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外包安全协议免费

2024-08-11

工程外包安全协议免费(精选10篇)

1.工程外包安全协议免费 篇一

外包工程安全协议

编号:SC10MD04-SA10122

4甲方:中山市泓昊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厂、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施工队、乙方)

为贯彻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施工期间,人身、设备、环境安全,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

第二条、工程地址:

第三条、甲方的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相关部门颁发资质证明、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施工简历近三年来施工安全记录、特种作业、施工人员等相关证书复印件材料。

2、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用水、用电。

3、甲方在开工前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监督乙方落

实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且有书面培训记录、签名、照相和相关考试记录。

4、甲方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安全部处备案。

5、甲方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安全防火检查,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国家、地

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法律、条例、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行为进行制止、对冒险作业或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有权命令停止其工作,并对其执行300——2000元不等的罚款,纠正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接受安全再教育且观其态度。行为继续不改甚至恶劣的、勒令其出场。

6、甲方指派人员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乙方人员需遵守船厂《安全作业许可制度》,按工作

需要填写《舱内密试许可表格》、《动火作业许可表格》、《化学品许可表格》、《密闭试验表格》等并取得甲方许可才可进行理开工,终结,延期等手续。许可证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与工作班成员各负相应的责任。

7、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进行抽考。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理、整顿、清洁好现场,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保障现场清洁干净、保证各种气瓶、明火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保证各氧气、乙炔管线、电缆线不得绞织在一起,下班后把所有管线收拾干净。

9、特种作业应持证上岗,不是特种工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或不是同种特种工种操作另一特种作业。如有

发现坚决制止并视情况进行处罚。

10、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施工人员在公司内进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社会治安的行为:如赌博、吸

毒、打架、闹事等,一经发现将执行1000——5000元不等的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发生以下情况应停工整顿,并由止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若是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若是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责任造成厂内火灾事故

(3)、发生违章冒险作业经教育、罚款后仍不听劝告的(4)、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5)、发生打架、聚众、闹事

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国务院规定的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重大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舱内动火、油漆、施焊等特别危险的作业应在前一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并申请工作许可证落实好通风、置换等安全技术工作、且设好监护警界好现场方可作业。

14、在工作完成后,作业班长经清点人数确认所有人员均撤离开现场后,方可到公司安全部取消工作许可证。

15、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未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酿成重伤事故被执行罚款的,安监人员应出示证据,要求相应施工队经理(负责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名、通知财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拒不签名的将加倍处罚(在罚款单上注明拒签)。

16、甲方要求乙方有能力、有责任、并且履行自己的员工出现人身伤害或伤亡事故后进行治疗、善后、赔偿等工作,甲方不承担这方面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伤事故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进场前必须提供有关企业资质、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有关作业人员、人数特种作业复印件交甲方安监人员处。

(2)乙方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合法。

(3)乙方必须设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

境的不安全因素,完善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参与甲方的安全例会、协调同不同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对乙方施

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5)必须要求施工人员服从甲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上级领导的安全管理。

(6)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保证其用工合法性。乙方必

须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购买工伤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7)乙方必须对己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造成甲方的人员伤亡)负责。

(8)乙方在开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将参加安全教育的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

调换人员)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安监处。

(9)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作业环境、施工区域、工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

工,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工器具安全要求处于安全状态。

(10)船舱内作业、油漆作业、动火作业、等密闭、狭小、高度危险的环境下工作一定要申请工作许

可证,做好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置换、设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后,经安全部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11)乙方应在2米以上施工范围内装设临时围栏或警示标志,2米以上高处悬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

带,不得超越指定范围内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施工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

更防护设施及标示。

(13)按规定不是该特殊工种作业的不得擅自操作此设备,(如行车、叉车、起重机、电工、电焊工)

被安监人员发现将被执行300——2000元不等的罚款。酿成重大事故的,将交由国家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14)起重吊装时焊接口要一定要焊接牢固,若造成事故,负责焊接的电焊工应对发生的的事故负责。

起重时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起重工冒险作业,一经发现,将一律从严处罚。起重吊装作业应听从起重工的安排。

(15)进入船舱内工作,应先通风、防止舱内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中毒事故。船舱内作业应有三人以上

