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规定

2024-07-15

北京市城市管理规定(精选8篇)

1.北京市城市管理规定 篇一

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城市管理

在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呼叫大厅,建设部相关司局的负责人正在观看大屏幕演示。一位领导在大屏幕左侧正在滚动显示的在岗监督员信息中随意点击了一位,随即便通过给每位监督员配备的最新式“武器”——价值3000多元的被称为“城管通”的专用手机进行对话;同时右侧大屏幕则通过移动梦网,显示出该监督员以及在分管的网格单元内巡视的137位社区监督员所处的位置。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东城区委书记陈平给大家讲了这样一个“笑话”:开始执行监督任务时,有的监督员发生脱岗现象,有的甚至跑出了东城区,甚至跑回了家。后来他们在监督中心看到整个系统的运行状况,都出了一身冷汗,原来所有监督员的位置都清晰地显示在大屏幕上,任何“小动作”都逃不出监督中心的监控。

监督员在网格单元内发现任何城市管理范围内的问题,立刻在第一时间用“城管通”向监督中心发回文字信息,并同时发回实时拍摄的实景图片和地理位置信息。从3月20日开始,家住东城区的居民只要拨打***,也可以将遇到的城市管理中的问题报告给监督中心;监督中心接线员将上报的问题进行立案,并由值班长审核后将相关案卷批转到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的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根据案件反映问题的归属责任,立即派遣相关的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专业部门把问题处理完毕后,将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反馈给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再将结果反馈回监督中心;监督中心随即通知监督员到现场核查后,将结果再次用文字加图片的形式发回到监督中心,最后由值班长对处理结果审核通过后结案。至此,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结束。同时,将这一处理过程作为评价系统的重要基础数据保存。

夜间,监督员虽然回家休息了,但东城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却没有放松。系统通过若干个摄像头,将东城区主要道路的监控信息,利用公安专网接入到监督中心的大屏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亲眼看到新模式带来的巨大变革,大家忍不住羡慕起东城区的区长,足不出户,便可随时知晓区内大事小情。

六大创新点缔造管理新模式

这套城市管理新模式,就是由北京东城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课题——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数字化工程》的《城市数字化示范工程项目应用研究》课题中“依托数字城市技术创建城市管理新模式”。

城市管理新模式,就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城市管理领域实现了众多信息化技术的全面整合与应用创新,研发“城管通”,创新信息实时采集传输手段,创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再造城市管理流程,从而实现了对城市精确、敏捷、高效和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管理。

日前建设部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后认为,该“示范项目提出的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城市部件法、研制的信息采集器——„城管通‟、创建的„两个轴心‟城市管理体制以及对城市管理流程再造和评价体系的建立,均属原创性成果。”

所谓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就是在城市管理中运用网格地图的技术思想,以一万平方米为基本单位,将东城区所辖区域划分成若干网格状单元,由城市管理监督员对所分管的万米单元实施全时段监控,同时明确各级地域责任人为辖区城市管理负责人,从而对管理空间实现分层、分级、全区域管理的方法。

东城区根据自然地理布局和行政区域划分现状,把全区25.38平方公里的范围划分为1652个网格单元,从而使东城区在空间层次上形成四个层面:东城整个区域、10个街道、137个社区、网格单元。不同层面上的不同管理空间的设置和叠加,为实施新的管理模式构筑了一个新型的、立体全方位的、布局合理、全部覆盖的管理空间体系。

原来,可能十几个人共同管理2~5平方公里,极易造成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的弊端;现在,变为每人管理18万平方米,由于管理范围的相对缩小和固定,大大减少了管理的流动性和盲目性,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的游击式、运动式管理,实现了由粗放管理到精确管理的转变。

所谓城市部件管理法,就是把物化的城市管理对象作为城市部件进行管理,运用地理编码技术,将城市部件按照地理坐标定位到万米单元网格地图上,通过网格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的方法。

为此,东城区在对全区所有城市部件进行拉网式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功能,把部件分为六大类56种,168339个(棵、座、根)、35319延米(护栏、自行车停放架等),建立了多个数据库。将每个部件赋予8位代码,相当于每个部件都拥有了自己的“身份证”,标注在相应的万米单元网格图中。

过去,对于区域内管理对象的归属、种类、数量、位置,谁也无法完全说得清楚。现在,通过这套系统进行的这次普查,东城区第一次全面而又详尽地了解了自己的家底。什么性质的部件、数量有多少、都在什么位置,做到了从未有过的清晰;同时,可以快速、准确地实现对某类部件的专项普查。

信息采集器——“城管通”是基于无线网络,以手机为原型,为城市管理监督员对现场信息进行快速采集与传达而研发的专用工具。“城管通”手机中输入网格化地图,具备了接打电话、短信群呼、信息提示、图片采集、表单填写、位置定位、录音上报、地图浏览等10项主要功能。监督员通过城市管理特服号***,可以实现与监督中心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城管通”的研发使用,不仅为实施敏捷管理提供了可能,而且通过GPS技术和手机定位技术,实现了对城市管理问题的精确定位,并可以对监督员在规定区域内的工作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创建“两个轴心”的城市管理体制。通过整合政府的城市管理职能,建立城市管理监控中心、评价中心(即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同时建立指挥、调度、协调中心(即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形成城市管理体制中的“两个轴心”,把监督职能剥离出来,将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城市管理流程再造,就是在管理体制创新、技术创新以及成熟信息技术综合应用的基础上,对工作流程进行科学优化和重新设计,建立面向流程的组织、人员和岗位结构,辅以相应的组织文化建设和激励约束机制,以较低的投入带来城市管理效率的极大提升。

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工作流程包括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所有环节均采用现代化手段,利用网络和网格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在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管理部门之间,搭建起信息实时传递系统。

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既通过外评价和内评价两个方面,对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新的评价体系呈现出动态性、实时性和阶段性的特点。

六个创新点支撑起城市管理新模式的主要内容。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是新模式的载体和基础,信息采集器是新模式实现信息快速、敏捷传递的手段,多种数字城市技术的应用与整合,是再造全新的城市管理流程的技术支持,两个轴心是实施新模式的体制保证,评价体系是新模式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推进器。

新模式运行带来的连锁反应

系统从去年10月22日试运行以来,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出现了六个预想不到的效果。一是没想到监督员的工作出人意料地积极主动。这次招聘的监督员多数属下岗人员,他们对待这份新工作拿出了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现出极大的工作热情。经过短期培训,很快就熟练掌握了“城管通”的使用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了大量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在新模式试验初期,每小时有近100条信息上报,将东城区积存多年但一直未被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基本都找出并反映了上来。

二是没想到居民对这种新模式的反应如此强烈。社区居民经常邀请监督员到家中喝水、歇脚,并将身边的城管问题和生活中的诸多不便告诉监督员,特别是居民反映的难题通过监督员的努力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后,社区居民更加欢迎并看重监督员的工作,监督员也愈加感到肩负责任的重大和肩上担子的分量。

