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情况说明(共10篇)
1.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情况说明 篇一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学历条件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包括党校、干部函授大学、研究生班学历。
2、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鉴定后,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问题,在教师资格认定时,按其毕业的学校专业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确定。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界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大中专院校开设的,以培养培训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的综合类院校有开设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院校也有开设非师范教育类专业,要以上述的标准界定是否为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别来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区别师范教育类专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看其课程设置上是否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课程。
三、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要求
1、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仍与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结合进行。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和考试。
(1)已修学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
(2)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目前暂可免予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补修与考试;
(3)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期间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四、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
1、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
(5)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2、测试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进行。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3、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办法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采用专业评议小组测评,测评结果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的办法。
(2)专业评议小组在申请测试人员试讲、面试的基础上,分别按照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中规定的项目、分值,给予公正合理的评价,得出分值,并对测试对象提出简要意见。
(3)测试方法除了试讲、面试外,还可查看申请人的教学资料。
4、测试程序与内容
(1)受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委托的测试点和接受委托认定高校,根据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确定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并负责通知有申请测试人员的高等学校。
(2)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专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测试人员的专业拟定试讲课题,申请测试人员围绕试讲课题拟写教案(教案内容量控制在50 分钟的讲解时间内),提交专业评议小组。
(3)申请测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试讲,专业评议小组指定申请人提交的教案的一部分作为试讲内容,试讲时间在15-20分钟的范围内。
(4)试讲后,专业评议小组根据试讲情况和测试项目内容提出面试题目,请申请人答辩。面试题目不少于2个,面试时间不超过10分钟。
(5)专业评议小组根据测试结果,得出总评分数,并写出综合评价的简要意见,并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由专业评议小组组长签名并盖章。
5、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五、关于普通话水平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2、1954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54年1月1日)出生的人员,以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六、关于体检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规定,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2、从2010年起,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项目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七、其他问题
1、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只填一个学科,在职教师所填学科原则上与其任教学科相一致。
4、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
6、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工作站(辅导站)中未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7、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实习指导人员、高校医务所人员上大学生心理健康课人员、图书馆人员上信息检索课人员、农场人员上劳动技术课等的人员,由于均属高校的教辅人员,不能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8、外聘或兼职教师由于不是本校在编正式教师,故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9、研究员、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时,不能等同于教授、副教授免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必须按要求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10、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人才代理机构,并且代理半年以上;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以上;
(3)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11、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12、辅导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可按照其所学专业或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给予认定教师资格。
13、关于退离休教师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应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和确认教师身份的基础上,由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申请人员,可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和确认教师身份的基础上,由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人员和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任教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没有过渡的在职申请人员,须按正常程序参加认定。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情况说明 篇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基础教育之后, 在经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 下同) 认定的培养基地, 以住院医师的身份, 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临床医师培养所特有和必经的教育阶段, 对于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培训目标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诊疗技能, 能独立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合格医师。
二、为什么要制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为13亿人民培养技术过硬、素质优良临床医师的重大举措, 对于提高我国医师队伍整体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 制订统一规范的培训标准, 对于培训的时限、内容、方式方法等作出必要的规定, 成为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培训模式的迫切需要。为此, 原卫生部早在1993年和1995年即印发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 在相关领域开展实践探索。
200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被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制订符合新形势需要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成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工作。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 (试行) 》是如何制订的?
2009年, 按照医改工作部署, 我委 (原卫生部) 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组织全国专家制订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 (试行) 》 (以下简称《标准》) 。自2011年5月以来, 已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为确保文件质量, 此次再次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相关方面的意见, 以期能使《标准》满足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实际需求。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 (试行) 》主要内容及特点是什么?
