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

2024-08-24

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精选12篇)

1.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 篇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而酒后驾车肇事者可能将面临终身禁驾。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驾照的处罚改为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驾照的处罚改为吊销驾照,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驾照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同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饮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其中,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照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酒后驾车被处罚后,再次酒后驾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照。

此外,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除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对酒驾的处罚,从今年5月1日起,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

(八)也要开始施行,这就意味着“醉驾”入刑将正式生效。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

2.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 篇二

关键词:道路危险品,运输,规定学习,管理建议

1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化学工业、核能源工业和石油工业也在高速发展, 作为生产原料和能源使用的危险品的流通量和品种量越来越大, 流通范围越来越广。据统计, 近年我国每年的道路运输危险品在3亿吨左右, 其中易燃易爆油品类占50%以上, 而国内目前危险品运输在水路、铁路、航空方面限制较大, 因此80%左右的危险品运输是通过道路运输完成的[1], 这一趋势给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迫切需要法律法规要求和规范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 保证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有序地进行, 保证道路危险品运输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2 道路运输危险品的基本理论

2.1 危险品的定义

危险品 (Hazardous Material) 是]:凡受到摩擦、撞击、搬动、接触火源、日光曝晒、温度变化或遇到性能有抵触的其他物品等因素的作用, 能够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的物品, 统称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2]。

2.2 危险品的分类

在危险品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均属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是一个总称, 包括很多品种。《危险货物品名表》列名的有2000种以上。在众多的危险货物中, 性质各不相同, 危险程度参差不齐, 有的还相互抵触。为了储运的安全和管理的方便, 国际运输组织根据各种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和运输要求, 按其危险性通常划分为九大类[2]: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有毒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2.3 危险品运输的概念[3]

危险品运输是特种运输的一种, 是指专门组织或技术人员对具有易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射线等性质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一般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 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

3 危险品运输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及其重要性

3.1 危险品运输特点

(1) 危险性大。危险品对外界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 尤其在道路运输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旦发生意外必将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品类繁多, 性质各异。按照《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划分将危险品分为9类共22项, 在册登记危险品名已达2763个, 其物理和化学性质差异很大, 并且每年都不断有新增加的危险品。

(3) 专业性强。危险品运输不仅要满足一般货物的运输条件, 严防超载、超速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发生, 还要根据货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 满足特殊的运输条件:业务专营、车辆专用和人员专业等。

(4) 运输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规定多。危险品运输是整个道路货物运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除要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共同的规章外,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外, 还要遵守许多特殊规定, 包括各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 如《危险货物运输保障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90) 、《汽车运输液态危险货物常压容器 (罐体) 通用技术条件》 (GB18564-2001) 和各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标准, 如《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2004) 等。

3.2 危险品运输管理的基本要求及其重要性

(1) 危险品运输具有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特性, 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与做好各项预防措施, 严禁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2) 危险品运输不是任何运输企业都具有运输能力,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五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 根据不同的危险品, 需要配置不同装置的专用车辆, 并具备危险品性质的知识掌握, 能有效应对危险品运输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必须做到万无一失。

(3) 由于危险品运输需要具备特殊的运输条件和掌握危险货物性质的能力, 对技术状况的要求更加严格, 因此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颁发从业资格证。

(4) 危险货物自身稳定性处于一定得临界点, 在储存和运输中, 要有严格规定和特殊要求, 稍有偏离、疏忽或操作错误、防范不当, 就会发生事故, 而危险货物一旦发生事故, 往往具有灾难性, 损失巨大, 伤亡惨重, 影响极大。

4 学习《关于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在制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 修订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危规》) 。即颁布了《关于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 以下简称《修订案》) , 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修改案》对原《危规》做出了五点修改, 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危规》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删除了《危规》中涉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条款和内容。对于实际中货车运输危险品一般使用集装箱, 可装载30吨货物, 而《危规》中规定核定载重质量不得超过10吨, 因此要不属于违规运输, 要不需要将一个集装箱的危险品分装在3辆货车运输, 由于危险品的特性, 在装卸过程中增大危险性, 从而《修改案》修改为“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 对规范危险品道路运输起到积极作用。通过对各种规定的修改完善不但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还对遏制重大恶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现了道路危险品运输市场的良性管理, 有力地保障了道路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5 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的建议

5.1 严格落实检查惩处方案

执行合理的检查方案, 并根据相关的惩处办法对从事危险品运输操作的单位、企业, 要采取定期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评定其是否符合从事危险品运输操作的资格, 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落实单位企业各项制度是否健全, 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是否具有安全预案和演练记录等。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单位、企业要严加查处, 对于在从事危险品运输操作过程中违规甚至违法的单位、企业, 要予以严重惩处。

5.2 提高从业人员技能, 普及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强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对危险品运输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 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全面的培训, 确保每一个从业人员能充分掌握法规、熟悉业务、充分认识到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同时, 也利用一切有效渠道, 提高对公众开展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形成一个全社会共营共管的氛围。

5.3 完善危险品运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建设和完善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应急救援系统、运输车辆应急救援系统、运输路线应急救援系统、重点地区的政府应急救援系统。为了进一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 增强其可操作性, 行管部门和运输企业都应强化应急指挥, 相互合作, 协调指挥。政府运输管理部门要保证能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展开全面进行救援和防范措施, 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公共财产的损失。

