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2024-06-25

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范文(精选10篇)

1.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篇一

XXXXX

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

脚手架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

XXXXX 2016年7月

XXXXX

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

脚手架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 XXXXX 分包人:(某某班组,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XXXXX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内、外脚手架材料供应及外架搭设工程承包给分包人施工,就工程承包中的相关事宜,经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XXXXX及配套设施工程 项目地点:襄阳市樊城区衡庄

二、承包范围

本项目承包范围内全部内、外脚手架材料供应及外架搭设施工

三、承包内容

分包人承包工作内容如下:

3.1内架、外架、工具棚、操作棚、通道、围护、栏杆、爬梯、临时设施钢管、扣件、密目安全网、安全兜网、脚手板、顶托、钢笆网、预埋U型卡、悬挑工字钢、钢丝绳、模板等所有材料的供应、装卸、堆放、场外运输;

3.2脚手架悬挑工字钢的安装、拆除;防护钢丝绳预埋和拆除;外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及本班组相关预埋;安全网的挂设和拆除;水平兜网、外架每步架的钢笆网、硬质防护铺设;

3.3上料平台的预埋、搭设及拆除; 3.4所有临边(含楼层)、洞口的安全防护的搭设拆除; 3.5塔吊操作平台及围护的搭设拆除; 3.6施工电梯安装、拆除的配合; 3.7安全通道的搭设拆除;

3.8电梯井、孔洞内的脚手架搭设、围护、硬质防护的铺设及拆除; 3.9室内楼梯顶层等装修脚手架搭设拆除;

3.10搅拌机、钢筋制作棚、木工加工棚、库房的搭设拆除; 3.11各种标志牌、宣传牌的挂设拆除;

3.12室内电梯门洞口的安全门(由承包人制作)的安装拆除; 3.13施工电梯口处接料平台的安全门(承包人制作)的安装拆除; 3.14钢管扣件油漆的涂刷;

3.15完工后拆除材料(含安全门)分类集中堆放、外运。3.16连墙件的预留预埋及拆除。

3.17提供施工电梯及地下室等部位结构回顶所需材料(钢管、扣件、工字钢等)。

未尽事宜见本班组的劳务分包报价表。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环境、机械等

五、承包综合单价

5.1地下室部分综合单价为 元/㎡,主楼单体部分综合单价为 元/㎡,工程量按施工蓝图以建筑面积计,且外架系统必须按照襄阳地区现行规范和承包人要求搭设。

综合单价包含:超高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加班费,赶工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机械使用费、二次搬运费、局部区域的多次拆搭费、各专业间的配合费、防护棚、防护设施的二次搭拆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机械使用费、材料的保管费、材料二次倒运费、交叉作业费、停工窝工费、劳动力涨价风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费等。

在合同工期内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已充分考虑劳动力市场及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综合单价不因物价上涨和政府调价文件而调整。

综合单价为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充分熟悉图纸、踏勘现场确定,不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水平运输距离的远近、现场施工条件的艰苦、施工难易程度等作调整。

作为有经验的分包人,分包人已经对襄阳市场作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其承包内容项下提供的材料、搭设方式及防护方式满足襄阳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分包人不得以不知晓为理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

5.2外架要求:第一道悬挑脚手架以下重复搭设的脚手架,即主楼第一道悬挑脚手架施工前,悬挑以下的外墙必须按规范要求搭设落地式外墙脚手架,待首层悬挑脚手架搭设完毕,临边防护完善后,再拆除落地式外墙脚手架。当进入装修阶段以后,第一道悬挑以下的外墙,又必须重新搭设落地式外墙脚手架,以保证装修的安全施工,外架每步铺设钢笆网。外脚手架无论几道悬挑,承包综合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一律不作任何调整(单体悬挑方案经监理审批为准),搭设方式及防护方式满足襄阳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见附件搭设要求。

5.3地下室与主楼单体的分界线以地下室顶板为界,顶板面及其以下为地下室范围,顶板面以上为主楼单体范围。顶板面以上的主楼区域外建构筑物(如挡土墙、风井维护墙、梯间、车道等)属于地下室范围。

5.4本工种劳务分包报价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至 年 月 日止

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书面或电话、邮件等)。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的进度计划要求施工,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如 分包人在进度上三次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仍然达不到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有权调整分包人的承包范围,分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七、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一次性合格,创楚天杯。

八、付款方式:按每月每人支付1500元生活费(当月上班不足15天的员工,本月按照750元发放生活费,当月上班不足10天的员工,本月不予发放生活费,当月上班超过15天的员工,本月按照1500元发放生活费),其余按传统9月1日和春节两个节点加尾款的付款的方式。

8.1每年9月1日作为一个付款节点:如当年9月1日前工程未完工,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如当年9月1日前工程完工,但整体工程未竣工,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5%;如当年9月1日前工程完工,且整体工程竣工,支付至已结算完成工程量的85%;

8.2每年春节作为一个付款节点:如当年工程未完工,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5%;如当年工程完工,但整体工程未竣工,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如当年工程完工,且整体工程竣工,支付至竣工结算总额的90%;

8.3余款竣工一年后付清。

8.4付款条件:等额的发票或收据一份;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每月的已发放的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表一份;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一份。

九、承包人义务

9.1根据合同及时支付进度款;

9.2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的布臵与协调生产进度并随时解决施工中有关技术问题。

9.3有偿提供分包人工人食宿等生活设施(宿舍每间300元/月;电费每月 每间在10度内免费,超过部分每度1.2元);

9.4负责提供材料的堆放场地。

9.5在分包人进入工地之前,承包人负责组织(分包人积极配合)办理、完善与工程相关的资料,手续及筹备工作。明确提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材料使用和消耗;机械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与治安、消防、综合治理、行政后勤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对分包人的要求。

9.6监督分包人发放民工工资,如果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发放民工工资,承包人有权代为支付,但承包人按照已代为支付工资总额的25%收取管理费,该管理费在后期支付工程节点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人补足,否则承包人追究分包人的法律责任。

9.7对分包人进行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及其它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评定、验收和处理。

9.8有偿提供工作服、安全帽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该费用在首次支付进度款时扣除。

十、分包人义务

10.1负责所有材料上下车、运输、归堆、清场等。

10.2负责保管自己的所有材料且该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里。

10.3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施工人员名单及证件到项目部,否则一切后果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并予以每人次500元罚款,并从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4分包人提供的钢管、扣件、工字钢、网扣、猴卡、花篮螺丝、钢丝绳、必须是正规品牌,有出厂合格证并复检合格,不合格材料承包人有权拒收,并由分包人承担停工待料损失,施工过程中扣件及扣件螺丝的保养及时更换。10.5负责按照承包人安排的施工进度和其他工种配合施工,提前搭好脚手架(板)通道平台。若因脚手架的进度跟不上其他工种的需要,造成其他班组的窝工赔偿由分包人承担。并处以500元/次罚款,并从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6负责按时提供工程所需的定尺钢管,若分包人不能及时到位,承包人可自行锯短(含支模1米以下钢管),并由分包人支付工人工资。

