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

2024-06-24

大病保险(精选18篇)

1.大病保险 篇一

工 作 总 结

新的一年已经到来,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自来到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在xx医保局及xx保险公司领导的关怀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按照医保局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局及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够比较圆满的完成本的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方面:刚进入大病保险工作以来,不断加强学习并掌握医保政策,向前来药店购药的离休慢性病人员及住院登记等参保人员解释、宣传医保政策。学习,了解公司的发展方向,平时注重对电脑知识及会计电算化知识的深入学习,做好案卷审核及掌握理赔人员进机操作系统。掌握并计算医疗保险职工、居民普通住院及转外、异地就医统筹支付公式的计算并制定xx市职工16种慢性病病种标准的制定,比较熟练操作医保局内网系统。

二 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积极主动,能够积极的参加公司组织的理赔培训,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局及公司领导安排,不迟到早退,接受“治庸问责”考验,不给医保局抹黑。工作中,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耐心的态度接待每一位离休患者、慢性病人员、普通住院登记参保人员。积极参加局及公司组织的医管会工作,并向其汇报定向工作。

三 在本职工中,能积极完成医保局及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药店现场管理离休、慢性病人员购药:药店管理,以医保政策为依据,现场办公为主则,严格把握离休、慢性病人员售药剂量关,避免了以药换物,以药换药,及生活日用品,化妆品,及保健品的售出。总体来说,离休人员购药费用每月基本在下降,其他慢性病购药比较规范化,用药比较合理化,基本达到药品目录化,在药店工作取得的成绩得到局领导的一致认可;

(二)后台医保管理科工作:医疗管理工作,主要以接待住院登记、异地就医申请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未办住院登记手续的核查、外伤调查、医院药店巡查、慢性病申办流程宣传及接待和医保局内网系统进行申办及审批的具体操作、参加大型义诊暨孝感医保异地就医及时结算启动仪式、完成好局领导交给我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省领导对我市进行医保检查工作的筹备等等。回局里工作以来,和科室成员共接待住院登记含异地就医人员电话登记1000余人次,异地就医申请办理289余人次,转外就医审批99余人次,未办住院登记手续的核查30余人次,外伤调查44例、医院巡查20家,药店1家、接待慢性病申办人员100余人次并指导所需资料;积极帮助筹办大型义诊暨医保异地就医及时结算启动仪式;积极完成好局领导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完成好公司交给我的主要任务:

第一,职工、居民大额审核。审核工作中,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认真审核每一笔大额案卷,尽量做到精、细,不给医保局领导钻空子。

第二,学习理赔操作系统,认真录入每一笔大额人员信息,尽量做到公司要求,现已将所有人员审核完毕的案卷录入并扫描进入总公司系统,共133份,现等待总公司审核。

四 存在的不足:总结一年的工作,虽然有了一定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反面也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还做得还不是很完善,这有待于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素质,寻找差距,克服不足,本着为公司负责,为自己负责的态度,对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争取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进步。

2.大病保险 篇二

关键词:大病医疗保险,承办方式,医疗补偿

一、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设计方案

2012年7月19日,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指出, “大病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近年来, 不少地方在大病保险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 取得了成功经验, 值得学习和借鉴。李克强总理强调, “要下决心抓紧把大病医保纳入全民医保范围, 拓展和延伸基本医保的功能, 从制度上筑牢和织密社会安全网, 切实解决大病患者的特殊困难, 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给病人及其家庭带来希望、带来温暖”。

建立大病保障制度, 要注重创新机制, 把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 相互衔接、功能互补。一方面, 要加大政府投入, 逐步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用于支持群众看大病;另一方面, 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鼓励各个地方因地制宜, 采取政府委托办理、购买服务等办法,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 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放大基本医保的效用,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 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 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机制。

2012年9月3日, 国务院医改办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9月19日, 保监会也专门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 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 从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保险公司经营条件、保险产品开发、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范。

二、中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一) 实行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目前, 中国大病保险试点地区的地方政府积极贯彻中央精神, 在落实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首先, 制定了大病保险的筹资方式、补偿比例及就医结算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遴选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大病保险, 招标指标涉及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其次, 对符合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资源投标, 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采取与政府签订保险合同的形式来承办大病保险, 在保本微利的基础上自负盈亏, 承担风险。再次, 还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给予优惠政策规定,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 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 规范大病保险投标与合同管理

在大病保险招标过程中, 各地区政府应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中标方必须与地方政府负责单位应签署规范的保险合同,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通过监管机制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在大病保险业务中的盈利率, 切实为参保群众谋利益。商业保险机构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 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了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 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 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政府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 探索制定全省 (区、市) 统一的合同范本。

(三) 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加强与基础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为参保群众提供“一站式”及时结算服务。依据保险公司、社保机构及医疗机构共同使用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简化服务流程和包销机制。承保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 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规范诊疗行为, 控制医疗费用。

三、发展中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能面临的挑战

(一) 城乡二元结构的障碍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 中国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城镇一体化过程中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由来已久, 很难一步到位地实现城乡医疗保障统一化。在中国社会保障的管理上, 城镇一直以来作为重点对象被集中统一纳入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体系。以基本医疗为例, 目前全国80%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传统公费医疗, 公共财政承担了绝大部分公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个人不需要再缴费。其次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依靠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政府虽然不承担缴费责任, 但是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 例如, 在税收方面员工用于缴纳保险金的部分无需缴纳等。

而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一直处于比较分散的状态, 多头管控导致农村医疗保障工作效率与城镇相比, 差异显著, 这种制度的“碎片化”影响到医疗保障公平作用的正常发挥。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非但没能缩小差距, 反而不断增大。在完善医疗保障体制的过程中, 中国城乡居民亟待解决的是对重症病患即将发生或已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居民的救助, 以保障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救助权利, 并且不会因为巨额的医疗费用而导致其陷入贫困状态, 广大农村这种最底层和最基本的居民医疗保障需求, 应当在建立和完善中国大病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优先解决。