5.4 数字化管理, 共享信息数据

通过装配和使用无线射频技术 (RFID) 、卫星定位技术 (GPS) 、地理信息系统 (GIS) 等现代运输技术为危险品运输过程的跟踪、监控、管理等提供了技术支撑, 为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为应急管理提供准确的事发地点、危险品性质和数量、周边环境及人员群众等信息技术保障。并利用区域联网和数据交换, 实现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驾驶员只要在发班前进行指纹验证和刷卡, 系统就会在数秒的时间内自动识别其个人信息数据和车辆信息数据是否有效, 以此来判断车辆和驾驶员是否处于合格状态, 最大限度防范意外危险的发生。

道路危险品运输是一种动态的危险源, 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进行研究, 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志胜, 何佳.我国危化品公路运输风险管理现状及其防灾对策[J].灾害学, 2007.9 (3) :90-94.

[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344号令) [Z].

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 篇三

安全,真的是无小事。

442条鲜活的生命,瞬间便被无情的江水吞噬。6月1日晚9时30分许,“东方之星”游轮在长江翻沉。因为这场旅游客船翻沉事故,时光长久地凝滞,江畔的汽笛声刺穿了所有人的心,当生命与危险相遇,不堪一击的往往是生命。

2015年1月1日,新年元旦,这一天本该充满着节日的喜庆气氛,然而却因为“上海外滩踩踏事件”蒙上了一丝灰色。就在2014年12月31日的23时35分许,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件,36条无辜的生命遽然消逝。

上海踩踏事件的悲恸尚未散去,哈尔滨的一场大火再次灼伤国人。1月2日13时许,哈尔滨道外区北方南勋陶瓷大市场仓库发生火灾,11层的建筑坍塌,5名年轻的消防战士牺牲,“火烧连营”长达20多个小时。

每一个惨痛的教训都提醒着人们,公共安全,真的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不得不承认,几乎每一次与生命有关的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会影响着人们对于平安状况的感受。当下,人们的安全感受如何?人们在关注哪些安全问题?同时又在为哪些安全问题而担忧?2015年5月底至6月初,《小康》杂志社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并会同有关专家及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2015中国平安小康指数”调查。

社会治安状况持续改善

社会治安状况持续改善——这是近几年来,“中国平安小康指数”调查得出的结论之一。今年是“中国平安小康指数”发布的第11个年头,在2005年至2009年,调查显示,社会治安状况时有起伏;从2010年开始至今,社会治安状况则一直在持续改善。

社会治安,还只是“中国平安小康指数”的测评指标之一。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经济安全、心理安全,亦是衡量中国“平安小康”状况的重要指标。

本年度,经对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加权处理,得出“2015中国平安小康指数”为76.4分,比上年提高了0.4分。构成“中国平安小康指数”五个不同方面的指数水平,也均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社会治安指数为83.9分,比上年提高了0.4分;卫生安全指数为68.3分,比上年提高了0.6分;生产安全指数为82.2分,比上年提高了0.4分;经济安全指数为72.1分,比上年提高了0.5分;心理安全指数为76.1分,比上年提高了0.3分。

“2015中国平安小康指数”调查显示,在对自己所在城市的社会治安状况进行评价时,仅9.2%的人认为“不太安全”,1.9%的人认为“很不安全”,其余近九成人(88.9%)则均对社会治安状况给予了较高评价。45.1%的人觉得所在城市的社会治安状况较上年相比,有些好转或有了很大好转。

今年2月6日,公安部通报2014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重点打击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介绍,2014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系统按照中央和公安部统一部署,紧紧抓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黄涉赌违法犯罪,严重危害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等突出治安问题,坚持专群结合、网上网下结合、查处打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增强打击整治的针对性、实效性,健全完善治安管理常态长效机制,努力为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黄赌违法犯罪;二是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食品药品环境违法犯罪;三是依法严厉打击整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刘绍武指出,2000年至2014年,全国持枪、爆炸犯罪案件连续14年大幅下降,年均分别下降18.7%和22.2%,2014年降至历史最低点。

哪些出行方式“安全”?

——公众首选“步行”

近年来,从国家、社会,到个人,均对社会治安给予了高度重视。去年11月,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会议在武汉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做出重要指示,强调法治是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年来,政法综治战线紧紧围绕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会议,还对各级各地政法综治部门提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目标和紧迫的工作任务,即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公共安全。随后,这项工作目标、任务迅即被落实,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指出,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

“意见”印发后,全国各地多举措推进。长春市正努力建成“最具安全感城市”,构建全天候、立体化、全覆盖点线面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江门市正如火如荼地深入开展“3+2”专项行动,找准影响江门市治安最突出的问题开展集中打击;同时,坚持打防并重,部署开展等级化、网格化巡逻防控工作,整合完善多警种巡控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公共场所、重点要害部位治安视频监控卡口建设,提高社会面的管控能力。在一些县域、乡村,则流传着“群众看平安,关键看治安;百姓要安全,关键少发案”的说法,一些地方尝试建立了群防群治“网格化巡防”体系,根据当地实有人口数量、治安状况等实际,加强专兼职巡防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专业化、社会化巡防力量,最大限度地把巡防力量投放到治安复杂、案件多发、群众需要的重点部位和时段。

