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资质认定

2024-09-16

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精选8篇)

1.食品检验资质认定 篇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

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2015年8月1日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相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

一、制度体系更加简练

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

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 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释放改革红利

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163号令释放了一系列改革红利,降低检验检测机构事前审批的复杂程序,激发检验检测市场的增长动力和发展活力。

1、延长证书有效期、简化许可程序

163号令对于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到6年,中间不设置监督评审,大大减轻了检验检测机构评审的频次和负担。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资质认定部门分类监管和诚信档案,资质认定部门对于复评审、分支机构评审等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文件评审”或者其他简化评审的方式,可进一步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评审负担。此外,163号令明确规定技术评审时限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评审用时大幅度下降。也基于此,163号令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提交复评审申请的时间为“提前3个月”,较86号令规定的6个月缩短一半,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放宽准入,允许“其他组织”取得资质认定

163号令在资质认定条件中提出,申请资质认定的对象可以是“依法成立并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其他组织”则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这一表述方式的调整,为相当一批此类机构合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并对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服务敞开了大门。

值得关注的是,163号令的实施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认定”。这一规定为生产企业所属的高水平检验检测机构进入市场,将“内部检测资源”外部化,为社会提供更多多样化、多层次的检验检测服务提供了出路。

三、监管手段增多要求加严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163号令的另一个重点改革核心,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管理机制由两级变成四级

86号令确立了资质认定制度“国家认监委、省级质检部门”两级实施的管理机制。在163号令中,这一管理机制进行了重新阐述,一是增加了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部门的表述,进一步规范了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体例。二是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没有资质认定方面的法定职责,不再使用“省级质检部门”的方式表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而直接写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三是第一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职责。经过调整,资质认定制度的管理已经变成了“质检总局、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四个层级。

这一阐述方式的调整,更加明晰了资质认定制度的管理机制,增加了资质认定监管的维度,赋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确的监管职责,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重心下移和增加监管维度,提升监管效果。

2、资质认定证书、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更加明确

163号令从进一步规范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角度出发,详细规定了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内容和使用要求,给出了资质认定标志的样式及内涵,并且在配套发布的文件中规定了具体的尺寸、规格和使用要求。同时,在163号令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章节,还对证书、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制度体系更加完备。

新的资质认定证书不再出现“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等字样,而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作为统一的称谓。同时,资质认定标志(CMA)有了新的意义,从“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修改为“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与证书和标志相匹配的编号,其规则也进行了彻底调整,可以直观而集中地体现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属性。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作用和使用方式在163号令中也进行了明确,并在配套的技术文件中详细规定,为今后检验检测行业出具式样统一的证书奠定了基础。

3、对技术评审环节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

163号令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环节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了技术评审的形式,由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实施。(2)强调技术评审应依据“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来执行。(3)资质认定部门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

(4)资质认定部门建立并完善评审员管理制度,对于违规的评审员、专业评价机构还将实施相应处理措施。

此外,163号令还明确规定,技术评审环节中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项”,整改的最长期限仅为30个工作日。这一规定是对评审组、资质认定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的约束,整改时限大大压缩,可以有效提升“不符合项”开具的质量,增加评审严肃性,提升评审效果。

4、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更加细化、具体

163号令将检验检测的“行为规范”修改为“从业规范”,共11条,其中对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独立性以及遵纪守法的相关要求概括性更强,语言更加精炼,更加强调检验检测机构的“合法、合规”性,“行政约束”的色彩更浓。

163号令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首次明确提出的限制性内容包括:(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仅能在一家检验检测机构从业。(2)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3)不得违规滥用证书、标志。

(4)检验检测报告必须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5)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6)必须规范实施分包等。

这些限制性要求针对性强,表述准确,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据此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

此外,在163号令还从规避检验检测活动风险的角度,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将检验检测业界常用的“仅对来样负责”这一不规范用语推翻,用更加合理、科学和易于被公众接受的方式来解释行业的这一特性。

5、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手段更多、要求更严

163号令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章节新增了多种监管手段,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更严。首次提出的管理新要求包括:

(1)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2)逐步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监管。

(3)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的手段将更加广泛地运用。(4)资质认定信息公开透明成为常态。