《标准》包括总则和内科、外科等18个专科细则 (其中,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 (试行) 》已于2012年7月印发实施) 。总则主要对培训对象、培训年限、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等共性内容做出了界定, 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临床医师所必经的毕业后教育阶段, 目标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诊疗技能, 能独立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合格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周期为3年 (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 , 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人员及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自愿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 根据其接受的临床训练经历和临床实践能力, 由培训基地按照相关专科的培训要求确定参加培训的时间和内容。
各专科细则根据本专科住院医师规范化要求, 对本学科有关科室轮转时间的分配、应掌握的内容及程度、病例病种数量等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并妥善处理“宽基础”与“精专科”的关系, 注重统筹做好本专科及相关专科知识技能的学习掌握。同时, 各专科细则对参考书刊作了统一规定。
3.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情况说明 篇三
一、申报对象
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现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所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根据粤人发[1998]15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条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申报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网上下载相关表格);
2、基层部门考核鉴定;
3、单位审核评价;
4、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发证;
5、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材料。
四、工作流程图
五、办事依据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5号)
六、申报材料
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送评材料目录单》一式1份(贴材料袋封面);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1份;
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信息录入表》一式1份;
4、《公修课合格成绩单》1份(原件);
5、《()报送初次考核认定人员名册登记表》一式2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6、《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件1份(办理初级资格1500字以上;办理中级资格3000字以上。本人签名并由单位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
7、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材料按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提交;
8、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验印后退回原件);
9、《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一式1份。
10、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
以上表格可于江门市专业技术人员之窗网站(http://)“表格下载区”一栏下载。
七、申报、办结时间
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上半年为3月1-15日;下半年为8月1-15日。从受理材料截止日期算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八、申报费用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的评审费标准,初级资格280元/人,中级资格450元/人。
九、承办科室、联系电话
承办科室:江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4.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情况说明 篇四
研究生学历认定中一有关注意事项
一、评审高(中学正高、小学副高)、中级等资历条件:
1、评审范围及对象:
a、直评中一(小高):专科毕业(含函授,下同)参加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含函授,下同)5年以上;(以干部介绍信时间为准,下同);中师毕业的以毕业时间算起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只限小学教师系列);公办教师代课期间的资历计算,由学校出具教龄证明(提供每年的3、6、9月的工资表,教师花名册),并登记造册。
b、参评中一(小高)的要求专科毕业受聘中二(小一)4年以上;本科毕业 受聘中二(小一)3年以上;
c、参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要求专科毕业,受聘中一5年以上;本科受聘中一4年以上;
d、小学一级教师转评中学一级教师需在中学任教满3学年以上;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一级教师同级别的转评需任教1学年以上,同时提交小学高级教师的申报表的复印件(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e、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的要求本科毕业(或学士学位)受聘中学高级教师8年以上;
二、关于中小学评审的论文要求:按粤人发[2005]300号文规定,取消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期刊划分的要求,凡资 格条件中要求国家级、省级和市期刊的论文,统一调整为具有CN、ISSN刊号的论文;论文数量要求:
1、应提供独立撰写教育、教学论文(著作)2篇;
2、送审论文必须是获现任资格或参队后独立撰写的,要注明写作(发表)时间,并经学校学科组长或教导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确认为申报人所写;
3、已发表的论文必须同时送原件,在县(市、区)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必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4、上级职改主管部门将对个人送评的论文进行鉴定;
5、评委会认为申报人的能力、论文水平需要通过答辩才能判定的,要进行论文答辩,不按时参加答辩的不予评审;
三、关于各人述职报告方面:
个人述职报告一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统一用A4纸打印,内容用仿宋3号字体,标题用宋体2号加粗,述职人姓名需亲笔签名。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量、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教学效果(含合格率、优秀率、培优转差)等情况;
四、关于计算机能力考试条件(模块考试):
免提供
五、关于继续教育培训:
1、评审职称应提供人事局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公修课: 中高:2012、2013、2014年每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中级:2015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2、评审职称需提供教育系统的“C”证”和中小学教育技术能力(或英特尔未来教育或乐高)证书原件;
六、关于考核(另表填写):
1、评审职称应提供每考核各一份(注:参队第一年的考核属不定等次,其余按当年考核等次填写,时间和考核结果不能涂改;参评中学正高级教师者考核有基本合格(基本称职)等次者不得送评;考试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定等次、不合格;
七、关于《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
1、中学评审部分:中学正高级应提供:1+30份;中学高级应提供:1+30份;中一应提供1+15;
2、小学评审部分:小学副高级应提供:1+30份;小学高级应提供1+15份;
3、承诺栏方面,申报者需申报者亲笔签名;
4、该表需先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后,方可复印;
(教龄、工作量、班主任年限、考核结果、学历、资历等硬件不能涂改;培养青年教师方面一定要填写,要出现被培养者的姓名及效果;)
八、关于《广东省教育系统申报表》:打印或亲笔填写,单位意见需手写;其中第3页的班级管理等方面需由学校填写,第7页必须由申报人亲笔填写和签名;
九、评审各类职称需填写:“双公示”的表格,学校签署意见后并经教育局监察股签署意见和盖章;
1、申报时间为2015年8月
2、评前公示的时间:同一学校公示时间应统一,时间7天;
十、关于任课和担任班主任方面:
1、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0课时以上;校长(书记)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班主任每周课时6课时以上;
2、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中学一级教师:3年以上;中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十一、关于计划生育材料方面,申报者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资格计划生育情况表》单位盖章,县直学校的由县卫计局盖章,其他学校的由镇计生部门盖章。不再提供一证先行。
十二、申报者的各类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均要签上“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和校长私章或签名;
十三、其他:
1、须提供社保局6个月以上的缴费凭证原件。社保缴费凭证的单位要与参评人送评的单位一致,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不得参评各级专业技术资格。
2、表与表之间的时间要一致;
3、公开课要求近3年每一次;
十四、关于取得研究生学历人员认定中一的提供材料的问题,取得研究生学历任教满三周年的可认定中学一级老师。
1、《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一式一份;
2、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干部介绍信(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从事或任现职以来个人工作总结1份(1500字以上);
4、《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式1份;
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资格计划生育情况表》(表格与申报中高级的一致);
6、今年以来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5.办理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情况说明 篇五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申办对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办理程序:1.提交有关材料。2.进行实地调查取证。3.符合条件的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4.下达有关待遇批复。
办理条件: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时限: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并完成待遇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两人以上职工证明)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证明受伤事实的材料。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伤情相对稳定后,治愈或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30问答疑解惑
1.《工伤保险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经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职工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5.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何部门提出?
答: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6.个人或者其亲属是否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职工个人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个人或者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1年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能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8.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后,什么时间作出认定的决定?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0.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11.工伤职工应在哪里就医?
答: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3.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答: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4.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15.工伤职工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对待?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6.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7.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答: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8.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处理?
答:对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9.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害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如造成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0.《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1.供养亲属是多人的如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
22.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应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18号令)规定的条件。
23.工伤职工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过伤残等级,个人认为伤情发展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从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个人提出申请。
24.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企业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答: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5.企业破产职工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答: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令1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伤残达到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企业破产,工伤职工留守结束的,核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应该是以结束留守工作时的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
26.职工个人申请认定时,劳动关系未确定如何办理?
答: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关系未确定的,应先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27.交通事故逃逸的如何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答:交通事故逃逸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先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28.外省市企业驻京机构已参加了本市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了工伤如何办理申请?
答:外省市企业驻京机构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可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9.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答: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经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0.复转军人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怎么办?