(二) 大病保险经营成本较高与基金来源相对有限的矛盾

目前, 中国部分试点地区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为从新农合基金或城镇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很多地方政府规定, 新农合基金或城镇医保基金中有结余的, 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 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 在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筹资渠道相对有限。

根据目前大病保险开展较为成功的“湛江模式”来看, 2012年是全国首个大病医保商办试点“湛江模式”运行的第四年。在过去四年的时间里, 湛江市采取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模式, 有效地提高了湛江市参保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湛江模式”不但成为全国研究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大病医保项目的范本, 也给湛江大病患者带来了实惠。然而, 作为“湛江模式”参与者的人保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年一直在贴钱经营, 2012年即便微赚, 但四年来整体仍处于亏损。而为了实现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大病保险这个项目, 湛江市人保健康公司花了1 000多万元投入做前期设备服务。如何在基金筹资渠道相对有限的条件下, 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是一个摆在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大病保险面前的问题。

四、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方案

2012年, 广西发布实施《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自2013年起, 广西将首先在柳州、钦州两个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并在两年内逐步在整个自治区推开大病医疗保险试点。

(一) 统筹综合测算, 个人不需再额外缴费

据广西发布实施《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建立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其中, 在大病保险资金筹集上, 将根据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 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可以大大减轻参保城乡居民的负担。

(二) 病种不限, 起付线不高于1.5万元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目前开展大病医疗保险的试点地区将依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 来确定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试点地区的参保 (合) 人一年内患大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后, 还需要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 均可通过大病保险再次报销。2013年, 该地区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由试点市自定, 原则上不高于1.5万元。

(三) 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3%

今后, 试点市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 (合) 人员如患上大病, 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规定补偿后, 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 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报销,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3%。同时, 试点地区的大病保险补偿实行分段报销, 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合理分段, 区分段报销比例具体标准由各试点市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另外, 方案要求采取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逐级递增方式进行支付, 医疗费用越高, 支付比例越高, 并且最高补偿额度不封顶。

五、完善中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 强化政府责任, 探索大病保险制度的有效实现方式

建立和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完善中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和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举措。当前, 中国通过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 着力打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医疗问题, 保障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尽管中国有着丰富的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经验, 但是, 目前不管从大病保险制度的保障目标、保障范围、筹资方式、运作模式上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前, 地方政府在负责大病保险的主要任务是积极落实中央精神, 稳步扩大各地区大病保险的试点范围及保障范围, 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及运作效率, 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的医疗保障功能, 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 积极进行制度创新, 探索出适合中国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制度。

首先, 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不等于放弃政府的责任和指导地位, 大病保险政策包括保障对象、待遇水平、筹资标准等都是由政府制定的, 在遴选承办机构时, 政府必须强化责任, 公平招标和严格把关, 切实把大病保险交到有能力有资质的专业保险机构中。其次, 在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 政府全过程发挥着指导作用, 在整个大病保险制度开展过程中, 各地政府首先应该严格遵循《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保障对象、筹资标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严格按照政策执行。再次, 在承办过程中政府应该制定严格的监管细则, 对大病保险基金及承办报销费用进行严格科学的监控, 保证各商业保险机构在保本微利的基础上维持经营, 最大化参保群众的利益。

(二) 合理放宽大病保险的医疗补偿范围

中国目前实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但是, 由于其存在补助比例、起付线和封存线等方面的制约, 对于参保群众一旦患大病, 就可能无法满足其保险需求。因此, 中国大病保险制度的推出, 正是为了增加农村居民在医疗保险中的报销比例及有效报销的问题。

根据《2012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中规定, 大病保险对参保患者大病医疗费用的实际支付额度不应低于50%, 并且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支付比例。但是, 当前很多地区的大病保险制度是按照医疗费用进行制定, 并且严格界定一些可以承保的大病范围。在政策制定初期, 部分省市例如北京市、黑龙江省、青海省等地区的也在相关实施细则出台时规定了可以承保的一些大病的种类, 这就意味着在大病保险制度实行的初期, 超过这些范围之外的疾病所发生道德巨额的医疗费用是没有办法纳入到报销范围之内的, 这在很大程度上挤出了大病保险的政策效应, 削减了居民医疗保障利益。

因此, 部分地区应该合理的而利用当地的保险基金,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地增加对一些慢性病或者地区高发病中的承保。目前, 中国患有慢性病的患者数目庞大, 累计治疗费用也对部分家庭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严重影响了他们脱贫致富的步伐, 在部分地区的制度推行过程中, 应将一些慢性病重纳入到保障体系之中来, 确保能够在政策实施过程中, 达到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制定的初衷效果。

参考文献

[1]郑秉文, 张兴文.一个具有生命力的制度创新:大病保险“太仓模式”分析[J].行政管理改革, 2013, (6) :21-29.

[2]徐善长.大病保险:健全医保体系的重要环节[J].宏观经济管理, 2013, (3) :31-32.

[3]朱铭来, 宋占军, 王歆.大病保险补偿模式的思考——基于天津市城乡居民住院数据的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 2013, (1) :97-105.

[4]李玉泉.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 (2010)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2.

3.大病保险之“病” 篇三

“政

府不多拿一分钱,老百姓不多掏一分钱,保障程度大幅度提高。”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近日这样评价大病保险全面实施一年多以来的成效。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大病保险已覆盖10.5亿城乡居民。全国有16家保险公司承办了605个项目,覆盖了9.2亿人。

成绩背后仍有不足。大病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定位不清、统筹层级低、医疗管控力度不大、保障政策不统一、经办险企能力不足等问题也不断凸显。

此外,在高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和较高的报销比例之下,尽管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了大量保险项目,但其业绩仅表现为收支基本平衡,部分甚至出现亏损。这也为大病保险的持续运行打上了问号。

10月19日,保监会连发5份文件,从多维度进一步完善商业大病医保制度。这也预示着,为维护大病保险的健康运行,在制度层面找漏补缺的攻坚改革或已开启。

大病保险稳中存忧

目前,大病保险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即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并通过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对参保人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高额医疗费进行“二次报销”。可以说,大病保险本质上是基本医保的延伸。

