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真题下

2025-03-17

司法考试真题下(精选8篇)

1.司法考试真题下 篇一

1、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据此可知,戊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丁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抵押。因此,戊行使抵押权时无份额和先后顺序的限制。

2、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Z企业欲承包该荒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

B.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C.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Z企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

D.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可知,荒山可以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选项D正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据此可知,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的,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

1.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解析

2.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解析汇编(三)

3.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解析汇编(一)

4.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

5.司法考试三国法历年真题解析

6.历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7.司法考试:宪法学真题解析汇编(二)

8.司法考试:宪法学真题解析汇编(一)

9.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解析汇编(二)

10.-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

2.司法考试真题下 篇二

关键词:英语AB级考试,从句,考点分析,真题解析

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是教育部批准实施的、针对高职高专学生进行的教学考试。从句这一语法项目在英语AB级考试中是重点语法考查部分, 分为对状语从句、定语从句和名词性从句的考查。下面就考试中经常出现的考查内容加以归纳。

一、状语从句考点指导

状语从句是每年AB级考试中单项选择部分必考题之一。考查的重点是考生容易混淆的近义连词在逻辑行文和语篇结构中的使用。从近几年的考题中, 可以看出命题者把着眼点放在了对时间状语、条件状语从句中从属连词用法的考查, 以及对主句与从句中动词的时态呼应的考查, 时而涉及原因状语、目的状语和让步状语从句。下面选取近几年AB级考试真题进行归纳分析。

(一) 考查根据逻辑关系选取从属连词

状语从句包括时间、条件、原因、结果、目的、让步状语从句, 根据从句与主句的逻辑关系来判断从属连词是从句中的重要考点之一。做此类题, 考生应该先判断主从关系, 再根据主从关系选择合适的连词。

【例1】The new staff didn’t know how to use the system_________I explained it to him yesterday. (2009-6-A)

A.until B.because C.if D.since

解析:until用于否定句中, 构成“not...until...”结构, 意为“直到……才……”。因此此处该选A。

【注意】当until用于肯定句中时, 意为“到……时候”, “在……之前”。例如:

His father was alive until he came back.

在他回来之前, 他爸爸还活着。

【例2】They had talked only for a few minute_________they found they were of different opinions. (2008-12-A)

A.unless B.while C.before D.once

解析:此句要表达的意思是:他们只谈了几分钟就发现彼此观点不相同。因此, 应该选择before, 表示“仅过多长时间……就……”。因此此题选C。

【注意】引导时间状语从句的名词短语有:next time, every time, the moment, the minute等。

【例3】The policeman saw the thief_________he appeared on the street corner. (2006-12-A)

A.not until B.as long as C.the moment D.only if

解析:名词短语the moment此处意为“一……就……”, 相当于as soon as。此句意为:“小偷一出现在拐角处, 警察就看见了。”故此处选C。

【例4】The machine will continue to make much noise_________we have it repaired. (2004-6-B)

A.when B.because C.if D.unless

解析:此句要表达的意思是:除非我们把机器拿去修好了, 否则它会一直响个不停。根据主句与从句的逻辑关系, 从句应该是一种条件, 只有unless能符合题意。故选D。

【例5】I didn’t answer the phone_________I didn’t hear it ring (2007-6-B)

A.if B.unless C.although D.because

解析:分析主句与从句的逻辑关系, 从句应该为主句的原因, 故选D。

(二) 考查状语从句中的时态问题

当主句是一般将来时, 时间、条件等状语从句中常用一般现在时表示将来。

【例6】What would you do if it_________tomorrow? (2001-6-B)

A.Rain B.rains C.will rain D.is raining

解析:if引导的条件状语从句常用一般现在时表示将来, 故选B。

【注意】当连词引导的不是状语从句, 而是宾语从句时, 从句谓语动词根据主语时态可以用一般现在时或其他时态。

(三) 考查状语从句转换成分词结构

在B级考试中, 对于“连词+分词”结构考查得特别多。一般情况下, 可以把这个结构转换成一个状语从句, 这样更有助于考生理解考题内容。分词的形式根据分词所表达的动作与主句主语的逻辑关系, 若此动作与主语是逻辑上的主谓关系, 则用现在分词, 若此动作与主语是逻辑上的动宾关系, 则用过去分词。在AB级考试中, 现在分词考查得相对较多。

【例7】Location is the first thing customers consider when_________to buy a house. (2008-6-B)

A.planning B.planned C.to plan D.having planned

解析:本句要表达的意思是:顾客在计划买房子的时候, 首先考虑的就是地理位置。计划这个动作与主语“customer”是逻辑上的主谓关系, 应用现在分词, 而plan与consider是几乎同时发生的, 没有明显的时间先后, 所以排除D。故选A。

二、定语从句考点指导

在AB级考试中, 定语从句考查重点是关系代词与副词在定语从句中的功能, 尤其是关系代词在从句中作主语的情况考得比较多;其次是关系代词作宾语和定语的情况;时而涉及关系副词作状语和“介词+which/whom”引导定语从句。

1.关系代词who和whom引导定语从句, 都可用于指人, 用法类似。区别主要在于:whom在从句中只能作宾语;而who在从句中可以作主语, 也可以代替在从句中担任宾格的whom, 但它的前面不能有介词;如果用于介词后指人时, 必须用宾格的whom。

【例8】Life is more enjoyable to people_________are open to new ideas. (2007-12-B)

A.whose B.whom C.who D.which

解析:本句要表达的意思是:生活对那些乐意接受新观点的人来说是享受。后半部分是定语从句, 修饰people, 先行词为人, 并把此先行词带入后面的从句中, 作主语, 故选C。

【例9】We were talking about the American tourist_________we met during our trip to the Great Wall. (2005-1-B)

A.what B.which C.whose D.whom

解析:首先判断, 后半句是修饰和说明tourist的, 因此判断为定语从句。先行词为人, 带入到定语从句中, 充当met的宾语, 故选D。

2.关系代词which既能修饰某物, 也能在非限制定语从句中代替整个主句或主句中的部分内容;此时, 其引导的定语从句一般谓语主句后面。

【例10】The new model of the car was put into production in2007, _________helped to provide another 1400 jobs. (2008-6-B)

A.that B.when C.what D.which

解析:此题考查的引导是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的关系词, 不难看出此关系词在从句中充当主语, 因此应该填关系代词which, 并且从句意来看, which在从句中代替的是前面整个主句。故选D。

3.whose引导的定语从句, 其先行词不仅可以指人, 而且可以指物;whose在从句中作定语, 修饰其后的名词。

【例11】I live in a room_________window opens to the south.

