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报告(共10篇)
1.2020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报告 篇一
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面临的形势
一是宣传不力,征管工作没能做到家喻户晓。当前,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滞后,无论是在宣传经费投入、宣传报道及人员安排,抑或相关部门协税主动性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些用地单位对该税种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拒交、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主动申报纳税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税源底数模糊不清,征管难度较大。在当前,耕地占用税税源大多是零星分散、结构复杂,有农民群众、个体私营企业、乡镇集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有各类经济开发区、公路建设等。一些土地部门批地或清理耕地补办手续后,未能及时将批地文件抄送同级的征收机关,甚至有个别单位假借名义骗取用地指标,以致一些应税单位地址不清或有名无实。个别征收机关因工作繁忙,人手不足,认识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摸清税源情况,有的税源档案不落实,以致拖欠时间长,征收难度大。
三是征管基础工作不实,尚不能按照规定标准实现应收尽收。根据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因此,征收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关键。但调查统计分析资料显示,这方面的基础工作尚显不足,征管部门和用地审批部门相互脱节,致使征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税源分布情况,无法建立耕地占用税台账,特别是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等情况,征管部门心中没底。
四是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耕地占用税征管刚性不强。
1、“两税”刚移交地税部门管理,从纳税申报、催缴到限期纳税、依法扣缴、税收保全直至强制执行等过程,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有力的征管措施与制衡制度,无征管基础,更谈不上征管经验,客观上为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甚至违法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给耕地占用税征管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由于征管体制的变化,现行制度对申请减免时限未作明确规定,一些已批建项目用地多年却迟迟不办理减免手续,税务征收机关要采取措施却缺乏法律依据。
3、按规定,占用耕地应先缴清耕地占用税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个别土地部门未能坚决执行,一些代征税款没有及时缴库,而税务部门对此又缺乏制约措施,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推进。
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和领导机制,形成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全县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在《新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免税。同时,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进行大力宣传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占地手续审批和完税情况,增加办事透明度。要不断拓展宣传内容,不仅要从正面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知识,而且要从反面抓住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宣传。
二是调查清理,摸清底数。尽快掌握税源,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着手对2008年1月日以来的耕地占用税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对以前年度“两税”征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造册登记,对以前年度漏征的税款,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全额予以追征。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观念。一是措施到位,拓宽与税收户联系范围,积极向税收户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和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二是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落实上级对税收户的优惠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文章。三是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营造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工作环境。
四是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应收尽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税源的征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规范征收秩序。二是整合部门力量,强化督促检查。由政府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凭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明确通知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土地性质、利用现状和面积等信息情况,确保纳税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强化耕地占用税款管理,并纳入目标管理,实行考核。同时,各级政府与土地、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每月情况通报反馈制度,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手段和办法。加强与税务部门衔接,认真落实税收征管任务,优化征管方式,堵塞征管漏洞,降低征收成本。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税务、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办公、联合检查,把批地和纳税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把好批地、征税关。征管部门应同协税单位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协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强化协税护税意识。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给税务部门提供各种占地资料,在有关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应通知征管部门一同到现场对用地数量、用途和类别等进行勘察与评定,确定其应征税额。此外,还应加强与银行、公检法等方面的配合。对纳税人欠的税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后,征管机关可开具扣缴通知书,通知银行协助扣缴;动用司法手段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有效发挥税收强制性作用,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坚持信息管税和源泉扣税,积极主动与财政、土地、房管等部门沟通协调,获得各方支持,取得各项基础信息,赢得了管理工作的主动权;通过建立税收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共商协税对策,共享涉税信息,全面掌握批准的建设用地、基础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信息资料,做好相关税种税源的跟踪了解和掌控工作;努力发挥部门联动效应,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先纳税,后批地”和契税“先税后证”制度,抓好源头控管,确保税款不流失。
2.2020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报告 篇二
一、两税税源增势预测
西康高速公路的开通,对镇安县招商引资、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工业项目建设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两税增长创造了必然条件。按现行税收政策和标准计算,预计未来三年,两税收入每年的平均收入额约在500万元左右,将比2008年增长2倍多。具体收入项目:1、重点企业征(占)用耕地方面,中金公司金岭金矿需征用张家、米粮两乡镇的耕地预计达到1 000亩左右,应交耕地占用税约1 200万元。2、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出售方面,龙鼎公司已建成和在建的商品房达500套,销售额预计在12 000万元,可实现契税180万元;天坤都市在建高层商品房200套,销售额预计达6 000多万元,可实现契税100万元;城乡建设开发集团建筑公司在大西沟外贸公司旧址开发的商品房约150套,以及县城中心广场地下商铺、君越福来物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预计商品房销售实现的契税总计将达到330万元;锦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县河三角地即将开工修建1 000套商品房,预计销售额近30 000万元,可实现契税收入450万元。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预计今后三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实现契税100万元左右。
如何将这些税款及时征收入库,是财政部门的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工作任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机遇,提前着手,树立信心,克服困难,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同时也希望上级主管部门重视和加强对征管机构的领导与管理,切实解决好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的具体困难,创造良好环境,调动征管积极性,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共同做好征收工作,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两税征管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征管政策不配套,不完整
国务院于2007年12月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从2008年1月起调整了部分纳税项目,提高了税率,变更了征管机关,但陕西省至今没有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一些具体项目和细节界限不明确,无法操作,基层征收人员只能按省上的通知精神开展预征。过去的政策已作废,现行政策不具体,严重地影响了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契税政策设置本身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造成了税赋不公,如同是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和单位职工统一集资建房的,其本身成本较低,但“条例”却给予免税待遇;相反,单位既没有公房出售,也不具备集资建房条件而到市场购买商品房的职工,承担了较高的价格负担之后,还要缴税,形成了不公平的待遇,造成了纳税人心理反差和抵抗情绪。另外,契税纳税时限确定不够清楚,具体工作中难以把握,亟需上级部门尽快修改完善。
(二)征管机制不顺,政策执行不严
镇安县按照县财政局的划分,县城区契税的征收由县农税局和永乐镇财政所共同负责,县农税局主要负责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税款的征收,收入归县本级预算;永乐镇财政所负责购买商品房屋应缴税款的征收,收入归乡镇预算。在实际工作中,农税局能够严格按县财政局的文件要求和上级规定的政策标准执行,而永乐镇财政所在执行税源划分规定和政策规定标准上弹性较大,而且征收标准不统一,经常出现一宗税源,两个单位下发通知催要,造成了税源的流失以及纳税人的误解和不满。
(三)对两税的重视程度不高,部门配合不力
两税征管涉及多个部门,各有各的业务要求,土管部门批地划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致使征管机关“先缴税后划地、先缴税后办证”的措施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土地审批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户确认书等相关计税资料不能及时抄送征收机关,部分违法占地以罚代批了事,失去源头控制,增加了征收机关的工作难度;同时商品房开发企业不能及时给征收机关提供真实的房屋销售合同,使征收机关不能准确地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给征收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对两税征收重视程度不高,有少数乡镇财政所对“两税”征收不够重视,怕得罪人,以人员少、工作忙、顾不上为由,有税不收,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四)土地和房屋私下交易现象普遍