黄洪介绍,2015年以来,保险业参与各地大病保险政策制定、方案设计和业务承办,成效明显。一方面,大幅度提高了保障水平,今年1-9月,大病保险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提高了13.85%,目前,个案最高赔付达到111.6万元。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费用过快上涨的势头。

而且,大病医保与基本医保系统对接、异地结算也取得了进展。黄洪表示,今年已经有414个项目实现了“一站式”结算服务,80个项目实现了异地结算。2015年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项目中有86.37万人转外就医,异地结算金额达到了73.1亿元。一些地方的大病保险患者还享受到了远程诊疗、家庭医生等额外的增值服务。

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社会救助”等做法。例如,安徽省试点将基本医保交由保险公司经办。在辽宁盘锦等地,经办工作涵盖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低保和优抚对象救助、工伤补充保险等。

大病保险总体运行顺畅的同时,问题和困难也不少。

首先,大病保险的定位依然不清楚。据了解,最初设计大病保险的初衷,是希望对参保人因大病形成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但目前大病保险是以费用而非病种界定的,多数地方的大病保险都是对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

根据各省发布的实施意见,大病保险起付线设定有所不同。例如,安徽、福建、广东等大多数地区以上一年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广西、海南等地则给出具体金额标准,如原则上不得高于15000元。

“这实际上是一种普惠型的设计,会推高医疗费用,对高额医疗费用形成激励。”黄洪说,像“小病大养”、“挂床”等现象,会占用大量的医疗资源,还产生了较高的医疗费用。

黄洪建议,要回归大病保险的定位,在国家层面制定大病保险的病种目录,各省市自治区在此基础上增加或者减少,确保参保人的大病能够得到有效治疗。

第二,大病保险的统筹层级比较低,分散风险的能力不足。数据显示,目前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605个大病保险项目中,省级统筹13个,占2.1%,地市级统筹的项目324个,县区级统筹的项目268个,将近一半。

“大病保险的发展应该坚持地市统筹为基础,原则上不能搞县级统筹,逐步支持各省市实行全省统筹,进而过渡到全国统筹。”黄洪说,目前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和协调各地提升大病保险统筹层级,增强大病保险分散风险的能力,也帮助保险公司分摊经营成本。

此外,一些地方大病保险的保障政策未能与民众对健康医疗的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基本医保基金的水平等相适应,医疗行为管控力度不够,商业保险公司自身能力建设还不足,均考验大病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保本微利影响险企积极性

在大病保险成立之初,各地大多选择将其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目前,人保、国寿、太平、民生、平安、太保、阳光等16家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医保项目达605个,覆盖9.2亿人,占大病保险总覆盖人群的87.6%。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及受托的管理基金共258.64亿元,赔付支出246.85亿元,赔付比例约95%。今年1-9月,大病保险保费收入及受托的管理基金是271.68亿元,已赔付支出超过80亿,而大量的赔付将在第四季度进行。

近两年各家保险公司对其大病保险收益情况少有提及。据黄洪介绍,从商业保险承办大病保险项目来看,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保本微利。

“大病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必须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来运作,而不能按照纯粹的商业保险业务来经营管理。”黄洪说,按照大病保险的制度设计,商业保险公司不能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在统筹层次比较低的地方承办大病保险项目甚至可能微亏。

有业内人士担忧,如果只是收支平衡,保险公司难以盈利,参与大病保险经办的积极性可能会受影响。

而且,不少地区大病保险的保障政策设计不尽合理,起付线低,封顶线很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605个大病保险项目,有近一半的大病保险项目没有封顶线。”黄洪表示。

根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统计,各省大病保险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赔付封顶线的只有海南(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山东(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两省,其他省份大多明确表示“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此外,一些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过度医疗、过度检查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大部分地区,商业保险只经办大病医保,基本医保部分的费用不受其监督和控制,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就需要买单,这导致保险公司风险很大。

黄洪认为,主要原因还是信息化程度不够,比如,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与政府基本医保的信息系统、医院的信息系统对接没有到位等。保险公司第三方的监督能力还有待提升。

“下一步,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全国统一法人的制度和网络优势,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争取实现省级统筹,增强大病保险的抗风险能力。”黄洪说。

4.大病保险合署办公制度 篇四

大病保险合署办公制度

为了保证大病保险工作的有效落实,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服务参保居民,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级支公司与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合署办公制度,成立大病保险联合办公室。

第二条双方协商制定医疗巡查方案,共同或委托公司巡查人员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挂床、不合理用药、诈骗等现象。

第三条双方医疗审核人员共同对定点医院报送的案件进行审核,防止不合理用药、扩大赔付比例等违规现象的发生。第四条实现一站式服务。在能够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实行即时结报;非即时结报的案件在基本医保管理机构实现同步结报。

5.大病医疗保险救助规定解读 篇五

大病医疗保险救助规定解读

大病医疗保险救助政策

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颁布,帮助解决了许多患有大病、重病的家庭减轻了财务负担。那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哪些条件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救助的承担范围呢?

一、什么是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

答: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什么条件能够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答: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患有指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德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三)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

三、什么条件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

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

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都有哪些申请和审批程序?

答: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德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

3、定点医院对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

4、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

5、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德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大病医疗救助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发放。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6.社保大病医疗保险介绍和解读 篇六

社保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

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社保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社保大病医疗保险承办方式

7.河北: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篇七

根据实施意见,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 (合) 人员。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 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大病保险资金的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出, 筹资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 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

8.大病保险新政面临三大考验 篇八

大病医保的第一关是资金来源。按照大病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据报道,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累计结存497亿元,新农合基金结存500多亿元,合计1000亿元左右。这部分结余应可承担起购买商业大病保险的重担。但是,造成体制或制度漏洞的麻烦在于“短板”。对那些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如何“开源”是现实问题。一方面,是承诺不增加缴费者负担;另一方面,结余力有不逮的地区往往财政基础还相对薄弱。那么,由谁投入,投入多少,就亟待解决。若无明确说法,不仅将导致部分地区的应保居民无法纳入保障范围,而且还可能导致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存疑。毕竟,政策性再强的保险,本质上也是保险,也是要有资金投入来覆盖出险概率的。特别要指出的是,只有在全国各区域医保资金都纳入全国一盘棋那一天到来时,才可能让“大病保险”名副其实。不然,一个外地人进京或到省城看大病,却因异地无法报销,根本不属于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仍要面对因病致贫后果,保险于此,岂不是显得非常荒诞?

