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证明

2024-08-03

党组织证明(精选7篇)

1.党组织证明 篇一

世上哪有顺便认“妈”的?可现实生活中诸如索要“我妈是我妈”之类“奇葩证明”的怪事却不乏其例。比如, 应聘工作需开“人品证明”;做人流手术需开“自愿的”证明;摔伤申领保险需开“非打架斗殴受伤”证明;医保报销需开“自己扭伤脚脖子”证明……

一些看起来简单明了、顺理成章的人之常情, 为什么非要以书面证明的求证方式使事情变得复杂繁琐?“信任感”与“责任心”缺失当属其生存发展的背景土壤。由于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底线, 让人们时时刻刻对可能会弄虚作假的担忧保持警惕。而比较靠谱的规避手段就是让当事人出具表明其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同时, 一些部门为了旁贷自己可能缘于“审查不力”或“把关不严”而导致工作失误的责任, 也会以让当事人所在地或相关部门开具证明的手段, 让他人为自己的懒政惰政“背书”。

对于人们一生究竟要办多少个证件的疑问, 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曾以一张长达3.8米的“人在证途”图片, 给出了“103个”的数据答案。尽管其准确性值得商榷, 但证件繁多的现实却似乎毋庸置疑, 其中自然不乏“我妈是我妈”之类的“奇葩证明”。纵观不堪其扰的证件多多, 除了背景原因外, 审批事项的过多过滥及各自为政的部门壁垒, 也是不容回避且亟待破解的人为梗阻。

在一些部门看来, 审批就意味着对权力和资源的拥有, 甚至可以成为其攫取利益的筹码, 尽管当下的信息快捷传播手段足以能够让部门融通、资讯共享、平台整合, 从而成就“全国一盘棋”的一统格局, 但出于懒政不为的自闭心态和对既得利益的难以割舍, 他们宁可固守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也不愿简政放权和与人联手。索要“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和交60元钱即可摆平的行为, 就是这种管理劣习的典型表现。

2.证明责任理论概述 篇二

一、证明责任在两大法系中的特征与差异

两大法系诉讼制度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问题的不同。在英美法的传统中, 民事案件的审判由法官与陪审团共同完成, 众所周知, 陪审团审理事实问题, 然后由法官就法律适用问题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决;而大陆法系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事实和法律问题均由法官决断, 这种程序上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在证据制度中的不同。

(一) 英美法系中的证明责任

英文中“burden of proof”指证明责任, 包括两层含义:legal burden of proof 和burden of adducing evidence, 即法定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在诉讼开始时, 或是在审理或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 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①在由陪审团参加审理时, 这一责任是针对法官的职能而言的, 因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提出了初步证据, 是否应当将争议事实提交陪审团法官职权范围内的事, 由法官来做出决定;英国学者克罗斯和威尔金斯形象地将这一提供证明责任比作第一道障碍, 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越过这第一首障碍, 才有可能将争议事实提交陪审团裁决;另外提供证据的责任会随着举证活动的进行发生转移, 因而这一责任又被称为“临时性的责任” (provisional burden) 。

法定的证明责任又称法定的责任, 指“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当事人, 对他已主张的任何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负担着危险——如果最终不能证明其主张, 他将会败诉。”②这一责任又被称为“说服责任” (burden of persuasion) , 是针对审陪团职能而言的, 负有提供证据责任的当事人越过第一首障碍将证据提交陪审团之后,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说服陪审团或者对方提出有力的反证, 仍有可能在这里——第二道障碍受阻;法定的证明责任又称“固定的责任” (fixed burden) 。

(二) 大陆法系中的证明责任

大陆法系中证明责任最初主要指主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后来在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查提出, 经罗森贝克等人的发展, 客观证明责任渐渐占了上风;于是在大陆法系中主观说与客观说并存, 主观说认为, 证明责任是行为责任, 是当事人是由于未能履行提供证据责任而负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是从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角度来分析的, 这种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又被称为“行为责任”;客观说则认为, 它是在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 客观上需要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是从结果意义上来说的, 又被称为“结果责任”。