(5)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6)检验检测机构应主动对社会公布自我承诺声明。

(7)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问询告诫”。

此外,163号令还明确了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时的任务分工,对“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形进行规定,并明确了涉及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资质认定部门(包括这些部门的人员)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

四、明确“法律责任”彰显依法管理理念

163号令首次出现“法律责任”的章节,弥补了原来86号令没有罚则的尴尬,也使得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凸显。在该章节中,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类别和严重性,设置了“财产罚”和“资格罚”两类处罚,财产罚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包括县级、地(市)级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资格罚由资质认定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国家认监委)执行。有关处罚条款与163号令在检验检测机构“行为规范”章节的规定相对应,形成管理要求和处罚要求严密对应的管理闭环,根据违规事实的轻重,形成“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改(罚款)”乃至“撤销证书”的程度递进式处罚安排,增强了监管措施的可操作性。

五、小结

163号令的出台和实施,重构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体系,释放了一系列改革红利,同时提出了一系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是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但是,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发展迅速而多元,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改革的需求从未停滞不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发展还在路上。

2.食品检验资质认定 篇二

资质认定审查过程中一般要遵循4个评审依据——国际标准CNAS-CL01中的认可准则—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等同ISO/IECI7025:2005) ;在今年8月1号已发布最新版、将在2016年1月1号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根据以上标准,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部主任饶红凭借多年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实地经验, 向我们介绍了外审过程中一些常见的问题。

检验人员技术水平低

检验人员是检验活动中最活跃的要素, 因此必然要考虑其能力以及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旧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强调: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该熟悉《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 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其中, 检验人员应重点掌握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检验方法原理、质量控制要求, 以这3点为基础, 总结出的如下问题:

1.未做好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目前很多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只进行了书面培训, 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却缺少实际操练。例如, 当操作台上酒精灯打翻时, 很多检验人员不知正确的处理方式;安全设施无定期维护核查, 如洗眼器、紧急喷淋、生物安全柜等;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如做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不戴防毒面具, 不戴橡胶手套直接用手接触化学试剂等。若发生实验事故, 对检验人员造成的伤害将无法预测。

2.未掌握检测方法原理:食品检验机构在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时, 只培训检验方法标准操作步骤, 不培训原理, 致使在微生物致病菌检测中, 检验人员只知道生化反应应所该产生的现象, 并不知道产生此现象的原理;在理化检测中, 很多检验人员只知道前提取操作步骤, 不知道添加试剂的原因, 也无法处理提取过程发生的异常实验现象。

3.质量控制要求未达标:普通检验人员并不懂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以及实验中的试剂空白、样品基质空白、加标回收等作用, 判定原则不清楚、无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微生物检测中不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阴性、阳性对照进行检测。

4.培训效果评价方式单一:检验机构在对检验人员进行考核时, 只采取书面考核和口头提问等方式, 很少使用操作考核、人员监督等行之有效的能力考核方式。操作考核即让检测人员进行实地操作, 考察其真实的检测能力, 是效果显著的评价方式。人员监督即质量监督员进行监督, 质量监督员由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授权或任命, 由熟悉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监督人员数量足够且能保证每个检验人员都能被监督, 该类人员的知识范畴应覆盖检测过程中的所有专业领域, 如微生物领域中的微生物经典培养法检测、分子生物学检测等;理化领域中的常规理化、元素、农残、兽药、添加剂等。人员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质量控制实验出现不满意结果人员、发生客户投诉人员以及操作新标准或发生标准技术性变更的检测岗位人员。为实施充分的人员监督, 可采取制定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的方式进行。

环境设施不满足要求

在大型综合机构的食品检验室中, 设备配置不满足要求:设备没有专用于食品分析, 与其他检测设备 (玩具、机电) 混用;常量分析与痕量分析设备混用;微生物检测中培养箱配备不正确 (缺少恒温水浴培养箱) ;局部环境不满足要求;天平室只有温控设施, 但无湿度控制措施;标物配制区域未隔离, 无温控条件;微生物检测区域, 培养基配置与洗刷灭菌区域混用;理化高温区域与前处理区域未隔离;无机前处理与有机前处理区域混淆等。