10.7外脚手架必须保证高出结构施工层一步架以上。否则承包人有权处以500元/次罚款,并从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8脚手架必须稳定牢固,无探头板。同步安装围护杆及安全网。否则承包人有权处以500元/次罚款,并从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9设安全员、质检员负责各道工序的自检自查,若质量达不到规范及规定要求及时按照要求整改,承包人有权按500元/次进行罚款。

10.10负责施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若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承包人有权派人整改,按整改费用的2倍从分包人工程款里扣除。

10.11因不能保证质量或进度被勒令退场者,以及自动退场者,均按完成工程量60%结算,并终止合同,同时人员、材料、机械在15个日历天内完成退场,否则承包人有权采取任何措施。

10.12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如由于分包人施工人员造成监理和承包人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对承包人任何形式的经济处罚,均由分包人承担,并在分包人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13分包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工地协助承包人对自身班组的管理,对擅离职守的给予经济处罚,如分包人负责人不在现场按1000元/天处罚,如分包人负责人不按时参加例会,迟到一次罚款100元,缺席一次罚款500元。

10.14分包人必须提供职工身份证并配合承包人办理工资卡,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妥善处理与农民工的劳资纠纷问题。若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待遇问题、生活问题等影响现场正常施工和生产,每发生一起分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如影响导致当地政府处罚或媒体曝光,给承包人造成负面影响的,分包人 应支付违约金不低于5万元。具体见按时发放农民工资的承诺书。严禁有作业人员到项目部或发包方或政府部门讨薪,发生一起对分包人处以10万元违约处罚,同时将该人员清退出场,发生两次及以上,合同自动解除,并在承包人以后的项目上不予使用。

10.15承担承包人有偿提供给分包人生活设施的使用费,其中宿舍每间300元/月;电费每月每间在10度内免费,超过部分每度1.2元,以上费用在节点工程款支付时按照当期实际使用量扣除。另分包人应严格管理好自己的员工,确保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生活设施合理的使用寿命(如临时设施用房、床铺等),如因非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分包人负责赔偿。

10.16严格遵守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其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一部分。10.17承包人所提供的塔吊分包人要合理使用,不得无故占用塔吊,使用时必须服从承包人统一协调,如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每起按2000元进行罚款。10.18负责施工作业人购买保险,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足额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并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品。

10.19不定期对破损的安全密闭网进行修复、清理、更换,确保外立面美观。10.20分包人必须为全部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0.21与其他作业班组配合施工。

10.22如安全通道、防护棚(钢筋棚、木工棚、车棚、水泥棚等)需用型钢及方管搭设,防护栏杆等需用工具式钢管搭设,外架钢管、钢笆网、型钢进场前需全部进行防锈处理及涂刷防锈漆,防护栏杆、踢脚板、硬质封闭模板需按要求涂刷黄黑或黄白相间油漆

10.23分包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七天之内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一切责任都由分包人承担。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 11.1分包人设职安全员负责做好本班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11.2一切人身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11.3分包人必须按安全规范施工,否则,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其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1.4分包人必须按现行国家及地方脚手架搭设用材的标准提供本项目的脚手架搭设用材并提供合格证,若因材料质量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其责任及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11.5严禁在外脚手架、兜网上面放臵工具及材料,严禁高空抛物,严禁私自拆改脚手架或安全网。发现一起罚款500元。

11.6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炊具、取暖器和高功效电器,严禁私拉乱接,违者罚款200~1000元/人次。

11.7严禁在工地、生活区赌博、斗殴、吸毒、嫖娼、闹事,注意公共环境卫生,严禁将剩饭剩菜随处倾倒,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随便留宿人员(留宿非作业人员必须到项目部备案)。如有发生将罚款2000元/次。因为斗殴、闹事引起身体伤害的,必须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情节严重时送公安机关处理。

11.8严禁酒后上班,否则每次按200元/人次罚款,严禁熬夜人员次日疲劳上班。

11.9负责对承包范围内工作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出场,工完料清、场地清、日日清,否则每次按500元/次罚款,如不清理、清理不及时、清理不到位承包人将委托第三方清理,所发生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另加25%的管理费,全部费用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11.10凡在距踏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有违者按照每次500元/次罚款。11.11搭拆外架工作时,必须派专业人员进行值守,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臵,防止落物伤人,如有违者按照每次500元/次罚款。

11.12禁止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如有违者按照每次500元/次罚款。

11.13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搭设作业,如有违者按照每次500元/次罚款。

十二、保证金及劳动力指标

12.1签订本合同,分包人进场时应向承包人交 10万 元安全质量保证金,若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及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在此款中扣除,不足者,则在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在结算时或者在安全、进度、质量满足承包人要求时退还,不计利息。签订合同后分包人拒不开工或中途退场不退还保证金。

12.2施工阶段分包人要保证劳动力 50 人,并提供花名册交承包人存档。

十三、竣工结算

外脚手架拆除并清场完后20天内,分包人上报结算资料,供承包人审核确定合同结算金额。

十四、合同的解除、中止

14.1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分包人应当在接到承包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快递、邮件、挂号信)7日内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按每天5000元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4.2.1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14.2.2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含生活区)有群体性斗殴事件发生的; 14.2.3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被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 14.2.4承包人认定分包人严重延误工期的;

14.2.5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给承包人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14.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解除。14.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14.5全部工程款结清后合同失效。14.6如有发生合同内10.14条款。

十五、合同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一式肆份,承包人执叁份,分包人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承包人 分包人

承包人代表: 分包人代表:

办公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贴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附件

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XXXXX: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不管承包人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结合我承担的分包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含现场负责人、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附照片)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你,否则视我违约,我愿意接受你的任何处罚;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臵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你可以立即停止对我工程款的支付,我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接受合同中10.14条款的相关处罚。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承担。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期:

2.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篇二

“十五”期间我国将处于建设的高峰期,不仅建设规模大,而且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划、设计、建造到竣工后投入使用的整个过程,都可能存在各种合同风险。在此情况下,许多小的承包商如雨后春笋蓬勃而出,他们的施工经验和资质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往往靠在各大企业下分包一部分工程,既解决了大企业对外拓展而带来资源不足的问题,又解决了小企业的生存问题,这种联姻可满足各方的需求,因此得到迅速发展,在合同履约意识不断加强的要求下,如何才能提高对分包商的合同管理水平,减少总包商的合同履约风险,是我们现在急需考虑和解决的现实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对工程分包风险的合同控制和管理。

1 目前现状及其解决措施

因承包合同实施的主体是总承包商,而不是分包商,业主对分包商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总包方的合同责任,因此工程分包存在较大的风险,目前有许多单位在工程分包合同过程中出现很多现存的问题。

首先,合同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经常是工程到手后全部转包给小企业干,然后就不问不管只等着收管理费,运气好万事大吉,运气不好分包工程控制没做好就给总包商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影响总包商的声誉,甚至有取消施工资质的可能,因此对分包工程应精细化管理,绝不能以包代管。

其次,签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确立分包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总包人和分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潜在的隐患及困难。