一些城镇居民利用自己的土地与他人联合开发出售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市场较为活跃,但大多数人使用的是“两份合同”,真实合同交易金额大,由买卖双方留存,虚假合同交易金额小,用于办理产权证的过户手续,其交易价格难以掌握和核实,同时也有双方签订“君子协定”,私下交易,根本就不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或者过户手续,有意偷逃税款和行政事业收费。征税人员上门催要税款叫不开门,纳税人拒绝在通知回单上签字,既不缴纳税款,甚至还对征收人员谩骂威胁,同时千方百计找人说情、打招呼,致使征收工作难以开展。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是影响了“两税”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损害了税收法规的严肃性和国家的利益。二是损害了税收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度,干扰了征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三是给房地产市场的开发管理、交易造成了混乱的局面,也影响了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收入。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建议
为了优化纳税环境,加强两税征管,堵塞收入漏洞,尽快扭转被动局面,确保应征税款足额入库,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政策和征管机制
建议省上要尽快制定和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办法,明确税额,明确征管机关,明确违法处罚管理办法等,并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使基层征营部门有法可依,执法有据,责任明确,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税款征收,促进财政收入增长。
(二)加强涉税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县财政局应牵头积极向县政府反映情况,由政府主管领导出面,召开国土、城建、房管、地税、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从事土地审批、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产权发证的主办干事以及县城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导参加的专题培训会议,重点学习两税征管文件精神,使土地管理和房产发证部门明确“先缴税后划地”、“先缴税后办证”的政策依据和重要性,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使他们分头把关,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同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主动地向征收机关提供真实的房产销售合同和相关资料,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共同促进征收工作,使两税征收真正走上正轨。
(三)改进征管方式方法
对城区契税征管,不应再分县级收入和乡镇级收入,组建契税征收大厅,统一负责城区的契税征收工作,或者与土管、城建部门协商,由财政部门派员分别在土管局的土地交易大厅和城建局房管所的房产交易大厅设置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窗口,实行联合办公,信息共享,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日常征收工作,杜绝税款流失。财政部门可给被提供场地的单位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所需人员从农税局和永乐镇财政所现有人员中调配。
(四)开展两税清理整顿
由地税部门牵头,财政农税部门、房管部门参加,对城区部分个人利用自己的地皮联合开发出售的商品房以及“二手房”的销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逃避的营业税和契税进行如数补征入库;由土管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财政所人员参与,对农村乱占滥建房屋、违法占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虽无批准手续但已形成占地事实又不能恢复耕地的,如数征收耕地占用税,并按《土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
加强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宣传,增强政策的知晓率,减少征收工作的阻力。加强对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关心征收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增强征管人员的工作信心和工作热情,提高他们做好征收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税款的足额征收入库。
(六)做好尾欠税款清缴和房产交易价格评估
要做好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但税款未缴清的纳税对象的欠税补征工作;组织好对“二手房”交易价格的调查核实和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人员,进行价格评估工作,确定应税价值和纳税额,堵塞漏洞,减少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促进契税负担的公平合理。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镇安县耕地占用费和契税税源拓宽,税额不断增加,但“两税”税源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政策规定不配套,征管机制不顺,各部门配合不力,税收管理环境差,房屋私下交易较为普遍。必须通过完善政策和征管机制,改进征管办法,加强部门协调,做好房产交易价格的评估,促进税款的足额征收入库和征管工作步入正轨。
3.2020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报告 篇三
务的窗口、依法行政的窗口、政策宣传的窗口。通过努力,全年累计直接或间接征收“两税”503万元,使我市“两税”征收工作体制日趋完善。
一、2005年来工作总结
(一)集中纳税的窗口。抓收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是我们进驻中心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积极争取中心管委会的支持,依靠中心的协调职能,密切我们与土地窗口的配合,贯彻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工作中,我们调整思路,变坐门等税改为主动出击,在土地部门将有关纳税资料提供以后,我们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定税款,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到中心办理纳税事宜。将工作从新办理用地征税拓展到对以前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税款流失的查漏补缺,全年共查处补缴税款161万元。我们还主动与土地部门取得联系并达成共识,对房屋交易办理土地使用证纳税人的房屋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核查把关,发现以前少缴或漏缴的税款必须予以补缴。目前共办理补税业务9笔(含免税3笔),税款7916元。补缴的税款虽少,但此项工作的开展,不仅使以前的偷税漏税得到进一步查处,而且房产部门在获悉此情况后,主动加强了对房屋契税的协查协征力度,直接增加了房屋契税的收入,彻底杜绝了房屋契税征收工作中的漏洞,取得了明显成效。经中心管委会批准,自8月下旬开始,我们参与项目联审联办工作,直接获取了第一手资料,掌握了大量的耕地占用税税源,为后期的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障。
(二)服务的窗口。进驻中心后,我们及时转变工作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窗口工作服务的对象多种多样,情况错综复杂,他们对政策不了解或知之甚少,有时对纳税免不了会埋怨几句,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做耐心细致地讲解工作,消除他们心中的疙瘩。为此,我们总是以饱满的热情,热心接待每一位纳税人。采取“换位思考”提醒自己,工作中兢兢业业,待人“以心换心”,以“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水”的服务,使广大纳税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中心窗口的工作一流、服务一流。
按照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要求,我们努力争取财政局党组支持,将涉及“两税”征管减免工作纳入中心统一办理,避免了纳税人多头跑的麻烦。办理过程中,我们亲自代纳税人填写申请表格,收集相关减免资料,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结,大大方便了纳税人办税办证。
(三)依法行政的窗口。依法行政是最好的税收服务,工作中做到严把政策关,严把减免审核关,照章办事,取信与民。对该收的税款,一分不漏。有一名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转交到我们窗口,而且也提供了契税完税凭证,并通过不同的途径向我们提供了所征土地为非耕地的信息,但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审核,进行现场勘察,最终确认为耕地,通过向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终于使这名纳税人认识并补缴了应纳耕地占用税款31万余元。对不该收的,我们也一分不要。11月份,一名纳税人前来咨询政策,我们认真查看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基层征收机关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向纳税人多下达了近20万元的税款缴纳通知,于是窗口及时与征收人员联系,并亲自陪同纳税人前去核定税款事宜,为纳税人避免了损失,使纳税人深受感动,提前缴纳了应纳税款。
(四)政策宣传的窗口。税收工作好不好,舆论宣传是先导。为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我们时刻不忘自己是一名农税征收人员,时刻牢记税收宣传是自己的责任。利用中心办事人员多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两税”宣传工作。对前来办理纳税事项或进行业务咨询的,我们不厌其烦的进行直接的耐心讲解宣传;对路过窗口的,我们发放一张介绍“两税”知识的明白纸。目前,纳税人的“两税”知识明显增多,依法纳税意识不断提高,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的税收征管环境。
二、2006年工作思路
2006年,财政局窗口将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立足岗位,扎扎实实地开展“保持先进性、争创先锋岗”,“满意在窗口、服务创一流”的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为投资者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老百姓服务”这条主线,真正做到群众满意、社会满意。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完善窗口功能
全面总结窗口运行一年来的工作经验,在中心管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窗口的配合,严格按照先税后证,不完税不发证的程序,严把减免关,严格依法治税,文明征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税收税源控制机制。
(二)配备高素质窗口队伍
4.耕地占用税适用程序 篇四
一、耕地占用税征收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二)财政部(财农字[1987]第206号)《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二、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在湘桥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
(二)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湘桥区“人均耕地”的实际情况,湘桥区区域内耕地占用税适用的税率为:城区内一般用地每平方米10元;意溪镇区域一般用地每平方米9元。
对单位和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五、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程序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纳税程序:凡在湘桥区行政区域内经市土地管理部门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之日起30日内,持市国土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向湘桥区财政局农业股申报纳税,经区财政局农业股对占用耕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计算应征税额,填发纳税通知书和缴款书,纳税人凭纳税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在确认税款缴入后,区财政局农业股填开耕地占用税纳税收据,纳税人凭纳税收据(通知联)向市国土局办理划拨用地。
(二)有关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湖南:地税明确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 2011-6-20 16:44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征收程序、强化征收管理、提高征收效率,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在总结两税移交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基层单位、纳税人和协税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对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流程如下:
一、建设用地资料送审程序
1.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县(市、区)地税部门填报纳税申报表。
2.县(市、区)地税部门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账号,保留申报表市、县级地税机关留存联后,其余二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直接报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纳税人按当地地税部门核实的应纳税额在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预缴税款,纳税人凭缴款的银行回单到当地地税部门领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3.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管理员复核耕地占用税有关数据,并送省地税局审核征免事项。
4.省地税部门在省国土部门发出用地批文前,核实计税面积、税额。
二、领取批地文件程序
5.纳税人带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预缴税款的银行回单,到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开具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并领取下列资料:(1)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第二联(征收机关缴库依据联)、第三联(纳税人备查联)、第四联(国土部门办证联);(2)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纳税人领取批地批件依据)。
6.纳税人凭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第四联、纳税申报表第二联到省国土部门领取批地文件。
7.当地地税部门根据纳税人带回的缴款通知书第二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多缴部分由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
【财政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减免范围、条件、程序,执法与处罚规定
2011-04-26
信息来源:
(一)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鲁政发[1987]81号)。全市平均税额每平方米4.8元,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下列经批准征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需提供的资料
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2、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
3、项目建设规划图;
4、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5、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耕地占用税减免程序:
1、申 报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起30日内向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2、受 理
征收机关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应负的法律责任。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3、审 核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情况复杂,需向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需要上级审批的,按规定程序,在两日内(节假日顺延)上报。
4、耕地占用税减免权限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减免税面积在30亩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核;减免税面积在10亩至30亩(含30亩)的,报市农税局审核,抄报省财政厅备案;减免税面积在10亩(含10亩)以下的,报县级征收机关审核,抄报市农税局备案。
(五)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执法与处罚
1、税收执法
(1)执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管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税收执法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执法程序
①送达纳税通知书。征收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时间(一般为四十天)前向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
②送达税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③送达税收行政处罚告知书。
④送达税收处理决定。
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2、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2001年4月30日前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和《泰安市契税征收规定》(泰政发[2003]70号文)等法律法规,具有偷税、欠税、抗税行为的,由征收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予以处罚。
3、承诺时限
凡是手续齐全、资料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申报,当日办理;在权限内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申报,当日办理;需上报审批的两日内上报,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类别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 1 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二)项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三)项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四)项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行政征收 1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行政强制 1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二)项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耕地占用税新政策解析 篇五
2008-02-19
编者按: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为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新政策,本刊特请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有关人士详细解读政策出台的背景、内容及重大意义。修订背景
耕地保护形势严峻。我国人多地少,是一个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近30年间,我国经济以较高速度发展,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据有关方面统计,1997年我国的耕地总量为19.51亿亩,到2006年则下降到18.27亿亩,10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24亿亩。2006年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已下降到
1.39亩。这些减少的耕地大部分是优质粮田。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确保粮食安全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而粮食安全的关键,就是在于切实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
中央明确提出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当前国家实施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此次修订,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重要部署,是运用税收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加强税收调控作用的需要。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曾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关数据显示,1982年到1986年的5年间,全国耕地每年减少600万亩。开征耕地占用税后,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1987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67万亩,这一数字仅相当于条例实施前的一半,1988年减少为244万亩,1989年又减少到132万亩,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有效控制了耕地占用的规模和速度。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开征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调节作用十分显著。但在随后的近二十年内,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根据当时背景确定的税率现在看来已明显偏低,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2006年对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这一比例均不到1%。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偏窄、税负偏轻、税负不公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制约。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形势下,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保护耕地,势在必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一是提高了征收标准,将每平方米税额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提高了4倍。新条例的税额标准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
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新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新条例同时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二是扩大了征税范围。从纳税人方面来讲,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即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均应当依照新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从征税对象方面来讲,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了整个农用地。纳税人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是从严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原条例里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和炸药库用地免税的规定,同时针对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执行,即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等,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执行。
四是删除了部分条款。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第十条“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的5‰的滞纳金”;第十一条“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照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三条是有关滞纳金、行政复议等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在滞纳金方面:原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现行征管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在行政复议方面,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新条例删除了这三条与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