检测方法验证及方法确认概念混淆

检测方法验证是指实验室首次使用一个标准方法和方法变更时, 需提供证据证明该方法能正确使用。此过程由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组织策划, 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理论知识, 并能做好检测方法培训与考核记录, 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点要素:1.新方法需要的设备种类、数量、精度、测量溯源性是否满足要求;2.新方法需要的设施与环境条件是否达标, 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是否文件化, 并有相应验证记录;3.所需要的检测材料、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等是否获得并满足要求, 浓度规格能否满足标准规定要求;4.检测方法是否需编制作业指导书;5.是否编制检验记录表格。

对于食品微生物检测, 在进行方法验证时, 应尽可能采用自然污染或人为添加目标微生物的样品进行实验;对于食品理化检测, 应以标准给出的方法性能指标为依据, 用实验数据说明新方法满足了标准规定的检出限、回收率、精密度、校正曲线线性、测量不确定度等要求。不论微生物还是理化检测, 最后的步骤都应以实际样品出具典型报告, 证明检测经历, 参加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证明能够正确使用新标准。

3.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体会和认识 篇三

关键词: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公证数据

0引言

通过全程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申报工作,经过不断学习,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内部审核,对实验室计量认证工作认识有了全新认识。

1实验室资质认定是一项追求客观公正的工作.有着规范的法律依据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国家法律依据,从我国立法来看,实验室计量认证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198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并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1990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部门规划、审查。为适应质量和计量工作的新形势,2007年3月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行。在针对立法的演变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也频布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从此可以看出,国家以法律形式对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2实验室资质认定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由于其公信力的客观要求,它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内容看,该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后方能具备资格。在《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中则进一步规定计量认证是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此为政府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

根据计量认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对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等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而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应进行相应处理。

3提高对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认识。充分发挥实验室资质认定的作用

从实验室资质认定结果的公信力来看,实验室资质认定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检验结果,具有广泛的社会公信力,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客观真实的计量认证检测,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政府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基础资料,相比一般信息更真实更客观,也更有效,避免信息的虚假:二是科研部门利用检测数据来发现新问题、新现象,通过研发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三是生产企业可以利用客观真实的检测数据,制定生产规划,调整生产经营活动i四是社会消费群体可以利用检测/检验结果,来判定消费质量,维护合法权益等。因此,充分发挥实验室资质认定的作用,可以推动经济的快速良性发展。特别是在快速融入国际化过程中更是起着重要作用。

4加快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规范化管理

为确保计量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可靠,必须对可能影响结果的各种因素和环节进行全面控制管理,使之处于受控状态,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是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快管理体系建设,要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职责分工,编制质量体系文件,严格按照管理体系要求,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在硬件方面,按照参数要求配备设备,完善硬件条件建设。在软件方面,加强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特别是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强化职责分工意识,加强沟通配合,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做到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规范运行,确保检测,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

5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别是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是实验室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证,因此要强化制度建设,主要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样品保管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室卫生制度,试剂管理制度,仪器故障分析制度,<质量手册>执行检查制度,仪器设备验收、维修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标准物质使用管理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检测报告审查与评定制度,申诉投诉处理制度,特别是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每台(套)仪器设备应单独建立档案,统一编号,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检定/校验、维护保养工作,做好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验收记录、检定或校验记录、检定或检验合格证书、使用记录、检测前后情况记录、故障及维修记录等。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执行力做保障才能使实验室检测工作顺利开展。

6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发展晚历史短.面对新问题急待加快发展

上世纪四十年代,澳大利亚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并成立了澳大利亚国家检测协会作为认可机构。六十年代,英国建立了实验室认可机构,随之带动欧洲各国普遍建立相应的认可机构。七十年代,美国、新西兰等国开展实验室认可制度建立,八十年代实验室认可发展到东南亚,一些东南亚国家建立了实验室认可制度。我国实验室认证制度始于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相比西方的发达国家,晚达几十年。而这几十年则是西方工业和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可以说是经济发展和技术发展推动了认证制度的发展。

4.食品检验资质认定 篇四

于××,根据××××号通知,评审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现场参观、现场试验考核、现场提问与座谈、记录报告及设备档案资料查阅等方式的调查,对××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本站管理体系运行中部分条款仍然存在着不足,共列出具不符合项×项、基本符合项×项,本站对此进行了整改。1 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问题表述

1.1 问题一 4.1.2 质量手册中未明确部门职责及相互间关系.1.2 问题二 4.3.2 ××××××灯设置过高.2 整改措施及整改完成情况 2.1 问题一的整改 2.1.1 问题与评审准则对照