A.that B.which C.what D.whose

解析:定语从句中需要填入一个词作定语, 所以应该用whose来充当window的定语, 相当于the room’s, 故选D。

4.在“介词+which/whom”的结构中, 介词的选择要看定语从句中动词或形容词与介词的搭配;从句中的动词或动词词组与先行词的搭配, 以及先行词与介词的习惯搭配。

【例12】It is important to provide an environment_________people are encouraged to make suggestions at all levels of company (2008.12A)

A.from which B.on which C.in which D.for which

解析:此题考查介词与关系词的搭配, 此题中, which代替的是先行词environment, 与之搭配的介词应该是in, 意为“在此种环境下”, 故选C。

三、名词性从句考点指导

名词性从句的考查在近几年的A级考试中出现较多, 平均每年均有1—2个题。名词性从句包括主语、宾语、表语和同位语从句。其考查重点是:that在名词性从句中的使用, 尤其是同位语从句;以及宾语从句和表语从句中连接词的使用, 时而涉及形式主语、形式宾语句型。

1.同位语从句。它一般跟在某些名词后面, 用以说明该名词表示的具体内容。可以跟同位语从句的名词通常有news, idea, fact, promise, question, doubt, thought, hope, message, suggestion, words (消息) , possibility等。英语中引导同位语从句的词通有连词that, whether, 连接副词how, when, where等。

【例13】The fact_________Mary was late for the meeting again made me angry. (2008-12-A)

A.that B.why C.what D.which

解析:此处“Mary was late for the meeting again”是说明fac的内容, 因此它们互为同位语, 同位语从句结构完整, 只需填入不充当任何成分的that。故选A。

2.引导词what与that的用法区别。引导主、宾、表语从句时, what要充当主语、宾语或表语等句子成分, that不作任何成分, 只在语法上起连接的作用。例如:

【例14】%%%we can’t achieve seems better than%%%we have.

A.What;what B.What;that C.That;that D.That;what

解析:本句包含一个主语从句和一个宾语从句, 且两个从句都缺乏宾语, 可见两个引导词都必须充当成分, 所以答案是A。

3.引导词whether和if的用法区别。通常, 引导主语从句、表语从句和引导同位语从句时, 要用连词whether, 不用if;若句尾有or not, 也只能用whether。例如:

【例15】_________the he will accept our invitation is not known yet.

A.Whenever B.If C.Whether D.That

解析:试题中的从句位于句首, 在整句中充当主语, 故选C。

4.名词性从句的语序。与其他从句一样, 名词性从句应用自然语序, 即使在疑问句中, 从句也不倒装 (而在主句上倒装) 。例如:

【例16】No one can be sure_________in a million years.

A.what man will look like B.what will man look like

C.man will look like what D.what look will man like

5.形式主、宾语。当主语从句较长, 而谓语较短时, 常常将从句后置, 而用it作为形式主语, 置于句首。与此类似, 形式宾语也只能用it来代替较长的宾语从句放在原宾语位置, think, find, consider, believe, feel等动词后常可以带it作形式宾语。例如:

【例17】_________is a fact that English is being accepted as an international language.

A.There B.This C.That D.It

解析:所需词位于句首, 同时后面有that从句 (逻辑主语) , 可见这里应该用形式主语it, 所以答案是D。

对于任何一种语言, 语法都是贯穿整个语言的, 是构成语言体系的框架、基础。在英语语法中, 从句作为复合句中的一部分又是重中之重, 本文通过分析单项选择题中的从句考点, 帮助学生复习从句中的基本知识, 为学生更好地进行阅读理解及听力理解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史晓楠, 刘治选.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应试教程.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0.

[2]教育部高教司.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3]阎文培.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演练与测试题集.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4.

[4]任福洪.最新A级考试预测试卷.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3.执业药师考试历年真题(选登) 篇三

1.《中国药典》 (2010年版)规定,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对实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下列哪一个温度为准

A. 20℃ B. 20℃±2℃

C. 25℃ D. 20~30℃

E. 25℃±2℃

2.设计的范围内,测试结果与试液中被测物浓度直接呈正比关系的程度称为

A.精密度 B.耐用性

C.准确度 D.线性

E.范围

3.用氢氧化钠滴定液(0.1000mol/l)滴定20ml醋酸溶液(0. 1000mol/l),化学计量点的pH值为

A. 8.72 B. 7.00

C. 5.27 D. 4.30

E. 3.50

4.检查某药物中的砷盐,称取样品2.0g,依法检查,与标准砷溶液2.0ml(1μgAs/ml)在相同条件下制成的砷斑比较,不得更深。砷盐的限量是

A.百万分之一

B.百万分之二

C.百万分之三

D. 0. 01%

E. 0.1%

5.某溶液的pH值约为6,用酸度计测定其精密pH值时,应选择的两个标准缓冲液的pH值是

A. 1.68,4.00 B. 5.00,6.86

C. 4.00,6.86 D. 6.86,9.18

E. 1.68,6.86

二、配伍选择题。备选答案在前,试题在后。每组若干题,每组题均对应同一组备选答案,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备选答案可重复选用,也可不选用。

【6~7】

A.CGE B.ACE

C.CEC D.MEKC

E.CIEF

毛细管电泳法中,分离模式名称及其英文缩写的匹配:

6.亲和毛细管电泳

7.毛细管等电聚焦电泳

【8~9】

A.氢氧化钠滴定液

B.亚硝酸钠滴定液

C.高氯酸滴定液

D.盐酸滴定液

E.乙二胺四醋酸滴定液

8.中国药典检查对氨基水杨酸钠中的间氨基酚,采用的滴定液是

9.中国药典对氨基水杨酸钠的含量测定中,采用的滴定液是

【10~11】

A.干燥失重测定法

B.比色法

C.高效液相色谱法

D.薄层色谱法

E.气相色谱法

10.中国药典检查药物中的残留有机溶剂采用的方法是

11.中国药典检查药物中的水分及其他挥发性物质如乙醇等采用的方法是

【12~14】

A.色谱基线

B.色谱峰保留时间

C.色谱峰宽

D.死时间

E.色谱峰高或峰面积

12.用于定性的参数是

13.用于衡量柱效的参数是

14.用于定量的参数是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15.《中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色谱系统适用性试验应包括

A.色谱柱的理论塔板数

B.分离度

C.重复性

D.中间精密度

E.拖尾因子

16.砷盐检查法中,在反应液中加入碘化钾及酸性氯化亚锡,其作用是

A.将五价砷还原为三价砷

B.抑制锑化氢的生成

C.抑制硫化氢的生成

D.有利于砷化氢的产生

E.有利于砷斑颜色的稳定

17.正确的干燥失重检查方法为

A.称量瓶不需预先在相同条件下干燥至恒重

B.供试品应平铺于称量瓶内,厚度一爱 不超过5mm

C.干燥的温度一般为105℃

D.干燥后应将称量瓶置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再称量

E.受热易分解或易挥发的药物可用干燥剂干燥

【上期答案】

(题目见总五期)

一、最佳选择题

1 2 3 4 5

CCBBC

二、配伍选择题

6 7 8 9 10

ADEDE

11 12 13 14 15

CBABC

16

D

三、多项选择题

17 18 19

AD AE ACE

4.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篇四

单选:

1、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题干中提到的“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观点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学说。

2、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动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上述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题干中提到的“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诉讼构造属于当事人主义。

3、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市中级法院.B市中级法院 C.C市中级法院 D.乙省高级法院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死刑案件的执行法院。《刑诉解释》第41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4、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 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 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 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陪审团制度的区别。选项A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头引言描述: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据此可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而不是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这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选项B正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选项C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据此可知,人民陪审员并非随机选任。选项D错误。《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据此可知,只有部分案件的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且仅仅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无关。「提示」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可知,选项B表述不是很严谨,即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利还是存在差别的,至少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而法官可以。但是最佳答案是选项B.6、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的非法拘禁案件也属于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因此,在本案中,刘某涉嫌的贪污贿赂案件、刘某与苏某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都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不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回避制度。《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8、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辩护人。《刑诉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本案中,鲁某与洪某属于同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沈律师已经担任了鲁某的辩护人,则不得再担任洪某的辩护人。

9、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据此可知,让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方式用的是“通知”,而不是“传唤”。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应选。

10、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取保候审。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据此可知,保证金由提供保证金的人直接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而不是先交给决定机关,再由决定机关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据此可知,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可知,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只能选择适用。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1、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予受理 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 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才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法院没有责令提供担保的,则不需要提供担保。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由受诉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是由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2、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期的计算。选项A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可知,甲被判处的是拘役,被监视居住154天应折抵刑期77天。

选项B、C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选项D说法正确。《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3、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

选项A正确,选项C、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14、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5、A.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 B.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 C.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 D.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侦查的司法控制。选项A错误。事前(而非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选项B错误。事前(而非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任意性侦查措施。选项C错误。对于事后审查可由侦查机关独立地作出决定。选项D错误。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其主要含义之一是法庭成员不可更换,而没有强调法庭成员必须亲自听证和亲自查证。

17、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被告人拒绝辩护后的处理。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4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据此可知,若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第一次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并让其另行委托辩护人或为其另行指派辩护人。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才不予准许。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254条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18、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情形的处理。《刑诉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19、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裁判文书的补正。《刑诉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20、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 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据此可知,何某的行为还不满足强制医疗的条件,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21、法院受理叶某涉嫌故意杀害郭某案后,发现其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经鉴定,叶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叶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关于此案的救济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B.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D.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强制医疗。

选项A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5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选项B、D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2、A.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B.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D.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强制医疗。

选项A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5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选项B、D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多选

64、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包括以下含义:(1)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选项C、D错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观念还有相当的影响,该原则仅仅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不能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因此,根据该原则不能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65、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 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66、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67、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 C.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 D.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5条第1款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6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69、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A.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 B.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C.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 D.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侦查行为及措施。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据此可知,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律师不得在场。选项B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选项C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选项D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第1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据此可知,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机关是决定机关,并非一定是侦查机关。另外,被监视居住的理由不用告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70、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留置送达。《刑诉解释》第167条第3款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71、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 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72、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 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不起诉。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2条第1款规定,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据此可知,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若童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8周岁的话,则其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应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选项B、C、D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0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73、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A.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被改判的 B.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 C.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而被改判无罪的 D.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议庭的活动规则及其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74、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 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 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终止与无罪宣告。《刑诉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九)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75、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 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死刑复核程序。《刑诉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司考刑法真题解析:主观题(2013年)。真题复习是司考冲刺阶段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其考点的掌握也是一个重要目标,因此,法律教育网小编在这里将刑法历年真题分享给大家,以帮助各位考生对真题的考点铭记于心,在司法考试时更加得心应手。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5.司法资格考试历年真题 篇五

一、(本题23分)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定作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

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二、(本题20分)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三、(本题22分)

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岁),给赵某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许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万元保险金。

6.司法考试真题下 篇六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新时期共产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最新理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共产党员在工作生活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学习问题。国家要发展,个人要进步。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客观世界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成不变、墨守成规的人必然被时代所淘汰。我们共产党员和预备党员适应环境变化、紧跟时代步伐的唯一办法就是学习。只有善于学习的人,才能开阔视野,不断提高各方面能力素质。首先要向书本学。要学好政治理论。政治理论使人头脑清醒。党中央在这次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号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原原本本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原著,从而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要学好业务理论。我们要多学些专业理论,同时也要扩大自己的阅读视野,多方涉猎文学、历史、法律等方面的著作,使自己成为一个知识渊博、思想丰富的人。其次要善于向他人学。要抱着谦虚谨慎的态度向身边的行家里手学习。“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的道理就是这样,有时一件工作,一个道理,自己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也不能解决或明白,有经验的人一句话指点,便可以迎刃而解、豁然开朗。最后要善于向自己学。古人提倡“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在现代社会,我认为“行万里路”的过程就是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地总结反思自己,发扬自己的优点,改变缺点的过程,也是向自身学习的过程。“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一个人就是在不断地亲自做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善于向自身学习,不断地提高自己。我感觉,一名共产党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不断提高能力素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最起码要求,其中向书本学是前提,向他人学是基础,向自身学是关键。

以上是我2月份的思想汇报,请党组织检查并考验我。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x

2012年2月x日

7.自主招生考试完形真题训练 篇七

“What should I do1my life?” For most people, this is a difficult question to answer. Here are some steps to help you to2your dreams.