同时,新条例还删除了原条例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五是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2001年5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9月发文明确: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这种参照执行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占用税的执法刚性。因此,在此次修订中,明
确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六是明确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条例修订前,全国有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青海、宁波、厦门和青岛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为理顺耕地占用税征管体制,新条例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但是,考虑到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目前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征管职能向地方税务部门划转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新条例对纳税人及具体范围做了如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含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原条例在第三条和第十四条对纳税人是这样规定的:“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并对第三条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文中“纳税义务人”改为“纳税人”,这样表述更为规范;二是增加了第二款内容,对纳税人范围做了具体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纳税人范围。关于征税对象的规定
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征税对象做了如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中,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被占耕地。
关于建设行为。按照用途,应税的建设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建房,不管所建房屋是从事农业建设,还是从事非农业建设,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此规定是与原政策相衔接的。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不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
关于被占耕地。由于耕地占用税是行为税,耕地的概念对于征税范围的规定十分重要。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该条规定是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关于耕地的定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另外,关于临时占用耕地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对于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行为,考虑到被损毁耕地一般仍具有可恢复性,可比照临时占用耕地行为,征收耕地占用税。
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
耕地占用税是从量定额的税种,依据纳税人占用耕地的实际面积计税。但现实征管中,一般存在这样几种情况:一种是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一般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按审批文件中标明的用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但在此条件下,通常也会有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面积的情况,此时则应以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另一种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则应以实际占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已批准的用地,实际上已经改变了耕地的性质,应当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情况,实际占用的耕地,大多也已经被改变了耕地的地貌,因此,应向耕地占用人以实际占用的面积计征税款。基于以上考虑,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批准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孰大的原则确定,即: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以批准占地面积计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缴款期限的规定
原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缴款期限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的30日内”。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纳税人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倘若不去缴税,征收机关就很难掌握情况,更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控管。因此,如何在纳税人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前,就将耕地占用税税款征收入库,是保证耕地占用税征管质量的重要前提。
出于在内容上尽量与原条例保持一致性的考虑,新条例同样没有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只是对缴款期限做了重新规定。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参考的主要因素
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提高了4倍,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物价上涨因素。二是地价上涨因素。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因素,即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幅度,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用于„三农‟”。减免税项目调整原因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遵循公平税负的原则,新条例对原政策中有关减免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条例中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项目占用耕地免税的规定,增加了享受低税额优惠的项目,即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部分基础设施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因素:一是从严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国务院2006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二是公平税负的要求。原政策规定,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地免税,公路线路占地分别按每平方米1.5元(财政部核定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下的地区)和2元(财政部核定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上的地区(含5元))征税,港口占地按所在地规定税额征税。同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却不相同,这不符合公平税负的要求。三是方便征管的考虑。享受每平方米2元税额的项目,大多都是跨地区建设的,如不统一规定税额标准,不便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四是降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考虑。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大都由国家投资建设,如果税额标准定得过高,会增加建设成本,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
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收范围的原因
第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免税优惠,是为了适应当时国家建设引进外资的需要。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急需引进大量外资,支持国内的经济建设,而在税收上给予外资优惠,是吸引外资的有效手段。基于此,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1987年国务院制定的原条例中也未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第二,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是适应税收法律环境变化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经济环境变化,中国的法制环境也发生了改变。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规定:“除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税范围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这标志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法律环境已发生了变化。此次条例修订正是顺应这种法律环境的变化趋势,在新条例中删除了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6.9月7日耕地占用税题库 篇六
1、《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的耕地是指?
答: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农田水利建设占用耕地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不征收。
3、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征收。
4、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什么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5、《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个人,包括什么人?
答: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6、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应如何纳税?
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7、耕地占用税由那一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答:由耕地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8、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出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出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出部分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对超出原宅基地面积部分应征收耕地占用税。超出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9、《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哪些人?
答: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10、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多长时间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30日内。
11、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多少百分比?
答:提高50%。
1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答: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13、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征收?
答:属地原则。
14、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答: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
15、《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多长时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答:在一般不超过2年。
16、《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牧草地,包括哪两种情况?