三是没想到对专业部门的促动如此之大。在新模式中,专业部门的表现清晰可见,功过是非一目了然,因而责任感和主动性得到极大加强。过去堆放几个月没人管的无主垃圾,现在被发现上报后,不到4个小时就得到处理,出现了专业部门跟着监督员跑的现象。同时,由于小事小情过去一直得不到重视和解决,新模式刚一运行就出现了问题上报的高峰期,专业部门面对大量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时显得手忙脚乱。比如仅水箅子和井盖的大量缺失就需要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进行补充,造成了人员的紧张。由于各类井盖涉及19个部门,联络沟通比较困难。面对这类屡禁不绝的棘手问题,他们通过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新组建的设施办,将井盖问题统一处理。他们将每种井盖在仓库中储存了几十个,监督员一旦发现有破损或丢失现象,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就用小三轮车拉着前去及时补充。

四是没想到北京市专业部门如此支持。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邀请市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向他们介绍新模式的情况。市有关部门纷纷表示,新模式解决了他们巡视力量不够的难题,对他们的工作有很大帮助,并承诺今后凡涉及市属城市部件的问题,保证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处理完毕。

五是没想到管理效果如此明显。去年,北京市在总结“十一”城市秩序综合整治和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时,播放了全市城市管理方面存在的100多处问题,涉及东城区的只有1处,新模式试运行的效果初步显现出来。

六是没想到对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转变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新模式再造了城市管理流程,带动了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实现了粗放、盲目、运动、落后的管理方式向高效、敏捷、精确管理方式的转变;使专业部门的职责更加清晰,解决了职责交叉、推诿扯皮、多头管理等体制上的弊端;新模式的实施还促进了政府城市管理职能由重审批、重处罚向重管理、重服务的转变,为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随着新模式的深化,必然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带来更深刻的触动,促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的步伐。

2.北京市城市管理规定 篇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班级是大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 是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多年的学生管理经验告诉我, 卓越的班集体对于帮助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锤炼高尚的道德情操、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北京城市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实用型、应用型人才, 人才培养模式主要表现为依托实训基地为主的实践教育, 因此, 其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班级管理都应体现出贴近实践、锻炼学生实践能力为主要依据。要想研究出科学的适合我校班级管理的模式就必须首先了解当前我校班级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北京城市学院班级管理现状分析

(一) 班级管理现状调查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1. 样本的基本情况。

我们以问卷和访谈的形式对北京城市学院本部校区、航天城校区的学生及班主任、辅导员进行了调研。结合我校大一年级主要为大学适应问题, 大四年级又基本都是就业训练或外出实践的特点, 我们最终确定问卷主要针对我校大二、大三年级的学生进行, 并采取了随机抽取样本的方式。共发放问卷400份, 回收380份, 其中有效问卷360份。有效回收率为90%。同时, 我们对在我校工作多年的5位班主任、辅导员老师针对当前我校班级管理模式相关问题进行了访谈。

2. 调查采用的方法。

(1) 文献法和调查问卷法。我们根据当前我校班级管理的各类问题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 并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之后, 精心设计了关于班级管理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均采用自填式问卷。调查数据运用了Excel电子表格进行分析处理。 (2) 访谈法。在发放问卷的同时, 笔者总结了我校班级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对我校的班主任、辅导员进行了个人访谈。在接受访谈的5人中, 有4人进行了面对面的访谈, 有1人是电话访谈。

(二) 我校班级管理模式现状调查

1. 学生层面反映出的班级管理现状。

学生对班级的热爱程度。当被问到对所在班级的热爱程度时, 几乎所有学生的回答都是肯定的。统计显示:59%的学生表示对班级非常热爱, 40%的同学表示比较热爱。仅有1%的同学选择了“无所谓”, 无一人选择“不热爱”。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 我校的学生对自己所在班级都是很热爱的。存在这份感情基础, 找到合适的方法, 就必然能够更好地推动班级建设的效果。面对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 86%的同学都认同“班荣我荣, 班耻我耻”的观点, 仅有14%的同学选择了其他选项。根据统计, 共计311名同学持有“班荣我荣, 班耻我耻”的观点, 此数据占到总调查人数的86%。其余选项的同学分别为33人、11人和5人, 共占到调查人数的14%。由此可见, 我校的学生还是非常喜欢在“班级”这个集体中进行学习和生活的, 并能够找准班级对个人的定位。

2. 学生对班级管理模式的满意度。

对于当前所在班级的管理模式调查中, 学生的答案比较分散。30%的同学认为自己所在班级的管理模式是经验型班级管理模式, 28%的同学认为是情感型, 26%的同学认为是文化型, 仅有15%的同学认为是控制型, 选择其他管理类型的只占到1%。可见, 当前在我校, 班级管理模式已不再完全是以前“警察式”的严格管教, 班级管理的模式已趋向多元化。而且大部分班级实行的是“以生为本”的班级管理模式。

对于对当前班级管理模式的满意度, 表示非常满意的同学所占比重较少, 大多集中在比较满意和一般上。

由此表可以看出, 由于每个班级的管理模式不同, 呈现出的满意度也大不相同。但是多数同学对当前的班级管理模式存在不满意的地方。因此, 班级管理模式的探索对满足当前我校大学生的需求是很有必要的。

3. 学生班级文化建构情况。

当被问及班级是否有共同的班级目标、班歌、班训等班级文化元素时, 多数同学表示所在班级还是十分重视这些班级物质文化建设的。根据统计显示, 共有80%左右的学生所在班级均有一项以上这样的班级文化元素;仅有20%左右的同学所在班级没有所列条目的任何一项。这便说明了我校的学生还是十分重视班级文化建设的, 也能够理解班级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只是大部分班级没有找到正确的方法如何进行班级文化建设, 因此, 对于班级物质文化元素的建设程度也就不尽相同。

当被问及班级是否有班级成长日志且参与度如何时, 大部分同学表示班级里有班级成长日志, 但班级成员对班级成长日志制作的参与程度却不够理想。根据数据显示, 只有32%的同学表示自己的班级有成长日志, 且班级几乎全员都参与制作;有39%的同学表示自己班也有成长日志但是只有个别人参与制作;10%的同学表示班里虽然有成长日志, 但是几乎没人参与制作;19%的同学表示自己班里根本没有成长日志。

在问到是否应该经常举办一些文体活动以展示一下同学们的爱好与特长时, 几乎所有同学是持有赞成态度的。根据统计数据显示, 共有193个约为调查总数的54%的同学认为非常应该;160个约为44%的同学认为可以, 但一学期有一两次即可, 别影响学习;只有7个约为2%的同学认为不应该, 搞好学习就行了。这也恰恰证明了学生们对开展班级文化活动的重视及希望程度是非常高的。

对于所在班级班团组织活动开展的方式, 大部分同学认为还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根据数据显示, 调查中共有301个约为84%的同学所在的班级均是以学生主角, 老师配角的方式开展活动;选择老师主角、学生配角, 老师唱独角戏, 无准备、随意过场的方式的同学分别为40人、11人和8人, 各占总调查人数的11%、3%和2%。