同进同出;严禁单人在舱作业。并在舱门出入口放上“此舱有人工作”标志、防止他人盖板,也让安监人员和管理人员便于掌握,离舱时盖好盖板。

(16)作业完成或下班时应收好乙炔、氧气胶管,船舱内一定要收上来,并关好阀门,关好配电箱。

(17)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劳动合条款中注明要保障其安全。

(18)乙方各级生产负责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对员工的生命负责,对甲方、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负责。

(19)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防碍

工作的疾病。参加喷涂等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健康证明,长期喷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轮换;

(20)乙方施工人员下班前必须检查工作场地有无遗留火种,关闭电源、气源开关,确认无安全隐患

才能离开。

(21)水上作业时,必须采取防堕海措施,系上安全带,穿上救生衣,不会游泳人员,禁止水上作业。

(22)使用电动工具要注意安全,电源接线应由专业电工进行,船舱里工作应使用36V以下照明,喷

沙作业应注意自身和周边行人,以免压力过大伤害自己和他人,喷沙机应设专人负责。

(23)船舱内喷、涂油漆施工人员必须带好防护器具(面罩、安全带、安全帽),熟悉仓内作业环境,做好通风、必须使用防爆照明,严禁带火种入仓,舱口应设专人监护并持好警示牌,且通知安全员密切注视周围动态,作业时严禁风、电焊或其他的明火作业。完工后,应继续通风24小时后才能撤消通风。

(24)乙方负责派工的班组长上下班要清点人数、在下班后的十分钟上报安全部并要求留有签字记录。

(25)乙方各班组长要写安全保证书和安全承诺书向公司安全部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保证班组员工的人

身安全,参与甲方安全部主持的安全例会。

第五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司负责人、财务各复印一份,(依照此联同安全部门罚款单收取罚款费用),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中山市泓昊船业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负责人签名: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2.工程外包安全协议免费 篇二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确保双方现场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经双方商定,就工程(含技改、故障抢修)中的安全管理责任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审查乙方的施工等级资质,负责审查乙方工作负责人和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资格。

2、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向乙方工作负责人进行工程情况交底,交待现场工作内容、作业区域、停电范围、一般安全措施和危险点告知。

3、对工作票负签发责任

4、负责审查乙方制定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对安全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审查乙方报送的竣工资料是否正确齐全。

6、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每项工程款的5%作为安全保证金,乙方在一年内没有出现任何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一年后归还。

7、有权制止乙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不安全行为,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可终止其工作。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和损失,有权按规定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直至诉诸法律。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和施工等级资质证明,确保与承接工程所需的资质相符,提供所有工作人员施工必要的技术等级和安全资格证明以及缴纳保险证明,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负责制定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正确安全的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技术质量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措施,督促、监督工作

人员遵守甲方有关规程、规定与规章。

4、负责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对工作票的会签和施工安全措施票的签字负责,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的选派和工作人员资格负责。

5、负责对施工工作积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负责,对成的工程质量和作业环境保护负责,保证工完场清、保持现场整洁。

6、保证施工机械、起重、运输,防护设施,安全工器具等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数量和质量,保证使用前的例行检查和定期校验。杜绝使用劣质和未经试验的产品。

7、整个施工期间,自觉按照《施工现场规范图册》的相关归个进行现场围挡、标识及规范化作业。

8、自觉接受甲方检查和监督,对被查出与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甲方验收审核通过方可继续施工。

9、乙方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要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杜绝各类不安全的作业行为。因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工作失误或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为安全协议,有效期一年,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未签订本安全协议的乙方,不得承接甲方工程。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安监部门持一份备案。

第五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若有条款与上级颁发的文件精神不符,则应服从上级文件款,不再重新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安全员:安全员:

3.外包安全协议书 篇三

外来公司(人员)方: 以下称乙方。

外来公司(人员)包括:供应商(分包商)、施工队、运输起重、外来维修、劳务等人员。

甲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特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工作)内容: 供应商卸货及外来维修 。

二、工程(工作)期限: 年1月1日至 年12月31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及济南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规定和文件;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的法规和标准。

2、甲方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要求:乙方必须明确《现场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措施》。

3、乙方在甲方作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安保卫、消防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如《安全生产守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乙方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督促现场作业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5、乙方作业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甲方的规定存放到指定位置;废弃的液体物质不得倾倒入下水道,应收集处理;车辆应杜绝油料滴漏。

6、乙方因工作需要进行登高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高空作业“十不登”》等规定;并与甲方现场人员协调好,防止落物伤人。

7、乙方因工作需要进行特种作业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动明火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落实防火、防毒措施并指派专人现场监护。