答: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17、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18、对未经批准的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建房规定标准部分,应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19、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分几个档次?
答:4个档次。
20、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条例》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1、修建铁路临时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应该如何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答:应全额退还。
22、某企业占用鱼塘1万平方米建造厂房,所占耕地适用的定额税率为22元/平方米。该企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多少?
答:22万元。
23、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那个税务机关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
24、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较少的地区,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多少?
答:50%。
25、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答:30日内。
26、农村某村民新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150平方米。该地区耕地占用税额为22元/平方米,则该农民应纳耕地占用税多少?
答:1650元。
27、军用码头、医院、疗养院、中学占用耕地的,哪种情形占用耕地的不属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行为?
答:疗养院。
28、占用耕地多少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答:1000亩(含1000亩)。
29、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共分四个档次,分别是多少?
答:分别是38元/平方米、31元/平方米、24元/平方米、22元/平方米。
30、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38元/平方米的城市市区有哪些?
答:有郑州、洛阳两市。
31、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区和济源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答:24元/平方米。
3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县及县级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答:22元/平方米。
33《耕地占用税条例》立法宗旨是?
A、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B、加强土地管理
C、保护耕地
D、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答:ABC34、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防火设施占用耕地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征收。
35、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征收。
36、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不征收。
37、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是否适用《征管法》?
答:适用。
38、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征收。
39、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0、修建狐狸等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交纳耕地占用税?
答: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41、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42、临时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43、你市现行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是多少?
答:我市市区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是();县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是();如占用基本农田在原税额基础上再提高50%。
44、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应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45、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答:申报管理制度。
46、党校占用耕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
答:不免征。
47、行政机关占用耕地建设办公楼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
答:不免征。
48、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的,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
答:不免征。
49、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是否应该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是。
50、修建寺庙、教堂占用耕地是否应该免征耕地占用税?
答:不应该。
51、《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税”,包括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这句话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这里的免税不包括免征耕地占用税。
52、法警训练基地占用耕地,是否应该免征耕地占用税?
答:不应该。
53、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占用耕地是否应该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应该。
54、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是否应该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不征收。
55、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征收。
56、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不征收。
57、畜禽养殖设施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征收。
58、畜禽养殖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不征收。
59、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住宿和管理设施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征收。
60、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住宿和管理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不征收。
61、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征收。
62、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不征收。
63、《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正确)
64、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正确)
65、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正确)
66、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这种说法是否正确?(错)
67、《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党校、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错)
68、《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错)
69、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错)
70、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错)
71、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正确)
7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正确)
73、《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正确)
74、我省耕地占用税可以异地征收。(错)
75、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正确)
76、《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正确)
77、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缴纳耕地占用税。(错)
78、《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正确)
79、《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错)
80、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正确)
81、《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错)
82、《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正确)
8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征收耕地资源汉用税(错)
84、《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正确)
85、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6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错)
86、《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3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错)
87、《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正确)
88、《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正确)
89、《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错)
90、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正确)
91、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正确)
92、耕地占用税新《条例》是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错)
93、《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正确)
94、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正确)
95、县和县级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是31元。(错)
96、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耕地占用税
减免,应到省级征收机关备案。(正确)
97、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错)
98、《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错)
99、对未经批准的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建房规定标准部分,都应免征耕地占用税。(错)
100、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正确)
101、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事项。(正确)
102、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机关负责征收。(正确)
103、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正确)
104、《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和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错)
105、《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包括所有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错)
106、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正确)107、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比例税率。(错)
108、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较少的地区,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标准的一倍。(错)
50%
109、个人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设养鸡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错)
110、占用鱼塘建房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正确)
111、占用工业用地用地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错)
112、占用荒山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错)
113、修建寺庙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错)
114、修建地下油气管道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错)
115、残疾军人按规定新建住宅,因生活困难经批准可以减免耕地占用税。(正确)116、占地建设永久性房屋都需要交纳耕地占用税。(错)
117、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受理。(正确)11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应该执行。(错)
119、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征收耕地占用税。(错)
120、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正确)12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正确)
122、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正确)
123、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必须具备那两个条件?
答:一是占用耕地;二是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124、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是谁?
答: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125、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是谁?
答: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126、《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占地,包括哪两种情况?
答:包括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占地两种情况。
127、《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学校?
答: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128、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严格按照什么原则,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答:按照先缴税、后用地的原则。
129、农村占用耕地建房自住,家庭成员中除了那两种人外,都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 答:一种是未成年人,一种是没能力的人,除此两种人外,都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130、《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131、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在耕地占用税减免方面有何政策?
答: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32、依照《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补缴耕地占用税?请问应该如何补缴耕地占用税?
答:应按照改变用途的面积和当地现行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133、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那级税务机关? 答: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134、《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什么情况? 答: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135、土地管理部门凭哪些资料向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答: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
136、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答: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
137、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什么来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答: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
138、《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林地,包括哪些?
答: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
139、《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哪些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答: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
140、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141、《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什么样的情况?
答: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142、耕地占用税以什么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答: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43、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是谁?
答: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144、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哪里申报纳税?
答:县级征收机关所在地申报纳税。
145、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31元/平方米的城市市区有哪些?
答:有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九个市。146、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什么规定执行?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耕地占用税单行的税收政策。
147、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人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48、耕地占用税的课税对象是什么?
答: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149、《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150、《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151、农村居民搬迁如何征税?
答: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152、如何确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153、临时占地如何退还耕地占用税?
答: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154、符合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要办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答: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155、耕地占用税在什么地方申报和缴纳?
答:耕地占用税在被占耕地或农用地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和缴纳,即所在县区“两税”所或者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所。
156、《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157、《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林地,不包括哪些用地?
答: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158、《耕地占用税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指的是什么?
答:指的是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159、占用跨省辖市、县(市)耕地的,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分别按照所在省辖市、县(市)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160、《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占地具体包括那些?
答: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16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面积如何确定?