客观说的依据就在于, 争议事实真伪不明是诉讼中存在的一种客观状态, 这种状态的发生与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并无必然联系, 甚至在诉讼程序完全由法院主导, 法官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下, 同样也会发生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 而这时法官并不能拒绝裁判, 这就需要确定由哪一方来承担实体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辩论法庭终结后, 案件事实的真假得到证明, 证明责任就不会发生;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证明责任就必然会发生。

主观说与客观说争论的焦点就在于证明责任空间是行为责任还是结果责任, 在长期的争论中, 客观说经由罗森贝克的发展, 在日本也得到诸多著名诉讼法学者的接受和发展, 逐渐在理论中处于上风。

二、证明责任在中国的研究现状

新中国建立后, 诉讼法在前期深受松岗正义和前苏联民事证据理论的影响, 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 证明责任制度都被长期地忽视了。松岗正义在晚清政府的诉讼法立法活动中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他为证明责任所下的定义是:“证明责任者, 简言之, 即当事人为避免败诉之结果, 而有证明特定事实之必要也。”即是从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角度解释的③;前苏联的民事诉讼制度摒弃了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的“形式真实”, 是建立在所谓的“实质真实”的基础上的, 即诉讼中要贯彻客观真实原则, 认为只要法院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 就不会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本上没有适用的空间, 这就导致了只能从提供证据的角度来解释证明责任。

因而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证明责任含义的解释主要有三种:

第一, 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是这一理论的有力证明。

第二, 结果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由法律预选做出规定,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 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是从败诉风险的角度说明证明责任的。这一学说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

第三, 双重含义说, 由李浩教授提出, 认为证明责任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予以说明和解释。也有学者将行为责任称为“举证责任”, 将结果责任定义为“证明责任”, 以区别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不同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示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示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浩教授认为其中的第1款规定了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第2款规定了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 因而我国的民事审判实务采用的是双重含义说。但是《证据规定》关于证明责任依然不完善, 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这里首先要阐明另一个概念, 即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与辩论主义相关的一个概念, 根据德国和日本学者的归纳, 辩论主义包含三项内容: (1) 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 法院不得在判决中加以认定; (2) 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主张, 法院应当在判决中予以认定; (3) 当事人没有申请的证据法院不得以职权进行调查。⑤依据肖建华老师的观点, 主张的对象即是法官裁判时进行演绎推理过程中三段论中的小前提, 即法律要件事实, 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对要件事实加以主张, 以说服法官承认其所期望的法律后果。从现象看, 主张责任是最先发生,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 就需要在诉状中提出作为诉讼请求和根据的事实, 被告则需要在答辩状中提出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接着才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客观上的证明责任。

主张责任与客观上的证明责任以及提供证据的责任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三者在责任分配上原则上也是一致辞的。罗森贝克说:“主张责任客体和范围与证明责任的客体和范围, 原则上必须是一致的。”⑥学者大多也都认为主张责任与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具有同一性和附随性;只是二者针对问题的角度不同, 主张责任主要就当事人而言, 客观上的证明责任主要就法官而言。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一致, 但也有可能不一致, 即在以下两种情况下④: (1)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属于一项免证的事实; (2)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 主张责任仍然存在于权利请求的一方。