哪些是治安复杂、案件多发、群众需要的地方呢?每年,在进行“中国平安小康指数”调查的时候,《小康》都会在调查问卷中列出居住地房屋内、居住地周边、马路上、天桥及地下通道、汽车站及汽车上、地铁站及地铁上、火车站等20多个选项,请受访者从中选出1至5个城市里最缺乏安全感的场所,今年的调查结果显示,火车站位居第一,娱乐场所排名第二,城乡结合部位列第三,马路上、汽车站及汽车上分列第四、五位。在去年的同题调查中,位列第一至三位的同样是火车站、娱乐场所、城乡结合部,排在第四位的是汽车站及汽车上,而马路上则位列第五。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中国社会治安状况近些年一直在持续改善,近九成人也对社会治安状况给予了较高评价,但在本年度“最让人担忧的十大安全问题”排行榜中,社会治安依然排在较靠前的第三名位置上,41.9%的人表示了对社会治安的担忧。而在公众感到缺乏安全感的场所排位中,“马路上”这一地点排位的提升,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于交通安全的担忧,40.2%的人直言担忧交通安全,在“最让人担忧的十大安全问题”排行榜中,交通安全居于第四位。

那么,哪些出行方式会让人们觉得安全呢?“2015中国平安小康指数”调查显示,公众认为步行(67.7%)是最安全的出行方式,排在第二位的公交车(33.9%)比排在首位的步行低了33.8个百分点,地铁(31.3%)排名第三,火车(30.1%)和自行车(27.7%)则分列第四、五位。

受访者也对他们所认为的不安全的出行方式进行了选择,公众认为摩托车(57.3%)是最不安全的出行方式,其次是“小蹦蹦”(52%),再次是三轮车(35.2%),电动车(27.5%)和飞机(26.6%)分列第四、五位。

食品安全仍旧困扰国人

“隐私安全”首入前五

今年6月,全国迎来了第14个“安全生产月”,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这也是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后的第一个全国安全生产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自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的解读认为,新安全生产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是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四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是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是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七是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是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是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数据显示,近一年多来,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成效,各类安全生产死亡人数普遍下降。据统计,2014年,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68061人。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107人,比上年下降13.7%;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1.328人,下降12.9%;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为2.22人,下降5.1%;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为0.255人,下降11.5%。

“中国平安小康指数”调查则显示,在连续两年“最让人担忧的十大安全问题”排行榜中,生产安全都未入选。

安全生产取得了较大成效,而食品安全则仍需加强。88.9%的受访者表示了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使得食品安全连续第六年登上“最让人担忧的十大安全问题”排行榜榜首,并且比排在该榜单第二位的医疗安全(46.3%)高出了42.6个百分点,可见国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忧心之重。

在关于影响人们安全感的原因调查中,排在首位的也是“食品安全不能让人放心”。

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社会治安、交通安全依次占领“最让人担忧的十大安全问题”排行榜第一至四位之后,分列该榜单第五至十位的依次是:隐私安全(33.8%)、环境安全(32.5%)、财产安全(26.4%)、信息安全(25.1%)、公共卫生安全(22.1%)、校园安全(14.7%)。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隐私安全首次进入该榜单的前五位。

在本年度“最让人关注的十大安全问题”排行榜上,食品安全依然以85.2%的绝对优势占据了首位;居于次席的社会治安(38.7%)比“领头羊”低了46.5个百分点;医疗安全(37%)位居第三位;排在第四至十位的依次是:交通安全(31.4%)、隐私安全(29.1%)、环境安全(27.5%)、财产安全(22.3%)、信息安全(22%)、公共卫生安全(17.4%)、校园安全(13.3%)。

隐私安全同样闯入了“最让人关注的十大安全问题”排行榜的前五位,足以说明隐私安全成为了本年度的“平安新热点”。

公众眼中最安全的省会城市?

北、上、杭包揽前三

平安,不仅是每一个人的根本需求,亦是每一座城市的第一需要。正因为此,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入到建设“平安城市”的大潮之中。

中国平安城市建设的前身实际上是“金盾工程”,之后是“科技强警”战略以及“3111”试点工程。1996年公安部出台的《“九五”公安工作纲要》中提到“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科技强警”首次以文件形式出现;2003年,公安部发起第一批“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建设,北京、苏州、杭州、济南成为最早开展城市视频监控建设试点的地方;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共政治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同年,在第一批4个视频监控试点城市的经验之上,“3111”工程迅速推进,这实际上是一项“安防工程”,“3”是表示在省市县三级,第一个“1”是在每一个省确定一个市,第二个“1”是每个市确定一个县,第三个“1”是有条件的县设定一个区或者一个派出所;2006年,第二批“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建设开始,同年,“3111”工程第二期建设迅速开展。至此,平安城市建设的热潮正式在全国拉开帷幕。

“平安城市”的概念,不仅仅是社会治安这一项内容,还包括城市交通状况和城市消防服务,以及各种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的预警和处警等内容。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平安城市”建设已逐渐呈现数字化、高清化、智能化、系统化的发展趋势,不少城市都构筑起了防灾应急长效管理机制,但有些遗憾的是,仍然有一些危险因素会钻入城市管理的漏洞。

