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信息登记表(精选13篇)
1.项目信息登记表 篇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43单位:废气量:×10标米/年;废水、固废量:万吨/年;水中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为千克/年,其他项目均为吨/年
废水浓度:毫克/升;废气浓度:毫克/立方米;
其中:(5)=(2)-(3)-(4);(6)=(2)-(3)+(1)-(4)
注:此表由评价单位填写,附在报告书(表)最后一页。此表最后一格为该项目的特征污染物。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填写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是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过程中,由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作为环境管理台帐和信息统计的基础表格。编号、审批经办人由环保审批部门填写。
建设项目名称——使用此项目立项时的名称,若名称多于30个字,则酌情缩写成30字以内(两个英文字母可看成是一个汉字)。
建设地点——填写项目建设的的居地,所在地为下属的行政区划,若是跨地区的项目则重点填写2~3个地区。
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注册时的名称,若名称多于25个字,则酌情缩写成25个字以内。行业类别——按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司关于行业类别的规定,详见行业类别表。对六大污染重的行业,划分也在行业类别表中可见。
建设规模——填写项目的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项目本身的规模、字数在25个字以内,类同于“设计生产能力”。
项目性质、报告类别——可在所选项中划√表示。项目设立部门——指立项文件审批部门。均要求字数在25个字以内。报告书审批部门、报告书编制单位——均要求字数在25个字以内。环境质量现状——填写环境质量现状达到类别或级别,可填标准号及达到类别或级别。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地方规划和功能区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可填标准号及执行类别或级别。执行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相对应排放标准。如对应标准多,可选主要的标准。原有排放量——是对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而言,指项目改扩建、技术改造之前的污染物排放量。新建部分产生量(预测值)——是指产生的污染源强预测量。新建部分处理削减量(预测值)——是对新产生量而言,经处理后,污染削减的量。以新带老削减量(预测值)——是对原有排放量而言,经“以新带老”上处理设施后,污染物减少的量。排放增减量(预测值)——是指新建部分产生量一以新代老削减量—新建部分处理削减量。若为正值表示增加,为负值表示减少。
排放总量(预测值)——是指原有排放量—以新代老削减量+新建部分产生量—新建部分处理削减量。区域削减量(预测值)——若排放削减量为正值,即排放量增加,为保证区域污染物总量不增加,应从区域削减相应的量。
指标单位——废气量:×104标米3/年;废水、固废量:万吨/年;其他项目均为吨/年;废水浓度:毫克/升;废气浓度:毫克/米3 所有项目均保留一位小数。
2.项目信息登记表 篇二
关键词:数据库,数据源,数据库建设,数据采集,数据入库
1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总体设计
1.1 建库原则
(1) 科学性原则。在数据处理和建库过程中, 应确保工作资料真实可靠、工作流程合理有序、工作方法正确适当、工作结果符合实际, 保证建库工作科学合理。
(2) 规范性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 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奠定基础。数据满足不同应用系统的调用, 便于检索查询, 提高工作效率。
1.2 数据库内容
我们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三方面:即行政区、行政界线和坡度图等;土地利用数据包括四个方面:即地类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以及地类界线等;土地权属数据包括三方面:即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我们在对数据库结构进行优化的时候, 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要求选择建库单位, 以此对属性数据结构表等内容可进行扩充。
2 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
县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建设主要有以下四个阶段:即为建库准备的方案等、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入库和成果汇交。
2.1 建库准备工作
2.1.1 人员的准备
在建库准备工作上, 我们需要明确人员的负责事项, 这样便于管理项目。而各级调查机构还要定期对建库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1.2 设备的准备
(1) 硬件准备。计算机, 相关的输入输出设备 (刻录机、扫描仪) 以及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 从而在硬件设备方面保证采集数据的质量。数据库软件采用微软的Access数据库及Excel电子表格。
(2) 软件准备。此次建库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 统一采用苍穹数据库建库软件。
2.1.3 数据源的准备
(1) 调查底图及调查界线资料。
1) 外业调查底图;
2) 调查界线:采用二调库的县界;
3) 控制面积:采用二调库的行政辖区控制面积。
(2) 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1) 土地权属资料。
a.以往调查编制的权属界线图;b.以往调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等;c.县级 (含) 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登记资料;d.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争议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等确权材料;e.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f.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相关资料;g.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等资料。
2) 第一次土地利用调查资料。
(3) 外业调查资料。
a.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b.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2.2 数据采集与处理
2.2.1 数据采集原则
(1) 合理继承原则。合理继承原则是指为了保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土地管理工作的延续性,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完善登记。 (2) 简便易行原则。简便易行原则是指在数据采集与处理过程中, 根据具体情况, 选择简单易行的技术流程和处理方法, 提高数据采集的工作效率, 奠定数据库建设的基础。
2.2.2 内业工作
2.2.2. 1 数据采集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的数据内容包括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两种类型: (1) 矢量数据的采集。根据外业调查底图, 将权属调查成果上图, 补充和完善数据库中宗地、界址线、界址点数据层确定权属界线。 (2) 属性数据采集。为了提高数据录入的效率和准确性, 地类属性及图斑属性等可通过注记点合并、空间位置赋属性的方式进行。属性数据采集完成后要进行校验和逻辑错误检查。 (3) 行政界线与权属界线。1) 县界以2011年变更数据库县界为依据, 地籍区界, 地籍子区界原则上仍以2011年变更数据库乡 (镇) 村界为依据, 村级界线偏差较大的可按实际界线调整并确认。2) 权属界线原则上以初次确权登记资料为依据, 确属变化的应以相应的文件或图件进行调整。
2.2.2. 2 数据拓扑
(1) 各要素无线段自相交、两线相交、线段打折、碎片多边形、悬挂点或伪节点等图形错误; (2) 数据拓扑关系正确, 面要素应闭合, 各相邻实体的空间关系可通过完整的拓扑结构描述; (3) 公共边线或同一要素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型特征时, 保证位置的一致性; (4) 地类图斑边界须与地类界线对应重合。
2.3 数据入库
2.3.1 数据入库前的质量检查
在数据入库前, 应根据规范对数据成果质量要求进行全面质量检查, 并记录检查结果。对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数据应予以返工, 质量检查合格的数据方可入库, 具体包括: (1) 空间数据的分层检查。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检查空间数据的分层是否正确、数据是否齐全、数据格式是否符合入库要求。 (2) 文件命名检查。文件命名是否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3) 数学基础检查。检查空间数据的坐标系和投影是否符合建库要求, 各分层数据坐标系和投影是否一致;将图廓点、公里格网点、控制点等坐标按检索条件在屏幕上显示, 并与理论值核对。 (4) 矢量数据逻辑一致性检查。矢量数据的一般性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线段自相交、两线相交、线段打折、公共边重复、悬挂点或伪节点、碎片多边形等;矢量的专门拓扑关系检查内容包括:拓扑关系是否存在, 多边形是否闭合, 各相邻实体的空间关系是否可通过完整的拓扑结构描述。 (5) 属性数据结构的检查。主要通过属性值特征检查属性值的正确性, 主要内容包括字符合法性检查、非空性检查、频度检查、范围检查等;由专业质量检查员检查属性值的正确性;专业质量检查员检查分幅、行政区、权属区的面积汇总数据的正确性, 对误差超限的数据应责成作业员自查。
2.3.2 数据建库
2.3.2. 1 基本要求
(1) 以项目区为辖区建立莎车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 (2) 按地籍子区组织数据,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1985国家高程基准。地图投影为高斯-克吕格投影, 3°分带。
2.3.2. 2 建库方法
以经过自查、互查、初审核实形成的1∶1万集体土地调查图件为基本资料, 经矢量化、拓扑造区、属性数据采集后, 进行同类文件拼接, 形成以地籍子区 (村) 为单位的各种统计数据及图形数据, 经检查验收并修改完善后, 交甲方使用。
2.3.2. 3 面积量算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面积采用苍穹软件以椭球面积计算方式完成, 土地权属界线与2011年数据库图斑界线经复核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利用图斑面积计算, 不在重复量算, 面积计算采用平方米, 保留两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 保留两位小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的初步实现, 主要为各级政府制定、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政策, 提供快速高效准确的基础资料;实行土地信息产业化, 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效率、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9]13号.