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仔细阅读卞合同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审查分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对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卞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风险的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其次还应对分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看有无不良记录。合格的分包人应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它的资质一般低于或等于总承包商。分包商必须具有以下条件:a.具有年检合格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相应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证书。b.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卞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c.分包商必须有现场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d.有承担过类似工程的业绩。e.分包商最好无不良信誉记录。分包商的选择:分包商的确定最好通过议标选择,总包商可以选择3家施工单位对拟分包的工程进行招标,从中选择实力强及报价低的单位进行分包施工。分包单位确定后应立即签约书面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对分包商的义务、风险、违约责任应与卞合同相对应,将卞合同的风险部分转移给分包商。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压低分包单价,掌握分包工程的价格水平;二是进行了风险转移。分包单价的定价原则:分包单价定价不能简单照搬定额或将卞合同单价进行费率提留后作为分包单价,应先依据承包内容和实际施工条件,进行单价分析,充分考虑地材、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定额消耗调整、取费调整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对方的报价选择低者作为分包单价。

3)分包合同的条款。a.分包合同应明确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及工作范围。b.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分包合同应尽量细致,将定合同的责任和风险全部转移给分包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在分包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c.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里程碑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因此,在分包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d.分包合同中需规定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分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e.明确规定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字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公司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如某工程项目部,其下属部门有工程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办公室,由于分包合同没有规定签单生效条件,某分包商找工程管理部某同志签字确认其完成的工程量,某同志在签单上只签了一个名字,分包商就让公司要求按他们填的签证单数量支付,虽然项目部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应由3个部门一起进行签证,但法院认为分包方也是一级法人,项目部管理办法对分包方无约束力,某同志是代表项目部行使职权,签单有效,给项目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f.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时,也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分包方履约能力不足所带来的风险。在支付条款中可以规定扣留一定数额的结算款作为履约保证金或要求分包方提供一定数额的履约保函,在支付条款中还应留一定数额质量、安全、进度风险抵押金,分阶段进行考核。

除上述6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完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按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分包合同签订后进入实施阶段,这时的管理应细致化,这样才能保证分包工程满足总包合同的要求。

对于劳务分包合同,如果不采取一些控制措施,将会造成很大的材料浪费,使得利润流失,对于此类分包管理,应制订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进度管理办法、安全和环境管理办法、材料管理办法、限额领料制度等,从各环节约束对方的施工行为,做到监控有利、考核到位、奖罚分明。对全费分包合同,总包方要留有足够的履约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严格签证与支付,绝不可超结。分包合同条款应尽量详细,分包合同对分包商的义务、风险、违约责任应与卞合同相对应,将卞合同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分包商;同时根据总包方的施工进度制订相应的控制目标,对每一个节点进行考核,施工中的质量、安全、进度考核及时与经济挂钩,若等到最后就无法控制了。

2 结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加强对工程分包项目的管理,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项目效益的必须手段之一。通过对分包项目监督合同的管理,有效的控制成本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工程项目管理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摘要:简要阐述了目前工程分包合同风险控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分析了分包合同的注意条款,通过对分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可有效控制成本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关键词:工程分包,合同,风险控制,工程管理,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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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俊霞.施工企业合同风险与防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8(1):97-98.

[3]杨欣达.浅议施工项目进度控制[J].山西建筑,2008,34(7):256-257.

3.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篇三

【关键词】工程施工;分包商;合同管理

一、分包合同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1)工程协调。合同中需明确所分包的工程范围、内容以及为承接工程所承担的相关任务,对于各专业的工程界面都应该有明确的划分跟合理的搭接。(2)价格协调。总包合同的报价中包括了分包合同的报价,分包报价水平直接影响到总包合同的造价以及竞争能力。分包合同是在总包合同签订后才进行签订的,因此,分包商应该积极配合总包商进行总包合同的签订工作,确保双方的最大利益。(3)时间协调。分包合同要像总包合同一样,明确有关分包商工作的时间期限以及工程中合作部门间的时间关系,明确工程延误后的所有责任问题。(4)技术协调。分包合同中应该明确指出各分包队伍的具体工作职责及该队伍所涉及的工程技术,确保工种间的技术协调能够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和完成。(5)风险协调。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往往都会有风险的存在,一般总承包商会将自身和容中的风险分摊在分包单位上,所以分包企业应该认真分析分包合同,为工程开展和面临的问题做好相应准备。此外,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工程内容的变更等问题,随之而来的将是合同变更,分包商需要注意相关合同条款。在工程出现问题而需要索赔时,为确保双方利益,分包商需要全力协助承包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签订之前,除了认真了解分包合同之外,还要仔细了解工程施工的某些相关部门及单位,比如其他分包商,要了解分包商的大体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以确保工程开展过程中能够良好的配合,确保施工进度,还有材料商、以及其他合作伙伴,一定要降低工程风险,保证工程的整体进度。

二、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商需要监督和控制的有施工成本、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而这所有的一切,都是围绕着分包合同展开的,是一个全面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因此,施工监督过程便是分包合同的履行和管理的过程,需要分包商在项目实施的全部过程中,需要认真分析合同,认真做好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1)业主。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分包商会有同业主打交道的时候,在同业主进行交流的过程中,要同业主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为后续合作打好必要基础。(2)设计部门。设计部门对整个工程方案的和施工效果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工程的变更同设计部门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因此,分包商应该格外重视设计部门,同时还可以通过设计部门对施工进行优化,方便工程的顺利进行。(3)监理。监理,是负责管理整个施工工程的预算、进展速度等问题的部门,分包商同样需要认真对待。(4)其他分包商。搞好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对工程的开展同样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部门间的合作,工作的协调开展,对项目实施同样至关重要。由于分包商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涉及到业主、设计、总承包、监理等多方面人员,又要时刻因对工程中项目变更、内容变更以及设计变更等多方面因素,所以,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大特点便是动态性。

三、工程施工中的索赔问题

一是工程变更。这是最容易引起纠纷和索赔的问题之一,在正常的施工过程中,业主出于某种原因对承包方提出修改、减少或增加部分工程量。二是工程延误。在工程项目进行小部分变动时,工程变更的设计图和相关资料业主没有按时交付承包商,造成工程延期;业主或监理人员要求改变原合同施工顺序,造成工程延期。三是工程停工。总承包与分包商之间的工程纠纷引发的索赔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不能按时提供分包商关于工程施工的所需材料、设备及施工费用等。第二,总承包商没有按合同要求像分包商支付工程款。第三,总承包商对分包商提出了有关分包合同内容外的额外要求。如果是工程中出现的不太严重的问题,分包商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继续保证工程进度,双方尽可能的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将损失降到最低。内部索赔问题,真正需要的不是盈利,而是重在解决目前所碰到的问题。

工程分包在提高工程效率,提升工程质量方面做出了突出的的贡献,对于工程项目的圆满完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分包合同的具体实施展开分析,希望能够给今后的工程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促进我国建筑事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汪小金.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管理[J].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武育秦.工程承包与投资报价[M].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

4.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篇四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四、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内部各项组织管理等

五、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完工日期:。

2、施工期间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经甲方工程部及项目负责人、监理、业主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六、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七、合同价款

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实际价款以最终结算总价为准。

2、本工程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如下:(见附表)。

3、工程数量为暂定量,实际数量以甲方现场实际测定数量为准,但不得超过工程竣工后监理、业主最终签字、审计单位最终确认的结算工程量。本工程综合单价一次包定,本合同所列综合单价为完成该项目包含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措施费等的全费用单价。