评审组提出的意见:4.1.2 质量手册中未明确部门职责及相互间关系。《评审准则》对应的条款: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2.1.2 原因分析

因对评审准则理解不到位不深入,《质量手册》第四章组织中未就部门职责进行描述。2.1.3 整改措施

讨论学习评审准则4.1.2条款规定,组织×管理人员梳理工作流程,补充编写检测室、质量管理室、站办公室部门职责。以框图的方式明确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2.1.4整改完成情况

于×年×月×日,补充完善了《质量手册》第四章组织4.3条款,修改了组织机构框图,明确规定了检测室、质量管理室、站办公室部门职责。2.1.5 附件

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表 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表 文件更改申请表

修改前《质量手册》第四章组织4.3条款 修改后《质量手册》第四章组织4.3条款 修改前组织机构框图 修改前组织机构框图

2.2 问题二的整改 2.2.1 问题与评审准则对照

评审组提出的意见:4.3.2 微生物室紫外灯设置过高。

《评审准则》对应的条款: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2.2.2 原因分析

×室因房间高度过高,设置于房间顶部的紫外灯距离操作台面过远,造成检测室内消毒不彻底的隐患。2.2.3 整改措施

在无菌室加装一个可移动上下双层紫外线灯,实现室内上下都有紫外消毒设施,消除室内消毒不彻底的隐患。2.2.4整改完成情况

于××年×月×日,在微生物无菌室操作台旁加装了一个可移动上下双层紫外线灯(高度1.6m),现场情况见附件。2.2.5 附件

5.食品检验资质认定 篇五

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局长令),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应遵守本准则。

1.3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应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4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5本准则的“资质认定基本条件”是资质认定评审的必查条款。“管理体系诚信规范”中带有号的条款,检验检测机构在复查评审时,可自我承诺满足条款要求,现场评审时无须考核,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管中抽查自我承诺的真实性。检验检测机构作出不实承诺的,资质认定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记录,并作为分类管理的评价依据,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下次评审时自我承诺的权利。

1.6 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制定“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后,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1.7资质认定评审结论根据以下情形给出:

符合:所查条款符合项达到90%以上的,予以推荐审批;

基本符合:所查条款符合项达到80%至90%之间,且检验检测机构承诺按期完成整改,经确认已达到体系合格的,予以推荐审批;

基本符合需现场确认:所查条款符合项达到80%至70%之间,且检验检测机构承诺按期完成整改,经现场确认已达到体系合格的,予以推荐审批;

不符合:所查条款符合项未达到70%的,不予以推荐审批。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局长令)《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 11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组织专家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 本准则中其他术语和定义引自下列文件最新版本: 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0 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 GB/T 29467 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 4资质认定基本条件 4.1 组织

4.1.1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是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上级法人单位授权,独立开展第三方公正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实施体系管理,法律责任由上级法人单位承担。

4.1.2检验检测公正性承诺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

4.2人力资源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临时借用人员申请资质认定。

4.2.2检验检测人员数量和能力应满足申请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要求。

4.2.3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从业。4.2.4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主管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熟悉业务。

/ 11 4.2.5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以上。

4.2.6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项目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

4.3工作场所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得临时借用场所申请资质认定。4.3.2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应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检验检测标准要求。

4.3.3环境条件对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4.4 仪器设备

4.4.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所必需的固定、临时或可移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2对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有影响的设备设施经检定/校准、验证、确认,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不得临时借用仪器设备申请资质认定。

4.5 检验检测方法

4.5.1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现行有效标准申请检验检测能力。4.5.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项目、参数须与所依据的标准一致。4.5.3检验检测人员能够依据标准正确开展检验检测活动。4.6 管理体系

4.6.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6.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5管理体系诚信规范 5.1 文件化体系

/ 11 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机构诚信基本要求纳入本组织的管理体系,识别质量管理过程及检验检测过程的诚信要素,建立自身诚信保障机制。确保履行对社会、客户及相关组织的承诺。

5.1.2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5.1.3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管理结构及其职责、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绘制组织机构方框图(在法人组织中的地位,适用时)。