8、乙方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操作甲方的行车、机床等设备。因乙方人员违反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9、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伤亡,由甲方根据国家工伤处理的规定执行;乙方协助解决。

10、乙方车辆进入甲方厂区,根据甲方厂区限速标志行驶,厂区交通限速为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车间及仓库门口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11、事故协议:

乙方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因乙方原因伤及他人(包括甲方人员),均由乙方负责报告、调查和实施善后处理。甲方视情况可协助乙方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之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注:传真件有效。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

****有限公司(印章)

乙方(代表)签字:日期:

4.安全生产协议书(外包单位) 篇四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东关幼儿园

为确保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有责任宣传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内容。

2、审核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审查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护措施。

3、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作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操作,签发违章通知单,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执意不改者有权终止合同。

5、不得违章指挥。

二、乙方责任:

1、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规章制度等。严格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安全标准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并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对于甲方在安全检查中

发现的各类隐患,乙方应在限期内改正。

3、应按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要求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培训、考核、经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乙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乙方施工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4、乙方必须对作业人员在操作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所有作业人员均应按交底的安全

操作规程操作,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施工现象。

5、在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塌方、中毒、窒息、灼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区域内作业的,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乙方由于未执行协议或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而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责任自负;造成设备损坏的,须负责赔偿。

6、乙方自备的机具、脚手架等设备必须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防护要求,乙

方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乙方机械、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因设备缺陷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发生故障而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

7、乙方自进入施工现场之日起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由于安全措施或标

志不力造成施工人员、社会行人及周边居民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8、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乙方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

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三、事故处理:

1、由乙方或乙方作业人员个人责任造成的伤、残、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并负责乙方

作业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全部经济赔偿。

2、乙方雇佣的作业人员,未经乙方安全培训、考核和登记者,发生了工伤事故其责任

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5.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证在外包工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实现公司的安全目标。

本标准规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承包方资质审查、外包合同安全附件的签订、入厂安全教育及外包工程工作票的办理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外包工程或项目。2 术语和定义

2.1 外包工程:是指经本公司工程管理部发包给外单位施工作业的工程(劳务)项目。

2.2 施工管理部门:指负责特定的外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部门。一般按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具体部门作为某一外包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部门。

2.3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指与外包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安全协议,是外包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该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提供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或安全技术要求等。3 管理职责 3.1 工程管理部

3.1.1 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填写《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其格式见附录A)。

3.1.2 负责通知安监部、保卫部、施工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入厂安全教育、出入厂手续、签定《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其格式见附录B)等)。

3.1.3 负责协调公司内部与外包单位之间的关系。3.1.4 在签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3.1.5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验收。3.1.6 负责对安监部或施工管理部门提出的罚款意见在工程结算中执行。3.2 安监部

3.2.1 参与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3.2.2 负责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3.2.3 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是否有效。3.2.4 负责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的最终审定。3.2.5

负责对复杂、危险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3.2.6

负责对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3.2.7 负责定期巡查外包工程施工现场。3.2.8 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验收,根据工程承包期间外包单位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署处理意见。3.3 施工管理部门

3.3.1 负责根据实际的外包工程项目,对承包该项目的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3.3.2 负责制订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或确认。

2001-03-26 批准

2001-05-20 实施

3.3.3

负责对承包方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审定并落实。

3.3.4 指定专人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3.3.5 对需开工作票的外包工程项目,负责按公司的《工作票制度》办理工作票。

3.3.6 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外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

4.1.1 在确定承包单位前,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安监部和施工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对工程承包方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填写《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签定合同。4.1.2 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的内容:

4.1.2.1 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4.1.2.2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4.1.3 安监部负责审查的内容:

4.1.3.1

审查外包单位特种工程作业的许可证。4.1.3.2

审查外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4.1.3.3

备有安全工器具,包括安全帽、合格的工作服等。

4.1.3.4

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 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4.1.4 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

4.1.4.1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4.1.4.2

是否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4.1.5 上述部门审查中发现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问题,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报告,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向外包单位提出,并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外包单位应依据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4.2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

4.2.1 外包工程项目一般应在施工前依法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和《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在外包合同中须规定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已签订,但合同还未正式签订,如工作紧迫确需立刻施工者,由工程管理部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施工管理部门和安监部。

对于事故抢修等紧急情况,应由公司领导同意,可先施工,后签合同和《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在有关附件、合同签约前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管理上同借工)。