7.2020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报告 篇七
关于锦江矿业有限公司对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咨询的
答
复(草稿)
锦江矿业公司:
2008年1月10日,你公司与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关于崖底矿区占用村民林耕地补偿协议》,占用林耕地139.21亩,期限五年,应征耕地占用税2041746.50元。
陕县农税局于2009年4月2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耕地占用税税收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耕地占用税2041746.50元,加征滞纳金39814元,并处应缴未交税款一倍的罚款计2041746.50元。根据在征收中你公司提出的政策咨询,现答复如下:
一.你公司提出比照临时占地免耕地占用税问题:
你公司提出由于当前企业经营困难,申请比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之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我们认为你公司耕地占用税征收不适用该条款之规定:
一是适用该条款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纳税人占地必须是临时占地。用地单位占地是不是属于临时占地,以国土资源局批准占地文件为核定依据。(2)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复耕时间界限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临时占地批准文件中“临时占地期限”确定。(3)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全额退还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在征收政策中属于“先征后退”,但不是免征税款。
二是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临时占地“所作的的解释是: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你公司是采矿用地,一是彻底改变了土地原貌、土壤结构也被彻底破坏。二是你公司在与崖底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耕地补偿协议中,协议约定占地期限为五年。因此,仅从占用时间上看也不符合不超过2年的时间限定。
二.你公司提出对占用林地是不是应该和占用耕地同样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1)《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2)《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林地”的解释是:“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你公司占用林地、耕地都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你公司提出对低等级土地降低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2008年6月6日豫财办农税<2008>10号第二条中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该文件附件对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为:三门峡等市市区每平方米31元,县及县级市22元。依据该文件规定对你公司采矿占用耕林地应按每平方米2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你公司提出耕地、林地概念问题:
(1)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新耕地占用税条例》中指出:由于耕地占用税是行为税,耕地的概念对于征税范围的规定十分重要。新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该条规定是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关于耕地的定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还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它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2)对《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林地”包括范围,《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四.关于占用耕林地面积确认问题:
(一)由于你公司始终未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采矿用地批准文件,因此无法依据批准文件确定占地总面积,以及占地总面积中的耕地面积。
(二)根据相关规定,对“未批实占”以及”批少占多”等用地应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经过实地勘察和调查取证,我们确认你公司自采矿占用耕林地139.21亩。主要依据是:
(1)2008年1月10日,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与王家后乡崖底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崖底矿区占用村民林耕地补偿协议》,占用期限五年。
(3)《崖底矿区租地付款名册》,在名册中标注有地名、面积、耕林地类别,并有农户签名。涉及1、2、3共三个采区。林耕地面积139.21亩。
(4)2008年10月17日,“耕林地确认书”确认自采矿占用林耕地139.21亩,时任矿长段斌庚签字确认。
8.2020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报告 篇八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化与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各地农村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断扩大,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的综合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征收管
理工作有些环节跟不上,批地机关、征税机关把关不严,有些占地单位和个人应交税款拖欠不交,影响了税款入库,影响了农业开发。特别是去年国务院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后,新修订的条例大幅度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从严规定了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和征收管理,这对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实现应征尽征,是税收征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针对征管工作中的实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征管工作主要做法
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颁布后,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在税收宣传、税源管理、税费征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新的税额标准,确保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稳步推进。今年以来,全县已征收耕地占用税2381.6万元,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打下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基础。
1、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该县重新确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征收标准:即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实际占用面积按老标准五倍的标准征收。同时,对1月1日之前形成的税收尾欠及遗留问题,要求按文件规定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税款,并进行处罚,有效地对耕地占用税新旧税额标准的征管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观念。该县财政部门坚持把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经常与国土部门沟通协调,科学谋划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一是措施到位,拓宽与纳税户联系范围,积极向纳税户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主动提供信息,做好服务工作。二是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税收户的优惠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文章。三是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营造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工作环境。
3、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应收尽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税源的征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规范征收秩序。一是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措施。做好调查研究,坚持把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全年任务。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严格依法征税,强化对小税收户的征收力度,坚持抓大不放小的做法,遏制税源流失,切实做到大小税源都不放过,进一步堵塞收入漏洞,确保应收尽收。二是整合部门力量,强化督促检查。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凭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明确通知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土地性质、利用现状和面积等信息情况,确保纳税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强化耕地占用税款管理。同时,财政部门与土地、、国税、地税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每月情况通报反馈制度,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手段和办法。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认真落实税收征管任务,优化征管方式,堵塞征管漏洞,降低征收成本。同时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经常性对各单位执行耕地占用税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并严格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处理违章案件,避免新的尾欠发生,实现应收尽收。三是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强化了对企业耕地占用税的专项清理整顿,组织工作组依法对新上的多家企业的欠税进行清理,有效地促进了企业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强化对耕地占用的征管,落实管理责任制,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新条(来源:好范文 http:///)例》的出台,也让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面临着不小的困难,导致在目前的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宣传不力,征管工作没能做到家喻户晓。当前,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滞后,无论是在宣传经费投入、宣传报道及人员安排,抑或相关部门协税主动性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些用