“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便是其中的一个例子。这也是在最近一年来中国发生的安全事件中,给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张欢留下印象最深的一起安全事件。

“之所以印象最深,是因为这一事件凸显了现代城市运行中的高风险特征。”张欢说,“只是因为管理部门一事的疏忽、应急决策者一瞬的犹豫、城市居民一时的不察、现场人员一刹那的慌乱,就可能导致数十个鲜活生命的消逝。”

在张欢看来,这一事件有偶然性,是许多偶然因素汇聚在一起才酿成了惨重的悲剧,但更应警惕其必然性,“无论世界范围还是国内都发生过不少踩踏事件,相关科学研究也表明仅满足几个简单条件,如站立人群聚集、密度过大,灯光昏暗、视线不佳,现场存在错误信号,人群心理出现焦虑、急躁情绪等,就很有可能会发生踩踏事件。实际上,由于现代城市的复杂性,在城市运行中存在大量的风险。踩踏只是其中并不那么突出的风险之一。”

“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对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国家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王宏伟的触动也非常大,他认为,上海是中国的一线城市,也是国际化大都市,还经历过世博会的安保考验,对于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又非常重视,尽管如此,却还是发生了这样的悲剧,这说明即便是上海、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在后工业化时代也依然存在着许多风险点和脆弱点。“2012年,北京发生过‘7·21特大暴雨事件’,这也是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的事件。”在王宏伟看来,应对类似的突发事件,不能凭借主观臆想和主观猜测来应对,而是需要客观研判突发事件的风险,加强应对的灵活性和响应性,对公众做好引导工作。

虽然北京、上海都因安全问题而付出过惨痛的代价,但总体来说,在中国公众眼中,这两座城市仍是“平安城市”的先进典型。在“2015中国平安小康指数”调查中,《小康》请受访者从中国所有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中选出自己心目中最安全的城市,结果选择北京的人最多,其次是选择上海的人,杭州列第三位,排在第四至十位的依次是:南京市、天津市、济南市、成都市、重庆市、武汉市、长沙市。

“要对城市风险给予充分的警惕和重视”

张欢认为,“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再次提醒管理者和居民,要对城市风险给予充分的警惕和重视。

“这一年来,我有一个比较明显的感觉,就是风险治理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了。”王宏伟告诉《小康》记者,目前我国正大力发展和建设应急产业,并把应急产业作为中国经济转型和升级的支柱之一,这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若要更有效地应对风险,在建设平安城市的过程中,应该抓住哪些关键问题呢?王宏伟认为,平安城市建设最关键的是要在城市规划过程中体现安全理念,此外,平安城市建设不能一味强调技术,不能全部依赖于高科技手段,“其实制度比技术更重要,制度背后是一种安全的文化,我觉得我们要发展公共安全的高新技术,但与此同时还要形成公共安全的制度和文化。”

“平安城市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求复杂多样,包括多个领域系统,涉及部门多、综合性强。”张欢说,他认为平安城市建设的核心问题,一是综合性,必须把针对不同需求、部署在不同部门的子系统有效共享协同为一个整体,才能够真正有效解决现代城市所面临的以综合性、系统性、复杂性和耦合性为特征的风险挑战,否则不同子系统变成“信息孤岛”,平安城市价值就会大打折扣;二是需要加强分析研判功能,平安城市建设的功能定位一定要盯住事前而非事后,如果没有分析研判功能,就谈不上化解风险、维护城市平安稳定运行,否则只能被动地应对各类事件,难以达到人们对平安城市的期望;此外,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平安城市建设必须密切追踪大数据技术发展前沿,引入云计算等概念,加强实时分析预测能力。

无论是平安城市建设,还是日常的安全工作,其实都应牢固确立“预防为主”的理念,不断强化预防为主的政策措施,并努力将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今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公共安全体系,要从最基础的地方做起。要把基层一线作为公共安全的主战场,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实现城乡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治理网格化、一体化。要提高公共安全体系精细化水平,每一个环节都要深入考虑和谋划。要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要认真汲取各类公共安全事件的教训,推广基层一线维护公共安全的好办法、好经验。

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无疑将指引着未来中国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入手,从筑牢“地基”做起,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以生命的名义,消除每一处细微隐患,让不该发生的悲剧绝不发生。

4.交通规则新规定 篇四

下图献给所有开私家车(小型车辆)的朋友们,希望各位在面对繁杂难懂的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条文时少一些迷惑,更希望在每次开车的时候都能够平安、顺利地到达目的地。

2013交通法新规定与之前相比有哪些变化?我们应该注意哪些细节?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解读新交通法规2013扣分细则,梳理一下容易造成扣分的驾车行为,尽量避免车主们在驾车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

新交通法规2013扣分新变化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4、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5、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6、超速驾驶,记6分。

5.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确保厂内运输安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应驾驶车辆。驾驶员不应开赌气车,不应带个人情绪开车。

2、车辆应该按维护保养制度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必须标出车辆所属单位名称、牌照放大号、车辆为上牌禁止使用。