4、施工期间若涉及合同外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须报甲方工程部门、监理、业主同意方可施工。合同外变更工程量发生后七日内必须上报甲方工程部及项目负责人、监理、业主签字确认,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5、合同一经签定,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影响,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结算。

八、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工程施工期间,乙方上报工程资料,甲方予以审核。建设期: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 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业主工程款到账后,15日内支付该笔工程产值的 ;工程完工且通过甲方、监理、业主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业主工程款到账后30日内付至已完工程总价款,剩余总工程款在 工程通过整体竣工验收并通过结算审计后 年内付清。

九、材料供应

1、乙供材须附合格证、质保书、送检合格证明书。乙供材的质量控制由甲方、监理抽查。

2、乙方负责对乙方自购材的质量把关,并由乙方负责取样到政府指定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应及时送达甲方及监理备查。

3、乙供材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不得用于本工程。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造成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十、工程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本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甲方标志时,负责保管、维护甲方设备,否则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标志、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

7、乙方须选择证照手续齐备的车辆,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十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1、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及时进行技术交底。

2、协助乙方施工现场的对外协调工作。

3、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全过程管理,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4、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乙方对本工程的工程款须专款专用,且须提供专款专用证明;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款支付、乙方在本工程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督查,乙方必须配合。

十四、乙方责任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项目施工任务,承诺为完成该工程投入不少于 元的资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已完验收合格工程产值的 60% 结算退场,余额作为甲方损失补偿。

2、服从甲方现场管理,遵守法律及行政规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声誉,如发现故意损害声誉,严重违反纪律,违反合同内容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3、在工程签证、结算等往来联系函中,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直接联系业主,乙方与业主之间的往来文件对甲方没有约束力。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由此导致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完验收合格工程产值的 60% 予以结算退场,余额作为甲方损失补偿。

5、未经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工期和经济损失,按照已完验收合格工程产值的 30% 予以结算退场,余额作为甲方损失补偿。

6、质保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 3 日内进场维修,7 日内维修完毕,否则维修费从质保金中扣减。

7、乙方承诺准备不少于 元解决农民工工资,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完验收合格工程产值的 60% 予以结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退场,余额作为甲方损失补偿。

8、乙方严禁以甲方名义发生一切与工程相关的经济往来,乙方承诺在对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如材料供应、机械租赁、用工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乙方自行解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完验收合格工程产值的 30% 予以结算退场,余额作为甲方损失补偿。

9、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十五、风险划分

1、在工程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前,材料设备及工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在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

2、为保障民工切身利益,乙方进场施工后需将应发工资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等乙方备案。工程款支付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完善的工人工资表,否则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3、乙方承诺: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合同约定方式解决争议。乙方决不采取聚众、阻工、投诉、上访等其他手段解决矛盾,从而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办公秩序和企业信誉。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自愿支付甲方每起事件 万元的违约金。

十六、履约保证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的一周内即 年 月 日前,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万元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工作量达 时一次性返还乙方(不计息)。

十六、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3、本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甲方:(签章)代表:(签字)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签字日期:

说明:附

1、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乙方:(签章)代表:(签字)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签字日期:

2、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如果有)身份证复印件

3、乙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如果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甲方签字:

5.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篇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1.6 质量等级: 。

1.7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 金额大写: 。

第2条 双方责任

2.1 甲方责任

2.1.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

2.1.2 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负责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工作。

2.1.3 负责与政府各部门、业主、总包的协调工作。

2.1.4 负责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联系确认工作。

2.1.5 负责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组织技术及安全交底。

2.1.6 负责工程质检、报验、验收等工作。

2.1.7 如果乙方工程质量、进度严重不满足业主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 乙方责任

2.2.1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

2.2.2 负责保质、保量、按期的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经营、生产、技术、财务管理。遵守甲方对项目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项程序。

2.2.3 负责协助甲方提供质检、报验、验收等基础资料。

2.2.4 要加强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凡达不到标准的返工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2.5 严格按照《 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要求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6.劳务工程分包合同 篇六

施工承包合同

承包人(简称“甲方”): 分包人(简称“乙方”):XXX(身份证号码:)根据甲方施工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安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则,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为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现就花溪思源•童话故事零星劳务分项工程特制定本协议,望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结构:

二、承包内容:

本工程施工图纸未完成的混凝土分项工程(包括屋面、楼面、柱子、零星过梁、构造柱、飘窗等),墙体植筋,文明施工、打凿、修补、清理及项目部安排的其它零星工程。(承包内容具体以甲方现场项目部安排为准)

三、承包方式: 混凝土浇捣则以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植筋按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施工;其它按固定计日工包干或计日派工方式。该工程禁止以任何形式转包。

四、结算方式

1、结算依据和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斜屋面混凝土浇捣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以施工图纸建筑投影面积每平方米 元综合单价包干计算;平板楼面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以施工图纸建筑投影面积每平方米 元综合单价包干计算;其它零星过梁、构造柱、飘窗等按计日工包干计算,计日工按技术工与普工4:6比例(元/天),如全部采用普工则按 元/天计;植筋以 元总价包干。其它新增项目单价以甲方公司成本预算部确认审批为准。以上单价一次包死,包含且不限于: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施工小型机械费、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分项验收、包税金、包工人劳保福利、乙方人员管理费、利润、乙方人员工伤医疗补助费、文明施工等保证措施费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不可预见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及安排,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名义不执行甲方安排或者要求涨价。分段工作完成后,经质检员检查合格,由项目部出具工程量及质量认可书,作为乙方当月办理阶段性结算的重要依据。因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返修、其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由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私自终止施工,乙方以前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可不予结算。

2、乙方承诺:

2.1 综合单价、总价包干及计日工单价已经充分考虑各种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的影响,结算时不再作调整,坚决不出现先进场后扯皮的事件。2.2 如因乙方施工过程向甲方提出调价要求而达不到目的后,在施工中采取消极怠工、拖延工期、停工、群体闹事、群体上访、围堵甲方或建设单位办公室及其相关场所、拉闸断电、堵路、攀爬高处威胁等行为迫使甲方代为乙方发发放工人工资的,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5万元/次的违约金,同时还给予乙方闹事人数罚款1000元/人次的处理,甲方并还要向乙方索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经济、社会声誉的一切损失(此违约处理办法适用于其它原因的闹事事件)。

2.3 如有乙方人员闹事事件,不论任何原因均按上述2.2条款项违约索赔约定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及其它资金中扣除,工程款不够扣除的,甲方可要求乙方付违约款,乙方拒不付违约款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申请执行索赔违约款,乙方无异议(此违约处理办法适用于其它原因的闹事事件)。

2.4现场计日工(含一定比例的技术工),乙方须根据现场实际工程量与甲方项目部计划安排及时调配人员(包括项目要求的各种临时突击),人数必须达到甲方项目部的要求,如人数及进度达不到甲方项目部的要求,每少一人扣罚300元/天,进度每拖延一天扣罚5000元/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或不执行。对此乙方无异议。

2.5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项目部管理,确保质量及安全,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形象及利益的事,否则甲方可以给予乙方任何处罚,乙方无异议。