[2]TD/T 1015-2007,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S].
[3]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S].
3.不动产登记信息承载之权利 篇三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权,财产权,隐私权,类型化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6)10-0056-63收稿日期:2016-09-05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查询主体、查询内容、查询流程等方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登记信息查询行为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2015年首例利害关系人要求以姓名查房案的胜诉,使现行法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权的理解、查询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不动产登记信息所负载的权利及与登记信息查询权之间的权利协调,甚至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与“反腐败”的关系等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该案中,原告刘磊是其父刘大海的独子,刘磊10岁时其父母离异,刘磊随母亲生活;刘大海一直单身,2014年5月突发脑出血去世,临终未留遗嘱。因刘大海的父母早已去世,刘磊就成为其财产的惟一法定继承人。为了顺利继承遗产,刘磊需要查明父亲名下的房产状况。在准备好刘大海及刘磊本人出生证、家庭户籍资料、父母亲已离婚证明文件、财产分割证明及爷爷、奶奶和父亲的死亡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后,刘磊向南京市住建委下辖的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申请查询父亲名下房产信息,以便依法继承父亲遗产。但档案馆以“房屋信息是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按照市住建委的要求,房产登记人名下的房产资料,他人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为由,认为只有持公安局或检察院、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才能查询刘大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奈,刘磊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父名下登记的房产存在利害关系,享有查询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且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条件的设置不应限制查询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在无法提供房屋坐落、权属证书编号等检索条件的客观不能情况下,南京市住建委应依法履行提供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
该案突破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第6.1.4条中规定的不得以姓名为查询条件提供权利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的限制,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可仅以人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那么,如何妥当协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与不动产权利人财产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不动产信息查询的法律边界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均有待研究。
2 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承载的权利
2.1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界定及构成
在规范层面,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上所承载的权利义务负担与变动记载造册。所谓不动产登记信息(或称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到的一系列文字、图件、电子信息等资料,既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登记结果,也包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在《物权法》和《暂行条例》颁布前,《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也对这两类登记信息进行了区分,并制定了不同的适用规则。
在性质上,不动产登记信息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登记职责获取,并以电子或纸质介质记录、保存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政府信息所界定的范畴。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因其记载内容而不同,包括涉及公众利益信息的主动公开,根据生产、生活需要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等需要保密的豁免公开信息。因信息所记载的内容不同,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公开程度上亦有所区别。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代表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主要记载不动产的客观状态,如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其是物权归属的依据和表彰,应属于依申请而公开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因涉及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不动产取得价格等信息,该类信息构成登记权利人的个人隐私或企业商业秘密,应属于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只有权利人及其授权之人、有关国家机关才能查询上述信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也针对不同的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查询内容。
2.2 不动产登记信息承载的权利
从功能角度而言,不动产登记信息自身承担着多重含义和意义。以自然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为例,一方面,其作为政府信息具有一定的公示功能,应在不动产交易等社会活动或者司法执法实践中为当事人及有关国家机关提供参考数据;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及其他属于自然人特征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反映了登记主体不动产财产的真实情况,应受法律保护。在不同功能指引下,权利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所承载的权利亦是多样的、并存的且互有交锋。
2.2.1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与人身权相对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以及原则上具有可转让性的一种民事权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如知识产权等无体物,是一种较为抽象的概念。此处所涉及的财产权,主要是指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对其不动产所享有的所有权、他物权等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
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权利信息,以及这些不动产因交易、继承等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查封等权属变更信息,均需依法登记。以上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记载了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权利得丧变更的客观状态,反映了不动产权利人财产信息的归属和变动情况,承载了其重要的不动产财产权利。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尊重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是对权利人财产权的保护。
2.2.2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保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状态,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的权利。根据《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除不动产登记簿上公示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不动产坐落等信息外,不动产登记信息还包括权利人的个人身份材料、登记申请书、该不动产的权属来源等内容。无论是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中涉及的申请人个人信息,还是登记权利主体的不动产财产情况,都不是日常不动产交易行为中必须获取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应予以尊重和保护。权利人所申请的登记行为只是将其不动产得丧变更的事实予以登记,并非是对其财产隐私的披露,更没有当然地授权登记机构予以披露。因此,承载着财产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也承载了权利人的隐私权。