对于班级活动组织形式是否满意的问题, 学生们的回答却非常分散。

根据图表所示, 对所在班级活动形式非常满意的仅有98人, 占总调查人数的27%;较满意和一般的分别为138人和107人, 各占总比例的38%和30%;不满意的17人, 占总比例的5%。可见, 我校现行的学生班级活动的形式没有得到大部分同学高度的认可。同样, 对于班级各种集体活动的效果和质量, 同学们的认同感也相对较低。调查数据显示, 仅有37%的同学认为班级集体活动的效果很好、有意义, 促进了班级文化建设;57%的同学认为自己班内的集体活动质量一般, 过得去;约6%的同学认为自己班级的集体活动质量比较差, 滥竽充数, 只是走形式。

综合以上问题, 可以看出, 我校的学生对班级文化建设是非常渴望和重视的, 只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方法, 从而使班级文化建设没有收到实效。

4. 学生班级凝聚力表现。

在“你认为你所在班级凝聚力如何”的问题上, 26.6%的同学认为自己班级的凝聚力很好;28.9%的同学认为自己班级的凝聚力较好;38.4%的同学认为自己班级的凝聚力一般;6.1%的同学认为自己班级凝聚力很差。由此可见, 在我校, 班级凝聚力是影响班级建设及发展的一大因素。如何有效地提高班级凝聚力正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5. 班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被问及现存班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 学生的选择同样比较分散。

如图所示, 选择“保姆式管理, 班主任事事都要插手”的人数占到21%;选择“班委说了算, 不能充分发挥班级同学的民主权力”的占到13%;选择“班级人心涣散, 缺少和谐进取心”的占到24%;选择“管理混乱, 缺少生机”的占到10%;选择“不清楚存在什么问题”和“其他”的各占14%和18%。由此结果可以看出, 我校的班级管理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因学校的不同而不同, 也会因班级的不同而不同。

在被问及“你觉得你所在的班级在管理上是否有特色”时, 大部分同学认为自己所在班级的管理特色不够明显。根据数据显示, 在被调查的360名同学当中, 19.1%的同学认为自己班级在管理上很有特色, 23.1%的同学认为有些特色, 51.4%的同学认为一般, 6.4%的同学认为没有特色。由此可见, 特色班级管理在我校中还没有形成规模。

(三) 教师层面反映出的班级管理现状

对5位来自航天城校区和本部校区的班主任、辅导员针对我校班级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访谈。教师对我校目前班级管理现状总结如下:

1. 我校班级管理的特点。

我校的班级管理具有典型的“精细化管理”的特点。首先, 班主任和辅导员除了开展正常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之外, 对班级学生的衣食住行样样都需要关心。小到调课通知, 大到学生就业, 都需要班主任老师“亲自出马”。其次, 我校在班主任和辅导员的配备上也着重体现了精细化管理方式。一般都规定返聘的班主任老师带到3~4个班150~200人左右。而公办高校多数都是辅导员带一个年级或一个专业, 不配备专门做学生工作的班主任或由任课教师担任学生的班主任而对学生的学业进行指导, 但一般不负责学生基本的事务工作。再次, 我校有较强大的专职学生工作队伍, 班级管理的制度等学生相关规定都由学生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来制定, 班主任和学生能个人操作的空间相对较小。以上几点都说明了我校在学生精细化管理上做得比较到位, 但这也同时制约了班级管理特色化的发展。

2. 我校现行的班级管理模式现状。

通过访谈, 我们发现目前我校的班级管理模式更多地偏向于“保姆型”的班级管理模式, 教师对待学生就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从事务的管理层面上看, 我校的班级管理更多地倾向于经验型管理模式, 学生主要依靠班主任、辅导员的通知、帮助甚至是代办来完成个人事务。学生对自身事务性办事流程及步骤几乎一无所知。因此, 在日常事务中, 学生们更多地是依靠班主任和辅导员的个人经验来处理。在学生生活学习上, 我校的班级管理模式更多地倾向于情感型管理模式。班主任、辅导员就像保姆一样, 事事都要关心, 事事都要叮嘱, 甚至是学生迟到班主任或辅导员都要到宿舍去叫其起床。因此, 这就无形中增进了班主任、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感情, 学生对班主任和辅导员产生了依赖心理, 班主任和辅导员也把学生当作了自己的亲人一样。二者之间往往容易形成以情感的基础来解决各种问题。学生在校园里也形成了“只有我的班主任才能管我”的偏激想法。

在班级的制度管理上, 我校的班级管理基本上是控制型管理模式。大部分班级制度和规定都是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依据学校规定来确定, 对班级制度的执行情况也是由老师进行严格的掌控。如发生任何违反班规的情况, 也都是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来进行处理。

3. 我校现行班级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我校学生及教师的调研, 我们总结出我校现行的班级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分为以下几类: (1) 学生对班级管理模式认同感较低。无论是从对班级管理满意度的调查还是从班级管理存在问题的调查, 不难看出当前学生对班级管理的模式认同感均较低。首先, 学生对所在班级管理模式的类型不能做出清晰归纳, 也不清楚自己班级的管理模式是否符合自身的发展。其次, 学生对班级管理满意度相对较低;再次, 学生不能清晰找出自身班级所存在的问题或者对班级问题漠不关心。以上几点都体现了学生对班级的管理不够满意, 从而对班级的发展漠不关心, 也就意味着学生对班级管理模式的认同度不够。 (2) 班级管理过于死板, 缺乏活力。我校目前班级管理模式虽然已经多元化, 不再是以前单纯的“警察式”的监管, 但仍然脱离不了“保姆式”的管理方法。班主任、辅导员总会因我校学生自制力差而对学生“不放心”, 所以不能像公办院校一样放开班级管理, 大部分工作都需依靠班主任和辅导员来完成。大部分班主任和辅导员把精力花在了维持学生纪律上, 而无暇进行科学的班级管理。再加之我校资源紧缺, 教室或学生的活动空间都或多或少受到限制, 不能有效地开展多种班级文化活动。综上, 我校的班级管理没有形成有效而科学的管理模式, 显得过于死板。 (3) 缺乏较强的班级凝聚力。班级凝聚力是以班级中的人际吸引为基础, 指同学之间的相互吸引以及班级对同学的吸引力。在调查中, 学生反映出最明显的问题就是班级缺乏较强的班级凝聚力。学生普遍认为班级人心涣散, 凝聚力不够。这也是导致班级集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根本原因之一。班级凝聚力在班级建设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凝聚力, 班级就无法由初始的松散状态达到和谐、团结状态。凝聚力高的班级, 其同学就会有较强的归属感, 愿意更多地承担班级的责任, 关心班级的荣誉。积极向上的科学的班级建设过程必然会促进班级凝聚力。因此, 在我校学生普遍认为班级凝聚力不够的原因是其班级建设没有真正地落到实处或其班级建设的过程没有得到广大同学的认同。 (4) 班级文化管理不够, 没有特色。通过调研我们发现, 我校的学生对班级文化活动的渴求和积极性都是非常高的, 但是现实中他们的班团活动形式及效果都没有得到同学们一致的认可。学生普遍认为我校的班班级管理过于死板, 缺乏能够让学生集体参与其中的班级特色文化活动, 因而造成了班级管理缺乏活力, 更缺少特色。我在城市学院工作多年, 通过我的观察发现, 在我校中大部分班级的管理都相差不远, 与学生座谈时反映的班主任和辅导员的问题也都大致相同, 证明我校班级管理模式的相似程度很高, 学生在看待班级管理问题中也持有相同的看法。班级文化建设不充分甚至是没有班级文化, 就不会有一个具有特色的班级, 就更不会有共性中彰显个性的校园文化。