1. Listen to your inner voice. It3practice to hear your true desires.

2. Recognize crisis. Does your job feel4a grind? Are you spending your free time on something you love? Take an5to appraise your happiness.

3.6what kind of person you want to be. Rather than7on what you want to do think in8of what kind of person you want to be. Let that9your choices.

4.10your heart to your work. It takes11and courage to find a profession that you love. Spending the time to discover that job is time well12—it could make all the13in your life!

5. True transformation.14times are a natural part of life. Dont be afraid to change because of your experiences. Instead, let them shape and15your course.

6. Have no regrets. According to the experts, its easy to regret the time youve spent being16or unfulfilled. Realize that during that time, you developed the skills you need to succeed!

7. Take the first step.17cant help you18you are willing to step out of your comfort zone. Get prepared to make changes in your life and start making them!

8. Be patient. Finding your life19wont happen overnight. In every life, theres a fast road and a slow road. Most of us take the slow road. Keep your commitment and take small steps to make it20 .

1. A. onB. withC. byD. over

2. A. searchB. trackC. pursueD. catch

3. A. takesB. makesC. doesD. puts

4. A. forB. withC. asD. like

5. A. advantageB. extentC. experienceD. opportunity

6. A. ControlB. DecideC. ObserveD. Command

7. A. aimingB. remarkingC. turningD. concentrating

8. A. termsB. requirementsC. conditionsD. cases

9. A. urgeB. copeC. dealD. guide

10. A. BringB. SendC. FetchD. Carry

11. A. activityB. passionC. emotionD. warmth

12. A. spendingB. spendC. spentD. spends

13. A. differenceB. divisionC. balanceD. importance

14. A. EasyB. HappyC. HardD. Discouraged

15. A. chargeB. steerC. travelD. operate

16. A. happyB. disappointingC. satisfiedD. unhappy

17. A. DestinyB. OccasionC. AccidentD. Risk

18. A. afterB. untilC. sinceD. for

19. A. purposeB. intensionC. attitudeD. opinion

20. A. happensB. happeningC. happenedD. happen

【文章大意】

如何寻找你的人生价值,确立你的人生目标?本文围绕这一话题提出了几点具体可行的建议。

【答案与解析】

1. 选B。动词do 与介词with 搭配,do with sth. 的意思为“处理,应付”,与文章的意思相符。

2. 选C。 动词pursue的意思为“追求,实行”,pursue ones dream的意思为“追逐某人的梦想”。

3. 选A。It takes sth. to do sth. 意思为“花费……做某事”,可以是花费“时间”也可以是花费“精力”等。此处的意思是“需要一定的实践才能了解自己的真实愿望”。

4. 选D。feel like的意思是“有……的感觉”。“Does your job feel like a grind?”的意思是“你的工作是否感觉像苦差事?”

5. 选D。take an opportunity的意思为“抓住机会”;take advantage of的意思为“利用”,但是中间不可加an。其他选项的意思与文章内容差异更大。

6. 选B。此句的意思为“你可以决定你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其他意思与文章内容不符。

7. 选D。此句的意思为“应该想想你要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不是专注于你想做什么。”动词concentrate与介词on搭配的意思是“专注于”,与上下文意思相符。

8. 选A。in terms of的意思是“根据,就……而言”。

9. 选D。此处动词guide在搭配和意思上都与文章相符,意思为“引导”。

10. 选A。此句为主题句,意思是“工作要用心去做。”bring是“带来”的意思;send是“送,派遣”的意思;fetch是“去拿来”的意思;carry是“携带,搬运”的意思。

11. 选B。passion在此处是“激情,热情”的意思,因为是要寻找自己喜欢的职业,所以需要激情和勇气。

12. 选C。此题考查语法。well spent的意思是“值得花的时间”,spent与前面的名词“time”构成被动关系。

13. 选A。make all the difference 的意思是“大不相同”,其他名词的意思与上下文不符。

14. 选C。从下文中的“Dont be afraid to change because of your experiences.”可以看出此处应该是指艰难的时光。

15. 选B。steer的意思是“操纵,引导”。句子“let them shape and steer your course”的意思是:让这些决定和引导你的发展方向。

16. 选D。此句的意思是“后悔度过的不快乐和没有成就感的时光”。disappointing不可用于修饰人;A选项和C选项所表达的意思不可能会后悔。

17. 选A。destiny的意思是“命运,命数”,四个选项中只有destiny的意思最为贴切。

18. 选B。本句是一个not...until的句型,意思是“直到……才”。本句的意思是:直到你愿意走出你的安乐窝,命运才会青睐你。

19. 选A。life purpose的意思是“人生目的”。全句的意思为:寻找你的人生价值和意义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其他选项的意思不符。

8.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 篇八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试卷一)

解析版本:法律教育网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答案:C

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答案:D

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故B项错误。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学 法 网 xuefa.com]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答案:C

解析: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4.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学法网 xuefa.com]

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

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 答案:C

解析: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执法的特点之一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因此,A项正确。

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3)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

一、标准失范的结果。因此,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因此,B项正确。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如果行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复议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极端的暴力措施进行奋起反抗。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5.张某过马路闯红灯,司机李某开车躲闪不及将张某撞伤,法院查明李某没有违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学 法 网 xuefa.com]的规定判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

B.违法行为并非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根源

C.如果李某自愿支付超过10%的赔偿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则李某不能反悔

D.李某所承担的是一种竞合的责任[学法网 xuefa.com]