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才能允许外包单位进行施工。

4.2.2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外包工程合同的一部分。工程管理部在确定承包单位后,必须将填写了相关内容的《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和《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其格式见附录C)交外包单位填写其相关内容。4.2.3 发、承包双方均应熟知《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各自的基本安全职责。对需承包方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在“□ 是”栏内的“□”上打“√”。否则打“×”。

4.2.4 承包方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具体安全要求并填写在相应的栏内。

4.2.5 施工管理部门应对承包方在《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提出的具体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同时对承包方现场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为:

① 承包方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范围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② 承包方工作范围相关的系统和相邻空间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委托方已采取的措施。如水、电、汽源的断绝、标志和隔离措施,介质的泄排措施等。

③ 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或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求承包方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如工作项目有增加,应相应进行补充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为以上三方面由于工作变动后需补充的部分。4.2.6 施工管理部门将甲方的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在相应的栏内。对于复杂的和较危险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要求承包方制订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2.7 双方经确认同意《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前五项所填内容后,由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和施工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名,送交安监部。4.2.8 安监部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双方填写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最终审定,签名后送交施工管理部门执行。

4.2.9 外包人员进厂后,安监部对《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上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情况),并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4.2.10 施工管理部门接到经过入厂安全教育的《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后,应在开工前组织外包人员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的内容进行学习,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安全措施、工作范围、注意事项等进行重点交待。参加学习的人员须在《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上签名,该表由施工管理部门保存。

4.2.11 施工管理部门在接到安监部审定的《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后,由施工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与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共同在工作现场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的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已具备施工条件时,双方在《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最下栏上签名,其外包工程才可以进行施工。4.3 入厂安全教育

4.3.1 安监部接到工程管理部的通知后应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4.3.2 入厂安全教育内容以《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厂规厂纪承诺书》(其格式见附录D)为依据,并结合具体项目特点进行重点教育。

4.3.3 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的人在《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厂规厂纪承诺书》上签名后,将第一页交安监人员,《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厂规厂纪承诺书》的内容自己留存,以便在工作中对照学习。

4.3.4 安监人员在《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上填写入厂安全教育的时间并签名。

4.3.5 安监人员在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时,还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4.4 外包工程工作票的办理

4.4.1 由施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的工程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工作票。对于需办理工作票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公司的《工作票制度》执行。

4.4.2 对于长期外包设备(系统)的检修、维护,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按“外包工作票管理规定”执行。

4.4.3 进行土建项目的外包工程时,如对正常的生产产生影响(使人身、设备安全受到威胁,需停止某些设备运行作为必须的安全措施等),则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由与该土建项目相关的设备或设施的检修部门负责办理。

4.4.4 一般土建外包工程不需办理工作票,但施工管理部门应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作好书面记录,必要时复印发至相关的设备管理和运行部门。4.4.5 外包工程动火工作票必须由负责设备或设施检修的部门办理。

4.5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4.5.1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一般实行二级管理,公司(安监部)为一级管理,施工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4.5.2

安监部应设专人定期对外包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以查各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现象为主,对查出的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并处理。

4.5.3

施工管理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检查本部门所有外包工程的安全附件的签定情况,并

指定外包项目现场负责人。对重大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负责进行审批,并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监督和考核现场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

4.5.4

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员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为外包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管辖的外包

工程项目安全的归口管理。负责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配合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对外包单位编写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协助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类性质的习惯性违章,并建立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4.5.5

外包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所管项目全过程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附件” 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全部得到落实,对工程的危险点必须进行严格地控制,对在施工中发现的各种不安全现象应及时向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汇报,并做好记录。4.5.6

施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制定有关“外包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等制度,以此来规范施 工管理工作。

作业多,现场环境复杂,除做好上述二级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外,安监部应根据工程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各外包单位等参加的安全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单位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不安全问题、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编号:

外包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和施工、安全资质证书

附后(复印件)法人代表姓名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法人代表

委托书

附后

被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外包单位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记录 外包单位施工人员素质简介

外包单位施工、安全防护用具配备情况

专(兼)职安全员

外包(单位)现场负责人

合同经办人

合同组长

工程管理部 负责人

****年**月**日

安监部负责人

****年**月**日

注: 1.前三行的内容由甲方填写。

2.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内容当年有效,该外包单位在一年内另有其它外包项目(或参与其它外包项目的投标)可不再填写该表。