5.1.4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5.1.5检验检测机构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5.1.6检验检测机构应由熟悉各项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5.1.7检验检测机构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5.1.8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5.1.9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5.1.10办理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c)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5.1.11 信息统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5.2文件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5.3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 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5.4合同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5.5分包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可以将其获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检验检测应取得检验检测委托方的同意,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5.6申诉和投诉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验检测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5.7不符合工作的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程序,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不符合及时妥善处理。5.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检验检测机构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5.9记录

5.9.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标识、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规范进行。

5.9.2所有记录清晰明了,存放设施能够便于记录的存取和防止损坏、变质和丢失。对所有记录安全保护和保密。

5.9.3以电子方式储存的记录应有程序保护和备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5.9.4每项检验检测记录包含充分的信息,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来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记录包括负责抽样、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的人员的标识。检验检测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

5.9.5 对记录的任何修改,应在确保修改前内容清晰可辨的情况下进行,并清晰填写正确内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对电子存储的记录是否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丢失或改动。

/ 11 5.9.6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对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0 内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5.11管理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12人员

5.12.1制定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

使用关键支持人员及培训中的员工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2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5.12.3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实施人员培训计划。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2.4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5.1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13.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11 5.13.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验检测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13.3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5.13.4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5.14检验检测方法

5.14.1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14.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5.14.3现场在用的与检验检测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说明书、作业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14.4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际标准时,可以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制订的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

5.14.5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经验证其可靠性。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14.6检验检测机构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5.14.7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15设备和标准物质

5.15.1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正确进行检验检测(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使用、维护。

5.15.2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检验检测机构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检测所造成的影响。

5.15.3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对已经资质认定的项目实施现场检验检测,需要临时租用、借用、或使用客户的设备时,仅限于某些固定的、或不得搬动的设备。

/ 11 5.15.4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15.5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5.15.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确认标识来表明其使用状态。5.15.7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15.8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15.9当检定/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信息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5.16 量值溯源

5.16.1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相关检验检测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验证、确认的相关文件;确保在用的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对于自行校准,应绘制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方框图。

5.16.2检验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结果的满意证据。

5.16.3对检验检测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验检测设备,应制定其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之前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5.16.4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行校准,应符合我国计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行校准应该有固定的人员和相应的方法,对所使用的参考标准应实施强制检定。参考标准应妥善保管,在任何调整之后均应校准。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16.5可能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16.6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应严格按照使用有效期的要求,按规定条件存储和使用。如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污染和损坏,需要进行期间核查。

5.16.7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5.17抽样

/ 11 5.17.1检验检测机构在为后续检验检测而对物质、材料或产品抽样时制定抽样计划和程序。

5.17.2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5.17.3检验检测机构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所用抽样程序、抽样计划、抽样人的识别、环境条件、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抽样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17.4检验检测机构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程序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18样品处置

5.18.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

5.18.2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接收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5.18.3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检验检测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5.18.4检验检测机构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5.18.5检验检测机构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5.19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

5.19.1验检测机构应有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监控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5.19.2 检验检测机构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19.3能力验证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5.20结果报告

5.20.1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和保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报告程序,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20.2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 11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5.20.3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5.20.4检验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所有以下内容: a)标题;

b)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c)检验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e)所用方法的识别;

f)检验检测项目或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检验检测项目或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h)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i)检验检测的结果,适用时,带有测量单位;

j)检验检测报告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人送样检验检测的,其针对样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仅证明对样品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5.20.5需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检测条件信息; b)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5.20.6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 11 c)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20.7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包含分包方提供的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5.20.8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6.附件:《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合格判定细则》(李雨田提供的修改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

6.食品检验资质认定 篇六

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

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释放改革红利

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163号令释放了一系列改革红利,降低检验检测机构事前审批的复杂程序,激发检验检测市场的增长动力和发展活力。

1、延长证书有效期、简化许可程序

163号令对于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到6年,中间不设置监督评审,大大减轻了检验检测机构评审的频次和负担。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资质认定部门分类监管和诚信档案,资质认定部门对于复评审、分支机构评审等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文件评审”或者其他简化评审的方式,可进一步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评审负担。此外,163号令明确规定技术评审时限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评审用时大幅度下降。也基于此,163号令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提交复评审申请的时间为“提前3个月”,较86号令规定的6个月缩短一半,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放宽准入,允许“其他组织”取得资质认定

