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实施细则

2024-09-25

小作坊实施细则(精选11篇)

1.小作坊实施细则 篇一

铜陵市2010年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解决铜陵市豆制品、卤制品、糕点等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三小”)食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规范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按照市政府《铜陵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铜陵市2010年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及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结合铜陵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坚持政府投入扶持资金为引导,企业自筹整改资金为主体;坚持扶优与治劣相结合,以治劣为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以执法整治为手段,以规范提高为目标,全面落实责任制;强化“三小”质量安全,强化食品卫生监管,采取集中专项整治、边整治边规范的方法,在整治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努力提高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卫生水平,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突出食品安全这个重点,整治和规范一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三小”作坊;扶持和树立一批“三小”典型,带动其他加工小作坊发展;打击和关闭一批生产加工环境极其恶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愿意整改的小作坊。通过整治,彻底改善和提高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现状,全面提高生产加工者的守法意识,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全面提升铜陵市豆制品、卤制品、糕点等食品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三小”等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指挥、调度、指导“三小”整治工作,特成立铜陵市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宗庭

副组长:陆大中、方正连、周跃安、黄宝林、纪希望、徐玫、吴文、洪安邦、秦岩、刘家友、杨春明。

成 员:湛国平、王勇、陈建华、路培植、张春霞、郎大玲、张灵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陆大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明确责任,分工协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方案的制定并牵头实施,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无证照又拒不整改的“三小”户予以取缔,制定“三小”食品加工小作坊示范店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民生工程“三小”示范店的考核验收。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三小”环境改造申请的协调和办理,配合做好无证照小作坊的取缔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三小”油烟噪声扰民的治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吊销,配合做好无证照小作坊的取缔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整治工作中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民生工程整治经费。

市食安办:负责“三小”整治工作中有关事项的综合协调。

各区政府:负责协助质监部门做好各自辖区内“三小”户总体情况的调查摸底、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以及无证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取缔工作。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3月1日—2010年4月15日)。发放《铜陵市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徽省食品安全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铜陵市豆制品、卤制品、糕点加工小作坊示范店标准》等宣传材料,动员和宣传“三小”户,从思想上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行动上积极参与此次专项整治中,全面调查全市“三小”户的数量、现状、分布情况、生产条件、质量安全及卫生状况,建立起“一户三档”的动态管理档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4月16日—2010年10月30日)。按照《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要求,生产加工场所卫生、整洁,原料库和成品库防霉、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齐全,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在生产设备方面,豆制品小作坊锅炉检验合格,使用安全,使用证办理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三个一批”原则,分步组织实施,开展集中整治。

(1)引导帮扶一批。实施示范带动工程,按照《铜陵市2010年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安排,对经过整治能达到卫生条件、生产设施较好、规模较大的35家“三小”户,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扶持、帮助其实施基本条件改造,成为全市“三小”示范店,以点带面,辐射带动更多的加工小作坊做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食品安全、稳定、合格。

(2)限期整改一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三小”户,给予二个月的整改期限,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达标,确保“三小”食品安全。

(3)关闭取缔一批。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生产环境及其恶劣又不愿意整改的“三小”户,列出名单,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坚决予以取缔,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三阶段 验收、巩固阶段(2010年7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1、考核验收。按照制定的“三小”示范店标准,组织开展考核验收,经现场考核验收通过的“三小”户,报经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2500-4000元的政府扶持资金奖励。现场考核验收不规定时限,整治达标一家考核验收一家。扶持资金的发放在最高标准范围内,依据三小”示范户在整改建设中购物发票等原始单据,遵循使用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给予扶持奖励,整改过程中的人工费用不在补助之列。

2、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实行食品安全承诺书制度,要求整治达标的“三小”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三小”户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食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营造一个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环境。

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过集中整治,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规范提高。强化日常巡查,不断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同时,逐步将工作重点从执法监管转移到引导帮扶上来,帮助“三小”户改进生产工艺和条件、添置生产设备、培训技术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增强其诚信经营意识,引导规范发展。加大对“三小”示范户的保护和扶持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户一策、一品一策”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促其进一步做大做强,带动全市“三小”户良性健康发展。

六 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三小”户食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各参加整治的单位和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集中人力、物力,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科学实施,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2、合理安排,强化落实。按照《铜陵市2010年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部署,在全市建立“三小”示范店不少于35户,时间紧、任务重,各参加整治部门要有超前意识,合理安排好各阶段的工作。在宣传和调查摸底阶段,要大致确定帮扶对象,对思想认识高、愿意积极参与整治达标的“三小”户,要积极主动帮扶,督促其尽快完成改造和验收,兑现政府给予的扶持奖励政策。各区政府、各市直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强化沟通配合,协调联动,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对因工作不落实、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责任。

3、扩大宣传,营造氛围。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此次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三小”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三小”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积极宣传推广整改效果好、食品安全示范典型。同时,也要曝光一批生产加工环境极其恶劣、整改不力的加工小作坊,切实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4、认真总结,不断提高。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保持信息畅通,及时通报整治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难点问题,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及时查处“三小”食品安全问题。要不断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使全市“三小”食品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全市“三小”健康有序发展。

铜陵县要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要求,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