答:各用人单位的复转军人何时旧伤复发,何时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
6.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 篇六
范江丽
行政 职务
现专业技术资 格及取得时间
医师
2013年9月
现聘任专业 技术职务
住院医师
考核
2014 年
月至
2014 年
月
该完成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情况
一年来,在院领导的带领下,在同事的关怀、支持和帮助下,本人注重提高政治修养,加强世界观改造,能够 遵纪守法、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努力钻研、扎实工作,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在医疗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 务。
一、加强政治学习,坚定政治信念。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及“党的群众路线行动 指南,认真学习抗震救灾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增强军人核心价值观 的养成。认清形式、与时俱进,在思想上、行动上努力与党中央保持 高度一致,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感性,坚持从自身做 起,从严要求自己,从端正思想认识入手,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关系,积极参加组织各种政治活动,做到:不缺课、不早退、认真学、认真 记、写体会、谈感受、说想法,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政治理论水平,为做好临床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遵守规章制度,强化作风纪律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本人平时注重强化作风纪律观念,严于律 己,能够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用 正规有序的工作环境来促进个人行为素质养成和捉高,坚持从小事做 起、从我做起,持之以恒的把强制性的规定、被动式的服从转变为自 觉行为,坚决避免和克服工作中拖拉疲沓、浮躁松垮和差错误漏现象,做到工作之前有请示、完成工作有汇报,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的 提高自控能力,做到坚持原则,按规章制度办事。
三、强化业务学习,增强服务意识 医学是门博大精深的科学,深知自己的不足,为此,我一方面加 强理论学习,一方面从其他途径了解和学习医学知识,积极参加院内 和院外组织的多种学术活动,不断吸取医学的新知识和新进展;在工 作学习期间,积极参与科室的业务学习并讨论发言,提出自己的见解; 在科室主任、老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眼耳鼻喉科病人的诊治工作。在各种 手术操作中,严格遵循医疗常规,认真仔细,从不违规操作。通过自 己的努力学习和科主任及老师们悉心教导,我更加熟练掌握了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一些罕见病的诊断和治疗,手术中应急处理和围手 术期的处理。参加了医院组织的“三基”考试并顺利过关,多次参加医院组织的“心肺复苏’’竞赛、一季一赛并取得成绩。通过不断学习,我健全了自己理论水平,完善了自己的知识结 构,丰富了自己的临床经验,增强了自己的服务意识。
四、崇尚新技术,发展新业务 在科主任的领导下,积极担任白内障超声乳化术一助,提高了手术效率,缩短了手术 时间。
五、在医院评审期间,积极担任科室联络员,及时完善科室相关文件,加班加点,任劳任怨。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当然,我在工作和学习中还有一些不 足之处,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向各位领导、老师和同事们学习,注重细 节,加以改正和提高,告别对于自己的骄傲自满一面,在工作和学习中要坚决改正,争取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取得更优异的成绩。
单位民主评议情况
单 位 考 核 鉴 定 意 见
负责人签字(章):考核组织(章): 年月日
考核结果
考核成绩(计分)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章):部门(章): 年月日
7.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情况说明 篇七
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1申报中专、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应参照《中专中学教师职称评审报送材料的说明》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报送要求办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补充如下。
一、应呈报的有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人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
1、《山东省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职称评审表》1份(A4纸型,打印件。贴近期免冠照片,涉及授课情况,须加盖所在单位教务部门公章,没有教务部门的加盖单位公章)。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A4纸型,打印件。贴与《评审表》同底片的照片)。
3、《山东省中学、中专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一式2份(A3纸型,打印件。“考核结果”栏要加盖单位公章)。
4、《“六公开”监督卡》1份(左上角盖单位公章)。
5、《专家(学术)委员会推荐表》。
6、《课堂教学展示课评价意见表》。
7、任现职以来的《考核登记表》(原件,其中申报中专、中学教师职务的提交近4年的、申报小学教师职务的提交近5年的,考核优秀的需报送考核优秀等次证书)。
8、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1500字以上)。
9、任现职以来已发表的论文、论著以及主编或参编的教材。
10、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综合奖励、教学获奖情况证书。
11、任现职以来主讲公开课、观摩课的证明材料。
12、反映任现职以来曾经担任班主任情况。中级职称系统中
录入班主任工作年限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此材料。(内容包括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哪个学校担任哪个年级哪个班级担任班主任工作,任现职以来曾在2个以上单位工作的人员,需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学校证明由学校负责职称工作人员、分管职称副校长、校长至少3人签字,单位盖章)
13、学历及学位证书(如学历证书丢失,须提交个人全部档案。高中及以下学历不提交)。
14、《教师资格证书》。
15、《继续教育证书》。
16、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
17、有外语要求的,报送有效期内的外语考试合格证(装订在“评审表”内第1页上)。
18、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其中属免考部分模块的人员,须将免考模块证明、考试模块合格证同时上报)。
19、破格晋升以及改系列的,均须由单位依据破格或改系列推荐条件写出专题报告,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中级改系列的,免报第1和第2项,须报送《改系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四份及原职务呈报表。助级改系列晋升中级的,与正常晋升要求相同。改系列及改系列晋升的,第6至10项只提交岗位变化以来的成果。
20、上述所有证件、书籍、表格,凡不要求同时提交复印件的,只提交原件。凡无证件材料原件的,一律不受理复印件及证明等材料。不受理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应履行的手续及要求
申报评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按有关规
定要求进行。
1、严格申报推荐程序,认真组织专家评价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应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然后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具有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填写《专家(学术)委员会推荐表》。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