证明责任理论是一个理论体系, 包括证明责任的外部构造和内部构造两个方面的内容。内部构造即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即提供证据的责任和客观上的证明责任) 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外部构造, 即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含义及相互关系。然而我国《证据规定》第2条中并没有对主张责任做出规定, 使得证明责任在理论上的不完整导致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上更加众说纷纭;而且第2条看起来虽规定了主张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 但并未对两者在性质、适用条件等方面做出更加细致的说明, 导致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混淆;再就第2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来说, 并没有明确这种结果证明责任是为解决事实真伪不明问题而设, 而是将其当作当事人的责任, 有悖于结果责任理论的本意, 在实践中也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肖老师看来, 这样规定, 是将证明责任与证据调查对立起来, 认为只要有了证明责任, 法官只等着当事人提交证据, 证据不足就判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看似是民事诉讼追求的当事人主义的实现, 实际上却违反了法官发现真实追求正义的目标——从法官裁判方法论的角度看, 法官不能放弃发现事实的职责, 他应当确信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证据调查等手段就是实现内心确信的方法之一, 在此事实基础上根据三段论下裁判而事实真伪不明只能占案件中很小的一部分, 根据结果责任下裁判只是法官依实体法规范裁判的例外, 而不是原则。

肖老师将证明责任概念分为广义、一般意义和狭义三个层面, 广义的证明责任, 包括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 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以及主张责任;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指其内部结构;狭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指结果责任问题。李浩老师的《民事证明责任研究》也是紧扣事实真伪不明与证明责任的内在联系, 立足于结果责任展开对证明责任各种问题的研究的。这种结果责任虽未在立法中得到明确地表述, 在理论界已被普遍接受, 尽管如此, 证明责任仍被认为是一大难点:一方面对结果责任的阐述没有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 在结果责任被学界高度重视的同时, 加上当事人主义改革热潮之下, 很有被夸大之嫌, 单纯强调当事人的败诉风险, 忽视了主观的证明责任, 将结果责任的适用等同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而淡化了通过法庭辩论发现案件真实的审判宗旨, 否定了法官能动地调查和审查判断证据的必要性, 成为司法实践拒绝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和审查的理论基础。④在清楚各种与证明责任有关的术语和内涵,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关系, 更重要的是将其怎样应用于实践, 使其在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正确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 需要更加精细和深入的分析和学习。

注释

1 Cross, On Evidence Butterworth[M].1975: 27.

2 Cross, On Evidence Butterworth[M].1975: 85.

3 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3: 13.

4 肖建华.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 2005:13;19;11.

5 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31.

3.党员组织关系接收证明信 篇三

兹证明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于_______ 年______ 月将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我单位党组织(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党员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接收单位党委(盖章)

4.怎样证明自己的价值 篇四

1) 企业雇人需要理由

企业雇人需要理由, 不仅是企业的理由, 而且是管理者的理由。两者既统一又矛盾。

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离职了, 企业需要再招一名能够胜任人力资源总监工作的人。这是企业需要人的理由。但是, 什么样的人可以胜任人力资源总监的工作呢?“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标准”, 一般人都会这样说。

但是细想想, 什么叫:“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标准”?现实一点讲, 就是不同的老板在选择的时候会有自己不同的标准。

企业高层如此, 企业的中低层同样如此。公司的前台小姐回老家了, 她对工作是那样的尽职尽责, 不光录入速度很快, 而且接发传真时也都无一遗漏地做了记录, 等等……。而且最关键的是, 她能够在每月1800元的工资水平上认真地工作了1年多, 管理者确实需要像她这样的人。于是管理者就继续找, 希望能够招聘到同样认真工作而工资水平又不高的人。很可惜挺长时间过去了, 他没有在1800元工资的档次上招聘到和原来他所习惯的那个前台一样的人。但是前台又不能没有人, 在寻找新人的过程中, 他从不同的部门调用不同的人到前台值过班, 却都不太理想。于是他不得不把工资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高, 当他最后找到一个他认为和前者有相同水准的人时, 前台的月薪水平已经从1800变成2800元了。所以, 企业雇人需要理由。在企业雇人的过程中, 管理者到底选择谁也需要理由。这个理由, 有的时候是心理的, 有的时候是时间的, 有的时候是习惯的, 有的时候完全是管理者个人的好恶。