2.小作坊实施细则 篇二

随着教师入职门槛的提高, 身处普通高中的青年教师的素质在入职之初并不逊色于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青年教师, 但随着他们教师生涯的延续, 与一般身处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青年教师在30岁左右开始脱颖而出不同, 普通高中这个年龄层次的青年教师在区域内少有冒尖者。而传统校级师徒带教中的师傅能力的局限性制约了青年教师的成长速度;青年教师自我发展愿景不足;青年教师教育视野的狭窄;因为学校影响力不足使得青年教师在区级以上平台上缺乏竞争力等等, 则是制约这些普通高中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的瓶颈所在。由此, 学校借用“工作坊”的形式, 以跨学科为基础, 设计了有领衔人 (坊主) , 以“任务驱动”为实施手段, 对青年教师进行一系列个性化的“打造” (分工作坊) 和通识性培养 (总工作坊) 相结合的学习共同体, 探索普通高中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的路径与方法。

二、“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的实施过程

1. 设计“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的组织结构

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讨论, 设计“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的组织结构:“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项目管理组和“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项目实施组。

项目管理组负责设计各类课题实施方案、督促实施、考核和评价, 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坊领衔人的工作会议, 总结、汇报、讨论工作坊的运作情况。

“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架构起总坊下面跨学科的四大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人文教育工作坊, 科学教育工作坊, 学生教育工作坊, 艺术教育工作坊。校长担任总坊坊主, 每个工作坊设正、副坊主各1人, 支持成员2人, 学员若干人。总工作坊另聘有校外专家指导团队。

2. 招募“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的成员

通过校园公告和教师大会的宣传平台发布“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项目信息, 公开招聘校内优秀教师担任各工作坊正、副坊主, 然后由全校青年教师填报入坊学习意向, 各位坊主对报名参加学员和支持团队人选进行分组, 双向选择, 学校统筹。最后, 学校公示工作坊成员的组成。

3. 制定“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的工作目标

团队组成后由各个工作坊坊主制定各自的工作目标。

人文教育工作坊:人文教育工作坊以“学—思—行”为主线, 以“人文教育”为研究重点, 通过研读学习、学术沙龙等, 在课堂教学中探索本学科对人文精神和内涵的挖掘, 以此引领学员关照原点、反观课堂、关注自我、关注社会、关注生命, 开阔视野和胸怀。

科学教育工作坊:结合学校“校本训练体系”的推进, 根据各学科教学特点以及学员需求, 提升青年教师对学生研究性学习的指导能力, 提高青年教师学科作业设计与优化能力。

学生教育工作坊:以“学生教育”为研究重点, 通过学校德育和班主任工作的研究和管理, 提升教师管理素养和工作成效, 培养学校德育研究的骨干力量。重点加强学生德育工作研究和德育论文 (案例) 撰写的研究。

艺术教育工作坊:注重培养青年教师艺术素养, 关注青年教师生命成长。让青年教师们的教学生涯能够成为诗意的存在, 寻求教师自身的完满与幸福。工作坊开设一系列的讲座 (音乐、美术、摄影) , 展开摄影采风活动, 参观博物馆、画展、音乐会等。

在工作目标的框架下, 再来制定学员的成长规划。

4. 开展“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的学习活动

四个工作坊既有统一的总坊学习活动, 也有各坊主持人设计的个性学习活动。

总坊每月安排一次专题讲座作为全体工作坊成员的通识学习活动。同时也为各工作坊的青年教师们提供展示风采的平台:编印学校的科研杂志《竹苑》, 刊发青年教师们的研究成果;召开学校教育教学论坛等。

场景一:人文教育工作坊

人文教育工作坊以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想》为素材, 进行了一次同课异构课堂实践活动。同是《我有一个梦想》, 语文课着眼于文本解读, 挖掘思想内涵;英语课着眼于词汇和句法教学;政治课着眼于民主思想和社会责任;历史课则解读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必然性。角度不同, 但课堂教学都真实有效, 参与者能够寻找到一个既契合教材又能体现学科特点的教学状态。

场景二:科学教育工作坊

生物教师姚老师是科学教育工作坊的一位学员, 她本来对如何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没有方向, 但通过工作坊支持成员的帮助, 她不仅指导学生进行了一系列的小课题研究, 之后又以指导学生实施的一个成功案例《温度对酒酿质量的影响》为全校教师作了《如何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的讲座。在这里, 这位教师其实有两个收获, 一是获得了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的能力, 二是获得了能在全校教师或公众场合宣讲自己教学经验的自信。

场景三:学生教育工作坊

学生教育工作坊要求学员分组研究学校分年级德育目标和内容, 撰写《基于分年级德育目标的研究与实践》的方案, 使每位学员工作有抓手, 有突破的“点”, 再由这个方案文本为基础, 要求每位学员不论是否班主任, 都上一节主题教育课, 并进行课后研讨, 做到了德育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场景四:艺术教育工作坊

艺术教育工作坊进行了一次摄影学习活动的系列安排:先是请摄影老师给工作坊成员进行了两次摄影知识讲座, 然后组织了一次赴绍兴两天的摄影采风活动, 仓桥老街、鲁迅故居、柯岩……在教师们的相机中留下了美的倩影。回来后, 教师们的摄影成果在学校橱窗里进行了“艺术教育工作坊绍兴摄影作品展”, 引起了全校师生的“围观”。最后, 《信息教研周刊》又以图文形式对这次摄影采风活动进行了报道。

5.“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的考核

“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每年由各坊坊主按照学员参与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成果进行考核, 考核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学校对优秀学员进行表彰奖励。