单位将推荐人选的《一览表》在单位明显位臵张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申报人的《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评审材料要经审核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方可上报。
2、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印鉴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到指定地点。
3、破格晋升以及改系列的推荐报告,应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鉴。
4、呈报部门填报《上报人员情况统计表》、《上报人员花名册》(上述两表用“淄博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系统”的打印功能完成)一式2份,同时上报电子数据。
“淄博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系统”可在淄博教育人才网(http://rencai.zbedu.net)下载使用。
5、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一律用碳素或兰黑墨水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缺页、缺公章、缺签字。
6、申报材料须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材料袋内,上报材料袋封面信息要与申报表格内容填写一致,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
7、呈报部门需同时上报申报数额核定表及公示报告。【为便于审查材料,请将袋内材料按以下顺序排放:评审表,简表,一览表,六公开卡,专家(学术)委员会推荐表,《课堂教学展示课评价意见表》,班主任工作证明、考核表、工作总结(一起装订),学历证书,现职称证与聘文或聘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证、计算机证书与免考证明(一起装订),公开课、综合奖励、教学工作获奖(一起装订),论文论著及编写教材】
二、填表及微机信息录入要求
(一)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臵空。
(二)申报材料中“单位”的填写一律与单位公章一致。“任教学科”须与“评审管理系统”中规定的学段学科一致。
(三)“学历”中毕业时间、院校、专业、学制须与学历证书中记载完全一致。
(四)教师资格项目按照教师资格证内容填写,分别为15位或17位数字。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情况”栏,达到相应模块要求的填写“中级合格”。
(六)“外语水平”栏填写“无”或“*语,*级**分”(与证书相同)。
(七)“任现职以来各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八)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完成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的填写:
1、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成果和奖项。
2、“时间”填写证书或报刊著作的出版时间,×年×月。
3、“授奖单位”、“奖励内容”按发证机关及奖励名称填写,不能随意简化。
4、“工作简历”须详细填写时任的情况。
5、教学情况填写“×年×月至×年×月”,一般一学年占一行。
6、“公开课内容”须与证书内容一致。
7、“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获奖情况”填写教学工作获奖的内容,未获奖的不填。
8、“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为第2位的,填:2/3。
9、“论文论著”要填写发表在省级以上教育类正式报刊(不含论文集、刊物的增刊)上发表1500字以上论文的有关情况。
10、“题目”的填写,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作品名称。如“论文:《××××××》”,名称须与文章名称完全一致。
11、“报刊或出版社”填写报刊及出版社的法定全称。
(九)以上栏目中,综合奖励情况栏必须填写任现职以来获得的县级及以上表彰,总数不超过3项;其余栏目均限填任现职以来获得的代表本人最高业务水平能力的3项。
(十)《一览表》填写内容要与《评审表》填写内容相对应。一项内容不要在同一表格的两栏中重复填写。
8.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情况说明 篇八
一、对象
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行政团级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和营级以下政策性照顾对象,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
二、时间安排及地点
(一)考核排名及安置单位公告
军转干部签名确认考核分数后,考核分数、排名及岗位情况将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7天。
(二)选岗时间及地点 1、10月30日上午9:00开始,团职干部选岗; 2、10月30日下午2:30开始,营以下政策性照顾对象选岗; 3、10月31日专业技术9级以上干部选岗(排名1—30名的上午选岗;排名31—64名的下午选岗)。
地点:东莞军分区。
三、考核选岗
(一)考核计分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和东莞军分区政治部以省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为依据,分别对6个考核项目进行评分,并计算出考核总分;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至2018年3月31日。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服役年限评分:入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半年加0.5分,满半年按1年计分。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服役年限。
2.职务等级和任职年限评分:排职4分、副连职6分、正连职8分、副营职10分、正营职12分、副团职14分、正团职16分,专业技术7级18分。按转业时担任职务,每满1年加2分,不满半年加1分,满半年按1年计分;满3年的从第4年开始每满1年计3分,不满半年加1.5分,满半年按1年计分;满6年的从第7年开始每满1年计4分,不满半年加2分,满半年按1年计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职级赋分。
3.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上校6分、大校7分。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评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半年的加0.25分,满半年按1年计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每满1年加1分,不满半年加0.5分,满半年按1年计(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按国转联〔20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时间可以累计,但重叠部分只取其一。
5.奖惩情况评分:荣誉称号1次加15分,每增加1个加11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个加7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个加4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战时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比照平时立功提高一个档次加分。烈士子女加6分。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以上处分每再出现1次相应对半减分,行政警告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减5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一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高处分项目减分。
6.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
超过确认期限拒确认考核分数的军转干部,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和东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共同确认其考核分数。凡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总分作零分处理;安置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分类选岗 安置岗位分为五类:
第一类岗位安置任行政正团级职务满3年的干部; 第二类岗位安置任行政正团级职务未满3年和任行政副团级职务满3年的干部;
第三类岗位安置任行政副团级职务未满3年的干部; 第四类岗位安置专业技术9级以上职务干部;
第五类岗位安置营级(含专业技术10级,下同)以下政策性照顾对象。
按照上述岗位分类,分别约请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选岗。在同一类岗位中,按职务等级高低顺序选岗;职务等级相同的,按考核总分高低顺序选岗;考核总分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顺序选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选岗;入伍时间相同的,按军衔等级高低顺序选岗;军衔等级相同的,按授衔时间先后顺序选岗。
现场分选岗区和轮候区,军转干部在轮候区等候选岗,工作人员实时更新剩余岗位情况;军转干部按排名先后顺序依次在选岗区选岗,选岗时间为每人5分钟,选定岗位后现场签订《选岗确认书》。对拒绝参加选岗、未按时参加选岗或超时未能选定岗位的军转干部,视为自愿放弃选岗资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在选岗结束后所剩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安置。所有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
(三)回避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选岗时,遇到需要回避的职位,应当主动回避,如不回避所产生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四、其他事项
9.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情况说明 篇九
(人职发[1991]11号 1991年5月20日发文)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
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
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考核。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
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设定的岗位及其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其次,设岗要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必须掌握、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等一系列过程,并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
如果某个事业单位岗位已满,就不能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进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以评定资格)。但如果由于人员调动、退休离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或者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增加,国家批准增设了岗位,可及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关于国家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部队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排,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优先聘任。为解决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一些岗位,但需经省、部级职改部门核准。
5.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
考核工作搞不搞和搞得好不好,是坚持不坚持聘任制和聘任制搞得如何的重要标志。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明确规定:“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考核工作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当然,不应包括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考核的方式,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任期届满和平时相结合,专家、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考核的结果,要区分出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只有成绩为优秀者才可考虑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 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应予解聘或低聘。
只有严格考核,才能把那些不具备条件但被评聘上的人淘汰下来,把优秀人才选拔上去,真正做到优上劣下,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实现了择优聘任、竞争聘任,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聘任制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6.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上,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青年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该要求他们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作为目前的过渡措施,可以通过相应的基础知识统一考试。这种基础知识统一考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进行。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老年同志则要制定具体条件,通过考核其实际工作业绩,看是否达到了拟聘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比如是否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在科研、设计、管理等方面是否取得过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成就或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是否在国内外著名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是否在国内外学术、技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等等。总之,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具体条件,用这些条件来严格考核,并经过包括群众推荐、公开答辩、专家评审等必要的程序,确实证明其有真才实学,就可以进行评聘。应当说明的是,为了保证评聘质量,即使具备了规定学历,也需认真考核其是否具有任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代表其水平的业绩成果,只是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要更严格一些罢了。
7.关于参加基础知识考试问题
不管参加哪种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都不应当影响工作。任何人都不得以参加考试为由要求脱产学习以至影响本职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也不应进行考前突击培训。对因准备考试而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各单位应给予批准教育,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8.关于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问题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曾规定,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因此,《暂行规定》与006号文件的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没有矛盾。但考虑到在首次评聘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违背了006号文件的精神,把”专业证书“等同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并按此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因此,在《暂行规定》中用了”不再“这个词。意思就是,如果有的地方和单位已把”专业证书“作为大专毕业学历而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只要是符合006 号文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入学条件“,我们仍然承认这个现状,但今后不能再这样做了。