答案:D

解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因此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因此,A项说法正确。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的法律后果。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除了违法行为外,还有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因此,B项说法正确。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此不能反悔。故C正确。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而本案中只有一个民事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应选。

6.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学 法 网 xuefa.com]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答案:C

解析: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没有比较解释的分类,因此,A项错误。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本题中没有对历史资料的研究或对新旧法律的对比,因此,不属于历史解释,B项错误。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正是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因此,属于体系解释,C项正确。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本案不存在目的解释,D项错误。

7.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答案:B

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因此,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A项说法错误。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程序法律关系,因此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B项说法正确。[学 法 网 xuefa.com]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因此,C项说法错误。

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因此,孙某是有权放弃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因此,D项说法错误。

8.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答案:B

解析: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所以本题B为正确选项。

9.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答案:C

解析:《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是放在最后一篇,故A正确。《魏律》共18篇,《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B项正确。《晋律》,又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学 法 网 xuefa.com]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而《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故C错误。D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项说法正确。

10.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解析: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所以本题应选D.11.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

A.公法和私法

B.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C.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D.市民法与长官法

答案:C

解析:罗马法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所以本题选C是正确的。

12.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

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

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

答案:B

解析:我国的82年《宪法》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并没有附则,而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宪法》正文的第四章。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3.下列哪一个法律文件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A.《重大信条十九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案:B

解析:清廷宪政编查馆于1908年8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4.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答案:B

解析:《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学 法 网 xuefa.com]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项可知,对于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但无权改变,因此,A项说法错误。

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四)项可知,B项说法正确。

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五)项可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但是无权改变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因此,C项说法错误。

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七)项可知,授权机关有权撤销但是无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因此,D项说法错误。

15.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答案:C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本题选C.16.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

A.行政长官

B.政府主要官员

C.立法会议员

D.法院法官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答案: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A项错误。

第6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B项错误。

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因此,C项错误。

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17.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答案:D

解析:A项中,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时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服兵役明显是公民的义务而非权利,所以A是错误的。《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可见休息权的主题是劳动者而非全体公民,所以B也是错误的。《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和《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D是正确的。

18.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经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议,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B.经调查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可以作为调查委员会的委员参加调查工作

C.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答案:C

解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但并不包括“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议”,故A错误。第41条规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但是该专家不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是以调查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加。故B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所以C是正确的。第43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不是专门委员会,故D错误。

19.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一种企业?

A.内资企业

B.外国企业

C.合伙企业

D.外商投资企业

答案:C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本题应选C.20.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

C.赞助支出

D.职工教育经费

答案:A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以本题应选A.21.李某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到期不能缴纳税款。经申请,税务局批准其延期三个月缴纳。在此期间,税务局得知李某申请出国探亲,办理了签证并预定了机票。对此,税务局应采取下列哪一种处理方式?

A.责令李某在出境前提供担保

B.李某是在延期期间出境,无须采取任何措施

C.告知李某:欠税人在延期期间一律不得出境

D.直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答案:A

解析:《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适用纳税担保。因此本题中A是正确的。

22.某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行有巨额非法票据承兑,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立即向下列何人报告?

A.该省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

B.国务院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

C.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

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

答案:D

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所以本题应选D.23.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

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

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答案:B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所以A是正确的。该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所以B是错误的。该法第39条第(一)项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所以C是正确的。该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所以D是正确的。因此本题应选B.24.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D项为正确答案,ABC三项排除。

25.关于产品缺陷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A.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

B.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

C.产品缺陷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D.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答案:A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以上两个法条可知,A是正确的。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不一定要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所以B是错误的。

产品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C项说法错误。[学 法 网 xuefa.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情形,也是法律规定的实行特殊举证责任的情况,但是,《证据规定》中规定的情况并非都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有: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诉讼;

(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不包括产品缺陷责任纠纷的举证,因此D项说法错误。

26.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关于土地权益的纠纷,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村民甲与村卫生所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可找乡政府处理,对乡政府处理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B.村民乙与邻居发生宅基地纠纷,应先向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可以土地主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村民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村委会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D.村民丁因擅自占地建房被县土地主管部门处罚,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可知,个人之间发生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诉讼是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因而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所以B是错误的,应当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可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里的诉讼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是对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属于行政诉讼。因此,D项说法正确。

27.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出让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B.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C.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D.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案:D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城乡规划法》第39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由此可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必须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B是正确的。

《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选。

28.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

答案: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B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环境污染案件由加害方对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因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29.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

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答案:D

解析:作为政治性国家组织,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事行为的,因此,上述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故A错误。只有在联合国目的和宗旨内根据联合国经适当程序作出的决议所从事的行为才是共同行为,单纯的民事行为是不可以视为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故B错误。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而且必须获得甲国的同意受其管辖。故C错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项。

30.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

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条约终止和暂停实施的原因。根据“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双方都有权自主决定外交关系的存续和终止,因此,两国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际法,不用承担国家责任。故AB错误。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的援引主要有条约本身规定;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单方解约和退约;条约履行完毕;条约因被代替而终止;条约履行不可能;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战争;一方违约;情势变迁等十一项。本题所述的情况属于断绝外交关系,所以双方缔结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因此C正确。乙国使馆财产是乙国的财产,甲国无权查封和没收。故D错误。

31.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D.联合国人权法院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答案:

解析: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取代了人权委员会。所以本题应选C.32.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去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议。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使馆无权在丙国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

B.克森公司在丙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C.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

D.甲国须对克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是国家的财产和豁免。A项中,乙国使馆是可以在丙国主动提起诉讼的,故A错误。克森公司虽然是国有公司,但是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故B错误。因此,甲国也不承担国家责任,故D错误。C项中,乙国是可以向甲国法院提出诉讼的。

33.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答案:B

解析: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而名义承担而实施上及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另外,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及成果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政府债务或战争债务,原则上也不予继承。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在分离、分立或领土转让的情况下,债务继承首先应通过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并且特别考虑到与这些债务有关的转属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新独立国家对债务可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并且这种协议不能违背有关国际法原则,协议的执行也不应破坏新独立国家经济的基本均衡。本题中甲国南方省的2000万美元的债务,属于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债务,所以不予继承。而乙国元首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法人借款100万美元,也不属于丙国继承的范围。所以丙国继承的债务只有甲国政府从丁国所借债务3000万美元。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34.甲乙两国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甲国为发达国家,乙国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必须停止排放,乙国可以继续排放,因为温室气体效应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多年排放积累造成的