财产权、隐私权系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所承载的两项主要权利,保护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归为对这两项权利的保护,任何未经本人许可或者未按法定程序查询权利人不动产信息的行为都可能造成对其权利的损害。
3 不动产登记信息上的权利冲突
现实生活中,围绕民事主体不动产登记信息产生的纠纷,大多系因查询权无法正常行使或者行使查询权过度所致。目前,国外对于登记结果的查询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完全公开模式与有限公开模式。前者对查询主体不设限制,任何人对登记簿的任何内容都可以自由阅读、复制、摘录,或者向登记机构提出查阅请求,采此模式的有俄罗斯、英国、新西兰、爱尔兰、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如俄罗斯《不动产权利及其法律行为登记法》第七条第一款即规定任何人都能对不动产登记簿提出查询申请,且其信息都可以被查询。有限公开模式的查询则以利害关系为限,无利害关系之人不得查询登记簿,采此模式的包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如德国《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合法利益的人都有权查阅土地登记簿。两种公开模式各有利弊,完全公开为民众查询登记信息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便利,但不能有效控制权利人的不动产信息被传播的路径;而有限公开则通过登记机构筛选的方式将查询人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登记信息,但其弊端则在于登记机构只能对申请查询人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查,不能实质性地判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因此,采取何种公开模式,如何更好地协调查询权与财产权、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导致查询权无法正常行使,以及查询权的过度行使导致权利人的财产隐私权受到侵犯。
3.1 查询权的过度行使
3.1.1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权
为了彰显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示功能,现行法赋予了当事人查询不动产信息的权利。查询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了解不动产权利状况的一项权利。因其查询对象为政府信息,而记载的内容又是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财产信息,因此查询权应被界定为以公法权利为主兼具私法权利特征的信息知情权。《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机构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20.1条进一步赋予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上述规范条款明确肯定了两类主体享有查询权:一是民事主体,即权利人本人、利害关系人;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可以查询与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此外,为了给未来法律的规定预留空间,《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其他国家机关需按本条的规定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20.1条则是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做兜底性规定,比《实施细则》更具有灵活性、开放性。这两类查询主体中,前者是私法中的民事主体,后者是依法履行公权力的公法主体。
3.1.2 不动产登记的功能与查询权的行使
在物权法上,公示功能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功能。该功能是指将不动产所承载的权利得丧变更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以标示不动产的流转状况。公示功能的目的在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动的安全”,以公开交易时必要信息的方式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动产交易而言,查询登记信息的基本功能在于促进交易信息在交易双方间的流通并降低交易成本,使得与不动产存在交易或其他潜在利害关系之人能有效了解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到不利益。因不动产的高价值属性、信息流通不畅造成的交易损失过高,才有必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登记,并由登记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查询服务。但这并不能掩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实为私人之间交易行为的组成部分、交易的核心是特定的不动产这一行为性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原则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行为,只不过需要借助于政府的登记机构提供服务。同时,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只能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用于特定目的,如果擅自泄露、公开登记信息,则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侵犯。在便利民众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同时,也要防范查询权过度行使带来的法律风险。
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整合不动产登记信息,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能的作用,但不具有反腐、窥探不动产权利人财产状况的溢出功能。《暂行条例》出台后,仍有部分民众期待通过查询不动产信息的方式为反腐反贪工作提供帮助;还有人基于好奇、探秘等心理试图以各种途径去了解他人的不动产信息;而个别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将自身查询权与工作职责混淆,出现泄漏他人登记信息的情况。如2016年3月14日,某关注娱乐新闻的微信公众号发文曝光了演员范冰冰、李晨二人“在青岛购置近千万豪宅”的消息,随后还有网友晒出房屋产权信息图片,显示了该房产的房屋产权编号、产权价值等信息。事后证实,该不动产登记信息泄漏是因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擅自查询当事人购房信息并发送到其个人微信亲友群导致的。尽管有观点认为,官员、明星等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特殊性,应对隐私权保护范围作出一定“让渡”,但无论我国是否已经对“公众人物”这一名词做出具体定义,也无论某人从事何种职业,只要是无关社会公共利益的隐私都应受到保护。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整合行政机关职责、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信息档案、方便各地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而非反腐或者满足部分民众的窥探、猎奇心理。因此,需对查询权的主体、查询目的、程序、行使方式等制定明确可行的依据,防止查询权的过度行使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3.2 隐私权的过度保护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隐私权,防止不动产登记权利人财产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我国制定了较为严密、详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规则,如《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限定了查询目的;《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等设置了查询时所需提交的材料,特别是要求查询人提供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在实操层面与此相呼应的是《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条文说明》第6.1.4条,其强调“本条从保护所有权人隐私权的角度,规定了登记资料不能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的限制,意即禁止“以人查房”情形的出现。可见,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已经认识到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承载的个人隐私不能因查询行为被侵犯。所以,《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具备主体资格。只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流程及职权查询信息,其他主体不能获得不动产登记信息。二是申请材料合格。查询人需依照法提交申请书、个人身份材料等信息,并具有合理的查询目的。三是查询依据合法。我国不动产登记簿是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的,每个不动产单元都有唯一的编码,只有持有该不动产的证书编号、编码或是房屋坐落的任一信息方可查询登记信息。我国现行法的这种做法,在立法例上属于有限公开查询模式,而异于完全公开查询模式。有限公开查询将查询人限定在一定主体范围之内,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大有助益;也方便登记机构依法行政,避免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泄露与滥用。但这种有限查询规则,是否有过度保护隐私权之嫌?
