贷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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