地单位对该税种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拒交、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主动申报纳税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税源底数模糊不清,征管难度较大。在当前,耕地占用税税源大多是零星分散、结构复杂,有农民群众、个体私营企业、乡镇集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有各类经济开发区、公路建设等。一些土地部门批地或清理耕地补办手续后,未能及时将批地
文件抄送同级的征收机关,造成税源信息不灵,情况不清,加上征收机关因工作繁忙,人手不足,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摸清税源情况,征收难度较大。
三是征管基础工作不实,尚不能按照规定标准实现应收尽收。根据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因此,征收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关键。但来自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分析资料显示,这方面的基础工作尚显不足,征管部门和用地审批部门相互脱节,致使征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税源分布情况,无法建立耕地占用税台账,特别是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等情况,征管部门心中没底。
四是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耕地占用税征管时刚性不强。一方面,从纳税申报、催缴到限期纳税、依法扣缴、税收保全直至强制执行等过程,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有力的征管措施与制衡制度,客观上为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甚至违法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给耕地占用税征管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对申请减免时限未作明确规定,一些已批建项目用地多年却迟迟不办理减免手续,征收机关要采取措施却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按规定,占用耕地应先缴清耕地占用税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个别土地部门未能坚决执行,一些代征税款没有及时缴库,而税收征管部门对此又缺乏制约措施,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推进。
三、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针对《新条例》出台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应以提高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为出发点,采取各种综合性措施,全面建立一种以诚信纳税为最终目标的管理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一)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和领导机制,形成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在《新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免税。同时,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进行大力宣传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占地手续审批和完税情况,增加办事透明度。要不断拓展宣传内容,不仅要从正面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知识,而且要从反面抓住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宣传。
(二)建立有效的排查摸底机制,全面夯实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我们知道,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机关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业务最关键的基础工作。为此,一定要把这一基础工作做好做扎实。首先,征管机关应和用地审批部门多联系,多协调,加强沟通,集中时间共同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征占地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清查,及时掌握征地面积及分布、批准用地面积与用途及其分布等情况;其次,将获得的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工整理,按照批准用地时间、纳税人、区域分布、占地面积、应缴税额及履行纳税义务时间等情况分门别类,建立耕地占用税税源台账。税源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使征管机关的征管工作更趋主动,征管效率得到快速提升,而且可以更为动态直观地及时掌握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三)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创造条件做好财政、税务、土地管理部门的联合办公、联合检查,把批地和纳税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把好批地、征税关。征管部门应同协税单位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协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强化协税护税意识。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给征管部门提供各种占地资料,在有关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应通知征管部门一同到现场对用地数量、用途和类别等进行勘察与评定,确定其应征税额。此外,还应加强与银行、公检法等方面的配合。对纳税人欠的税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后,征管机关可开具扣缴通知书,通知银行协助扣缴;动用司法手段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有效发挥税收强制性作用,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9.2020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报告 篇九
1>从课税对象来分析
1.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土地增值额征收的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情况都是次月开始计征)。
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5.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不动产买卖、赠与或交换而订立契约时,由承受方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2>从几个税之间的联系分析
这几个税种中,每年都要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间,按年计征,分期缴纳,这两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学习时可以参照把握。一次性征收的是耕地占用税,在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一次性征收,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属于转移税,土地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开发商从政府买了土地,在上面盖了房子,再卖出去,对这中间的附加值征税。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之间联系也很大,纳税人获准占用非农村耕地时,要交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就要交土地使用税了,所以这两个税种,存在一个衔接的问题。备考注会或者注税的朋友可以注意下,这也是一个常考点。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是在转让房地产的同一环节中,分别对转让方和承受方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转让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要交土地增值税,同时购买方作为房地产产权的承受方,要征收契税。
就这些税简单的举个例子,比如某楼盘占用耕地需要按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商出售楼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然后个人购买商品房100万,购买者交契税,当你拥有房产后,就要缴纳房产税。
10.2020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报告 篇十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路线价评估中,不符合选取标准宗地的标准。A:街道转角处的宗地 B:矩形宗地
C:容积率为所在区段代表性容积率 D:一面临街的宗地 E:时间因素
2、《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__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A.半 B.1 C.2 D.3
3、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A:非居民企业 B:居民企业 C:国有企业 D:外资企业 E:土地
4、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要求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做到“四查清、四对照”。以下不属于“四查清、四对照”范围的是__。A.查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规划经济发展目标对照 B.查清闲置用地数量,与规划节约挖潜目标对照 C.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 D.查清农村宅基地总量,与新农村建设目标对照
5、施工定额由__组成。A.劳动定额 B.材料消耗定额
C.机械台班使用定额 D.工时定额 E.直接费定额
6、能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地价评估及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A:修建性详细规划 B:目的性详细规划 C:专项性详细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 E:时间因素
7、马克思主义土地经济理论的核心部分是__。A.科学的人口理论和土地利用理论
B.科学的人口理论、土地肥力理论和地租地价理论 C.土地肥力理论和土地利用理论
D.科学的人口理论、土地肥力理论和土地利用理论
8、资产评估主要由__等要素构成。
A.评估的主体、客体;目的、程序、标准和方法 B.评估的主体、客体、市场、分类、标准和方法 C.评估的主体、客体、市场、分类、时间和理论 D.评估的主体、客体、目的、程序、时间和理论