我曾经协助日本的投资人在天津设立新厂。当时是6月份, 天气挺热的。来的人很多, 因为相对于国内的企业而言工资待遇比较好, 很多农民都来应聘。当时我们需要大量地招收工人, 也就是纯体力劳动者。我们的招聘是在一块面积很大的场地里进行的, 场地四周有几棵树, 前来应聘的人一个一个进到大的车间里来等待面试。车间外面有组织者维持秩序。车间的门很大, 从里面可以看到外边的情况, 也就是说, 当哪些人出现抽烟、打闹等情况时, 我们就已经不再考虑了。进车间大门之前, 是不是整理了自己的衣服等细节, 也都是我们所关注的标准。但出乎我意料的是, 这样的纯体力劳动的岗位, 日方竟会把衬衫的纽扣解开了几个来作为考核标准之一。结论是, 解开一个纽扣的人, 还有可能接受下面的面试提问, 解开3个纽扣的人根本连说话的机会都没有了。解开2个纽扣的人, 将会面对其他更加苛刻的考核标准。

这是为什么呢?日本人有日本人的看法, 他们认为来面试的时候, 如果不能够有一定的紧张感, 不能够有一定的认真度, 不能够有一定的对自己形象的要求, 那么这个人在工作中也不可能认认真真地去干活。虽然我跟他们有同感, 但是对这些工作在一线的铸造工人来说, 在此之前我是没有那么苛刻的标准的。这就是管理者的需要。如果当时不是日方的管理者跟着我去招人, 而是让我自己去招人, 我想我的标准会和他们有所不同。

同样一个企业在招收员工的时候, 面试者有什么标准, 有什么需求, 有什么好恶, 是一个非常值得求职者关注的问题。所以, 你必须要给自己下一个定义:

我是一个不拖沓的人

我是一个注意形象的人,

我是一个认真的人,

我是……的人,

当你给自己下了这些定义的以后, 请一定注意给这些定义转化成能够从听觉、视觉、等等可以触摸的角度, 以及能被人家认可的现象来加以描述。比如说, 你的纽扣系了几个, 你的头发是否得体, 你的指甲是否修剪过, 你是不是不随地吐痰等等。这决定了你在工作中会不会注意这些, 会不会有这样的习惯和能力。所以, 你给你自己下的定义要和这些现象、语言、行动挂钩, 让决策者也就是决定你能否来上班的人相信你更符合他内心的标准。同时你还要关注企业需要你的理由, 在面试的时候, 你更要关注面试你的那个人对这个岗位有什么理解, 对你有什么样的要求。是否能够取得他的信任, 也是你是能否被录用的关键。

企业雇人所需要的理由是通过面试官体现出来的, 你需同时满足面试官个人的要求。

2) 你为什么能够给老板发工资

只有那些能够创造出富有价值的工作结果的人, 才是有能力给老板发工资的人。

这是我的一段真实经历。

留学回国后曾经在一家家具厂负责人事工作, 那一次的招聘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 也被我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应用过。当时公司要招收2名设计人员, 因为待遇不错, 所以前来应聘的人很多。我是最后把关的人。经过筛选后, 接受我面试的人有9个。

在此, 要进行一下说明, 当时我不懂计算机, 更别提什么设计图纸了。但是我做了准备, 在面试他们之前, 我问了公司当时的设计人员, 他们工作的时候会用到哪些软件, 会用到那些关键词等等。在一个比较大的会客厅里, 我一边翻看借来的图纸, 一边轻松地与他们对话, 这个时候我发现他们中间, 有的人在回答问题的时候非常迅速, 而且很放松, 有些人却是很凝重地思考一阵后再做回答, 相信我不说你也知道, 面对简单的问题需要努力地去回想、努力地去思考之后再做回答的人一定是操作不熟练的人。所以这些人很快地被我筛选出局。