第二道关是保险赔付。此次大病保险直接采取了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即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不过,从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如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推动地方大病保险的试点经验看,这一形式结余率偏低,影响盈利,因此保险公司参与动力不足。此次参与大病保险的机构资质门槛设定不高,更可能出现压低报价的情况。但保险机构的激烈竞争带来的直接后果或许很难惠及参保者,更可能的是局限了报销效率。特别是,此次宣传的“实际支付比率超过50%”,还可能带来道德风险——因为商业险中的重疾险赔付是有上限的,如在重症室能住多少天,什么药能报,什么药不能报,一旦“政策性大病保险”不设上限、细节模糊,保险公司不可能甘于亏损,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会导致患者家庭不得不面对低品质赔付服务。

第三道关是医疗费用。患病居民面对的医疗问题不仅仅是钱的报销问题,还包括医疗服务。当前医患纠纷不断,卫生监管部门已感无力应对,保险公司入局后,利益格局将更为复杂化。保险公司将面临两方面风险。一方面是诊疗费用控制的问题。在医疗服务这个因高度专业化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市场,在放开诊断与治疗价格的政策背景下,医院依然掌握有诊疗技术的定价权,处于最强势地位,保险公司靠什么手段制约医院过度检查,并约束诊疗费用膨胀?另一方面是药费控制的问题。中国有17万多个药品文号,几乎是世界最多,各种名目的药品、器械纷繁复杂,用什么、不用什么,是医生说了算,发改委都控制不了药物滥用带来的费用膨胀,保险公司能吗?

9.大病保险 篇九

4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问:开展大病保险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今年年初,按照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统筹层次,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求,全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列入了今年启动的改革事项。

开展大病医保,主要是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机制,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本目的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逐步解决。

问: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大病保险?

答:凡是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都是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由各统筹地区已经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供补充医疗保障,因此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大病保险覆盖范围。

问:大病医保参保费用由谁缴?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大病保险不需要参保群众个人缴费。参保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0―40元。因为开展大病保险以市(州)为统筹单位,所以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测算后自行确定或通过招标确定。

问:什么样的疾病属于大病保障范围?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所以,大病保险中的大病不是指具体的某一种疾病,可以理解为因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

比如张某患了重大疾病,总共花去医疗费用70余万元,符合政策报销范围的为6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先报销了15万元,剩下的45万元就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但是,这个报销首先要扣除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底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由各地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具体报销比例,或分段制定最低报销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原则上不设最高报销限额,通俗地说,就是报销不封顶。随着各地筹资能力增强和保障水平提高,还将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问:患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流程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产生了高额医疗费用,过去需要自己先垫资后回相关部门报销。医疗费用报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群众及时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换句话说,患者不需要自己多跑路,发生的医疗费用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的部分由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与医院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患者直接通过医院缴费窗口支付给医院。不需要先垫钱,再到相关部门报销。

问:我省对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主要有哪些?

答:近年来,医疗技术、制药技术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健康需求得到快速释放,与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医疗保障的筹资能力不相协调。因此,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是一项长期任务。当前及今后,我们将致力于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为辅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供稿)

10.大病保险 篇十

2015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

会议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

会议决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

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目前大病保险政策,实际上是2012年国家关于大病保险政策试点的推广。

当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提出,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同时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目前各地试点的情况还有差异。

比如有的地方实施大病保险办法时规定,在居民发生大病产生高额费用在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商业保险公司对其余的费用按照规定的一个范围和比例进行报销,有的地方设置最高额度,并有比例限制,比如有的是50%或者60%。

但是有的地方不设定最高额度,而是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一般是个人负担的大病费用越高,补偿报销比例越大,有的达到了85%。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政策学教授顾昕指出,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这意味着大病保险采取“社会再保险模式”,相当于社会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拨出一笔钱再保一次险。

商业保险公司名义上是保本微利,实际上也有好处。因为通过帮参保人买单的方式,可以获得数据。

比如知道参保人得的是什么病,得病的概率是多少,费用大概在什么范围等,基于数据这些商业保险就可以有针对地设计保单。“这是商业保险公司了解市场情况的一个手段。”他说。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指出,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余晖认为,大病保险能否持续,需要看社保医疗基金有无大的结余,否则需要政府投入资金。大病保险能保到什么程度,这些都还需要仔细研究,“但这种措施能够补充大病治疗的资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民的大病问题,肯定是一个挺好的措施。”他说。

人社部数据显示,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达到14735亿元,比上年增加1843亿元,增长14.3%;比2009年增加8685亿元,年平均增长 19.5%。

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5537亿元,比上年增加731亿元,增长15.2%;比2009年增加2876亿元,年平均 增长15.8%。

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本次常务会议也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着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过去类似恶性肿瘤、白血病、肾透析、心脏支架手术由于医疗费用高,达到几十万甚至百万,经常使得很多家庭因病返贫。目前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因此除了基本的社会医保,大病保险外,仍需要其他的救助制度。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指出,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医疗费用也会相应特提高,所以个人缴费制度将会有所调整,而缴费金额也会增加。但是大病医疗保险基本的原则不变,那就是保护弱势群体,让更多的资金和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

商业保险这块可能更应该将重点放在资源购买上,譬如高端药物、进口耗材器械等,这可能会增加商业保险机构的成本,普通老百姓可能因此要承担更大的压力。

11.大病保险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器” 篇十一

李克强对此给予充分肯定。他说,无论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一般是两套系统,但中国的大病保险却探索出一种很有特色的方法,将两者结合起来。总理表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把大病保险做好了,就能把社会的‘最低线’兜住,也就安定了民心。一定要让遭遇大病的老百姓接受正常的治疗,让他们有安定感。”