3、进度款支付规定: 3.1甲方按乙方每月25日上报经甲方审核后上月完成合格的工程进度量的80%支付乙方进度款;计日工按经甲方审核金额90%支付乙方的款项;完成所有本合同约定的零星及二次结构等所有工作,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双方办理完成结算后四个月内计日工部分付至100%,实体部分付至该部分结算总价款的95%(扣除各种费用后),余下实体部分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贰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3.2 付款程序(适用于工程竣工总结算):

3.2.1 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和付款程序(缺一程序未办理,结算资料无效):乙方按规定时间报量(款)→主管工长确认签字(只签形象进度)→安全、质量、技术、材料主管确认签字(只签完成施工各项相关指标)→项目生产副经理(只签形象进度)确认签字→技术负责人确认签字(只签完成各项技术指标)→甲乙双方预算主管核量、价签字(作初审)→项目经理签审意见→公司成本预算部核量、套价(确认)签字→工程及商务部门签审(只签完成相关指标)→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公司总经理有效审批→公司财务部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受理并安排拨款。

3.3 在甲方每次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之前,必须提供当月乙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签字的工资领取单原件一份(应与乙方报甲方的进场或变动的施工人员花名册相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甲方付款必须在业主支付进度款的前提下,乙方无异议)。3.4 乙方承诺:如因业主资金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乙方保证不要求甲方支付进度款及要求支付误工费、损失费、利息等费用。

3.5 若乙方不能提供所有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花名册给甲方的,甲方有权暂缓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完整的进场施工人员为止。

3.6 对于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必须经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主管工长、生产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使用等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甲方才能对乙方已完成工程量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支付工程款等。

3.7 甲方工长或相关人员开出的违约索赔及罚款单移交到预算部(或财务部),由预算部(或财务部)在乙方当月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乙方无异议。

3.8 每月结算时,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编制乙方人员工资表,报送甲方审核确认,并及时将领款人签名盖章的工资表原件交甲方财务部门备案,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将工资款发给工人,乙方如果造的工资表弄虚作假,与实际工人人数、工资发放不符,给甲方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

3.9 乙方在完成合约约定的工程施工任务后,应立即按照甲方要求退场作业工人,在二日内退还所借用的各种工具器具,在限定的期限内人员退场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继续占用住房、生产工具。乙方代表(即合同签约人)在与甲方办理好结算任务单等手续后也须离场。对乙方继续占用住房者,甲方则将向每人每天50元收取住宿费用,对于无理取闹强占住房、生产工具者,甲方通知公安部门协助清理。

五、工期及质量要求:

1、工期按甲方项目部进度计划统畴安排,乙方须根据现场实际工程量与甲方项目部计划安排及时调配人员(包括项目要求的各种临时突击),人数必须达到甲方项目部的要求,如人数及进度达不到甲方项目部的要求,每少一人扣罚300元/天,进度每拖延一天扣罚5000元/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或不执行。对此乙方无异议。同时乙方所有施工人员要有强烈的生产意识,加快生产进度、优质工程质量等规范意识,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做好每道工序,要吃苦耐劳的工作节奏。

2、乙方指派一名技术人员,听从项目部统一技术指导。

3、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质检站、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合格”以上标准。

六、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1、甲方责任:

1)负责对参加本项目部的乙方施工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实习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设施上,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查,保证正常运转。3)经常教育和督促现场所有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各方面的安全纪律,并向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为现场所有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按照使用规则适用。

5)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积极进行调查处理。

2、乙方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项目部的正确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爱护一切安全防护措施。

2)必须接受甲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满足不了安全作业条件时,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应立即与项目部取得联系,妥善解决后再进行施工。

4)必须按照安全部门的要求,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活动,并做好记录,必须参加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会,了解其施工场所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必须积极配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事故隐患无条件整改,不听劝阻立即停工,并承担停工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坚持工作岗位,严禁离岗、串岗,由此造成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7)严禁酗酒打架、违章作业、酒后作业,严禁穿拖鞋及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8)有听觉、视力、手足障碍等残疾人员杜绝进入施工现场。9)职工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任何施工用品外携,一经发现按偷盗处理,并且处以偷盗财物100倍罚款。

10)乙方要做到工完清场,每个工序完工后,要将剩余材料及垃圾等所有物品清理到指定地点;

1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场纪场规,凡在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而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必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2)施工机具、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其他人不准擅自使用,否则后果自负。临时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接拆,其他人不得私自接拆电线,违者将进行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13)加强对工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上下班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凡在途中发生的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子,严禁私自拉线,每检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4)各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审查。特殊工种因无证上岗出现安全事故,甲方根据事故原因酌情处理。

15)所有人员酒后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16)为了有效落实好以上协议,项目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区域进行随时检查,发现违反上述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条款进行处罚。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将工程所需的商砼、地泵、泵管、管卡运至施工现场;乙方负责将泵管、卡具分类码放整齐及妥善保管。除以上甲方所供工具、材料外,其余所有工具、设备(电箱、振捣机械、电源线、照明设施、锨、镐、小车、雨鞋、薄膜、线绳、扫帚及劳保用品)均由乙方自理。

2、甲方负责安装总配电箱(一级)、分配电箱(二级)并接通电源,分配电箱(二级)以下开关箱及电源线由乙方自备。

3、乙方负责清理楼面,达到下到工序作业所需条件,表面应干净,无混凝土残渣、灰浆机其他杂物。

4、乙方负责对领出管卡清点,与库管员核实,退场后进行盘点,确认管卡丢失数量,丢失部分由乙方赔偿,但由失盗等原因造成数量不足,确认后从总数中扣除。

5、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及图纸要求施工。历行节约,减少浪费。确保混凝土浇筑的标高准确、质量合格。

6、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制约下道工序进行的,除赔偿相应班组人工费外,甲方将给予经济处罚。

7、甲方提供工人宿舍及食堂搭建场地,食堂搭建及伙食费乙方自理。

八、技术质量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图纸要求及技术交底施工。要求混凝土振捣密实,表面找平、压实,无裂缝、沙眼等缺陷。

2、根据气温变化对混凝土实施洒水养护,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养护期不得少于7天。

3、抗渗混凝土必须连续浇筑,不得产生施工缝,否则混凝土本身起不到防水抗渗作用。在浇筑剪力墙、框架柱时,要求分层浇筑,防止漏振、胀模等现象发生。

4、混凝土浇筑前必须详细检验开盘鉴定和混凝土资料,对商砼的品种、强度等级、工程名称、部位,要严格验收,无误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浇筑。

5、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施工中,如果发生不合格产品,浪费材料现象,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

九、事故责任处理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违章作业发生自身伤害和对他人的人身、物品伤害,一切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特别约定:乙方所有认价(含人工及分项单价)必须报甲方公司成本预算部审核确认,否则甲方将不予认可,乙方对此无异议。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现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上报当地劳动仲裁机关裁决。

十一、合同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约定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付清人工费后自行失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持壹份。