在最后的考察中只剩下2个人, 不知道如何取舍, 于是我使用了这样一个小的技巧, 我拿出了一张很大的已经画好的图纸, 一边在手中抖动着, 一边轻松地问他们:“你们画这么一张图纸需要多长时间啊?”当时我在会议桌的一边, 那两个人在会议桌的另一边, 其中一个人用眼睛看了看, 身体没有发生大的移动, 便说:“我看得不是很清楚, 不过最慢也就3个小时吧!”另一个人, 起身过来, 手扶在桌子上, 仔细端详那张图纸, 半天也没有给出是1个小时还是8个小时的答案。当我再次问到:“对不起, 您能告诉我画这么一张图纸您需要多长时间吗?”他皱着眉头, 支吾半天才说:“唔, 一天肯定画完了吧……”

你想我更相信谁才是那个能够创造价值为老板发工资的人呢?一定是那个没有起身就给出答案的人更让我相信他有这样的能力吧!

我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断呢?原因是, 我有这样一段假设, 如果你画过, 而且你画过很多相似的图纸, 你没有必要站起来扶住桌子仔细端详, 你能在3小时还是2小时完成这张图, 并不在于其中的某一个角、某一个圆、某一个释义, 你是否画过, 而是这样的工作你做过多少次, 你能够熟练地完成其中的哪些部分。

我们相信任何的企业利润都是和具体的工作结果相对应的。你做过某些事情, 你很多次地做过某些事情, 并对这样的方法有过总结, 就像前面应聘画图的那个设计人员一样, 他画过那种图, 他画过很多次, 他自己会在电脑里建立很多数据库和模块, 那么他画的就快。他搭一眼就知道自己大概用多少时间就能完成这样的图纸。当你的工作方法越来越有效的时候, 你就越容易判断出不同的工作要求需要消耗你多少的时间。

你为什么能够给企业创造价值?你为什么能够给老板发工资?就是因为你有更好的方法, 在面试的时候你需要用语言, 更需要用身体, 用你的第一反应让企业、让面试你的人相信你有能力创造利润、你有能力给老板发工资。

5.党组织证明 篇五

一、本通知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中的“证明”,是指认定某种行为、关系或事实具有真实性,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证明性、作证性,是其他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体现在其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非设定性,即证明行为不赋予相对人权利,也不为相对人创设义务,只是以证书、证件等形式,为相对人证明涉及人身、财产或其他相关事项。证明并非重新创设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仅就已存在或形成之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观念上的认识或澄清。

在梳理中,要把证明与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加以区分。尤其要把握好与确认的关系,防止把确认视同证明。证明与确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是否仅系对原有法律关系的重新证明。就确认而言,它将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如颁发结婚证,虽然事实上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已经存在,国家只不过以公权力的形式予以承认,但就是通过给当事人颁发结婚证,宣告了当事人之间法律上婚姻关系的成立,而非以前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又丢失,请求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开具证明,婚姻登记机构开具证明的行为,则属于证明行为。

二、证明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既可以是证书,也可以是一张载有证明内容的纸,甚至可以是在申请人的材料上写出具有证明力的内容等。

三、同一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有多个依据并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证明依据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则以新的规定为准;属于不同效力层次的,以上位法为准;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关系不明确的,适用《立法法》的规定。

四、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的名称,应与作为其设定依据的法律文件上的规定一致。如某一个事项原设定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名称与新施行的法律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名称不一致时,应按新设定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名称进行调整。

五、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的分类,应以群众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准,如群众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分别填报。

六、本通知梳理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应按“一事一证”的原则填写。如纳税证明,包括缴纳税(费)证明、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证明、税收违法情况审核证明。在这里,纳税证明是证明分类的类别,不是一个证明事项,证明事项应为缴纳税(费)证明、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证明、税收违法情况审核证明。七、一个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含有多个子项,子项应属于独立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须单独列项报送。证明条件、申请材料、证明内容不同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即使该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名称相同或者相近,原则上应分别各自作为一个事项,分别填报。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名称不同的,应当按照不同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分别填报。