三、“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的实施效果

“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运作两年来, 工作坊成员共开设区级以上公开课20节, 开设市级公开课1节, 在区、市、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30多篇, 各级获奖论文多篇, 出版教学专著一部 (《最美, 艺术课》) 。学校有3名青年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 多位青年教师被评为浦东新区骨干教师、浦东新区学科带头人、上海市名师培养对象, 1名青年教师被聘为上海市中学教师高评委音乐学科评议组专家。

学校由此也建立起了一套“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的有效管理制度, 有利于培养优秀青年教师人才, 有利于发展青年教师团队建设, 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四、“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实施的启示

普通高中优秀教师资源比较缺乏, 能够通过“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这一学习团体, 把现有优秀教师资源进行整合使用, 是一种基于普通高中校情的教师研修方式。

“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是从传统学科内师徒带教向打破学科界限的基地导师制研修模式的转化。首先, 跨学科式的培养方式显然是符合教师需要综合素养这一历史潮流的。其次, 基地导师制研修模式关注青年教师个性需求, 激励团队互动, 不仅使学员获得了成长, 也能使坊主与支持成员获得成长。

五、存在的问题与打算

“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在项目实施后期进行解决:由于区级以上骨干评选、职称评审等有名额限制, 所以对青年教师成长与成功的定义需要进一步界定;各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 (人文、科学、学生、艺术) 之间如何加强交流, 如何进行合理的学员转坊学习问题, 等等。

[朱宏陈璞上海市祝桥高级中学201323]

摘要:基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需求, 探索培养普通高中青年教师的路径与方法。学校通过整合校内外资源, 建立集学、研、训、教于一体的跨学科专业活动组织“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由此, 学校建立起了一套“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的有效管理制度, 并取得了一系列的青年教师专业发展成果。可见“, 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坊”是一种基于教师综合素养能力提升, 并符合普通高中校情的教师研修方式。

3.小作坊实施细则 篇三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5‟10号)相关要求,推动组建乡村教师工作坊,开展工作坊研修,建立“用得好、辐射广、共成长”教研员引领全员的常态化研修机制,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针对当前乡村教师发展专家指导不够、骨干教师引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托甘州区教研员组建工作坊,带动乡村教师开展工作坊研修,打造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教师学习共同体,推进学科教研员引领全员的常态化研修。主要目标任务如下:

(一)遴选教研员并培养成为工作坊主持人,推动工作坊主持人从骨干迈向优秀;

(二)依托工作坊主持人建立一批乡村教师工作坊;

(三)工作坊主持人带动一定数量的乡村教师进行工作坊研修;

(四)持续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五)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二、实施流程 将教师工作坊研修纳入乡村骨干教师培训规划,科学制定教师工作坊研修实施方案,按照“建坊、用坊、评坊”的流程,组织实施教师工作坊研修。

(一)建坊 1.教研员工作坊组建

综合考虑学段、学科(领域)覆盖面,择优遴选区县骨干教研员作为主持人,积极开展工作坊主持人专项培训。

2.乡村教师工作坊组建

依托教师工作坊主持人,分学段、学科(领域)组建乡村教师工作坊,将具备网络学习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工作坊。工作坊内可设立若干研修小组,选拔优秀学校教研员担任组长,明确研修分工,建立研修小组间的合作竞争机制。

(三)用坊

1.教研员工作坊工作。示范性工作坊研修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培训能力培训和工作坊主持能力培训两个方面,以工作坊主持能力培训为重点。基础培训能力培训应包括培训需求诊断分析、培训方案设计、培训课程资源开发、教师学习共同体构建、课堂教学指导和培训绩效评价等。教师工作坊主持能力培训应包括网络研修指导、线上与线下研修活动设计、课堂教学诊断与指导、生成性培训资源开发、教师协同研修指导等。

2.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要将主题研修与常规研修相结合,以主题研修为主,确保研修针对性;将网络研修、集中培训与现场实践相结合,实现教师学用结合,确保研修实效性。(1)主题研修。要针对乡村教师教育教学中的突出问题,预设研修主题,主要采取诊断示范、课例研修、专题研讨、微型讲座、课题研究指导和成果总结展示等方式,由工作坊主持人组织全坊乡村教师进行主题鲜明的研修活动。要根据研修主题,设置递进式研修内容,持续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主题研修要将网络研修、集中培训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网络研修重在支持主题研修的常态化开展,集中培训重在现场诊断示范、研修成果展示和经验分享等,营造研修氛围,巩固研修成效;现场实践重在推动乡村教师及时将网络研修与集中培训所学应用于实践,切实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突出问题。

(2)常规研修。要结合乡村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主要采取网上诊断、课例点评、问题解答、资源推送等方式,由工作坊主持人对乡村教师进行个性化指导。常规研修主要采取网络研修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动教师即学即用。

(3)研修保障。教育局将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纳入区日常教研工作,为工作坊研修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确保研修的常态化。将从乡村教师工作坊中遴选一批成效突出、受教师欢迎的工作坊,给予重点支持。

(三)评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乡村教师工作坊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监管评估工作。对乡村教师工作坊的评估应以工作坊主持人的引领带动作用、学习共同体组建、研修活动开展、资源生成和乡村教师学习与实践成效等为重点。要根据评价结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主持人给予奖励支持,对工作不力的主持人及时进行调整。对本地培训教研机构的评估应以工作坊研修与日常培训教研工作的结合成效为重点。

工作坊主持人要根据教研室的要求,做好本坊学员的监管评估工作,通过小组评价和个体评价,对参与研修、支持同伴、完成任务和生成成果等进行有效评价。要完善坊内管理评价机制,激励学员认真参与、乐于展示、积极分享。要发掘推荐优秀小组与优秀成员,并对学习不力的学员进行有效督促。