B.甲国可以继续排放,乙国必须停止排放,因为乙国生产效率较低,并且对于环境治理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的措施和水平远远低于甲国

C.甲乙两国的排放必须同等地被限制,包括排放量、排放成份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各方面

D.甲乙两国在此问题上都承担责任,包括进行合作,但在具体排量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方面承担的义务应有所区别

答案:D

解析: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所有国家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与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所以甲国和乙国都应当在温室气体排放上承担责任。国际环境法规定了以下四个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上述四条原则可知,在解决环境问题上,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和合作,而且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在承担责任上要所有区别。综上,在甲乙两国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上,双方都应承担责任,要进行合作,在具体排放标准和停排时间上,要根据各自的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区别对待。所以本题应选D.35.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外国法的查明。所谓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应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3)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4)由该国驻中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司法解释表明,我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是持积极态度的,在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时,既尊重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法律资料,也重视通过其他途径由法院主动进行调查,而不是把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完全归之于当事人或法院。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36.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答案:D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另外,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正,且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最后,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对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本题中,并未说明我国与甲国之间存在相关的条约关系与互惠关系,因此,我国不一定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另外,从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来看,朗文也没有正式申请我国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的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正确答案是D.37.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成套设备安装地,即乙国的法律。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38.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可根据我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B.我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D.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答案:B

解析:《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我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仲裁的撤销规定在第258条,而不再是《仲裁法》中规定的第260条第1款。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项本身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与题干的问题不相符,因此不选。

39.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40.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所以A是正确的。

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

第22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所以C项是正确的。

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D项是正确的。

41.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

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

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答案:C

解析: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所以A是错误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3 b)规定卖方没有保险合同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3 a)规定卖方没有运输合同义务。所以C是正确的。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所以D是错误的。

42.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答案:D

解析: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称为发盘人,对方称为受盘人。本题中乙公司的发盘就是要约,如果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提出的条件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但是甲公司对标的的价格进行了更改就构成了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须经过原要约人承诺合同才成成立,因此反要约就是实际上是新的要约。但是,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拒绝。8月29日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的行为依然是新的要约。综上,本题应选D.43.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B.可以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C.不能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D.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形式转让

答案:B

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1条规定,各成员可对商标的许可和转让确定条件,与此相关的理解是,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且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将商标与该商标所属业务同时或不同时转让。因此,正确答案是B.44.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答案:C

解析:《托收统一规则》第26款(3)a.规定:“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付款通知,列明金额或收妥金额、扣减的手续费和(或)支付款和(或)费用额以及资金的处理方式。”所以C是正确的。[学法网 xuefa.com]

4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

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

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

答案:C

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而A项只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征收险,因此,A项错误。此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非商业风险,所以B项表述的“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投保范围”的说法是错误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虽然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在法律地位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所以C是正确的。

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据此,D项错误。

46.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

答案:D

解析:《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所以A项是正确的。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2款第(七)项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因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并非只有使馆才能认证。

47.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B.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C.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

D.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

答案:B

解析:公正(而非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因此A项错误。B项对司法的功能表述是正确的。C项中的表述是司法的“终局性”而非“独立性”。故C错。德国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高的司法机构。因此依然是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故D错误。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48.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学法网 xuefa.com]

答案:D

解析:《律师法》第21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所以A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可见律师服务结构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而不是公司制。所以B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该条可以看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仅要符合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条件,还要求设立人有一定的执业年限,因此成立条件要严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所以C项是错误的。

《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49.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

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

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

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答案:C

解析:《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以公证就是要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A项中马某的合同复印件有多出涂改,不能判断合同的真实性,所以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公证。

选项B,“处女公证”不属于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范围,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完全可以证明一个人是否处女。

C项属于对财产分割的公证,公证机构自然可给予公证。[学法网 xuefa.com]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生父母与亲生子女是不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因此公证机构不会给予公证。所以D是错误的。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50.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

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

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

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条规定,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40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因此,邱法官应避免与被告律师有交流,所以D项是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答案:ABD

解析: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根据上述表述,AB项是错误的,C项是正确的。

D项中,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非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因此,D项错误。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52.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

B.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

C.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

D.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

答案:ABC

解析:法律人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结论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前者为内部证成,后者为外部证成。因此,A项说法错误。

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因此,外部证成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所以B项说法错误。

三段论是一种演绎方法,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所以,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适用的都是演绎方法。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选项D说法正确。

53.青年男女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男方遂悔婚约。女方父母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对女方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评论是错误的?

A.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面对的是法律不调整的“法外空间”事项

B.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正确运用了类比推理而没有采用设证推理

C.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D.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没有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创造作用

答案:ABD

解析: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是指,法院有义务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待决案件作出裁判,不论法律规定清楚与否,也不论法律有无规定;任何情况下,法官都无权拒绝裁判。虽然我国奉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依然承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职能分工,法院所承担的职责与其他欧美国家有诸多相同之处:它依然是提供法律救济的最后的、最终的机构,它没有理由将寻求法律救济者推出自己的大门。所以,我国也应该遵循“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而法院要遵循“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就必须承认法官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可能性,也必须承认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54.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答案:BD

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因此,在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每个要素都有被省略的可能。因此,AC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司法考试采用的是“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因此,D项是正确的。

55.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

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答案:AD

解析: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据此分类标准,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A项说法正确。

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等。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因此,B项说法错误。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但是,并非所有有成文法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因此,C项说法错误。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一个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统一市场的一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法律环境,因而就要求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因此,D项说法是正确的。

56.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

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答案:ABC

解析:《立法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因此,A项错误。

第86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因此,B项错误。

第86条第(三)项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C项错误。

第86条第第2款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D项正确。

57.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答案:ABD

解析: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所以A是正确的。在死刑的执行上,唐代沿用了隋朝的死刑复奏制度,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唐朝初年唐太宗李世民先后怒杀了大理寺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后,因为错杀后悔不已,他认为实行三复奏用处不大,“比来决囚,虽三复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遂决定改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处死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的制度,死刑应在复奏皇帝批准下达后执行,并且必须依法定方法执行,判决应斩而绞,或者应绞而斩,徒一年。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1459年),明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行政制度。可见朝审制度只是对重案囚犯的一次审理,并不涉及到死刑的执行问题,所以C是错误的。D项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明显是正确的,不赘述。