李克强总理指出,我国的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占了很大比例,通过大病保险给他们一个最基本的保障,这本身是“善事”,更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器”。 “为什么当冲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发生时,会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切?因为每个人都担心,自己未来会不会也遭遇同样的问题。”总理说,“我们建立大病保险保障系统,就是要坚决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总理要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这种新型制度:对大病保险的运作要严格监督管理,对“大病”和“没有支付能力”要确定科学的界定标准。此外,还要允许商业保险部门进行核查,防止“漫天开药”、“漫天检查”的现象发生。

12.大病保险 篇十二

大病医保就是城乡居民医保的“再保险”, 这就是说, 城乡居民医保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住院等费用报销之后, 达到一定的数额, 还可以再报销一部分。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无须再为大病医保进行缴费, 包含在50元每年的城乡居民医保的费用里。

参加大病医保意味着住院时少掏腰包, 比如过去看大病, 大病医保不管参保人花了多少钱, 只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超过多少来报销, 而现在是根据参保人自付部分, 超过就报销。

变化1:大病医保费财政买单

去年云南省大病医保新政在昆明、曲靖启动试点, 云南省的原则是, 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5元左右, 实际报销比例一半以上, 上不封顶, 2013年起付线不高于1万元。

这一次的政策调整之后, 取消个人大病保险的保费交纳, 原则上,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每人每年20-40元筹集资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全额划出,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 优先考虑利用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 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也就是说, 个人出资购买大病医保的费用有了财政支持。

变化2:报销起付线提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也从去年规定不高于1万元, 调整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应不低于1万元,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应不低于5000元。

在未实施大病保险之前, 云南省新农合基本部分报销封顶线为7万元至9万元, 超出部分只能由民政部门选择性进行救助。

通常来说, 提高起付线标准, 就意味着参保人自付部分减少。比如共计支付医院费用为10000元, 原来起付线是1000元, 那么由医保和个人分担的部分就是9000元, 提高起付线之后, 假如提高到3000元, 那么, 由医保和个人分担的部分就是7000元。

变化3:自付部分报销比例最高达90%

去年试点的大病医保改革个人报销部分达到50%, 而实施大病保险新政策后, 个人自付超出5000元至1万元后, 将获得50%到90%的报销比例。

变化4:大病医保将逐步统一城乡标准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城乡无差别政策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的根本方向。各地将逐步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赔付标准。新政策要求, 2014年, 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将统筹层次统一提高到州市级。这也就意味着, 管理和筹资有了更高一级财政的保障。

变化5:大病保险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

文件明确,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在确保基金安全、信息安全、有效监管和参保人员待遇的前提下, 向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 购买服务要通过政府招标平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确定。若暂不具备条件的, 也可过渡一段时间, 暂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另外, 2014年在全省所有州、市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此前, 云南省内的昆明市、曲靖市已经率先试点, 文件要求两地和其他州市一起全面推开试点城乡统筹大病保险改革。文件还具体指明, 2014年7月底前, 全省将出台覆盖城乡居民的政策文件或实施方案, 明确政策措施及时间表、路线图、工作任务等内容, 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看病故事

临沧动脉瘤破裂患者:22万费用报销近10万

临沧市失业人员李仕聪今年51岁, 去年8月因突发脑出血导致动脉瘤破裂, 抢救、治疗总共花费了22万多元。幸运的是, 除去基本医保报销的5万元以外, 李仕聪又通过大病补充保险报销了近5万元的费用, 经济负担减轻了不少。

曲靖尿毒症患者:去年治疗费用少花10多万

“多亏了大病保险, 否则我去年治病就得多花10多万元。”今年55岁的王学友是曲靖市的一位农民, 2011年他发现自己有肾功能疾病, 但舍不得花钱上医院看病, 就一直拖着。直到今年8月病情加重, 他到医院检查被告知患上了尿毒症。

要治尿毒症, 光透析一项费用平均每年就要12万元左右。虽然王学友买的医保可以承担一部分, 但毕竟有限, 剩下的大部分还得他自己承担, 不过根据大病补充保险政策, 透析也可以报销, 这样一来又可以少花几万元。王学友算了算, 看病花的钱, 由自己支付的部分已经降低到了每年1万多元, 比总的医疗费降低了非常多。

“基本医保加上大病补充, 我这个病要治还是可以承担的。”王学友说, 当得知即将实行个人不缴纳大病补充保险费时, 他特别高兴。他希望跟他一样因家庭困难看不起病的人, 能早点享受到这个好政策。

昆明:最高报销16万

2013年, 昆明市率先在全省开始实施城乡居民统一医保标准, 无论是购买医保的缴费金额, 还是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无差别。同年, 昆明市又在全省率先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 最大亮点是, 参保居民每年只需缴费50元, 个人无须再自付费购买大病补充医保, 即可享受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6万元。

曲靖:大病医保最高报销80%

13.大病保险 篇十三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后,参保发生的费用报销、支付范围以及结算等成为热点话题。6月18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在一个医疗保险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是650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13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内,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北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被算做第二次住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则为650元。但是参保人员如果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或者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等情况,要根据各自特点计算不同的结算期。

14.大病保险 篇十四

其实,从大病险的费率来看,各个保险公司的差别并不算很大。真正影响我们的选择的,是大病险的综合因素。所谓综合因素,包括大病险的保险条款、理赔规定和价格等几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以泰康人寿为例,来做个具体的说明。

第一,选择余地大,保障更全面。从泰康人寿推出的大病险来看,不仅有针对成年人的重大疾病保险,更有针对少儿和女性等特殊群体的重大疾病保险。同时,为了适应投保人的需求,泰康人寿的大病险具有多种组合形式,只要你仔细比对,就可以找到最适合自己的那一款大病险产品。当然,不同的大病险产品,在保险权益的规定上也是略有差别的,一定要事先注意。