3.2.1 对查询主体的范围限定是否属于过度保护隐私权
当查询主体为民事主体时,享有查询权之人即权利人本人和利害关系人。这里的“权利人”,应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他物权人,而不包括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则指与被登记的不动产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而非任意第三人或者仅与权利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至于那些不涉及不动产交易之人,与不动产权利无利害关系之人,无必要知悉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必要赋予其查询权利。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是相对于利害关系人而言的公开,而非针对社会大众;基于交易安全的必要,与交易无关之人,自然也不应知悉他人不动产信息。因此,现行法规定的有限公开原则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应是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现实需求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护之间所形成的较合理的平衡支点。
3.2.2 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范围限定是否周延
何为“利害关系人”?《暂行条例》未明确规定,理论与实践中对此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利害关系人应限定在与不动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主体,如不动产交易相对人、与权利人存在法律纠纷的主体;也有人认为利害关系人还应包括与不动产具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的主体,即潜在交易相对人,权利人陷入破产后的所有债权人也与不动产存在间接利害关系。对此,《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可见,实定法层面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交易当事人及与登记权利人发生其他有关该不动产法律纠纷之人。但实践中,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很难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有效判断,只能在形式上审查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意即申请人只要能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就可认定其系利害关系人。
那么,《实施细则》限定的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范围是否周延?如果基于不动产登记功能的考量,依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将其限定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不能灵活应对复杂的社会生活以及多样的查询需求,从而可能导致权利人以外的与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之人无法查询获悉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利于交易发展。以不动产交易为例,尚未确定交易意向的潜在利害关系人,已经发出要约尚未承诺形成债权交易合同的缔约过程中的当事人等,均难以证明其与不动产存在利害关系,进而不能被纳入利害关系人之内,其只能在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后才能查询,这不仅增加了权利人与潜在利害关系人的交易成本负担,也未能真正发挥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有的功能。因此,《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除了列举“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三种常见情况以外,还规定了“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概括规定,进而为扩张“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预留法律空间。可见,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层面,如何更好地诠释与适用“利害关系人”,避免以保护隐私权为由,将“利害关系人”排除在查询主体范围之内,尚需在不动产查询的实操层面深入研究。
另须讨论的是:不动产权利人的近亲属是否是利害关系人?有的地方法规,如《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该地方规定,赋予了配偶的查询权。那么,与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尤其是一等血亲姻亲的近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有学者持否定态度。该地方法规的规定违反了遵循法律效力位阶的原则,《物权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将近亲属纳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该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近亲属是基于血缘、婚姻关系产生的身份类别,不一定必然与权利人的不动产财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应尊重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信息上负载的权利,近亲属也只能与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之场合,才享有查询的权利。因此,现行法对于利害关系人范围的规定符合实际需求,既满足了有查询必要之人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之权利,又将与不动产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之人排除在查询范围之外。
此外,申请材料合格、查询依据合格,此两要件应与查询主体适格是相呼应的,即主体适格的查询目的自然是由交易、继承或其他法律纠纷引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查询时也当然地以特定不动产为查询对象,而非“以人查房”。
综上,对隐私的过度保护会限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权的行使,影响登记制度功能的彰显;过于强调查询权,则会给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私密造成侵扰。无论是查询权还是财产隐私权,都需要明确权利界限,以合法适当的方式予以保护协调。
4 结语
随着《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颁布,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愈加完善,查询制度作为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日趋成熟。但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在对不同类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类型化查询与保护方面尚存需要进一步细化与周延之处。一方面,物权的公示原则,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予以适度公开;另一方面,更要防止利用不动产登记簿公开扰乱甚至侵害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隐私权。协调好查询权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承载的财产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是更好发挥不动产登记制度功效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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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圣平.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法学.2015.01
作者简介: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空表 篇四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计算填写,并加改公章后报发改委审查登记备案.能源种类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焦炭、焦炉煤气、其他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其他焦化制品、热力、电力等.耗能工质种类包括: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氦气、乙炔、电石等。计算出年需要实物量,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中的附录A和附录B中的折标准煤系数计算出年耗能量即可。
根据你的建设项目中耗能的项目(新水、电、气、燃料等),根据项目运行期的实际情况,确定计算指标,计算出结果后,按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耗量。
如:市政道路工程的路灯耗电计算:共有路灯100套,单套路灯功率120w,路灯必须每天使用,照明时间除白天以外的其余全部时段。按每天实际开灯12小时(由具体使用情况决定)、每年365天计算,则路灯直接耗电为:0.12(千瓦)*100*12*365=52560(千瓦时),《综合能耗计算通则》测定的每千瓦时=0.1229公斤标准煤,所以,有52560*0.1229=6460(公斤标准煤)。其它能耗计算方法大同小异。
水 折标系数0.131429 kg/吨
电折标系数1.229吨/万KWh
5.咨询信息登记表 篇五
姓名
联系电话 固话:手机:
主咨询人信息 现居住地址
购房目的现工作单位
家庭情况
个人喜好及习惯
购房能力及形式
咨询人具体购房要求 省市气候
楼盘位置
小区环境
附属设施
交通
楼层
层高 m
户型
面积 m2 2
车库
物业
交房标准 □ 精装房 □简装房□毛坯房 价位
结款方式 □ 一次性 □按揭□公积金□其他 其 其 他 他 要 要 求 求
推荐楼盘 市小区栋单元室 单价 元 元/m2 2 购房时间
备 备 注 注
6.项目信息登记表 篇六
对律师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各地房屋登记部门不一致。认为属于的,要求律师查询时必须提供立案证明,但笔者认为此观点法律依据不充分。下面以山东《通知》中的内容对律师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进行简单分析。
一、厘清房屋登记资料和房屋登记簿的区别
2007 年《物权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到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概念,该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要高于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改变了以前的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权属证明最高效力的做法,将登记簿的地位和意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1.两者内容不同
房屋登记资料是权利人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向登记机构提交的反映其产权来源的原始凭证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因此,登记资料是登记过程中的原始材料,是判断登记是否存在错误的最基础证据材料。
房屋登记簿是登记机构制作的,是记载房屋权利状况、自然状况和其他状况的法定簿册。房屋登记档案主要是指登记案卷。登记案卷内除了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申请外,还有当事人提供的各种登记文件资料,以及登记机构在核准该项登记时的审核过程记录和申请人的一些身份证明资料。
2.公开程度不同
房屋登记资料中有一些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内容,诸如婚姻、收养、遗嘱、诉讼等,不宜向公众公开查阅。而设置登记簿的目的是为了公示,应当允许公开查阅,提供验证信息后,任何人可以对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以及房屋是否设定抵押和地役权等情况进行查阅。因此,建立房屋登记簿后,房屋交易人欲知悉房屋权利状况,通过查询登记簿即可,而无须查询房屋登记资料。
可以看出,房屋登记簿是登记资料内容的集中体现,源于登记资料,但又不是简单的登记资料的复制版,而是经过登记机构审核制作后,旨在体现房屋的权属和权利状况,并且对个人隐私内容进行了选择性屏蔽;而房屋登记资料则是全部的房屋登记信息。两者在查询方面有明显区别,档案资料的查询要比房屋登记簿严格得多,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查询者必须是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
二、房产登记查询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案情的需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律师如果只是查询房屋登记簿,提供其律师资格证证明其本人身份,提供事务所证明表明公务行为,提供当事人委托书证明利害关系,就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簿的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立案证明。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对哪些部门可以查询原始资料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原始登记凭证,第十一条对非本人查询进行了限制,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该条款从保护所有权人合法利益和隐私的角度出发,对可以查询原始资料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律师只是普通民事代理人,是受委托人,在查询委托人涉案的房屋登记原始凭证时,必须出具立案证明。
可以看出,从法律到部门规章对查询的规定都很明晰,律师在查询房屋登记簿时不需要立案证明,但在查询原始房产档案资料时,由于牵扯到申请人的一些隐私文件,必须提供立案证明,才能对登记原始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前文中的山东《通知》第十五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确有困难,且拟调取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罪名和事实认定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收集、调取。可见,有些资料的整理收集必须是法院等司法或者其他行政部门才可以,对房屋登记资料中的部分资料,不能不受任何限制的对外提供,很多时候只能提供给有公信力的政府和司法部门,也有效支撑了本文的观点。
三、建立电子身份,借力网络查询平台
房屋价格的不断攀升,导致房屋纠纷层出不穷,个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长让很多购房人对房屋纠纷产生恐惧感,因此买卖房屋委托律师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接受委托后,对需要购买的房产进行面积或者权利限制状况的查询,如果需要立案证明几乎不现实。
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东部大部分地区房产登记的网络平台搭建已具雏型,政府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在这部分数据之间进行网络利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房屋登记信息的联网工作进展迟缓。伴随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整合,不动产登记信息将要集中到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多部门都需要利用不动产登记的信息。该项工作也将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等部门的联动下迅速推动。
现在部分房屋登记机构认为,让律师进行过分宽松的查询,容易泄漏房屋登记信息。实际从目前我国的整体环境来看,这些担心是多余的,固然偶有个别律师泄漏了信息,但整个律师群体的素质还是明显高于普通民众的。从《律师法》和律师从业管理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律师资格的取得和后续管理也是相当严格的,泄漏房屋登记信息的概率极小。作为登记部门不能因噎废食,盲目套用法条,过分提高查询门槛。
7.项目信息登记表 篇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概念;特点;管理模式
【Abstract】In this paper,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measures, management and other aspects of real property registration and information resources elaborate.