三、职责分工

(一)教研室职责。

1.制订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规划与实施方案。2.完善工作坊研修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3.加强与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协同机制。4.遴选工作坊主持人,将具备网络学习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工作坊,组建乡村教师工作坊。

5.根据培训规划和职责分工,落实培训经费。6.组织开展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

7.做好工作坊研修本地资源的建设与使用工作。8.做好本地乡村教师工作坊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监管评估工作。

9.及时发掘“好工作坊、好教师、好成果”,做好典型经验、先进做法的总结宣传推广。

(二)工作坊主持人职责。1.认真参加示范性工作坊研修,切实提升工作坊主持能力。

2.制定本乡村教师工作坊的研修方案。

3.组建坊内学习小组,建立小组间的合作竞争机制。4.组织开展主题研修,解决乡村教师教育教学中的突出问题。

5.组织开展常规研修,对乡村教师进行个性化指导。6.指导本坊学员形成实践成果,提炼、汇聚、加工优秀成果。

7.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本坊学员的监管评估工作。

8.及时发掘“好小组、好学员、好成果”,做好典型经验、先进做法的总结宣传推广。

(三)教师职责。

1.根据工作坊研修方案,制定个人研修计划。2.认真参加主题研修,切实解决教育教学的突出问题。3.积极参加常规研修,改进日常教育教学工作。4.有效利用工作坊,养成网络学习习惯。

5.树立分享、交流、合作学习意识,有效融入学习共同体。

4.小作坊承诺书 篇四

小作坊名称:

生产食品名称: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食品小作坊业主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保证本单位生产的食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保证食品出厂前进行标识、感官、商品量的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抽检。

二、保证本单位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三、保证本单位的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不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发霉变质原料生产食品。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质到质监部门备案。

四、保证本单位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五、保证本单位生产的食品使用简单包装,保证本单位生产的食品仅在本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县级)内销售。

六、保证本单位建立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质、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进货索票索证,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出厂前检验和食品销售等记录,实现可追溯,保证不合格的食品能及时召回。

承诺人:XXX

5.积极探索创新小作坊监管模式 篇五

达拉特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贾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论何时都是老百姓关注的头等大事。近年来所发生的“苏丹红”、“孔雀石绿”、“红心鸭蛋”、“地沟油”、“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一件件令人发指的食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产生了信任危机。

达拉特旗位于“呼包鄂”金三角腹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大量增加,生产加工人们日常食用如豆腐、粉条、馒头、饼子、麻花、糕点、熟肉制品等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也在不断地增多,其生产设备简陋,环境卫生条件差,生产技术水平低,从业人员也多属于进城务工人员,法制意识不强,且流动性较大,业主变更频繁,致使小作坊的监管成为难点中的难点。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而至今全国只有宁夏出台了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因缺失地方性法规依据,小作坊的卫生许可证到期失效,而小作坊又达不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工商部门也以食品生产许可证为前臵条件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使得小作坊都成为了无证无照的“黑窝点”。

为了破解这个难题,为了解决小作坊的生存问题,为了保证达旗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达拉特旗质量技术监督局一班人在其他部门反复推诿争论时,勇担重任,积极探索,成功推出以《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为核心的小作坊监管模式,规范了小作坊的管理,提高了小作坊食品质量,让老百姓吃上了安全、放心的食品。

一、达旗质监局的主要做法是:

(一)成功推动当地政府、人大出台执法依据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前,达旗质监局领导班子就已经注意到了小作坊监管缺乏执法依据,也深刻感觉到了监管难的问题,并就此情况多次向达旗政府作了反映汇报。在自治区未出台小作坊具体管理办法之前,如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为达旗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达旗质监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广泛摸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协调旗人大、政府、政协相关领导,组织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及多次座谈会进行讨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问题,并于2010年6月草拟了《达拉特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呈报旗政府,修改后提请达拉特旗人大审议,旗人大于2010年7月5日召开了主任会议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审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010年7月9日召开了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生产基本条件、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禁止行为)、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临时许可及罚则等各个环节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监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执法依据。

(二)依法行政,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监管措施

1、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了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明确了责任,层层签订了责任状。《暂行办法》里明确规定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旗对各苏木镇、街道工委、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并签订责任状。各苏木镇、街道工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所辖小作坊也签订责任状。同时落实了食品安全协管员制度,苏木镇、街道工委指定协管员负责配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开展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同时负责本区域食品安信息的搜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

在内部管理上,达旗质监局对工作人员也划分了监管区域,按照“四定”(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原则,全面落实了监管责任。制作了《商业网点及企业分布图》、《食品生产企业分布图 》和《食品监管网络图》张贴上墙,实行动态管理。使每个监管人员更为直观地了解和掌握所负责区域中企业的情况,并按照职责对自己所负责区域内食品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2、建立小作坊生产临时许可制度。按照《暂行办法》关于临时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达旗质监局严把审验关,对符合条件小作坊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生产,对严重不合格予以取缔。同时建立了小作坊的退出机制,对获证的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如有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要求及产品两次以上抽检不合格的,即吊销其临时许可证件。

3、建立联动监管机制与信息通报制度。充分发挥食安委成员单位作用,利用食安委工作阵地,建议牵头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达旗食品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适时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行动,及早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以牵头部门为信息中转平台,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小作坊在加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效证明材料到达旗质监局进行备案登记,凡未经备案登记确认的不得添加。有效控制了滥用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