4. 我校现行班级管理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学生自我管理主动性缺失。学生成分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我校学生普遍缺乏自我管理能力。首先, 我校的学生普遍思想活跃, 易于接受新事物。他们热衷于各种文体实践活动, 积极渴望加入各种学生组织, 通过活动来张扬自己的个性。但是由于在自我约束上的力度不够, 造成了在活动中容易出现散漫和不负责任的情况。其次, 我校学生受到就业压力的影响, 普遍竞争意识较强, 人生价值取向积极务实, 现实性、功利性比较突出。因此, 做任何事情时都存有一定的功利意识, 容易被现实的功利所驱使, 不能很好地进行自我控制和管理。再次, 我校学生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但缺乏持久的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而且部分学生从小养成了自由散漫的习惯, 想追求其所谓的“自由”和自认为的“个性”, 容易冲动和感情用事, 因此, 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 做事容易半途而废, 没有足够的坚持和毅力。最后, 我校学生普遍有较强的求学求知欲望, 但学习毅力和刻苦精神不够持久, 自主学习能力和毅力不够强。表现在上课不专心, 自学能力欠缺等。综上, 我校学生整体缺乏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习惯于依靠他人, 自我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较弱。 (2) 班级管理师资队伍水平及管理理念有待提高。我校在学生管理方面拥有一支强大的班主任、辅导员队伍。这些班主任多数为年龄较大的返聘教师, 只有少数年轻辅导员。返聘教师由于管理经验丰富, 具有耐心, 且全部工作都集中在班级管理上, 因此, 可以做到对班级事务事无巨细, 这对我校的精细化班级管理的开展非常有利。但同时, 由于返聘班主任年龄和知识结构的问题, 与90后大学生有较大代沟, 班级管理的创新理念跟不上, 所以制约了班级特色的发展, 使班级文化缺乏活力和动力。除此之外, 由于“保姆式”的班级管理方式致使我校的班主任和辅导员除了要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之外, 大量的时间都用在了督促学生学习、承担学生生活管理的工作上, 因此无暇开展有效的班级建设活动, 致使班级管理缺乏创新点。 (3) 我校管理制度的限制。我国的民办高等院校与公办高等院校不同, 民办高等院校一般由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教育厅或教委主管, 公办高等院校则由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级政府主管。对绝大多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而言, 学费收入是办学经费的主要或全部来源。因此, 自负盈亏的学校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必然会制约着教育教学活动。例如, 普遍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不足。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 但由于种种原因, 我校在教学经费、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及教学实训上都投入不足, 急需补充和更新。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 学校的班级管理必然会受到学校制度的制约, 不能有效地开展丰富的班级文化活动, 致使班级建设缺少特色, 班级管理存在不足。

三、思考及建议

北京城市学院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因此对于我校来说, 科学化、生动化、规范化并能够结合学生专业特色的班级管理模式对学生的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校目前大部分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稍差, 导致了班主任老师对学生的“不放心”, 致使我校目前大部分班级的管理模式还是主要以“保姆式”的管理为主, 缺少班级的特色建设, 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突显班级这个“细胞”对学生的促进作用。要想让死板的班级管理模式转向“以学生为主体”的生动的班级经营模式, 就必须大力推动班级的特色文化建设, 让班级“活”起来。对于以班级为单位, 以文化建设为主体的学生思想教育方式的研究, 既能够从内容、形式及组织效果上迎合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需求, 又能够为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指明新的方向, 从而切实增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满足我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以班级特色文化为主体的班级管理具有独特性, 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管理模式。因为它区别于传统的统一式的班级管理模式, 会因班级特点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班级管理模式。因此, 具有特色而积极向上的文化型班级管理模式, 是我校顺利进行班级建设及深入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李德善.神奇的教育场—打造特色班级文化创新艺术[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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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康宁.课堂教学社会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13.

[4]吴志宏, 冯大鸣, 魏志春.新编教育管理学[M].第2版.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

3.北京市城市管理规定 篇三

一、《城市管理规划》出台的背景

经过“十二五”时期的五年发展,首都环境卫生更加洁净、市容景观更加靓丽、市政保障更加通畅,各项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城市管理水平获得较大提升。

但是,从城市定位、城市发展、市民要求看,仍存在燃气、供热、环卫等设施保障能力偏紧、超负荷使用、配套设施建设功能不全等问题,仍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景观特色品质与实用性不够等情况,仍存在综合协调管理难、法规滞后、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这些情况和问题的存在,对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会延迟甚至阻碍发展进程。

“十三五”时期是落实新时期北京城市战略定位的关键期,更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首都生态文明、充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需求的关键期。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引领下,在北京建设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要求下,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力推动下,法治思维、统筹协调将在城市治理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城市病治理、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攻坚克难任务将日益繁重。让生活更便捷、更舒适、更美好,将更加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其目标、方法和任务措施必须要进一步调整完善,方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切实破解阻碍发展的瓶颈。

基于以上背景,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组织编制了城市管理规划,旨在更加有效地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规划》的核心任务

《城市管理规划》的核心任务是提高城市管理与服务的四个能力:

一是提高基础设施质量,增强运行保障能力。“十三五”时期要高质量新建、改建一批燃气、供热、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打造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能力充足、配套齐全、运行高效、绿色低碳的基础设施,切实解决城市需求和设施供应保障上存在的“紧平衡”问题,逐步实现设施建设运行一体化,运行服务专业化,满足城市的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要求,保障城市正常运转。

二是全面提升市容景观品质,增强环境保障能力。“十三五”时期,北京将充分利用非首都功能疏解、京津冀协同发展、新机场建设、冬奥会筹备等重大契机,打造一批各具特色、展现文化、传承历史、亲民惠民的市容景观,进一步提升城市照明、户外广告设置等专业管理水平,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让城市更靓丽,让人民生活更舒适、更便捷,展现北京的新形象、新面貌。

三是全面提升安全运行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安全是城市宜居的第一要求,“十三五”时期,北京要继续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健全、落实行业安全标准体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科学应对能力,让市政、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领域的安全系数不断提高,给市民营造一个放心的生活环境。

四是系统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增强城市治理能力。坚持硬件设施建设、软环境管理两手抓。“十三五”时期,城市管理工作要结合北京发展的实际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寻求破解城市管理难题的途径和方法,推进综合统筹协调机制建设,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效能。