以下无正文。

7.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范文 篇七

近年来,我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建设市场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建设市场秩序总体是健康的。但是,当前建设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比较突出,其社会危害有目共睹,如杭州地铁塌陷事故、上海闵行倒楼事故等等。近年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案件绝大部分与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这些问题直接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引发工程质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商业贿赂等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本文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上常见的分包及转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展开论述,提出相应的措施以预防工程项目的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 分包及转包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一部分非主体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可将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因分包产生的纠纷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但是,在现实中经常会发生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形。例如,湖南省衡阳市某桥梁项目的桩基工程最终竟然分包给一个毫无桥梁桩基工程施工资质的农村包工队,其结果是工程竣工后不到三个月就发生了桥梁的整体结构垮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选择分包队伍的过程中,资质不够的这些分包商提出的承包价格往往要比正规企业低得多,出于盈利目的考虑,即便明知其不具备相应资质,总包单位也会心存侥幸心理,将工程分包给这些企业;其次,这些分包队伍的组织性质一般为集体性质的施工企业,经营手段极为灵活,大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风范,而一些总包单位的主管人员,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在各种糖衣炮弹的进攻下,往往会抵挡不住、失去原则。如此分包之后,不产生问题都还好说,一旦产生问题,比如现场发生了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在压制、掩饰不住的情况下,双方便互相推诿扯皮,纠纷便在所难免了。

1.2 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却只提供汽车吊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十分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

很多诸如此类的纠纷都是因为履约范围不清。目前我国建筑业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较大,则订出的合同将五花八门,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甚至含有共同危害第三方利益的条款。所有这些都为以后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埋下了伏笔。

1.3 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转包是我国工程建设分包领域内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导致分包纠纷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筑工程转包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转包行为违背招标投标制度的初衷,工程实施的主体变成了不是业主在招标阶段希望的单位,同时转包可能导致腐败的产生转包过程中的回扣、贿赂以及因转包而出现的拉关系中标、企业小金库等现象屡有发生,转包成了腐败滋生的温床。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转包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越级承包、无资质承包、肢解工程发包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得大量低素质的劳动力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4 因配合与协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一项工程的建筑施工过程涉及到很多专业性工作,尤其是在实行总承包制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中,需要总包单位与各个分包商相互配合与协调,一旦协调不好,则很可能产生纠纷,而且后果会很严重,很有可能因为分包商某一项工作的延迟导致整个工程工期的延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总包单位与分包商的协调问题。另一种情况是各分包商之间的协调问题。其实这两种情况通常都是由于总包单位管理与协调能力不强导致的。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因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发生,使得原本不冲突的两项工作发生冲突,并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延误。

1.5 因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

现实中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也是导致分包纠纷的原因之一。主要包括总包单位管理不严和业主、监理管理不严两方面。有的发包方虽明确了对承包方的管理内容,监督办法,但执行不认真不严格,工地上分包商其实是自行管理,自行施工,以包代管。而有的分包商开始什么都好商量,但只要项目和资金一到手就无视总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我行我素,以包拒管。有些项目由于业主和监理水平不高或素质低下,往往利用不好或错误利用自己对分包商的确认权,有些因担心搞僵关系而放任承包商的分包行为,有些与总包单位一起侵犯分包商利益。有些利用这个权利故意压卡分包商,有些对分包中出现的问题不做任何处理,待问题严重时,又相互指责、逃避责任,而此时工程已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 分包及转包纠纷预防措施

在建筑市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实施方法越来越隐蔽,具有欺骗性。如何根治建筑领域的这一顽疾,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一些学者也提出过一些解决思路。本人认为,事先预防比事后制裁更为重要。有效预防和治理建筑市场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顽疾,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2.1 强化监督,打击建筑市场的垄断行为

建筑市场的垄断行为是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不正当的幕后交易是垄断行为产生的根源,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为此,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建筑市场垄断行为,不搞地方保护主义,有条件的应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破除地区、行业、信息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不管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都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2 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

分包队伍的选择与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成本分包管理方面控制的成败,还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总体运行的成败,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在选择及管理分包单位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机构。(2)健全工程分包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3)严格审核分包方资质,优选分包单位。(4)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分包方档案。

2.3 贯彻和落实“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

对于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中,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同时,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提出2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并且投标方在投标时应提供2年内的有关信用档案。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在评标打分时,应扣除一定的荣誉分或者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这样就能降低曾发生过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施工企业再次中标的可能性。

2.4 加大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利用职权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政府主管人员、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获利,监察部门都将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涉及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及对分包工程放弃管理,在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支付、工期、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施工资质,记入“黑名单”。对出现以上问题的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记入“违规人员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建设市场。对在转包、违法分包中涉及商业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有动真格,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3 总结

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所带来的合同纠纷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着工程质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只有通过法律措施规范中标人的行为,规范施工分包合同,才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

摘要:本文针对目前建筑工程较为严重的违法分包和转包现象所产生的纠纷现象展开论述,分析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并对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所产生的常见纠纷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预防

参考文献

[1]田野.劳务分包的界限[J].施工企业管理,2006,(12).

[2]杨秋林,郑效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研究[M].2007.12.

[3]张玉昌.劳务分包的发承包法律关系辨析[J].建筑,2006,(12).

[4]曲修山,何红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实务[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4.

[5]张玉昌.施工劳务分包困窘的法律思考[J].施工企业管理,2005,(05).

8.工程分包合同评审 篇八

1.评审内容

分包合同应明确税费的缴纳方式及发票类型,未明确者,综合经营管理部有权拒绝评审;分包方的选择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评审时尽可能提供分包方的造价预算;

分包合同进行效益评审,重点是对承揽合同重新核定预计工程毛利率的评审;

分包合同总额=已签不含税的分包价格+评审分包合同不含税的价格

工程毛贡献率=(合同金额-分包合同总额-预计含税的设备成本)/合同金额

2.评审授权

授权范围

年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的部门权限

年合同额>5000万元的部门权限

法律部权限

综合经营管理部权限

本部权限

合同标的签订此分包后工程预计毛贡献率

不论标的大小

此分包合同不在预计分包之内

提出效益评审

提出效益评审

若未采用本部推荐文本,先到法律部进行风险评审

评审经营风险性

最终审批,无重大风险则盖章

不论标的大小

<30%

提出效益评审

提出效益评审

若未采用本部推荐文本,先到法律部进行风险评审

评审经营风险性

最终审批,无重大风险则盖章

标的>100万

签订此分包后工程毛贡献率>30%

提出效益评审

提出效益评审

若未采用本部推荐文本,先到法律部进行风险评审

评审经营风险性

最终审批后盖章

标的≤100万

签订此分包后工程毛贡献率>30%

提出效益评审

提出效益评审

若未采用本部推荐文本,先到法律部进行风险评审

评审经营风险性,无重大风险则盖章

有重大风险,最终审批

3.评审流程

3.1

分包主要洽谈人负责填写“分包合同效益评审表”中的“送审人意见”,对合同洽谈背景、应注意的重大问题进行说明,同时对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法性负责;合同签订人对合同执行中可能的法律后果负主要责任,未有责任部门授权人员签字的合同文本不应进行评审;

3.2

送审人填制完成“分包合同效益评审表”后,部门内授权人员按合作协议、分包预算造价书进行详细的效益评审,提出相应的评审意见,部门授权人员在落实相应的评审意见后进行分包效益的授权审批;