八、证明过程中的收费,既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包括经营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收费主体既包括各部门,也包括各部门所管所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非企业组织的等。

九、登记表中的“证明对象”,是指证明的事实,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职务、原籍和现址等。

登记表中的“证明范围”,是指本证明出具范围。如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其范围包括:证明开立时,客户在银行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教育储畜、通知存款以及凭证式国债、储蓄式国债。

登记表中的“证明用途”,是指出具证明的目的、原因等。如“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用途为: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登记表中的“证明内容”,是指证明的具体内容。如“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内容为:新生儿的出生情况,时间、地点,体重,性别,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事项。

登记表中的“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所要达到的标准。如,只要当事人提交了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经过形式审查,即可认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6.证明线面平行 篇六

关键词:线面平行,证明方法,应用

题目:如图1所示,在正方体ABCD-A1B1C1D1中,M、N分别是C1C、B1C1的中点,求证:MN∥平面A1BD.

分析:线面平行的证明用几何法和向量法都可以去证,本题也不例外,题目虽很简单,但其证明方法却包罗了线面平行的主要的证法.

证法1:(用线面平行的判定定理来证)连结B1C,根据正方体的性质知,B1C∥A1D,因为M、N分别是C1C、B1C1的中点,所以MN∥B1C,所以MN∥A1D.又因为MN平面A1BD,A1D平面A1BD.所以MN∥平面A1BD.

证法2:(用面面平行的性质定理来证)取C1D1的中点G,连结NG、MG,则根据正方体的性质得,MN∥B1C,B1C∥A1D.所以MN∥A1D.同理可得,MG∥A1B.所以平面A1DB∥平面NMG.又因为MN平面NMG.所以MN∥平面A1BD.

7.文学证象的证明 篇七

文学排斥直接的议论、说理, 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文学不能够表达作家对生活、人生的深入思考, 恰恰相反, 作家只有感悟到人生真谛, 揭示出生活本质, 才能写出意义深刻的文学作品。正如严羽在《沧浪诗话》中说:“夫诗有别材, 非关书也;诗有别趣, 非关理也。然非多读书、多穷理, 则不能极其至。所谓不涉理路, 不落言筌者, 上也。”[1]意思就是说文学的议论和说理是必要的, 只不过要做到“不涉理路, 不落言筌”。我们这里所说的文学证象, 就是作家创造的为精神生命表达提供佐证的艺术形象。就是说在文学创造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 他们只注重社会、人生本质的揭示, 而游离了文学传统的规定性, 这种艺术形象只是作为议论说理的工具, 丧失了文学特有的情感内涵和情感意义, 因而, 艺术形象就成为了单纯的表意符号。其附带的情感也就成为了外在的、次要的、可有可无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 文学证象是文学被“说教”化的产物, 只是这种“说教”已不是简单的说理, 而是被“不涉理路, 不落言筌”的艺术呈现所取代。如:寓言《揠苗助长》, (见《孟子·公孙丑》) 无论你从中对那个宋国人持什么样的主观情感态度, “傻的可爱”也好, “蠢得可笑”也好, 都毫无意义。它只不过是在用形象证明做事不能违反客观规律, 否则尽管是好心好意, 结果只能是“非徒无益, 而又害之”。这种形象的创造在上个世纪的西方超出了寓言的体裁范围, 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出现了大批有影响的作家和大量的文学作品。

文学证象从创造目的上看, 它的作用有三:

1. 议论说理的证据

文学证象作为议论说理的证据, 或称之为议论的论据, 明显的体现在寓言中。寓言就是通过创造形象来阐明某种观点或哲理, 其中的形象就是用来论证道理的。中国古代的寓言故事大多散见于思想著作之中就是明证。现代主义的文学形象或类同于寓言中的形象, 袁可嘉在《外国现代派作品选·前言》中说:“你想了解垄断资本是怎样把一切 (包括才智) 据为己有的吗?《中锋在黎明前死去》这个荒诞剧就为你提供了一个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讲的更生动、形象的说明;你想了解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非人化现象及其后果吗?弗郎兹·卡夫卡的《变形记》会使你获得一个深刻的印象——”[2]这段话就很好地说明了文学形象在活动中成为了理解社会政治经济现象和特征的工具。就作家创作方面而言, 他也正是想通过艺术的手段、形象的工具来表达他对生活的认识。德国戏剧家布莱希特说:“科学时代的戏剧能使辩证法成为享受”, “戏剧成了哲学家的事情了”。[3]总之, 文学证象就是作家用艺术形象在作议论文章。他在阐明一个“生活是什么”或“生活是什么样的”观点, 为了这一目的, 其它的都是可以随意摆弄的手段和工具, 超越生活事实和逻辑, 编造各种契合这一观点的“证明材料”, 人变成甲虫 (卡夫卡《变形记》) 、鬼魂随时出现 (斯特林堡《鬼魂奏鸣曲》) 等子虚乌有的的形象都被拿来“说事”。

2. 人生感悟的证明

文学证象的创造强调对社会现实和人生的内心独特精神体验、感受和感悟。个人化、个性化的心灵世界成为他们唯一感兴趣的东西和文学创作的主要内容, 心理化、幻觉化、非理性成为创作上的重要特征。文学证象正是作家对生活现实和人生进行独特精神把握的证明。诗人马拉美说过, 诗歌的整个目的就是要“解脱‘近亲’即具体回声的束缚”去创造“纯粹的观念”。[4]莫雷亚斯说:“在这种艺术中, 自然景色, 人类的行为, 所有具体的表象都不表现它们自身, 这些富于感受力的表象是要体现它们与初发的思想之间的秘密的亲缘关系。”[5]艾略特更是提出“思想知觉化”的创作观点。从这些论述中, 我们可以看到文学证象迥别于传统文学形象的特征是, 只注重思想认识的表达。诚然传统文学形象也注重表达思想, 但它的表达是透过情感的流露和具体形象的蕴含来自然表现的, 是在了无痕迹的“操纵”自然形象的基础上完成的。而文学证象却忽视形象的具体描述和人物的个性特征, 思想的表达成为它的唯一的目的, 为了这一点, 可以肆意阉割形象, 失去了文学典型的“这一个”内涵, 形象被抽象化为思想的证明材料。如:卡夫卡小说中的人物形象就被抽象为一个共性符号。尤奈斯库的《秃头歌女》人物似影子般的模糊, 对白莫名其妙、寡淡无味。

3. 生存状态的证实

文学证象创造要求突破生活存在的表象而表现生活存在的实质, 要求突破人的现实行为描写而揭示其内在的灵魂, 要求突破偶发的社会现象而展示社会的本质。作家的这种企图又被人为地把个人存在和社会生活本身对立起来, 他们正是以这种对立的方式来证实自我的存在状态和意义, 因而, 文学证象强调写作家独特的内心活动、直觉、梦幻, 采用内心独白、呓语、幻境、假面具、潜台词等来表现自我的心理存在状态。英国批评家马丁·艾思林把荒诞派概括为“寻找自我”的文学, 正是说文学证象追求自我存在的感觉和证实。奥登在《K的寻求》中说:“如果要举出一个作家, 他与我们时代的关系最最近似但丁、莎士比亚、歌德与他们时代的关系, 那么, 卡夫卡是首先会想到的名字。——卡夫卡之所以对我们重要, 是因为他的困惑, 亦即现代人的困惑。”[6]奥登之所以把卡夫卡与文学大师但丁、莎士比亚、歌德相提并论, 就因为卡夫卡用形象证明了他的、现代人的生存状态, 即:“他的困惑”及“现代人的困惑”。如他的作品《地洞》就写了一个动物为保存食物千方百计地营造地洞后患得患失、惶惶不可终日的生存状态, 深刻地揭示出他的也是现代人的生存处境。现代主义创作中不乏这一类的文学证象。再如:奥尼尔的《毛猿》写的也是杨克在丧失了宗教信仰和与大自然的和谐以后, 精神上处于悬空状态。作家在给《纽约时报》的信中认为这个现代工人无所归属的问题实际上象征着人类始终面临的命运问题, 因此具有普遍的、永恒的意义。