58.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答案:ABD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解析:《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李治在位时期完成的,并非在唐太宗在位时制定,所以A是错误的,当选。《北齐律》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隋《开皇律》确定了“十恶”制度,所以B也是错误的,当选。C项“《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明显是正确的,不再赘述。《永徽律疏》是针对高宗永徽二年修订的《永徽律》进行的逐条逐句的解释,而不是对《贞观律》进行解释。《贞观律》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但是历史地位上是不如《永徽律疏》的,因为《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所以D是错误的,当选。

59.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概括继承”的原则

B.法国1875年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三部宪法性文件组成,不是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法典

C.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D.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

答案:BCD

解析: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限定继承”的原则。所以A是错误的,不应选。法国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分别是《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所以B项是正确的,应选。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C项说法是正确的。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因此,D项说法正确。

6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宪法层面上规定的侵犯公民住宅包括非法搜查公民住宅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61.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答案:ACD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所以本题应选ACD.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可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所以AB是正确的,CD是错误的。

6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答案:ABC

解析:《宪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24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

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答案: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所以本题应选BC.6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A.外交部副部长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D.审计署审计长

答案:BD

解析:《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所以A错,BD正确。C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并非《宪法》规定的“各委员会”,所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本题应选BD.66.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

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

答案:BCD

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此可知A项是错误的,BCD是正确的。

67.某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环保新技术研发。现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办公大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董事会不得实施此项购置计划

B.如果股东大会决议不批准,公司董事会坚持此项购置计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该公司改正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该公司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D.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实施了此项购置计划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解决环保新技术研发的资金需求

答案:ABC

解析:《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所以A是正确的,应选,D是错误的,不应选。

《证券法》第19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

68.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

答案:ABC

解析:《证券法》第4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ABC三项是正确的,而D是错误的。

69.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A.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C.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答案BCD

解析:《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证券公司是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A是《证券法》所允许的,不应当选。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学法.com]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因此B是被《证券法》禁止的,应当选。

第137条第3款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所以C也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所以D也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70.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AB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AB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

71.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BD [学法.com]

解析:《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该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应选ABD.7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

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

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案:AD

解析:《反垄断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所以A是正确的。而中央政府部门是一级行政机关,所以也属于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所以B是错误的。而第33条明确规定的是不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因此C是错误的。

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原则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规制主要是行政责任,所以D是正确的。

73.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C.明星代言人即使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只要蒙骗了消费者,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代言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规定代言人的责任问题,所以C项是错误的。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

74.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题中,甲公司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的行为,侵犯了所有同类竞争对手的权益,并非仅是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起诉甲公司,而非只有乙公司可以起诉。因此,A项说法错误。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包括:(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处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75.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

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

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可以免责

答案:AC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三:一是有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二是受害者自我致害;三是第三者过错。可见,BD是正确的,不应当选。A项单纯认为不可抗力造成污染就能免责是错误的,应选。受害者自我致害是排污单位的免责事由,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应当选。

76.某企业防治污染的设施年久老化,需拆除重建。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该企业应履行下列哪些程序?

A.旧设施拆除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实施

B.旧设施拆除须经所在地环保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C.新设施建成后应当按规定报请验收

D.新设施建设期间该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答案:B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以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

第26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所以C项是正确的。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新设施建设期间并不要求企业一定停止生产,所以D项不应选,77.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学 法 网 xuefa.com]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

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

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

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

答案:B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据此,责令停产、停业的前提是限期治理未完成,本题中,该厂并未被责令限期治理,因此,也不符合停业或关闭的法律规定条件。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78.甲国注册的渔船“踏浪号”应乙国注册的渔船“风行号”之邀,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踏浪号”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相关的协议。据此,根据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

B.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

C.如果“踏浪号”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

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

答案:ABD

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2项规定:“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所以AB是正确的。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3项规定:“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因此,C项说法错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4项规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所以D是正确的。

79.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

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

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

答案:AD

解析:根据国际法的规则,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安全。对于派遣国的馆舍以及侨民的利益,可以委托接受国认可的第三国予以照料。交战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以及使、领馆的有关人员有返回其派遣国的权利。所以A是正确的。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1)平民居民本身及平民个人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2)禁止对平民的攻击实施报复;(3)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把他们安置在某一地点或地区,以使该地点或地区免受军事攻击;(4)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强迫提供情报;(5)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特别禁止非为医疗的医学和科学实验;(6)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⑦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但不得强迫他们从事与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工作;(8)只有在安全的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把有关敌国平民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9)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因此,为了保证平民维持生活,不能没收在本国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有财产。所以B是错误的。而D项是国际法没有禁止的,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还规定:“军事占领是指交战国一方击败或驱逐敌方军队后临时控制敌国领土的行为。在军事占领下,占领当局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并对平民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待遇:①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存权。„„”因此,乙国对其占领的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是不被国际法所允许的。所以C是错误的。

80.甲国秋叶公司在该国法院获得一项胜诉的判决,并准备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该判决可以由甲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C.对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承认,我国采取裁定方式

D.对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予以执行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AB是正确的。

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学 法 网 xuefa.com]所以C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

81.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答案:ABC

解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3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82.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外诉讼案件中,需要从甲国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作为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方式提出

C.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华侨取证

答案:BD

解析:《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履行某些其他司法行为。”所以A是错的,B是对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决定》第一项规定:“根据公约第二条,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所以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司法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所以C是错误的。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所以D是正确的。[学 法 网 xuefa.com]

83.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些产品?