附录B

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

合同编号

外包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外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人数

特殊工种人数

(以上内容由工程管理部填写)

一、甲方基本安全职责:

1.负责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对承包特种作业工程(起重、焊接、气割、电梯、压力容器 等)还需审查特种作业许可证。

2.负责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审查,确认证件有效。

3.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乙方制订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初审,指定外包工程的我方

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现场的安全监督。

4.凡属需办理工作票的工作项目,负责提供和签发工作票。并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工作票制度。

5.对现场安全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并视情节给予罚款。

对管理混乱、严重威胁安全生产者有权停止其工作,直至终止合同。

6.对承包期间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及乙方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在合同付款时,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施工

管理部门或安监部的考核意见进行扣款。

7.向乙方提出是否需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是(需制订措施在□上打“√”,否则打“×”)

二、乙方基本安全职责:

1.承包工程的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电力行业的规定,对所属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身体健康状况、持证上岗情况负责。如实填写《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

2.对承包工程的工作人员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负责承担承包期内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职责。

3.工作人员着装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4.复杂和较危险的工程项目,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执行。搭建的脚手架应进行验收,挂牌签字。

5.施工中不得碰及工作范围以外的其它设备,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随意拆接水源、电源、气(汽)源等,否则对所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施工期间发生的人身、设备及未遂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汇报甲方安监部,事后应向甲方提交分析报告。施工期间因乙方责任造成的设备损坏等不安全情况,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6.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及时整改,使用的工器具必须合格有效。

遵守有关防火、防爆的规定,禁火区域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非火警不得挪用消防器材。

7.独立承担检修维护工程项目者(如磨煤机检修维护等)。应制订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建立安全组织,交甲方安监部,以便监督;对批准的工作负责人的资格负责,工作负责人应承担工作票制度中工作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承包工程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成绩和考卷交甲方安监部备查;建立安全活动记录簿,定期组织安全活动;建立安全工器具登记表。

三、乙方对工程施工的安全要求:

四、甲方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范围、危险区域、注意事项):

五、甲方所做的安全措施:

六、双方同意上述安全内容:

乙方现场负责人:

甲方项目负责人:

七、安监部审定签字:

****年**月**日

八、经对上述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检查,确认完成,具备施工安全条件。

甲方现场负责人:

乙方现场负责人:

****年**月**日 附录C 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

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

填表人:

****年**月**日

序号

职务

性别

年龄

健康状况

特殊工种

安全知识考试成绩

备注

接受入厂安全教育时间

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签名

安监部(负责入厂安全教育和验特殊工种证):

填表说明:1.此表双竖线左边由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正确填写后交甲方安监部。双竖线右边两栏经入厂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分别由安监部和本人填写。

2.表中“职务”指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工作负责人等。

3.“健康状况”栏中注明患何种疾病或健康。

4.“特殊工种”是指属地方劳动部门考核发证的特种作业工,如:厂内机动车司机、焊工、起重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

附录D 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厂规厂纪承诺书

我于

****年**月**日已参加了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的入厂安全教育,在工

作期间(****年**月**日至

****年**月**日)将认真执行你公司有关安全、文

明生产的各项规定。

位:

6.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上级关于对外发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办的多经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和各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3条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第4条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

第5条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承包单位(含潜在的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

公司主办的多经企业作为承包单位时,可免于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有工程承包安全协议。

第6条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对于涉及电力生产的外包工程,均应签订安全协议(见附件一),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部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

第7条外包工程应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酌情扣除部分保证金。

第8条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公司两级安全督察队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发现严重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9条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

第10条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劳务)一律不得对外发包。

第三章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11条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

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

②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以及“江苏省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两年的优质工程范例;

④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⑤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⑥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12条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无锡供电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3条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三措”,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

第14条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第15条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第16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第17条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第18条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

第19条凡承接我公司外包工程的单位,一律不准再行转包。

第五章工程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20条依据“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作业区域必须在安全协议中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涉及输、变、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应派专人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第21条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应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与工程有关的安全生产常识、现场安全

注意事项等等。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的情况应留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第22条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或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场所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事先制订工作的“三措”(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审查和监督实施。

第23条电力系统内的承包单位当需要派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将工作票签发人及其允许签发工作票的范围、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工作的范围以公函形式呈报,并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其进行“安规”考试或考核,确认后方能让其担任。