5、建立了产品检验制度。要求小作坊实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了强制检验频

次。共向旗政府争取了15万元检验经费,全部上交到了市质计所,共检验小作坊食品150多个批次,产品合格率达到了85%以上,较过去提高了25个百分点。

6、建立了食品安全检测中心。为方便小作坊产品的检验,提高检验能力,考虑到达旗财政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我局建议政府整合旗农业局、兽医局、卫生局、质监局的检验资源,建立旗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旗政府采纳我们的建议,并委托达旗质监局管理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现检测中心的实验室及办公室已装修完备,设备均已到位,政府正在招聘检验技术人员。

7、《暂行办法》限定了小作坊食品的销售范围,规定在只能在达旗境内销售,并在食品园区建成后,应按要求迁入园区,为理顺今后工作埋下了伏笔。

8、对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掌握其生产规律,进行适时监管。

(三)抓好小作坊业主道德素质提升

小作坊具有点多、面广,季节性、流动性、隐蔽性、易新建等特点,单凭监管很难面面俱到,仅靠法律、行政等强制手段监管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至关重要的是小作坊业主素质、责任、良心。达旗质监局将提高小作坊业主道德素质作为“质量兴旗”和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质量提升年”、“质监宣传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1、加强宣传。采取专项宣传与执法动态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利用“3.15”、“综治宣传月”、“质量月”等重大宣传活动现场,散发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在巡查及专项检查行动中将宣传资料免费发放到各小作坊,同时就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合格食品的危害性进行深入说明,强化小作坊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2、集中培训。每年组织全旗小作坊业主集中学习、座谈,进行食品安全事件案例讲解,引发、触动小作坊业主的良知和社会责任心。

3、威慑打击。经查不合格,无整改必要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予以取缔,共取缔了12家不合格小作坊。要求获证小作坊业主经常进行自查,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在回访复查中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35次,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8家。

4、服务感召。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针对小作坊各重点监管环节,精心制作了小作坊台账,免费发放并由专人耐心细致的指导其填写。努力扶持各小作坊达到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并为其准备相关申证材料,现已为165家小作坊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帮助11家获证小作坊申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心交心、以心换心,让各小作坊把“要我提高质量”的他律行为转变为“我要提高质量”的自律行为。

二、新模式施行的成效

1、确立了小作坊合法主体地位,发挥了小作坊的社会效用。临时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实行,保障了符合生产条件小作坊的合法主体地位,终止了“窝点”窘境;通畅了小作坊成立程序,为百姓自主创业、解决就业提供了机会。

2、改善了投资环境,为大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落地生根铺平了道路。此前有一些投资商准备到达旗投资建设大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但因在前期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就办不了《营业执照》,刻不了公章,更办不了后续的代码、税务、开户等,根本无法与客户签订协议,无法办理土地及建设手续,导致投资无法进行。而我们通过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再留臵的办法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成功地引进了3家投资超千万的食品企业。

3、小作坊业主、从业人员质量意识、责任意识普遍提高,生产技术、工艺更为科学,小作坊食品质量进一步提升。

4、现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已借鉴达旗小作坊监管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杭锦旗、准格尔旗也正在按照这种模式操作,使其

逐步向鄂尔多斯模式发展,这就更具有了现实意义。而我们这种监管模式也为自治区制定小作坊具体管理办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5、达旗质监局的新型监管模式,实为小作坊的生存、发展破除了阻碍,为其提供了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得到了小作坊业主的拥护、支持,同时也树立了质监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小作坊监管中还存在的问题:

1、合法性:行政许可应当由省、自治区级以上人大才可设定,虽然是“临时许可”,但本质上也是一种行政许可,由旗人大来设定,应属违法。但我认为这个“擦边球”应该打,因为我们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不收取费用,出发点是为了企业,为了群众,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生为本”的核心理念,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2、食品监管经费、人员不足。小作坊的监管责任重大,还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收取的费用又极少。现小作坊监管只有3名兼职人员,还没有专职人员。小作坊食品检验费用按测算每年超过200万元,而这项费用政府还没有列入预算。

6.陕西省出台食品小作坊监管办法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对小作坊从业者的条件、申请许可等事项进一步予以了明确和细化。《办法》明确,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 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管理制度。

《办法》要求,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 仅限在本加工点销售。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小作坊的日常监管, 对食品小作坊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检, 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食品小作坊进行调查处理。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管, 对食品小作坊每季度应不少于1 次现场巡查。

7.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陈海堂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贾伟斌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西街10号1-1-1号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65__平方米。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一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签订日开始租金为每年六万元人民币,第一次需支付一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六万元,.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5、乙方拥有本门面的转让权,前提是要告知房屋所有人。在没有告知房屋所有人而私自转让此门面,如出现危害甲方的实质性结果,乙方全权承担法律责任。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八、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两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60 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经甲方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在租赁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具体经营性损失支付赔偿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二)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其他条款

1、在租赁期间,乙方所缴纳的水费、电费、房租等交于甲方的各种费用,甲方应给乙方开相应的收据。乙方因房屋使用所缴纳的其他费用,乙方应将相应收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的赔偿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页,壹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

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无特殊情况约定不变。已方在承租时交纳给甲方水电费押金元,大写.在乙方退租并结清由经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后,甲方退还给乙方。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食 品 小 作 坊 管 理 制 度

(贾伟斌大盘鸡店)

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1.企业应具备有符合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及辅助设备等资源条件,有确保产品质量的加工、贮存等场所;生产加工实行规范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