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C.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答案:AD

解析: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因此,A项正确。

《反倾销条例》第36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所以D是正确的,BC两项都是错误的。

84.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在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情况下,关于卖方的此项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交

B.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前移交,可以在该时间到达前纠正其中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C.卖方行使纠正单据的权利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D.卖方在不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

答案:ABC

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很重要,特别是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单据可能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提取货物和转卖货物,也会影响到买方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因此,A项正确。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可以保留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BC项说法正确。

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无权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因此,D项说法错误。

85.根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个人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企业才能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B.对外贸易经营者未依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C.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D.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答案:ACD

解析:《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学 法 网 xuefa.com]据此,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而非是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也并非只有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因此,CD项说法错误。

86.实践中,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等,中国法律对其中一些担保形式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D.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答案:CD

解析: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和传统意义的保证相比,备用信用证有如下特点:(1)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2)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3)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而不是次位债务人;(4)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借贷协议这一基础交易。因此,A项说法错误。

安慰信,又称担保意愿书,是指由一国政府或母公司根据其下属企业(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该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其最大的特点是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通常仅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大型公司或政府组织。因此,B项说法错误。

国际融资担保中使用最普遍的是见索即付保证,它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收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收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应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法律特征:(1)独立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独立于基本合同的,担保人不能以基本合同对抗收益人;(2)绝对性。这种担保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担保人仅凭收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不问它所担保的主债务事实上是否履行;(3)单一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付款义务,而不是实际履行本应由申请人(借款人)履行的义务。因此,C项说法正确。

浮动抵押源于英国,是一种很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是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浮动抵押不同于传统物权担保,其担保物固化前一直处于浮动状态,能给贷款人尽可能大的保护。因此,D项说法正确。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87.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对指定银行的交单义务,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开证行应予承付?

A.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

C.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承兑,指定行承兑但到期不付款

D.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答案:ABCD

解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7条规定,开证行责任

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方,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i.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i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c.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合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88.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除外

D.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

答案:ACD

解析:《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A项说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所有材料,是错误的。法律只是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权利,所以A是错误的,应当选。

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学 法 网 xuefa.com]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所以B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C项中多了一个“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因而是不正确的,所以C也应当选。

《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可见,律师是法律工作人员,但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所以D也是错误的,应当选。

89.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

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

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

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

答案:AB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A项中徐法官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所说的话是不规范、不文明的语言,违反了《基本准则》第32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行为。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3条规定:“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B项中蓝法官没有按照要求着装,根据第33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庭规则。

《基本准侧》第26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所以C项中周法官并未违反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所以C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基本准则》第30条规定:“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谢法官的配偶林某接受了案件被告的好处,而林某也将情况向谢法官说出,谢法官并没有回绝。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不得有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所以根据《基本准则》第30条的规定,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因此D是正确的,应该选。

90.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A.两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左同学认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检察官。孔同学认为: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者可以担任公证员。左同学的说法正确而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

B.甲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曾某强奸案。田法官认为:市中级法院李院长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不是常务副院长的孙副院长主持会议,委托无效。林检察官认为: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可以列席,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参加表决。田法官的说法正确而林检察官的说法不正确

C.乙县法院孙法官在审理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了严重后果,受到警告处分。乙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某在办理案件中非法拘禁当事人,受到记过处分。对这二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罚正确

D.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60名执业律师的合伙所,为扩展业务决定到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结构,并委派专人办理有关审核事宜。法律援助对象鄂某要求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尊重和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两个行为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检察官法》第11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所以左同学的说法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根据该规定可知,公证员的年龄范围是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因此,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综上所述,A项是正确的。

《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B项中,田法官与林检察官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法官法》第32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第34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孙法官的行为属于第32条

(八)项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因此,对孙法官的处分是合法的。

第36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了应给予处分的情况,分别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7条规定了对检察官的七种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C项中孙法官和张检察官都构成了35条规定的要给予处分的条件,所以C是正确的。

《律师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丙所设立分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鄂某的行为也是合法的。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现今的很多法律格言都是在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就是一例。这一思想后来被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推崇,并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之中,形成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此引文以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A.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是用法律格言的形式表现的

B.“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

C.只有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D.法不溯及既往仅仅是人权宣言和宪法通行的效力原则

答案:B

解析:罗马法的渊源有:(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因此B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太绝对了,不选。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92.某国跨国甲公司发现中国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撤销该域名注册。乙公司称,商标和域名是两个领域的完全不同的概念,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属中国《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法院认为,两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和该公约处理注册纠纷。法院同时认为,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故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B.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而法律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

C.国际条约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

D.乙公司的辩称和法院的判断表明: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答案:ABCD

解析:法律应该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不断地发展、进步。因此,A项说法正确。

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因此,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首先,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指导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其次,法律可以对国际竞争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因此,法律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综上,B项说法正确。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因此,C项说法是正确的。

通过本案中乙公司的辩称和法院的判断表明可知,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因此,D项说法正确。

9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B.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C.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D.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

答案:AB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1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况。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17条第2款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18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因此,D项说法正确。

9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活动不受法律追究

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未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C.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D.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学法.com]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并非是所有的活动不受法律的追究,而是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的追究,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应该是“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而非是“未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因此,D项说法正确。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

95.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答案:AB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因此,D项说法错误。

96.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答案:ABC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因此,BC项说法错误。

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D项说法错误。

97.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因此,A项说法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题中,“李某已无工作”不属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B项说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C项说法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

98.菲德罗河是一条依次流经甲乙丙丁四国的多国河流。1966年,甲乙丙丁四国就该河流的航行事项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船舶可以在四国境内的该河流中通航。2005年底,甲国新当选的政府宣布:因乙国政府未能按照条约的规定按时维修其境内航道标志,所以甲国不再受上述条约的拘束,任何外国船舶进入甲国境内的菲德罗河段,均须得到甲国政府的专门批准。自2006年起,甲国开始拦截和驱逐未经其批准而驶入甲国河段的乙丙丁国船舶,并发生多起扣船事件。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因此,甲国有权终止该条约

B.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三国与甲国间的该条约关系

C.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条约

D.甲乙两国应分别就其上述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

答案:BC

解析: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因此,本题中A项错误,BC项正确。甲乙两个未履行各自的义务,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而非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

99.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学 法 网 xuefa.com]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100.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答案: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76条规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因此,C项说法正确。[学 法 网 xuefa.com]

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此,D项说法错误。

上一篇:进出口个人求职简历下一篇:二月二龙抬头由来简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