第24条凡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发的工作票必须通过公司相应主管单位的会签。

第25条起重、油漆、土建等非电力类施工单位以及非电力系统的电力类施工单位承包我局运行变电所和线路大修、改造、扩建等工程中的分项目,必须由发包单位指派工作负责人,并由该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工会和收工会,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施工时严格实施监护。当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危险性较大时,应适当增派监护人。

第26条外包工程施工场所在公司生产、办公区域或变电所内时,应给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办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

第27条严禁安排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从事与其承包工程无关的工作。

第28条外包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工程费用结算时必须先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工程安全情况作出确认并签署意见。

第29条落实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协议中规定的其它应由发包单位承担的安全和劳动保护事项。

第六章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30条各单位在生产、基建、多经和后勤等工作中需使用临时工、外来工时,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用工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贯彻“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管理。

第31条公司直属工区(车间)、班组、变电所一般不得对外招用临时工、外来工,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申请手续,阐明招用理由及招用数量、用工来源、使用期限等,经公司劳动工资部审核并报分管总经理批准。

多经企业须招用临时工、外来工的,应明确本企业的扎口部门,并严格控制。

第32条用工单位在用工前必须与其所在单位(无单位者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协议(见附件二和附件三),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用工,可每年与其单位签订有效期为一年的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33条临时工、外来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用工单位应妥善保存外用工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的记录,以备核查。

第34条若需安排临时工、外来工到技术岗位上工作,还应对其进行与岗位对应的生产技术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35条用工单位应给录用的临时工、外来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要求其在上岗时佩戴。

第36条用工单位对临时工、外来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安全考核、劳动保护等各方面应与正式工同等对待。

第37条临时工、外来工分配到各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所在班组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应同样参加所在班组的开工会、收工会和班组安全活动。即使是从事生产区域的辅助性配合工作,也应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有经验的正式工的严格监护下工作,并作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工、外来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单独从事任何工作。

第38条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外来工的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应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性质严重者应予以辞退。

第39条临时工、外来工在现场工作中如发生因其自身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用工单位应将事故情况如实上报,事故性质由安全监察部认定,并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七章附则

第40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41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不符时,以上级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42条本规定于2003年7月1日颁发,2003年7月15日起执行;原公司相应规定同时废止。

7.工程外包安全协议免费 篇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院安全科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章 施工发包部门(院属各单位)安全职责 第四章 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章 院计划科、财务科、总工办职责 第六章 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根据《青海省地矿局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勘查(调查)、环境治理、水文地质调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质勘查、钻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项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项目外包工程。

第三条 地勘分院、盐湖分院、水环分院、工勘院、测绘工程与信息中心、院基建办以及物业公司为我院各类外包工程的发包和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外包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院安全科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组织技术设计的初(终)审定。

第六条 对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权对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现场处理。

第八条 应根据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外包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汇报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第九条 有权对不服从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施工队伍,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终止合同,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向工程发包单位提出严禁重新选用的意见。

第三章 施工发包单位(院属各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 施工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依院相关规定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在确定外来施工队伍前,由施工发包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院总工办、安全科、计划科等相关部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未经会审或会审不合格的,施工发包单位严禁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院内部与外来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应制定相应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以此来规范对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承担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验收工作。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兼职安全员)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全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承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 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在开工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施工项目的环境、特点、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根据安全检查表逐一对照检查,待检查项目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检查外来施工队伍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的过程中,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承包方安全施工,发现“三违”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施工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报,并监督其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督促施工队伍是否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

第二十八条 了解施工队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职业禁忌症,发现员工身体不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队伍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检查发现员工冒名顶替现象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和屡教不改的施工队伍,应视情节轻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第五章 院计划科、财务科、总工办职责 第三十一条 总工办协助院安全科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计划科在审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预留工程款在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院安全科确认无安全事故起三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还安全保证金的意见予以执行或兑现。

第六章 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审查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审查的内容

一、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二、工程施工设计(包括安全技术设计或安全专篇)。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其他。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一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根据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经院务会议修改。

8.车辆免费租赁协议 篇八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XXXXXXXXXXXXXXX公司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1、甲方将轿车一辆租赁给乙方,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租赁汽车为甲方无偿提供,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油费、维修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视为乙方违约。

3、签订本协议后,甲方须将租赁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保险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原件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4、在租赁期间,乙方有权合理安排和管理车辆的义务及做好车辆维护保养,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车买卖、抵押、质押,不得擅自变动、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5、在租赁期间车辆应按乙方要求进行保险,保险费由甲方交纳,其他如燃油费、养路费、年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租赁车辆发生交通违章和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亦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涉及到保险公司承包范围,甲方需无条件配合乙方)。