三、《城市管理规划》指标体系的设置原则

《城市管理规划》指标体系是在能够量化的基础上,按照反映行业总体发展水平、反映城市管理发展趋势、反映大城市病治理效果等原则进行设置的,共设置了11项规划指标,重点展现从2016年到2020年的提升要求和发展预期:

一是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5项指标。要求“十三五”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8%、资源化率达到60%、回收利用率达到35%;餐厨垃圾“十三五”末规范收运率达到60%;建筑垃圾“十三五”末规范处置率達到85%。垃圾收运与处置工作是超大型城市管理工作的难点所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刚性要求,这5个指标,充分反映了市委、市政府的决心和市民百姓的意愿,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是环卫保洁和户外广告设置3项指标。要求“十三五”末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2%,公厕达标率达到95%;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现率达到80%。城市环境是反映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最容易被注意到的就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街面环境和公厕环境,最容易造成空间视觉凌乱的就是户外广告设置,这3个指标的设置,对北京进一步展现、维护首都形象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是燃气、供热3项指标。要求“十三五”末居民管道天然气气化率达到80%,单位建筑面积供热能耗比2015年降低6%,清洁能源供热面积比例达到95%。大气污染治理是北京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民望所归。3项指标的设立对北京清洁能源使用、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北京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落实和建设宜居城市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城市管理规划》明确的重点工作

《城市管理规划》围绕现状问题、发展要求、民生民意、国家战略等方面,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具体任务。

市政公用方面。通过发挥天然气在能源结构中的主体作用,实施天然气供应输配体系建设,加强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提升燃气应急储备能力,构建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燃气供应保障体系;通过继续优化中心城区热力网、发展区域热网和余热供热、加强中心城区热力网应急热源建设等方式,建立多网连接、互为补充、多元供热、相互支撑的供热运行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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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方面。积极开展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大幅提高垃圾处理能力;通过干湿分开、分类收运、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有效衔接等手段,提升垃圾分类效果;加强专业化收运、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监管和运输管理,完善规范化收运体系建设;继续巩固提升清扫保洁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完善公厕便民服务建管水平,不断提高城市洁净程度。

城市容貌方面。通过城市道路、城市副中心、新机场景观提升,长安街轴线形象打造、城市核心区风貌展示、首都市民日常生活环境改善等措施,打造恢宏大气的首都风貌;通过完善道路照明功能、优化景观照明布局、提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控制水平、规范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加强架空线入地和规范梳理整治力度等措施,进一步靓丽城市容貌。

落实国家重要战略部署方面。利用京津冀协同发展契机,积极开展燃气、供热、照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互惠协同合作和疏解功能地区环境建设;继续推进环卫、供热减排,努力降低照明、供热能耗,大力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动燃气建设服务覆盖农村,改善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进一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强化依法管理力度,健全标准体系,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化运营,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综合协调管理与安全运行方面。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网格效能,进一步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健全地下管线运行综合协调管理体系,健全热电气常态化联调联供机制,巩固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扎实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努力为城市安全运行做出贡献。

综合支撑保障方面。结合清洁空气、资源循环利用、城市容貌建设等实际,积极开展科技研发;强化顶层设计、系统优化、智慧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考评检查体系、加强监督考评,构建强有力的督查督办平台;主动创新抓好宣传动员,不断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

五、落实《城市管理规划》各项任务的关键手段与方法

部门之间沟通不够、规建管有效衔接不够、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等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挚肘城市管理效能提高的关键所在。《城市管理规划》涉及城市管理领域方方面面,大多数工作都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需要运行管理单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因此城市管理部门站位要高、视角要宽、看问题要准,系统谋划实招。为此,在《城市管理规划》中明确要坚持“五个结合”,处理好“五个关系”。

“五个结合”方面。一是坚持决策、执行与监督相结合,决策是核心,执行是关键,监督是保障,三者紧密结合才能确保产生实效;二是坚持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对专业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积极探索利用综合施策手段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专业问题;三是坚持末端管理与前端管理相结合,加强研究,建章立制,使后端管理尽量向前端延伸,管理单位提前介入到规划、建设中,做好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的衔接,实现规划、建设、运行三者的全过程闭环管理,防止规划、建设中的问题遗留到运行管理阶段;四是坚持全面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既要重视迫在眉睫的急难险重工作,也要重视日常的基础管理工作,不能忽视任何一方的重要作用;五是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无论是市容环境,还是市政设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城市管理中应以服务为先,将服务寓于管理之中。

“五个关系”方面。一是处理好行业管理与部门协调的关系,积极借助各部门力量,形成合力,狠抓任务落实;二是处理好综合协调与专业管理的关系,努力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优势,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达成共识,综合协调与专业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任务落实;三是处理好近期成效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在管理中努力为城市未来预留发展空间,绝不能急功近利,不顧长期影响,确定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要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四是处理好监督考核与指导服务的关系,监督考核是手段,指导服务是目的,通过两者相辅相成,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五是处理好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对于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剖析,应用创新思维,寻求破解方法,通过改革试点探索新机制、新政策,固化为法规政策,促进依法行政。

六、《城市管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十三五”时期能够将《城市管理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采取科学有效的推进措施是重要保障。

一是分解落实责任主体,形成年度计划。逐步完善规划任务分解及推进机制,将规划任务分解到部门,形成年度计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二是建立规划项目库。建立既包含设施建设项目,又包含标准、政策、法规制定及机制建立等工作任务的规划项目库,规划项目库中的工作任务与建设项目的推动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规划项目库需要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设。项目库建设过程是各有关专项规划再衔接的过程,也是各有关部门再沟通的过程,是规划实施的有力保障;三是落实项目主体和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固定资产投资、引入社会资本等渠道和方式落实项目资金,是规划实施的必要保障;四是开展规划评估。通过规划评估加强规划实施的自我约束,促进规划按进度有序实施。

4.北京市城市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六条 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30时,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00时至19∶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00时至9:00时、17: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北京市城市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城市社区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步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办发 【2000】23号文件和京发【2000】3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社区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支部)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内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推进社区建设,大力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成为团结和带领社区党员、群众建设社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党组织。党员人数100名(含100名)以上的,一般建立社区党委;党员人数50名(含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一般建立社区党总支,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社区党委;党员人数 1 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建立社区党支部,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党总支。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社区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条件暂不成熟的,上级党组织可以先指派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行选举。社区党组织每届任期三年。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主要由一个社会单位人员居住的社区,社区党组织的负责人可由社会单位党组织推荐,由街道党工委任命或审批,党的日常工作受街道党工委领导。

第六条 社区党委一般由5一7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总支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支部一般由3名委员组成。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规模较大的可设专职副书记1人。社区党组织领导成员中应有1名纪律检查委员。

社区党组织不设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社区党务工作者。

第七条 建立社区党委和党总支的,可根据党员分布和便于教育管理的原则建立若干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建立党小组。党支部在党委或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八条 社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当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其它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党组织隶属关系一般实行属地管理。