【Key words】Concept;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archives information resource;Characteristics;Management
1. 概念
(1)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属调查、登记、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真实记录。
(2)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基本组成包括:不动产登记档案、不动产登记簿和在不动产登记行为中产生的相关资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称之为不动产登记。
(4)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是审查和确定产权、保障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也是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必备的基础材料,它是体现一个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水平的标志,也是城市房屋和土地现状的缩影。
(5)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在国土资源保护、地籍调查、住房保障、法院诉讼、国家税收,还是在户籍管理、个人信用等管理等领域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特点
2.1凭证性。
(1)专业性要求高。如房屋面积的丈量、土地界限的认定、房地产平面图的测绘等,都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出具报告。
(2)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在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障时,记录和管理都是唯一能够合法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
2.2多样性。 构成多样,涵盖了不动产登记的所有形式,由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五大方面构成。形式复杂,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原始档案资料以纸质为主,现代电子档案以图像文件为主。信息多样,既含有与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也包括权利属性、自然状况等基本信息,可称得上空间地理信息与属性综合信息相融合。
2.3连续性。 房屋土地登记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剧增。不动产登记档案体现了房产全部:从土地的划拨、流转,房屋的买卖、过户、继承,房屋的司法拍卖,一宗土地、一处房产,反映了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产权转移频繁更替,甚至存在过户办理尚未完成而下一次的买卖转移已促成。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存在动态常规性和连续必然性。
2.4增量性。 由于交易频繁,不动产登记业务量不断增加,不动产登记档案不断扩容。所以不动产登记档案既要永久保存又必须要求高质量的保存条件。 以上几点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要有专业性,复杂多样性,管理模式要适应于连续性,保障高质量永久保存的管理。
3. 管理模式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展开。《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可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原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档案,也是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基础。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的确定和建立非常重要。不动产登记档案基本构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包括两个方面:虚拟管理与物理管理。
3.1虚拟管理模式,是对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中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虚拟管理必须符合对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孤立信息;推动建立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当汇集管理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不动产档案信息数据资源,成为登记档案数据中心,建立统一查询系统,并按管理层次和登记类别设置查询权限、对外查询服务,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个人隐私,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和安全。
3.2物理管理模式:主要指纸质档案、权籍图册的管理。就目前全国各省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面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问题,如馆藏档案、管理水平、库房条件、规模、人员状况等诸多情况,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要因地制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使用。专业性程度较高,分为高度集中式和相对集中式两种模式。
(1)高度集中式。 确保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对本行政区划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进行集中存放与保管。 高度集中式管理模式的优点: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同时要求高标准的档案库房。目前无锡房地产档案馆藏房产档案约为240万卷,库房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密集架总容量约为1600立方米,库房压力不小。要丰富馆藏,也要优化馆藏。如果采用高度集中式,需要科学合理建设库房甚至新建库房,相关方案的制定、审批、动工建设等手续需要一定的周期性,相关资金、人员也要及时到位。
(2)相对集中式。 比如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相应土地、海域登记档案相关联,可通过二维码、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 相对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可在现有库房管理条件基础上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中寻找其适用性。缺点是库房管理存在局限性,仅就某一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管理,分散的库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易出纰漏,甚至造成档案资料遗漏、遗失。
4. 措施
两种管理模式都应当执行标准化、规范化、一体化、实用化和科学化原则,建设符合标准的现代库房,从而达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1)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归档、鉴定与销毁、库房管理等,规范档案管理;
(2)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实现现代化管理,两个转变:由档案管理向信息管理转变,由数据管理向知识管理转变。
(3)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熟练掌握档案专业知识、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及现代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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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钟振科.房产档案数字化后的管理和资源利用.经营管理者.2012.4.