4、喇叭清晰、灵敏;各种灯光装置齐全完好,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等;作用两侧后视镜位置、角度适宜,能看清车身侧后方50以内的交通情况。

5、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应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6、装载的货物应均匀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应拴牢。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或其他方法固定,防止物件在运输途中移位。货物不应遮挡转向灯和尾灯。

7、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限速5公里。上下班前后10分钟内不得在主干道上行驶,不得进出厂门。

8、经过吊车轨道时,应注意避让吊车,车辆应减速慢行,防止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9、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作业。车辆严禁停放在吊车轨道及其它禁停地段。

10、机动车辆请按道路标示行驶,任何时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大楼区域。

11、晚间充电应将三轮车置于本单位办公室或工具棚附近,严禁将车辆放在分段

下方、生产现场及行驶通道。

12、送货车辆应靠边停放,卸货完毕后必须及时离开施工现场,不得在生产区域长时间逗留。

13、以上规定违者处罚100—500元,屡教不改者将其车辆清除出厂,所属单位

6.交通事故案由新规定 篇六

第一条【保险公司有权申请车辆所有人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机动车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条【机动车一方垫付款的处理】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机动车一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款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机动车一方另案处理。

第三条【无证、醉驾情形追偿权的行驶】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保险公司另案处理。

第四条【免责情形的事实认定依据】认定驾驶人事故后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伪造现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证驾不符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除外。公安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驾驶人存在上述情形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承担举证责任】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由受害方提供药品及费用清单,保险公司对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受害人单方委托不属于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受害人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理费用等鉴定意见,不能以单方委托为由不予采信,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重新鉴定。

第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民事诉讼不能重复进行】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未获支持赔偿项目的,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第八条【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适用以下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商业三者险赔偿部分,一审案件以及保险公司未上诉的二审案件适用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以及保险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侵权和违约责任择一适用、交强险数额优先扣除】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按运输合同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选择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赔偿权利人按照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数额中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数额。

第十条【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条件】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附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有效】交强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期间有明确约定且约定合法有效的,不以交强险合同成立即生效为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对责任期间以外的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盗、抢机动车仅垫付抢救费用原则】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外再承担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交强险分项限额不得突破原则】确定交强险赔偿责任应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机动车方垫付费用应予扣除原则】保险公司对受害方承担的赔偿款数额应扣除机动车一方已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但机动车一方与受害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商业三者险合同中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约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解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六条【定期租赁的侵权责任承担原则】出租车所有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固定时间内将出租车交给他人运营,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所有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侵权责任不直接等同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

第十八条【严格限制采信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偿责任的主张】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责任认定不当,保险公司要求按被保险人无事故责任赔偿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确无事故责任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当事人按照以下原则承担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过错大小无法认定的,机动车各方平均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能够举证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大小无法认定的,非机动驾驶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计算】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年满60周岁受害人误工费的计算】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等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为延长误工时限而拖延诉讼的处理】受害人为延长计算误工费时间,故意拖延起诉或者鉴定的,应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其误工时间。

第二十三条【无业、无固定收入城镇居民受害人误工费的计算】无业、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从事工作“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安徽省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1024÷365=57.6元

常年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误工费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审查认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居民受害人误工费的计算】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受害人误工费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如:农村居民误工费参照计算为22845÷365=62.5元】

第二十五条【护理费的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的,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如:度护理费参照计算为35602÷365=97.5元】

第二十六条【伙食费、营养费的计算】《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审查认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营养费一般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七条【被扶养人资格的审查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某一亲属是否为被抚养人产生争议的,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查认定。

受害人的近亲属是否需要抚养,根据诉讼时的情况审查认定。

第二十八条【多处伤残中伤残附加指数的计算】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能否冲抵债务】受害人死亡后,债权人要求用其死亡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调解协议应予履行】经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非经变更、撤销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三十一条【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事人持第三十条规定的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依据】当事人申请确认交通事故赔偿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皖高法{}459号)等规定办理。

7.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 篇七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高票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有力地弥补了当前法律在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为消费者追究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对现有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该条规定对明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后续立法加以完善。

二、不足

1. 适用范围太狭窄。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太狭窄,仅限于食品安全领域。事实上,明星代言的问题广告不仅在食品领域存在,在药品、保健品、美容护肤品乃至房地产领域同样屡见不鲜。不仅食品安全很重要,药品、美容护肤品的安全、建筑质量等也很重要。伪劣药品可以害人性命,伪劣美容护肤品可以毁人容貌,而建筑质量不合格更是直接威胁所有在其中的人的性命,汶川大地震中有多少人死于豆腐渣工程!但是《食品安全法》不是《广告法》,不能越权规定食品安全领域之外的事项。因此,该缺陷是《食品安全法》本身所难以克服的。

2.“个人”的范围太宽泛。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是“个人”,而“个人”的范围太宽泛,除了明星之外,还包括“盗版明星”、模特、临时演员甚至群众演员等。这样“一棍子打死”是否合适?笔者认为,应对“个人”进行分类,以个人是否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为主要标准,将“个人”划分为“明星”和“非明星”两类。“明星”是指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的人,一般包括电影演员、导演、运动员、教练、电视台主持人等。而“非明星”是指不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的人。“盗版明星”因为借助其所模仿的明星的知名度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也应划入“明星”的范畴。临时演员、群众演员等因为不符合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这一要求而划入“非明星”的范畴。当然,这里要排除一些“非明星”由于形象良好或者演技尚佳并且接拍了很多广告而为人们所熟知从而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的情况,这类特别的“非明星”同样具有“明星”的特性因而应被纳入“明星”的范畴。