2.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分离。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生产、生活垃圾、排水沟畅通、防止害虫孽生。屋顶墙面应表面光洁、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排烟、排水等设施设置合理、运转正常。

3.凡直接接触食品原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的材料制成。

4.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感染。

5.用于清洗、消毒生产加工设施、工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GB14930.2的规定。应对洗涤、消毒后的设施和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除残留药剂对食品的污染。要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的繁殖和孽生。除虫灭害药剂应专管专用、正确使用,防止污染食品。

6.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垃圾应置于带盖的容器中,做到班产班清,并定期对容器清洗、消毒。

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制度

1.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应由专人负责采购;原辅材料的进货验收,必须具备进货验收记录,并有验收人员签名.2.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应是合格的,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采购的原辅料具有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腐败、霉变、腐蚀、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无明显外来杂质。

3.企业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有存放的库房,存放地应整洁卫生,应离墙离地存放,防止受潮、霉变、虫(鼠)害或受到外界污染。并分类存放、标识;原辅材料的采购存放应有保管记录,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原材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必须经过质量验收,验明企业资质,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QS标志认证书,检验报告,产品标识等,并保存采购发票、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和进货日期等内容,做好采购、使用记录,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包装食品。5.原辅材料存放远离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6.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2.食品企业在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按照生产标准、工艺等要求添加量进行添加,不得人为的加大添加剂使用量;

3.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不使用无证添加剂和滥用添加剂,使用具有记录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4.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确保添加剂使用规范、合法;

5.食品添加剂存放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原料辅料等混放在一起。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有黄痘、腹泻、呕吐、发热、可见感染的皮肤损伤、耳眼鼻溢液等症状者不得上岗。

二、食品从业人员需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定期理发;男士不留长胡须,女士平日不染指甲;上班时间不戴戒指、手表、手镯,应注重仪表整洁;必须身着工作服进入工作现场,制服必须保持清洁。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工具售货,不得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手部化脓性感染时,不得直接接触食品。

四、不得在操作间内吃食物、吸烟、随地吐痰,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

五、工作前、上厕所、处理食品原料后以及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净并消毒双手。

六、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七、食品从业人员自觉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企业生产加工中的过程检验(外观、感观):由企业自己进行,并有记录;

2.企业成品检验:具有检验设备的企业应进行自检;无检验设备或检验设备不全的应与当地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签订年委托检验协议;

3.企业通过检验的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产品出厂销售要有记录,记明销售去向、检验报告的证书编号等内容。

4.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出厂销售,并做好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

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企业产品销售中出现的顾客投诉,企业应热情接待,并根据产品质量的实际状况,加以自行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2.企业对顾客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做出反馈处理,并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存在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予以召回;

3.招回的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记录数量,做相应的处理,并记录在案;

4.企业对顾客的质量投诉不得推诿,并且将投诉情况及时反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卫生部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 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施、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适时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

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8.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篇八

(一)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生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等;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

9.小作坊实施细则 篇九

1.3 小作坊的经营性资产特性考虑不足

a. 小作坊土地资源的丧失。小作坊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定位为企业,其生产能力、资产原值和产值利润等均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种类繁多,分散在居民区街道两边。如上述治太工程,涉及的小作坊所属行业就包括食品加工、纺织品加工、电子零部件加工、机械零部件加工、水泥预制场、砂石厂和其他加工等。对小作坊而言,最大的资源是土地资源。小作坊的选址模式比较简单,一般都是业主在自家搭建一个彩钢瓦房,或家里的房间空出一两间作生产车间用,形成“上宅下店”或“前铺后宅”的结构[2]。生产、生活、仓储“三位一体”,是家庭小作坊的典型模式。若土地被征收,业主搬迁至安置小区,其经营收入将大受影响。在土地资源极其稀缺的今天,尤其是在经济相对发达、人口密度相对较高的苏南地区,如果因征地需要拆迁,政府一般将企业新址规划到工业园区,但进驻工业园区每年需要交纳一定额度的税金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这对于规模较小,收益不高的小作坊无疑是难以做到的,一是政府设置的园区准入门槛比较高,二是即使政府准入增加的成本费用小作坊业主也无法承担。若采取租用其他厂房的方式解决生产场所的问题,则小额利润不足以支付厂房租金,业主同样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新宅基地由于政府的规定,已不可能如原来那么大,而且也不一定临街,再划拨土地由业主自行建小作坊厂房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拆迁直接地影响他们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他们的生产重建往往被政府忽略。

b. 小作坊“无形资产”流失。小作坊在拆迁中失去最大的有形资产——土地资源后,其无形的资产也会受到损失。业主搬迁后,其原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网络被破坏,“无形资产”流失。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个企业包括小作坊的成长取决于能否更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包括在生产、销售等价值创造的活动中,与各供应商、客户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形成的正式的联结关系,也包括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基于信任基础上建立的非正式的人脉关系网络。小作坊搬迁后,即使能在新址继续经营,但由于搬迁恢复过渡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设备拆除、运输到重新安装、调试,再到重新招聘、采购和争取订单组织生产,在这时间周期内,由于停止贸易往来,原有的供销链遭到破坏,在小作坊恢复重建过程中,就需要重新建立供销链和关系网,重新建立正式的联结关系和非正式的人脉关系网络(“无形资产”)。调查发现,员工得到搬迁的消息后,由于停工后没有收入来源,因而其工作积极性降低,影响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如工作新址与住处距离较远,交通不便,进而增加了工作成本,客观因素上会导致小作坊人力资源的流失,增加小作坊重新组织生产的困难。