第二,确诊即给付,赔偿更及时。有些保险公司在推荐大病险产品时说得天花乱坠,真正到了理赔报案的时候,却找出种种理由,拖延付款。在泰康人寿,信誉就是一切,说一是一,绝对不会出现胡搅蛮缠的情况,所以,投保人完全可以放心。如果你由医院确诊了某种重大疾病,泰康人寿会在第一时间付给你保险金,你不需要为看病垫付资金。

第三,价格更实惠,性价比突出。我们之所以会看中大病险的费率,其实就是关心保险费的高低。相对于保险能够享受到的权益,泰康人寿的大病险的确是物超所值的。像泰康e生健康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每年只需要缴纳1800元的保费,轻松负担20年,便可以获得一份保额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

15.大病保险 篇十五

1 大病保险运行情况

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起付标准每年以自治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确定, 2013年起付标准定为6000元, 人均筹资26元/人/年。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的, 利用结余筹集, 结余不足或者没有结余的, 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一个参保年度内, 患病群众在基本医保报销之后, 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支付比例共分8档, 上不封顶。此外,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的患者, 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报销比例相应提高为51%-73%, 且上不封顶。具体补偿标准见表1。

2013年下半年, 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共筹集基金4535万元, 申报医疗费用2019万元, 报销医疗费用693万元, 享受待遇964人次。大病保险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6.7%。2014年上半年, 全区共筹集基金12019万元, 申报医疗费用17810万元, 报销医疗费用7913万元, 享受待遇11825人次, 大病保险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1.8%。

2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制度比较

2.1 职工医保年人均筹资水平明显高于居民医保

2013年本区职工医保基金年人均筹资为3001元, 其中个人缴费1011元;居民医保基金年人均筹资为438元, 其中个人缴费82元。职工医保的筹资水平是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的5.6倍, 相差1634元, 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是城乡居民的12倍, 相差929元。

2.2 从个人缴费与待遇享受对比看, 居民医保待遇更优

不考虑疾病发生率、治愈率、病情程度、病种等复杂情况, 根据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和享受的住院待遇看, 职工医保人均投入1元资金, 最终享受19元的住院费用报销待遇, 居民医保人均投入1元资金, 最终享受36元的住院费用报销待遇, 两者相差1.9倍 (见表2) 。

2.3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职工医保

在政策运行已一年的两个试点市, 我们从已报销大病保险费用人员中抽取实际报销比例排名前15人员的医疗费用明细, 再套用当地职工医保政策待遇规定进行测算, 结果显示:石嘴山市居民医保患者大病保险报销后次均个人自付较其参加职工医保少负担2139元;大病保险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较套用职工医保政策实际报销比例为高8个百分点。固原市居民医保患者大病保险报销后次均个人自付较其参加职工医保少负担1820元;大病保险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较套用职工医保政策实际报销比例高2个百分点 (见表3) 。

3 大病保险政策对医保制度的影响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以来, 56.81%的大病保险基金用于报销癌症、心血管疾病 (不含高血压) 、肾脏疾病等重大疾病, 较好地发挥了大病保险的保障作用, 但也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一些影响, 隐现出制度内和制度间相对不公平。

3.1 本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2013年由职工医保转向居民医保的人数为1254人, 居民医保转向职工医保的人数为450人, 逆差近3倍。部分灵活就业和企业参保人员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本区虽已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制度, 但五市筹资和待遇水平均有差异。以约占职工参保总人数60%且制度最优越的银川市为例, 参保职工按156元/人/年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补助金, 解决参保职工因大病、重病产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 (5万元) 的医疗费用, 最高可报销至25万元, 超过部分报销70%, 上不封顶, 但按照2013年职工医保实际报销比例68%推算, 个人自付达到2.3万后才能享受大额医疗补助, 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达到6000元后就能二次报销, 两者差距近4倍。二是大病保险报销的“合规医疗费”范围比“三项目录”宽泛, 实际报销比例较高且金额上不封顶, 已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患者实际报销比例与职工医保持平或更高。三是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 按政策规定由参保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次性补缴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平均年补缴的金额是每年城乡医保三档个人缴费的10倍左右, 且需补缴年限越多, 个人一次性补缴的资金压力越大, 为了不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部分参保职工退休后选择城乡医保。

3.2 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影响其对缴费档次的选择

目前本区居民医保采用“一制多档”的缴费筹资机制, 2014年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50元/年, 二档200元/年, 三档400元/年, 大病保险现行制度没有体现缴费档次不同的待遇差异, 模糊了参保档次差异效应, 引导居民选择“性价比”较高的档次。2014年居民医保一档缴费人数减少, 二档、三档缴费人数增加, 且二档缴费人数增幅明显, 城镇人口为主的石嘴山市二档缴费人数增幅24.3%, 而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固原市则为0.7%, 城镇居民的增幅明显高于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影响着其对缴费档次的选择。

原因主要有:一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很大, 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31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33元, 城镇居民有能力选择二、三档缴费。二是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对城镇居民相对宽松, 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确定, 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的家庭灾难性支出仅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 城镇居民相对可以承担。三是城镇居民就医资源丰富, 城乡医保政策的优越待遇容易享受, 在现在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薄弱, 就医趋向于大医院的大环境下, 城镇居民的同病不同治造成的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反而更容易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3.3 某种程度上刺激医疗费用进一步上涨

大病保险的实施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实际报销比例提高了18个百分点, 但从基金支出角度讲, 这部分补偿会对总医疗费用上涨起直接的刺激作用。原因主要有:一是大病保险政策的设计主要是从经济范畴出发, 能否享受待遇主要看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达到6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总费用越高,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越低, 越容易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极易诱发不合理就医和过度医疗, 进而刺激医疗费用的上涨。二是患者就医取向更加趋向于高级医疗机构, 由于大额医疗费用容易出现在医疗水平较高、诊治病情较复杂、治疗手段较先进的三级和部分二级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机构级别越高, 起付线越高、报销比例越低, 目的是引导参保群众合理就医, 从能否进大病保险报销的角度来讲, 越是在高级别医疗机构就医越容易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3.4 基金潜在风险增加