笔者之所以将个人划分为“明星”和“非明星”是因为“非明星”与“明星”在代言广告方面有着非常巨大的差距。

第一,“非明星”和“明星”在广告中的地位悬殊。“非明星”由于知名度极低因而一般在广告中不表明身份,连名字也不标示。反之,“明星”拍摄广告一般都会标示名字以表明“明星”的身份,甚至部分有一定知名度但知名度不太高的“明星”为了增加人气,还在屏幕上打上“著名国际影星或著名运动员某某”等字幕。打个不恰当的比喻,“非明星”只是广告中很普通的一个道具,而“明星”则是广告中经过粉饰、施加了很多特效、带着闪亮光环的“主角”。正是地位上的巨大差距决定了“非明星”与“明星”在对观众施加影响方面作用悬殊。

第二,“非明星”与“明星”在广告收入方面也极其悬殊。“非明星”拍摄一场广告的收入仅数千元,能收入万元以上的寥寥无几。而“明星”的收入则远远超过“非明星”。在被媒体曝光的一份演艺名人代言的价格目录上,近百位明星的收费令人咂舌。其中周润发以两年1 200万港币的价格排在首位,张学友以每年500万港币列第二,刘德华、梁朝伟、金喜善、宋慧乔都以每两年800万港币的价格,排在一线。同时,“超女”也成炙手可热的代言明星,李宇春、何洁、张靓颖每两年的身价分别是18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她们与李冰冰、陈好每两年160万元的价格相当。另外,据悉最近王菲复出后接拍一个洗发水的广告,代言费超过千万!在收入相差如此悬殊的情况下,要求“非明星”同“明星”一样承担连带责任是严重不公正的,严重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3.“连带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

这主要表现在:(1)法律未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2)法律未规定“连带责任”的具体连带方式;(3)法律未规定明星们在承担责任时的具体份额;(4)法律亦未规定“连带责任”的具体形式,“连带责任”是仅指民事责任呢,还是包括刑事责任在内呢?这也亟须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三、完善措施

针对以上三点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快修改《广告法》的进度,填补法律漏洞,按照权利义

务相一致原则,在《广告法》中增加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将明星代言责任的使用范围从食品安全领域扩展到所有适用《广告法》的领域,以实现法网的严密。

2.

在后续立法中对“个人”的规定进行细化,严格限制“个人”的范围,明确地将“个人”限定在“明星”的范畴内,排除“非明星”,以免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3. 针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加以细化。

8.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篇八

关于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各区域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华润集团、电力控股、华润煤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和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落实各级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1、各区域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明确不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有运输车队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交通安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明确专兼职交通安全工作人员,要将交通安全纳入各级工作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

2、加强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各单位要将车辆交通安全工作列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范围,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检查分析车辆交通安全状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强化交通安全管理

(一)、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1.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签订聘用合同,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度。

2、拥有车辆(包括货运、通勤、办公和工程车等,下同)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3.各单位要负责组织落实客运、货运驾驶人员驾驶资格定期审验,严禁无证驾驶和证车不符驾驶。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各区域公司要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时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完善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驾驶车辆上路前,驾驶人员应当对车辆安全状况、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3、有关公务车辆应尽可能实行专车专人驾驶,公务车辆不得转借、私用。

4、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车辆保险。

(三)加强交通风险管控。

1、严禁驾驶人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2、夜间行驶或遇有雨、雪、雾、结冰等恶劣天气条件行驶时,应当减低行驶速度。

3、通勤车应在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运行。

4、通勤车、公务车严禁超员载人。乘车人员乘车时应当系安全带,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司机驾驶车辆过程中,乘车人员不得干扰司机驾驶。

5、在路况复杂、路况不明等危险路段行驶时,司机不得强行超速、超车并保持安全刹车距离。

三、落实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交通安全统一纳入各单位安全管理,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按照华润煤业《安全目标与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华润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9.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 篇九

(九)》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组图)

一、为什么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入罪?

答: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如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又如超速行驶会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感知能力和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甚至使驾驶人判断失误;另一方面会降低车辆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驶稳定性,制动距离加长,碰撞时冲击破坏力更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此外,不法分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多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将整治客运车辆超速、超员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作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持续部署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但由于法律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偏轻,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广大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将这些严重交通违法作为犯罪行为,规定刑罚处罚。“刑九”出台后,继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此外,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且易发多发。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对此,“刑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和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以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刑九”新的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将有利于全面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尤其是广大驾驶人的规则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的处罚有什么变化?

答: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一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二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三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四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五是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5000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六是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5000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三、“刑九”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

(九)》在危险驾驶罪中新增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以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等几种行为,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予严厉惩处。特别是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因此,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牢记法律的规定和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决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四、下一步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好“刑九”?