6、租赁期间如发生车辆丢失由保险公司承保后,乙方须将全部赔偿款交给甲方,若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时,双方以协商为原则处理。

7、乙方在租赁期满时,应及时地将车辆交还给甲主,交换时的车辆应运行良好。

8、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备注:

甲方(签字):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9.工程安全协议书 篇九

甲方: 乙方:

一、目的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卫生环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施工协议。

二、施工项目:

三、施工地点:

四、进场时间:

五、协议内容:

1、乙方进场施工,须经甲方同意,并指定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设立安监人员,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甲方尽力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2、乙方施工前,必须经安监人员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技术交底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于甲方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检查。

3、对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乙方必须制订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指派专人现场监控,严格执行。

4、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要强

化现场指挥和施工作业监护。

5、施工现场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救援设施,各种警示标志应齐全、设置合理。施工现场要有严密的防火措施。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开工作业。

6、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水、电等,施工单位必须经甲方同意,由专业人员指定接水、电地点,电器线路和管路连接规范,并由施工单位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

7、有缺陷的工具、设备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乙方施工牵涉动火,必须向甲方专业人员申请并填写施工动火单;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尽量当日清理干净。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清理出的垃圾应堆放到指定地点,并尽快清运。对施工中发生的操作、交通、火灾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

9、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

①对严重违规操作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处以2000元罚款。②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③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④未佩戴安全帽和酒后作业罚款200元/人次。⑤未持证上岗作业的罚款200-500元/人次。

⑥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罚款300元/人次。⑦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500元/人次。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七、协议附件:

1、乙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名单;

2、乙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3、乙方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10.工程外包安全协议免费 篇十

安全协议书

分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安全法》的精神,我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四川共缘实业有限公司安仁文化教育创意产业园施工总承包,现根据实际情况与甲方指定的分包施工队伍签订本安全协议,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分包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佩带胸卡(工作卡)。

二、分包方不得擅自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在施工中遇

到非暂拆不可的,分包方应提前向总包方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施工完后恢复原样,否则一切安全事故由分包方负责。

三、分包方在动用明火时要有人看护,严防火灾的发生。

四、分包方用电等特种作业时,分包方必须派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操

作。

五、分包方应随时教育自己的职工,任何料具不得随便带出工地,如有发现一律处罚款500元/次。

六、分包方应无条件的服从总包方安全上的组织及安排,且总包方

有权对分包方的相关安全的违规操作进行罚款处理,对其处罚的款项同总包服务费一并收取。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相关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书见附件)。

七、分包方在施工中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由其自己负责。总包方尽抢

救的义务,不承担经济责任及任何法律责任。

八、分包方应做好文明施工工作,不得随意动用总包方任何机械及

料具,如有需要应提前申报总包方,在总包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九、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数量、姓名以表格的形式必须报总

包方安全科。

十、分包方要用总包方的砂、石、水泥、钢材等原材料时,应通知

总包方材料管理员,且对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按实计方。其材料单价由成都市造价信息书及建设单位认价为准。对未通知总包方材料管理员,而擅自使用总包方的原材料,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理,且总包方材料管理员对分包方使用的原材料进行合理的估算,且分包方对总包方估算不得有任何疑义。

十一、对于分包方在总包方的土建项目上(如砖墙、砼墙、梁、柱、板等)上的剔槽打洞,分包方可以与总包方协商好单价后由总包进行修补该部分。若分包方要自行修补该部分,其修补的要求达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要求,并向总包方提供验收后的相应资料。

十二、分包方必须派相应的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该部分工程的工作协调及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业主、监理、总包方、分包方各执一份。

总包单位: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仁新校区”项目部

分包单位:

附件:

⑴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⑵安全教育与训练:安全知识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新工人入场前做好“三级安全教育”;

⑶安全检查: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同时结合季节特点开展防雷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等,做到边查边改;

⑷作业标准化,按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人的行为,有利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

⑸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体现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具体的落实“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管理原则。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生命或成品时,施工就要停下整改,消除危险因素后再施工;

(6)进入施工场地必须配戴安全帽;上外架、临边洞口操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用电等特种作业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调度好其工人与其他工种或自已工人间的关系,不得出现打架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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