第九条 社区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列入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上级党组织也要在留存党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条 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及本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领导社区自治组织,支持社区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文明社区。

(五)发挥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分会的作用,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协助街道党工委做好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分会)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街道辖区内不同隶属关系的党组织为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组成的协商议事 3 机构。社区可建立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分会。街道党工委书记和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般担任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分会的负责人,起牵头、协调、召集的作用。

第十二条 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讨论制定区域性党建工作计划,协调辖区内社会单位党组织开展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等各项工作,整合利用社区各类资源,建立和完善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指导各分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以社区党员为骨干的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党员和志愿者参加各种公益性社会活动,积极培育“社区以人为本,民以社区为家”的新型社区理念。

第五章 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社区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应由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道正派,群众拥护,热心社区工作,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党组织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城市基层管理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要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和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提高领导班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七条 加强社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开阔视野,拓宽渠道,逐步形成稳定的、富有竞争力的用人机制。不断加强对后备力量的培养,不断优化党务工作者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具备条件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十八条 定期对社区党务工作者进行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带领群众推进社区建设的本领。

第六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社区党员是推进社区建设的骨干力量,是开展社区党建工作的主体。社区党员包括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以及组织关系不在社区,但居住地在社区的离退休党员、在职党员和流动党员。社区党员要积极参加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并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条 加强对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的管理。

(一)社区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社区党组织至少每两月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以及开展社区公益活动等。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发挥作用不突出的党员要帮助教育,对不合格党员提出处置意见。

(四)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为党员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积极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党组织对在职党员和组织关系不在社区的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负有教育、监督的职责。要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引导在职党员参加区域性党建工作,在社区建设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发挥离退休党员的作用,发挥他们住在社区、热悉社区、关心社区的优势,动员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成为社区志愿者队伍中的骨干。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须由街道党工委审批。

第七章 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党组织要围绕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按照社区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积极适应建立社区体制的需要,在上级党组织的支持、帮助下,逐步建立并完善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的联动机制;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各社区组织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保持社区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社区党组织要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扩展社区党组织的工作空间和渠道。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党组织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从 6 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重视疏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居民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加强与社区居民间的沟通和交流。在群众工作中,要注重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为居民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把对上级党组织负责与对居民群众负责结合起来。

第二十五条 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在推进居民自治工作中认真贯彻“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积极探索新型领导方式。要切实掌握必备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知识,依法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居民的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把政治关,敢于和一切不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要根据中央和市委的有关精神,大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党组织要着眼于新的发展和提高,努力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要紧密结合社区建设的发展形势,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的实际要求,紧密结合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把工作热情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加强学习,在探索中逐步完善,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6.北京市城市垃圾处理现状分析 篇六

1 北京市城市垃圾概况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2 200万人,如果加上外来和流动人口则超过1.69亿。随着北京市的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经济持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也在稳步提高。与此密切相关的城市生活垃圾作为日常的伴生物,无论是在产生量上还是在构成上都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中。从最近几年的资料中可以看出,2003年以来,北京市垃圾产生总量都呈增长趋势,近两年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垃圾的产生总量有小幅下降。截止到2011年,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总量达到634.9万t,日产生量约1.74万t。如此多的垃圾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完全会对人类健康带来巨大的危害。

北京市2003年~2011年垃圾产生量变化见图1。

图1 北京市2003年~2011年垃圾产生量变化

垃圾堆积在一起,不仅占用很多的土地,而且会产生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污染空气、水源,对人类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蛋白质、脂类和糖类化合物。在常温情况下,微生物分解这些有机物的过程中会产生氨气、二氧化硫及有害的碳氢化合物气体,具有明显的恶臭和毒性,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另外,垃圾中的有害物还会污染空气与水体,进而以空气、水体、食物为媒介将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人体。人类可能因此而患上呼吸道、消化道疾病。此外,垃圾中的重金属和大量有机物、蠕虫卵与幼虫、病原菌进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而土壤是生态系统中进行物质交换和物质循环的中心,人们食用的粮食、蔬菜如果携带了这些有害物质,被人类食用吸收之后,会使人们患上各种怪病。因此,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处理是事关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大事

2 北京市垃圾处理概况

2.1 北京市垃圾处理方式

目前,北京市对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是焚烧、堆肥和卫生填埋3种。经过多年的发展,这3种垃圾处理方式都已形成良性运行的产业化机制。

2.1.1 焚烧法

北京市应用最广泛的消除生活废物污染的方法是垃圾焚烧。燃烧的目的在于尽可能的除去生活垃圾污染,利用燃烧产生的热量变成蒸汽或热水用来发电。但焚烧会使垃圾的利用率降低,同时也可能带来二次污染,如尾气排放中的SO2、NOX及燃烧时产生的巨大噪声等。

2.1.2 填埋法

填埋法是将固体废物在选定的适当场所堆填一定厚度后加上覆盖材料,让其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达到平衡。该法简单易行,投资省,处理量大,故此法是人类自古以来处理城市垃圾的一种主要方法。但该法占地面积大且垃圾易产生有毒液体,经过风化、淋溶、地表径流侵蚀土壤不仅能毒死土壤中的微生物,而且也破坏土壤的腐解能力,使土壤失去生产力,严重的甚至影响居民的生命安全。在“十二五”期间,垃圾填埋处理的比例为70%。

2.1.3 堆肥法

该法是将垃圾中的有机物与一定比例的无机物混合,控制一定条件让其在微生物的作用下降解转化为稳定的腐质物,成为可施于农田的改良肥料。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部分实现资源化,有利于大生态的良性循环,缺点是处理周期长,易造成二次污染。

2.2 北京市垃圾分类情况

根据相关标准,北京市主要把垃圾分成以下4类。

(1)湿垃圾。主要指厨房产生的厨余、果皮等含水率较高的食物性垃圾。

(2)干垃圾。主要指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可用于直接回收利用或再生后循环使用的含水率较低的垃圾。

(3)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同时也包括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或有毒物质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期药品以及有机类杀虫剂、除草剂容器、打印机墨盒等。

(4)大件垃圾。指质量超过5 kg或体积超过0.2 m3以及长度超过1 m的废旧家具、办公用具、废旧电器,以及包装箱等大型的、耐久性的固体废弃物,例如家具类、家电类以及晾衣竿、自行车等。

2.3 北京市垃圾物质流

从对象角度考察,垃圾处理流程应该包括从源头开始的垃圾收集、垃圾清运过程和末端处理等环节;从角度上说,垃圾处理流程不仅应该包括垃圾的物质流向,还应该包括信息流、资金流及其各个环节的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等。

北京市垃圾物质流见图2。

图2 北京市垃圾物质流

以居民小区为例。目前北京市生活垃圾物质流最典型的走向是:第一步,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收集;第二步,混合垃圾从小区运输到垃圾楼;第三步,垃圾楼的混合垃圾清运到转运站,在转运站经过筛分,分为3种途径范围的垃圾;第四步,筛分后的中间部分有机物含量最多,送往堆肥厂;筛上物可燃成分高,送往焚烧厂;筛下物多为灰土,送往填埋场。