3.3

部门内部完成效益评审后,将“分包合同效益评审表”、需要盖章的合同文本送综合经营管理部进行本部级合同评审,同时提交相应的合作协议、分包预算造价书等效益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者,综合经营管理部有权拒绝评审;

3.4

综合经营管理部接到效益评审的请求后即开始程序审查:

3.4.1

首先进行法律风险评审,对未使用本部推荐的标准文本的,提交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风险评审;对使用本部推荐的标准文本,进入效益评审;

3.4.2

提供明确效益证明材料者,综合经营管理部根据经营数据进行确认,确认结果为工程决算前考核依据,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未提供效益证明材料者,综合经营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拒绝评审或提出效益确认意见;

3.4.3

综合经营管理部完成效益评审后,根据授权范围进行最终审批;

3.4.4

最终审批完成后,综合经营管理部进行编号、盖章、归档、数据登录;

4.评审时间

4.1

法律风险评审原则上当天完成,特殊情况可延迟到第二个工作日;

4.2

原则上整个合同评审在一个完整的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特殊情况可延迟到2个完整工作日;

5.合同立项

工程合同立项后,合同约定生效条款实现时,分包合同自动立项,可开展相应经济活动;

6.工程分包合同效益评审表

应用信息系统本部

工程分包合同效益评审表

部门名称:

单位:万元

总包合同名称

总包合同编号

分包单位名称

分包合同名称

分包支付金额

具体分包内容

分包单位名称

未确定此分包前预计贡献毛利率情况

总包合同金额

预计设备成本

预计分包金额

预计贡献毛利润

预计毛贡献率1

确定此分包后预计贡献毛利率情况

总包合同金额

预计设备成本

预计分包金额

预计贡献毛利润

预计毛贡献率2

贡献毛利变动率

部门送审人送审说明:

发票类型:□建筑安装业发票

□增值税发票

□技术服务发票

□普通发票

□其他发票

付款方式:

√预付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预付款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度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度款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收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款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保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保款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要事项说明:

送审人签字:

日期:

部门内授权部门评审意见:

授权部门签字:

日期:

部门授权领导审批意见:

部门授权领导签字:

日期:

事业本部评审意见

非事业本部推荐的标准文本法律部评审意见:

事业本部法律顾问签字:

日期:

分包确定后毛贡献率

分包合同编号

事业本部授权部门签字:

日期:

事业本部授权领导最终审批意见:

事业本部授权领导签字:

日期:

9.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篇九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进行分包,订立本合同,己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加强合作,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承包方式、内容及结算方式

1、承包人:人工费

(1)喷淋系统75元/点,按点计取该项费

(2)消火栓/套

(3)水炮800元/台

(4)稳压系统2000元/套

(5)水炮环管/米

(6)弱电系统200元/点

(7)水炮弱电系统元/点

(8)电气火灾报警/点

(9)湿式报警阀500元/台

(10)水泵接合器元/套

(11)喷淋管翻弯处加5元一个点

工程竣工后按单价据实结算。

2、承包范围:施工图中的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淋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全部工作内容。

3、工程工期:配合装修工程进度,以不影响工程总进度计划为标准。

4、结算方式:上述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按具体数量进行结算,单价不作调整。

第二条合同工期:以不影响工程总进度计划为标准。

第三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执行甲方的工作指令任务,执行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及质量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工,乙方所采购的辅材必须是合格产品

第四条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到达现场,乙方负责卸货并运到仓库或作业面,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负有保管责任,如发生丢失,乙方应赔偿有关损失。但甲方必须给乙方提供仓库。

第五条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的成品和半成品应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工地一切规章制度,不得在作业面住人,做饭。

第七条为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各方人员人身安全和安装工作的正常运行,乙方必须遵循以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乙方所有劳务人员年龄必须在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进公司时的人数、年龄、性别、籍贯、身体状况、工种等必须登记注册,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报甲方存档备案,并不得任意在社会上私招乱雇闲散人员;

2、乙方人员在现场施工中,室内照明和机电设备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指定专业人员安装和操作,现场已经安装好的电源及机电设备等乙方不得私自乱牵改动;

3、乙方特种工人,包括电工、焊工等工种,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在上岗作业前,乙方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杜绝施工中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进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严禁酒后上岗作业,起重及吊物下严禁通行,严禁攀爬脚手架和吊栏等规章制度,违者处50元/人次的罚款;

5、甲方管理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后提出意见,乙方要及时整改,同时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装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抓好和具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6、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遵守安全施工、防火、交通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如遇甲方负责人强令乙方人员违章作业时,乙方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7、乙方因施工不慎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各种经济损失者,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8、乙方应为所属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乙方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不得异议,甲方仅支付乙方完工工程款的60%。

1、乙方不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质量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2、乙方不服从甲方、业主、监理方的指挥、安排、监督、验收;

3、甲方只与乙方负责人联系,乙方所属工人不得与甲方发生直接联系,但必须接受甲方监督指挥;

4、方未能达到质量、工期要求的;

5、方无理取闹、破坏现场、擅自停工。

第九条乙方在施工调试过程中,甲方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并且及时协调有关建方的工作,确保工程施工顺利。

第十条甲方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不得异议,甲方需支付乙方完工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贰年后支付。

1、甲方强制乙方人员违章操作,乙方人员拒绝后仍强制要求执行;

2、甲方无任何正当理由要求乙方停工,乙方解释无效;

3、甲方应提供基本的施工条件,如:施工图、甲方供应的施工材料和设备等,如未能提供上诉条件,乙方提出以以后仍不能得到解决。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办法:

每月25日,按乙方完成进度的验收结算完成后再付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满贰年后一次性付清。

第十二条工程年费保修贰年,二年内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管道、线路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无条件赶到现场维修。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补充。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0.浅议分包合同附条件付款条款 篇十

关键词:分包合同,附条件条款,工程承包

一、附条件付款条款的法律性质分析

附条件付款条款所反映的法律关系通常都是建立在业主- 总承包商- 分包商的基础之上,即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是总包合同关系,业主是总承包商的付款义务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总承包商是分包商的付款义务人。具有附条件付款条款的分包合同与一般的分包合同在基础法律关系方面,并无实质性区别。其特殊性在于,分包合同中约定了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分包款项的前提条件是业主向总承包商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从本质上讲,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对付款条款进行这样的约定,其目的在于使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共同分担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收款风险,从而转嫁业主支付不能的风险。

在国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附条件付款条款表现为多种形式。1关于附条件付款条款,一些国家的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英国,根据《1996 年房屋、转让、施工和重建法案》(Housing,Grants,Construction and Regeneration Act 1996)第113 条的规定,施工合同项下以一方(总承包商)收到第三方(业主)付款为前提的付款条款是无效的,除非第三方(业主) 破产。因此,“一般而言,附条件付款条款(例如,pay-when-paid条款)是无效的。”2

除英国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也都对附条件付款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3总体而言,各国法律都对附条件付款条款进行了限制甚至否定其效力的规定。因此,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当合同适用法律为项目所在国或第三国法律时,应当调查所适用的法律或者适用法律所在国的司法判例对附条件付款条款是否有无效或者限制性规定,避免出现因适用该条款而发生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迅速发展,附条件付款条款在国内工程承包领域得到了较快的推广。关于附条件付款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又各自具有其特殊性,导致对于附条件付款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存在多种不同的意见。如何认识附条件付款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成为工程承包企业是否以及如何适用该条款进而规避相关法律风险的关键因素。