一是进一步增加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出, 基金可能会出现收不抵支的风险。本区2013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较上年末增长8.8%, 基金支出较上年末增长48.1%, 支出增幅高出收入增幅近6倍, 目前居民医保为市级统筹, 地区间基金收支不平衡, 部分地区居民医保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二是降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居民医保的趋势如果持续, 职工医保参保人数下降, 筹资总额下降, 对于日益增长的职工就医需求和医保待遇来讲, 是一种潜在的风险。三是各地医保开展的住院费用总额预付制, 遵循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年度支付总额年终弹性结算, 医院按照医保定额收治病人, 对控制医保基金支出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大病保险政策的实行相当于开展了一次普惠性的二次报销, 如果医院通过增大患者自付费用比例使其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既能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定额达标又能增加医院的收入, 同时还能提高患者的报销比例, 这种医患默契的达成对基本医保基金安全是一种明显的威胁。

4 几点建议

4.1 调整职工医保政策, 保证制度间公平

职工医保的大额医疗保险政策和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政策其出发点都是避免大额医疗费用支出造成参保患者因病致贫的现象发生, 但职工需要单独缴费且起付标准高。要做到相对公平,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调整职工大额医保政策, 拉开两险种间的待遇水平差距;二是提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 加强基金互助共济、平衡地区基金规模间差异, 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 探索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或者购买重大疾病商业保险, 充分维护参保职工权益;三是适时考虑整合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2 调整居民医保政策, 保证制度内的公平

居民医保设置了三个缴费档次, 一档与原新农合缴费水平持平, 目的是不增加农民负担;二档较城镇居民医保成年人缴费水平略有下降, 目的是平稳过渡;三档个人缴费略高, 主要为重病、慢性病患者及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设计, 城乡居民自愿选择, 参保档次越高、享受待遇越高。但城乡间的经济水平差异没有根本消除, 在医保制度也有明显体现, 农村居民受经济条件制约和医疗资源限制大多选择一档缴费、选择低水平医疗机构就医, 选择小病长拖大病不治。要做到城乡公平,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城乡医保适时调整为一个缴费档次, 城乡医保基金筹资政府补助占81%, 个人缴费占19%, 选择一档缴费的占79%, 各档次间的差异对基金筹资的影响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二是重新调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 区别对待城、乡居民, 可以考虑在以收定支的原则下按照医疗费用总额由高到低依次报销, 重点解决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参保患者, 将有限的资金用在真正需要的患者身上, 避免出现文中赘述的诸多风险。

4.3 完善大病保险政策管理制度, 确保其公平发展

大病保险政策实施不久, 商业保险公司信息化系统还不够完善, 结算程序不够透明, 报表制度还未建立, 对医疗行为监督、费用审核等各项管理服务还未全面开展, 要细化经办管理和合作细则, 避免套取医保基金、过度医疗消费等违法现象发生, 保证大病保险政策平稳前行,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合理确定商保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运营成本、盈利率等各项清算指标, 确保其保本微利运营;二是加大政策指导和经办沟通, 提高商保公司的经办能力, 避免不同商保公司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标准不统一、违纪违规等问题发生;三是加强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避免由医疗费用逐年上涨、赔付上不封顶等因素造成的大病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四是充分调动商保公司的全国网络资源优势, 补充医保经办异地稽核的短板, 加强对医疗费用、医疗行为和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保证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Z].2012.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91号) [Z].2013.

[3]宋占军, 朱铭来.大病保险制度推广对各地城居医保基金可持续性的影响[J].保险研究2014, 309 (1) :98-107.

[4]赵斌, 孙斐, 王鸿蕴, 李凌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国际经验检验——以部分欧洲国家私营医疗保险和“灾难性卫生费用”应对方式实践为标准[J].中国医疗保险, 2012, 50 (11) :6-8.

16.浅析当前大病保险中的主要争议 篇十六

摘要:大病保险是解决我国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很大争议,文章重点探讨了大病保险在筹资标准、筹资来源、统筹层次和支付标准等方面的争议。要解决好大病保险筹资问题,应该明确大病保险在我国重特大疾病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建立筹资水平与保障范围相适应的大病保险机制,逐步完善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的衔接政策,通过多渠道、社会化筹资方式化解大病风险。

关键词: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筹层次;支付标准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48-01

一、引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一步补贴的制度安排。2012年8月,国务院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和保障政策做出规定。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政策的出台使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有所缓解,但大病保险运行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大病保险政策中存在的主要争议

(一)如何确定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筹资的方法有两种:比例筹资和定额筹资。比例筹资有利于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能随着基本医保基金的变动而变动;缺点是难以形成独立的筹资机制。定额筹资所形成的资金来源相对稳定;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的地区,则需要针对城乡居民分别确定筹资金额,不利于城乡医保的统筹。

(二)如何确定筹资来源。

政策规定,从基本医保基金结余或新增筹资中划拨资金。存在的问题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能否长期结余,由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较低,结余资金地区分布不均匀,劳动力流入的地区,基金结余较多,能为大病保险提供必要保障,在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开展大病保险就会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大病保险需要加快探索多渠道的筹资模式。

(三)如何确定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统筹目前以地市为主,统筹层次相对较低。较低的统筹层次,降低了大病保险风险分散效应,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发挥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其次,较低的统筹层次不利于医保基金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剂使用,降低了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利于居民异地结算;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

(四)如何确定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对于调节医疗服务供需双方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控制医疗费用上涨具有重要作用。《指导意见》提出了按医疗费用或按疾病病种两种不同的支付标准。保监会也根据《指导意见》推出了两款大病保险示范产品,其中,一款产品主要针对高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第二款产品则为特定疾病进行赔付。两种支付标准各有利弊:按医疗费用支付在操作上更简便,保障面大,能及时解决参保人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符合大病保险政策初衷,缺点是由于受惠面较大,将降低平均保障水平,也会带来一定的支付压力;按病种支付则更有针对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就医中的道德风险,但受益人群较少,大病病种的界定程序也较为复杂。