2 小作坊安置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a. 土地资源稀缺,小作坊入驻工业园区困难。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阶段,城市用地需求扩张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过程。另外一方面,最低人均耕地保障是全国人民得以生存的最低要求。在我国,耕地只占国土的10%,却要养活13亿的人口,人均耕地面积0.1 hm2左右[3],而在经济发达地区,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066 7 hm2。城市用地需求的快速扩张与最低人均耕地面积的保障造成可继续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稀缺,苏南地区尤其如此。苏南地区人口众多,而土地资源却十分有限,近年来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速度不断加快,耕地资源逐年减少。因此,土地资源的稀缺造成了工业园区的面积有限,所以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或生产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税收、租金和年产值等均应达到一定条件,导致小作坊无法进入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稀缺是小作坊得不到合适安置的直接原因。

b. 领导政绩观的诱导使然。由于政绩观的驱使,政府注重拆迁工作后的经济效益,轻视社会效益。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和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开发的征地拆迁不同,水利工程所征土地是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政府在其中不存在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增加财政创收。但是在长期的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下,我国各级政府几乎成为“经济人”和经济活动主体。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4],“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由于大企业的高效益、高税收,可以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在征地拆迁后保证大企业的稳定生产,可以实现GDP的继续增长,税收的持续增加,这些与政府的政绩直接相关。其次,将大企业迁入工业园区便于政府和企业各自管理,同时减少了水土、噪音、空气等环境污染。但是,小作坊数目众多,业主的安置是否妥当,直接与他们的生存状况相关,直接关系到他们日后的生产生活水平。一个项目建设的目的是给社会带来发展,包括移民。水利工程建设首先为的是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及其发展,为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从理性主义的角度来讲,项目建设关注的焦点不是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属性,而是整体性的社会发展属性。对于小作坊这个受影响群体,他们作为社会整体中的小群体,在生产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时,生存意识会促使他们对整体产生排斥。如政府忽视了这些社会效益就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的积累,阻碍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c. 被征地拆迁小作坊业主作为事件当事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缺位也是他们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因。在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包括被征地农民、征地拆迁企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村集体、政府等,各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都涉及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再分配,同时各方也会为了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展开博弈。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方案应该是相关利益方博弈的结果,应该能真实体现各方的真实意愿,但是从许多经营状况良好的小作坊业主不愿意搬迁以及小作坊员工工作积极性降低的事实中,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政府主导下的搬迁安置方案并没有充分体现他们的意愿。这些业主对土地征收方案的参与程度是否符合要求值得商榷。需要指出的是,移民在搬迁安置方案确定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他们没有参与,其利益就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保证,违反社会公平与公正[6]。

3 解决小作坊安置问题的建议

小作坊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小作坊也是推进经济发展的一种形式,它对改变个体、家庭的经济状况有一定的作用,对缓解就业压力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也有帮助。因此,很有必要对小作坊进行安置。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小作坊的安置方式。

3.1 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对小作坊进行安置

所谓产权调换即拆迁人以异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7]。对于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常常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这一方式也可以运用到对农村小作坊的安置中。政府给小作坊提供合适的商铺或店面使得这些小作坊能继续生产经营,而且经营者有房屋居住,保证其生活水平相对于拆迁前不下降。比如可以建一批商品房,其一楼和二楼连通,一楼可以作为小作坊的生产场所使用,二楼作为生活场所使用,这样可同时解决小作坊的生产场所用地问题和居住问题。这种安置模式可以借鉴垣曲县小浪底水库移民安置“门面房经济”的安置方式,该县移民全部实行集中安置,在移民安置区,平均每村有72户门面房,移民要么出租这些门面获得租金,要么自己做老板,自己给自己打工。但是实施这种安置方式之前需经过充分的调查,包括移民的消费习俗、消费习惯、消费水平和行业的市场饱和度等。对于搬迁安置的食品加工厂,商品零售店之类的行业,如不能满足安置区移民的消费习俗和习惯,或者安置区市场容量已经饱和,则该类作坊同样难以长久生存,所以采用物权调换的方式对小作坊进行安置,要注意选址。

3.2 货币补偿

所谓货币补偿就是把本用于建设安置房的资金,以货币的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具有能准确体现公平效率的原则等优点。由于所补偿规定的标准中并没有对被拆迁人的长远利益进行充分考虑,容易造成小作坊业主坐吃山空局面,所以作者认为货币补偿应与其他方式联合使用对被拆迁小作坊进行安置。

3.3 强化政府对移民拆迁安置的责任,对小作坊进行生产再组织

国家或政府作为拆迁的主导者,有义务对被拆房屋及小作坊进行安置,保障利益相关者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一部分,理应强化政府对移民拆迁的责任。采取合适的方式,引导政府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移民的安置工作作为对政府工作进行考核的硬性指标。移民的安置合理与否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将移民的安置工作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硬性指标,会增强政府解决移民安置问题的动力,从政策上提高对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视程度,从而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移民生产生活问题,推进移民安置可持续发展和安置目标的顺利实现。