163号令在资质认定条件中提出,申请资质认定的对象可以是“依法成立并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其他组织”则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这一表述方式的调整,为相当一批此类机构合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并对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服务敞开了大门。

值得关注的是,163号令的实施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认定”。这一规定为生产企业所属的高水平检验检测机构进入市场,将“内部检测资源”外部化,为社会提供更多多样化、多层次的检验检测服务提供了出路。

三、监管手段增多 要求加严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163号令的另一个重点改革核心,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管理机制由两级变成四级

86号令确立了资质认定制度“国家认监委、省级质检部门”两级实施的管理机制。在163号令中,这一管理机制进行了重新阐述,一是增加了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部门的表述,进一步规范了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体例。二是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没有资质认定方面的法定职责,不再使用“省级质检部门”的方式表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而直接写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三是第一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职责。经过调整,资质认定制度的管理已经变成了“质检总局、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四个层级。

这一阐述方式的调整,更加明晰了资质认定制度的管理机制,增加了资质认定监管的维度,赋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确的监管职责,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重心下移和增加监管维度,提升监管效果。

2、资质认定证书、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更加明确

163号令从进一步规范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角度出发,详细规定了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内容和使用要求,给出了资质认定标志的样式及内涵,并且在配套发布的文件中规定了具体的尺寸、规格和使用要求。同时,在163号令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章节,还对证书、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制度体系更加完备。

新的资质认定证书不再出现“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等字样,而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作为统一的称谓。同时,资质认定标志(CMA)有了新的意义,从“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修改为“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与证书和标志相匹配的编号,其规则也进行了彻底调整,可以直观而集中地体现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属性。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作用和使用方式在163号令中也进行了明确,并在配套的技术文件中详细规定,为今后检验检测行业出具式样统一的证书奠定了基础。

3、对技术评审环节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

163号令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环节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明确了技术评审的形式,由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实施。

(2)强调技术评审应依据“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来执行。

(3)资质认定部门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

(4)资质认定部门建立并完善评审员管理制度,对于违规的评审员、专业评价机构还将实施相应处理措施。

此外,163号令还明确规定,技术评审环节中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项”,整改的最长期限仅为30个工作日。这一规定是对评审组、资质认定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的约束,整改时限大大压缩,可以有效提升“不符合项”开具的质量,增加评审严肃性,提升评审效果。

4、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更加细化、具体

163号令将检验检测的“行为规范”修改为“从业规范”,共11条,其中对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独立性以及遵纪守法的相关要求概括性更强,语言更加精炼,更加强调检验检测机构的“合法、合规”性,“行政约束”的色彩更浓。

163号令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首次明确提出的限制性内容包括:

(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仅能在一家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

(3)不得违规滥用证书、标志。

(4)检验检测报告必须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5)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6)必须规范实施分包等。

这些限制性要求针对性强,表述准确,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据此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

此外,在163号令还从规避检验检测活动风险的角度,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将检验检测业界常用的 “仅对来样负责”这一不规范用语推翻,用更加合理、科学和易于被公众接受的方式来解释行业的这一特性。

5、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手段更多、要求更严

163号令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章节新增了多种监管手段,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更严。首次提出的管理新要求包括:

(1)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2)逐步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监管。

(3)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的手段将更加广泛地运用。

(4)资质认定信息公开透明成为常态。

(5)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

(6)检验检测机构应主动对社会公布自我承诺声明。

(7)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问询告诫”。

此外,163号令还明确了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时的任务分工,对“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形进行规定,并明确了涉及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资质认定部门(包括这些部门的人员)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

四、明确“法律责任” 彰显依法管理理念

163号令首次出现“法律责任”的章节,弥补了原来86号令没有罚则的尴尬,也使得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凸显。在该章节中,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类别和严重性,设置了“财产罚”和“资格罚”两类处罚,财产罚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包括县级、地(市)级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资格罚由资质认定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国家认监委)执行。有关处罚条款与163号令在检验检测机构“行为规范”章节的规定相对应,形成管理要求和处罚要求严密对应的管理闭环,根据违规事实的轻重,形成“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改(罚款)”乃至“撤销证书”的程度递进式处罚安排,增强了监管措施的可操作性。