除了混合垃圾之外,可回收物有专门的走向,即社区居民将自家的可回收物卖给回收业者,拾荒者从社区的混合垃圾或垃圾楼的混合垃圾中挑出可回收物卖给在社区设点的中型回收业者;再由中型回收业者转卖给回收市场中的专项回收业者;专项回收业者再转卖给专门的二次资源回收处理厂。

2.4 北京市垃圾处理能力及存在的问题

2.4.1 北京市垃圾处理能力

目前,北京市共建有17个垃圾处理场并主要采取卫生填埋的方式对垃圾进行处理,设计处理能力为12 148 t/d,实际的处理量为17 562 t/d。北京市的垃圾填埋场有14座,年处理垃圾59 818万t,占总量的91.12%;垃圾堆肥场2座,年处理垃圾27万t,占总量的4.1%;垃圾焚烧场1座,年处理垃圾1517万t,占总量的2.4%。从这些基本的数据中不难发现,北京的垃圾实际处理数量要大于设计处理数量,设施的超负荷率已达到了67%。如果按照现在的垃圾产生量、填埋量和填埋速度计算,几年之后北京现有的垃圾填埋场将被填满。

北京市主要垃圾转运站及处理厂见表1。

表1 北京市主要垃圾转运站及处理厂

2.4.2 北京市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北京市生活垃圾主要以填埋为主,但目前的垃圾填埋场满负荷以后,必须建立新的大型垃圾填埋场,这种选择会面临着一个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那就是北京市区的可供垃圾填埋用地已经基本利用殆尽,加之高额的地价,能满足大规模填埋场的新建设用地根本就无处寻觅。而且,近几年内还将有10座垃圾处理设施陆续关闭,导致处理能力缺口进一步加大。

此外,垃圾处理设施分布不均,现有的6座垃圾转运站有5座是为城8区服务,仅1座为郊区县服务。随着农村垃圾纳入城市化管理,应当尽快调整垃圾处理设施的整体布局,加快郊区农村地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卫生填埋方式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减量化、资源化水平较低。由于城乡垃圾成分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城区垃圾,其有机物含量、热值较高,如果采用直接填埋的处理方式,会浪费大量宝贵资源,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循环利用。而且直接填埋含有大量有机物和水分的原生垃圾,作业难度大、填埋场安全隐患多。

3 北京市垃圾处理的对策与建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影响因素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有效的解决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不仅仅是环卫部门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目前,北京市已把整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作为提高首都形象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予以高度重视。有效解决垃圾治理问题,对于环境整治总目标的实现,无疑是十分关键的。为此,应采取以下对策。

3.1 加强垃圾处理技术研究

加强对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有效降低和防止污染。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近几年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最明显的变化是垃圾卫生填埋比例不仅在不同程度的持续下降,而且填埋设计工程建设程序及环保监测指标越来越严格,有效存储容量有所增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和应用也在稳步发展,国外在不断改善垃圾焚烧技术和设备的同时,开始广泛重视焚烧二次污染的防治问题,尤其是二恶英的防治问题。

3.2 加强对民众的环保意识教育

加强民众环保意识的教育,尽快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做好垃圾处理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它需要政府和市民一起努力,共同推进。因此,作为牵头者和指引者的政府在开展垃圾处理工作时,要同时进行相关的宣传,让市民都了解和参与到这一工作中来。要通过宣传,告诉大家现在北京市所面临的垃圾处理困境,巨大的垃圾产量,垃圾问题解决不好所带来的危害等。

3.3 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解决好当前北京市垃圾问题,同样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法律的手段,对垃圾处理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首先是对垃圾处理进行法律法规的规范。对那些不能够认真做好垃圾分类的行为,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进行适当的惩戒。同时,对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市民、社区要给予表扬和物质的奖励。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此项措施不仅可以降低政府进行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而且可以使进行垃圾处理的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并通过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摘要:北京市城市垃圾治理的问题由来已久。介绍了北京市城市垃圾的产生以及处理情况,分析了北京市垃圾处理能力及存在的问题。就目前存在的处理能力不足、垃圾处理设施分布不均以及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提出了北京市垃圾处理的对策建议,即加强技术研究,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北京,垃圾产生,垃圾处理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统计年鉴201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2] 李铁锋.城市垃圾的危害与处置[J].石河子科技,2010,(3):5-6.

[3] 王艾荣,陈刚,于丽娜,等.浅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与资源化对策[J].广东化工,2010,37(7):227-229.

7.北京市城市管理规定 篇七

一、抓基层、抓基础,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环境秩序突出问题

北京市大多数的街道、乡镇政府在环境建设等城市管理中都发挥了较好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的作用,但也有个别街道、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未履行自身职能,认为街道、乡镇没有执法权,城市管理问题都是执法责任,与自己无关,形成了以执法代替日常管理的错误认识,对公安派出所、城管执法队、工商所、食药所、安委会、土地巡逻所等基层执法部门领导不力、整合不力,没有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对于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不闻不问,造成了痼疾顽症 “小治小反弹,大治大反弹”的被动局面。还有个别村委会、居委会也出现瘫痪或半瘫痪状态,辖区内很多摊群化、聚集化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破解城市病,首先要在基层找原因,从基础性工作做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7条已明确授权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权,街道是区县人民政府的派驻机构,应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应职权,对本辖区行使行政管理权。要落实街道、乡镇层面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做好日常基础性管理工作。一是街道、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副职领导按照分工,抓好分管工作,要有目标、有标准、有措施、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二是街道、乡镇政府的各科室要履好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台账,到基层一线做好检查指导等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三是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和指导,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四是做到各居民小区、背街小巷、村庄、公共场所、大型单位等都要建立各类保洁、巡逻、看门、停车管理等队伍,实现无盲区、无死角,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五是加强对基层执法部门的整合,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要加大对修鞋、修车、修锁等“小修业”的管理,群众有需求的要退街入巷,定点从业,集中管理;对于非法小餐饮、小发廊、小洗浴、小歌厅、小旅店等“五小”行业该退必退;对于私搭乱建形成的低小散劣产业、违法经营、店外经营、堆物堆料等要彻底取缔,确保出现的问题日清日结,形成常态化。

二、抓前端、抓源头,打掉行政管理部门惰性

目前,个别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不能够主动履职,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应负责主管、监管、直接管的工作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不闻、不问、不理。有些执法部门总是找一些不能执法的理由,出现了执法消极懈怠甚至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主要表现在立案少、处罚少,甚至零立案、零处罚,还有的搞形式主义,不服从街道、乡镇的领导,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既加大了执法成本,又降低了管理效能,还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泛滥猖獗。