10.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 篇十

(1)新《农机“三包“规定》第十一条有关农机投诉问题,感觉本地处理容易,跨省处理难。2011年,笔者就碰到农机产品生产者是山东某大型农机企业,“三包”服务采取的是委托代理修理方式,这家专业维修单位在江苏南京,农机具体销售在江苏苏州。农忙中服务及时性很成问题,农忙后遗留问题处理更是一句空话,用户投诉肯定是找具体的产品销售商。更可怕的是,一件农机产品涉及几个售后服务单位,如拖拉机底盘可以算主机厂家是生产者,但匹配的柴油机又是一家,柴油机生产厂未将“三包”权限委托给主机厂,碰到柴油机售后“三包”事宜要另外联系柴油机生产厂。更多的还有变速箱喷油泵等均由生产企业进行“三包”,农忙中几家单位扯皮,服务不及时是肯定的。

(2)新《农机“三包“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失的(不承担“三包”责任),生产厂从免责出发,过于苛求农机使用者,例如有一知名农机企业,要求用户在拖拉机使用125 h(有的是500 h),要检查调整进排气门间隙,具体的操作在柴油机使用说明书是这样描述的:“转动飞轮,使飞轮轮缘上的“1;4”刻线对准缸体上的基准刻线后,就可以开始调整气门间隙,”但是,柴油机是安装在拖拉机上,无法见到缸体刻线(有的多缸机上有检视窗口,可以看见上止点),使用户没办法操作。而且国内农机使用的进口柴油机均不要求用户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检查调整进排气门间隙(如洋马、久保田产品)。

生产厂一般要求拖拉机用户在新机使用50 h后清洗液压油路、柴油路等,但使用说明书中没有详细说明如何清洗液压油路,如何更换柴油滤芯,况且液压系统有关配件一拆(如滤芯),几乎所有的O形密封圈均要更换,随机配件中既没有备件柴油滤芯,也没有O形圈,实在是为难农机使用者。

(3)新《农机“三包”规定》明确指出,拖拉机、柴油机、联合收割机及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期是1年,主要部件是2年,又提出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他零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因时间才过去1年,还不能全面说明问题。但可以了解到,各主要农机生产企业,对主要部件“三包”期2年是不折不扣执行,在“三包”凭证上又罗列了自己制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到一年的易损件和其他零部件,非常详细。但对1年“三包”期有些什么内容说法不详,好像仅有传动齿轮及传动轴,或很少几件。

实际操作中,几乎50%的1年期内故障得不到生产厂家的“三包”认可,造成农机使用者要发出1年“三包”期有什么实质内容的疑问。

也有少数销售商从市场营销出发,厂方的“三包”服务细则不给用户看,销售时承诺很好,发生故障后使用者找销售商解决问题时,销售商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搪塞,引起矛盾。

2 建议

(1)农机行业要向汽车行业、保险业学习,主要农机生产企业在质量保证书中要有“三包”鉴定的处理细则,2年“三包”期的部件名称,故障判定标准;1年“三包”期的内容;小于1年“三包”期的易损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只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更要由相关国家农机鉴定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由第三方进行认定,单靠生产厂自我约束肯定是不够的。农业部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也提到对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的审查,问题是在新“三包”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原有鉴定推广证书的农机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的修改完善,如何确认。

(2)条件许可的话,第三方对农机产品的随机资料、随车工具及配件也要关注。使用说明书要通俗易懂,图文并茂,要写上配套及外协总成部件的型号、生产厂家和联系电话,现在随车工具包越来越小,备件越来越少。最起码要求用户在新机使用50 h后进行保养中更换的易损件要有液压系统(转向,升降)油路中使用的O形圈、密封圈、柴油滤芯及机油滤芯等。

(3)对新《农机“三包”规定》,不明确的条款做出明确解释,如同“司法”解释一样,“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损失的认定,赔偿的范围等问题的产生往往是农忙服务不及时造成,有的厂方直接实行委托代理修理制,销售商鞭长莫及。

逐步推出典型农机故障处置方法,如在实践中常碰到多缸柴油机使用时间不多,止推片掉落,机体和曲轴基本报废,该如何处置,有的农机企业规定曲轴“三包”期是6个月。

11.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篇十一

1总则

1.1目的为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行为,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据国家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释义与分类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特种车辆。

1.2.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2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1.2.3特种车辆是指叉车、抱车、铲车、吊车、槽车和其他履带式车辆。

1.2.4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由公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1.2.5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执行“业务对接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作业区域,谁负责过程监督管理”的原则。

1.3制定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3.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3.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

1.4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作业区域及道路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2组织与职责

2.1综合办公室

2.1.1负责主管车辆统一登记备案、检定及考核执行管理。

2.1.2负责主管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及监督考核。

2.1.3负责定期组织主管业务司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2.2后勤部

2.2.1负责车辆出入厂安全管理。

2.2.2负责外来车辆出入厂安全符合性检查及阻火设施配发。

2.2.3负责主管区域车辆安全监督考核管理。

2.3采购供应部负责业务主控车辆安全管理。

2.4运销部

2.4.1负责业务主控运输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2.4.2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接管理。