8.员工信息登记表(例文) 篇八
员工信息登记表
职位: 姓名:
照
片
黏
贴 到职时间: 性别: 学历: 专业: 婚姻: 身高: 体重: 民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期望工资: 手机: 出生日期: 年龄:
身份证地址: 邮编: 在户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QQ: 工作经历 任职时间 单位 职务 离职员因 待遇
教育情况 学校时间 学校 专业 学历
专业技能合/格证书 时间段 培训内容 证照
社会关系
姓名 性别 电话 职业 出生日期 地址 父
母
配偶
子女
自我推荐应聘动机
雇佣前申明: 1,我自愿给予 XXX 有限公司全面了解我以前的工作及活动的权 利,我同意对此调查给与配合。
2,我同意公司以任何形式使用本申请表中的全部内容。
3,我同时理解本申请表合随附资料中的任何虚假回答导致立即被无条件解雇。
签名:
9.个人求职信息登记表 篇九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
1、应聘岗位:
2、个人信息:
本人知晓该岗位将通过派遣方式用工,本人接受该用工方式并自愿申请该岗位。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全部属实,学校及用工单位有权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证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若本人故意漏报、隐瞒以上基本情况,被学校及用工单位查出或被原单位追究的,视为本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学校及用工单位的严重误解,即便已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及派遣公司有权认定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学校和派遣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
本人承诺信息如有变动将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及用工单位,若因本人未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表须知:
1、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本表,不得涂改,不得空白,如无该项信息,请填写“无”;
2、请如实填写完整本信息表,必须经本人签字;
3、“单位”一栏,请填写希望应聘的具体院系、职能部处、研究所等单位;
4、“参加工作时间”一栏,请填写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5、“法定送达地址”一栏,请填写本人在上海的住址或老家地址,不可填应聘单位地址;
6、“家庭成员”一栏,请填写直系亲属信息,须留有联系方式;
7、“职称资格情况”和“职业资格证书”填写与应聘岗位相关的项目即可;
8、“学习经历”一栏,必须注明全脱产、半脱产、业余;
9、“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年限须连贯,如有空白期限,请注明原因;
10.项目信息登记表 篇十
一、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解读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核心是将企业注册登记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不再进行验资和限制最低注册资本。需要说明的是,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和承担责任的形式。也就是说, 要求公司股东 (发起人) 按照其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交付出资, 同时这部分信息公司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并且公司必须对缴纳的出资情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应披露企业相关注册登记信息的需要, 此次改革中提出将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指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中, 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信息。根据《方案》, 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 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的便利条件的同时, 也要相应承担本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
为了保障该《方案》的实施, 相关部门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以使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等级和信用信息, 并扩大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 必须建立信息公示体系等相应机制来规范企业对会计信息的披露。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 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
具体表现为, 部分企业以自身利益为重, 仅对有利于企业形象的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而对一些关键的负面信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进行隐瞒或仅是一带而过。个别企业甚至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予披露。例如, 2012年, 成城股份孙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偿还6 750万元本金及利息, 成城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但成城股份却未对此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在近年年报里仍表示“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这种选择性披露会计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 导致信息使用者无法掌握企业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和资料。
(二) 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这主要体现在定量数据和文字叙述不实两个方面。我国已出台的《会计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都明文规定禁止公司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但部分公司为了取得上市资格、提升股价、避免停牌等原因, 在财务报告中使用含混不清的语言进行信息披露, 亦或是披露虚假、严重失实的会计信息。
(三) 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目前存在部分企业不及时公布会计信息, 致使信息使用者做出的决策失去时效性。根据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 在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后, 公司应立即对有关事件向社会公布, 并说明事件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能够及时披露会计信息, 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具有时效性的判断依据。但部分公司不能遵循这一规定, 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及时、不连续, 为内幕交易的进行提供了便利。由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的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工具, 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四) 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会计信息的披露在形式、内容、时机上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我国已发布《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但对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则没有明确的要求, 导致了某些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对如何披露、披露多少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并且, 很多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口径也不同, 导致信息数据存在一些出入。
三、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下信息披露的建议
会计信息披露是将会计信息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 健全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了解企业情况、规范企业行为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求企业披露完善的会计信息, 不仅有利于保障企业关系人的利益, 还有利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健康运行。就目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来看, 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 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有所提高。为了更好地保障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 本文拟对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下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规范内部治理结构。
实行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涉及到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因此, 公司应完善内部治理机构, 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 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各司其职, 使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处在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中。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可设立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其主要负责的是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增强内部的监管力度, 从而减少虚假会计信息,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 董事会成员持有适当数量的股份。许多实证研究都表明, 董事会成员持股的数量与发生财务欺诈的可能性成反比关系。也就是说, 让董事会成员持有适当股份, 有利于提高董事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其监管积极性。 (3) 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这种关系, 明确董事会与管理层双方的权责利关系。这一措施有利于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信息披露监督的客观性。 (4) 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应按照内部自制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明确内部治理的各方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 使会计信息更加符合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披露要求。