9、支路以下道路的影响距离,一般按市内道路的疏密状况,确定在__km之间。A.0.2~0.5 B.0.3~0.6 C.0.5~0.9 D.0.3~0.7
10、国有企业改制中,如土地使用权处置采取,根据国家规定,应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和审批。A:保留划拨方式 B:授权经营方式
C:国有土地出让方式 D:国有土地租赁方式 E:35%~50%
11、依据交通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心地体系,上级中心地可以支配下级中心地的商服活动。A:全部 B:1/2 C:1/3 D:1/6 E:时间因素
12、土地估价必须考虑的影响。A:政府土地政策 B:当地的经济状况 C:土地四周环境 D:人为因素 E:时间因素
13、《土地复垦规定》规定,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__;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__。A.减免农业税 B.减免耕地占用税 C.减免土地使用税 D.给予优惠 E.给予处罚
14、契税按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具体税率有__契税。A.买 B.典当 C.赠与 D.交换 E.卖
15、财务会计信息的内容不包括__。A.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的信息 B.有关企业经营成果的信息 C.有关企业现金流量的信息 D.有关企业管理方式的信息
16、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原有设备的价值相应降低,这种情况属于__。A.有形资产损耗 B.有形损耗
C.无形资产损耗 D.无形损耗
17、根据《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核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与税额标准的依据之一是__地价。A.基准 B.成交 C.标定 D.出让
18、城镇土地级别的划分方法包括__。A.总分数轴法 B.总分频率曲线法 C.因素成对比较法 D.总分剖面图法 E.层次分析法
19、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现金流量如表所示,基准收益率为12%,该项目净现值为万元. A:27.85 B:70.00 C:43.20 D:35.53 E:土地 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__以下的罚款。A.1% B.2% C.3% D.5%
2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分为__。
A.四个档次按计算,分期缴纳,税额幅度为每年0.2~10元/m2 B.四个档次按计算,分期缴纳,税额幅度为每年1~10元/m2 C.五个档次按计算,一次性缴纳,税额幅度为每年1~10元/m2 D.五个档次按计算,一次性缴纳,税额幅度为每年0.2~10元/m2
22、某比较案例宗地地价为2000元/m2,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0,待估宗地规定容积率为1.6,修正系数为1.4,则待估宗地容积率修正后的地价为__元/m2。A.1400 B.1600 C.1800 D.2000
23、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租赁契约所确定的租金。A:经济地租 B:商业地租 C:理论地租 D:垄断地租 E:时间因素
24、甲企业有一宗国有土地,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60000平方米,其中20000平方米出租给企业乙企业,用于存放企业乙企业的原材料;在其余的40000平方米土地上,甲企业建造了一座生产厂房,现企业甲根据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应以__为计税依据。A.60000平方米 B.40000平方米 C.20000平方米 D.10000平方米
25、道路功能与宽度属于城镇土地定级的__因素。A.繁华度
B.城镇基础设施 C.交通通达度 D.城镇规划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如确属必需,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予以划拨的包括。
A:某县人民检察院为解决检察人员的住房问题而拟修建一栋宿舍楼 B:某民营企业为扩大生产而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
C:某县境内信仰天主教的人特别多,县政府准备修一座天主教教堂
D:某市武装部为解决其人员的住房问题,拟在城郊一块国有土地其建住宅 E:某市天然气公司安装输气管而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
2、当存在情况时,不适于采用剩余法评估土地价格。A:房地产市场不稳定,价格波动很大 B:城市有稳定的土地供应计划和政策 C:房地产交易资料信息完整,可公开查询 D:贷款利率不变
E:规划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不明确
3、工程进度计划方法中的横道图法的缺点有。A:看不出每项工作实际花费的时间
B:看不出各项工作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关系 C:看不出哪些工作属于关键工作 D:看不出各项工程的内容和进度
E:看不出某项工作提前或落后对整个工期的影响程度
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有__。A.出租 B.交换 C.赠与 D.抵押 E.出售
5、下列关于农用地转用,说法正确的是。A: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B: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
C: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D: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农用地的行为 E: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
6、不论何种情况,__机制都会以其特定的运行原理左右市场的运行、调节商品的供求、决定资金的流向以及影响资源的配置。A.市场竞争 B.市场供求 C.市场价值 D.市场价格
7、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基准地价工作底图为__。A.大城市1:20 000~1:10 000 B.中等城市1:10 000~1:5000 C.小城市以下1:5000~1:1000 D.小城市以下1:5000~1:500
8、下面关于财务净现值率说法正确的是。
A:财务净现值率是项目财务净现值与项目建设投资现值之比
B:财务净现值率的经济含义是单位投资现值所能带来的财务净现值,是一个考察项目单位投资盈利能力的指标
C:为考察投资的利用效率,常用财务净现值率作为财务净现值的辅助评价指标 D:应用FNPVR评价方案时,对于独立方案,应使FNPVR≥0,方案才能接受 E:应用FNPVR评价方案时,对于多方案评价,凡FNPVR
9、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可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主要包括__。A.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B.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C.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D.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0、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2007年考试真题】 A:增值税 B:消费税
C:个人所得税 D:营业税 E:企业所得税
11、《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A: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B: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C: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D: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E: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12、下列属于商业用地特点的是。A:收益高
B:集中分布在城区人流量大的区域 C:开发量大
D:价值量大,附属设施较多 E:市场活跃
13、在调查某宗待开发土地的基本情况时,主要调查的方面包括__。A.土地的位置
B.土地的面积、大小、形状、地质和水文状况、平整程度 C.城市规划条件 D.土地的权利 E.土地的开发成本
14、土地执法监察的意义在于。
A:土地执法监察是保证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 B: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C:土地执法监察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方式
D: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途径
E: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资产增值的重要途径
15、土地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A:中介者 B:供给者 C:需求者 D:管理者 E:第三者
16、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征收土地补偿应做到“同地同价”。关于“同地同价”的下列表述最为准确的是__。
A.对不同区域内的所有被征收的土地,应给予相同水平的补偿 B.对相同地类的土地,应给予相同水平的补偿
C.对相同条件的土地,不因征地目的不同而给予不同水平的补偿 D.对规划用途相同的土地,应给予相同水平补偿
17、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__有优先购买权。A.省级人民政府 B.贫困地区政府 C.国家军事机构 D.市县人民政府
18、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履行手续后,集体所有土地即转变为国有土地,__发生了变化。A.土地用途 B.土地权属 C.土地使用权 D.土地管理权
19、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从__开始的。A.1986年《土地管理法》
B.1988年12月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 C.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D.1982年《宪法》
20、下列选项属于保险形成的条件有。A:随机事件的科学化 B:多个经济单位的结合 C:可保危险的存在
D:可以预知且一定发生的危险 E:随机事件的无序化
21、《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为__。A.《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B.《土地管理法》 C.《城乡规划法》 D.《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E.《农业法》
22、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自__起施行。A.2005年8月1日 B.2006年12月1日 C.2006年8月1日 D.2006年12月1日
23、房产测绘中产生测量误差的原因有.【2007年考试真题】 A:经费不足 B:仪器误差
C:观测者的影响 D:房屋形态
E:周围环境的影响
24、征收下列用地,须经国务院批准。A:征收基本农田
B: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30公顷 C: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40公顷 D: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E: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8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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