a. 政府提供相关服务或将生产相关产品的小作坊进行整合。搬迁前,一般小作坊间的联系处在一个低层次的协作和分工阶段,从生产组织到最终产品的销售,各作坊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可以充分利用征地搬迁的契机,加强行业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如将生产手机盖与生产手机按键的进行组合,扩大其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使生产得以继续,规模也得到扩大。如有合作意向的小作坊,可以自行进行组合,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如减免税收,提供贷款。但对于环境污染严重,以低质量低价格恶性竞争的小作坊,政府应实施强制调整或关停并转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b. 小作坊的迁建可以通过挂靠受影响区外的优势企业实现重组。小作坊普遍存在设备老化、经济效益差和再投入资金短缺的问题,依靠其自身的力量和移民补偿资金进行搬迁难以继续发展[8],政府鼓励小作坊走联营做大的发展道路,帮助小企业与规模企业合作,使其进入工业园区,在政策和经济上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c. 对无法继续进行生产活动的人员或者因拆迁失去生活来源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其获取谋生技能,将符合要求的对象纳入社保范围,切实保证他们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小作坊业主充分参与的前提下,应该以物权调换的安置方式为主,兼顾其他安置方式对水利工程中的小作坊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拆迁移民安置,保障水利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维持社会稳定发展。

摘要: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涉及的小作坊愈来愈多,但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对小作坊的经营性资产特性考虑不足,补偿方式单一,使得小作坊无法得到妥当安置,影响到小作坊业主的生计恢复。从土地资源稀缺和政府利益双重角度探析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从土地集约利用和政府责任的角度提出小作坊的安置建议:强化政府协调职能,推行产权调换为主的多途径安置,促进小作坊自主发展与联营做强的发展道路,从而保证小作坊的妥当安置,促进移民收入增长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关键词:水利工程征地,小作坊,拆迁安置,政府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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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国庆,陈阿江.工程移民中的社会学问题探讨[J].河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1):23-28.

[3]施国庆,陈绍军,顾茂华.开发性移民面临的矛盾与对策研究[J].中国水利,1999(8):18-19.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7.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2.

[6]陈宇文.交通道路建设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冲突研究[J].当代经济,2010(13):53-55.

[7]吴宗法,张建华.工程移民房屋拆迁综述[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3):30-34.

10.小作坊实施细则 篇十

第二条 省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类别的划分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管理。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产品。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目录或者允许加工目录,当地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遵守。第八条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地区制定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材料包括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批准事项和经批准事项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获得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含临时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登记申请,应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熟悉业务的监管人员对其生产条件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结论。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现场核查应当公正公平,并严明工作纪律。现场核查时间和人员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单位,现场核查时间不超过一天。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书》,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相关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加工,不得向《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查验许可证的企业经销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

第十五条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六个月。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准予延续的,换发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注销登记证。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及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

第十七条 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登记的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申请人不再生产加工登记食品的;

(三)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 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吊销登记证情形的,由食品小作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登记,并通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编号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经营业态代码“1”,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2位地市行政区域代码、2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码(从000001起始)。

第二十二条 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网上打证系统,建立食品小作坊档案,形成小作坊基础数据,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名单。第二十四条 对未依法进行登记的食品小作坊,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11.小作坊实施细则 篇十一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保证生产出的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报省级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本地区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具体要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档案;组织对食品小作坊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相关信息;组织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开展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协助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六条 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贮存、运输、废水排放、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应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脱落,并符合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工器具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等一同存放、运输;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追溯;

(七)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或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称量工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开办)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六)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七)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检验报告;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九)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十)陕西省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十一)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无产品标准的,应制定加工技术规范。鼓励食品小作坊制定产品标准,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允许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C} (四){C} 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条例》中禁止生产的食品,需要增加禁止品种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省级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食监督品药品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如实填写现场核查报告,经申请人确认后,双方在核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二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相关资料送达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式样。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副本还应当载明品种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由XZF(“小作坊”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区)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份码、4位顺序码。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一项变更内容审核资料即可,第二、三项变更内容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六)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七)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检验报告;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九)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变更小作坊名称,需提交以上第(一)、(二)、(三)、(九)项材料;

变更负责人,需提交以上第(一)、(二)、(三)、(四)、(九)项材料;

变更生产地址,需提交以上第(一)、(二)、(三)、(五)、(九)项材料;

变更生产范围,需提交以上第(一)、(三)、(六)、(七)、(八)、(九)项材料;

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审查或核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准予延续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日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予以注销,拟继续生产的,按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换发)申请表;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按变更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补发)申请表;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人申请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续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名称标示牌,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并在相应的操作岗位张贴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原料、包装材料、消毒剂、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等有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检验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的食品应在许可范围之内;

(二)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器具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

(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

(七)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八)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体检一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查验等制度。

查验所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购货凭证。记录和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七条 对供应商应查验其营业执照、许可证及有效期,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查验其质量证明材料。食品小作坊应保存盖有供应商红章的资质材料。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染的、回收的、非食用等级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材料;

(三)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肉类产品。

第二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做好生产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三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应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厂家、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对其产品进行包装的,应标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规格、配料、净含量;

(二)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三)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四)食品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应落实陕西省食品小作坊“一票通”制度,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产品去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加工点销售。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原许可部门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三十四条 季节性的食品小作坊要严格执行开(歇)业报告制度,具体措施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食品小作坊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

(二)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查封、扣押,责令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销毁或做无害化处理,通知相关经营者,向广大消费者公示;

(四)对食品小作坊进行政策指导,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五)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

(二)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

(三)召回问题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查找原因并及时整改;

(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小作坊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小作坊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食品小作坊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小作坊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食品小作坊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二)对食品小作坊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现场巡查,督促其

规范生产,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

(三)开展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息采集、核查、登记等工作;

(四)指导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监督不合格食品的召回、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器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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