2.5生产技术部负责应急车辆协调管理。

2.6安全环保部

2.6.1安全环保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各单位对车辆安全管理。

2.6.2安全部配合责任部门做好厂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管理。

2.6.3负责外委单位入厂车辆司机的厂级安全教育。

2.7机动部负责公司叉车的统一登记备案、检定及考核执行管理。

2.8机修车间

2.8.1负责主管特种车辆日常使用、检查。

2.8.2负责定期组织特种车辆司机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2.9车辆作业区域主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2.9.1负责车辆安全设施检查管理。

2.9.2负责车辆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2.9.3负责车辆入厂后从业人员二、三(安全技术交底)级安全培训教育。

3管理内容

3.1公司所有私家车辆进入公司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统一由综合办公室颁发通行证。

3.2综合办公室对主管车辆统一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保记录,同时对车辆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管理。

3.3综合办公室兼职安全员及车队队长定期利用每月部室安全活动或网络信息平台,对公司驾驶人员进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留存记录,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思想认知意识。

3.4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主管业务驾驶人员进行违章违规驾驶行为监督考核。

3.5后勤部对主管业务范围车辆进行统一监督检查,车辆必须符合公司生产装置区域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3.6凡是进出公司车辆统一接受公司电子系统识别许可,同时驾驶人员应配合后勤部保卫人员安监及防盗行为检查。

3.7业务主控单位定期组织对主管责任区域车辆安全停靠及防火防盗巡查,对违规车辆车主进行考核。

3.8凡是未办理许可手续,需进入公司外来机动车辆,由对接部门负责与后勤部门岗人员沟通,同时外来驾驶人员办理登记方可进入。

3.9后勤部门岗值班人员进行公司临时入厂车辆安全阻火罩配发管理,阻火罩应在门口执勤保安负责临时配发满足日常及应急车辆进入厂区使用,使用者交驾驶证或行驶证抵押可以领取符合型号要求的阻火罩方可进入生产厂区。

3.10门岗执勤人员有权限对进入厂区车辆的安全状况、应急消防等器材、防火防爆要求安监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车辆有权制止不允许进入。

3.11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审批出门凭证方可放行出厂,出门凭证需到后勤部办理。

3.12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调配应急车辆,生产技术部当班调度应第一时间通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协调应急救援车辆及应急物资抢险车辆,就近行驶原则进入事发区域及抢险物资配发区域。

3.13采购供应部应对主管业务车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同时涉及车辆交叉作业区域应组织双方签署安全协议,约束双方应履行权利及义务注意事项管理要求。

3.14运销部应对主控业务外来车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管理,要求其遵守公司管理要求。

3.15运销部应对涉及运输危险化学品外来车辆对接单位进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符合性审查,同时应与涉及到业务量大,风险相对大的对接单位组织签署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安全协议及管理要求。

3.16各单位应对主管作业区域外来车辆及所属管理车辆进行过程监督考核管理。

3.17各单位有权对违规行为驾驶人员及外来车辆运输单位进行提交考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公司考核办执行落实。

3.18各单位应对主管责任区域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并留存记录。

3.19各单位应对进入主管区域车辆进行防火防爆安全监督检查。

3.20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行驶。

3.21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货运机动车厢内不准人、货混载。

3.22厂区内自行车、电动车应当按规范行驶;机动车辆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转弯处或进入公司大门时不得高于5公里,遵守公司厂区道路的限高行驶要求。

3.23自行车进出公司大门时,驾车人应下车出入。自行车在厂区内行驶,不允许骑车穿越厂房。

3.24凡是进入公司作业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设施完备,安全信号指示灯完好。

3.25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内,任何车辆不得停放在公司通行道路上,外单位车辆进入公司必须登记并服从门岗执勤人员指挥。

3.26交叉路口、弯路、窄路、陡坡及距离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泊车,同时进入此区域驾驶人员应鸣笛警示避免发生碰撞。

3.27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按规定应从东大门出入,禁止从二号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二号门进出,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

3.28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

3.29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启动应急预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相关方处理交通事故;同时,公司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实际对业务主控单位进行连带安全绩效考核。

3.30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及以往发生过车辆伤害事故的责任单位,安全环保部依据实际情况,下发预警提示。

3.31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满足安全、环保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按照道路指示及引领人员指定路线行驶。

3.32严禁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4考核与奖惩

4.1入厂机动车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发现一次,考核100-500元。

4.2骑自行车穿越厂房及违反规定要求的行为,发现一次考核50元。

4.3责任区域管理主体及业务主控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安全绩效考核100-300元。

4.4外来车辆损坏公司设施须原价赔偿,同时对责任单位考核500-10000元。

5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12.河南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篇十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研究新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1 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五)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桥梁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水运企业、船舶的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五)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其他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预算。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联系企业制度,每季度到联系的县(市、区)、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

第十条

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例会应做到“四有”:有分管领导参加、有会议议题、有工作部署、有参加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

定期检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3~5个工作日;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2~3个工作日;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1~2个工作日。

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之前和期间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要有方案、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检查中分析的安全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要督促企业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企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情况。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三章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危险品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其他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 5 产管理人员。

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客货运场站、渡口、码头、服务区在重点时段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标准。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 6 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客运船舶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企业要建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车辆、船舶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有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交通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有权限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交通运输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三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励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向上级报告,每一级的报告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后续书面报告。发生事故后不得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条

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十一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省厅将组织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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