政府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业权属部门要把好自身职能源头管理关。凡是前端管理部门能够做的工作,必须在前端做实,一步到位,不能再因前端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凡因前端工作而繁衍出的新问题,前端管理部门要负日后监管责任;要求前端管理部门必须积极履职,对于前端应该解决、能够解决,而不给解决、不履职、不作为而造成违法的,也应倒查前端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责任;凡为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和各级干部,要坚持“谁提供谁负责”和“谁提供谁纠正、谁撤销”的原则,否则将追究责任;今后不得再出现为违法行为提供各类审批、服务等情况,包括各种证照、备案、许可手续以及供电、供水等;凡直接参与了违法行为的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和公职人员,要自觉主动地纠正和退出,否则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已构成犯罪的违法当事人,如果不能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应追究相关主要领导包庇袒护责任。

三、抓执法、抓效能,严控公职人员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苗头

个别属地政府主要领导对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研究、不了解、不清楚,说的多、做得少,没有认真组织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和基层组织解决问题。个别领导工作不认真,管理不到位,对出现的问题不敢动真格,不敢较真碰硬,致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还有个别公职人员包庇纵容甚至直接参与违法行为,例如,个别国有企业、部门单位、基层组织与违法建设当事人签订用地合同,或者直接建设、出租违法房屋,还有的为违法行为人办执照、办证明、接电接水,违法现象的背后出现非法利益链,形成了违法行为屡治不绝、屡禁不止的怪现象。

因此,各执法部门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把立了多少案、抓了多少人、罚了多少钱、扣了多少车、拆了多少违建等作为执法履职的标准。对于各类违法行为,经教育制止无效的必须坚决查处,高限处罚,严厉打击,如违法建设、非法小广告、露天烧烤、店外经营、流动商贩、非法运营、车辆遗撒、乱堆乱放、工地扬尘、广告牌匾、乱倒垃圾、非法停车场、非法市场等,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不敢违法。对于不按时接受处罚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执法部门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公安机关应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对于阻挠执法、妨碍公务、扰乱秩序的违法当事人必须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凡执法不作为、为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的执法人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抓服务、抓疏堵,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公共服务水平

城市管理中的公共服务主要是指在居民小区、村庄建设便民市场、停车场、生活垃圾储运设施等,在公共场所、公交场站、旅游景区和景点设便民服务网点、公共厕所等,政府相关部门要负责做好统筹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或者服务外包等工作。目前,北京各区县都出现了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缺失等问题,尤其是居民小区、村庄、旅游景区等缺少便民市场、服务网点、停车场等,因为有刚性需求,给流动商贩、黑车、乱停车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造成了一些区域出现了大量摊群化、聚集化的环境秩序问题。还有一些居民小区、村庄、背街小巷、公共场所缺失日常管理力量,无保洁巡逻、停车管理等人员,出现各类问题无人管。

搞好公共服务,满足群众需求是政府的根本职责。同时还应该因势利导,发挥市场的调节和配置作用,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来提供群众需要的公共性服务。比如居民小区没有便民市场,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的原则,先建临时市场,满足群众需求。其它方面的问题,如旅游景区可建临时服务网点,或对有些公共服务采取服务外包等。但重要核心区、重点地区、公共场所不存在疏堵结合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

五、抓监督,抓公开,全面推进城市管理“四公开、一监督”工作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四公开、一监督”工作制度是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提高各区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管理效能,强化社会监督的创新手段。“四公开”即公开责任部门,公开部门职责和查处标准,公开网格化管理机制及责任人,公开部门执法效果排名。“一监督”即由市区两级督查督导组对于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属地政府发送《监管通知单》,并对告知的问题进行挂账督办,每月将各单位告知、挂账、整改、反馈、反弹、曝光情况进行公开排名。“四公开、一监督”可以有效地解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职责不清,不履职,不作为的问题。

市区两级首都环境秩序联合督导组是由市城管执法协调办(城管执法局)牵头,公安配合成立的,负责对区县、乡镇(街道)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部门在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

督导组的职责包括:当好市区两级政府的“眼睛”,在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之前发现城市运行中的各类问题;当好政府各责任部门的“腿和眼睛”,发现各类问题后立即向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属地政府发送《监管通知单》,并限期整改,挂账督察督办,并要求按期反馈。对于能够按规定积极整改按期反馈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于不能按期整改反馈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反弹的要给予曝光;对于不整改、不反馈的报市区领导并移送市区两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置。

督察督导的问题包括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领导关注的问题;已形成摊群化、聚集化并且长时间不能解决的问题;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不履职、不作为的问题;属地区县政府不重视,街道、乡镇不落实责任等突出问题。2014年1至5月以来,市区两级督查督导组以城管执法协调办公室名义共发送《监管通知单》9035件,其中向属地政府发单5786件,向责任部门发单3049件,整改率达85%。各重点环境秩序乱点整治效果明显。

六、抓机制,抓网格,加快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目前,北京市负责城市管理的部门众多,多为自成体系的行政机关和独立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由于部门之间缺少联系和沟通,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出现了问题,相互推诿,使长治不愈的问题变成了痼疾顽症。因此,必须理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建立以街道、乡镇为管理主体,行业权属部门负主责,综合协调部门指导评价,执法部门积极配合,监督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为“三网合一”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近几年,一些区县政府网格化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建设非常注重问题发现环节, 认为只要发现问题,就能有效解决问题,而忽视了服务管理体系建设,也没有按照现行体制的管理层级和行政区域划分网格,把人、地、事、物、组织等网格管理因素纳入网格等,造成多数网格化服务管理指挥中心没有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因此,加快推进“三网合一”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必须按照城市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明确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市、区(县)、街(乡镇)、居(村)委会的管理层级、行政区域面积划分网格;把人、地、事、物、组织等网格管理因素纳入网格,尽可能将问题解决在网格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责任主体、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建立科学的闭环式管理流程;建立“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管理体系、统一网格划分、统一标准平台、统一地理信息、统一基础数据(即“六统一”)的市、区两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加快推进“三网合一”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首都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8.北京市城市管理规定 篇八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公布。”

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证明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

“(四)包括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前期物业服务等内容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已将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证明。”

八、第三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交付使用时间。”

九、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将抵押情况以及解除抵押的条件、时间书面告知预购人。”

十、第四十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售项目建设和销售期间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督促其履行义务:

“(一)违规交易;

“(二)拖欠工程款;

“(三)延期交房;

“(四)未同步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五)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

十二、条文中的“预售登记”全部改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此外,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办法全文: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地产转让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逐步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市房地产交易指导信息。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九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第十条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单元)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共有房地产买卖,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卖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房地产出租前已依法抵押,为实现该抵押权转让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承担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义务。

第十六条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

已购公有住房转让后,原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时,除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房地产的坐落位置、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房地产用途;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

(五)买卖的价格或者交换的差价金额、清偿债务的金额;

(六)房地产交付的条件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转让人和受让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的抵押、租赁等有关情况。转让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房地产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议定,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取得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生效后9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转让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出具对具体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三)转让合同或者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外法人、组织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时提交的文件,应当按规定经公证、认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五条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转让当事人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文件;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齐备的,应当即时受理。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出售的新建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新建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再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继续承担对该商品房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转让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受托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因受托人过错给房地产转让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公布。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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