(二)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为实现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的构建成为其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之一。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必须要以相配套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作支撑。除了要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概念、内容、格式以外, 还应该针对新注册制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来填补原有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空缺。在披露内容上, 应对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或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信息进行具体的披露, 并要求着重披露一些投资者所关注的信息。在披露格式上, 应该制定出一套标准的信息披露格式参考样本, 从而使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更加规范。新注册制下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不仅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 还要向社会公示, 并且任何机关和个人均可查询该部分信息。因此, 为了便于非财务信息使用者有效利用该会计信息, 可以考虑采用主题式的信息披露方式, 也就是根据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性质, 划分成一些不同的主题, 分条进行报告, 而所有的主题的加总则能够反映新注册制下要求披露的全部会计信息。
(三) 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
针对目前良莠不齐的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必须大力加强监管部门的监查力度, 以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稳妥推进。除了工商管理机关需要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进行监管以外, 还可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此部分会计信息进行监督。通过制定具体、透明、可操作的监督检查办法, 加强监管人员的队伍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风险意识, 以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在加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的同时, 还可以借助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形成对企业违规披露会计信息行为的制约。另外, 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未按规定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做出合理的惩罚, 只有奖罚分明才能提高监管市场的积极性。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规定, 公司应对其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监督机构检查, 一旦发现公司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的情况, 立刻公布于众, 将公司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在案, 并对公司部分权限进行限制, 形成“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的局面, 最大程度地约束公司违规披露信息的行为, 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四、结语
结合上述分析, 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所提升, 需要建立和完善诸多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不仅要根据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整, 同时还应考虑到我国目前企业信息披露的现状。要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 完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使其更好地顺应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
摘要:随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有所提高。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分析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对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下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会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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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信息登记表 篇十一
姓名 民族 出生地 所在院校 院系专业 身份证号 E-mail 家庭详细住址 在校通信地址
李娟 黎族
性别 出生日期
女
1988-11-04
贵州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晴隆县 贵州师范大学
求是学院理学系化学专业 *********@QQ.COM 贵州省晴隆县沙子镇坡荣村三组
贵州师范大学白云校区求是学院09化学班 贫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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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所属一级学科化学类
学号 电话或手机号
************
个人经济状况 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或残疾的学生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1:高中获宁海市人民银行支行周海东等人资助
获得助学资助的情况和金额
2:大一学年获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2500元
3:大二学年获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3500元(因为助学金金额增加)4:大三学年获国家助学金困难2500元(因为助学金金额增加)
获得奖学金或其他学习奖励
情况和金额
1: 2009——2010学年丙等奖学金 400元 2:2010——2011学年丙等奖学金 400元 1:计算机二级C语言荣誉证书。
2:2009年10月获贵州师范大学新生军训优秀生称号。3:2010年12月获2009——2010学年丙等奖学金。
4:2011年5月在贵州师范大学数计理学系“两笔一话”中获钢笔优秀奖。5:2011年5月在贵州师范大学三农学社首届“三农情感征文大赛”中获三等奖。6:2010年12月在贵州师范大学社会工作协会首届社会调研大赛中获优秀奖。7:2010——2011学丙等奖学金。
在校期间获得其他奖励情况
(包括非物质奖励)
参加学校或院系就业培训及其他
就业培训
2次 说明:
学院组织的关于毕业就业的讲座 3类以上 说明:
1:校外做家教,寒暑假在家乡给村民上夜校班做辅导。
参加勤工俭学、社会实践情况或2: 2009 年 寒假在本县鼎盛集团做总台收银员。
社会兼职情况
3:2010年5 月 金富利家具派单和引导客户。4:2010年暑假在本县城市农家乐当一个半月的服务员。5:2011年7月 黄埔快乐营带学生做教官。6: 2011年8月 暑假到TCL公司做促销员。
7:2012年 寒假到巨人教育当招生人员。
8:2012年4月 美即面膜做促销员。
9: 周末经常到一些商家做临促。
4次
说明:
参加志愿活动或义务献血 1:参加县里大学生三下乡。
2:和一位没有亲戚关系年纪高达90的老人生活43:参加县里组织的四帮四扶活动。
4:到家乡义务上课。
是否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 无
5门及以上
说明: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学习成绩,90分以上的学科 2:高等数学二 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4: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自主学习)
5:教育心理学
6:公务员面试
12.项目备案登记证流程 篇十二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一式三份);
2、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①、法人证书②、机构代码证③、法人身份证④、代办人身份证⑤、资质证书⑥(三级的资证只可报15万平方米及以下)带原件验证(一式三份);
3、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单独集资则不必;
4、土地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各一式三份)(可要可不要);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内容:(例文—附件①)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3、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关于钓鱼台·和府二期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并具备资质等级为叁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我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通过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竞得贵港市金港大道南、城二路东侧的61.739亩宗地,目前即将对该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名称为“钓鱼台〃和府二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其中为33534m,酒店客房为33097 m,宿舍楼为44720 m,商铺为31234 m。总建筑面积为:壹拾肆万贰仟伍佰捌拾伍平方米(小写142585 m),容积率5.0。建设地点在贵港市布山大道与民生路交汇处东南角,项目总投资估算为人民币 亿元,资金来源由我公司自筹解决。
为尽早开展下阶段建设工作,现就申请“钓鱼台〃和府二期”项目备案,望发改委审核并给予批准为盼。
13.项目信息登记表 篇十三
土地登记, 在我国俗称为土地权利登记, 在法律的范畴内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 是地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根本目的是对土地权利的公示[1], 即向社会公众公开表达与土地直接相关的物权变动。
在实行土地私有制度的日本与欧美发达国家, 土地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的一部分, 不仅包括了对土地权属的登记, 还包括了对房屋等土地附着物的登记。历经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 这些国家不仅土地登记制度相当成熟, 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稳定国民日常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且信息化建设起步早, 历届政府重视土地登记信息化管理, 其中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就已经建立了全国性的土地登记信息系统[2,3]。
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仍不完善, 信息化起步也较晚, 部分地区甚至尚未建立起基础地籍电子数据库, 土地登记信息化工作任重道远。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在2002年提出的指导意见, 电子政务建设将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信息化工作的重点[4]。地籍业务信息化办公系统建设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是地籍业务信息化办公系统的核心, 而宗地权利人表设计是其中的基本问题, 科学合理地解决该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土地登记业务的基本内容