正因为受创作目地的制约和影响, 文学证象具有了它和传统文学形象迥然不同的审美表达特征。

首先, 创作趋向上的内向性。文学证象的创造在西方现代主义那里一开始就打破、颠覆了传统的文学艺术与生活现实、艺术真实的关系, 强调自我意识和无意识的表达。无论早先提出的“心理现实主义”, 还是后来提出的“独立发言”、“人物私有的幻想”、“思想知觉化”、“联想自由化”等口号, 无一例外的倡导创作走进作家独特的主观内心世界, 表现作家独特的主观内心世界。因此, 主观内向性是文学证象的标志性特征。

其次, 形象形态上的荒诞性。在现代艺术中, “荒诞”成为一个极常见的术语, 不合事理、不合情理的荒诞形象形态是文学证象的又一重要特征。清代袁于令说:“文不幻不文, 幻不极不幻。是知天下极幻之事, 乃极真之事;极幻之理, 乃极真之理。”[7]“极幻”在现代主义这里进一步流于“荒诞”, 他们为了证实自以为的“极真之理”, 往往牺牲事理逻辑、情感逻辑, 对形象为所欲为地、大胆地夸张、变形、扭曲, 创造出荒诞的形象、荒诞的情理。

最后, 思想蕴含上的模糊性和深刻性。文学证象要揭示的是社会人生的“至理”, 把证明思想和观念作为文学创造的目的和最高理想。艾略特说:“诗人最后的地位必须由他诗中所表现的哲学以及表现的程度如何来评定。”[8]瓦莱里也讲过:“每一个真正的诗人, 其正确辨理与抽象思维的能力, 比一般人所想象的要强得多。”[9]由此可见, “证至理”是他们文学创造的核心工作, 这也决定了文学证象具有深刻的思想性。但这种深刻的思想毕竟不能直白地、赤裸裸地表达, 文学的规定性要求必须通过形象来呈现, 传统形象在这方面显然有点“不堪重负”, 因此, 他们别无选择地通过“极幻之象”来实现。但是, “极幻之象”为人们的接受制造了重重障碍, 人们必须经过对文学证象的思考、揣摩、猜度, 然后才可能上升到哲理观念的领悟。马拉美说:“诗永远应当是一个谜”, “诗写出来原是叫人一点一点地去猜想。”[10]由于文学证象接受依赖于人们的猜想, 就使得它的蕴含具有了多义性和模糊性。

文学证象的独特特征使得它明显地区别于传统的文学形象, 极大地丰富了文学作为语言艺术的表现功能, 成为了文学艺术百花园中一支艳丽的奇葩。

注释

1[1]严羽《沧浪诗话》见《中国历代诗话词话选粹》上, 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2[2]袁可嘉《前言》见《外国现代派作品选》, 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 第25页。

3[3]参见叶廷芳《现代艺术的探险者》花城出版社1986年版, 第248页。

4[4]参见查尔斯·查德威克《象征主义》昆仑出版社1989年版, 第4页。

5[5]莫雷亚斯《象征主义宣言》见《象征主义·意象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第45页。

6[6]转引自《外国现代派作品选》第1册第752页。

7[7]袁于令 (幔亭过客) 《西游记题词》见《中国历代文论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 第291页。

8[8]引自傅孝先《西洋文学散论》, 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6年版, 第15页。

9[9]见《现代西方文论选》,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第37页。

上一篇:专项资金发言材料下一篇:鲁迅故事新编读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