五、小结

163号令的出台和实施,重构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体系,释放了一系列改革红利,同时提出了一系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是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但是,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发展迅速而多元,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改革的需求从未停滞不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发展还在路上。

7.食品检验资质认定 篇七

2015年8月30日至9月1日 , 国家计量认 定石油组评审专家组对石油工业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进行了现场复查评审。 评审组听取了该中心负责人有关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工作的汇报。在评审过程中,评审组依据 《实验室资质认 定评审准则 》及相关文件 ,对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状况作了全面的审查,并对2012年资质认定评审时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评审组采取现场观察、理论考试、资料审查、座谈考核和现场抽样操作考核等方式, 对石油工业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质量控制、人员素质、仪器设备、量值溯源与记录等方面质量体系的符合性、 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评审。

通过审查和考核, 评审组认为石油工业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室质量文件包括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覆盖《评审准则》中所必需要的要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基本满足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对技术能力的实施具有一定的保证作用。 仪器设备的配备基本满足认证项目的需要, 能够按期进行检定/校准并实施了标识管理,检测环境基本满足所开展工作的需要。 机构设置能够满足所开展工作的需要,有保证第三方公正性的措施。评审组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中心本次复评审中确认的地震检波器等6种产品39个参数的检测技术能力予以批准。

评审组充分肯定了石油工业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近年来的工作, 同时也指出了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学习、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要求继续加大对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石油工业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在规定时间内, 尽快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上报整改材料。

8.食品检验资质认定 篇八

一、名称改变

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框架改变

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 ? 管理要求:11个要素

4.1组织、4.2 管理体系、4.3 文件控制、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 合同评审、4.7 申诉和投诉、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9 记录、4.10 内部审核、4.11 管理评审 ? 技术要求:8个要素

5.1 人员、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检测和校准方法、5.4 设备和标准物质、5.5 量值溯源、5.6 抽样和样品处置、5.7结果质量控制、5.8 结果报告

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还增加3个术语解释

(1)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2)3个术语解释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三、参考文件改变

(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GB/T15481:2000(GB/T27025::2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

(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四、具体相关条款改变 新准则取消了老准则中的特殊条款。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1 新准则提出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3 新准则规定检测人员,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4 新准则强调了对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能力的培养及监督。(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5 新准则增加了“提出意见和解释”人员的要求。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4.2.7、4.2.8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对三类人员当前工作描述。(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b)资格和培训计划;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g)管理职责。)

4.2.9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4.2.9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

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4.2.10 新准则对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有了要求。

(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11 新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有了明确要求。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12 新准则对特定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作了规定。(4.2.12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4.3.1 新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做出了规定。

(4.3.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4.3.4 新准则强调检验检测机构的良好内务。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4.4.8 新准则对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要求保留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4.4.9 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5.7 新准则明确了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的程序内容,强调了各类供应品的管理。(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名单。)

4.5.8 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应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9 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10 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4.5.13 新准则提出了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途径。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5.14 新准则明确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要求。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技术记录应包括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抽样的人员、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

上。)

4.5.16 新准则增加了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内容。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b)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d)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e)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f)上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

g)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i)客户反馈; j)申诉和投诉; k)改进的建议;

l)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配备、员工培训。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改进; c)资源需求。)

4.5.17.1 新准则中删除了旧准则中关于检测方法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的内容,增加了新的条件。

(旧条款:5.3.6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新条款:

4.5.17.1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指导书。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4.5.17.2 新准则要求检测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4.5.17.2 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4.5.17.3 新准则删除了老准则中使用非标方法时“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老条款:5.3.5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新条款:4.5.17.3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

4.5.17.4 新准则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4.5.17.4 无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

a)适当的标识;b)范围;c)被检验检测样品类型的描述;d)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和范围;e)仪器和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f)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g)要求的环境条件和所需的稳定周期;

h)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工作开始前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观察和结果的记录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j)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的方法; k)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7.5 新准则要求对非标方法进行确认,有确认记录。

(4.5.17.5 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的过程、确认的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

4.5.18 新准则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

a)对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详细文件,并确认软件的适用性; ——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定期再确认; ——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的再确认; ——需要时,对软件升级。

b)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的处理;

c)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4.5.21 新准则指出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d)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4.5.22 新准则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

(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

d)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e)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4.6 一个特殊要求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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