按照2007年10月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和2008年2月开始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 我国的土地登记业务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与其他登记五个大类。各项土地登记业务的具体含义如下[5]: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具有阶段性、区域性与集中性的特点。
初始登记:是指在土地总登记范畴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登记的对象是土地权利, 可以发生在土地总登记之前, 也可以发生在土地总登记之后, 具有经常性和分散性的特点。
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权利人姓名、土地名称、地址与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该项登记必须以土地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为基础, 因此总是发生在土地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之后。
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该项登记以土地权利产生为基础, 发生在初始登记之后, 包括使用权注销与抵押注销。
其他登记:是指除了上述四种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项目, 包括:更正登记、查封登记、解封登记等。
(三) 宗地权利人表的关联要素与内容
土地登记是将土地的空间信息 (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宗地面等) 、属性信息 (宗地属性、权利人属性、土地权利) 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存储到数据库中, 生成地籍管理所需要的各种业务数据 (包括文字、表格和图形) 。宗地和权利人是土地登记中的核心内容, 宗地权利人表使得两大主体间的复杂关系变得清晰, 是联系二者的纽带 (图1) 。
能否快速、便捷地完成图属互查、历史回溯与统计分析是评价一个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因素, 而实现这些功能必须使用地籍数据库中一张重要的表——宗地和权利人的关系表, 宗地和权利人在土地登记业务中存在各种复杂的关系, 如何设计这张表成为地籍业务能否顺利运行的关键。图2是作者借鉴国内外有关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宗地和权利人关系表设计的成功经验, 结合某市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具体背景, 同时考虑到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的进程, 设计完成的宗地权利人表等土地登记所涉关系表的结果。
其中, 宗地权利人表 (ZDQLR) 包括宗地标识 (ZDID) 、权利人标识 (QLRID) 、宗地属性标识 (ZDSID) 、土地证书标识 (TDZSID) 、主键 (ZDQLRID) 与办理时间 (SJ) 。由于宗地与权利人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土地证书关联的, 土地证书与权利人之间只能够形成一对一的关系 (一个权利人可能对应多个自然人) , 为了节省字段, 可以将宗地权利人表 (ZDQLR) 的主键ZDQLRID等同于TDZSID字段。
(四) 宗地权利人表在土地登记业务中的作用
由于土地总登记未涉及到具体的权利, 本节对其不作具体说明, 以下只考虑土地登记业务中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与其它登记。
1. 初始登记
按照TGIS (Temporal GIS) 的视角, 初始登记是宗地实体与权利人实体生命周期诞生的标志。初始登记需将宗地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录入数据库, 二者在系统中通过宗地权利人表 (ZDQLR) 发生关联 (图3) , 具体过程为:宗地空间信息根据SuperMap Objects组件
自带的一个宗地空间标识 (SMID) 与SMID对应数据库中的宗地空间标识 (ZDID) , 通过宗地权利人表 (ZDQLR) 查询得到宗地属性信息标识符 (ZDSID) 和权利人信息标识符 (QLRID) 后进行关联, 采用SQL语句这种关系可表示为:
SELECT ZDSID FROM宗地权利人表WHERE ZDID IN (SELECT ZDID FROM宗地空间信息表WHERE SMID=宗地空间图上获得;
SELECT QLRID FROM宗地权利人表WHERE ZDID (SELECT ZDID FROM宗地空间信息表WHERE SMID=宗地空间图上获得;同理, 只要知道权利人信息或宗地属性信息就可以通过宗地权利人表关联到其余的信息。
2.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包括界址不变和界址变化两种情形, 二者的区别在于变更前后宗地界址点是否发生变化。前者是在同一宗地上进行了权利的转让, 同时改变转让人的数据状态, 标志着转让权利人实体生命周期的消亡和受让权利人实体生命周期的诞生。后者相当于初始登记了一新宗地, 同时改变了变更前宗地和权利人的数据状态, 标志着变更前宗地实体、权利人实体的生命周期的消亡, 变更后宗地实体、权利人实体的生命周期的诞生, 并且存储了宗地、权利人的历史回溯关系。
(1) 界址不变的变更
界址不变的变更登记是权利的转让, 是权利人的变更, 其业务过程如图4所示:
在同一块宗地上, 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了宗地权利的变更, 同时将转让人对应的ZDQLRID和受让人对应的ZDQLRID作为父子关系存储在对应的历史回溯关系表中。
(2) 界址变化的变更
界址变化的变更包括宗地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 (包括权利人) 的变更, 其中宗地空间信息的变更分为宗地空间形变、宗地合并与宗地分割三种情况 (图5) 。
图6为界址变化变更登记的业务过程。随着时间轴的推移, 变更前的宗地、权利人的数据变成历史状态, 同时生成变更后的宗地、权利人, 且将变更前的宗地标识 (ZDID) 、土地证书标识 (ZDQLRID) 和变更后的宗地标识 (ZDID) 、土地证书标识 (ZDQLRID) 作为父子关系存储在对应的历史回溯关系表中。
3.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因土地权利消失而引起的登记, 最常见的一类为抵押注销 (可视为抵押的逆过程) , 其业务过程方式如图7所示。
抵押注销发生在抵押登记之后, 完成抵押注销需要在数据库中改变抵押表的有效标识 (由抵押状态改成注销状态) , 同时在抵押注销表中保存一条抵押注销记录, 采用SQL语句该过程可表示为:
SELECT*FROM抵押注销表WHERE ZDQLRID IN (SELECT ZDQLRID FROM抵押表WHERE查询条件) ;
4. 其他登记
其他登记业务中的更正登记与界址不变的变更登记相同, 以下说明查封登记和解封登记。查封、解封的过程分别如图8和图9所示。查封、解封都是对宗地上的权利人进行的, 进行查封后, 将被查封权利人的土地证书标识ZDQLRID存储在查封表中, 同时更改权利人的有效标识为“查封”, 在未解封前限制其他业务操作。解封就是查封的逆过程, 根据被解封权利人的土地证书标识ZDQLRID更新在查封解封表中的查封记录, 同时更改权利人的有效标识为“正常”, 解除其他业务的限制。
(五) 宗地权利人表的其它作用
宗地权利人表贯穿宗地实体和权利人实体的整个生命周期, 除了上文提及的土地登记外, 其作用还体现在图属互查、历史回溯、图表输出、统计分析等方面。
1. 图属互查
图属互查是指通过宗地的空间信息查找其属性信息或者通过宗地的属性信息查找其空间信息, 它是土地登记信息系统中的重要功能, 其过程如图10所示。
据ZDID到宗地权利人表中查找对应的ZDSID和QLRID, 然后分别在宗地属性表和权利人表中找到相应记录;属性查图是图查属性的一个逆过程, 根据属性条件, 得到ZDSID或QLRID, 再到宗地权利人表中查找ZDID, 根据ZDID进行图形定位。
2. 历史回溯
历史回溯能够从现状数据追溯到历史数据, 显示宗地、权利人从过去到现在的演变历史, 在处理地籍纠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该功能是通过宗地权利人表实现的, 实现途径如图11所示。
3. 图表输出
图表输出是根据业务需求输出相关的图形和表格, 其中图形就是宗地图, 表格包括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等。这些相关的数据必须使用到宗地权利人表和与之相关的其他业务表, 以下以输出宗地图为例予以说明。
输出满足特定要求的宗地图首先要根据要求 (一般是宗地的属性) 确定查询条件, 从宗地属性表中读取ZDSID, 再根据ZDSID到宗地权利人表中读取对应的ZDID, 接着根据ZDID到宗地表中读取SMID, 然后由SuperMap Objects组件在地籍图中空间定位、预览该宗地图, 最后打印输出。查询SMID的过程可用SQL语句表示为:
SELECT SMID FROM宗地表WHERE ZDID IN (SELECT ZDID FROM宗地权利人表WHERE QLRID IN (SELECT QLRID FROM权利人表WHERE条件=查询条件) ) 。
4. 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是对某地某一时间段的土地登记业务或土地用途进行统计, 目的是根据统计结果确定该地土地利用现状的评价参数, 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如对某时间段城镇住宅进行统计即属于统计分析功能, 实现该功能的SQL语句为:
SELECT COUNT (ZDSID) , SUM (宗地面积) FROM宗地属性表WHERE土地用途=’071城镇住宅’AND ZDSID IN (SELECT ZDSID FROM宗地权利人表WHERE时间=>’开始时间’AND时间<=’结束时间’) 。
输出的统计表中包含用于城镇住宅的宗地数目和总宗地面积, 同理可得到其余用途的宗地数目和总宗地面积, 为土地利用现状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
(六) 结论
随着物权法的落实与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 不断递增的房地产交易量与单纯依靠人力投入的地籍管理方式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地籍管理业务信息化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策略,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宗地权利人表贯穿宗地实体和权利人实体整个生命周期, 它关联着时间、空间和属性间的三维关系, 在整个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宗地权利人表是该领域目前的热点问题。本文在前人的工作基础上提出一种宗地权利人表的设计方案, 并以土地登记等业务为例阐述了该方案的作用。
目前我国城乡地籍管理工作中仍然大量地保留着历史遗留的二元格局, 即城镇按资产要求组织实施, 农村按资源要求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在“十五”计划纲要中曾经提出要将地籍信息化和城乡地籍一体化作为奋斗目标, 并颁布了新的城乡一体化土地分类标准, 本文参照该标准所设计的宗地权利人表 (ZDQLR) 对地籍管理工作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促进作用。
摘要:地籍管理业务信息化是电子政务建设中的热点问题, 土地登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内容。文章分析了宗地、权利人、土地登记业务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 针对土地登记业务的特点, 提出宗地权利人表的一种设计方案并研究了宗地权利人表在土地登记基本业务以及图属互查、历史回溯、统计分析等其他业务中的作用。
关键词:土地登记,宗地,权利人,生命周期,历史回溯,时态GIS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第二版) [M].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5.
[2]袭燕燕, 李晓妹.澳大利亚土地登记制度[J].中国学术电子杂志出版社, 2003 (1) :54-55.
[3]许坚.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土地登记制度及其启示[J].中国学术电子杂志出版社, 2004 (3) :44-46.
[4]周晓光, 陈军.地籍信息系统综述[J].地理信息世界, 2006 (6) ,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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