006号文件中说”专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意思是合格的”专业证书“,可以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当然,究竟他的专业技术水平怎样,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
9.关于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合格证书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问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国家教委组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合格,认为具备了作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的基础知识,这种情况与”专业证书“班不同。因此,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合格证书仍然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
10.关于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聘的范围问题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职人员。已达退离休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延缓办理退离休的除外)和返聘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履行职责,通过评审符合任职条件,并经批准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1.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首次评聘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12.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哪里有效“问题
”哪里评哪里有效“是由聘任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决定的。从1986年开始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只能是哪个地方哪个单位想聘任某个专业技术人员时,才将这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对他是否具备担任拟聘职务的条件进行评审。这个省评的某个人调到另一个省,另一个省自然要按照本省的情况确认或重新评审这个人是否具备新聘任职务的条件。那种认为只要一旦评上就全国有效、永远有效的观点是对聘任制的误解。因为各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岗位情况和人员情况不同,甚至差异很大,对各系列的试行条例中任职条件的理解和执行,在掌握上不可能宽严一致,因此,应该是哪里评的哪里有效。
13.关于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职务的人员的管理问题
按国务院有关职改文件规定,要聘任职务才评定任职资格。因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并”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所以,如果只评定了任职资格,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没有或不再履行岗位职责,均不应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也不能作为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管理。但是,在1983年9月1日前按职称评定原则评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仍可视为高级专家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14.关于在1989年9月30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职务工资问题
根据岗位需要,在1989年9月30 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从聘任之下月起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
15.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按什么标准领取工资问题
10.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情况说明 篇十
一、按照中冶集人[2005]41号文件《中冶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和学历等任职条件,但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并对企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予以破格评审。
二、工程、经济、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破格评审按中冶集人[2005]41号文件《中冶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定》的破格条件执行,其余系列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不予破格评审。
三、对工程系列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的学历或任职年限,符合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按照《高、中级职称评审破格和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规定,可破格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余系列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不予破格评审。
四、初级职称认定。
1、国家统分大中专毕业生在实习期满按学历、专业及岗位进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中专和大专毕业生转正后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毕业生转正后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生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后可认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2、除统分大中专毕业生外管理岗位人员不能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可以逐级参加与岗位、专业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关于转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问题。
凡要求转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先进行同级评审,待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后,方可按有关条件参评同一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有关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的聘任。
1、通过国家人事部统一考试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在相应岗位上任职满1年,且符合岗位能力要求,由所在单位自行聘任。
2、通过国家人事部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在相应
岗位上任职满5年或已取得初级职称满3年,且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能力、业绩等基本任职条件,并报建设公司审批后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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