如果选择按费用作为支付标准确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那么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等因素都会对大病保险的政策效果和基金平衡产生影响。

三、结论

大病保险作为基本保险,应首先确保其政策公平性的价值取向,即通过这一政策缓解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缩小贫富差距。其次建立多渠道的重特大疾病保障筹资机制和补偿保障机制,科学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鼓励政府、企业、个人共担风险,建立多渠道、社会化的大病保障筹资机制;扩大覆盖范围,确定合理的补偿水平,逐步完善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的衔接政策。

大病保险作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作为城乡居民的保护网,必须要加快建立并完善,因此需要着力解决上述争议问题,完善制度安排,以期建立多维医疗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臧文斌,王静曦,周磊.居民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成都市的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14.

[2]李霞,周正红.从河北省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实践探析大病保险发展途径[J].中国保险,2012.

[3]宋占军、朱铭来.大病保险制度推广对各地城乡居医保基金可持续性的影响[J].保险研究,2014.

[4]仇雨临、黄国武.大病保险运行机制研究:基于国内外的经验[J].中州学刊,2014

[5]王琬.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与保障政策探讨——基于全国25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比较[N].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17.大病保险 篇十七

一、在校学生参保范围

在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研究生可以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把非北京户籍大学生也纳入到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中)。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0元(学校补贴)。保险缴费在每年9月25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二、需准备的材料

1、填写“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2、2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白底标准彩色证件照照片,请在照片背面用铅笔正楷书写本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其中一张贴在《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上,另外一张贴在《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手册》上。)

三、参保人的保障标准

学生及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超过部分按70%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内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

四、参保后的医疗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西药200种;中药200种)http://

五、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

外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报销。

六、就医结算

参保的学生儿童在进行住院治疗和特殊门诊治疗时,个人须先交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出院结算时,按规定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七、关于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

1.如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参保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期间办理参保人员情况变更手续。2.此表由单位填报一份,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备案。

3.表内未标明的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可在表内空格处予以反映。

八、关于医疗保险减员

1.填写医疗保险减员表,此表由街道社保所填报两份,街道社保所与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岗各留存一份。每月2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

2.在“个人停止缴费原因”栏内,请按照以下分类填写编码。

注: 有关“北京市学生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具体问题可以登录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相关网站或拨打海淀区劳动保障政策业务免费咨询热线:

“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网址:http://ldjy.beijing.cn/ylyx 海淀区劳动保障政策业务免费咨询热线:12333

18.大病保险 篇十八

现状及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现状

我区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制造、加工、装修、餐饮、保安服务、制种等行业。至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企业14户,参保农民工879人,约占农民工总人数的8%;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企业18户,参保农民工317人,约占农民工总人数的3%。已参保企业主要集中在建筑、制造、加工、制种这四类行业,整个参保体现出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农民工参保率低、相关政策不配套、服务体系不完善的特点。

二、面临的突出问题

对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我们一直非常重视,从2004年10月我区工伤保险启动实施后,就一直坚持深入相关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去今两年,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市有关通知的要求,多次进行了宣传和调查摸底,并与建设、安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参保通知,对农民工参保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但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和参保率都不是很高。我们认为造成农民工参保率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占很大比重,集中了大量的农民工,且职业危险性比较大,收入水平低。尽管通过我们的宣 传,大部分企业负责人对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都持认可态度,希望能够参保,但处于自身既得利益考虑和对医疗保险的认识及相关参保政策、享受办法、服务体制滞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另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每年都由市建委强制全员参加了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他们不愿再拿出钱来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作为参保主体之一的农民工,大都在民营和私营企业从事临时性和季节性工作,流动性强,企业业主和职工相互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关系上的不规范,造成管理无序,人员流动频繁,企业以此为借口不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是由于经办机构经费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尚未建立起参保信息网络,在没有信息化网络平台支撑的情况下,无法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大部分工作都得靠手工来完成,再加上经办机构成立之初,政府没有增加人员编制,造成业务经办人员紧缺,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和动员,制约了业务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农民工参保的措施和建议

(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

为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真实施分参保计划,确保把农民工“平安计划”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着力抓好此项工作:

1.进一步加大针对企业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政策宣 传力度,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开展有新意、有影响、有份量的大型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及有关知识,切切实实把政策送到企业和农民工的手中,一方面增强企业业主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他们自觉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另一方面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鼓励他们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其为自己参加工伤保险。

2.加强与建设、安监、地税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和稽核惩处力度,通过下达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督促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平安计划”的顺利实施。

3.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一项涉及民生、关乎社会稳定的大事,同时也是一件比较复杂的工作,仅靠劳动保障部门的单打独斗,很难实现预期的目标,要把农民工覆盖进来,还要靠政府的强制力。为此我们建议:一是政府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农民工“平安计划”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通过有力的行政干预,促进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臵条件,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以此促进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是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硬性指标与招标挂钩。

(二)农民工的医疗保险

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应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一是坚持“保大病、保重病”的原则,让患大病、重病者都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坚持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基金筹集方式;三是坚持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灵活的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认为,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政策。在城市,农民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他们也面临很多困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在农民工身上时有发生。为了让广大农民工病有所医,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内,根据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医疗需求和收入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农民工务工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让他们在城镇工作期间得到医疗保障。

2.分类管理,分别参保。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能全部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办法,应该区别对待:凡是用人单位所使用的比较稳定的农民工,应与企业其他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进城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济组织、社区服务业的农民工,按照“广覆盖、保大(重)病、低费率”的原则,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

3.制定灵活参保办法。按照“分类管理、分别参保”的原则,对于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以跟城镇职工一样参保缴费,也可以选择只参加住院统筹和大病统筹,可不参加个 人帐户缴费,重在解决好因病住院治疗和大病救助。

上一篇:园林学院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新闻稿下一篇:2016我的中国梦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