有人认为,附条件付款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而具有附条件付款条款的分包合同也是附条件的合同。在业主未向总承包商支付货款时,总承包商有权拒绝向分包商支付货款,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45 条、46 条的规定,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货款的条件还不具备、期限还未满足,因此,总承包商没有向分包商支付货款的义务。

简单地应引用合同法第45 条、第46 条的规定作为拒绝向分包商支付货款的理由,是对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合同法第45 条、46 条的规定针对的是合同本身的效力,而具有附条件付款条款的分包合同的效力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无论业主支付与否,均不影响分包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不能以合同法第45 条、第46 条作为总承包商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那么,应该如何认识附条件支付条款的法律效力呢?我们认为,既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附条件付款条款的约定无效,且该条款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其他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益良俗,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该条款,双方的约定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该条款即应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受此条款的约束。

二、司法实践中对附条件付款条款的认定

由于我国法律对附条件付款条款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实践中很多工程承包企业在分包合同中大量使用该条款,因此很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分析并研究相关的司法判例,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澄清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必要的参考依据。

案例一1

总承包商甲公司参与了某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公开招标,业主招标书要求总承包商甲公司提供生产厂家及工艺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为此,分包商乙公司、丙公司作为设备制造商向甲公司出具了正式授权函,由甲公司牵头参加此项目的投标。标书制作过程中,分包商乙公司、丙公司按照业主招标书的要求完成了相应部分的标书制作,包括商务、技术、安装、服务等部分。后总承包商甲公司中标并与业主签订了供货合同。同日,总承包商甲公司与分包商乙公司、丙公司分别签订了《供货合同》。两个《供货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均为:1.10%的预付款,在总承包商收到业主的预付款后支付给分包商。2.80%的合同款,分包商凭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制造厂商出具的明细装箱单、原产地证书、业主指定的收货人收货签字收据向总承包商提交,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方支付的该部分货款后,支付给分包商。3.10%的合同款,在货物通过最终验收后,凭买(业主)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最终验收证明和发票,在总承包商收到业主支付的该部分货款后,支付给分包商。

后项目顺利执行完毕业并通过业主最终验收。其间,业主仅向总承包商甲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总承包商甲公司按比例分别支付给分包商乙公司和丙公司。此后,虽然总承包商甲公司多次向业主催讨剩余货款,但业主皆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分包商乙公司、丙公司向总承包商甲公司索要分包合同款项,甲公司均以合同中约定附条件付款条款以及业主没有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向分包商支付剩余款项。分包商乙公司、丙公司无奈,分别依据《供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总承包商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经仲裁庭审理,分别做出了截然相反的两份裁决。在分包商乙公司作为申请人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做出了要求总承包商甲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裁决。而在分包商丙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案件中,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总承包商甲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上述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均为:第一,本案《供货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第二,合同中约定的“总包商从业主收到款项后,再支付给分包商”的付款条款是否有效?

在分包商乙公司作为申请人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认为《供货合同》是总承包商甲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用于和众多供货商签订此类供货合同,因此该《供货合同》的条款应当属于合同法第39 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基于此,仲裁庭认为,该合同条款中关于“买方收到业主支付的货款后再支付给卖方”的内容明显属于免除被申请人责任、加重申请人责任、排除申请人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0 条,应当认定无效。

在分包商丙公司作为申请人的仲裁案件中,由于总承包商甲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大量分包商丙公司参与项目投标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协商议定合同条款的证据,仲裁庭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为该付款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并免除、加重或排除当事人的责任。最终,仲裁庭认定该条款有效并驳回了分包商丙公司的仲裁请求。

上述两个案例,仲裁庭并没有对于附条件付款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给予正面的解释和说明。即便是认定附条件付款条款无效的第一个案件,仲裁庭也是借格式条款免除、加重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认定无效的规定否定了该付款条款的效力,但是,仲裁庭并没有裁定付款条款本身是无效的。可见,就目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而言,附条件付款条款的约定很难从法律上直接认定为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条款。

案例二2

原告金恒达公司与被告首建集团签订中板钢材供应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中板1 422 吨,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632 万元。关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支付预付款400 万元,“余款待北京城建道桥公司拨付后支付”(注:原告提供给被告的中板钢材将使用于北京城建道桥公司承包的某道路改造工程中)。合同执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全部钢材,被告对质量等没有异议。北京城建道桥公司向被告支付了124 万元,被告已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原告,并最终合计支付货款154 万元。余款69 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对于“余款待北京城建道桥公司拨付后支付”的理解,双方持不同意见。原告认为,只要道桥公司开始向被告支付款项,被告就应当将余款付清,而不论道桥公司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是多少;被告认为,只有道桥公司交工程款拨付给被告之后,被告再支付给原告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意见相左,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双方的交易习惯,本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则,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道桥公司如何拨付款项以及拨付数额,并非本案合同当事人所能预料和控制,对该项约定的解释过于苛刻,显然对双方都是不公平的。被告以道桥公司未向其全额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余款的抗辩意见,系不当解释合同条款。最终,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0 条、第61 条和第159 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剩余款项。

在本案中,法院亦没有就附条件支付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论述,更没有认定该付款条款无效。法院的判决实际是以条款约定不明,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为依据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

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法律没有对附条件支付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附条件支付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虽然上述案例中并没有直接阐释附条件付款条款是否有效,但上述裁决的背后其实都体现出司法机关对于附条件支付条款效力问题的谨慎态度。在目前工程承包领域业主总体说来较为强势的情况下,对于附条件付款条款效力问题的认定必将对分包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对于附条件付款条款的适用也要尽可能心中有数,结合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做好必要的风险防范。

三、适用附条件付款条款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虽然附条件付款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还很难得出一个较为统一的意见,但由于法律对此问题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我们适用该条款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当然,存在一定的空间并不等于我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这一条款,在适用、执行附条件付款条款时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合同中的附条件付款条款应当尽可能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客观地讲,分包商对于分包合同中的附条件支付条款是非常抵触的,对附条件付款条款进行具体的约定更是难上加难。但是,对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协作投标的项目,对于提供了总承包合同项下关键设备、施工内容的分包商而言,在总承包商同样承担业主支付不能风险的情况下,对分包商提出分担收款风险的主张也是合理的。因此,如果有可能在分包合同中协商附条件支付条款,就应该尽可能争取对条款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同时,要体现出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避免出现对方当事人以格式条款为由否认该条款法律效力的问题。

2.对于业主指定分包商以及以“挂靠”名义合作投标的分包商,应该在分包合同中坚持适用附条件付款条款

业主指定分包商往往和业主具有较为密切的业务关系,更容易从业主那里收回项目款项。部分分包商,由于资质问题不能直接投标,或者与项目业主具有某种业务合作关系等,在与类似分包商协商分包合同条款时,应该坚持适用附条件付款条款。这样,不仅将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收款风险作了合理分担,事实上也有利于避免总承包合同的收款风险。

3.总承包商在执行分包合同的过程中也应该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怠于行使合同权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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